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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属证明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13 09:06:37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军人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证明

证明

某某部队:

兹有我单位 (岗位)部(姓名),前往贵部探亲系(姓名)家属,差旅费不予报销。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2014年3月20日

推荐第2篇:军人家属待遇

军人家属待遇

军人家属待遇(2010-10-27 12:29:30) 标签: 杂谈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所以理应对他们提供多方优待: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推荐第3篇:军人家属待遇

2017年军人家属待遇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3月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1、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军人家属的随军条件有何区别?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随军条件不同。

保持军地政策的一致性,按不同地区设置随军条件,向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倾斜。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

2、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是如何界定的?

1.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按照人事部、财政部2006年《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地区范围执行。

2.考虑西藏自治区的艰苦性和特殊性,这次调整明确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3.岛屿部队的界定,按照总后勤部2009年《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中明确的岛屿范围执行。

4.特殊岗位的界定,保持了与原政策的一致性,包括空勤干部,在舰、艇、船上服役的干部,在导弹、卫星试验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

3、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为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根据2015年7月四总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指出:配偶未随军又确在驻地长期工作生活的士官,可以同符合离队住宿条件的其他士官一样,在休息日、节假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4、针对随军家属具体的保障政策有哪些?

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军委总部分别制定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3.随迁子女可在军地园校入托入学;

4.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至700元基本生活补助,(2015年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5.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6.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7.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受100元夫妻分居补助。

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5、随军家属保险缴纳条件?

符合享受条件的情况有6种:

1、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2、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无收入的;

3、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5、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6、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军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6、随军未就业家属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三个部分。具体是:

1、基本生活补贴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划分,艰苦边远程度越高标准越高。

2、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地方时,国家按照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12%的总和计算给予补助,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并转移至地方社保经办机构。

3、医疗保险按照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1%标准按月缴费,国家按照同等数额予以补助,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7、如何解决好随军家属就业问题?

从实际情况看,随军家属依靠政府指令性安置越来越困难,就业主要方式是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放宽随军条件后,她们随军时年龄小了,就业竞争力提高了,有利于促进就业。新的随军政策出台后,需要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畅通社会就业渠道,提高就业安置率。借助地方政府实施“就业再就业工程”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主动创业。二是充分借助营区消费市场,吸纳更多的随军家属就业。一些部队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有效解决了部队部分随军家属的就业问题。这是个见效快、简便易行的好办法,总部将继续指导部队尤其是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做好这项工作。

8、如何解决好随军家属子女就学问题?

政策调整后增加的随军子女都处在幼儿教育阶段,军队现有幼儿园能够满足新增子女入园需求。考虑新增随军子女大多数在作战部队幼儿园,总部即将下发的《军队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十二五”工作规划》,对作战部队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作出规划和部署,为军人子女教育提供良好保障。

9、对新增随军家属的住房保障是如何考虑的?

随军政策调整后,全军新增住房需求共9万多套(2011年),拟采取全部新建公寓房保障的办法予以解决,总部已研究拟制了具体计划。

10、如何解决好随军家属的医疗保障问题?

新增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比照现行军人家属医疗保障政策给予保障。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指导军队各级做好新增随军家属医疗保障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配套工作,实力审核、医疗卡办理、体系划分、经费核拨等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11、军人家属随军报送材料要求及流程

注:以下内容以北京为例说明,各地可能略有所变动,请以当地实际要求为准)

一、随军报送材料要求

军官家属随军调京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随军人员家庭情况说明、军官证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家属随军调京材料诚信说明

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或养老保险对账单复印件、部队营房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调京人档案、信息数据

计划内统招统分毕业生,档案内必须要有毕业生登记表、派遣证、转正定级表

如果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登记表,工资表

学龄儿童转学需要准备的资料:

1、家长填写转学备案表;

2、转入学校的接收证明并到所在教育局盖章;

3、转出学校证明并到所在教育局盖章;

4、如果是小学生通常还要提供孩子的防疫证。

二、随军审批流程

以无业随军办理手续为例,工作随调不完全适用本情况。

首先,随军家属需要自去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开具一份无业证明并盖章,并准备个人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交由爱人转部队申报办理随军手续。

