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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读后感(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7-30 08:36:48 来源:读后感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大自然的权利读后感

读《大自然的权利》有感

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美国学者,本书被称为环境伦理学新学科发展史研究的开山之作,可见本书的社会影响力之大。在本书中作者分区了两种环境保护的生态保护观念: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观和环境中心主义的生态观。作者首次区分了这两种看似相同实际上却有着不同意义的环境保护观点。

正如题目所述,大自然也有自己的权利,人类再讲自身权利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动物植物以及整个生态系统的权利。人类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样的大自然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

关于这两种不同的环境生态保护的观念。对于第一种观点: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观,意思就是认为人类有权享有大自然的一切,保护大自然是人类应该做的,它是以人类自身长远利益为出发,同时讲求人类与自然界的和谐。第二种观点:环境中心主义的生态观,作者由动植物角度出发,认为大自然固有的内在价值决定了它本身的存在权利,作为人类的我们没有理由滥用自然资源。

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20世纪60年代生态危机逐渐成为全球性课题。人们在开发利用资源的同时,也在寻求减少降低生态污染的方法,世界爱好环境的人们努力了很久,但是世界生态环境改善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甚至有些地区出现恶化的现象,南极臭氧层空洞的出现并扩大,南极的企鹅体内检测出含有重金属的痕迹,这些现象无不深刻的反映出:人类活动已经很大程度的影响了整个生态,甚至对大自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近十几年来,全世界各国人们很多都经历过洪水的袭击,非典的肆虐,各种流行性病毒的侵袭,这不仅对人类的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且对人类心灵造成了巨大的创伤,每当这时候就会有一些教会组织出现,他们打着各种各样的旗号引导人们,也有一些邪教组织滋生出来破坏原本就慌乱的社会环境。

生态问题的日益突出,人类社会与大自然矛盾的激化,使得一部分有思想的人重新考虑以现有的环境保护思想来指导目前的环境保护工作是不是真的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大自然的病症。

根据现有的认识,人们追求的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发展,并且仅是从人类自身的角度而考虑。人类的发展离不开大自然,人类所需的一切都来自于大自然。因此,以往的单纯以人类自身发展角度考虑的生态保护观念已经不

适合现有的状况。人类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环境保护只为自己的固有观念,尊重大自然应有的权利。

当今世界环境问题突出,人们过度的使用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既造成了资源浪费又污染了环境。煤、石油的使用,使得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急剧上升,温室效应越来越明显。全球气候变得不稳定,气候变暖使得南北两极冰川融化,动物的栖息地减少了,海平面上升了,岛国马尔代夫海平面一直在上升,国土面积日趋减少,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发展。在全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如何团结世界各国人民共同解决世界环境问题,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大事,但是当根据各国经济实力等指标制定出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国际法规之后,各国仍无法很好的完成任务。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大自然在人类面前没有拥有它应有的权利,是人类剥夺了大自然的权利。

人类在发展进步的同时,过多的考虑了自己的利益和当代人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给自己的子孙后代植下了罪恶的种子,留下了祸根。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论,那么,我们所做的一切努力——所有的生态保护行动、所有的绿色国际协定和为了签订新协定进行的无休无止的争论,都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地球和人类岌岌可危的命运,相反还会悲剧性地延误已经极其有限的拯救地球的时机。因此,在为了大自然权利的这一点上达成一致,摆脱人、民族、国家、地区利益对解决生态问题的重重羁绊,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一种合理的伦理关系,促使人承担起对自然的道德义务。

追忆近现代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给予尊重大自然的权利太少,虽然现在人类已经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同时也在积极的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做贡献。但是,人类总是从自身角度为出发点去保护生态环境,而各国的生态争端,垃圾处理问题,各国之间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合作方面却顾及不到大自然的权利。所以我们人类应该放弃争端,尊重大自然的权利,我们不应该因为自己种族的争端而干涉甚至剥夺大自然的权利。只有从根本上尊重大自然,大自然才能够反馈给人类好的结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自然的“病症”。

推荐第2篇:大自然的权利读后感

《大自然的权利》读后感

《大自然的权利》是罗德里克·纳什多年潜心研究的成果,可以称之为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史研究的开山之作。在书中,罗德里克区分并命名了两种看似相像实则完全不同的生态保护观念: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观和环境中心主义的生态观。罗德里克循着这两种生态观历史演绎的线索,梳理了近现代西方思想史。

《大自然的权利》导论部分概述了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精神以及西方文明扩展伦理关怀范围的逻辑过程。第一章追溯了环境伦理思想与天赋权利论之间的渊源关系,介绍了西方(主要是英国) 17 至19 世纪的环境伦理思想以及保护动物的仁慈主义运动。第二章探讨的是 19 世纪后期至 20 世纪初的环境伦理思想。第三章介绍了现代环境伦理学的产生过程,重点阐述了环境伦理学的创始人施韦泽和利奥波德的思想以及后人对于他们的思想的传播、普及和发展。第四章梳理了基督教的环境伦理思想,探讨了基督教的“绿色化”趋势。第五章详细介绍了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的环境伦理思想,说明了环境伦理学的“前卫”特征。第六章向人们展现的是当代的环境主义运动,以及这一运动对于人们的价值观念、社会生活、政治法律制度和现存经济秩序的冲击和影响。本书的最后部分说明了环境主义运动与废奴主义运动之间的相似性与合理性, 指出了环境主义运动的光明前景。

大家对于权利一词都不陌生,大家都竭尽全力去维护与争取自己的权利,甚至可以说大家都不会容许自己的权利被剥夺。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发展到现在,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人们的权利都受到了法律。在人类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同时,大自然的权利如何保障呢?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从而引出了保护大自然权利即如何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从生物学角度讲,人类是生物的一种,而生物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就如生物链中的两个环,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繁衍的物质基础;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这是人类与自然环境关系的两个方面,缺少一个就会给人类带来灾难,人类不能独立于大自然而存在。人类作为高度智慧的动物,应该做的是去探索自然,领悟自然来推动自身发展,而不是通过破坏自然来获取私利。打开心去欣赏自然、领悟自然,体会那种在自然中的渺小感,才能和自然融为一体,顺应自然的变化。

自 20 世纪 60 年代环境污染开始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课题以来,人们就在寻求疗救的药方。保护环境的各种法律和政策纷纷出台;制定更多的全球性环保条约, 也正在成为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识。然而,时至今日,全球环境日益恶化的总体趋势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地球的皮肤(植被)还在被大面积地撕毁,它的肌体还在被成片地掏空;河流正在变得浑浊不堪,湖面上漂浮着死亡的阴影; 我们那不会说话的动物兄弟正在荒凉的大地上呻吟, 在腐臭的污水中挣扎;植物正在浓烟滚滚的天空下枯萎,在污浊的空气中瑟瑟发抖;每个小时都有 1~3 个物种从我们的生命大家庭中消失。那曾具有多生多养能力的地球正变得越来越憔悴。

在这样严峻的现实面前,我们作为大自然中的一员,我们应该为保护大自然的权利做出最大的努力。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关键就在于保护环境。正如大家所知道的,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作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做好综合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协调好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保障大自然的权利。现在各个国家纷纷制定各种保护环境保护大自然的法律和政策,同时许多有识之士纷纷发起各种保护环境、保护自然的活动,通过媒体与他们身体力行来感应与号召全人类保护大自然。

我一直认为,环保是一种生活态度,一种生活方式,不是你向同伴炫耀的资本,不是扩大知名度的手段。大自然不是电脑里存的文档,删掉了还可以还原,大自然的很多东西是失去了就不会再出现的,大家应该珍惜并保护现在所拥有的,不要失去后才后悔。我们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当我们自己的权利被别人无理由或者自私地剥夺了,我们会默默忍受这份痛苦吗?同样,大自然的权利被人无情的剥夺之后,她会没有反应吗?答案显然是NO,大自然在用人类无法理解的方式,维护者自己的权利。正如人类所遭受的一些自然灾害,就是自然对于人类不合理的利用自然行为的警告。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会把环保思想贯彻到自己日常行为中,并带动身边的人一起加入保护环境、保护自然的大部队中。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同样,真正检验我们对环境的贡献不是言辞,而是行动。让我们行动起来吧!

推荐第3篇:《权利与相互依赖》读后感

《国家与市场》读书笔记

战后,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经济和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变得越来越密切。

但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政治和经济仍然彼此分离,各自孤立,难以充分阐明和解释许多重要的问题。到了20世纪60年代,欧美有些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开始对国际政治中的经济因素和世界经济中的政治因素给以越来越多的注意,并且努力把国际政治学和世界经济学结合起来,加强对国际关系的综合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得到引人注目的发展。在这批开创先河的学者中。著名的英国国际关系专家苏珊·斯特兰奇就是一个突出的代表。

在《国家与市场》中,斯特兰奇深入浅出的评价了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理论基础和主要流派的观点,特别是指出了联系性权利和结构性权利的区别,用四个基本结构——安全、生产、金融和知识,以及四个从属结构——运输、贸易、能源和福利这种新的模式综合分析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剖析国际上纷繁复杂的政治经济现象,比罗伯特·吉尔平等人的代表作更具理论概括功夫。

开场白中荒岛的故事所阐明的一个简单而又重要的观点是:我们必须首先考虑人类设法通过社会组织提供的基本价值观念,即财富、安全、自由和正义。接着我们可以认识到,不同的社会(或不同的时期相同的社会)在产生这每一种基本价值观念的同时,总是对四种价值观念作出不同的先后安排顺序。所有社会都需要生产食物、建筑住房和制造其它物质产品,但是有的社会最优先安排物质财富的生产。所有社会都需要很好的加以组织,以便使个人得到更大程度的安全,免受来自本国或国外其他人的暴力伤害和凌辱。但是有的国家把秩序和安全放在第一位。事实上,社会有组织的生活比个人孤立地生活更具有这两大优点,正是在于与其他人的联系可能增加财富和个人安全。不管怎样,社会组织的确带来了对自由的若干选择,即带来了个人的选择权;因此一旦有了社会,就要作出安排,为个人或集团提供一些财富,一些安全,一些选择的自由和一些公正。因此,在不同的基本价值观念的组合比例方面,各个社会是有区别的。 如果不仔细观察经济生活中权利的作用 ,就不可能学好国际政治经济学,在各自对四种基本社会价值观念作出轻重缓急顺序的安排方面是大相径庭的。不同制度反映出财富、秩序、公正和自由四种观念不同的比例组合。从根本上说,决定这种组合的性质的是权利问题。

正是权利决定了权威和市场的关系。除非施展权利和拥有权威的人的允许,市场不可能在政治经济功能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私营市场经济和国营统治经济之间的差别不仅在于政府给予市场经营者自由的程度,而且在于市场运转所处的环境。这种环境也反映了权利的分配。不管环境可靠不可靠,稳定不稳定,或者是繁荣还是萧条,都反映了拥有权威的人所作出的一系列的决策。因此,不仅权威对市场的直接权利至关重要。而且权威对市场运转的环境或周围条件的间接影响也至关重要。

该书认为,在政治经济中使用的权利有两种——结构性权力和联系性权力,但是,世界体系里国家之间和降级企业之间正在进行的竞赛中,结构性权力越来越比联系性权力重要。按照现实主义者作者在国际关系教科书的传统说法,联系性权力就是甲靠权力使乙去做它本来不愿做的事。1940年,德国靠联系性权力迫使瑞典允许德国军队穿过它的“中立”领土。美国凭借它对巴拿马的联系性权力支配了巴拿马运河的航行条件。另一方面,结构性权力是形成和决定全球各种政治经济结构的权力,其他国家及其政治机构、经济企业、科学家和别的专业人员,都不得不在这些结构中活动。结构性权力不只是指确定议事日程或“设计”包含了支配国际经济关系的惯例和规则的国际机制。这是结构性权力的一个方面,但不是全部。美国的结构性权力对小麦和玉米交易的影响使得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套头交易,即使苏联购买粮食,也会采取这种方式。伦敦的“劳埃德”是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个权威机构,它允许小保险商或承保人把大风险“卖给”再大的保险商,从而使该体系的运营以完全能承担和管理大风险的大国和大保险商为中心。需要保险的人必须照此办理。简而言之,结构向权力就是决定办事方法的权力,就是构造国与国之间关系、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或国家与公司企业之间关系框架的权力。如果有一方在相互关系中也能决定周围的结构,那么各方在相互关系中的相对权力就会增大或减小。

