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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30 08:32:41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处罚复议申请0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住址:邮政编码: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于---年---月---日接到贵单位关于我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公司认为此处罚决定书所说的“借用资质”失实。对此,我单位作出如下申诉:

我公司在********监理项目中,不存在任何出借或借用资质的行为。***为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且每月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退伍津贴(退休费);**为我公司聘用人员,也按本人要求进行了社保补助;两人均按劳动法签订合同。投标过程在县招标局公开公正进行,手续合法。

此致 ****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

1、原行政处罚决定复印件一份

2、劳动合同及人员证件一份

推荐第2篇: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永城市酇城镇酇东村南组

代表人:顾西民、组长。电话:13460166388

法定代理人:肖祖旺、电话:15236895387

被申请人:永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酇城镇人民政府:洪志伟、镇长

申请请求:

要求撤销永城市人民政府永政土(2013)69号决定书,并确定申请人享有“莲花塘”所涉及的38.8亩土地的所有权。

事实和理由:

永政土(2013)69号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程序违法。

一、关于本案事实。

1、现有莲花塘是将原有大坑塘人工开挖、修路分割形成的,即1991年修建穿越坑塘的南北路(薛丁路)将坑塘分为东西两部分,东侧是东南角的“东南坑”,西侧又因1994年修建穿越坑塘的东西路,再分为南北两部分,北侧即为争议的“莲花塘”。由此可见,如果要认定莲花塘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必须将分割前坑塘的权属查清,即1991年被薛丁路分割在路东侧的“东南坑”的权属如果查明,即可据以认定莲花塘的归属。

2003年6月,永城市政府曾下发(2003)第16号处理决定,将申请人与同村的北组之间就“东南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为“属酇东村南组”,北组不服申请商丘市政府复议,永城市政府答辩称:“经市有关部门调查,查明的事实是:自1961年酇东村分组时,该宗坑塘土地便由南组管理使用,该组群众对该坑塘多次清淤改造,在其中种植猪饲料水浮莲以及从事养鱼活动,该宗土地多年无争议”。商丘市政府认为:“(2003)第16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下发(2004)商政复字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永城市政府(2003)第16号处理决定。

推荐第3篇: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室;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个体,住××××室;身份证号:××××;

申请人因不服××区法院(2011)×执监字第××号裁定书及(2011)×执监字第××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区法院(2011)×执监字第××号裁定书及(2011)×执监字第××号执行裁定书;

2、依法解除对××××的查封;

复议理由:

一、×××法院(2011)×执监字第×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案件被执行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债务系×××个人债务与申请人无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依法办理了相关离婚手续,而被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债务形成于2009年12月23日,该债务形成于双方离婚之后,系×××个人债务,与申请人无关。

二、×××法院(2011)×执监字第××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程序错误且显失公正。

(此处写明理由即可)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4篇: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住址: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撤消(2006)铁民初字第1158号对申请人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北关小区1层房屋的查封裁定。

事实与理由:

本人并未提供任何“借款担保”手续和任何“抵押”给C,其理由如下:

一:关于“承诺”条

1:C手中的那张“承诺”条是W写好拿来让我签字的“格式条款”,并且W明知我有脑干出血,和脑萎缩等脑部疾病的前提下,趁我神志不清醒时,十分匆忙的骗到我的签字后并匆忙离去,期间非常短暂,没有任何思考余地。

2:事后在法院复印来的那张“承诺”条上我发现,该“承诺”条已经被严重改动过,他们擅自添加的话后还以逗号结尾,明显还要继续添加;并且该“承诺”条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签名左方被明显地全部涂黑。此条落款日期是2006年10月13号,如果真为其被申请人抵押,那么房照应该在被申请人C手中,而此房照是于2006年10月16号才被W借走(而且W还签了借具,证明房照是借,而非担保),此房照根本就没在C手中怎么能有“承诺”条中的“绝不抽回”字迹,明显是C,W二人串通的结果,来欺诈我们。

3:房产是我和我爱人王黎共有的财产,未经王黎同意,我是没有权利用这共有财产来给W做任何担保的,王黎也没在W出具的那张“承诺”条上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此条未经共有人王黎同意,并且没有王黎签名。所以此条无效。

4:至此期间,本人并未与C有过任何接触,根本就是不认识。可见,W和C合伙趁我脑袋有毛病期间来骗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所以我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消此存在严重欺骗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同时“主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我并未与C,W签过任何主合同,和提“担保”一说?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就自然也就不存在,所以,C告我“担保”也就是无稽之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关于“房照”

1:此房照是是王某借去的,而且打了借条,证明是借不是C所说的“担保”。

2:《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此房照并未办理过任何登记抵押,未抵押不生效,何谈抵押之说?况且房照有借具证明是借的。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我们没有订立过任何抵押合同。

对于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均有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即,法律明文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和一些特殊动产为抵押物订立的抵押合同,非登记不能生效。而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条款,C均未出具相应证据,所以C无理地要求对我夫妻共有的,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街道北关小区44号楼1层的房屋,其价值远大于32万的房产进行查封是没根据不合理的。因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关于“银行收款留联”

1:诉讼方虽有银行收款留联,但着并不意味本人和诉讼方有任何责任关系 ,因为不能省去中间过程,而去 断章取义 ,实际是 W 借我从银行贷的款。到期,他要还款给我,于是他借到原告C的钱还款,拆东墙补西墙地周转资金,而法律程序上W还我款 本人可以不去银行,即W直接把还款打到我贷款户头上即可。 所以,W 拿着C的钱还银行 而收据就在他们手中了。所以 C 手中的收据只能证明 王某 借过他的钱还银行 ,并不能证明本人违约和欺诈。本人并不认识C。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06)铁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北关小区1层房屋的查封裁定,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L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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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女,身份证号:123456789123456789,电话:131XXXXXXXX。

一、民事纠纷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20XX年XX月X日XX时许,在X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

二、民事纠纷发生的经过:

20XX年XX月X日XX时许,在X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事情经过)。

三、判决结果:

给予XXX罚款伍佰元人民币、XX罚款伍佰元人民币 XXXX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复议的理由:

申请人XX认为XXX派出所作出的关于申请人XXX民事纠纷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公平,望局领导给予合理的判决。

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事实不符,特向XXX公安局申请复议。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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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王登峰反映的双耳被致残一案的

再次重申

四川省:

我在2012年4月7日被王军夫妇用板凳打晕死在王波的茶馆里,当时血流不止,人事不知,唐建林等人用长安车将我送到高坪区第三人民医院急救。医生张毅等查看伤情:讨论诊断:头部外伤(头皮约6cm裂口,活动性出血,呼之不应),不接,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在120救护车到东观医院时,出诊病历上已告知:伤情严重,在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王军假借兄弟关系签了字,这足以说明当时已经有了生命危险,在住院病历记录的首页中,高崇斌医生描述了创口长达6cm,深至颅骨,呼之不应,刺激反应弱。

在住院时,通过高崇斌主治医生的清创、缝合、输液、输氧,以生命仪的使用才保住了生命,于第二天10点后方醒过来,昏迷长达18小时之久,办案人徐伟到医院只作了笔录,但并未叫人做司法鉴定。仅用警车将我拉到南充市医学巷量了一个缝合后的伤口长度,告知徐伟6cm长,叫其照相,但并不作为。

从2012年4月7日后,一直未作任何处理,一直推诿、拖延,在我多次请求下,于2012年10月22日,才将我送到庞涛那儿去作司法鉴定。几个月来一直未有结果,庞涛说找徐伟,徐伟说找庞涛,我像球一样被踢来踢去。精神几乎崩溃。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了周成局长后,在2013年1月25日,庞涛、徐伟又将我带到川北医学院下聘书请专家鉴定,评为六级伤残,可是他们不知又用什么手腕,用什么材料,却将我鉴定为轻微伤,在2012年的腊月27日才口头告知我,我得知自己的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并且都是公安机关作为的为什么前后自相矛盾?于是又立即书面申请了重新鉴定。但并未作为。

在2013年3月20日,我与我老父亲来到了高坪区公安分局请求处理,徐伟强行将我接回东观派出所,设下圈套,让我在治安调解书上签了字。但调解书当时并不是那样,只有王军赔偿王登峰各种费用26000元整(因 1

为当时派出所计算了我的多次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发票后才得出的26000元这个数目)。后来添上了内容,调解书当时并未给我,在2013年12月2日才复印给我。当时,为了达到让我签字的目的,表态说:“今天调解后再将我重新鉴定,重新处理。”还当着黄溪乡副书记杜成林的面说:“你家庭情况困难,你无法劳动,你写个申请书来,我们为你解决一笔司法救助款。”在当时孤立无助的情况下,在治安调解书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待我写完后,已是晚上八点多了,徐伟立即撕去了伪装露出了狰狞的面目,发出了奸笑,立即收拾走人,与邓崇高、凶手夫妇等一同吃饭去了。原说好送我和我爸一同回家,可结果马上就不理了,叫我十天后拿钱,自己回家。我也写下了申请,村上、乡上都盖上了公章,交给了派出所,但石沉大海,无任何音讯。显然,这是事先就设好的陷阱、圈套,让我无法鉴定,无法公正处理,想一拖了之。派出所徐伟和法医庞涛带去作了鉴定,评为六级伤残,应该这样处理吗?我一个小老百姓不懂,难道执法者不懂吗?因而该调解是在诱骗的条件下,不合法律程序中签的字是无效的。

在我多次请求下,于2013年5月24日,又将我带到省公安厅去走一个过场,表面上做了鉴定,实际上是作了手脚,保持了原结论而已!直到2013年6月25日,又口头告诉我是轻微伤。来来去去好几回,浪费了我多少人力、物力、车费、住宿费、烟、酒、饭钱好几千,多伤心呀!这就是所谓的重新鉴定。

2013年10月23日,黄溪乡干部沈仁仲带我到华西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该院专家并未说明显是轻微伤,只是说时间久了,无法鉴定。原来为何不来?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法司发(1990)6号,第二章头颈部的损伤,第六条头部锐器创伤口累计长达8cm,钝器创口累计长达6cm。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1990)070号。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第四十二条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第四十七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以外引起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我的伤情,张毅医生的临床诊断和高崇斌主治医生的病历描述,创口长达6cm,符合轻伤第六条和重伤鉴定标准的第四十二条。在东观转至南充途中,可能出现死亡,被诉人王军以兄弟关系签了字,符合重伤标准的第三十七条,川北医学院专家评为六级伤残,符合重伤鉴定标准的第十八条,华西大学医院植物神经检查报告符合第四十七条。

综上所述,我的伤情,符合轻伤的第六条,重伤鉴定标准的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所以,我的伤情属重伤,不是轻微伤。究竟是怎样鉴定的,我不得而知。多家医院医生鉴定为脑外伤后的综合症。这难道不是铁的证据吗?

我的伤情,当时生命垂危,18小时后才苏醒,就凭创口长达6cm就不是轻微伤?怎么是现在的结果呢?并且多家医院的证明都是脑外伤综合症,怎么说耳聋与外伤无关呢?我现在才40多岁,两个小儿均未成人,还在上学,自己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劳动,并且还要吃饭生存。因而请求你们重新调查、取证、讨论、复议,给我一个公正的处理为谢!