一) 办理落户手续流程

1、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并按上面打印的地址,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我当时去办理的时候派出所还要我去街道开一个准许迁出的证明,使得我又跑了一趟。拿着街道开的证明和准予迁入证明交由户籍科办理。

3、户籍科根据所交的材料会开具一份《户口迁移证》同时收回了我的户口页和原籍身份证。

4、下一步是在京落户,须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表、学历证书、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他的军官证原件,当时还要我的身份证可是我身份证已经被原籍收回去了,还好留了份复印件,很顺利的办理了落户手续,当时给了我新的户口本,身份证是半个月后领取的。

二)办理无业家属自谋职业补助的程序

首先是建档案,去户口所在地的职介中心的档案办理窗口,所需要的材料是:

1、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原件、复印件)

2、自己的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学籍档案

3、随军家属近期体检表(北京市二级以上医院)

4、外地户口为城镇户口进京的家属需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我原是农业户口,还需要原原户籍处提供农业户口证明。

5、随军家属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如随军家属本人已有档案,应直接将档案从原存放处调至现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

三)失业登记

1、建档一周后去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失业窗口办理失业登记

2、她会给你两张表格需要填,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二寸照片一张。办理后会有一个失业证。

3、同时办理提档手续(这是我的档案是在街道的)

4、填一份存档人员登记表,同时到办事处计生办窗口盖章。他会把存档人员登记表和档案全部给你。拿着这两份材料去职业办理存档手续(20号之后不办理)。

5、将档案存入职介后,会开具《存档合同书》

四)领取失业补助

1、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

3《存档合同书》

4、以随军家属姓名开户北京市地域内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

5、申请自谋职业的可以向部队索取“自谋职业协议书”,部队盖章、家属签字后,到当地的社保所的军嫂服务中心申请。

[2017年军人家属待遇]

推荐第4篇:家属证明

家属证明

兹证明女士( )

证件号码:身体健康有出行的能力。可参加旅行社线路旅游。旅游时间从 年月日至月日。直系亲属已详细了解旅行社对于此次活动的报名说明以及老人的参团旅游线路。如旅行途中遇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引发的问题。家属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提供医院健康证明 提供( ) 自愿不提供( )

家属签名 与参团人关系 家属身份证复印件

推荐第5篇: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3月12日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据悉,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后,全军近10万官兵将告别“牛郎织女”生活。

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建立于1963年,1991年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军事职业特点,给予军人的一项特殊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优待,对稳定部队、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促进部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是根据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发展形势,着眼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怀厚爱,体现了以人为本、向一线倾斜的特点。

据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放宽后,对住房保障、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部队管理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总部有关部门正加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办法。惠及广大官兵的大好事

“玉兔春合”,这句古老俗语如今将在更多军人家庭变成现实。兔年的这个春天,全军官兵迎来一桩喜事:军人家属随军政策降低了门槛,越来越多的军人家庭将结束“牛郎织女”生活,告别两地相思之苦,因家庭分居带来的诸多困难也将迎刃而解。对广大官兵而言,这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同时也标志着我军以人为本治军理念正深入人心,相信全军许多官兵的家庭幸福指数将因此而提升。

这次大幅度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是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需要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部队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怀厚爱,暖人心、鼓斗志、聚力量,必将对促进国防和军队科学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情况复杂,各级领导和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部队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和沟通,分轻重缓急,妥善解决好随军家属的住房保障、就业安置、无工作家属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把这件温暖官兵的好事办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官兵充分认清,受住房、就业等因素制约,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不可能同时都能到部队来。要站在部队建设的大局充分体谅组织的难处,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自觉服从部队安排,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的关怀厚爱,化为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的持久动力,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工作上,为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推荐第6篇:军人家属探亲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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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属探亲假规定

我们对年假、法定节假日这些跟我们切身利益相关的假期都很熟悉,但很多人并不了解探亲假是什么假期。它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可以享有的一个假期。其中包括了部队军人,那军人家属探亲假规定是怎样的?赢了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军队已婚干部探亲假规定:

1、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去探望爱人,每年由公家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爱人来队探望干部的每年可以来队一次,往返中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可由军队报销。夫妇都是军队人员,双方每年享受探亲待遇一次,车船费分别由所在单位报销。干部探亲假期为30天,其中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探亲假为40天。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车船费由公家报销;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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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的,车船费由公家报销。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车船费由公家报销。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型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往返车船费顺路的按最远点报销;不顺路的分别报销。干部的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大,并·般应存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二、军队未婚干部探亲假期规定:

1、探望父母的,每年由公家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假期为2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30天),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当年只报回家结婚的往返中船费,不再报销探亲的中船费。假期为30天,其爱人当年来队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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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部队报销1次。

3、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其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三、驻藏部队干部、志愿兵休假探亲规定

驻藏部队干部、士官休假探亲有以下规定:

1、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报销一次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2、未婚干部、士官每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3、夫妻均在西藏工作的部队干部每4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每年可安排到成都、兰州、两个休假,可报销一次(含同行的配偶及1名15周岁以下子女)拉萨至成都的往返飞机票或拉萨至兰州、西宁的地面往返交通费。列\"差旅费\"科目报销。

4、假期有关规定:以服现役(含参加革命下作)时间确定假期.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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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的为60天;满20年的为70天;满25年的为80天,驻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区的再增加20天。

5、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当年不探亲的,其探亲路费发放办法,按全军统一规定执行。

三、士官探亲休假规定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1、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2、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3、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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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休假时间规定:

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1、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3、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

4、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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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上述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上述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探亲休假审批规定

各级司令机关是士官探亲、休假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士官探亲、休假计划,督导所属部队抓好计划落实,办理士官探亲、休假的相关具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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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士官探亲,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并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二级以上士官探亲、休假,由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士官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事假的,其请假时间应当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本人当年12月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假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士官所在团(旅)以上单位自行解决。个人自愿放弃探亲、休假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士官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的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异地休假的相关费用自理。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的探亲假,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军队院校毕业士官学员以及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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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服役且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士官,以及军队派驻国外、境外执行任务的士官的探亲、休假,按照军队在关规定执行。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在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士官探亲、休假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士官的探亲、休假适用本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军人家属探亲假规定的具体内容。我们国家对于军人的探亲假有详细的规定。以已婚军官为例,已婚军官一年可以有一次探亲假,由军队报销往返车船费,或者也可以由其爱人到部队进行探亲,如果对方单位不能报销往返车船费,则由军队进行报销。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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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家属住房证明

家属住房证明

________同志,性别(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省______ 市______(县/区)_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_____村(居)委会。该同志从未买过商品房及经营性住房,在本村有农村自建房。

特此证明。

(街办盖章)村委会(公章)

年月日

推荐第8篇:误工证明、家属误工证明

误工证明

兹证明:系我单位正式职工,担任职务,月收入 人民币整;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因伤治疗,未到本单位上班,共计误工天,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上述期间工资总计为(小写:)人民币整。特此证明。

以上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事章或财务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务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属误工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系我单位正式职工,担任__________职务,月收入 人民币__________整;在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其__________受伤治疗在医院护理之,未到本单位上班,共计误工____天,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上述期间工资总计为________(小写:________)人民币整。特此证明。

以上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事章或财务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务人员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9篇:误工证明_家属误工证明

误工收入证明

兹证明:吴双全系我单位员工,月薪收入 人民币伍仟元_整,在本公司2014年2月12日晚,山源电器员工吕骏无理挑衅用笔砸其人,造成双方厮打。本公司员工头部受伤,两处伤口缝6针。,在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2月19日期间因伤治疗,遵医嘱休息一周,未到本单位上班,共计误工7天,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上述期间工资总计为壹仟壹佰陆拾陆元(小写:1166元)人民币整。特此证明。根据规定扣发其间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以上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恒进五金

单位公章:

日 期2014年2月20日

推荐第10篇:《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

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以下为《办法》全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1篇: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鲁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以往经验做法,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各驻鲁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各警备区(军分区)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驻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建立随军家属信息统计制度。省军区系统每半年统计一次随军家属基本信息、就业状况、培训需求等信息,建立随军家属信息库。军地双方及时沟通,共同做好信息共享、培训对接、就业安置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本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际维和、处突维稳、抢险救灾、护航等任务时所立军功视为战功的,由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认定。

