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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追加申请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0 18:05:25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关于申请追加经费预算

关于申请追加经费预算

工作程序的规定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

近几年来,学院实行了经费预算管理,不仅维护了学院正常经济秩序,同时促进了学院各项工作有序协调发展。申请追加经费预算,也是经费预算的一种增加补充形式,应按规定纳入经费预算管理范围。现将申请追加经费预算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属学院发展的应急项目出现不可预测的因素或天灾人祸而要紧急追加经费预算的,须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书面申请的内容与格式包括:项目的名称、事由、实施计划与措施(含型号、规格、数量)、用款计划等,落款处加盖负责部门的公章。

三、书面申请应首先呈分管院领导审阅,由分管院领导做出批示后,送学院财务处。

四、财务处接到申请书后呈报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复审,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学院党政领导联席办公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追加经费预算申请必须经过学院党政领导联席办公会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执行。

六、财务处根据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的追加经费预算申请书,视学院的财力情况、项目的轻重缓急,逐步予以安排。

七、属各部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考虑不周或不认真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所造成经费短缺的原因,原则上不考虑追加经费。

广西中医学院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推荐第2篇:追加被告申请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邢台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武庆平

被申请人:胡双菊,女,汉族,邢台县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系被告郑建飞的母亲。

被告:郑建飞,男,汉族,邢台市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

申请事项:

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判令被申请人胡双菊与被告郑建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0元;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郑建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是胡双菊让其子郑建飞与我们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并且该《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履行了半年之久,在履行过程中,我们才了解到胡双菊才是该租赁场地的房屋所有权人,鉴于郑建飞与我们签约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因此该租赁合同纠纷与被申请人胡双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邢台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08年9月8日

推荐第3篇:追加工龄申请

追加工龄申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沙湾五中教师马文珍,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3日,身份证号654223197512231825,系老沙湾镇居民,本人自1998年9月开始授老沙湾镇教办委派到老沙湾镇中心学校代课,直到2001年7月正式分配工作,特申请追加1998年9月----2001年7月期间的工作工龄。望上级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推荐第4篇:追加天梯授权申请

关于南京天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追加银票贴

现授权的申请

六合区联社:

南京天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9日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顾钢,每年均办理年审。该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800万元,主要从事自动化产品的成套、外贸进口等。该公司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齐全、有效,在我社开立一般帐户,符合我区联社的借款人主体资格,在我社有短期借款100万元,并陆续办理过多笔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信用良好。我社曾在年初为其申请贴现授信300万元。通过近3个月的运作,已为其办理因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30笔,余额近260万元。同时我社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也让其改变原来只贴二小票(小金额、小银行)为所有票都在我社办理。

该公司客户多以中石化、中石油、钢铁、电力中的大中型企业为主,其中包括沙钢、凯迪电力、扬子石化等大型公司,江苏梅兰、泰州青松制冷等大型公司。票据的前手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加上是很行承兑汇票贴现,因此票据的到期兑付风险很小,属低风险资产业务。为了简化手续和环节,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服务,我社申请为该企业贴现的授权调整为1000万 1

元,即该企业在我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授权额度为1000万元(余额),由我社负责查询、审票、审查票据交易的真实性、贴现审批、发放、到期托收等一整套操作。

我社的风险控制程序:程平负责查验票据、王学梅负责票据查询、查复,赵小忠负责票据交易的真实性审查、李强负责审批、赵小忠负责贷款的发放、王学梅负责票款的到期托收。以上环节人员均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我社曾对南化、扬子、红太阳、苏宁环球等企业办理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据贴现业务,进行过上述程序运作,由于我社以上人员对各环节业务较为熟练,没有出现责任问题,风险控制程序有保障。

以上申请,请审示!

大厂信用社

2007-6-52

推荐第5篇:某追加工龄申请

XX市XX局职工XXX追加工龄的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XX市XX局职工职工XXX,男,汉族,出生于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家住XXXXX,本人自XXXX年XX月在XX市XX县XX乡从事XX基层工作,在此期间考核均为合格。于XXXX年XX月通过参加XX市XX公开招聘考试,考入XX局XX岗位,由于在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期间从事XX基层工作,产生的工作工龄,望上级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 :XXX 电话XX)

推荐第6篇:申请追加被告书

申请追加被告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潘雄敏、楼冬仙、杨宝叶、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张淇涞、毛玉蓉、兰溪市欧翰隆家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保证担保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民事诉状》中遗漏了被告朱晹晔,朱晹晔已在银行贷款的相关文件上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签字,并且承诺:“本人是申请人潘雄敏的配偶,同意申请人向贵行申请贷款,本人承诺作为共同债务人以共同财产清偿。„„”因此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时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向贵法院申请追加朱晹晔(潘雄敏的配偶)为共同被告,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申请人:杨宝叶委托代理人:丁鹏臻二O一四年四月六日

