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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学习培训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9:44:58 来源: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新环保法心得体会

几经反复的新环保法,终于表决通过心得体会.这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

更深层次看,这次处罚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事件,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情绪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奖励与处罚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勒各方权益,用法治来平衡各方得失,这不正是用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正吗?

但是,有法律并不自然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

严肃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驰,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大幅折扣心得体会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赋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能力,就必须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诈等隐形腐败。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犹需关注。 今年,新环保法将要正式施行。我们期待第一张罚单的依法出炉,以儆效尤。当然,最好是所有的企业都能严守法律,让环保罚单不必开出。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害”的,。这认识和

,包括“保护

环境”与“防治污染和

公资源说,要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

污染和破坏坏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

人类与环境

发展。

界的“报复”,

,而

超过某限度,以

发量的恶化,

多年的实践环境污染,,人类改造

、发展生产,

的展生产给包括人类在内的护工作要,并尽力实施

生态系统所限度,

限度。环境保、法律形式

宣传使大家认识人类的生存环境

环境就,

遭到破坏。 劳

再生产的必要

现代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

的道路早就,

发展生产力的:(1)对环境的条件。发达的资本主义化。我国是发展中的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化建设本身。生产的发展劳动人的生产密的产品

清洁的环境也就

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

目的不相符合,

了环境的严重

也会危害

现代

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愈来愈高,

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

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

清洁的环境(精现代化生产。

胎盘

代、

代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

,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

致癌,

环境污染的远期危及胎儿,的,严重时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

无可挽回的损失。 类资源的破坏,要几十年、上百年恢复,则难以逆转。

灭绝的边缘。

人全世界估计有25000种植物,1000多种脊椎动物,正局部性保护措施,但的全球性有害

珍贵动植物还在

走向灭绝,。 严重的,非

解决

人类活动

远远胜过局部保护性措施所产生的

资源破坏的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和如,城市环境污染严重,

。例

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是

建设中的战略性

(呼吸系统疾病)。。国民

各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的关系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上百年的护工作的迫切性。的与类源源低气温,地是难以,

的。

。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来

十几年,几十年,地认识我国环境保

认识保护环境

环境保护工作者、要既有生产观点,又要性,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搞好环境保护,保护环境也要的,在

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为星球上的生态系统

生产发展,作到环境

美好。人地球,永远摆脱不完的依赖性,需要地球

层,来保护人类不受过高或过

,而植物和动物的食物,需要有足够厚度的过量紫外线的伤害,需要地球

足够量的水和氧气来维持生命的了绿色,切岂不成了无本之源,好比毛长在皮子上,

,是人类发展模式中那种对

了皮,毛又咋生根?绿资源的掠夺性、破坏色锐减,吞噬绿色的,正是人类性开采。人类对绿色的无尽索取仍在威胁着生态平衡,破坏着生态的结构。

环境保护

行政的、法律的、

的、科学技术等多

的措施,保护

地适人类生存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还要依据人类的意愿,保护和合于人类劳动和生活

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

大致包括

环境,使它

破坏环境并危及人类生活和生存的内容,

保护和

环境的不利因素。环境保护所要解决的质量,保护人类身心的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的源,或消除有害物质

环境,

保护

下变异和退化;

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

资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推荐第2篇:环保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环保法学习心得体会

-运输队

一、新环保法的宣传学习

为了相应矿新环保法的相关贯彻学习要求,运输队先后利用班前会组织班组人员进行新环保法的学习,累计组织学习活动4次,收到很好的效果。

1、职工学习

图2 环保法的宣传

二、新环保法的解读

新环保法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

更深层次看,这次处罚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事件,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情绪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奖励与处罚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勒各方权益,用法治来平衡各方得失,这不正是用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正吗?

但是,有法律并不自然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严肃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驰,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大幅折扣。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赋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能力,就必须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诈等隐形腐败。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犹需关注。

二、结合本单位

1、依靠创新解决现场问题,实现节能降耗

目前运输队井下施工范围较大,所需要的施工材料较多,而区队本身又分管矸石山,所以有很多的废旧材料,通过积极利用废旧材料解决了诸多现场问题,同时实现了节能降耗的目的。

例如利用废旧材料加工新型架线弓子解决了,架线弓子操作不灵活的问题;利用废旧钢板加工的新型井下大巷水沟清淤专用工具,解决了大巷清淤问题;利用废旧槽钢加工的机械式越位保护装置,很好的解决了架空乘人装置由于电控失效存在的安全隐患;

2、地面矸石山喷雾改造及山体绿化实现降尘

为了打造绿色矿山,加强对矸石山的降尘绿化治理,根据现有条件及新桥煤矿矸石山实际情况,制定矸石山降尘绿化改造施工。主要通过山体植树绿化和矸石山喷雾改造2个部分。

a、降尘:在矸石山底部信号硐室北侧蓄水池处安装多级水泵,使用沿矸石山轨道两侧铺设降尘管道,在矸石山两侧山坡上安装高压喷雾喷头,利用矸石山底部信号硐室北侧蓄水池水源使用喷头进行喷雾降尘,喷洒直径10m~20m。

b、绿化:在矸石山两侧山坡上进行植树绿化,沿山坡两侧挖植树坑,制作木箱,木箱内填土,防止土质流失,在木箱内中树。

本次矸石山绿化,根据矸石山的特殊性,采区反破环山带整地方法,即梯田式整地且外高内低,易于灌溉和保持水份。适时开启喷洒设施保证其正常生长所需的水份。果树成活率超过了百分之90;改造后的矸石山喷雾,基本覆盖矸石山山体,对矸石山山体起到了很好的降尘作用;目前新桥煤矿逐步实施的植树及喷雾降尘的方案,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矸石山已经变成了花果山。

3、管理人员减少开车,地面办公室少用空调

私家车的数量逐年提高,运输队很多管理人员都开车,为了实现节能降耗,从自身做起少开私家车。

同时地面办公人员要少开空调,并且节约用纸。

四、总结

目前新环保法已经实施,为了保证效果运输队积极宣传,确保每位职工都了解。同时解决自身实际,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推荐第3篇:新环保法培训心得

新环保法培训心得

2015年4月18日,公司组织对新环保法进行学习。这部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内容更加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至70条,明确和增加的制度为排污许可管路理制度;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形式和挑战,生态环境安全已上升到国家安全问题的高度,新环保法强化了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的责任。企业方面,对违法现象的处罚实行了按日计罚,不设上限,并将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的方式。这次加大惩治力度,提高了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结合本车间的实际情况为确保生产运行平稳,使排放合乎法律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改造和管理

1、根据公司整体的雨污分流方案,积极落实车间排水系统的改造。使车间内的生产排放水汇集后通过专用管路输送至环保站进行处理

2、按照生产环节逐一排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隐患点,并制定相应的改造方案。特别是原料储存区制作防护、隔离围堰,防止出现泄漏污染事故

3、制定环保异常情况出现后的应急处理措施,特别是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明确详细的处理步骤,在异常情况出现后及时进行有效处理,避免造成大的影响

4、进行全员培训,传达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进行相关紧急处理措施的演练。措施制定后重在落实,通过实际演练使全员熟练掌握各项技能,达到紧急处理的目的

5、制定检维修方案和可能产出的排放物的处理方式,确保检维修阶段无异常液体、残渣的不合理排放。检维修阶段是产生环保异物较多的阶段,其间不确定因素较多,结合液体、残渣的特性有目的的选择进行处理,坚决杜绝任由其就地流淌,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新环保法着眼于环境保护的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具有很多亮点,通过对新环保法的学习深刻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保护环境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我们必须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推荐第4篇:新“环保法学习”汇报

关于参加“新环保法”培训会议情况的报告

一、培训基本情况介绍

1、培训背景:今年x月x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环保法修订案》,完成了25年来首次对环保法的修订,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等。

2、培训目的:

本次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使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使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和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界定,避免环境违法犯罪;同时,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减少或避免污染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培训内容:

本次集中培训工作由省环保厅举办,省各地企事业单位参与;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的专家和领导分别以自己角度对“新环保法”进行阐释和解读

① 企业的环境责任-新《环保法》解读与宣传 ②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和环境违法案例解析 ③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④ 新形势下企业污染预防和环境管理、清洁生产

三、培训心得体会和重要法律法规摘抄

1、心得体会:此次培训正好赶上长株潭地区雾霾天气,白天PM2.5几乎天天在300以上,属于重度污染,借此与会的领导多次提起治理环境污染的急迫性,并对新环保法的实施充满期待。

从本次的会议情况上看省厅对新环保法的实施非常看重,而新环保法的规定非常严厉,可以说如果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我们公司有很多情况是满足不了新环保法的法律规定的。如果严格按照新环保法规定开展工作,今后如何规避环境违法行为和犯罪对我们是一个很严厉的挑战。

2、为了对新环保法有个基本认识,结合我们公司自身情况,现摘抄会上领导多次提及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的重要内容。① 按日处罚制度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理论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如果违法排污获得的利益远超违法成本,企业就有花钱”买“污染的心理。按日连续处罚能利用经济手段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旦按日计罚,违法行为一日不停止,罚款每天都在增加,企业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罚款和收益账了。”

根据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② 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钢表示,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首次有权给企业“贴封条”。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

