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心得体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05 08:32:35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 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心得体会

教材研读需要积极的审美心态,亲历亲为,以获得独到的体验和真知灼见

一、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注重言传身教

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曾经说过“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学高为师”是说教师必须业务精炼,知识面广,有高超的教学教育能力。“身正为范”是说教师是高尚人格的化身,教师的言行就是道德标准。这个道理古今皆然,从踏上讲台的第一天,我就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力争做一个有崇高师德的人。我希望从我这走出去的都是合格的学生。从某种意义上看,教师的道德水准、一言一行都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因此,我作为一名党员,特别是一名年轻教师,注重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在平时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认真负责,勇于奉献,待人诚恳。我想一名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任何事情都斤斤计较、对教学和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教师,不管你如何去讲,如何去要求学生,他们也不会信服于你,你都做不到又如何要求别人呢?所以,我在日常的工作中力求用自己严肃认真的作风和真诚待人的态度来影响学生,用身教来代替言教。例如在每次上课的时候我都会提前20多分钟到教室,这样无形之中会影响到那些踏着上课铃声上课的同学,经过几周后上课迟到的同学越来越少了!

二、教学严谨、认真备课、提高学生素质

韩愈在《师说》中指出“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根据专家的解读,韩愈所说的“传道”,指的是传儒家之道,而从现代的意义说来,就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政治思想教育,也就是向学生传输一些人生道理,宣扬正确的思想理念,帮助学生塑造一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积极的人生态度,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以及一种开放、宽广的胸怀;“授业”指的是传授儒家经典,现在就是传授文化知识和才能,努力教好专业方面的课程,让学生有一技之长。这一点做得不到位,就有可能导致大学毕业生失业;“解惑”就是教师解决学生在传道和受业中的疑惑。这三者是教师的基本任务,以传道为主,授业和解惑为之服务;三者虽有主次,但又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该来说,最重要的是传之做人的道理,传之学习的方法,传之思考的方式。

教学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讲台好比舞台,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作为一名教师,其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要的条件是教师自身的专业业务水平。如果教师腹中空空,言而无物,又怎能培养出高水平的人才?

三、加强科研、拓展视野、丰富自身

作为信息管理教研室的一名教师,深知信息处理速度的重要性,在连续三年当答辩秘书的过程中深知答辩前后和过程中的繁琐,并极易出错的特点,带领BIT学生的几名学生开发了学生毕业论文管理系统,并在今年的信息商务专业答辩过程中进行了试用,解决了答辩秘书的大量手工劳动,同时又能够及时对答辩成绩、总成绩、实习成绩等相关数据进行自动生成。目前本系统又增加导师双向选择模块、指导评语、评阅评语、答辩委员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自动生成等功能。本系统预计下半年将推广到全系使用。

科研工作丰富了我自身的理论实践水平,同时也开扩了视野,为今后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四、工作尽职尽责,不惜牺牲个人休息时间

五、关心、尊重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如果说我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与我系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分不开的,当任务紧,我忙得不可开交时,总有许多同志在帮助我,在此我向他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同时,在我身边有许多同志默默无闻地工作着,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这也使我更感到自己的差距,我一定会加倍努力工作,不辜负学院及同志们对我的鼓励与期望。

用无产阶级革命家吴玉章的一句名言来结束我的演讲:我并无过人的特长,只是忠诚老实,不自欺欺人,想做一个“以身作则”来教育人的平常人。谢谢各位领导和老师同学们。

推荐第2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臵或者处臵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前款第

(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臵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一、填空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2、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7、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从重处分。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11、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12、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13、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单项选择题

1、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

B 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A、六十日B、三十日C、十五日 D、十日

2、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为 C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十二个月 D、十八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检举他人A 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应当从轻处分。 A、重大B、特大C、一般 D、其它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较重的,给予 B 或者撤职处分。

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 C、记过D、开除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D 处分。 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C、记过D、开除

6、开除处分由A 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A、事业单位主管部门B、上级主管部门C、纪检监察部门D、检察部门

7、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 B 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A、一名B、两名C、三名 D、四名

8、事业单位人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情节较轻的,给予C 处分。 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C、记过D、开除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较情的,给予A (B) 处分。

A、警告B、记过C、记过以上 D、记过以下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D 。

A、十二个月B、二十四个月C、三十六个月 D、四十八个月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A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工作态度恶劣 B、擅离职守 C、违反政治纪律 D、奢侈浪费

12、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C 结合的原则。 A、宽严相济 B、说教结合 C、教育与惩处 D、事实与纪律

13、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B ,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A、上级党组决议 B、干部人事管理权限C、纪检监察部门决定 D、本单位党组意见

14、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A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A、负责人B、党组 C、纪检组D、人事主管部门

15、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C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当提出回避。 A、一代 B、二代C、三代 D、四代

三、判断对错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案件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重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分。(√)

7、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9、以引诱的方式收集的证据视情况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10、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推荐第4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解读:

本部门规章(两个部委联合作出)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部长办公会,无权审议通过规章。

监察部已经公然违反《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也不知道:监察部以往的部门规章都是如何“生产制造”出来的?也许是部长大人日理万机,至今还没来得及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和全国人民一起参加历次普法活动。就是真的是由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那也是只能做不能说的呀,更不能公之于天下呀。如此不加掩饰的工作作风倒是磊落坦荡,只是令人难以置信:难道参加会议的其他部长们也没“补钙”?难道本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也麻木不仁?难道联合署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弟兄们也会见死不救?难道国务院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也都去打盹了?难道在将本规章挂到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的时候编辑人员也不进行一下必要的形式审查?当太多的巧合串联在一起的时候,可能就不是巧合了!现在我才明白:一个盲流居然可以盗走故宫里的文物--并非神话。

“立法”犯法,滑天下之大稽!!!!!

面对这一问题,问责机制何在?

“严肃事业单位纪律”,主体应该是谁?是国家,还是各事业单位自己?这是首先要搞搞清楚的。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咄咄怪事:事业单位并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国家公职人员,何来依法履行职责?

“暂行”,您倒是要“多暂”(即多长时间之意)呀?“暂”好久呀?如果连自己也不知道的话,干脆就不要使用“暂行”一词。凡是不能明示暂行期间(当然,一万年也肯定不行)的,一律禁止使用“暂行”一词,因为与放屁无异。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解读:

“违法违纪”,似应改为:违反纪律。所谓的纪律,就是事业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而违法,就是违反法律,与本规定无关。

没有明确处分主体,实不应该!按照常理,处分主体只能是:被处分主体所在的事业单位。

既然由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又如何“适用本规定”呢?适用本规定哪些内容呢?应明示。

监察机关对特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作出处分决定,显然与本规定无关,根本就不应出现在本规定中。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解读:

本条表述,明显啰嗦、重复。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移送”,这是从何说起呀?谁移送呀?怎么移送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的,也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解读:

请问:降低岗位等级,到底是降几级呀?而“撤职”,是不是一撸到底呀?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解读:

笑话,24个月后,老子就“官复原职”了吗?如此表述,词不达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解读:

本条表述的是:不同处分在处分期间对当事者带来的直接不利后果。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请问:如果当年的年度考核已经结束了(考核的具体时间因不同的单位而有所不同,并非都在年底),怎么办呀?特别是在处分期间出现跨年度(6个月可以跨两年;24个月可以跨三年)的情况下,到底是影响几年的考核结果呀?

