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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综合工时制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27 18:00:47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如何申请综合工时制

北京如何申请综合工时制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申请方式

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1、受理(条件)标准:

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条件)标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3、受理岗位: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

4、岗位职责:

(1) 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

(2) 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即受理,并制发相关文书;

(3) 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材料不全,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4) 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受理审查时限: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审查依据: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审查岗位: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

4、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审定标准:

(1)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3)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定岗位及职权:

科长根据经办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报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报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定送达时限: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应重新申报: (1) 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3)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推荐第2篇: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实际操作规范

一、什么是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工作日与公休日。

根据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公司实行二班倒,十二个小时一班,中间一个小时就餐),而且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轮休)。

二、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计算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超过的部分视为加班。超过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同样一个劳动者,同样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因为实行不同的工时制,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一样的。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公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资。但是在综合计算工时下,即使在公休日加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不低于150%的加班工资。

三、企业怎么从标准工时顺利过度到综合工时制度

1、劳动合同法有关工时制度方面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企业改变工时制度怎么合法操作?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欲变更原标准工时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时的,鉴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重要内容,该条款的变更涉及到劳动者的重大切身利益,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根据国家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办法报经相关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向劳动者公示。

3、变更为综合工时制度后,劳动者不愿执行新工时,怎么办?

经过上述一系列复杂程序制定的新工时制并不因为上述程序的合法而当然的发生对劳动者原劳动合同工时的变更。如果劳动者认为新工时制损害到自己的合法即得权益(实行综合工时制后,劳动者加班的双倍工资将被合法的减少至1.5 倍),不愿意执行新工时制,仍同意执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工时制或者实际履行的标准工时制作为自己的工作时间并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要求确认的,应当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时制在先,新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者劳动合同条款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所约定或者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成为事实的标准工时制,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工时)协议书,则会出现这么一个情况:公司规章制度工时制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制不一致-------规章制度规定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却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针对用人单位要求实行新工时制度时,劳动者并非只能被动接受,劳动者有权优先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时制。对于用人单位强行实行新工时制的,劳动者可以到相关的劳动部门进行举报。 企业可以通过合法变更劳动者岗位的办法,对不愿意从事新工时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理(由高薪转为低薪)!变相让员工自己辞职!(这个办法要做得相当合理,程序要到位)。(推荐)

四、用人单位应如何做好本单位工时变换管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多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确实需要变更劳动者标准工时制为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建议用人单位应做到如下几点,以减少纠纷:

1、变更工时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变更标准工时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关系到员工的重大切身利益,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应报经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经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3、变更集体合同(推荐)

把工时制度写入工会与行政签订的集体合同当中,并由地区工会或劳动部门备案!

4、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关系到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倍数。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变更劳动合同;三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二是这样做能为用人单位有效的保存了相关证据,避免了以后员工反悔要求实行原工时制情况的发生。

综合工时制度的利弊

利:

1、劳动生产率提高:由三个班改为二个班,员工数量减少,可以相应减少人工成本。

2、加班费用相对减少。标准工时制度下,休息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算加班费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3、企业用工较为灵活。企业可以根据订单状况,合理安排员工上班和休息。

弊:

1、对员工心态的影响。上班时间不确定,时常加班。工人的生活没有节奏感,时间久了会有点疲劳呆滞,产生厌倦感。

2、实际操作有难度。综合工时制度更适合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种企业具有明显的销售旺季和淡季等周期性特点。我公司没有明显的淡旺季,所以确定综合周期比较困难。

3、周期加班时间可能超过国家规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或每季度108小时,每年432个小时)。我公司实行二班制后,按员工每周休息一天计算,每个员工每月的加班时间为96小时。 国家有关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4、招工更加困难。实行二班制后,招工比以前会更加困难。连续工作12小时对年轻人来讲,不会很适应!除非工资有非常大的吸引力!

推荐第3篇:各企业申请综合工时制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申请需准备如下资料:

1、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员工工作时间及休息计划

5、员工的名单

6、员工最近三个月的考勤记录

7、前次执行情况说明

8、前次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批复复印件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一、事项: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部发〔1995〕16号) 4.《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撤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

5、附件 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申请表

2.工作时间及休息计划 3.申请部门花名册

4.考勤(5人以上连续三月) 5.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上次申请批复复印件 8.上次执行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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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

休假、休息计划书

一、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操作工休假休息安排

根据本公司实际生产销售情况,部分操作岗位如缝纫工、装配工、冲床工、电焊工等需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将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假或轮休的方式安排员工补休,其具体情况如下:

春季(三月至五月)期间,前两月为生产旺季,操作工周末加班4天,五月为生产淡季,操作工通过轮休的方式,休假4天。

夏季(六月至八月)期间,前两个月为生产旺季,操作工周末加班8天,八月为生产淡季,操作工通过轮休的方式,休假8天。

秋季(九月至十一月)期间,前两个月为生产旺季,操作工周末加班6天,十一月为生产淡季,操作工通过轮休的方式,休假6天。

冬季(十二月至次年二月)期间,后两个月为生产旺季,操作工周末加班8天,十二月为生产淡季,操作工通过轮休的方式,休假8天。

本公司全年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操作工累计加班20天,通过轮休方式在淡季休假20天。

二、实施不定时工时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休假安排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销售经理等需实施不定时工时制,此部分员工根据实际加班天数,在保障其身体健康和遵守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需要,采取灵活的休假方式,安排此部分员工进行休假。

xxxxxx公司

xxx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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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是一家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三星级酒店。因长年从事餐饮服务及外事活动接待等工作,我单位服务员、厨师、司机等岗位需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具体申报如下:

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种(岗位)有:

服务员、厨师、司机等。

其中

(一)服务员岗位,共计40人,负责饭店餐饮部门服务接待工作,因旅游旺季公休假、法定假不能按标准工时正常休息的原因,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此岗位以季度为计算周期,采取轮休倒休的休息方式。

(二)厨师岗位,共计10人,负责餐饮部食品烹饪工作,因旅游旺季公休假、法定假不能按标准工时正常休息的原因,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此岗位以季度为计算周期,采取轮休倒休的休息方式。

(三)司机岗位,共计5人,负责饭店物品的采买、职工接送以及饭店办公商务活动用车工作,因旅游旺季公休假、法定假不能按标准工时正常休息的原因,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此岗位以季度为计算周期,采取轮休倒休的休息方式。

二、实行不定时计算工时的工种(岗位)有:

销售员岗位,共计20人,负责酒店营销工作,因不定期对

新老客户进行接洽、跟单,需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单位(加盖公章)201*年**月**日

推荐第6篇: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轮休计划,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 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 必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者轮休的方式安排员工补休,确保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平均周、日 必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者轮休的方式安排员工补休 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为此,要提醒用人单位,即使是实行综合工时制,对于综 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解除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 同的规定执行,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 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 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 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 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 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 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 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 时(或 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 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 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

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延长 工作时间的规定。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 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 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 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从劳动部的解释可知,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 一定的周期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所以,只有在整个计算周期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 部分,才能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 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 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 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 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制须批准 有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说,我们公司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没有加班,不发加班费。 由于一些劳动者对综合计算工时制不熟悉,就给懵住了。其实单位这种解释是错误的。 其一,凡是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要有批准的文件。 其二,即使一个单位有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也不是意味着这个所有岗位、所有职工都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一般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是对某些特殊需要的单位和岗位,不可能 一个单位全部适用。因此,要看批准的文件规定的哪些岗位。 三, 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不是可以不讲工作时间, 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也必须按加班计算。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 天-10

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 天(*8H=2000 小时) 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季 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20.83 天/月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8 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二月一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 503 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 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 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 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 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 ,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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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是***************的投资建设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生产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现年生产能力200吨左右,因生产工艺流程具有延续性,生产现场工艺流程从头到尾不间断直至工艺结束, 24小时连续需有人在岗值班。经公司与工会(职工)协商一致同意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为除科室办公人员外,车间一线生产各工种岗位员工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主要采取三班倒工作方式,分为白班:上午8:00—下午16:00;小夜班:下午16:00—24:00;大夜班:晚上24:00—第二天早上8:00。如有超出工时外的及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无法安排轮休的,我公司将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加班费

特此申请,呈请批复!

湖北********公司 2014年12月3日

推荐第8篇:综合工时申请

受理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受理地点:

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1号楼60

2、603室 邮编:200051。 时间:周一至周三 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 至 5:30。 闵行区劳动保障局受理地点: 地址:闵行区莘北路168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00;下午13:00 至 16:00。 邮编:201199 电话:51518065 受理条件

1、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请材料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按不同的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

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注:原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再次提出申请,除递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审批期限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推荐第9篇:申请综合工时

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公司属于服务性行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行业的特殊性,部分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需采取轮班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的方式,难以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为既满足客人的需要,又能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部分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旺季期间,延长工作时间,集中工作。淡季期间,缩短工作时间,集中补休。因此,公司申请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为计算周期。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人数:服务员62人、接待员15人、保安员22人、厨师30人、厨工31人、综合维修工11人、宿管员4人、网络管理员2人、话务员4人、收银员8人、预订员2人、司机3人、餐饮经理1人、销售13人。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各岗位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如下:

接待员、保安员、宿管员、话务员:每天工作时间为白班8:00至20:00,夜班20:00至8:00,其中,每班就餐休息各1.5小时,实际工作各10.5小时。工作方式为,每人每工作二天,其中一天为白班,一天为夜班,休息二天,循环往复。每四天为一个工作周期,每一周期实际工作21小时。按此工作方式,全年共计92个工作周期,每人全年实际工作时间共计1932小时。

网络管理员、预订员:每天工作时间为8:00至20:00,其中就餐休息1.5小时,实际工作10.5小时。工作方式,每人每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循环往复。每二天为一个工作周期,每周期实际工作10.5小时。按此工作方式,全年共计183个工作周期,每人全年实际工作时间共计1922小时。

服务员、厨师、厨工、综合维修工、收银员、司机、餐饮经理、销售:每年1月、6月至8月、11月、12月旺季期间,每人每月平均工作24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每天工作9小时,每月工作216小时,六个月工作时间合计1296小时。每年2月至5月、9月、10月淡季期间,每人每月平均工作16天,每周至少休息3天,每天工作7小时,每月工作112小时,六个月工作时间合计672小时。每人全年工作时间共计1968小时。

对上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各岗位职工,凡旺季期间每月超出标准工时工作的部分,公司在淡季期间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保证在每个计算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安排餐饮经理补休、休假时,是否需由其他岗位职工替岗,加以说明?

君颐东方饭店(北京)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7日

推荐第10篇:综合工时申请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音响、DVD等汽车用电子产品。其中因部分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或指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395人),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来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特申请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岗位中不存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存在有毒有害岗位,生产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

由于我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外销,外销的特性是季节性强,客户的下订单时间多集中在每年的11月-6月,11月-6月正常工作时间是8小时,根据生产需要适当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8小时,淡季8月至12月底,淡季8月中公司统一安排休假1到3周时间,淡季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1-2天。

具体安排情况人员附计划明细一份。

由于无法实行正常工作制,现申请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2012年公司特殊工作岗位休息休假计划表

我公司属于外资电子行业,产品计划有计划性,客户的下订单时间多集中在每年的11月-6月,11月-6月正常工作时间是8小时,根据生产需要适当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小时,淡季7月至10月底,淡季

7、8月中公司统一安排休假1到3周时间,淡季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1-2天。具体如下人员需要安排:

1.电子元件装配岗位共287人,负责车间流水线式产品生产 2.检查员岗位共29人,

负责车间产品完成后的检查确认 3.修理人员岗位共23人,负责车间产品半成品维修工作 4.生产管理岗位共56人, 负责车间整体生产的安排。

以上人员,正常排班为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2日。旺季每周加班时间超出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根据超出的时间在淡季周期内相对应的安排休息,如 张三 ,1月份(旺季)工作时间超出正常标准工时24小时,则在8月份(淡季)休息24小时。

青岛岱星电子有限公司

2012-05-10 青岛岱星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职工大会决议

公司于2012年05月07日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集体学习了关于工时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讨论通过了本单位关于对综合工时工作制申请的许可。

参加会议的全体职工应到395人,实到395人。会上 职工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同意通过以下事项:

讨论 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对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其总的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若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支付其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但月平均加班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36小时,安排职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支付劳动报酬。

附 会议签到簿一份。

青岛岱星电子有限公司

2012-05-10

第11篇:最新综合工时制书面申请[材料]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书面申请

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鹏跃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供暖服务行业,公司主要以冬季热力供应为主。根据季节特点,工作时间也不尽相同。

司炉工、推煤工,负责锅炉的正常运转,保证冬季采暖期间住户的室内温度达标,需采取24小时轮班工作,特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维修工需要对锅炉及辅机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等工作。根据我国对供暖期的规定,每年11月—来年3月供暖工作繁忙,在每年4月—10月为停暖期,不需要维修工每日对锅炉设备养护,在此期间安排维修工集中休假,工作分为淡旺季,工作任务不均衡,不适宜实行标准工时制,特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我公司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涉及的岗位及人员有:司炉工、运煤工18人,维修工8人,合计26人。

我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以年为单位,公式计算周期为:〔365天/年-11天(法定假日)-104天(休息日)〕×8小时/天=2000小时/年。

工作方式:司炉工、运煤工采用集中工作,实行两班倒,具体班次为:第一班8:00—18:00,第二班18:00—8:00。维修工的工作和季节有关,每年11月—来年3月供暖期集中工作,实行白班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3:30—17:30。

休假制度:单位保证员工每周每人至少休息1日,司炉工、运煤工在工闲时安排轮休、倒休。维修工在4月—11月工闲时安排调休,补休。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周期内不能安排轮休、调休的部分,依法支付加班费。

望贵局批准!