“拿雾霾天气来说,如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要求某企业停产、限产30%,而企业未按要求执行,环保部门就有权查封企业。”

③ 行政拘留

新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④ 量刑定罪

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

(八)将其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即不论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只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就应定污染环境罪。这降低了入罪的门槛。根据《解释》第一条,实施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5种行为,即应该认定为污染环境罪。这是将污染环境罪有结果犯变为了行为犯。

⑤ 严重污染环境标准(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解释》第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 二噁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推荐第5篇:新环保法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70题)

1.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B)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A、7月31日 B、8月31日 C、8月30日 D、7月30日

2.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C)起施行。

A、10月1日 B、11月1日 C、12月1日 D、8月31日

3.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C)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A、思想上 B、组织上 C、制度上 D、认识上

4.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下列表述中不准确的是(D) A.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C.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B.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D.提升经济发展速度

5.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理解,正确的是(B) A.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除外

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C.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参照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D.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下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表述,最准确的是(C) A.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B.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政府监管 C.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D.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B),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A、综合管理 B、监督考核 C、监督管理 D、综合监督管理

8.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正确的表述是(A) A.政府负责 B.职工参与 C.行业自律 D.社会监督

9.某公司董事长由上一级单位总经理张某兼任,张某长期在外地,不负责该公司日常工作。该公司总经理安某在国外脱产学习,期间日常工作由常务副总经理徐某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姚某协助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此期间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C) A.安某 B.张某 C徐某 D.姚某

10.周某为某国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下列关于周某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表述正确的是(C)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亲自为职工讲授安全生产培训课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A.以上是全对 B.(6)错误 C.(3)错误 D.以上全错

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D)。

A、安全作业培训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C、安全生产知识

D、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予以保证的是(D) A.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C.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部门

D.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1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投入的保障主体是(A)。A、董事会 B、股东大会 C、监事会 D、执行总裁

1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正确的说法是(D) A.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B.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C.安全生产工作经费较为充足,或者安全生产状况较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D.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5.《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A)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00 B、400 C、300 D、200 16.某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共有基层员工83人,管理人员15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说法,正确的是(C) A.该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其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

B.该企业规模较小,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就可以了

C.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7.某地沥青厂委托一家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该厂安全生产的责任(A) A.仍由该厂负责

B.由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负责

C.主要由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负责,该厂承担相应责任 I).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18.下列表述中,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 的是,(B) A.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B.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讲话材料 C.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D.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9.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表述,错误的是(C) A.生产经营单位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B.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C.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

D.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0.某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几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学习《安全生产法》时.讨论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问题。其中,万某说,咱们都得去考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了,不然以后不能再在这里干安全生产管理了;叶某说,不是那么回事儿,咱们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是说没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就不能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姚某说,你们都错啦,国家只是鼓励我们这样的单位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可并没有什么硬性要求;徐某则说,要不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得咱们老板说了算。

以上说法正确的是:(A) A.叶某 B.万某 C.姚某 D.徐某

21.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说法,正确的是(A) A.对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B.对有过相似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可以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从业人员培训不合格的应予以辞退

D.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22.《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C),方可上岗作业。

A、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B、培训合格证书 C、相应资格

D、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23.万某、叶某、姚某、徐某4人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一家公司工作。一天公司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但没有给他们4人发。公司负责人安某告诉他们说,由于你们和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是正式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你们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徐某和他辩论说,不对,你们应当把我们和其他人一样对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见两人争执不下,万某劝徐某说,算了。咱就是个临时工,不给咱发也说得过去。叶某说,咱们和人家身份不一样,就别争了。姚某说,不给咱发也行,咱就干活儿拿钱,他们那些规章制度咱也不用听。以上说法正确的是(B) A.安某 B.徐某 C.万某 D.叶某 E.姚某

2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以下哪项不属于“三同时”的内容(C) A.同时设计 B.同时施工 C.同时验收

D.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25.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B) A.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B.进行安全评价

C.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D.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进行安全评价

26.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经依法验收,以下关于验收的表述正确的是几(C) A.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后尽快进行 B.验收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C.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D.施工单位应当对验收结果负责

2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 C)制度。 A、审批 B、登记 C、淘汰 D、监管

2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C)维护、保养。A、定期 B、周期性 C、经常性 D、一次性

2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B)。

A、安全使用标志 B、安全警示标志 C、安全合格标志 D、安全检验检测标志

30.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下表述错误的是,(B) 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B.事故隐患应当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D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D)。

A、劳动用工情况 B、安全技术措施 C、安全投入资金情况 D、事故应急措施

32.万某、叶某、姚某、徐某4人一同到某工厂打工。到厂的第一天晚上,发现厂方安排的宿舍地下室是个仓库.储存着不少黑火药。万某说.咱们得赶紧去和厂方说,这个仓库不能和宿舍在同一个楼里;叶某说,搬仓库可不容易。咱们和厂方说说。让他们派人看管好仓库;姚某说,这么多人都在这儿住,厂子里在安全方面肯定有把握;徐某说,靠别人靠不住,咱们睡觉时机灵着点。以上说法正确的是(A) A.万某 B.叶某 C.姚某 D.徐某

3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正确的处理方式是(D) A.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B.应当首先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C.应当首先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D.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D) A.互相提醒注意安全后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B.由各自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C.各方自行采取安全措施 D.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5.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正确的说法是(D) A.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政策性保险

B.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C.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D.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6.关于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错误的说法是(D) A.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B.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C.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D.本单位做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必须经全体从业人员同意

3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正确的处理方法是(D) A.一定要自己想办法排除隐患 B.立即停止作业

C.告知工友注意安全后继续作业

D.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B)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准提供。

A、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B、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国家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D、企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39.关于安全生产监督年度检查计划,以下表述正确的是(D)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能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B.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了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再承担相应责任 C.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D.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4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发现其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C)。

A、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

C、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D、必须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4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A) A.不得要求接受审查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的安全设备、器材

B.为保证安全设备的质量,可以要求接受审查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的安全设备 C.按成本收取费用

D.为统一规格,可以要求接受审查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相关产品

42.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错误的表述是(D) A.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B.对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予以扣押

C.对违法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D.对违法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变卖

4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A)。

A、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B、口头告知被检查单位,责令立即整改

C、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D、作出书面记录,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

4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下列行为中,哪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D) A.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B.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予以保密 C.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法津、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D.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口头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

4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有关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应当提前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的时间为(C) A.10天 B.3天 C.24小时 D.一周

46.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以下表述错误的是(C) A.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B.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应当公开 C.只有对实名的举报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D.举报事项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贵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47.关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表述错误的是(B)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危险性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C.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48.下列关于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表述正确的是(D) A.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B.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都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C.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D.金属冶炼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4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以下哪项处理措施是错误的(B) A.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B.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首先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指令组织抢救

C.单位负直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D.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9.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抢救的表述,错误的是(D) A.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B.抢救时可以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C.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D.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应当首先服从本部门负责人的指挥

50.关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以下表述错误的是(A) A.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C.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D.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的有关表述.正确的是,(B) A.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 B.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C.从业人员依法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后,不能再向生产经营单位要求赔偿 D.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地方人民政府执行

52.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处以拘留(C)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53.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D)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B、公开、公正、公平C、及时、准确、合法

D、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54.《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A),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A、事故原因 B、事故类型 C、事故影响 D、事故损失

55.《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处以(A)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降职、撤职、罚款、拘留 B、降职、罚款、拘役、拘留 C、降职、撤职、拘役、拘留 D、罚款、撤职、拘役、拘留

5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C)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A、应急措施 B、救援措施 C、管理措施 D、应急预案

57.《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A)提出赔偿要求。

A、本单位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5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A)方可投入使用。

A、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B、检测检验合格证或者安全标志 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D、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59.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企业(C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A、可以

B、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 C、不得 D、一般不得

60.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关于享有工伤保险和提起民事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只能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补偿

B、只能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C、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D、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但应当首先向本单位提出民事赔偿

61.《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D)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运输、储存 B、生产、储存、使用 C、生产、运输、使用 D、生产、经营、储存

62.《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C)日以下的拘留。

A、5 B、10 C、15 D、20 6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费用由(D)承担。

A、从业人员 B、安全培训机构 C、政府主管部门 D、生产经营单位

64.依据法的效力解释,《安全生产法》的效力是依据哪种原则设置的(C)。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D、以上内容都不是

6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A)。

A、本单位负责人 B、所在地市总工会

C、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D、所在地人民政府

6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D)报告或者举报。

A、各级人民政府

B、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C、安全生产监察机关

D、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A)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A、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B、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C、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B)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A、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B、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C、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的撤离 D、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紧急撤离 6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D)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3,5 B、5,10 C、3,终身 D、5,终身

7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D),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A、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B、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C、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D、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判断题(错误请打“×”,正确请打“√”,每题1分,共30题)

1.《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可以通过内部工作分工,确定其只部分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7.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9.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10.目前国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12.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13.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组建成立的,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法律责任。(√) 14.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15.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短期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是否享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7.《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18.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2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2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一般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工会不能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2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26.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 27.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由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即可。(×) 28.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9.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0.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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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新疆吉木萨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保护法》考试试卷

部 门 姓 名 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法是( )年制定的。 A、1984 B、1989 C、1990

