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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过继协议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2 09:07:40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父母房屋过继协议书

过继也指入养父之家为其后嗣。是传统宗族观念中的一种收养行为。父母房屋过继协议书有哪些?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父母房屋过继承协议书【一】

甲方: xx 现住xx镇西村上彭村小组

乙方:xx 现住xx镇梅溪村五组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xx户籍中其子彭义晨(男,2011出生)过继转给xx,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xx因膝下无子且年高,故xx将其子彭义晨过继给xx,由xx监护,如xx无力抚养,则甲方xx应帮助抚养。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壹仟元(¥1000.00元)作为彭义晨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其子的权利。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父母房屋过继承协议书【二】

我女 ,乳名 ,生于 年 月 日。因命相与生母不和,需吉人相助,共同抚养。特自愿将其过继与好友 为女,以保其健康平安,富贵如意。愿皇天相佐,后土佑之,永保吉祥。

生身父母: 过继父母:

仲证人:

20xx年十二月八日

推荐第2篇:孩子过继证明书

1、如何认定农村过继的法律性质

案例:

原告与被告的祖父系兄弟,婚后生有女儿,现均已成家。1996年8月 ,原告为嗣后,在家邀请亲朋好友与被告及其父亲订立《出继字约》,字约载明将被告过继为嗣孙,被告负责原告夫妻的生养死葬。1998年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当地风俗办理丧事并负担费用,后被告迁至原告的房屋处共同居住,但未一起生活。2002年起原告住院被告负担其部分医疗费。自过继后被告对原告有一定的生活上照顾。2006年原、被告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事实简单,但对该过继行为及过继字约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和法律意见,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意见认为是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孙的收养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收养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为嗣后的过继行为。有的认为本案的收养关系无效。有的认为本案不存在收养关系。 评析:

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关系。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过继与收养是有区别的,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1991年12月29日通过立法,颁布的《收养法》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过继并不是收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对于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早在197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我国没有负责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机构,华侨和港澳同胞要求

在他们亲友中过继或收养子女出境的增加,及无明文规定过继和收养子女是否须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涉外的过继或收养子女做出规定。

就本案而言,双方是在《收养法》施行之后所订立的过继字约,所以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二、在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通知》。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收养,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和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登记手续或公证手续的规定。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育费等均由养父母承担,养父母应承担养子女的全部监护职责。所以收养与过继有不同的区别;

1、目的不同: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

2、范围不同: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

3、法律效力不同: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自愿过继,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其权利义务按收养关系对待。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同居住但未共同生活,未办理有关法定的手续。虽然有关于生养死葬的约定,但其实际目的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没有扶养的事实,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为解除某项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变更的前提是有既存的某种合法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的或非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无需解除(变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综合了遗赠与扶养两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具有极强的人身性质,又不是商品交换的产物。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即受扶养人(亦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赠与、收养及一般合同相比,有自己的独创性。判断是收养还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应该把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收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适用收养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体的特殊性。协议的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或者盲聋哑等病残者。也有因种种原因不愿将遗产交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公民,也有不愿将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公民。即为了充分尊重遗赠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使其欢度晚年,允许其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仍可与他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和与继承财产的权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必以协议形式来确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定内容,作为遗赠扶养人的公民应当具备行为能力和扶养能力。收养却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同胞,但不能是集体或组织。送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组织(如孤儿院)。

(3)标的的特殊性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根据协议的约定,一方取得对方供养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死后让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这种关系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的结合。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必须履行抚养监护的义务,并教育被收养人。收养的对象通常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结合 。自协议生效时起,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扶养人只能尽扶养的义务,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可取得遗产。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继承,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5)遗赠扶养协议在四种遗产继承形式中有最强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产生于协议订立之时,即在遗赠人死亡前即已发生。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效力的发生都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发生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但不可能发生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 (6)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 ,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仍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遗赠人如尚有子女,其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也不应因此而免除。同时,其子女对遗赠人协议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遗赠人还可设立遗嘱,处分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财产以外的财产。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并不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收养后果,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可不再赡养亲生父母,也无继承权。

但两者有相同之处;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均可协议解除,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就本案而言,遗赠扶养协议不但有具体的扶养内容,还有具体财产赠与的内容和方式。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过继字约,只有负责生养死葬的安排,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

也没有实际扶养和扶养的事实。所以双方所订立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是一种以嗣后为目的的过继行为。

2、儿媳称丈夫被过继侵占婆母赔偿金 年近八十的老母亲吴某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又添新伤,其儿媳及孙子女四人以死者早已过继给他人为由,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全部占为已有。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法庭依法判决四被告给付老人赔偿金1.6万元。

七十多岁的原告吴某共有四子一女,两子早已过世。2005年12月8日,原告之子陈某在东营市喝酒时被蒋某等人绑架并非法拘禁,致使陈某死亡。2006年 3月29日蒋某之妻与老人儿媳及孙子女四人(四被告)达成一份和解协议,蒋某之妻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抢救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四被告将该款据为已有,并用于生活盖房。老人多次找四被告索要自己份内所得,四被告却以死者早已过继给其二叔,与原告吴某已没有任何关系,拒不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的二叔在陈某出生前已死亡,并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原告吴某是死者之母,在蒋妻所付的赔偿金中原告应得到一定赔偿。但鉴于原告仍有三子,生活费用应由三人共同承担,且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对被告方可适当照顾。

3、该案“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但是对生效前已发生的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评价,若当时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新法又没有特别条款,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特征标准。 [案例索引] 审判法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2005)崇法民一(古)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甘大娘,1927年2月生,江西省某某县人;

