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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协议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15 21:01:18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房屋遗产继承协议书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房屋遗产继承协议书3篇,欢迎阅读参考!

房屋遗产继承协议书(1)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年××月××日

房屋财产继承协议书(2)

现户主:xx妻:

现住xx号,经房主xx与妻子商议,将xx院子由其子女所继承并修善改造:

继承人:长女:xx 二女:xx 三女:xx 四女:xx 父母双方与其子女一致商议通过继承赡养和房屋改造等方案如下:

一、子女无任何理由推托赡养义务,共同料理两老人日常起居生活至终。

二、房屋改造为一门四户三层格式,面积匀等,每户现定价为起始10万元,(注:工程钱不够时再平均续拿),面积按院内实际尺寸为准。

三、修善改造后的房屋如遇国家及开发商拆迁,每户房屋赔偿面积为(90-100平方米)范围内,不能无理取闹。

四、每户赔偿注(90-100平方米外)所折合的面积按国家和开发商所开发的价格折合人民币,为两老人所得,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强拿。

五、父母、子女要和睦相处,与事要共同商议,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利益。

六、此房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不得转让变买。如私自转让变买,由其父母和姊妹有权收回。

七、以上商议以由父亲xx,母亲长女:xx夫:xx二女:xx夫:xx三女:xx夫:xx四女:xx夫:者xx共同商议表决无异议。

八、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盖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签字:XXX

20XX年X月XX日

遗产房屋继承析产协议书(3)

第一协议人:XXX(你的姓名), 男,19XX年XX月XX日生,现住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第二协议人: XXX(你弟的姓名), 男,19XX年XX月XX日生,现住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本协议标的房产为:坐落在北京市_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中国社科院)房产一处,产权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标的房产现所有权登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协议人与第二协议人是同胞兄弟,现标的房产权人XXX的儿子,依照我国继承有关法规,两位协议人共同享有继承标的房产之权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内部有偿转让协议如下:

一、对于标的房产,第一协议人和第二协议人独自完全继承,双方各拥有50%的产权,双方约定于此协议签定后XX月(或日)之内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和房产过户手续。

二、关于办理遗产公证和过户相关手续过程中向有关部门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两人平均分担。

三、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需支付守约方房产价款XX%的违约金(最好不超过房产总价的30%)。

四、如果标的房产的产权或者继承权益出现本协议以外纠纷,所造成的损失由两位协议人平均摊。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一协议人:(签名) 20XX年X月XX日 签约地:XXXXXXXXX

第二协议人:(签名) 20XX年X月XX日 签约地:XXXXXXXXX

推荐第2篇:遗产放弃继承协议

遗产放弃继承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甲乙双方就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系 房产一套。位于济南市历下区 的子女,父母已逝,留下遗产 号,建筑面积 ㎡。 二.乙方确认放弃以上遗产的继承权,甲方自愿支付给乙方人民 币 元整,作为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全部补偿。同时父亲 的后事由甲方负责处理包括购买墓地等事项,乙方不再负担费用。 乙方今后不能就该房产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补偿款支付时间的约定: 1.于 年 月 日,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 元整; 元。 2.过户手续全部办妥后 5 日内, 甲方付给乙方补偿金余额 五.在办理该房地产产权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及 公证费由甲方负责。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一份,办理公证和产权过户分别 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推荐第3篇: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公证办理须知

继承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多处遗产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继承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继承人也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是出资证明;

二是股东名册;

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四是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以上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必须,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推荐第4篇:遗产继承

财产与遗产的继承

国贸0802学号0508109202朱燕娥

说婚姻是散文,是因为走进婚姻,你会发现,结婚很可能并没有当初想象的那么美好:不像诗歌永远澎湃着激情,不像小说常常趣味横生。走进婚姻,意味着告别了一个人的世界,建立起两个人的王国。可并不是每两个人的美好王国都会一年四季春暖花开,难免会有这样或是那样的山坡,阻止彼此的共进!

彼此不再爱是,就会有各种矛盾的产生,财产问题随之出现!接下来,就让我应用老师所教的法律知识班门弄斧一番,做些婚姻继承的案例分析,以为将来的婚姻做些铺垫吧!