如果是遵循评聘分离原则的话,那么受到警告处分的(请结合下一条的内容来看),在受处分期间,是否可以评到高于现评岗位等级的岗位呢?

“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到底可以是几级?

开除,作为最为严厉的处分种类,其结果绝对不是简单地“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就完事儿了。众所周知,辞职、辞退均可实现“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的结果,但却不是处分。开除,是弦外有音。本规定作为专门规范处分的规则,必须明示开除给当事者带来的必然的体制内的各种不利后果。

丢了这个饭碗尚不要紧,怕只怕还有太多的饭碗因此也端不成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

言外之意:可以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请问: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是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如果是,应明示;如果否,应删去。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解读:

看来,一百个警告也比不上一个记过。

执行多个相同种类的处分,为什么一定要在“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呢?那么,两个处分和多于两个处分又有何区别呢?

新旧处分的种类不同,期限也可以简单相加吗?即使期限可以相加,但是处分期内的不同惩罚措施也必然要分段计算、分段生效。

更大的荒谬在于:新旧处分之后处分期的计算。试举一例:

1、某人被处以警告(期限6个月),已经执行5个月;之后又被处以记过(期限12个月)。请问:如何确定其处分期?按照本条的明文规定来计算:1个月(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12个月(新处分期限)=13 个月。已经执行5个月,尚余8个月;

2、某人被处以警告(期限6个月),已经执行1个月;之后又被处以记过(期限12个月)。请问:如何确定其处分期?按照本条的明文规定来计算:5个月(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12个月(新处分期限)=17 个月。已经执行1个月,尚余16个月。两相对比,仅仅因为第二次处分的时间不同,所受到处分的期限就该不同吗?

此处的“其处分期”的表述存在严重的谬误。正确的表述为:剩余的处分期。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受到先后两次相同或不同的处分,对他应该执行完整的不打折扣的两次处分期限合并的处分期。两次处分,各自独立,处分期限互不包含、互不吸收。这种情况不能适用本条第一款“数罪并罚”的有关“优惠”政策。

还有问题,如果某人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接二连三的相同或不同种类的处分,难道还要受到“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之规定的限制吗?

除非作如下明确规定:合并处分(同种或异种)期限前后连续(不间断)累计超过(不含本数)48个月的,直接执行开除处分。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解读:

“需要给予处分的”,应改为:两人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否则的话,如果只有一人需要给予处分(违纪者并不必然受到处分,参见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就无从谈起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解读:

上一条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又何来“起主要作用的” 从重处分呢?岂不前后矛盾?

第二至四项,都是有了新的不当行为,只是不再单独处分,而是和原被处分行为合并处分,所以称为“从重处分”。

规章,能否设定处分,这原本就是一个问题。不能由规章自话自说,必须要由法律来明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解读:

怎么遗漏了自首呢?如何发落呢?

在平时,一般人是不会轻易去检举揭发别人的,原因很简单:检举揭发得不到好处,反倒可能受到打击报复。而在自己犯事儿之后,检举揭发可就成了救命稻草,至少可以使自己被从轻发落。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解读:

结合上一条和本条的内容来看,是否可以推论: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之后,同时符合上一条所列三种情形,就可以--立功受奖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解读:

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全部四种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和开除),请问:在四种处分中,哪一种处分算是从轻?哪一种处分算是从重?以哪一种处分为基点来确定从重或从轻?

上一条第一款中所谓的“免予处分”,也仅限于对警告处分的减轻处分。实际上,就只有减轻处分,而根本就不存在免予处分。“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条内容来看,立法者如此表述,恐怕不符合汉语的一般表达吧?应改为:应当减轻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解读:

请问:谁来追究?如何追究?根据什么来追究?

本规定的名称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怎么突然之间就冒出来了“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实在是唐突呀!太意外了,一点儿心理准备也没有呀!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解读:

如何判断“损害国家声誉”?

在中国的基本法律中必须明确:能否批评执政党和其他政党?能否批评议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否批评政府?能否批评法院?能否批评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无罪,如果有人想要损害的话,也一定是想要损害披着公仆外衣的祸国殃民的独夫民贼的声誉!没有谁会去骂自己的祖国,如果谁骂了,那一定是在骂凌驾于祖国之上的亵渎国家权力的乱臣贼子。

如何判断“损害国家利益”?

必须明确:反对政府是否等于损害国家利益?如果政府是维护国家利益的,答案是:YES;如果政府是背叛国家利益的,答案就是:NO。政府在审判当事人之前,首先要接受国民的审判!

何谓非法组织?必须界定清楚。

接受境内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呢?

接受境内邀请或奖励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呢?

经批准,是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必要条件吗?难道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不是中国公民的一项权利和自由吗?对于已经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是否还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是要先界定清楚的。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离开国(境)内的呢?

何谓政治纪律?

从第八项内容来看,不难推论:前七项内容都属于政治纪律。我就纳闷儿了:携带“毛片儿”(国外称之为:成人电影;中国官方称之为:淫秽电影)入境,居然违反的是政治纪律?看来,卖淫和嫖娼者,犯的可是政治错误呀!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

(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解读:

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执行国家重要任务?注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怎么可能弱智到把重要任务交给其来完成的地步呢?这不是开国家玩笑嘛?当然,国家有可能把重要任务交给某个事业单位来完成。如下情况是可能且合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重要任务。

“不服从指挥、调遣”,请问:是谁在指挥和调遣?是国家,还是事业单位?

作为本规定之纪律处分,处分的主体是明确且唯一的:事业单位;被处分的主体也是明确且唯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主体,请不要来捣乱。

看来,给本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无所谓!致使本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的--没关系!

面对“重大事故、灾害、事件”,在此生死存亡之际,请每一个人扪心自问:我们有什么资格去苛求任何人去做任何事呢?擅离职守的前提是:行为人本身的生命健康自由是没有受到威胁的。对于一个普通工作岗位(军警等特殊岗位除外)的工作人员,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其必须要不惜牺牲生命去履行职责、完成工作。

徇私舞弊,具有最大的隐蔽性。往往是:天知地知,当事者知。如果不是--狗咬狗(当事一方揭发检举另一方),很难被发现。

何谓“内幕信息”?给谁“造成不良后果”?为什么不直接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岗位,显然已经超出了行为人的工作范围(跑官要官,当属行贿,与工作无关)。道理很简单:自己肯定不能给自己安排工作。

“违反工作纪律”,是否都表现为“失职渎职”的行为?如果不是的话,请不要将两者连接表述。

本条第八项“组织人事纪律”与第九项“工作纪律”,是何关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解读:

何谓“公务活动”?“公务活动”是否从属于“工作”?二者能否并列表述?

