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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17 08:35:56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书版

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张XX

电话:XXX 地址:XXX 被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 XXX 电话:XXX 地址:XXX 被申请人(原被申请执行人):XXX 电话:XXX 地址:XXX 被申请人:XXX 电话:XXX 地址:XXX

请求:变更申请人/被申请人为XXX(执行案号)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XXXXXXX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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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栋X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是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栋X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

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当事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分别列出)。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变更)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为(2012)深福法执字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X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XXXX法院(2013)深福法民X初字XXX号判决,XXX公司应当支付XXX给申请人。由于XXX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追加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XXX公司的股东,出资后不久,即把出资款抽回,没有实际出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特向贵院申请追加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为(2012)深福法执字第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XXX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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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女,***年2月27日出生,住***市**区**街**号**小区1栋3单元202号。

被执行人:***,男,2002年**月**日出生,住***市**区**街**号**小区1栋1单元601号。

追加被执行人:***,女,***年2月19日出生,住***市**区**街**号**小区1栋1单元601号,系被执行人母亲。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为(****)*******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于****年7月5日作出(***)******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车辆损失8***88元、公估费3**00元,共计****8元。被执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22日作出******终字第****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被执行人****现年不满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为被执行人***的母亲,为其合法监护人,故现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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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XXXXX街XX号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3218

被申请人:XX,女,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XX区XX43号X楼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3323

申请请求:追加毛晶晶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勇借款纠纷一案共同被执行人,共同偿还该案借款本金、利息及代垫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

事实理由:申请人XXX与XX借款纠纷一案已由硚口区人民法院以(2009)硚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XXX承认该笔借款用于偿还其和妻子XX名下的贷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笔债务属XXX和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特依法申请追加XX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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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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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兴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儒,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崔东方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予以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判决生效,现正在执行过程中。

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名义上由岳连清、王连连夫妇设立,实际上由其女儿女婿岳双云、崔东方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等重要公章证件均由岳双云、崔东方夫妇掌控,公司所有事务均由岳双云全权处理,公司既无实际经营业务也无实际经营地址,该公司名以上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岳双云、崔东方夫妇控制从事非法经营的私营企业。为逃避债务,公司成立后,公司注册资金及所得收入全部被岳双云无偿转入崔东方的个人账户,并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该公司已由岳双云、崔东方夫妇过分控制成为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公司资金已与岳双云、崔东方个人资金混合。现该公司已被撤销,公司财产已被岳双云全部转入崔东方个人账户。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及《民诉法意见》第271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崔东方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予以执行以偿还对申请人的债务。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201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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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林金花,女,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方桥村116号。电话:13957699476

被执行人:王雪旦,女,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3--180号。电话15356303558。

追加被执行人:吴利军,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3--180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吴利军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根据椒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椒商初字第1503号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王雪旦实施强制执行。

现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吴利军与被执行人王雪旦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11年9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吴利军作为王雪旦的丈夫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

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吴利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不盼!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林金花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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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FIRM

HEBEI JIHUA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Tel:(0311)80805267 11Shitong Rd.w.,Shijiazhuang

13722867217 Hebei Province,P.R.China

Fax:(0311)85288018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石铜路11号

E-mail:13722867217@163.com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河北XXX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XX小区X栋X单元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311-80805267 ;13722867217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XX房地产经纪中心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联系电话:0311-XXXXXX ;XXXXXX 追加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XX路X号XX栋X单元XX室。身份证号:130103XXXXXXXXX 系石家庄市XX房地产经纪中心投资人。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王XX为(2011)西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根据(2011)西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我单位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石家庄市XX房地产经纪中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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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熊大,女,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 123456 ,电话:123456 。

被执行人:张三,男,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321654,电话:123456。

追加被执行人:王麻子,女,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身份证:123123123132,电话:121212121。

