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申请书

合同外单价申请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21 06:09:07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材料单价确认申请

材料单价确定 申请报告

建设单位:夹江县文体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监理单位:乐山博鑫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感谢贵建设单位对我公司的信任和支持,由我公司承建贵单位的夹江手工造纸博物馆成了改造工程建设项目。

自我公司项目部正式进驻贵工地后,产生部分原合同价内未含增加项目,部分增加项目单价现我单位请求贵单位对其进行单价确定(付单价确认表)

再次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

此致!

峨眉山市新坪建筑有限公司

2015年5月6日

推荐第2篇:三星合同单价协议书

协议书

发包方: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承包方:韩国三星工程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乙方)

本协议宗旨:就深圳赛格三星新厂扩建工程(下称本工程)之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及合同单价构成,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1、本协议书与2003年4月26日甲乙方所签订的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关系:

前述承包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第五条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组成条款,自本协议书签订后即行失效,其它条款依行有效。

2、本工程合同单价和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式:

1) 中建一局依据三星工程公司提供的用以报价的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并依据深圳市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的定额综合单价(或材料信息价)以及相应工程类别取费率进行报价。

2) 同三星工程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工程量及单价的合理性后报业主(SSG)。

3) 业主与其所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公司(QS 伟历信公司)对报价进行综合核实,并通过与三星工程及中建一局协商确定合同单价及合同价款(并作为本工程结算单价)

3、合价款的构成

1) 综合单价:以深圳市造价管理部门所颁布的定额和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以及相应工程类别取费率为综合单价计算基准,参考2002年以来深圳地区类似工程(即规模、工期、技术方面相近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经业主、QS伟历信公司、本单项工程合营公司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确定综合单价。

2) 工程技术、安全措施费之特别考虑增加费:除按上述工程报价确定单价外,考虑到

本工程的业主特殊要求以及工程项目促进之特殊性,应在合同价格构成中特别增加费用,其中包括:

① 因压缩正常工期而发生的技术措施费、材料损耗增加费、短期人工费投入增加

费、大型施工机具配置增加费;

②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频繁而发生的返工、赶工、窝工、机械停置(或使用效

率下降)费用支出。

③ 其它由业主方工程担当于现场确认的费用支出。

3)设计变更、修改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应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发生情况,据实结算并调整合同价款。

甲方签字并盖章:乙方签字并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3篇:标牌单价合同[推荐]

甲方:

乙方:

标牌制作安装使用及固定单价协议书

甲方:项目部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在标牌制作安装使用及固定单价事宜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安装地点:县城南中小学工程施工工地及城南中小学项目部

二、工程内容及单价价格:

(1)喷绘焊架﹢安装40元∕㎡

(2)喷绘焊架﹢铁皮+安装65元∕㎡

(备注:如有增加焊立柱及支撑,视具体情况定价)

(3)喷绘布9元∕㎡

(4)写真﹢KT板﹢包边﹢安装40元∕㎡

(5)28×12㎝铝合金门牌﹢安装35元∕个

(6)28×12㎝双色板门牌﹢安装15元∕个

(7)38~45㎝钛金字﹢安装130元∕个

(8)3×1×0.26m焊架灯箱+四颗灯管+喷绘布+包边+安装550元∕个

(9)条幅布条幅5元∕米

(10)喷绘布条幅9元∕㎡

(11)车贴18元∕㎡

(12)其它类:视材质及具体情况定价。

三、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以上标牌制作安装分批验收合格后,付款80%,质保金20%

四、工期要求:

乙方必须在甲方的要求日期将标牌制作安装完毕,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要求,不得延误。

五、安全质量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确保机械设备及人身安全,如果在制作安装标牌的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机械设备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各类标牌安装完毕后,自使用之日算起至甲方使用完毕将标牌拆除之日止,期间如因标牌倒塌、倾覆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机械设备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制作安装的各类标牌,必须抗8级大风,出现稳固及质量安全等问题,乙方必须及时修整到位。

4、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六、违约责任

以上协议为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如违约将扣除质保金。

七、本协议书在协议执行中如有争议,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4篇:单价工程合同样本

单价承包工程合同

编 号:

甲方(发包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承包方): 签约地点:

一、为了完成 工程的修建,经双方商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在遵守甲方与业主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附件(称:总合同),并在熟知总合同相关条款的前提下签署本合同。

二、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

1、工程承包合同;

2、总合同规定的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除外);

3、承包工程量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

三、承包合同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范围、内容:

3、开、竣工日期:

4、承包方式:单价承包:详见附件《承包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说明》。

5、工程造价:暂为¥ 元(大写: )。此金额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含一切内容(包括初期进场、中期施工、竣工保养等各阶段的所有内容)的总金额,甲方除此之外,概不支付乙方其他任何费用。

四、工程质量:

1、乙方应遵守总合同工程中关于质量的合同条款,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要达到优质工程标准。

2、乙方质检人员必须对每一道工序进行现场监督,质量达不到优质工程标准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和返工,其工料机损失由乙方承担。每道工序完工时,经自检合格,报甲方质检人员和驻地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若甲方或监理检查达不到优质工程,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按相应的项目、数量、本合同单价处以 倍罚款,并负责修复和返工,直至甲方和监理、业主满意为止,修复和返工费用(工料机)由乙方自理。

4、由于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须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凡没有甲方和监理的指令,乙方不能进行任何变更。若乙方为方便组织施工、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采用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除须得到甲方和监理的批准外,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材料供应方式:

(1)道路用材和结构物非主要材料可由乙方自行采购,但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施工技术规范要求,须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

(2)结构物主要材料(结构用钢材、水泥、外加剂、支座、锚具、伸缩缝等)由甲方供应,供应单价为甲方采购原价(包括运杂费)加 %管理费,数量按双方签认数量为准。

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现场人员。事故的处理结果应上报甲方。

7、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进行保修,保修时间(工程缺陷责任期)遵循业主统一规定。

五、结算和支付:

1、本工程甲方不支付预付款。

2、质保金:从乙方每期工程款中扣留 %作为质保金,至合同总金额的 %时止。质保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业主支付给甲方后的 天内,扣除甲方代乙方修复缺陷费用后一次退还乙方。

