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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账户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22 08:33:46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冻结账户申请书

冻结账户申请书

申请人:朱**,女,1996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身份证号码:61030**043,电话:15891449672。

被申请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泾干大街东段***四单元二层201号,联系电话:029-36**8 ,18109*** 法定代表人:苏**,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帐户(*****1007627)和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1774177元(其中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2017年10月9日)。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陕*****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被申请人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退还全部购房款及违约金。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但是,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冻结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帐户(*****1007627)和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1774177元的申请,以强制其给付申请人购房款本金及违约金17170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金57177元(其中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2017年10月9日),小计1774177元。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财产。

此 致

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2篇:冻结账户申请书

冻结账户申请书

编号:号

行:

因向我司(****************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尚未完全办齐与我司的反担保手续,在办理完手续并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合法凭据前,该账户(户主:, 账号:)的贷款款项不得使用,由贵行予以冻结。

解除冻结以我司出具的《解除冻结的函》为准。

特此申请!

*******************公司

年月日

…………………………………………………………………………… 银行回复:同意将该账户(户主:, 账号:)冻 结, 请贵行及时出具《解除帐户冻结函》。

签收人:

年月日

推荐第3篇:冻结银行账户申请书

冻结银行账户申请书

冻结银行账户申请书一:冻结账户申请书

编号: 号

行:

因 向我司(****************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尚未完全办齐 与我司的反担保手续,在办理完手续并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合法凭据前,该账户(户主: , 账号: )的贷款款项不得使用,由贵行予以冻结。

解除冻结以我司出具的《解除冻结的函》为准。 特此申请!

*******************公司

年 月 日

>冻结银行账户申请书二:冻结账号申请书>>(186字)

申请事项:申请继续冻结南京茂盛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大厂支行山畔分理处的银行帐户(4301015028355652821)存款73万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南京茂盛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该案正在审理当中。由于之前申请的冻结的时间已到期,现申请继续冻结。肯请贵院裁定。

此 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金蓝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3日

>冻结银行账户申请书三:冻结银行账户申请书 >>(194字)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冻结xx公司在xx银行帐户存款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xx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因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故申请人请求法院立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在xx银行的银行存款xx元,以强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及利息,以及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用xx元。此 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公司(或xxx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强制执行申请书冻结银行账户

民事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一、请求强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 元,并划转给申请人;

二、本案执行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贵院审理, 年 月 日,贵院作出 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已生效。

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申请人 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被申请人财产信息

推荐第5篇:社保账户冻结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住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海淀区人民法院XXXX号执行裁定书,解除申请人医疗保险账户的冻结措施。

2、请求依法撤销海淀区人民法院X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申请人新农合医疗合作账户的冻结措施。

事实和理由

XXXX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且租赁所涉设备也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贵院对申请人所开立的医保结算账户及新农合账户进行了冻结,申请人认为贵院的冻结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要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保险账户不得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新农合是我国近年来为了解决农民无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成立的新型覆盖农村的医疗合作制度,本质上其也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贵院擅自冻结申请人的医保结算账户和新农合账户显然违反最高院的通知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贵院立即解除对医保账户及新农合账户的执行措施,解除对账户的冻结。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

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推荐第6篇:解除账户冻结的申请

关于解除账户冻结的申请

xxxx人民法院:

因我公司与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贵院于2015年3月25日冻结了我公司账户,并扣划50.02万元。该账户系我公司基础账户,负责公司职工工资支付、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基础资金管理。现冻结的资金已被贵院扣划,继续冻结该账户将影响上述基础资金的管理和支付,目前已发生职工生病住院因社保联动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办理报销的事件,严重影响到职工们的切身利益,倍受广大职工们的关切。在本申请提出之前,我公司已就案件执行提出还款计划,恳请贵院主持双方协调,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执行申请人办理财产所有权变更手续。请贵院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解除账户冻结。谢谢!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3日

推荐第7篇:解除冻结申请书

解除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邓文琦

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新民路居委会第四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710180224 申请事项:

请求解除对邓文琦所购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山商业步行街第B1区一层102号商铺的冻结。

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5日,蓝山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唐基文的申请以《执行裁定书》[(2013)蓝法值字第182-2号]冻结了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山商业步行街第B1区一层102号商铺。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7月12日将其开发的蓝山商业步行街商铺第B1区一层102号卖给了我,我已全部付清购房款,并在蓝山县建设银行做了按揭贷款,产权属于我,已不属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也与申请执行人唐基文无任何经济纠纷。因此,申请执行人唐基文申请贵院冻结我购买的B1区一层102号商铺是错误的。现申请对我购买的蓝山商业步行街B1区一层第102号商铺解除冻结,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申 请 人:邓文琦 2015年 11月11日

推荐第8篇:解除冻结申请书

解除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孙超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B幢26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07013311。

申请事项:

1、请求解除对孙超在安徽正大畜禽新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的冻结;

2、请求解除对孙超名下车辆皖AB6978和皖AHF297的查封。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王自柱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孙超如下财产:

1、孙超持有的安徽正大畜禽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

2、孙超名下车辆,车牌号分别皖AB6978和皖AHF297;

3、孙超名下房产,分别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6/9幢商业114号和合肥市霍山路蚕桑所宿舍18幢102室。根据(2015)合民一终字第01650号判决书,被上诉人孙超应偿还原告上诉人王自柱本金1435400,利息及违约金74008,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现贵院查封孙超名下的房产足以清偿(2015)合民一终字第01650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为避免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现申请对被上诉人孙超其他财产解除冻结,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查封冻结申请书

续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现住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贵院继续冻结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xxxxxxxxx存款人民币25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深圳市xxxxxxxxxxx有限公司x、深圳市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深南法xxxxxxxx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上述账户,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查封期限于2014年4月17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深圳市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篇2:续查封申请书

续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任敖林,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贵院继续冻结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后巷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04058202086)。

事实和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奇美工具有限公司、朱建农、朱国平、朱丽霞、陈国瑞、陈芳、陈越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4)镇商初字第134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后巷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04058202086),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查封期限于2015年3月21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篇3: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一: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xyz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以(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呈:

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jc科学研究院 20xx年11月13日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二:解除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书>>(211字)

(公民)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人)申请人:名称,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联系地,邮编,电话

申请事项: 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 诉被告纠纷一案,贵院于年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 。 现由于 。 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三:解除冻结、查封申请书>>(376字)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江苏…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第三人姜…、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xx锡民二初字第0…号),贵院于20xx年7月3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第三人姜…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号楼a座16层…室房屋。由于该房屋是第三人姜…私人合法财产,第三人并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江苏中贸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亚奇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2月19日签定的《关于把两处房屋的产权折价抵债的协议》中对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处分条款无效的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3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上述抵债协议中处分第三人房屋的条款无效。为避免给第三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现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第三人姜…私人合法财产的查封。

推荐第10篇:离职人员公积金账户冻结申请

离职人员公积金账户冻结申请书 **公积金处负责人:

您好!

我公司-**有限公司员工:冻结,请批准!

谢谢!***等**人因离职需将公积金账户

*********

2013年**月**日

第11篇:个人居住证冻结申请书

北京XXX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员工办理工作居住证解冻及年检的申请

本公司由于人员变动原因未能及时为员工XXX(身份证号:XXX1)办理年检手续,现处于冻结状态(工作居住证号:XXX),特申请为其工作居住证办理解冻及年检业务,请予以协助办理。

北京XXX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0日

第12篇:续行冻结 申请书

续行冻结申请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年月日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12)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

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万元。现查封冻结

期限已到,因该案还在审理当中,为确保判决顺利执行,现申请贵院继续冻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万元。

此致

申请人:公司

年月日

第13篇: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一: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XYZ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以(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呈:

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JC科学研究院

20XX年11月13日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二:解除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书>>(211字)