被告杨某,男,1962年6月生,祖籍湖南省汝城。 1987年底,甘大娘(已生育有五个女儿)经人介绍“收养”杨某为养子,并按农村习俗写了过继字据,字据主要内容是:“杨某过继给甘大娘为子承接宗祧,杨某负责甘大娘的生老病死,甘大娘百年后的财产由杨某一人继承”。随后杨某即从湖南省汝城迁往江西省某某县与甘大娘一起生活,但该“收养行为”一直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由于杨某自2004年结婚后,对甘大娘不承担赡养义务,不给粮食,有病也不给治疗;甘大娘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间的“收养行为”。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大娘与杨某实施“收养行为”是在1987年底,此时杨某已年满25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的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条件,甘大娘也生育有五个女儿;而且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依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最后判决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也不大,但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具有代表性。

根据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原理,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我国现行《收养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故而不能依据现行《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收养人、登记成立等条件来判断本案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的具体法律要件是什么,没有规定;同样,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继承法》提及了收养关系,也没有具体条文规定。而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民法通则》,在第五十五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即: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第五十八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但是《民法通则》没有调整收养关系的具体条文。

从当时的法律规范分析,本案甘大娘与杨某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而且这种做法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也比较普遍存在,应当认定该“收养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篇2:把孩子过继给观音菩萨

圣严法师《把孩子「过继」给观音菩萨?》 护眼色:绿 橙 棕 黑 字体:粗体 大 中 小 作者:圣严法师 发布时间:2010-10-19 11:58:54 繁體版 一位居士曾经问到:‘一些父母生下孩子后,为了使孩子平安幸福,一辈子无灾无厄,即“过继”给观世音菩萨,让孩子成为观音菩萨的“契子”这样做,究竟有没有用?是不是一种依赖的心理?’

又提到,自己怀儿子、女儿的时候,恒常持诵〈普门品〉,结果,朋友们见到自己的一双小儿女,都觉得乖巧非常,超越一般孩童,那么,是不是真与〈普门品〉、与观世音菩萨有关呢?

将孩子过继给神明作为‘契子’,以祈消灾禳福,在中国本是由风俗习惯所形成的一种民间信仰,过继的神只很多,济公、妈祖、土地公、关帝君??等,并不限于观世音菩萨,这份根植的民间信仰,与佛教本身并没有太大的关联。

〈普门品〉中的确提到,欲生智慧福德之男,则常诵观世音菩萨,即可获得圆满智慧之男。而且,是求男子得男子,求女子得女子,一样相好圆满??,因而,历来便有‘观音送子’的传说。

至于,持诵〈普门品〉是不是能够影响孩子的心性、品性?是不是具有真实的关联?我想,答案是肯定的。这自信仰所产生的深厚力量,一部分来自于自我个人,也即是‘母教’、‘胎教’的部分。因为恒常持诵〈普门品〉,系念着菩萨圣号??所以念念心心,都常与菩萨的柔美、慈悲相应;这样的心情,也自然影响了腹中的胎儿。

我个人并没有看到经典这么说:‘生了孩子,只要过继给佛、给菩萨,孩子就可顺利长大,拥有智慧、聪明、健康与长寿。’ 佛经中所真实说的是,为了孩子的健康、聪明、智慧,一个人应多念观世音菩萨,恒常薰习、修持观世音菩萨的慈悲慈怀,常行种种福泽、布施、救苦救难的行为;那么,自己的心便能与菩萨恒常相应,孩子也自然能够健康、平安、智慧。它来自于两方面的影响与结果:一种是自己的‘心’,自己的‘行为’、‘意识’的力量确实影响、改变了孩子;另一则是善行感天,菩萨以及护法的善神,威德庇佑,来保护孩子,守卫孩子。

如果过继仅仅只是一个‘名分’,将孩子过继给观音,而自己杀、盗、淫、妄,无所不为;孩子天天看着父母的‘范例’,行为、心态也和父母如出一辙,一样杀盗淫妄,那么,能够真的健康、长寿、福慧吗?这是有问题的 ,有问题的信仰,以及有问题的心态。

一类有问题的心态是:没关系!不管我做什么,菩萨都会保佑我!另一类有问题的心态则是,反正菩萨都会救我,我自己便不用做什么了!

两类心态都无涉于观世音菩萨,而源自于一种非常基层的宗教。这样基层的宗教又根源于更原始的依赖心态,人们在这种状态下,将依赖所有‘有作用’的神明,而不止于观世音菩萨。

有用吗?

就宗教信仰的层面讲,还是有用!之于父母,他们以为,孩子已经过继给神了,神将照顾他,心里便恍然没有牵挂;之于孩子自身,因为知道自己是神的‘契子’,自然升起信心,之于自己的安全更不恐惧。

幼年时,乡下的神庙中经常准备许多的锁片、链子或牌子,有人来‘过继’,则系上一枚,挂在胸前。乡人们很是受用,以为一己的安全,全交给神明了;但是,就一个人整体的人格而言,却是不健康、不自主的。同时,就真正的民间道德而言,失去自主的判断、自主的能力,之于自我人格的发展,将是负面的。

观音信仰,其根砥,不在于成为观音的‘契子’,甚至不止于持诵观音的圣号,更重要的是学习观世音菩萨悲济的精神。篇3:儿童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childrenwelfareoffice)主要收养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1职能 儿童福利院(children welfare office)是由国家民政部门举办,国家给予经费,儿童的公民权利、生存、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儿童福利机构。在过去由外国教会和社会慈善团体所办的育婴堂、育婴院、孤儿院等慈善救济机构均属此类。 2现状 据1991年统计,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62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6000多名,其中自费入院的残疾儿童800多名,占收养儿童总数的13%。民政部门制定的对收养的儿童的方针是采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相结合,福利院有条件的自己开班上课,无条件的送附近学校走读,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守纪律的合格人才。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同时开展学龄前教育。对肢体残缺但智力发育健全者,实行养、治、教相结合。一方面给予康复治疗,使其能自理生活;另一方面给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他们将来走向社会创造条件。对痴呆儿童,侧重训练其自理生活和从事简单劳动的能力。儿童福利院配备有医生、护士、护理员和文化教员,专门负责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和文化教育。 常见问题

1、儿童福利院收容哪些儿童?

