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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协议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07 08:33:56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员工持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完善经营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团队和优秀员工的积极

性,经研究决定, 进行内部员工持股改革。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内部员工持股,乙方为 注册股东。

2、乙方出资额 万元(小写元), 占总股本的百分之 。

3、员工内部股权实行动态和流动原则,即每年根据员

工的表现和经营业绩好坏,对优秀员工可增加持股额,对业绩和表现差的员工调减甚至取消其持股额。增加、减少或取消员工的内部股份均按原价计算。

4、乙方退股条件:

①乙方股权不得私自转让,若乙方要求退股,需提出书面申请,由总经理及注册股东签具意见,以原始价格收购。

②乙方调离原岗位、离职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职时,所持有的内部股份以原始价退回。 ③乙方申请退股、调离或离职,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一个月内,甲方退回股本金给乙方。 ④乙方在财年(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日前)因申请退股、调动或离职,所持股份不参与财年内利润分成,但需承担当年度亏损。

5、乙方入股后,不得再入股 的其他机构。

6、若项目盈利,乙方按如下公式计算利润分成: 乙方利润分成额 =内部员工税后 利润分成总额 * X% * 乙方所持内部股份员工内部股份总额

(备注:年度需拿出一定的比例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此处约定按利润总额的X%参与分成;其余部分利润作为年度奖励。)

乙方利润分成应缴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负担。

7、若项目亏损,乙方则按如下计算公式以股本金承担亏损额: 乙方所持内部股份

员工内部股份总额 乙方承担的亏损额=亏损总额 *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9、本协议有效期间为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日。

10、甲乙双方确认:上述条款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双方对上述条款内容已经充分、全面理解。

甲方(或代表): 乙方(或代表):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员工持股)股权转让协议书

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转让双方于201*年**月**日在广州市**区签署: (转让方) 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让方) 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一间在广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数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载于其注册证书。

2.截止至本协议签署时,乙方受聘于公司担任**职务,为经该公司董事会审核确认符合公司认购无表决权的记名股份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甲方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现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无表决权的记名股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

4.本次股份转让是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方案的规定进行的股份转让交易。

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股份转让

第一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一)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无表决权的记名股份以人民币***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二)甲方拟出售的股份连同其附有或应计之所有权利一同转让。

(三)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将转让价款付至甲方指定的账号:

收款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条

保证

(一)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份,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份未被任何有权机关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将不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份。

(二)公司不存在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承认《公司章程》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方案,并且保证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履行职务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股份转让交易的完成

(一)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后3日内通知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的完成即公司将乙方的名称记载于股份登记册时即为本协议股份转让交易之完成。

(三)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乙方即成为公司之职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方案的有关规定享有公司职务股股东权利、承担公司职务股股东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股份的强制回购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不再担任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范围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的,则丧失职务股股东身份,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一章规定购入并持有的职务股(即公司***股无表决权的记名股份)应当由甲方强制回购。

第五条

回购价格按照乙方职务终止时公司上月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甲方应当于乙方职务终止时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股份回购价款。若乙方或其继承人接甲方通知后未及时向甲方受领股份回购价款的,则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可以将股份回购价款提存至该公司,提存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股份回购交易的完成

(一)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乙方职务终止时,甲方有权通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协议、《公司章程》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方案的有关规定,于30日内办理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即将甲方姓名作为所回购股份的持有人(股东)记载于股份登记册上。

上述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的完成即为本协议股权回购交易之完成。

(二) 乙方及其继承人与甲方之间有关转让价款及其支付的争议不影响该公司及董事会按照本协议、《公司章程》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方案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

(三)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仅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作为乙方职务终止事实的确认标准,排除其他一切争议。

第七条

乙方在公司或其关联企业所担任董事或高级职员职务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 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任期届满未连任的;

(二)乙方辞去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的;

(三)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免去乙方所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的;

(四)乙方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离职的;

(五)乙方退休的;

(六)乙方死亡,或者被有权机关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的,乙方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于任期届满之日终止。

有本条第一款第

(二)、

(三)项情形之一的,乙方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于相关通知到达相对方之日终止;若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另有规定的,则以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

有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情形的,乙方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于双方协议生效之日终止。

有本条第一款第

(五)、

(六)项情形之一的,乙方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于相关法定手续办理之日终止。

第八条

乙方劳动关系终止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辞职通知、免职通知、职务终止协议、退休证明及死亡证明、法院判决及裁定书等为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章

其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日万分之四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条

税、费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双方对半分摊。

第十一条

修改与放弃

(一)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书面一致同意,不得修改。

(二)如任何一方并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时,此并不影响该方要求对方履行该条款之权利;如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确有被某一方违反,而对方放弃对其追究时,不应被视作同时放弃追究任何对该条款之继续或以后之违反,或放弃在本协议下之任何权利。

(三)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二)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讼争应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贰份,交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用。正本和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推荐第3篇:持股协议书

内部持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隐名出资、由甲方作为XX公司的显明股东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共同投资

万元(其中XX

万元、XX

万元),甲方出资

万元。乙方将其对XX公司的投资交由甲方,以甲方的名义对公司投资。甲方成为XX公司的股东,而乙方则成为XX公司的隐名股东,双方以其各自投资,承担风险,分享利益。

二、甲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资料,以其名下的投资,在XX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义务。但甲方应经乙方授意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甲方经乙方授意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结果,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股东的身份查询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并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处置股份,否则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返还第一条全部价款。

五、若因乙方过错导致该股权被处置,乙方赔偿责任同第四条。

六、甲方和乙方各投资人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显名投资人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七、甲方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方、乙方各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八、甲方、乙方各投资人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方、乙方各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甲方的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九、任何一方拥有的股份以及因参加合作而获得的权益在合作期间不得对外转让,但可以对内转让。甲方对内转让全部股权的,由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的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十、甲方或乙方各投资人死亡的,其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十一、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内容甲方授权公司,对乙方各投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由公司直接分配给乙方各投资人。

十二、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适用本协议签订地点的有效法律、法规。

三、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订立协议的全体投资人另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

十四、协议的签订地点:

十五、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公司留存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委托持股协议书

委托投资协议

委托方甲: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方乙: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方丙: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受托方: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受托方(以下简称“受托方”)与委托方各成员均同意共同投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共同

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0%。其中,受托方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

占共同出资总额%;受托方甲出资人民币万元(小

写:元),占共同出资总额%;委托方乙出资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占共同出资总额%;委托方丙出

资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占共同出资总额%。受托方与委托方各成员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不得拖欠。

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方各成员委托受托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各成员自愿委托受托方作为各自对公司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各成员的委托,以自己名义对公司出资,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委托方各成员委托受托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方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各成员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2、委托方各成员通过受托方参与对公司的管理。受托方参加公司股东会、菫事会前,应与委托方各成员进行沟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东会、菫事会表决的事项,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应事先对有关表决事项进行一次内部表决,内部表决实行占共同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原则。受托方在参加公司股东会、菫事会时按该内部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3、委托方各成员基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

4、在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后,委托方各成员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出资。

委托方各成员可以在本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的出资额限额内,在以受托方为名义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转让对公司的出资。

5、在委托持股协议期限内,委托方各成员若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须经共同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同意方可接受新入出资人,否则按退出对待。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委托方各成员仍委托受托方参加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并分配给受托方,则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按实际出资额的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委托方各成员有权取得各自应分配的财产。

7、委托方各成员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委托方各成员不能随意干预受托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8、委托方各成员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因委托方各成员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

9、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补足注册资本金的决定后,委托方各成员有权利并有义务按公司成立时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增加或补足出资。

10、委托方各成员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受托方不对委托方各成员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委托方各成员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受托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11、在受托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在受托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委托方各成员或委托方各成员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自委托方各成员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方各成员应将该等费用划入受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受托方有权在委托方各成员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四、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受托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2、受托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委托方各成员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委托方各成员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委托方各成员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处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或设臵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臵行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方各成员利益的行为。未经委托方各成员事前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五 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未按协议约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按退出对待。

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

3、投资各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公司法》而导致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投资方承担赔偿责任;

4、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六、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协议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

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八、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委托方各成员和受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委托方各成员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委托方各成员可将出资优先转让给受托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受托方不愿受让委托方各成员的出资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受托方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方各成员可将出资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各成员以合理价格向受托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九、争议解决条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自委托方各成员及受托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一页签章栏,无正文)

委托方甲:

年月日

委托方乙:

年月日

委托方丙:

年月

受托方:

年月

协议签订地:

日 日

推荐第5篇:股东持股协议书

股东持股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合作宗旨和目的:

为了促进高科技生物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高技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上市工作,现甲方和乙方充分利用其科技优势、投资优势、融资优势和品牌优势,共同进行涉及良种牛的胚胎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共同成立XXXXXXXXX公司。

第二条拟成立公司的基本情况为:

(一)公司名称:

(二) (二)组织形式:企业法人

(三)注册资金:××万元

(四)注册地:××市××路××大厦××楼

(五)法定代表人:

