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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28 06:01:58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本人是单位职工,于201年月购买了位于的住房一套,现因需要支付购房款(或还贷款),特此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请批准。

本人负责所提交的资料及复印件真实。

申请人:

201年月日

联系电话:

推荐第2篇: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申请表

附件:3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与 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系 (亲属)关系。现XXX(住房消费职工)购买XXXXXXXXXXXXXXXXX房,需支付住房消费款XXXX元,因其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现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其补足余额。

申请人(签字):

注:本申请书的“直系亲属”仅指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

推荐第3篇:咸阳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电 话 身 份 证 号 码 本人 位职工, 位职工, 我因 系 单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我所提供的证件、文件、合同等资料真实可靠,提取原 我所提供的证件、文件、合同等资料真实可靠, 因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责任。 因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责任。 提取 特此申请 人申 申 请 人: 请 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兹 介 绍 我 单 位 职 工 确 因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办理。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办理。 单位 特此证明。 特此证明。 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推荐第4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一、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基本情况

姓 名性 别年 龄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单位性质

配偶姓名性 别年 龄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联系电话

二、家庭财务情况

个人公积金账号公积金帐户余额

代发工资银行代发工资存折帐号

配偶个人公积金账号公积金帐户余额

申请人月工资收入配偶月工资收入

三、购房情况

购房地址建筑面积

购房总价款已付款金额

开发商开发商电话

四、担保情况

担保人姓 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公积金余额

房产抵押房产证编号: 土地证编号:

担保公司同意担保承诺书编号:

五、申请贷款情况

申请贷款金额 万元申请贷款期限 年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合法的,并严格遵守《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按时归还贷款,若由于本人原因未按时归还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贷款银行可从本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直接划转相应资金用于归还所欠贷款,不足部分,按《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配偶签章:

年 月 日

受理: 复核:

六、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粘贴处

七、申请人及配偶结婚证粘贴处

推荐第5篇: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本人 证件号 (兹委托经办人 证件号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事宜。

变更前:

□姓名、□证件号、□证件类型、□银行账户信息、□房屋性质、□所购房屋地址(□租赁房屋地址)(第_条记录)、□住房支出(第_条记录)、□租赁起始时间、□租赁截止时间、□本人提取限额、□配偶提取限额、□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 。

变更后:

□姓名、□证件号、□证件类型、□银行账户信息、□房屋性质、□所购房屋地址(□租赁房屋地址)(第_条记录)、□住房支出(第_条记录)、□租赁起始时间、□租赁截止时间、□本人提取限额、□配偶提取限额、□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 。 单位登记号: 职工编号: 变更申请人签字: 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已核对无误(单位公章或公积金业务预留印鉴)。 主管业务副主任或前台业务主管审核签字: 管理部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本人 证件号 联名卡申请银行 联名卡卡号 (兹委托经办人 证件号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查询密码初始化、□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制卡流程终止、□终止约定提取)个人信息变更事宜。 变更前:

□姓名、□证件号、□证件类型、□银行账户信息、□房屋性质、□所购房屋地址(□租赁房屋地址)(第_条记录)、□住房支出(第_条记录)、□租赁起始时间、□租赁截止时间、□本人提取限额、□配偶提取限额、□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 。 变更后:

□姓名、□证件号、□证件类型、□银行账户信息、□房屋性质、□所购房屋地址(□租赁房屋地址)(第_条记录)、□住房支出(第_条记录)、□租赁起始时间、□租赁截止时间、□本人提取限额、□配偶提取限额、□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 。

单位登记号:

职工编号:

变更申请人签字:

单位经办人签字:

日 单位已核对无误(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主管业务副主任或前台业务主管审核签字:

管理部(网点)经办人签字:

推荐第7篇: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埇桥区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申请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工作单位,

因原因,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并销户),请给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

申请人:日 期:

单位核实:(公章)

经办人:

日期:

推荐第8篇: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个 人 信 息 变 更 申 请 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网点):

本人证件号码(兹委托:证件号码)申请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事宜。变更前(□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为,变更后(□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为。

单位登记号:个人公积金账号:单位已核对无误。

单位盖章:

变更申请人签名:单位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注:⑴本申请表为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的凭证,职工本人申请办理时无需填写括号

内受托内容。

⑵变更时现提供的证件中姓名或证件号码与原开户时系统中记录的姓名或证件号码完全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⑶由已在系统中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一份;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推荐第9篇: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

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指南

备注:

1、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符合上述表格

1、

2、

3、

4、5条提取条件),仅限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的(符合上述表格

1、

2、

3、

4、

5、6条提取条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人提取额度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结婚证明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符合上述表格7条提取条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人提取额度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结婚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办理贷款清偿手续的,凭还款明细、结清证明及借款合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结清当月的账户余额,且符合下列条件:

(1)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清偿贷款的,可提取额度按实际还款额度计算。

(2)办理住房公积金冲抵公积金贷款的形式清偿贷款的,不得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符合提取条件(

12、

13、

14、15提取条件)的,可填写《余杭住房公积金(银行存单)提取申请表》,经原单位审核盖章后,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6、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均需填写《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原件。

推荐第10篇: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写规定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填写规定:

1、申请人填写《提取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中心经办网点,公积金管理中心做记账凭证。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在上表提取方式、部分提取或销户提取对应的□中打“√”。经办人须严格审核职工提取材料,正确录入提取原因。

提取人无须在《提取申请表》写明购房信息,中心经办人根据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提取申请材料录入系统。

2、《提取申请表》中的“提取金额”,是指本次可提取的金额。

3、“转入账户信息”栏是本次提取金额转入的账户信息。

4、提取原因中的备注,是对“提取原因其他”的解释。

第11篇: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 ,公积金账号:

贷款合同号: , 借款金额 , 借款期限: ,

放款时间: , 贷款余额: ,委托银行: , 联系电话:

还贷类型:

(一)提前全部结清 □ 。

(二)部分还本 □ , 还款金额 ——---- 调整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

(三)调整后月最底还款额————--- 请审批!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壹年后方可申请提前还贷。提前还贷每年可申请一次。(每次还款额最低不少于1

万元整数)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贷科审核人:

信贷科(签章):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

存根联 NO: 第 号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 ,公积金账号:

贷款合同号: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放款时间: , 贷款余额: ,委托银行: 联系电话:

还贷类型:

(一)提前全部结清 □ 。

(二)部分还本 □ , 还款金额 ——---- 调整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

(三)调整后月最底还款额————--- 请审批!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壹年后方可申请提前还贷。提前还贷每年可申请一次。(每次还款额最低不少于1

万元整数倍)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贷科审核人:

信贷科(签章): 年 月 日

第12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此表为正反两面,打印时要求打印在一张A4纸上;2.根据个人贷款情况按本网站《贷款专栏》申请表填写样本用兰、黑水笔逐项填写;

3.要求字迹清楚,不准复印、复写,一式三份。

第13篇: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申请表

申请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部门:,职务:,入职时间:2016-9-12,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提高公积金缴纳金额,现缴纳基数,缴纳金额223元;申请至每月缴纳基数8250,(上限8250)缴纳金额:990(上限990元),超出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均由本人承担,申请开始缴纳月份:2016年10月。

特此说明!

申请人:

申请日期:2016-10-08

试用期住房公积金缴纳申请情况说明:

本人工作更换,处试用期阶段,期间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审批通过,怕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影响,申请试用期缴纳公积金,所有的费用由个人出。恳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缪俊 日期:2016-10-08

第14篇: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本表可下载,网址:http://

请认真阅读以下提取条件、材料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材料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经单位核实盖章后的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存折和以下相关材料到省直中心办理: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建筑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⑤工程预算书(或购买施工材料票据)原件和复印件;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另需提交危房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①购房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②贷款银行出具的现时贷款对账单(或还款存折明细)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手房贷款另需提供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的:①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档案馆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②房屋租赁证原件和复印件;③房屋租赁合同或税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④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①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②交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离退休的:①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出境出国定居的:①定居地护照或定居地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户口注销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工作调离本市(或异地就业)的:①工作调动证明文件(或异地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②异地就业的提供与本市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时另须面签一份“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的承诺书。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①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申请人和死亡人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单位开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1、上述提取条件中6-10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应由单位先向承办银行办理“封存”手续,职工提取后该账户注销。

2、上述提取条件中

1、

2、5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自该项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配偶可凭相关材料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

3、上述提取条件中

3、4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应同时申请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家庭当期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

4、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

1、

2、

3、5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外购房或偿还省外购房贷款的,其所购房屋应位于职工或其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提取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或其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簿(或购房地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工在省内异地购房的,申请时,应面签“职工自住房承诺书”。

5、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1-5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一次性结清购房贷款本息外,再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留百元以下金额。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特殊情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具体条件、提取额度、所需材料详见《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

7、产权人(或借款人)的配偶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或夫妻代领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8、除直系亲属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他人代领的,需办理委托公证或委托双方到本中心面签委托书。直系亲属代领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领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转入存款人本人的银行储蓄卡,不得提取现金。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款项应存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储蓄卡,不得提取现金。