儿童福利院主要收容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废儿童。还可以根据条件自费收养在家中实在无力照管的残疾婴幼儿。

2、如何向儿童福利院申请领养婴幼儿手续?

结婚多年,并经区县一级医院确诊一方无生育能力,无已过继或领养儿童,具有抚养幼儿的经济能力,持城市正式居民或农村户口的夫妻,可携带户籍证明、区县一级医院出具的一方无生育能力证明,及由夫妻双方单位加具意见的领养婴幼儿申请书,直接前往儿童福利院申请办理领养登记手续。经院方审核后,即可待领。待有可领养婴幼儿时,由院方通知办理领养手续。试养一个月后,双方如无异议,即由院方将婴幼儿户口迁移证以及领养证明交领养人办理入户,正式确认亲属关系。

3、外国人如何从儿童福利院领养儿童?

长期在华居住或虽在本国居住但与我国有密切往来的外国官员、专家、友好人士和公民,婚后无子女,又无生育能力,并具有正当职业,无不良企图,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儿童福利院领养中国婴幼儿。领养婴幼儿只限一人。领养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使馆签证,附上本人职业各经济状况的证明,办妥本国入境证件,再报儿童福利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后,才可以去儿童福利院领养。领养时须履行以下手续:(1)详细填写领养婴幼儿申请表(2)由福利院派员共同带领被领养的婴幼儿去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3)去儿童福利院所在地的司法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4)结清所有费用。

4、从儿童福利院领养的孩子是否可以退还?

领养前必须慎重考虑,一经领养,就依法确定了收养关系,不能任意更改。领养后,养父母不管什么原因,既不能将养子女退回儿童福利院,也不可以一起虐待子女,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篇4:收养协议书范例

收养协议书范例

送养人:卢x文,男,xx省xx县,1945年出生,教师,住xx市xx路x号,被收养人生父。

李x英,女,xx省,x县,1947年出生,教师,住址同上,被收养人生母。 收养人:李x明,男,xx省xx县,1940年出生,职员,住xx市xx路x号。 陈x芳,女,xx省xx县,1939年出生,医生,住址同上,住xx市xx路x号。 收养人李x明是送养人李x英的胞兄。李x明同陈x芳结婚后,一直无生育。而卢x文,李x英又是多子女户,有三男一女。经协议,卢、李夫妇愿将他们的幼子卢x辉过继给李、陈夫妇为养子,被收养人也表示愿意。一致协议如下:

一、被收养人卢x 逃于本协议签订之时起,即为李x明、陈x芳的养子;

二、卢x辉改名为李x辉;

三、卢x辉以父母呼其养父母;

四、今后,上列三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李x明、陈x芳对卢x一辉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扶养责任。

卢x辉今后应对李x明、陈x芳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卢x辉应听从养父母的教育,努力学习,养成良好品德。

立收养协议书人: 卢x辉(签名盖章) 李x英(签名盖章) 李x明(签名盖章) 陈x芳(签名盖章) 卢x辉(签名盖章) 证明人:

邱xx(签名盖章) 胡x x(签名盖章) 20x x年x月x日篇5:领养小孩协议书 领养小孩协议书

1、孩子收养协议书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领养协议书

领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职业:

婚姻状况:工作单位:

详细住址:

送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职业:

婚姻状况:工作单位:

详细住址:

被领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养法》的规定,经领养人和送养人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领养原因: 2.送养原因: 3.领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4.送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事项:

领养人:

送养人:

见证人:

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

3、收养子女协议

收养人:______________ 被收养人:____________ 送养人:______________ 收养人_________与被收养人_________间为收养子女事宜订立契约如下: 第一条_________,兹愿收养_________为养子女。

第二条收养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职务),现年_________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号。

收养人健康状况:_________。

收养人财产状况:_________。

第三条被收养人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县)人,愿被_________收养。 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同意_________被收养。

第五条送养人_________(姓名/名称),住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号。因_________原因将_________送养。

第六条被收养人自本收养契约书生效之日起,改从收养人姓_________仍名_________。 第七条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有互负抚养的义务,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第八条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到______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_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收养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被收养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4、子女收养协议

收养人:_________ 被收养人:_________ 送养人:_________ 收养人_________与被收养人_________间为收养子女事宜订立契约如下:

第一条_________,兹愿收养_________为养子女。

推荐第3篇:子女抚养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女方)

乙方:_________(男方)

甲、乙双方经_________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

二、

1.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儿/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

2._________的学杂费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_________不愿读书为止)。

3._________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三、女儿/儿子_________的医药费,在__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方负责,再不计算。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4篇:子女抚养协议书

协议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书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5-10

甲方:_________(女方)

乙方:_________(男方)

甲、乙双方经_________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

二、

1.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儿/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

2._________的学杂费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_________不愿读书为止)。

3._________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三、女儿/儿子_________的医药费,在__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方负责,再不计算。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5-10

甲方(男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__自 年 月 日起由女方__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其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二、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男方__ 则每年支付抚养费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2.男方应于每年的12 月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探视权

1.男方对孩子_____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没有抚养的一方每个月可以探望一次。

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手续自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乙方: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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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协议书

协议人: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单位、住址)

协议人: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单位、住址)

协议人________与协议人________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孩子________的抚养权归女(男)方________。