(六)职能和经营范围:1:农业育种(包括转基因水稻、小麦、杂交水稻、小麦等)_

2:农业育种方面技术咨询和科研项目外包3:____。

第三条甲方出资条件及享有的权益条件约定如下:

(一)甲方勿需以足额注册资金比例投入,以技术入股为主投入公司。

(二)甲方以其专有的技术投入公司,如系专利或专利技术则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乙方同意甲方技术折成公司股份××%,即甲方拥有公司的××%的股权。

(四)甲方投入的技术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 。。。。。。。。。。

2 。。。。。。。。。。。。。

3 。。。。。。。。。。。。。。。。。。。。。

(五)如甲方的技术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则甲方需为公司工作满三年以上才可以拥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完全股权,否则,依年份的长短计算,即甲方在公司工

作第一年为实现股权拥有率比例为公司总股权的1/3,第二,第三年依此类推,末满一年以实际月份计算。

(六)甲方每工作满一年,于该年的会计年度束的最后两天可以依据其拥有的××%的股份权享有公司的利润分成,如不参加研究工作或拒绝参加工作则不能参与分成。

第四条乙方出资条件及享有的权益条件约定如下:

(一) 乙方以现金××万元出资,占有公司××%的股份。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

第三条(五)项规定,乙方拥有甲方依约减少的股份。乙方××万元注册资金于××××年××月××日到位。

(二) 乙方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包括对外融资合作,对外宣传策划等市场推广工

作,上市前协调准备工作等。

(三) 乙方。。。。。。。。。。。。。。。。。。

第五条甲方根据勤勉原则以其拥有的技术为公司工作。甲方到公司工作的基本要求为:

(一)组织胚胎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以便能够适应甲方经营生产的需要:

(二)组织乙方为公司招聘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技术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相关技术(3年内完成);

(三)甲方在经营生产中需积极配合乙方;

(四)甲方拥有的技术描写为:

1 。。。。。。。。。

2 。。。。。。。。。。。。

3.。。。。。。。。。。。。。。。。。。。。

第六条乙方拟将公司上市,如公司能够上市,乙方也同意将公司股份的lO%送给甲方参股的公司;如乙方公司未能申请上市,乙方也同意依前述比例赠送股份给公司;甲方根据其在公司持有股权比例享有相关权利。

乙方将本条规定lO%的公司股权赠送给公司,需甲方达到以下条件,否则,乙方无需承担上述义务:

(一)甲方必须为公司工作满3年,实现乙方拥有总股权的5%,满6年后,实现拥有总股权的10%。

(二)甲方由乙方聘任为公司的主任,副主任由乙方委托,主任缺位工作时,由副主任行使主任之职。前述工作的年限以聘书为准。聘任的工作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之内容。

第八条乙方负责公司的成立注册事宜。公司最迟不得迟于××××年××月××日注册成立。

第九条公司为营利性机构。甲乙双方对公司的分红根据《公司法》的舍计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的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双方共同聘任。乙方有责任要求其委派的会计每月出一份公司的会计报表供甲方查阅。

第十一条当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和条件满足之后,乙方必须依法对公司进行分红和依法享有相关的股东权益(以整体的公司作为股东)。

第十二条公司股份的转让需股东全体同意。乙方不能在五年内要求退股或转让公司的股份。

第十三条甲方不能以其技术干股要求公司或乙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乙方强制收购。

第十四条甲方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和进行其他同业竞争:

(一)不得利用其技术和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或进行盈利性的工作;

(二)甲方不得免费为其他盈利性机构进行相关技术性工作。

第十六条纠纷的解决途径:出现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在××市各级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代表: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推荐第6篇:技术持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一、合作宗旨和目的:

为了促进高科技生物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高技术产业化经营和乙方公司上市工作,现甲方和乙方充分利用各自科技优势、投资优势、融资优势和品牌优势,共同进行_________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共同成立生物技术研究所。

二、拟成立研究所的基本情况:

1.研究所名称:_________

2.组织形式:_________

3.注册资金:_________

4.注册地: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6.职能和经营范围:_________

三、甲方出资条件及享有的权益条件约定如下:

1.甲方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的投入。

2.甲方以其专有的技术投入研究所,如是专利或专利技术则需办理转移手续。

3.乙方同意甲方技术折成研究所股份40%,即乙方拥有研究所的40%股份。

4.甲方投入的技术必须达到以下条件:_________。

5.如甲方的技术无法办理转移手续,则甲方需为研究所工作满三年以上才可以拥有本条件第三款规定的完全股权,否则,依年份的长短计算,即甲方在研究所工作第一年实现股权拥有率比例为研究所总股权的1/3,第二年、第三年依此类推,未满一年以实际月份计算。

6.甲方每满一年,于该年的会计年度末的最后两天可以依据其拥有的30%股份权享有研究所的利润分成。如不参加研究工作或拒绝参加工作则不能参与分成。

四、乙方以现金_________人民币出资,占有研究所60%的股份。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乙方将拥有甲方依约减少的股份。乙方_________元注册资金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位。

五、甲方应根据勤励原则以其拥有的技术为研究所工作。甲方到研究所工作的基本要求为:

1.组织_________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以能适应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

2.组织乙方为研究所招聘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技术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相关技术(2年内完成);

3.甲方在经营生产中需积极配合乙方;

4.甲方拥有的技术描写。

六、乙方拟将乙方公司上市,如乙方公司能够上市,乙方也同意将公司股份的10%送给甲方参股的研究所;如乙方公司未能申请上市,乙方也同时依前述比例赠送给研究所;甲方据其所在研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关权利。

乙方将本条规定10%的公司股权赠送给研究所,需甲方达到以下条件,否则,乙方无需承担上述义务:

1.甲方必须为研究所工作满_________年,实现乙方拥有总股权的5%,满_________年后,实现总股权的10%。

2.甲方由乙方聘任为研究所的主任,副主任由乙方委托,主任缺位工作时,有副主任行使主任之职。前述工作的年限以聘书为准。聘任的工作为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七、甲乙双方同意研究所租用乙方的场地为工作场地,乙方以市场价格为准收取租金。

八、乙方负责研究所的成立注册事宜。研究所最迟不能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注册成立。

九、研究所为营利性机构。甲乙双方对研究所的分红依据《公司法》的会计制度执行。

十、研究所的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双方共同聘任。乙方有责任要求其委派的会计每月出具一份研究所的会计报表供甲方查阅。

十一、当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满足后,乙方必须依法对研究所进行分红和依法享有相关的股东权益(以整体的研究所作为股东)。

十二、研究所股份的转让需对方同意。乙方不能在五年内要求退股或转让研究所的股份。

十三、甲方不能以其技术入股要求研究所或乙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乙方强制收购。

十四、甲方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和进行其他同业竞争:

1.不得利用其技术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或进行营利性的工作;

2.甲方不得免费为其他营利性机构做相关技术性工作。

十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守约方_________人民币的违约金。

十六、纠纷的解决途径:出现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7篇: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情况: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

奶茶店中所占20%的股份,对应出资额为元整人民币(小写:¥

)。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的投资款系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

奶茶店,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4、甲、乙双方和第三方名义持股比例、实际持股比例和代持股比例见下表:

股东姓名

名义持股比例

名义出资额(万元)

实际持股比例

实际出资额(万元)

代持股

对应出资额(万元)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实际股权(含代持股权部分)为限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代持股权期间行使以下股东权利时,对代持股份的权益代为甲方行使股东权利:

(1)合伙人会议召集、出席、表决权

(2)合伙人会议提案权

(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注销等重大事项表决权

2、在代持期限内,经

奶茶店合伙人决议通过,将代持股权转移到股东会决议确定的第三人名下时,乙方有义务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

四、代持股权的费用

乙方为无偿代理,不收取代持股权的代理费用。

五、代持股权的转让

1、甲方对其被代持股权的转让,不需要经乙方同意。

2、乙方对其代持股权的转让(含股东间的股权转让),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甲方的授权,方可转让股权。

3、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

六、保密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代持股权经合法及符合约定的程序转移给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代持出资额2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九、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其他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推荐第8篇: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伟才幼儿园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伟才幼儿园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

一、本次代持标的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幼儿园中占公司总股本2.5%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212500元;

1.2 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伟才幼儿园,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1.3 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8.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益。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查账权、知情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5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3.4 如幼儿园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保证其为合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且具备一切以伟才幼儿园的公司性质进行代持股的资质,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

4.2 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4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5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费用

5.1 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5.2 乙方代持股期间,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标的股权的转让

6.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6.2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3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7.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2 当乙方丧失进行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之资质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8.3 当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九、违约责任

9.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9.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10.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XX幼儿园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份数

11.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式2份,签署双方各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技术持股协议书

技术持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一、合作宗旨和目的:

为了促进高科技生物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高技术产业化经营和乙方公司上市工作,现甲方和乙方充分利用各自科技优势、投资优势、融资优势和品牌优势,共同进行_________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共同成立生物技术研究所。

