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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协议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09 08:37:57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男 岁 地址: 身份证号:

甲方: 男 岁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于 年 月 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 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时间:

见证人:

附: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时间:

推荐第2篇:意外伤害协议书(版)

关于甘文兵工伤事故赔付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大众城建中央公园项目部

鉴于:

1、甲方于2013年12月3号在乙方承包的中央公园商住楼工程的木工作业过程中,不慎被塔吊吊物碰伤,由乙方当即送往长寿区中医院进行医治,治疗期间共产生相关医疗费等已由乙方全部支付。

2、甲方对本次工伤出院时的现状、后续治疗所需费用、治愈后的伤残状态均有充分深入的了解。

为妥善处理工伤出院后的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商议,自愿签署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除乙方已在长寿区中医院支付的医疗费外,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肆万元整(40000元),该 肆万元已包括乙方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治疗费用、检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所有需乙方依法承担的赔偿、补偿费用。

2、在乙方向甲方付清前述人民币肆万元整之后,甲方自愿放弃以本次工伤为由向乙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见证人:

推荐第3篇:意外伤害险协议书

意外伤害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以年度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当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离职,离职

后乙方继续享有本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权,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费用计算方式为总保费/365天*离职之日起与工作满一年之间的差额天数。

3、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险当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的,若乙方离职

后放弃继续享有本意外伤害险的受益权,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具体计算方法为总保费/365天*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到离职之日的天数。

4、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乙方在此期间乙方发生人身意外伤害,

医疗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乙方需放弃甲方为乙方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的索赔权和受益权,并需配合甲方提供理赔资料,并由甲方单位领取该保险的赔金。

5、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医疗

费用自行支付,则乙方享有此保险的受益权,且医疗费用总额与保险公司赔付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保险合同号为:

8、本协议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4篇: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男 岁 地址: 身份证号:

甲方: 男 岁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于 年 月 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

方支付人民币 元,于 年 月 日 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

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时间:

见证人:

附: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时间:

意外伤害补偿协议书

甲方:受伤学生魏子健,系钢管厂子校小学六年级学

生,监护人:魏春发。

乙方:学生梁家裕,系钢管厂子校小学六年级班学生,

监护人:梁成斌

魏子健、梁家裕两学生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科学课期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器材上玩耍时,随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从双杠上强行拉了下来,不幸造成魏子健左腿胫骨螺旋形骨折。经宝鸡市中心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梁家裕同学承担肆仟元整;

2、再由学校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一次补偿魏子健伍仟元整,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剩余陆佰元有科学老师盛建军同志承担。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魏子健家庭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魏子健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魏春发监护督促,梁成斌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魏子健监护人:乙方梁家裕监

护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赔偿协议书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监 护 人:

乙方于年月日在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现已基本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赔偿给乙方一次性补助金人民币___元。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无论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

违约金。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盖章

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意外伤害赔偿调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到甲方家梳绒,于2014年5月22日上午十时左右,梳绒时因不慎至右手中指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将乙方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于年月日痊愈出院,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受伤赔偿金,经双方协调,甲方与乙方家属及本人友好协商,双方本着从人性化考虑、平等自愿、互谅互让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受伤赔偿金等及其它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元。住院期间,住院治疗费生活费等一切费用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双方一切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因上述事件要求甲方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或责任。

为确保此事故的完满解决,甲、乙双方在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

订本书面协议,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和全部诉求的表示,是一次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如违犯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违约责任为:由违约方单方承担此事故和履行协议产生的所有费用。

本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各方应负相应责任

http://.cn 2014年11月15日10:03 贵州日报

松桃自治县第三完小学生家长龙秀云夫妇反映:今年3月11日,其在第三完小三年级一班读书的儿子龙文才,在上课间操时,与同班同学追逐,被对方绊倒,导致右腿大腿骨折,现经治疗仍不能行走,

已停课7个月。其认为孩子是在上课当中出的事学校应负有责任,而校方则认为是学生自己受的伤,不应承担责任。学生家长认为校方在逃避责任,希望就学校该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在报纸上得到法律方面的解答。