2、新修订的《环保法》自( ) 起施行。

A、2014年6月1日 B、2014年12月31日 C、2015年1月1日

3、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项( )。 A、基本国策 B、政策 C、方法

4、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每年的( )为环境日。 A、4月22日 B、5月31日 C、6月5日

5、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

A、环境影响评价 B、环境监察 C、环境监测

6、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 )连续处罚。 A、日 B、月 C、周

7、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 )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A、低碳、节俭 B、自给自足C、奢华、浪费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A、经济发展 B、节约资源 C、环境保护

9、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一切单位和个人 C、各级环保部门

10、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 A、环境保护税 B、经费 C、排污费

11、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 )和有关部门备案。 A、国务院 B、地方政府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13、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A、建设单位 B、审批单位 C、监督单位

14、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一 B、二 C、三

15、环境保护坚持( ) 的原则。

A、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B、综合治理、公众参与 C、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2、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

4、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

5、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可以不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6、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7、已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再缴纳排污费。( )

8、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

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

11、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1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4、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5、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三、问答题:(每题20分,共40分)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怎么处理? 答: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哪些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答:

推荐第7篇: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五大亮点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举措——

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治污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一届接一届、一代接一代坚持不懈地治下去,还需要一件一件具体事情去搞清楚、整明白并紧紧抓住,务必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马馼认为,新法的通过和实施,必将给予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强有力的引导。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新制定——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认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他认为,新修改的环保法,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实践中,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尤其是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目前这个阶段,应该说,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和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新标准——

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信春鹰说,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法律责任部分设计了按日处罚制度,这是一记重拳。

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即将出台的专项法决定。

新职责——

明确政府管理

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王刚说,新修改的环保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4-04-28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环境基准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

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国家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建立国家环境基准已具备基本框架。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推荐第8篇: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简介: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首次修订。这也让环保法律跟上了时代,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出台过程:因为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由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一部疑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可见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同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眉睫。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4、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5、政府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6、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8、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0、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

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11、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12、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增加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3、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针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4、严格法律责任。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新环境保护法实行“按日计罚”,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的,责令改正的,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

15、引咎辞职制度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环境保护法扩宽了责任主体,现行法第四十五条只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而新环境保护法地六十八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的法律责任,并新增了引咎辞职制度。

推荐第9篇:浅析新环保法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环境基准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

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国家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建立国家环境基准已具备基本框架。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推荐第10篇:新环保法演讲稿

贯彻新法 “我们”有责

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事们:

你们好!

我曾听过这么一个故事,池塘里有一朵百合花,它每天按两倍速度生长,如果不受限制,30天内它会覆盖整个池塘,闷死水中的其它生命形式。直到第29天,人们才意识到这个危险——因为百合花已经覆盖了大半个池塘。这时你还有几天来挽救你的池塘呢?只有一天!如果池塘好比地球,生长的百合好比发生变化的自然环境,那么,作为人类的我们将走向哪里?

同苍穹共命运,我们与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形式共同生活在一个穹顶之下,热爱她、保护她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对于作为拥有环境保护执法权的我们来说,更应明确自己的使命,扛起自己的责任,所以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贯彻新法 “我们”有责》。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已相当严重,从大气来看,PM2.5已成为困扰北方城市的主要元凶,据相关统计,因大气污染使冬季发生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的情况明显增加。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成为制约生产发展的严重问题。此外,自然资源的破坏也日益严重,长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坏,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每年冲入长江的泥沙达6亿多吨。环境保护已迫在眉睫,形势刻不容缓。

1 今年是新环保法开始正式施行的第一年,对于环保执法者来说这注定是充满挑战的一年,也是开始改变的一年。新《环境保护法》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它历时20个月,经历4次审议,打破了“三审通过”的立法常规。它从政府、企业、公民三方面入手,增加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及影响评价,并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等一系列举措。

新法赋予公权力的执法能力是前所未有的,然而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执法机构,需要依法调整各种关系。作为环保执法者一方面要强化使命意识和职业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坚决纠正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问题,严肃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另一方面,在内部管理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严三实为标准,遵循明晰职责、权责相当的管理原则,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力度,杜绝隐性腐败,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我们同在蓝天之下,我们是保护环境的卫士,如果由于我们的疏忽没有把好关,守好岗,导致环境污染进一步加重。那么,我想我们不仅对不起群众对我们的殷切期望,更对不起子孙后代。倘若有一天天空不再蔚蓝,河流不再清澈,空气不再清新,你是否会感到害怕?恶劣的自然环境带来的不会是安逸的生活,而是各种自然灾害的频发。我们还没有穷

2 途末路,我们还有改正的机会,如果之前你对工作敷衍,那么,从这一刻起,请忠于职守,积极作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好人民的公仆,大自然的卫兵。

我相信,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积极贯彻新法,承担起职业赋予我们的责任,齐心协力保护环境。我们头顶的天空会因我们的努力而变得更加湛蓝透亮、山会更加郁郁葱葱、河流会变得更加清澈见底,森林会鸟兽成群,大自然母亲会变得更温和、美丽,给予我们更多的恩惠。

谢谢大家!

2015年6月9日

第11篇:新环保法学习体会

学习《新环保法》心得体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的《环境保护法》颁布后,×××环保局积极开展了新环保法的学习活动,先后召开了环保部、自治区新环保法实施动员大会和座谈会,通过对新、旧环保法内容的对比学习和新法提出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的深入了解,我对新《环境保护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这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从源头上得到解决。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

更深层次看,这次处罚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事件,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情绪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奖励与处罚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勒各方权益,用法治来平衡各方得失,这不正是用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平吗?

但是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严肃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驰,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大幅折扣,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赋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能力,就必须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诈等隐形腐败。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犹需关注。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到企业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也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

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我们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吐鲁番地区环境监测站

段春霞

2015.1.29

第12篇:新环保法简介

新环保法简介

简介编辑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这也让环保法律跟上了时代,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1]出台过程编辑

因为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由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一部凝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

新增内容编辑 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刚刚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一是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二是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新《环境保护法》还是一部开放的立法,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在修订草案二审时,曾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一家“国字号”环保组织;在之后的几次修订中,法律诉讼主体得到进一步扩大,最终被规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同时,新法还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13篇:新环保法执行情况

关于新环保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认真学法,全面普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七章、七十条),于去年4月24日颁布,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与旧法相比,有了较大变化。第一,立法理念创新。旧法体现的是经济优先,促进经济发展。新法提出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二,监管模式转型。原来的环境监管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新法提出了财政、税收、价格、生态补偿、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污染企业退出激励机制,以及作为绿色信贷基础的企业环保诚信制度。第三,监管手段出硬招。旧法对环保部门没有授予强制执行权。新法对违法排污设备,授予了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权。第四,严格法律责任。相比旧法,新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和实施行政拘留四种情况,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

去年12月18日,县委、县政府在党校举办了新环保法培训会,邀请了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陈战军处长授课,各相关单位、乡镇、企业共300多人参加了培训。今年5月12日,县政府再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邀请市环保局一名副局长进行了专题授课。并开展了新环保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乡镇等系列宣传活动。发放新环保法单行本5000份、宣传挂图2000份,通过设立宣传栏、刷写固定标语牌,播放新环保法专题宣传片,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环保法律意识。

(二)积极履法,服务社会。新法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新法给环保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为了在“新常态”下更好的开展工作,服务小康社会建设,县环保局牵头,联合县创建办、农办、国土、工信、住建、公安、安监、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卫生、工业园等相关部门和乡镇,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查处,全力处理污染投诉案件,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一是认真开展了环保大检查和执法工作。县政府成立了环保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制订了《华容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华政办函[2015]12号),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工业园和乡镇(包括田家湖新区)的企业进行了大检查。对89家一般污染源类、4家自然生态类、10家新(改、扩)建类、5家危废(固废)类、3家核与辐射(医院)类,共111家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环境执法,实行限期治理12家,下达处罚决定书20家、责令停产整顿4家。

二是积极开展了环境应急和信访工作。成立了我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应急预案,开展了“环境应急知识进社区”等宣传活动。积极处理环境信访和投诉,上半年共受理环境信访事项133 件,其中12369电话投诉74件,12345公众服务热线53条。网上信访6条,都已及时处理和回复。同时,积极处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今年共收到5起,我们按照见面率100%、办理率100%、满意率100%的要求进行了认真处理,在办理过程中,还通过邀请代表座谈、对代表进行电视专访等方式获得了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如办理福顺板材厂的建议案时,我们积极回应,邀请代表作了电视采访。由于该厂的石材加工污水未经处理,对下游的水库带来了影响,当地群众反映强烈。接到举报后,我们快速反应,严格按环保法的要求,对该厂下达了执法文书,并采取了强制措施,进行了设备查封和断电。

三是强化了环境监测工作。新环保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对环境监测工作进一步进行了规范。上半年,我们加强了监测工作,共下达常规地表水和大气监测调令12个,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调令2个,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调令2个,其他企业或单位委托调令76个,共获得有效数据4767个。我们还新建了空气自动监测站,对城区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和PM10以及气温、气压、湿度、风向、风速五个气象参数因子实现了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弥补了我县在空气自动监测方面的空白。上半年,城区API(空气质量指数)为80,空气质量为Ⅱ级,空气质量达标;地表水水质达标。 四是全力做好重点项目服务工作。一方面,我们做好了生态功能区考核相关工作。制定了《2015年华容县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上报了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另一方面,我们力推县域经济的发展,积极服务全县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了工业集中区、长江饮水后附工程、洪山头工业园力博电源的环评批复。本着在环境容量允许的情况下,积极为煤炭铁水联运储备基地、赛隆药业、神华国华等项目排忧解难,推进项目发展。与此同时,我们还争取到了农村环境整治整县推进项目,纳入了全省第一批实施计划,下半年有望全面启动。