请问:第三项的“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与第一项的“受贿”何异?

如何识别认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如何识别认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超标准吃喝玩乐,超标准配备使用公车等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还可以明示许多。

违反本条规定的人,通常是事业单位的各级负责人,甚至就是“一把手”。要处分他们,谈何容易。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解读:

挥霍和浪费,无从界定。

此处的“占有、使用、处置”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何关系?

本条的适用,是建立在违反其他已有规定的基础之上。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解读:

“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这分明是实施违纪行为的手段,而非违纪行为本身。不应成为违纪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

困惑:“捏造事实”如何与“学术不端”联系在一起?

“权威”与“地位”,能并列表述吗?“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给谁呀?

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根本无需弄虚作假,只要拥有决定权,就“一切尽在掌握”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解读:

“物品及信息”,应改为:物品或信息。

都卖淫嫖娼了,怎么才是“色情活动”呀?

如果是被情人包养呢?

“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行为的”,似应改为:有前款第

(二)项至第

(五)项规定行为的。好在是只有四项,要是有四百项呢?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

在拘役(低于有期徒刑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间,如何认定出勤情况?是事假(好像不太靠谱儿),还是旷工?累计达到一定标准的事假或旷工,还是难逃被开除的厄运。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解读:

如此割裂处分权限,十分荒唐。

所谓的违纪,当然是指违反了所在事业单位的纪律,自然应该由本事业单位来公正处理。其他任何主体无权染指。

如果是违法,自然应该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必须清晰区分违纪与违法。

开除,是事业单位单方面强制解除所属工作人员与本事业单位的劳动或人事关系,怎么可以由他人来插嘴呢?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那可是“婆婆”,但是也不能横加干涉“儿媳”的婚姻自由呀。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解读:

我真的特想知道:具体办理处分工作的部门,叫什么名字呀?

不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就不立案了吗?

狗屁档案,居然还没死呢?个人档案,个人却不知其内容,这是什么混账玩意儿!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公然违反最基本的公法原则:公法行为自公众或特定相对人知悉(或应该知悉)之时起生效。这是法学专业本科生(混在学校里--花钱“买”文凭的不在此列)应该具有的常识。

真的很想知道:本规章是什么单位、什么人物起草的?(众所周知:身居高位的审查者或决策者,几乎可以肯定,是法学专业的--门外汉!而且也没有闲功夫去耐心细致的像左明一样去阅读被审阅文本,不过就是例行签字罢了。他们在专业领域里的滑稽搞笑完全在情理之中)可以犯错误,但是犯这样的错误,令全体法学专业人士--集体失语。

在中国,岂止是有一个叫赵本山的人很会演幽默小品剧,如果您是一位善于观察而又内心敏感的具有常识意识的人,一定会发现令人捧腹、喷饭、抽筋儿的笑话在现实生活中俯拾即是、此起彼伏,且精彩绝伦。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解读:

暂停职责,算不算是处分?

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与办理退休手续,大不相同。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就意味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彻底的断绝了关系(特别是工资福利待遇关系)。而退休,则是退职修养之意,即不上班(因为已经上了很久的班,符合退休的各项条件)也可照拿原工作单位工资(自然会比上班要少一些)。退休之后,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还是藕断丝连,进而受制于事业单位。因此应该限制的是“办理退休手续”,而不应限制“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

对于一个要主动和事业单位彻底断绝任何关系的工作人员而言,事业单位能奈其何?本规定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处分,对这样的工作人员,都是没有任何惩罚意义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

办案人员的隶属关系?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解读:

如果没有“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公示环节,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要求回避?

枪虽好,还要有配套的子弹,才能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解读:

如果既没有申请回避(由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提出),也没有要求回避(由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好一个“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到底是谁发现呀?通过什么途径发现呀?“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谁来发现呢?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解读: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明显应改为:是否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立法者欲加之罪、结论先行的意识,扑面而来。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读:

缺失了最为重要的--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在现有体制之下,对于依赖事业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的人而言,开除的确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沉痛的打击。

事业单位,具有国办、垄断的基本属性。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比上不足(与握有权力可以贪腐的公职人员以及可以坐享高额垄断利润的国企员工相比,自惭形秽)、比下有余(与自负盈亏、残酷竞争、朝不保夕、惨淡经营的私有企业从业人员相比,又暗自庆幸)。因缺乏自觉、自省和自律,其提供的“产品” 质量,实在不敢恭维。

国家机关的生态状况是:通过搜刮民脂民膏而自肥;国有企业的生态状况是:通过独霸垄断稀缺资源或市场而对真正的股东(即全体国民)敲骨吸髓;事业单位的生态状况是:在政府拨款的保障下,自我封闭、自我欣赏、自娱自乐。无一例外(也包括国家组建的社会团体在内),都已经--烂透了!而非国有企业,也并不乐观,都在不同程度的践行着“坑、蒙、拐、骗、偷”的金科玉律而艰难挣扎。这就是我们中国人现今的生态环境。

事业单位,效仿了官府衙门里的一切歪风邪气,同时又没有秉承市场主体具有的任何优良品格,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二流子”。

当各项基本(而非完善)的福利待遇打破单位的壁垒,无差别的向全社会公众开放之际,曾经的“单位人”就再也不是单位的附庸和奴仆了。开除只能使被开除之人失去单位福利超出社会福利的那一部分利益。

事业单位,除了为其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相对结实的饭碗之外,更是赐予了一副牢不可破的精神枷锁!

中国人之所以为奴,根本就是因为经济的不独立。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依赖、仰仗、凭借单位!城市里的很多人,倒是没有龟缩在岗楼里,但是也都怡然陶醉于单位的屋檐下。

在今日之中国,什么单位能算是好单位?具体的名称就恕我不明示了,但标准却可以肯定--少干活、多拿钱。少干活、少拿钱与多干活、多拿钱,这都是普通单位。多干活,少拿钱,这可就是倒霉单位了。

能够施展自己才华、能够实现自己理想、能够成就自己宏愿,这些都还不是多数人心目中好单位的判断标准。

为什么会有少干活、多拿钱的单位?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向往少干活、多拿钱的单位,进而就塑造出这样的单位。中国人还不崇尚实力和诚实,而酷爱裙带(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和取巧。

此地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多么豪迈的、掷地有声的人格独立宣言!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解读:

既然都已经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了,就足以说明受处分人与事业单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处分自然--立即失去了效力。“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实在荒唐。

退一步,既然是“自然解除处分”,就意味着:只要日期一到,解除处分自动生效,怎么还会要求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呢?这不是明显的自相矛盾吗?

顺便问一句:人都已经远走高飞了,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干什么用呀?洗刷耻辱、证明清白?

