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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抚养费申请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1 15:07:03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销售指标降低申请

关于石狮购物中心销售指标申请

石狮总部一楼购物中心,在严谨努力的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但就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完成公司的销售指标确有难度,主要有以下三点:

1.天气原因:今年平均温度均在17℃以上,直接导致棉衣,羽绒服,羊绒等高价位商品销售困难。

2.客流原因:相比往年,今年明显客流少于去年,据店铺统计每天进店人数均在100人次左右,客流远低于往年。

3.市场原因:到处都是特卖,大小特卖点随处可见。加上电子商务的兴起,对实体零售店的冲击影响。

由以上三点致使今年石狮购物中心店,店员旺季工资只有2400元左右。

例:以13年12月份为例,购物中心共15人,12月共销售1028681元,完成指标的54%,抽成为:1.5%,总提成为15430元,平均每人1028元提成。

陈XX;底薪1200元+岗位补贴50元+满勤奖100元+抽成1028元=工资2378元。

例:12年12月份,购物中心共22人,共销售1912840元,完成指标的80%,抽成为:4%,总提成为76513元,平均每人3477元

章XX;底薪1200元+满勤奖50元+抽成3477元=工资4727元

相比往年工资确实低了很多,加上石狮购物中心上班为每天10小时,致使店员情绪低落。为体现公司领导对底层员工的关怀,重新提起员工的激情,从而提高销售业绩,故向公司申请降低销售指标。原12月份指标为:190万,元月份指标为:180万,现申请指标调整为:12月份指标:120万,元月份指标:125万。

如按以上调后工资如下:

例:以12月份为例,购物中心共15人,12月共销售1028681元,完成指标的85.7%,抽成为2.5%,总提成为25717元,平均每人1714元提成。

陈XX;底薪1200元 +岗位补贴50元+满勤奖100元+抽成1714元=工资3064元

望批准!!!

福建分公司:

2014.1.5

审核: 审批:

推荐第2篇:采购部成本降低奖励申请

采购部成本降低奖励申请

一、说明:为有效管控成本,激发采购人员采购成本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拟制定本奖励提案

二、奖励内容:包材、原辅料、广宣品及办公用品与上年度最后一次采购单价核算成本降低额度奖励

三、奖励人员:采购部全体人员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采取月度奖励提报制。即:次月15号前提报上月奖励)

五、奖励方式

1、原辅料:按上年度最后一次采购价,如单价降低10%,按差额总额奖励5%

2、包材:按上年度最后一次采购价,降低5%,按差额总额奖励10%

3、办公用品及广宣品:按上年度最后一次采购价,降低5%,按差额总额奖励2%

4、奖励提取方式:由部门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自行核报

六、奖励提报流程:部门提报---财务审核----总经理批示----部门核报

七、后附成本降低分析表及奖励部门发放分配表

请批示

采购部2016--3--1

推荐第3篇:申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报告

申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报告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犍为县黄家超市成立于年,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始终贯彻“诚信为本,品质为尊,服务第一,顾客至上”的经营管理原则。

面对当前国内经济复杂多变的形式,我企业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开业至今我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在面临种种困境的情况下,我公司仍把社会保险费用按期如数上交,也没有采取裁员措施,企业目前仍保持在30人左右,2014年以来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侵权行为。

考虑到我公司目前的状况,自身努力的力量很是单薄,在我们面临困境的情况下,目前成都市针对社保方面出台了政策扶持“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并且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因此我企业殷切地希望社保局给予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支持。我企业希望领导可以重视目前企业遇到的资金流动难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我企业摆脱困境。所以希望领导给予重视、给予帮助、给予解决,尽快带领我们企业走出经营中的困境。

犍为县黄家超市华阳一店

二0一四年九月四日

推荐第4篇:申请降低贷款利息报告

申请降低贷款利息报告

萍乡市信用社:

我单位********成立于2010年,近年来一直与贵社合作,公司于2013年在贵社办理贷款叁佰万元,期间公司诚实、守信。现请求贵社在我公司贷款利息上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将利息作出相应调整。在此感谢贵社对我公司的关心和支持。

******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5篇:自愿申请降低社保基数申请书

自愿申请降低社会保险基数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XXX身份证号:22222222222,。我已全面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内容,现由于本人个人原因,我自愿申请自2017年1月起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基数,最低核定基数为本人的核定基数。

本人愿意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自愿放弃缴纳原社保基数应享受的全部福利待遇。

本人保证在任何时候及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对贵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特此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推荐第6篇:抚养费纠纷

