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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办法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24 08:32:42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它既是工作要求,更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必须发挥党委作用,落实“两个责任”

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纪委一家的事,而是各级党组织的共同责任,而且首先是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

压力传导经常化。瞄准基层责任逐级递减、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弱化等薄弱环节,层层制定出台“两个责任”清单,推进责任细化、具体化。

谈话提醒规范化。通过制度建设,确保谈有依据、做有遵循,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责任追究常态化。建立问责追责、容错免责“一体两面”的问责体系,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形成常态化的倒逼机制。

必须转变思想理念,把握“三对关系”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破除“拐点论”等错误观念,适应形势任务,跟进对标看齐,在具体实践中正确处理好三对关系。

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四种形态”一起抓、“四个轮子”一起转,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

正确处理全党和党员的关系。牢固树立抓纪律、纠小错同样是政绩的意识,发扬“啄木鸟精神”,用纪律管好每一个党员,全面从严治党。

正确处理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在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同时,以“永远在路上”的信念,踩着不变的步伐,强化制度建设,深化体制改革,寻求行之有效的治本之策。

必须优化监督模式,实践“四种形态”

监督到位,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

健全巡察监督。发挥市委巡视工作联络组办公室作用,抓好省委巡视整改工作,着眼长效完善防止利益冲突系列制度。

强化派驻监督。派驻监督是固定探头,在日常监督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制定派驻机构工作办法,对工作职责和监督权限、工作内容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社会监督。拓宽涉纪信访渠道,实行重点涉纪信访案件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涉纪信访“听证”试点。加强问题线索分类处置,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问题线索管理。深化科技监督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协调体系,发挥好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形成覆盖更广、触角更灵、监督更深、协作更畅的网络。

必须提升执纪能力,打造“五个纪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纪检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方式方法,增强业务能力,打造“五个纪检”,确保执纪审查、纪检队伍绝对安全。

忠诚纪检。要讲政治,增强看齐意识,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始终从全局上把握纪检工作。

责任纪检。要敢担当,聚精会神抓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怕得罪人。

能力纪检。要善执纪,找准定位、练好本领、改进方法,当好“全科医生”,不断增强执纪的“真本领”。

阳光纪检。要抓宣传,提高透明度、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让群众更多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来。

表率纪检。要树形象,强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要求上严人一层,标准上高人三分,做遵纪守规、务实为民、清正廉洁的表率。

推荐第2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解读

根据安排,今天,结合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大家一起学习。主要学习六个方面内容,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规则》概况

1.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1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规则》全文8094个字,共九章五十七条,分总则(1章5条)、分则(7章49条)、附则(1章3条)。

2.《规则》查找监督执纪各环节风险点,梳理、归纳、提炼、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创新实践,规范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加强了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环节的监督,建立审查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纪检干部脱密期管理等制度,扎紧篱笆,让监督执纪工作有规可依、权责明确,确保监督执纪权力始终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中。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如两个严禁三个不得),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3.此次出台的工作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是因为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两点说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对《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条例的更新、修订完善,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二、制定《规则》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目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2.意义

(1)《规则》的出台,对于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规则》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纪检工作的“权力清单”,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防止纪检机关在行使监督执纪权时行为失范,对纪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3)《规则》必将会成为每个纪检干部的业务教科书,更好地指导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3.依据: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阐述了制定《规则》的两个依据。

4.指导思想:第二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讲明了《规则》的指导思想。

5.纪律要求:第二条规定的“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四个方面是对纪检干部的纪律要求,真正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干部队伍的一贯要求。

6.工作原则:《规则》第三条,列出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第一项原则要求“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就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不能仅仅是“令行禁止”的一致,而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将“四个意识”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项原则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精神。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项原则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早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的管党治党的有效方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第四项原则明晰了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的关系,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

三、《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1.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2.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新公布的《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3.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四、《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

新规则印发前,纪委对“老虎”“苍蝇”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其中明确,纪检机关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给予“立案”,进入“调查”阶段。近年来通报中均用到“立案调查”一词。

新规则公布后对纪检机关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流程确定为“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其中,进入“立案审查”阶段的必须是经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人员。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解释: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谈话函询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则成为极少数。在近年实践中,纪检机关对“双规”的使用也趋于减少,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方式正由主要靠“双规”向问责、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结合转变。

(一) 流程一:线索处置。

1.规则第三章第12条至第17条共6条明确了线索处置 内容。

①.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②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④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⑤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2.规则实行线索受理的统一归口管理。这个环节上有了一些监督制约,完全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决定,别的部门也参与,有制约,可以防止出现压案不查的问题。

(二)流程二:谈话函询。

1.规则第四章第18条至第21条共4条明确了谈话函询 内容。

2.根据规则,纪委对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规则对谈话函询由谁来谈、该怎么谈、谈话后如何处置及相关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三) 流程三:初步核实。1.规则第五章第22条至第24条共3条明确了初步核实 内容。

2.规则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并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3.初核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初步核实的准确性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质量。初核后要对相关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一些经过核实后,没有发现问题可以做了解处理。经过初核发现重大问题,要转为立案。初核是立案审查的前提。初核的质量也关系到案件的质量。

(四) 流程四:立案审查。

1.规则第六章第25条至第38条共14条明确了立案审查内容。

2.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3.立案审查是整个监督执纪的核心,也是整个社会公众最关注、最神秘的部分,这个环节能不能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合规,直接影响到纪检机关本身办案。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很多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此次对立案审查规定非常细,用程序的方式来规范立案审查的权力,立案审查的环节更加科学,程序更加合理,整个权力的运行更加合规。

(五)流程五:审理。

1.规则第七章第39条至第44条共6条明确了审理内容。2.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对审理的原则、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3.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审理能不能达标,要看这些基本的规范要求。

4.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五、《规则》中几个较为集中的问题

(一)审查谈话与调查谈话有何区别?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两者有何区别?审查谈话、调查谈话区别在于适用对象不同:审查谈话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调查谈话主要适用于证人、受侵害人。

( 二)核查组、调查组还是审查组?案件检查还是执纪审查?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由此可见,《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初核阶段的人员组成名称未予明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这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将初步核实的人员组成称之为核查组。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名称上由调查组改为审查组,相应的案件调查改为立案审查。

3.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执纪审查,包括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两个阶段。

(三)案件审理还是执纪审理?问题线索还是案件?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章共分六个条文对审理作出专门规定,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

(三)项均称之为“案件审理”,而不是执纪审理,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不回避“案件”一词的称呼和使用。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均使用“案件”一词。

2.“案件”与“问题线索”的区别。《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章对纪检机关初步受理的信访举报称之为“问题线索”;而在违纪问题被查证属实后构成违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称之为案件。

( 四)是否取消“两规”?