3、图纸及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乙方要求计量的依据。

4、工程项目的计量范围及包含内容按照总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5、工程款的结算由甲方同监理、业主进行。

乙方每月 — 日按规定向甲方报送各种完整的结算报表及监理和甲方现场人员共同签认的有关报验资料,并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结算工程款。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工程款后 日内依据甲方批准的乙方工程进度款清单,将工程款拨付给乙方,乙方出具相应的发票。每次工程进度款中应扣除: (1)工程质保金。 (2)甲供的材料款。 (3)其他扣款:按甲方管理规定执行。

6、本工程不存在调价问题。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

1、共同权利与义务:

(1)双方都应履行合同文件(包括总合同)、《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保护业主及双方在该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受损害,同时保证业主和甲、乙任何一方免于承担由于对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责任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等一切其他开支。 (2)双方都应严格执行监理的指令,服从监理的现场监督和指导。

(3)双方都应维护企业形象,不得发生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顺利实施。

2、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的业务接洽和联系。

(2)负责办理临时占地、技术交底、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与驻地监理签认工程数量及文件资料。

(3)甲方负责派出现场管理人员及测量、试验人员等,负责对乙方所有施工生产活动(包括原材料)进行监督和指导,但甲方所做的一切不能减免乙方对该工程应负的所有义务及责任。

(4)负责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理和报送。

(5)与乙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章或事故实施处罚,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章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清理出场。

(6)如乙方需要,甲方可协助乙方联系解决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水、电等,但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由此而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责任:

(1)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维修和养护,不得将本工程再次转让或分包。一旦发现乙方分包或转包工程,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扣除乙方应赔偿的一切损失费用,且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2)承担本工程涉及的甲方按总合同对业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3)根据合同规定,组织人员制订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审批后执行),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优质工程标准,无条件接受甲方关于进度、质量的要求,并接受甲方和监理的全过程监理。一旦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妥善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4)对本工程施工方法的适应性全面负责,并将施工中发现的工程设计中的任何错误、遗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报请监理、设计代表、业主审批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5)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参加生产会,对本工程的工期负责。合理编制施工计划,并报甲方审批,并在人力、机械和资金等方面予以充分保证。特殊工种需执证上岗,施工中乙方领导 须常驻工地,且甲方有权将不满足施工条件的乙方人员(包括现场负责人)责令退场。乙方须保证人员稳定,更换现场负责人需经过甲方同意。若因人员因素影响工程顺利进行,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计划进场施工、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列详细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6)甲方与乙方的一切业务往来,必须由承包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认可,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一切要求。

(7)乙方要认真做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做到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接受甲方安全管理,服从甲方统一指挥,自费设臵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中的安全标识、标牌要采用国家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殊作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要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安全知识的教育。施工期间乙方人员无论因公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伤、残、亡及其他事故或造成他人伤、残、亡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

(8)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业主、监理单位的发出的一切书面通知、意见、批示决定等,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压、拖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9)负责收集、整理和编制本合同的全部施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所需的原始资料,报甲方验收与汇总。

(10)自行负责协调对外关系,地方收缴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理。 (11)乙方进行施工时要制作相应标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与责任由乙方自负。

(12)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自行解决、承担。 (13)定时发放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产品应是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并且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标准要求。

(14)生产区现场有序。自有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噪声和尾气排放应达标,技术状况保持完好,在日常、维修和保养过程中更换的废油、废零件、废棉纱、废弃物(如清洗拌和站、混凝土罐车、泵车等)应按指定地点堆放统一处理。不可污染总体环境。

(15)生活区包括食堂,废水、废气排放不可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生活污水不可直排,江、河水不可直接饮用,要防止食物中毒和煤气中毒,保持环境卫生。 (16)注意用电安全,按规定配臵用电箱,禁止使用电炉取暖、做饭,严禁火灾。 (17)工人宿舍和施工现场要安排专职人员作好保洁工作。

七、其它事项:

1、设计变更:

(1)任何设计变更均不能使本合同中止或无效。

(2)因设计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相应增减的费用,甲方依据业主批复数量及合同单价对合同总价予以调整,对于无合同单价的项目,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

2、工期的提前或顺延:

(1)如业主要求提前竣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遵照执行。发生的赶工索赔费用,经业主批准后,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支付给乙方批准总额的 %,余款作为甲方管理费用。业主不同意补偿时,甲方将不予支付。

(2)因征地、拆迁、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程款不到位、地方关系干扰、图纸资料延误及设计变更等致使乙方停工、窝工时,乙方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甲方,协助甲方办理好向业主索赔、补偿工作,但工期延长须得到监理书面批准。上述索赔、补偿费用在业主批准后,支付方式同本条(1)款,除此以外,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变更索赔。

3、税金和保险:

(1)、本合同工程单价包含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乙方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承担并支付,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的合法的税票。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按照总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3)、乙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其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和雇用职工的安全事故保险,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八、验收条款:

1、竣工工程验收,以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甲方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96版)》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业主要求为依据。

2、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必须具有验收签证及监理签认合格的原始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业主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3、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由乙方无偿保修。乙方若不亲自进行时,可由甲方代为进行,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单项或分部工程,乙方负责无偿修复或返工,直至甲方和监理、业主满意为止。由此而造成工程延期时,按本条第2款执行。如乙方无力或不愿修复或返工,甲方可自行安排施工队伍,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2、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延期一天,应支付延期违约金 元。

3、乙方存在下列行为: (1)、私自将工程转包他人;

(2)、承包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未经甲方同意,私自离开工地七天或虽经甲方同意,但超过约定期限七天,至使工地处于停滞状态达七天以上。

可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并终止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甲方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甲方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的认定由甲方完成,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认定的工程量并默认其数量是合理的。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负担新进场队伍的调迁费用。

4、乙方由于工程质量、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因资金、人员投入不足造成进度计划严重滞后,经甲方警告,限期内又不改进时,甲方有权收回或分割所承包工程,直至解除本合同,由甲方另行安排施工队伍。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负担新进场队伍的调迁费用。

5、若乙方违背第六条第3款各项规定则视为违约,除承担上述各项责任外,还需承担违约罚款¥ 元。

十、特殊条款: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结束、保修期满、帐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身 份 证 号 码: 地 址: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推荐第5篇:土方工程申请单价上调报告

关于申请调整土方单价的函

致: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承蒙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厚爱选择我公司作为河道改道工程及场平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人,真诚感谢贵公司对我司的信任和支持!

