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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营商环境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9:05:48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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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或贸易活 动,在遵循政策制度和行为准则等方面所需要的时 间和成本等条件和因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运 用法治思维、贯穿法治精神、重视法治方式的营商 环境。

一、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基本现状

近年来,江苏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 断优化政务、市场、社会和法制等环境,通过体制机 制创新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

着力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环境。一是深化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着力取消下放与投资创业、就业创 新、经济增长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 事项。在 2014 年全面取消省级政府部门 224 项非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2015 年江苏省分两批 再取消下放 81 项审批事项。自新一轮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启动以来,江苏累计取消下放 587 项,提前 完成本届政府取消下放 1/3 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目 标。在南通市、苏州工业园区、盱眙县、盐城市大丰 区进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二是深入推进涉 企收费清理。清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继续保 持全国领先,制定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 和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两个清单。自 2015 年起, 江苏对小微企业减免 5 项政府性基金,取消、停征和 免征 5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涉 及全省约 80 万户小微企业,共减负 40 亿元。三是 着力优化政府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完善政务 服务体系。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于 2015 年初开始运行,全省市县全部建立了政府 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逐步向乡镇、村 延伸。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行政审批

整体提速。

努力构建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一是深入推进 商事制度改革。对个体登记、出资、住所、经营范围 等限制实行多要素放宽,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 制,实施“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 率先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系统。二是严格规 范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对食品药 品安全、农资生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 的市场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发 展环境。在全国首家开发了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在 宿迁市启动试点运行。三是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 约束。在全国率先打造省市两级“三库一平台”,包 括社会法人、自然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统 一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积极构建起标准更严、覆 盖范围更广的“黑名单”制度,将直接关系市场经济 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九类失信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 管理。

大力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着力提高社会 安全感。各地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方面性打击整 治行动,严厉打击盗窃企业财物、强装强卸、欺行霸 市等违法犯罪行为,把涉企报警求助事项作为一类 警情优先处置,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充分运 用法律手段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 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2015 年,全 省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9317 件,受理 8077 件,其中, 大量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领域的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得到化解。 一些地方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补偿等多种手段,妥善处理了因行政瑕疵出现 的涉企行政投诉纠纷。加强对商事仲裁工作的联系 与指导。通过组建仲裁学会、召开仲裁座谈会、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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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会、强化对仲裁委员会换届指导等形式,指 导推动各仲裁委做好仲裁工作。2015 年,全省 13 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 7567 件,标的额 225.06 亿元。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首先,构建符 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事制度规范。先后制定出台了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创业投 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企业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设置市场壁垒 等不符合经济运行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不予通 过。其次,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2008 年,江苏 在全国率先开展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建 立了行政权力库和行政权力动态调整、目录化管理 机制,并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网上 运行和网上行政监察、法制监督全覆盖。全省各地 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发放行政执法终 端反馈卡、服务企业联系卡等方式,主动接受企业和 群众的监督。最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用 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 法制度,认真落实党组中心组法律知识学习制度,把 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纳入法治创建和依法行 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法治文化,扎实开展 “送法进企业”活动,与企业零接触。有的地方开展 了以“平安企业、绿色企业、法治企业、和谐企业”为 主题的企业法治文化创建活动。

从江苏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看,建设法治化营商 环境十分重要,非常必要。一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 境是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经济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 措。一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了高端要素资源 的流向与集聚,成为能否在经济技术竞争中获胜的 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争创江苏转型发展的新优 势,就必须在推进产业、技术等方面硬转型的同时, 更加重视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内容的软转型。 二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 然要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旨在创新政府管理 服务方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 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有效 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三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 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以提高科 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目标,以法治为基石, 建立起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

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制

度,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市场主体诚实经营,公民尊 法守法。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江苏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取得

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商制度建设不健全。一是立法对营商环境的 促进和保护不够。当前的地方立法中,以人为本、立 法为商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有些立法项目过于强 调对重点领域、国外投资等企业的政策扶持,一定程 度上造成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立法中 公众参与度不够,征求公众意见有的流于形式,商事 主体有序参与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立法过程缺 乏有效论证和成本分析,商事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 分彰显。二是立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 实践需要。当前,营商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域仍然处 于空白状态,如集体土地拆迁、工业投资项目审批 等,亟须省级乃至国家在法律层面进行顶层设计。 审批事项取消、行政权力下放等重点改革事项需要 及时对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三是立法与营商实际工 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实 施意见、执行标准等不能及时出台,法律实施达不到 应有的效果。如房屋出租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由于个人收入和租金收入监控手段和扣缴手段缺 乏,逃税漏税现象较为突出。当前,还存在法律规定 不统

