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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证明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3 06:04:21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所有权属证明

坐落于宝鸡市金台区长寿镇长青村的土地,土名纸坊头150号,用地面积1200平方米。该土地所有权归属宝鸡市金台区长寿镇长青村村民委员会,其土地使用权归属宝鸡市金台区长寿镇长青村大众浴池。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主任签名:

二O一四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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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证明(划拨1)

坐落于村村民小组的土地,土名,用地面积平方米(具体见签章认可的红线图),原用途为,现申请用途为用地。该土地权属属村村民小组,现村村民小组经集体讨论,同意将该地调拨给村村民委员会作以后该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村村民委员会,特此证明。

村民小组(盖章):

组长签名:xxx年月日

村民委员会(盖章):

主任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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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证明(划拨

1)

坐落于虎门镇ΧΧ村 南坊 村民小组的土地,土名禾口 ,用地面积17000平方米(具体见签章认可的红线图),原用途为耕地、渔塘等,现申请用途为 工业用地。该土地权属属ΧΧ村南坊村民小组,现ΧΧ村南坊村民小组经集体讨论,同意将该地调拨给ΧΧ村村民委员会作工业用地,以后该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ΧΧ村村民委员会,特此证明。

村民小组(盖章):

组长签名:谭ΧΧ二OO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村民委员会(盖章):

主任签名:陈ΧΧ

二OO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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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证明

那个不是个人有权利写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自己写的无效。单位的话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内容写就行了,把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四至、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写明白盖上土地局的章就行了。

根据土地性质的划分,可分为国家享有所有权土地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土地。

所以,对应的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属证书为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然了区别是在证书内容记载里有所区别的。

还有就是对应上述两种权属证书依法抵押后,所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其也应划作权属证书范畴,区别其使用者为抵押权人而已。

办理土地登记的原因: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进行登记、发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下情况须办理土地登记、出让、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办理初始登记;购商品房、房改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继承等要办理变更登记;抵押、出租要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证书的作用:

土地证书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要证件。

申办要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地籍调查—审核与公告—注册登记—核发(或变更)土地证书

1、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持证明申请人身份的合法证件(委托代理申请的,持代理授权书)到土地登记机关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权属来源及证明材料,主要有: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下发的用地文件、图件及其他资料;法院判决书、房产的赠与、继承、分割等有效证明;土地登记人员收取上述材料后,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2、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权属调查包括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认定土地权属界线、设立权属界让等内容。认定权属界线时,被调查宗地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相邻宗地权属人的法定代表应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地籍测量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第二步地籍勘丈。

3、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指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记、装簿、造册、缮证。

4、颁发土地证书:

权利人应携带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证书。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初始和变更登记个3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的,不含公告时间)

收费标准:

豫价房字第087号《关于发布土地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行政行为及收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推荐第5篇: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坐落于的土地(土地证编号:),用地面积平方米(具体见签章认可的红线图),用途为住宅用地。该土地上号地块及其附属房屋(房屋门牌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所有。现由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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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证明

项目名称:XXXXXXXXXXX煤矿首采区第一期临时用地项目坐落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XXX村的土地,土地面积为XXXX公顷。权属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

特此证明

签字:

东胜区XXXXXXX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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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本社区居委会居民(户主):xxx,身份证号:xxxxxxxxx,该宗地座落于xx镇xx社区辖区,土地面积:xxx平方米,宅基地面积:xxx平方米。宗地四至范围:

东至:xxx; 南至:xxx; 西至:公路、xxx; 北至:xxx; 的土地为该村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意见(印章): 镇政府意见(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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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明

兹证明沈文华为白城市吉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洮河农场村民,所占有土地为洮河农场土地,四至明确,界址清楚,面积无误,权属无争议。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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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明

安徽华邦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位于太和县旧县镇大张村委会刘新庄,因公司经营需要,承租太和县旧县镇双创园3000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属于苗圃基地,符合旧县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

太和县旧县镇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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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兹有元谋县元马镇张二村社区帕郎村村民黄起如,于一九九五年审批土地一宗作为宅基地用,经测会公司测量,面积为132平方米,从建房到现在没有扩建,四邻无争议,土地使用权为黄起如所有。

土地权属人:黄起如2011年8月15日

证明

兹有元谋县元马镇张二村社区帕郎村村民黄起如,与元集建(1995)字第102号土地权属人黄杞茹是同一个人。 特此证明

2011年8月15日

第11篇: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我们这要进行城镇地籍调查,未经登记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提供土地归属来源证明,我们属于未经登记的个人土地,请问要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可以包括哪些?因为已经居住20多年,老地契已经遗失,可以提供其他证明吗?