就离婚方面财产分割继承。

随着我国婚姻法律的日益完善与和谐发展,各种曾经难以解答的婚姻问题渐渐明朗。维护了各个婚姻破碎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得到了社会各界人民的认可与支持。

例:离婚案一

齐家祖上的16张古画究竟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齐姚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齐某某与姚某某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与齐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1984年4月生育一子齐某斌。1994年3月,齐某某向姚某某提出离婚,姚不同意,齐遂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也达成了协议,但对齐某某祖上遗留的16幅古画的归属,发生争议,齐认为应归自己所有,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归自己一半。诉讼中,王某某和齐某斌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主张该古画是王某某和齐某斌的共同财产,理由是齐某某的父亲去世时留有口头遗嘱,所遗古画,一半归王某某所有,一半归孙子齐某斌所有。

经过柯老师的婚姻继承法,我们可知这件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应该先分析产,后分割财产,即必须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开,然后才能进行分割。

本案中,齐父的口头遗嘱没有事实根据证明,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但由于这些古画是齐家祖传,可视为原为齐父和王某某共同共有,齐父死亡后,王某某享有一半,另一半应由齐某某和王某某各继承一半,即王某某拥有8幅,继承4幅,共12幅;齐某某继承4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关于继承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齐某某继承的4幅古画为齐某某与姚某某夫妻共同所有,姚某某主张分割共同共有部分,可分为2幅古画。

例:离婚案二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

3.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通过将案例结合上课时,从柯老师那所所学到的法律知识的分析,可得到大概的解答:

1.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

2.部分有效协议。因为协议损害了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所以李某无权同意。那么协议中属于王小甲的那部分不动产协议无效。

3.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到期怠于履行的债务享有代位权,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车祸损害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因此不得行使代位权。

例:离婚案三

隐匿财产是否应予以返还?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共同购置,是共同财产,但被被告私自推走。被告李某对此不予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置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当然也就无从分割。但是双方离婚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赵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摩托车一辆,并申请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该摩托车进行了查封。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证人证言和该摩托车的状况,认定该摩托车确系原告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用双方收入所购买的,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也承认了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鉴于被告隐匿财产、企图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剥夺了被告对大阳牌摩托车的分割权,依法判决该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计算。本案中,大阳牌摩托车本属双方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对此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理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如果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出擅自处分者赔偿。因此被告李某隐匿共同共有的摩托车一辆,企图据为己有,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摩托车的占有、使用和所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该摩托车对被告而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法院判决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是正确的。

就遗产方面的继承

目前我国的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等遗产方面法律的发展日趋完整,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减少纠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随着它的逐日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及它所涉及的领域日趋广泛,她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目前在婚姻家庭中涉及的公证主要包括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有效的避免了日后

产生纠纷的可能性,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例:死亡继承案一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的12间房屋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围绕这12间房屋,请问:

(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

(3):乙妻去世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各应得几间。

(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据查询得:>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经过分析,以及结合选修课上,柯老师所授知识,再根据>的规定可知:

1. 乙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各6间.1970年乙死亡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乙母,乙妻,丙.其6间各继承2间.

2.乙母1974年去世后,只有甲,乙有权继承她的遗产,而乙已去世后,丙代位继承.乙母继承乙的2间遗产由甲和丙继承,各继承1间.

3 .1975年乙妻去世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丙有权继承她的遗产.其6间由丙继承.乙妻继承乙的2间由丙再继承.

4 丙继承最多.继承乙的2间;代位继承乙母的1间;继承乙妻的8间共11间.

死亡继承案二

范某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被告范某某与原告范某系父女关系,76岁的范某某是上海某电车公司退休职工。范某某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范某。2003年11月24日,其长子因原发性肝癌晚期广泛转移,入住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治疗。同年1

2月19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范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姐姐。遗嘱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园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 2003年12月24日,长子病逝。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被告范某某将长子的骨灰带回海安后,还按旧俗操办了落葬仪式。事后,原、被告双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状告父亲范某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力。但是另查明,被告范某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

庭审中,原告范某诉称,我大弟生前立有遗嘱一份,明确其遗产全部归我继承,但我父亲却拒绝承认该遗嘱的法律效力,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被告范某某辩称,我并不清楚我大儿子生前写遗嘱的事,尽管我大儿子死后无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我范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范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继承权;同时,该遗嘱既是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故请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庭审举证时,被告范某某申请了两证人到庭作证。一证人证明死者曾将后事托付给被告范某某料理,并证明死者生前和何某系同居关系。证人何某自述其与死者早已同居生活。

庭审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认遗嘱系其长子笔迹。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就我国《继承法》而言,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四是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

原告范某系死者的姐姐,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其具备遗嘱继承的身份。死者所写书面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四个条件,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无效情形;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应依法确认遗嘱的效力。

被告范某某以当地农村习俗为由,要求死者遗产由其孙子(死者侄子)继承的想法,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持。且被告范某某未能提交其长子的遗书不是亲笔书写或书写时有违背自己意愿、不具备行为能力及遗嘱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其两个证人的证言亦不足以证明死者撤销或变更了自书遗嘱,且其