(三)专项执法,重点整治。鉴于新形势和我县实际的需要,县委、县政府决定继续开展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出台了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方案。制订了《201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分解表》和《考核办法》,细化了相关职能单位的职责和每个乡镇的工作任务。对全县各乡镇开展了两次以上的专题督查,特别是对58家矿石开采和加工企业、20家砖瓦企业、28家蔬菜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建立了工作台帐。

一是强力推进矿石开采和加工整治。根据县人大形成的决议,依法强力推进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整治。今年以来,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多次调研和专题研究。各相关职能单位深入现场、摸底调查、制订方案。县政府已于6月15日召开常务会议专题讨论了实施方案,下一步,我们将按计划快速推进。

二是积极推进蔬菜加工业、畜禽养殖、“煤改清洁能源”等项治理。全县28家蔬菜加工企业,有25家已上环保设施,上半年已完成11家竣工验收;畜禽治理重点整治7家,特别对操军、团洲和南山3个规模养殖场进行了粪污的现场治理,其他养殖场也基本完成了初级治理; “煤改清洁能源”上半年已完成5家企事业单位,其他都正在实行燃煤锅炉改造的过程中;针对全县“三无企业”我们进行了摸排和整治,对东山镇涂宝防水材料厂等3家污染严重的小作坊予以立案,对2家下达了整改通知,责令停产1家。同时,加强了三个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监测监管和保护。特别是重点对华一水库周边环境进行了综合整治,投入资金50多万元,确保了饮用水的安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相关职能部门环保综合监管还有待加强。新《环保法》明确界定了政府有关部门担负环保监管的法定职责。个别单位还存在责任不够落实、被动应付、敷衍塞责的问题,监管合力还未真正形成。

二是少数企事业单位守法自觉性不高。新《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少数企业思想认识模糊,环保意识还不够强,对环保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还不能完全落实到位,环境风险隐患仍然存在。另外,我县的规模养殖场环保投入还不够,整治难度非常大。

三是今年的污染减排项目认定存在困难。今年我县的减排目标是四大指标在去年的基础上削减2%。今年计划完成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鼎山垃圾无害化填埋场两个减排项目的验收。目前,两个项目已投入运行,但园区污水处理厂因排污专管未建设到位,未能达到验收标准;鼎山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因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拆迁未完成等原因目前尚不具备验收条件。

三、后段工作安排和请求

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新环保法,按照市、县两级要求,做好小康社会达标建设、生态文明改革、大气污染整治相关工作。

一是加大力度深入开展专项行动。按照《华容县201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矿石开采和加工行业综合整治的通告》精神,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整治工作,整治不达目的,决不收兵。二是通过加大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的力度,做好污染物减排工作。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切实完成好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和鼎山垃圾无害化填埋场项目的减排认定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按照全县执法检查的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企业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搞好防治结合,确保全县不发生大的环境安全事件。四是积极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技术过硬、作风优良、工作扎实的监测队伍。五是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整县推进工作。突出生态建设,重点开展对乡镇村场的生态创建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县、乡、村三级齐抓共管,促进全县生态良性发展。

各位领导,我县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浩大的社会工程,贯彻和执行新环保法任重而道远,特提出以下请求:

一是请县人大继续监督和指导环保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不遗余力认真落实。二是请全县各级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发展,请县人大予以监督和支持。三是请县人大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湘政发[2015]6号)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办发[2015]13号)两个重要文件,确保全县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狠抓落实、提高效能、从严执法、服务社会,为建设美丽华容而不懈努力!

第14篇:环保法学习计划

2014年度环保法律、法规专项学习计划

为了加强全局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更好的保障执法和监管工作的严谨,全面掌握国家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特制订本学习计划;

一、学习目的

提高全局干部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意识和熟练掌握,提升全局执法能力与水平,按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准则,公开公正执法,杜绝不懂法,不依法,预防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避免伤害群众利益并造成环境违法事故。

二、学习内容

见附表

三、学习形式

1、学习时间:11月初至12月末。每周三下午和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每周三下午集中学习,每周五下午各科室组织自学。通篇、逐条对新修订的《环保法》进行学习,各科室负责人或高工组织集中讲解。

2、组织专家或者领导授课。局班子成员或专家要准备专题内容进行辅导。每周一次,具体内容另行确定。

3、学习环保法与业务相结合,在正常集中学习新环保法同时,以各科室为单位组织深入学习,其他法规和

专业知识并联系自己科室业务,进行讨论、研究,总结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着眼点和如何面对新形势的挑战。

4、组织开展全局研讨会。全局干部都要写学习体会,针对新法或某条款,或具体工作,要结合日常环境监察执法情况理论联系实际并加以运用,在全局研讨会上都要做发言。

四、学习要求

1、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在集中学习过程中,不允许任何人缺少此课程的学习。

2、集中学习与自学过后,在明年新法规实施前,统一组织新环保法知识测试,测试结果未达到要求,要进行补课。同时取消执法资格与年终各项评比资格。

3、坚持学习活动和工作实践相结合,对所学法规在执法过程中,与企业、工商业户做好新环保法的宣传讲解。

本次新环保法学习,由局党支部总体负责组织、督导,局法制宣传科负责具体内容和课程的安排,各科室相应配合。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篇二:新环保法宣传学习主要内容

新环保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确立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中,突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四、明确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促使地方政府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五、严格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六、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七、强化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新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提出了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经济政策是以保护环境为目标,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九、强调了农村环境保护。为实现环境保护的城乡公共服务公平,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实现了从城市环境保护向农村环境保护的拓展,从工业环境保护向农业环境保护的跨越。

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十一、加大了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责令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责任。

电炉分厂 2014.12.16篇三:环境保护法学习资料

环境保护法学习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 1989 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

2、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 自然因素 的总体。环境从总体上可以划分为 自然环境 和 社会环境 两部分。

3、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环境主要是指 自然环境 。包括: 聚落环境 、地质环境 、地理环境 和 星际环境 。

4、《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也是环境保护的任务。

5、原生或第一环境问题是指: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泥石流等 自然灾害 问题;次生或第二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所引起的 环境质量 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生产、生活以及健康和生命的影响问题。 人类的活动 ,特别是有害于环境的活动是引起各种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

6、环境问题发展的三个阶段是: 原始捕猎阶段 、农牧业阶段 、现代工业阶段 。

7、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二是 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破坏 。

8、环境污染有时也称之为公害。我国最早对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作比较具体、全面规定的是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

9、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破坏问题主要是由于 不合理 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引起的 生态破

坏 和 资源浪费 。

10、当代环境问题的特点是: 社会化 、累加化 、综合化 、高技术化 、全球化 、政治化 。

11、1962年美国人 卡逊 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首次指出大量使用 农药 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

12、1970年4月22日,在美国发起了第一个地球日活动。提出了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

13、地球日活动和 《斯德哥尔摩宣言》,使现代意义的环境保护概念得以形成,即环境问题不是局部问题,而是全球问题,不仅是技术问题,更主要是 社会经济问题 。

14、七十年代是发展的第一阶段,提出 保护环境需要全球合作 。这一阶段的标志是1972年6月5日,在 斯德哥尔摩 召开的 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 ,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1973年联合国成立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机构--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

15、八十年代是发展的第二阶段,提出对环境污染和破坏, 不仅要积极治理,更要采取预防措施 ,防止污染和破坏的发生。这一阶段的标志是 1985 年,在肯尼亚首都 内罗毕 召开的 人类环境特别会议,通过了《内罗毕宣言》。

16、九十年代是发展的第三阶段,提出 可持续发展战略 。这一阶段的标志是 1992 年在巴西 里约热内卢 举行了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这一阶段已经和正在采取的行动包括,形成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

17、1983,在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上,环境保护被确立为我国一项 基本国策 。

18、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综合性 、科学技术性 、区域特殊性 。

19、建国以前,我国环境保护法侧重于 自然环境保护 ,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规定较少。 20、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起步(1947-1972);前期发展(1972-1979);环境立法初步完善,环境法制逐步健全阶段(1979-1989);第四个阶段是 1989年至今 。

21、环境保护法在维护国家环境权益方面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环境主权;二是防止环境污染转嫁 。

22、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强化政府环境保护监督职能,形成经济发展靠市场,环境监督靠政府。

23、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问题上的错误认识,一是零度增长论,二是先污染后治理论。

24、科学技术性 也是环境保护法的一大特点。要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的奋斗目标,一要靠 政策 ,二要靠 科学技术 。

26、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核心是要解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 损害 以及治理污染所支付的

费用 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27、老三项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是: 三同时制度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排污收费制度 。

28、新五项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是: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许可证制度 ;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和 限期治理制度 。

29、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防止新污染源出现,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出台 最早 的一项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它是我国独创,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3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 生产性建设项目 和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以及 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表现方式是 环境影响报告书 或 环境影响报告表 。