可以提供房产证、村委会证明等

一、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包括:出让、转让、赠与、继承、更正、异议、更名、更址、抵押、租赁、查封、预查封、用途变更、分割合并、权利证书补发或换发等

二、办理土地登记应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指模;

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具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以上材料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以上材料涉及共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各自提交。(如:抵押、租赁、共用宗地)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登记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4)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6)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使用权登记

(7)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8)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9)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0)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11)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2)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3)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14)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8)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9)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20)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2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22)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23)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24)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国土所将初审合格的有关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服务窗口后(属沙坪城区控制范围国有用地的,由用地者直接交服务窗口),由经办人员审查提交的资料,核对原始档案,之后由测绘地籍管理股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意见和依据,交测绘地籍管理股负责人审核,材料合格的报局领导审批,再由测绘地籍管理股进行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在承诺期限内交回服务窗口通知交费、领证;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注明欠缺材料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依据,退回土地登记发证窗口。

第12篇:土地权属

土地权属纠纷该有谁来断?

1986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决,若当时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土地确权要走那些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13篇:土地权属承诺书

承诺书

该土地开发工程加快我村向建设美好家园环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使涉及我村的土地开发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我村群众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项目涉及我村 的土地,同意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整。在土地权属调整工作中,我村将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自行召开村民大会商议决定,并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意愿确定决议事项。

二、我村同意项目实施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底,在施工期间不在项目区内从事任何活动,施工前项目区内建设的房屋,因施工需要致使部分群众利益受损的,我村不要施工单位和各级各部门承担责任。

三、在土地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村将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搞好项目建设,决不对施工作业进行阻碍和干扰。

四、如村民对工程建设有意见或建议,我村将集中村民的意见或建议后,由村干部或村民代表向村民委和工作组反映,不管反映的建议施工单位采纳与否,我村都将充分尊重县国土资源局的决定,决不以此为由干扰施工单位施工。

五、在土地权属调整工作中,如因我村对权属调整方案商议不定,致使土地权属调整不能顺利开展,影响到工程建设的,全部责任由我村自行承担。以上是我村全体村民的郑重承诺,全体村民将严格遵守此份承诺,保证土地开发项目稳步推进。

此承诺书一式五份,其中本村小组一份,村民委员会一份,市人民政府一份,县国土资源局一份,施工单位一份。

承诺人(村小组)签字(盖章):

年 月

第14篇:土地权属承诺书

承诺书

该土地开发工程加快我村向建设美好家园环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使涉及我村的土地开发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我村群众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项目涉及我村的土地,同意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整。在土地权属调整工作中,我村将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自行召开村民大会商议决定,并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意愿确定决议事项。

二、我村同意项目实施期为年月至年月底,在施工期间不在项目区内从事任何活动,施工前项目区内建设的房屋,因施工需要致使部分群众利益受损的,我村不要施工单位和各级各部门承担责任。

三、在土地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村将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搞好项目建设,决不对施工作业进行阻碍和干扰。

四、如村民对工程建设有意见或建议,我村将集中村民的意见或建议后,由村干部或村民代表向村民委和工作组反映,不管反映的建议施工单位采纳与否,我村都将充分尊重县国土资源局的决定,决不以此为由干扰施工单位施工。

五、在土地权属调整工作中,如因我村对权属调整方案商议不定,致使土地权属调整不能顺利开展,影响到工程建设的,全部责任由我村自行承担。

以上是我村全体村民的郑重承诺,全体村民将严格遵守此份承诺,保证土地开发项目稳步推进。

此承诺书一式五份,其中本村小组一份,村民委员会一份,市人民政府一份,县国土资源局一份,施工单位一份。

承诺人(村小组)签字(盖章):

年月

第15篇:土地权属费

土地权属调查

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单位宗地在 2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 100 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12.5 元(最高不超过 350 元)。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宗地 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 50 元,每超过于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20 元(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宗地 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 150 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12.5 元(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 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 6.5 元,每超过 50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15 元)。

5、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 100 元)。

收费依据:豫价房字[ 1993 ] 087 号

服务价格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对象批准机关及文号使用票据种类

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城镇土地使用者 行政性财政党政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700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1000元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4000元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30元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税费内容 凡是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应按规定交纳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纳税(费)环节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办理相关土地证书前向区、县国土房管局交纳。 收取标准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照以下各项标准收取,其中,地籍测绘费占50%,土地权属调查费占50%: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事业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征收:(1)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2)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地征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3)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地征收10元。 相关规定 1.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2.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以及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3.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相关土地行政主管机关签署意见,报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主管机关批准。 4.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法律依据 1.《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07/21;国土(籍)字(1990)第93号(相关法规5.49) 2.《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8/12/17;京价