针对龙秀云夫妇反映的问题,记者走访了贵阳市恒易律师事务所。据该所律师杜晓霞介绍,学校对龙文才的受伤不应负主要责任。根据2014年8月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如果是因为学校的设施场地设置不符合安全规定而导致的,学校应对其负主要责任。而龙文才在学校受伤是因为上课间操时与同学追逐,被对方绊倒造成右脚大腿骨折,其主要责任应是绊倒他的同学。当然,从学生是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成为暂时的监护人这个角度来看,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如果龙文才受伤后,学校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也可以判断学校是否承

担了相应的责任。

三年级的学生李某和陆某下课后就在走廊里打闹,继而又跑到操场上,正跑得起劲,上课预备铃声响了,两人追至教室门口,李某跑在前面见地上有一短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谁知这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学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花去治疗费用近万元。某小学平时要求较严,由于操场地不宽,所以要求学生课间不要追打,为此,每天还安排了教师值勤。3月的一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的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于是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之间互相嬉戏戏闹而致其中一人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

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伤害事件发生的李某的监护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学校由于未尽到应有的监督、管理义务,其也应负一定的责任。第一,本案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在本案中,李某和陆某课间嬉戏打闹,李某见地上有一根短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学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因此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防止学生作出危害他人的行为,同时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

由于学校操场地不宽,所以要求学生课间不要追打,为此,每天还安排了教师值勤。事发的当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有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这样,由于学校的疏忽,未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学生在课间休息期间被另一同学拉倒受伤的案件作出宣判,依法判处余姚市舜耕小学承担各项费用的15%,即4376.28元。

2014年10月25日上午,学生茅伟东在玩耍时,被同学拉倒,并造成右侧脸部挫伤,右髁状突颈部骨折。后该同学将学校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作为被告的该学校则辩称认为,其作为学校已尽到了管理、保护之责。而且事故发生后,及时做了调查、帮助联系医院、与被告家长协商等工作,而且自己

也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而且,

原告现已在本校上学,故对原告的相应请求应予以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而且伤害人和被伤害人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性好冻,对行为后果又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同时,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学校在学生课间休息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安全告诫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校方对本次事故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故作出了前述的判决。

学生王某于星期五下午2点许在教室内被同班同学林某刺中右眼后,经鉴定属七级伤残。如果起诉,谁负王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伤残补助如何计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

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本案中责任人为未成年人,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对损害事故的发生负有其它责任的,则也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此事中,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则应

承担责任。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

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助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推荐第5篇:意外伤害险协议书

意外伤害险协议书

意外伤害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以年度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当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离职,离职

后乙方继续享有本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权,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费用计算方式为总保费/365天*离职之日起与工作满一年之间的差额天数。

3、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险当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的,若乙方离职

后放弃继续享有本意外伤害险的受益权,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具体计算方法为总保费/365天*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到离职之日的天数。

4、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乙方在此期间乙方发生人身意外伤害,

医疗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乙方需放弃甲方为乙方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的索赔权和受益权,并需配合甲方提供理赔资料,并由甲方单位领取该保险的赔金。

5、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医疗

费用自行支付,则乙方享有此保险的受益权,且医疗费用总额与保险公司赔付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保险合同号为:

8、本协议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商业保险购买细则

轻工集团现在约400名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具体内容及细则如下:

一、购买额度

1、意外伤害险300元/年/人

2、补充医疗险290元/年/人

二、享受细则

1、意外伤害险

1)员工发生意外导致死亡的,赔偿明细如下:

a) 航空类事故最高可获赔偿60万

b) 轮船和火车类事故最高可获赔30万

c) 公交类事故最高可获赔10万

d) 一般的意外事帮导致死亡的,最高可获赔14万

2)因意外事故门诊、住院治疗的,赔偿明细如下:

最高可获赔1.5万,但是有以下几点是需员工自己支付的:

a) 门槛费50元

b) 需完全自费的费用

2、补充医疗保险

1)报销额度:除去,剩余的费用*80%

2)住院补贴:90元/天,住院10天以上可报销6—7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三、申报流程

1、意外伤害

1) 申报内容:发生事故5天之内进行电话申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名字、身份证

号码

2) 资料收集:发票、住院日清单、

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帐号、开户行

3) 医院规格:县级以上医院

2、意外死亡

1) 申报内容:发生事故5天之内进行电话申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名字、身份证

号码

2) 资料收集:死亡证明、销户证明、户口本

3、补充医疗保险

1) 申报内容:发生事故5天之内进行电话申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名字、身份证

号码

2) 资料收集:住院总清单

自付费用发票

诊断证明书

医保手册复印件

病历本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帐号、开户行

住院日清单

关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的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我公司于2014年12月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8日零时至2014年12月7日二十四时。