3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⑴总论;⑵建设项目概况;⑶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⑷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和环境近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⑸环境监测制度建议;⑹环境影响经济损益简要分析;⑺结论。

32、我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事业单位 加强经营管理 , 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 , 治理污染 , 改善环境 。收费只是防治污染、改善环境的一个 经济手段 。p

33、我国征收的排污费分为 超标排污费 和 非超标排污费 即排污费两种。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的征收超标排污费为主,征收非超标排污费为辅的收费体制。对于非超标排污费征收,只限于 水体 。

34、排污收费的依据:排污单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 种类 、数量 、浓度 ,经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35、同一排污口中含有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 收费最高 的一种征收排污费。

36、排污费按 月 或者按 季 征收,逾期不交,每天增收 千分之一 的滞纳金。

37、排污费一般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 治理污染源 以及环境的 综合治理 ,这种补助不得高于所缴纳排污费的 80% 。其余 20% 可以适当用来补助发展环境保护事业。

38、1988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排污费由过去的 无偿拨款 改为 有偿贷款 ,即从排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一般为 20-30% 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采取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有偿使用。

39、第二批限期治理项目共140个,其中,区域性限期治理项目34个,行业性限期治理项目6个,点源治理项目100个。在仍然以 点源治理 为基础的前提下,把 局部污染治理 扩展到 区域环境污染 的总体控制。 4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决定中央或者省级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市、县人民政府 决定市、县及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41、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 加收 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 罚款 ,或者责令 停业、关闭 。罚款的处罚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 人民政府 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的处罚,须报 国务院 批准。

42、限期治理制度的内容一般分为四个部分: 限期治理的项目 、限期治理的内容 、限期治理的期限 和 限期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 。

43、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是靠 环境保护责任书 来体现的,其指标分为 本届政府环境目标 和 年度工作指标 两部分。

44、各地区按照国家下达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20 项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核项目,并提出年度内预计达到的标准和得分。

45、排污申报登记的主要程序:⑴ 确定排污申报单位 ;⑵ 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⑶ 排污申报登记审批 。

46、我国目前的排污许可证分为 排污许可证 和 临时排污许可证 两类。排污水污染物的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五年 ;临时许可证最长不得超过 二年 。

47、环境管理概念是在本世纪 70年代初 提出的,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前,环境问题基本上被看作是一个由于 工、农业发展 而带来的污染问题。

48、环境管理的特点是: 综合性 、社会性 、区域性 和 适应性 。

49、我国环境管理思想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70年代初-80年代初、80年代初-90年代初、90年代初至今。 50、我国专门从事环境监督管理的机构始建于 七十年代初 ,1974年成立了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地方也成立了相应机构。

51、环境监督管理 职责分工 是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核心。

52、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根据法律规定, 责令企业限期治理 和 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的职权必须由人民政府行使。

53、国家渔政渔港监督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主要是负责对 海洋海港船舶排污 实施监督管理,对 渔业港区海域的环境污染 实施监视。 6

1、环境规划目标 是环境规划的核心内容。从大的方面可分为 环境质量 规划目标和

生态 规划目标。生态规划是为保护 生态环境 和维持 生态平衡 而编制的。 6

2、县及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设立 环境监理机构 。 6

3、全国环境监理执法标志分为 中国环境监理证件 和 中国环境监理证章 。 6

4、环境标准 是取得环境标志的依据。1978年 德国 首先开始实行 环境标志 制度,目前以对数千种产品发放了 环境标签 。 6

5、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主要由 国家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 两级和 环境质量标准 、

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方法标准 四类构成。 6

6、制定环境标准时,应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即 特别法 的规定要优于一般法的规定。

6

7、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规定:

⑴ 我国实行 土地公有制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 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 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使用权 可以依法转让。

⑵ 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要经 国务院 批准。征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经 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要经 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

⑶ 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应缴纳 土地使用费 ;国家建设征地,用地单位应支付 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还应支付 安置补助费 。

⑷ 土地复垦的规定:因采矿、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土地复垦规划应与 土地利用规划 相协调;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 优先使用 复垦后的土地;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可依法 减免农业税 ,用于基本建设的,按照国家规定 给予一定优惠 。

⑸ 禁止在坡度 25度 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6

8、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⑴ 矿产资源属于 国家所有 ,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⑵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 资源税 和 资源补偿费 。

⑶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 依法登记 ,由国务院地质产矿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⑷ 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 许可证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取得 采矿权 。

6

9、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

⑴ 水资源属于 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 集体所有 。

⑵ 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 取水许可证 制度。

⑶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缴纳 水费 ,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 水资源费 。

70、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规定:

⑴ 森林资源包括 森林 、林木 、林地 和 林区内的野生动植物 。 ⑵ 森林分为 防护林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特殊用途林 五种。 ⑶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年满 11周岁 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5棵。

⑷ 禁止在 幼林地 和 特殊用途林 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⑸ 国家实行 林木采伐许可证 制度。 ⑹ 森林资源至少有二方面的作用:一是 提供林产品 ;二是 保护和改善环境 。 ⑺ 森林资源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作用主要有:⑴ 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 ;⑵ 是野生动植物良好的栖息地、生长地 ;⑶ 可以调节气候 。 7

1、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法律规定:

⑴《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珍贵 、濒危 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是指非人工栽培的,在 自然状态 下生长的各种植物。

⑵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 一级保护 和 二级保护 野生动物,其猎捕实行 特许猎捕证 制度;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 狩猎证制度 。

⑶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分 三级 :一级8种(人参、金花茶、水杉、银杉、望天树、桫椤、珙桐、秃杉),二级143种,三级203种;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也分 三级 ,禁止采伐 一级 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7

2、保护草原资源的法律规定:草原属于 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 集体所有 的草原除外。 7

3、特殊环境:是指在科学、历史、美学、文化、教育、保健、旅游、经济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的 自然景观 和 自然区域 。 7

4、风景名胜区分为三级: 市、县级 风景名胜区; 省级 风景名胜区; 国家重点 风景名胜区。 8

1、1956年,广东 肇庆 ,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 鼎湖山自然保护区 。1991年底,我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已达 700多个 。 7

5、自然保护区分为 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和 地方 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 国务院 批准公布。地方自然保护区由 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地方自然保护区又分为省级、市级、县级 三级 自然保护区。 7

6、农村环境是指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是一个区域性概念,而农业环境则是一个产业性概念。

7

7、保护和改善农业 生态环境 发展 生态农业 ,是我国保护农业环境法律规定最核心的内容。所谓生态农业,是吸取我国 传统农业 的优点,克服 化学农业 的篇四:新《环境保护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新《环境保护法》考试试题

部门: 姓名: 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以环境的构成要素为标准进行分类,环境可分为:( )

a.农业环境、工业环境、生活环境等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c.城市环境、区域环境、流域环境等 d.人工环境、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等 2.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 a.排污收费制度 b.限期治理制度 c.“三同时”制度 d.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3.根据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 )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保护方案 d.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4.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危险责任原则 5.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主要针对的是:( ) a.大气污染 b.水污染 c.自然界中的灾害性事故 d.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损害 6.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 )制度。 a.征收水资源费 b.取水许可证 c.节约用水 d.合理开发利用 7.排污费的( )部分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等业务支出。

a.20% b.80% c.50% d.40%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 )连续处罚。

a.季度 b.月 c.日 d.年 9.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 a.环境监察 b.环境影响评价 c.环境检查 d.安全验收评价 10.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 )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a.自给自足 b.节约 低碳 c.奢华 d.铺张 1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 )和有关部门报告。

a.地方政府 b.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公安机关 1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a.审批单位 b.监督管理单位 c.行政主管单位 d.建设单位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a.当地 b.军队 c.相关 d.建设 14.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 )。 a.制度 b.标准 c.规范 d.依据 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 )。

a.安全监督管理局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公安机关 1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a.《突发事件应对法》 b.环境保护法 c.安全生产法 d.消防法 17.( )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a.城市建设 b.城乡建设 c.城乡规划 d.城市规划 18.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 )制度。 a.补偿 b.奖励 c.许可 d.处罚 19.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 )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a.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环保主管部门 c.人民政府 d.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 )制度。 a.考核评价 b.验收评价 c.环境评价 d.评价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 。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均属于环境范畴。( ) 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

3.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5.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不得对外公开。( ) 7.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 8.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9.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一些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请列举出此条规定中的具体违法行为?