申请人:王登峰

二O一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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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书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周A(受害人丈夫),男,汉,58岁,住址,河南省XX学校家属院,职务,副处级。

被申请人:董B(肇事司机),女,汉,38岁,住址,XX区XX场村,工作,出租司机。

申请人因不服XX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042585号),认定书中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条例错误,请求XX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重新认定。

请求事项:

1、应依法认定被申请人董B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应依法追究董B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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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认定书上与我爱人的实际年龄不符。我爱人是47年3月15

日出生,应该是57岁,而不是54岁;

二、被申请人董B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4年4月7日上午,肇事司机董B将我妻子崔X英连车带人撞飞后,没有及时停车报案,保护现场,而肇事后,惊慌逃离现场,因是上午十点多,她因逃不了才被迫停车,从现场看,董B肇事后逃逸,没有及时停车报案,保护现场,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地点在755厂和760厂两个家属院中间,道路中间为

虚双黄线,允许行人通过,我妻子崔X英属正常过路,不应承担责任,

肇事司机董B驾驶违章车辆肇事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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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路东为755厂家属院院门,路西为760厂家属院院门,两个家属院中间为虚双黄线,虚双黄线允许行人通行,我妻子崔X英从此通过属正常通行,崔X英未违反任何规定,不应负事故责任,肇事司机董B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被申请人董B驾驶违章车辆超速行驶,导致此次恶性交

通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4年4月7日上午10时多,天气晴朗,视线良好,司机董B熟悉此地段情况,在见有虚双黄线和行人的情况下,本应减速行驶,反而超速行驶,将人、车撞飞,鞋飞离现场几十米之外,现场情况惨不忍赌,肇事司机董B超速行驶,应承担事的全部责任。

五、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时多接到了责任认定书。

我们认为该认定书对事故事实、现场实际没有认真地客观分析,草率从事,不负责任,模棱两可。下这一份责任认定书,给双方责任认定仅用简单一条就定了双方同等责任,竟然用了四十一天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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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双方“同等责任”,简单地给双方套用一条违反《交通管理条例》之规定,而且还对优者(肇事司机)避重就轻、对弱者(死者)强加指责。这样重大的死人交通事故,只字未提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造成撞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问题。竟然如此草率认定!?我们保留向全国各公安、交警网站公开此份《道路责任认交通事故定书》的权利,看全国交警如何认定。

六、受害者是骑车还是推车,我们要重证据。

直到责任定认书下达后,我们也听不到,瞧不到有关此方面的说明和证据; 按照事故处理下达责任书的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的规定,在向当事各方宣布责任认定结论时,应出具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材料,告知作出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围绕当事人或死者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而我们去接收责任认定书时,没有听到任何有关事故责任认定的理由和证据,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了解现场有关勘查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时,均被拒绝,说要保密,我们无权知道,只说只要你们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可以向上级机关复议即可。这是何道理?这与公安部的规定不符,这是行政不作为。对此,我们保留向上级机关报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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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责任认定书上关键的问题只字未提:车速问题。车速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1、为此我们特别咨询了河南省和XX市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专家。刹车后,肇事车辆没有停在刹车痕处,就是说肇事车辆末速度不为零,即刹车痕末端(17米处)肇事车辆的瞬时速度是多少是个未知数(刹车16米后还能把人、车撞飞,鞋飞离现场几十米之外,可推断这时的瞬时速度),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常规的车速计算公式: v=sqrt(2*g*f*s)米/秒 或 v=Sqrt(254*f*s)公里/时,(其中: f=0.7, s=17) 不适用本案。运用本公式计算本案车速是不合理的,是错误的,极不负责任的。 这是稍微懂得物理求速基本理论的人都知道的基本道理;

交警应该知道计算车速的另一个公式:

s = v/3.6 * (t反 + t传 ) + v*v / 254 * 0.7

你们可以重温学过的车速计算公式,任何公式的套用都有一定的条件,都有一些假设条件的,它不是不加任何条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在肇事车辆末速度不为零的条件下,怎么可以胡乱套用上面的第一公式,这不得不使我们产生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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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刹车16米多后撞人,能把人撞飞越过车顶摔下、并把挡风玻璃撞碎,这也是推断车速的依据,可想而知,撞击时的车速多高;

3、把死者的球鞋撞脱、飞出二十多米(鞋的位置与现场所拍照片中鞋的位置不符,现场已被破坏)。也可以此推断撞击的动力多大、肇事车辆速度多高。

4、限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 。。。。。 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 ,公路为七十公里。”的规定。但是在虚双黄线(允许行人通过)、人流稠密地段、道路不空闲、而且在没有保证安全的原则下, 还能以六十公里来限定车速?这是何道理?这不是给司机大开绿灯、暗示司机:“在城市任何地段,只要没有限速标志的都可以用六十公里的车速行驶,也不违反交通规则!” 这不是通天笑话! 在这样的暗示下司机开车可以为所欲为,又将有多少人死于车祸!交通法规是为优(强)者单方面服务的? 不为弱者服务吗?

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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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以予以协助。”和 “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刹车后肇事司机没有立即停下,她又开车远离刹车痕 18米之多,想干什么?她又干了些什么?如何解释?有人为司机开脱罪责,说什么“司机当时慌了”,就“慌”而言,这也是司机的重大过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是任何司机最起码懂得并了解的基本常识。能以“慌”字而搪塞过去吗?该行为实质上是想逃逸而不敢和 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造成了无法正确测定车速的事实。应负全部责任,这是勿用置疑的。

九、根据现场勘测图,刹车痕迹是直线,行车方向不但没有向左偏移反而向右偏移,是直向向受害者撞去的。如果当时肇事司机只要采取稍微向左偏移一点,就完全可以避免这场撞死人的车祸;而且根据车检报告,肇事车辆右后轮制动有问题,根据此鉴定推断,车辆在制动后行车路线应该向左偏行,而现场情况反而向右偏行。为此我们咨询有关专家,他们对此也无法作出解释;我们认为肇事司机不但没有采取主动避让措施,而是故意向右偏移方向把人撞死的。从这一点上还可以认定,肇事司机属于违反高度注意义务而且未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 即“避让措施”,导致死人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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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也负有重大过失罪;责任书只以简单的车检结果,车辆问题断定肇事司机只负有同等责任,而对此次事故中肇事司机的人为因素只字未提,这是对事故处理的极不负责、是对肇事司机的极大袒护; 在以人为本、人性化的新交通法公布半年多的今天,下达如此责任认定, 我们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深感忧虑、惊骇!!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一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城市道路虚双黄线处,就是允许行人横越马路的地段,也就是人行横道;而且,在755厂、760厂两大家属院区,近一万人的繁华地段,行人稠密,行人在这样只有虚双黄线、没有斑马线的地段横越马路是合法的、司空见惯的,这就是实际、这就是现实、这就是“中国特色”交通路况。我爱人、一个年近六十的老人在这样的地段横越马路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任何责任!就是有错也是国家责任,也是交管部门的责任,为什么不在这样的地段设置斑马线。肇事司机家住该地,对此地路况了如指掌。并且“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 ------这也是司机最起码的常识、肇事司机更应高度“注意避让”来往行人。把这样的责任强加到弱者(死者)身上,为优者(司机)开脱罪责,这不是客观的、不是人性化的认定,是一个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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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路权问题: 所谓“路权”,是道路上交通参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使用道路的权利。路权由通行权和先行权组成。虚双黄线地段,根据法规,允许行人通过马路,行人就享有该地段的通行权;行人先于占用该路段,就享有此时的先行权。我爱人是在该地段通行马路,有通行权,并且优先于肇事车辆占用了该地段,就有先行权。我爱人没有违反路权,而是肇事司机违反了路权。