一、如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请于12小时内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案,综合管理部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您提供以下手续:

1、出险人员的受伤照片:由保险公司或本单位拍照,上传电子版。

2、事故报告:由单位出具,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本单位员工姓名、事故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伤者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必须为正反面。

4、门诊的提供:病历本、医药费收据、药费处方、诊断证明的复印件。

5、住院的提供:诊断证明、出院证、医药费收据、医药费清单、病历的

复印件。

6、评残的提供: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法定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

7、死亡事故须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二、保额:保险期间内门诊或住院的,属医疗保险范围内用药的最高额度为1万元,身故的为2万元。

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意外伤害险不“保”意外致死?

儿子不幸溺水身亡,保险公司拒不赔付,理由是意外致死不是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孩子家长保险金3万元。

儿子溺水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

8岁的刘某鹏是惠阳区某小学的学生。2014年8月19日,刘某鹏在惠阳

区淡水彩虹城玩耍时,不慎溺水身亡。就在夫妇俩悲痛万分之时,父亲刘某云想起了家里曾为儿子购买过保险。

2014年5月26日,被告保险公司单方通过刘某鹏所在小学,向包括原告之子刘某鹏在内的所有小朋友销售了其保险产品共计五款: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以上保费共计5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次日,保险公司向刘某鹏出具了以刘某云为投保人、刘某鹏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保险期为一年。

儿子出事后,刘某云夫妇拿着保险单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刘某鹏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付。

刘某云认为,自己在为儿子购买保险时,除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外,

保险公司并没有向其当面履行讲解、告知、免责提示义务,也未以任何书面形式明示其免责内容。无奈之下,刘某云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意外致死不赔

保险公司败诉

惠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第一条只界定了被告的保险责任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致身体残疾时根据伤残的等级承担保险责任,却并未明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致死的情形下被告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在这一点上,被告应尽相应的说明义务并作特别的解释。显然,原告对保险范畴产生了重大误解,而这一误解与被告未尽义务相关联。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文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因此,该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将意外伤害致死的情形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这异于常

人的理解,并且也不符合保险行业中的规定。 据此,惠城法院判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意外伤害最高保险金额赔偿3万元及利息。 ■法官寄语■

特定险种应不偏不漏

本报记者 林晔晗

审理此案的法官赖素霞希望学校能将这一类真实案例通过开展课堂或现场教育来加强对学生假日期间的安全意识的宣传。

为预防意外事件给孩子造成的伤害,赖素霞认为,家长还是有必要为孩子购买保险的。在选择保险时,建议学校和家长向保监部门或专家咨询,注意以下四个问题:购买的是什么险种?保险公司有没有应当特别告知的事项?出现意外之后,如何索赔?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免赔?

赖素霞认为,保险公司针对特定的人群设计特定的险种,应不偏不漏,合法公平地从事保险行为,在合同法及保险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从事保险行业,

维护投保人的保险权利,充分履行分摊风险的职责,取得社会的认可,才能真正发展壮大保险业。

意外险就是意外人身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按严格来说属健康险范围。意外伤害的物征为:

1、外来的,即是外来的或外界原因的造成的事故、

2、非本意的,必须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不是故意制造的事故,

3、突发的,即必须是突然发生且在瞬间完成的,而不是日积月累形成的。

4、非疾病的。即伤害必须是非疾病的原因造成的。

意外伤害险理赔流程:

1、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须手续以上医院住院就诊):医学诊断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3、保险公司在所有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7日内会作出结案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报销需要医院发票、门诊病历卡、用药清单。单位请假单、医生开的休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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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陈家坊镇中心小学

法人代表:李祥云 乙方:陈家坊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刘琨

监护人:刘仲辞

刘琨2014年4月18日体育课在操场上与同学游戏跑至新教学楼地段时,由于当时基建尚未竣工,不慎被电缆线绊倒在地造成右手手股骨折。现经邵阳市正骨医院一个多月的医治,已花去医疗费用21200多元,护理费用4800多元,后期取钢板医疗费用仍需8000多元,护理费用3000多元,总计费用约42000多元。费用之巨,令工薪之家难以承担,又因在校上课期间发生,故与校方共同协商责任事项。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由甲方承担80%的责任,乙方承担20%的责任。