答:篇五:环境法授课计划

山 东 科 技 大 学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2013至2014学年第二学期

课程名称 环境法学 授课班级 法学2011级

1、2班 任课教师 佀 连 涛 课程类别 必修 总时数 36 已开时数 0 现开时数 36 其中:课堂教学 34 现场教学

课堂实验习题大作业

复习测验 2 其 它 1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审 查 意 见

说明:审批意见主要应包括: ①是否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 ②教学进度是否适当合理; ③重点、难点的把握是否准确;

④授课计划的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⑤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⑥整改意见。 2

1、按照教学大纲做好授课计划,并附有授课计划说明。按教学的顺序周,以两个课时为一个单元编写授课计划,每次课的目的要

求、作业布置情况应在计划中体现,重点、难点有所标注。

2、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及教学科各保留一份。

3、授课计划须在学期开始前由各系部相关负责人审查通过,并签字后方能实施。

第15篇:学习新环保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环保法心得体会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推动环境安全保卫工作具有深远意义。下面本人结合自身实际,对学习贯彻实施新《环保法》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充分认识新《环保法》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部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系列要求,新《环保法》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从我国国情出发,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新《环保法》在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体现了党和国家在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对化解发展与环境深层次矛盾,推动科学发展,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污染“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保护环境的坚定决心,建设生态文明的强烈愿望。新《环保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深刻领会新《环保法》的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 新《环保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环境保护的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许多方面对原《环保法》作出了重大超越,突破和创新,应认真加以学习领会,一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作出全面表述。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并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提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和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二是对环境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建立跨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监测评估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新《环保法》还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赋予公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明确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三是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一方面,新《环保法》赋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规定了对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四是设置了行政拘留条款。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赋予了公安机关对四种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拘留的权利。切实加强了对违法人员的打击处理力度和震慑作用。

三是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为新《环保法》实施打好基础

新《环保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领域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综合性的措施,贯彻落实新《环保法》还需要制定一系列与之配套的专项环保法规、文件,确保新《环保法》落到实处。一是加快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工作。在制(修)订过程中,全面落实新《环保法》的理念和精神,细化新《环保法》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应充分发挥新《环保法》的龙头作用,结合本地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抓紧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配套完善工作。二是提升执法能力。新《环保法》对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重视抓好机构、人员、设备等方面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监管、执法队伍。着力提升执法能力。同时,要在深刻领会新《环保法》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三是做好行政拘留、公益诉讼等工作的协调和衔接,新《环保法》在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方面有较大突破,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环保、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和协调,做好具体案件办理的衔接工作。

总而言之,面对错综复杂的环境问题,必须充分认识新《环保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必须采取稳、准、狠的举措,让新《环保法》坚实落地,使之成为让污染者真正头疼的“紧箍咒”。如此,才能成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利器,才能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青山绿水,让我们幸福的生活在清新的空气中。

第16篇:学习新环保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环保法心得体会

几经反复的新环保法,终于表决通过。这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 更深层次看,这次处罚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事件,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情绪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奖励与处罚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勒各方权益,用法治来平衡各方得失,这不正是用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正吗? 但是,有法律并不自然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严肃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驰,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大幅折扣。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赋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能力,就必须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诈等隐形腐败。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犹需关注。

明年1月1日,新环保法将要正式施行。我们期待第一张罚单的依法出炉,以儆效尤。当然,最好是所有的企业都能严守法律,让环保罚单不必开出。

第17篇:新环保法普法讲稿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环境保护法》,共7章70条,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环境保护部也于2014年12月19日起陆续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5个配套办法也于2015年1月1日起一并实施。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拘留等措施使新《环保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旗帜鲜明地提出“坚决向环境违法行为宣战”,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

下面就从5个面对新《环保法》与大家进行沟通探讨。

一、新《环保法》的出台背景

一是适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二是顺应社会各界期待的需要。旧环保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环保部门的专项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在等待“新环保法”出台。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议案、专家学者著述呼吁修订,人民群众期待加快解决雾霾、饮用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等都催生了新《环保法》的出台。

三是解决环保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旧环保法理念过时,对于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认识不清;制度过时,不适应环保立法需要;部分内容严重滞后;处罚过软,违法成本低已经成为环保法律法规的痼疾;衔接不顺,与部分后期制定的单项法等不衔接。而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也存在诸多问题,横向看,环保有关职能“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纵向看,一些地方政府“先污染后治理甚至不治理”的思维依然顽固,导致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难于落实。

二、新《环保法》的突破

新《环保法》的修订出台充分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更体现了我国政府“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和信心,在三个领域内有重点突破:

突破一: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突破二:推动多元共治、联防联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环保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突破三: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违法者受到处罚后,逾期不改的可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且没有上限额度;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履职缺位和不到位、虚报慌报瞒报污染情况、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三、新《环保法》的亮点 新《环保法》主要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立法理念有创新

新《环保法》立法理念有大的突破,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生态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新《环保法》还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同时,围绕生态文明要求各地采取强硬的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环保考核制度和环境信用制度等。

亮点二:治理要求更严格

新《环保法》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增加了对重大投资进行环境风险调查,包括重污染企业必须全面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内容;确立了政府的主导责任,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更要对地方的环境质量负责,让政府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确立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承担“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责任,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企业,以排污企业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企业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更加突出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企业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企业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企业对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企业自律;确立了第三方连带责任,明确规定严格追究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第三方连带责任。

亮点三:监管手段出硬招

新《环保法》增加了环保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改变以前环保监管部门没有执法硬招的时候遇到的尴尬境地。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也可以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行政代执行,即如果让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给你治理,费用你承担。明确各地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于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政府必须公开企业信息,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并从土地供给、银行融资、供电供水和财政补助等领域采取综合性调控处罚手段。查封、扣押,就是对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可以查封、扣押设施设备;限产、停产就是对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以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亮点四:法律责任超严厉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新《环保法》明确对环境违法企业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你偷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要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五:监管模式开始转型

过去的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现在我们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面源污染等。新《环保法》对流域性、区域性的农业面源、水和大气等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强调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特别是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当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区域联动治理和应对。

亮点六:突出社会公众参与

老《环保法》分为准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总共六章。新《环保法》改为七章,在法律责任之前增设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专章,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依法公开环境公共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违法类信息的义务;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举报和诉讼环境保护的权利,鼓励公民进行违法举报、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参与;严格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意识,树立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作用。

四、新《环保法》5个配套办法,让新环保法成为一部有牙齿的法律

(一)按日计罚实施,罚到违法企业破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针对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按日连续计罚”,上不封顶,打破了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把利剑,超标即违法,违法即受处罚,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核心就是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五类环境违法行为,而且受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二)实施查封扣押,治污手段更加硬朗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解读:新《环保法》实施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未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污染企业的权力,因而在以往执法过程中,对肆意污染、破坏环境并拒不配合执法等环境违法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放纵了违法行为。现在,长期饱受执法手段“偏软”困扰的基层执法人员可以硬起来了,可以对不法排污企业实施查封,对实施污染环境的设备予以扣押。根本目的,就是要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及时遏制污染状态的蔓延与扩大。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六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查封、扣押:

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三)限产停产整治,严惩超标超总量排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解读:实行限产、停产整治是针对以往不法排污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屡教不改给予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也解决了目前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实施往往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比罚款更大,对不法排污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以往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未对适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范围给与明确的规定,导致执法实践中实施限产停产整治“畏手畏脚”,这次的办法将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方便了执法实践的操作。在此基础上,该办法又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范围,企业一旦触犯,就会停业、关闭。犹如给不法排污企业悬起了利剑,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按照《办法》规定,排污企业存在超标或者超过总量排放等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限制生产;排污企业存在以下六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4.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5.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拘留,实施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解读:在以往的环保执法实践中,企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并把罚款并不当回事,判处污染环境罪又够不上。环保部门对于环境违法的处罚,始终无法摆脱一个字的束缚—“软”,始终不能指向具体实施环境违法的行为的个人,新《环保法》改变了这种尴尬的局面,将处罚对象直接指向违法排污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即实施“双罚制”,既追究违法排污企业责任,又追究行为人个人的责任。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六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将该案件送至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违法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拒不执行的行为:(1)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3)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1)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2)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3)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的:(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5.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五)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参与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解读:新《环保法》较好地贯彻了自十八大首提“建设美丽中国”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思路,也就是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并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在当前发展阶段中,为了应对极为严峻的资源环境发展形势而必须在思想上做出的一种必要转变和全面动员。真正体现了“全民治污”的环保理念。

第18篇: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一 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2014-05-06 16:56:16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解读】

新版环保法较好地贯彻了自十八大首提“建设美丽中国”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思路,也就是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并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在当前发展阶段中,为了应对极为严峻的资源环境发展形势而必须在思想上做出的一种必要转变和全面动员。真正体现了“全民治污”的环保理念。 从信息公开开始,一直到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条款都旨在确保和赋予公众更大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这是从源头上克服和破除生态环境保护障碍的关键一环,也是让环境污染防控不至于陷入‘越罚越排’‘罚得越多排得越多’等尴尬境地的重要保障。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真正落实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将迎来崭新的一页。

[措施]

一是让公民享有环境权。要让每个公民都有知情、参与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所有人都应该拥有对环境监督的权利。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环评报告书全本公开,对于重大项目应召开听证会,环评信息应完整公开,环评过程应有充分参与,对于未充分履行公开参与要求的,公众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三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批。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统一组织建立公布平台,企业应当在该公布平台上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公布平台上公开审批意见。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二 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

2014-05-07 16:47:41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解读】

新版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的坚持经济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相协调。这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同时亦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原因]

目前,我国GDP总量已经名列世界第二,在此情况下,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继续扩大的空间已经不断在缩小,基于资源和环境投入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也已经走到了尽头,为了使国家发展水平得到更大的提升,有必要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向集约型的方向过渡。为此,如何从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出发,提高资源环境利用效率成为下一步的改革和转型重点,这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自身需求。

新版环保法适时提出了经济发展如何为环境保护服务的重要课题,这也是值得全社会探讨和探索的发展方向。

[措施]

一是制定政策要考虑环境影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将环境与发展作为一个统一体纳入政府宏观经济决策中,实施政策“源头”控制