有同志认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措施是否包括“两规”,因此猜测是否取消“两规”?个人认为,没有取消。理由如下: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里的审查时间,既包括对事(违纪事实)的审查、也包括对人的审查。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这三条“对人对事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保障其饮食、休息”“不准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可推知没有取消“两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两规”的适用再次进行严格规范。

(五)初核是否不再有期限限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章关于初步核实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

对此,个人认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三转”不能吃干榨尽、快进快出的要求,应该及时初步核实,不能久拖不决,具体时限可以参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要求。

(六)立案审查,为何强调“严重违纪”?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较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文字表述增加“严重”二字,立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

2.通常认为,严重违纪是指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之所以强调严重违纪才立案,原因有二:

一是防止立案草率、强化自我约束。如王岐山同志在《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提到“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二是尽可能多的采取“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立案规定在第六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了谈话函询、初步核实,较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丰富和充实了很多内容(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此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恰当处理”的方式有: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突出强调运用谈话函询,《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谈话函询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可以预见,谈话函询在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将会广泛运用。

六、对《规则》几个关键词的理解

(一)关键词:探索监督权、审查权分设。

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加强监督制约。规则第五条在总则中确定了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 同时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形成类似于银行的“前台”和“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各环节各司其职,有利于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关键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规则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不是一般的工作程序问题,而是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问题。监督执纪进展情况特别是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要事先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既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三)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对“四种形态”作出规定,监督执纪工作是党内监督的日常手段和重要举措,必须把“四种形态”细化、具体化。规则第四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把重心放在日常监督和严格执纪上,规定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推动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执纪审查重点针对第四种形态,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进行立案审查,形成强有力震慑。这些措施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是对党员干部真正关心和最大爱护。

(四)关键词:严格规范外查工作

外查是立案审查阶段重要的关节点和风险点。规则坚持从严约束,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查找制度漏洞,出台有针对性的制衡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把这些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就能有效防控外查风险,管住大多数。

(五)关键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提出新的要求: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次确定的证据标准,不仅是相互印证、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要求证据稳定,证据稳定主要针对言词证据。为加深理解,有必要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确立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进行对比。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六)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执纪审查重要环节录音录像,是纪检机关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早就对此作出规定。规则在总结提炼基础上,对全程录音录像提出更加明确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全程录音录像的环节,又强化了保管核查,增强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七)关键词: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有的纪检干部执纪违纪,打探消息、跑风漏气、说情抹案,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规则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既是对纪检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真正的关心爱护。

(八)关键词:“竞业限制条款”写入规则

“打铁还需自身硬”、严防“灯下黑”,是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屡次强调的重点。规则第八章设立“监督管理”专章,制定了十大条款明确规定如何盯牢、盯好“自己人”。 其中引入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同时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且一案一借。

(九)关键词:执纪审查安全

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是执纪审查的底线。中央纪委始终高度重视执纪审查安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对执纪审查安全事故严肃问责,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则在此基础上对各级纪检机关提出了更高制度要求,第五十二条规定,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抽查、及时报告和督促整改,进一步压实了执纪审查安全责任。

(十)关键词: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本质上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规则第五十四条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这就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必须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必须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就要被问责,在严格自律上为全党全社会树起标杆。

(十一)关键词:“两个严禁”和“三个不得”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规定了若干负面清单。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两个严禁”,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五条“三个不得”, 即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七、关于《规则》的学习运用

宣传和学习《规则》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任务,要求每位纪检干部要将《规则》学懂学透,只有学懂学透才能正确运用,使监督执纪权力在规则的轨道上运行。同时要认真把握好学习《规则》原则:一要坚持总分结合,分项推进;二要坚持上下一致,上行下效;三要坚持有效衔接,新旧并行;四要坚持积极探索,依规试行。

以上提供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学习体会,观点不一定正确,因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可以试行,还需要接受实践检验,敬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推荐第3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答案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知识试题

1.《规则》第一条规定,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______,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D) A.《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B.《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C.《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D.《中国共产党章程》

2.《规则》第五条规定,______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B)

A.县级

B.市地级 C.乡级

D.省级

3.《规则》第三条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______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A) A.上级纪委

B.同级党委

C.上级党委

D.同级纪委常委会 4.《规则》第三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______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B)

A.宪法法律

B.党规党纪 C.党章党纪

D.党纪国法

5.《规则》第三条规定,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______。(C)

A.监督管理

B.统筹协调 C.监督制约

D.配合协调

6.《规则》第四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______成为常态。(A)

A.“红红脸、出出汗”

B.“洗洗澡、治治病”

C.“照镜子、正衣冠”

D.“咬咬耳、扯扯袖”

7.《规则》第六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______负责制。(A)

A.分级

B.双重 C.领导

D.分类

8.《规则》第六条规定,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______负责监督执纪工作。(A) A.该委员会

B.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C.上一级委员会

D.上级委员会指定的党组织 9.《规则》第七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______。(D)

A.沟通协调

B.提出建议 C.请示汇报

D.通报情况 10.《规则》第八条规定,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______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D)

A.下一级

B.下级

C.同级 D.其他下级 11.《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______,经常听取工作汇报。(C)

A.指导

B.监督 C.领导

D.管理

12.《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______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A)

A.案件监督管理

B.信访 C.案件审理

D.组织

13.《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______签名,全程登记备查。(B)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B.经手人员

C.相关负责人

D.主要负责人

14.《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______日内提出。(B)

A.7

B.30 C.10

D.15

15.《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______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D) A.不定期

B.及时 C.经常

D.定期

16.《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______批准。(B) A.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C.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D.上级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17.《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______。(C) A.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B.写出书面检讨

C.写出书面说明

D.签字画押

18.《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C)

A.7

B.20

C.15

D.30

19.《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函询应当以______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A)

A.纪检机关办公厅(室)

B.纪检机关

C.执纪监督部门

D.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20.《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______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D) A.7

B.20

C.15

D.30 21.《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谈话函询工作中发现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______。(B)

A.初步核实

B.了结澄清 C.立案审查 D.消除影响

22.《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______,履行审批程序。(C) A.调查组 B.审查组 C.核查组 D.初核组

23.《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______批准。(A)

A.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B.上级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同级党委 D.上级纪检机关

24.《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______执行。(C) A.公安机关 B.司法机关 C.有关机关 D.技术部门

25.《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初核情况报告报______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A)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26.《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______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A) A.严重违纪 B.违纪问题 C.违纪线索 D.严重违纪线索

27.《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______,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D)

A.立案决定书 B.立案审查报告 C.初步核实报告 D.立案审查呈批报告

28.《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______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C)

A.48

B.12 C.24

D.72

29.《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由 ______批准审查方案。(A)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0.《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由 ______批准成立审查组。(B)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1.《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______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C)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2.《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______日。(C)

A.30

B.60 C.90

D.120 33.《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______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时间一次。(A) A.上一级纪检机关 B.同级党委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34.《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______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A )

A.2

B.3 C.4

D.5 35.《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______为主。(A) A.本机关人员 B.本机关中层干部 C.审查组组长 D.业务骨干

36.《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立案审查后,应当由______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B)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37.《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______相称。(A) A.同志

B.职务 C.实名 D.代号

38.《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______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D) A.见机行事的原则 B.工作需要 C.领导指示 D.外查方案

39.《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______统一保管。(A) A.审查组

B.审查组负责人 C.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D.档案部门

40.《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______,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B) A.个人检查材料 B.违纪事实材料 C.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D.审查报告

41.根据《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移送审理应当报______批准?。(C) A.上一级纪检机关 B.同级党委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2.《规则》第四十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______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B)

A.1

B.2 C.3

D.4 43.《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______后再作出决定。(C) A.请示领导 B.集体讨论 C.形成一致意见 D.征求意见

44.《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经审理认为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______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B)