请求事项

请求某人民法院追加王张三之妻王麻子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王麻子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张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未民经初字第123456号民事调解,确定北海市邻为区世纪大道世纪名堂小区内1号楼2单元123室、456室两套房屋归张三所有,张三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房屋折价款20万元给原告熊大,调解生效后张三不履行欠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张三财产,执行案号为2020执1245号。本案从2020年11月就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经查,张三将涉案两套房产用于家庭共同居住,经查,张三将涉案两套房产用于家庭共同居住,现申请人已经掌握了张三及王麻子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的线索。同时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张三与追加被执行人王麻子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张三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20年6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张三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王麻子作为张三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此,申请人为查清本案被执行人真实财产状况,尽快结束长达数年的执行程序,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张三之妻案被执行人并执行王麻子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 此致 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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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吉灿东,男,200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子。

申请执行人:谌绿香,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妻。

申请执行人:吉美生,男,193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父。

申请执行人:蒋桂花,女,193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母。

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金成,该公司董事长。

追加被执行人:袁金成,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股东。

追加被执行人:袁柏林,男,现年约80岁,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股东,袁金成之父。

追加被执行人:谌灿晖,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袁金成之妻。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袁金成、袁柏林、谌灿晖三人为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贵院予以执行的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给付各项工亡赔偿金881402元。

根据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及贵院上一次执行时的调查笔录,可以确认: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资股东未按登记要求足额缴纳出资,且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另外,该公司实质上系袁金成的一人有限公司,其为规避法律,有意将未实际出资、未参与任何经营的父亲作为出资股东予以登记。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1号《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应予追加未足额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另谌灿晖系袁金成之妻,且出租车公司经营所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申请人请求追加袁金成、袁柏林、谌灿晖三人为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

此致 安化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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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03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4)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路*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1998年11月,程**将位于西安市**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原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03年1月23日朱**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的所有股权和朱**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名下。2004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公司和朱**。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02年开始,**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公司却在处置A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的债务。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11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一: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刘××,男,20XX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北京荣兴宝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歇马镇韩家坪村××组,电话××××

被申请人:房××,女,20X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汉族,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京通劳仲字(20XX)第3746号裁决书,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是有其法定代表人房××个人出资50万元于20XX年10月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20XX年4月1日,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随即向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执行人为了逃避责任,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致使被执行人于20XX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司管理局通州区分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也是公司唯一清算责任人,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而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在未组织清算的情况下隐匿、转移企业财产;进而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滥用股东权利,也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故根据“执行人扩张理论”,申请人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的股东不按《公司法》规定组织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清的情形,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房泽荣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982字)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电话。

申请事项:追加杜XX、张XX(杜XX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根据福XX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XXX实施强制执行。

经贵院查实,XX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11月24日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XX,股东出资情况为XXTY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8%,杜XX个人持股42%。20XX年10月27日,申请人与XXTY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TY公司承诺按股权比例承担浦城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的58%,即1895695.2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四)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据此,XX有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通知申请人(债权人)申报债权。但迄今为止,该公司既未成立清算组,也从未通知申请人申报债权,明显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杜XX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对该公司拖欠我司42%的工程欠款,即1372744.8元承担连带责任。

XX有限公司章程载明,杜XX的妻子张XX在该公司持股比例为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即应当依法追加杜XX及其妻子张XX为被执行人。

基于上述实事和理由,申请人谨向贵院申请追加杜XX、张XX为本案被执行人。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三: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397字)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路信用分社

住所:西安市**路31号

负责人:刘* 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

公司地址:西安市**路1号**大厦6层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XX)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XX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路*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20XX年11月,程**将位于西安市**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原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XX年1月23日朱**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的所有股权和朱**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名下。20XX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公司和朱**。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XX年开始,**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公司却在处置A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的债务。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

合作社***路分社

20XX年8月* 日

第12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孙**,男,生于1982年4月13日,汉族,住滨海市李隆镇张庄村6组。