十二、因果关系问题:

我们咨询了有关专家,并参阅了大量的资料、教材。了解到,在交通事故中,因果关系有几种形式,本案涉及的形式:

独立的因果关系: 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又可分为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和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一个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有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因果关系。

本案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应该属于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肇事司机违反了虚黄线处(人行道)超速行驶、未注意避让来往行人、违反了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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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侵犯了路权、车辆制动有问题 等多项违章行为。

参与的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另一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和其他因素发生以后,才起到作用。这种必然和其他因素一起才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称之为参于的因果关系。

如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强加给我爱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理》第七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选通行’的规定”来认定,最多也只能承担一定责任,不该“负事故同等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是只要有违章行为存在,都是必然和交通事故存在着因果关系的。我爱人“骑”或“推”车行走在虚双黄线地段,如果没有遇到超速行驶、不注意避让、不注意“确保安全”、侵犯路权、车辆制动不灵的肇事车辆,根本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在那出事地段,每天、每时刻有多少这样的行人在行走或骑车或推车横越道路,又有多少车辆从那儿由南向北或由北向南通过,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唯独遇到这个肇事司机,事故发生了。如果当时不是我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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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其他行人同样会受遭殃,同样必死无疑。这一点,难道交警没有知觉吗? 这是避而不谈,为肇事司机开脱罪责而已!

十三、崔X英才五十多岁,突然死在董B之手,应依法追究董

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崔X英刚过中年,身体状况良好,是我家庭的顶梁柱。在买菜回家路上,突然被董B撞飞身亡,我家失去了顶梁柱,家庭崩溃了,使我所有家属受到了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董B肇事后逃逸,且造成了将人撞飞撞死的严重后果,理应依法追究董B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对交通事故大队认定的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疑问,请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对此次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重新进行调查,我们相信交警支队事故科对此次交通肇事事故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作出“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客观”的认定,认定肇事司机董B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以告慰我死去的妻子!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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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

受害人家属:周A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  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 http://s.yingle.com/ 孙XX与吴XX http://s.yingle.com/ 交通事

http://s.yingle.com/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http://s.yingle.com/

 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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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执行任务期间出车祸公司应支付医疗费用 http://s.yingle.com/

 北京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知识问答 http://s.yingle.com/

 颁布《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和《琼州海 http://s.yingle.com/

  王XX与邢XX http://s.yingle.com/ 桥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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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 http://s.yingle.com/

   私了的法律效力 http://s.yingle.com/ 原告王X何 http://s.yingle.com/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 http://s.yingle.com/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 http://s.yingle.com/

 标志不清谁为车祸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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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http://s.yingle.com/

 国外贷款核算的几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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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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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扣车后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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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缪XX与被告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http://s.yingle.com/

 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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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拨打122报警电话应报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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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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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高等院校内部定期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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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方式 http://s.yingle.com/

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http://s.yingle.com/

 关于守护铁路桥梁隧道的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及其 http://s.yingle.com/

  顾XX与黄XX http://s.yingle.com/ 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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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助航标志所在地的人 http://s.yingle.com/

 支XX与杨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http://s.yingle.com/

 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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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http://s.yingle.com/

 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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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在前行驶突然左转后一摩托与之相撞酿成事故 http://s.yingle.com/

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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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 http://s.yingle.com/

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遵循哪些原则 http://s.yingle.com/

 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

 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http://s.yingle.com/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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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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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X成与XXXX高桥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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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索赔是否必须先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 http://s.yingle.com/

 商业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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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X与郑X http://s.yingle.com/ 交通事故获赔付

“私了协议”也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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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车和集装箱施封和拆封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

 郑X新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http://s.yingle.com/

 关于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http://s.yingle.com/

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http://s.yingle.com/

   交通事故一文通 http://s.yingle.com/ 刘X杰与姜X刚 http://s.yingle.com/ 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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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X志与郝X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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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如何赔偿 http://s.yingle.com/

  孙X平与于X http://s.yingle.com/ 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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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X与文XX http://s.yingle.com/ 货物运输合同中连带责任如何确定 http://s.yingle.com/

 铁路车辆化验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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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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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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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宫XX与周XX http://s.yingle.com/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http://s.yingle.com/ 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和保管被扣留车辆 http://s.yingle.com/

 于X平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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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专用线共用组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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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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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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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X娟与吕X龙 http://s.yingle.com/ 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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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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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车与前方客车相撞造成多人受伤货车司机负全责 http://s.yingle.com/

 铁路轮班制人员班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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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怎样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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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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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盗机动车辆肇事,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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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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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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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甲与被告高X http://s.yingle.com/

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 http://s.yingle.com/

 交通事故车辆被扣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

 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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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XX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http://s.yingle.com/

  内燃 http://s.yingle.com/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湖北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延 http://s.yingle.com/

 交管局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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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通信信号大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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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X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http://s.yingle.com/

 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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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道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严禁拦截火车保障铁路 http://s.yingle.com/

 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通 http://s.yingle.com/

 赵X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http://s.yingle.com/

  国务院转发铁道部 http://s.yingle.com/ 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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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 http://s.yingle.com/