A.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5.《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______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C) A.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6.《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______沟通,形成处理意见。(A) A.上级纪委

B.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C.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D.上级纪委相关负责人

47.《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__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B)

A.15

B.30 C.60

D.90 48.《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___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B)

A.15

B.30 C.60

D.90

49.《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意见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_____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B) A.纪委

B.办公厅(室) 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0.《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_____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A)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 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1.《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D)

A.3

B.10

C.15

D.7 52.《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 _____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D)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 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3.《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_____日内办结。(D)

A.15

B.30

C.60

D.90 54.《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由纪检机关_____办理手续。(C)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 C.组织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5.《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_____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C)

A.1

B.2

C.3

D.4 56.《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_____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B)

A.12

B.24

C.48

D.6 57.《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_____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C) A.上一级纪检机关 B.纪检机关 C.省级纪检机关 D.同级党委

58.《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_____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C)

A.干部监督 B.执纪监督 C.案件监督管理 D.执纪审查

59.《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_____。(A) A.规定 B.实施意见

C.实施细则 D.解释

60.《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规则》由_____负责解释。(B) A.中央政治局

B.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C.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D.中央委员会

推荐第4篇:执纪监督自查报告

执纪监督自查报告

高度重视执纪监督工作,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县纪检检查组织执纪监督重点工作清单(9月)》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并逐一自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安排部署

在党组的领导下,由党组书记牵头,班子成员带头,各股室配合,按照《县纪检检查组织执纪监督重点工作清单(9月)》文件要求,对照旅游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积极整改相关问题。

二、逐项自查,强化落实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一是已成立县旅游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在全县涉旅企业张贴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大委办(2018)29号文件要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将全局工作同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实施、同落实。二是教育关爱职工,激发担当作为。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开展警示教育,营造廉政文化,并积极维护职工权益。三是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纪问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提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理质效。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工单办理工作,确保工单办理质量。四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脱贫攻坚走村入户契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提升群众满意度。

存在问题:宣传氛围营造还不到位

整改时限:2018年9月20日前

(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一是坚持推进先进理论武装头脑。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二是及时分析研判。主动应对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及时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三是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同网络上错误思想及时作斗争,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内容安全、传播安全。经认真审查,没有在公众场合发表同中共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干部。

(四)中秋、国庆期间正风肃纪工作。一是加强干部廉政教育,在重要节假日开展廉政警示提醒,倡导党员干部廉洁清正过节;二是定期以会前学法形式组织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文件,增强党员领导干部防腐拒变能力;三是组织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使全体干部廉洁从政警钟长鸣。

(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督查。一是强化教育,推动基层干部廉洁从政。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防腐拒变能力。二是抓好重点,推动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党组和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三是抓好问题整改,认真落实上半年主体责任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六)廉政档案核查工作。落实专人再次审核领导干部提交的廉政档案,经审查,报送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资料真实无误。

(七)巡视巡查反馈问题整改。根据《中共市委扶贫领域首轮专项巡察第一组专项工作问题清单》,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对照清单核实涉及问题,并迅速形成整改方案,目前整改工作正在开展中。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本次自查出来的问题,局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专人负责整改工作,并建立整改台账,全面自查、逐项梳理。做到问题线索一件一查、自查内容一项一查,逐项列出清单、整改清单,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建章立制。

推荐第5篇:学习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方面,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点,狠抓作风建设,严格正风肃纪;另一方面,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在此基础上,中央进一步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作为一名执行执纪审查工作的纪检干部,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制定下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下称《工作规则》),对执纪审查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现笔者就新形势下,如何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开展好执纪审查工作谈几点自己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执纪审查干部要主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做到对党绝对忠诚

忠诚大于能力,没有忠诚作保证,能力越强越危险。执纪审查是一件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工作,执纪审查干部必须是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人。讲政治是对执纪审查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执纪审查干部要始终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牢牢把握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忠诚履职,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更高的政治标准、更强的能力水平、更好的工作作风和更严的政治纪律,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而神圣的使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

二、执纪审查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执纪审查干部肩负着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重任。执纪审查干部必须认真思考和切实解决好“为谁执纪、为谁服务”

等根本性问题;工作中,既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党建设好才是最大的政绩”。要听党指挥,坚持立足服务党政中心工作不动摇、不偏移,把实现好人民的愿望、满足好人民的需求、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忧群众所忧、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和检验我们工作的最高标准,把人民群众当作工作的力量源泉,和人民群众一起同党内和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使执纪贴近民心,植根于群众,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纪为民。

三、执纪审查干部要坚持学习提高,不断增强执纪审查水平

重视学习、善于学习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俗语云:“要想逮到狐狸,就要比狐狸更狡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推进,腐败分子的腐败形式花样翻新,腐败手段也更加高明和隐密,因此,面对反腐倡廉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常态,执纪审查干部唯有不断学习和掌握政治、经济、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拓展视野,增长才干,增强本领,肩负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神圣职责。

四、执纪审查干部要认真贯彻执纪审查工作方针,为党和人民执好纪、监好督、问好责

执纪审查不能怕得罪人。习总书记说过: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我们就必须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该做的事就要做,该得罪的人就得得罪。不得罪腐败分子,就必然会辜负党、得罪人民。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十三亿人民。从跨入纪检门的那一天起,我就认识到这是一份容易得罪人的工作,虽然得罪人并非我工作的本意,但若有党员干部得罪了党纪政纪而我又怕得罪他或者不愿意去得罪他,那么我就得罪了党和人民,那是我的工作职责所不容许的。

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党和人民执好纪、监好督、问好责。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线索处置的“五种方式”,紧紧围绕

“六大纪律”,努力当好党的肌体的“啄木鸟”、“护林工”。在工作中应注重和加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纪审查工作要讲程序,更要讲政治。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执纪审查工作是一项程序性、原则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按照线索受理、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的步骤进行,严守程序不仅限于文书和手续上的完备,而是贯穿整个执纪审查过程的基本原则,而且各个环节间必须坚持党委及领导层层审核把关,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确保执纪审查的政治正确。二是执纪审查工作要重证据,以证服人。执纪审查工作的核心就是通过收集和固定证据,以证据反映的违纪事实还原和证明客观事实的过程。与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类似,证据不仅包括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等主观证据,也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非主观证据。根据中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才能定案

”,“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代,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党员拒不承认,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的规定,证据收集只有做到确实、完整、充分,形成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才能有效证明违纪人的违纪事实,达到“证据确凿”的要求。三是执纪审查工作要精心组织、善于突破。工作实践中,当收到一个问题线索后,事前分析研判我们认为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们入手执纪审查的方向和重点问题;方向搞不准、重点抓不住要想取得好的审查效果是很难的;其次,执纪审查的组织是一个关键,组织得好不好往往决定着我们能否逮得到那支违纪的“狐狸”的问题;第三,抓住关键善于突破的问题。“打蛇要打七寸”。执纪审查工作中要留意和善于发现那些对案件具有突破作用的

“关键点”,抓住时机及时取得案件审查的实质性突破。

五、执纪审查干部要自觉遵纪守法,勇于接受监督,维护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执纪审查干部工作及生活中要自觉遵纪守法,尤其要严守纪律审查政治、保密和安全三大纪律,切实做到对自己负责,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负责,对与自己并肩战斗的同事以及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负责。

