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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实习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26 07:56:39 来源:实习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硕士实务实习报告

转眼间,我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在研二最后一个学年我自主联系了法院开始了为期两个半月的专业实习。我的指导老师顾庭长的指导与讲解让我初步的了解了实习的目的和重要性。

经过法院领导的分配,我最终被安排到了民三庭。民三庭主要负责的是商事、保险合同纠纷等。民三庭可以说是整个法院中最忙的部门,每天都会有新的案卷移交上来。之后的两个半月半里,我就将不断的和这些大大小小的案卷打交道,并从中学到各种知识与实践经验。

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两个半月里,我体会了许多工作,具体如下:

1、整理卷宗,在中院的这两个半月里,整理卷宗无疑是最普通而常见的工作。在我实习的期间,在书记员老师的指导下,我了解了一份完整的卷宗所需要的材料以及它们的排放顺序,并在不断的练习中掌握了装订案卷的方法与技巧。在整理装订案卷的同时,我一边阅读了案卷中的相关材料,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使我对民事诉讼从立案到审结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程序流程有了一个实践上的了解。同时,对各种文书的分类归档有了详细的了解。

2、调解以及会见、询问当事人。我发现在中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都会经过调解。民三庭的法官老师在调解室接见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论当事人的态度有多么恶劣,法官老师都十分耐心的为双方调解,认真严谨的完成询问笔录。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旁听案件。蚌埠中院的民三庭处理的大都是二审上诉案件,而这些案件又大多是不经开庭审理而径行裁决的,我在中院实习的这两个半月里,民三庭开庭的案件总共也不过十来件。因此,旁听审理的机会对我来说十分的宝贵。在这期间我旁听的案件中有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的上诉案件和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分庭抗礼。在庭审中,我见识到了专业律师的诉讼技巧,他们巧妙的避免缺乏依据的诉讼理由,反复的强调对方的漏洞。同时我了解到了案件的审理并不能单单看当事人谁说的更像真的,而是要严谨的依赖证据,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的诉讼主张才能得到承认。想要使案件的判决公正合理,就需要有充分的经验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因此,想要做一个好法官,需要多听多看多实践,不断的积累经验。

4、文书记录工作。在中院的这两个半月里,我还做了大量的诸如案卷登记,制作案件通知书等一系列的文书工作。在龚书记员的指导下,我学会了运用法院的管理系统,通过法院管理系统内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证等各种材料。此外,我还负责将立案庭分送到民三庭的所有案卷根据当事人情况、诉讼标的、标的额大小等一一进行登记。这些文书工作是我对民三庭办理案件的流程有了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了解和认识。

5、校对法律文书,法官老师们对工作都十分认真负责,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送达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必须要确保没有任何错误,为此,我必须对写完的每一份文书都再三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例如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错误,错别字,以及一些由一审案卷中带过来的问题。通过校对文书,我意识到,法律工作并不仅仅是专业能力的实践和体现,很多时候也往往只是枯燥而乏味的工作的重复,每个出色的法官都经历过不断重复装订案卷、校对判决书的工作,而这些工作室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官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6、退案卷。退案卷可以说是基层以上法院所特有的一项工作。在上诉的案件审理完结后,我需要制作退卷函,并将退卷函与二审判决书、原审法院递上的一审材料一并退回给原审法院。

7、送达,邮寄。送达也是我在法院做过的较为频繁的一项工作。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时候我会将文书寄送到诉讼代理人处,但很多时候当事人在上诉时变更了诉讼代理人而没有及时提交代理证明,又或者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也没有留下确切的收件地址,这就需要我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以确保当事人可以确实的收到法院寄出的文书。很多时候,我为了确定一个当事人的地址,往往需要拨打五六个电话,才能得到一个可以使用的邮寄地址。这正是法院工作以人为本的体现。虽然大部分的送达都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在到法院之前,我对法院的工作充满了期待,也认为自己一定能够做的很好,但这第一项工作就让我认识到,法院的工作并不是那么容易的。许多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一无所知,许多人甚至无法理解撤诉的后果,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对于法院的文件一律拒绝签收,龚书记员不厌其烦的向各个当事人解释了相关法律问题,最终完成了工作。

实习,就是实实在在地学习,是不断的重复着简单而枯燥的工作从而学到知识和经验的过程。而在这两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中,我实实在在地体会到了这一点。在法院工作,不同于学校生活,从学校到社会的大环境的转变,身边接触的人也完全换了角色,老师变成上司,同学变成同事,相处之道完全不同。在这巨大的转变中,我可能彷徨,迷茫,无法马上适应新的环境。我需要在工作中不断的自己发现问题,自己探索问题,而不是像学校里一样等着老师细心教导;我需要懂得待人以诚,对同事礼貌谦和,乐于助人,而不是自以为是,目空一切。在学校的我可以过着每天起床上课,完成作业,和同学谈天说地的悠闲生活,但一旦走上工作岗位,我就要承担起这个工作所要肩负的责任,我不仅仅要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更要对自己负责。

最后,通过两个多月的实习,我锻炼了自己的各项能力,但也发现了许多欠缺的知识。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要吸取经验教训,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格,使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现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有所建树,充分利用智慧解决人民矛盾,促进我国法制社会建设进一步形成,为祖国做出贡献。

我相信我会在不断的发展中面对自己的将来,我会做的更好的!回到学校后,我会继续不断的努力的,其实很多的事情都是我自己要做好的,但是没有做好。我从现在开始,我就会一直努力下去的,我会在毕业后找到属于自己的天地的!

推荐第2篇: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规范

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规范

社会实践是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为期六个月以上的社会实践,其中,在实务部门实习是其重要的环节。实习相关规范如下:

1.实习单位

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习单位应该是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律师事务所、立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公司的法律部门。本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原则上统一安排至本院签约的实习基地。

2.实习的内容

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习应以法律实务工作为主要内容,切实参与实习单位的工作,学习法律实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实习期间,法律硕士研究生应当在实习老师的指导下对实务工作进行调研,或对所接触的真实案例进行研究,并形成不少于5000字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实习期间,应当认真填写实习周记,并于实习结束时完成实习总结报告。

3.实习纪律

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期间,仍须严格遵守安徽大学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和行为准则中的各项规定,严格考勤制度;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特别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工作安排,服从指导老师的工作安排,本着虚心学习的态度,切实参与实习单位的工作,认真完成实习导师交付 1

的任务。不得向实习单位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实习期间,不得以实习单位(或法学院)的名义或个人擅自对外接受、办理案件及收受费用。

4.实习导师

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行双导师制,由法学院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导师共同指导。

5、实习考评

实习考评实行实习生自我总结与双导师共同评定的方式。考评的依据是实习生填写的实习手册、实习生考勤状况、实习导师的实习评定和实习生完成的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上述考评材料,实习生必须按照本院导师的要求和指定的时间完成并交给本院导师。

推荐第3篇:法律硕士调研报告具体要求

法律硕士调研报告具体要求

一、调研报告选题

可以选择近几年某类案件、个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中存在的法律现象进行调研,以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宜。

二、调研的方式

调研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观察访问

调研者亲自深入调研对象中,主动与调研对象接触,亲身体察实际情况。

2.问卷调研

通过问题设计,以问卷形式提出若干固定问题来询问调研对象。问卷的设计要注意科学性,并与调研目的紧密结合,问题设计应简明清楚,不致引起歧义或令被调研者无从作答。除客观题外,也可配合少量主观题,让调研对象畅谈自己的看法。

3.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案卷调查

三、报告内容

(一)调研的目的

简单阐述选择该调研的原因和目的,以及该调研的价值。

(二)调研的情况

主要是对调研所得的情况进行描述和说明,应将调研获得的材料归纳整理后,条分缕析为几个方面来表述总结。

(三)调研的分析 该部分是论文的核心。

该部分应当综合运用法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对调研获得的基本情况,围绕调研目的展开分析研究。

在分析中,可以针对不同的问题或者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逐一展开。

(四)调研的结论和建议

该部分应根据综合分析量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或措施,以指导法律实践。

(五)附录

论文最后应附有调查的资料,如调查问卷、案卷复印件等,注明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四、论文打印格式要求

法律硕士调研报告的打印格式,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的规定执行。

推荐第4篇:法律硕士开题报告工作流程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工作流程

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是学生完成学位论文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切实保证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质量,规范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现将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1月—3月导师与学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搜集相关资料。

二、3月—7月撰写论文开题报告书,下载打印(5份)后由导师签字。

三、在确定的开题报告答辩日期前一周,将导师签字的开题报告书(5份)交法硕中心,逾期上交的取消参加当次开题报告答辩的资格。

四、开题报告答辩程序:

1、学生简要介绍选题动机,论文初步结构和创新观点;

2、开题评审组评委针对论文选题、结构和观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开题评审组秘书记录评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4、开题评审组对学生的开题报告表决投票;

5、评审记录由组长签字后交给法硕中心存档。

五、开题报告答辩结束后,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开题评审组所提的建议和意见认真修改开题报告书,修改后的开题报告书应在开题结束后一周内经导师签字后交到法硕中心(5份),中心将组织开题评审组成员再次进行审查,如审查未通过将推迟进入论文撰写、答辩阶段。

六、开题报告答辩通过的学生可以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开题报告答辩未通过的学生可以在一个月后申请重新开题,推迟进入论文撰写、答辩阶段。

七、开题报告答辩通过的学生应根据开题结果撰写论文,不按开题要求撰写的必须向法硕中心申请重新开题,推迟进入论文撰写、答辩阶段;如果只在原选题基础上拓宽或缩小研究范围,则须向法硕中心提出书面报告备案。

八、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开题至答辩阶段不少于10个月,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开题至答辩阶段不少于5个月。

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11年3月4日

推荐第5篇:考研法律硕士

初试考试科目:政治理论、外语、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刑法)、专业综合课(含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专业课全国联考,政,外参加统考。

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

跨专业考研:政治、外语,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

第一,报考条件不同,报考要求不同。

我国的法律研究生阶段教育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两种。报考法律硕士的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且同等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二年以上。报考法学硕士的不管是学什么专业的,只要是本科毕业生(但主要是法律专业的)即可,但不招收同等学力的非本科生。

第二,招生方式、考试试题不同。法律硕士是通过全国法律硕士专业试点单位联合考试来招收的,法学硕士是全国有资格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高校各自单独命题(除公共课外)。全国有权招收法律硕士的院校只有少数院校;而全国重点大学和一部分一般本科院校一般都有招收法学硕士的资格。