房字(1998)第466号(相关法规4.30

税费5.5: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税费内容 凡是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应按规定交纳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纳税(费)环节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办理相关土地证书前向区、县国土房管局交纳。 收取标准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照以下各项标准收取,其中,地籍测绘费占50%,土地权属调查费占50%: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事业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征收:(1)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2)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地征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3)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地征收10元。 相关规定 1.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2.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以及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3.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相关土地行政主管机关签署意见,报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主管机关批准。 4.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法律依据 1.《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07/21;国土(籍)字(1990)第93号(相关法规5.49) 2.《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8/12/17;京价房字(1998)第466号(相关法规4.30)

备注: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含

土地权属调查费:党

政机关、团体土地使

用面积2000平方米

最高不超过700元

(含2000平方米)

依据:湘价费[2003]42号

土地权属调查费:全

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备注:用地2000平方米(含20002000平方米)200元/宗,以下每按实收取 超过 500平方米加收25元/每宗,平方米)200元/宗,以下每超过

按实收取

用地20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加收25元/宗,最高2000平方米)

不超过700元

依据:湘价费[2003]42号

备注:用地5000平方米(含5000

土地权属调查费:差

平方米)300元/宗,以下每超过

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用地在5000平方米

(含5000平方米)

依据:湘价费[2003]42号

备注: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

土地权属调查费:企

(含1000平方米)100元/宗,

业土地使用面积在

按实收取 以下每超过 500平方米加收25

1000平方米(含1000

平方米)

依据:湘价费[2003]42号

备注:用地1000平方米(含1000

土地权属调查费:自

平方米)100元/宗,以下每超过

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

单位用地1000平方

米(含1000平方米)

依据:湘价费[2003]42号

备注: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

土地权属调查费:城

镇居民住宅用地面积

在100平方米(含100

平方米)

按实收取 500平方米加收25元/宗,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元/宗,最高不超过4万元 按实收取 500平方米加收25元/宗,最高不超过4万元 100平方米)13元,以下每超过按实收取 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依据:湘价费[2003]42号

第16篇:土地权属登记

土地权属登记知识

一. 土地权属确认。

是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土地权利进行审查核实并向权利人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一种行政行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和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

二. 国有土地所有权确认。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确认,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四.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所有权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土地登记。

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土地坐落、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于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土地登记机关是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组织地籍调查,审核办理发证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和发证由国土资源部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接办理,国土资源部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依法监督、检查,对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进行裁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有权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收回。

六.初始土地登记。

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同一时间内对一定范围的全部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集中、统一的登记,因此,又称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是变更土地登记的基础,通过初始土地登记建立起来的辖区每宗土地的表、卡、证是以后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

七.变更土地登记。

是相对初始土地登记来讲的,是对初始登记完成之后,按照实际情况,对发生变化或新产生的土地权利内容进行的更正登记或新设登记。变更是初始登记的延续,是土地登记机关对个别宗地土地权属、用途等变化进行的及时登记,是随时的、经常性的,可以说,是对初始土地登记进行的补充或修正。《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八. 土地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

1、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权利及其来源等;

2、土地权利主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

3、土地权利客体,包括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和价格、使用年限等。土地登记的工作程序为: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审核标准;

4、注册登记;

5、颁发、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九.土地证书。

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土地证书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证书有四种:《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17篇:临时占地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复垦承诺书

临时占地申请

县国土局:

我公司因临时需要占用XX乡XXX村委集体土地XX亩,使用期限为XX年,期满后恢复原土地使用条件并交回村委会,现特申请给予办理临时占地手续; 特此申请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土地权属证明

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项目临时使用XX县XX乡XXXXXX村集体土地XX亩,该土地权属XX县XXX乡XXXXXXX村委集体所有。

XX县XXX乡XXXXXXXX村民委员会

日期: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承诺书

根据《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我单位承诺如下:

我单位因XXXXX项目建设,需使用XXXXXXXXXXXXXXX村的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地面积XX亩。我单位承诺只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从从事临时简易型的建筑不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我单位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在二个月内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临时用地时,我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的二十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本单位承诺不擅自改变用途,不转让、抵押、交换、租赁或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承诺单位(盖章):

第18篇: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

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05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008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0一二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第19篇: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甲村与乙村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甲村与乙村相邻,本着有利生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土地权属界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具体条文如下:

一、权属界线划定前有关问题的处理:

1、甲村在乙村和丙村交界处的荒地20晌,因地势低洼无法耕种,经协商归乙村所有。

2、甲村与乙村在101公路北侧耕地互相插花,经协商相互调换后耕种,以界沟表示。

二、界线划分协议

1宗地界址点、界址线说明:J1点位于坐标:X5080103.3 Y44567961.9;J2点位于甲村52号旱地地块东北角;J3点位于水渠与田埂延长线交叉点中;J1点-J2点-J3点均以田埂中为界;J4点位于水渠与乙村4号草地地类界线交叉中;J5点位于水渠三叉口中;J3点-J4点-J5点都以水渠中为界;J6点位于水渠拐点中;J7点位于水渠拐点中;J8点位于水渠与内图廓线交叉点中;J5点-J6点-J7点-J8点都以水渠中为界;J8-J1点以本图内图廓线为界。该宗地闭合。具体位置可见权属协议书附图。