2.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医药费用33600元

3.此解决为主观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乙方不再要求其他补、赔偿。

4.乙方右手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刘仲辞督促,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监护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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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医疗赔偿协议书

甲方:桐川小学 法人代表:兰正祎 乙方:安顺 监 护 人:安广华

乙方于2014 年 3 月 24 日凌晨12时不慎从学校床上跌下,摔伤右肩部致使右锁骨骨折,学校及时与家长联系,送到庆阳市中医医院进行治疗,经治疗后现已出院。根据医生安排,六个月后需再次到医院复查,并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固定钢针,使患者彻底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次事故甲方负主要责任,乙方负次要责任。因此,甲方应承担病人第一次住院的治疗费及医药费共计6350.50元;第二次治疗费、陪护费共1500元。两项总计7850.50元。(大写:柒仟捌佰伍拾元五角整)

二、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上交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 方:(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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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补偿协议书

甲方:受伤学生魏子健,系钢管厂子校小学六年级(1)学

生,监护人:魏春发。

乙方:学生梁家裕,系钢管厂子校小学六年级(1)班学生,

监护人:梁成斌

魏子健、梁家裕两学生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科学课期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器材上玩耍时,随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从双杠上强行拉了下来,不幸造成魏子健左腿胫骨螺旋形骨折。经宝鸡市中心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梁家裕同学承担肆仟元整(¥4000.00)(包括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

2、再由学校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一次补偿魏子健伍仟元整,(¥5000.00)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剩余陆佰元(¥600.00)有科学老师盛建军同志承担。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魏子健家庭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魏子健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魏春发监护督促,梁成斌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魏子健监护人:乙方梁家裕监护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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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赔偿调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到甲方家梳绒,于2013年5月22日上午十时左右,梳绒时因不慎至右手中指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将乙方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于年月日痊愈出院,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受伤赔偿金,经双方协调,甲方与乙方家属及本人友好协商,双方本着从人性化考虑、平等自愿、互谅互让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受伤赔偿金等及其它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住院期间,住院治疗费生活费等一切费用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双方一切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因上述事件要求甲方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或责任。

为确保此事故的完满解决,甲、乙双方在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书面协议,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和全部诉求的表示,是一次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如违犯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违约责任为:由违约方单方承担此事故和履行协议产生的所有费用。

本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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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受伤学生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年级十一班郑翔(十五岁),监护人郑永福

乙方: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年级十一班学生吉梓豪,监护人吉德清

郑翔、吉梓豪两学生于二零xx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时三十分后在本班教室进行摔跤玩闹时,不幸造成郑翔右脚胫、腓骨骨折及踝关节滑脱移位。现经通海县骨伤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合计医治费用贰万伍仟余元。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各自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2、再由吉梓豪监护人吉德清补偿郑翔家医药费柒仟(¥70000.00) 元人民币,加之前补偿的伍仟(¥5000.00)元合计补偿人民币一万贰仟(¥12000.00)元;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郑翔家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郑翔右脚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郑永福监护督促,吉梓豪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

郑翔监护人:

乙方:

吉梓豪监护人:

二零xx年八月十四日

第11篇: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意外伤害补偿协议书

甲方:何玥弘

监护人: 乙方:陈浩宇

监护人:

何玥弘和陈浩宇两学生于

在寝室玩闹时,不幸造成何玥弘头部受伤。后经清香坪二医院的ct等系列检查确诊为头部皮外伤现已治疗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和事实,何玥弘和陈浩宇各自承担此次意外伤害事故的一半责任。

2、由陈浩宇的监护人

一次性赔偿何玥弘医药费共计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何玥弘及其监护人

从此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以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赔偿。

3、何玥弘今后头部外伤的恢复由监护人

负责,陈浩宇及其监护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以上条款,是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后双方再无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

监护人:

乙方

监护人:

协议签订时间:

第12篇:意外伤害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案例求解释

案例1

A用橡皮擦弹纸团造成路人B右眼巨大裂孔性视网膜脱离,共花医疗费10000元,B凭平安保险公司合同获得理赔款8000元,之后,B又要求A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25000元,A以B已获得保险理赔,应当抵消自己的赔偿而拒绝,****年**月,B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A赔偿医疗费护理费25000元。法院会如何判决?理由如何?