推荐第7篇:申请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xx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职业:餐饮业服务员,电话:18222058199 ,住址:天津市xx28号。

被申请人:天津xxx锁店,法定代表人:xxxx注册号:xxx地址:南xxxxx

电话:xxxx

9、xxxx6。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xxx店为xxx诉x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诉x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因被申请作为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用人单位,拒不给申请人开具误工证明,并且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也与被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为便于贵院依法查明本案的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被申请为本案的第三人,望予准许。

此致

天津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鲁宏律师 18222058199

2013年月

推荐第8篇: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栋X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是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栋X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

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当事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分别列出)。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变更)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为(2012)深福法执字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X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XXXX法院(2013)深福法民X初字XXX号判决,XXX公司应当支付XXX给申请人。由于XXX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追加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XXX公司的股东,出资后不久,即把出资款抽回,没有实际出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特向贵院申请追加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为(2012)深福法执字第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XXX

XX年X月X日

推荐第9篇: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严某在工地上受伤,以雇佣关系为由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郭某提出其已将工地承包给李某,是李某雇佣了严某,要求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

对应否依被告郭某申请再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有观点认为:被告无权再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起诉时没有把李某列为被告,视为其放弃对李某的起诉,故不能再将李某列为本案被告。认为: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

1.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据此,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

2.程序上的追加不影响原告实体上的处分权。虽然原告没有要求追加被告,但对追加进来的被告,原告也可以放弃对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的处分权受法律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依此,如果原告放弃对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而法院查明该追加的被告承担部分责任,则原告不能将责任份额加于其他被告身上。所以,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荒唐的追加被告案

陈长根

J省某县级Y市法院(下称Y法院)在2005年9月8日应当事人A公司的申请,前来J市金融机构,办理财产保全措施。Y法院承办法官先前往J市工行某支行营业部(下称工行),查询了被告B公司的存款,由于该法官仅知B公司的户名,而不知银行账号,在工行花费了一番功夫,查询到了工行两个账号后,见其没有什么余额,就向工行下达了二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这两个账户。该法官在工行查询冻结后,又赶到J市交行营业部(下称交行),这时已近上午10点钟,同样由于不知B公司在交行的银行帐号,又费了不少时间,才查到了B公司的在交行的两个银行帐号,但这两个账号反映的余额也仅有几百元人民币。此时该法官要求交行提供这两个账号的当天资金走向,发现B公司在当天已从这两个账号中取款37万多元,Y法院的法官就认为,交行帮助B公司转移了存款,交行工作人员当面向Y法院来人提出,B公司是在你院来人查询之前取走了存款,交行完全是依法办事,怎么能说是帮助B公司转移存款,Y法院留下了冻结这几个账号的协助通知书后,就离开了交行。

Y法院承办法官回去以后,在同月15日以传真件形式向交行发来了一份函件,函件中称,交行帮助B公司转移存款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并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通知交行在收到函后三日内追回被转移存款37万多元,并视纠正情况追究法律责任云云。

交行领导接函后,立即将情况通报给本律师,征询本人意见,本人认为,应当立即向Y法院发出回函与该院进行沟通,本律师代交行拟写

了关于协助查询B公司存款有关情况说明,并于9月26日寄往Y法院。交行在说明中着重提出,

1、贵院来人查询B公司存款只提供了户名而没有提供具体账号,我行在贵院来人解释后,立即将B公司所有账号告诉了贵院来人,应该说是积极协助法院的工作的;

2、贵院来函说,你行提供了B公司两个账号,并提供了余额分别为113.26元、926.84元。事实上也确实是如此,在贵院来人查询之前,B公司已将有关款项取走。据我行了解,你院人员来我行之前即在9月8日当天先去了工行查询了B公司存款,这极有可能已惊动了B公司,B公司将自己的存款赶在你院从工行查询未果再在我行查询前这个时间段取走,我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未办理查询冻结之前,不能不给B公司办理取款手续。你院来函说是我行为当事人“转移存款”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交行这个情况说明寄出后,本以为此事应该就此结束了。然而,交行于10月15日又收到Y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寄来了三份法律文书(即“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追加被告申请书”)。看过这些法律文书,交行领导大吃一惊,Y法院竟然同意A公司追加交行为其与B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并向交行发出参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交行领导立马与本律师商量应对策略。本人看过这三份法律文书后,即向交行领导谈了几点法律意见,第一,立即向Y法院提出异议书,指明Y法院的做法的违法之处;第二,不管Y法院的做法如何不妥,我行仍应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和相应的法律文书;第三,在提出异议的同时向Y法院的上级法院即J省高院和W市

