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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24 08:34:35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办理要求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扩展阅读]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

要求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符合条件的依据《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录入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还需要录入销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经办人、证明核销人和核销日期;办结核销。

推荐第2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提醒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续。

税交清后:(1

(2

(3盖章;

(4

(5)以上邮件如有一份丢失重新交税押金不退。备注:如有一份丢失从工程款内扣除

推荐第3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材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的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特别注意一下此处“外出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

办理外管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外出经营活动申请:此申请中需要注明在何时与何单位签定劳务合同,在何地施提供劳务,与何时完工,预计收入多少

6、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7、公章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营业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即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验证一下纳税主体的合法性,不是重新办理另一个税务登记。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情况。纳税人应持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一旦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

推荐第4篇: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流程图

(一) 综合业务一科办理流程

(二)税务所办理流程

二、工作任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综合业务一科登记受理岗发起流程并核销,在《外管证》上使用分局税务登记专用章。

沈阳市范围内跨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税务所或管理科的税收管理员涉税事项受理岗发起流程并核销,在《外管证》上使用税务所或管理科公章。

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应在当天予以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退还纳税人补正。应重点审核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外管证》的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属于国税局开具《外管证》范围的,应告知纳税人到国税局办理。符合开具外管证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并将审批后的相关信息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起流程或转综合业务科处理。税收管理员或综合业务一科受理人员要及时填写《核发外管证登记台账》,打印《外管证》一式四份及送达回证,交予纳税人三份,一份和纳税人附报资料留存;综合业务一科要按月将核发外省市外管证情况反馈给各科所,税收管理员要结合本科所外管证开具情况跟踪外出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完税和记账情况,特别是企业所得税补税情况。

三、税务文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副本,建筑安装施工合同或协议,印花税完税凭证。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登记受理岗或涉税事项受理岗在金税三期中进行核销,采取谁开具谁核销的原则。

3报验登记

一、流程图

二、工作任务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等事项,凡在大潘、新民屯税务所管辖范围内提供建筑劳务的,由两个税务所进行报验登记和反馈,在开发区税务所和管理科管辖范围内提供建筑劳务的,

由税务登记窗口进行报验登记和反馈。报验人员要建立《查验外管证台账》。

三、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合同或协议。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一、流程图

二、工作任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为方便纳税人,凡在大潘、新民屯税务所管辖范围内提供建筑劳务的,由两个税务所税收管理员的涉税事项受理岗受理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在开发区税务所和管理科管辖范围内提供建筑劳务的,由税务登记窗口登记受理岗受理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三、税务文书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四、报送资料

有关合同或协议、代开发票和完税证明。

推荐第5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填表说明

1、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2、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3、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

4、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推荐第6篇:9、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______税字()第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原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本表为A4竖式

推荐第7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情况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情况证明

阿克苏市国家税务局:

阿克苏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县支行,签订了更换安装ATM自动取款机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5000元(伍仟元整)。申请支付工程款,需要开具发票,请贵局予以办理为盼。

特此证明

阿克苏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4日

推荐第8篇:SB02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SB028(印刷版-不挂网)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外证〔〕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推荐第9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发布时间:2011-02-23 发布部门:科研所 字体: 【大】 【中】 【小】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符合条件的依据《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录入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还需要录入销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经办人、证明核销人和核销日期;办结核销。

3.资料归档

推荐第10篇: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3.资料归档

第11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这里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过税务登记后,如果有到外县(市)临时开辟营业地,纳税人就必须首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

其次,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营业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即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验证一下纳税主体的合法性,不是重新办理另一个税务登记。

最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情况。纳税人应持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一旦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办理要求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工作标准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3.资料归档

第12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跨区、县发生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区、县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应该在外出经营前向其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管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管理。

1、纳税人申请需提交资料:

(1)外出经营签订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书面申请书(加盖公章)

(4)按照要求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登记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复印件全部要求加盖公章)

2、《外管证》的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在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交回原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3、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以及复印件;

(2)《外管证》。

4、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在《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加盖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专用章。