二、男(女)方________对孩子________享有探望权。

三、探望时间及方式:凡双休日、节假日,如无特别事宜,男(女)方均可对孩子进行探望。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男)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协议人:________(签名)协议人:________(签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推荐第6篇:子女抚养费协议书

协议人: 男 1976年1月出生 教师

身份证号

协议人: 女 1978年12月出生 镇政府干部

身份证号

协议主题:增加子女抚养费

协议时间 2009年3月19日

协议效力:协议之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或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协议内容:协议人xxx和x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孩子(xxxx 男 2002年11月20日出生)的抚养 权继续归。。。。

二、xxxx对孩子(xxxx 男 2002年11月20日出生)的抚养费增加到每月600元(陆佰元)人民币

三、给付方式:每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如果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承担追加抚养费30%的责任

五、因工资未到位、患病、家庭特殊原因可以延迟给付

六、如有其他应时事宜或未尽事宜,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和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

协议人签名: 协议人签名:

2009年3月19日 2009年3月19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母子双方个一份,监护人一份,需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推荐第7篇:子女抚养权协议书

抚养权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乙方: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扶养人,现经双方协商同意自年月日起,被抚养人随乙方生活,其抚养权归乙方。

二、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生活费: 从 ________年 ___ 月 ___日起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 _________ 元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止。生活费按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

2、教育费:被抚养人的学杂费等由甲方承担,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止。

3、医药费:被抚养人的医药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4、如发生除以上所列费用,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5、甲方应于每月5 号前将以上费用支付于乙方。

三、探视权

1、甲方对被抚养人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乙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被抚养人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响正常生活、学习。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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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协议书

男方当事人:张星平身份证号:

女方当事人:杨倩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因是恋人关系,2012年农历2月8日生育一子,名张社业,因男女双方性格不和,不能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证,非婚生子女应按已婚子女对待,订立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自签订协议之日视为分开,不受婚姻约束。

二、子张社业由女方杨倩抚养,抚养费由女方承担,男方不承担,教育费凭票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各占50%。

三、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婚前财产,无债权债务。

四、订立协议以后,男女双方不能干涉对方的婚姻。以上协议经男、女双方共同协商订立,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平、公正,签订捺印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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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收养协议书

收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被收养人:_________

送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

收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与被收养人_________间为收养子女事宜订立契约如下:

第一条 _________,兹愿收养_________为养子女。

第二条 收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_是夫妻关系,现在京山县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第二人民医院。

收养人健康状况:良好。

收养人财产状况:一般。

第三条 被收养人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宋河镇人,愿被_________、__________收养。

第四条 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同意_________被收养。

第五条 送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系夫妻关系,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宋河镇_________街________号。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将_________送养。

第六条 被收养人自本收养契约书生效之日起,改从收养人姓_________仍名_________。

第七条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有互负抚养的义务。

第八条 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自觉遵守协议规定,不得返悔。 收养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送养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被收养人(签字):____________

见 证 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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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协议书

立协议人:

甲方:xxx,性别,男,出生年月:xxxx年x月xx日 住地: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

乙方:xxx,性别:女,出生年月:xxxx年x月xx日 住址: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立协议人甲方(xxx)与乙方(xxx)于xxx年x月x日恋爱婚姻四年,并于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xxx,因近半年来甲方沉溺于麻将,经常整夜不归,不尽照顾家庭和女儿的义务,还在外面有外遇。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甲方向乙方协议,双方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且女儿尚小,现两人经协商,决定将女儿一切抚养费由甲方交出,由乙方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的亲属作见证人;

一、女儿的教育由母亲乙方抚养成人,期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二、父亲准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从2011年4月20日起,由甲方每月付给乙方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对女儿生活

起居的抚养费(直到18岁),抚养费随着女儿的年龄增长应适当的增加,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甲方仍与女儿保留父女关系,享有探望权。甲方每月如临时想探望女儿,可提前一天与乙方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按协商的办法探望女儿。

四、待女儿开始接受教育开始产生的学杂费每年由甲方交出,开学前务必把女儿的学杂费交给母亲乙方,甲方根据学校的不同阶段交出女儿的学杂费。

五、女儿生病的医药费,在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以内由乙方垫付,超过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由乙方通知甲方,双方共同承担。

六、望甲方遵守上面几条协议,如有违约,甲方负责出五十万元违约金(加附清单一)。

七、如果甲方不遵守,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八、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签字(甲方):协议人签字(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第11篇:子女抚养协议书

立协议人:

甲方:

性别:男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乙方:

性别:女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双方自愿分手,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两人经协商同意,决定将孩子交由______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

1、孩子由乙方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18周岁以后,孩子可以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生活。

2、甲方选择以下 种方法支付抚养费。

a:甲方则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直至十八岁。十八岁后,孩子上学期间的抚养费,甲方仍应承担。

将来,甲方如没有收入来源而影响支付抚养费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的父母先行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或甲方有相关债权的,在甲方的同意下,乙方也可以请求相关债权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孩子将来的生活。

b: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抚养费共计______(大写) ,暂时支付______(大写) 付给乙方,剩余部分按月支付到乙方账户。

甲方的抚养费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物价的上涨,应适当的增加,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

3、甲方享有探望权,甲方每半年可以探望一次。或由双方协商。

4、孩子开始上学,产生的学杂费等相关教育费用,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上期,乙方交下期),直至交到孩子终止求学。

5、孩子的医药费,在 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相关发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 元,由乙方通知甲方,双方共同承担。

6、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

协议人签名:____

协议人签名: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2篇:抚养子女协议书

立约人: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和住址_________。

立约人: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和住址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和住址_________。

立约人_________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因_________原因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因儿子/女儿尚年小,现两人经协商,决定将儿子/女儿_________交由_________抚养,并达成如下抚养协议,由邻居_________作见证人。