一、法律规范间缺乏必要衔接等问题。

政务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不 高。各地审批事项数量差距较大,个别地方对已取 消的审批事项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审批事 项程序繁琐、办理时间冗长、效率低下,束缚了企业 发展。有些地方在行政审批清理过程中将多个审批 合称为一个审批,表面上审批事项少了,但并未起到 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不清。 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现象在政府招商引资中仍较为 突出,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核、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税收等方面存在突破政策“红线”、对企 业过度保护现象。营商政务服务缺乏有效制度监督。 在加强政府绩效管理,规范和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 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方面尚缺少制度设计,对行政 服务行为缺少效能监察,在接受群众监督和评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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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机制仍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对损害商事主体的 各类职务行为,惩处机制不健全,问责不够。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一是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 虽然江苏诚信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缺乏刚性 制度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采集、保存、披露,以及 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缺乏具体制度。制假售假、坑 蒙拐骗、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以及骗取贷 款、非法融资、逃避债务等行为在一些地方、行业依 然存在,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 众的利益。二是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升。市场执法 中,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精 通执法程序、执法要求及有关调查取证等专业知识。 有的重罚轻纠,甚至只罚不纠,有的重实体、轻程序, 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基层执法 中存在权责不对等现象。镇街基层政府直接面向客 商提供政务服务,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无权 监管,但又承担着属地责任,权责不对应,导致大量 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三是企业负担仍然 过重。目前,江苏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减少 收费项目,企业负担得到有效控制,但企业在政府性 基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负担仍然较重。有企业反 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实行捆绑式参 保缴费,且单位需承担的缴费比例高,加大了企业生 产经营成本。

社会活力未有效释放。首先,社会组织的作用 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和社会 管理缺少固定渠道,没有有效形成行政机关与社会 组织“功能对接,能力互补”的工作体制机制。社会 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能力不足。对 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督不够,多数社会组织职能单 一,不少行业的行业自律、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 政策以及行业争端协调等缺乏社会组织的有序参 与。其次,商事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除 了有关法律对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 法,以及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环境评价等领域的商 事主体参与有原则性要求外,其他领域尤其是涉及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商事主体参与度低, 形式化明显,政策制定与企业需求脱节。最后,区域 管理一体化程度较低。近年来,江苏在区域一体化 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没有形成资源要素 优化配置、共建共享、流转顺畅、协作管理的社会公 共事务管理机制。区域发展中投资与贸易、资源配

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环境治理、发展规划等

公共问题的涌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区域冲突,影响 了区域和谐发展。

三、加快建设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营造公平自由快捷的法治化 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当前营商环境法治化 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和建议:

完善营商地方立法,构建平等统一规范的营商 制度体系。完善的营商法律体系是促进市场主体守 法经营、依靠规则和法律健康运行的前提和保障。 针对当前营商环境立法滞后、缺乏整体制度设计的 状况,建议加强营商环境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着力 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制度框架。一是抓紧制定 《江苏省开发园区条例》。目前,开发区已成为江苏 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新兴产业的集聚区、外商投资的 密集区,但仍然存在管理体制不统

