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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申请书范文
遗孀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范例
尊敬的农机局领导:
我叫宋xx,今年69岁,我丈夫王国良(大修厂职工)于30年前为农机局办事时因公死亡。三十年来,我的生活一直靠农机局和大修厂救济、补助维持生活。我心里也一直在默默地感激党和政府、感激农机局历届领导对我这个孤寡人家的关怀和照顾。
如今,我年岁已大,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及冠心病;胃部还做过大手术。多年来,经常去医院看病,每天都得吃药,医药费占去了我大部分有限的遗属生活费,(遗属生活费每月95元)因此,我的生活日益艰难,生活特别困难。眼下,年关将至,为了能使我过一个安静平和、不再为吃喝犯愁的春节,为此,特向农机局领导提出困难补助申请,请您们根据我的目前处境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我顺利、心情愉快地渡过今年的春节。
申请人:
遗属定期生活补助申请书
尊敬的斗里乡人民政府领导:
我叫xx,系已故职工石明新的妻子,今年61岁,因长期在家务农,体弱多病。如今,年岁已大,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症、冠心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医疗费用都是由丈夫的退休金来承担。今年9月6日,丈夫因心脏衰竭不幸去世,家里没有了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没有了保障,家庭生活出现了困难,特申请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望组织给予批准为谢!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x年12月5日
生活补助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各位校领导:
我是xxxx级xx本科x班的学生,家住在农村,父母是农民,知识水平不高,我们家是村上的贫困户,重点扶助对象,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均来自那几分微薄的农田收入,平日生活拮据,家里房屋破旧,里面那仅有的几件家具都还是父母结婚时置办的,厨房还是搭建在家里的过道上,在雨下得特别大的天气里,炉火都升不起来,更不用说要想在该吃饭的时间里吃饭了,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了。
这些年来,我读书的费用都还是问亲戚朋友借和靠他人的帮扶,即使是现在我所穿的很多的衣服都还是同学或朋友那些不穿了的衣服送我的。
从开学到现在,由于多种原因,我不知道“饱”是什么滋味,“饱”是什么,或许它已不存在了,于我来说。物价的上涨,让我必须在那原已微薄得可怜的生活费里必须在精打细算,否则,失去的将更多,不知道的也将更多。鉴于上述的多种原因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特申请生活补贴金,望个位校领导能够批准。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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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xxx,我丈夫zz生前是公司的一名在岗职工,2014年4月19日因脑梗塞、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我丈夫一直是家中经济支助,父母的赡养及小孩学习开销,家庭生计都靠他来维持。本人目前已经退休,只有少量的退休金,而儿子正在读高中正是用钱的关键时期,父母已80好几,体弱多病,整个家庭的经济开销只有我的那点退休金,根本没办法维持。希望公司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给予我丈夫因重大疾病去世的保险补助、工资补助、老人的赡养及未满18岁儿子的抚养予以相应的补助,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望予以批准。
申请人: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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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补助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叫***,系**小学已故教师***的母亲,今年85岁,由儿子***赡养。因长期在家务农,体弱多病。如今,年岁已大,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症、冠心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今年9月5日,儿子因胃癌不幸去世,家里没有了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没有了保障,家庭生活出现了困难,特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望组织给予批准为谢!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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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xxx,我丈夫zz生前是公司的一名在岗职工,2014年4月19日因脑梗塞、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我丈夫一直是家中经济支助,父母的赡养及小孩学习开销,家庭生计都靠他来维持。本人目前已经退休,只有少量的退休金,而儿子正在读高中正是用钱的关键时期,父母已80好几,体弱多病,整个家庭的经济开销只有我的那点退休金,根本没办法维持。希望公司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给予我丈夫因重大疾病去世的保险补助、工资补助、老人的赡养及未满18岁儿子的抚养予以相应的补助,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望予以批准。
申请人: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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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补助申请书
永胜县片角镇中心学校:
我叫xxx,系已故职工xxx的妻子,今年x岁,因长期在家务农,体弱多病。如今,年岁已大,患有xx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医疗费用都是由丈夫的退休金来承担。今年 x月x日,丈夫因病不幸去世,家里没有了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没有了保障,家庭生活出现了困难,特申请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望组织给予批准为谢!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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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书
尊敬的XX中心小学领导:
本人陈志娇是职工XXX的夫人,70岁。我丈夫因患病于2016年11月14日去世。
现因丈夫生前患老年痴呆症、腰椎病、心脑血管等疾病,多次于县人民医院、省三九脑科医院住院,花费了所有积蓄,还欠下了不少外债。本人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加之事已高,体弱多病,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特向上级教育部门申请供养金,希望上级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望予以批准。
申请人: 20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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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书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人娘格日是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家属,丈夫桑杰奎因患病去世。桑杰奎住院期间,花费了所有积蓄,还欠下了不少外债。本人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加之身体不太好,经常生病。现与儿子(久买龙智)相依为命,儿子在家务农,整个家庭的经济压力都落在我一人身上。希望局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望予以批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申请人:娘格日