结构性权力不只存在于单一的结构中,而是存在于四个各不相同但互有联系的结构中。其设计的图像是一个有四个面的棱锥体或四面体的,每个面都与其它三个面接触,并且依靠它们才在这个棱锥体中占有一席之地——对安全的控制、对生产的控制、对信贷的控制以及对知识、信仰和思想的控制。因此,结构性权力存在于能够控制人们的安全的人那里落叶存在于能够决定和支配商品和劳务生产方式的人那里。第

三,结构性权力存在于——至少在所有发达国家,不管是国家资本主义,私人资本主义或者两个人的混合——能够控制信贷供应和分配的人那里。第四,掌握知识、能够全部或局部的限制或决定获得知识的条件那些人,也可运用结构性权力。

结构性权力的四个来源:

一, 只要暴力冲突的可能性威胁着个人的安全,为别人提供免受威胁的保护手段的人,就能在食品分配或司法等非安全事务方面使用权力。对安全的威胁越大,人们愿意付出的代价越高,接受提供保护的防御力量本身将会对它所保护的人带来另一种威胁的风险也越大。就国家而言,感到自己既不安全,把自己看作向现存秩序及当时本地区流行的意识形态挑战的“革命”国家,十分不愿意付出代价并接受军事政府和诸如秘密警察之类“国家安全”力量的统治的风险。政治经济学中的安全结构就是由于某些人为另一些人提供安全防务而形成的一种权力框架。保护者,即提供安全的人,获得某种权力,使他们得以决定,也许还能限制其他人面临的选择范围。在运用这种权力时,提供安全的人也为自己在财富的生产或消费方面取得了特惠,并在社会关系中取得了特权。因此,安全结构必然会对经济中谁得到什么产生什么影响。谁也不能忽视安全结构。

二, 生产结构可以定义为决定生产什么,由谁生产什么、为谁生产,用什么生产和按照什么条件生产等各种安排的总和。生产结构涉及参加劳动的人们和他们通过劳动创造的财富。它们可以得到畜力或机器的帮助。他们的努力也许会得到慷慨的大自然的辅佐。但是生产结构主要涉及劳动者如何组织起来和他们正在生产什么。在政治经济学中,生产结构就是什么创造了财富。

三, 在国际政治经济学中,权力是掌握在能够提供安全或拒绝提供安全的人的手里,也掌握在设法通过生产创造财富的人手里,但是除了前面提到的安全和生产结构外,还有金融结构。它与这两种结构同样重要。发放信贷的权力意味着有权允许或不让别人获得今天花费、明天偿付的机会,意味着让别人运用购买力去影响产品市场。也意味着有权控制或滥用作为信贷记账单位的货币,从而影响以其它货币为单位提供信贷时的汇率。因此,金融结构实际上有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它不仅包括信贷得以建立的政治经济结构,而且包含货币体系或确定作为信贷记账单位的不同货币体系。因此,金融结构可以定义为支配信贷的可货性的各种安排与决定各国货币之间交换条件的所有要素的总和。

四, 知识结构所衍生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在国际政治经济学中,虽然它与其它三种结构衍生的力量同样重要,但还未得到充分了解。知识也是权力,谁能够获得知识,并且能不让别人接触他们所尊重和寻求的某种知识,谁能够控制知识的传播的渠道,谁就可以利用这种非常特殊的结构性权力。

下面的四章论述了刺激权力结构——运输、贸易、能源、福利。

例子:1948年,美国刚刚在欧洲显示出它的常规力量比除苏联以外任何其它欧洲国家都强大,。在广岛和长崎,美国显示出它的常规力量胜过苏联和所有的其它国家,以为它暂时垄断了具有大规模破坏力的原子武器。但是这种战略力量不足以使经济生活的车轮重新在西欧转动起来。如果没有生产能力供应食物和资本品以复兴欧洲工业,如果没有金融力量和普遍接受的美元提供信贷,美国就不不可能对马歇尔计划受援国使用权力。美国的结构性权利也不是建立在安全结构、生产结构和金融结构主宰的基础上。美国以外的国家相信,美国全心全意的要利用自己的权力为本国人民和别国人民创造一个比较美好的战后世界,这种想法加强了美国的权威性。

推荐第4篇:《异端的权利》读后感

《异端的权利》(生活在迫害年代)【奥】斯蒂芬.茨威格著

刚看完了这本书,感想颇多,《异端的权利》读后感。简单的介绍一下\"背景\"。

1553年10月,因反对\"三位一体\"的教诲,在加尔文(日内瓦新教教派领袖)的操纵下,塞尔维特在火刑柱上被活活烧死。

中世纪的三百年间,以\"异端\"为名,近一百万人像塞尔维特一样经受了暴虐的火刑,在灰烬中竖起了一座座焦炭状的\"雕塑\"。

热爱自由,就得为自由付出超乎想象的代价。因此,选择\"异端\"的身份,本身就是英雄之举。就像布鲁诺(因赞成日心说)被烧死之前对刽子手说的那样:\"你们宣布对我的判决时所感到的恐惧,也许比我这个被判决者更为强烈。\"一切光荣,最终也必将归于\"异端\"。

加尔文要把日内瓦建成符合上帝理想的国家,它一尘不染,没有腐败、混乱、犯罪,为了彻底压制人类的个性、冲动和欲望,加尔文创造了著名的\"教规\"。从此,生命的自由和快乐在日内瓦的生活中消失了。

人们在加尔文教义的影响下,冲进教堂,破坏圣像,摧毁雕塑。

专制统治的开端总是由一个理想或一个信念的实现而引起的。那些致力于实现理想的人往往会把自己的观念强加到理想上,赋予它鲜明的个人色彩。

加尔文本身也曾是个受到天主教迫害的新教传教士,他也曾大声疾呼过要进行宗教改革,也呼唤过反对宗教迫害,但是当他在新教占统治地位的日内瓦取得绝对的统治权后,他自己则变成了\"异端\"的迫害者,其做法甚至比旧的迫害者更甚。

中世纪的欧洲,人们除了接受世俗政权的统治外,还要受到宗教法庭的迫害,宗教法庭把在教义上与自己有不同见解的人称之为\"异端\",更有甚者,他们可以任意地指认别人为\"妖女\",然后把这些\"妖女\"送上火刑柱。

也许是这样的压迫太残酷了,欧洲人对于自由的向往更为强烈,有些人甚至被送上了火刑柱也不改变自己的信仰。

在那个让人窒息的年代,有一个勇敢的战士卡斯特里奥不畏火刑勇敢地揭露了加尔文的罪行。

\"仅仅是由于某种错觉的驱使,千千万万的无辜者就惨遭迫害,在无视法律存在的情况下,他们被绞死、被淹死、被烧死,读后感《《异端的权利》读后感》。 可是,事实上,他们根本没有触犯过什么上帝的旨意或是国家的法律,其言行也与同时代的人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除了在无法触摸的意识形态方面与主流思想有些差别外。

一个人有独立自由的思想并不是一种罪过,更不能以此作为对他进行迫害的借口。\"

卡斯特里奥始终坚持认为真理与正义在他这一边,他勇敢地面对着死亡与酷刑的威胁,对日内瓦的统治者加尔文进行了道义上的审判。

历史最终也无情的抛弃了加尔文及加尔文教义,现在的日内瓦竖起了一座塞尔维特的雕像以纪念那些受到宗教迫害的人们,这也是对加尔文罪行的控诉。

历史有时候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我们也有过疯狂的\"*\"时期,人们在批判\"封\"\"资\"\"修\"口号下,把许多历史文物付之一炬,好像古人就应该按照马克思主义去做一样,可是这种观点本身就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因为那个时候根本就没有马克思主义。

谁要是穿着漂亮一点就是资产阶级思想,好像人们劳动创造就是为了过清教徒式的生活。

最最可怕的就是文字狱,记得当年姚文元有篇文章《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把《海瑞罢官》这出戏说成是为彭德怀翻案,就是这篇文章将三个国宝级人物吴晗、邓拓、廖末沙打入了十八层地狱让他们含冤而死。

咱们姑且不论这出戏是不是为彭德怀翻案,就便是为彭德怀鸣不平又有何不可?

当一个社会只能有一个主义、一种思想、并且不能有任何不同声音的时候,这样的社会无疑是专制的;是向中世纪倒退的;也是不人道的。在似是而非的说教下,上至国家主席、开国元帅,下至平民百姓,许多人被无辜迫害致死,就是他们死了,我们也不知道他们到底犯了什么罪,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人们一个个都是没有独立思想的人。

人们有时在面对强大的思想控制面前往往采取放弃自己独立思想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甘愿成为思想上的矮子,精神上的\"懒人\",这样的社会是不可能进步的。

现在来看看这幅\"*\"时期批斗大会的照片,两个彪形大汉把一个赢弱的女子反拧胳膊站在台阶前批斗,这是多么残暴的甚至是有些流氓似的下作的行为,它就这样以革命的名义发生了。据说这个批斗大会有三十万人之巨,却没有一个人有罪恶感,这就是我们民族的悲哀,由于我们没有了自己独立的思想,连简单的辨别是非的能力都丧失了。

在\"*\"时期也有几个像张志新、遇罗克这样的小人物,敢于说出他们不同的观点,可是他们却显得那样的渺小,那样的无助,最后他们只能用生命维护了自己的尊严。

我们无论如何不能让\"*\"式的悲剧重演,这是我们的责任。

推荐第5篇:权利与繁荣读后感

工商管理实验版32010021203陈凯妍权利与繁荣读后感

美国马里兰大学已故教授曼瑟尔·奥尔森的政治经济学经典著作《权力与繁荣》将“权力”与“繁荣”这两个人们通常不会联系在一起的词结合起来,人们通常并不重视二者间的关系,但奥尔森通过举例论证了权利是繁荣的基础,繁荣反过来影响权力。前言中对不发达国家经济和政府的解释很好的体现了这一关系:“贫困社会的最大挑战不是资源的缺乏,而是它很难组织大规模的活动,特别是政府活动......不管在发达国家存在什么样的最优政府角色,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角色相比而言是更小的。”我认为奥尔森通过对国家权力机构和国民经济的研究,找到了决定国家经济兴衰的原因,他认为经济的成功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清晰界定财产权力和公正的契约执行,二是没有掠夺行为。即政府的制度和经济政策的强力程度能否限制掠夺行为发生。只有能够提供持续服务和正确经济制度的政府才能使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单一的依靠市场调节或依靠政府调节都无法使国家兴旺发达。奥尔森将社会划分为两种类型:创造型社会和掠夺型社会。当权力机构的政策能够激励人们通过生产来获得个人收益时,这个社会就是创造型的;反之,当权力机构的政策使人们对个人努力的回报不断地感到失望,从而倾向于“抢夺”财富而非生产财富时,这个社会就是掠夺型的。我认为当代政府和社会偏向于掠夺型,因为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大多数人创造的财富被小部分人占有,同时物价上涨过快,使得劳动阶级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没有工作动力。无法促进社会进步升级国家繁荣昌盛。

第一章这样描述权力:“权力----不仅仅只限于政府的权力----是能够产生强制性服从的能力,因此它和强制性的权威以及施加压制的能力有关。”并用罪犯和黑帮的例子来诠释强制性权力和自利行为。奥尔森用流动性匪帮和固定性匪帮来类比狭隘利益与共容利益,在一个充满流动性匪帮的社会里,居民由于怕被抢劫一空,没有动力进行生产和积累,这样长期下去,流动性匪帮将没有东西可以供盗窃。而对一个人口稠密社区的固定匪帮来说,由于他掌控了整个区域所有的犯罪活动,他将能够从安居乐业的社区环境中获利:犯罪活动越少,社区经济越繁荣,固定匪帮获取社区总收入的部分越大,收取的保护费越多。这种保护费我认为某种意义上是变相的税收,通过这种变相税收,无形当中与居民有了共容性利益的关系,这会促使他们会积极为当地居民创造一个和平的词序和提供公共物品,防止其他劫匪的出现,以保证居民生产的积极性并为以后能长期获得收入打下好的基础。固定性匪帮的持续性掠夺比无政府状态下的流动性的匪帮更好,因为居民和固定匪帮形成了共容利益,而共荣利益的作用在于给予所涉及的人以刺激,诱使他们关心全社会的长期稳定增长。然后奥尔森将固定性匪帮的作用等同于政府在社会中的作用。因此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武断地认为独裁政府不利于经济增长的观点是错误的,一个理性,自利的独裁者在共容性利益下也会界定产权,提供公共物品,确定最优税率。总之作者认为不是各种市场中的问题都可以仅仅通过期待公平交易解决,或曰公平交易有赖于权力的制约。