所述应由孙子继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认为该遗嘱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只要还没发生质变,婚姻的殿堂都是美丽的。但是,当量变发展到质变,和解得不到解决时,就是我们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刻了。家庭分解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大家分解的不愉快,但是有了各种家庭婚姻继承法律后,这一切都变得有法可依了,不再恐惧了。最后,通过选修柯老师的婚姻法,令我这学经管(开法律课较少)的学生法律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对婚姻方面知识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

推荐第5篇:房屋继承协议(范本)

房屋继承协议(范本)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年××月××日

公有住房继承问题

有些居民往往将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引起承租户名变更(俗称变更公房户主)的概念,错误理解为居住房屋的继承,认为原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承租权,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来访者产生这一误解的原因,其一在于对新的租赁规定未仔细了解,其二在于将公有居住房屋等同于私有房屋。一般而言,私有房屋因产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房屋作为财产,可以被继承,而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取得的仅是房屋使用权,系所有权权能中的一部分权利,因此在承租人死亡时,仅发生一个谁有权继续承租的法律问题。

根据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此在承租人死亡导致承租户名变更的情况下,首先只有在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才有权继续承租;其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才有权承租。另外,按以上规定,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中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新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而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继承的。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其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取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推荐第6篇:房屋继承分配协议

房屋继承权限分配协议

甲方(父母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长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次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睦相处,进一步明确家庭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避免其家庭成员间无谓的纷争,现根据家庭房产的实际情况,并经母亲与俩子的共同协商,现对家庭房产提出如下分割协议,以便家庭成员共遵守。

一、家庭现有房产情况

1、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

2、目前,此房产的产权所属证明及土地使用权均属父亲名字,母亲现在年岁已经高,为此俩子依法对其房产进行较为合情、合理、合法的分割。

二、房产分割的具体实施方法

1、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居住及房产权归____________所有。

2、房产分割后,由______方出资_________ 万元交付_______方,房屋所有权归______方所有;出资款项协商事项:_______方可分期交付,每年按出资金额的30%交付一次,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前______年内交付完成。

三、违约责任

1、若______方没有按期交付出资金,视为______方违约,签署的房屋继承权限分配协议等同失效。该房产房产的产权所属证明及土地使用权归________________共同所有。

2、违约生效,房产继承分配将重新制订。

四、相关事宜

(一)父母的房产分割后,为了确保老人居住有保障,安度其晚年,便于幸福地生活并不受任何影响,现有相关事宜,商定如下:

1、房产分割后,俩子的居住处均须留有父母的一间卧室和一间厨房,以供父母无偿

地居住和使用,直到终身。俩子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占用留给父母的房屋。

2、

房产分割后,如遇房屋拆迁产生的经济补偿费用,均归丙方所有,父母不享受经

济互补问题,但无论谁的房屋被拆迁或出售,父母仍要随其居住,并做到卧室和厨房齐全。

3、从明确产权之日起,父母可自由选择居住地方。

4、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年迈,俩子对父母的赡养问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

规定和社会公德,各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二)______方在未收齐所有出资金之前,可有居住在该房屋的权力,直至______方出资金缴清后方搬离该房屋。

五、所有由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事务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六、未尽事宜,再经三方共同商定解决。

七、本协议一经签字后即时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本协议。

八、本协议各自均已经看过无异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父母亲):

乙方(长子): 丙方(次子): 鉴证人:

日期:

推荐第7篇:遗产继承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 关系,兹委托受托人 为我的合 法代理人,代表我办理 。

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 ) 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辨认、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相关一切事宜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期限延续至该案有效诉讼终止。

注

1、代理权限是授权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代为申请回避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调查取证、向法庭提交证据、代为质证代为申请证据保全代为申请司法鉴定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申请先予执行参加庭审代为发表与本案有关的公告声明代为签收除裁定、判决或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代为签收裁定、判决或调解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庭外和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撤诉指撤回起诉、反诉或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以委托人授权为准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必须经过委托人特别授权。

证据的收集和判断 (3)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4)调解方式方法的选择 (5)调解方案的拟定 (6)调解文书的制作

继承 纠纷 遗产 调解 代理篇二:继承委托书格式

委 托 书

委 托 人:姓 名 性 别 电 话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 籍

护 照 身份证

现住址

受委托人:姓 名 性 别 电 话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 籍 证件名称 号码

现住址

委托内容:

对受委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受委托人 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从即日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篇三:法定继承委托书

法定继承受权委托书

委 托 人:姓 名 性 别 女 电 话 无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 籍 中国 证件名称 身份证 号码

现住址

受委托人:姓 名 性 别 男 电 话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 籍

证件名称 身份证 号码 现住址

委托内容:

兹有退休 工人,于 年退休回原藉 养老。 年 月 日因年 老体弱突发急病死于家中, 父母已亡故多年 妻子 个子女。直属继承

人 受委托人(儿子) 为父亲办理安葬后事 ,并负责办理单位的一切安抚

费用事务。

对受委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 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从即日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受委托人签字(指纹)::

委托人签字 (指纹):

年 月 日篇四:继承人委托书

房屋委托书

________ ___________ ___ 本人同意将自己名下位于 的一套房屋全权委托给

作(关系:_____)作为我的受托人行使租房权利及其全部事宜。 具体委托事宜如下:

1、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租赁手续。包含房屋等交接事宜等等均

全权委托给我以上我的受托人代为交接。

2、代收上述房产出租的全额价款。包含房屋租金、房屋押金及

其物业费、取暖费、损坏费等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我均全权 委托以上我的受托人代为收取。

3、凡与上述房产出租有关的一切事务等等均全部委托受托人全

权代办。

4、凡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等等亦全部委托受托人全

权代办

注:受托人___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因此签署的一切于上述房产出租有关的文件或合同均有效。

此委托书需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字生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篇五:遗产继承办理程序

一、房产继承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登记过户

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 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 房地产证; (3) 继承权公证书

(4) 深圳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二、股权继承

1、根据《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则继承人对股东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

2、继承公证

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

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票继承

1、继承公证

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如果继承者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先开立账户,如果不想另行开户,可通过卖出所继承的股票兑现为资金,然后以取出现金的方式 实现继承的权利和权益。

推荐第8篇:遗产继承协议书

遗产继承协议书

继承人:张礼建,男,身份证号:,被继承人之长子

继承人:鄢礼杰,男,身份证号:,被继承人之次子

继承人:鄢庆玲,男,身份证号:,被继承人之三子

继承人:鄢庆忠,男,身份证号:,被继承人之四子

继承人:鄢礼新,男,身份证号:,被继承人之五子

继承人:鄢淑珍,女,身份证号:,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鄢秀珍,女,身份证号:,被继承人之次女

遗产人(被继承人):鄢源秉,继承人之父,于年月日逝世。 遗产人(被继承人):张瑞英,继承人之母,于2014年4月20日逝世。

现继承人本着友好协商、和睦共处的原则,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鄢源秉、张瑞英的遗产继承分配达成如下协议:

1、遗产人鄢源秉、张瑞英留有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24号三利庴房屋及空地和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115号自建房屋及空地等遗产(具体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由五个儿子长子张礼建、次子鄢礼杰、三子鄢庆玲、四子鄢庆忠、五子鄢礼新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2、长女鄢淑珍、次女鄢秀珍自愿放弃继承遗产权利。

3、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同时作废。

4、以上条款七个子女均无异议。

5、本协议经继承人或继承人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人各执一份,留档一份。

协议人签字确认:长子:代理人:

次子:代理人:

三子:代理人:

四子:代理人:

五子:代理人:

长女:代理人:

次女:代理人:

协议日期:2014年5月18日

推荐第9篇:遗产继承公证书

遗产继承公证书 继承公证书

(_)__字第__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继承人: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女儿_____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____、女儿____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_____的遗产由其妻子_____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推荐第10篇:遗产继承代理词

遗产继承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胡爱英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胡爱英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切实的考虑。

一、四被告的第一组证据:证据1“协议书”(2009年5月17日胡爱英与四被告签订的放弃继承权协议)是无效协议书。

被继承人周庆贺的死亡时间是2010年11月30日,而本协议是在2009年5月17日签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胡爱英与四被告签订的放弃继承周庆贺房产的协议是在周庆贺死亡前年作出的,胡爱英在尚没有在继承权时处分(表示放弃)继承权,显然是不合逻辑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此协议书应当是无效协议。

二、四被告的第一组证据:证据2:收条(2009年5月17日胡爱英收到30000元的收条)证据力有重大瑕疵,且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首先,此收条形式上不合法。

1、收条是由被继承人的女儿周凯代为起草,周凯是该继承的直 1

接利害关系人,在代写收条时应当回避。

2、从四被告提供的签收条视频中可知,胡爱英签收条时只有几个被告在场,显示不出房间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且房间昏暗。胡爱英系1953年生,没有读过书,不识字(收条上明确显示胡爱英不会写字),再加上年事已高,所以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在不知道周凯所写收条的内容的情况下签字摁手印。

其次,收条内容与二七区人民法院第(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不符。

周庆贺自述此30000元是其四个女儿(本案被告)支付给胡爱英的养老金,与收条上显示的“房屋转让金”相矛盾,被告对同一份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作出不同的自述,存在信用瑕疵。