第三, 教育方式、培养目标不同。每个法学硕士有一个导师,在读期间能得到导师的全面辅导,深入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因此,法学硕士专业划分较细,研究领域一般只有一个方向,但研究有很大的深度。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不分专业,一般不设导师,在入学时一般选定一个方向进行学习。注重实践和应用,主要是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

推荐第6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一、报考条件

2010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人数的20%。

二、招生计划

100人

三、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英语、专业综合(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由我校单独组织,在复试时进行;其余2门全国联考。

四、联考大纲

英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专业综合:《2013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版)

五、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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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考生于6月20日—7月10日访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 http://),登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考生登录入口:http:///zzlk,按信息平台说明和要求注册、上传电子照片、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生成并打印《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考生于7月12日—15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满足报考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以及《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到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浙江大学现场确认点:玉泉校区图书馆演讲厅。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前,必须认真阅读所报考学位类别应具有的条件,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报考资格。考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诚信负责,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必要时,我校将委托有关权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在复试时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考生可于10月17日后登录信息平台下载准考证

六、考试时间

10月27日

七、录取办法

录取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和确定,录取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我校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择优录取。

各类别专业学位调剂录取工作,限在浙江省院校之间进行,不进行跨省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各硕士专业学位均不进行跨学位类别或跨专业领域的调剂录取。

八、授课方式

分为双休班和集中班:双休班为国定假、寒暑假以外的周

六、周日排课;集中班每学期集中安排4-5周(寒暑假、国定假除外)

九、培养费

3.3万元

十、其它事项

1、招生培养学院:光华法学院,联系电话:88273247

2、联考各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3、坚决杜绝我校教师参与任何形式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前辅导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等违规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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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死者生前债务的法律处置

【摘要】我国实行限定继承的继承制度,又采取的是直接继承的方式,在缺乏对继承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对债权人的保护极为不利,有必要对继承人予以限制。死者生前和死后都可能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实现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由此,极可能引发纠纷。这些问题又恰恰是法律所未规定或规定不全面而为司法实践所常见者。因此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本文对此略作探讨。

【关键词】死者生前债务;限定继承;债务承担;代为清偿;法律处置

一、引言: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又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因此自然人死亡以后从理论上讲其权利义务均应归于消灭,也就谈不上还要承担什么债务了。而继承制度的存在又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由继承人得以承受。为公平起见,法律同时赋予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这种法定的债务移转称为法定债务承担。由此继承人取代被继承人成为债务人,相应的债务也就成为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称为死者债务或被继承人债务均不确切。从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就是指死者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并不包括债务。因此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称为遗产债务也不合适。鉴于此,笔者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称为死者生前债务。

继承制度由兼具人身继承与财产继承发展到财产继承,由继承人强制继承发展到自愿继承,由继承人须负无限责任发展到可选择有限责任,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应该说继承法上的相关制度都是与此相配套的。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大体与此相同。但不同的是,我国采取的是绝对的限定继承制度,又规定的是直接继承的方式,使得对继承人的保护有余而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使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对此,最彻底的解决方法莫过于修订继承法。但在法律修订之前,最现实的措施则莫过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供司法上的保护,在诉讼程序上对继承人予以适当限制,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对继承人的限制措施

概括继承制度使继承人不仅继承债权同时也承受债务,但给继承人以选择限定继承的机会。在德国财产所有人死亡时,他的遗产整体转移给继承人,继承人承担各种遗产债务并负无限责任。但是,论文发表、论文辅导请咨询Q/微信:993383282,继承人如果为了清偿债务而委派了遗产管理人,或者对遗产执行了破产程序,则继承人只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据《德国民法典》第1967条、1975条规定)。《日本民法典》第915条、924条规定,继承人想进行限定承认时,必须在知道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把制作的遗产目录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承认的意思表示。其他国家多数都有类似规定。由此可见,承担遗产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虽为多数国家的继承立法所采用,但承担有限责任须以履行特定义务为前提。一般来说,须在规定时间内作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并向法院或其他机构提交遗产清册。另外,遗产管理人制度使得继承人并不直接继承遗产,而是先由遗产管理人对债权债务做统一处理。这些制度使继承人受到了有效监督,从而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一) 由于继承人只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死者生前债务负清偿责任,因此遗产确切数目的确定就极为重要。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债权人若不能证明遗产数额,将承担败诉后果。在对继承人缺乏监督的直接继承的制度下,继承人极有可能转移、隐匿遗产以逃避责任。这对债权人显然极不公平。鉴于继承人处于极为有利的优势地位,为维护双方当事人间的公平,有必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继承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 由于继承人清理债权债务的行为处于不受监控的状态,若其资信较差,则极可能发生挥霍遗产或混淆个人财产与遗产,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根本不可能受偿或不能全部受偿。这样对债权人显然不公平。因此,若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请求法院实施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鉴于死者生前债务清理对债权人的共同性和继承人的有限责任性,可以设立遗产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以此作为财产保全措施。其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三) 我国继承法对于特定条件下死者生前债务的清偿问题,虽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一般的继承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应当认为,死者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未履行义务所欠债务,不应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应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

(四) 对于那些附条件、附期限的债务的清偿问题,我国继承法未作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又时有发生。从理论上讲,对这些条件尚未成就、期限尚未到来的债务,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但由于继承关系的发生和继承责任的特殊性,为使死者生前债务的清偿更符合公平原则,对于清偿期尚未到来的债务,可以考虑扣除自实际清偿之日起到清偿期限到来之日止这段期限内的利息后的余额提前清偿。对于附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务,债权人与继承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估价或选定鉴定人评定其数额以清偿。

三、死者生前之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法律处置

被继承人死亡前,可能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由第三人取代被继承人成为新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被继承人共同成为债务人,此即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这种债务移转已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规定,只要符合其要件就会发生法律效力。(限于篇幅笔者在此不能论述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务承担系无因行为,“其所由作成之要因的法律关系,即使不复存在,债务承担契约仍然有效。”尽管该理论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但并未为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所采纳。因此原因行为的无效与可撤销,势必与其他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之要素一起对债务承担的效力产生影响。情况复杂的是,被继承人死亡后,若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无效或请求撤销为由而拒不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以债务承担无效或请求撤销为由向继承人主张已由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因此诉至法院将如何处置?笔者认为,既然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不可采,且债务承担作为合同之一种,其效力状态自然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诸种情况。但是,由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被继承人已经死亡(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赞同债务承担须经债务人同意的观点。),要证明这一点就显得更加复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三人或债权人若要主张债务承担无效或请求撤销,则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若第三人或债权人主张债务承担无效或请求撤销,除非能举证证明无效或和撤销事由,否则,第三人仍应承担其约定承担的债务,债权人则只能向第三人主张约定由其承担债务部分的权利。

四、继承开始后之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法律处置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在遗产范围内的死者生前债务概由继承人承受。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并且其所负债务仅以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因为种种原因,第三人与继承人、债权人间仍可能达成债务承担协议。若是一般的债务承担按照相应规定处理即可解决。问题在于,若该债务承担合同是以超出遗产范围的死者生前所负债务为标的,事后第三人又反悔而拒不履行合同或拒不按约定书数额履行合同,因此引发争议当如何处理?至于第三人或债权人主张债务承担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按照债务承担的一般原理处理便了。我们要考虑的是在债务承担有效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间争议的解决问题。必须强调的是,该债务承担的当事人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继承人,被继承人作为死者自然不可能成为当事人。鉴于我们采纳债务承担须经债务人同意的理论,因此,该债务承担合同须经继承人同意方可生效。一般来说,这类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债务承担合同中确定由第三人承担的债务数额应否如约履行。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要认清债务承担的标的是继承人继承的债务而非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全部债务。因而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只能以继承人继承的不超出遗产范围为限的死者生前债务。也就是说若债务承担合同标的额超出了继承人继承的债务则超出部分无效。对于无效部分无论第三人还是继承人均无履行义务。

五、结束语

债务承担理论本就极为复杂,再加上继承问题,以区区数千字的篇幅势难尽言。本文只是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在理论上对司法实践有些许借鉴作用。就继承关系中继承人与债权人权利义务不平衡问题而言,如何做到既能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能较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只是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债务承担合同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方能生效,其实理论界尚有争议。本文主张的债务人同意应为债务承担生效要件的观点虽系国内学者的通说,但其理论本身也尚待完善。至于如何区分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在实践中也殊非易事。总而言之,本文初衷虽善然其行未远,所遗憾者尚待贤明鉴之。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80 [2]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558 [3]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565-566 [4]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98 [5]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29 [6]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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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硕士报考条件

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

2018年法律硕士报考条件

(一)2018年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报考条件

法律硕士非法学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历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本科同等学历者一般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毕业后工作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 月1 日)或两年以上。各校对专科生的报考要求不同,详情请以招生简章为准。

下列13 个专业不得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 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二)2018年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报考条件: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这个就简单了,凡是法学专业本科学历的均可报考。

(三)2018年在职法律硕士报考条件: 各院校是对报考者的学历有要求。报考者可以是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有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也可以是专科毕业两年达到本科同等学力的人;还可以是国家承认的本科结业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

满足条件的人就可以在2017年十月份报考2018年的法律硕士了,但是考生在报考的时候还要记住一点,那就是本专业学习的是法学相关专业的人在报考法律硕士的时候要报考法学;本专业学习的不是法学相关专业的人在报考法律硕士的时候要报考非法学。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和全日制法律硕士的考试是同时进行的,试卷也是一样的,考试科目都相同,唯一区别的就是培养方式,同时在职法律硕士也是双证(学位证和毕业证),只是会在证书上标注是非全日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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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集训营,为考生服务,为学员引路!