作者还讨论了民主的起源,认为民主发生的情况往往是历史上的一些特例,一个社会不能形成一个赢家通吃的局面,几股势力需要达成对权力的分享。作者假设专制君主总是抱有长远的观点的,而且其臣民也相信主子会一直这样做。这个假设赋予专制君主稳定的共容利益,使得他限制自己的窃税率。虽然专制者的共容利益驱使他提供可以增加其领地产量的公共物品,但是他这么做只是为了扩大他从社会中攫取的纯收益。因此,专制者获得的收入源于昂贵的代价,即通过很高的再分配比例将其臣民的收入转到自己手中。虽然民主统治与专制统治一样都拥有社会的共容利益,因为他们都控制着税收征收权。但是,民主统治还能获得社会中最重要的市场收入份额,从而使其拥有比专制统治更大的共容利益。因此,民主统治者会承担再分配给自己利益的行为中更大的社会损失份额,也会从公共物品收益中获得更大的份额。

工商管理实验版32010021203陈凯妍

在第二章,奥尔森介绍了民主的起源、代议制政府的财产和契约权利制度以及民主的必要性。奥尔森认为,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者不可能在他的领地里创造另一个独立的权威以确保权力的恰当和有序继承,因此专制统治的继承危机是与生俱来的。当一个专制王朝进入“盛世”时,臣民总是希望君主长命百岁以延续他们的安定生活和社会经济的繁荣。显然这是不可能的,随着科学技术以及思想的进步,人们逐渐发现了君主制的弊端,奥尔森在这里就去掉了对专制君主眼光长远的乐观假设,认为专制者总是存在采取短视措施的可能,他会从侵占其臣民的资本中得到收益,他会想方设法逃避执行契约,拒付债务,并且不断发行新币以谋取眼前之利。这时他的激励动机就如流窜匪帮一样,狭隘利益促使统治走向了终结。奥尔森认为,一般情况下,每个专制者总是被其他的固定或流动的匪帮所代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一个专制政体的结束才会被一个民主政体所取代。权力机构逐渐向民主政府过度。回到理论层面,作者认为民主代议制政府产生有三个必要条件:一是有些历史偶然事件会产生一小群领导人、团体或者家族之间产生权力的平衡,使得任何一个领导人或集团都会很谨慎的避免获得大于其他人或集团的权力,这种制约平衡使民主的产生变为可能。二是不同力量之间存在的权力大致平衡并且不会破裂,这样小块地方的专制统治就不可实行。第三是无论由于地理障碍、城墙或其他的环境障碍因素,在实施民主安排的地方一般可免遭周边政权的征服。因为专制者总制造机会去征服更多更大更富饶的领土,而民主国家因为趋于其领地的投票权所以并不会有侵略的动机。我认为,第一个条件是最重要的。一旦存在权力平衡,每个人都有动机去降低自己以外任何可能的专制者成为真正专制者的可能性,因为每个人都担心其他人大权在握后对自己不利(铲除异己等)。如果权力只掌握在一人手中,那么用以防止专制行为出现的机制比如法院和司法机关往往难以发挥作用,甚至反过来成为扩大政府领导人权力的工具,这时专制统治就会死灰复燃。因此,那些确立权力分享安排的人有很强的动机去使这些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导致限制政府权力特别是政府行政首脑权力的制度安排的相应出现。英国1689年光荣革命后,没有一个政治派别强大到可以强加自己的意志到其他派别身上,或者直接去形成一种专制体制。每个握有权力的领导人之间形成了权力平衡,他们同意设立一个占支配地位的议会,它代表所有各方力量,并限制赋予政府的权力,同时使君主拥有的权力有限化。他们还设立司法机构、签署《权利法案》并对判例法进行重大改革。总之,他们希望借此防止其他专制力量的兴起。这种权力分享的制度安排使英国人开始对很多事情有了相当高的信任度:他们相信彼此之间签署的任何契约都会得到公平的执行,任何私人合法财产都不会突然被充公或侵占,而他们对政府的批评也不至于遭到迫害。1689年后,英国私人财产和契约执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稳定,也正是光荣革命后不久,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由此我们注意到,在权力分享制度下的人创造的确保他们不会成为专制迫害牺牲品的结构,也同样保护着财产权和契约权。

奥尔森认为,在民主的形成与个人权利(包括财产权和契约权)的稳定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一个脆弱民主制度下的领导人会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没收资本、贬值货币或者剥夺少数人权利,这正好使个人权利受到伤害。相反,在持久的民主统治与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的财产和契约权之间,却存在重要的联系。在稳定的民主国家里,在法治之下,权力的继承是可以预测的,个人权利的裁定与执行绝非是短期的考虑。许多人自信地签订长期契约,或者可以很放心地将财产受托到后几代,或者设立基金会,他们认为这种预期是绝对会持久的。我认为,稳定民主制度下的政府与专制君主和脆弱民主制度的领导人相比,具有更大的共容利益,而且实行权力分享制度,他的政府是强化市场型政府。

推荐第6篇:异端的权利读后感

异端的权利读后感

【篇1:《异端的权利》读后感】

读此书之前,加尔文在我心中完全是概念化的、光辉的形象:改革家、反封建斗士,是韦伯《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历史性的人物,和许多伟人排在一起。

然而茨威格告诉我们,加尔文是一个宗教独裁主义者,在他统治日内瓦期间。对异见分子血腥铲除,最为有名的是活活烧死了宗教异端塞尔维特。而各一位主张宽容和宗教自由的异端卡斯特利奥,则离开了日内瓦,小心翼翼地不被加尔文抓住任何把柄,写成了著名的《论异端》。

茨威格写道:

宗教改革本是在精神与宗教事务方面保证和平的运动。它的目的,在于把福音交在每个人手里,而不加任何限制。造就基督徒品性的是个人的信心,而不是罗马教皇,也不是宗教会议。基督徒的自由由路德创始,却连同所有其他形式的精神自由,给加尔文从其信徒手里无情地夺走。在他眼里,上帝的言语绝对清晰,于是他颁布了法令,规定惟他一人可以解释上帝的言语,阐发神圣的教谕,旁人都决不允许。

卡斯特利奥、塞尔维特,以及其他成千上百的人,都需要了解到一点,便是如欲和加尔文这样狂热的教条主义者作对,或是即便在微不足道的教规上面向他们挑战,都是极端危险。在这一方面,加尔文堪称典型,他僵化刻板,有条不紊。他不似路德那般狂暴,也不至屈从于迸发的激情;他绝不粗鲁鄙俗,那原是法里尔之流的特征。他的仇恨有如利剑,正是一样的苛酷,一样的锋利,一样的尖锐。

卡斯特利奥清楚,每个时代都找得到一批倒霉的人,给集体仇恨充当出气筒。有时这出之于他们的宗教,另一些时候,则出之于他们的肤色、种族、出身,他们的社会观与哲学观。便是这些弱势小群体,变成了多数人发泄潜在精力的标靶。口号、理由,可以各有不同,然而诽谤、蔑视、消灭—这些方法却是一成不变。

卡斯特利奥最后没让加尔文得逞,是老死的。在加尔文死后,卡的著作被人重新翻了出来,得到广泛的认可。

加尔文主义虽然狂热决意打击个人自由,经过奇特的和缓过程,竟促成了政治自由观念的诞生。荷兰、克伦威尔时的英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这三国最先设计出现代意义的自由主义,是它们为国家的自由民主观念开拓了宽阔的领域。近代最为重要的一份文献—美国的《独立宣言》便产生自清教徒的精神。

对于记忆力实在糟糕的我,没多久之后会忘记卡斯特利奥或者塞尔维特。但是,至少我对加尔文有了点重新的认知。除了再次说明任何人都其历史局限性和人格瑕疵之外,我想还有一点其他的感触:

1、心理学的登门槛现象在其他领域一样有效。加尔文或者是希特勒,起初人们都是仅仅因为需要恢复秩序或者需要一些改变而让其上台,但渐渐地,人们便很难再拒绝他们随后的行为直至专制。

2、政治家往往会在流放中获得权威,加尔文是如此,其他例子也颇多,茨威格写道许多卓越的人物,都是在流亡当中获得了权威;这样的权威,惟有那些影响超群、信心炽烈的人才行使得来。凯撒在高卢,拿破仑在埃及,加里波第在南美,列宁在乌拉尔,都因其消失,反比其在场更加强大。

3、历史恒进步论并非在任何时间尺度上都是正确的。这种进步论只有把全人类历史看成一个整体,略去各地各时那些小情节不谈,这种演进论才是可讲的。而各地各时的那些小情节,有时甚至几个世纪,都可能是进步的沼泽地。

【篇2:《异端的权利》读后感】

中世纪的三百年间,以异端为名,近一百万人像塞尔维特一样经受了暴虐的火刑,在灰烬中竖起了一座座焦炭状的雕塑。

热爱自由,就得为自由付出超乎想象的代价。因此,选择异端的身份,本身就是英雄之举。就像布鲁诺(因赞成日心说)被烧死之前对刽子手说的那样:你们宣布对我的判决时所感到的恐惧,也许比我这个被判决者更为强烈。一切光荣,最终也必将归于异端。

加尔文要把日内瓦建成符合上帝理想的国家,它一尘不染,没有腐败、混乱、犯罪,为了彻底压制人类的个性、冲动和欲望,加尔文创造了著名的教规。从此,生命的自由和快乐在日内瓦的生活中消失了。

人们在加尔文教义的影响下,冲进教堂,破坏圣像,摧毁雕塑。

专制统治的开端总是由一个理想或一个信念的实现而引起的。那些致力于实现理想的人往往会把自己的观念强加到理想上,赋予它鲜明的个人色彩。

加尔文本身也曾是个受到天主教迫害的新教传教士,他也曾大声疾呼过要进行宗教改革,也呼唤过反对宗教迫害,但是当他在新教占统治地位的日内瓦取得绝对的统治权后,他自己则变成了异端的迫害者,其做法甚至比旧的迫害者更甚。

【篇3:《异端的权利》读后感作文】

《异端的权利》(生活在迫害年代)(奥)斯蒂芬。茨威格著

刚看完了这本书,感想颇多。简单的介绍一下背景。

1553年10月,因反对三位一体的教诲,在加尔文(日内瓦新教教派领袖)的操纵下,塞尔维特在火刑柱上被活活烧死。

中世纪的三百年间,以异端为名,近一百万人像塞尔维特一样经受了暴虐的火刑,在灰烬中竖起了一座座焦炭状的雕塑。

热爱自由,就得为自由付出超乎想象的代价。因此,选择异端的身份,本身就是英雄之举。就像布鲁诺(因赞成日心说)被烧死之前对刽子手说的那样:你们宣布对我的判决时所感到的恐惧,也许比我这个被判决者更为强烈。一切光荣,最终也必将归于异端。

加尔文要把日内瓦建成符合上帝理想的国家,它一尘不染,没有腐败、混乱、犯罪,为了彻底压制人类的个性、冲动和欲望,加尔文创造了著名的教规。从此,生命的自由和快乐在日内瓦的生活中消失了。

人们在加尔文教义的影响下,冲进教堂,破坏圣像,摧毁雕塑。

专制统治的开端总是由一个理想或一个信念的实现而引起的。那些致力于实现理想的人往往会把自己的观念强加到理想上,赋予它鲜明的个人色彩。

加尔文本身也曾是个受到天主教迫害的新教传教士,他也曾大声疾呼过要进行宗教改革,也呼唤过反对宗教迫害,但是当他在新教占统治地位的日内瓦取得绝对的统治权后,他自己则变成了异端的迫害者,其做法甚至比旧的迫害者更甚。

中世纪的欧洲,人们除了接受世俗政权的统治外,还要受到宗教法庭的迫害,宗教法庭把在教义上与自己有不同见解的人称之为异端,更有甚者,他们可以任意地指认别人为妖女,然后把这些妖女送上火刑柱。

也许是这样的压迫太残酷了,欧洲人对于自由的向往更为强烈,有些人甚至被送上了火刑柱也不改变自己的信仰。

在那个让人窒息的年代,有一个勇敢的战士卡斯特里奥不畏火刑勇敢地揭露了加尔文的罪行。

仅仅是由于某种错觉的驱使,千千万万的无辜者就惨遭迫害,在无视法律存在的情况下,他们被绞死、被淹死、被烧死。可是,事实上,他们根本没有触犯过什么上帝的旨意或是国家的法律,其言行也与同时代的人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除了在无法触摸的意识形态方面与主流思想有些差别外。

一个人有独立自由的思想并不是一种罪过,更不能以此作为对他进行迫害的借口。

卡斯特里奥始终坚持认为真理与正义在他这一边,他勇敢地面对着死亡与酷刑的威胁,对日内瓦的统治者加尔文进行了道义上的审判。

历史最终也无情的抛弃了加尔文及加尔文教义,现在的日内瓦竖起了一座塞尔维特的雕像以纪念那些受到宗教迫害的人们,这也是对加尔文罪行的控诉。

历史有时候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我们也有过疯狂的*时期,人们在批判封资修口号下,把许多历史文物付之一炬,好像古人就应该按照马克思主义去做一样,可是这种观点本身就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因为那个时候根本就没有马克思主义。

谁要是穿着漂亮一点就是资产阶级思想,好像人们劳动创造就是为了过清教徒式的生活。

最最可怕的就是文字狱,记得当年姚文元有篇文章《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把《海瑞罢官》这出戏说成是为彭德怀翻案,就是这篇文章将三个国宝级人物吴晗、邓拓、廖末沙打入了十八层地狱让他们含冤而死。

咱们姑且不论这出戏是不是为彭德怀翻案,就便是为彭德怀鸣不平又有何不可?