被申请人:贾**,女,成年,现住滨海市黄林街道办事处北拐街13号。

申请事项:

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贾**为被申请人支付给我工资15000元整;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我与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滨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滨0482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杨**下欠孙**劳务费9500元,被告于2018年1至3月的28日前每月分别向原告支付2000元,共计6000元,下余3500元于2018年6月10日前向原告孙**支付完毕”等。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且已经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但时至今日,杨**没有履行该调解书任何义务,现在我已经申请贵院对杨**强制执行。

因为2017年2月13日杨**给我打欠条时,杨**与被申请人贾**是夫妻关系,所以杨**拖欠我的工资属于该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现在我申请贵院追加被申请人贾**为被执行人,请予以批准。

此致 滨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8年9月15日

第13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住乌市新市区北京北路40号汇轩小区####,联系电话:1899956####、1809920####

被申请人:###,女,身份证号:65232419881018

####

申请事项; 追加###的配偶###(65232419881018####)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名下财产。

事实与理由:

根据(2016)新民一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

现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 与被执行人###原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2017年3月9日。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15年6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作为###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

此致 新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7月

第14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x,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xxx镇xxxxx路346号。

被申请执行人:xxx,女,1967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xxxx庭28栋202房。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xxx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x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西法经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确定在xxx在2010年7月13日前支付清租金、水电费和借款利息共3400元给原告xxx,调解生效后xxxx不履行欠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执304号。由于xxxx与被申请执行人是夫妻关系,而且拖欠租金及借款是在夫妻生活期间共同生活所欠,属于夫妻家庭债务,所以,被申请执行人对该债务也负有清偿的义务。据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加xxx作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15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某家居商店。住所地:珠海市某某商场5层1234室,联系方式:……。

追加被执行人:严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开户人名称:严某,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莆田市分行营业部,账户号码:6222 6235 3000 0100 716。

申请事项:申请追加严某为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劳人仲案字【2015】1433号之终局裁决的被执行人,并执行严某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某家居商店(个体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xxxx年xx月xx日经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劳人仲案字【2015】1433号之终局裁决的被执行人,某家居商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经济补偿金16422元。由于某家居商店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XX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

个体工商户只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财产

和收入归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个人或家庭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严某作为珠海市映日家居店的法人代表,应承担该裁决结果的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严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严某名下的财产,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提交人:

日 期:

第16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董xx,男,汉族,19xx年7年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5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郭xx,男,汉族,19xx年8月28日出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3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董xx与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民终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由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申请人核查,被申请人是由其股东郭xx出资xxx万元于20xx年12月25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17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A建设工程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B街道办事处

住所:

法定代表人:陈书霖 主任

被申请人:C,男,汉族,1977年7月

住所:

开户行: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号案的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建筑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1998年12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X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欠款1098732.4元、案件受理费17843.5元及利息。

由于X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立案执行。

X公司于2000年6月至2004年10月分五次累计还款427463元,截至目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案件受理费689112.9元及利息。因X公司在“ ××苑”和“××新村”的房产因交房、权证问题一时无法处臵变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裁定中止执行。

根据××市委、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新村”办理产权证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第××次例会会议纪要》精神,关于“××新村”“两权证”遗留问题,开发商X公司应做好该小区办证的有关工作,B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用

于购房群众补交房款余额的银行专户,所收购房余款应优先偿还申请人的工程款。为此,申请人作为“××新村”的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开发商X公司完成了“××新村”工程单体验收工作,为购房群众办理房屋产权证创造了条件。B街道办事处也向购房群众发出《缴款通知书》,要求将购房尾款交至银行专户中(户名:C,开户行:××××××支行,账号:××××××)。目前,该专用账户的存款额近千万元。

综上所述,购房群众交纳到B街道办事处、C先生设立的专用账户的购房余款依法属于开发商X公司的财产,应优先保证偿还申请人的工程款。现X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专用账户资金充足,执行条件已完全具备。