北京大学2014年考研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为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专业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2014年面向全国招收280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其中法律硕士(非法学)240名(含推荐免试生130名),法律硕士(法学)40名(全部以推荐免试方式招生)。 此外,法律硕士还招收港澳台生和留学生,并与中国大陆的学生执行相同的教学培养方案,具体事宜请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招收港、澳、台人士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北大法学院招收的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将全部在北京大学校本部进行招生和培养。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研究生,有关学费和复试分数线等事宜,均按照本简章的规定招生。

一、推荐免试生

1.我校继续面向国内重点院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招收推荐免试生,凡获得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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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2:00。

3.报名费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收取。

(三)初试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部分。初试为全国联考。初试时间为2014年1月4日至5日,具体以教育部公布的安排为准。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201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科目名称如下:

①思想政治理论

②外语:(英语

一、俄、日、法、德任选其一) ③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④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四)参考资料

思想政治理论、英语

一、俄语、日语使用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试题,请参考教育部颁布的最新考试大纲;德语和法语由我校命题;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为全国联考科目,请参考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生司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联合编写的最新考试大纲。

(五)资格审查和复试

初试成绩达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我校将在复试前对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届时请提交考生报名表(登录北京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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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招生网打印)、本科正式成绩单、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生出示学生证)等证明材料。

差额复试的时间为3月下旬。复试形式为笔试,复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复试人数一般为招生规模的110-130%。

参加复试考生需缴纳复试费,复试费标准按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六)录取

1.除推荐免试生、港澳台生和留学生外,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仅限从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的考生中选拔。

2.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复试及格者能否录取,以考生的总成绩名次为准。总成绩包括两部分,即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初试成绩约占总成绩的70%,复试成绩约占30%,具体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根据生源状况在复试前确定。

(七)调剂录取

对于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分数线、但不能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办理调剂手续。

(八)、健康检查

体检在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医院为北京大学校医院,体检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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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制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全部法律硕士研究生均为全日制授课,实行学分制,学生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之内,按照各自的教学培养计划和相关规定选课和考试,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完成专业实习和毕业(学位)论文。

四、户口、档案和就业

被我校录取的硕士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可转入北京大学,毕业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择业。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的研究生,毕业后应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学校不负责就业。

五、培养

1、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将在第一学年强化法学基础课学习,自第二学年开始分专业方向进行培养,目前已开设15个方向,即金融法、房地产法、财税法、知识产权、国际商法、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刑事法、卫生法、商法、市场竞争法、法律与公共政策、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利代理、国际公法。课程设置请见各专业方向的培养计划。

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自入学起即按专业方向进行培养,目前试点开设四个专业培养方向,即金融法、财税法、商法、国际商法。课程设置请见各专业方向的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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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训练。各专业培养方向开设的专业高级课程具有强调专业性、实务性和应用性,安排或者聘请本院骨干教师、外聘知名教授、实务部门专家授课,采取课堂讲授、专题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

3、加强社会实践的作用。要求学生必须在法律实务部门累计完成至少为期三个月的专业实习,完成实习报告,实习鉴定合格,方能毕业。

4、实行导师组基础上的双导师制,本院与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联合培养。聘请来自立法、司法、政府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大公司等实务部门的专家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与本院教师共同指导学生专业课程、法律实务课程的学习、实习、论文写作和就业。

六、学位授予

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完成专业实习任务,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国家颁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七、学费

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的学费总额为66000元;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学费总额拟定为44000元。学生可以分期交纳学费,即在新生入学报到及每学年开学注册时分别交纳22000元,届时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学费者,将不予办理入学、注册和毕业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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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奖学金和助学金

按照我校相关规定,专业硕士不享受学术型硕士学业奖学金。自2010年起,法学院在学校资金配比和社会资助等多方筹集资金专门设立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助学体系,辅以国家助学贷款,从而保障更多优秀生源在北京大学不断优化的法律硕士项目之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1.奖学体系,由法律硕士新生奖学金和法律硕士励志奖学金两部分构成; 2.助学体系,由国家助学贷款、法律硕士院长助学金和法律硕士勤工助学专项助理三部分构成。

上述法律硕士奖学助学项目的详细情况,请到法学院网站学生工作奖学助学栏目查询。

九、住宿

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可申请入住万柳学生公寓,并按其相关要求和规定缴纳住宿费。

十、违纪处罚

如发现考生有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我校将通知其所在单位,并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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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教务办公室(凯原楼107室 邮编100871)电话:(010)62755028

北京大学法学院网址:http://www.daodoc.com

推荐第10篇: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北京大学2013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专业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2013年面向全国招收260名(含推荐免试生130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此外,法律硕士(非法学)还招收港澳台生和留学生,并与中国大陆的学生执行相同的教学培养方案,具体事宜请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招收港、澳、台人士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北大法学院招收的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将全部在北京大学校本部进行招生和培养。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研究生,有关学费和复试分数线等事宜,均按照本简章的规定招生。

一、推荐免试生

1.我校继续面向国内重点院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招收推荐免试生,凡获得所在院校推荐免试资格的非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北京大学2013年接收国内重点院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的选拔办法》,申请攻读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

我校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初取名单确定后即进行公示,时间大约在10月中下旬,届时考生可查阅相关信息。

2.知识产权法、卫生法、环境资源与能源法方向的招生说明

我校法律硕士将在强化法学基础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分专业方向进行培养,为了使本科专业背景与法律硕士专业培养方向更好地结合,我校将在今年的推免生招生中,继续针对知识产权法方向、环境资源与能源法方向和卫生法方向试行定向招生,即在推免申请和初取阶段就确定专业培养方向。欢迎本科为理工科背景和医学背景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报考我校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和卫生法方向的法律硕士。其中,环境资源与能源法方向中所属的能源法(核政策与法律),将优先考虑本科为物理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应试生

(一)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一般应有学士学位)。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3)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4)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3年9月1日)或2年以上 ,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只能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

(5)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3.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4.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须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署名前2位),不限学科专业; 5.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6.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报名

1.考生报名前须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考生的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复试和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名采取网上提交报考信息的方式。考生须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报名,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

3.报名费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收取。

(三)初试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部分。初试为全国联考。初试时间为2013年1月5日至6日。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201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科目名称如下:

①思想政治理论

②外语:(英语

一、俄、日、法、德任选其一) ③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④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四)参考资料

思想政治理论、英语

一、俄语、日语使用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试题,请参考教育部颁布的最新考试大纲;德语和法语由我校命题;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为全国联考科目,请参考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生司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联合编写的最新考试大纲。

(五)资格审查和复试

达到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我校将在复试前对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届时请提交考生报名表(登录北京大学研究生教育招生网打印)、本科正式成绩单、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生出示学生证)等证明材料。 差额复试的时间为3月下旬。复试形式为笔试,复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复试人数一般为招生规模的110-130%。

参加复试考生需缴纳复试费,复试费标准按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六)录取

1.除推荐免试生、港澳台生和留学生外,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仅限从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的考生中选拔。

2.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复试及格者能否录取,以考生的总成绩名次为准。总成绩包括两部分,即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初试成绩约占总成绩的70%,复试成绩约占30%,具体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根据生源状况在复试前确定。

(七)调剂录取

对于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分数线、但不能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办理调剂手续。

三、健康检查

体检在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医院为北京大学校医院,体检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习年限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全日制授课。实行学分制,学生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照教学计划和相关规定选课和考试,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专业实习和毕业(学位)论文。

五、毕业就业

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的研究生,毕业后应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学校不负责就业;如原为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间发生原单位由于撤销、合并等原因不能接收的,由学生自谋职业。其他研究生按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政策办理。

六、培养

第一至第三学期,北京大学法学院将安排法学基础课程和部分专业课程;第三至五学期,分专业培养方向开设专业高级课程;第

五、六学期,完成专业实习,撰写毕业(学位)论文,接受就业指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为了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探索真正适应市场和社会需求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我校自2004年底开始,实施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方案。该方案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夯实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入学后前一年半,要求学生通过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基础,为以后专业课程的学习做好准备。

2、分专业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自二年级开始,在法律硕士研究生中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拔。已经开设金融法、房地产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商法、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刑事法、卫生法、商法、市场竞争法、法律与公共政策、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利代理、国际公法共计15个专业培养方向及相关专业课程。我校将在上述专业方向基础上,根据培养目标、市场需求和试点经验,进一步调整、充实专业培养方向的设置。

3、强化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训练。各专业培养方向开设的专业高级课程具有强调专业性、实务性和应用性,安排或者聘请本院骨干教师、外聘知名教授、实务部门专家授课,采取课堂讲授、专题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

4、加强社会实践的作用。要求学生必须在法律实务部门累计完成至少为期三个月的专业实习,完成实习报告,实习鉴定合格,方能毕业。专业实习的时间将从第二学年开始,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每次实习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5、实行导师组基础上的双导师制,本院与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联合培养。聘请来自立法、司法、政府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大公司等实务部门的专家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与本院教师共同指导学生专业课程、法律实务课程的学习、实习、论文写作和就业。

七、学位授予

3年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完成专业实习任务,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国家颁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八、学费

法律硕士的学费总额为66000元。学生需按学年交纳学费,即在新生入学报到及每学年开学注册时分别交纳22000元,届时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学费者,将不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九、奖学金和助学金

按照我校相关规定,专业硕士不享受学术型硕士学业奖学金。自2010年起,法学院在学校资金配比和社会资助等多方筹集资金专门设立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助学体系,辅以国家助学贷款,从而保障更多优秀生源在北京大学不断优化的法律硕士项目之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1、奖学体系

(1)法律硕士新生奖学金

此项奖学金针对法律硕士研究生新生。新生奖学金总名额为20名,奖励总额28.6万元人民币。

(2)法律硕士励志奖学金

此项奖学金针对经济条件困难且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异的

二、三年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励名额25名,奖励总额达14万元人民币。

2、助学体系 (1)国家助学贷款

由学校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办理相关手续,每年最多有30个名额,贷款金额6000元/年。

(2)法律硕士院长助学金

没有评上新生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且经济状况又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院长助学金。院长助学金资助名额为每年0-8名,资助金额每人1000-5000元,资助总额最高可达4万元人民币。 (3)法律硕士勤工助学专项助理

为了缓解法律硕士学生求学阶段的经济压力,同时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工作能力,法学院特别在院行政、教务、学工、图书馆等职能部门设立法律硕士专项助理岗位。每年面向经济困难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招聘40名,每个岗位每年投入8000元,共计32万元人民币。

上述法律硕士奖学助学项目的详细情况,请到法学院学生工作网站奖学助学栏目查询。网址:http://student.law.pku.edu.cn/index.asp

十、住宿

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可申请入住万柳学生公寓,并按其相关要求和规定缴纳住宿费。

十一、违纪处罚

如发现考生有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我校将通知其所在单位,并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十

二、联系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教务办公室(凯原楼107室 邮编100871)电话:(010)62755028 北京大学法学院网址:http://www.daodoc.com/ 免试生咨询电子邮箱为grsm@pku.edu.cn,应试生咨询电子邮箱为grszsb@pku.edu.cn。