久买龙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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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书
尊敬的xx领导:
本人xx是职工的家属,老公xx因患肝癌去世。老公xx住院期间,花费了所有积蓄,还欠下了不少外债。本人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加之身体不太好,经常生病。现与儿子相依为命,儿子开始读高中正是属于用钱的关键时期,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整个家庭的经济压力都落在我一人身上。希望支队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望予以批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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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
***单位:
我叫**,系已故职工****之子,残疾原为现待业在家,无收入。我父****,****年***月**日正常退休,身份证号码******。家现有*口人(儿子、儿媳、孙女),儿媳***无业,无收入。孙女***现在***小学上学。其家庭生活来源主要是父亲的退休金。我父于***年**月**日因病去世,现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望组织给予批准为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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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定期生活补助申请书
尊敬的斗里乡人民政府领导:
我叫谢文兰,系已故职工石明新的妻子,今年61岁,因长期在家务农,体弱多病。如今,年岁已大,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症、冠心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医疗费用都是由丈夫的退休金来承担。今年9月6日,丈夫因心脏衰竭不幸去世,家里没有了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没有了保障,家庭生活出现了困难,特申请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望组织给予批准为谢!特此申请!
申请人:谢文兰
2013年12月5日
第11篇:遗属补助证明
证 明
我村(居委会)居民 ,性别 ,现年 岁,身份证号码: ,身体健康状况 (良好、一般、较差),无职业,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于 年 月去世,生前系 (学校) (在职、离休、退休)职工。按规定,该居民应享受遗属补助费。(现常住 地址: ,联系电话: )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二O 年 月 日
第12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及办理程序 问题提出时间 2008-4-7 14:37:1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及办理程序 问题所在地:北京
问题补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及办理程序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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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关于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2月13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地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关于遗嘱生活困难补助?问题提问时间 2008-11-2 13:27:08
我想问一下广州的劳动社会保障局也执行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的这个文件吗? 问题所在地:山东-威海
问题补充:我伯父在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40年,于1994年63岁因病去世了,山东老家有位老母亲需要赡养,我想问一下广州市执不执行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这个文件?也就是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这个文件?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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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更多法律法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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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文)这个文件,再与有关部门交涉。
生活补偿跟不上国家“节奏”七旬老人打赢补助官司 2008-11-13
本报讯(欣文)这几天,浙江省绍兴县74岁的韩老太和75岁的唐老太心里特别欣慰——两位老人单位的遗属补偿费用跟不上国家“标准”,因此两位老人与单位对簿“公堂”。日前,经过法院的审理,老人的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并将能够得到少发的遗属补偿费了。
韩老太和唐老太的老伴都是原绍兴县某国有企业的退休工人,后该国有企业于2001年改制为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和2004年,两位老人的老伴都不幸离世。作为退休工人的遗属,改制后的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按规定每月补助给韩老太190元和唐老太2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
今年初,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提高了退休工人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其中,农业人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90元提高到了285元,非农业人口则由每月220元提高到了330元。
但是,该米业公司并没有根据国家规定提高两位老人的遗属补偿费用。无奈之下,今年5月,两位老人就此事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米业公司补发此前少发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并在日后按照国家的规定补发遗属生活补助费。
7月份,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米业公司自8月份起按新标准支付两位老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并补发遗属生活补助费。
但是,米业公司认为公司在改制时已支付了有关的补偿费用,两位老人的遗属补偿应按原渠道列支,因此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并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死亡待遇应依国有企业职工待遇执行,所需费用亦应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因此,米业公司应承担原告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法院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第13篇:开县遗属困难补助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县
财
政
开人社发„2012‟62号
文件 局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
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23号)文件要求,现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一)遗属是城市居民的,按每人每月320元补助;遗属是农村居民的,按每人每月288元补助。
(二)离休人员,其遗属按每人每月416元补助。
(三)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
(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4元补助。