二是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定量考核制度、环境监察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和决策者政绩考核的内容,纳入到各级地方政府的任期目标中。

三是突出利益诱导或利益激励性政策措施的运用。要通过克服因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动机对环境利益带来的损害,以及因利益激励不足所导致的环境保护行动上的惰性等现实障碍,来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促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就必须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使实施了环境保护行动的人能够尽量获得他通过环境保护行动所产生的所有收益,使广大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4-05-09 10:27:48

【新环保法摘要】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

【解读】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根本出发点,根据生态功能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多种因素进行核算,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调整各区域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

[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安全已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等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补偿是平衡不同地区发展权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保证国家生态安全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手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大势所趋。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理顺生态环境这一重要资源的配置机制,尤其是体现出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作用”的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原则,通过基于价格的生态补偿来还原生态环境的内在价值,提高市场各方、各地区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上的成本导向及意识,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发挥环保法以及中央政府在提高跨流域、跨地区生态环境资源利用效率上的积极作用。

[措施]

一是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制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性原则,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着眼于长期保护和修复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创建国家生态补偿的政策平台,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典型地区开展长期、稳定的生态补偿,鼓励、引导和探索实施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

二是探索多样式补偿方式。根据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从国家、区域、产业三个层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安排就业等措施,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四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14-05-12 15:55:49

【新环保法摘要】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解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红线就是底线,是最后一条防线,没有退路,也不允许逾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生态保护红线,实质上就是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经济发展的环境承载底线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底线之一,如果突破了这道底线,不但我国生态环境的根基会瓦解,经济发展的基础会坍塌,国家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经济社会建设的承载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列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立法的角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但有利于提升环境承载力,提升和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也为子孙后代发展预留下更多的资源和空间,从根本上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安全底线思维。在国家安全涉及的诸多领域中,生态安全的地位至关重要,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从根本上关系到国家、民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一旦生态环境出了大问题,生态安全得不到保障,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受到威胁,严重时甚至会造成一个社会的瓦解和消失。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生态安全意识。广泛宣传,意识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

二是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五 惩罚力度大 按日惩罚

2014-05-14 14:14:55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

近些年来,不少企业被曝肆意排污,有的竟达十多年,附近的居民只能吸毒空气、喝毒河水、吃毒粮食,“癌症村”也屡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企业为什么如此肆意排污,其实乃处罚不严所致。相对中国的“轻罚”,备受关注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肇事者BP石油公司,则是被逼得变卖家产,据测算,漏油之灾最终可能使BP“吐血”超300亿美元。美国雪佛龙公司因一场18年前的水污染被罚95亿美元。

企业是市场经济参与的主体,也是影响环境的主体。我国环保企业虽然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环保意识淡薄可能是中国企业的通病,即使在上市公司中,能够真正承担社会责任、自觉保护环境的可能不是很多。究其主要原因,还是源于污染成本过低。

加大企业污染惩罚成本,将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技术与设备的投入,这为环保产业长期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措施]

一是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而且还要实施按日计罚,让污染者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对那些重犯、屡犯和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者,要加倍甚至惩罚性处罚,并要追究企业法人和排污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使环境法律真正成为引导社会各界趋利避害的指挥棒。

二是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六 区域联防杜绝污染转移

2014-05-16 15:23:21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第20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解读】

如今,我国污染特征发生了重要转变,呈现出污染复合型和影响区域性的特点。这种转变在工业化水平与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群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城市群地区资源、能源消耗巨大,大气污染物排放集中,使得重污染天气常常在区域内大范围同时出现,呈现突出的区域性特征;此外,排放量巨大的一次污染物在距离较近的城市之间输送、转化、耦合,导致细粒子浓度、臭氧浓度、酸雨频率与灰霾频率不断增大,这些问题单靠各城市自身的力量、各自为政的环境管理方式已难以有效解决,亟须打破行政区划限制,采取联防联控措施,统筹环境资源,严格落实责任,形成治污合力。

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因此新法做出相应调整方式,比如治理农业的面源污染,针对雾霾和水流域污染做出专门规定等。

[措施]

一是加大整治力度,从直接影响人的健康的大气、水、土壤入手,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二是铁腕治污加铁规治污,对那些违法偷排、伤天害人的行为,政府绝不手软,要坚决予以惩处。

三是改革政绩考核体系,实行绿色GDP考核。

四是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源头治理。五是建设生态文明,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

第19篇:新环保法试题2

新《环境保护法》考试题库(管理岗)

一、填空题:

1、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3、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5、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7、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8、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9、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11、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1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5、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16、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1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9、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二、单选题:

1、违反新环保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 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B)

A、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国家实行 和 制度。(A) A、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 B、考核评价;验收评价 C、考核评价;环境评价 D、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价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 ) 。(B)

A、责令停产 B、现场检查 C、整改教育 D、罚款

4、( )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D)

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 )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B)

A、企事业单位;检举 B、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 C、企事业单位;报告 D、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诉

6、违反新环保法,构成犯罪的,( )。(C) A、开除公职 B、进行重罚

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依法行政拘留处罚

7、与旧环保法相比较,新环保法在关于环境定义的规定中,新增了下列哪一个环境要素?(B)

A、冰川 B、湿地 C、绿洲 D、植被

8、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D)

A、审批单位 B、监督管理单位 C、行政主管单位 D、建设单位

9、新环保法共( )章( )条。(C) A、五;68 B、六;69 C、七;70 D、八;71

10、违反下列哪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D)

A、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B、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C、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的

D、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11、下列哪一项条文表述是不正确的?(D)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B、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C、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D、环保宣传部门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2、新环保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C)

A、环境保护税 B、矿产资源税 C、排污费 D、污染费

13、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从( )起计算。(D)A、损害行为结束时 B、当事人受到实际损害时 C、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威胁时

D、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

1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 )起,按照原处罚数额( )。(A)

A、次日;按日连续处罚 B、三日;按月连续处罚 C、五日;按季连续处罚 D、七日;按年连续处罚

15、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 (C)

A、取缔 B、审查 C、淘汰 D、登记

16、有权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主体是( )。(B)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 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A)

A、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B、生产受严重影响

)时,)制度。 C、自然资源受极大损害 D、农作物受极大损害

1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 )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 )结果向社会公布。(A)

A、评估;评估 B、统计;评估 C、评估;最后 D、统计;最后

19、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 )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B)

A、低碳 B、再生 C、节能 D、绿色

20、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 )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B)

A、处置化学物品;必须 B、处置化学物品;应当 C、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必须 D、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应当

三、多选题:

1、下列有关新环保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BC) A、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B、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C、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D、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2、( )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ABC)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各族人民群众

3、下列哪几项属于未批先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AB) A、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B、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C、建设项目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D、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阳奉阴违的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BCD)

A、学校 B、社会组织 C、环境保护志愿者 D、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

A、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B、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C、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D、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ABCD)

A、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B、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C、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D、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7、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和( ),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BCD)

A、排污许可内容 B、排放方式

C、排放浓度和总量 D、超标排放情况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进行( )。(CD)

A、分类回收 B、循环利用 C、分类处置 D、回收利用

9、在下列的表述中,有哪几项是正确的?(ABC) A、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B、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C、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D、国家要求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0、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哪些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ACD)

A、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B、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产停业

C、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D、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1、下列哪些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ABC)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 D、以上都不是

12、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 )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BD)

A、科技含量高 B、资源利用率高 C、循环利用 D、污染物排放量少

13、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 )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BD) A、停止生产 B、采取措施处理 C、及时疏散 D、及时通报

14、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哪些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C)

A、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B、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无违法记录

C、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D、依法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5、下列哪几项表述属于新环保法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ABCD)

A、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 B、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C、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 D、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16、下列哪几项制度属于新环保法规定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ABD)

A、环境监测制度 B、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C、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制度

D、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1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 )的责任。(AB)

A、单位负责人 B、相关人员 C、分管领导 D、工作人员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 )等信息。(ABC)

A、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 B、行政处罚

C、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D、企业排污

四、判断题:

1、新环保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2、新环保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3、新环保法规定:一切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4、新环保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7、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

9、新环保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10、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

11、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

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

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1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

1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

17、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18、违反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五、简答题:

1、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什么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怎么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3、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什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什么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20篇:新环保法知识题库

2015年新环保法试题及答案

1、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被确立为我国的一项( )。(A)第4条

A、基本国策

B、基本政策

C、基本方针

D、基本策略

2、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损害担责的原则。(B)第5条

A、政府为主

B、公众参与

C、部门配合

D、社区配合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 )等信息。(ABC)第54条

A、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

B、行政处罚

C、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D、企业排污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 应当予以 。(A)第23条

A、人民政府;支持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帮助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

5、在下列的表述中,有哪几项是正确的?(ABC)第

41、

44、

45、52条

A、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B、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C、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D、国家激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6、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将于 起施行。(B)新环保法首页

A、七;2014年9月1日

B、八;2015年1月1日

C、九;2016年1月1日

D、十;2014年10月1日

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新环保法立法的目的?(C)第1条

A、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B、保障公众健康

C、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D、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8、违反新环保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 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B)第62条和第69条

A、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9、下列哪些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ABC)第24条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