要树立“监督者更应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的思想,主动接受来自社会、群众以及各方面的监督,做到自警、自律、自励,自觉树立和维护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

推荐第6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感

2018年4月12日,我很荣幸参加了教育系统2018年基层党务干部培训,上午聆听了吕老师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讲座,让我深刻认识到身为一个老师,而且还是一名党务干部,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加强自身的师德师风建设。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理论和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廉洁奉公,热爱工作。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要求,认真学习、依法执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无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模范遵守各项党风廉政、监督制度,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并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三、努力树立共产党员的形象。

重视工作时间外的党员形象,对本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四、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坚守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不仅要以一名人民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还要做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正确的教师观和职业道德观,把师德建设放在首位,努力以自身的模范行为感染学生,真正做到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用自己爱生奉献,自树树人的思想踏踏实实做教育,发展学生个性品质为目标,扎扎实实搞教学。

推荐第7篇:学习贯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中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省纪委《实施办法》,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为根本,规范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深化内部监督和刚性约束,构建自我监督体系,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不被滥用,确保纪检干部队伍忠诚干净担当是今后我们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对我们履行好监督执纪工作职责是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懂悟透。把学习《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实施办法》作为2017年和今后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贯穿于监督执纪的全过程,带头学习好、宣传好,原原本本学,对每一条、每一句、每一字深入细致的学习,领会核心要义,掌握精神实质,弄懂悟透流程和方式方法。

找准定位。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省纪委的《实施办法》中,找准自身的职能职责,明确工作方向,履行好岗位职责,推进监督执纪工作。

规范流程。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的流程,在执行好《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的同时,对线索受理、线索报告、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等重要事项逐一进一步规范,做到审核报批、统一归口、分流交办,确保执纪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内容更加标准、监督管理更加合规、更加有效。

新旧结合。做好新旧党纪党规的衔接,对原来好的经验做法要继承与发扬,用发展的眼光和思维来审视新规,执行新规,运用新规。

不偏不倚。严格执纪《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是政治任务,绝不能打折扣、搞变通,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不断提升我们的工作,绝不允许面对监督执纪问题、矛盾,产生抱怨、懈怠、抵触心理。

忠诚干净。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干部无论什么时候都要自觉带头执行纪律和规矩,严禁越位、越权,甚至出现监督执纪权的滥用,利用监督执纪权谋取私利,跑风漏气,办人情、关系案、金钱案。要自觉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底线,用党纪党规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推荐第8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内部管理制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作为一名纪委书记,更应深入学习领会《规则》,持续释放“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强烈信号,充分表明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分内之事、职责所在。我们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督促各级党组织勇担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肃追究落实不力者责任。实践证明,只要各级党组织敢于担当、动真碰硬,把“两个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营造全区上下共同发力的良好氛围,管党治党就一定能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要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对因责任缺失、监督缺位造成“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的,坚决追究责任,倒逼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履职尽责。

坚持纪严于法、强化党内监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我们坚持把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作为根本职责和首要任务,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加强信访举报规范化管理,健全诫勉谈话和廉政约谈等制度机制,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权威。实践证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只有坚持“严”字当头,把政治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和战斗性,提高党内监督水平,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才能真正落实下去。

坚持驰而不息、大力正风肃纪,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腐败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管党治党宽松软是多年形成的,解决问题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盯住不放,持续发力。我们深入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正风反腐保持高压态势,专项治理不断深化,内设机构调整大力推进,各项部署环环相扣,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实践证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倡廉没有休止符,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做到惩治腐败力度不减、零容忍态度不变,在充分发挥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健全不能腐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着力构建不想腐的思想“堤坝”,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坚持纪挺法前,践行“四种形态”,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严明纪律要求,目的不是处分人,而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防止小错变大错,小问题成大问题。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既要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有效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拔“烂树”、治“病树”、正“歪风”、护“森林”。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既要依纪严惩不收手不知止、对抗组织等行为,又要给予主动改正错误的机会,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对腐败分子,先给与纪律处分,再坚决追究法律责任,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深化“三转”,加强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队伍。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带头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能力素质建设,实施干部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完善上挂下派、轮岗交流、抽调办案等学习培训制度,着力提高发现问题、执纪审查、组织协调、舆论宣传等各方面能力,锤炼执纪“尖兵”。加强对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排查、执纪监督审查、涉案款物管理、定性量纪处理等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纪检干部执纪违纪、失职失责问题,严防“灯下黑”。强化对乡(镇)、街道纪(工)委和区直单位纪检组的领导。按照中央和上级纪委安排部署,推进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推荐第9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层层设置防线,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凸显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折射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

一是: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对出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醒,避免触及纪律高压线。

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就是要抓早抓小,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是党中央、中央纪委立足于对当前反腐败形势的科学判断,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做出的重大决策。

四是: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体现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通过“拔烂树”,清除党内蛀虫,让腐败分子受到党纪国法严惩,持续释放从严执纪的强烈信号,达到惩治一个、惊醒一片的效果,才能真正实现保护“森林”、纯洁党的队伍的根本目的。

推荐第10篇: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 不断强化自我监督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鲜明特色。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纪检机关也不能例外。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监督、执纪、问责浑然一体、相互促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监督执纪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要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严和实的要求,为强化自我约束提供制度保障,更加严肃有效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正人先正己。只有执纪做到严格规范,才能保证监督严肃有效

第11篇:认真实践监督执纪

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靠严明纪律。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在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下功夫。

一、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刻内涵

监督执纪这“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划分的,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道防线,有利于监督执纪“对症下药”、“精准治疗”。

二、充分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成”重要意义

“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

三、在纪律审查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当前,有的同志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重要论断和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

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且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实际上,有的同志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当然,也有同志能力不足,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监督。各级纪委要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监督执纪工作更能考验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必须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要解决方法措施问题。一般而言,只要思想认识上去了,责任担当解决了,方法措施就不难找到。总体而言,就是要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进行工作转型。

在线索处置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二是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三是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我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方法解决。要紧紧围绕“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

在执纪审查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仍未改变,“吃干榨尽”,追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纪法不分,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客观上导致纪检监察室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在执纪审查这个核心环节,一定要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在执纪审理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尚未及时调整审理工作重心,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审理文书尚未完全实现纪法分开,纪律特色体现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在执纪审理方面,要改进审理方式,改进审理文书,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

四、积极构建监督执纪“四种形成”基础保障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知易行难,需要落细落小,多积尺寸之功。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更重、执纪的力度更大,要切实转变政绩观念,着力提升能力素质,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履行职责,提升执纪能力,强化技术支撑,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的形势下我们要认真实践用好“四种形态”,以“霹雳手段”惩前毖后,怀“菩萨心肠”治病救人,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尤其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开展经常性、针对性、主动性的纪律教育,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认真实践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 * *

二O一七年十二月

第12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测试题和答案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测试题

一、单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题4分)

1、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承办部门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 )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A、20 B、30 C、40 D、60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审查谈话、调查谈话,两者区别在于( )不同。

A、谈话方式 B、工作对象 C、谈话地点 D、工作人员

3、执纪审查工作实行( )负责制。

A、主管领导 B、分管领导 C、审查组长 D、审查人员

4、采取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可视情由被谈话人在谈话后( )个工作日内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