二、拟成立研究所的基本情况:

1.研究所名称:_________

2.组织形式:_________

3.注册资金:_________

4.注册地: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6.职能和经营范围:_________

三、甲方出资条件及享有的权益条件约定如下:

1.甲方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的投入。

2.甲方以其专有的技术投入研究所,如是专利或专利技术则需办理转移手续。

3.乙方同意甲方技术折成研究所股份40%,即乙方拥有研究所的40%股份。

4.甲方投入的技术必须达到以下条件:_________。

5.如甲方的技术无法办理转移手续,则甲方需为研究所工作满三年以上才可以拥有本条件第三款规定的完全股权,否则,依年份的长短计算,即甲方在研究所工作第一年实现股权拥有率比例为研究所总股权的1/3,第二年、第三年依此类推,未满一年以实际月份计算。

6.甲方每满一年,于该年的会计年度末的最后两天可以依据其拥有的30%股份权享有研究所的利润分成。如不参加研究工作或拒绝参加工作则不能参与分成。

四、乙方以现金_________人民币出资,占有研究所60%的股份。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乙方将拥有甲方依约减少的股份。乙方_________元注册资金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位。

五、甲方应根据勤励原则以其拥有的技术为研究所工作。甲方到研究所工作的基本要求为:

1.组织_________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以能适应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

2.组织乙方为研究所招聘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技术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相关技术(2年内完成);

3.甲方在经营生产中需积极配合乙方;

4.甲方拥有的技术描写。

六、乙方拟将乙方公司上市,如乙方公司能够上市,乙方也同意将公司股份的10%送给甲方参股的研究所;如乙方公司未能申请上市,乙方也同时依前述比例赠送给研究所;甲方据其所在研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关权利。

乙方将本条规定10%的公司股权赠送给研究所,需甲方达到以下条件,否则,乙方无需承担上述义务:

1.甲方必须为研究所工作满_________年,实现乙方拥有总股权的5%,满_________年后,实现总股权的10%。

2.甲方由乙方聘任为研究所的主任,副主任由乙方委托,主任缺位工作时,有副主任行使主任之职。前述工作的年限以聘书为准。聘任的工作为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七、甲乙双方同意研究所租用乙方的场地为工作场地,乙方以市场价格为准收取租金。

八、乙方负责研究所的成立注册事宜。研究所最迟不能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注册成立。

九、研究所为营利性机构。甲乙双方对研究所的分红依据《公司法》的会计制度执行。

十、研究所的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双方共同聘任。乙方有责任要求其委派的会计每月出具一份研究所的会计报表供甲方查阅。

十一、当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满足后,乙方必须依法对研究所进行分红和依法享有相关的股东权益(以整体的研究所作为股东)。

十二、研究所股份的转让需对方同意。乙方不能在五年内要求退股或转让研究所的股份。

十三、甲方不能以其技术入股要求研究所或乙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乙方强制收购。

十四、甲方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和进行其他同业竞争:

1.不得利用其技术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或进行营利性的工作;

2.甲方不得免费为其他营利性机构做相关技术性工作。 十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守约方_________人民币的违约金。

十六、纠纷的解决途径:出现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持股协议书 相关合同范本:样品期合作协议语音平台租赁协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无偿拨款合同资本运作合作协议书国际快递合作协议书司法考试培训合作协议书中外合资经营医药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塑料制品企业合同查看更多>>合作合同

推荐第10篇:员工持股案例

员工持股资料分析

华为公司概况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广东深圳市的生产销售电信设备的员工持股的民营科技公司,于1988年成立于中国深圳。华为的主要营业范围是交换,传输,无线和数据通信类电信产品,在电信领域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网络设备、服务和解决方案。总裁:任正非 董事长:孙亚芳

1988年

创立于深圳,成为一家生产用户交换机(PBX)的香港公司的销售代理。

1999年、2000年、2001年

分别在印度、瑞典、美国设立研发中心

2008年

被商业周刊评为全球十大最有影响力的公司。 根据Informa的咨询报告,华为在移动设备市场领域排名全球第三。

2000万部,根据ABI的数据,市场份移动宽带产品全球累计发货量超过额位列全球第一。

全年共递交1737件PCT专利申请,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在2008年专利申请公司(人)排名榜上排名第一;LTE专利数占全球10%以上

2009年

无线接入市场份额跻身全球第二

成功交付全球首个LTE/EPC商用网络,获得的LTE商用合同数居全球首位。

率先发布从路由器到传输系统的端到端

100G解决方案。

Fast Company获英国《金融时报》颁发的“业务新锐奖”,并入选美国杂志评选的最具创新力公司前五强。 主要产品都实现资源消耗同比降低20%以上,在全球部署了3000多个新能源供电解决方案站点

中国民营企业超常规发展的典范——华为的一举一动都引人关注,而其神秘的全员持股更是华为下的一只令外界揣摩又充满好奇的蛋。2003年,两位离开华为的创业元老为了讨回自己的权益拿起法律武器状告华为,由此,华为股权露出冰山一角。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积极作用

华为的内部股制度对吸引人才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过去华为有种“1+1+1”的说法,即员工的收入中,工资、奖金、股票分红的收入比例是相当的。而其中股票是当员工进入公司一年以后,依据员工的职位、季度绩效、任职资格状况等因素来进行派发。

一般是用员工的年度奖金来购买。如果新员工的年度奖金还不够派发的股票额,公司会贷款给员工。而员工也是很乐意于这种贷款。因为,分红的比例历年以来都保持在70%的高位。

二、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华为基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关于知识资本化、价值分配的形式有所论述:“我们实行员工持股制度。一方面,普惠认同华为的模范员工,结成公司与员工的利益与命运共同体。另一方面,将不断地使最有责任心与才能的人进入公司的中坚层”、“华为可分配的价值,主要为组织权力和经济利益;其分配形式是:机会、职权、工资、奖金、安全退休金、医疗保障、股权、红利,以及其他人事待遇。”

华为员工拿到股权的程序大致是这样的:每个营业年度公司按照来公司工作的年限、级别等指标确定每个人可以购买的股权数,由员工拿着现金到一个叫资金事业部的地方去登记购买,一块钱买一股。公司要求员工在一份文件上签名,但文件只有一份,签完名后立即被公司收回。在员工眼里,在这张纸上签字是购买股权的一个必然程序,不签就没有股权。员工交完购股款后并不会拿到通常意义上的持股凭证,每位员工具体的股数都由公司备案存档,员工只允许从股权登记名册上抄下来自己的股权数。 华为也曾发过股权凭证,分别是在1995年和1996年。据说当时的华为为了规范股权发放,给当时的员工发了一个叫“员工股金情况书”的东西,上面记载着工号、姓名、拥有股金数目等内容,盖的公章是华为资金计划部和资金部。但此后,公司就再也没有发过任何持股凭证。

三、股权回购计划

在1997年的《员工持股规定》中,华为的持股原则是“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1999年的原则变为“入股自愿、遵守管理”;关于股份回购价值计算,1997年的公式为回购价=购买价(1+X%×月),1999年的公式则变为:回购价=购买价(1+X%×月/12)。(注:1997年公式中X指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利润率,月指本年度退股时的实际持有月份;1999年公式中X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当年数值,月指本年度退股时的实际持有月份。

刘平2001年1月离职时办理股份回购是按照2000年的基数1:1兑现,而随后在2002年

3、4月份离职的员工则可以按照1:2.64的比例兑现。2001年2月,华为以65亿元的天价将华为电气卖给爱默生公司,爱默生看中的恰是华为电气的一班精英员工,双方达成协议的前提是要求保持华为电气的人马基本不动,而华为方面为了留住这班人马,承诺在4年内将华为电气的员工股按照1:4的比例逐年兑现。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

2002年3月,华为开始改变传统的一元钱买一股的做法,实行一种叫做“虚拟持股权”的计划,这个计划实质是增值权,也是期权的一种。在员工们看来,该计划比股权制度合理了很多:根据华为的评价体系,员工可以分别获得一定额度的期权,四年期限内,以最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员工每年可兑现1/4,员工不用像以前一样再从腰包里掏钱,而是直接在行权时获取每年净资产的差价。以刘平在2002年1月办理离职手续时逐年购买的354万股为例,刘平购买时股价为1元/股,2002年,刘平逐年可选择兑现1/4股票差价,以华为2002年每股净资产2.74元计算,则刘平可以获得2.74×354×1/4=242.49万元。(早期以1元钱/股价格购买股权的老员工实际上离职时以净资产兑现,中高层管理层除非离职否则以10年为期逐年兑现。 但据说这个方案出来后,很多员工选择将股权按照净资产兑现后离开华为,由此,华为方面不得不面临来自资金方面的压力。既要完善股权,又要有效保持员工的积极性,在此背景下华为股权MBO方案开始酝酿。从8月中旬开始,传出华为准备实行MBO的消息:华为有意将原来的全部股权和2002年推行的“虚拟持股权”边回购、边推行由1000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联合持有公司的员工股权,资金方面由员工个人出资15%,其余的由华为出面担保、员工集体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解决。