北京鹏跃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 月 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书面申请

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物业服务行业,公司主要以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电梯设备维修,清洁服务,园林绿化为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各小区实际情况不同,工作时间也不尽相同。

秩序维护员,负责小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尤其在每天上下班高峰期间,要确保小区内交通畅通无阻,需采取24小时轮班工作,特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绿化工需要对绿化植物进行灌溉、修剪、施肥、防护等养护工作。根据植物生长特性,每年3月—11月植物生长期绿化工工作繁忙,在每年12月—次年2月的植物休眠期,不需要绿化工对绿化植物进行管理养护,在此期间安排绿化工集中休假,工作分为淡旺季,工作任务不均衡,不适宜实行标准工时制,特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我公司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涉及的岗位及人员有:秩序维护员20人,绿化工4人,合计24人。

我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以年为单位,公式计算周期为:〔365天/年-11天(法定假日)-104天(休息日)〕×8小时/天=2000小时/年。

工作方式:秩序维护员采用集中工作,实行四班倒,具体班次为:第一班6:00—12:00,第二班12:00—18:00,第三班18:00—24:00,第四班24:00—6:00。绿化工的工作和季节有关,每年3月—11月植物生长期采用集中工作,实行白班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3:30—17:30。

休假制度:单位保证员工每周每人至少休息1日,秩序维护员在工闲时安排轮休、倒休。绿化工在12月—次年2月植物休眠期集中休息,工闲时安排调休,补休。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周期内不能安排轮休、调休的部分,依法支付加班费。

望贵局批准!

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月27日

第12篇:泰州市综合工时制分析

泰州市各类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专项统

计分析报告

根据省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运行情况重点抽样调查的通知》(苏人社(L)[2009]4号)的要求,我市于8月15日-9月25日在全市开展了劳动关系运行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现就我市各类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运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运行情况

截至2009年6月,全市累计216家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361次,审批通过210家计355次,至6月底在有效期内的企业158家,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70家,不定时工作制37家,两者同时申报51家。从全市特殊工时统计数据及此次抽样调查的数据分析来看,我市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运行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申请企业少,审批通过率高。据统计,目前全市列统企业2588家,目前仅有216家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率仅8.3%。另一方面,目前全市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通过率达98.1%,仅有6家企业因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和申请岗位不适合特殊工时工作制等原因未通过审批。

(二)涉及行业较多,主要行业相对集中。全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所属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及交通运输业等11个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43%、批发零售业18%和住宿餐饮业15%,这三个行业累计占76%。(见图表1)

图表

1(三)各种注册类型的企业申请相对平均。国有企业33%,外商投资企业1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0%,私营企业22%,其他企业20%。

(四)人员规模相对较大企业申请意识较强。职工20人以上的企业占92%,百人以上企业占65%,除连锁企业外,没有一家20人以下的私营企业申请。

(五)企业申请的岗位基本符合实际。企业基本上从实际需要进行岗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集中在受市场因素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岗位,涉及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76%左右,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主要集中在高管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内外勤岗位,涉及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10%左右。

(六)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效果明显。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后,企业用工管理更加规范,用工成本有所降低。根据企业所提供的上期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执行情况的数据统计,扣除工资正常增长原因,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后企业用工成本平均降低2.6%,不合理用工成本降低68%,社会保险参保率由原来的92%提高到95.3%,部分企业把降低的用工成本部分投入到企业的福利待遇和提升企业文化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和金融危机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较大,企业经营者对提升劳动用工管理的意识有很大提高。2008年以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大幅增加。(见图表2)

图表

2从目前已运行

1-2年的企业来看,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后,企业用工管理更加科学合理,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企业不合理用工成本大幅降低,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强度方面的满意度保持稳定,有效地增加了企业抗击风险的能力,促进了企业的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大幅增加,但与全市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相比还很少,覆盖面还很低,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实施、监管过程中还存在较多问题,主要有:

(一)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详尽,存在盲点。现有的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法律法规仅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和省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这两个文件,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规定不够详尽,亟待完善。比如在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问题以及淡季休息期间的工资标准问题等。