2宗地界址点、界址线说明:。。。。。。

三、有关说明

第一号界桩,即J1,位于…;第二号界桩,位于…,第

三号界桩,位于…详细情况见界桩(界址点)成果表。

协议单位:甲村 (公章)代表:

(公章)代表: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乙村

第20篇: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xxx市华宁县xxx街道办

xxx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

权属调整报告

华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xxx市华宁县xxx街道办xxx土地

整治(补充耕地)项目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近年来,在上级部门关心指导下,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领导下,华宁县国土资源局着力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不断提高,耕地占补平衡顺利实现。华宁县xxx街道办xxx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以xxx市土地开发整理要求为指导,本着“既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利,避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促进社会稳定”的宗旨,将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为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产权保障,促进土地整治事业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现就华宁县实施xxx街道办xxx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权属调整专项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华宁县xxx街道办xxx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区位于华宁县xxx镇xxx村委会柒树林村民小组和东山林场境内,东经102°49´~103°09´、北纬23°59´~24°34´之间。项目区四至范围:东至五漩塘,南至脑包,西至新田到柒树林公路,北至

新田到柒树林公路。华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月组织上报了《华宁县青龙镇冲子河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可研报告》,申报项目建设总规模为44.68公顷(670.2亩),新增耕地23.6公顷(354亩)。xxx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5月下发文件《xxx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1年度第一批市级土地整洁(补充耕地)项目入库的通知》(玉国土资〔2011〕116号),批准项目入库,把xxx街道办xxx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纳入2011年度市级投资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下达计划面积44.68公顷,新增耕地23.6公顷,预算投资191.39万元。该项目于2011年12月7日进行公开招投标,2011年12月28日开工建设,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大力关心支持和指导帮助下,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街道、村、组及项目区群众积极参与配合下,工程实施进展顺利,项目于2012年10月16日竣工。

二、土地权属调整的指导思想

根据(国土资发〔2003〕287号)文件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有利于开展生产和规模经营,在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的前提下,坚持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权属调整工作。

三、权属调整的依据

我局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土地权属调整严格参照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两个文件执行,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坚持有利于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坚持“参与整理各方土地总面积基本不变的原则”。

四、权属调整情况

土地权属调整任务较繁重,在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开始前,我们认真制定权属调整方案,科学安排,精心策划,为圆满完成项目土地权属调整任务奠定基础。

(一)项目实施前权属情况。实施前土地类型:耕地面积39.44公顷,农村道路占地面积0.92公顷,田坎面积为12.47公顷,未利用面积为1.1公顷。项目区属xxx街道办xxx村委会柒树林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属清楚,无土地纠纷。

(二)项目实施后权属情况。项目实施后土地仍属xxx街道办xxx村委会柒树林村民小组所有,土地整理前后土地权属界限清楚、明晰、无争议,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调整,只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项目区土地权属单一,不存在村小组耕地交叉,实施后权属界线清楚,项目区外围界线四至清楚无争议,不需打散重新分配。

(三)权属调整情况。项目实施前,由柒树林村小组农户、群众代表、xxx村委会、xxx街道办、县国土局协同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对项目区范围内每一户耕地进行丈量登记。

项目竣工后,由县国土资源局、xxx街道办会同xxx村委会、柒树林村民小组组织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对平整的土地进行了准确、细致的测量和登记。经村民代表会协商,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了如下确认并调整。

1.因为项目实施前已经对原有耕地进行了丈量,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25.38公顷,在保证每一户农户原耕地面积的前提下,对剩余新增耕地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柒树林村民小组代表会,提出调整方案并严格实施。

2.xxx街道办xxx村委会,柒树林村民小组,根据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面积大小和土地归并结果,在项目区域内划分若干土地分配区。分配区的划分坚持“参与整理各方原有位置不变”的原则,参照土地质量评价结果,根据路渠等现状地物适当调整,确保每个所有者宗地数不变。

3.实施土地整理的地块,整理后农民原有承包耕地面积不得减少(扣除应分摊的新增路渠用地),但同一承包人若干地块时,面积小者应尽量向面积大者集中。

4.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农民或单位使用,也可实行招标承包,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

民和单位拥有优先承包权。

随着项目的竣工,土地权属调整工作也圆满结束,项目建设过程中,在xxx街道办、xxx村委员会和项目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和相关村民的积极配合下,权属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提前到位,措施得力,群众都很满意,没有出现权属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本村的稳定健康发展。

华宁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土地权属证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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