第九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安置。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年度用编进人计划内,应当优先安排接收。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相关事业单位在用编进人计划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是事业单位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十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有接收任务的基层垂直管理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应当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商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驻地没有对口垂直管理单位的,由驻地人民政府统筹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不低于新招录职工数量2%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参照其原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专业、学历等情况,推荐至相应或相近的国有企业。

企业与接收的随军家属应当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集中的各警备区(军分区),要积极与驻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沟通,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驻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随军家属的年龄、文化、水平、技能特长、择业要求等情况建立专门的求职登记台账,实行分类管理,跟踪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驻地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相关情况,适时组织各类大中型企业和随军家属进行集中洽谈或开展送岗位到军营活动。随军家属比较集中的城市,应设立随军家属求职窗口,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无法安排的随军家属列入就业援助对象,给予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对就业困难随军家属通过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进行托底安置,确保其实现就业。省军区系统应做好相关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积极配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认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出租、出售。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将一定数量的摊位、商铺优先向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出租。

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

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依托当地定点培训机构具体实施。随军家属可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一条 部队和驻地人民政府应当对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部队应当按照军队批准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发放,享受范围、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地方生活补助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地方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驻军较多、随军家属较集中、就业安置任务较重的市和海岛县,由省民政厅研究提出意见,省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贴。

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有关情况由省军区系统和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确认,驻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地方生活补助。

未就业随军家属实现就业或者创业后,不再享受地方生活补助待遇;军队干部转业、退休或调离山东后,其未就业安置随军家属不再享受地方生活补助待遇。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在部队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与地方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军地双方应当共同部署、督办和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军地双方应当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双拥模范城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地区,其党委书记不能评为“党管武装好书记”。

第二十四条 驻鲁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第12篇:关于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详解

关于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详解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人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 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第13篇:军人家属随调有关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第54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发出报到通知。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8日 国拥[2006]4号 第十条: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转业军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有关安置政策得到落实;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

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第十六条:部队随迁随调家属,由调入地人事、劳动部门在半年内妥善安置。

云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7年12月17日 云拥[2007]2号 第五条: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5.1 随军家属得到妥善安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第三十九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

第14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印发《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待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实际举措,是服务部队、服务基层、服务官兵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队各级,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双方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积极主动地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支持和鼓励广大官兵及其家属立足本职,奋发进取,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中央军委

201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5篇: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印发《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待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实际举措,是服务部队、服务基层、服务官兵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队各级,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双方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积极主动地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支持和鼓励广大官兵及其家属立足本职,奋发进取,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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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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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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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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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军人家属抚恤金表待遇主要内容

2016年军人家属抚恤金表待遇主要内容(2)

2016年军人家属抚恤金表待遇主要内容(2)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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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17篇:军人家属抚恤金表待遇主要内容

2016年军人家属抚恤金表待遇主要内容(2)

2016年军人家属抚恤金表待遇主要内容(2)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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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18篇:入党党员家属证明

王宝,男,汉族,1972年2月 26日出生, 现为我街道居民,该同志在*,*期间没有参加,表现良好。未参加过法轮功,该同志思想进步,表现较好,家庭成员均无上述问题。

特此证明

黑山县八道壕镇新北社区支部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第19篇:入党家属证明[推荐]

贾佰成,男,汉族,现在河南省濮阳县郎中乡贾白邱村居住,1947年8月出生。群众,文化程度为初中,为贾庆林同志的父亲,现在家务农。

该同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良好的政治素养;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学习、工作勤奋努力,生活俭朴,表现良好,无不良纪录。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祝美莲,女,现在河南省濮阳县郎中乡贾白邱村

居住,1950年6月出生。群众,文化程度为小学,为贾庆林同志的母亲,现在家务农。

该同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坚决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和政策,为人忠厚老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踏实肯干、团结同志、无违规违纪行为,政治立场坚定,在历次运动中安分守己,没有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历史问题清楚。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证 明