第13篇:如何申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如何申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近日,一家建筑公司来电话咨询,2009年10月该公司在外市承揽了一项工程,工期大约5个月,准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该公司营业税是在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缴纳,他们询问应如何申请开具《外管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指办理具体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依照设置权限的规定,具体涉税事项应由哪级办理的,哪级税务机关就是主管税务机关。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对总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应当根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外出经营活动作出相关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企业所有应税所得纳入监控范围,企业申请开具《外管证》后,企业所得税可以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核算并申报缴纳。因此,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临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国税部门申请开具,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临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开具,即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分行业或项目),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及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如果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则分别向经营地国税、地税办理报验登记登记)。

同时纳税人还需注意的事项是: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注意:涉外经营的问题,涉外经营的首先要持相关资料到(所得税)税务主管部门开具《外经证》,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必须向先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如果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则分别向经营地国税、地税办理报验登记登记)。这样的话,其经营所得,可以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如果有效期届满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的话,还要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局办理延期手续。

在外地开票时会带征预缴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回来再同专管沟通下,可以抵减这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差额申报。

申请外经证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公章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外经证到期经营活动未结束的,需到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延期: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公章复印件2)原外经证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第14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到省外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天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原《外经证》(出省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

使用此纳税人编码。

备注: 纳税人首次基本信息登记后的纳税人编码全省通用,在省内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均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首次来粤经营的省外纳税人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时使用。再次来粤时,需

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原纳税人编码,不能重复索取纳税人编码。

2.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经证》(持有此证的省外纳税人提供);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备注:1.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间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前,应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项目结束。

填表说明

1.省外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省内纳税人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但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需持如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管证》(持有此证的省外纳税人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续期: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第15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编码 纳税人名称:

填写示范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编码 纳税人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公司

第16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需材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需材料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第17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祥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关留存,一份是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由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实签章后回注册登记地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备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第18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样版)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外证〔〕号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第19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操作手册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操作手册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增值税预缴申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不是跨区税源登记(比如在外县市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则属于跨区税源登记);

3.纳税人无逾期未核销的外经证;4.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1.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涉税办理——涉税办理事项——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2.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涉税办理——涉税办理事项——登记——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3.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我要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 4.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涉税办理——涉税办理事项——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5.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涉税办理——涉税办理事项——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四、操作步骤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登录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点击左侧“涉税办理”中的“涉税办理事项”菜单,选择“证明”,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页面。菜单位置如下图:

1. 填写表单

1.1.1填写外出经营地行政区域,合同对方纳税人信息,点击【确定】,进入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1.1.2根据申请表的内容,输入相关信息,按实际情况输入货物或服务名称;货物或服务名称总数应不少于一条;货物或服务名称可输入多条。

1.1.3上传附列资料,点击上传附列资料,选择需要上传的资料。

1.1.4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进入确认申请表页面,点击【返回】按钮则可以返回填写页面进行修改,点击【查看凭证】按钮则显示PDF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并使用CA签章成功,如图:

1.1.5使用CA签章加盖电子印章后,再点击【确定】按钮,如图所示:

1.1.6提交签章后的PDF表单,系统打开查看回执页面。如图:

1.1.7点击【打印回执】或【打印表单】按钮,可以打印对应的内容。

2.纳税人查看办结通知书 1.2.1税务人员审批通过且加盖CA签章后,纳税人在办税桌面的提醒事项中,能看到对应的办结通知书提醒记录,如图:

1.2.2点击【查看】按钮,即可查看PDF文档,如图所示:

2.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登录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点击左侧“涉税办理”中的“涉税办理事项”菜单,选择“登记”,选择“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表页面。菜单位置如下图:

1. 填写表单

2.1.1选择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编号后,点击【确定】,进入到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表 2.1.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表内容。 2.1.3上传附列资料,点击上传附列资料,选择需要上传的资料。

2.1.4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进入确认申请表页面,点击【返回】按钮则可以返回填写页面进行修改,点击【查看凭证】按钮则显示PDF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并使用CA签章成功,如图:

2.1.5使用CA签章加盖电子印章后,再点击【确定】按钮,如图所示:

2.1.6提交签章后的PDF表单,系统打开查看回执页面。如图:

2.1.7点击【打印回执】或【打印表单】按钮,可以打印对应的内容。

2.纳税人查看办结通知书 2.2.1税务人员审批通过且加盖CA签章后,纳税人在办税桌面的提醒事项中,能看到对应的办结通知书提醒记录,如图:

2.2.2点击【查看】按钮,即可查看PDF文档,如图所示:

3.增值税预缴申报

登录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点击左侧“申报纳税”中的“我要申报”菜单,选择“增值税预缴申报”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增值税预缴申报页面。菜单位置如下图:

1. 填写表单

3.1.1选择税款所属时期,核定信息,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到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1.2根据申实际情况填写表格内容。

3.1.3点击【申报】,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点击【暂存】,则保存当前的填写数据。注:暂存的数据只放在当前的电脑本地,如果换了一台电脑或换一个地方,则无法加载暂存的数据。

3.1.4点击【确认】按钮,提交成功;点击【返回】按钮,则返回修改填写的表数据,如图:

3.1.5点击【缴款】按钮,则进入缴款页面,进行缴款操作;点击【打印】按钮,可以打印对应的内容。如图:

2.纳税人查看申报成功提醒

3.2.1纳税人在办税桌面的提醒事项中,能看到对应的提醒记录,如图:

3.2.2点击【查看】按钮,即可查看提醒内容,如图所示: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登录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点击左侧“涉税办理”中的“涉税办理事项”菜单,选择“登记”,选择“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页面。菜单位置如下图:

1. 填写表单

4.1.1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点击【确定】,进入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 4.1.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内容。

4.1.3上传附列资料,点击上传附列资料,选择需要上传的资料。

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进入确认申请表页面,点击【返回】按钮则可以返回填写页面进行修改,点击【查看凭证】按钮则显示PDF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并使用CA签章成功,如图:

4.1.5使用CA签章加盖电子印章后,再点击【确定】按钮,如图所示:

4.1.6提交签章后的PDF表单,系统打开查看回执页面。如图:

4.1.7点击【打印回执】或【打印表单】按钮,可以打印对应的内容。

2.纳税人查看办结通知书 4.2.1税务人员审批通过且加盖CA签章后,纳税人在办税桌面的提醒事项中,能看到对应的办结通知书提醒记录,如图:

4.2.2点击【查看】按钮,即可查看PDF文档,如图所示: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登录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点击左侧“涉税办理”中的“涉税办理事项”菜单,选择“证明”,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选择页面。菜单位置如下图:

1.填写表单

5.1.1填写外出经营地行政区域,合同对方纳税人信息,点击【确定】,进入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申请表

5.1.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申请表。5.1.3上传附列资料,点击上传附列资料,选择需要上传的资料。

5.1.4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进入确认申请表页面,点击【返回】按钮则可以返回填写页面进行修改,点击【查看凭证】按钮则显示PDF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并使用CA签章成功,如图:

5.1.5使用CA签章加盖电子印章后,再点击【确定】按钮,如图所示:

5.1.6提交签章后的PDF表单,系统打开查看回执页面。如图:

5.1.7点击【打印回执】或【打印表单】按钮,可以打印对应的内容。

2.纳税人查看办结通知书 5.2.1税务人员审批通过且加盖CA签章后,纳税人在办税桌面的提醒事项中,能看到对应的办结通知书提醒记录,如图:

5.2.2点击【查看】按钮,即可查看PDF文档,如图所示: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外省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则需要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不需要做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2.纳税人开具省内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则需要做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不需要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3.做完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后,一定要退出重新登陆!重新登陆后,才能选择报验登记地!才能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4.纳税人开具外省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才需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本省的外省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会自动进行缴销的操作!

第20篇:1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本表为A4型竖式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______税字()第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原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本表为A4竖式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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