A、10 B、15 C、20 D、30

5、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 )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二、多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题5分)

1、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 )原则。

A、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B、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C、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

前毖后、治病救人。

D、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2、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集体研究,按照( )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报主管、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研究决定处置意见。

A、谈话函询 B、初步核实 C、暂存待查 D、予以了结

3、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出和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 ),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A、核查方式 B、初核结果 C、存在疑点 D、处理建议

4、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 )。 A、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

B、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 C、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D、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5、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 )、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A、隐匿 B、查阅 C、摘抄 D、复制

三、判断题(本题共5小题,每题4分)

1、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根本目的是强化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监督,构建纪检机关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监督执纪纪律是本质上是工作纪律,而不是政治纪律。( )

3、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纪委委员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4、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根据以地方纪委为主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5、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直接受理即可;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直接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

四、论述题(35分)

简述加强纪检机关监督管理的措施。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B

2、B

3、C

4、A

5、C

二、多选题

1、ABCD

2、ABCD

3、BCD

4、ABC

5、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四、论述题

答案参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管理相关内容。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

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13篇:廉政建设工作监督办法

廉政建设工作监督办法

为了促进廉政建设的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监督,确保总监办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转变作风,为工程项目建设服务,结合工作实际,特别指定本方法: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及上级有关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工作机制,想得益章,互为促进,加强监督,推进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监督现在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职责。

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坚定意识,增强接受监督、被别人见到何监督他人的思想理念,形成上下监督、相互监督,对个人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组织负责、组织对个人负责,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简介自律、清正为民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带头执行监督办法,提高认识,以身作则,严格规定。

三、在日常相互监督中,坚持谈话制度,对发现苗头性问题,可相互谈话,相互提醒,及时制止或由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以戒今后。发现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应主动及时向组织反映,防止问题扩大或产生不良后果。

四、坚持不定期征求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采取倒群众中走访,发放和回收征求意见表,聘请义务监督联络员并定期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征求意见中,对群众和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认真归纳整理,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坚持个人考核互评制度,发挥监督效果,保证互评质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注重教育,巩固成绩,改进差距,纠正错误,严肃认真,增进团结,促进廉洁自律和今后工作的开展。

六、坚持公示制度,对总监办涉及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问题,不定期予以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使其公平、公正,符合政策、规定。

七、坚持对总监办工作人员履行《廉政责任书》,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发现问题并经查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履行监督职责。

八、在实施监督工作中,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反题或处理问题严禁弄虚作假,捕风捉影,打击报复或不负责任的问题发生。

九、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的监督,听取有关意见,注意改进工作。对上级组织要结果的群众举报信件,及时查处,上报结果。

十、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监督工作的正确引导,抓好监督办法的落实,对群众举报、投诉和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认真予以解决或查处,不推诿、不拖拉、坚持原则、严肃纪律、注意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十一、本办法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实施。

第14篇:守法执纪心得体会

守法执纪心得体会

篇一: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当前,长沙市提出了建设“廉洁长沙”的目标,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争当学法敬法守法用法的表率,打造一支过硬队伍,才能理直气壮监督别人,为“廉洁长沙”建设保驾护航。

争当学法知法的表率。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是一种宝贵的软实力。实践证明,只有把法律法规学好了、装进脑子了,才能转化为内心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执纪。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包括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法治观念相对淡薄,还在以人治的眼光看待法治、以人治的思维研判法治、以人治的方式实施法治,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依法执纪的要求。作为肩负监督使命、维护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干部,更应该学法、知法、懂法,突出抓好党章、行政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等的学习,提高依法执纪监督的水平。要注重打造学习型班子和学习型机关,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营造比学赶超的学法氛围。

争当敬法畏法的表率。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对法的信仰更多体现在对法的敬畏。只有对法律心存敬畏,才能“思”而出乎理智、“做”而有所顾忌、“行”而不忘法纪。一要内化为一种信仰。法律是公平、正义、道德、伦理的化身,是人类对理想境界和美好生活向往与追求的具体体现。纪检监察干部应怀着一颗忠实、诚恳的心,带头崇敬法律,体味法律的含义和真谛,以自身对法的敬畏引导人们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二要演化为一种文化。纪检监察干部在对待法律、执行法律上应该充分考虑社会民众的需求和感受,尊重社会习惯和传统基因,让敬法畏法形成良好风气。三要羽化为一种理性。对法的敬畏不是缚住手脚畏首畏尾,不是不思进取的循规蹈矩,而是政治上的成熟稳健,是应有的胸襟和作风。时刻敬畏法律,做事就有尺度,行为就有规范,就会自觉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约束自己,在工作生活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使自己始终保持公道正派的品质,坚守清正廉洁的操守。争当依法用法的表率。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依法执纪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一要养成依法用法习惯。强化依法执纪意识,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既要在了解的基础上用全、在熟悉的基础上用准,又要在精通的基础上用活。二要坚持依法依规办案。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违纪违法”是“高压线”,碰不得;“违规办案”是“地雷阵”,踩不得。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坚持加大办案力度与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相统一,力求法纪、政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要准确定位依法办事。按照“三转”要求,重新审视和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定位,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把握重点,突出主业,严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事,加快推进职能、方式和作风的转变。

争当守法护法的表率。执纪当先守纪,正人必先正己。法律是人们最起码的行为规范,也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基本底线。首先,要摒弃特权思想。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主动接受监督,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反对特权行为和特权现象,将自己置于法律约束之中和群众监督之下,不当特殊公民,自觉地无条件地遵守法律。其次,要带头遵纪守法,要求别人做的自己带头做,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能越雷池半步。第三,要敢于捍卫法律。己正方能正人。纪检监察干部该碰硬时必须坚决碰硬,对违背原则和明显有问题的事情要敢于说不,坚信邪不压正,勇于并善于排除干扰和阻力,真正做党纪国法的有力“捍卫者”和经得起考验、战斗力强的反腐“铁军”。 篇二: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

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

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一:遵纪守法,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通过对《遵纪守法,安全教育》的学习,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就感觉,现代社会整体治安复杂化,各种社会问题集中出现,人们对社会及生活的不满通过各种极端方法表现出来。就拿大学校园来说,每年因各种矛盾或纠纷而报复、跳楼、自杀的案例越来越多。但是,对步入大学校园的我们来说,我们应该做的是学会独立面对社会,独立生活,学习知识,增长技能,而一切的前提还是我们“健健康康”的活着,平安比什么都重要!