目前场平项目施工已2个月,但开工不到半个月,市场环境就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造成施工成本增加。期间贵阳金泰公司、贵州省冶金建筑公司函于我公司申请调整土方单价(详见附件),表示已无力承担巨额亏损。

我公司了解的几个主要情况如下:

一、柴油价格上涨。由开工时市场价6.37/L增加至现在市场价7.18/L.现每立方土方的运输大约需要消耗0.9L柴油,相应费用比以前多耗0.729元/立方米。

二、工期较紧。由于各分区工程量都比较大,要在4月30日前完成所有工程量,必须至少每天工作到晚上11点,天气条件好的情况下甚至24小时连班作业,产生相应的赶工加班费用。整体施工成本增加

三、现场实际情况土方含水率太高,道路经常陷车,土方卸车需要挖机配合,增加了机械使用频率,导致施工成本增加。

四、原施组中的划定的临时施工便道无法满足现在的施工要求。修筑临时便道导致整体成本增加。

五、机械操作手人工费用大幅上涨。刚开工时挖掘机、推土机司机工资从开工时4000-4500/月,现工资上涨到4500-5000/每月,运输车司机工资从开工时3000-3500/月上涨至3500-4000/月,涨幅12.5%。

六、贵州地区频繁下雨,雨后需至少间隙2天才能正常施工,造成一定程度的人员设备闲臵。

工程目前已完成土方工程量3000000多立方。场地余土大约还有4000000万立方左右。鉴于上述情况,结合本工程目前的实际问题,现特具此函,向贵司申请调价,建议单价上调2.5元/立方。

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我司希望业主及监理方尽快落实解决。总之,我公司力求与贵司的配合达到默契、愉快、品牌共创、利益双赢。

首钢建设集团机运公司贵州总包部

2011年3月3日

推荐第6篇:固定单价合同如何审计

固定单价合同如何审计

一是在审计依据上应向重合同转变。以前,消耗量、材料价格、费用等都是由定额规定下来的,是审计最重要的依据,而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改革弱化了定额的作用,相比之下,合同作为审计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合同的程序性评审与合同本文评审是保证合同合法与规范的关键。尤其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后,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量复核提出了更高要求,合同履行中的审计主要是检查合同是否得到全面执行,以实现把握线索、诊断偏差、分清责任、降低风险。

二是在审计内容和重点上应由竣工结算向跟踪审计转变。以前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竣工结算终端把关。审查工程竣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套用定额、取费以及调整的材料价格是否合理等。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后,审核确定施工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将是首要任务。这就要求审计工作要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深入,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要立足工程造价控制的前沿,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服务到位,做好与工程造价及施工管理人员的沟通。认真把握好施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在施工现场摸清工程量变化的一切线索,以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较为丰富的经验积累,协调、监督好每一件索赔事件,进而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督。对合同约定或实际确定的消耗量、生产要素价格和各种费用及数值,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也需加以重点审核。

对索赔证据及索赔程序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的刚性审查,也将成为工程造价审计的重点。以上均要求审计人员更加深入到施工现场,参加全过程的造价控制,时刻掌握第一手资料,将工程审计工作的内容和重点转移到跟踪现场。只有充分掌握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了解整个工程的具体实施过程的关键环节,才能确保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科学性。

工程造价审计应当不断完善

首先,审计工作应向项目前期深入。审计人员要在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避免出现招标文件内容不合理或招标范围不明确的现象,确保招标文件的严密性和完备性。如某工程施工项目,工程送审时发现,合同约定设计变更部分的取费按招标文件执行,而招标文件已规定的取费类别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使造价审计工作十分被动,增加审计工作难度的同时又不能很好地控制工程造价。所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加强标底的审核工作,保证标底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内容具体化,为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和材料调整价差提供依据。

其次,合同是甲乙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工程造价的许多因素给予约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审计工作也应及早介入。应注重合同的严密性、完备性审查。对影响工程造价

的各项条款把关,特别要注意材料价格、取费依据、计价方式、索赔处理等,均应作明确规定,为结算审计工作掌握主动打下基础。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论工程大小,均应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正规合同文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审查合同条款时,针对不同的工程,应特别重视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的约定是否严密。

第三,严格要求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每一个送审项目都要求施工方将结算资料分类装订成册,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审。所有结算资料要真实完整,杜绝补签资料现象。这样,既促使甲乙双方更加重视资料整理的及时和完整,又可减少造假证据的机会,同时对加强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的管理工作也起到了监督作用,使工程项目管理更趋规范,建立起实用、高效、统

一、协调的标准和造价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和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

第四,工程造价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技术力量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应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培养高标准的人才队伍。许多单位的内审人员,并非是建筑工程专业,大多是财会专业经培训后上岗,对建筑工程知识的掌握并不十分精通和全面。工程造价审计人员不仅要学习审计法规,还要加强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学习,重视索赔知识的掌握。

第五,在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中,要注重抓好工程造价审计的四个环节:一是把好工程量计算关,二是把好取费标准审计关,三是把好材料差价审计关,四是把好套用定额审计关。

推荐第7篇:固定单价合同怎么审计

固定单价合同怎么审计

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是指投资控制机构和控制人员,为了使项目投资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在投资全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监督、激励、惩戒等一系列活动。从项目决策阶段开始,贯穿于项目设计阶段、项目招投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进行结算的审核。结算时的工程造价审计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阶段。一般情况下,进行审核的工程师都没有参与过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只能依据相关资料及签证。要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除了认真审核工程量、定额套用及取费标准外,还需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工程造价审计的相关依据:1)国家及省市的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2)施工方送审结算书;3)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相关文件;4)竣工图纸及竣工相关技术资料;5)相关签证;6)工程量计算式。