当一个社会只能有一个主义、一种思想、并且不能有任何不同声音的时候,这样的社会无疑是专制的;是向中世纪倒退的;也是不人道的。在似是而非的说教下,上至国家主席、开国元帅,下至平民百姓,许多人被无辜迫害致死,就是他们死了,我们也不知道他们到底犯了什么罪,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人们一个个都是没有独立思想的人。

人们有时在面对强大的思想控制面前往往采取放弃自己独立思想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甘愿成为思想上的矮子,精神上的懒人,这样的社会是不可能进步的。

现在来看看这幅*时期批斗大会的照片,两个彪形大汉把一个赢弱的女子反拧胳膊站在台阶前批斗,这是多么残暴的甚至是有些流氓似的下作的行为,它就这样以革命的名义发生了。据说这个批斗大会有三十万人之巨,却没有一个人有罪恶感,这就是我们民族的悲哀,由于我们没有了自己独立的思想,连简单的辨别是非的能力都丧失了。

在*时期也有几个像张志新、遇罗克这样的小人物,敢于说出他们不同的观点,可是他们却显得那样的渺小,那样的无助,最后他们只能用生命维护了自己的尊严。

我们无论如何不能让*式的悲剧重演,这是我们的责任。

推荐第7篇:《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斗争的意义

唯有每天为自由和生活奋斗者,才配享有他们。——歌德

读《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它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主要是让我明白了斗争的意义。当然,此斗争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而进行的斗争。虽然这是一本巨著,但在很多观点上我仍然持有异议,也将在下文予以论述。

耶林首先认为法是一个力的概念。何为力?我们知道,力是有大小、方向的。换而言之,法的发展也是有大小和方向的。那么,法发展的大小和方向与哪些因素有关?耶林则认为是斗争这一因素决定的。即权利被侵害者斗争的意愿以及该斗争是否是普遍的。用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该观点:每一个旅行中的英格兰人,他们以男子汉的气概,拒绝客栈老板和马车夫行骗(客栈老板和马车夫以各种理由增收费用)的企图,就像维护古英格兰法一样,在必要时,延迟启程,在那里滞留几日,支付十倍于他们拒绝付出的费用。人们嘲笑他们,不理解他们。在他们捍卫的几个古尔登(德国古代货币)中,蕴含着古英格兰的行为,在他们的家乡,每一个人都会理解他们,且因此不敢轻易削弱他们的权利。看似仅仅为几个货币而奋力争辩,其实,蕴含着英格兰的政治发展,无人能在政治上战胜一个普遍习惯于每个人在微不足道的事情上坚持自己权利的民族。我想,这就是为权利而斗争最好的表现。反而观之,我们的社会是否有这种习惯?

我们该不该为小利益遭侵犯而斗争?在社会中,有很多人不理解有些人为了小的标的进行诉讼而花费于其几倍的价值。我想,他们主要目的是主张物中的人格本身,主张个人的权利和名誉,为了其权利得到承认。这种行为之所以被嘲笑,是因为大部分人只看到物质利益,没有看到这种行为更深远的意义。这就是耶林所批判的唯物主义的害处。为什么我们的权利观不强烈(虽未进行调查,但就身边的人来说,大部分都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一方面由于我们一直受唯物主义思想影响,所以,我们的社会更多的是不理解,更多的是物质利益衡量;另一方面,“无恒产则无恒心”,由于我们国家国情特殊,很多财产为国有制,以至于人们所有权观念不是特别强烈或者所有权很容易遭受公权力的侵犯,特别是农民。“一个人强烈地显现出的所有感,对其造成了侵权之痛楚,对痛楚越是敏感,反应越是激烈”。我认为主要是这两项原因导致我们的权利观不强烈。

人的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即没有权利,人类将沦落至动物的层面。恰如罗马人从抽象法立场出发,始终不渝地把奴隶和动物同等看待。如今我们的社会已陷入道德危机,特别是“小悦悦事件”后,更彰显出人们道德的缺乏。一些人认为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太快,拜金主义盛行。但我认为是道德生存的条件的丧失,即我们所享有的权利太少,以及保障机制不完善,更重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

这种行为并不普遍。既然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那么,为了我们社会的道德重建,我们更应该为权利而斗争,哪怕是很小的侵权行为。一个民族对外的政治权利和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适应,所以,这即是我们国家在国际上不受尊重的原因。

斗争伴随着法的成长,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由此想到,国外立法是经过各利益集团博弈后而立。因此,该法则代表在博弈中获胜利益集团的利益,其之所以获胜,因为其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一些为公众判断早就谴责的制度,常常仍然可能长久地苟延残喘,使之保全的,不是历史惯性,而是关涉其存在的利益的抵抗力量。由于我们国家立法并非由利益集团控制,因此,在“斗争”方面表现的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我想,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外立法模式会在中国成为普遍。

概括而言,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对个人而言,主张了物中的人格本身,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承认;对国家而言,促进了道德的发展,有利于民族凝聚力的提高。试想,未曾一次习惯于勇敢地去捍卫自身权利的人,又如何可意识到那种为了整体而献出自己财产和生命的冲动。对法制而言,有利于法律的发展,法治社会的构建。

耶林认为,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无论我们作何选择(诉讼或忍气吞声),我们都有牺牲。即当我们选择诉讼时,我们牺牲了和平;当我们选择忍气吞声时,我们牺牲了权利。既然斗争意义之明显,那么,我们应该选择为权利而斗争。

虽然此书是名家大作,但仍有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其认为“捍卫权利人被攻击的权利,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义务,而且还是对集体的义务,即权利人通过其权利来维护制定法,通过制定法来捍卫集体不可或缺的秩序。”权利人捍卫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就是对集体的义务?集体真的需要这部制定法吗?还是权利人凭自己的主观臆测,认为自己的权利遭破坏,集体的权利一定会遭破坏。既然斗争伴随着法的成长,那么,如果集体都来维护该制定法,那么,该法如何发展?一系列的矛盾,在此,耶林并没有意识到或者指明。

其次,其为了解释“为权利而斗争,不惜一切代价是合理”的观点,用了“目的补偿了手段”的言语,或者说是方法。“目的补偿手段”这种观点我认为万不可取,这种观点用目的的合理性掩盖了手段的非法性或者不合理性。比如,国家可以用为了集体的目的来强制拆迁,虽然,强制拆迁有些残暴,但目的是好的,是为了集体的利益,因此,其就为强拆找到了很好的借口。所以,“目的补偿了手段”这种观点应该被否认,虽然为权利而斗争,不惜一切代价是合理的。

最后,其认为“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就必须被维护,与受害者的权利一同堕落的是制定法本身”。既然制定法随着受害者的权利一同堕落,也就意味着制定法不能给受害者的权利带来任何益处,那么,我

们为什么还要维护这个制定法?我们知道,我们的权利不仅会受到自然人或者组织的侵犯,有时还会受到法律的侵犯。如果该制定法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其自身的堕落,开始侵犯受害者的权利,我们是否仍要维护它?又回到刚才的观点:斗争伴随着法的发展,如果我们所做的仅是维护,那么,法如何发展?

读完本书,虽查过资料,但仍有很多不解之处。如下:

1.什么是实践的概念?为何实践的概念又是目的概念?

2.“斗争,不和,正好是法权欲阻止的,不和包含着对法律秩序的妨碍、否定,它不是法权的概念的要素,作为德性的否定之恶习在德性定义中的成分越少,斗争和不和在法权的定义中的成分就越少”。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3.“认为他自己是所有人而占有我的财物的占有人,在我个人看来,并未否定所有权的理念,相反,他却祈求于所有权的理念本身;我们双方的争执紧紧围绕着,我们谁是所有人。但是,窃贼和强盗处在所有权的权利范围之外,他们在否定我的所有权之时,同样否定所有权的理念”。同样是让我的所有权遭到侵犯,为何二者区别之大?难道仅是因为过错问题?为何窃贼和强盗在侵犯我的所有权的同时,同样否定所有权的理念?

推荐第8篇: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一)

法律的另一面

张录芳

在绝大多数人看来,法通常与和平、安宁、秩序紧密相连。无怪乎有此理念。众所周知,正是因为有了法的存在,与人类社会相伴相随的复仇、暴力、流血才逐渐被理性、平和、安全所替代。然而,德国法学巨匠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却为我们揭示了法的另外一面——斗争。而斗争,势必与矛盾、冲突、反抗相生相伴。

\"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与萨维尼\"法是自然产生\"的观点不同,耶林认为,法的产生过程就是一部斗争史,它必须要经过两种或多种力量不断博弈才能得到长足发展。但是,\"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新的制定法的产生,必然涉及对旧有制定法的革新而招致其基于自我保护本能的强烈阻挠。而旧有的制定法之所以能够持久存在,关键在于其背后所关乎的既存利益的抵抗。换句话说,法只有在与既存利益的斗争当中,才能缓慢前进、脱胎换骨。在笔者看来,此处的既存利益,需要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它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现实利益主体,也包括国情、风俗、习惯以及自然人的生活习性和观念意识。从这个层面理解,有助于我们对立法工作保持一种应有的理性和宽容。因为在表面上看来,法系统内部存在的种种瑕疵,某种程度上,或许正是法在产生过程当中而不得为的一种妥协艺术。譬如,在关于死刑存废的论争当中,废除死刑论者常常将批判的矛头指向我国刑法依然保留的死刑规定。但是,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是:结合当前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报应论思维模式,短期内彻底取消死刑只能是一种激进的冒险主义做法。然而,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的情况下,我国坚持\"保留死刑、严格适用\"的政策理念,在实体上,通过刑法修正案,大幅度削减了死刑罪名;在程序上,坚持比一般犯罪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以及更加严格的审批手续。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这是对死刑的一种折中态度。

为权利斗争的过程就是维护制定法的过程。借助德语Recht这个核心概念的双重语意,耶林通过提出客观意义上的法和主体意义上的权利一组概念,诠释了抽象意义的法与具体意义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并抛出了一个颠覆性的观点:具体的权利之于抽象的法而言并非简单的依附关系,而具有相反的作用力。\"具体的权利不仅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之所谓颠覆,是因为在通常意义上理解法与权利,二者的关系是:抽象的法是具体权利的前提,权利的内容及边界在制定法中被给定。只有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存在时,具体的权利才得以实现。但是耶林认为,如果具体的权利没有尽力实现时,那么抽象的法只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没有丝毫价值。只有通过个体不断的斗争,将写在纸上的权利在现实当中得到兑现,才能帮助制定法从实践当中汲取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否则,制定法必将成为僵化的尸体。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每一个个体都是抽象的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为个体的权利斗争,既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制定法尊严乃至人类共同体利益的需要。其实,这种精神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法律权威的维护,既需要每一个个体信仰和遵守法律,同时更需要个体在遭受不法的利益侵害时,能够坚决而果断的拿起法律武器去抗争,尽力维护受损害的权益。也即:\"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就必须被维护,与受害者权利一同陨落的是制定法本身。\"

既然斗争是维护法权的重要途径,那么激发这种斗争情愫的内生动力何在?表面上看,每一次诉讼的发生,都是一次利益争夺的盛宴。然而,耶林认为,利益并非驱使人们投入到为权利斗争的唯一动机。利益背后所蕴含的主体的人格和尊严以及社会对于某一问题的是非认知才是真正激发人们斗争的驱动器,也即是非感。何谓是非感?这牵涉到权利与人格的相互关系。在耶林看来,权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权利源于人格。每一种利益之上必然伴随着一种或多种权利。对利益的侵害,其实就是对利益至上的权利的侵害。继而,对权利的侵害,就如人的肌体遭到疾病的侵袭一样,首先产生痛苦感,对受威胁状况发出紧急呼喊和求救声,刺激着是非感的产生,进而引起人格的反应:权利受到侵害,自己亦受到了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是非感就是个人对自身权利的珍视,对维护自身人格尊严的内在需求。梳理是非感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为权利斗争的三个阶段:最低层次是利益,其次是人格尊严的自我维护立场,最后是实现权利理念的最高境界。既然是非感如此关键,那么判断它的标准是什么呢?耶林指出,敏感性和行动力是衡量是非感是否健全的两个重要指标。敏感性也即感到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而言,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痛苦的能力—敏感性—是与生俱来的,区别在于程度不同而已,耶林在此用军官和农民作为例证。但是行动力却是只有少数人才可能具备的。因为,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权利受到侵害后,是否要采取行动,向不法宣战,则取决于各种因素的考量。比如维权的成本、受侵害的利益与可能补救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大小来作出判断。从这个角度而言,那些\"1元钱官司\"的诉讼当事人、那名为了火车上一张饮料发票而不惜与国家税务总局\"法庭上见\"的法律工作者,值得点赞。他们是具有健全的是非感、为权利而斗争的勇士。

《为权利而斗争》这本薄薄的小册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素来具有\"以和为贵\"情结,视打官司为不光彩物事的社会,无疑具有启迪心智、激发思晤的作用。

正义的运送,要靠斗争来实现。

作者单位: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二)

作者:王律论法

我是法律人!