(公民)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人)申请人:名称,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联系地,邮编,电话

申请事项: 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 。 现由于 。 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三:解除冻结、查封申请书>>(376字)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江苏…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第三人姜…、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XX锡民二初字第0…号),贵院于20XX年7月3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第三人姜…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号楼A座16层…室房屋。由于该房屋是第三人姜…私人合法财产,第三人并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江苏中贸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亚奇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2月19日签定的《关于把两处房屋的产权折价抵债的协议》中对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处分条款无效的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3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上述抵债协议中处分第三人房屋的条款无效。为避免给第三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现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第三人姜…私人合法财产的查封。

此致

申请人:姜…

第14篇:冻结、查封股权申请书

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男,19**年**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816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 :*****,男,19**年**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816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 :*****,男,19**年**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816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 :*****,男,19**年**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816号,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2、申请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的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因被申请人在***************有限公司的股份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江西烨隆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此至

*************** 申请人:*************** 2016年11月22日

第15篇:查封、冻结财产申请书

查封、冻结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杜XX,男,19XX年7月XX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西向镇XX村,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村。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长。 案由: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动产(优质肉牛诺干)与不动产(牛场使用权)、银行账户(申请人设立的银行账户)等共计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若干的等值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15)沁民一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申请人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债权,同时也充分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在沁阳市王曲乡南鲁村经营有牛场一处,其饲养有进口优质肉牛诺干(具体头数请法院查明),现在该牛场仍在正常经营当中。该牛场及饲养的优质肉牛系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应用于偿还申请人债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财产。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16篇:续行冻结申请书

续行冻结申请书

续行冻结申请书一:财产续行查封(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全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x年x月x日以(20)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款项)x,期限为x年。现该期限将届满,但该案仍未审结(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申请对该财产续行查封(冻结)。请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续行冻结申请书二:续行冻结申请书>>(167字)

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x月x日经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万元。现查封冻结期限已到,因该案还在审理当中,为确保判决顺利执行,现申请贵院继续冻结xx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万元。

此致

申请人:xx公司

xx年x月x日

>续行冻结申请书三:续行冻结申请书>>(218字)

申请人: 深圳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续冻(封)

申请理由:申请人是(20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号案的原告。贵院于20XX年10月依法对本案被告 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在银行存款续冻期限等保全措施期限即将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续冻(封),望准许。

特此申请!

此致

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 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

第17篇:查询冻结对方企业的银行账户

在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经常需要申请法院查询冻结对方企业的银行账户。这就需要了解企业银行账户的种类,掌握实用的查询企业账户的方法。

企业银行账户的种类

企业的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和外汇账户。

企业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企业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又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日常办理转账资金收付和办理现金收付的账户。它是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在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办理的,没有数量限制,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企业账户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账户应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企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经商业银行审核同意可开户,但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企业银行账号的查询方法

首先申请法院向人民银行查询。人民银行负责企业账户管理,拥有全部的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并有良好的企业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但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未能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备企业的一般存款银行账户,还需要进一步查询。

搜集以往交易中对方的银行账户。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搜集以往交易中合同、票据、对方企业介绍等材料中显示的企业银行账号。

企业在经营中需要向工商、税务部门等行政部门办理各种事项,这些部门的档案材料中往往有企业的账号信息情况,可以申请法院向相关部门查询。

企业在经营中,离不开通讯、水、电、气等,需要缴纳上述费用。可以向电信、邮政、水电气等企业查询企业缴费信息,从而获知企业的账号情况。

对于上述方法难以查询的企业账号,鉴于对方对第三人不设防的特点,还可以通过第三人协助(生意洽谈甚至发生小额交易),从中获取对方账号。

查封银行帐号10招

(仅供参考)

任何企业的经济活动都离不开银行,查封银行是最直接最快速的手段,因此研究查封银行的方法和策略是清欠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一招,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查询被执行人的基本开户情况,有外币业务的单位到中国人民银行外资科查询外币开户情况。