大学生交通安全一般指大学生在校园内所发生的人身安全性问题。只要有行人、车辆、道路这三个交通安全要素存在,就有交通安全问题,就会存在,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断送美好的前程,甚至生命。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1)注意力不集中。表现为行人在走路时边走路边看书边听音乐等。(2)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大学生精力旺盛、活泼好动,即使在路上行走也是蹦蹦跳跳、嬉戏打闹。(3)骑“飞车”。为了追求刺激在校园内把车子骑得飞快。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故在校园内发生我们应该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

以下两点也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对每一名大学生来说,在校园要时时注意用电安全,严格遵守校园及公寓“安全用电”相关制度。谨防火灾,发生火灾后,头脑要冷静,理性逃生。另外,我们必须提高财务安全意识,做好防盗、防骗、防抢等防范工作。在校园谨防顺手牵羊、溜门串户、翻墙入室、溜门撬锁、窗外钓鱼、插片开门、偷配钥匙等行窃方式;平时谨防入室盗窃、扒窃、网络盗窃等,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我认为身体不受伤害的安全这不是安全的全部。即便是一个具有健全的体格的人,如果他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明辨是非能力不强,既有拉帮结派之嫌,又有醉翁喝酒之意;如果他不明不白逞义气、惹事端,不但喜好随波逐流,而且希望出点乱子;这表现出来的就是思想上的安全问题。无论是人身安全还是思想安全,亦或是行为安全,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结果的残酷性。交通事故,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课间游戏追逐打闹偶发事故,轻者可以伤及体格,重者能够危及生命,它们造成的后果是残酷的。可是思想道德的残缺、行为方式的越轨比体格不健全更可怕。因此,健康的心理对每个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应该注意合理饮食和身体锻炼,另一方面更要陶冶自己的情操,开阔自己的心胸,避免长时间处在紧张的情绪状态中。所以我们要做到身心都健康才符合安全教育的要求。

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成为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通过学习遵纪守法,安全教育,我再一次深刻的休会到: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生命是惟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的精彩!

>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二:遵纪守法心得体会>>(1133字)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意识到:

一、自己对于反腐倡廉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区分腐败现象的能力尚有所欠缺;

三、对相关规章制度理解有待加强。因此,我认识到,应当在自己以后的工作当中,认真总结案件回头看中的一些案例,引以为戒,做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严格督促自己的做法,严格遵循各项规章制度和法令法规,为促进信用社的各项工作得到健康的成长做出自己的贡献。

改革开放30年的成长,我信用社的经济、文化以及党风建设等各地方都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夺取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胜利,必须以科学成长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第一, 坚定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

正确认识形势,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我们必须看到两个地方:一是成效比较明显,必须坚定信心。通过这些年来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员工违纪案件有所减少,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提高,要继续坚定反腐败必胜的信心。二是要清醒地认识到,形势仍然严峻,必须坚定信心。我信用社正处在高速成长的起步阶段,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消除。反腐倡廉建设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既要树立忧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又要坚定信心,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第二, 将案件回头看中的违规犯法案例作为前车之鉴。

通过案件回头看的学习,结合我信用社之前发生的一些案例,认真总结当中的过程、缘故及教训:缺乏精神文明的学习,未能意识到信用社各种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一味沉溺于物质生活的享受,私欲膨胀,从而背弃职业操守,偏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方向,以手中的权力当做谋私谋利的工具,通过收受贿赂,权力私相授受,逐渐成为贪得无厌,腐化堕落的贪污罪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给我扎实的上了一课,应当加强个人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提升对糖衣炮弹的抵抗力,努力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并积极运用到自己的工作生活当中,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工作的宗旨是“为三民服务”,坚持“以社为家。社兴我荣”的思想,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身警省能力,坚持把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做法。

第三,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不少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腐败做法令人防不胜防,形势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审视、判断和分析,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反腐倡廉遵纪守法的各项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办法,实现信用社各项工作阳光运营,在加强监督上要有新措施,在查办案件上要有新动作;创新体制机制,在坚决惩处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实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就。

>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三:遵纪守法 心得体会>>(979字)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才能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什么叫遵纪守法呢?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纪律,依法办事,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叫遵纪守法。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人走在马路上行走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被车撞伤,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因为,世界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

学校也有学校的“法”,学校里的“法律”既包括国家的各种法令法规,也包括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条令。有的同学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他们对校纪校规视而不见,忽视学校对中学生仪容仪表、待人接物、行为言语等方方面面的要求,不爱护公物、乱扔垃圾、抽烟喝酒、沉迷网络、旷课、偷窃、为一点小事结伙打架等等??这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不文明行为严重破坏了我们美好的校园人文环境。这些违反校 规校纪的同学并没有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一个人的行为久而久之会成为一种习惯,一种习惯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性格,一种性格久而久之会成就一种命运。命运不是一种偶然,而是行为的必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以善小而不为,以恶小而为之,积小恶成大恶,最终必然自食恶果。现如今青少年犯法已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势在必行。遵纪守法是人生最有价值的一种资源。人对社会有多大贡献,他就有多大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做一个懂得遵纪守法的人并不“吃亏”。一个有法制观念的人,他的守法行为能够促进他的人生发展,并且有利于他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好象,如果你诚实可靠,那么你就会获得大家的信任。这样,你做任何事情就顺利得多。如果你关爱他人,你就容易得到别人的关心,从而形成有利于合作的环境和氛围。如果你保护自然环境,宜人的环境就是对你德行的回报。因此,我们要从生活点滴做起,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作为新时期中学生的我们,在学习中、生活中,都应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牢固观念,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态度。一个真正有教养的人,是一个爱自己,爱他人,爱社会,爱国家,爱民族的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生活才会更加地美好。让我们从现在做起, 从身边做起,一起携起手来,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明天,做一个新世纪的遵纪守法的合格的中学生。 篇三: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当前,长沙市提出了建设“廉洁长沙”的目标,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争当学法敬法守法用法的表率,打造一支过硬队伍,才能理直气壮监督别人,为“廉洁长沙”建设保驾护航。争当学法知法的表率。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是一种宝贵的软实力。实践证明,只有把法律法规学好了、装进脑子了,才能转化为内心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执纪。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包括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法治观念相对淡薄,还在以人治的眼光看待法治、以人治的思维研判法治、以人治的方式实施法治,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依法执纪的要求。作为肩负监督使命、维护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干部,更应该学法、知法、懂法,突出抓好党章、行政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等的学习,提高依法执纪监督的水平。要注重打造学习型班子和学习型机关,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营造比学赶超的学法氛围。

争当敬法畏法的表率。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对法的信仰更多体现在对法的敬畏。只有对法律心存敬畏,才能“思”而出乎理智、“做”而有所顾忌、“行”而不忘法纪。一要内化为一种信仰。法律是公平、正义、道德、伦理的化身,是人类对理想境界和美好生活向往与追求的具体体现。纪检监察干部应怀着一颗忠实、诚恳的心,带头崇敬法律,体味法律的含义和真谛,以自身对法的敬畏引导人们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二要演化为一种文化。纪检监察干部在对待法律、执行法律上应该充分考虑社会民众的需求和感受,尊重社会习惯和传统基因,让敬法畏法形成良好风气。三要羽化为一种理性。对法的敬畏不是缚住手脚畏首畏尾,不是不思进取的循规蹈矩,而是政治上的成熟稳健,是应有的胸襟和作风。时刻敬畏法律,做事就有尺度,行为就有规范,就会自觉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约束自己,在工作生活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使自己始终保持公道正派的品质,坚守清正廉洁的操守。

争当依法用法的表率。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依法执纪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一要养成依法用法习惯。强化依法执纪意识,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既要在了解的基础上用全、在熟悉的基础上用准,又要在精通的基础上用活。二要坚持依法依规办案。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违纪违法”是“高压线”,碰不得;“违规办案”是“地雷阵”,踩不得。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坚持加大办案力度与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相统一,力求法纪、政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要准确定位依法办事。按照“三转”要求,重新审视和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定位,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把握重点,突出主业,严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事,加快推进职能、方式和作风的转变。争当守法护法的表率。执纪当先守纪,正人必先正己。法律是人们最起码的行为规范,也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基本底线。首先,要摒弃特权思想。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主动接受监督,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反对特权行为和特权现象,将自己置于法律约束之