处分,只对在职或在编(例如退休)人员产生实际作用:除了可以减少饭碗里吃食的作用;此外,就是打碎饭碗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解读:

将功折罪。也不管功与罪是否同种同属。关键是:什么样的功可以折什么样的罪呀?在提前解除处分时,除了开除以外,其余三种处分是否一视同仁?如果是的话,那“警告”可就吃大亏了,而“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可就占大便宜了。

所谓的“提前解除”,是立即解除的意思,还是根据具体情况斟酌决定何时提前解除处分的意思?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请问: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如何进行全面了解?这不是明摆着--自己抽自己吗?

自然解除处分的,就无法存档了。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解读:

刑罚(也包括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程序,恐怕都没有如此复杂吧?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解读:

解除处分,还要寻找依据,疑似“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解读:

好一个“不视为”。真正是:此地无银、不打自招呀!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解读: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而本条却又规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两相对比,这不是明摆着延长了处分期限吗?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解读:

复核,是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行为;申诉,是受处分人的行为。将此二者捆绑在一起表述,真的是太有才了。

复核,纯粹扯淡!也不用脚后跟想一想:人家自己能扇自己一个大嘴巴吗?

申诉,绝对瞎掰!也不用脚趾头想一想:人家老子能扇儿子一个大嘴巴吗?

得嘞,就剩下一条路了:受处分之人--只能把被别人打碎的牙咽到自己肚子里!

处分纠纷,呼唤建立独立且中立的第三方主导下的公正裁决制度。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解读:

复核单位不作为怎么办?受理申诉部门不作为怎么办?

虽然提出复核、申诉本身不是被加重处分的原因,但是并没有排除在复核、申诉过程中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的加重处分。真的好恐怖呦!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解读:

受理处分申诉的单位,显然不应越俎代庖--自己直接重新作出决定,在事实上扮演处分者的角色,而迷失了自己纠纷裁决者的角色。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解读:

与上一条原理相同,受理申诉的单位不应当自己直接变更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解读:

“处分决定被变更”,回避了方向性,既有可能是加重,也有可能是减轻。

注意:恢复的只是原等级和待遇(以及安排在同级的其他岗位),而不是原岗位。这两者之间可能相去甚远。

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就足以说明原处分--违法、违规(或部分违法、违规)无疑,怎么可以使用“补偿”一词呢?必须改为:赔偿。

更为关键的是:做出违法、违规处分的单位和责任人呢?就这样黑不提白不提,万事大吉、逃之夭夭了吗?

这叫什么狗屁规定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解读:

既然“不再作出处分决定”,那凭什么“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这不是大白天说梦话吗?

“降低其享受的待遇”,自然有期限限制,到期之后,怎么就不提了呢?

“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何解?如果是停发工资,那必然还要牵连出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问题。怎么也不提了呢?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实难认定。因此必须建立最低的客观识别标准:只要处分行为被确认为违法、违规,那么就必须追究做出违法、违规处分的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干嘛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呀,直接按照本规定给予处分不就结了吗?

正人先正己,看来本规定的制定者根本就没有把处分他人之人也纳入到受处分的对象之列。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

能否理解为:将机关工勤人员视同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解读:

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实在搞笑:本规定和具体办法,都是部门规章,真是乱了辈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抱歉,无话可说。

2013.1.7.于幸福艺居寓所

说明:本规定(官称:部门规章)如果论资排辈的话,只能算是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外孙子”(毕竟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属两家,姓氏不同)。在法律之外,本规定之所以能够成为本人解读的对象,实在是因为:在下就是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立高校教师)。我深知:自己吃国家的俸禄(工资由国库开支),理应为国民干点儿实事儿:我心甘情愿的将自己的心血之作--双手奉上,不成敬意,还望同胞兄弟姐妹们笑纳!

人生一世,吃了那么多的粮,拉了那么多的屎,就算是两清了吧!除此之外,如果还能够留下些许文字,我心足慰!此生无憾!!!

推荐第5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推荐第6篇: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暂行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暂行规定》

心得体会

凯里市旁海中学 王芳超

为了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教师廉洁意识进一步提高教师依法履职能力我们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教师集中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尽快了解《暂行规定》。此次学习重点围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适用对象、处分种类、具体条规等有所区别的内容集体学习、分组讨论结合实践的形式开展本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领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精神真正做到学以修身、学以致用。该规定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4类。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自身责任意识、作风意识和纪律观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自我约束自觉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正确运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强化纪律意识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要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教育事业服务。

2012年12月26日

推荐第7篇: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的心得体会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2012年11月1日,我局集中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此次学习重点围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的种类和适用、重点条规等内容进行集体学习和分组讨论,进而做到学法用法、学以致用。

此次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一部较为全面和规范的事业单位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共分有七章四十八条,分别在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4类。根据规定第十八条:凡是出现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的,均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通过学习,我领会和把握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明白了作为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严以律己,服务他人,争取做到一名合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XXX局:XXX 2012年11月1日

推荐第8篇: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心得体会

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暂行规定》

的心得体会

段凤娟

自2012年8月22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监察部通过会议共同审议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们组织学习了《规定》的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7章48条内容。围绕《规定》我们集体学习、分组讨论,结合实际真正做到学以修身、学习致用的作用。

暂行规定列举了6种需要进行处分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这些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明确,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要进行处分,包括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

通过学习该《规定》,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职责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作风意识和纪律观念,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推荐第9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处分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起草过程

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重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法》施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8年5月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的要求,中央领导同志也就尽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纪处理规定作出重要批示。根据2008年6月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分工方案》的安排,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出了《处分规定》(送审稿),先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处分规定》共48条,6600余字,分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七章。

(一)适用对象及其特别规定

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全面稳步推进。考虑到事业单位特点及实际情况,《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此作了特别规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不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鉴于第一种参公管理的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责、纪律要求等差别不大,所以2007年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而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而《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已经对参公管理的人员作出了特别规定);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这三类监察对象,考虑到《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违法违纪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权限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处分的原则、种类、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等没有作出规定,为此,《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二)处分原则

《处分规定》第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坚持这些原则,是有关单位、部门和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处分工作、严肃事业单位纪律的基本保证,也是其排除干扰,依法行使处分职权的制度保障。

(三)处分种类及适用

《处分规定》第五条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与公务员适用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六种处分种类不一致。主要考虑:一是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差别较大,因而无法适用降级、撤职处分。二是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的手段比较多,除处分之外,还可以通过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聘等方式对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理。因此,《处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参照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对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部分领导人员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不实行聘用制,不能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所以,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并在《处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被撤职后虽无职务,但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安排适当工作,或者参加岗位竞聘。