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2年9月

第11篇:什么是法律硕士

什么是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Juris Master 简称JM)是专业学位之一,我国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按照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设置.法律硕 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 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 管理人才.目录[隐藏] 【历史与现状】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区别】 1 【法律硕士相关知识】 1 【法律硕士特点】 1 【法律硕士报考】 1 【法律硕士考试】 1 【法律硕士的种类】 1 1 1 1 1 【法硕联考】报考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方式 法律硕士的录取类别 法律硕士的教学 1 【培养院校名单】2007年50所院校名单 1 2008年30所新增培养单位 1 2009年35所新增学校名单 [编辑本段 【 历史与现状】 编辑本段]【 历史与现状 】 编辑本段 随着国家的 法制化 进程,政法部门 及社会 其他部门都急需 大批较 高层次的应用 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业(简称\"法硕\")学位教育应运而生.1996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首 批试点招收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1998年,又允许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目前,经批准的培养单位共有28所.自1996年试办至今,我国已有115 所高等院校开展法律硕士教育.实质上,全日制法律硕士由于跨专业报考,难度极大.从 2002年 开 始至 今 ,法 律硕 士 总 分 及单 科 分 数线均 为 所 有 研究 生 考 试中最 高 ,竞 争 极 其激烈.所以一般为原本科学科学习成绩较优异的本科生报考,大多数为理工科出身, 逻辑思维较好,素质也较高.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校均为国家重点985 及211院校,因此法律硕士在实务及国家司法考试中表现极佳.多为现检法系统中青 年骨干力量.在国家司法考试及公务员考试成绩中,法律硕士远远超过学术型的法学 硕士. [编辑本段 【 法律硕士相关知识 】 编辑本段]【 法律硕士相关知识】 编辑本段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区别】 【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区别 】 法律硕士不同于法学硕士.前者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 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 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后者则是法学学位系列的一个层次.我们通常所说的 \"考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一般都是指报考法学硕士.(事实上,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 最终出路差别不大.) 时下社会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只知道法律硕士,而不知 一,招生条件是不一样的,法学硕 道法学硕士.实际上,两者存在一些区别: 士必须要求

国民教育本科毕业,不招收同等学历;法律硕士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 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2009年起,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 士.) 二,考试试题不同.法学硕士专业课试题倾向于理论化试题,以主观题为 主.而法律硕士起源为英美,遵循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原则,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与 推理能力,所以法律硕士是由本科为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考录,题目倾向于实务.三,录取比例不一样.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而法律硕士由 于引进于英美国家,目前属于国内考研热门专业,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 校皆为国家重点大学,所以竞争极为激烈,平均达到15:1.硕士有公费也有自费.四,培养方式不同.法律硕士基本是自费,如北大的是每学分800元,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费6000;法学 五,教学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分专业采取导师制,每个 学生一个导师(教授或者副教授) ,在读期间能够得到导师的不断辅导,深入学习相 关法律理论.而法律硕士不分专业,采用\"双导师\"制.以经世致用为原则,实务为先, 贯彻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的教学理念.因此可见,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 学,学术为指向,而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就 业及资 格考试 上 ,如国 家 公务员 考试及 国家 司法 考试 .法律 硕士 拥有较 大 的优势 ,通 过 率也远远超过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也是以后法律教育发展的方向. 法律硕士特点】 【 法律硕士特点 】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 业性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它的特点是: 第一, 它是一种专业学位.它虽然与法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类型不同, 各有侧重.根据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 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第二,它是以法律为职业领域的,或具有法律职业 第三,它是一种高层次的学位.这是因 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这使得它不同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或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MPA)等其他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为法律专业的特 点决定 的,这个学位的 培养目 标就是以能够胜 任法律 实务工作为基 准.要达到\"实践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这就是说, 其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是高层次的,即达到硕士研究生 水平的一种学位. 法律硕士报考】 【 法律硕士报考 】 2000年起,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报考,而只招收具 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对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鼓 励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

这项措施大大降低了考试的竞争压力.从2009年起,法学本 科毕业生也可报考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考试】 【 法律硕士考试 】 2000年开始试行全国联考.2003年法硕招生入学考试中的初试科目由5 门改为4门,政治理论,外国语,综合基础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 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 .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 入学统一考试.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业务考试科目为全国联考科目.联考科目 的考试范围和要求依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 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 (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出版) . 法律硕士的种类】 【 法律硕士的种类 】 第一种是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39所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 招生对象为非法律专业 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历者) ,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和 综合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 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 .录取类别包括计 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培和计划外自费,学习方式有脱产学习和不脱产 学习,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第二种是参加每年十月 份全国39所高校联考的在职法律硕士, 招生对象为法律专业或非法律专业的在职法律 工作者,考试科目除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外语和三门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 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 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 .录取后全部是委托培养,采取在职不脱产方 式学习,毕业时只获硕士学位证书. [编辑本段 【 法硕联考 】 编辑本段]【 法硕联考】 编辑本段 报考条件 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在职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大专毕业学 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份) ,达到与大学本科毕 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 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力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生 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也可报考 考生在高 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 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 识产权法,刑

事法.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法律硕士的报名时间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时间相同,一 般在每年的11月中旬报名.(在职的一般在七月份) 报名方式 (一)考生填写诚信承诺书 教育部要求,从今年起,考生要在《报考硕士研究 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以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对考 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全面试行网上报名 (二) (从今年起,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网上报名.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10月8日-31日每天8:00-23:00)内通过登录中国研究生招 生信息网,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填写本人报名信息,然后于11月10日-14日到省 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确认报名信息,并进行缴费,照相.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三)注意事项: 1, 2,应 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两个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院校.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 4,填写报名登记表时,相应项目 应与报名机读卡一致,二者有出入的以机读卡为准,因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法律硕士的录取类别 1.计划内非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 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 位择优录用就业.单位工作.委托单位工作.2.计划内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招生时定向单位, 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 3.计划外委托培养:招生时委托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委托培 4.计划外自筹经费:招生时学生和学校签订合同,培养经费由 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收费标准各校有所不同, 养合同,不转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 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将转入学校,毕业后由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 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一般在每年7000元到14000不等. 法律硕士的教学 法律硕士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为二至三 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 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采用学分制,包括必修课 和选修课 [1] ,必修课为30学分,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法律硕士实行导师组集 体培养,导师组由各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并吸收法律实务部 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原专业背景有所侧 重,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编辑本段 【 培养院

校名单 】 编辑本段]【 培养院校名单】 编辑本段 2007年 50所院校名单 年 所院校名单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 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 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 学,南京师范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 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 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 学,西北政法大学,兰州大学.中央民族大学 经贸大学 大学 南大学 宁波大学 广东商学院 西北大学 北方工业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深圳大学 2008年 30所新增培养单位 年 所新增培养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新疆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同济大学 中南大学 华侨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河北 东南 暨 南昌大学 重庆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青岛大学 上海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考. 青海民族学院 据悉, 以上各高校录取 的考生,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高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 2009年 35所新增学校名单 年 所新增学校名单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工商 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天津财经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延边大学 长 春税务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中国科 学 技 术 大 学 山 东 科 技 大学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广 西 大 学 广西民族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 贵州民族学院 云南财经 大学 云南民族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 扬州大学 甘肃政法学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广 东外语外贸大学 中共中央党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法律硕士(法学) 】 2009年,根据教育部通知,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增加一个全新的专业——法 律硕士(法学) ,招生对象为法学本科,学制一般为两年.孙笑侠教授分析,法学本 科教育是以通识教育为主导的培养初级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根据九个二级学科设立 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研究生是科学学位,是以\"理论型\"或\"学术型\"法科人才为主的; 面向非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法律硕士是\"复合型\"专业学位.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来看, 我

国目前需要有一大批\"专门型\"的高级法律人才,这是法学学士, 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 这三种学位的人才所不能替代的;也就是说我国缺乏一种专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 模式.现在开始面向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正是专门型专业学位,它在人才模式上具 有专门型的显著特点.在未来发展中,专门型 J.M,即法律硕士(法学)将会成 2010年开始,法硕作为专业研究生 为我国职业化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 学位,英语考试为英语一,部分考点改为英语二.

第12篇:法律硕士复试英语词汇

法律英语

法律渊源 source of law 制定法 statute 判例法 case law; precedent 普通法 common law 特别法 special law 固有法 native law; indigenous law 继受法 adopted law 实体法 substantial law 程序法 procedural law 原则法 fundamental law 例外法 exception law 司法解释 judicial interpretation习惯法 customary law 公序良俗 public order and moral 自然法 natural law 罗马法 Roman Law 私法 private law

公法 public law 市民法 jus civile 万民法 jus gentium 民法法系 civil law system

英美法系 system of Anglo-American law 大陆法系 civil law system 普通法 common law 大陆法 continental law 罗马法系 Roman law system 衡平法 equity; law of equity 日尔曼法 Germantic law 教会法 ecclesiastical law 寺院法 canon law 伊斯兰法 Islamic law

民法法律规范 norm of civil law 授权规范 authorization norm 禁止规范 forbidding n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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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性规范 obligatory norm 命令性规范 commanding norm

民法基本原则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平等原则 principle of equality 自愿原则 principle of free will 公平原则 principle of justice

等价有偿原则 principle of equal value exchange

诚实信用原则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行为 act 作为 ac 不作为 omiion 合法行为 lawful act 违法行为 unlawful act 民事权利权利能力 civil right

法律英语

绝对权 absolute right 相对权 relative right 优先权 right of priority 抗辩权 right of defense

一时性抗辩权 momentary right of defense 永久性抗辩权 permanent counter-argument 名称权 right of name 肖像权 right of portraiture 自由权 right of freedom 先买权 preemption 原权 antecedent right 救济权 right of relief 支配权 right of dominion 请求权 right of claim 物上请求权 right of claim for real thing 形成权 right of formation 撤销权 right of claiming cancellation 否认权 right of claiming cancellation 解除权 right of renouncement 代位权 subrogated right 选择权 right of choice 承认权 right of admiion 终止权 right of termination

right

不安抗辩权 unstable counter-argument right

同时履行抗辩权 defense right of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 既得权 tested right 期待权 expectant right 专属权 exclusive right 非专属权 non-exclusive right 人身权利 personal right 人权 human right 人格权 right of personality 生命健康权 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姓名权 right of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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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 right reputation 隐私权 right of privacy 私生活秘密权 right of privacy 贞操权 virginity right 身份权 right of status

亲权 parental power; parental right 亲属权 right of relative 探视权 visitation right 配偶权 right of spouse 荣誉权 right of honor 权利的保护 protection of right 公力救济 public protection 私力救济 self-protection 权利本位 standard of right

法律英语

社会本位 standard of society 无责任行为 irresponsible right 正当防卫 justifiable right; ligitimate 准禁治产人 quasi-interdicted person 保佐 protection