 王XX 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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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贵院,贵院已受理,案号为(2012)*商初字第**号,贵院于2012年*月20日对申请人采取了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2年*月25日收到贵院保全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不服此裁定,现申请复议。 首先:贵院无权受理本案。理由如下

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多份《***采购合同》均有明确的管辖约定。 *****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共签订了6份《***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合同的第十一条第3项均约定: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

1、仲裁协议是书面协议。上述所列采购合同中均包含以下内容:合同标的及合同总价、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保修和售后服务、价款和支付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保密及反商业贿赂条款及其他。争议解决条款就设立在其他条款中,且是唯一的争议解决条款。

2、**仲裁委员会于***依法成立。仲裁委的职能是受理国际、国内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双方自愿仲裁的非合同经济纠纷,是合法有效的纠纷裁判机构。

三、贵院受理本案无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其次,贵院无对本案的管辖权,从而无权对申请人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贵院于2012年*月20日对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正是申请人贷款账户的结息日,因贵院的账户保全行为,差点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期还贷,从而给申请的诚信经营行为代来不可估量的后果。申请人亦保留因错误保全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最后,申请人请求贵院尽快查明管辖权归属,及早解封申请人账户,以免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有限公司

2012年**月25日

复议申请书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贵院,贵院已受理,案号为(2012)阳商初字第674号,贵院于2012年7月20日对申请人采取了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2年7月25日收到贵院保全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不服此裁定,现申请复议。 首先:贵院无权受理本案。理由如下

一: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一份《电缆采购合同》均有明确的管辖约定。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共签订了1份《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LNSP-10-PS-PU-1-P00018。合同的第十一条第3项约定: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

1、仲裁协议是书面协议。上述所列采购合同中均包含以下内容:合同标的及合同总价、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保修和售后服务、价款和支付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保密及反商业贿赂条款及其他。争议解决条款就设立在其他条款中,且是唯一的争议解决条款。

2、济南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4月依法成立。仲裁委的职能是受理国际、国内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双方自愿仲裁的非合同经济纠纷,是合法有效的纠纷裁判机构。

三、贵院受理本案无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其次,贵院无对本案的管辖权,从而无权对申请人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贵院于2012年7月20日对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正是申请人贷款账户的结息日,因贵院的账户保全行为,差点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期还贷,从而给申请的诚信经营行为代来不可估量的后果。申请人亦保留因错误保全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最后,申请人请求贵院尽快查明管辖权归属,及早解封申请人账户,以免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7月25日

推荐第9篇: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居中写明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

(2)事实和理由:主要阐明申请人认为原决定或裁定不当,提出复议申请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所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住所地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证据及材料。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市××贸易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与××市××科技开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人员陈××回避的决定”,现提出申请复议,请求法院对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市××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公章)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维安,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下沙高教园区BB大学宿舍,系BB大学的辅导员 。

被申请人:AA大学。地址:xxxx,联系方式:xxxx

案由:因对AA大学学位委员会2009年7月15日第52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处理决定不服,特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李维安硕士学位告知书》;

2、恢复申请人的AA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

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1、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的《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一文于2006年12月发表于《现代中国》,在2009年3月20日,申请人接到人文学院办公室赵老师打来的电话,说王云举报申请人发表的论文《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抄袭了王云的论文《21世纪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发表于《未来世界》2005年第6期),这距离申请人的行为发生终了之日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所以AA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撤销李维安硕士学位告知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AA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校学位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在这次行政处罚中,被申请人没有通过复议就决定撤销申请人的学位,这是不合法的。

3、①2006年9月5日申请人将自己写作的《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发送给李文华副教授,备注中写到:“李老师:这是我第一次写论文,可能存在很多错误,请您批评指正。”当时,申请人将邮件系统设置为为“自动保存到发件箱”。

②2006年12月,《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一文发表于《现代中国》(2006年第6期),署名为“李文华,李维安”。但是发表的《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与申请人通过邮件于同年9月5日提交给李文华的论文“《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有很大区别。由公证处证明可以发现,申请人当时刚刚入学,对论文学术规范等并不知情,论文修改工作由其导师张文华完成,因此增加的部分系张文华副教授自行添加,与申请人无关。

③ 2009年3月25日,李文华给申请人打来电话,说学校正在调查这件事,申请人问:“没事吧?”李文华说:“你是毕业了,可我还在学校工作,谁知道学校会怎么做呢。年轻人要勇于承担责任啊!”因此申请人于2009年4月2日所作的《情况说明书》,是碍于其导师张文华的情面所作,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达。

④被抄袭人王云发现申请人发表的论文《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与其论文《21世纪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确实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一样的,后查明相同部分在2006年9月5日申请人提交给李文华的邮件的附件论文中并不存在。2009年4月1日,王云作出说明,明确表示希望AA大学不要追究申请人责任,给其一次改过机会。

因此AA大学关于撤销申请人的学位证书的决定是不合理的,所以不应追究申请人责任。

此 致

xx市教育局

申请人:李维安(盖章)附:本申请书副本x份。

原处理决定书x份。

其它证明文件x件。

2009年12月28日

第11篇: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进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复议申请人: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良璋,男,经理 原被申请人:武穴市龙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镇镇长

复议请求:

1、撤消贵院作出的(2017)鄂1182民初字155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武穴市龙坪镇中心大道南侧龙楚路西侧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4)第040415080号】的查封。

复议事实和理由:

被复议申请人起诉复议申请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案值为:650万元,而贵院查封的复议申请人位于武穴市龙坪镇中心大道南侧龙楚路两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4)第040415080号】拍定成交价为24960000元。该宗地上现已开发建设,一期工程在建,2号楼现已封顶。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被复议申请人申请保全查封的财产市值明显超出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属超标的额查封复议申请人的财产,且该财产与被复议申请人起诉事项无关。

复议申请人已开发2号楼主体结构已建成,房地产价值达几千万元,是有其他财产以满足查封需要的,故复议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现定》第二十三条规特定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武穴市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2017年6月26日

第12篇: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毛兵清,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岳阳县人,住云溪区永济乡杨树港村段家坡组。