1 阅读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正确理解相关条款约定

1.1 合同范围的约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施工范围是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还是部分工程。审计时,应根据竣工图纸并结合现场查看是否完成了所有内容,是否有变更增减项目。对于未做工程项目,将相应价款扣减。

1.2 合同计价方式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广泛应用及推广后,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经过几年的时间,有一些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已经结算。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因而结算方式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上也有很大的区别。传统的定额计价,合同条款的约定为:工程结算造价按约定的省市相关定额、信息价及取费标准计价后,整体下浮一定的比例,这种方式体现为总价下浮。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条款的约定为: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对于新增项目,原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执行相应的单价;原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根据投标时约定的相关文件,编制相应的单价,并按照投标时同比例优惠。这种方式体现为单价下浮。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报价为根据建设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每一清单项目分别报价,投标方只承担单价的风险,而工程量增减的风险由建设方承担。报价时通过调整人材机价格、定额消耗量及可竞争项目的费率,使优惠下浮分别在每一清单项目的单价里体现。新增项目的单价,则要根据投标时相应的人材机及费率进行编制,方能体现同比例优惠。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结算方式与传统的定额计价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不能沿用传统定额计价的思维与方法,而要将重点放在工程量清单区别于

定额计价的各个方面。现行的规范主要对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的规定较为明确,而对结算的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充实[1]。

1.3 合同中特殊条款的约定

合同中已经约定对部分材料的价格按照包干价计入,不得再计取任何费用;约定由甲供材的工程项目,甲供材价格是否可以进入基价,并参与取费,或者甲供材计取哪些费用;约定甲供的设备需要现场搬运及保管的,是否可以计取搬运及保管的费用;约定总承包服务费的比例及如何计取,包括的具体项目及是否甲方代扣或甲方另行支付。合同中如有类似以上情况的相关内容,审计时应注意此部分造价或费用是否正确计取。目前,许多工程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都会签订补充协议。大多数的补充协议都会对合同的结算调价条款进行补充或更改,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会进一步让利,但也有个别工程建设单位会给出增加工程价款的条件,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可据此分析判断补充条款的有效性。如果只是对合同主条款和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补充或做一些次要内容的更改,应视为有效;如果对合同主条款或招投标文件进行了较大的更改,违背了主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主要意思,应视为无效。施工合同是由建设方、施工方共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中约定为准。如出现争议,应当以合同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审计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正确理解合同条款约定,才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并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解决。

2 审核材料价格,做好询价调研工作

认真审核材料价格,搞好市场调研,是提高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大多数施工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约定的相关条款为:材料价格执行省市某期价格信息。建设工程结算中,主体结构中所用的材料价格及安装主材价格遵照此约定。而对于装饰装修工程中所用材料,由于品牌、档次的不同,价格也千差万别,价格信息中此部分价格缺失或者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实际情况。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一般处理办法为:有建设方签字确认的价格执行该价格,建设方无签字确认价格的参照同期市场价。审计过程中,应由施工方提供经建设方认可使用于该工程的材料品牌、档次的相关资料,然后根据这些资料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调研,可提高询价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应该清楚地知道,材料供应商的报价与实际的材料采购价会存在一定的差距。 3 查阅现场签证,仔细推敲

建设工程施工中,由于建筑物使用功能、装修标准等方面的改动,以及原设计图纸存在矛盾等因素,从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签证单。签证单是结算审计中的重要资料,其涉及的费用也越来越多。对送审项目要求施工方将结算资料分类装订,结算资料要求真实完整,杜绝补签资料现象。这样,既促使了甲乙双方更加重视资料整理的及时和完整,又减少了造假证据的机会,同

时对加强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的管理工作也起到了监督作用,使工程项目管理更趋规范,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加强对工程签证单的审计,应用科学的技巧和方法,深入实际,严谨细致,加强调查分析,从而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有的签证单只有施工方的意见,甲方未签;或者甲方只签经手人名字,而未签处理意见;或者签的意见为情况属实;或者虽有甲方签字认可,却与现场不符。对于签证单的审计,应遵循如下原则:1)客观性原则,审核双方签字是否完善,以及签署意见的真实表达;2)整体性原则,将签证单所列事项置于整个建设工程中进行分析考虑,是否存在工程量重复计算,费用重复计取的情况;3)全面性原则,分析签证所列事项发生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规范要求以及签证所列事项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4 踏勘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目前在工程建设中常常会遇到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没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可以套用,需要自己测算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收集这些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基础资料,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前提条件。装修装饰工程中,通过在现场了解对不同部位的详细做法,将其与定额所采用的做法与材料及其消耗量进行比较,如有差别,对定额子目进行换算,使其与现场实际做法相符。随着对工程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造价控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中引进了跟踪审计。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等情况,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并经各方签字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就掌握了工程的实时资料,到工程结算审计时,过于集中的工作量已均匀分散在施工阶段,既加快了审计速度,又提高了审计质量。

5 结语

工程造价审计质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审计质量控制的环节也很多。只有把质量意识贯彻始终,加强审计法规和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才能使每一个工程造价审计项目都成为精品,同时为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推荐第8篇: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风险。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

同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

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时,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单位价格(最好固定、封闭单价)和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

二、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意义

1、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方式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需要

一些工程由于施工图纸不齐等原因,在招标条件不具备,又急于开工的情况下,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采用单价、费用报价的方式,也就是固定单价的方式,既坚持了招标方向,又结合了实际情况,节省了时间,加速了施工,保证了投资效果的提前实现。

2、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控制工程造价,实现经济效益是建设单位(业主)的追求目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把单价固定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建设单位再在设计和工程量核实的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就可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3、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施工单位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

施工企业推向市场,其生存主要靠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而投标竞争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在日益激烈的竞争情况下,施工企业只有采取低标才能中标,而低报价的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固定的情况下,又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和成本。