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法院的判决时A赔偿B19000元【25000-(10000-8000)】,因为此处B是右眼受伤,经过治疗,已经恢复,而意外伤害险只有在出现残疾或者死亡者这种无法进行货币计量的损失时,适合保险中的给付原则,受害人获得施害人赔偿不受其他赔偿途径限制,对于可恢复性受伤,适合保险中的补偿原则,只需要进行医疗费用补偿,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即可,否则,就会出现受害人因为购买了保险而获利的情况,易引发道德风险。

但是实务判决上,可能根据举证的不足,或者其他因素,可能判决结果与理论结果不一致。 案例 2

19**年5月,湖北省*县矿产公司为本单位全体驾驶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司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人均保额3000元,同年9月15日,驾驶员唐某驾车发生事故,当场死亡,保险公司根据约,定于同年11月给付人身保险金3000元,由单位领取,归单位所有。4年后,唐父以被告人(矿产公司)为其儿子投保人身意外险是赌博行为,其受益是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险金理应原告继有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矿产公司在给单位员工投保时,召开职工大会,宣布是以单位全体职工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意外险

分析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雇主为雇员投保商业保险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如果没有填写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所以唐父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

参考:《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第13篇:意外伤害

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没有他人责任的(学生互相打架受伤,由伤害他人一方承担医药费),门诊如何走医保报销程序如下(如果住院直接刷医保科刷医保卡,就没有报销了):分校区向大队部备案,在学生完全治疗好后提供以下材料,可以报销医保卡学校意外伤害险,其他保险没有。提供材料:

1、孩子病例

2、发票原件

3、用药清单

4、医保卡

5、治疗全部完毕班主任提供情况证明,并盖学校公章。资料齐全后必须家长亲自到区医保办办理(地址:洪楼历城区中东南侧南侧胡同)情况说明模板(可手写可手写):证明

2014年4月日,级班同学在课上活动时,自己不慎,与他人无关。特此证明。

济钢鲍山学校请请各班主任、年级组长留存此资料!发生意外伤害后不要慌张,首先与家长联系,及时给学生治疗,如果家长需要了解报销情况可以提供以上方案,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其他保险学校就没有了,如果属于打架行为,请查清原因后由伤害一方承担医药费!(医保办电话:66899159)

第14篇:幼儿园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幼儿园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民族________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 护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

年_____月_____日在托克托县娜荷芽幼儿园幼教老师

监护下自己出入教室关门时不慎将自己的

(部位)夹伤。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

医院救治,并及时支付乙方治疗所有费用共计

,同时积极与乙方监护人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甲方已经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甲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在支付乙方所有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的同时,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助金,故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一次性赔偿协议:

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人身损害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已由甲方全部支付共计

;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人身损害损失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字时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一次性补助金为甲、乙双方所自愿协商之数额;或与法定数额有所出入,乃为甲、乙双方自愿对其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

四、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并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相关费用;乙方自行决定此费用的分配方式,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教育等有关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康复出院后可自行选择其他幼儿园入学,我园不再接收。

六、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对乙方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负有过错或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公证处三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并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签字:(单位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公证处(单位盖章) 日期:

第15篇: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死亡时, 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给付,通常包括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丧失手足或失明的给付,因伤致死给付,以及医疗费用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具有人身保险合同的许多共性,诸如:均以人的身体或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均为自然人;原则上均属于定值保险;均禁止权利代位等。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合同针对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与健康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合同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健康保险合同侧重在被保险人内在原因而导致的疾病,即身体健康的变化。

“意外伤害”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因素:

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这里的“身体”,是指人的天然躯体。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

2.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

意外事故,既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给付的根据。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保危险的广泛性

只要是意外的、外来的、剧烈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结果,都是保险人的责任。而且,若经过当事人之间的特约,或者由保险人提供伤害商业保险的特殊品种,可以将一般伤害保险中所不保之危险包括在内,例如特定旅行期间线路或工具内的以外伤害事故,以及电梯危险、失火危险、公路危险都可以列