黄用先,女,现在河南省濮阳县梁庄乡谷楼村

居住,1951年7月出生。群众,文化程度为小学,为贾庆林同志的岳母,现在家务农。

该同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坚决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和政策,为人忠厚老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踏实肯干、团结同志、无违规违纪行为,政治立场坚定,在历次运动中安分守己,没有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历史问题清楚。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证 明

祝文善,男,现在河南省濮阳县郎中乡祝大郭村居住,1948年6月出生。村支书,文化程度为初中,为贾庆林同志的舅父,现在家务农。

该同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人忠厚老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踏实肯干、团结同志、无违规违纪行为,政治立场坚定,在历次运动中安分守己,没有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历史问题清楚。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证 明

郭修省 ,男,现在河南省濮阳县梁庄乡谷楼村居住,1950年6月出生。群众,文化程度为小学,为贾庆林同志的岳父,现在已病故。

该同志在世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人忠厚老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踏实肯干、团结同志、无违规违纪行为,政治立场坚定,在历次运动中安分守己,没有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历史问题清楚。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篇2:入党亲属政审证明

证 明 xx,男(女),汉族,xx年xx月出生,中共党员,现工作于xxxxxxx。系xx同志xx(亲属关系)。

该同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解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严于律己,宽以待人,道德品质高尚,政治立场坚定,无任何犯罪前科和违法乱纪问题,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邪教组织,没有损害过群众利益,历史问题清楚。

特此证明!篇3:入党家属证明材料 (转载于:入党家属证明) 证明材料 篇4:入党父母政审证明

中共xxxx委员会: 收到贵处所发的函调证明材料信,现就xxx之父(母)xxx的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证明如下:

xxx的父亲xxx,现年xx岁,xx学历,xxx单位xx职务。 xxx同志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该同志现实表现好,品行端正,无不良习气,为人忠厚老实,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工作兢兢业业,勤奋努力,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同志在“文,革”期间,无政历问题;在“ba九”政治风,波期间,不参与动,乱活动;对“法,lun功”等反动组织态度鲜明,立场坚定不参与。除此之外,也无其他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x同志的政治审查是合格的。

特此证明 xxx党支部

xx年xx月xx日篇5:入党用证明材料范文(亲属) 证 明 ***,男,布依族,现在贵州省天柱县城关镇 ***村***组居住,年*月出生。群众,文化程度为中专,

为陈英华同志的妻弟,现在家务农。

该同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

理论水平,良好的政治素养;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学习、工作勤奋努力,生活俭

朴,表现良好,无不良纪录。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证 明 ***,男,现在贵州省天柱县城关镇***村***组

居住,*年*月出生。群众,文化程度为小学,为陈英

华同志的岳父,现在家务农。

该同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坚决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和政策,为人忠厚老实、遵纪守法,品行端

正、踏实肯干、团结同志、无违规违纪行为,政治立

场坚定,在历次运动中安分守己,没有做损害群众利

益的事,历史问题清楚。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证 明 **,女,现在贵州省天柱县城关镇***村***组

居住,195*年*月出生。群众,文化程度为小学,为陈 英华同志的岳母,现在家务农。 该同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坚决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和政策,为人忠厚老实、遵纪守法,品行端

正、踏实肯干、团结同志、无违规违纪行为,政治立

场坚定,在历次运动中安分守己,没有做损害群众利

益的事,历史问题清楚。

特此证明。

第20篇:党员家属政审证明

党员政审证明

XXX,男,X族,贫农,XX人,XXXX年XX月XX日生,XX年参加工作,XX文化程度,系XX工作人员。该同志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严于律己,宽以待人,道德品质高尚,政治立场坚定,未曾犯过政治错误,无违法违纪情况,未参加过“*”活动、未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未参加过八九**运动,历史问题清白。

XXX,女,XX族,贫农,XX人,XXXX年XX月XX日生,XX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系我XX家属。该同志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诚信经商,未犯过政治错误,无违法违纪情况,也未参加过“*”活动,未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未参加过八九**运动,历史问题清白。

特此证明

XX学校党支部

XXXX年XX月XX日

军人家属证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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