中和群众监督之下,不当特殊公民,自觉地无条件地遵守法律。其次,要带头遵纪守法,要求别人做的自己带头做,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能越雷池半步。第三,要敢于捍卫法律。己正方能正人。纪检监察干部该碰硬时必须坚决碰硬,对违背原则和明显有问题的事情要敢于说不,坚信邪不压正,勇于并善于排除干扰和阻力,真正做党纪国法的有力“捍卫者”和经得起考验、战斗力强的反腐“铁军”。

第15篇: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呙中安

2017年02月17日07:55

来源:解放军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面对正风反腐肃贪新形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无论是在方式方法上,还是实现路径上,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常态规诫要有方。运用第一种形态,方法手段很多,关键是因事而治、对症下药,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态常用,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萌芽状态。一是咬耳扯袖旁敲侧击。咬耳扯袖重在防患未然,方式方法要恰当贴切,既不必大动干戈,也不能含糊其辞。发现党员干部有违规违纪苗头时,采取约谈方式开展批评教育,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事项。对群众反映的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用书面方式进行函询,督促被反映的党员干部作出情况说明,起到提醒告诫作用。二是当头棒喝直戳痛处。对问题有可能发展成为违纪的,及时亮明态度,猛击一掌,使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问题发展到轻微违纪时,可以实施诫勉谈话,督促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提出改正措施,限期作出改正。三是集体交锋敦促悔改。对咬耳扯袖、当头棒喝作用不大、成效不明显的,要及时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严肃的思想斗争,运用组织的力量深挖根源、总结教训、触及灵魂,通过思想交锋让犯错误的同志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

处理守底要有力。纪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守住底线,关键是从严执纪,让铁纪生威。一是紧扣事实不抬“准星”。坚持实事求是,是运用“四种形态”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对触犯党纪的行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既看事实发生的主观因素又看客观因素,既看事实的性质又看危害程度,切实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二是紧扎笼子不开“后门”。选择性执纪是监督执纪的大忌。在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坚守公平正义,铁面无私执纪,对违规违纪行为,不管是什么人都要严格按纪律查办,决不能以感情代替政策、以关系代替原则,让违规违纪行为逃脱纪律约束。三是紧盯关键不留“禁区”。领导干部是部队建设的中坚力量,是“关键少数”,也是监督执纪的重点。要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党员,违反了纪律都要不分“铜铡”“铁铡”,做到严下与严上、严部队与严机关相统一,切实维护纪律的权威性、严肃性。

惩戒震慑要有威。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是高压惩腐的拐点,而是标志关口前移、越往后越严的起点。对敢于挑战党纪权威的人和事,必须按照中央“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坚决查处,绝不放过,让“不敢”始终成为党员心中最后的防线。一是减遏两手都要硬。对违纪和腐败问题,无论部队改革调整如何变化,都要认真搞好交接,紧盯不放,一查到底。特别是对于十八大以后顶风违纪违法的,要坚决克服“违纪是小节,违法才处理”的惯性思想,露头就打,毫不手软,持续释放对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的强烈信号,巩固“不敢腐”的态势成果。二是典型案件要快办。对于严重违纪或违纪违法问题交织的极少数,要集中力量,严办快结,果断拔烂树、清毒瘤,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尤其对于已经查明违纪事实情节较重的,应严格按程序进行组织处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组织搞好警示教育,持续保持最大的政治、社会和法治震慑效果。三是追责问责要彻底。对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既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又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不管职级多高,不管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要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切实把压力传导到位,逐步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治氛围。

容错纠错要有据。运用“四种形态”,要始终贯彻“治病救人”的工作指导,把从严执纪问责与容错、纠错有机统一起来,让受规诫和受处理的同志心服口服。一是公正对待同志。要容许党员干部犯错误、改正错误。对于犯轻微错误和轻微违纪的党员,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处理后,确实改正的,组织上不能因其犯过错误就“一棍子”打死,在成长进步上另眼看待,使这些同志背上思想包袱。对犯严重错误运用“四种形态”实施重处理后,要明确有关单位加强教育管理,使之悔过自新。二是精准定性量纪。在认定问题性质上,要特别注重全面分析,防止以偏概全、主观臆断。在量纪处理上,要严格执行党纪条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以及量纪标准实施处分。三是规范方法程序。运用“四种形态”,要进一步规范方式方法、权限标准、程序手续,防止不负责任的删繁就简留下后遗症,确保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严谨性、规范性和长效性。

(作者单位:军委纪委驻南部战区纪检组)

第16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英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Four forms\" of discipline supervision and enforcement: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Criticism and self-criticism as well as inquiries through interview or letters should be the most common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Minor disciplinary penalties should make up the majority;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Severely punished or demoted officials should be a small proportion; and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Those prosecuted for law-breaking should be extremely few.

第17篇:高举监督执纪的旗帜

尊敬的党组织:

纪检监察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提出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忠实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提高履职能力,逐步实现反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

反腐败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形成了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良好局面。当前,消极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同时,反腐败工作中又存在着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等突出问题。更加有力地惩治和预防腐败,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就必须坚持求真务实,勇于探索实践,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职能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每个方面又有很多具体任务。可以说,这些改革力度很大,具有突破性意义。比如,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提出“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我们的工作就有了具体的依据和抓手。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方面,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推动了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重要举措,为各级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职责提供了有力的体制保障。在派驻机构方面,要求“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在巡视制度方面,要求“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使我们的工作面更广更宽了,也意味着监督执纪不再有真空地带,党员领导干部都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范围之内。

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既显示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职尽责、维护党纪政纪的殷切期望,也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加强监督执纪、建设廉洁政治的热切呼声。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监督执纪的重大责任,满怀信心地落实好这些重要措施,突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主业。要强化对党风政风的监督执纪,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坚决惩治腐败。深刻认识及时有效揭露比严厉惩处更重要,督促各级党委和纪委抓早抓小,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了解核实、诫勉谈话,扯扯袖子甚至大喝一声。要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强化党员干部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要持之以恒,切实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不断坚持、深化、巩固纠正“四风”的成果。

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靠党坚强有力的领导,靠高度的组织化和铁的纪律。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清当前形势与我国国情,坚守责任担当,常怀戒惧之心,牢记“两个务必”,切实改进作风,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坚决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以此向党和人民交上合格的答卷。

汇报人:xiexiebang

第18篇: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使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要建设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主动为敢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撑腰打气。

——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19日)

强化监管,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要增加投入,确保扶贫投入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相适应。要加强资金整合,防止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要健全公告公示制度,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脱贫领域腐败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2月12日)