简述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在抚养费纠纷案中的正确运用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思想得到极大的解放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思潮、不良习气不断滋生;青少年青春期的性道德教育环节的跟不上,引起的青春期性行为和婚前同居增加;重婚、婚外恋等无效婚姻数量增多„„这些使得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已成为当今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呈高发之态势。由于此类案件的根本特性所致,在审理过程中往往证据严重不足,亲子鉴定成了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证据。然当事人往往会拒绝亲子鉴定而法院又无权强制其配合做亲子鉴定。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在此类案件中的正确运用显得如此之重要,最终得以实现“切实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保证其健康成长”的根本目的。本文特结合具体案例加以阐述,以引起法律界同仁对此类案件的重视,同时也关注该孩子群体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亲子鉴定推定

典型案例

2004年,黄某和左某确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期间,双方共同租住在一出租房内。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黄

某随左某一同去了左某的老家看望其父母,左某将黄某介绍给了叔叔、婶婶等亲戚。之后,左某也随黄某到老家过春节。

2006年3月,双方协议分手,此时黄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黄某将怀孕的事告知左某,但双方已经无意再继续共同生活,所以,在黄某父亲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左某赔偿黄某医疗费、交通费、精神赔偿等费用,左某声称自此后对黄某的人身安全及其他事宜概不负责。

黄某本来打算到医院堕胎,将自己与左某的这一段感情作个了断。遗憾的是,当黄某到医院做术前检查时,被医生告知:黄某的身体不适合做引产手术,否则将有可能导致以后不能生育。无奈,黄某放弃了手术,重又回到杭州,并将此事告诉左某。然而,左某得知此消息后却避而不见。

为了保证母子平安,无奈之下,黄某在父母等亲人的安排下,匆匆与一个地处偏远山区的男子彭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并疏通关系,领到了准生证。

黄某在生育后不久就将儿子的事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了左某,但左某从来未曾看望过儿子,也从来未承担过儿子的抚养费,还以各种借口恶意中伤原告。

黄某几次找到左某,但左某仍然避而不见,一直不肯与儿子相认。黄某带着儿子千里迢迢到了左某的老家,左某的父母不在家,其叔叔、婶婶接待了母子俩。由于孩子相貌长得酷似左某,因此甚得叔叔一家的喜爱,还拍了合照以作为留念。住了几日,左某的父母仍未回家,

黄某只得返回老家,将儿子交给父母亲,自己回到杭州打工。后又几次到左某的单位寻找,左某均避而不见。最终,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被告与孩子进行亲子鉴定,法院通知被告后,遭到其断然拒绝。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照片、协议书、医院检查报告、新生儿出生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初步证明原告和被告恋爱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的事实,进而可以证明被告左某系孩子的生父。被告虽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时间进行亲子鉴定,故依法推定被告与孩子之间亲子关系成立。孩子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被告左某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稳定,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的诉请合法合理,应予支持。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左某上诉,2011年元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本案的审理判决,对于有效处理当前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无疑是很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同时也很好地保护了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及我国实行的儿童优先原则。对于本案的判决,笔者深表赞赏。

据调查,当前引发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基本上是女方代表孩子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其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较为常见:

1、恋爱期间,双方对感情关系的处理不够冷静,以致越轨偷食禁果,女方生下孩子,男方逃避责任;

2、因严重的“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不惜违法、违反道德规范,借腹生子,而女方生下了女孩,遭男方抛弃。

3、因“包二奶”等不良行为留下后遗症,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无着落。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事由,男女双方交往均存在隐秘性,一旦发生纠纷,女方要求维权,最常见的便是证据严重不足。之前卿卿我我、如胶似膝之时,绝想不到为埋下的日后隐患留下证据。以至于在追索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案例中,亲子鉴定成了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证据。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拒不进行或者消极妨碍亲子鉴定的进行时,能不能强制进行鉴定。因此,一旦当事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无权强制要求男方进行亲子鉴定。这无疑成了此类案件中原告方维权难的症结所在。也正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在此类案件中的正确运用显得如此之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司法解释正是运用了妨碍举证的推定制度。推定在证据法上具有重要作用,推定通过变更证明的主题,用对前提事实的证明较容易地完成对本来相当困难的推定事实的证明,从而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的存

在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七十五条通过对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而推定该证据内容所证明的并且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主张是成立的,据此减轻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妨碍举证一方,这一规定,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的。〔1〕