(四)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
(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48元补助。
(五)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逝世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执行第
(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2元补助。
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及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按其中最高的一种执行。
二、执行时间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补助对象和条件
补助对象和条件,仍按《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遗属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每月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
(二)遗属是否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去世时的时间界限、相关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
(三)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遗属中学毕业后,直接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统一招生考试,由普通
高等院校、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正式录取为普通本科、专科、中专学生(军队院校取得军籍的学生除外)继续学习的,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可发至本人在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之月止(本科硕士连读生可发至本人在本科学习阶段结束之月止)。参加上述考试后未能升入上述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和高中毕业后又进行复读的学生,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至本人中学毕业当年的8月份为止。
(四)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因经济状况和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新的情况减发、停发和或增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再婚后,本人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对象参加工作或就业者,应停发补助费。补助对象死亡的应从死亡之下月起停发补助费。
(五)未转正的试用、见习、学徒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其遗属可按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而“农转非”的遗属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兄弟姐妹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
(八)工作人员去世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没有
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五、工作要求
(一)清理核查。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对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人员进行认真清理核查,严格把握有关政策。对仍符合条件享受的,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花名册》,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已不符合条件享受的对象,要及时清理纠正,列入不再享受补助对象(在备注栏内注明)。如有谎报、瞒报,将追究单位和经办人员责任。
(二)申报材料。
1、对仍符合条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花名册》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本。
2、对首次申报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由家属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花名册》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本,并提供《遗属困难补助申请》、《单位关于职工死亡后相关待遇发放的函》、死亡职工家庭户口簿、死者火化证、殡葬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遗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各1份。
3.凡遗属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需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
所户口证明或其他健在相关依据。
(三)申报程序。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有关材料,报所属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四)审批时间。申报调整遗属补助标准的办理时限为6月13日至7月31日;首次申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备齐相关材料后立即审批办理。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县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遗属 补助 通知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1日印
第14篇:老复员军人遗属补助审核
老复员军人遗属补助审核
一、案由
2009年5月27日,某单位报送《关于发放老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的报告》,要求给符合条件的老复员军人遗属共计1243人,发放当月遗属补助255300元。
二、经审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人员不符合享受条件:经逐一核对,有23名去世退役军人为1954年10月31日以后入伍人员,其遗属不是政策规定享受对象;有7名遗属为企业退休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应核减遗属补助经费6000元。
2、遗属不应享受孤老补助:67名遗属为孤老对象,但不应享受孤老复员军人增发的100元/人、月的待遇,应核减补助6700元。
3、相关乡镇缺漏部分新增遗属身份证复印件。有8个乡镇因新增遗属对象年纪较大未办理身份证,未能提供45名遗属身份证复印件。
三、处理结果
1、本次送审优抚对象遗属补助,共核减不属优抚对象遗属补助发放范围的资金12700元,应实际拨付242600元;
2、45名遗属无身份证,请乡镇经办单位协助老年人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四、结论分析
优抚对象遗属补助享受对象仅限于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及残疾军人遗属,不是所有去世的复员、退休军人遗属都属于享受对象;申请对象只要符合享受条件,每个遗属享受标准统一;因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人,银行新开存折时必须使用享受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公安部门人口信息进行联网核查,这就要求新增享受对象必须有身份证。
五、政策依据
复员军人身份界定: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人员,包括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
复员军人遗属补助确定原则:
特定的复员军人遗属享受。享受对象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人员去世后,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本人,复员军人子女不在享受范围。
六、审核重点
(一)遗属身份的认定。根据复员军人《复员证》确定该复员军人配偶是否属政 1
策规定享受对象,根据复员军人配偶是否有工作单位确定其是否应享受遗属补助。
(二)补助标准的审核。按政策规定统一标准,根据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遗属补助。
(三)发放方式的审核。遗属补助必须通过银行发放,不得发放现金,以避免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现象的发生。