被申请人: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区分局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注销户口的具体行政行为,恢复申请人户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毛兵清因与杨树港村段家坡组就土地 款分配存在纠纷,诉至了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份,云溪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通知申请人需前往法院对段家坡组提交的一份证据质证。该证据竟然是一份申请人已被户籍所在地的松阳湖派出所这种严重违反户籍管理制度,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与声誉的行为,申请人曾向派出所及公安分局多次反映。但户籍管理部门都置之不理。申请人至今不明白的是,一个大好活人,怎么就突然“被死亡”了?可笑的是,申请人一夜之间从一个国家公民变成了一个“黑人”,也剥夺了申请人作为一名公民所应享受的权利。公安部门出现如此严重的错误理应主动纠错,积极恢复申请人的户籍,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竟然对申请人的正当要求置若罔闻,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自己的公民身份讨个说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复议。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第13篇: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住所地:省县城环城路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质监罚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事实与事由:

一、申请人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申辩、听证的权利,存在程序瑕疵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制作的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了申请人的住所地,却把处罚决定书送达别处,申请人后由别处辗转收到被申请人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在这之前,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送达的申请人依法享有何种权利的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罚程序明显存在瑕疵。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不具有的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法律首先考虑到地域管辖问题,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为:生产并销售到湖南省县诚信农资经营部的56%2甲4氯钠农药无生产许可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有二种:一是生产二为销售。首先就生产的违法行为来看,申请人的生产所在地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明为安徽。对于因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地”的原则确定管辖显然不在湖南。其次,从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来分析,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仍然不在被申请人。第一,申请人没有在县实施任何销售行为,自然就不存在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第

二、在县诚信农资经营部出现了违法产品,并不能据此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事实。仅能说明被查获出产品的诚信农资经营部存在违法销售行为。在诚信农资不能证明申请人与其在县境内发生销售行为的前提下,不能排除诚信农资去外地购买的事实。因此,实施销售违法行为人仅是诚信农资经营部。

由此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所认定的申请人生产并销售的事实,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都没有一个环节或阶段在县发生,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生产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之规定向贵局申请复议,请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

3月12日

第14篇: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XX公司 住

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复议申请人XX公司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XX磨具厂(以下简称:“XX磨具厂”)对复议申请人的债务应由改制后的XXXX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磨具公司”)承担

(一)XX磨具厂已改制为XX磨具公司,其净资产已全部转为XX磨具公司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其债务依法应由其唯一的权利义务承受人XX磨具公司承担

经从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企业内档,XX磨具厂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XX磨具厂已于2011年7月12日进行了企业改制,企业性质由原来的股份合作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XX磨具公司。其改制前后的投资人、股权比例、注册资本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XX县XX磨具厂关于同意企业改制变更的决议》第二条明确写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680万元人民币:经福建闽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XX县XX磨具厂改制前的净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11年7月6日出具了福建闽才(2011)资评字第241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6877829.25元人民币(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5月31日),该评估价值全体出资人予以认可。现决定将其中的680万元人民币折合为改制后公司的实收资本。剩余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77829.25万元转为改制后公司的资本公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因此,XX磨具公司是XX磨具厂明确且唯一的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依法应由其履行对复议申请人的债务。

1

(二)XX磨具厂及其出资人在改制时明确承诺和约定,XX磨具厂的债务由XX磨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XX磨具厂改制前,其全体出资人签署的《XX县XX磨具厂关于同意企业改制变更的决议》第五条明确承诺,“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接”。XX磨具厂在改制前出具的《关于企业金融债权债务的说明》亦明确承诺,“…现经企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企业承诺改制前‘XX县XX磨具厂’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续。以上书面说明所表述的内容真实,申请人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XX磨具厂及其全体出资人(改制完成后,XX磨公司的股东与原企业的出资人完全一致,各出资人的出资份额也未发生任何变化)通过上述文件一再确认,由XX磨具公司承接XX磨具厂全部债务。

(三)在复议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后,XX磨具厂及被列为第三人的XX磨具公司均未向复议申请人及法院提出任何抗辩反对变更被执行人,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XX磨具厂及XX磨具公司经法院通知均未到庭参加听证,说明二者对于改制后应由XX磨具公司承担XX磨具厂债务以及变更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异议。

综上所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XX磨具厂对复议申请人的债务依法应由改制后的XX磨具公司承担,且XX磨具厂及其出资人在改制时已对此事作出了明确约定和承诺,XX磨具厂及XX磨具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对此都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院应依法在执行阶段将本案的被执行人变更为XX磨具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这一法条设置于《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是执行程序方面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法有权利义务承受人

2 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虽然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改制的情形,但是至少可以说明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时,如果被执行人终止的,可以直接变更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结合本案,XX磨具厂经企业改制程序变更为XX磨具公司,其主体资格已经终止。已如前述,XX磨具公司是XX磨具厂明确且唯一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法院应在执行阶段依法将XX磨具公司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的财产。

三、XX磨具厂改制事宜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变更XX磨具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第2页显示,XX磨具厂改制前,其出资人及出资额为XXX650万元,XX25万元,曾丽萍5万元。《XX县XX磨具厂关于同意企业改制变更的决议书》,XX厂改制前的全体出资人为:XXX、曾丽萍、XX。改制变更后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分别为:XXX650万元人民币;XX25万元人民币,曾丽萍5万元。说明改制前后的出资人、注册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金额及所占出资比例未发生变化。依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第二页及《XXXX磨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2014年3月11日,曾丽萍将所持XX磨具公司0.74%的股权转让给XX,此次股权转让为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因此,变更XX磨具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XX磨具厂隐瞒改制事实、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磨具厂进行改制的2011年7月12日,正值复议申请人与XX磨具厂、XXX等追偿权纠纷案一审过程当中,XX磨具厂及其法定代表人XXX并未向法院主动汇报该情况。于此相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0)烟商初字第107号判决时,XX磨具厂已经因企业改制行为而终止,但是XXX依然以其本人及XX磨具厂的名义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鲁商终字第128号终审判决后,XXX又以其已经终止的XX磨具厂及其本人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追偿权纠纷之诉二审阶段及再审审查阶段,XXX均未向法院说明XX磨具厂已经改制的情况。