综上所述,收条不宜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三、四被告的第五组证据:证据1:遗嘱,不符合《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是无效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只有五种形式: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此遗嘱与被继承人周庆贺的签字笔迹不同,应该属于代书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此遗嘱代书人不明,又无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所以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四、关于被继承人周庆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

1、上述费用是被继承人四女儿应当承担的义务

作为被继承人周庆贺的女儿为父亲支付治病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去世后的丧葬费是法定的义务,也是儿女应尽的孝道。

2、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全部的费用是其代垫的

相关医疗费、丧葬费的发票、收据在谁的手中并不能证明费用就是由谁支付的,现实生活中在支付完毕拿到票据后,票据还可能由于很多原因流转的其他人手里,所以 “票据在谁的手中”不是“由谁支付的费用”的充分条件,这样的推理是不合法律逻辑的。

3、胡爱英支付能力有限,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

胡爱英系1953年生,年事已高,无工作,也无其他经济来源,而被继承人周庆贺有固定的退休金,且其四女儿都以成年且成家,从经济条件上来说理应多承担上述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胡爱英与被继承人周庆贺1999年10月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相互扶持度过了11年的晚年生活,对于老年人再婚,作为儿女应当更多支持,给老人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现在被继承人周庆贺去世,胡爱英作为其合法夫妻应当相应继承被继承人周庆贺的遗产,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朱军 律师

郭焕永律师

2011年 4月26日

第11篇:遗产继承申请书[推荐]

遗产继承申请书

声明人:

(男/女)

日出生。 身份证号: 现住址:

的(妻子/丈夫)于年月日因(病/其他) 死亡,死亡后遗留一处房产,此房位于林口县

,房屋面积:

平方米。我是其配偶,由于儿子

,女儿

四人均放弃继承权,而且无其他顺位继承人,所以由我全部继承以上房产。

声明人:

第12篇:遗产继承申请书格式

遗产继承申请书格式(精选多篇)

财产与遗产的继承

国贸0802学号0508109202朱燕娥

说婚姻是散文,是因为走进婚姻,你会发现,结婚很可能并没有当初想象的那么美好:不像诗歌永远澎湃着激情,不像小说常常趣味横生。走进婚姻,意味着告别了一个人的世界,建立起两个人的王国。可并不是每两个人的美好王国都会一年四季春暖花开,难免会有这样或是那样的山坡,阻止彼此的共进!

彼此不再爱是,就会有各种矛盾的产生,财产问题随之出现!接下来,就让我应用老师所教的法律知识班门弄斧一番,做些婚姻继承的案例分析,以为将来的婚姻做些铺垫吧!

就离婚方面财产分割继承。

随着我国婚姻法律的日益完善与和谐发展,各种曾经难以解答的婚姻问题渐渐明朗。维护了各个婚姻破碎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得到了社会各界人民的认可与支持。

例:离婚案一

齐家祖上的16张古画究竟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齐姚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齐某某与姚某某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与齐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1984年4月生育一子齐某斌。1994年3月,齐某某向姚某某提出离婚,姚不同意,齐遂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也达成了协议,但对齐某某祖上遗留的16幅古画的归属,发生争议,齐认为应归自己所有,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归自己一半。诉讼中,王某某和齐某斌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主张该古画是王某某和齐某斌的共同财产,理由是齐某某的父亲去世时留有口头遗嘱,所遗古画,

一半归王某某所有,一半归孙子齐某斌所有。

经过柯老师的婚姻继承法,我们可知这件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应该先分析产,后分割财产,即必须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开,然后才能进行分割。

本案中,齐父的口头遗嘱没有事实根据证明,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但由于这些古画是齐家祖传,可视为原为齐父和王某某共同共有,齐父死亡后,王某某享有一半,另一半应由齐某某和王某某各继承一半,即王某某拥有8幅,继承4幅,共12幅;齐某某继承4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关于继承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齐某某继承的4幅古画为齐某某与姚某某夫妻共同所有,姚某某主张分割共同共有部分,可分为2幅古画。

例:离婚案二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

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14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14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4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

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14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

3.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通过将案例结合上课时,从柯老师那所所学到的法律知识的分析,可得到大概的解答:

1.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

2.部分有效协议。因为协议损害了

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所以李某无权同意。那么协议中属于王小甲的那部分不动产协议无效。

3.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到期怠于履行的债务享有代位权,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车祸损害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因此不得行使代位权。

例:离婚案三

隐匿财产是否应予以返还?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共同购置,是共同财产,但被被告私自推走。被告李某对此不予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置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当然也

就无从分割。但是双方离婚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赵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摩托车一辆,并申请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该摩托车进行了查封。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证人证言和该摩托车的状况,认定该摩托车确系原告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用双方收入所购买的,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也承认了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鉴于被告隐匿财产、企图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剥夺了被告对大阳牌摩托车的分割权,依法判决该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就遗产方面的继承