然本案中还有一节,孩子的出生证明上父亲一栏赫然写着彭某,且彭某曾与原告黄某办理过结婚手续。也就是说,彭某也有可能是孩子的生父。在这种情况下,直接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似乎对左某太过草率,对其不公平。且为了合理、正确运用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法明传1998第208号)。因此,法院对于该答复中“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内容予以充分的考虑,要求原告必须提供排除彭某为孩子生身父亲的证据。在这关键时刻,黄某提交了当地法院的彭某与她的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双方在当地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之后按农村习俗办酒,婚后双方之间没有夫妻生活,未共同生育小孩,因此法院依彭某的要求判决其与黄某离婚。据此,本案中合理排除了第三人(即彭某)为孩子生父的情形。

综合分析本案不难看出,

〔1〕《贵州民族学院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总第93期),《由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案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亲子鉴定

制度》,雷明光、李莹著;

早在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中,该原则就被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更是明确规定了“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我国实行的儿童优先原则

推荐第7篇:抚养费通知书

云 南 省 禄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通知书

杨会芹:

普天富申请执行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的(2004)禄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普天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普天富支付其抚养婚生女生活费300元。 上述款项可直接交到本院立案庭或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禄丰支行;用户名:禄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款;账号:2516044429200028991.)。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如实申报财产、转移(隐匿)财产、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处15日以内拘留、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追刑事责任。强制措施、司法处罚和刑事处罚不折抵本案义务。

特此通知

禄丰县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电话:0878—4142949

联系人:刘正贵

推荐第8篇:抚养费协议

抚养费协议

经男方(代表家长)次仁松觉和女方娘珠(母亲)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1、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捌佰元整)。

2、支付时间为2014年6月到2031年9月(孩子18周岁)。

3、孩子为双方共有,男方随时有权定时或不定时的看望孩子或带宿几天,女方不得有意义,如女方不同,男方有权停止支付抚养费。

4、孩子的抚养费存款卡由男方家长保管,存款信息由女方管理,如男方无按时存款或有中间提款现象,女方有权摧款或实行其他法律措施,孩子年满18周岁时(2031年9月5日),男方把存款卡还给女方作为孩子抚养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9篇:特困家庭减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申请

特困家庭减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申请

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我们是文昌社区居民,我叫张勇,出生日期是1971年6月11日,我妻子叫姜雪红,出生日期是1975年5月15日。我们于1997年1月6日结婚,1998年4月14日生育第一孩,2007年7月7日生育计划外二个女孩(双胞胎),因为我无工作,在外打零工,无固定收入,妻子姜雪红也无固定收入,家庭收入不稳定,家庭特别困难,现申请减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希予以批准为感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文昌居委会社会抚养费征收评议小组意见

城关镇代征站:

张勇,姜雪红夫妇系我辖区居民,于2007年7月7日生育计划外二个女孩(双胞胎)。经调查本户及走访邻居证实该户夫妇均无工作,全家仅靠张勇在外打零工,家庭收入不稳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文昌社区居委会社会抚养费征收评议小组评议,意见如下:

建议城关镇代征站减低该户社会抚养费缴纳金额为30000元。

评议小组成员签字:

文昌社区居委会 2012年2月22日

推荐第10篇:降低质量保证金交存数申请

降低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的

申请

神农架林区旅游委员会:

神农架发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在神农架林区木鱼镇楚林路35号登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开俊,电话:0719-3453456,经营许可证号:L-HUB10029。

于2012年3月6日向邮政储蓄银行木鱼支行缴存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于2013年5月13日将质量保证金转存至农业银行木鱼分理处,2014年6月10日向农业银行木鱼分理处追加缴存分社质保金5万元,截至2015年3月6日,我社质量保证金帐户共计缴存25万元,其中20万元缴存时间已经达到3年。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可降低50%质量保证金之规定。结合我社连续3年来经营过程中无上诉违规行为存在,现向神农架旅游委员会提出申请减少50%既10万元质量保证金缴存。

特此申请!望审核批复为谢!

2014年3月7日

第11篇:关于申请降低销售任务的报告

关于申请降低2006年度销售任务的报告

公司领导:

06年的第一个季度,销售部是在严谨的工作程序下完成了各项工作指标,但就目前各部门的一些工作进程与公司的工作配合状况来看,完成集团公司对西现代城项目部下达的2006年度销售指标1.5亿元(人民币)是确有困难的。具体原因如下:

一、工程进展问题

1、工程工期的延缓,是直接导致销售进度缓慢的原因。西现代城原定于2月份开始施工准备,但目前在4月份才有可能启动。由于工程进度的推迟,直接导致销售证件无法按照原计划时间内取得,而且工程部现在也无法给出确切可达到办理预售证条件的时间,致使原定的销售计划无法正常实施,直接影响销售进程与回款速度。