中院,提交请求对Y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紧急报告。交行完全接受了本律师的意见,与此同时,本律师收集了从工行和交行有关Y法院此次查询冻结的所有证据,并很快代交行拟写了上述异议书和紧急报告。下面将异议书和紧急报告的内容扼要介绍如下。

交行在10月26日向Y法院提交的《被申请人异议书》中指出,

1、本异议人不是A公司与他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与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追加本异议人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由于其追加行为使本异议人无端受到讼累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异议人保留对其追索的权利,至于A公司在申请书中所说的其在对B公司实施财产保全中,称本异议人有为B公司转移存款的行为从而以此理由追加为被告,这种说法是很荒谬的;

2、Y法院的举证通知书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而通知本异议人的,该法条的内容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异议人既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因为本异议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共同利害关系”,本异议人也不是本案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因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不存在所谓的“同种类”,所以Y法院以本法条通知本异议人参诉是有悖民事诉讼法理的;

3、Y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中第一条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这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33条第3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的精神相违背。为此交行要求Y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的规定,驳回A公司的无理申请,并作出撤销本异议人参诉的裁定。 在提交给J省高院和W市中院的紧急报告中,交行将Y法院的来函及后来的三个法律文书以及本律师收集的所有证据连同异议书一并作为附件寄出。在报告中,交行认为,第一,交行不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与A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权利义务关系,Y法院追加本行为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而该院明知其在诉讼保全中的情况,仍然对A公司的无理申请给予同意,作为人民法院纵容A公司滥用诉权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第二,在这种情况下,Y法院把协助执行人一个金融机构作为被告,强加进他人案件的实体审理中是明显的违法。而且Y法院作为执行人,我行为协助执行人,执行人审判协助执行人,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其审理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为此,由于Y法院在上述案件审理中的行为已经有违法律规定,我行为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规定,请求对Y法院在本案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交行在向Y法院提交异议书的同时,将有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书寄给了该院,本律师告诉交行领导,如不积极应诉,那将如同一句成语:“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正在等待Y法院告之何时开庭的时日中,2005年11月11日交行再一次收到了Y法院的特快专递,本人认为可能是开庭传票,拆开一看,

竟然是一份民事裁定书和三份解除冻结通知书。Y法院在裁定书中称,A公司于2005年9月22日申请追加交行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05年10月12日依法通知交行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05年11月11日A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交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A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交行的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A公司撤回对交行的起诉。三份解除冻结通知书通知交行即时解除对B公司在交行三个账户的冻结。

本律师和交行领导看过上述法律文书,都欣慰地相对而笑,古人说得好,条条道路通罗马。不管Y法院的裁定内容如何表述,只要依法维护了交行的合法权益,足矣。诚然,Y法院知错能改,也善莫大焉!(原创于2005年12月7日)

推荐第10篇:关于追加年电费预算的请示

关于追加2012年年电费预算的请示

矿业公司:

由于瓦房子地区进入7月中旬以来,连降大雨,到8月3日瓦矿五个井下采区防洪告急,8月4日井下车间被迫停产,全矿采矿全停13天,不得不全力防洪排水,投入水泵总功率达3210KW,新增排水容量1890KW(其中桃花园采区24小时排水,投入水泵总功率为1357KW)。全矿日均排水时间15小时,日排水量55200立方米(分2-3级排水),日排水用电达48150KWh。防洪前投入水泵功率为1320KW,日排水时间3小时,排水量3636立方米,日排水用电量3960KW。防洪后比防洪前日用电量多44190KWh,全力排水时间可达60天左右,预计排水期可持续90天左右,排水用电比常年多270万KWh,合计电费150万元。

恳请公司给瓦矿年电费预算追加150万元。

妥否,请批示。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11篇:增加预算申请

企管法律部调整预算申请

一、申请原因 1.柴木案件(再审)

2015年7月柴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再审阶段,公司、局法律事务部及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领导先后两次前往兰州处理案件。年初未将此列入预算。 2.卡杨案件(重审)

2015年11月卡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发回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由于该案案情较为复杂,连续数次开庭,导致差旅费增加。 3.多次参与合同谈判

