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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8-09 07:52:37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限制出境申请书

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

身份证:

职务: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与纠纷已由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判决书判决支付申请人元,并承担诉讼费元。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向发送履行义务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法律判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

六、三十七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申请人特申请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督促及时履行义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月日

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

身份证:

职务: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一案,经法院于年月日号判决,判决被申请人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遵守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凡是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为此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月日

推荐第2篇:限制出境申请书

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李雪琴,女,汉族,1957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20381195711243929,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大柳树村2组91号,联系方式:15827633164。

被申请人:SAID ISMAIL HUSSEIN(胡森),索马里人,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护照号P00074648。在中国住址:中国地质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宿舍1号楼1103室,联系方式:15549058138(班主任赵老师)。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申请事实及理由:

2013年4月23日,申请人步行至中科院水生所后门处,被被申请人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撞伤。经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交通大队认定,被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申请人向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申请人:

2013年1月17日

推荐第3篇:限制出境申请书

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XXX 法定代表人:宋XXX 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陈XXX(CHAN KAM XXX),系XXXX有限公司(XXXX LIMITED)股东和董事,香港身份证号码:G218XXX(4)

被申请人二:唐XXX(TONG XXX),系XXXX有限公司(XXX LIMITED)董事,香港身份证号码:K155X(8) 请求事项:

请求对二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XXXX 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年6月8日做出(2010)广海法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送达生效,但XXXX有限公司(XXX LIMITED)及其股东/董事一直逃避履行债务,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申请人现根据上

述规定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的股东/董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促使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广州海事法院

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董事出境的意见

广州海事法院:

由于XXXX有限公司(XXXX LIMITED)及其股东/董事逃避履行债务,拒不履行(2010)广海法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方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限制该司董事出境。关于限制出境的申请,我方认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即便被执行人为外籍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影响对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甚至限制出境在某种程度上对境外人员更具威慑力(见附件一),更利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

另外,因本案被执行人为香港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香港公司不存在法定代表人这一说法,而是由董事作为公司的负责人/代理人/代表人,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和决策。本案的《代办运输协议》以及对账单中都是由董事陈锦荣作为公司代表人签字,这在判决书中亦得到确认。而且从被执行人的公司注册信息可知,被执行人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法人股东,另一个为自然人股东即XXX。XXXX既是公司董事又是公司股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合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乏限制香港公司董事出境的相关案例(见附件二)。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作为香港公司,在大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大陆和香港属两个不同法域,虽然最高法已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但大陆的判决在香港仍然很难得到认可和执行。如此一来,判决书成为一纸法律白条,胜诉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为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明文规定的执行措施不应无故架空,限制被执行人的董事出境是当下唯一可行的途径,请贵院裁定支持我方申请。

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雷正卿/丁龙 律师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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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

利辛县胡集镇李塘村前李XX户

被申请人:袁XX,台胞证:001313XX,住址:台湾台北市建国路

97巷XX号,曾居住:本市闵行区七莘路XX号,联系电话:139 0190 XXXX

申请事项: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鉴于被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不限制其出境,将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或有效裁判将来无法执行。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特向贵院申请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景林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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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覃**,女,壮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501051964xxxxxxxx委托代理人: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韦明律师被申请人:覃**,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住上林县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521241961xxxxxxxx申请事项:请求限制被申请人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前往别的国家和地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由于被申请人一旦出国将对本案的执行造成极大的障碍,对于执行相关材料的送达等等将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请求贵院同相关公安机关、海关联系,限制被申请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望贵院批准为盼。此致XX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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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住址,国籍:,护照编号:,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依法扣留被申请人持有的有效护照,并限制出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申请被申请人因存在未结案件,限制出境。

特此申请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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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XXXX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送达地址: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 ,女,XXXX年12月24日出生。 香港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 现住: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限制被申请人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前往别的国家和地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XXXXXXXX一案已发生效力。由于被申请人为境外人士,一旦出境将对本案的执行造成极大的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限制被申请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望贵院批准为盼。 此致

XXXXX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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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申 请 人:福建省XX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开发区 负责人:许XXX ,董事长电话:

被申请人:许XX(曾用名许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XX市XX镇XX村。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许XX(曾用名许XX)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通报备案。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因欠申请人80万元的巨额货款拒不偿还,为此,申请人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经贵院审理后,进行依法判决{案号(2011)X民初字第XXXX号},该判决现已生效,被申请人仍不主动履行,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处于执行阶段。被申请人是有能力、也有义务履行其义务,却不履行其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该80万元的货款尚无着落。

现据悉,被申请人已拥有出国护照,正在办理出国手续,欲前往境外定居,若是被申请人定居国外,那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的实现将遥遥无期,为了敦促其依法履行清偿货款的义务,及为防止其出境予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现申请人特根据公通字[1998]33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许XX在境内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应属限制出境的对象。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故现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作出限制被申请人许XX出境的决定,并通报备案有关公安机关。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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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青岛宝仓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四方区德兴路29号B-2号。