这句近乎口号式的呐喊,更像是初出象牙塔的莘莘学子的壮志豪言,很难想像能从不惑之年的我口中道出。今读得道夫·冯·耶林于1872年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的演讲《为权利而斗争》一文,想写一点感言,冲口而出的竟是这句话,在脑海中久久盘旋不下,再也想不出比这更合适的标题了。

长久以来,对法律的由衷热忱占据了我生命的很大一部分,在身心闲暇和精神空虚时唯有法律能让我感受到莫大的乐趣和无上的尊严,人生之不如意事大同小异,唯一值得庆幸的是我还是法律人。可何谓\"法律人\"呢?第一次接触这个名词是在大学法理学课程上从张文显教授的《法理学》教材里读到的,其定义是从\"法律职业\"中抽离出来的,所谓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这个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就是法律人。可惜,我深陷公门,在这个职业共同体里无法以\"代表\"的身份占有一席之地,()怯生生地以法律人自居顿时少了一半底气,乃至几乎忘记了我为什么而学法。

一、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有言,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教作为一种信仰主导着信众们的精神世界,对法律人而言法律亦复如是。大凡一门宗教必先探究人类起源,法律作为一种信仰,耶林开篇便直言法之起源乃是斗争,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斗争乃是法律的全部生命。

现行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其\"食古不化\"地维护着既得利益,是大多数\"理性的人\"为了要建立起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妥协的一种权力。它有时似乎是由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议中脱颖而出,而历史是不断摒弃不断探求的进程,社会和平共存的前提在不断地自我否定、自我毁灭,而又重生,多数人的民主或许只是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恶法\"便是\"食吾子的撒旦\".当社会看清楚自己、为自己而害怕时,我们便正式向既得利益宣战,\"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新旧法的更替即如舆图换稿,非经举国人民前仆后继的浴血奋战不可。只有经历这一场不惜流血牺牲的跨世纪斗争,才能最终达成最适应现行全体国民利益共存的新契约,这浴火重生的\"良法\"是人们用血泪和骸骨换来的写满人民权利的纸,而不是天赋神授的恩泽。

为权利而斗争,便是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这是每一个法律人终其一生都不应抛弃的信仰。然而,生活的磨砺使我不经意间变得沮丧、消沉,甚至难以避免地为着现时谋生的职业而隐没了初衷,说着让我无颜直面正义女神忒弥斯的话,猛然发现那把为主张权利而斗争的利剑正直指我的魂灵。今年年中的\"雷洋案\"一出,我还试图从法律的角度为当事公职人员申辩着什么,适逢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典礼致辞出炉,王涌教授一句\"如果有一天,你无力抵御沉沦,沦为鹰犬,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母校将会喊你回家去‘抄宪法’\",犹如当头一棒,打得我热泪盈眶,自惭形秽。作为法律人,如果端不起衡量权利的天平,挥不动为权利而战的利剑,随波逐流,无力自拔,该当何耻!

此刻又读耶林之作,幡然醒觉自己首先是一名法律人,之后才是公职者。如今的我愤世嫉俗已所剩无几,质疑一切的习惯取代了过去对权威的崇拜,然而,听着《我的祖国》那\"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香两岸……\"的深情传唱我仍会不自主地心潮澎湃,看到那只手遮天的地方政法势力造就聂树斌冤案的报道我仍会义愤填膺,读到这义正词严的《为权力而斗争》我仍会忍不住振臂同呼:\"我是法律人,我为权利而战!\"看来,我满腔的热血尚存,我的信仰自始未变。

二、人之为人。

人之所以为人,其区别于动物和机器的最大特点便是人具有意识,或称精神,或称感情。耶林毫不忌讳地道出了问题的根本,\"人不只是肉体的生命……精神生存至关重要。人无权利则归于家畜……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自杀\",试想一个人在精神上自暴自弃、了结\"生命\",这是否形同脑死亡,或是行尸走肉呢?

人类向来惧怕除自己以外的物种拥有自主意识,看那些想象力超离丰富的欧美国家在影片中描绘的天马行空场景便可知一二——掌握超前科技的外星人攻击地球引发的《星球大战》,拥有独立意识的机器人为统治地球而反攻人类的《终结者》,被人类囚禁虐待的黑猩猩因偶然机会获得了智慧后奋起还击的《猩球崛起》,由碎尸块拼接而成经电击复活并向人类索要其生育\"人权\"的《科学怪人:弗兰肯斯坦》,如此种种惊心动魄、脑洞大开的电影情节看似引人入胜,实际上正是以人类最为恐惧的呈现来警示未来,人类必须要专制地独裁地完全垄断意识存在,这实际上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独断权利,不可让渡,不可放弃。上述类型的影片所展示的情形,就是权利与人格相结合所衍生出的理念价值,拥有人格便意味着必须要主张权利,现行国际奉行的民事法理均无一例外地认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使该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丝毫不会影响其民事权利的获得,公权力应竭尽所能、不惜一切地为保护公民完整地享受民事权利而履职,哪怕战争,哪怕自损。

为权利而战,这就是斗争的目的。耶林认为,斗争源于权利受侵害,这其中主要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物质损失带来的利益受损,二是人格受辱引致的伦理痛苦,其中以后者尤甚。此处的人格就是人之为人的尊严所在,就是人对法律的信赖与期待——法感情。人们信奉其约定俗成的以和平共存为前提的社会契约,当此契约附着了足够程度的意志力和强制力时便是为法律,人们基于信赖和敬畏遵照法律的指引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并信赖法律能为其带来明文规定的预期利益,这种信赖一旦被击破,人们的法感情便会遭受沉重打击,精神伦理承受莫大痛苦。

法感情的定位因人而异,因其出生、职业、文化学识、生存环境及人生经历之不同而有所差别,对此耶林举了三种典型人群的例子,农民、军人和商贾:农民世代以其辛勤劳作获得基础农产品,对其创造的劳动成果有天然和朴素的所有权认知,这种所有权观念已经不限于个体物质的价值大小,而是因为\"那是我的\",不是别人的,故誓死不弃;军人以天生的勇武果敢维护着其职业荣誉,士可杀、不可辱,大敌当前敢于亮剑,战斗到最后一颗子弹,对军人而言怯懦和逃跑比杀死他们的刀子更凌厉;商贾以诚信经营博取业界尊重,赢得商誉信用,货物交易流转离不开赊贷预付,即使一时失利也可凭借金质信誉起死回生,若然信用丧失则寸步难行。农民对所有权的吝啬,军人对荣誉的珍重,商人对信用的金贵,都是他们的职业所固有的生存条件,是其阶级存在造就的价值观、人生观和处世观,作为一种社会契机维系着人与人之间和平稳固的法感情。这种平衡一旦被破坏,必将招致强烈抵抗,阶级会不惜代价地维护自己那个如生命般绝无二价的目的价值,正是此至高无上的目的性补偿了不顾一切的手段行为。比如我国刑法在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作了重要修改,增加了盗窃抢险救灾物资的、致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的从重处罚情形,原因就在于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夺取这些特殊的财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其价值本身,窃贼偷去一位年老多病的老人辛苦捡废料换来的正准备给孙子交学费的2000元,这就如同谋杀其生命无二,导致的后果是无情剥夺了受害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深深伤害了其淳朴的法感情。

三、\"我要求法律\".\"我要求法律!\"(ich forore das gesetz)夏洛克在威尼斯法庭上斩钉截铁的诉求是每一个职业法律人所不敢想不敢言的,我们只敢说主张自己的权利,岂敢大言要求法律?

要求法律做什么?要求法律满足社会每一个对正当权利的期许,要求\"每个人在各自的岗位上维护法律,在自己岗位上做法律的看守人和执行人\",同时要求国家政府为了维护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而万死不辞。在私法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为着其独立为人的人格尊严而抗争,并恪守\"不得为不法\"的自律法则;在国际公法上,表现为国与国之间为着其统一的主权领土方寸不让而战斗,并信守\"不得姑息不法\"的公约条款。这就是我们为之斗争的权利源泉,法感情是民主社会这棵参天大树的根基,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去积极维护、团结抗争,以个体不妥协去排斥整体懒怠的道德观,在权利面前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马丁·尼莫拉有一首短诗,\"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我想,没有什么比这直白明了的句子更令人震撼了,今天你不为别人说话,明天就没有人会为你说话,今天你放弃法律,明天你就丧失人格\"尚不如狗\".

\"专制主义无论在何处,都首先从侵害私权,虐待个人开始着手的\",然而吃人的社会并非独有,鲁迅的《人血馒头》中冷漠、木然地缩颈旁观的看客无论在哪个时代哪个国度都不乏存在,这些默不作声的看客们不是没有法感情,也未必就要在精神上自行了断,只是没有人敢以\"请自嗣同始\"的勇气决心去直面淋漓的鲜血。但是,我们背后还有国家,还有国家机器,还有警察、法庭、监狱,我们没有理由动辄不惜生死来僭越这些政府集团应尽的职责。何以在社会灰黑镜头面前,人民群众总是首先质疑公权力机关,对政府表现出极端不信任,制造这个\"塔西佗陷阱\"的始作俑者可能是\"司法杀人\"的个体现象引发的,当\"法律的看护人转身变成杀害他的人\",人们没有理由不大加唾弃这死有余辜的不赦大罪。这就是司法上个体不公正所招致的巨大危害,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佘祥林案、呼格案、聂树斌案等\"个案\"都是在大树根基上敲下的一个个钉子,即使后来又拔出来,那深深钻刻进法感情里的伤洞是永远无法复原的。

四、给一个说法。

既然法的目标是和平,词讼只是手段,归根结底是为了定纷止争。耶林就此提出了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恶意推定\",他认为,\"能够左右当事人的唯一一点就是对相对人的恶意推定。因此,如果这一推定被巧妙地击破,原来的抵抗心情也破碎了,使当事人从利益角度看事情,和解便易于成立\".侵权行为的产生往往基于两种主观心态,一种是知道具体权利的归属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损该权利的行使,即不知而为之,另一种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而故意为之,即知之而为之,显然后者的明知故犯行为表现出深深的恶意,其透过讼争标的所刺穿的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

早在2008年上海闸北曾发生过一起轰动全国杀警血案,行凶者杨佳只身闯入闸北区公安局手刃六名警员。且不论其原委何在孰是孰非,故意杀人犯罪无疑,但究其暴行的动机或许正是其自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遭受践踏,自觉无上重要的\"固有生存条件\"被侵犯,法感情的底线被击溃,故而\"奋起斗争\"为自己的权利竭尽义务。当时,网上流传着一句声称是杨佳被擒后受审时说的话——\"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那么,到底该给一个什么说法呢?对应耶林提出的\"击破恶意推定\"的理论,我想,或许就是给强烈抗争的情绪以出口,给受伤害的法感情以慰藉,这是对精神损害的抚慰,但其本意又远超现行法律设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物化范围。