目前我国的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等遗产方面法律的发展日趋完整,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减少纠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随着它的逐日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及它所涉及的领域日趋广泛,她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目前在婚姻家庭中涉及的公证主要包括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有效的避免了日后

产生纠纷的可能性,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例:死亡继承案一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

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的12间房屋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围绕这12间房屋,请问:

: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

:乙妻去世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各应得几间。

: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据查询得:>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经过分析,以及结合选修课上,柯老师所授知识,再根据>的规定可知:

1. 乙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各6间.1970年乙死亡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乙母,乙妻,丙.其6间各继承2间.

2.乙母1974年去世后,只有甲,乙有权继承她的遗产,而乙已去世后,丙代位继承.乙母继承乙的2间遗产由甲和丙继承,各继承1间.

3 .1975年乙妻去世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丙有权继承她的遗产.其6间由丙继承.乙妻继承乙的2间由丙再继承.

4 丙继承最多.继承乙的2间;代位继承乙母的1间;继承乙妻的8间共11

间.

死亡继承案二

范某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被告范某某与原告范某系父女关系,76岁的范某某是上海某电车公司退休职工。范某某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范某。2014年11月24日,其长子因原发性肝癌晚期广泛转移,入住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治疗。同年12

月19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范某,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姐姐。遗嘱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园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 2014年12月24日,长子病逝。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被告范某某将长子的骨灰带回海安后,还按旧俗操办了落葬仪式。事后,原、被告双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状告父亲范某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力。但是另查明,被告范某

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

庭审中,原告范某诉称,我大弟生前立有遗嘱一份,明确其遗产全部归我继承,但我父亲却拒绝承认该遗嘱的法律效力,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被告范某某辩称,我并不清楚我大儿子生前写遗嘱的事,尽管我大儿子死后无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我范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范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继承权;同时,该遗嘱既是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故请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庭审举证时,被告范某某申请了两证人到庭作证。一证人证明死者曾将后事托付给被告范某某料理,并证明死者生前和何某系同居关系。证人何某自述其与死者早已同居生活。

庭审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认遗嘱系其长子笔迹。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我国《继承法》而言,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四是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

原告范某系死者的姐姐,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其具备遗嘱继承的身份。死者所写书面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四个条件,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无效情形;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应依法确认遗嘱的效力。

被告范某某以当地农村习俗为由,要求死者遗产由其孙子继承的想法,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持。且被告范某某

未能提交其长子的遗书不是亲笔书写或书写时有违背自己意愿、不具备行为能力及遗嘱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其两个证人的证言亦不足以证明死者撤销或变更了自书遗嘱,且其

所述应由孙子继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认为该遗嘱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只要还没发生质变,婚姻的殿堂都是美丽的。但是,当量变发展到质变,和解得不到解决时,就是我们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刻了。家庭分解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大家分解的不愉快,但是有了各种家庭婚姻继承法律后,这一切都变得有法可依了,不再恐惧了。最后,通过选修柯老师的婚姻法,令我这学经管的学生法律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对婚姻方面知识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

遗产继承协议书

第一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第二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日期住址 第三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被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于一九年月 结婚的,第二继承人随母到吕家,当时是两周岁,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结婚后又生育一女孩,即第三继承人。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结婚后,于一九年建筑砖瓦结构房三间。于二0年月被继承人去世,但其遗产没有继承,第一继承人又与她人结婚。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三位继承人达成继承协议,内容如下:

一、三间房屋是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一间半房屋是被继承人遗产,另一间半房屋是第一继承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一间半房屋是遗产,依法应当由三位继承人均等继承。

三、第三继承人出具书面赠与协议,她依法继承的被继承人房屋的遗产份额,赠与第二继承人。所以,第二继

承人应继承一间房屋,第一继承人应继承半间房屋。三位继承人均同意。

四、第

一、二位继承人经过协商,确定被继承人的一间

半房屋归第一继承人,第一继承人给第二继承人一间房屋的价款。即一间半房屋两人商定价款时壹万伍千元整,所以一间房屋的价款第一继承人给第二继承人壹万元整,此继承事务完结。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后生效。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继承人

第二继承人

第三继承人

月年日

遗产继承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胡爱英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胡爱英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切实的考虑。

一、四被告的第一组证据:证据1“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书。

被继承人周庆贺的死亡时间是2014年11月30日,而本协议是在2014年5月17日签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胡爱英与四被告签订的放弃继承周庆贺房产的协议是在周庆贺死亡前年作出的,胡爱英在尚没有在继承权时处分继承权,显然是不合逻辑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此协议书应当是无效协议。