为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二)保险期间的短暂性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采取短期保险方式,期限限定在一年以下。因为某些危险应考虑被保险人的变动情况,例如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中团体的成员的聘用一般是短期合同,旅行、短期航程等也属于短期行为。

(三)危险结果的可推定性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都规定,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限内遭受外来之突发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可能受到伤害或死亡,但未发现本人踪迹,在户口登记中记载失踪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发现下落,保险人将依照伤害致死的条款先行垫付保险金,即采用推定死亡的办法。这与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一定要见到生死凭证大不相同。

(四)被保险人职业及行为的限定性

是指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对于被保险人从事职业和行为加以约束,以减少遇到意外事故的几率的一种合同约定。就职业而言,若发生职业变动,在合同续签时应向保险人声明;就行为而言,应避免从事危险性活动,使约定的事故发生在预料之中。

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

(三)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

险合同。

(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①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②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③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④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3)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爆炸、雷击、触电、碰撞、倒塌、烫灼、淹溺、中毒、扭折、冻伤、中暑、窒息、坠跌、被人兽袭击、车祸、翻船、飞机失事、以及工伤事故等。对上述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

下列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自伤身体、犯罪所致死伤及支出的医疗费;

(2)被保险人故意的不必要的冒险行为;

(3)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4)被保险人因疾病引起的死亡和残废;

(5)战争或军事行动引起的意外伤害;

(6)原子、原子核爆炸、灼伤、辐射或核污染所造成的伤害。

3.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值保险。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目前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元;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00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在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者法院规定。

4.保险费

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二是保险期限的性质。危险程度高,保险费率高,危险程度低,则保险费率低。保险费率一般分为4个档:第一级主要是非生产部门的脑力劳动者,年费率为3%;第二级主要是轻工业工人和手工业劳动者,年费率为5%;第三级主要是重工业工人和重体力劳动者,年费率为7%;第四级主要是职业危险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年费率为10%。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处理

1.报告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职业或职务变化致使危险有所增加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作出终止合同或增加保险费的决定。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除应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以外,还要通知保险人,将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同意书交保险人审定,否则,保险人无义务支付保险金。

2.提供单证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领保险金,并提供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时提供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伤残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3.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经审查有关单证后,符合条件的应给付保险金。若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医药费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则支付保险金额100%;因伤害造成死亡的、双目失明、两肢永久完全残疾、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应伤害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支付保险金额100%;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从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致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的,保险人视其程度给付一定比例的伤残保险金; 应意外伤害致使被保险人下落不明, 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支付保险金额100%,但若生还,法院撤消死亡宣告的,则受领人全数退还保险金。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不论是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总数不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告终止。

第16篇:意外伤害证明

关于我公司员工xxx同志意外伤害证明

我公司员工xxx,性别:x;名族:x;身份证号: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

xxx年xx月xx号下午5点钟左右,在xxxxx项目部,搬运钢管,不慎被钢管压致胸部,送往xxxxx医院及时治疗。现已好转出院。

特此证明!

20xx年xx月xx日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xxx

第17篇:预防意外伤害

国旗下讲话

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强化安全意识,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其实关于安全的问题,老师们不知道强调了多少次,但我们的个别同学还是没有意识到。在我们学校,还有少数同学在课间乱跑,也时常发生同学之间相撞、摔伤等安全事故。

假如我们在课间不追逐打闹,那么就不会发生受伤事件;假如我们平时重视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出现交通事故,起码可以减少;假如我们注意饮食卫生,不食路边摊点不卫生食品,就不会食物中毒;假如我们不从楼梯的扶手上往下滑,能做到上下楼梯靠右行……我们就会少发生,甚至不发生流血事件。至少这些伤害事件是可以避免的。专家认为,通过教育和预防,80%的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同学们,生命是宝贵的,但生命又是脆弱的,任何一次小小的意外都可能导致对我们的伤害。因此,为了同学们的安全和健康,在这里,我向全体同学提出以下几点希望和要求:

1、课间不追逐、不打闹,上下楼梯靠右行,不从楼梯的扶手上往下滑,走到拐弯处,要放慢脚步,预防相撞。

2、要注意食品安全,不吃路边摊点上的不卫生食品,有病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3、不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不攀爬墙壁树木,防止受伤;

4、要注意运动安全。上体育课前要做好准备活动,运动时要遵守运动规则,注意自我保护。

5、要注意用电安全,不乱动电源插座,不要用湿的布擦电器开关。上信息课要按规定程序操作电脑。

6、要注意交通安全。不得骑自行车到校上学,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坐公交车的同学,上下车一定要注意安全。

7、不得参加非法宗教、迷信、偷窃等不正当活动。

同学们,希望我们每天平平安安到校,高高兴兴回家,谢谢大家!