但从目前情况看,华为MBO还只是华为的天空中雷声后迟迟未下的一场雨。华为股权MBO的全面推行,或许要等到华为的股权官司结束后。 案例分析

从华为的股权结构和变更趋势看,华为实际上走的是一条从员工持股到高管层持股的历程。

华为员工历年获得的高分红源于从成立之处就实现的员工持股计划。红利的多少完全取决于企业的效益,这就使得全体人都关心企业的发展,而不只是一味地关心个人的得失利益。华为在成立之初,公司规模不大,且处于高速增长的行业,企业的利润率高,分红的比例历年以来都保持在70%的高位,这种有付出就有回报的立竿见影效果,再加上任正非的个人魅力,极大促进了员工的积极性,创造了华为高速增长的奇迹。

随着企业的增长,规模的扩大,以及行业的大背景,使得这种以“现金支出”为基础的激励方式存在较大的风险性。进而在2002年3月,华为开始改变传统的一元钱买一股的做法,实行一种叫做“虚拟持股权”的计划,这个计划有点类似于期权。虚拟股票的发放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无需证监会批示,只需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在员工们看来,该计划比股权制度合理了很多。但由于很多员工选择将股权按照净资产兑现后离开华为,因此,同样给华为带来了资金方面的压力。

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体制上看,华为从成立之初的民营企业,到目前业务拓展到世界市场的大公司,其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没有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进行过战略性的调整,仍沿袭公司创业之初的体制和理念,这就造成了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权衡制约性差,运作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制度的有效性在混乱期和稳定期发挥的效用是最大的,华为创立初期建立的体制规范例如《华为基本法》,对其起步阶段的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在企业的扩张过渡期制度规范的效力远远小于起步期,因此没有给华为的扩张带来大的影响,但当企业发展处于稳定期时,对于体制的依赖性就大大增强,这也就给华为提出了企业如何改制的问题。

其次,从人力资源看,一份来自企业的调查表明,有效的激励方式排在第一位的是承认工作成就,排在第二位的是参与感,高薪只排在了第五位。华为的高分红以及虚拟持股计划就是建立在一种高薪激励基础上的行为。这种激励在企业的创业初期和发展期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而且华为每年引进大批的应届毕业生,对于刚刚毕业的学生来说,拿到高工资就是一种能力的体现,那么在激发年轻人的工作热情方面非常有效。但每年高的淘汰率,造成了华为人员的不稳定性,另外以现金为奖励的激励方式也助长了拿钱就走的行为,对华为的进一步发展非常不利。

再次,由华为的两起股权纠纷案来看,华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是非常不规范的。第一,从华为员工拿到股权的程序看,员工股权的购买不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员工买股时只签订一份文件,签完名后立即被公司收回,员工交完购股款后并不会拿到通常意义上的持股凭证,每位员工具体的股数都由公司备案存档,员工只允许从股权登记名册上抄下来自己的股权数,这种做法明显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另一个问题员工要是不购买股权,“就会由部门领导逐个进行谈话,就会被认为是对公司不忠,就会丧失在公司的发展与提升的机会,也就别想再在华为呆下去了,由此,也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第二,股份购进卖出没有统一合理的规定。关于股份回购价值计算,1997年的公式为回购价=购买价(1+X%×月),1999年的公式则变为:回购价=购买价(1+X%×月/12)。刘平2001年1月离职时办理股份回购是按照2000年的基数1:1兑现,而随后在2002年

3、4月份离职的员工则可以按照1:2.64的比例兑现。2001年2月,华为以65亿元的天价将华为电气卖给爱默生公司,华为为了留住员工,承诺在4年内将华为电气的员工股按照1:4的比例逐年兑现。企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动回购股价,但频繁变动的回购价格,给人一种无章可循的感觉,认为华为的政策制定不具有战略性,只是为了应付当时情况的一种短期行为。因此,股权纷争案的出现也是必然。

因此,华为的MBO历程仍然充满疑难和困惑,华为需要做的不仅仅是股权结构的调整,而是面临一场更为深远的变革。

我国很多企业在内部股权的设计和实施方面,还没有找到一个能让大多数职业经理人的方案。作为在国内通讯行业较有影响力的华为,出现了内部股权的纠纷,自然成为职业经理人或企业领导关注的。>我华为股权纠纷是一个发展中的企业在的精细化、规范化、适应(有效)性创新等方面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可能在华为开始起步时大家都没想到,后期又没有及时补充,从而导致了这个纠纷的出现。此案件再次提醒企业,尤其是新创立的企业或实施员工内部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的企业,在制定企业章程、设定股权、制定企业激励政策时,一定要全面、一贯地体现和明确好以下三个主要因素,并要与全体员工达成: >[

一、起始、静态时的股权结构]>对企业具有很强影响性和重要程度的员工,要通过设立员工的股权占股本金总额的比例来体现或反映。不一样的人在企业的股权比例应该是不一样的,什么样的人能多认购,什么样的人认购多少比例,什么样的人能以技术、经验和度股都要说得明明白白,不能有丝毫含糊。这种比例的确定应由影响企业发展效果的群体来设计或约定。一般来讲:智力性、资金性、劳务性、服务性等不同类型的公司,在内部股权结构的比例是不能一样的。那么,华为在很大程度上是把技术性、智力性的成果在年终计发奖金时就转为股金了,奖金的背后实际上就是技术性因素、智力性因素经过市场检验后的股权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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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本增值后的股权结构] (1)在员工股权的增幅与总股本金企业增值方面的关系,首先要达成一致的是:企业把员工的奖金变成股金,出发点是员工和企业长期共同互促式的发展。表面上是奖励员工当前的表现,更重要的是激励员工长期和企业共同发展下,而不是希员工在发展还不到位的地方、时间提前“离队”。对于提前“离队”的,要根据离队的实质原因区别对待。

>(2)企业总资产规模增加,员工股权不一定同比例增长。比方说:企业创立时总资产为10万元,内部员工5人各出资2万元,各占20%的股份。但到了一定时机,这些股份是变化和调整的,是可以引进他人作为股东并调整内部股权结构的。那么什么样的情形如何调整,都要尽可能事先约定好;事先没有约定好的,在引进新股东或奖励“企业财富性”、“贡献性员工”的事件发生时,要及时补充约定。类似的这种动态性奖励案例是本人2002年在东莞一家公司咨询、当“签约总经理”时发生的:原厂长在2000年就颁布一项激励政策,每年从当年的利润中拿出1%的比例,奖励某车间负责人。2002年时,该厂的规模扩大了,又增加了一个分厂,但该分厂的增加与原受到奖励的某车间负责人没有直接的贡献性联系。因此,我就建议修订了原来的奖励政策,即:1%的比例只是以原来车间的利润贡献值为基数来计算奖励,不包括后增加分厂的利润。这种修订是在分厂建成时就说明的,老板和受奖励人、员工等都能接受。不及时说清,到年底再调整就被动了。继续按原来的1%的奖励方法兑现,并增加分厂的贡献利润为基数,那无疑是会激励一个人的积极性,挫伤一群人的积极性。 >[

三、离职员工的股权兑现]>对于提前“离队”需要单独兑现员工股金的,处理办法一定要、一致,常见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续致信网内容))是员工自身的原因主动提出离职,或是员工犯罪、严重违犯企业纪律等,笔者:企业必须调整这些员工在股权方面的利益,这些员工的股权不能和企业增资的幅度同比例增值,也就是说比其他正常状态发展的员工股权增幅比例要小;严重侵犯、损害企业利益的,首先可以冻结其股金,待经济处理完后再兑现;对于弄虚作假获得过股金的增值,必须取消其增值部分,回到原始股金的状况予以兑现。

>(2)凡是员工自己的原因提出离职或辞职的,笔者:企业只宜根据该员工的股权,按不高于实际每股净资产的1∶1比例兑现,退还其股金,不宜按企业现实的每股净资产1∶1的比例兑现或退还。企业在物质、待遇方面的“激励”和“奖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奖励一般是对过的成绩进行奖励,激励更看重后续的刺激;奖励可以没有后续性的约束,但激励必须有后续性约束。华为把奖金变为股金实际上就是一种激励,因此一定要有对应的约束条文。一个没有约束的激励,是不健全的激励。华为的激励是有可追溯性的,同时还应有后延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华为是每一个员工的华为”。这里的华为员工不仅仅只是在职的华为员工,还包括离开华为的员工。即使员工离开华为也要对华为负责,既然选择了华为就应该认同了华为的理念以及同意接受华为的制度。