4、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是完善施工合同管理的需要如不实行

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在遇到图纸不齐的情况时,合同管理和签订时往往同意实行预算法的方式确定合同造价。实际上,这仅是说明了确定造价的原则,并无控制造价的任何具体措施,最后容易形成“钓鱼工程”、“胡子工程”,敞口花钱的情况,失去了发挥施工合同,约束工程造价的意义。采用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则弥补了施工合同管理的不足,完善和推进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推荐第9篇: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4 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2 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8 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 29.1 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 31.2 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 31.2 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 31.2 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 14 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 31.2 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1 款,而非第 31.2 款。

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 23 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3.3 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 2003 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价格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8 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 1999 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 14.1 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8 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1 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9.1 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1 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约定提起。但这里应注意: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提起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太短,很容易被建设方以各种措施(比如延长竣工验收时间)消化掉。

有鉴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1 款规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情形,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建设方拒绝接受竣工结算报告所致。在此情况下,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因为建设方可以主张施工方本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总的期限( 28 天 +56 天)。

应当说明的是,结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应来自当事人的确认。对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有明文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而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的优先受偿权亦应以具备法律效力的结算文件为前提,否则,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提起起诉或仲裁。

在此,施工方务须注意,当事人对结算文件的确认,可以依据:

1、法律规定的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发包方在收到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或者依据: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在此即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2 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 33.3 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依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施工方还须注意,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

(四)项的规定,建设方如对结算文件有异议,可与施工方在约定期限内或 28 天内协商,协商不成,则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 28 天内完成造价鉴定。该时间是很容易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规定的 56 天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因此,施工方如拟同意协商,则应当注意同时协商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顺延。

以上所探讨结算中易引起的纠纷,实是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管理中应该竭力避免的。惟有如此,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应得利益的损失,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推荐第10篇: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对比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对比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

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

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

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

技术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

量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

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

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

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

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

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

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

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

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可以将工程设计和施工同时

发包,承包商在没有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报价,显然这种报价要求报价方有

较高的水平和经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

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 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

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

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

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

确商定。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

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

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

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 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 固定” 是指这种价款

一经约定, 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 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 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 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工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

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

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

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因为工

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和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恶劣等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因此,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这就要求项目的内涵清楚,项目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工作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

可调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即合同总价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值条款。因此可调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中列明,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结算=审计工程量X中标单价。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二就是利于控制造价。固定总价合同其实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第11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迎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迎君国际酒店综合楼项目,该楼为12层,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方米按550元结算。

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土建施工一级资质,但该工程未办理招投标手续。

上述工程于2003年3月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问题长期争议,没有定论。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每平米550元工程造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经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鉴定,工程造价应为每平方米878元,主张发包方应当按照每平米878元,乘以14000平方米进行结算,工程应为款12292000元。但是酒店认为,工程价款按每平米550元结算,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应当按每平米550元乘以14000平米,共计770万元,加上工程有少许曾项,全部工程款最多不超过800万元。现酒店已付工程款 一千万元, 已经多付了2百多万元。所以不同意再追加给付工程款。为此2008年8月11日,建筑公司就工程结算问题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索要工程款740万元,利息45万元,共计786万元。本案诉讼费66850元。

2009年10月30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2、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米550元,该建设项目为14000平,该项目工程款应为

14000*550=770万元,外加工程曾项部分,工程价款应为8百万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一千万元,多支付了200万元,故原告请求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案件受理费66850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原告起诉向被告索要工程款及利息,不但目的未能实现,反而经法院审理证明了原告已经多收取工程款200万元。同时原告还损失了诉讼费66850元。

周口市建筑公司一审败诉后,找到我所进行法律咨询。我所律师对本案审查后得出以下结论:本案建筑公司原本完全可

以胜诉,建筑公司之所以败诉,完全是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的失误所致。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的严重失误如下:

第一、原告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就不可能支持按照定额鉴定工程造价,进行据实结算,这就是“固定价不鉴定”原则。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本案是单价固定合同,每平米550元。依照上述司法解释,一方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显然不能支持。但是“固定价不鉴定”的原则只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如果合同无效,则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条款也无效,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按照鉴定结算工程款的,法院应当支持。

依据本案情况,建筑公司代理律师首先要判断本案是否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官司宁可不打,也不能把当事人往火坑里推;如果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先要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在此之后,才能要求按照定额鉴定工程款,据实结算。而本案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根本就没有向法院提出合同无效的请求,如何能够打破“固定价不鉴定”原则,让法院支持原告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呢!

第二、本案具有明显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根本没有主张合同无效。

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的理由: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其中包括“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那么,哪些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其中第一项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并明确指出了, 以上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无效合同。本案诉争工程项目是酒店综合楼,用于接待住宿,显然属于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因而属于必需招投标的项目。

另外,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单项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必需进行招投标的范围。本案建设项目造价为770万,也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因此,依据本案具体情况,诉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方未依法办理招投标手续,显然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工程款单价包干的条款也无效,你就可以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依据据实结算。《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法院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都是按照定额鉴定工程款。这里对于无效合同就有利用价值了,如果是固定总价的合同,固定单价合同,你干赔了,那你就别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了,你就可以请求按照定额结算。

所以本案只要争取确认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再请求按照当地当年的定额结算工程款,即可以实现按照每平方米878元结算工程款。

本案原告律师的重大失误在于:

1.不知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不知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办法。所以本案给原告造成了几乎是无法挽回的、巨大的经济损失。

可见本案原告代理律师,根本不懂得建设工程法律的基本常识。还是按照过去的老想法,反正我干了这么多钱的活,你就应当给这么多钱。

第12篇: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资料:单价合同

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资料:单价合同

我考二级建造师是去年的事情了,那时候也没多想,就想着考一个试试。由于有工作平时事情很多真的抽不出太多时间来进行复习,我相信今年的很多二级建造师考生们的情况和我也都是一样的。所以,去年我就听从了一个前辈的建议去103网校报了个班,他当年就是在那上的课最后考过了。后来我发现103网校的课真的挺不错的,老师讲的很好管的也很严。今年我就想着作为一个过来人给后面跟我一样没那么多时间复习的考生们一点帮助吧,总结出了一些我在听103网校课程的时候的复习资料,本文是对单价合同知识点的总结。