1.儿子/女儿_________由父亲_________(或母亲_________)抚养,直至年满16周岁,其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2.母亲_________(或父亲_________)则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3.双方仍与儿子/女儿保留父(母)关系,享有探望权,没有抚养的一方每半年可以探望一次。

4.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立约人(签字):_________立约人(签字):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3篇:子女抚养协议书

子女抚养协议书(精选3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子女抚养协议书(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子女抚养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女方)

乙方:_________(男方)

甲、乙双方经_________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

二、

1.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儿/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

2._________的学杂费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_________不愿读书为止)。

3._________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三、女儿/儿子_________的医药费,在__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方负责,再不计算。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子女抚养协议书2

甲方:,女,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所生儿子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贰万陆千元(26000.00元)整,甲方同意(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

二、乙方自愿承担儿子的一切抚养费用,甲方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及其家属、亲戚人等不得干涉乙方家庭正常生活,如:破坏乙方家庭和睦、威胁乙方家人安全等。若有违反,所造成的后果将由甲方负责;

四、甲、乙双方同意:对儿子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不影响儿子健康成长及乙方家庭关系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对儿子进行探望,但探望前必须提前与乙方约定,经乙方允许后方可探望;

六、本抚养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自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见证人:(签名)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子女抚养协议书3

立协议人:

甲方:性别:男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乙方:性别:女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双方自愿分手,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两人经协商同意,决定将孩子交由______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

1、孩子由乙方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18周岁以后,孩子可以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生活。

2、甲方选择以下种方法支付抚养费。

A:甲方则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直至十八岁。十八岁后,孩子上学期间的抚养费,甲方仍应承担。

将来,甲方如没有收入来源而影响支付抚养费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的父母先行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或甲方有相关债权的,在甲方的同意下,乙方也可以请求相关债权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孩子将来的生活。

B: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抚养费共计______(大写),暂时支付______(大写)付给乙方,剩余部分按月支付到乙方账户。

甲方的抚养费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物价的上涨,应适当的增加,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

3、甲方享有探望权,甲方每半年可以探望一次。或由双方协商。

4、孩子开始上学,产生的学杂费等相关教育费用,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上期,乙方交下期),直至交到孩子终止求学。

5、孩子的医药费,在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相关发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元,由乙方通知甲方,双方共同承担。

6、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

协议人签名:_______协议人签名: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第14篇:子女抚养费协议书

子女抚养费协议书

协议人: 男 1976年1月出生 教师

身份证号

协议人: 女 1978年12月出生 镇政府干部

身份证号

协议主题:增加子女抚养费

协议时间 2014年3月19日

协议效力:协议之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或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协议内容:协议人xxx和x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孩子的抚养 权继续归。。。。

二、xxxx对孩子的抚养费增加到每月600元人民币

三、给付方式:每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如果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承担追加抚养费30%的责任

五、因工资未到位、患病、家庭特殊原因可以延迟给付

六、如有其他应时事宜或未尽事宜,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和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

协议人签名: 协议人签名:

2014年3月19日 2014年3月19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母子双方个一份,监护人一份,需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

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抚养费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

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二、抚养费的时间。

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抚养费的数额确定。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

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四、抚养费的支付。

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实践中,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五、抚养费变更。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哺乳期间是否可以由对方出钱照顾,需与其协商。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

减免。

七、抚养费的有关举证责任问题。

1.确定子女与生父关系的问题。在确定关系方面,女方不需要提供太多的证据。如在法庭上,男方不认可关系,女方可当庭要求进行亲自鉴定,如果男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假若男方已经支付过一段时间抚养费,如果是用银行划款的方式,划款的单据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2.确定抚养费数额的举证责任。对于确定对方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举证责任在女方,不少男方都会隐瞒实际收入情况以期少支付抚养费。因此在取证时,女方可在能力范围内可以聘请律师到男方单位、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要

求查看工资表及个人收入完税证明等。

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例

诉讼当事人

原审原告,赵某,男,1954年出生。

原审被告,刘某,男,1647年出生。

原审被告,沈某,女,1958年出生。

第三人,小赵,女,1987年9月出生。

一、基本案情

1981年,赵某与沈某合法登记结婚,婚后沈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二女儿小赵于1987年9月出生。

2014年6月22日,因家中电话串线,赵某在沈某与他人的电话争吵中听得小赵不是自己亲生女儿。当即赵某追问原由,沈某只哭未语。

同月24日晚12时许,赵某回家撞见沈某与刘某共同裸体在床。当时,赵某就用大女儿平时放在家里的相机和未

用完的胶卷拍下了两张照片。刘某穿衣仓惶逃走。经再三追问,沈某哭诉实情:1985年,只有三个女儿的刘某利诱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后刘某软硬兼施地要求她为其生个儿子传宗接代,多次发生性关系。1986年12月,沈某怀孕。1987年9月生下女儿即小赵。1988年初,刘某得知是女婴,很不高兴,扬言处理掉,那时沈某害怕极了且不忍心失去女儿。于是,一直隐瞒实情,遂与赵某共同抚养小赵。后刘某经常看望小赵,沈某告诉赵某,刘某是小赵的“干爹”。2014年6月22日沈某与刘某在电话中争吵,是因为有关“抚养费、小赵读书”的问题。1

2014年1月4日,经**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鉴定,赵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关系。

2014年2月18日,赵某与沈某协议离婚。

2014年3月,赵某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某与小赵的亲生父女关系,要求刘某和沈某共同给付

赵某抚养小赵的各种“抚养费”。

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庭审中,赵某、沈某要求刘某与小赵进行父女亲子鉴定,小赵也自愿主动要求亲子鉴定,但刘某拒绝。