>(3)是企业主动辞退员工的,企业就要按《劳动法》以及企业内部实施的内部股权处置的规定和方法来规范性地处理或处置。>[企业要慎重!]>该纠纷案的出现,另一方面也警示处于发展、改革中的企业、企业领导和人力资源等关键:当今社会,一个企业的信誉对企业业绩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直接联系,度很高的企业和存有行业度人士的企业在处理内部纠纷、劳动纠纷等时,一定要慎重,一定要妥善处理在诉诸法庭之前。

一位在华为工作十余年的老员工对记者说:“如果公司上市,我当然很乐意接受这份厚礼,但是从理性角度来看,上市对华为未必是好事。”他担忧的对记者表示,现在华为的员工虽然在某些方面对公司也有抱怨,但是作为华为人,每个人都有着一份归属感,通过“集资”把钱投到公司,从而与公司紧密相连。一旦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必然是棘手需要处理的一部分,处理不好公司持股必然会导致人心涣散。此外,对于一些持股比例较多的中高层来说,可能会出现追逐短期利益的现象。

狼性文化

狼有三大特征:一是敏锐的嗅觉,二是不屈不挠、奋不顾身的进取精神,三是群体奋斗的意识。”

狼性血脉已经渗透华为员工的每个细胞,流入了华为管理的各个环节。

华为人,是一群眼睛泛着绿光的狼。他们疯狂掠夺人才,打造成一支巨大而高素质的战斗团队;他们“胜则举杯相庆,败则拼死相救”,团结起来,战无不胜,攻无不克;头狼任正非是位极富传奇色彩的电信大佬,他的身上有着土狼、军人、硬汉、战略家等各种光怪陆离的色彩。

华为员工从未领取过真正的持股凭证;员工从不清楚自己所持股权在股权总额中的比例;公司股权的收益、分红、回购价格都由公司决定;员工持股计划缺乏最起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处处迹象都显示出了华为管理当中很强的独裁、专断色彩,这也就决定了华为在实施员工持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较大随意性。这种封闭、专制的“员工持股计划”,也注定给员工股权兑现时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道德和法律风险。现有关于“职工持股计划”的政策、法规都是地方性的或行业性的,各地规定有较大差异,并且也存在与《公司法》不完全一致的地方。由于缺乏完善的政策、立法,我国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规范、不透明、且缺乏法律保护力度的特点。

一个在华为工作近8年的创业元老离开时354万股股权兑现了354万元。刘说这个股权数目基本上都是用自己的奖金逐年以1元钱1股的价格向华为不断追买的结果。和其他购买股权的员工一样,刘单纯的期望也在于将来离职时股权的增值。但354万股的股权在他离开时的现金兑现就等于他的股权数,而10年来,华为的注册资本从7005万元增加到32亿元,总资产达到近100亿美元(按2000年高盛对华为的评估)。如今,华为的滚动发展以及股权的增值与己居然无关!这在刘平看来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更令刘平想不通的事情是:就在刘平离职两个月后,也就是2002年3月,华为给离开的员工的兑现比例是1:2.64(当时华为自己测算的每股净资产),“仅仅差了两个月,就有两个天壤之别的兑现标准。”

“在华为的10年里,血脉里燃烧的全是被任老板点燃的干劲与热情。”另一位离职者黄灿回忆,“在那种氛围里,我们大多变得很单纯,除了工作就是工作,总是相信任老板给我们说过的话都是算数的。当初老板要我们买股权的时候,他也说得很好,甚至提到了将来可能会上市的问题。”

“在老板的那种氛围下,我们几乎就没有怀疑过什么。”预想中,刘平相信自己每一年都购买的股权累积下来会随着公司的滚动发展一起变成一笔可观的财富,但他心中忐忑的是不知究竟能变成多少。虽然从1998年开始刘平就是自己领导的那个部门的股东代表,“但每次开股东会我只是举手和签字”。刘平说很多的签字都是要求他们在一张空白的纸上签。他很多时候只知道是按照老板的意思做,但并不知道签什么字。直到离开时华为给出的兑现方式,才彻底打碎了他的梦想。

中国建设银行酝酿近两年的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终于出水,若进展顺利,建行将成为目前首家全员持股的中资银行。建行的股权激励计划曾引起社会舆论的争议。其中言词最激烈的是“用股东权益谋员工私利”之说:目前国有股占主导地位,这实际上用的是国有股东本来就有的公积金、公益金、利润,谋员工的私利。同样道理,也是用H股股东的权益谋建行员工的私利。对此,也有分析认为,由于种种制约,建行目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待遇还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管理人员的薪酬差别不仅小于国际同业甚至也小于国内同业。因此导致人才流失情况比较严重,一部分业务骨干转到外资银行,更多的专业人员加入到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因此,针对这次员工持股方案,建行解释称“此举意在激励员工为建行长期服务,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但有建行基层员工称,本次激励方案更多的是一种心理上的激励,因为个人认购的股份数量一定程度上与工资挂钩,普通员工能够认购的和获赠的数量并不多。对于本次建行员工持股,亚博研究员认为,这对稳定建行员工队伍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更何况这只是一种尝试,当国内的金融机构真正与国际接轨之时,那时的景象更加壮观,但路还得一步一步走,建行这一步走的小心但很有价值。

郑煤机等12家A股公司在上市前夜清理2.3万名职工持股,导致313亿财富从职工手中转移到公司高管、创投。代表中国经济增长奇迹的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优秀企业因员工大面积持有公司股份问题难解,无法登陆A股市场,被迫到境外上市。

远隔太平洋的华尔街市场 微软、沃尔玛、谷歌等跨国公司因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保持数年高增长,股价上涨超过百倍,成为一群华尔街大牛股。

在《每日经济新闻》上述职工持股报道出来后,在市场引起强烈共鸣与反响,而业内专家对当前A股市场的职工持股难题也有他们的各自见解。对此,记者在近期采访了部分业内人士,请他们对职工持股的利与弊、A股市场是否应该鼓励员工大面积持股等热点问题各抒己见。

问题1

A股上市公司为何不能进行职工持股?

华生:其实在很早的时候,国家还是鼓励职工持股的,那时正是企业改制的初期。不过后来由于这些企业上市时候,那些原始股股东在二级市场的收益率大得惊人,使得职工大面积持股的通道被一些人钻了空子,原本不是职工的人也加入到职工持股行列,让监管变得复杂,所以最终取消了职工持股。

职工持股以前是采用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进行的,被取缔之后,从法律层面上说,职工个人持股或者职工持股公司持股成为合理的选择,不过这些形式持股又被受到“200人的限制”,所以目前来看,激励只能是少数人的激励机制,如公司高管,技术骨干等等,而大面积职工持股在A股上市公司成为不可能。

问题2

职工持股有什么好处?

华生:职工持股有利于企业发展,使得企业改制成本降低,同时有利于收入分配合理。目前法律不应该对职工大面积持股进行限制,而应该更多从设计上,来完善职工持股引发的一些问题。对于职工持股,我国应该取消法律限制。

董登新:从企业角度来看,需要鼓励职工持股。职工持股有下面两个有益之处:其一,职工持股是比较好的激励机制,可以作为雇员的一种福利。由于我国薪酬体系设计大多数还停留在传统的年薪或月薪上,所以从长远来看,我们薪酬体系结构将会向职工持股方向发展,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其二,职工持股有利于分散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稀释股本的分配。

叶檀:从长远来看职工持股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是目前牵涉到的问题是职工持股该不该退,这就要从两方面考虑:一个是企业的效率,二是是否公平。而大面积职工持股清退的话,对于提高企业效率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相反对职工来说,也并不公平。

孙群义:职工持股是长远发展的方向。从整体和发展角度来看,职工持股是值得鼓励的;从改善收入分配结构来看,让职工积持股是件好事,多种途径增加职工收入也应该是一个发展方向。

问题3

职工持股处理不好,又会产生什么问题?

董登新:职工持股容易造成短期套现行为,比如现在的高管一旦到了解禁期就要走人,进行短期套现,这容易造成腐败。所以职工持股通道一旦打开,监管难度会很大,需要设立相关法规和制度来避免这种行为。

叶檀:职工大面积持股要警惕上市公司变脸的情况。从目前高管持股情况来看,并没有让有些公司的业绩有所起色,反而出现上市后高管套现暴富。所以,大面积职工持股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需要建立一定的机制,防止公司上市之后就套现,公司业绩就变脸。大面积职工持股可以学习国外的优秀企业,比如达到一定的业绩,授予一定的股份,变成负的业绩不授予或者有相应的惩罚,连续业绩出现正增长,股份才能按照原来价格授予。

陈荣:的确,如果设计不好,会产生很大后遗症,比如引起股权纠纷等,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有负面作用。

孙群义:在解决大面积职工持股问题之前,首先要从规范方面来说。其一,如何规范持股的员工。工会等形式持股之所以被取缔,是因为以前职工持股有很多问题,很多都是凭借权力入股的,这显然缺乏公平。一旦这个渠道打开后,可能这种现象又会回来,这也是最大的问题,也是当时监管层要绝对禁止职工持股的原因之一;其

二、如何让中国资本市场减少投机。目前来看,中国公司只要上市,那些持有原始股的股东财富增值率高得惊人,再加上二级市场投机风气浓烈,导致上市成为造富的工具,与股票市场的定义背道而驰。需要减少夸张性造富,减少投机气氛,这样中国资本市场才会趋于理性。所以,有一个规范的前提非常重要,在这个基础上,鼓励企业对职工进行激励,允许企业职工持股,从长期发展角度来看,是应该存在的。因为从长远发展角度来说,只要对企业发展有利的,让老百姓致富的,对经济发展有好处的,就是一件好事。广大职工能够持股,股民能够在股市中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这些都值得鼓励。更重要的是,这也能减少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

问题4

如何解决当前我国的职工持股难题?