10、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和规定如有变动,以申请办理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11、本表格下载和所需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提取申请表不得随意修改、放大和缩小。

2010.11

第15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条例修改进入调研期 使用范围或扩大

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目前全国多个二三线城市开始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针对首套房的政策倾向愈加明确。记者昨日获悉,目前住建部正在各地就公积金条例的修改进行全面调研,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另据悉,公积金针对购买首套房的扶持政策目前仍由各地自行制定,住建部暂不会对此出台统一政策。

记者了解到,就在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据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经过十年的发展,现有制度的效率、公平等问题已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二次修订后的条例,有望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修改方向是让公积金能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装修在内的住房消费,改善缴纳者的住房条件。

同时,尽管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尚未明确,但大量公积金闲置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有望进一步放开。

不过,据上述人士透露,目前针对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还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住建部暂时不会出台统一文件予以制度化。

近日多个二三线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悄然提高。4月23日,武汉对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人放宽了贷款额度,最高可以申请到八成贷款。呼和浩特也准备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及贷款额度,单身职工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事实上,近期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城市名单仍在进一步扩大。据记者初步统计,近期还有江西南昌、安徽蚌埠、辽宁沈阳、新疆克拉玛依、山东滨州、河南的郑州和信阳等多座城市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额度均在15%至25%之间。

有市场人士认为,各地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传达出调控政策将更加精准微调的信号,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予以扶持的政策倾向更加明显

第16篇: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黄欣达)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个人信用今后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如借款申请人存在“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等六种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之一,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提交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通过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此外,据记者了解,公积金中心同时也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经审核、确认后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六种情况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的;

4.近两年内(含),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记录达到180天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6.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种情况可以提出书面复议

可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审核、确认后予以正常审批的三种情况:

1.两年以前,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

2.两年以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为6至11期(含)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3至5期(含);

3.“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并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第17篇: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zgjj2009@163.com)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中心。

感谢各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的支持!

附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2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5 第四章附则...................................................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第七条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前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中,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项情形中发生多套住房消费的,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条第一款第

(一)、

(五)项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额度按照其在该自住住房拥有的房地产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应当按照该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列明的权利人平均计算份额。

第九条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

申请人按照本暂行规定提交的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其凭证开具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且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应当在两年以内。

第十条 职工本人未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但其配偶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情形的,经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共同申请,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其应当另行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 职工因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

(一)、

(五)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且仅限于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提取额。前款规定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按照前款可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予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购买一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或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

前款规定中的购房合同,其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之后。职工已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就同一情形再次申请提取的,不予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的60%,且不超过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审定当期可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未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每年仅能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5%;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3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当月实际发生额度。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发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前条规定中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直接办结该项提取业务,每年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能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并提交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未能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其他能证明职工以所有人的名义对该住房行使权利的文件。

第十八条职工因在本市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证明、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建设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职工因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退休证。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能提交退休证的,应当符合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男性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职工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户籍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第二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已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前款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职工未能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办理账户封存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八)项所列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据(发票)及社保票据)。

前款规定中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减去医疗保险已支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或者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第三十条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自有住房是指以职工个人名义或其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具有完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住房以及虽未经登记但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包括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等。

本暂行规定中自有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补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提前10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场所公示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如实申报信息。未如实申报信息的,一经核实,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8篇: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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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我国公民的一件头等大事,甚至胜过古人讲过的人间四大喜事。为了缓解公民的住房购买压力,单位一般都通过公积金的补助帮助公民,如果不再在原单位就职了,那么,住房公积金怎么办呢?小编告诉大家,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为现金的。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步骤一 前提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步骤二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这些人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具备这些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作为基础证明;购买拆迁还建房的,如果购买的是这种房屋,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承办银行(我们是建行)行政主管部门,权威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二选一即可,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备这种合同的,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4、离休、退休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作为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特殊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5、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生活面临巨大压力,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二级甲等才有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不是其本人的话,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与原单位,就是自己工作过的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

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7、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8、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必须是由银行发布的。其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属于是商业性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10、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二者可以选择其一,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1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如果经济压力比较大的话,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说明相关的问题,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12、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存在雇佣关系,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证明已经死亡。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具备法律效益的继承人,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没有工作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15、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如果不是本人直接参与的话,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资料外,这些基本的必备材料,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6、代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也就是第三人帮忙的话,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提取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步骤三 领取转账

1、如果你有在上班的,可以凭领取的凭证(正常办离职时应该都有的,都会有这些,在HR人事部、财务部也会审核),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申请单位帮助,所在单位会核实并证明的,会出具有效的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2、然后凭领取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证明起到证明的作用,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是不是通过了,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不允许的话,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公积金,这样的公积金的话,提取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就行了,一切就绪,银行会转账到你指定的账户内(一般3天内)。

第19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有关规定

连日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贷款等问题成了市民关注的热点。记者对市民咨询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并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答。

现行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度为每月1217元

●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计息、按什么利率计息?