(二)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少,宣传力度不够。一直以来,劳动行政部门对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心存芥蒂,一方面希望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越多越好,可以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怕过多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企业申请的岗位复杂、实行的周期难以确定、对企业劳动用工监管难度增加,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因而导致劳动行政部门在宣传、审批特殊工时工作制时处于两难境地。除市直外的四个县级市和2个主城区仅有112家企业申报,与市直申请的企业相当,有的县(市)仅有不到10家企业申报,表明劳动行政部门对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宣传力度不够。另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缺失,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大多没有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造成企业缺少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研究,大部分企业虽然有所了解但不能深刻认识到特殊工时工作制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帮助,也是导致申报企业不多的主要原因。建筑业、旅游业企业的很多岗位都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但全市仅有5家建筑业企业申请了特殊工时工作制。

(三)各市(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执行缺乏制度性和规范性。在上半年对全市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调研中发现,各市(区)都没有制订特殊工时管理办法,没有统一的制式表格和审批办法,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过于随意和盲目,存在着“换人即换管理办法”的现象。对企业申报的岗位、实行的周期是否恰当缺乏科学细致的调查研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也没有深入实地核查,有的市(区)因为人手少,对企业申报后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实施方案执行没有进行强有力的监管。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政策规制

现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政策规定上仍有缺陷,出台更加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和管理办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办法要对审批权限、审批对象、审批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予以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在审批条件上,要明确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应当保存的档案资料,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具体措施,在周期内工作时间的安排等等。在管理措施中要明确企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过程中应当做到的事项,特别是保障职工工资权益的具体措施,如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支付等,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督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撤销审批。

(二)严格审批程序

要尽快制订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制定全市统一的制式表格和审批流程,从制度上保证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正常运转,尤其是在审查用人单位申报材料时要严格把关。一是审批前要深入申报单位查看方案公示现场,询问职工是否知晓企业实行综合计时或不定时工作制。二是要重点审查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实行的书面意见的真实性。三是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以及涉及的岗位、人数,同时应说明对此部分岗位职工具体采用的特殊工时办法和保证职休息的具体措施。包括:该岗位是否符合审批办法中列举的岗位;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说明以周、月、季或半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的具体工时安排。四是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样本审查。

(三)强化宣传和培训力度

要强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强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上的宣传报道,要向企业讲解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政策,对企业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让他们了解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利弊,让适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能运用这一手段更加科学合理地用工,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水平,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四)加强执法监督

劳动行政部门要对经审批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从严监管,建立用人单位执行特殊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理,以确保企业能严格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要在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13篇:综合工时制度申请

综合工时制申请时的文件与资料

1.2.3.4.5.法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

申请表(1岗位、人数2轮休方式3工会、职工代表同意书) 合同书

社保开启证明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

呼图壁县劳动人事局:

我公司为酒店服务性企业,主要从事酒店接待服务工作。因工作具有延续性、季节性及任务不均衡性等特点,部分工种(岗位)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具体申报如下:

一、前台,由于工作任务具有临时不确定性的特点,需24小时连续工作,主要采取倒工作方式,休息方式为轮休制。

二、保安,由于维护公司办公区、员工生活区、各项目部及施工现场安全需要以及工作任务具有临时不确定性的特点,需24小时连续值勤,主要采取倒班工作方式,休息方式为轮休制。

特此申请!望予以批复!

新疆风庭雅渡酒店管理公司

2016年7月28日

第14篇:综合工时申请计划

我酒店是一家以生产橱柜、衣柜、鞋柜及浴室柜的橱柜生产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企业,位于通州工现有职工180人。

由于我酒店属服务性行业,全年有生产淡旺季之分等特点。销售经营旺季为9月—12月,4月—6月、,淡季为1-3月、7月—8月,属于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经营任务不均衡的企业,因此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特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共涉及3个岗位21名职工。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方式如下:

司机岗位:因为司机属于公司总经理的专职司机,而我公司的总经理经常出差,故在总经理出差的时间司机可自行安排休假。

采购岗位:根据酒店实际经营状况,可以调整集中安排休息、休假。

餐厅服务员:根据酒店餐厅的实际经营状况,有淡季及旺季的区分,可以调整集中安排休息、休假。 施工岗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有淡季及旺季区分,可以调整集中安排休息、休假。

酒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休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申请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共涉及2个岗位12名职工。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方式如下:

业务岗位:属于外勤、推销人员。

警卫岗位:属于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根据公司安全状况,每个月安排固定时间休息、休息。

公司申请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是以季为周期来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在不定时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15篇: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注意事项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注意事项

