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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26 08:36:35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股东身份证明

股东身份证明

任何权利均可通过各种形式来证明,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的,即为股东。股权证明形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一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司股东,下列证明形式均应一致: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第七,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在诉讼中,上述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提交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如果各种证明形式之间存在矛盾,法院应当从中寻求不同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的原则。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根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格的关系,我们可以初步认为:第一,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第二,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与股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的问题时有发生,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已经出资,并参加了股东会,分取了红利,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未变更。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该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常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我国《公司法》第

31、

36、1

34、1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从本质上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记录。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有学者指出:“股东名册虽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韩国学者李哲松也认为“股东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实体法上没有取得股份者,即使进行了名义更换,也不能取得股东权。”

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司法》本身寻找答案。但从公司法原理上说,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股东名册由公司保存,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即在无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凡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该公司股东,无需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第二,公司免责的功能,即公司在已尽保管、登记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可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者视为真实股东,并认定其红利分派请求权、表决权、新股认购权等权利;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真实股东,亦可免除公司的责任。第三,由于股东名册仅为公司的内部记录,非法定公示文件,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3、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由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对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是否系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正确看待工商登记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弄清其性质,即其到底是创设权利,还是证明权利?

工商登记属于商业登记之一种,根据商业登记理论,商业登记分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仅需具备四项条件,即可成立,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而且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以推断,第一,只有“股东发生变动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在前,工商登记在后,因此,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继受股东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非股权转让双方的义务。因此,尽管工商登记对于公司设立来说,系必要条件,属设权性登记;但其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对股东资格来说,仅具有证权性作用,而且不能反过来认为,未经工商登记即非股东。

综上可知,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对第三人产生登记对抗效力,工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工商登记来对抗其他人(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人之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行判断。

4、持股证明: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等

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136条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在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或股票,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在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合法时,即可以此确认其股东资格。

推荐第2篇: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指的是股东为企业的,是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是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是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是身份证复印件。

1、其后代按继承顺序继承其股权。

2、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指的是股东为企业的,是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是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是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是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法律常识:

公司设立引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与立法主旨

从公司发展史考察,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大体经历了从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到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的过程。我国公司法在修改前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

上采准则主义,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这是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时基于当时的背景采取的防止滥设公司的政策,其初衷是为了避免滥设公司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这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再采此种公司设立的立法例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严格的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尽管可以预防少数违法者的行为,却为多数投资者设立公司带来了不便,不利于鼓励交易,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由企业制度。

而且,以防止公司滥设作为公司法的立法主旨,必然会导致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增加,严重损害公司法的私法属性,使得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公司法修改以方便投资者设立公司的政策取代了防止滥设公司为主旨的立法政策,其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对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

不仅如此,在公司设立的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自由设立公司和方便设立公司的立法主旨。

例如,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降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又如,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再如,减少了公司设立条件中不必要的限制性内容,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等等。

推荐第3篇:7.股东身份证明

XX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身份证明

(全体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意:要粘贴,不是复印

(全体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全体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推荐第4篇:15、全体股东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

单位股东提供营业执照,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股东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为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或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股东公章和单位公章。

股东身份证明由股东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推荐第5篇:法人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全文]

法人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

注:

(1)(2)(3)(4)(5)

(附 后)

企业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股东签字,并署

明与原件一致;

事业法人股东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

事业法人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社团法人股东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社

团法人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民办非企业单位股东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推荐第6篇:身份证明

法人身份证明书

职务,

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7篇:身份证明

九类人员身份证明

兹有我村社(女/男)现年岁,身份证:,于年在修完三年制专科药学毕业。现回乡创业,从事养殖,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XX村村委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推荐第8篇:身份证明

证明

兹有我校学生XX,女,于2012年8月被我校录取,现就读于XXXX学院XXXXXX班(大专)。以上情况属实!

XXXXX

2012年12月4日

推荐第9篇: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张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系我公司员工,因丢失身份证,现前往贵处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特此证明!

公司2013年1月29日

推荐第10篇: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系湖北————人,2009年9月 被我 ————学院录取,现就读于我校机电工程学院机电一体化专业,现因身份证遗失,需参加英语四级考试(2010年06月19日)和湖北工业大学本科自考考试(2010年06月03.04日),无法及时补回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时间:年月日

第11篇:身份证明

0

兹证明,***,女/男,码:******************。此人为我单位正式员工,身份证丢失,现因出差乘车需要,特开此证明。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公司2013年2月20日

第12篇: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照片

粘贴处,性别:,学号:,身

系我院级专(照片上要份证号:盖系章)

业班学生,特此证明。 此证明仅用于年月日的考试。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系(公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

身份证明

,性别:,学号:,身份证号:系我院级专业班学生,特此证明。

此证明仅用于年月日的考试。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系(公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第13篇: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系我单位工作人员,在我单位任

职务。

特此证明

(盖章):

第14篇: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粘贴处

借款人

配偶或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

办公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单位:

办公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第15篇: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____________同志:在我单位任____________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年

第16篇:身份证明

证明

黄巧林 ,女,户口为农业户口,户口所在地为河铺镇许家宕村2组。该生学籍为我校九年级(4)班学生,学籍号112311008857,身份证号码为421123199801026420,该生户口薄登记用名黄亚红。

特此证明

罗田县双凤坳中学

2013年10月28

第17篇: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

(签章)

身份证号:

户籍地: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

户籍地:

话:***********

委托人证件影印本

受托人证件影印本

法律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现委托受托人在我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权限为:(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与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对于委托书来说,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18篇:身份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长期

姓名:性别:年龄:岁 职务:XXXX XXXXXX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XXXXXXX公司

日期: 2011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只可复印不可粘贴)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的同志为我公司办理在XXXXXXX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该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委托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手机):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陕西长和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期限: 2011年月日起至2011年月日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只可复印不可粘贴)

第19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同志

特此证明

附:该代表人住址:

电话: 在我单位任单位全称:职务。 (盖章)年月日

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代表人。

第20篇:怎样写身份证明

怎样写身份证明

证明

———同志性别—,———年—月—日出生,在————————工作,任————职务。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致

单位

时间

职证明兹证明XXX,男,于XX年X月X日出生,自XXXX年起至今在我公司任职,在我公司XX部门工作,年薪为人民币XXXX元。特此证明。XXXX有限公司XXXX年X月X日

!如果是投保人的名字写错(同音不同字)可以到客服做下变更,要本人拿身份证去办,就可以了。如果是被保险人的名字。就必须到公安部门开证明信,在带身份证到保险公司客服办理。也可以找保险代理人帮你做。

办理结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持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合影)、如离婚须持离婚证,双方到场,方可办理。(注有些地方需要婚检)如何办理结婚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继续追问:来自手机问问听说女方还要出示一张身份证明,就是所在地开出的盖着村章的证明书是真的吗?如果是,那个内容是什么?

补充回答:

额,是真的,你要上面写“我是男人”就行了。

呵呵,开个玩笑。很紧张吧,到时候只要跟着程序走就行了,不要紧张的,又不会不让你结婚。

xx,男,xx岁,系我村村民,其身份证于xx年xx月xx日因本人不慎丢失。特此证明。

新的下来,老的就没用了。

办理结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持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合影)、如离婚须持离婚证,双方到场,方可办理。(注有些地方需要婚检)如何办理结婚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股东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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