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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
XX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20XX年XX月XX日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XXXX,发票号码为XXXX,金额为XXXX元,税额为XX元,价税合计为XXX元。
贵公司在给我公司开具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由于XXXX错误,此份发票不符合我公司的开票要求,因此我公司拒收此份发票。此份发票我公司未进行认证。
特此证明。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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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
XXXXXXXXXXXX医院:
我公司(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于20XX年XX月XX日开具的壹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详情如下:
购货单位: XXXXXXXXXXXXXXX
发票代码: XXXXXXXXXXXX
发票张数:XX张
发票号为: XXXXXXXXXXX
发票总额:XXXXXX.00元。
发票内容:打印机XXXXXX台
由于交接原因,不慎将发票遗失,现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提供原始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壹份(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以供贵院作为会计核算凭证使用。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3篇: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
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
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黄陂区供电公司:
我公司(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贵公司(湖北省
电力公司武汉黄陂区供电公司)电力后,贵公司于2013年4月1
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票一张发票号码为02677133(不含税金额
42082.42元,税额7154.01元,总金额49236.43元。开票货物名称
为电力)。
我公司在接受票据时发现该发票购货单位误写为湖北弘毅钢
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而我公司全称为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现将4月份的发票退回,请贵公司予以冲红(后附开票资
料)。
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日
推荐第4篇:增值税发票退票证明
增值税发票退票证明
增值税发票退票证明
尊敬的客户,您好:
我公司近期收到国税发《2006》第156号文——“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附件)”,对增值税发票的退票做了严格规定,其中第十四至第十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跨月即不得作废),或者因销货退回发生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此发文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严格贯彻执行税法规定,保证双方利益及长期友好合作,今后如果发生因不可避免原因造成的增值税票退票问题,恳请贵公司到税务局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我方收到通知单即可办理退票。
前期部分发票因我公司已出票,为避免发票超过税务局规定的90天认证期,给贵公司造成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损失,恳请贵公司提前与我公司进入对账、结款流程为盼!
以上,谢谢合作!
问:我公司在1月份的时候给客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的发票,但由于票据不是十分清晰,2月份的时候客户将这张发票退回,为此我公司重新开具了一张新的增值税发票给这位客户,可当我公司将那张被退回的发票送去税务所作废时,税务所要求出具退票说明,我公司想咨询这种情况下,退票说明应该是由我公司出具还是由客户单位出具?
答:贵公司是1月开-增-值-税-发-票,2月退回,如果贵公司已经抄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已经产生,需要去税务所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资料包括:1,客户退回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2,客户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贵公司凭该《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如果客户已认证该增值税发票,则不得作废。
一、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不得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6号2006-10-17)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之规定,在开票有误的情况下,如果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则销售方可就所开具之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作废,否则,即不得作废。而贵公司开具之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开票日期为1月份,退回日期则为2月份,退票时间已经超过贵公司开票的当月,故,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废。
二、贵公司可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根据前述国税发156号文件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及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之规定,贵公司应要求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前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申请单》,并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通知单》,再凭该《通知单》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冲减其销项税额。
故,贵公司所称之“退票说明”若为前述《通知单》,则应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而不是由贵公司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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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证明
致**市国税局:
兹证明*********有限公司开具的如下增值税票:
增值税发票代码:
增值税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含税金额:
因为*******(如:单价有误)故我司退还原发票。
我司承诺此发票未认证抵扣,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2013-01-23
推荐第6篇: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证明
A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详情如下:
购货单位:B公司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货物数量发票金额发票税额
发票总额:
发票在送货途中丢失,此发票未认证未抵扣。
特此证明!
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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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给XXXXXX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详情如下:
购货单位: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
货物数量 :
发票金额 :
发票税额:
发票总额:
发票在邮寄途中丢失,此发票未认证未抵扣。
特此证明!
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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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拒收证明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3年3月6日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3300123140,发票号码为02350472,金额为28113.21元,税额为1686.79元,价税合计为29800元。
贵公司在给我公司开具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门前无法认证,显示解读密码错误。此份发票不符合我公司的开票要求,因此我公司拒收此发票。此份发票我公司未进行认证。 特此证明!
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6日
推荐第9篇: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
拒收证明
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2年2月26日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为,金额为¥,税额为:¥,价税合计¥。
贵公司在给我公司开具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单位处为空白,此发票不符合我公司的开票要求,因此我司拒收此发票。此份发票我公司未进行认证。
特此证明!