第二招,到工商局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其中有企业银行开户情况,外资企业和私人企业有审计报告,可从审计报告中查询企业存借款银行。

第三招,到国税局查询企业缴增值税帐户。

第四招,到地税局查询企业缴所得税或营业税情况。

第五招,到电信局查询企业电话费从那个帐户交纳(适合被执行人为大型企业及其集团)。

第六招,到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查询企业缴纳水费、煤气费帐户。

第七招,到电力局查询企业缴纳电费帐户。

第八招,以采购方的身份电话谈业务,问对方将钱打到那个帐户上。(此招防不胜防)

第九招,通过银行查银行,通过查询银行来往帐及单据,摸清对方资金走向。

第十招

通过职工发工资所在银行倒查企业存款情况。

第18篇:账户解冻申请书

账户解冻申请书一:解冻申请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调解结案,依据申请人申请,贵院已对被申请人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包括银行账户)。现为方便被申请人工厂正常营运,经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同意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解除保全措施。特此申请。

此致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 (签字)

20xx年12月8日

被申请人账户:

8100351402#####(中国银行宁波高桥支行)

账户解冻申请书二:解冻申请(323字) 申请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申请解冻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沅江市之行的基本帐户存款33万元。

2012年1月18日,申请人和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起诉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后,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沅江市之行的基本帐户存款33万元。现本案已于2012年3月5日双方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3月8日将所欠申请人货款支付完毕,故申请贵院解冻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沅江市之行的基本账户存款33万元。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3月8日

账户解冻申请书三:帐户解冻申请书(313字)

申请人:nn,男,汉族,20xx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司机,住河北省nn

申请事项:申请解冻nn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帐户,帐号为:

20xx年4月17日,申请人nn和mm之间在石家庄市丰收路发生交通事故,为确保mm芳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害在治疗终结后得以赔偿,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冻结了nn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帐户,帐号为:

现本案已于20xx年8月3日审理终结并已生效[(20xx)长民初字第639号],双方之间的诉讼纠纷已经结束,mm已于8月22日从nn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公司得到了全面实际的赔偿..故申请贵院解冻nn在农业银行的存款帐号.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8月27日

第19篇:账户解封申请书

账户解封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作为连带保证人与 有限公司关于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申请人已提供位于 房屋一套(现已进入司法拍卖阶段),经贵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该房屋价值大于本执行案件标的。现申请人为了维持生活租房及小孩上学等必要生活支出需求,特向贵院申请解除本人名下工资卡(卡号开户行:)冻结状态。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第20篇: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账户机关

哪些衙门可以动你的银行存款?

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详述。 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

(一)概述

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

了清理,国家机关查冻扣权力的运行得到极大规范。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基本法律层面。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划拨”的一点零星规定。

2、一般法律层面

(1)《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说是为国家机关查冻扣银行存款的权限定下了基调,请注意红色加粗字体的细微区别,此后关于查冻扣的其他法律或者法规都是在这两条授权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订立的。

(2)其他还有《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监狱法》、《反洗钱法》、《税收征管法》、《证券法》等就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分别作出了规定,这里不再粘贴,下文论述需要时再行援引。

3、规范性文件层面

(1)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 (2)1999年4月22日[银发(1999)1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适用的通知》;

(3)2000年9月4日[法发(20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4)2002年1月15日[银发(2002)1号]《关于发布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6)当然,上述依据上述法律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等下位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三大诉讼法基础上制定的司法解释也不应排除。

二、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实务操作

(一) 存款查冻划行为的法定权限

前面已经讲到,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博主统计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本来想做一个表,但博客界面可能不支持格式):有权查询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则很少了,仅有法院、海关、税务。 具体说来,我们可以根据权限的完整程度进行分类统计:

1、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由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并非裁判者(司法机关),因此仅有查询、冻结权限,而没有扣划权,这其实也跟公、检、法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

(2)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帮国家收账的,要是没有一杆到底的权限,办事效率肯定大打折扣,国家的花销没有着落岂不成了大事?理解!