关于处分的后果,《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并且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开除处分的,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纪律责任。根据近些年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实际情况和调研情况来看,《处分规定》第三章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归纳出64种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每一类行为又设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以使处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其中,特别是对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以及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收受“红包”的行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在实践中,境外个别组织打着基金会、研究会、工作者协会的旗号,以国际合作的名义,资助国内相关领域机构、人员从事窃取国家秘密、扰乱社会秩序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近年来,事业单位“萝卜招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屡有发生,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处分规定》第十七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收受“红包”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所谓收“红包”,是指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红包”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的美誉度,还严重侵害了广大患者、家长和学生的利益,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必须坚决予以惩处。《处分规定》第十八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是学术腐败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与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同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相当一部分从事着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他们的活动往往具有职业道德方面的特殊要求。这些人员一旦发生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会破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处分规定》第二十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高的行为,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目前,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重点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撤销或划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制定《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总体定位在宽于公务员的处分,而严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对于主观恶性不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等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上述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任免与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同,要求更严格,在处分力度上应当与公务员保持一致,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这当中的事业单位是指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医疗行政部门等。开除作为最严厉的处分种类,需要慎重考虑和把握。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体现了对开除处分的严格掌握。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免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包括: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听取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申辩,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通知和宣布,归档,等等。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此外,《处分规定》第四章还对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处分的解除

《处分规定》第五章对解除处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解除处分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解除不同的是,《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分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这是因为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千差万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更加灵活,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有利于鼓励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工作。处分解除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任学敏 黄韶鹏)

推荐第10篇:2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2年8月22日)

一、单项选择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 )等次。

A.优秀

B.合格

C.合格及以上

D.基本合格及以上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 )等次。

A.称职

B.基本合格

C.合格及以上

D.基本合格及以上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 )等次。

A.不称职

B.基本称职及以上

C.不合格

D.基本合格及以上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A.48

B.24

C.12

D.36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 )处分。

A.从轻

B.免除

C.不予

D.减轻或者免予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 )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A.营利性

B.公益性

C.群众性

D.自发性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由( )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A.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B.上级主管部门

C.纪检监察部门

D.检察部门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以( )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A.口头

B.电话

C.短信

D.书面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 )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A.一名

B.两名

C.三名

D.四名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A.3

B.6

C.12 D.2

4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申请复核。

A.纪检监察部门

B.原处分决定单位

C.综合管理部门

D.检察部门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 )受理。

A.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B.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C.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D.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有( )。

A.警告

B.记过

C.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D.开除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关于受处分期间正确的是( )。

A.警告,6个月

B.记过,12个月

C.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

D.撤职,48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 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有( )。

A.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B.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C.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D.包庇同案人员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 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有( )。

A.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B.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C.不积极配合调查的

D.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 )给予处分。

A.领导干部

B.工作人员

C.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D.直接责任人员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擅离职守

B.不按规定报告

C.不采取措施处置

D.处置不力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贪污、索贿、(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A.受贿

B.行贿

C.介绍贿赂

D.挪用公款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 ) 国有资产,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A.占有

B.使用

C.处置

D.以上都不是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 )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A.压制不同观点

B.限制学术自由

C.批评不同观点 D.发表个人观点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 )。

A.解除聘用合同

B.出国(境)

C.办理退休手续 D.暂停其职责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以( )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A.暴力

B.威胁

C.引诱

D.欺骗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 )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近姻亲关系

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解除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A.考核

B.竞聘上岗

C.晋升工资

D.休假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

A.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处分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存入档案的

C.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D.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 )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A.滥用职权

B.玩忽职守

C.徇私舞弊

D.收受贿赂

三、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可以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两人共同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 给予警告处分。( )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

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

1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

1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复核、申诉期间,处分决定停止执行。( )

2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

2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

2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不予补偿。( )

2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D 4.A 5.D 6.A 7.A 8.D 9.B 10.C 11.B 12.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CD 4.ABD 5.CD 6.ABCD 7.ABCD 8.ABC 9.AB 10.ABC 11.ABCD 12.ABCD

13.ABC 14.ACD 15.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第11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试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测试试卷

单位职务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15题,每题2分,共计30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 ,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2、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

理权限,由 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 ,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可以免予处分。

4、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 开除处分 。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 各自

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7、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

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 起主要作用的,应当从重处分。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 开除处分 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

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11、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 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 相适应。

12、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 ,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13、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 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

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 处置不力的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

- 1 -

给予开除处分。

二、单项选择题(15题,每题2分,共计30分)

1、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B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A、六十日B、三十日C、十五日D、十日

2、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为C。

A、三个月B、六个月C、十二个月D、十八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检举他人A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应当从轻处分。

A、重大B、特大C、一般D、其它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较重的,给予B或者撤职处分。

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C、记过D、开除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 予D处分。

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C、记过D、开除

6、开除处分由A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A、事业单位主管部门B、上级主管部门C、纪检监察部门D、检察部门

7、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B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A、一名B、两名C、三名D、四名

8、事业单位人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情节较轻的,给予C处分。

A、警告B、降低岗位等级C、记过D、开除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较情的,给予A(B)处分。

A、警告B、记过C、记过以上D、记过以下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D。

A、十二个月B、二十四个月C、三十六个月D、四十八个月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A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工作态度恶劣B、擅离职守C、违反政治纪律D、奢侈浪费

12、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C结合的原则。

A、宽严相济B、说教结合C、教育与惩处D、事实与纪律

13、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B,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A、上级党组决议B、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C、纪检监察部门决定D、本单位党组意见

14、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A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A、负责人B、党组C、纪检组D、人事主管部门

15、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C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当提出回避。

A、一代B、二代C、三代D、四代

三、判断对错题(10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案件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重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分。(√)

7、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9、以引诱的方式收集的证据视情况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10、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四、简答题(3题,共计20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处分种类及期限?(6分) 答: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6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列举的违反廉洁从政纪律的行为有哪些?(8分)

答:(一)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确保政令畅通;

(二)不按程序和时限办事,刁难基层和群众,“生冷硬顶,推诿扯皮”;

(三)将行政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四)向建设单位推荐施工队伍和建材产品;

(五)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对建设单位、企业和基层单位“吃、拿、卡、要”;

(七)接受被管理、服务单位和个人邀请参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八)接受建设单位和企业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金、礼品;

(九)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个人、亲友和小集体谋取私利;

(十)从事第二职业,不准未经批准到企事业单位兼职、担任顾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者不准领取酬金。

第12篇: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心得体会 2

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暂行规定》

的心得体会

明德小学王梅芳

为了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强化教师廉洁意识,今天,我们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教师集中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尽快了解这一《规定》是2012年8月22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监察部通过会议共同审议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们组织学习了《规定》的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7章48条内容。围绕《规定》我们集体学习、分组讨论,结合实际真正做到用法律制约我们的行为。

暂行规定列举了6种需要进行处分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这些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明确,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要进行处分,包括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

通过学习该《规定》,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职责的重要性和依法执教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作风意识和纪律观念,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继续全心全意的教好每一个学生。

第13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习心得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习心得

为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近日我校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了新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此次学习重点围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适用对象、处分种类、具体条规等有所区别的内容,集体学习、分组讨论,结合实践的形式开展,旨在让全体教职工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领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精神,真正做到学以修身、学以致用。 有这么一句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告诉了我们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法律和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而身为教师的我们,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影响着学生品德身心的成长,这就更加要求我们要着力培养自己的规则意识和法制意识。事实上,在我的周围,规则意识缺失的现象随处可见。小到闯红灯、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等,大到随意违约、行贿受贿等等。对这些现象,有的人似乎已是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甚至还把这种违规违法的行为归纳为另一种规则,叫潜规则。在一些人眼里,按“潜规则”办事,似乎就是一种机智,一种“能力”。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当个人行为遇到规则“黄线”的时候,有的人常常不是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是习惯去找关系“通融”,用金钱“摆平”,借权力“放行”。身为教师都如此得玩弄法律,那么又如何能给学生树立榜样呢?