自治产人 minor who is capable of 合伙人 partner

合伙协议 partnership agreement 合伙财产 property of partnership defence 防卫行为 act of defence 自为行为 self-conducting act 紧急避险 act of rescue; neceity 自助行为 act of self-help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意外事件 accident 行为能力 capacity for act 意思能力 capacity of will 民事行为 civil act 意思表示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意思表示一致 meeting of minds; consensus 完全行为能力 perfect capacity for act 限制行为能力 restrictive capacity for act

administering his own capacity 无行为能力 incapacity for act 禁治产人 interdicted person 自然人 natural person 公民 citizen 住所 domicile 居所 residence

经常居住地 frequently dwelling place 户籍 census register 监护 guardianship

个体工商户 individual busine

农村承包经营户 leaseholding rural household 合伙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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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 debt of partnership 入伙 join partnership

退伙 withdrawal from partnership 合伙企业 partnership

busine

establishment 个人合伙 partnership

法人合伙 partnership of legal person 特别合伙 special partnership 普通合伙 general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 民事合伙 civil partnership

隐名合伙 sleeping partnership; dormant partnership

私营企业 private enterprise; proprietorship

法律英语

法人 legal person

协作型联营 cooperation-type coordinated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informal civil legal 企业法人 legal body of enterprise 企业集团 group of enterprise 关联企业 affiliate enterprise 个人独资企业 individual busine establishment 国有独资企业 solely state-owned enterprise 中外合资企业 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enterprise 中外合作企业 Sino-foreign contractual enterprise 社团法人 legal body of ma organization 财团法人 legal body of financial group 联营 joint venture 法人型联营 aociation of legal persons 合伙型联营 coordinated management in partnership

management 合作社 cooperative 民事法律行为 civil legal act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unilateral civil legal act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ilateral civil legal act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joint act civil legal act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civil legal act with consideration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civil legal act without consideration; civil legal act without award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practical civil legal act

法律翻译公司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consental civil legal act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formal civil lega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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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要因民事法律行为 causative civil legal act 不要因民事法律行为 noncausative civil legal act

主民事法律行为 principal civil legal act 从民事法律行为 acceory civil legal act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conditional civil legal act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civil legal act with term

生前民事法律行为 civil legal act before death

死后民事法律行为 civil legal act after death

准民事法律行为 quasi-civil legal act 无效行为 ineffective act

法律英语

可撤销民事行为 revocable civil act 违法行为 illegal act; unlawful act 侵权行为 tort 欺诈 fraud 胁迫 dure 乘人之危 taking advantage of others’ precarious position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legal form concealing illegal intention 恶意串通 malicious collaboration 重大误解 gro misunderstanding 显失公平obvious unjust 误传 misrepresentation 代理 agency 本人 principal 被代理人 principal 受托人 trustee

代理人 agent

本代理人 original agent

法定代理人 statutory agent; legal agent 委托代理人 agent by mandate 指定代理人 designated agent 复代理人 subagent 再代理人 subagent 转代理人 subagent 代理权 right of agency 授权行为 act of authorization 授权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 代理行为 act of agency 委托代理 agency by mandate 本代理 original agency 复代理 subagency 次代理 subagency

有权代理 authorized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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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 apparent agency

律师代理 agency by lawyer 普通代理 general agency 全权代理 general agency

全权代理委托书 general power of attorney 共同代理 joint agency 独家代理 sole agency 居间 brokerage 居间人 broker

行纪 commiion; broker house 信托 trust

时效 time limit; prescription; limitation 时

suspension

of

prescription/limitation 时

interruption

of

limitation/prescription

法律英语

时效延长 extension of limitation 取得时效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时效终止 lapse of time; termination of 国有化 nationalization 法律责任 legal liability

民事责任 civil liability/responsibility 混合过错 mixed fault 被害人过错 victim’s fault 第三人过错 third party’s fault prescription 期日 date 期间 term

涉外民事关系 civil relations with foreign elements 冲突规范 rule of conflict 准据法 applicable law; governing law 反致 renvoi; remiion 转致 transmiion 识别 identification 公共秩序保留 reserve of public order 法律规避 evasion of law 国籍 nationality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responsibility

刑事责任 criminal liability/responsibility 违约责任 liability of breach of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of default 有限责任 limited liability 无限责任 unlimited liability 按份责任 shared/several liability 连带责任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过失责任 liability for negligence; negligent liability

过错责任 fault liability; liability for fault 单独过错 sole fault 共同过错 joint 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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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过错 presumptive fault 恶意 bad faith; malice

故意 deliberate intention; intention; willfulne 过失 negligence

重大过失 gro negligence

疏忽大意的过失 carele and inadvertent negligence

过于自信的过失 negligence with undue aumption

损害事实 facts of damage 有形损失 tangible damage/lo 无形损失 intangible damage/lo 财产损失 property damage/lo

法律英语

人身损失 personal damage/lo 精神损失 spiritual damage/lo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methods of bearing

物权 jus ad rem; right in rem; real right 物权制度 real right system; right in rem 限制流通物 limited merchantable thing 禁止流通物 res extra commercium; a thing out of commerce civil liability 停止侵害 cease the infringing act 排除妨碍 exclusion of hindrance; removal of obstacle 消除危险 elimination of danger 返还财产 restitution of property 恢复原状 restitution; restitution of original state 赔偿损失 compensate for a lo; indemnify for a lo 支付违约金 payment of liquidated damage 消除影响 eliminate ill effects 恢复名誉 rehabilitate one’s reputation 赔礼道歉 extend a formal apology

system

一物一权原则 the principal of One thing, One Right

物权法定主义 principal of legality of right in rem

物权公示原则 principal of public summons of right in rem 物权法 jus rerem 物 property

生产资料 raw material for production 生活资料 means of livelihood; means of subsistence

流通物 res in commercium; a thing in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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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aet

固定资产 fixed aet

流动资产 current aet; floating aet 动产 movables; chattel 不动产 immovable; real estate 特定物 res certae; a certain thing 种类物 genus; indefinite thing 可分物 res divisibiles; divisible things 不可分物 res indivisibiles; indivisible things

主物 res capitalis; a principal thing 从物 res acceoria; an acceory thing 原物 original thing 孳息 fru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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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 natural fruits 占有权 dominium utile; equitable 承包经营权 right to contracted management 法定孳息 legal fruits 无主物 bona vacatia; vacant goods; ownerle goods 遗失物 lost property 漂流物 drifting object 埋藏物 fortuna; hidden property 货币 currency 证券 securities 债券 bond 物权分类 claification of right in rem/real right 自物权 jus in re propria; right of full ownership 所有权 dominium; ownership; title 所有权凭证 document of title; title of ownership

ownership

使用权 right of use; right to use of 收益权 right to earnings; right to yields 处分权 right of disposing; jus dispodendi 善意占有 poeion in good faith 恶意占有 malicious poeion 按份共有 several poeion 共同共有 joint poeion 他物权 jus in re aliena 用益物权 real right for usufruct 使用权 right to use; right of use 土地使用权 right to the use of land 林权 forest ownership 采矿权 mining ownership

经营权 managerial authority; power of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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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 neighboring right; relatedright 地上权 superficies

永佃权 jus emphyteuticum; right to landed estate granted in perpetuity through a contract

地役权 servitude; easement

人役权 servitus personarum; personal servitude

担保物权 real right for security 物的担保 security for thing

物的瑕疵担保 warranty against defect of a thing

抵押权 hypotheca; hypothecation; right to mortgage

抵押权的设定 creation of right to mortgage 抵押人 mortgagor

法律英语

抵押权人 mortgagee 抵押标的物 collateral; estate under 抵押优先权 priority of mortgage 留置权 lien

债务的合并 consolidation of debt 债务的给付日期 debt maturity mortgage 抵押权的效力 deffect of right to mortgage 抵押权的次序 sequence of right to mortgage 抵押权的抛弃 abandonment of right to mortgage 抵押权的让与 alienation of right to mortgage 抵押权的实现 materialization of right to mortgage 抵押权的消灭 extinction of right to mortgageregistration of

estate

under mortgage 抵押物登记 registration of estate under mortgage

一般留置权 general lien 特别留置权 special lien

质权 hypotheque; pledge; right of pledge 佃权 tenant right

债权 jus in personam; right to give or procure; claim; creditor’s right 债权人 creditor 债务人 debtor

相对人 counterpart; offeree 给付 give; pay

债务 debt; liability; obligation 债务的偿还 payment of debt 债务的偿清 discharge of debt 债务的担保 guarantee of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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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免除 exemption of debt 债的分类 obligatio; obligation 法定之债 legal obligation 任意之债 voluntary obligation 简单之债simple obligation 选择之债 alternative obligation 主债 prime/principal obligation 从债 acceory obligation 单一之债 single obligation 按份之债 several obligation 连带之债 joint obligation 特定之债 certain obligation 种类之债 indefinite obligation 合同之债 contractual obligation 侵权行为之债 tort obligation

法律英语

损害赔偿之债 obligation of compensation 默示保证implied guaranty 清偿 discharge; satisfaction for injury; obligation of damages 人身损害 damage to person 精神损害 moral/mental/spiritual damage 医药费 hospital treatment expense 医疗费 medical charge 抚恤金 pension 慰问金 consolation money 产品瑕疵 defect of product 不当得利 unjust enrichment 无因管理 voluntary service 债的担保 guarantee of obligation 财产担保 property guarantee 信用担保 credit guarantee 让与担保 alienation guarantee 保证 guaranty 明示保证 expre guaranty

保证人 guarantor

保证合同 contract of guaranty/suretyship 保证金 guaranty bond; security deposit 押金 deposit; foregift 预付款 advanced payment 定金 earnest money; deposit 违约金 liquidated damages

法定违约金 liquidated damages by law 约定违约金 liquidated damages by agreement

债的履行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 实际履行原则 doctrine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情事变更原则 doctrine of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不当履行 misfeas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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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 debtor’s submi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of obligation to competent authority 抵销 setoff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国民待遇原则 doctrine of national treatment

优先权原则 a right of priority doctrine 自动保护原则 doctrine of automatic protection

特许权使用费 royalties 智力成果 intellectual property 著作权 copyright 版权 copyright

法律英语

著作权人 copyright owner 创作 creation 作品 opus; product; work 著作人格权 right of personality of copyright 发表权 right of publication 署名权 right of authorship; right of paternity 修改权 right of modification; right of revision 完整性保持权 right to maintain integrity 不可侵犯权 inviolability 收回权 right of recall; right of retrieval 自费出版 publish a book at the author’s own expense 著作财产权 property right in work 使用收益分享权 right to share usufruct