一、管理权限不明 确等问题。建议加快《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调研修改进程,将经济技术开发 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各类园区纳入 《条例》调整范围,明确开发园区的法律地位、管理 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等,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 机制,建立公正法治的市场环境。二是抓紧制定《江 苏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是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自主创 新的动力之一。建议加快制定一部覆盖知识产权各 个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与激 励、保护与管理,职务知识产权的处置及侵犯知识产 权的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加快形成符合省情 的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三是抓紧制定《江 苏省促进诚信建设条例》。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已成 为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诚信建设是营商环境建设 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建设,明确政府及各类主体 在诚信建设中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对守信者 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行 为规范。四是抓紧制定《江苏省互联网安全保护条 例》。顺应“互联网 +”的发展趋势,基于互联网等 方式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快速发展,建 议加快网络安全保护立法,建立网络安全基础性制 度,推动落实网络有关实名制度,强化商业网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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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加强对网络虚拟人口、虚拟社区和网上重点人员、组织的实时动态管控。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和持续保持有效的政 府治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促 进发展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也是建设法治化营 商环境的根本要求。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目前 经济社会领域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体制性根源。因 此,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 级间的关系,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压减和规范行政审 批事项。江苏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 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项目多、手续繁、收费高”等 问题。必须继续着力清理涉及实体经济、民间投资 和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各 类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 审批事项,特别是与经济增长、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 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和目录管理 制度,明确审批项目的构成要素,并从事项名称,实 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构成要素入手全面深入 推进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理顺行政审批流程, 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受理、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提升政府 公共服务水平。优化政府服务,提供充裕的公共产 品、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创业创新过程更顺畅, 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以提高政务透 明度、政府工作效率和政策稳定性为目标,创新政府 管理服务方式,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使企业 规范经营受保护,政府服务管理受监督。规范优化

服务中心运行,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

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积极 探索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体化 管理模式,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 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 健全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 化政府职能配置。转变政府职能,重点是解决好政 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 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自治功能。借鉴上 海自贸区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 度,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 业、领域、业务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更 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 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进 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优化政府机构设 置和职能配置。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 优化行政权力纵向配置,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 层的优势,把一些确需审批、处罚的,以及量大面广、地方能够承担、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管理事项,坚 决下放给地方。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 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压缩省市两级执法力量,充实 县区一级执法力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推进执法 重心下移。

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充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的 活力。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作是营商主体从 事营商活动的基础,市场愈发达,营商活动就愈频 繁。要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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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用政府权力的 “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加快市场准入制 度改革。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拓宽民间投 资的领域和范围,促进各类营商主体公平竞争。按 照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 司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 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由“先证后照”改为 “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 登记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全面推进“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通 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 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 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积极推进市场监管 体制改革。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 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 执法权。由基层监管的事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主 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 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 法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 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 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 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执法。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 方法,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 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 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 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 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 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 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是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 活力和创新动力的决定性因素。建立健全信用法规 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应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完善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 交换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完善各行业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和“红黑名单” 发布制度,健全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 建立各类市场主体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重

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运用多元化社会治理方式,营造护商安商的良 好社会环境。生活安定、社会稳定是法治化营商环 境的必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 条件下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 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 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使各种矛盾得到制度性的合理 解决,法律得到切实遵守,为营商主体提供稳定的发 展预期。一是提高社会自治和参与能力。加快培育 发展社会组织,特别是经济类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 织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能力。 重点培育具备多元化市场服务功能的行业协会、商 会等社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 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 和去垄断化,加快社会组织特别是中介机构的脱钩 改制,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 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二是有序扩大公众参与。公 众参与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健全公众参与政 府治理法律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经济治理与 规则构建中来,使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广泛的 社会基础。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完善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 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后评价制度等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 督机制。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完善舆论民意表达 机制、反馈机制,提高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健全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机制。突出社会评议, 通过公开述政、网络问政、民意调查、第三方评价等 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公众评价机制。三是构建多层 次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针对当前涉企矛盾纠纷大 量增多的实际情况,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 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完善调解和仲裁机制,通过便捷的非诉讼方 式解决商事纠纷。探索建立劳资、环保、医患等各类 纠纷的专业调处机制,有效整合专业调解和社会调 解资源。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维护仲裁机构的独立 性和专业性。加大对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 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在化解民商事矛盾方面的优 势,对纠纷比较突出的行业,建立专业仲裁平台。

(课题组组长:马太建;成员:丁淑渊、汪立生、褚 志霞)

责任编辑:戴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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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任务

1、对于已“落地落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材料齐全的,办理时限压缩为2个工作日,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2、对于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只收取登记办理必要的材料,简化了之前办理抵押登记要求的抵押声明、询问笔录、企业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共四项材料。既节省了群众准备材料的时间,又提高了办事效率。

3、企业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允许以抵押双方的抵押物价值确认结果代替抵押登记审批项目的不动产估价报告书,减少抵押双方申请人前期准备工作的时间和费用。