承包合同按照计价方式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应用范围,对设计深度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1)单价合同适合于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的项目。

2)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即合同中明确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价,实际支付时则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应付的工程款。单价合同允许随工程量变化而调整工程总价。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方面的风险,但业主协调工作量大,对其投资控制不

3)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发生哪些影响价格的因素都不对单价进行调整,因而对承包商有一定的风险。

(2)变动单价合同,当实际工程量、通货膨胀和国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但必须事先约定如何对单价进行调整。

好了,以上就是我在103网校课程的指导下总结出的单价合同知识点的复习资料,还希望能够对今年的二级建造师考生们有所帮助。大家要是觉得光看我总结的还不能完全理解的话,也可以去103网校的官网看一看,他家讲的真的挺好的。

第13篇: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固定综合单价)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

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YTHG-GC-17028

甲 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杭锦旗兴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签 订 地:鄂尔多斯市 签订日期:2017年3月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

工程施工合同

甲 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杭锦旗兴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3.1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

3.2本工程不允许挂靠,如发现挂靠现象,合同立即终止,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工程款,乙方应立即返还全部已付工程款,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3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剩余5%作为保修金,支付质保金时提供等额收据及质保金支付证书,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8.1.2配合乙方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处理的问题。

8.1.3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款。8.2乙方义务

8.2.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

8.2.2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2.3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甲方及监理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8.2.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8.2.5 符合国家环保噪音污染控制标准,随时清理施工现场杂物,文明施工;

8.2.6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2.7 办理施工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8.2.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2.9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2.10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将垃圾清运至甲方及政府指定的地点。负责己方现场临建的搭设及拆除,工程完工后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8.2.11工程用水电费挂表计量,由乙方承担。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11.4不可抗力(以当地政府发布的公告、通知为准)。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天内,必须就延误的内容、期限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天内予以书面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符合各项验收、归档、竣工备案所需;

14.2乙方采购工程所用材料批量进场前14日,将样品、样本送交甲方,待甲方及监理公司选择并确认后三方对样品、样本进行封存后方可批量进料。封存的样品、样本作为材料进场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14.3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4.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4.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4.6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及监理公司同意方可代换,代换材料价格最高限额为被代替材料的最高限价。

14.7乙方违反本条规定或材料设备不合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有权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15.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及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15.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除甲方另有特殊要求外,均由甲方承担。

15.3 事故处理

15.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人,同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配合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3.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16.5工程试车中双方权利义务

16.5.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6.5.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6.5.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5.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

16.5.5 甲方及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甲方及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6.5.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份,移交甲方。

17.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合格标准,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19.2.4 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赔偿甲方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19.2.5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赔偿甲方 元/次的违约金。累计达到三次,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

19.2.6 乙方应服从甲方工程现场管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5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达到三次,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额 0.1%的违约金。

19.2.7 乙方如有其他重大违反合同约定的,赔偿甲方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

19.2.8乙方未经甲方确认,擅自使用代用材料的,除赔偿甲方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9.2.9 乙方与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本项目竣工前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未签订质量保修书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行业规定或依照双方约定执行。

(3) 质量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A 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B 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甲方承担修复的费用。

C 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2.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争议解决以及清理条款的效力。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14篇: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具体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1.1.人工配合机械清理基底土方(按投影面积计算):8元/㎡,乙方包工包料;

1.2.100厚C15混凝土垫层浇筑:30元/m3,甲方仅提供商品砼;

1.3.砖胎膜砌筑(含抹灰,砖胎膜外侧土方回填):455元/ m3,乙方包工包料;

1.4.剔凿桩头(CFG桩,素砼):20元/根(乙方包工包料);

1.5.5cmC20细石砼防水保护层:5元/㎡,甲方仅供商品砼;

1.6.除垫层外的其它结构混凝土浇筑:30元/m3,甲方仅供商品砼;

1.7.现浇构件钢筋制作、安装(图示工程量):单体地下室工程及单体工程一层以下(不含一层)560元/t,单体工程一层以上(含一层)720元/y\\t,甲方仅提供钢筋主材;

1.8.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按展开面积计算}:45元/㎡,乙方包工包料;

1.9.模板支撑体系架料的租赁费用(按建筑面积计算):12元/㎡,包工包料,乙方须对自有架料的现场看护,并对架料的损耗及丢失负责;此项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另行发包,价格整项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10.外挑架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52元㎡,乙方包工包料,外架工期按12个月计,防护工期按15个月计,包括外架的搭拆、维护、刷油漆、地面硬化、跳板铺设,架料租赁、运输、进退场,结构卸料平台搭拆,人货电梯卸料平台的搭拆,塔吊附墙操作平台的搭拆,临边架料防护,安全通道、防护棚的搭拆,安全挑网、平网的搭拆,包工包料,包括所需的架料、安全网、平网、筑坝、竹笆、跳板、预埋件、槽钢、钢丝绳及卸料平台所用的模板木方等一切外架、防护完成所需的材料;乙方须对自有架料的现场看护,并对架料的损耗及丢失负责;此项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另行发包,价格整项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11.安全文明施工包干(按建筑面积计取单价):9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5元/㎡,四口五临边防护4元/㎡,含结构卸料平台搭拆(包工包料);含人货电梯卸料平台的搭拆、塔吊操作架的搭拆的人工及辅材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含以上所有项目所需架料的进退场装卸;含临边架料防护、安全通道、防护棚的搭拆、基坑周边垂直防护架的搭拆、楼梯防护、电梯口防护等四口五临边防护的人工及辅材,含以上所有项目所需架料的进退场装卸;乙方须对自有架料的现场看护,并对架料的损耗及丢失负责;

1.12.地下室顶板薄壁箱及其以下钢丝网片,基础用钢板止水带、橡胶止水带、基础及结构预埋件制作安装,甲方仅提供主材,人工及辅材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价格已含于以上项目综合单价内,不另计取;