利用权 right to make use of 获得报酬权 right to get payment 重播权 right of rebroadcasting 录制权 right of fixation

机械复制权 right of mechanograph; right of mechanical reproduction

著作邻接权 neighboring right of copyright 剽窃 plagiary; plagiarism 盗版 pirate

盗版VCD pirated VCD 伪造 forge

工业产权 industrial property 专利权 patent right 优先权日 priority date

申请在先原则 prior application rule 使用在先 priority of use 新颖性 nove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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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 creativity 实用性 practicability

发明创造 invention and creation 实用新型 utility model

外观设计 design; industrial design 发明权 right of invention 发现权 right of discovery 专利申请 patent application 专利异议 objection to a patent 专利公告 patent gazette 专利续展费 renewal fee of patent 专利许可协议 patent licensing agreement 技术诀窍 know-how 专有技术 know-how 专利证书 certificate of patent 专利事务所 patent office 专利代理 patent agency

法律英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Patent Off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rademark

注册商标转让 aignment of registered 非婚生子女 illegitimate child 夫妻共同财产 community property 商标权 trademark right 商标国际注册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 商品商标 commodity trademark 服务商标 service trademark 驰名商标 reputed trademark 广告商标 advertisement trademark近似商标 similar trademark 商标评审委员会 trade review and appraisal board 商标审查 trademark examination 商标侵权 trademark infringement 商标注册 registered trademark 商标公告 trademark gazette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licensing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trademark licensing agreement

商标事务所 trademark office 商标代理 trademark agency

婚姻、家庭、继承、收养 marriage, family, inheritance, adoption

婚姻法 marital law; marriage law 包办婚姻 arranged marriage

财产分割 partition; dismemberment of property 重婚 bigamy 独生子女 only child 法律婚 legal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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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 conjugal relationship

夫妻分居 divorce a mensa et thoro; divorce from bed and board

复婚 resumption of marriage 感情破裂 incompatibility

婚后财产公证 notarization of postnuptial properties

婚姻登记 marriage registration 婚生子女 ligitimate child 计划生育 birth control 结婚 marry 离婚 divorce

买卖婚姻 mercenary marriage

拟制血亲 blood relations in fiction of law 旁系血亲 collateral relation blood relation

法律英语

涉外婚姻 marriage with foreign elements 配偶 spouse 事实婚 de facto marriage 诉讼离婚 divorce by litigation 探视权 visitation right 同居 cohabitation 晚婚 late marriage 无效婚姻 void marriage 协议离婚 divorce by agreement 一夫一妻制 monogamy 早婚 early marriage 直系血亲 lineal descent 自然血亲 natural blood relation 收养法 adoption law 收养协议 adoption agreement 收养人 adoptive parent 送养人 person or institution placing out a

child for adoption

涉外收养 adoption with foreign elements 继承法 inheritance law; law of succeion 法定继承 legal secceion 遗嘱继承 intestate succeion 遗赠继承 succeion by devise 自然继承 natural succeion

代位继承 representation; succeion by subrogation

世袭继承 hereditary succeion 间接继承 indirect succeion 转继承 subsucceion 共同继承 joint succeion 单独继承 single succeion 继承人 heir; succeor

第二顺序继承人 succeor second in order 第一顺序继承人 succeor first in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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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参与人 succeion participant 遗产 inheritance; heritage

遗产继承人 heir to property; inheritor 遗言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遗书 last words

遗赠 bequest; legacy; devise

遗赠抚养协议 legacy-support agreement

会计法 accounting law 税法 tax law; taxation law

反不正当竞争法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onsumer’s interest protection law

产品责任法 production liability law 消费者权益法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law

法律英语

公司法 company law; corporate law 公司 company; corporation 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股份有限公司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无限公司 unlimited company 股份两合公司 joint stock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两合公司 joint liability company 控股公司 holding company 集团公司 group company 合资公司 joint venture company 联营公司 aociated company; affiliated company 国营公司 state-own company 国有公司 state-owned company 民营公司 civilian-run company 本国公司 national/domestic company

外国公司 foreign company 上市公司 listed company 母公司 parent company 子公司 subsidiary

皮包公司 briefcase company; fundle company

募集设立 incorporation by stock floatation 发起人 floater; initiator 公司名称 name of company 公司住址 domicile of company 出资 contribution; capital subscription 现金出资 investment in cash 实物出资 investment in kind

工业产权出资 investment in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

非专有技术出资 investment in non-patent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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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出资 investment in labor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investment in hi-tech achievements

注册资本 registered capital 实缴资本 paid-in capital

验资报告 capital verification report 会计师事务所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注册会计师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资本三原则 three doctrine of capital 资本确定原则 doctrine of capital determination

资本维持原则 doctrine of capital maintenance

资本不变原则 doctrine of unchanging capital

最低资本额制度 minimum capital system 公司章程 articles of aociation; articles of

法律英语

incorporation; bylaw 公司登记 incorporation; corporate 招股章程 prospectus 股本 stock capital system of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registration 公司存续 existence of company 公司合并分立 merger and split of company 公司并购 corporat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公司管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company management 公司法律顾问 corporate counsel 公司整顿 company rectification 公司歇业 closure of busine 公司和解 company composition 公司解散 company diolution 公司清算 company liquidation 公司清理 company winding-up 竞业禁止 non-commpete; competition prohibition

股东 shareholder

股东大会 shareholders’ meeting 股东大会决议 resolution of shareholders’ meeting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rule of procedure of shareholders’ meeting 表决权 voting right; right to vote 董事 director

董事长 president/chairman of the board 首席执行官 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 首席运营官 chief operation officer(COO) 执行董事 executive director 常务董事 managing director 董事会 board of directors

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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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独立负责制 manager independ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监事 supervisor

监事会 board of supervisors 股 share; stock 普通股 common stock 特别股 special stock 资格股 qualification stock 优先股 preferred stock 劣后股 inferior stock

表决权股 stock with voting power 溢价股 premium stock 折价股 converting stock 国家股 state-owned share

集体股 collective share法人股 corporate

法律英语

share 企业股 enterprise share 个人股 individual share 股息 dividend 红股 bonus stock; dividend stock 法定公积金 legal accumulation fund 资本公积金 capital accumulation fund 盈余公积金 surplus accumulation fund 任意公积金 optional accumulation fund 公司犯罪 corporate crime

证券法 securities law 证券发行 iuance of securities 证券上市 list securities; float an iue 证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 证券商 securities dealer 证券公司 securities company

证券承销商 consortium of underwriters 证券承销合同 underwriting contract 证券经纪人 securities broker 披露制度 disclosing system 交割日 closing date

风险投资基金 venture capital fund 上海证券交易所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深圳证券交易所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证券监督委员会 securities supervision committee

票据法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票据 notes; bills; commercial instruments 商业票据 bill; commercial instrument 远期票据 time bill;; long-dated bill 到期票据 matured bill 即期票据 sight bill

记名票据 bill payable to order; note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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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不记名票据 bearer instrument 本票 promiory note 支票 cheque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发票日 ticket day 出票日 date of draft/iue 发票地 place of draft/iue 票据到期日 bill to mature 票据金额 sum of bill 票面价额 face value 票据出票人 drawer 票据持票人 bill holder 票据承兑人 bill acceptor 票据行为 act on commercial paper 承兑票据 honor a bill 票据议付 negotiation

法律英语

拒付票据 protest a bill 票据付款人 drawee 票据支付人 payer on commercial 票据抗辩 exception to bill 票据丧失 lo of bill

票据时效 prescription of exchanges 船舶保险单 hull insurance policy 船舶登记证书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船舶丈量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instrument 票据收款人 bill collector 票据背书人 endorser/indorser of a bill 被背书人 endorsee 票据保证人 bill guarantor 票据被保证人 bill pledgee/warrantee 再追索人 renewed recourser 前手 remote holder 后手 subsequent endorser 票据权利 right of bill 票据期限 term of bill; tenor 票据债务人 debtor of commercial instrument 追索权 right of recourse

票据贴现 discount of bill 再贴现 rediscount of bill 恩惠期间 term of benevolence

票据代理 agency for notes/bills/commercial instruments

海商法 maritime law

船舶国籍证书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certificate of ship’s nationality 船棋国 flag country

船舶所有权证书 certificate of ship ownership

船舶检验 register of ship 船舶保险 insurance on h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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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港费 groundage 船舶抵押 ship mortgage 船舶租赁 ship chartering 船舶转租 ship subchartering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limitation of liabilities of ship owners 船舶碰撞 ship collision 船舶遇难 maritime distre 海上灾难 perils of the sea 海上拖航 marine towage 船舶扣押 detention of ship 船舶债权 ship’s credit 船级社 claification society 船级证书 certificate of cla

法律英语

海上留置权 maritime lien 租船合同 charter-party contract of 海事诉讼程序 maritime proceedings 船舶留置权 maritime lien 船舶抵押权 maritime mortgage 海上优先请求权 priority claim to seagoing ships 救助优先权 priority claim to salvage 共同海损优先权 priority claim to general average 服务优先权 priority claim to service 货物损害优先权 priority claim to cargo damage 传播抵押借款和货物抵押借款优先权priority claim to ship credit and goods credit 海运合同 shipping contract 提单 bill of lading(B/L) 空舱费 dead freight 租船费 charterage

affreightment

期租船合同 time charter-party; time CP 航次租船合同 voyage charter-party 定期租船合同 time charter-party

光船租船合同 bareboat charter-party; bareboat CP

包租运输合同 shipping charter-party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contract for carriage of paengers by sea

远洋拖带合同 contract of ocean towage 港内拖带合同 contract of port towage 海难救助合同 salvage contract 海事报告 master’s protest;; sea protest 海事声明书 sea protest 海事争议 maritime dispute

海事法院 maritime court;; admiralty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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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件的民事管辖权 civil jurisdiction of sea collision

船舶碰撞案件的刑事管辖权 criminal jurisdiction of sea collision

海事争议的审理 hearing/trial of maritime disputes

海事诉讼保全措施 measures for maritime attachment

海事优先请求权 preferential right top maritime claim

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书 application/petition for maritime attachment

海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 service of legal instruments in maritime action/proceedings 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 jurisdiction of maritime action involving for elements

法律英语

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 compulsory realization of the distrained ship 海事仲裁程序规则 rules of maritime 失业保险 unemployment insurance 信用保险 credit insurance 保证保险 guaranty insurance 保险赔偿 insurance indemnity 保险代理人 insurance agent 保险经纪人 insurance broker arbitration procedure