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问责方面查了一些典型,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前年,我们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件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去年,我们又对南充拉票贿选案进行彻底调查,对全部477名涉案人员严肃处理。这两起案件性质极为恶劣,是对我们党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挑战。坚决查处这些案件,实施严厉问责,体现了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今年,地方领导班子开始换届,要严肃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做好问责工作,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确保换届风清气正。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果开始就咬耳朵、扯袖子,在执纪方面抓得很紧,可以让多少人避免违法?过去形成了这么一种现象,就是不到违法的程度大家都可以“包容”、“宽容”,到了违法就由他去吧。这是对党和干部不负责任的表现。空军的同志说,培养一名飞行员要花相当于其体重一样重的黄金。我们培养一名省部级干部要多少代价?很多干部从基层做起,慢慢成长起来,最后毁于一旦,一失足成千古恨。出问题的人之前就会有迹象,为什么不及时帮助他们认识和解决问题呢?这就需要把纪律挺在前面。

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党员追求的高标准和管党治党的戒尺。有了执纪监督尺子,就要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首先加强对维护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确保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各级党组织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中央巡视组是代表中央去反馈,要找党委(党组)书记直接说事,坚决把责任压下去。细化整改问责制度,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在听取二〇一五年中央第二轮专项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5年10月15日)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各级纪委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2015年10月8日)

我强调一个问题,就是要全面落实党组织的责任。党的各项工作,所有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有责任,要尽心尽力做好。有的干部自己分得很清楚,是党还是政,是管业务的还是管党务的,自己给自己定位了。有的干部在纪委当常委、委员,认为只是挂个名、弄个待遇。其他方面这类情况也不少见。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担任职务就要履行责任,这是党交给你的一份责任。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对大是大非问题要有坚定立场,对背离党性的言行要有鲜明态度,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第19篇:扶贫监督执纪调研3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存在问题原因

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7-09-08 17:1

5王岐山指出,让贫困人口脱贫,体现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和路线方针政策,是习近平总书记情之所系、心之所惦记,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各级纪委要把握职责定位,敢于担当,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可当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扶贫领域监督执行问责工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与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还是存在差距。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站位还不够高,认识还不到位,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只是嘴上说重要,说服从,但总认为是小题大做,不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责主业,不需要花大力气去落实。学习不积极,工作不主动,遇见问题不思考、不统筹,没有把扶贫领域相关工作同自身职责任务紧密结合起来。

(二)发现问题少。检查方式方法不科学,巡察、专项纪律检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少,抓不住工作重点,浪费人力物力。工作连续性差,对存在问题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检查月月搞,问题回回在,有重检查轻整改的现象。

(三)基层监督作用难发挥。基层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发挥不了,有的根本不清楚在扶贫领域如何监督,监督什么,工作天天干,胡子头发一把抓,却没有一项抓住了重点。不会监督、不敢监督,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

(四)监督执纪宽松软。有片面群众观点,总认为群众工作难做,扶贫工作难做,对基层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在扶贫资金项目上以个人不侵占、不挪用为标准,甚至还多方为违纪违规者开脱,执纪不严。

(五)上报材料过多。从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以来,各级要求上报总结、调研报告和表册太多,基层纪委忙于完成上报任务都要加班加点,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具体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

二、原因分析

(一)政治站位不高。没有认识到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总认为脱贫攻坚工作与自身关系不大,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信访举报问题处理处理就行,将自己的业务工作与当前的重点工作剥离开,没有将脱贫攻坚当作份内之事,应尽之责,总的来说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出了问题,没有急群众之所急,苦群众之所苦。

(二)学习不够,检查不深入。对习近平总书记的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各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相关会议精神学习不到位,监督执纪问责的方向不明。对各种扶贫政策规定、文件指标掌握不到位、不深入,监督检查重点不明确,业务不熟悉,发现不了问题。监督检查只停留在表面,深入不够,不会监督,别人怎么汇报就怎么总结,深入村组、农户不够,在群众一线停留时间太少,听不到真实情况,没有“一竿子插到底”。同时,为了检查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整改督促不到位,认为走走形式,上级考核时说检查过就行。

(三)指导培训不到位。各级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怎么开展、围绕的重点是什么培训指导不够,视频会议虽然开到了村一级,但热一热就过了,大多基层纪委只是普遍跟风,报报总结、填填表,根本不具体开展工作。特别是有的乡镇纪委业务不精,指导不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分不清轻重缓急,有的被村上支书主任牵着鼻子走,不敢监督、不会监督。

(四)不敢得罪人,老好人思想严重。没有重新认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职能,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特别是在纪律审查时执纪不严,不敢得罪人,老好人思想严重。认为现在每个人工作都不容易,都是一个地方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害怕自己什么时候还会有求于别人,对于扶贫领域的违纪问题,在纪律处分上能从轻就从轻。同时对存在问题不深刻分析原因,提不出有效的对策建议,没有从建立长效机制上进行预防和治理。

(五)过分注重数据统计,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脱贫攻坚工作各级重视,变成了层层加码,然而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上边千条线,可对于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来说就只有“一颗针”。每一项工作都压在基层纪委,而各种材料和数据的上报时间一般都比较紧急,有的数据甚至多头上报,多个部门要求统计,让基层疲于应付。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学习,解决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对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的学习,学好各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上级纪委关于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相关文件精神,从中央纪委及各级纪委的文件、信息通报中学方法、受警示。通过学习,让纪检监察干部深刻认识脱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重要性、紧迫性和政治性,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的高度认真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把强化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从政治的高度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明确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最大的政治任务,决不允许消极懈怠、讨价还价,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改进方式方法,解决发现问题少的问题。检查就是要奔着问题去,发现不了问题或发现问题少就证明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还是有问题。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央和各级的脱贫攻坚政策,熟悉监督执纪问责的制度文件规定,出门前一定要做足功课。在组织开展专项巡察和监督检查前,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方式方法,找准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监督检查的重点,不能面面俱到。对原来掌握的问题重点看是否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明确责任和交办处理,整改不到位要严肃追责,确保整改到位。同时要用好各项工作机制,畅通线索渠道,多方发现和收集问题线索,对反映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办理结果。

(三)强化培训指导,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要把工作重点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将压力传导到基层。各级纪委要加大对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让基层纪委明确自身在扶贫领域工作中的职责,应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干,让工作有目标、有方法、有措施、有成效,解决“上热中温下冷”的问题。要进一步理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保障和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两委”组织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政策落实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乡镇纪委,让基层纪委敢监督、会监督。

(四)动真碰硬,解决执纪不严的问题。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六大纪律”为尺子,全面、认真、严肃、不折不扣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守纪律讲规矩贯彻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全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要求为尺子,瞪大眼睛、拉长耳朵,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解决基层干部在扶贫领域“微腐败”、“不担当”、“慵懒散”等问题,把工作作风正起来、严起来。同时,对扶贫领域问题线索快查快处,凡是涉及扶贫领域的违纪问题,只要触碰了扶贫“高压线”,不管涉及多少钱,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务“动奶酪”的严惩不贷,并及时公开通报曝光。

(五)建立长效机制,解决上报材料过多的问题。脱贫攻坚工作是一个长期必须坚持的工作,不是说到2020年以后贫困就不存在。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探索建立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长效机制,工作开展和材料数据上报要形成制度和规则,让各级有章可循。同时上级纪委要加强对基层纪委的检查和指导,统筹安排工作,不能以撰写调研报告、收集各种统计数据的形式代替监督检查,更不能以转发上级文件和召开视频会议的形式代替工作指导,应该本级纪委开展的工作不能要求下级纪委帮助落实和上报情况。

第20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监督执纪工作办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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