计息。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我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单位6%——15%、个人6%的比例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何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办法》等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最高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额度。现行最高缴存额度为每月1217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及缴存比例什么时候可以调整?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按隶属关系由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于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缴存比例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在所在市规定的范围内随时提高。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如何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全额缴存,即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组成(平均工资的10%)。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低于193元。

公积金贷款最高40万元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在我市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②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为正常足额缴存;③所购住房为我市城镇范围内开发的具有合法手续的商品房及产权明晰的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

●办理贷款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①户口本;②身份证;③结婚证(或单身证明);④商品房:首付发票;二手房:评估报告;经济适用房:首付收据;⑤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地产转让合同;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已经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能否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只有把第一次贷款还清,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二人以一方的名义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只有把第一次贷款还清,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怎样确定?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为房款的20%。

●贷款的额度怎样确定?

单、双职工的贷款额度均按房款的80%确定,最高4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不可以。因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说明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已经中断,不符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账户启封并正常缴存符合规定后,才可以申请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怎样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贷款手续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办理?

婚内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同时,贷款属于共同的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所以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办理,如有其他共有人,还需共有人同时到场办理贷款手续。

●办理贷款手续时如果夫妻双方或有一方不能到场办理怎么办?

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不能前来办理,须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出国的要由大使馆出具公证),可由受委托人代办。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怎样规定的?现利率是多少?怎样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现利率1至5年的年利率为3.33%,6至30年的年利率为3.87%;已发放的贷款,如遇利率调整,1年以内的继续执行合同约定利率,1年以上的,自下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何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在办理抵押时借款人要向产权登记部门缴纳一定费用。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银行住房贷款都需要哪些材料?

①户口本;②身份证;③结婚证(或单身证明);④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⑤他项权证复印件;⑥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⑧住房公积金卡。

相关链接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哪个部门?

县(区)的房屋到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市区及开发区的房屋按银行归属到相应的管理部办理,具体如下:

中心管理部:建行唐山分行、建行南堡支行、交行北新道支行

赵庄管理部:农行新华道支行、中行唐山分行

缸窑管理部:工行天元支行、工行建北支行、商业银行文化路支行

港口代办处:建行京唐港支行

南堡代办处:工行南堡支行开平代办处:建行开平支行。

第20篇:住房公积金

2010年,在矿务局领导的正确引领下,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下,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全省住房公积金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今年,全局归集住房公积金2.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24万元,增幅为27.4%,全局住房公积金余额达到6.75亿元,全局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16.58万人,新增4.32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76.4%;全局向3020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1.69亿元,全局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达到3.38亿元,为激活全市房地产市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

1、住房公积金要收、缴及时,归集、建账卡手续齐全。

2、住房公积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住房公积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公司《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管理办法》通知精神办理,履行审批制度。

4、住房公积金要实行月报制度,对所收缴及使用情况每月一上报。使领导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5、在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手续齐全,申请领取人要签字。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规章管理制度。

制定《公积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1、负责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

2、及时与机关所辖单位

财会人员联系,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按时交纳。

3、负责记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等情况。

4、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专款专用。

5、承办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制定《机关事务处各岗位工作考核表(非通用部分30分)》考核部门:房产班:住房公积金管理员。考核标准是未按要求及时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的-3分。存档资料不健全的-2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管理不规范,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8分。未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率100%的-9分。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分。

三、从信息化建设入手,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网络管理系统。

管理中心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全局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财务核算、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已在统一软件平台下操作,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自觉接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一是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定期向上级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他们的定期监督检查;二是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接受审计监督。 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管理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中低收入职工着想,善待弱势群体,积极推出深化完善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一是实行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受申请或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件,并告知所需工作时限,提高了服务质量;二是公开办事程序。根据政府规范行政服务行为要求,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主要业务的服务内容、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实行公开,以满足广大职工的需要,做到了公开、公正、高效;三是开通多种渠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查询。已建立语音声讯查询、网上查询、发送短信查询、窗口打印等多种查询方式,为广大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余额提供了极大地方便。

五、存在的不足

201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非公企业公积金制度普遍还存在着“少、低、多”的现象,少,即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人数少;低,即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低;多,即职工同企业转制公积金账户封存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不够;文明窗口的创建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违规贷款回收入任务还很艰巨等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六、2011年工作思路

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范文
《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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