一审法院南民初字第1324号判决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必需刘某本人的基因样本,而刘某拒不提供,其自述担心家人误解和害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理由不正当,因为如果刘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关系,亲子鉴定“结果”对刘某并无不利,对其名誉并无影响,反而可证实刘某的清白。然而,刘某坚持不愿作鉴定,反证其与小赵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性极大。基于此,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以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

定问题的批复》关于主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法院足可推定第三人小赵与沈某、刘某之间存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故刘某与沈某应承担由赵某垫付的“抚养费”。

二审法院判决情况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赵某、沈某、小赵均再次要求刘某与小赵进行亲子鉴定,刘某仍不愿作鉴定。且在二审法庭上,刘某与沈某均承认在2014年6月24日的确发生了性关系。

二审法院未作“亲子鉴定”,而以赵某举证不力,没有提供刘某就是沈某在1985年、1986年的唯一性伴侣的依据,仅从本案现有证据基础上不能推定刘某与小赵是亲生父女关系为由,作出渝一中民终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确认的“刘某与小赵的亲生父女关系”,沈某具有过错,独自向赵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终审判决后,赵某

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书面通知赵某对本案不予再审。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 ,出生,,,,:联系电话:被申请人: , ,出生,,,,: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执行,给付子女抚养费,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以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结案。如今,该判决书/调解书早已生效,但被申请人却不履行该判决书/调解书中相应的给付内容,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后仍拒不履行。现申请人与孩子的生活处于极大困境,因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上执行申请,望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离婚后不能返还非婚生子女的抚

养费

1995年原告甲与乙认识并发生性关系,同年4月,原告发现自己已怀孕,但乙不知去向。为了避免未婚先孕而遭村里人讥骂,原告便在家人的撮合下与被告丙结婚。婚后,原告将与乙怀孕之事告诉被告,被告未责怪原告并愿意接受为原告腹中之子的父亲.有了被告的承诺,原告很感动。同年年底,原告生下与乙所怀儿子,取名丁。被告对原告所生儿子视如亲生,辛辛苦苦与原告共同将丁抚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未再生育小孩。2014年,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丁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离婚,但不愿再抚养男孩丁,并要求原告赔偿其抚养男孩丁的10年抚养费30000元。

非婚生男孩丁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直到其成年收养关系解除为止,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抚养丁10年的抚养30000元,不能支持。因为被

告在原告生下丁后已与他既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又形成了继父子关系,被告在原告婚姻承继其应承担抚养丁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子女的正常权利,父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离婚后,对方父母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不因子女由谁抚养而改变。《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子女同样有被抚养、教育的权利,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男孩丁是原告婚前与乙发生性关系所生,虽然我国法律对婚前性行为未作禁止性规定,这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不能提倡。

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法

律,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后者又分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非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因为养父母离

婚而消除。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

生男孩丁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直到其成年收养关系解除为止,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抚养丁10年的抚养30000元,不能支持,故离婚后不能返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第15篇:子女赡养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

母亲:

赡养人姓名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长子: 次子: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

第一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4、被赡养人有权依法平均继承父母遗产。

5、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

6、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8、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应每 个月轮换一次,由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9、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10、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庆祝期间赡养人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第二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每 个月轮换一次。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每 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每月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 元。

2、赡养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被赡养人从存款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本协议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母亲:

赡养人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长子:

次子:

协议签订时间:

协议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第16篇:子女抚养协议书

子女抚养协议书

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被抚养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方

与乙方

日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房子归甲方

,女儿

归乙方

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

1、被抚养人的确定:甲乙双方确认

由乙方抚养,负责被抚养人的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监护,乙方在被扶养人的日常生活、学习中代表甲乙双方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职责,本协议约定乙方抚养被扶养人至大学毕业,大学毕业后在征求被抚养人本人意见后,由被扶养人自由选择跟随父亲方或者母亲方生活,被抚养人选择跟随父亲或母亲一方生活后,本协议依然有效。

2、甲方向乙方支付抚养费的有效期至被扶养人大学毕业: 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被扶养人的生活、住宿、管理、护理费(大写: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甲方承担抚养费支付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抚养费随着被扶养人的年龄增长、物价的上涨,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可按当年的消费情况增加(大写: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3、被扶养人在成长、上学期间,如发生重大疾病由于治疗费用过高,需甲乙双方共同面对共同承担。

4、甲方若未依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被扶养人的所有相关费用,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5、探视权的约定:为了被扶养人成长的身心健康,双方约定被扶养人由乙方抚养后,甲方及甲方的父母、近亲属有每

探视一次的权利,探视可在乙方指定处探视,每次探视时间不超过

,为了保障被扶养人教育与价值观的一致性,乙方有权对甲方探视被抚养人期间的不当行为进行制止。

6、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完全同意,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甲乙双方签字按指纹后生效(本协议受法律保护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名:

电话: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第17篇: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

子女赡养老人时如果有所争议,签订相关的协议书是比较公平的选择。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去阅读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相信能带给大家启发。

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一

被赡养人姓名

母亲:

赡养人姓名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长子: 次子: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

第一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4、被赡养人有权依法平均继承父母遗产。

5、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

6、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8、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应每 个月轮换一次,由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9、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10、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庆祝期间赡养人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第二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每 个月轮换一次。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每 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每月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 元。

2、赡养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被赡养人从存款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本协议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母亲:

赡养人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长子:

次子: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二

在协议签定前由( )来向相关所有赡养人的家庭或其中的一员发出签定协议日期和协议书上大概的内容(以手机短信为准),并电话再次通知到当事人,未能在协议日完成签字协议人员将不再补签,作为完全弃权(即没有赡养的义务和不得继承被赡养人遗产。)

被赡养人:

住址:

赡养人(被赡养人的子女,以家庭为单位):