保险法 insurance law 自愿保险 voluntary insurance 强制保险 compulsory insurance 商业保险 commercial insurance 财产保险 property insurance 人身保险 personal insurance 人寿保险 life insurance 健康保险 health insurance 意外保险 accident insurance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养老保险 endowment insurance 医疗保险 medical insurance

保险合同 insurance contract 保险人 insurer; underwriter 被保险人 the insured 受益人 benificiary

投保人 applicant for insurance;; policy holder

保险单 insurance policy 保险标的 insurance object 保险费 premium

保险期限 time limit of insurance 保险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金额 insurance;

insurance

compensation

保险事故 insurance acc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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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 claim

代位索赔 claim by subrogation 理赔 settlement of claim 代位求偿权 right of subrogation 委付 abandonment

退保 cancellation/discharging of insurance

第13篇:南开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机构

2016年南开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一、招生计划:目录内所公布的招生名额标记方式为YaMb,表示按学院公布拟招生人数,拟招收a人,其中拟接收推免生b人,拟接收推免生人数b人仅供参考,最终录取推免生人数要以南开大学研究生院招生网10月底公布的数字为准,招生计划数要以后期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数字为准。

二、推荐免试:推荐免试生是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得原学校推荐免试资格并且经我校面试合格的学生。推荐免试生均须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缴费,报考专业在报名时一经确定,后期不得更改。已被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硕士不允许接收推荐免试生。同时,我校部分专业学位只招收非应届生,不接收推荐免试生。

三、学术型研究生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4、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6、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7、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或2年以上,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方能以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身份报考:a.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证书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以上。b.在核心期刊发表相当于报考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水平的文章。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本科专业基础课。

8、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本科专业基础课。

9、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符合条件的招生单位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考生”,我校将严格执行汉族考生的招生比例要求。

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

1、报名参加法硕(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学术型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硕(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学术型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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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学术型研究生报考条件中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机构

在哪里确认则在哪里考试。经过确认后,报名才生效。

网上报名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网上报名时间为准,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现场确认所需携带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承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网上报名号。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退出现役证》。

2、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3、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十、报考艺术硕士以及学术型研究生文学院艺术类的考生(详见南开大学招生专业目录文学院备注栏)网上报名时报名点必须选择南开大学,在网上缴费,并且到南开大学确认信息、照相,考试地点为南开大学。报考工商管理硕士的考生报名请以我校MBA中心网站的相关通知为准!

十一、资格审查: 报名时在报名点查验毕业证或学生证原件,复试时我校将再次全面审核报考资格,不符合报考资格将不准予复试。考生资格在录取检查时将重新核查,如不符合要求将取消录取资格。

十二、考生报名时只填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并按备注内容准确填写,录取进校后再确定指导教师。

十三、考试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考试时间为准。

十四、复试:实行差额复试。专业课或外语的笔试(笔试科目将于3月份在网上公布)和面试,及外语听力、口语测试,进行综合能力考核。参加管理类联考专业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十五、少数专业备注中标注合作办学的,相关事宜请向报考学院咨询。

十六、报到注册:凡被我校录取的硕士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且必须携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没有本科毕业证书者不予注册,并取消录取资格。

十七、有关事宜请登陆南开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并随时留意网上公布的最新招生信息。招生说明、招生专业目录均以南开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学校自命题科目将不再提供参考书目,由各学院在学院网站上公布考试大纲,请考生留意各学院网站。

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3 页 共 3 页

第14篇:关于法律硕士研究生

关于法律硕士研究生

复试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2]9号)和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量化管理办法,现将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成绩认定

调剂至我校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复试的考生,初试成绩按联考成绩计算。从法学各专业调剂至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参加复试的考生,由于初试试题命题、阅卷的差异性,导致初试成绩不具有可比性,所以初试成绩按315分计算。

二、招生名额及相关政策

根据教育部研究生招生相关政策,我校2013年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230人(含8名推免生),其中自费研究生70名;招收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170人(含8名推免生),其中自费研究生54名。复试录取为计划内非定向(公费)和计划内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确定原则按照复试量化总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序确定(第一志愿考生同等条件优先)。

三、成绩核算及录取

我院根据复试成绩核算办法,按复试量化总成绩进行排名,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凡复试成绩不及格、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及格、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不及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特别提醒:各位考生资格审查通过后,必须自愿签订《西北政法大学自筹硕士研究生协议书》,不愿签订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录取资格。请各位考生根据各自经济状况,量力而行,并保证入学后按时缴纳学费,按期完成学业。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第15篇:关于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关于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根据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现就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内容和开题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开题报告的性质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是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导师指导,在阅读文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拟撰写学位论文的题目向有关导师组作出的选题性论证报告。

开题报告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与学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对毕业论文的指导作用,确保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环节的必需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未经开题报告或者开题报告未获通过,则不能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阶段,亦即不能获取学位证书。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开题报告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并根据拟写的论文类型(专题研究、调查报告或者案例分析报告)进行具体设计。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3、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4、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5、论文进度安排、操作方式;

6、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开题报告应以书面(打印)方式向导师和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2000字。

三、开题报告的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开题,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末进行。开题由导师组组长主持,全体导师组成员和有关研究生参加。

开题程序为:(1)开题人汇报自己的选题情况,重点介绍论文题目、选题意义、论文结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等内容;(2)导师组对选题及论证提出问题和意见;(3)指导教师发表意见。开题报告会应有记录。

四、开题报告的审核

通过以上程序,如果导师组半数以上成员认为选题适当、设计可行,应当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开题报告存在不足,有可能影响论文写作的,经导师组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后,可以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选题不当或者存在其他致命缺陷,难以一时解决的,则不能通过开题报告。

由于研究生本人的原因致使开题报告未能如期进行或者未获通过者,可在一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开题。如果再次开题仍未获通过,则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以结业处理。

开题报告通过后,由开题人填写《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在导师签字后,报法律硕士办公室存档。

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办公室

2010年5月22日

第16篇: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

发布时间:2011-7-7 15:24:22 访问量:1562

一、选题范围

可以选择一个社会热点事件、司法典型案例、仲裁典型案例或者市场典型交易案例展开研究,也可以选择一类以上事件或案例展开研究。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分析论证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事件或案情简介及争论的焦点问题

事件或案情简介应当做到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避免出现与事件或者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事件或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事件或案情简介不超过1000字。

在事件或案情简介之后,应当根据事件或案情中的争议与分歧,归纳并提炼出事件或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

2.焦点问题的分析

该部分应当紧密结合事件或案件的基本情况,综合运用法学理论、专业知识、法律规定以及文献资料,对焦点问题逐一展开分析。

对焦点问题的分析,应当观点明确、论证详实、说理充分、逻辑严密。分析过程应当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以便充分展示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研究结论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作者应当在本部分提出处理事件或案件的建议,或者提出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深化的问题。

三、论文打印格式要求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的打印格式,执行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的规定。

第17篇: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

发布时间:2011-7-7 15:24:22 访问量:4443

一、选题范围

可以选择一个社会热点事件、司法典型案例、仲裁典型案例或者市场典型交易案例展开研究,也可以选择一类以上事件或案例展开研究。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分析论证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事件或案情简介及争论的焦点问题

事件或案情简介应当做到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避免出现与事件或者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事件或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事件或案情简介不超过1000字。

在事件或案情简介之后,应当根据事件或案情中的争议与分歧,归纳并提炼出事件或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

2.焦点问题的分析

该部分应当紧密结合事件或案件的基本情况,综合运用法学理论、专业知识、法律规定以及文献资料,对焦点问题逐一展开分析。

对焦点问题的分析,应当观点明确、论证详实、说理充分、逻辑严密。分析过程应当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以便充分展示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研究结论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作者应当在本部分提出处理事件或案件的建议,或者提出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深化的问题。

三、论文打印格式要求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的打印格式,执行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的规定。

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

1、丁某撞人行为的定性,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2、丁某逃逸行为应如何界定。

(一)丁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和丁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丁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拱桥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李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下坡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李某也不至于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李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李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距离拱桥下坡处较近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桥下坡约5米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李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丁某对被害人的遗弃给本身受害的李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丁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丁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丁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丁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1、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丁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条中分析,交通肇事罪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对事故后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是交通肇事的原因,同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丁某的撞人行为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并且被告人丁某在客观方面并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有无过失,这种过失同发生的重大事故有无必然联系。综上所述,被告人丁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被告人丁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于是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丁某将被害人李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是知道李某未死,害怕承担责任而逃离,还是心里觉得李某死了,害怕而逃离呢?若是前者,被告人丁某的逃离显然是明知自己的丢弃也许会造成本已重伤的李某因未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却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不作为态度,最终导致被害人李某因未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果是后者,那么被告人丁某构成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首先,前者对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是轻信可避免,并且希望死亡结果不要发生,也即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后者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听之任之,持放任态度。其次,前者对死亡结果认为可以避免,是有所依据的轻信;而后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时没有任何根据的。

被告人丁某对被害人李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丁某却不对李某进行作为义务,对丁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并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心理状态。即使被告人丁某主观上认为李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李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丁某的过错,即使李某死亡,丁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李某,

应当由医生对李某的生死进行评断。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

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丁某是认为丁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李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丁某却放弃了给李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 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18篇:法律硕士(非法学)分析

2010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分析

第一部分 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纲分析 上编 专业基础课

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 量刑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章 渎职罪

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组织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

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九章 所有权

第十章 共有

第十一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占有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第十七章 合同

第十八章 人身权

第十九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二十一章 民事责任 下编 综合课

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九章 法律实施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十三章 法治

第十四章 法与社会

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 200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试题分析

专业基础课

综合课

第一部分 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纲分析 上编 专业基础课

刑法学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的定义

【分析】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苏联还保留类推制度的刑法中,也曾有过对犯罪从实质层面的定义,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现行俄罗斯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

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对犯罪还提出一些其他定义。例如,根据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刑事古典学派重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而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等。

■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分析】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等等。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归根到底是因为它侵害了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破坏了法律秩序。例如,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现象。对这类现象,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

【分析】 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第13条中仍然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但书”的意义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的意义。这一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被称作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等。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其一是治安管理处罚