2、目前多层、小高层的预售证取得都受到工程工期的影响,尤其是小高层,可能将到2006年下半年才能拿到,如果没有预售证将无法正常签约,从而直接导致现金回款速度。而且小高层总销金额占总体的比例较大,这样一来,如果小高层的预售证在9-10月份才能拿到,距年末只剩下2-3个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想消化体量这么大的销售及完成回款任务,几乎是不太可能的。

3、由于受工程进展迟缓的影响,前期已进行内部认购的三批客户中,或多或少出现反复现象,目前已有部分客户通过各种渠道与方法要求我公司给予退房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影响我们的后期销售。

二、销售道具问题

1、西现代城售楼部的建成时间,原定于2006年4月20日装修完毕,但依照目前的进程,售楼部于5月份投入使用也有一定的困难。售楼中心是体现楼盘的整体形象工程,延期建造必定会对销售造成一定量的损失。没有售楼中心,只依靠前期一些宣传,客户无法看到具体规划及户型,如果时间较长,将会损失一部分客源。按照全年销售的黄金周期来看,售楼部的投入使用也错过了销售当中的第一个旺销期,加上夏季天气原因,势必会给销售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2、样板房也是有力的销售道具,在不同的销售周期提供风格各异的样板房会给销售带来很强的促进作用。但目前依然受工期延滞的影响。

三、团购项目问题

1、原定翠竹苑的团购项目由于受部分政策的影响导致未能与多家团购单位达成最终共识,可能造成公司项目的内部冲突。

2、目前已经团购的单位虽已进行前期付款工作,但翠竹苑项目的迟迟未动工,恐会导致预售条件的延迟取得,进一步的回款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四、资金保障问题

1、公司多个项目的同时启动,不能保证本项目部的专款专用。

2、公司前期项目遗留的工程款项及多种销售拖欠费用均不能得以妥善解决,虽然现在已有所改善,但诸多的遗留问题无法很快的得以解决,耗费人员大量的精力,而且造成很多工作处在极其被动中。

3、每月资金预算均未能按照计划中执行,广告推广费用一降再降,对整个推盘节奏带来很大的阻碍。

4、资金量的保证力度降低,直接影响工程进展速度,从而导致销售量的减少。

五、前期项目遗留问题

1、金色嘉园的大量遗留问题列项已在相关报告中有所体现,在此不再一一列举,但遗留问题所造成的影响及耗费的人员精力,对原本就有限的销售部人员来说是一项很大的工作量,不但要兼顾全年的销售工作,还要进行部分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以及各个项目的售后服务、问题解决等多项事宜,同期还要抽出部分人员开展招商工作。由此造成的精力损耗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销售进程。

2、前期项目所带来的一系列遗留问题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对整个客户群体的影响,况且我们的消费群体区域性极强,加之信息时代超强的传播力,那么消除负面影响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与困难,如果处理不及时和妥当,同样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带来销售阻力。鉴于以上原因,项目部认为完成原报的销售任务已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建议将2006年度项目部销售指标由原1.5亿元调整至

亿元。

建议当否,敬请公司领导批示为盼。

西现代城项目部销售部

2006年4月1日

第12篇:抚养费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拖欠的抚养费元,并一次性支剩余年的抚养费,共计元。

2,备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和于年月日结婚,原告在年月日出生,被告和因感情不和于年月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扶养,被告每个月向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元,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由被告和各承担一半,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在离婚后被告多次拖欠因该支付的抚养费,现自年月起已累计拖欠元,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让被告履行一个做父亲的法律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元,同时鉴于被告在此之前的拖欠行为,为了保障原告日后的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在18周岁之前每月的固定抚养费(不包括重大花费部分)元一次性支付,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高青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原告身份证1份

被告和的离婚证复印件1份

被告和的离婚协议1份

第13篇:抚养费执行申请书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一: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生于19xx年1x月xx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石宝镇xx村5组10号,身份证号码512223xx1xx16xx。联系电话xxxxxxxx,8580xxxx。

被申请人:xxx,男,生于19xx年4月9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东溪镇兴旺村二组5号,身份证号码:51222319750xxxx,联系电话:(0)158xxx5037xxx,547822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忠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忠法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该判决履行给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生女xx的抚养费。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于2003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女儿xx,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扯皮,于2008年12月18日经忠县人民法院以(2007)忠法民初字第908号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申请人xx抚养,由被申请人xx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支付至18岁为止。判决生效后,至今被申请人xx未支付抚养费。为此要求被申请人xxx支付2008年和2009年度抚养费共计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支付其抚养费共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特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上述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二: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345字)