「案侧一」

李某系某食品公司操作工,双方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下简称“综合工时制”)。李某实际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6日,每日工作时间8-16小时(个别日子少于8小时)。

2010年,该食品公司经企业工会同意,向所在区劳动局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区劳动局同意食品公司申请,许可期限为3年,但未告知李某等职工。

2011年5月,李某与食品公司就加班工资等发生争议,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食品公司出示了上述行政许可文件,据此主张不应适用休息日加班按200%的标准计算。随后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行政许可。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许可决定。李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李某的实际工作状况来看,其工作岗位不符合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条件,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法院遂判决撤销区劳动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案例二」

2010年5月份,赵某应聘至某冷饮公司制冰车间工作,工作两个月后,赵某认为公司超时加班,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该公司制冰车间每年在

5、

6、

7、8月为生产旺季,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休息1天,另外8个月的淡季,制冰车间员工则每天工作5小时,有正常双休日。此外,该公司已经审批,实行了半年期综合工时制。因此,该公司制冰车间的工时制度并未违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向赵某进行解释,对赵某的举报不予受理。

「点评」 这两个案件均涉及了同一个话题:综合工时制。虽然同属一个话题,结果却截然相反,一个有利于员工,一个有利于用人单位。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截然相反的两个结果呢?用人单位在执行综合工时制的有关规定时,到底该注意哪些问题呢?这是很多人力资源工作者比较关心的话题。

因此,在分析这两个案例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对综合工时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和分析。

何为“综合工时制”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而综合工时制是指对于因为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设计综合工时制的本意,在于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支配权,以适应相应的特殊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因此,在理解、认识和实施综合工时制时,应重视这一立法目的,否则,操作起来将可能违背立法原则,走向违法的危险境地。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综合工时制纯粹当作规避和降低加班工资风险的一种工具,而完全忽视了该特殊工时制建立的本来目的,这就导致了大量违法行为的出现,也产生了不少劳动纠纷。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正确认识综合工时制,而不应将其视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否则将会得不偿失。

综合工时制需经审批通过以上概念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实行综合工时制是需要经过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实践中,曾碰到过不止一家用人单位,未经劳动部门的审批,就跟员工进行了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日常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跟员工也根据双方的约定,执行着所谓的综合工时制。应该说,这种做法的法律风险是很高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未经审批的综合工时制对劳动者来讲毫无约束力,一旦员工认识到了这点,并向公司主张加班工资,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将完全按照标准工时制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极有可能面临支付高额加班工资的风险。

曾有用人单位提出,既然综合工时制需要审批,太麻烦,那么可否这样执行:以补休替代除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外的加班工资。具体来讲,就是员工平时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统统根据具体加班小时数进行补休。他们认为,补休是法律允许的,因此他们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这是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的一个误区,也恰恰是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主要区别之一。其实,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补休,平时工作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是不可以补休而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的,这是标准工时制下的法律要求。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7-7-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综合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可以灵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某一具体工作日的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只要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即可。换言之,综合工时制下,平时工作日超过8小时的工作是可以“补休”的。

由此可见,上述所谓的补休代替加班工资的做法其本身是不合法的,其实质还是一种变相的综合工时制,而综合工时制又必须经过审批才是有效的,因此无论如何,综合工时制还是要经过审批才可以执行的。

进行综合工时制的申请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到管辖地区的问题。2011年下半年,世界知名奢侈品牌古驰身陷“血汗工厂”事件,在该事件中,就有这么一个问题:古驰深圳店的员工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古驰公司在上海,在深圳并不存在分支机构,为了实行综合工时制,公司就在在上海为这些员工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并获得了批准。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审批的综合工时制,在深圳是否应当获得认可?

对于综合工时制能否异地适用的问题,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来讲,综合工时制属于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只是进行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一旦获得综合工时制的许可,应当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

然而,实践中却存在争议,各省市的理解也不一致。有些省市认可异地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有些省市不认可,这就使得很多用人单位无所适从。我们在提供咨询过程中就曾经碰到过这么一个问题:江阴某公司通过上海某劳务派遣机构派遣了一批员工,这些员工的工作地点在上海,且由于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执行综合工时制,于是劳务派遣机构就打算向上海的劳动行政部门报批综合工时制,但是上海的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来申报。而用工单位在上海并无分支机构,只能在江阴审批,但是上海的劳动行政部门又不认可用人单位在江阴申请的综合计算工时。这一下子把两家单位给难住了,到底该如何处理呢?后来,经过多方协调,还是由劳务派遣机构在上海进行了申报。