被申请人:成源济( SEONG WON JE)系青岛源佑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籍:大韩民国,护照编号:IC0633257,性别:男,出生日期:1955年5月30日,身份证号码:1696222。

被申请人:李世雨系青岛源佑不锈钢有限公司独资股东,国籍:大韩民国,护照编号:IC0376247,性别:男,出生日期:1945年7月18日,身份证号码:1912019。

申请事项:

依法扣留被申请人持有的有效护照,并限制出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7月15日销售不锈钢板给被申请人的公司(青岛源佑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31566.59元,被申请人经营的公司出空头支票一张,后虽经多次催要仍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办法》第23条、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分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申请被申请人在入境后,因存在未结案件,限制出境。

特此申请

胶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宝仓不锈钢有限公司

2011-2-23

推荐第10篇:4限制出境申请书

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 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租赁纠纷强制执行一案,被申请人有生意收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向贵院申请,请求贵院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促使被执行人尽快配合贵院完成执行任务,望予以支持。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2018年 月 日

第11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申请书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对被执行人 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限制其出境。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贵院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付款义务。

为了确保顺利执行上列案件,本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申请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限制其出境。特此申请。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12篇:限制出境申请

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

六、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3篇:法院限制出境及高消费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

,男,

日出生,汉族,住

,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男,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立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已经生效的案号:( )温龙商初字 号民事判决书;

三、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记录。

四、请求对被申请人

实施司法拘留。

事实和理由: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案号:(

)温龙商初字

号】,该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一直待遇履行支付义务。嗣后,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

)温龙执民字

号】。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既不履行判决又不申报财产状况,而是逃避法律责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之规定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记录等。以促使被申请人配合完成执行工作,望贵院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二〇一年

申请人:

第14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申请[推荐]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号。注册号:**********。

诉讼代表人:丁****,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号。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林***。

被执行人:林***,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东园镇***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金沙大道瑶岗路***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赖***,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新桥路***。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吴***,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对上述被执行人广东*****有限公司、林***、赖***、吴***、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限制被执行人林***、赖***、吴***出境。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1)佛城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均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自觉履行给付义务。

因此,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确保顺利执行上列案件,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

1

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申请法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广东*****有限公司、林***、赖***、吴***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限制林***、赖***、吴***出境,以督促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

特此申请。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 二O一3年三月十五日 2 2

第15篇:民事诉讼中的限制出境的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限制出境的程序

1、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应附有相关证据(护照号、身份证号等信息资料)。

2、申请人的担保

若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至于担保的方式、数额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审查决定。

3、审查与执行

法院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符合:(1)被申请人与未了结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请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责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将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或有效裁判无法执行。但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甚至有时会在国际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宜依法从严掌握。对境外企业法人在我国有尚未了结的经济纠纷案件,可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业务的主管人员依法限制出境。

对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该企业资不抵债,应当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处理,不应限制外方的代表人和投资者出境;只有在外方股东利用投资蓄意欺诈的情况下,方可限制外方股东的有关人员出境;

确需限制外方当事人出境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有理、有利、有节。另外,还应当注意:1)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当事人临出境时处理;2)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3)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

限制出境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1)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未了结之前不得离境;2)扣留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证照有效期内处理。注意需送达给扣留证件的证明。3)对于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境管理局交控。紧急情况下也可向边防检查站办理临时布控措施(48小时),然后按上述规定补办交控手续。

4、办理限制出境应提交给出入境管理局的手续有:1)协助办理限制出入境函一份;2)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3)填写好的边控对象通知书二份;4)填写好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二份;5)案件处于审理阶段时提交起诉书副本,如果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第16篇:解除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XX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出境限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电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得到解决。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XX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申请人的出境限制。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第17篇: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职务: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作出(201x)黄浦民二(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5)黄浦执字第xxxx号,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后,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故现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入境的措施。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予以支持为盼。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第18篇: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台胞证号码/港澳居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有些许区别)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XXXXXX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作出XXX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入境的措施。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予以支持为盼。 此致

东莞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为申请人时)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第19篇:限制高消费申请书

限制高消费申请书

申请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已经生效的( ) 民 字第 号 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 人民法院在 年 月 日作出了( ) 民 字第 号 书,根据该 书,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 元,分 期付款,第一期于 年 月 日前付 元,第二期于 年 月 日前付 元。如被申请人任何一期不按时付款,申请人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执行并主张 元违约金。

但自上述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分文未付,申请人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一直逃避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贵院申请向被申请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被申请人配合完成执行工作,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20篇:45申请法院对他人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 请 人:张

三、男,汉族,1955年11月18日生,现住00市000区解放大道00号。

被申请人:李甲、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生,现住00市000区00路00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7)一中民二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申请人连带偿还欠款及利息1000万元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离开国境以逃避巨额债务,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望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李甲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措施,以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此致

安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限制出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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