申请人:a,女,××岁,×族,××省××县人,××县第××中学学生,现住××县××路××号。 法定代理人:b,女,××岁,×族,××省××县人,××县××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c,男,××岁,×族,××省××县人,××县××厂工人,现住××县××路××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增加抚养费一案业经××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19××)×字第××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应祥述,此略。)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被申请人c每月继续给付申请人a子女抚养费××元。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三:离婚子女抚养费执行申请书>>(369字)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2008年8月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赵某,男,汉族,1982年5月8日生,某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小区。

被申请人:李某,女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石家庄某某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小区。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由被申请人负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赵某与李某之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业经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 )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每月支付儿子赵某某抚养费600元(自 年 月起至赵某某独立生活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法定代理人: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14篇:抚养费执行申请书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3篇

(345字)

申请人:a,女,××岁,×族,××省××县人,××县第××中学学生,现住××县××路××号。 法定代理人:b,女,××岁,×族,××省××县人,××县××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c,男,××岁,×族,××省××县人,××县××厂工人,现住××县××路××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增加抚养费一案业经××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19××)×字第××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应祥述,此略。)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被申请人c每月继续给付申请人a子女抚养费××元。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三:离婚子女抚养费执行申请书(369字)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XX年8月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赵某,男,汉族,1982年5月8日生,某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小区。

被申请人:李某,女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石家庄某某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小区。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由被申请人负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赵某与李某之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业经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 )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每月支付儿子赵某某抚养费600元(自 年 月起至赵某某独立生活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法定代理人: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15篇: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一: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请求:

事实与理由: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关于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执行申请书>>(308字)

申 请 人: 所住地: 电 话:

被执行人: 所住地: 电 话: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一案,经***市***法院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书,现被执行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贵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抚养费,共计***个月***元。

2、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费。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年***月经贵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被申请人从未按生效判决付给申请人一分抚养费,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与孩子的生活处于极大困境,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如下: *******

此致

敬礼

执行申请人: 委托人: ***年***月***日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三: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665字)

申请人:xxx,女,生于19xx年1x月xx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石宝镇xx村5组10号,身份证号码xx1xx16xx。联系电话xxxxxxxx,8580xxxx。

被申请人:xxx,男,最新收养法。生于19xx年4月9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东溪镇兴旺村二组5号,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0)158xxx5037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忠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忠法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该判决履行给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生女xx的抚养费。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于20XX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女儿xx,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扯皮,于20XX年12月18日经忠县人民法院以(20XX)忠法民初字第908号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申请人xx抚养,由被申请人xx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从20XX年1月1日起支付至18岁为止。判决生效后,至今被申请人xx未支付抚养费。为此要求被申请人xxx支付20XX年和20XX年度抚养费共计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支付其抚养费共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特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上述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xxxx年八月十四日

第16篇:子女抚养费协议书

协议人: 男 1976年1月出生 教师

身份证号

协议人: 女 1978年12月出生 镇政府干部

身份证号

协议主题:增加子女抚养费

协议时间 2009年3月19日

协议效力:协议之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或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协议内容:协议人xxx和x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孩子(xxxx 男 2002年11月20日出生)的抚养 权继续归。。。。

二、xxxx对孩子(xxxx 男 2002年11月20日出生)的抚养费增加到每月600元(陆佰元)人民币

三、给付方式:每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如果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承担追加抚养费30%的责任

五、因工资未到位、患病、家庭特殊原因可以延迟给付

六、如有其他应时事宜或未尽事宜,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和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

协议人签名: 协议人签名:

2009年3月19日 2009年3月19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母子双方个一份,监护人一份,需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第17篇:遗腹子索赔抚养费

遗腹子索赔抚养费

(2008-09-16 18:14:53)

转载

标签:分类: 典型案例

杂谈

孩子出生的前4个月,父亲在一场车祸中不幸身亡,那么在这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遗腹子能否获赔抚养费?几天前,遂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刚满1岁的孩子小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一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肇事者赔偿抚养费,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6年10月10日晚,遂昌人张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从遂昌一货运服务部开往遂昌妙高镇。晚上9时半左右,货车就在将要到达目的地的时候,与一辆摩托车相撞,结果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刘某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该起事故,交警责任认定为:张某驾驶制动不良的车辆,途经案发路段借道通行时,未注意观察,让本道内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刘某意外去世时,刘妻廖某已经怀有好几个月的身孕。2007年3月,廖某产下孩子小阳。