(3)海关。《海关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第六十一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很有意思的是,在冻结的概念上,《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真是别出一格的啰嗦。《海关法》地三十七规定:“……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另外,《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只能规定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没穿帮!

2、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权力的部门

这些部门分别是: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刑事诉讼法》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也限定了;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四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3、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看来,监察机关也只能搞搞尽职调查。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2)审计机关。《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看来还真是搞尽职调查。稍后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同样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立法层级规定。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 另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4)财政部门。《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这里的“有关情况”是否包括银行存款,没有明确说明。虽然后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但仍然未明确。另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5) 银监会。《反洗钱法》第二十五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呵呵,这里面有临时冻结权,归入第三类可能有点不合适了。 (6)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这样,职工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查询本单位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开个人查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4、丧失或部分查冻扣权力的机关

(1)工商机关。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无权规定存款的冻结,所以这一规定废了。同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实行细则》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规定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所以这一规定也是无效的。但是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因此,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也承认了工商机关查询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的规定,工商机关有六个月内暂停办理结算的权力,这也算是冻结吧? (2)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行政规章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查询、冻结银行存款,可以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 的存款,上述两法颁布实施后,人民银行也丧失了对存款的冻结和扣划权力。但对于人民银行是否有权查询银行存款,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没有对人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人民银行无权查询存款。有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及《商业银行法》第6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由此认为人民银行有权查询银行存款。其实,人民银行履行的是对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的数量、种类、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的检查,此时查询存款的行为不同于司法、行政机关为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而采取的查询措施,而是对银行经营行为的检查。

5、一些权限不明的部门

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概括性规定,操作起来难以把握,比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及其它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这里的“银行资料”是否包括银行存款也无从理解。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承认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

(二)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及特殊情况

1、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9年9月11日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规定已不能再适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一点,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可能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才是。

2、封闭贷款,司法部门不能冻结和扣划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61号)第14条规定:司法部门不应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3、国库库款不能查冻扣

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中指出:对国库库款司法机关无权……进

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4、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险基金,这个弱势群体的救命钱、养老钱。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6、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

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9号)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第二条:“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

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

7、出口退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三)银行职员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1、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的手续:

(1)查询:工作证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团县级以上机关签发);

(2)冻结:工作证件+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冻结存款裁(决)定书; (3)扣划:工作证件+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

2、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应审查的内容:

(1)“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金额应当是确定的。缺少法律文书或者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不符,说明原因后退回。 不能提供帐号时,有权机关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或单位名称,金融机构应当协助。

3、金融机构应当登记的内容: (1)有权机关名称;

(2)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 (3)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

(4)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5)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 (6)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7)查询结果;

(8)其他自行确定的内容。

查询、冻结和扣划登记表应有有权机关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4、细节规定

(1)查询:限于存款资料,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能带走原件;

(2)冻结:最长6个月[计算方法-起始日期不计入],可续冻、续冻日期同冻结,重复冻结的不予协助并说明情况,出现错误并作出通知时才可解冻,被冻结人有异议需向有权机关提出。

(3)扣划:划入有权机关指定帐户,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协助。

三、对银行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

(一)对金融机构协助工作的具体要求:

1、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2、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个人接待协助;

3、接到协助要求后立即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4、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不得收贷收息、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存款;

5、根据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6、建立健全内控和登记制度,加强查询、冻结和扣划管理;

(二)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的法律责任

1、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仍然收贷收息的,在退回款项的同时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拒不协助的,按照妨害诉讼处理,“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3、拒不协助或者向存款人通风报信致使款项被转移的,金融机构应在转移款项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4、拒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好可怕!所以早些年间,博主跟法官跑执行时,有些银行职员一门心思想保护储户,搪塞执行行为,这时候法官都会义正词严的把这些法律责任搬出来说教一番,基本上都能奏效!

冻结账户申请书
《冻结账户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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