陈荣:有一些观点认为职工持股容易形成大锅饭,但是职工持股的最终目的在于分享。试想下哪个流通股股东不希望多分红多派现,为何偏偏要苛求职工股东,所以,如果进行好的制度安排,可以避免“吃大锅饭”等问题的出现。又比如职工持股是分享的目的,但不能把让职工当主人,把所有权变成经营权,这更需要从制度上来约束。而这些都需要从法律层面来约束,所以如果法律方面允许的话,职工持股成为合法合规,肯定是件好事。

尹中余:要解决职工持股问题,首先是观念问题。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等对职工持股持保留态度,同时一些学者也认为职工持股不好。如有些观点认为,职工持股没有必要,事实上职工持股在企业做大后可以建立一种文化,对于管理层、员工都可以形成一种共识,这样大的公司才好进行管理,才能培育企业文化,那么百年根基也就牢固了。

至于如何解决职工持股,其一,要一视同仁。2006年的《公司法》、《证券法》颁布之前,那些大面积职工持股的上市公司不应该再被清理,上市之前一视同仁,可以上市;其二,证监会之前成立的非上市公司监管部要对外接受申报。这个部门本来是针对超过200人公开募集,但不上市的企业,用来解决乱集资问题的。如果能够尽快对外接受申报,尽快承担起大面积职工持股的监管职责,这样职工持股的审批流程就可以简化,提高效率,毕竟大面积职工持股是企业内部的事情;其三,适当时候修改法律,取消《证券法》、《公司法》200人的限制;其四,对职工持股建立起规范的法律法规。比如全国立法机关研究大面积职工持股相关的法律,能够让职工持股在合法化、合理下进行。

不过也需要承认,A股市场相比其他证券市场,缺乏比较完善的制度,缺乏比较理性的投资,这就使得目前A股市场如果进行职工持股,可能会出现股权混乱、非法集资等隐患,从而在根本上影响职工大面积持股的发展。所以,如果能够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那么对于规范整个市场,将起到积极作用。

近期,五部委规范金融企业职工持股,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虽然职工持股超过200人还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但国家显然已经开始重视职工持股问题了。

第11篇: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历程

20世纪20年代,美国掀起一次雇员所有制的运动,被称为 \"新资本主义\",公司鼓励雇员用自己的积蓄和资金购买 本公司的股票,其目的是为公司提供新的资金来源和激励 员工的积极性.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和理论上的支持, 这次运动没有形成应用的规模.到30年代,美国只有2.5% 的员工购买了10亿美元的公司股票.二战后,路易斯凯尔索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员工持股思想.由于当时的法律禁止员工借款购股,因此无法实践其理论.在美国参议院财经主席拉塞尔朗的支持下,美国在税收, 融资上都相应的增加了一些有利于雇员持股计划的内容, 最终通过了著名的《退休员工收入保障法》.

80年代后,ESOP发展迅速.到1998年,美 国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及其它实现员工持股 的企业有14000多家,有3000多万职工持股, 雇员持股计划涉及的总资产超过4000多亿 美元.英国90%以上的非国有公司实行员工 持股,日本92%以上的上市公司实施了职工 持股计划.

二,ESOP的特点

特别的养老金福利计划 贡献明确的计划 ESOP可以和其他职工利益相结合 ESOP可以与员工退休计划紧密结合 ESOP是建立在于其支付的基础上 ESOP并非是雇员主动认购 ESOP要受到为公司的服务年限限制 重视利益而淡化股权的充分行使

(一)特别的养老金福利计划

其特别之处有三: 1,必须将部分资金投资于本公司的股份上; 2,可以借钱融资购买企业股份; 3,享受税收优惠.企业 个人(二)贡献明确的计划

在美国,职工的养老金计划可以分为\"利益明 确的计划\"和\"贡献明确的计划\"两种,不同 的计划有相应的税收规则.ESOP作为一种贡献明确的计划,要义有三: 1,公司不同意支付职工的某些具体福利.公 司对该计划的贡献金被分配到职工的账户上.2,明确的贡献金计划都有一个明确的公式, 将公司的贡献金分配到职工的个人账户(工资, 年限)上.3,与明确的福利计划不同,贡献计划实行的 原因可以是退休之外的其他原因.

(三)ESOP可以和其他职工利益相结合 例如同利润分享计划,现金或延期安排计 划,退休者医疗福利计划等.1,当ESOP同现金或延期安排计划结合时被 称为KSOP.2,当与退休者医疗福利计划结合时被称为 HSOP.

(四)ESOP可以与员工退休计划紧密结合

美国实行ESOP,着眼于创造雇员退休收入的多种 来源.因此,参与这个计划的公司和雇员,必须 按照美国联邦法律的规定交纳退休税.为了确保 雇员收入,美国法律规定: 1,对于上市公司的雇员,退休时可以在市场上 自由出售其所持股票.2,对于非上市公司的雇员,法律规定公司有责 任按届时评估的资产含量收回退休雇员所持的股 份.

(五)ESOP是建立在

第12篇:委托持股协议书(样板)

协 议 书

本协议由下列两方于2009年3月9日在××签订。

委托方:A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方:B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

1、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委托方A(以下简称甲方)、C均同意共同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元)设立VVVVV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司)。

2、乙方代表甲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C出资额人民币现金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元) ,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第一条 委托方自愿委托受托方作为对公司出资(以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第二条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知情权

第1页,共4页

委托方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第四条 参与管理权

委托方通过受托方参与对公司的管理。受托方参加公司股东会前,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的书面指示进行表决。

受托方应将每一次股东会表决的情况向委托方作书面通报。

第五条 投资收益取得权

委托方基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

第六条 转让出资权

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委托方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出资。

委托方可以在本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的出资额限额内,在以受托方为名义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转让对公司的出资。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七条 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委托方仍委托受托方参加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并分配给受托方,则委托方与受托方按实际出资额的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委托方有权取得各自应分配的财产。

第八条 监督权

委托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第九条 按期足额出资义务

委托方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因委托方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条 增加或补足出资的权利和义务

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补足注册资本金的决定后,委托方有权利并有义务按公司成立时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增加或补足出资。

第十一条 承担投资风险义务

委托方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

受托方不对委托方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委托方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受托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理税费承担义务

在受托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在受托方将代持

股份转为以委托方各成员或委托方各成员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

四、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受托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受托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受托方不得利用登记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受托方仅可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处置其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赠予、放弃等)。

第十四条 受托方无权处置因委托方委托而形成的股东权利

受托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委托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委托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

未经委托方事前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第十五条 支付代表股份投资收益的义务

受托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委托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五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受托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委托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第十六条 协助转让义务

在委托方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受托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受托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第十七条 受托方无权就委托事项收取报酬

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受托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委托方各成员收取报酬。

五、保密条款

第十八条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委托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委托方可将出资优先转让给受托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受托方不愿受让委托方的出资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受托方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方可将出资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因受托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委托方解除协议的,受托方无权受让该代表股份。 第二十一条 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受托方应将代表股份转移到委托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员可解除与受托方的委托持股协议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使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员成为公司的登记股东。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各成员以合理价格向受托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七、争议解决条款

第二十四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款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自委托方及受托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合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2)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A乙方:B

签字:签字: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第13篇:委托持股协议书样本

委托持股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委托人或隐名股东):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丙方(受托人或显名股东):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鉴于:

A、乙、丙方均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公司”)员工;

B、甲方系为都邦公司员工持股目的特设的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元;

C、乙、丙方均为甲方股东,其中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为隐名股东,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为显名股东。

基于上述,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委托丙方持有甲方股权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兹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托授权事项

1、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自愿并不可撤销的委托丙方代为持有乙方在甲方的[]%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且丙方同意接受委托。

2、虽然乙方已委托丙方代为持股,但乙方作为甲方股东的任何实质股东权利和义务仍由乙方享有和承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3、为便于甲方正常运作和提高效率,乙方自愿并不可撤销的委托丙方按丙方自已的意愿行使代持股权在股东会表决《公司法》第38条第一款第1至5项时的表决权,除非乙方另有书面指示。

4、丙方代为行使代持股权(1)应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转让、赠与或质押;(3)接受与放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4)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等4项权利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需三分之二股东表决权通过事项时需经甲方另外书面授权。乙方疏于指示或授权、指示或授权不明时丙方应将代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投弃权票,除非丙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投弃权票将严重损害乙方利益。