D、以上都不是

10、国家实行 和 制度。(A)第26条

A、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

B、考核评价;验收评价

C、考核评价;环境评价

D、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价

11、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 )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BD)第40条

A、科技含量高

B、资源利用率高

C、循环利用

D、污染物排放量少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 )。(B)第24条

A、责令停产

B、现场检查

C、整改教育

D、罚款

1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以下哪些的权利?(ACD)第53条

A、获取环境信息

B、制定环境政策

C、参与环境保护

D、监督环境保护

14、国务院环境保护(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C)第10条

A、职能部门

B、职能负责部门

C、主管部门

D、行政主管部门

15、( )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D)第37条

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 )报告,依法接受监督。(B)第27条 A、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人民政府

D、环保主管部门

1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 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B)第57条

A、企事业单位;检举

B、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

C、企事业单位;报告

D、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诉

18、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哪些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C)第58条

A、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B、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无违法记录

C、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D、依法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哪一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B)第68条

A、违反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

B、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C、依法可以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D、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不准予行政许可的

20、新环保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 ),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B)第16条

A、国家污染减排需要

B、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C、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D、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1、下列哪几项表述属于新环保法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ABCD)第33条

A、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

B、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C、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

D、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22、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 )负责。(AB)第17条

A、真实性

B、准确性

C、权威性

D、可靠性

23、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 和社会发展规划。(B)第13条

A、县级;国家经济

B、县级以上;国民经济

C、地市级;国民经济

D、省级;国家经济

24、新环保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 )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D)第9条

A、生态保护

B、新能源

C、垃圾分类

D、环境保护

25、违反新环保法,构成犯罪的,( )。(C)第69条

A、开除公职

B、进行重罚

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依法行政拘留处罚

26、与旧环保法相比较,新环保法在关于环境定义的规定中,新增了下列哪一个环境要素?(B)第2条

A、冰川

B、湿地

C、绿洲

D、植被

27、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 )措施。(ABCD)第20条

A、统一规划

B、统一标准

C、统一监测

D、统一防治

28、新环保法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 )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A)第6条

A、单位和个人

B、企业和个人

C、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

D、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9、下列哪几项制度属于新环保法规定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ABD)第

17、

31、39条

A、环境监测制度

B、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C、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制度

D、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30、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 )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BCD)第36条

A、清洁

B、节水

C、节材

D、节能

31、新环保法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 ),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ACD)第30条

A、合理开发

B、严禁破坏

C、保障生态安全

D、保护生物多样性

3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A)第47条

A、突发事件应对法

B、环境保护法

C、安全生产法

D、消防法

33、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D)第56条

A、审批单位

B、监督管理单位

C、行政主管单位

D、建设单位

34、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 )的责任。(AB)第42条

A、单位负责人

B、相关人员

C、分管领导

D、工作人员

35、新环保法共 章 条。(C)新环保法首页

A、五;68

B、六;69

C、七;70

D、八;71

36、违反下列哪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D)第63条

A、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B、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C、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的

D、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7、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 , 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A)第14条

A、环境的影响;听取

B、社会的影响;接纳

C、环境的影响;参考

D、社会的影响;借鉴

38、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D)第13条

A、主体功能区

B、土地利用总体

C、地方环境保护

D、国家环境保护

3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ABC)第41条

A、同时设计

B、同时施工

C、同时投产使用

D、同时竣工

40、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 )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B)第6条

A、自给自足

B、低碳、节俭

C、奢华

D、铺张

41、下列哪一项条文表述是不正确的?(D)第6条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B、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C、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D、环保宣传部门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ABCD)第68条

A、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B、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C、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D、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43、新环保法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 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D)第46条和第49条

A、工艺;农用灌溉水质指标

B、产品;农用污水水质标准

C、材料;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D、材料和产品;环境保护标准

4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B)第10条

A、当地

B、军队

C、相关

D、建设

45、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哪一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第58条

A、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B、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二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C、依法在本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D、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46、新环保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 )。(A)第49条

A、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B、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

C、符合有关文件的要求

D、遵守环境保护的政策

47、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D)第

33、37条

A、县级;县级以上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C、各级;地市级以上

D、地方各级;县级、乡级

48、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和( ),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BCD)第55条

A、排污许可内容

B、排放方式

C、排放浓度和总量

D、超标排放情况

49、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B)第28条

A、限期治理

B、限期达标

C、限期改正

D、限期治理

50、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表述,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ABC)第15条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B、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C、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D、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可以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 )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BC)第60条

A、停止生产

B、限制生产 C、停产整治

D、限期治理

52、国家在( )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ABC)第29条

A、重点生态功能区

B、生态环境敏感区

C、生态环境脆弱区

D、生态环境开发区

53、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 )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A)第64条

A、《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4、新环保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C)第43条

A、环境保护税

B、矿产资源税

C、排污费

D、污染费

55、下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表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C)第19条

A、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B、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提交待批,建设单位可先开工建设

D、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6、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 )。(A)第67条

A.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B.责令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C.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D.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BC)第50条

A、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B、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

C、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

D、固体废物收集处理

58、新环保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 )。(C)第12条

A、环境保护日

B、世界环境日

C、环境日

D、中国环境日

5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 )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ABC)第23条

A、转产

B、搬迁

C、关闭

D、改进生产技术

60、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第

17、30、

43、42条

A、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B、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C、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D、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61、新环保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 。(B)第3条

A、领土;大陆架

B、领域;海域

C、领水;专属经济区

D、领空;驻外使馆

6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 )。(B)第65条

A、相应的责任

B、连带责任

C、损害赔偿责任

D、按份连带责任

63、新环保法要求,( )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A)第35条

A、城乡

B、城市

C、城镇

D、城区

6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ABCD)第68条

A、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B、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C、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D、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6

5、( )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B)第33条

A、县级以上人员政府

B、各级人民政府

C、市级以上人员政府

D、省级以上人员政府

66、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从( )起计算。(D)第66条

A、损害行为结束时

B、当事人受到实际损害时

C、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威胁时

D、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

67、违反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CD)第62条

A、责令改正

B、责令公开

C、处以罚款

D、予以公告

6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 )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C)第25条 A、没收、查封

B、扣押、没收

C、查封、扣押

D、关停、没收

69、有权制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主体是( )。(B)新环保法首页

A、国家发改委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环保部

7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 。(A)第8条

A、加大;效益

B、极力;效益

C、积极;效果

D、合理;效果

7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 )。(AD)第47条

A、公布预警信息

B、公布污染情况

C、采取处理措施

D、启动应急措施

72、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和 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AB)第13条

A、生态保护

B、污染防治

C、污染物总量控制

D、环境影响评价

7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 )的要求排放污染物。(A)第45条

A、排污许可证

B、总量控制指标

C、环境管理

D、污染排放

74、禁止将不符合 和 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BD)第49条

A、农产品生产标准

B、农用标准

C、农业生产规定

D、环境保护标准

7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将会受到哪些处罚?(BD)第60条

A、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B、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C、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76、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 )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B)第56条

A、个人隐私

B、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C、核心技术

D、国家秘密

77、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 )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BD)第47条

A、停止生产

B、采取措施处理

B、及时疏散

D、及时通报

78、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B)第17条

A、建立监测机构

B、组织监测网络

C、建立管理机构

D、制定监测程序和标准

79、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给予奖励。(A)第11条

A、人民政府

B、环保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80、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 起,按照原处罚数额 。(A)第59条

A、次日;按日连续处罚

B、三日;按月连续处罚

C、五日;按季连续处罚

D、七日;按年连续处罚

8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第15条

A、批准

B、同意

C、备案

D、审定

82、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 )开发。(C)第30条

A、适度

B、减少

C、合理

D、积极

83、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C)第54条

A、国务院;环境统计公报

B、国务院办公厅;环境质量公报

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状况公报

D、国务院新闻发布会;环境安全公报

8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 )。(CD)第37条

A、分类回收

B、循环利用

C、分类处置

D、回收利用

85、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 )制度。(C)第46条

A、取缔

B、审查

C、淘汰

D、登记

86、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C)第16条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低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87、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评估和 制度。(B)第32条

A、监测;治理

B、监测;修复

C、检测;治理

D、检测;修复

8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 )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B)第27条

A、政府工作会议

B、人民代表大会

C、政协会议

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89、对依法应当编制 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 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B)第56条

A、环境影响评价书;政府部门

B、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

C、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部门

D、环境影响等级表;社会公众

9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 )。(A)第61条

A、责令恢复原状

B、移交司法机关

C、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D、查封建设工程

9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第

31、

45、50条

A、国家积极加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支付制度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C、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优先支持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9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 )。(ABCD)第49条

A、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

B、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C、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D、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93、下列哪一句属于新环保法中的规定?(C)第26条

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B、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C、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D、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94、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 )。(B)第45条

A、擅自投入生产

B、排放污染物

C、继续生产

D、开工建设

95、有权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主体是( )。(B)第15条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96、( )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B)第40条

A、重点排污单位

B、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97、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CD)第7条

A、鼓励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B、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

C、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D、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

98、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A)第19条

A、环境影响评价

B、环境监察

C、环境监测

D、环境评估

9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 )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A)第47条

A、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B、生产受严重影响

C、自然资源受极大损害

D、农作物受极大损害

10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DBC)第9条

A、学校

B、社会组织

C、环境保护志愿者

D、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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