2013-10-08
石家庄XXXX有限公司
推荐第10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证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证明
X X X X XXXX 有限公司:
于2014年X月X日xxxxxxxxw有限公司给我司开具壹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详情如下:
购货单位:XXXXXXX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3304115XXXXX
发票张数:壹张
发票代码:33021311XX0
发票号码:0000000
发票总额:20000元
由于管理人员保管不慎,不小心将发票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和尚未抵扣,望贵公司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便于我公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XXXXXXX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0日
第11篇: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
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
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
拒收证明
XXX公司:
你好!贵公司于200X年X月X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XXXXX发票号为NOXXXXXXX价款元,税额元,金额元)有误,现我公司无法认证,现将此笔发票退回你公司.具体情况如下:(写明错误原因及正确开票资料:)特此证明,请速开具正确发票。XXXX公司(在上面盖章)年月日
拒收证明
**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我公司质量要求或者是因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误等等,特将部分发票退回,具体发票号及金额如下:
票号金额税额
合计
拒收单位***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9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拒收证明
××××××××××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年××月××日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为××××××××,金额为××××××.××元,税额为××××××.××元,价税合计为××××××.××元。
贵公司开具的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认证没有通过,未抵扣,因此我公司拒收此发票。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拒收证明
重庆XXX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最好写大写)份,发票代码为XXXXXX(发票左上角),发票号码为:XXXXXX(发票右上角),金额为XXXXX元,税额为XXXXX元,价税合计为XXXX元。贵公司在给我公司开具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我公司的开票资料误填为:~~~~~正确的XXX应为:~~~此份发票不符合我公司的开票要求,故我公司拒收此发票。此发票我公司未进行认证。
特此证明
重庆XXXX有限公司
2010.1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拒收证明
××××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年×月×日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11××××,发票号码为00××××××,金额为×××元,税额为×××元,价税合计为××××元。
贵公司在给我公司开具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货物(劳务)名称误填写为“×××”,正确的货物(劳务)名称应为“×××”。此份发票不符合我公司的开票要求,因此我公司拒收转载自xiexiebang.com,请保留此标记此发票。此份发票我公司未进行认证。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年×月×日
我是代理一个品牌的经销商,现在手上几张本应开给商场的税票,但是因为合同原因商场说开票信息与商场要求的不一致,这两个月我一直在处理合同这个问题,一不小心让税票过期了,总公司说让我找商场开据红字增值税发票才能冲销,可是商场只肯出据拒收证明,红字发票不肯开,现在这几张税票该如何处理呢?
第12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证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证明
X X X X 公司:
于2014年X月X日xxxxxxxxw公司给我司开具壹张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详情如下:
购货单位:XXXXXXX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3304115XXXXX
发票张数:壹张
发票代码:33021311XX0
发票号码:0000000
发票总额:20000元
由于管理人员保管不慎,不小心将发票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和尚未抵扣,望贵公司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便于我公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XXXXXXX有限公司
2014年6月30日
第13篇:增值税发票退票证明
退 票 证 明
XXXXXXXXXX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3年01月22日开具给我公司的发票代码:3200123140,发票号码:NO:15646285,价税合计为53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有误,故退回贵公司。
特此证明
XXXXXXX有限公司
2013年1月31日
第14篇:增值税发票退回证明
增值税发票退回证明
因xxxx有限公司把我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开错误,正确的应该是xxxxxx,,故退回原发票,需重开一张发票。
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类别代码:xxxxxx
发票号码为:xxxxxxx
特此证明。
xxxx有限公司
2012/12/24
第15篇:增值税发票退票证明
退票证明
(销售方公司名称):
贵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壹张(号码为XXXXXXXX价税合计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该票购买方税号有误(或其它原因),此发票本公司未认证,现予以退回。
以此证明!
购买方公司名称(加盖发票章)
XXXX年XX月XX日
第16篇: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认证,应提供:
销方“已抄税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存根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两份
关于补认证的申请,说明丢失原因并保证如果找到原件也不再认证,加盖公章,注说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要开具“已抄税证明单”,应提供:
加盖“已抄税”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份
携带企业公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1.需抛开税务机关繁琐的程序或想要避免罚款的单位。
2.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需避免登报处罚的单位。
3.增值税发票遗失且超过90天未认证的单位。
4.因保管不当等其他原因将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单位。
5.销货单位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给购货单位。
6.销货单位已经出具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但由于各种原因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不给予审核批准。
企业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丢失或被盗空白发票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报告以及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还要须在《办税园地》等税务报刊杂志上登报声明作废。
二、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处理。对丢失、损(撕)毁发票及虚报丢失发票,隐瞒案情,不主动报告等违章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后果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月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17篇: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事项,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彻底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对烦琐。因此,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也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第18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拒收证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拒收证明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XXXXXX,发票号码为XXXXX,金额总计为XXXX元,税额为XXXXXX元,价税合计为XXXXXX元。
贵公司在给我公司开具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发票抬头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及账号分别误填写为“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XXXXXX”“深圳市XXXXXXXXX 0755-XXXXX”、、“XXXXXXX支行
XXXXXXX”,正确的发票抬头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及账号分别应为“深圳市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支行
XXXXXXXX”此份发票不符合我公司的发票要求,因此我公司拒收此发票。此份发票我公司未进行认证。 特此证明!
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第19篇:增值税销方证明
说明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于2013年8月23日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31140;发票号码为09663248。因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输入错误,其错误内容为“纳税人识别号:441900692435020 ”;正确内容为“纳税人识别号:441900688601970”。且发票已经退回,现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013年11月12日
第20篇: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
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
淄博中矿汽车安全装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4年06月10日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3700133140,发票号码为09587361,金额为2564.10元,税额为435.90元,价税合计为3000.00元。
贵公司在给我公司开具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税号误填写为33048172361610822,正确应为330481723610822。此份发票不符合我公司的开票要求,因此我公司拒收此发票。此份发票我公司未进行认证。
特此证明!
(盖章)
海宁市周王庙陈岸汽车修配厂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