通过集中学习与自学的方式,使我明白,作为一名教师要严格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正确运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强化纪律意识,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要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该规定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4类。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作风意识和纪律观念。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事业单位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共七章48条,分别在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通过学习,使教师们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教师们的纪律意识,规范教师们的行为,保障教师们依法履行职责,为我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人才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列出了很多细致的惩罚方案,为的就是给大家树立一个规则意识,也让我对自己的岗位有一个“心”的认识,也能够对怎么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有一个深刻的感悟,这些规定就是我们行动的指标,就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只有依着“《规定》的路”走,才能走得正,走得远,走得问心无愧,我也才能真正地成长。

第14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60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60题

一、单选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

等次。(A) A.优秀

B.合格

C.合格及以上

D.基本合格及以上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等次。(C) A.称职

B.基本合格

C.合格及以上

D.基本合格及以上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

等次。(D) A.不称职

B.基本称职及以上 C.不合格

D.基本合格及以上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A) A.48 B.24 C.12 D.36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

处分。(D) A.从轻 B.免除 C.不予

D.减轻或者免予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

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A) A.营利性 B.公益性 C.群众性 D.自发性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由

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A) A.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B.上级主管部门

C.纪检监察部门

D.检察部门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以

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D) A.口头 B.电话 C.短信 D.书面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

以上办案人员进行。(B) A.一名 B.两名 C.三名

D.四名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C) A.3 B.6 C.12 D.24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申请复核。(B) A.纪检监察部门 B.原处分决定单位 C.综合管理部门 D.检察部门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

受理。(A) A.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B.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C.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D.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二、多选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有

。(ABCD) A.警告 B.记过

C.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D.开除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关于受处分期间正确的是

。(ABC) A.警告,6个月

B.记过,12个月

C.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

D.撤职,48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 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有

。(ABCD) A.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B.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C.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D.包庇同案人员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 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有

。(ABD) A.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B.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C.不积极配合调查的

D.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

给予处分。(CD) A.领导干部 B.工作人员

C.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D.直接责任人员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BCD) A.擅离职守 B.不按规定报告 C.不采取措施处置 D.处置不力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贪污、索贿、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ABCD) A.受贿 B.行贿 C.介绍贿赂 D.挪用公款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

国有资产,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ABC) A.占有 B.使用 C.处置

D.以上都不是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AB)

A.压制不同观点 B.限制学术自由 C.批评不同观点 D.发表个人观点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

。(ABC) A.解除聘用合同 B.出国(境) C.办理退休手续 D.暂停其职责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以

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ABCD) A.暴力 B.威胁 C.引诱 D.欺骗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

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ABCD)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近姻亲关系

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解除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ABC) A.考核 B.竞聘上岗 C.晋升工资 D.休假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ACD) A.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处分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存入档案的

C.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D.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

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ABCD) A.滥用职权 B.玩忽职守 C.徇私舞弊 D.收受贿赂

三、判断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A) A.对

B.错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可以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B) A.对

B.错 正确答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A) A.对

B.错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A) A.对

B.错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两人共同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B) A.对

B.错 正确答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A) A.对

B.错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A) A.对

B.错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A) A.对

B.错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 给予警告处分。(B) A.对

B.错 正确答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B) A.对

B.错 正确答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A.对

B.错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A) A.对

B.错

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A.对

B.错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B) A.对

B.错 正确答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A) A.对

B.错

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A) A.对

B.错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A) A.对

B.错

1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A) A.对

B.错

1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复核、申诉期间,处分决定停止执行。(B) A.对

B.错 正确答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2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A) A.对

B.错

2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A) A.对

B.错

2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不予补偿。(B) A.对

B.错 正确答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2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A) A.对

B.错

第15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权威解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一)适用对象及其特别规定

《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此做出了特别规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不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鉴于第一种参公管理的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责、纪律要求等差别不大,所以2007年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而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而《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已经对参公管理的人员作出了特别规定);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这三类监察对象,考虑到《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违法违纪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权限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处分的原则、种类、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等没有作出规定,为此,《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的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二)处分原则

《处分规定》第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事实清楚、1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坚持这些原则,是有关单位、部门和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处分工作、严肃事业单位纪律的基本保证,也是其排除干扰,依法行使处分职权的制度保障。

(三)处分种类及适用

《处分规定》第五条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与公务员适用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六种处分种类不一致。主要考虑:一是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差别较大,因而无法适用降级、撤职处分。二是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的手段比较多,除处分之外,还可以通过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聘等方式对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理。因此,《处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参照对公务员处分种类,对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部分领导人员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不实行聘用制,不能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所以,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并在《处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被撤职后虽无职务,但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安排适当工作,或者参加岗位竞聘。

关于处分的后果,《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在接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并且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处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开除处分的,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近些年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实际情况和调研情况来看,《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第三章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按照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归纳出64种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每一类行为又设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以使处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其中,特别是对接收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以及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违反

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收受“红包”的行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在实践中,境外个别组织打着基金会、研究会、工作者协会的旗号,以国际合作的名义,资助国内相关领域机构、人员从事窃取国家秘密、扰乱社会秩序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对此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近年来,事业单位“萝卜招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屡有发生,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处分规定》第十七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在公共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红包”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所谓收“红包”,是指在公共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医生、教书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红包”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的美誉度,还严重侵害了广大患者、家长和学生的利益,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必须坚决予以惩处。《处分规定》第十八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是学术腐败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不同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相当一部分从事着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他们的活动往往具有职业道德方面的特殊要求。这些人员一旦发生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会破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其追究纪律责任。《处分规定》第二十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高的行为,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目前,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重点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撤销或者划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制定《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总体定位在宽于公务员的处分,而严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对于主观恶性不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留等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上述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任免与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同,要求更严格,在处分力度上应当与公务员保持一致,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这当中的事业单位是指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事业主管部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医疗行政部门等。开除作为最严厉的处分种类,需要慎重考虑和把握。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开除处分由事业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体现了开除处分的严格掌握。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免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包括: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听取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申辩,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通知和宣布,归档,等等。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此外,《处分规定》第四章还对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 处分的解除

《处分规定》第五章对解除处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解除处分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解除不同的是,《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分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这是因为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千差万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更加灵活,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有利于鼓励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工作。处分解除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16篇: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心得