2007年4月,遂昌县检察院向遂昌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此后,刘某的父母、妻子以及才1岁的遗腹子小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共赔偿65万余元经济损失,这其中包括遗腹子小阳的抚养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遗腹子的抚养费问题成了主要的争议点。被告人张某提出,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关于遗腹子抚养费的赔偿标准,因此刘某遗腹子的抚养费应该从原告的主张中剔除。

对于张某的抗辩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遗腹子的扶养费赔偿标准,但《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谓“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该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为此,法院认为,张某应该对刘某的遗腹子出生后的抚养费,予以赔偿。

遂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判处张某赔偿死者刘某父母妻儿的经济损失,包括刘的遗腹子小阳18年的抚养费共计47万余元。

点评意见

这个案子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 “遗腹子”能否作为法律上的赔偿权利人以及遗腹子抚养费的赔偿依据问题。

首先介绍两个概念,第一个概念,什么是胎儿?一言以蔽之,“胎儿者,在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时止,谓之胎儿。”第二个概念,什么是遗腹子?按照惯常理解:遗腹子是指在母体中尚未出生时,父亲即已去世的孩子。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按此规定,孕育中的胎儿当然不享有权利能力。且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仅在《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可见,我国现有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仅限制在继承这一范围,根本没有涉及到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如果胎儿对其受孕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在出生之后行使请求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将找不到法律依据。所以,实践当中,遇到本案情形,通常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事故发生时小阳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不属于死者生前的扶养人,因此,不得主张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小阳的赔偿请求正当合法,应予支持。那么,我们支持或同意哪种观点?笔者同意法院的判决,认为小阳主张抚养费的赔偿请求权是合理合法的。

理由一:胎儿乃未来之民事主体,其未来民事利益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们知道,胎儿依自然的生理规律在正常发育的情况下是必然出生为人的,故胎儿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从胎儿到出生为自然人的阶段,是人类普遍认同的人类生命发育的自然规律。人出生时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民事法律主体。故,孕育中的胎儿乃未来的民事法律主体。在其未诞出前,其未来之民事利益应受到法律的确认和特别保护;在其诞出后,以自己作为权利主体主张赔偿请求权。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这一法律精神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胎儿作为未来民事主体的未来民事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它同样应适用于其他一切有关胎儿权利的案件处理之中。“关于受害人死亡时遗留的胎儿,国外立法一般都把其作为间接受害人,这是一个通例,也是一种特殊保护。因胎儿还没有出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故胎儿作为间接受害人,实际上是法律的延伸保护。表面上是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实质上保护的是未来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否则,不符合民事主体未来的利益。

另外,胎儿作为未来主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胎儿活着出生为前提的。因此,对母体中的胎儿而言,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期待权。所谓期待权是指取得特定权利部分要件的主体所享有的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要件的实现而取得特定权利的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如果胎儿活着出生,则该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其所享有的期待的尚未实现的民事权利便归于消灭。由于胎儿地位的特殊性,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也具有特殊性。胎儿在出生为自然人以后,由父母承担法定的抚养监护义务就是必然的,所产生抚养费也是客观存在的。

理由二:我国法律对遗腹子抚养费的赔偿依据。

胎儿在出生为自然人以后,由父母承担法定的抚养监护义务就是必然的,所产生抚养费也是客观存在的。本案中,小阳出生后,原本完全可以享受来自父母两个人共同的关怀照顾,却因一场意外车祸使小阳成为遗腹子,从出生时即失去了父亲的关爱,导致小阳抚养权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某以其父车祸去世时小阳

没有出生为由,认为小阳出生后小阳抚养费问题是其父死亡以后发生的,而拒绝赔偿抚养费。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无法保障小阳日后更好地生存下去。显然,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上述规定中“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及“由受害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的范围,可作法律上的扩张解释:既包括了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当有死者抚养,但因为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人,这也完全符合法律的本意。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遗腹子小阳十八年的抚养费是正确的。它通过保护遗腹子小阳合法权益的具体裁判,不仅直接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体现出法律的精神,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李庆军)

第18篇:社会抚养费用途

姚宏文指出,社会抚养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姚宏文同时表示,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是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并及时上缴国库。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在当地政府指导下,依法依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公开工作。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19篇:社会抚养费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及建议

受省《条例》修改课题组委托,本课题组承担的课题题目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及建议》。依法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必要的社会抚养费,既是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一种经济限制,又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社会抚养违法出生人口的经济压力。将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实际工作中,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却很难征缴到位。如何解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已成为社会特别是广大计生工作者关注的一个热点。下面,根据调研情况和实践工作,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成因作以分析,并就《条例》调整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一、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发展历程及其作用