3 XX磨具厂改制后原厂已经不存在,本身就增加了复议申请人的执行风险,其未及时揭示改制事宜并变更诉讼当事人,导致复议申请人必须通过变更被执行人的程序才能进一步执行XX磨具公司名下的财产,严重影响了本案的顺利执行,XX磨具厂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不但导致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也间接鼓励了XXX及XX磨具厂故意隐瞒企业改制,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实属不当。

六、关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且未考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执行存在的实际问题,依法应予以撤销

(一)《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且最终导致作出错误的裁定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次《执行裁定》第2页、第3页“本院查明”中认定,“2011年3月11日,XX县XX磨具厂的投资人由XXX、XX、曾丽萍变更为XXX、XX”。进而,本次《执行裁定》第3页“法院认为”中提出,“XX县XX厂并非简单的名称变更,而是企业性质、投资主体等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故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XX县XX磨具厂名称变更为XXXX磨具有限责任公司为由,申请变更XXXX磨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不能支持”。

已如前述,XX磨具公司将股东从XXX、XX、曾丽萍变更为XXX、XX发生在2014年3月11日,并非法院认定的2011年3月11日。在2011年7月12日,XX磨具厂改制前及改制后公司的出资人、出资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即XX磨具厂改制时其投资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因此,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次《执行裁定》中认定的“2011年3月11日,XX县XX磨具厂的投资人由XXX、XX、曾丽萍变更为XXX、XX”以及认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根据“法院认为”中的表述,该错误明显影响了本次裁定的结果。

(二)《执行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该裁定片面适用法律的行为导致法院最终作出错误的裁定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次《执行裁定》第3页、第4页“本院认为”中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4 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而该案中,被执行人XX县XX磨具厂名称变更发生在该案的审理期间,且XX县XX磨具厂并非简单的名称变更,而是企业性质、投资主体等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故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XX磨具厂名称变更为XXXX磨具有限责任公司为由,申请变更XXXX磨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不能支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认为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就经行作出了驳回裁定,而对于复议申请人明确提出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置若罔闻。对于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理由,已在前述进行了详细分析,这里不再展开。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并非只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这一种情形,上述裁定内容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片面适用法律的行为导致法院最终作出错误的裁定。

(三)《执行裁定》完全忽略了XX磨具厂出资人多次表示其一切债务由XX磨具公司承担的真实意愿,以及如果不变更被执行人,本案已无法继续执行的事实

XX磨具厂出资人多次表示其一切债务由XX磨具公司承担(见本《复议申请书》第“一

(二)”部分的分析),且XX磨具厂的资产已全部转为XX磨具公司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该厂改制后已不复存在,如不将XX磨具公司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将无法进行,这将严重侵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裁定中,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并直接导致作出了错误的裁定,严重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XX磨具厂因企业改制已经终止,其全部资产经评估后已经全部转为XX磨具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XX磨具公司作为XX磨具厂明确且唯一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应当承担XX磨具厂对复议申请人的债务。法院应当支持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在执行程序中变更XX磨具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财产。

据此,为了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并变更XX磨具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此致

5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XX公司

年 月 日

6

第15篇:质检 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李民祥(系铜山县苑西米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320323196907187532 电话:13805205961 地

址:江苏省铜山县徐庄镇苑西村7队91号

你局(徐州市铜山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罚字[2011]第Z08号决定书我已收悉,对我所提出的要求处罚100000元整,特申请复议。

申请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不清:

1.对你局提出的我厂生产 袋成品大米存有异议,实际上我厂生产的成品数并未达到该数值。

2.对你局认定的我厂的成品单价不认可,由于我厂生产的成品皆为工业用米,因此100000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规。

二、违反法定执行程序:

你局在对我厂成品实施封存过程中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厂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而是一直处于封存大米的状态,且封存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致使大米生虫和霉变,影响了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给本厂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无疑是对这个原本就岌岌可危的小加工厂来说是雪上加霜。

三、处罚决定严重超出我厂的实际承受能力:

铜山县苑西米厂,是一小型大米加工厂。由于地处偏僻,交通闭塞,资金短缺,收购粮食困难,造成粮源不足,再加上设备老化,效

益非常不好,因此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现在几乎濒临倒闭!家人只能靠外出打工偿还贷款和维持基本生活,现在已经无力支付两个孩子的学费,无奈之下,让一个孩子辍学在家。因此,实在无力支付巨额的罚款。此外,望考虑到我厂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又在积极办理生产许可证。

据此,特申请徐州市铜山质量技术监督局从轻处罚。 此致:

徐州市铜山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李民祥 2011年8月28日

第16篇:撤销复议申请书

撤销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XX,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撤回针对XX市人民法院(XXX)XX号拘留决定书的复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XX年X月XX与日就上述拘留决定书向贵院提起复议,贵院已受理,现因本人原因,特向贵院撤回上述复议申请。 综上,望准予,多谢。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17篇: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申请事项:

(写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等)

申请事由:

(写明事情的经过、起因和具体的后果等)此致

被申请单位的名称

附:书证份

物证份

证人证言份

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申请人:年月日

第18篇:执行复议申请书

执行复议申请书3篇

执行复议申请书一: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五

复议被申请人:李四,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南一环59号,身份证号码:340123219621232323。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XX)**执异字第00028号、(XX)**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的(XX)**执异字第00028号裁决程序不合法。

申请人于XX年10月19日收到**人民法院(XX)**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XX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向该院立案庭提交了书面材料。该院于XX年11月2日向申请人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XX年12月24日组织听证,XX年1月15日作出(XX)**执异字第00028号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异议52日后才组织听证,听证结束21日后才做出裁决,整个执行异议审查历经80多日,期间承办人未提出和办理任何延期申请。诚然该院无视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审理期限,其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作出的(XX)**执异字第00028号、(XX)**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在(XX)**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中写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但申请人自始至终未见任何证据证明其事实,其查明的“有工程款收入”应属主观猜测,毫无事实依据。根据(XX)**执异字第00028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赵三在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仍错误的直接认定该事实,裁决书整篇均未就事实作出任何的核实和论证。