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心得体会 2013年四月,我校组织学习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我们对其中的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等内容进行了学习和讨论。以期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教师进而向着优秀教师迈进。

首先,作为一名教师,尤其是一名年轻教师,刚刚参加工作的我们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适应教师工作,并从教师工作中获得进步和提高。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我们肩负的是祖国下一代教育的重任,学生的言行不仅仅反映的是家长的精神面貌,更是授课教师们精神面貌和道德水准的体现。作为人民教师,我们是学生学习的榜样,因此我们要做热爱祖国、忠于教育、遵纪守法、乐于奉献的好公民。用我们无形的道德力量去感染学生,潜移默化中让学生成为有道德、有思想、有理想的好孩子。作为人民教师,我们不是仅仅教给学生识字读书这些知识,我们更要用自己的良好的行为习惯影响学生,用高尚的道德情操感染学生,让我们的孩子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祖国花朵。

其次,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该要严于律己,谨言慎行。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变开始的,且都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我们要做的就是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努力让自己时刻站在一个爱国公民的角度上拥护党的领导,热爱伟大的中华民族。时刻提醒自己不断严格要求自己,争取进步。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保持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作风。严于律己,时刻反思总结,从工作的不足中汲取教训,从各位老师的经验中获得进步。

再次,现代社会中的不良风气还不时显现,市场经济的追名逐利也偶有发生。作为人民教师的我们不能不小心谨慎,越是在这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我们越是要坚守自己的阵地,不被这些纸醉金迷的表象所迷惑,不被这些灯红酒绿的繁华所淹没,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用冷静、理性的眼光来审视一些社会现象。同时要端正自己的态度,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

最后,我相信,在学校领导的带领下,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的校园一定会成为一个老师们勤奋工作,忠于教育的阵地,成为孩子们学习知识,健康成长的乐园。

第17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情况总结

东山小学全体教师学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情况总结

为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2012年9月11日下午4:30,东山小学组织全校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新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此次学习重点围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适用对象、处分种类、具体条规等有所区别的内容,集体学习、分组讨论,结合实践的形式开展,旨在让全体教职工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领会《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精神,真正做到学以修身、学以致用。

该规定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4类。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教职工责任意识、作风意识和纪律观念。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事业单位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共七章48条,分别在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通过学习,使教师们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教师们的纪律意识,规范教师们的行为,保障教师们依法履行职责,为我校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人才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通过集中学习与自学的方式,使我校教师明白,作为一名教师,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正确运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强化纪律意识,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要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东山小学

2012年9月13日

第18篇: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感

2014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感

舍得乡中学校 谢成基

当我读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后,激动的心情犹如春雨润物细无声,确给我了又一个平静的心理画面,国家为了严肃事业单位,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责,而制定的本条例,深入人心。现今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在轰轰烈烈第学习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我校也不例外,全体工作人员都在认真地学习了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我重点围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的种类、适用和重点条规等内容进行学习、分析和做好笔记,进而做到学法用法、学以致用。现把我的学习反思成文如下:

一、我的全面了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一部全面和规范的事业单位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共分有七章四十八条,分别在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二、我的字里行间

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暂行规定》中,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二章讲处分的种类,第五条明文规定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4类。第三章第十八条提出:凡是出现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的,均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章,阐明了处分解除,比如,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讲得非常清楚。第六章,复核和申诉,对于怎样复核和申诉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道得清泉一般,没有含糊,第七章是总则,其中第四十四条阐明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也应当受到处分。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的心灵之言

身边的书,身边读,身边用,做身边的事,我通过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后,领会了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明白了作为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踏踏实实工作,老

老实实做人,争取做到一名合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总之,我通过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工作职责的重要性,同时增强了责任意识、自己的作风意识和纪律观念,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高标准要求,扎根在这山区无私奉献,相信付出一定能浇艳出祖国美丽的花朵。。

第19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将受处分

人力资源社保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将受处分

2012年10月04日09:27来源:新华网手机看新闻

 打印 网摘商城 分享 推荐字号

记者近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于日前公布并实施。这一暂行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将受到相应处分。

暂行规定列举了6种需要进行处分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这些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明确,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要进行处分,包括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有利于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记者赵超)

第20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知识测试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知识测试题

1.知识测试题分单选、多选、判断三种题型,共80题,总分100分;2.请仔细阅读题目,并在指定的考试答题卡上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40题,每题1分)

1.( )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的要求。 A.《公务员法》 B.《行政监察法》 C.《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D.《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计划》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 )起施行。 A.2012年9月1日 B.2013年9月1日 C.2O12年7月1日 D.2013年1月1日 3.事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是( )违法违纪行为。 A.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实施的 B.单位大部分工作人员参与的 C.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共同实施的

D.领导班子作出或者参与作出违法违纪决策,或疏于管理造成的 4.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 ) 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A.60日 B.30日 C.15日 D.10日 5.记过处分的期间为( )。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1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有( )。 A.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B.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C.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 D.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 7.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处分有( )。

A.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B.记过、记大过、撤销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C.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D.警告、记过、撤销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8.A某原系C初中学校副校长,为当上校长,其先后向教育局长M赠送购物卡、名贵字画等价值12万余元,并顺利被任命为校长。后被他人举报,经调查认定其行贿,情节较严重,下列正确的是( )。

A.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岗位,情节较重,给予撤职处分 B.行贿,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岗位,二类并罚,给予开除 C.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给予记过 D.违反职业道德,给予警告 9.某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B擅自将公款私分给相关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而未按照分配方案分给单位全体职工,应按( )定性处理。

A.截留利润 B.贪污行为 C.滥发福利 D.短款行为 10.C原被聘为高级工程师七级岗,因违法操作规程,发生较大责任事故,2013年5月给予C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无重大立功表现时,下面正确的说法是( )。

2 A.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聘C为工程师一级岗 B.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聘C为高级工程师六级岗 C.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聘C为高级工程师六级岗 D.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聘C为工程师一级岗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 )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A.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B.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C.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D.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为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之和,最长不超过( )个月

A.48 B.36 C.24 D.12 13.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 )。

A.给予行政处罚 B.承担赔偿责任 C.承担治理责任 D.治理和赔偿责任

14.工程管理中心技术人员D,收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未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责任事故,被依法判处刑拘,给予D处分是( )。

A.警告 B.中止聘用合同 C.降低岗位等级 D.记过 15.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 )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3 A.负责人 B.党组织 C.纪检组 D.人事主管部门

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挥霍、浪费国家资产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较重的,给予( )或者撤职处分。

A.警告 B.记过 C.降低岗位等级 D.开除

17.事业单位人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给予( )及以上处分。 A.警告 B.记过 C.降低岗位等级 D.开除

1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辑E在港期间购买并非法携带诋毁党和政府的书籍、刊物共计13册,淫秽光碟15张,入境时被海关查处,给予E的处分是( )。

A.购买非法出版物,给予一定数量的罚金 B.给予批评教育,并收缴违禁物品

C.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D.给予警告,并罚款

19.开除处分由( )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A.本级、上级人事部门 B.上级主管部门 C.纪检监察部门