过去,我也一度认为在刑事犯罪中杀亲之仇不共戴天,只有以命偿命方可罢休,随着对法律的深入认识和对人情世态的感悟,也知悉了许多死刑改判的案例都是基于行为人通过悔过、赔偿获得了受害方的谅解而免死,自己在刑事和解与受害谅解的问题上发生了很大程度的转变,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同态复仇观从根本上说并不能使社会矛盾缓解。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人们对于法官调解行为的定性有不同见解,法院鼓励并推行调解结案制度,并以调解率作为法官绩效考核评分的一项重要因素,当事人则往往反感和抗拒调解,认为调解不过是和稀泥,通常都是在威逼利诱下以一方当事人的大幅度让步而告结,或者就是久调不下无法进入程序。其实,这种调解之所以没有达到化干戈为玉帛的预期目的,实际上与没有真正击破恶意推定,从而化解抵触情绪很有关系。有时,法院或许考虑到调解结案能够免除审判责任等后顾之忧,当事人或许考虑到进入程序可能会被故意拖曳无果,最终\"怀恨\"妥协,总言之未能基于调解行为而消灭矛盾本身。现行民事侵权诉讼的赔偿责任中,其标的基本上已经量化为金钱赔偿,\"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几乎已经淡出人们视野,甚至被嗤之以鼻,弃之不谈,即使确有此类判决需要也大多通过由法院单方面代替败诉方登报致歉同时判其承担相关登报公告费用的方式而告终,其收获的实际精神慰藉效果甚微。倘若当前司法工作能找到化解一方当事人心存恶意推定的抵触情绪之妙法,着眼于抚平其法感情上遭受的创伤,使之不再固执地记恨对方的\"恶\",才能真正做到互谅互让、握手言欢的\"善\".为了一个说法,我唯有永不停歇地行走在为权利而斗争的路上。只因,我是法律人。

2016年12月20日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三)

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邱祖芳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受伤害的法感情,因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不愿为权利而斗争,\"法本身将遭到破坏\",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是\"实现法所必须的\".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法本身是在斗争中得以产生,并在斗争中获得发展,法亦是斗争的结果,\"无劳苦则国民无从获得法\".然而,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法本身体现的就是权利,通过斗争获得法,亦必然通过斗争获得权利。斗争是艰辛的,权利的获得更是缓慢和困难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更需要通过斗争主张法所彰显的权利。毕竟,法对权利的彰显是静态的、消极的,要想实现法\"和平\"的目标,即权利得到保障和秩序得以维护,必须以斗争为手段积极地、主动地主张权利。因此,\"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一切权利也是斗争得来的,法和具体权利是统一的。

\"斗争\"不是简单的利益和损失衡量问题,更重要的是其体现的是权利的意识和人格利益。斗争即主张权利。它是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也是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形式的体现。当法对权利的彰显仍以静态的形式存在,仍然停留在纸面,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权利人对权力的主张,则法无法实现其保障权利和维护秩序之功能,即法不能自动完全地满足人之生存所需的各项条件,只能依赖权利人对权力的主张才得以启动法所具备的防御不法侵害的功能,实现法对权力的保障和秩序的维护,使人之生存所需条件得以实现。权利本身正是人得以生存所固有的条件,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理所当然要为权利而斗争,因为为权利而斗争,已经超越了争取私人权利的范围,更重要的是对法理念的遵行和对法的维护,使法之价值得以实现。

法的生命在于斗争,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抵抗。一个国家要繁荣富强就必须快速发展,而法则是他能否快速发展的根本,只有完善的法才能让国家快速发展,因此国家与法相互依存的,两者是一种互动的职能关系 ,并带有相互从属的性质。

为权利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如果大多数的人对原本就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麻木不仁,漠不关心,其结果就是让个别不法侵害者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孔地蓄意践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那样的社会将是可怕可悲的人间地狱。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 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斗争的行列将是拯救自己从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径。\"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耶林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制造的\",因此从国家的角度,国家权力应当确实地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为权利创造长远存在的良好环境以及为受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

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并无不可。因为权利只是一种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是为和平而放弃权利还是为权利而牺牲和平。但如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察其社会影响,放弃权利的行为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时候,无疑是对非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法律自身的权威将受到严重的挑战,法律的功能将得不到发挥,社会秩序也就很难得到有力维护了。

推荐第9篇:原创《为权利而斗争》的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的读后感

这本书很薄,可要完全理解,这对我来说很难,但在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我依然从书中收获了不少的知识。

本书的题目是“为权利而斗争”,其实说的就是如何地实现权利,即使普通私权的实现,靠的是斗争。书中提到“斗争和和平是法权(法和权利)概念中存在的一对对立”,和平是法权的目标,斗争为其手段,两者经法权的概念和谐一致地得出,且与之分不开。正如,没有斗争的和平与没有劳动的享受,是属于伊甸园岁月,历史只知晓,和平和享受两者都是不懈努力的艰苦努力的结果。所有的和平和享受都是通过斗争得来的。

据了解,权利唯有有法的规定才能得以保证实现。可是法一旦被制定之后,就不会轻易修改,否则就会失去它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可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法随着发展,这就明显与显示不符。法的发展是斗争的结果,是各个阶层力量斗争的结果。很多时候,法不以严重的方式损害无数个人和特权阶级的利益,就不能废除既存法。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虽然我国依然还有制定违宪审查的相关制度,可是最起码的是它促使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让无数个孙志刚的悲剧免于发生。 一个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血淋淋的案子。

可是那不费吹灰之力获得的法,就犹如仙鹤送来的孩子;仙鹤所送来的孩子,可能又被狐狸或兀鹫叼走。人们不懂得珍惜。但是狐狸从生育孩子的母亲那里叼不走孩子,同样很少从民众那里夺去他们在艰难困苦浴血奋斗中获得法和制度。就如不知是用多少鲜血换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我相信没有人能够从我们的手上夺走它,因为我们会拼了命去捍卫它一样。

其实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因为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自己都不去维护,那还有谁会帮你维护呢?当你的权利收到侵害时,受侵害的不仅是你的权利,还有你的人格。可能对不同阶层的人在处理不同事件中,人格的重要程度不同。就如书中所提到你打坏了农民的一只眼睛,他可以与你商量并和解。但是当他的财产权收到侵害时,他会与你对簿公堂,即便是要倾家荡产。或许这被称为诉讼癖,那是因为他受到了侵权之痛。正如书中所说,没有经历自身或他人的痛苦者,不知权力为何物,即使他把民法大全倒背如流。

在没看这本书之前,我觉得《威尼斯商人》里面的夏洛克是害人不成终害己的,一个彻头彻尾的坏人。可是看了这本书之后我发现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看这个故事,其实侧面反映了权利和法律一起的毁灭。夏洛克可以依照当时的威尼斯法律要求安东尼奥履行诺言的,但在有法有据的情况下,夏洛克还是败诉了。这是有法不依。再细想一下,既然有法可以不依,那么还为什么要用通过法律赋予人们权利,通过法律保障人们的权利得以实现呢?我们可以说,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侵犯了权利就是侵犯了法,所以注定了法与权利共存亡。

为权利而斗争也是国家的义务。当一个国家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不去主张权利,不去维护它,而是选择息事宁人的方式妥协的话,那个国家将会有很长一段时间不会得到安宁。因为将会许多来自世界各界的代表来侵犯你的国家的权利,直至你反抗成功或者你被“吞噬”了为止。就如清末的时候,清政府对列强的妥协,带来的不是和平而是很长时期的社会动荡。幸好,在中国还没被瓜分完时,我们觉悟到了国家的权利必须维护的,即便是付出极大的代价。

其实不管是国家、民族还是个人,当你的权利收到侵害时,你不去主张,不会维护,别人会以为你好欺负,会以不同的方式继续地侵害你的权利。

读完这本书,我的获益匪浅。

推荐第10篇:《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读后感

同性婚姻的权利从何而来?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读后感

原创: Nelson 不知道不关心不了解

说来挺巧,今天一天都和\"辛普森案\"离不开干系,上午写了外国刑法学作业,分析若\"辛普森案\"发生在中国会怎么样,下午又写辛普森\"梦之队\"辩护律师成员德肖维茨所著《你的权利从哪里来》的读后感,看来这一天都要跟辛普森\"杠到底了\".当然,我的读后感可不是关于辛普森的。我记得我的两个舍友上一次法理学讨论的题目是\"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正好两个舍友拿到的问题一个支持、一个反对。上次写费孝通的《乡土中国》读后感的时候说到\"你挥舞拳头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这句话便来自于《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这本书,我便想换一个角度,从理论层面来分析,同性婚姻的权利到底从何而来。

我之前一直以为权利就是制定在法律中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一种,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但是直到2016年初,湖南的一对同性伴侣因登记结婚遭拒,起诉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行政不作为,获法院立案受理,随后败诉的中国\"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我才认识到,权利的来源,可能并不是成文法。换句说法,我们权利一部分规定在了实定法中,另一部分则没有被实定法所包含,更有甚者,实定法可能在侵害着我们的这一部分权利。

那么同性婚姻的权利到底从何而来?德肖维茨给了我们四种理论基础。

第一,同性婚姻的权利来源于造物主。

具体点说,就是美国《独立宣言》指出的:\"上帝是我们权利的源泉。\"\"某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因为权利的来源并非政府,也非人民的同意,而是来自造物主的赋予。\"在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中,有一项权利叫做\"追求幸福的权利\",我认为这便是同性婚姻权利在\"造物主赋予权利\"下的理论来源。既然造物主赋予了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且造物主又告诉我们我们人人生而平等,那么我们就可以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和自己的同性伴侣结婚。

但是这种理论是有缺陷的,权利来源于\"造物主\"的说法在当时的美国站得住脚,但是到了现在,在美国的领域之外,在不信奉基督教的国家之中,这种理论毫无疑问不被大多数人所认可。\"造物主\"是否存在,没有人知道,并没有证据证明\"造物主\"以一致的声音对人类说话,而且即使没有造物主,某些权利也应当存在。由此说来,同性婚姻的权利,不来源于\"造物主\",人类享有的一切的权利,可以说都不来自于\"造物主\".第二,同性婚姻的权利来源于自然。

这个概念有点模糊,我把它说清楚一点,就是来源于\"自然法则\".这种理论和第一种\"造物主\"理论关系极为密切,上帝是所有权利的源泉,上帝创造的宇宙法则或人性,依照逻辑推理,权利应该源自\"自然\"与\"自然上帝\".按照这种说法,\"自然是善\",\"凡存在必正当\",那么既然同性恋存在,这就说吗自然法则之下衍生出了同性恋,同性恋就有其合理之处,由此同性婚姻的权利就来源于自然。

同样的,这种理论也是站不住脚的。按照我们的经验来看,这种\"存在必正当\"的说法让人很难去接受,因为许多\"存在\"都无法让人觉得\"正当\",比如奴隶制度,种族屠杀等。那么显然,同性婚姻的权利也不来源于自然,人类享有的一切权利都不来源于自然。

以上两种权利来源的理论实际上都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法律虚构物,用以满足外在与永恒权利来源的既有需要,是一种善意的虚构。再多的需要也无法将它们转变为事实。这两种权利来源理论既可以用于善意,可以同性婚姻的权利来源,也可以被人所操纵用于恶意的目的,成为迫害同性婚姻权利的来源。

这两种权利来源理论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所代表的权利,都是永恒不变的。\"造物主\"或者\"自然\"赋予的权利一旦确定,就是永恒。但实际上世界是在不断发展的,权利也因时空不同而不断发展变化,并不是一成不变。在某个时期贵族统治奴隶是一项合法权利,可是随着不断的发展,奴隶制度就变成非法。在某个时期同性恋可能没有婚姻的权利,但到了另外一个时期,同性婚姻便有了理论基础。所以\"造物主\"和\"自然\"都不是权利的来源。

第三,同性婚姻的权利来源于法律。

这便是我最初对权利来源的认识。这种说法的本质含义就是同性婚姻的权利来源于制定法律的人,可这样问题就来了,如果制定法律的人决定不需要给同性以婚姻的权利呢?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在美国现在同性婚姻早已合法化,但是在合法化以前,美国的法律是没有赋予同性情侣以结婚的权利的,杰斐逊草拟的立法甚至将同性性行为入罪化。