因此,用人单位在申请综合工时制前,应当了解清楚各地的有关规定,选择正确地区进行申报,以免徒劳无功。

另外,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在很多地方,使用周期是归属不同级别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例如,很多

省份是将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交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而其余周期的综合工时制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将该报省级的报到了地市级,还是将该报地市级的报到了省级,最终结果都是失败。因此,用人单位申请综合工时制时,一定要注意选择正确的审批机关。

●申请理由必须充分实践中,还有很多用人单位抱怨,申请综合工时制时劳动行政部门不批准。究其原因,往往是因为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职工,可以申请执行综合工时制。这其实已经明确了执行综合工时制的条件。案例一中,法院之所以撤销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就是因为李某所在岗位的实际情况,并不符合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条件。

因此,单位在申请综合工时制时,应当明确申请的理由,说明所申请之岗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否则,很难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对于申请理由的说明,有一家公司的经验非常好,值得与大家分享一下。该公司每年申请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之前,都会将上年度相关岗位的工作时间做一个统计,并以曲线图的形式直观地表现出来。然后再结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判断是否需要申请特殊工时制。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时,他们就会将统计资料一并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拿到资料后,能够很直接地从中看出相关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审批决定。由于都是根据同样的客观数据资料做出的判断,审批成功率高也就可以理解了。

●报审材料一定要完备对于报审材料,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办法》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各个省市自行规定,这就导致了各地所需的审批材料并不统一。因此,用人单位在申请综合工时制时,尤其是那些在全国各地分支机构众多的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在申请前搞清楚审批需要哪些材料,材料需要什么样的格式,然后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报审材料。否则,极有可能导致因为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而被驳回。

只有注意和解决了上述几个要点,在审批综合工时制时,才可以提高成功率,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综合工时制需经民主公示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执行综合工时制,会使得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并不是很规律,且由于综合工时制不计算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因此也会影响到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多少。应该说,实行综合工时制是一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实行综合工时制需要经过民主程序以及公示流程。未经民主程序或者未经公示流程的综合工时制,对劳动者来讲,是没有约束力的。

目前,很多地方规定,用人单位要申请综合工时制,必须要提交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执行该工时制的决议,有些地区甚至要求形成集体协议。还有些地方要求要有每个员工同意执行该工时制的签字。这其实是通过材料限制的形式,提醒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合工时制依然受法律约束2011年的古驰“血汗工厂”事件中,虽然古驰在回应时提及他们执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但依然还是被冠以了“血汗工厂”的帽子,其原因就在于实行了综合工时并不等于可以随意安排工作,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其实,实行综合工时制,依然受到有关的法律约束。

首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前提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所采取的方式是“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这其中,对用人单位约束最大的,就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这个规定相对比较笼统,而且,目前也没有任何机制可以有效确认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员工身体健康受损,于是,有些用人单位就借此打“擦边球”,任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这种做法其实很不值得提倡,虽说从法律层面来讲,用人单位似乎风险不是很大,但是,长此以往,将容易引起员工的不满,从而导致人员流动率高,或者员工追究单位其他方面的违法责任,又或者员工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向单位发起集体协商,那么单位将会面临非常大的困境。因此,充分考虑员工的身心健康,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前提条件,做不到这一点,用人单位早晚会出大问题。

其次,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九条的规定,原则上,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不再受标准工时制有关规定约束,但针对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对此,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对具体岗位进行梳理,针对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要注意依法管理,避免出现违法情形。

最后,各个地方对于综合工时制的约束也是不同的。有些地方就明确规定,即使是综合工时制,在执行时,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11小时,例如江苏。而有些地方则没有特别限制,而是采用了原劳动部的规定,例如上海。因此,用人单位在执行综合工时制时,还是要注意一下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以免违法。

可见,经过审批,实行了综合工时制,也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随性而为,任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或多或少还是会受到有关法律约束的。 综合工时制的加班问题对于综合工时制的加班问题,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即: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150%的劳动报酬;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依法支付300%的劳动报酬。

换言之,综合工时制的加班,除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外,实际上是每个计算周期结算一次,将周期内的所有工作时间之和与该周期内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进行比较,如果实际少于或者刚好等于法定,则无需计较;如果实际多于法定,则需依法支付150%的劳动报酬作为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其加班应该是一个计算周期才结算一次的。在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在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基础上,灵活安排劳动者的作息时间,如此一来,在周期末结算时,用人单位的加班将会比标准工时制下大为减少。