2015年多次前往辽西北、宁连A

4、合福项目部进行合同谈判和法律风险梳理。由于本年度法律风险频发,因此诉讼以外的风险处理也相对较多,超出预算。

4.下半年法律事务部人数增加1人,差旅费相应增加。

二、调整增加预算金额

2016年,法律事务的差旅费比2015年3万元预算拟增加3.5万元。

鉴于上述原因,现我部门申请增加2016年差旅费预算至6.5万元,望领导批准。

第12篇:预算拨款申请

预算拨款申请

我单位因 ,申请下拨预算项目:部门编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经费 元。

单位盖章: 领导签字: 日期:

第13篇:追加支出预算审批制度建设推进方案

xx财政局

追加支出预算审批制度建设推进方案

为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预算追加管理,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财政追加支出预算审批制度建设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健全追加支出预算审批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成立财政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建立财政预算追加审批例会制度。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确实需要追加的支出项目进行专题研究和审批。

二、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严格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预算执行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机关运转、社会保障等基本支出,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需要。加强和规范全口径预算管理,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收入和安排的支出,必须全面完整地纳入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预算收支安排既要考虑实际需要,又要兼顾财力可能,做到综合预算、略有结余。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核定的定额标准进行安排,农林水、科技、教育和城市建设等项目支出,相关部门与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分配意见,经区长同意后实施。

本级财政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了自然灾害等特殊因素外,一般情况下不追加预算。对于追加预算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区级相关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应当有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规划(重点项目还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向区财政局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书面申请;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申请,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和年度财力情况,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报区人民政府,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审批,特别重大事项需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区人民政府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

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对擅自安排支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精打细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追加经费,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监督管理

对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追加经费,区级相关部门对审批通过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并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对专项经费使用的

跟踪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突发事件,灵活处理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可由申请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后,区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

第14篇: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法律条件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法律条件

(民事审判二庭 李杰、褚春环)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57条规定中的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的是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告作为一方当事人据此应当有权利申请追加被告。但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对于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其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应当进行审查,区别对待。

1.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个人合伙、赡养等类型的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但其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如果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15篇:关于申请追加经费的报告

关于申请追加经费的报告

县政府:

从2004年独立办公以来,由于办公地点更换了多次,办公桌椅等设施损坏严重,加之***多年来办公经费缺乏,各项设施及设备始终没有得到很好改善。为了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恳请县政府帮助协调解决以下资金:

一、更换电脑及打印机费用

***现有电脑2台,打印机一台,均是多年前配置的,不但速度慢,而且经常出故障,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使用。按照省***关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现实办公的要求,亟需解决电脑8台、激光打印机2台。需要资金71,000元。

二、更换办公桌椅及卷柜费用

***现有办公桌椅均是2004年配备的,多数已经破旧不堪。亟需更换办公桌椅8台套,新购铁卷柜8个。需要资金29,000元。 以上两项共需资金10万元。 特此报告,恳请批复

第16篇:取证、追加、通知证人出庭申请

调取证据申请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申请人诉被告XXX合同纠纷一案,因有关部门保存, 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

证据1:AAA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察案卷

证明事实: 被告XX想瞒天过海,蒙骗销售被盗车辆的事实。 取证地点:AAA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特此申请

申请人:ZZZ 年 月 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 YYY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SSS 一案贵院已受理,被申请人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YYY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X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XXX系原告YYY诉申请人一案的证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本人向法庭申请通知该证人________出庭作证。 证明事实:证明原、被告债务形成违法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请贵院批准。 此致

AAA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

证人姓名 :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地址: 联系方式:

第17篇:工程监理费追加申请[定稿]

关于追加工程延期监理费用的申请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兹有本单位监理贵公司的XXXXXXX项目,于2013年8月28日开工,到2014年5月30日(合同工期2013年12月28日)进行了工程五方认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报XX质监站进行竣工验收,以及工程资料呈交档案馆。

本着该工程施工比较顺利,双方合作愉快,根据2013年12月2日签订的《建筑工程监理补充协议书》,现申请延期监理费40665.00元(大写:肆万零陆佰陆拾伍元整)(附计算方式)。(延期时间到2014年5月30日,以后不管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备案需要多长时间,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附:合同工期:2013年8月28日至2013年12月28日,共计120天;

合同每天监理费:32531.85元÷120天=271.1元/天;

实际工期:2013年8月28日至2014年5月30日,共计270天; 延期天数:270-120=150天;

延期监理费:150*271.1元/天=40665.00元。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4日

工 作 联 系 单

新疆军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公司2014年6月25日致函已收悉,关于函中所提事项,有施工图纸未能按时送达,甚至当时我的监理人员手中没有图纸等客观原因。不管怎么讲,我公司现场监理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鉴于函中所提内容,我公司负责人颉于飞经理亲自到施工现场向贵方施工代表调查、了解、询问,并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开会,指导工作,提出严重批评和教育,并作如下建议:

1、现场人员必须认真熟悉施工图纸以及现行规范和条例,做到事前控制;

2、加强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遇事多协商、多了解、多沟通;

3、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教育,严格执行图纸与施工规范,对不合格的施工产品,一定返工,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4、多向贵方现场代表及主管领导请示、汇报、沟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4日

第18篇:取证、追加、通知证人出庭申请

调取证据申请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申请人诉被告XXX合同纠纷一案,因有关部门保存, 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

证据1:AAA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察案卷

证明事实: 被告XX想瞒天过海,蒙骗销售被盗车辆的事实。

取证地点:AAA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特此申请

申请人:ZZZ

年月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 年月日出生,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 YYY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SSS 一案贵院已受理,被申请人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YYY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X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XXX系原告YYY诉申请人一案的证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本人向法庭申请通知该证人________出庭作证。 证明事实:证明原、被告债务形成违法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请贵院批准。

此致

AAA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附:

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地址:

联系方式:

第19篇:学术讲座预算申请

学术讲座预算申请

受理学院邀请,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副院长、普纳思研究院院长龙永红教授将于6月初来我校作学术报告。主要讲述大学数学(含经济数学)的授课方法、如何提高教师的讲课水平以及大学数学课程分层次教学的探索与实践等内容。本次活动受到校领导、教务处的大力支持,现就本次讲学所需各项经费提出以下预算:

1、

2、

3、

4、专家讲课酬金1000元;专家来邯车费300元; 预请专家出外游览、赠送礼品约需800元;(学校派车) 餐饮、住宿在校培训中心。

以上是本次活动的预算,感谢教务处的大力支持。

理学院2010年5月17日

学术讲座海报

讲座题目:大学数学(含经济数学)的授课方法及大学数学课程分层次教学的探索与实践等内容

主讲:龙永红教授

时间:2010年6月1日下午 15:00-17:30

地点:教务处学术报告厅

主讲人简介: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副院长、普纳思研究院院长龙永红教授苏新宁教授,男,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首席学科带头人,情报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南京大学信息技术开发研究所所长、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副主任、南京大学中青年学术骨干,《情报学报》等多种杂志编委,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南京工业大学、中南大学等数所高校兼职教授,出版著作20余部,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百余篇,承担并完成了包括国家863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江苏省规划项目等各类课题20多项。设计并研制了我国第一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从事信息处理与检索,信息分析评价,信息系统开发研究工作,成果卓著。

欢迎广大教师、研究生(请带上学术卡参加)和高年级本科生参加。

研究生院

科技处

学术期刊编辑中心

2009-10-12

第20篇:预算资金申请管理办法

预算资金申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月度资金计划的准确性,更好的调度和安排资金,达到部门自控、事前规划、有效统筹的目的,规范费用的支出程序,提高管理水平,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部作为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对各部月度资金预申请进行汇总、审核,对不符合国家财务制度或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财务部有权不予列支。

第三条 月度资金预申请是对支出的控制,各部门次月须发生资金支出的,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提报部门月度资金预申请。

第二章 申请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已下达的部门年度预算、季度分解、累计执行情况及下月支出计划,于每月25日前填写“年月资金预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月度资金预申请表)”,每月报下月资金支出预申请,次月按实际执行、逐月滚动调整报下月预申请。

第五条 归属各部预算内的成本费用项目,由各部直接上报资金申请;各部发生归口费用的,应向归口部门提报资金需求,由归口部门统一向财务部提报资金申请(参照年

月资金预申请表“填报部门”栏)。

第六条 各部应在本部门年度预算内申报资金,确须发生预算外支出的,按规定填写“公司预算外资金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财务部备案后,方可申请资金。

第七条 各部须核实申请资金的准确性,因部门原因多次申报资金不执行的视情况进行考核;当月未申请或逾期申请资金的,财务部按规定可不予列支,确属紧急或临时支出的,由财务部在总体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列支。

第八条 上月申请资金实际未执行,延迟至本月支出的,本月须重新申请资金。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九条 各部月度资金预申请表应在每月25日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财务部。本月部门无资金支出的,须报送空表。纸质版须经编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条 财务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部月度资金预申请表的审核,并就审核存在异议的项目通知各部门。同时将汇总、审核后的资金计划报公司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部门预算员、报销员应负责或配合月度资金预申请工作。部门月度资金预申请表的编制人,应于每月20日核查本月度申请资金的执行情况,如有未执行金额较大

的项目,应及时反馈财务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年月资金预申请表

预算追加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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