第15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家属生活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根
据福利补助标准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困难补助。多年来,各单位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显得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
贡献,现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进行掌握:
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二元。超过三口人以上的,超过人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孤独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八元。家居农村公社,为城市户口的遗属,应略低 于上述标准。
2、家住农村的遗属,其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确定,但应低于城市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3、对于在保护和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总额一般的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四、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包括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扣除四十三元作为本人生活费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补),其余部分作为供养其它遗属的费用,不足规定标准的再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在死者遗属中有工资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在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 1 处理,不应完全由国家补助。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确有犯罪行为而畏罪自杀的以外,他们的遗属如果生活有困难,也可以按上述原则酌情给予补助。
八、遗属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额要适时进行调整。因经济收入增加或补助对象减少,可根据新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行政单位由行政经费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支付。
十、过去遗属生活困难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可改按上述规定执行,高于上述规定的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逐步改按此标准执行。
职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直系亲属救
济费
发表时间:2010年06月22日
关键字:职工 死亡
案件简述:
一、案例回放上海某研究所职工黄某的丈夫李某系上海某台资企业员工。2009年春节,李某回乡探亲时,因煤气中毒意外死亡。黄某要求其丈夫所在单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该单位以非因工死亡家属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由拒绝支付。
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汪顺生
一、案例回放
上海某研究所职工黄某的丈夫李某系上海某台资企业员工。2009年春节,李某回乡探亲时,因煤气中毒意外死亡。黄某要求其丈夫所在单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该单位以非因工死亡家属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由拒绝支付。
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黄某及李某的家属向李某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庭审理,仲裁委裁定李某所在单位向李某的家属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合计9万余元。之后,对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仍作出与仲裁裁决结果完全相同的判决。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职工非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给死亡家属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
申请人的主张依据是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
2 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而被申请人则认为,2006年,上海市已出台了《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申请人主张的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救济费已被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替代,申请人已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故不同意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
三、最后的结论性意见
仲裁机构并未采信被申请人的意见,因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至今并未失效,其中关于职工非因工死亡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补助费及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规定仍旧有效。因此,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10-01-20
鄂人[2009]7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高遗属困难补助费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的比例。现将调整的比例标准通知如下:
一、第
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
3 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二、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 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三、其他居住城市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30%的标准确定。
四、居住农村的职工遗属按居住城市标准的80%确定。
五、上述遗属补助对象孤身一人的,在规定标准的基础 上提高10%。
六、当地民政部门给享受低保人群发放低保金以外的不
定期给予临时补助时,职工遗属对象亦相应享受该项等额补助。
七、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遗属补助标准低于当地企业职工
遗属标准的,可执行企业职工遗属标准。
八、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从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资金来源仍按原经费渠道开支。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文件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申请书例文
困难补助申请
尊敬的农机局领导:
我叫宋淑兰,今年69岁,我丈夫王国良(大修厂职工)于30年前为农机局办事时因公死亡。三十年来,我的生活一直靠农机局和大修厂救济、补助维持生活。我心里也一直在默默地感激党和政府、感激农机局历届领导对我这个孤寡人家的关怀和照顾。
如今,我年岁已大,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及冠心病;胃部还做过大手术。多年来,经常去医院看病,每天都得吃药,医药费占去了我大部分有限的遗属生活费,(遗属生活费每月95元)因此,我的生活日益艰难,生活特别困难。眼下,年关将至,为了能使我过一个安静平和、不再为吃喝犯愁的春节,为此,特向农机局领导提出困难补助申请,请您们根据我的目前处境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我顺利、心情愉快地渡过今年的春节。