可见,若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的加班工资成本将会大为减少。

然而,实践中,我们也不止一次地碰到,有用人单位申请了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但还是在按月与员工结算并支付加班工资。这样的做法并不违法,应该说法律是支持的,毕竟这是有利于员工的。但是,这样做,其实是用人单位放弃了自身的权利,用人成本将会比不放弃这个权利要高。

案例二中,赵某之所以会认为公司违法超时加班,就是因为其对综合工时制的不理解所致。因此,正确认识并充分理解综合工时制,灵活运用综合工时制,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有必要向员工普及一下这方面的基本知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16篇:朝阳区综合工时制申报指南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

不定时工作制申报指南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第146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5、《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行政许可条件: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2、外勤、推销人员

3、长途运输人员;

4、长驻外埠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要求:

1、申请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朝阳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及外地企业在朝阳区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2)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2、申请方式

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直接送达至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325室。

3、申请材料清单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3份(正反面打印); (2)申请报告1份;

(3)企业成立工会组织的,申报表背面工会意见一栏由工会出具意见,工会主席签字盖工会章;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意见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意见表;

(4)《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情况表》2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外地在京分支机构应提交法人授权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委托书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外籍法定代表人提供护照、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8)到期后继续申请特殊工时需提供到期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及审批表复印件;

(9)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4、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1)纸张均须使用A4纸。每张纸上都要加盖公章,且达到净、平、整的要求;

(2)字迹工整且清晰,便于识别,不得涂改;

(3)填写或签字时,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 (4)页面左侧预留出装订线的位置;

(5)申请报告、职工意见表、职工大会意见等相关申请材料1页以上的,应骑缝加盖公司公章。

5、联系电话

特殊工时办理电话:64630231

6、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325室(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邮政编码:100023)

7、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 周五上午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30

8、申请材料网上下载地址

网址: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cyld.bjchy.gov.cn/)-----资料下载。

工时小常识:

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的单位,应自觉遵守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包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等,切实保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1、什么叫标准工时?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时间。

2、什么是特殊工时工作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同计算周期工时是多少?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月工时:20.83天*8小时=166.64小时 季工时:20.83天*8小时*3月=499.92小时 年工时:20.83天*8小时*12月=1999.68小时

4、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有哪些要求?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157号文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企业在取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后应及时向职工公示,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会定期加强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监督检查。

5、企业准备申请特殊工时材料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17篇:综合工时制前期执行情况(推荐)

综合工时制前期执行情况

我公司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对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至今已有近一年的时间,现将一年来的执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特殊工时制的宣传工作

推行特殊工时制的实施,必须要加强全员对特殊工时制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从管理人员到一线员工,使大家明确特殊工时制的涵义以及公司对特殊工时制管理工作的要求。为此我公司对特殊工时制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宣传,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和员工内部交流会,使大家了解和熟悉特殊工时制。

二、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意识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建立在完善的考勤制度以及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这对我公司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促进综合工时制的顺利实施,我公司加大了考勤管理投入,更换了新的考勤机管理软件,增加了部分行政管理费用。

公司针对综合工时制的实施进行调查与反馈,建立健全了与特殊工时制相适应的各项公司内部考勤制度。

三、建立与特殊工时制适应的工作计划,满足员工和公司发展的需求

目前我公司推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主要是适用公司项目工作人员,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及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班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保证每周至少安排一天休息时间,每天加班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这种从员工实际出发的工时计算方式,激发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深受广大员工欢迎。

总之,特殊工时制的实施工作,我们仅仅是才开始,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我们去解决。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充分保障员工的权利。

************公司

年月日

第18篇: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A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律师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另外,实行该种工时,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

(注明:本资料由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姜律师提供,联系方式:15252799162,邮箱:jiangyajian@yeah.net)

第19篇:申请特殊工时制材料清单

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样表1) 注意: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一般为年、季度、月。

二、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说明书(样表2)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各岗位工时、作息情况表(样表3)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由企业工会提供意见的,需提交工会成立的批文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工会鲜章);由职工代表(必须是在申报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并尽量代表更多的岗位)签署意见的,提交签字职工代表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七、若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授权书。

温馨提示:请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经办人加入“江北区特殊工时单位群”,群号:123347612,验证信息请输入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姓名,并以此作为群名片,以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办理地址:江北区建新东路22号社会服务中心2楼217办公室,电话:67603907。请再次提出申请的单位,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我部门再次提出申请。

第20篇:申请不定时工时制要求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有哪些?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怎样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法》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38条(用人单位 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3条: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工资、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00%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300%工资)。

申请综合工时制范文
《申请综合工时制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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