同性婚姻的权利表面上看是来自于实体法的赋予,但是本质上,实体法只是作为国家对于这种权利认可或者不认可的态度,只是法律制定者的一种价值取向。不同于\"造物主\"或者\"自然\"理论,法律具有一定的适应性与灵活性,能够随着社会时空的不断变迁而变化。也真是因为这种特点,实体法在某个时期是同性婚姻权利的来源,在另外一个时期又是侵害同性婚姻权利的来源,所以法律并不完全是同性婚姻权利的来源,也不是人类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唯一来源。

第四,同性婚姻的权利来源于人类的经验,来源于不断的争取。

这种理论在于权利是我们从历史的错误中学到的,为了避免重蹈过去的不义而产生的。权利并不是从上而下,从统治者的法律或者说造物者、自然赋予的,而是自下而上,建立在灾难、错误以及人类独有的从错误中学习以免再次犯错的能力上。

这种权利的来源,德肖维茨称为\"培养的权利\",顾名思义,就是权利是一步步培养出来的,培养的过程便是不断吸取经验,检验不正义的历史、归纳经验的教训,并以这些教训为基础来倡导权利,进而构建理论。

这种理论弥补了前三种理论的缺陷。这种权利不是法律的虚构物,是从实践经验中产生的,目的为善的权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跟随人类的历史经验不断更新,直接源于人类的权利,可以直接防止恶行、不义再度发生。

西方国家在最初都是不承认同性婚姻的,甚至在20世纪,同性性行为被当作重刑而判以监禁。现在,西方社会认为这只是私人的合意行为,不应该使刑事体系关心的事项,这些过时的法律也早已被废除。这种改变并非来源于上帝心意的改变或者是自然的变化,而是人性的变化,是对同性恋与同性恋的经验随实践变迁的结果。

当越来越多身边的同性恋者\"出柜\",我们也看到他们成为优秀的老师、军人等社会精英,亦或是同普通人一样过着安稳的生活,成为你的朋友,老师或同事。在他们被伤害或者被杀死时也会为他们哭泣。迫害我们认识并欣赏的人,或者冷眼旁观他人对他们进行迫害,绝非易事。

这种经验便是同性婚姻权利来源的基础,而年轻一辈要比老一辈更能接受同性婚姻,是因为他们有较多与同性恋同学、教室、同事与朋友相处的经验。很快人们就会了解,在婚姻领域对同性伴侣进行差别对待是错误的,而这种经验,这种来自于错误的认识所吸取的经验,正是同性婚姻权利的来源。

当然我认为仅仅靠经验是不足以推动权利的保障,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便是不断的为权利而斗争。最能维护权利的方式,便是主动而持续地为权利辩护。

一个很好的例子便是美国的南北战争使黑人的权利逐步得到了保障,使黑奴制度逐步瓦解。我认为同性婚姻的权利也正是来源于这种持续的辩护与斗争,没有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人们很难认识到这种权利需要被保障,很难察觉这种权利被侵害是不义的,是错误的。

仅仅通过人们的观察到的,和同性恋接触的经验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不断的斗争与辩护,获得更多的关注,就像南北战争那样,不通过自己的斗争,要到猴年马月才能获得自己的权利呢?几乎每一种新承认的权利都是基于人类经验到或观察到的恶行而创造的。通过不断的辩护与斗争,才能让这种恶性不断暴露出来,才能不断培养人们检验不正义的历史、归纳经验的教训。\"这个动态过程会持续到人类经验结束为止。\"

综上所述,我认为同性婚姻的权利便来源于人类的经验,特别是\"不义\"的经验。并且这种经验来源于不断的争取,不断的斗争。同性婚姻还没有合法化,同性情侣还没有取得婚姻权利的原因,也正是人们缺少这一种经验,缺少这样的一种辩护与斗争。当然权利不是一蹴而就的,权利获得的过程道阻且长。由于人类及人类组成的政府总是不断在其他人类身上施加新的恶行,因此我们必须持续构建新的权利。

权利是获得自由与公平的过程而非目的本身,同性婚姻的权利取得也便是自由与公平获得的过程,权利的斗争永远没有获胜的一天,自由与公平也就没有充分实现。

第11篇:十项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第12篇:残疾人权利

交谈中请勿轻信汇款、中奖信息、陌生电话,勿使用外挂软件。

延边肢协李春子(1582505595) 2012-12-15 21:30:42 勿轻易拨打陌生电话。

黄冈-汪鑫(958957071) 2012-12-14 21:26:25 哈市-海春(195921531) 20:13:43 中国的法制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我们都为之振奋,就连现在的人大代表也是按比例、按区域、按民族等多方因素进行选举,这很值得我们真心的拥护,可不足的是没有按比例选举残疾人人大代表,以至于残疾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关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待修订,但缺少代表委员的相当关注。 1 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导致大部分地区不严格执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这就不能在制度上保证从源头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2 法律规定了没有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企业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企业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了残疾人保障金,他们侵害的是那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的就业权利,但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长期失业却得不到相应的生活补偿救济,这是极不公平的。 3 法律规定了残疾人应有的权利,但这些权利都是抽象的,真正残疾人的权利没有保障的时候,你会发现求救无门,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得不到保障的残疾人可以得到何种补偿的强制性条款,所以残疾人所谓的权利也就停留在文字层面而已,这也是为什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得不到切实执行的原因。

4 只有增加了残保基金对处于待业又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的补偿责任,才强化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5 以民政部门的救助方式把残疾人的生活负担摊给家庭,且不说兄妹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就说一个婚姻家庭长期靠配偶供养也必然会走向破裂,进而危机家庭,最终影响到社会和谐。

6 法律对下肢残疾人装假肢有补助,对上肢残疾人却没有,而上肢不全者就业更加困难,就连开爱心车搞营运都不行。

7 上肢残疾人考驾照真会危及安全吗?这方面应该进行充分的研究,如果是自动挡汽车比如一只手的人方向盘适当改装是不是可以?如果可以都应该给残疾人这个平等的权利。

二 残疾人保障法规得不到很好的执行,按比例就业政策大部分地区执行不力,公益性岗位更是一纸空文。

1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但除了邓扑芳同志以外各级残联机关基本没有残疾人,这充分说明了所谓的残疾人可以平等晋升只是文字层面而已。

2 就业歧视与平等晋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首先体现在政府公务员,在各级政府机构基本难看到残疾人干部的存在已经充分能说明问题。

3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首先应该从各级政府部门做起,并且严格执行待遇和平等晋升的政策,各位善良正直的人们,你们看到哪个政府部门有残疾人领导?如果政府不能以身作则起带头示范作用,就别指望企事业单位能严格执行了。

4 由正常人为主的残联机构臃肿,却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为查办就业不力、为残疾人推荐就业和争取公益性基本没有。 5 中国残联颁布的《关于实施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的通知》算是邓扑芳同志为残疾人做的一件好事,但由于其属于部门规章,效率较低。到了地方的操作是:有幸进入残联的残疾人{且限定四级}也都处在机构的最低层,因是以公益性名义所以没有晋升机会,工资待遇也都是以最低工资标准,试问残联其他人有如此低工资吗?这就是典型的同工不同酬。

6 全国至今没有一部规范公益性岗位界定、开发、分配的法律,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基本难以得到,我区残联的残疾人服务中心主任说他们不负责要公益性岗位,试问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不能为残疾人争取就业和公益性岗位他还服务什么?

7 正常人与残疾人的就业现状严重失衡,现在用工荒的年代,正常人失业多是因为择业,而残疾人却不是、低学历的更不是,这就是按比例就业政策大部分地区执行不力的结果。 8 现在各媒体都在关注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使得就业更加困难的低学历残疾人被边缘化,但他们同样有生存的权利。

三 正常人管理残联机关的工作,他们掌握着权力享受着公务员待遇却没有切身感受过残疾人生活的疾苦,往往对残疾人不够关心或是敷衍。 1 正常人主持残联服务工作,大部分不了解残疾人的疾苦,面对残疾人的诉求时不能充分的理解,常常认为是残疾人自己不努力,所以态度常常是蔑视和敷衍搪塞,不提供真正的帮助。 2 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其中不乏优秀的大学生、研究生和管理者。残疾人联合会本来就号称残疾人的家和依靠,为什么不能把残联机关的残疾人员比例提高到80%甚至是100%?为什么中央不用法律和制度来把这些优秀的残疾人运用到管理残联和残疾人的工作中来?相信他们的服务会更让残疾人满意。举个例子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张金花考公务员获第三名却被拒之门外的情况,拷问中央领导为什么?这都在说明进一步强化法律和执行力度的必要性。

3 为什么除了邓扑芳在中国各级残联再难找到是残疾人的领导者?残联部门并不需要太多的外事活动,没有太多的形象问题,相信如邓扑芳同志一样的优秀残疾人还大有人在,为什么不能让他们参与到为我们残疾人自己的服务工作中来? 4 中国的各级残联机关有几十万工作人员,每年的工资性财政支出上千万,如果残联机关大部分使用残疾人,将可以增加多少个残疾人就业岗位?减少多少因为安置残疾人的财政岗位补贴?

5 正常人主持残联机关工作,上班网上斗地主、玩游戏、甚至有蓬安县残联理事长刘习全之类的败类强奸女公务员的丑闻,有些人的道德实在还不如残疾人,事实表明本来就不是重要部门的残联不一定要由正常人领导,而应该用更多的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6为什么政府各基层{如街办、社区医院}看门的都是正常人,甚至是退了休的老头,那样的地方为什么不作为公益性岗位?这些不公平的现象都需要残疾人的人大代表来反映问题,都需要有实权的残疾人领导来加以纠正,但这都是邓扑芳主席所看不到的,这都在呼唤更多的残疾人来管理我们的残联机关。

残疾人的维权意识普遍不强,现在网络的力量是强大的,我真心的希望残疾朋友能踊跃的出来响应一下,呼吁一下,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只有反复的舆论力量才能让我们的残疾人保障法更完善,得到更好地执行。还有一些智力残疾的他们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需要我们大家帮他们呼吁,也希望善良的人们一起给我们加加油。谢谢! 山东/孙涛(1291667122) 2012-12-14 21:32:36

第13篇:十项权利

关于学习职工“十项权利”和“白国周班组

管理法”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为落实职工安全生产中的权利,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掌握和运用煤矿安全知识,只有保证现场每个人的安全,每个班组的安全,才能保证煤矿的安全,以学习职工“十项权利”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为契机,结合我矿实际,进行职工及班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开展此次活动,切实将学习内容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组织和落实

1、成立创建领导小组.

组长: 寇仕春

副组长: 单宝江游建军

成员: 艾则孜曾兵丁建军丁松林彭成三唐乐平尹功亮刘振利

2、由公司、安全科、技术科、机电科和各区队负责落实.

三、活动安排

1、召开职工“十项权利”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活动动员大会.

2、由工会负责于4月8日开始对全矿干部职工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进行培训.

3、根据我矿实际情况,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学习讨论活动.

4、由工会负责制作职工“十项权利”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宣传手册, 下发煤矿职工人手一份.

5、利用煤矿现有的宣传条件,及班前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职工“十项权利”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的内容,深化职工思想认识.

6、开辟简报专栏,宣传此次活动意义,宣传创建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公布季度先进班组评选结果和先进事迹,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7、由工会、安全科对职工权利的落实及创建先进班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反馈活动的实施情况,反馈意见将作为评选依据.

8、由工会依据>,负责各区队和先进评选,进行材料收集和整理,并根据活动的整体情况,在全矿树立一年先进班组的典范.

四、表彰和奖励

1、在学习职工“十项权利”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活动中,依据>,煤季度评选一处先进班组,由公司综合评审后,给获得先进班组称号的成员及地面班组成员与一定的奖励.

2、由公司综合季度评选,于年度评选一个年度公司级先进班组,并对该班组成员在年终给予奖励.