1.13.乙方自有施工区域内的料场,加工棚、库房、办公室等临设包工包料,地下室照明、楼层照明、塔吊镝灯照明等包工包料,基础排水、排水泵、电线等包工包料,以上项目施工必须符合甲方现场要求,价格已含于以上项目综合单价内,不另计取;

1.14.现场办公区办公室及附属设施,生活区活动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甲方将委托任意一中标单位施工,所发生费用由五个区段施工单位按比例分摊,其费用已含在以上报价内,不另计取;

1.15.其他项目包括根据结构图纸显示呀根据图纸内容可合理推断出的内容价格及费用均已含在以上报价内,不再另行计取。

第15篇:关于申请支付合同外工程款的报告

火龙路工程项目

关于申请支付合同外工程款的报告

致: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西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公司到目前为止共支付我公司工程款:20734753元(合同金额的50%)。我公司在月进度工程款中申报有合同外增加工程金额(仅增加金额汇总金额1402497元) 根据合同条款第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我公司向贵公司申请支付合同外工程款701248元(大写:柒拾万壹仟贰佰肆拾捌元)。 (注:合同外增加工程金额1402497×50%=701248元)

特此申请,请贵公司审核、支付为盼! 附件:

1、《火龙路合同外增加工程金额表》

2、《工程进度清单审核表》

第16篇:申请外住承诺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针对我公司部员工申请外住的实际情况,本公司与经申请同意就外住员工的行为规范、遵章守纪、人身安全等问题签定承诺协议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承诺: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所在街道、社区制定的有关公约和制度。

2.诚实、守信,履行公民社会道德规范,做文明公民,自觉维护公司声誉。

3.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尤其注意外出交通、往返公司与住宿途中、饮食等环节上的安全。外住后应对自己人身和财物安全承担责任。

4.认真遵守公司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有良好的工作风作风,按要求完成各部门的工作任务。

5.自觉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注意保持与公司同事朋友的经常联系。

6.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及时到人事或本部门班组长长处登记,保证信息畅通。

二、违反承诺的处罚:

外住后如不认真履行协议书所承诺的内容,违反本承诺书,甲方将有权要求外住员工立即无条件地搬回公司住宿,同时将按公司规章制度予以相应的处分。

三、甲方承诺:

甲方承诺在乙方外住期间,密切保持与乙方联系和信息沟通。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7篇:关于申请调整桩基单价的报告

三灵五标办字【2011】 号

关于申请调整桩基单价的报告

三灵快速通道工程业主项目经理部:

弘农涧河特大桥桩基260根,开工至今累计完成207根,为此我部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和巨大资源投入,但由于实际地质情况与勘探资料不符等情况,导致我部在桩基施工时,成本加大,工期延长,具体如下:

一、地质不符造成成本增加

1、引桥3#--8#墩主要表现在27-33米、53-59米出现2层不同程度硬岩地层(有照片及现场旁站监理为证)。

2、主桥9#--12#墩不仅出现与引桥3#--8#墩2层相同硬岩地层以外,还在69-72米出现了第三层硬层(有照片及现场旁站监理为证)。

在施工过程中,我部每台钻机都配备了各种型号钻头,且钻进时间明显加长,造成机械频频出现故障。有的甚至将钻头内螺丝全部切断,导致钻头斗门掉落等情况,即大大增加施工成本,也延误了工程进度。

3、13#墩位靠近山坡,孔内时常有漂石、孤石存在。例如13#-b6,导管下至37米位置,经过反复尝试导管未能向下。最后拆除导管拔出钢筋笼时,发现从28--47米钢筋笼内加强筋全部砸落,47米以下副笼也存在不同程度损坏,并且37米处有较大石头堵塞在此(有照片及现场旁站监理为证)。

4、2#墩从10米至50米范围内全部是粉砂,虽然采取一系列特殊措施,如加长护筒、根据不同地质条件特意加大泥浆性能指标的参数、加大抽检的力度和次数,目前灌注7根桩基,但每个孔都存在塌孔现象。

5、鉴于以上桩基地质,我部多次经过书面形式反映此情况,各级领导视察工地时,也听取口头汇报并实地了解实际现场施工情况与设计。地质严重不符直接造成工期延长、成本增加。

二、桩长变化造成成本增加

招标图纸(清单)1.8米桩基只有132根,总长7908米,平均每根桩长59.9米;施工图设计文件下发后,1.8米桩基260根,总长18919米,平均每根桩长72.77米。由于桩长增加,每根桩的成孔时间是原来的数倍,风险也随之增加数倍。孔深加深造成地质更加复杂,以致工期延长,成本增加。

望业主及各级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适当延长工期,调整φ1.8米钻孔灌注桩单价,以弥补我部因此造成的损失。]

此报告

附件:

1、弘农涧河特大桥各墩的孔地质情况统计表

2、硬岩地层施工现场照片

3、13# -b6施工现场照片

4、现场取渣样照片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 调 整 桩 基 单 价 报 告

抄 送: 总监办 设计院 三灵项目经理部办公室

2011年10月14日印发

共印4份

第18篇:确认增加公租房回购单价申请

关于审核增加西平“书香名居”公租房

回购单价的申请

三台县西平镇人民政府、三台县住房保障中心:

根据西平镇人民政府(西府[2015]184号)请示,及三台县人民政府(三府函[2015]177号)批复,四川省三台县鑫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需要在竞拍获得的西平镇南街社区“书香名居”项目建设用地中,修筑公租房3600平方米供政府回购,回购单价为1660元/平方米。

由于政府未能全面、足量提供竞得土地,原方案不能实施,政府要求重新制定建设方案,致使公租房及整个项目的土地及建设成本大幅度增加,公租房建设成本增加了1106.50元/平方米,请求审核增加该公租房回购单价。

一 我公司完全认可该宗土地拍卖时附带的条件,原回购单价1660元/平方米的计算内容和办法不作调整

(一)土地及初设方案情况:

该宗土地挂牌拍卖文件,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明示和确认的面积,均为5584.66平方米,容积率≦3.0,可以修建房屋16754平方米,我公司亦按照该土地面积及征地红线图进行了规划设计(附“初设方案”),初设方案为前后两排共3栋七层的砖混结构房屋,其中一栋为公租房。