5、丙方在代表乙方行使与代持股权有关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时,应该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对乙方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事先通过合理的方式充分告知乙方将要行使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丙方不得隐瞒信息或故意误导,不得越权行使权利和额外承担义务。

6、乙方作为隐名股东,其持有甲方股权的法律证明文件为本委托持股协议、甲方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及认缴注册资本的原始缴款凭证三者共同证明。出资证明书必须与委托持股协议一致并一起使用,单独的出资证明书或原始缴款凭证均不构成持有甲方股权的充分证明文件。

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合理时间内,尽快制作甲方公司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给包括乙丙方在内的所有股东。

2、积极配合包括乙丙方在内的所有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所需进行的委托持股协议修订、股东名册修订、注销旧的出资证明书及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给股权受让方。

3、确保公司资本金入股都邦公司并取得合法股权证明文件。

4、应该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作为都邦公司股东所应有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其出资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依法享有和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4、依法享有和承担甲方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5、及时向丙方发出代行代持股权有关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所需的指示和授权,并承担因疏于指示或授权、指示或授权不明所造成丙方虽然尽责但仍未能适当行事所造成的损失。

6、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代持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给甲方公司的股东或都邦公司的其他员工,乙方不得向甲方公司的股东或都邦公司的其他员工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权。

7、在发生转让代持股权行为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所需的委托持股协议修订、股东名册修订、注销旧的出资证明书及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给股权受让方等必要工作。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代乙方持有股权并善意、谨慎、勤勉、合法行使代持股权有关的权利义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占或截留乙方应得的分红收益、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等利益及其孳息。

2、未经乙方书面授权,不得擅自转让、处置代持股权,不得在代持股权上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或其他任何限制或可能限制股权的义务。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甲方公司、乙方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4、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解除、终止和承继

(一)协议的解除

1、乙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本协议虽未约定但丙方行为结果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给乙方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危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丙方发生不能履约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离开都邦公司、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或宣告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非因本协议约定的原因,各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二)协议的终止

1、乙方转让全部股权的,乙方应确保受让方接受本协议条款并协助受让方与甲、丙方重新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本协议自该《委托持股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

2、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出现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存续的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解散、撤销、破产等,本协议继续有效,直至甲方公司注销公司登记时终止。

3、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各方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妥善处理好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尽最大可能保障乙方利益。

(三)协议的承继

1、丙方发生不能履约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离开都邦公司、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或宣告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协议中应当由丙方承担的

全部权利和义务由经甲方推荐并经乙方同意的新的受托人承继并由承继人作为新的受托人与甲、乙方重新签署委托持股协议,丙方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当乙方发生不能履约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离开都邦公司、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或宣告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协议中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经乙方推荐并经甲丙方同意的人承继或乙方的合法继承人承继并由承继人作为新的委托人与甲、丙方重新签署,乙方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四、税费承担和保密义务

1、丙方因为其代持乙方股权而额外缴纳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2、各方对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泄露。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直至该信息已经公开或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造成他方损失的,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丙方违反本协议或因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方索赔的权利。

4、乙、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滥用股东权利给甲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七、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约定事项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由于对其适用的法律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必要时本协议各方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新的条款,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原有条款的意图。

3、本协议构成各方就委托持股相关事宜达成的合意,本协议将取代此前各方就委托持股相关事宜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本协议各方在签署前已充分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并确认签署本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

4、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第14篇:投资持股合作协议书

投资持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丙方: 公民身份号码:

***********(以下简称公司)系甲、乙双方全资持股企业。为促使公司进一步快速发展,现甲、乙双方欲寻求战略合作者,以实现优势互补,互惠双赢;丙方有意以投资入股合作形式参入公司运营。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投资持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在公司合法持有 ****%权,乙方*****在公司合法持有 *** %股权;现甲方同意将所持 *** %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乙方同意将所持 *** %的股权转让给丙方;甲、乙双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丙方同意受让甲、乙双方共计 ****%的股权。

2、甲、乙双方同意出售而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甲、乙、丙三方办理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后,三方将按各自持股比例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股权转让事宜,乙方作为转让方联络人及具体承办人,全面负责股权转让事宜,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金由乙方代收。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计算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以下列计算公式确认股权转让金:

(1)公司总资产一公司总债务=公司净资产;

(2)公司净资产×受让方受让股权比例=受让方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金(转让方应获得的股权转让金)。

经统计(截止*****年****月****日),甲、乙、丙三方一致认可公司现有总资产价值人民币*****万元,打折后现有总资产价值人民币****** 万元,现有总债务价值人民币 万元,现有净资产价值人民币 万元,故丙方应支付甲、乙双方的股权转让金共计 × = 万元(大写: )。

2、根据股权转让通行法则和丙方先前(转让资金一次性到位)的承诺,甲、乙、丙三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字当日,丙方应按受让的股权比例,将上述转让金全额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在收到全额转让金当日,同丙方一起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甲、乙双方声明:

1、甲、乙双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自甲、乙、丙三方办理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日起,丙方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享有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3、甲、乙方保证自股权转让变更之日起,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事与本公司业务范围相关的设计、生产及经营活动等。

4、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所持有的****公司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均属公司所有,甲、乙双方不得以该持有人的身份利用该有形及无形资产。

第四条 丙方声明:

1、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和数额支付转让金。

2、对于公司对外所负担的债务,丙方自股权转让登记完成之日起,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甲、乙双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股权转让变更之日之前的一切债务。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等,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六条

有关股东权益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自甲、乙、丙三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乙双方应协助丙方行使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务。

2、自甲、乙、丙三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劳动关系约定

本次部分股权转让仅仅是丙方对公司的投资合作行为,并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也并没有因为此次部分股权转让合作而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故甲、乙、丙三方在工商局办理完股权转让手续之后,三方均一致同意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据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继续聘用公司员工,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会因为此次股权转让而解除。股权转让变更之日前的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均由甲乙双方共同全部承担解决,与丙方无关。

第八条 项目事项约定

甲、乙、丙三方共同认定:对于具有重大市场前景的光********项目,公司****年来已投入大量研发费用,并取得丰硕科技成果,现已完成研发并在国内外形成市场销售,今后将在****行业取得良好的市场收益,并为进军****领域做好了技术储备。甲、乙、丙三方在工商局办理完股权转让手续后,丙方可直接享有公司前期的研发成果及因此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用项目资金建成的新厂房,后续****万元的本项目资金归甲乙双方所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在享有这些研发成果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有继续积极组织好项目后期验收的义务,且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与丙方无关。

第九条

乙方剩余股权约定

此次股权转让登记完成后,乙方仍持有公司 %的股权,截止到 **** 年 *** 月,根据先前约定,不管公司有多大发展,乙方自愿以此次股权转让的同等价格向丙方一次性转让剩余的 股权(金额计 万元);丙方同意以此次股权转让的同等价格收购乙方剩余的股权,并承诺一次性将剩余股权转让金(金额计 万元)支付给乙方。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丙三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金,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向甲、乙双方支付滞纳金。若因丙方违约给甲、乙双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乙双方就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3、若甲、乙双方收到金额股权转让金后,未在当日同丙方一起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影响到丙方行使股东管理的权益,每延迟一日,甲、乙双方按转让金额的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若因丙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迟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若泄露方因向第三方泄露上述信息,由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协议签署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三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或协议附件。补充协议或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4、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章: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签章: 丙方: 年 月 日

第15篇:代持股协议书(范本)

代持股协议书

委 托 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受 托 人(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

1、受托人以股权内部转让方式将所其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中的 %转让给甲方;

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具体所代表的持股比例见代持股协议书附件;

3、鉴于国家目前对****公司的主体有所限制,自然人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4.3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4.4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 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 倍数的,以成交价的 倍作为赔偿金。

4.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4.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

6.1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16篇:代持股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就委托代持股有关事宜签署如下协议条款:

一、委托持股及股权归属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持有甲方所有的江苏恒盛航空座椅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乙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代持股权。

2、双方在此确认:

(1)自 年 月 日起,因持有代持股权而产生的在公司的股东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担;代持股权不属于乙方自有财产,乙方仅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因持有代持股权而产生的相应股东权益,亦不承担相应的亏损和责任。

(2)乙方因自身债务而导致纠纷、诉讼可能导致代持股权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受到其他损失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相关债权人、诉讼法院说明代持股权的性质,确保代持股权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遭受损失;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评估、中介、律师、诉讼等费用。

(3)乙方对外行使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文本、股权转让、质押、抵押、担保等股东享有的权利,甲方享有知情权,并乙方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行使上述权利。

二、股东权利的行使

1、基于代持股权而产生的在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及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享有的下述权利:

(1)以转让、赠与、出资、质押、抵押、托管、租赁等可能使代持股权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任何方式处置代持股权;

(2)公司股东会出席、召集及表决权;