3、学习职工“十项权利”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活动,将成为公司班组建设的长效机制,每年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按上述实施办法的原则组织落实.。

温宿县博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05月12日

第14篇:权利保证书

作 品 自 愿 登 记

权 利 保 证 书

编号:

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名称: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篇2:作品登记表(申请表、权利保证书) 作品(音像制品)登记

申 请 书

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发布作品 自愿登记实行办法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人(本单位)对 享有申请对上述作品(制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若发现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本人(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申 请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地

联 系 电

年 月 日

附件: (份)

作 品 自 愿 登 记

权 利 保 证 书

编号:

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篇3:权利保证书

权 利 保 证 书

申请者: 徐州珂尔玛科技有限公司

本申请者愿意就流水线号为: 2013r11l034154、软件名称为: 珂尔玛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系统 版本号为: v1.0 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作以下声明及保证: 本申请人保证提交的上述软件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真实、合法,并且该软件著作权归本人(单位)所有。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篇4: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

作品自愿登记 权 利 保 证 书

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版权局发篇5:权利保证书 作 品 自 愿 登 记 权 利 保 证 书

编号:

作品(制品)名称:秋鹿吉祥物1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2008 年12月30日

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第15篇:人大代表权利

人大代表权利

人大代表权利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它包括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1.审议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期间,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2)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4)审议、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5)审议被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包括法律案。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一般采取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参加小组会议等方式。

2.表决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凡是需要人大代表集体做出决定、决议的议案,都属于表决的范围。主要包括通过法律案、选举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动议案,通过各项决议、决定等。表决一般采取投票、举手、按表决器等方式进行。

3.提名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依法联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的权利。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4.选举权。人大代表依法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的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5.质询权。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质询案必须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2)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3)质询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写明质询案的案名、质询案的对象、质询案的案由和案据。(4)质询案中提出的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5)质询案必须是一事一案。质询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等。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后,送交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交受质

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做出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有关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委员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是否再作答复。

6.提出罢免案权。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罢免案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在人大举行会议期间提出。(2)罢免案的对象必须是由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人员。(3)罢免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4)罢免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的对象、理由,并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罢免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罢免案依法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以书面或在主席团或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进行申辩。罢免案须经人大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7.提议权。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开人大会议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必须在人大或者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产生。

8.发言表决免究权。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言论表决免究权的内容:(1)指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包括人大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分组会议以及大会主席团召集的其他会议的发言和表决。(2)人大代表在上述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一律不受法律追究。不仅在其担任人大代表职务期间,而且在不担任人大代表职务后,也不得予以法律追究。(3)人大代表在上述有关会议之外的发言,不属于法律保障范围之列。

9.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主要含义包括:(1)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2)如果人大代表确属犯罪,必须在得到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后才能实施逮捕。(3)未经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对人大代表采取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4)人大代表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机关必须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对人大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第16篇:人民代表大会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权利.txt恨一个人和爱一个人的区别是:一个放在嘴边,一个藏在心里。人生三愿:一是吃得下饭,二是睡得着觉,三是笑得出来。依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应选A项。

扩展阅读:本题考察了全国人大的职权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17篇:带薪休假权利

朱某于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某文化公司工作,于今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该公司称每年均已安排朱某休了带薪年假,但未举证。朱某也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该文化公司向朱某支付2011年、201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规定来看,对用人单位是否已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的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也不应是无限制的,否则有失公平。对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均要求了2年的保存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限之内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诉讼请求针对2年之前提出,则需要劳动者举证。本案例的判决即遵循此种思路,将申请仲裁之前2年之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将超出2年之前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

第18篇:认真对待权利

范进学

作者简介:范进学,1963年7月出生,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理学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生,主要著述有《法理学》(合著);《法学基础理论》(合著)。

同一个国家,同一份试卷,但在一年一度的高考录取中各省市区却普遍存在着考试分数比值的差别与不平等现象:往往是城市考生录取分数比农村录取分数低、发达地区考生录取分数比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录取分数低、城市中心考生录取分数比城市近郊录取分数低,等等。例如,1999年北京市第一批文科院校最低分数控制线是466分,而湖南则是556分、湖北为544分、贵州为514分,最高相差90分。2000年山东省第一批院校最低分数控制线文科为667分、理科为631分;而上海则分别为473分和498分,相差竟达184分和143分。即使在同一省区如山东省,各地市的高考分数线也差别较大。据报道,黑龙江省2000年出台的一项新政策规定,该省拥有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将会得到20分的优惠。这样看来,相同的试卷,相同的分数,考生却因地区和出身等不同而享有不平等的权利、收获不同的命运。我把这种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现象归结为“权利平等但差别”现象。

早在23年前,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就提出了“认真对待权利”的命题;23年后,权利问题却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所必须认真对待的大问题与真问题。众所周知,受教育权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人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不可或缺的文化条件。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还是我国宪法和法律,都对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作了明确规定。从世界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受教育权是人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第二,权利平等与成绩面前机会均等是受教育权的核心,高等教育应当根据成绩而不是职业、家庭出身、地区等因素向全社会平等开放。权利不平等与机会不均等现象,不仅背离了世界人权公约的人权精神,也违背了我国宪法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准确地说是一种严重违宪与违法行为。社会主义国家已经从制度上根本消灭了人人不平等的起源,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政治上人民当家作主,都使不平等的根源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人人权利面前、法律面前平等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赖以维系的根本准则。相同的人相同的对待、类似的情况类似地处理,既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又是社会主义的正义要求。在今天,如果谁还平等着但却差别着甚或歧视着,就是对平等这一根本准则的最大破坏。只有认识到人人在根本上是平等的,才能奋起反对对人一切的差别与不平等的制度或现象。仅仅由于出身与出生地即籍贯不同而导致分数比值的差别,实际上就为受高等教育的人在权利平等的原则前提下人为地又划上了一条不可逾越的权利不平等的分界线,这样所谓的“权利平等”最终会因籍贯和出身的不同而走向更大的不平等,这大概出乎所有善良的人的愿望。英国历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曾把人类社会的进步运动归纳为“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主体身份不同,权利享有的量即不同,这是封建专制社会的典型特征。如果我们至今还缠绕于身份不平等的现实社会中,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到底比传统社会进步了多少呢?也许我们有我们的国情、省情、县情,抑或还有乡(镇)情、村情乃至家情,但无论如何,都不应成为权利不平等的新的起源,成为权利不平等甚至歧视的借口。

即便有差别、有不平等,那也是权利平等原则的例外或有益补充,即这种不平等必须遵循着罗尔斯所说的社会正义原则:机会均等应向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倾斜而不是相反。只有对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给予更大的关注与照顾,才能使人们趋于平等。这种措施被描述为“鼓励行动”。实际上这种做法遍及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的每个角落。我国法律和制度对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如老人、妇女、儿童及残疾人等权利的特殊保护,就是基于一种“不平等”的保护,其目的在于使他们的权利不致因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陷入更大的不平等的事实之中,所以这种“不平等”事实上反而是对真正平等的追求。然而我们目前各省市区在高考录取中存在着的考试分值不平等的现象却恰是一种价值颠倒,越是发达地区的考生、越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考生,反而越是受到社会的照顾与优惠,从而致使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愈趋不平等、不公正。大家知道,欠发达或不发达的地区在经济条件、师资力量、仪器设备、教育理念与教育投资等硬软环境方面都普遍存在着落后局面,与发达的地区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这些地区的考生的受教育权事实上已经处于极不对等的竞争劣势地位,因此,法律和制度在被平等地实施着的同时可能就包含着不平等,那么在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并不足以保证实质的社会正义时,就应当向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的考生实行政策及措施倾斜,从而实现或体现社会真正的平等与公正。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着的“权利平等但差别”现象,非但没有使他们享受到优惠待遇或同等待遇,反而使他们陷入了事实上本来就不平等的更加不对等的境地。这样,在导致贫富两极分化日渐扩大的同时,使这种高等教育的两极分化亦愈趋严重,远远驶离了权利平等这一基本社会价值的航标。

权利平等即法律平等是法治的基石。权利不平等不但破坏了社会公正原则,而且也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权利不平等即意味着权利歧视,法治原则要求的是权利主体的普遍性,而权利的普遍性一旦被破坏,法治大厦即会坍塌。所以,不平等是法治的死敌,只有平等地适用法律和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获得权利救济。

权利,人们为之向往与追求的东西;法律,人们为之信仰与尊重的东西;无论怎样,人们都应认真对待它们。因此,我们每个人必须为权利也就是为法律而斗争。这是我们的义务,也是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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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权利保证书

权 利 保 证 书

申请者:徐州珂尔玛科技有限公司

本申请者愿意就流水线号为:2013R11L0341

54、软件名称为:珂尔玛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版本号为: V1.0 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作以下声明及保证: 本申请人保证提交的上述软件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真实、合法,并且该软件著作权归本人(单位)所有。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第20篇:权利清单

神木县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目录

一、行政审批(0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征收(0项)

四、行政给付(0项)

五、行政奖励(0项)

六、行政强制(0项)

七、行政确认(2项)

(一)科技计划项目的认定 第3-5页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5-8页

八、行政裁决(1项)

(一)专利纠纷行政裁决 第8-11页

九、行政规划(1项)

(一)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 第11-13页

十、其他权力(8项)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年检 第13-15页

(二)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分配 第15-17页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审核转报 第17-19页

(四)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初审、推荐 第19-21页

(五)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初审、推荐 第22-24页

(六)国家、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项目初审、推荐 第24-26页

(七)国家、省星火计划初审、推荐 第26-28页

(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推荐转报 第29-30页

(一)项目名称:科技计划项目的认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2)《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制定本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确定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学技术进步考核,构建区域创新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科学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全国上一年的平均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拨款、企业投入、市场融资、外资引进等多元化的科技经费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持续稳定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性

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管理,创新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办法,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效益。”

3、实施对象:

申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企业、机关、个人

4、承办机构:

办公室

5、前置条件: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未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做出错误决定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4)未及时送达文书,应公开的信息没有进行公示的; (5)在科技项目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

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号公告)第七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责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3)《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主要职责:第7条、管理全县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市场的行政执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内设机构

(四)成果与技术市场股“负责高新技术成果及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上报工作。

3、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 成果与技术市场股

5、前置条件: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未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做出错误决定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4)未及时送达文书,应公开的信息没有进行公示的; (5)在技术合同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从事技术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行政裁决 共1项

(一)项目名称:专利纠纷行政裁决

1、子项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08年12月27日)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2010年2月1日)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3、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 知识产权局

5、前置条件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请求书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专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决定立案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 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讼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专利权属裁决生效后,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九、行政规划 共1项

(一)项目名称: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7年12月29日)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作。

3、实施对象:县行政区域

4、承办机构: 办公室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目标。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4)审核签发阶段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经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指导实施阶段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农业发展重大问题的;

(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其他权力 共8项

(一)项目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年检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应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科技管理部门自收到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截至3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一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工作。

3、实施对象: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承办机构: 办公室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科技类非企业科技研机构年检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从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年检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分配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局)等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2)《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市科技局等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科技厅。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 办公室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拨付或者不予拨付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监督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落实与使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5)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分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7)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项目名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审核转报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2)《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只可设立一项市级科学技术奖。具

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3、实施对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

4、承办机构:成果与技术市场股、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股、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组织专家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作出予以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报县政府、市科技局;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县政府、市科技局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收到举报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5)对符合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不予推荐的以及不符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予以推荐的;

(6)擅自变更审查程序和条件的; (7)在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项目名称: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初审、推荐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人事部、国家科委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当地科委负责办理有关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领导,地市科委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第三条。上述民营科技企业,须到当地县级以上科委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质认定,否则,不得列为参评范围。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行\"双轨制\":

申报社会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参加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县及县以下单位暂不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后,经当地科委审查,按规定程序提交给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组建的相应评委会进行社会化评审。评审通过的,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

3、实施对象:民营科技企业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

4、承办机构:办公室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组织专家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作出予以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报县人事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县级人事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审核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项目名称: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初审、推荐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管理,创新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办法,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效益。

(3)《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计字[2001]033号)第九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

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厅受理。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股、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出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5)在科技项目申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核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项目名称:国家、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项目初审、推荐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860号)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市、县单位向市、县科技、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直接向省科技、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5〕140号)第九条“根

据各省专项行动方案,申报专项行动的县应当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也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5)在科技项目初审推荐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科技项目初审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项目名称:国家、省星火计划初审、推荐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科技部《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 地、县星火计划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项目及其申报和初审工作,编制和管理本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第二十条

面上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程序:1.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2.凡申请承担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

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的评审和论证。按星火计划网络管理要求,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材料于每年11月30日前,集中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科技部星火办。省、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由各级所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规章制度。4.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进行认定,并负责编制国家级年度星火项目计划。于每年四月底前下达到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并向国家银行推荐贷款项目。5.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项目要组织验收。面上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组织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凡申请承担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也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5)在国家、省星火计划初审推荐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国家、省星火计划初审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项目名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推荐转报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 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分别享受省、设区的市(简称市)或县(含县级市)补助;第五条: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提出省补助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市或县科技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股、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也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5)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推荐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推荐转报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利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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