(二)原回购单价的构成:

1660元/㎡ = 土地成本220元/㎡ + 建设成本1440元/㎡, 其中建设成本包括:土建工程、前期费用、附属工程三项。

以上土地情况及公租房回购单价的计算内容和办法我公司完全认可。

二 政府未能根据征地红线范围及拍卖面积全面提供土地5584.66平方米,规划部门要求修改建设方案,致使公租房建设成本增加 1106.5元/平方米 ,请审核增加

(一)建设成本增加原因

1 / 3

该宗地块东、南、北三方均有严重越界占地无法拆迁的永久性房屋设施,政府未能提供给我公司使用,“两排三栋6层”砖混结构房屋的初设方案,被迫修改为“一排两栋8层”的框架结构电梯楼房。

由于房屋结构、层数、设计标准的变化及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性规范要求,该公租房项目建设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部分项目及建设成本。

(二)增加项目及价额

1、土地损失:144元/㎡

(1)由于政府未能全面、足量提供土地,成本增加144元/平方米。 (520000.00元÷3600㎡=144元/㎡)

2、建筑成本增加

(1)由于房屋层数及高度增加,因地耐力原因致使原基础方案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故基础设计变更为伐板基础,建筑成本增加120元/平方米。

(2)由于房屋结构由砖混变更为框架,主体施工较原方案建筑成本增加380元/平方米。

(3)由于房屋由6层变更为8层,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1条“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规定。公租房增加电梯一部,成本增加69元/平方米(电梯:8层1T电梯,每部25万元:250000元÷3600㎡=69元/㎡)。 (4)由于房屋由6层变更为8层,市政供水自然水压不满足房屋高层的用水需要,必须安装供水加压设备,成本增加18元/平方米(供水加压设备38.75万/台:387500元÷16845㎡=23元/㎡) (5)与本项目“书香名居”商品房水电只安装到户相比,该项目室内水电安装达到公租房交付标准,增加水电施工材料及人工费95元/平方米。

(6)与商品房不进行室内涂料、踢脚线施工相比,该项目室内墙面涂料、踢脚线等二装达到公租房交付标准,增加涂料材料及人工费30元/平方米,增加踢脚线材料及人工14.5元/平方米,合计增

2 / 3

加44.5元/平方米(室内涂料面积=楼地面面积3600㎡×系数3=10800㎡,10800㎡×10元/㎡÷3600㎡=30元/㎡;踢脚线=每户38米×72户+过道764米=3500米,3500米×15元/米÷3600㎡=14.5元/㎡)。

(7)因税收“营改增”政策调整,原建安“营业税”3.41%调整为11%,建筑税收增加成本98元/㎡[1300元/㎡×(11%-3.41%)=98元/㎡] 以上(1)-(7)项合计120+330+69+18+150+44.5+98=829.5元

3、销售成本增加

(1)因税收“营改增”政策调整,原销售“营业税”5.66%,调整为增值税11%,增加成本140.5元/㎡

(1660+829.5)元/㎡×(11%-5.66%)= 133元/㎡

以上

1、

2、3三大项共增加成本:144元/㎡+829.50元/㎡+133元/㎡=1106.50元/㎡

综上所述,西平“书香名居”项目公租房,因政府没有全面、足量提供土地,致使建设方案改变,造成建设成本增加1106.50元/㎡,请求政府予以审核增加。

特此申请!

四川省三台县鑫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1、西平镇“西府[2015]184号”文件

2、西平镇“宗地土地出让项目测算方案”

3、县府“三府函[2015]177号”文件

4、项目初设方案

5、项目修改实施方案

6、项目招标控制价

3 / 3

第19篇:关于申请调整人工单价的报告

关于申请调整人工单价的报告 致: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常春藤工程项目

山东建院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10年7月15日应甲方要求进场,积极准备2010 年9月20日的工程开工。但是,由于甲方手续问题,工程一直到2011年元月份才正式开工。

期间人工费大幅度上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鲁建标字【2010】18号文,其中第二条内容如下: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也下发了济建标字【2010】7号文: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55元;装饰工程62元,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此价。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

三、本通知自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

竞争性谈判文件13.1款:本次招标为费率招标,执行2003年《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补充册、06年价目表、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2006]18号、鲁标定字

[2006]30号)以及相互配套的综合解释、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2号)以及山东省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与本套定额相关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工程检验试验费按济南市文件规定计取,安全施工费按省、市文件规定计取。

基于以上原因,我方申请根据现行政策调整人工单价,特此报告!

申请人:山东天齐集团常春藤项目部申请时间:2011-5-30

第20篇:关于申请调整工程单价的报告

关于申请调整工程单价的报告

致: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承蒙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厚爱,选择我公司作为滨河时代广场工程项目总承包人,真诚感谢贵公司对我司的信任和支持!

目前增加03地块建设项目,本项目地下1层,地上7层,由于工期紧,施工周转材料投入量增大,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定额规定模板周转使用次数大约为10次,为了按贵司要求提前完成本工程,模板必须一次性投入,周转次数只有1次,所以模板工程请求按一次性使用计取费用。

由于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工费不断上涨,加上工期紧,施工场地狭小,无法安装塔吊及堆放材料,所有材料必须经过人工二次搬运,致使成本剧增,原定期模板安装人工费为30元/m2,现在为62元/m2;原定期钢筋制作、安装人工费为650元/t,现在为900元/t;原定期捣混凝土人工费为28元/m3,现在为34元/m3;原定期钢管脚手架搭设人工费为15.5元/m2,现在为18元/m2;本工程如果按定额及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套价,远不够支付工程正常开支,我方将严重亏损,据此特将请求追加工程款如下:请贵司予以早日答复。

模板工程请求增加32元/m2,钢筋工程请求增加250元/t,混凝土工程请求增加6元/m3,钢管脚手架请求增加2.5元/m2,恳请给予综合单价上调。

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我司希望业主及监理方尽快落实解决。总之,我公司力求与贵司的配合达到默契、愉快、品牌共创、利益双赢。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3日

合同外单价申请范文
《合同外单价申请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