第18篇:意外伤害证明

关于张光勇非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兹有张光勇同志为西安鸿基梦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前宣传员,工作内容是发放名片,工资计算方式为0.07元/张,为多劳多得无底薪制,工作时间较为自由,并无危险性。

于2013年9月22日在行走过程中脚意外踏空摔倒,在第一时间公司文员帮忙电话报意外保险(附件:泰康意外保险赔付明细),并让其去长安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左肩胛骨撕脱性骨折。自2013年9月23日起张光勇一直在家休养,公司也一直关注并多次询问其情况,直到2013年10月25日正式来上班,此事件并未影响其工作,并张光勇在再上班期间在其他员工中传播谣言,对公司的声誉和整体利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后张光勇心态不正,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在无法挽留的情况下批准并将其工资分文不差的发放。

以上是张光勇在我公司时的全部情况,我公司认为张光勇的事故不属于工伤:第一,此事件是张光勇个人不小心导致摔伤;第二,此事件未对张光勇的劳动能力造成任何影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鉴定标准其受伤不属于工伤,也未构成任何伤残级别;第三,对于张光勇的散播谣言和无理赔付要求,公司一直持宽大态度,并在其提出辞职后将其工资分文不差的发放。

我公司有很多下岗职工和带小孩的妇女职工,公司在竭尽所能的为她们提供再就业机会,此类事件从未发生过,敬请未央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明鉴!保障我们这样的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保障公司下岗再就业这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员住有所居,饭有所食,为社会和谐稳定尽一份我们的绵薄之力。

西安鸿基梦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9日

第19篇:意外伤害承诺书

各位参保患者:

根据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长沙县居民医保实施细则》规定,以下情况应当不纳入医保,应当由责任方或者患者本人承担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主观意愿或者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治疗费用,违反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情况;

依法应当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如交通、医疗事故、被他人违法伤害等情形;

请确保如实向医务人员、医保科、医保中心调查人员陈述意外伤害发生的真实原因,并取得相应书面证明,如有虚构事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处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请参保人员遵守以下规定:

患者本人或家属保证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单位如实告知意外伤害经过,并填写《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偿申请表》,如经相关部门调查证实患者故意隐瞒真实受伤经过以获取医疗报销,将视同骗取医保基金,并给予实际报销金额5倍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应当由责任方承担,没有责任方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住院报销。为确保参保人员发

1 生意外伤害原因陈述的真实性,维护基金安全,意外伤害患者必须在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纳入统筹报销申请表》的同时签订如下诚信责任书:

意外伤害如实承诺责任书

我本人及家属代表承诺:我们向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所反映的意外伤害情节属于真实,无虚构成分,否则愿意承担退还医保基金报销部分,并接受相应金额5倍的行政处罚,立此责任书为证。

立状人(患者或其家属):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0篇:意外伤害险

关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的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我公司于2009年12月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12月8日零时至2010年12月7日二十四时。

一、如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请于12小时内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案,综合管理部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您提供以下手续:

1、出险人员的受伤照片:由保险公司或本单位拍照,上传电子版(拍照内容为受伤部位及伤者住院带床头卡的照片)。

2、事故报告:由单位出具,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本单位员工姓名、事故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伤者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必须为正反面。

4、门诊的提供:病历本(原件)、医药费收据、药费处方、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复印件。

5、住院的提供:诊断证明、出院证、医药费收据、医药费清单、病历(县级以上医院)的复印件。

6、评残的提供: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法定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鉴定费不报销)。

7、死亡事故须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二、保额:保险期间内门诊或住院的,属医疗保险范围内用药的最高额度为1万元,身故的为2万元。

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意外伤害协议书
《意外伤害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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