申请人:宋淑兰
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工考办))
一) 单位呈报资料
1、在职前的工资批件;
2、死亡证明;
3、1993年前退休人员报93年工改表和历次增加离退休费批件等;
4、户口或身份证;
5、在校大学生校方证明;
6、居住地证明;
7、呈报表。
(二)经办人员审批事项
审核各类档案资料,根据鄂人[2002]30号、鄂人险[1999]109号文件,确定金额与执行时间。
(三)承诺时间:随到随办。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5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800213 【实施日期】 19800213 【章名】 通知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
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章名】 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
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6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事发地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16篇:河北省事业单位死亡遗属补助
河 北 省 人 事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文件
冀人发[2007]70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
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期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的工作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与在职去世的工作人员一样,补助费由支付工资和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补助审批表(单位、遗属各存一份),经死者生前单位群众评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事部门审批。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上述补助费,分别从死者生前单位的行政费、事业费中支付。如果原单位撤销、合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掌握。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 北 省 人 事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二OO七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福利
补助
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6月11日印发
附 表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市名称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庄市220
秦皇岛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沧州市190
张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邯郸市190
第17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
本人佟胜兰,是离休职工赵敬秀的家属,出生于1934年,现年79岁。赵敬秀因病去世,我无经济来源,再者体弱多病,生活困难。特申请遗属困难补助。望予以批准。
申请人:佟胜兰
2013年4月22日
第18篇: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鲁人社发[2012]23 号 东省财政厅
文件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
二 〇 一 二 年 五
(此件依申请公开)
九
月 日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人发[2005]22号
文件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水平的变化,现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中的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为此,我们对原规定作了修改补充。现将新修订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在
1、
2、3项几中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有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依次性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发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19篇: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审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审批
一、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批
1、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根据民发[2011]192号文件规定: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另外,丧葬费一律是一千元整
2、需要办理的手续:单位需提供去世人员的死亡证明原件加复印件(火化单、死亡注销证明或医院开具的医学死亡证明都可)、去世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单位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另外去世的离休人员还需提供93年工资改革时工资套改表。材料齐全后到干部调配科办理,拿《机关失业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批复》到人社局办理。
二、遗属补助的审批
1、遗属补助的对象:遗属补助的对象为:去世人员的父母和配偶(必须是无固定收入者,男年满60岁或不满60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女年满50岁或不满50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子女或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2、遗属补助的标准:根据鲁人社发[2012]23号规定: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标准执行。泗水县的遗属补助标准为:退休的每月450元,离休的每月585元,因公牺牲的540元。遗属补助由机关事业人员去世的下月开始执行。
3、遗属补助的审批手续:呈报单位需提供:遗属补助对象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收入的证明;呈报单位的遗属补助申请书(其中须注明死亡人员与遗属的关系,遗属补助对象的出生年月,符合遗属补助的条件,如:无经济收入或未满16岁);派出所提供的遗属补助对象的户籍证明;填写好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齐全到干部调配科办理遗属补助的手续,拿审批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到人社局办理后续手续。
三、存在的问题: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申请不及时,材料不齐全,对相关政策不了解,尤其一次性抚恤金数额较大,呈报单位在具体办理过程中更要认真仔细。
四、建议:一次性抚恤金的办理过程中,呈报单位要仔细核对去世干部的相关信息,做到准确无误,一次性抚恤金的批复报送过程中,呈报单位要妥善送达。遗属补助申请和无收入的证明呈报单位更要慎重,避免虚报现象发生。另外,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的申请过程中,必须是呈报单位的政工人事部门人员办理,死者家属不能代办。
第20篇:公职人员逝世申报遗属补助材料
教师逝世申报遗属补助材料
1:单位校长开据对死者的基本情况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死亡时间及原因、火化时间及地点、有无遗属等)
2:学校委派的参加火化仪式的证明人(2人,必有会计) 3:当地殡葬所的火化手续一套(3张)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据的户口注销证明(并在户口本上注销)5:财政局预算股开据对死者停发工资时间的证明
6:有遗属时,遗属与死者血统关系证明(户口本等证件) 7:死者家属的个人困难补助申请(直系亲属)
提交的材料均需原件及3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