自愿放弃被赡养人遗产并不参与赡养者,将不在此协议书上赡养人一栏签字,以此作为弃权的重要依据。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如下:

一、赡养内容

1、被赡养人与赡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生活水平。

2、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和照料费用,由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赡养人护理。

3、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侵占或私分被赡养人的财产及其它合法收入。

二、赡养人的义务:

1.赡养人应每月出资300rmb作为生活费用给到被赡养人,每年收取2次,即半年为一周期收取一次(即:每半年付1800rmb,必须一次付清,不可分批到帐,),特此新立一个帐户为赡养基金(帐号和开户行: )。时间:( )

2.为了方便管理现推荐: 为代表负责账务的管理与分配,推荐: 为监督人,为赡养人的出资做公平、公正的督促作用,使赡养人全部的出资费用完全应用到被赡养人身上。

3.被赡养人特殊情况生病或住院时,所有赡养人都应共同出资负责、承担一切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拒付。

三、被赡养人的生活安排:

1.被赡养人可选择居住在自己的住房内,安排护工人员悉心照料,护工人员每月工资在赡养基金中支出,被赡养人及护工的日常开支在被赡养人的当月养老金中支出。

2.被赡养人可选择与其中任何一个赡养人的家庭一起居住,按被赡养人的意愿选择为准,不得强迫或要挟被赡养人,在居住期间从赡养基金中每月拿出1500rmb给到赡养人的家庭作为辛苦照料补助,并可以在被赡养人当月的养老金中支出相应的费用( rmb),来作为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用及日常开支(包括正常的药品费)。

3 .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卫生整洁。在做好物质赡养(衣、食、住、医等)的同时,赡养人应尽力满足被赡养人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老年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给予被赡养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4.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丧葬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四、赡养人的受益:

1.赡养人作为被赡养人的子女有照顾老人的责任,同时也享有被赡养人遗产的权利。在被赡养人去世后,可按最后符合条件的所有赡养人一起平分被赡养人的遗产(被赡养: )照顾老人表现突出者可给予一定的奖金。

五、赡养人不能尽到以上赡养条件的处置:

1.没有按时按期给被赡养人出赡养金的,(以诉第二条 1为准),在按照规定日期没有按时把款付到的,及在超出所规定付款的时间30天内还不能交付齐差额款项的,即自动取消当事赡养人应得的所有遗产的权利,并且无需再另行通知当事赡养人。合同协议按事发时间即刻生效。特此注意!

2.在被赡养人生病、住院期间要求所有赡养人出资共同承担的医疗费用,拒绝支付并在被赡养人出院(按出院日为准)一个月内还不能把应付的费用补齐时,即自动取消当事赡养人应得的所有遗产的权利,并且无需再另行通知当事赡养人。合同协议按事发时间即刻生效。特此注意!

六、被协议为有效协议,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

附则

补充协议:此条可应用或弃用,尽量以以上协议为目的。

鉴于赡养人都无力或拒绝赡养老人时,可将被赡养人的房屋变卖,卖得所有财产一律为赡养老人的基金,用来老人的每月生活开支及医疗、等生活必须开销。此基金帐户由( 和 )共同保管,另由( 和 )来制定监管制度,做到每笔进出款都有依据可查询,并必须每月做好进出帐供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查询。帐目上发现短款

时由以上负责保管和监管的人员来补齐差额。短款数额较大且查不出原因时,可由警方人员介入调查,并以盗窃罪给予起诉。

本协议赡养人每个家庭一份,签字后协议即刻产生法律效应。

被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第18篇:老人子女赡养协议书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别需要。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老人子女赡养协议书,希望大家喜欢。

父亲: 母亲:

赡养人姓名

长子: 次子: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

第一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2、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4、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5、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龋赡养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对被赡养人适当多增加赡养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征得被赡养人和其他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第二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添置两套外衣、一套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花销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当期赡养人是指赡养人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当轮到具体的赡养人时,该赡养人即为当期赡养人。

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保证每周至少有一顿肉、鱼、蛋以及新鲜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被赡养人单独居住自己负责购买、烹饪的,所需花销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人可以提供粮食、蔬菜以及柴、米、油、盐等实物。

3、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被赡养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被赡养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如房屋损毁,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花销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如被赡养人租赁房屋居住的,房租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因房屋拆迁被赡养人没有居住房屋的,被赡养人可以选择到任何赡养人家居祝被赡养人的拆迁补偿款任何赡养人不得截留、侵占。

4、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当期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单独居住时所需的水、电、煤等日常必须花销由各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用品、个人用品的更换、维修费用由各赡养人共同承担。

5、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当期赡养人或同住赡养人负责,就近购买。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6、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的,每 个月轮换一次,由当期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花销。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7、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8、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宴会花销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庆祝期间赡养人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9、赡养人有义务根据被赡养人的意愿代耕、代种、收割被赡养人的责任田、承包田、自留地,照管被赡养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被赡养人所有。被赡养人可以对提供劳务的赡养人给予适当补助。

10、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代为缴纳各种花销,接送物品、邮件。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管理其他事务,其他赡养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每 个月轮换一次。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每 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四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每月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 元。

2、赡养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花销承担举证责任。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如被赡养人有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的,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花销从被赡养人的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中优先支取,具体由当期赡养人、同住赡养人或预定的监护人、被赡养人委托的人负责支龋

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的,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支取,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或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被赡养人同意从存款或其他财产中支取的,在保留丧葬费用的前提下,赡养人可以从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4、赡养协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二年浮动一次,并不低于当期赡养人家庭成员生活标准或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以两者高者为标准)。