对涉及企业的房屋产权和土地抵押续贷申请,合并办理抵押权注销和再次抵押,对剩余抵押价值,可直接办理二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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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营商环境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定加大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措施,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 人民日报 》( 2018年01月04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定加大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措施,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会议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按照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大力改善营商环境,取得积极进展,但仍有不少“短板”。必须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多推“啃硬骨头”的举措。软硬环境都重要,硬环境要继续改善,更要在软环境建设上不断有新突破,让企业和群众更多受益。一要以简政减税减费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开办、纳税、施工许可、水电气报装、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大幅精简审批、压缩办理时间。进一步清理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降低通关环节费用。大力推动降电价。促进“证照分离”改革扩容提速。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原则,积极推进综合监管和检查信息公开。加快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二要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政府要严守承诺,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对企业不公平对待或搞地方保护。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三要借鉴国际经验,抓紧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逐步在全国推行。会议决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和跨境贸易便利度开展专项行动。实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并联限时审批,简化施工许可等手续。对跨境贸易建立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机制。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便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厚潜力。

会议指出,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一要从教育抓起,潜心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对数学等重点基础学科给予更多倾斜。二要促进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融通,既要重视原创性、颠覆性的发明创造,也要力推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现代农业、资源环境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创新。三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采取政府引导、税收杠杆等方式,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以重大项目攻关为中心集聚创新资源,探索开展基础研究众包众筹众创,推动重大科研数据、设施、装备等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四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布局基础研究,扩大科研人员研究选题选择权,完善以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自由探索、挑战未知。五要多方引才引智。加大国际科研合作,大力培养和引进战略科技人才,加大中青年人才储备,稳定支持优秀创新团队持续从事基础科学研究,支持海外专家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项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推荐第4篇:营商环境心得

优化营商环境对照检查材料

我感觉到优化营商环境不单纯是一个政府机构或一个系统的工作,而是要靠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改善营商环境,从宏观上看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但是如果没有我们每个人得积极参与,我想也很难得到真正的改善,我认为我们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狠抓作风建设,这不仅是每个干部自我教育和提高的过程,也是每个干部工作能力、工作水平、服务意识不断提升的过程。学习是完善自己、增长知识和才干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自觉运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做到在思想上跟上新形势的发展;在行动上符合工作的规范;在工作上不断增强原则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二是要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是当今社会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只有牢固树立创新意识,才能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

三是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首先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学习年度工作要点,增强驾驭工作的能力。其次要积极带领分管科室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确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思路。 四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自己的精神面貌。一个好的工作作风是所有的工作的基础。只有好的工作作风才能给身边的人一个积极向上的信号,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在大家都以这种良好的工作作风开展工作时,发展环境自然而然的就会得到改善。

五是自觉维护单位形象,约束自身行为。环境的好坏是每个人去维护的,发展环境也是如此,在时刻注意自行的行为,做到行的正,走的端,树立起良好的单位形象。不给单位抹黑,不以权谋私,不做私下交易。那么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很容易建立起来的。

六是提高服务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无论身在什么样的岗位都是为别人服务的,普通职工如此,领导干部亦如此。没有什么所谓的特权。而当我们大家注意到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并有意识的去做的时候。服务质量自然也就上去了,服务质量上去了,给前来办事的全体的满意度自然也就上去了。人们自然而然就会喜欢上这里,喜欢和你打交道。发展化境水到渠成的也就提升上来了。

通过学习文件精神,我将努力在工作中转变工作作风,约束自身的行为、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做到严谨、律己、热情、细心的对待自己的工作为全县发展环境的改善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推荐第5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 (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 (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 (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 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 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 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 (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 (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 (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 (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 (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 (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 (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 (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 (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 (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 (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 (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 (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 (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 (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 (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 (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 (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 (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 (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 (八)未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 (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 (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 (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 (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 (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 (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 (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 (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 (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营商环境工作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强化问责,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

(一)成立领导小组

县局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规范责任

1、加强审批窗口建设。各服务窗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目标责任制”。

2、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企处罚实行“初犯不处罚,处罚就低限”制度,对入企检查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改正,一般不实施处罚。对存在严重问题确需实施处罚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不予处罚;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方可进入处罚程序。