在我国近三十年里,尤其是在推行计划生育之初,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相当难做,地方政策或立法中往往都对“超生”规定了经济限制措施。

20世纪80年代起各省地方立法中规定了对超过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要给予超生罚款。随后,各地在地方立法中先后将超生费更名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管理体制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处罚的标准随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和颁布,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二、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不足30%(见省调研报告),多年欠帐无法结案的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已成为困扰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突出难题。形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环境的原因,还有执法部门主观上的原因。下面,以鸡西市违法生育现状为例进行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全市1996年1月1日以来共立案2721例。其中一胎违法生育1639人,二胎违法生育835人,多胎违法生育247人。

鸡西市从96年开始,十分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始终坚持思想工作和依法办案相结合。在2721人违法生育者中全部征收有1027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7.74%;部分征收的有1166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2.85%;末征收的有36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13.38%;末送达征收决定书的有16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6.03%;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有2073人,占所缴纳社会抚养费总数的76.1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21人,占总数的0.77%;末履行的有627人,占总数的23.04%。

1、征收原因分析

根据违法生育汇总结果分析:全市一胎违法生育1639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60.24%,在一孩违法生育中因不到结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916人,占一胎违法生育总数的56%,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723人,占一胎违法生育总数的44%;二胎及二胎以上违法生育1082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9.76%,其中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末经审批生育的280人,占二胎及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25.9%,占违法生育总数的10.29%;夫妻违反生育间隔而违法生育的132人,占二胎及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12.2%,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9%;不符合再生育规定而生育的670人,占二胎及二胎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61.9%,占违法生育总数的24.62% 。按违法生育原因分析表明,早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第一胎的违法生育行为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较大,而真正需要严格控制的不符合再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二胎以上的违法生育行为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却较小。

2、征收对象分析

1 根据违法生育对象的职业构成分析:全市城市城镇居民违法生育1187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3.62%;农村居民违法生育1534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56.38%;按照职业构成分析有工作单位的职工违法生育126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6%;个体私营或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的人员违法生育1024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7.6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违法生育1457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53.55%,无职业、无经济收入的人员违法生育11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19%。根据职业构成情况分析,农民和个体私营高收入人员的违法生育行为应然是主流。

3、征收主体分析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决定。虽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但在实践中多数地方委托乡镇具体征收,由于受法律素质、专业素质、道德素质、工作条件和地域环境的限制,乡镇级执法人员很难工作到位。从执法队伍上看,县(市)好于区,鸡西市六个区的街道办事处只有一名计生专职执法人员,因执法人员缺乏而无法委托执法,都由区级直接征收。由于城市管理的复杂性,漏征现象比较严重。

三、问题成因分析

社会抚养费增收不到位的危害和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一是造成超生带来的社会负担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二是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型;三是弱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力度,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四是造成攀比从重的负效应。许多超生对象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与未申请执行的超生对象攀比,认为其他对象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不全,自己也就不缴,无形中加大了执行难度,增加了社会抚养费的增收难度。五是在反复增收不到位,不但降低了法制权威、影响法律实施,也增加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支出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成本。

1、征收范围大,部分征收对象缺乏认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在违法生育一孩的法律责任中,群众对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胎的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不很认同,在这些人群中,确实有一部分外来女和本地人结婚,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需材料不全办理不了结婚证,对于这部分人,既然确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在达到法定婚龄的前提下,不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在违法生育二孩应负的法律责任中,对生育间隔问题反响较大,认为只要符合生育标准,不应该用四年的间隔来限定生育。有些群众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在没达到生育间隔怀孕后,用人工终止妊娠的方式对群众的身心健康都带来很大的影响,从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对没有终止妊娠的又无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终止妊娠,只能任其违法生育。在对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20%的违法生育是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只是未达到生育间隔的要求,对这部分群众征收三千元的社会抚养费,不能体现计划生育工作人性化的服务;三是在违法生育三孩的调查中,由于再婚夫妻想生育一个感情孩造成违法生育的占 50%,如果从稳定家庭感情的角度考虑,应该把这类因素考虑进去。