法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其二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从而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均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侮辱、诽谤罪等,有“情节严重”的限制;寻衅滋事、遗弃、虐待罪等有“情节恶劣”的限制。在经济犯罪中,往往有“销售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数量限制。与外国刑法中的犯罪相比,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门槛较高。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犯罪的定义,可以分析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分析】 首先,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因为人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对外界如社会、他人发生影响,造成损害;而法律也只有通过对行为的刻画、描述,才能确定什么是犯罪。这意味着:不论人的思想观念、主观素质是如何的邪恶,只要它没有外化为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犯罪。不能把人的道德、宗教信仰、思想观念当作犯罪。可以说,一切犯罪在道德上都是邪恶的,但是并非一切道德上邪恶的东西都是犯罪。

其次,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刑法》第13条较为全面地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表现:危害的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某种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国家之所以要禁止、惩罚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它侵犯个人、社会的利益,破坏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他人的生命、盗窃罪侵犯他人的财产、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而在社会生活中,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是社会得以存在、发展的基本价值准则,也是建立国家这样的公共机构所要维持的基本秩序。因为某些行为破坏社会生存、发展所必要的秩序,所以国家或组成社会的成员必须以法律的名义对该行为加以禁止、惩罚。这种有严重危害的行为,才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分析】 这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因为某种行为之所以被刑法用刑罚所禁止,就在于它有社会危害性。而具有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分析】 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裁量对犯罪的人不实际适用刑罚。例如,刑法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等。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虽然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但其行为也被认为构成犯罪。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

【分析】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例如,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由以下要件组成的:(1)年满14周岁、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2)有抢劫的故意;(3)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4)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权。这四个条件紧密结合为一体,就形成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在这个要件集合体(也即犯罪构成)中,四个条件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确立了法律上的一种“犯罪”,即抢劫罪。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某人及其所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是具备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也就是构成了抢劫罪。

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上述抢劫罪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年满14周岁、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就是由《刑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就是由《刑法》分则第263条规定的,等等。正因为组成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所以说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或规格。

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例如,某行为具备上述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成立抢劫罪并应当适用这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

第19篇: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内蒙古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试行)

一、选题

(一)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三)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

1.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

2.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

3.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4.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

(四)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

2.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

3.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

4.是否可以充分利用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

5.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

6.有无合理的调研和写作的时间。

(五)论文题目的确定必须取得论文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

二、论文的形式、内容要求与篇幅

(一)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案例研究或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写作一般应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1.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2.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目的研究成果或研究现状;

3.综合运用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一步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论证过程能够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的数量;

4.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做出区分;

5.作者对论题研究获得的最终结果应当得到完整的、确定的、精练的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建议、研究设想或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6.案例研究应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该案例本身并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7.调研报告以解决法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调研方案设计合理可行,数据资料充分可靠,综合运用了法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调研结论,研究文档齐全;

8.语言文字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语合乎汉语语法;

9.论文结构一般不超过三个层次,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三)论文写作应有较充分的时间,连续投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 论文的正文篇幅以1~1.5万字为宜;最多不超过2万字。

三、引证与注释体例

(一)引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引证以必要为限;

2.引证法律文件、判例及司法文件以权威机构的出版物为准;

3.除按本规范引证已发表的作品外,引证未发表作品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4、引证必须符合被引作品的本意,不得曲解原意;

5、正文引证超过100字时,缩进引文行列并变换字体排版;

6、引证应有显著志,并以注释方式完整,准确地显示被引证作品的有关信息;

7、引证作品的标题(包括副标题)应当完整,勿用简称。法律文件、书籍、刊物、报纸,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二) 注释体例

1、注释位置采用脚注,整篇论文连续计码;

2、书籍或成册作品的注释格式:作者,标题,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次页码;定期出版物注释格式:标题,出版物名称,出版时间,卷期号,页码;

3、作者(包括著者,编者,译者,机构作者)为一人以上时,应全部完整地列出;

4、众所周知的作品,如《列宁选集》等,以及法律文件,不注出作者;

5、编辑者,整理者而非著作者的作品,在作品标题后括弧驻“X编”,“X整理”;

6、不同作者的合成作品,先注出特定的作者和作品名称,再注出该合成作品相关信息;

7、正文多次引用同一作品的注释,第一次引证时,注释信息的内容必须完整。除此之外,

紧接第一次之后的注释,用“同上,页X”;的其他注释间隔之后的注释,用“前注X,页X”;

8、转引作品的注释,先注明原始作品相关信息,加“转引”字样后注明所依据的作品;

9、引用图表,直接在图表下注出来源,不用脚注;

10、引用访谈、演讲或报告、信札等作品,应尽可能注明其形成的时间和地点;

11、电影、电视和广播作品,应在作品名称后括弧注明出品的机构和时间;

12、互联网或数据库作品,应注明网址或数据库作者和时间;

13、学位论文应注明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和论文获得答辩通过的时间;

14、外文作品的引证,从该文种的学术引证惯例。

四、编排与印制

(一)论文前置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编排次序为:

1.封面(应注明学位授权单位,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名称,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其职称,论文提交及答辩日期,《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类号,密级);

2、独立完成与诚信说明;

3、摘要(中文摘要800~1000字,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4、关键词(3~5个,并对应英文);

5、目录;

6、法规,判例,术语,缩略语及插图等列表(如果必要)。

(二)论文正文。

(三)论文的尾部一般包括:

1.参考资料目录(应按不同类别予以分类,如法规,著作,论文,外文等,并按拼音或笔画顺序编排);

2、附录(如有必要,可将对补充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诸如罕见的珍贵文献,重要典型的判例等资料编为附录);

3、致谢(特别是对完成论文提供思想启发,研究材料等不同形式帮助的个人或图书馆);

4、后记(如果必要)。

(四)A4纸印刷,除前置部分外,双面印制。

第20篇:经验分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经验分享: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焦某为县公安局民警,与李某为好友。在一起案件侦破中,焦某怀疑系本县村民王某所为。李某举报王某正在非法贩运药品,焦某遂将路途中的王某截住并带回公安局审查。此后,焦某将王某车内的药品私自交给李某到外县卖掉,将所得钱财与李某平分。后经县医院举报,查明此药品系县医院委托王某运送,并非王某非法贩运。则,本案中,县医院能否向焦某所在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 )

A.以,因为焦某违法行使职权并给县医院造成损失

B.不能,因为焦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C.能,因为公安局是焦某所在单位

D.不能,因为县医院的损失是由焦某的职权行为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

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 )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3、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下列不是依法行政存在的差距的是(

A.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 B.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

4、林某于1995年8月某日早晨4时许,到县火车站仓库中盗窃化肥1包,价值约100元。在用自行车载回家的路上,被乡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后,关押在乡政府一间办公室内。联防队员见林某态度不老实,遂对其拳打脚踢,导致林某全身多处外伤,因心脏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不正确的说法是:( )

A.乡政府的治安联防队享有行政职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由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乡政府是委托治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C.林某死亡后,其父母有权要求赔偿

D.如果林某生前还抚养了一个丧亲的侄女,该侄女也可以要求赔偿

5、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 ) A.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

B.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C.国家

D.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及其所在机关

6、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 ) 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7、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

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

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内容的是( ) A.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C.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回访制度 D.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9、胡某系某个体音像行老板,因为被怀疑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而被县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全部光盘没收。胡某不服,于是向市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不仅没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反而对胡某又处以1000元的罚款。后查明,胡某并没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胡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胡某应当向何机关提出行政赔偿?( )

A.应当由复议机关赔偿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B.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C.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没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D.胡某可以向二者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

10、1995年8月5日上午,田某和朋友在家喝完酒后骑车去商场买东西,从商场出来后,听见有人说:“你车胎没气了。”田某低头看车胎有气,随与其(张某)争吵并厮打在一起。民警赵某正在执勤中,见状即上前将田某抱住,并说:我是派出所的,别动。田某想要挣脱,赵某便将田某的腰带抽出,将其左手套住,正欲套右手时,田某向反方向用力,失去平衡,头部着地倒下,赵某遂将田某送至医院。经鉴定,田某视神经萎缩。田某于是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则本案中:( )

A.派出所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田某伤害,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赵某的行为是正当的职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C.赵某的身体伤害与民警赵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D.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赵某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1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不是( ) 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

C.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D.以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为指导思想

12、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 ),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

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程序 B.结果 C.过程 D.效果

1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15、1998年2月张某驾驶其父亲张老大的东风牌卡车行至城南环路时,因为逆行,又无驾驶证,被县公安交警支队执勤民警谈某等人将车扣押。该车在返回交警队停车场途中,谈某遇到路障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导致汽车底盘受挫,引擎报废。交警支队在事故认定书中认为事故并非民警操作不当所致,张老大不服,遂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交警支队的处理决定。张老大不服,于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本案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张老大的违章车辆扣押致使车辆损坏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 B.本案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违章车辆扣押致使车辆损坏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违法的结果的行为 C.本案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车行为并未被确认为违法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张老大的诉讼请求

D.张老大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1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内容的是( ) A.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B.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C.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D.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加强行政复监察工作

17、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

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

18、1995年8月5日上午,田某和朋友在家喝完酒后骑车去商场买东西,从商场出来后,听

见有人说:“你车胎没气了。”田某低头看车胎有气,随与其(张某)争吵并厮打在一起。民警赵某正在执勤中,见状即上前将田某抱住,并说:我是派出所的,别动。田某想要挣脱,赵某便将田某的腰带抽出,将其左手套住,正欲套右手时,田某向反方向用力,失去平衡,头部着地倒下,赵某遂将田某送至医院。经鉴定,田某视神经萎缩。田某于是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则本案中:( )

A.派出所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田某伤害,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赵某的行为是正当的职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C.赵某的身体伤害与民警赵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D.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赵某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19、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20、1995年8月5日上午,田某和朋友在家喝完酒后骑车去商场买东西,从商场出来后,听见有人说:“你车胎没气了。”田某低头看车胎有气,随与其(张某)争吵并厮打在一起。民警赵某正在执勤中,见状即上前将田某抱住,并说:我是派出所的,别动。田某想要挣脱,赵某便将田某的腰带抽出,将其左手套住,正欲套右手时,田某向反方向用力,失去平衡,头部着地倒下,赵某遂将田某送至医院。经鉴定,田某视神经萎缩。田某于是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则本案中:( )

A.派出所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田某伤害,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赵某的行为是正当的职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C.赵某的身体伤害与民警赵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D.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赵某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21、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2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注重政绩 D.高效便民

2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

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

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属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内容的是(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D.考核决策实施结果

2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合法 D.高效便民

26、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形成(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目标。A.高效.便捷 B.公开.公平C.公正.全面 D.便民.诚信

)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社会矛盾

法律硕士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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