(3)股东会提案权;

(4)公司董事、监事提名权;

(5)分红权;

(6)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7)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2、甲方在行使上述公司股东权利时,乙方应无条件地给予配合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他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出具法律、法规性文件要求的各项有关法律文件等。

3、委托期限内,若甲方转让代持股权,公司实施分红、送股、转增股本,该等权利及收益由甲方享有。其中的分红款、股权受让款、现金分红款,乙方应出具委托指令,委托公司、付款方将其直接付至甲方账户,若公司、付款方直接付给乙方的,乙方应在到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至甲方指定账户;送股及转增股本作为委托财产,由乙方按本协议规定代为持有。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5、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在乙方不能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未行使代持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直接行使相应股东权利而不需要乙方的另行授权。

三、股权处置

1、代持股权的质押、托管、转让(包括赠与)等事项由甲方决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代持股权质押、托管、转让给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或以投资、置换等任何其他方式处置代持股权。

2、甲方拟转让代持股权时,乙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提供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过户有关手续等。

3、甲方拟以代持股权提供质押时,乙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按甲方意志与质押权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有关手续等。

4、甲方拟将代持股权托管给他人时,乙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按甲方意志与受托人签署股权托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办理托管手续等。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至下述情形之一发生之日终止:

(1)代持股权已全部完成股权交割过户手续,已登记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他方名下。

(2)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代持股权全部出售,并将股权转让款全部划至甲方指定账户。

(3)本协议被甲方解除。

五、保密义务

1、各方同意并承诺,除非本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或经另一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擅自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单位泄露本协议或相关事宜,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在确实需要对外披露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2、各方均有义务在现在和将来不以任何方式故意或过失泄露在洽谈、进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及公司商业秘密,除非:

(1)该秘密被秘密拥有者一方公开而进入公众所知领域。

(2)经秘密拥有者一方事前书面同意。

(3)执行不可上诉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裁决。

(4)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及责任免除

1、双方均应沿革信守本协议,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甲方行使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股东权利时,乙方如拒绝履行其配合和协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出具法律法规、股权性文件要求的各项有关法律文件;拒绝与甲方签署新委托持股协议),或者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2)、(3)项,乙方承诺赔偿甲方叁仟万元。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协议一方或双方确实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发生不可抗力或受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影响的一方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则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七、协议效力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署之日生效,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内容,诚实履行义务。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终止或解除。

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第17篇:代持股协议书(全)

代持股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代持股基本情况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出资认购的 有限公司 的 %的股权,该股权收购实为甲方出资,委托乙方代为持股;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以乙方的名义代为持有,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作任何处分。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份为限,根据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如 有限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4、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代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2、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3、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份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4、在代持股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份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四、代持股份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乙方在代持股期间若不在目标公司上班的,没有任何薪酬待遇;若在公司上班的,其薪酬待遇由公司决定,与此代持股无关。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全部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五、代持股份的转让

1、在代持股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3、因代持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保密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8篇:代持股协议书范本

代持股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均为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现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情况: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 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 %的股份,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乙方在 公司共持股 %,其中乙方自有股份为 %,代持甲方的股份为 %,代持甲方的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公司,故该代持甲方部分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份为限,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如 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4、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代持股份期间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以下股东权利时,必须要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意行使,不得违背甲方的意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

(1)公司股东会召集、出席、表决权 (2)股东会提案权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2 (4)公司章程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表决权

(5)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的优先购买权

2、在代持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4、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份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如逾期未转交,则乙方需按逾期未转交金额的0.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份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6、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份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代持股份的转让

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如逾期未转交,则乙方需按逾期未转交金额的0.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保密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3、如乙方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甲方有权利随时终止本协议,解除乙方代持股权利。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第19篇:代持股协议书(最新版)

徐文龙律师

代理:离婚、房产、合同及经济纠纷案件

电话:13370596162

代持股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代持股权情况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 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

2、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3、乙方代持股权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享有。

3、如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若 徐文龙律师

代理:离婚、房产、合同及经济纠纷案件

电话:13370596162 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 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2、乙方在代持股权期间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股东权利时,必须要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意行使,不得违背甲方的意志。

3、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 个日内,采 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徐文龙律师

代理:离婚、房产、合同及经济纠纷案件

电话:13370596162

4、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5、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6、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四、代持股权的转让

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3、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保密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 徐文龙律师

代理:离婚、房产、合同及经济纠纷案件

电话:13370596162 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甲方直接持有代持股权,或将代持股权转移到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持有并办理变更手续时,本协议经双方协商解除。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本协议因股权转让而终止,但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代持股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徐文龙律师

代理:离婚、房产、合同及经济纠纷案件

电话:13370596162 徐文龙 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代理:离婚纠纷案件、房产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 电话:133 7059 6162

第20篇: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

1、政策要求

在系统研究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上市过程中监管机构关于这个问题的明确要求,这里主要涉及到法协字(2002)第115号文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第24号文。系统总结这两个虽然级别不高但是参考性很强的文件,我们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不得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其原因主要是:①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第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③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其他一些存在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特殊情形,需要特殊处理:①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②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③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2、实务概况

上个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公司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公司运行的类型和模式也是一直在摸索着前进,从而在这个过程中曾经存在过很多种类型的公司形式以及股东形式,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就是当时比较典型的历史产物。尤其是在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形几乎是全部都会存在。

鉴于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历史都比较远,加上当时历史环境和政策复杂,每个地方的处理方式企业模式都不尽相同,就导致我们在现在这个时点来思考这个问题时觉得千头万绪、五花八门不知如何下手。不过,如果我们仔细思考现有的一些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案例每个具体情形都不一样,但是一些核心的脉络和思路还是共通的,并且这个问题整个的清理过程也并不复杂。

在实践中,关于清理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的问题,我认为一般会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模式:

(1)股权转让的方式,就是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一般就是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将卖股权得来的钱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成员,职工持股会一般会注销,而工会是否注销可以看企业自己的需求,工会作为一个职工组织只要不持股在公司为大家服务还是可以的。

(2)工会和职工持股会将股权直接量化给个人,为了出现双重征税的问题,某些案例采取通过确权诉讼以及其他方式将股权直接量化给每个成员,然后再由成员决定是否转让股权。这样一来尊重了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成员的意见,二来在税收上会有更多的优惠,并且这样的处理也更加符合事实的本来面目,我认为这样的处理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在现实中案例并不是很多。

除了这两种经典模式之外,还有一种在实践中不常见但是已经有人在尝试的模式,那就是拍卖,具体程序是:首先确认职工股股数、人数及具体持股职工身份;其次进行股权登记及民政局备案;再次持股会召开会议,持股职工同意委托拍卖;最后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我个人觉得这种方式还是很不错的,比较阳光也比较公平,不过拟上市公司的股权都是价值不菲的,一般情况下大股东都不是很情愿拍卖给别人而是在内部消化,这是这个模式的问题。

另外,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法律程序的完备和合规,简要总结涉及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详细介绍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形成背景和过程,这一步非常重要,如果这一步的事实了解不清楚说不明白,那么你后面的工作做得再好都不一定能够做到完备,因为没有原因结果的合理性很难判断;

(2)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撤销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这是政府的背书文件,是不可或缺的;

(3)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处理方案进行表决,如果说政府背书文件有瑕疵还可以补充确认的话,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成员大会表决程序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因为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就会存在纠纷,毕竟一来人数众多很容易考虑不周,二来群众的问题没有小事;

(4)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处理协议,这里建议进行公证,以增加协议的客观性和法律效力;

(5)取得当地体改办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批复; (6)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对价然后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职工,定价依据一般为每股净资产或者有少量的溢价,如果这个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那么也需要高度关注。

3、我的观点

(1)事无巨细做到万无一失

尽管工会和职工持股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并不复杂,但是困难的是,这个问题在实务解决过程中需要的工作量非常巨大(有时候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成员会超过千人)甚至有时候超乎你的想象,并且要保证事无巨细不留死角不能留下任何的隐患。

我在实践中一直在强调,在工作中可能觉得一万股股份对于公司上亿股本影响不大,不过这一万股的持股人可能就是一个或几个职工并且后面还代表了一个或几个家庭,如果这一万股股份处理不好,就有可能为后面的工作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2)股权直接量化节省税收成本是否可行?

前面已经提到,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最正统的解决方式就是职工持股会先转让股权,然后再将钱分给成员,这就是典型的“平安模式”,涉及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目前实务中也有两种观点:

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职工应当承担纳税义务,以职工名义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工会或持股会代扣代缴。这种方案就是说股权转让并不是工会或职工持股会的行为而是职工自身的行为,职工转让股权收钱并交税。这种方式看起来也不错,不过是否能够顺利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并不明朗。 ②通过将股权直接量化给职工的方式,在某些案例中职工通过确权之诉先将股权量化至职工名下,然后再由职工自己来转让,以避免重复交税。这个问题的前提也是一个需要税务部门认可,第二确权之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员工持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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