2、征收标准高,超过违法生育者支付能力。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结案率分析,截止200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未提高之前,违法生育一胎征收1000-5000元;违法生育第二胎征收5000-10000元,违法生育三胎征收10000-30000元;群众一次性全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37.74%,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42.85%,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13.38%。从2003年开始,违法生育一胎城市征收5000-10000元,二胎30000-60000元,三胎6000-120000元,征收的抚养费标准一胎提高了2-5倍,二胎提高了5倍,三胎提高了4-6倍。2003年至今,群众一次性全部缴纳社会抚养费占29%,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占20%,未缴

2 纳社会抚养费的占51%。同2002年以前相比,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降低了8.74.%,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降低了22.85%,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增加了37.62%,多年欠帐无法结案的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个别违法生育者主观抵触、故意逃避拖欠外,主要原因是由于征收标准高,而我省的城乡居民收入偏低。具我省的相关资料统计,我省2006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3552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182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逐年稳步上升,但仍低于全国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由于征收标准偏高,大多数收入偏低的违法生育人群无法缴纳,客观上造成了征收社会抚养费难、结案率低等现象的发生。

3、强制执行难,难以有效开展正常的执法工作。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从反复调查、取证到下达征收决定,需要反复几次深入当事人的居住场所。下达征收决定之后,能一次性将征收决定书送到当事人手中的占20%,一般都需要4-6次。这就要求必须有一定的行政经费来支撑。目前,有些地区基层单位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仅用于人员开资,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难以保障;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执法部门缺乏利益驱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影响了部门执法的积极性。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面临诸多难题。违法行为发生后,有的无钱不怕罚(征收),有的有钱就不交。由于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在计生部门履行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有的早已隐匿、转移财产,有的更换法人代表,造成无执行能力的状况,有些群众不配合计生部门的征收工作,甚至编理由,讲条件、讲价钱、有意拖欠,出现了征收“三难”。在反复说服教育不果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受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执行工作量、执行环境等条件的限制,使违法生育长期得不到处理。不仅使社会抚养费没有征收上来,同时还投入大量的执行费用。有的宁可行政拘留,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四、建议

建议一:体现法制统一原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计划生育没有国家立法的历史,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国家要求各省、区、市地方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2003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许多地方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鉴于此,提请人大修改《条例》中不适应的部分,在制度上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统一界定征收标准、对象,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缩小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标准的差异,实现法制统一。

建议二:强化制约性,继续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是生育调节的手段和重要措施。国家采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形式,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公民的法律责任,以此促进计划生育,达到抑制人口过快增长的目标,对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生育行为的一种调节机制,对于制约违法生育、平衡守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关系,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哪种违法生育行为,都要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建议三:体现补偿性,明确界定征收对象。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但是对违法生育行为的一种制约,也是对他们多生育子女给社会增加负担的一种补偿性收费。从补偿意义上讲,征收对象应当是违反法定数量多生育子女的公民,而不是违反法定时间生育的公民。对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数量多的公民,严格进行抚养费的征收。如果我们把部分缺乏认同的征收对象列入合法生育对象,会适当的缩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并且不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也会大幅度增加。因此,建议取消对达到法律婚龄而未办结婚证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建议在三个月之内补办相关手续,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条件未经审

3 批的,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未达到生育间隔,但实际已经证明间隔对生育数量是没有影响,因此,以不够间隔未由征收社会抚养费失去了立法的合理性基础。建议在以后的修改完善或者国家的统一立法中不作为征收对象,使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更见合理化、科学化,人性化。

建议四:体现可执行性,科学测算征收标准。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要统筹考虑社会发展状况、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及其制约能力。我省现《条例》对各种违法生育行为规定了上限和下限的明确额度,使当事人对违法以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比较直观的了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操作起来简单明了,便于执法和监督。不足之处在于不能体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几个要素,对个案特殊性考虑不够,按照一般收入水平确定的上限对高收入群体不会有制约作用。而且上限、下限的差距过大。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为基数,按一定倍数确定固定数额的征收标准。确定的标准既能体现补偿性,又能具有制约性。

对于违法生育一孩的,即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征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0.5倍征收。

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的4倍增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4倍征收 ,但前一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纯收入的4倍增收。

违法生育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的8倍增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4-8倍征收 ,但前一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纯收入的8倍增收。

第20篇: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

201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01-22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1、超生的;

2、符合生育政策,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而生育的;

3、未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4、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

2015年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拟统一征收标准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

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统一执法区域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撤销乡镇罚权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征收范围缩小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

《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增加调查环节当事人申辩禁加重罚

在2002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

而新《条例》则在此方面增加了数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征收、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此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明确“乱收费”下征费指标属“乱收费”

在2002年《办法》中,对于“乱收费”的标注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而在新《条例》中,则明确6种乱收费行为,分别是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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