第五条 属于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摊的费用

1、被赡养人的衣、食、注行、医疗等费用。

2、被赡养人单独生活发生的水、电、煤等生活费用。

3、被赡养人生日宴会费用。

4、丧葬费用等被赡养人花费的其他需要共同分摊的费用。

第六条 被赡养人的丧葬费用分担和遗产继承

1、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遗产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2、赡养人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赡养人在未同其他赡养人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正常标准范围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赡养人共同承担。

3、被赡养人去世后,被赡养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赡养人的个人物品、金银首饰等遗产可以由赡养人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所得款项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七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赡养人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被赡养人、赡养人向被赡养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6、本协议赡养人共同委托 村民委会监督执行。

7、本协议共3页,一式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村(居)民委会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父亲: 母亲:

赡养人: 协助赡养人:

长子: 配偶:

次子: 配偶: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区

第19篇: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书

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女方)

乙方:_________(男方)

甲、乙双方经_________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

二、1.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儿/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

2._________的学杂费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_________不愿读书为止)。

3._________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三、女儿/儿子_________的医药费,在__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方负责,再不计算。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子女抚养协议书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0篇:子女独立赡养父母协议书

子女独立赡养父母协议书(草案)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金孝

母亲:于凤芝

赡养人姓名

长子:金伟成

次子:金伟东

三子:金伟辉

长女:金桂荣

次女:金桂霞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子女”)和被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父母”)签订本协议。

父母于1956年结婚,婚后生有3儿2女,现已长大成人。因父母年事已高,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各位子女的赡养。经过父母、各子女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儿女独立赡养父母协议如下:

第一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

1、子女不分男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各子女应积极履行对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

1 需要,使父母能够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幸福的生活。

2、子女应为父母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父母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子女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父母分开赡养。

3、子女的配偶有赡养公、婆(岳父、岳母)的义务。子女的子女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协助、支持父母履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义务。

第二条 子女独立赡养父母方式及义务

1、独立赡养子女应保证父母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独立赡养子女承担(其他子女爱心购买的除外),并保证父母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

2、独立赡养子女应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结构,保证父母吃饱、吃好,其他子女不得过分挑剔指责。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由独立赡养子女负责,父母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父母的要求。

3、独立赡养子女应为父母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三条 独立赡养子女对父母生活上照料的内容及义务

1、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独立赡养子女应及时

2 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就诊、买药费用由独立赡养子女负责。

2、父母大病住院期间由各子女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可以按照父母的意愿,请人代为护理,并由当事人支付所需费用。子女之间也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子女护理,其他子女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子女共同协商。

3、独立赡养子女在做好物质赡养(包括衣、食、住、行、医、水、电、煤气、电话、采暖、维修费等)的同时,应尽力满足父母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父母生活充实、精神愉快。其他子女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对父母的生活给予关爱。

4、父母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独立赡养子女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护理,在精神上关心父母,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父母,要使父母在精神上感到温暖。

5、子女每年要为父母庆祝生日或春节等节假日聚会,子女的家庭成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尽量参加,聚会费用由全体子女共同承担。其他子女平常看望父母时,应以协助照顾父母为出发点,尽量不给独立赡养人增加不必要的经济、精力负担。

第四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支付、给付方式

1、父亲在世的情况下,赡养费(重大疾病费用除外)可由独立赡养子女从父亲的退休工资、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父母的存款经与父母协商留足丧葬费用外,可部分作为赡养费使用,其他子女不负担赡养费。父亲过世的情况下,母亲的赡养费

3 可由独立赡养子女从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其他子女不负担赡养费。

2、父母有医疗保险的,父母大病医疗费由独立赡养子女优先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报销、支付,其他不能报销费用由所有子女平均负担。父母无医疗保险的,父母大病医疗费由所有子女平均负担。

第五条 父母财产保护、丧葬费用分担及遗产继承

1、子女执行独立赡养义务前,父母应无保留地公开现有存款及借贷往来账目。经父母及所有子女确认并认可,父母现有固定财产如下:父母现有产权住房1处,建筑面积??平方米;现有存款??元;父亲每月退休金??元;父母其他财产??;父母其他收入??。

2、父母双方有任何一方在世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此期间任何子女不得出售,但父母房屋闲置时可以出租,出租期间所获租金可由独立赡养子女作为赡养费使用;此期间如父母房屋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任何子女不得截留、侵占。

3、父母去世后,子女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父母的存款中支取。子女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子女在未同其他子女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4、父母全部离世后,父母住房、现金、其他财产等遗产由

4 独立赡养父母终生的子女全部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争夺,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承诺独立赡养父母终生的子女无故中途毁约的,父母住房、现金、其他财产等全部遗产由接续独立赡养父母终生的子女全部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争夺,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如其他子女接续轮流赡养父母终生,父母住房、现金、其他财产等全部遗产由接续轮流赡养父母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中途毁约子女、拒绝轮流赡养子女无继承权,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以此类推,由最终为父母养老送终的子女(子女们)继承,中途无故毁约的所有子女无继承权,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如出现独立赡养子女及配偶一方先于父母亡故、重大疾病而无力再继续履行赡养义务的,该子女家庭享有父母全部遗产受一份的继承权。如出现独立赡养子女及配偶一方先于父母亡故,另一方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并为父母送终的,该家庭仍享有父母遗产的全部继承权。

第六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父母、子女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子女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当地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父母、子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子女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子女应本着实事求是、

5 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父母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七条 附则

1、子女对本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头、书面协议。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其他子女、父母书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协议生效后,子女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

3、各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所有子女、父母,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意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5、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子女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6、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子女共同委托协议履行监督人监督执

6 行。

7、本协议共7页,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协议履行监督人、居民委员会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被赡养人

父亲:

赡养人

长子:

次子:

三子:

长女:

次女:

协议履行监督人:

协议签订时间:协议履行时间:

年7

母亲: 协助赡养人

配偶:

配偶:

配偶: 配偶: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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