D.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20.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 )结合的原则。 A.宽严相济 B.说服与教育 C.教育与惩处 D.说服与惩处

21.K大学药剂学F教授,因欠债务20万元到期未还,被他人所逼,在实验室内研制提取毒品成分,案发时,制出毒品1002克,对F的处分是( )。

A.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并构成犯罪,应给予开除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B.破坏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较重,取消专业技术职务 C.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给予记过处分

4 D.因被裹挟参加制毒,给予降低等级处分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A.(1)(2)(3)(4)(5) B.(2)(3)(4)(5) C.(1)(3)(4)(5) D.(3)(4)(5)

23.有( )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臵或者处臵不力的

B.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C.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D.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24.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较严重的,给予( )处分。

A.记过 B.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C.警告 D.开除

2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养情人,或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违规超计划生育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给

5 予( )处分。

A.警告 B.记过 C.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 D.开除

26.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 )处分。 A.记过 B.撤职 C.降低岗位等级 D.开除

27.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内作出决定。 A.30日 B.三个月 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28.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 )内作出。 A.一个月 B.两个月 C.三个月 D.四个月

29.有(

)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A.(1)(2)(3)(4) B.(2)(3)(4)(5) C.(2)(3)(5) D.(1)(2)(3)(4)(5)

30.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被处分人员的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日。( )

A.30;30 B.60;30 C.30;60 D.60;60 31.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处分决定单位作出处分前已经退休的,应当( )。

A.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6 B.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C.因不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应承担由其违法违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D.因年龄较大,不宜作出行政惩戒

3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劵、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开除 B.降低岗位等级 C.撤职 D.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33.事业单位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情节较重的,要追究( )的责任。 A.直接责任者 B.主要责任者

C.主要领导 D.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34.在招投标中泄露标底、底价或其它保密事项,引发招投标纠纷和投诉,造成秩序混乱,情节较重者,给予(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 C.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D.开除

35.习近平总书记讲到,“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 ),不能腐的( ),不易腐的( )”。( ) A.惩戒机制,防范机制,保障机制 B.防范机制,惩戒机制,保障机制 C.保障机制,惩戒机制,防范机制 D.惩戒机制,保障机制,防范机制

3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G违章指挥员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妨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致使国家财产损失严重,

7 情节严重,给予G( )处分。

A.警告或记过 B.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C.记过和经济赔偿 D.开除

3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 )。 A.分别确定其处分 B.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C.叠加处分 D.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38.对水利水电建筑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臵或者处臵不力的,且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 )处分。

A.开除 B.警告 C.降职 D.记过

39.M市水利局任命的农田水利科研中心主任H因醉酒驾车,被拘役6个月,对H的处分是(

A.停职检查 B.警告 C.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D.开除

40.M市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推行经济目标管理,工作人员G连续3年经济创收处于末位,对G给予( )。

A.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B.扣发绩效工资 C.终止人事关系 D.开除

二、多项选择(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少选均不得分,共20题,每题2分)

41.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下列( )属于监察对象。 A.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8 C.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D.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 4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4种违法违纪行为涉及( )等方面。 A.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 B.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C.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D.叛国反党、失职渎职、生活腐败、学术不端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 A.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隐匿、伪造、销毁证据

B.包庇同案人员 C.集体违法违纪行为 D.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44.L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时,将原本不符合资格条件的8名本系统工作人员亲属纳入招聘考试范围,其中,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之女,在考前获知试题答案并取得99分,对此严重违纪行为正确叙述的是( )。

A.该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B.该事件违反了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的规定,并泄露试题,有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应对相关人员从重处分

C.应当取消8名本系统工作人员亲属的考试成绩

D.应当将故意泄露考题的有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45.下列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叙述正确的是( )。

A.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与

9 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B.设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

C.除处分外,还可以通过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聘等方式对违纪事业单位人员处理

D.工作人员被撤职后,不再属于事业单位人员

46.下列属于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是( )。 A.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学术成果等利益

B.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评审项目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C.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服务对象的财物 D.擅自设定收费项目

47.对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从( )等情节来认定。

A.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B.赌资来源

C.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D.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48.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 )相适应。 A.动机 B.性质 C.情节 D.危害程度

49.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 )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A.事实清楚 B.证据确凿 C.定性准确 D.处理恰当

50.受聘人员有( )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A.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

10 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B.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C.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D.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5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 )情形的,应当从轻处分。 A.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

B.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 C.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 D.听从单位领导指令而形成的违法违纪行为

52.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 )。 A.从事原岗位工作 B.解除聘用合同

C.出国(境) D.办理退休手续

5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分解除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A.考核 B.竞聘上岗 C.晋升工资 D.晋升职位

54.M大学工商学院副院长、教授K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两阶段性成果,其中,阶段性成果之一——《我国XX业国际竞争力的显示性指标研究》发表于《M大学学报》,全文约9100字,抄袭2300字,抄袭率约为25%。阶段性成果之二——《四因素模型视角下中国XX业的国际竞争优势研究》,发表于《某大学学报》,全文约5500字,抄袭1660字,抄袭率达30%以上。对K的处分是( )

A.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情节较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11 B.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情节较重,处分期间不得担任副院长 C.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情节较重,给予开除处分 D.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撤销教授资格

55.( ),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属违章指挥行为。 A.对主管部门已发出停止使用的设施,未消除隐患,擅自安排使用 B.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定安全措施,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和安全措施

C.指派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工作要求的人员上岗操作

D.不按安全规程、工艺规程操作设备,或者为了突击生产任务使设备超负荷运行

5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证据包括( )。

A.书证、物证 B.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 C.被调查人员的称述和申辩、视听资料 D.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

57.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 )。 A.事业单位租用的资产 B.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 C.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D.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

5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 )。 A.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劵、支付凭证的; B.泄露国家商业秘密谋取利益

C.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D.索贿、受贿、介绍贿赂

12 59.下列( )是受贿行为。 A.将收取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B.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C.将经手的公共财产据为已有

D.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得以成功,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

60.( )是“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违纪行为。

A.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等共同生活的亲属收取他人财物,但该工作人员不知情

C.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公物,并将公物用于营利 D.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三、判断对错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共20题,每题1分)。 6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6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根据先刑事,后政纪的原则,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

64.暂停职责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处分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13 65.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6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67.调查、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由上级纪检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人事部门共同组成。

68.事业单位工勤技工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69.事业单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但未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应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70.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该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方式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71.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坚持以人为本,事业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金。

72.被撤销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7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到处分时,签字表示同意处分决定,事后不得提出复核、申诉。

74.包养情人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在一定时期内,为对方承担较为固定的经济义务;双方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

14 7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严重,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

76.对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77.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通过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

78.所谓处分,是指处分决定单位依法对所管理的违法违纪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也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

79.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按照《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80.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因篇幅的原因,可不写入处分决定。

1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