二、四被告的第一组证据:证据2:

收条证据力有重大瑕疵,且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首先,此收条形式上不合法。

1、收条是由被继承人的女儿周凯代为起草,周凯是该继承的直 1

接利害关系人,在代写收条时应当回避。

2、从四被告提供的签收条视频中可知,胡爱英签收条时只有几个被告在场,显示不出房间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且房间昏暗。胡爱英系1953年生,没有读过书,不识字,再加上年事已高,所以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在不知道周凯所写收条的内容的情况下签字摁手印。

其次,收条内容与二七区人民法院第二七民一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不符。

周庆贺自述此30000元是其四个女儿支付给胡爱英的养老金,与收条上显示的“房屋转让金”相矛盾,被告对同一份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作出不同的自述,存在信用瑕疵。

综上所述,收条不宜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三、四被告的第五组证据:证据1:遗嘱,不符合《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是无效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只有五种形式: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此遗嘱与被继承人周庆贺的签字笔迹不同,应该属于代书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此遗嘱代书人不明,又无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所以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四、关于被继承人周庆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

1、上述费用是被继承人四女儿应当承担的义务

作为被继承人周庆贺的女儿为父

亲支付治病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去世后的丧葬费是法定的义务,也是儿女应尽的孝道。

2、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全部的费用是其代垫的

相关医疗费、丧葬费的发票、收据在谁的手中并不能证明费用就是由谁支付的,现实生活中在支付完毕拿到票据后,票据还可能由于很多原因流转的其他人手里,所以 “票据在谁的手中”不是“由谁支付的费用”的充分条件,这样的推理是不合法律逻辑的。

3、胡爱英支付能力有限,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

胡爱英系1953年生,年事已高,无工作,也无其他经济来源,而被继承人周庆贺有固定的退休金,且其四女儿都以成年且成家,从经济条件上来说理应多承担上述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胡爱英与被继承人周庆贺1999年10月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相互扶持度过了11年的晚年生活,

对于老年人再婚,作为儿女应当更多支持,给老人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现在被继承人周庆贺去世,胡爱英作为其合法夫妻应当相应继承被继承人周庆贺的遗产,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朱军 律师

郭焕永律师

2014年 4月26日

遗产放弃继承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甲乙双方就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系 房产一套。位于济南市历下区 的子女,父母已逝,留下遗产 号,建筑面积 ㎡。 二.乙方确认放弃以上遗产的继承权,

甲方自愿支付给乙方人民 币 元整,作为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全部补偿。同时父亲 的后事由甲方负责处理包括购买墓地等事项,乙方不再负担费用。 乙方今后不能就该房产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补偿款支付时间的约定: 1.于 年 月 日,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 元整; 元。 2.过户手续全部办妥后 5 日内, 甲方付给乙方补偿金余额 五.在办理该房地产产权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及 公证费由甲方负责。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一份,办理公证和产权过户分别 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遗产继承的分割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

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13篇:如何写继承遗产委托书

遗产的继承是一种常见的现象,那么遗产继承委托书如何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遗产继承委托书的范本,欢迎大家参考。

遗产继承委托书(范本)

被继承人:

姓名 : 年龄 :

民族 : 住址:

被委托人:

姓名 : 年龄 :

民族 : 住址:

委托事项:

被继承人:xx

【拓展阅读】

放弃继承权需要书面说明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遗产继承委托书范本遗产继承委托书范本。

但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

2、一般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权具体的写法大致应包括:声明人的个人信息、与被继承人关系、放弃的遗产的相关信息。

3、例子

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住址:

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在 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如下遗产:

不动产需要写地址、房产证号等等。

动产钱就写具体金额、物品需要大致描述下:

我与被继承人为**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

特此声明

声明人:xx

见证人:xx

xxxx年xx月xx日

被委托人:xx

xxx年xx月xx日

第14篇:遗产继承委托书如何写

遗产的继承是一种常见的现象,那么遗产继承委托书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遗产继承委托书范本,欢迎大家参考。

遗产继承委托书(范本)

被继承人:

姓名 : 年龄 :

民族 : 住址:

被委托人:

姓名 : 年龄 :

民族 : 住址:

委托事项:

被继承人:xx

【拓展阅读】

放弃继承权需要书面说明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遗产继承委托书范本遗产继承委托书范本。

但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

2、一般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权具体的写法大致应包括:声明人的个人信息、与被继承人关系、放弃的遗产的相关信息。

3、例子

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住址:

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在 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如下遗产:

不动产需要写地址、房产证号等等。

动产钱就写具体金额、物品需要大致描述下

我与被继承人为**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遗产继承委托书范本申请书。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