申请人作为案外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积极查明事实,认为被执行人赵三在申请人处即没有工程款收入也未有任何到期债权,因此无法协助该院执行。并在原审法院冻结申请人100万元银行存款后及时提起了异议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据。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61条的规定,申请人有协助履行之义务但前提是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处有收入或到期债权,但本案中被执行人赵三与申请人之间一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不有享有任何到期债权。被申请人对此也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被执行人赵三自己也予以了否认。显然,申请人不具备协助原审法院执行的条件,故应不负有其义务。

三、原审法院作出的(XX)**执异字第00028号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诚然,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就其主张被执行人赵三在申请人处有收入或到期债权负有举证责任。但整个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申请人虽对执行提出异议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因此就负有证明被执行人赵三在申请人处未有收入或到期债权的义务。原审法院错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将举证义务强加于申请人并据此裁决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自己是无法证明自己不差别人钱的事实,原审法院如此裁决视同有罪推定,毫无法律依据更有悖法理。

(1435字)

申 请 人 西安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西安市友谊东路x号,企业性质 新加坡独资,电话xx;

法定代表人 林xx,职务 董事长。 被申请人 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西安市尚德路68号(虚假),实际地址 南关正街泛美大厦xx室,企业性质有限公司,电话 xx;

法定代表人 杨xx,电话 xx。

申请人因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XX)新法执字第xxx号终结执行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一.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支付令已经生效。

1.债务人已非正常经营。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

2.债务人已着手逃避债务。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股东刘x、刘x,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 3.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

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XX)新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

二.债务人执行中称其名称变更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工作。

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陕西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变更为刘x,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

第三,债务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因此,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

(1553字)

复议人(申请人)唐丽元,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 申请执行人袁清忠,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5组4号。

被执行人陈辉广,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XX年)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XX)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清忠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 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陈辉广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2月28日的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袁清忠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申请书,未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12月26日、27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XX)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XX年7月7日至8月8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7月12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衡山县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衡阳市中院司法技术处。

五、拍卖机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一致,协议不成的从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而不是唯一确定正旺拍卖公司。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才由执行法院确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对外发布公告,至于范围及媒体方式不清楚;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19篇:退学复议申请书

退学复议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你们好,这是我第二次来麻烦各位老师,给老师们带来了很多麻烦,万分抱歉。大三第一次退学复议的那个学期我拿满了20个学分,可是由于拿到的学分总数太少,我不能在今年毕业,只能把学籍打入09级,看着身边的同学们一个个不是出国就是考研,前途相当明朗,而我还要留级,这让本来学习很努力的我很受打击,我觉得我再怎么努力也赶不上别人的脚步了,我又想到以后的就业压力,更是经常静不下心来看书,学习状态很差,最终上学期只拿了8个学分,没有达到每学期最低的12学分的要求,再次被学校勒令退学,让我心灰意冷,暗暗恼恨自己的不争气和不作为。

一想到我要退学我很难以接受,我的辅导员江老师和孙老师都找过我谈话,他们说我太不成熟,处理问题的方法不恰当,没有承受住打击,想问题太注重眼前,没有把目光看长远,没有意识到最强大的敌人恰恰是自己,我深为受教;我们系的杨老师问我自己有没有想过要是这次被退学了以后该怎么办,我家里只有我一个儿子,爸妈收入不高,等他们年老以后需要我来赡养他们,但是就我现在的这种状态怎么能保证以后能够让父母安享晚年,我父母尽心尽力把我抚养成人我又怎么能够做这些不孝的事情来让二老操心劳神,如果我退学回家以后再重新复习的话,我就比同龄人落后了整整四年的光阴,这种代价太惨烈了,实在让人难以承受。老师们跟我说的话深深触动了我,即使我这么让他们操心,老师们也没有放弃我,我为什么要放弃我自己?如果我放弃了,对不起这些老师们对我的教导和宽容,更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

回想我这四年的学习生活,我对自己的时间没有过很好的规划,荒废了很多宝贵的时间,或者是有了计划却没有坚持实行下去。刚进大学的时候,高估自己的学习能力,低估学习任务,总是以为平时可以多玩玩,然后考试前几天突击一下就可以过,结果却是挂了的学科越来越多,继而就选择了逃避,经常去玩游戏,麻痹自己,因为自尊心强,内心深处又自卑,不愿面对和承认自己在学习上的困难。第一次退学复议通过以后,我虽然珍惜机会,努力学习,弥补不足,可是由于自己总是将自己的现状和别人进行比较,并且急于向学校证明自己、向父母交代,压力过大而导致心理失衡,所以学习上成效不显著,并非不听教导,有意懈怠。

各位老师,我明白自己的情况已经触及学校管理的政策性问题,也懂得严格管理才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学校怎么处置我都无可厚非。可是,我想跟各位老师说,现在是我在科大的第四个年头了,好不容易我熬到了大四,中间波波折折在老师们的帮助下我都走过来了,现在离开科大,我真的不甘心,白白享用了这么好的教学资源,最后却连毕业证都拿不到,我真的不甘心,如果学校这次真的决定不要我,我选择回去复习,争取再次考上科大,继续我未完成的学业,我的心在科大扎了根,可是,我已经参加不了2012年的高考了,报名时间早已经过去,我要复习的话只能报考2013年的高考,如果我这个时候退学了,我就需要多浪费一年的时间,加上我退学前在科大待的四年,那就是五年,我比同龄人整整落后了五年,可是如果老师们再给我一次机会,让我抓住了,那我就只比同龄人最多落后了两年

第20篇: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

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行政复议要求:

申请人因[单击此处输入原决定(裁定或通知)]一案,不服[单击此处输入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名称]于[单击此处输入原决定(裁定或通知)书时间(年/月/日)]字第[单击此处输入决定(裁定或通知)书的编号]号行政处罚决定,现提出复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

[单击此处输入事实和理由]

此致

[单击此处输入人民法院名称]

附件:[单击此处输入附件内容]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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