为维护申请人以及广大参与施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申请追加X公司财产的代保管人,即被申请人B街道办事处、C为被执行人,并向贵院提供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信息(户名:C,开户行:××××××支行,账号:××××××),请求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A建设工程公司2012年月日

第18篇: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书

申请人:XXX,住XXX,法定代表xx,职务Xx。 被申请执行人:XXX,住XXX,法定代表xx,职务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XX有限公司诉XXX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业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提出本申请,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6年X月X日

第19篇: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探析

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常常遇到因当事人诉讼能力、法律地位等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诉讼权利、义务的转移,由此产生对执行主体的追加与变更。现行法律只规定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来完成,但对操作程序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在理解认识上的不一致,存在执行措施不统

一、随意性大、甚至有悖法律规定的现象。笔者认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改变,其后果是由变更与追加后的当事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以保障当事人在被变更和追加为被执行主体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应由当事人申请对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申请。因为是否变更与追加当事人,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的一种处分,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申请的方式,可以有所区别,一是当事人自己掌握了需变更或追加的证据材料后,提交执行人员审查处理,另一种情况也是执行工作中经常出现的,即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案件存在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证据材料。对后一种情况,实践中,往往是执行人员直接依据所调查的材料予以变更和追加,此举实质是剥夺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笔者认为,对后一种情况,执行人员可将所掌握的需变更或追加的情况告知申请,由申请人自己决定是否申请变更和追加当事人。2、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和裁决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是执行人员自己调取的证据,都必须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程序,现行的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相关规定,变开庭审理为执行听证,即由执行裁决合议庭组织申请人和将要变更或追加的当事人召开听证会,依举证、质证和认证的顺序进行,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当庭进行质证,对可以采信的证据当庭予以认证。对经过听证可以变更或追加的,当庭予以变更或追加,对当庭不能认定的,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的举证期限,由当事人自己举证,对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所列出的需由人民法院查证的情形,经当事人申请后,可以由执行人员直接予以查证。3、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给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是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一旦发生错误的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当事人如不服裁定,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在申请复议期间,为避免造成财产的不必要的损失,执行人员对被变更或追加的当事人的财产,只能采取控制性措施,而不能采取处分性措施。

第20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书

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申请

执行申请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某市……。

代理人:龚家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XXX XXXX XXXX。 被执行人一: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一:李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户籍地:……。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经常居住地:某市……。手机:XXXXXXXXXXX,办电: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将被执行人

一、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限制被执行人一的招投标行为;

3、限制被执行人

一、二的高消费,或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限制被执行人一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某、股东赵C,的高消费或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张某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在贵院立案受理,案号:(XXXX)浙XXXX执XXXX号。

该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归还XX.X万元借款,及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的利息XXXXX元;并从XXXX年X月X日起按X%月利息(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但是,被执行人

一、二不主动履行,申请人特依法提出本申请。

一、应将被执行人

一、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一进行招投标。

1

被执行人一实收资本XXX万元,在某市……路XX号A创业园实际经营,和某A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申请人二李某)共用一套人马,经营、财务混同。

被执行人二原为被执行一的法定代表人,XXXX-XX-XX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但仍实际控制该公司。被执行人二现任某A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实缴),被执行人二持有该公司XX%股权。此外,被执行人二还持有X家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二还是某某商会的执行会长,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但是,被执行人

一、二有履行能力,却不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也不申报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所以,申请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一进行招投标。

二、应限制被执行人

一、二的高消费。

被执行人签署《民事调解书》后没有主动履行,恶意拖欠,情节严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所以,应限制被执行人

一、二的高消费。

三、被执行人一是单位(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及于其法定代表人、

2

主要负责人,也有明确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所以,虽然被执行人一是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仍应被限制高消费,应限制被执行人一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某、股东赵C的高消费。

综上,申请人特提出如上申请,请予以准许,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

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3

龚家勇 律师

XXXX年X月XX日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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