特此声明

声明人:xx

见证人:xx

xxxx年xx月xx日

被委托人:xx

xxx年xx月xx日

第15篇: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

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

继承人:***,被继承人之母。

继承人:***,被继承人之妻。

继承人:***,被继承人之女。

继承人:***,被继承人之*。

被继承人***于*年*月*日不幸去世(意外身亡),留下**股票**股(去世当日市值**万元)、座落于某市某街某号的*平方房产*处(评估值**万元),存款*万元,价值*万元的家具及家

用电器。因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遗嘱,经协商,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

1、股票由**、**平均分配。

2、房产由**取得,**需向未取得房产的**、**、**各补偿**万元。

3、存款由**、**、**等*人平均分配,各得**万元。

4、家具及家用电器由**、**取得。

5、如有其他争议可通过协商处理。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协议人签字:

*********

二OO*年*月*日

第16篇: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 (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

住址)

被继承人 年 月 日在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永顺精神病院旁遗留有遗产,其为一宗土地的使用权。我是被继承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声明人:

声明地点:

年 月 日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遗产继承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以承认。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17篇:遗产继承协议书(吕)

遗产继承协议书

第一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第二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第三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被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于一九年月 结婚的,第二继承人随母到吕家,当时是两周岁,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结婚后又生育一女孩,即第三继承人。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结婚后,于一九年建筑砖瓦结构房三间。于二0年月被继承人去世,但其遗产没有继承,第一继承人又与她人结婚。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三位继承人达成继承协议,内容如下:

一、三间房屋是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一间半房屋是被继承人遗产,另一间半房屋是第一继承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一间半房屋是遗产,依法应当由三位继承人均等继承。

三、第三继承人出具书面赠与协议,她依法继承的被继承人房屋的遗产份额,赠与第二继承人。所以,第二继承人应继承一间房屋,第一继承人应继承半间房屋。三位继承人均同意。

四、第

一、二位继承人经过协商,确定被继承人的一间

半房屋归第一继承人,第一继承人给第二继承人一间房屋的价款。即一间半房屋两人商定价款时壹万伍千元整,所以一间房屋的价款第一继承人给第二继承人壹万元整,此继承事务完结。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后生效。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继承人

第二继承人

第三继承人

月年日

第18篇: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姓名: 身份证号:姓名: 身份证号:被继承人 芦义信(身份证号:110222301218101) 和 温荣芝(身份证号:1102223401051012) 分别于2002年8月 19日和2000年4月3日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在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李家史山村中街31号留有房屋五间。我们四姐妹是被继承人的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们四姐妹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姐妹四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们四人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同意卢宝生(被继承人之子)继承以上遗产,并同意鲁英(卢宝生之妻)户口落在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李家史山村中街31号。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第19篇:遗产继承协议书[优秀]

遗产继承协议书

遗产继承协议书最好还是请律师代书。要是真要自己写,下面提供这个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比较简单,你可以自己填充:

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

继承人:***,女,生于* 年*月*日, 被继承人之母,退休职工,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妻,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女, *校学生,现住*

遗产人(被继承人):***, 男,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在*地意外身亡。

我们是***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其法定继承人,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睦的原则,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的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女儿***放弃股票继承权。妻子***放弃股票继承权,同时将自己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赠予母亲***。即母亲***继承***全部的股票,并委托***(遗产人的弟弟)负责操作交易,转交母亲***。

2.母亲***放弃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遗产(房产,公司,存折等遗产),由妻子***和女儿***继承。

3.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作废。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四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第20篇:房屋继承

房屋继承

1) 业务名称定义

房屋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房屋转归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遗产房屋继承的形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遗赠等。

2) 业务办理流程

此类业务为一级办理业务,立等可取。

3) 负责科室

证件交易所

4) 办公地点(含房间号)

双榆树北里甲22号, 一层大厅

5) 咨询电话

82618228

6) 受理时限

立等可取

7)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8) 申请条件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了继承公证。

9) 申请表单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10) 收缴证件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不用提前领取;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4.继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详见“一般规定之当事人身份证明”;

5.遗赠继承须提交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海淀地税局办理;

6.多个人共同继承一套房屋的,应提交共有协议(原件),约定由何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何人持房屋共有权证;

7.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一般规定之委托及公证”;

8.楼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复印件一份(附表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附图中房产证号不复印;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附表的可不提交);

9.继承和赠与一并发生的提供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赠与人身份证复印件,详见“一般规定之当事人身份证明”;赠与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一般规定之委托及公证”;赠与部分的契税完税凭证;如果房屋属于房改房还要交土地出让金。

11) 输出表单

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

12) 税费

房证印花税:5元/本。

房屋遗产继承协议范文
《房屋遗产继承协议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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