3、严禁干扰企业经营秩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准擅自对企业下达整顿通知书。严禁利用各种形式向企业摊派、强拉 广告、强定报刊。举办针对企业的培训学习和评比达标活动,须经上级部门批准。

二、问责处罚制度

1、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措施、规定,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2、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

(1) 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不实施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的行为;

(2)违反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入企检查不备案或检查内容超出备案范围的行为;

(3)违反行政处罚规定,不执行“初犯不处罚,处罚就低限”的行为;

(4)利用行政执法职权,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或吃、拿、卡、要、报的行为。

3、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党政纪处分、责令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考核制度

要把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动改革、服务发展、改进作风的重要契机,坚持业务工作与作风建设相融合,日常督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对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评。

四、投诉举报制度

凡是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企业、群众可直接向局办公室举报、投诉,对企业和群众投诉的问题做到有诉必查,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推荐第7篇:统一流程 规范登记 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统一流程 规范登记 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钦州市工商局

钦州市工商局切实落实自治区文件精神,精心组织,深入贯彻,根据实施方案和登记标准要求,有效开展同城化登记工作,通过落实改革政策、规范登记标准、统一登记流程,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服务效率,行政效率满意度明显提升,2017年企业对钦州市工商部门的行政效率满意度达到86.78%,排名全市第一,得到了政府及社会的肯定。

一、积极承担,拟定标准

2016年自治区工商局作出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登记部署后,我局积极承担了四城同城化登记规范中的经营范围核定标准制订工作,组织业务骨干成立工作小组,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挖掘新兴行业的规范规定,对登记标准进行整合、讨论和修订,形成《北部湾经济区工商登记同城化改革――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标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经营范围核定,同时提出了111种新兴行业的经营范围表述,解决了企业经营范围用语的统一和规范。

二、加强指导,强化培训

为保障同城化登记的有效顺利推进,我局一是加强工作指导,搭建业务指导平台和协调机制,通过群众反映、问题收集、实时反馈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求窗口人员将自己在登记工作的新动态、疑难问题及时上报,统一进行讨论分析,与相关部

- 1 语,使群众少走弯路,从而也提升了审查通过率。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改革政策宣传,增强政策宣传覆盖面,也提高社会公众政策知晓率。

(三)优化审批流程,审批效率再提速。结合改革,对企业登记审批流程进行简化,对企业设立、注销实行审查――核准两级审批;对一般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等简单登记事项,更由“一审一核”两个环节减化为“审核合一”一个环节,窗口受理人员一人即可办结。极大提升了审批效率。同时,实现承诺办结再提速,一般企业设立由原承诺的5个工作日办结提速到3个工作日办结,企业备案登记当场办结,总体项目办结承诺提速率达到75%以上。

(四)注重服务质量,服务效能再提升。根据登记规范化,“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始终如一地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做到“四个一次清”,即:回答咨询一次说清、办事程序一次讲清、表格文书一次给清、能办事项一次办清。并且实行“容缺后补”、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等便捷机制,坚持特事特办原则,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其提供便利。

秉承着办事更便捷、审批更高效、管理更规范、服务更满意的目标,钦州市工商局在推进登记制度改革,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工作中一直积极探索,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在自治区工商局的指导下,坚持改革促发展,落实好各项任务举措,进一步提升满意度,让企业在投资创业中有获得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努力为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南向通道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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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截至3月7日,我局共完成税务总局税收营商环境调查1012户,占应调查户数900户的112.24%,推动了“放管服”各项措施落地,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在认真学习省局通知的的基础上,我局制定实施方案,提取纳税规模符合条件的业户清单,确定各单位调查户数任务,于节前召开全市专题工作会议部署调查工作;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税企QQ群、税企联络微信群、纳税人学堂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本次调查的重要意义,公布公开调查二维码,鼓励引导纳税人积极参与、自愿填报。

调查工作开展前,各地积极与地税部门联系,根据市局提供清单明确调查名单,制定调查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避免重复调查和纳税人集中填写造成系统拥堵。此次税收营商环境调查是首次大范围开展,纳税人对相关指标不熟悉,为避免理解误差造成调查项目回答错误,各地专门印制调查问卷说明,由税企联络员逐户发放并进行辅导,确保纳税人准确理解调查标准,真实作答。

各地在辅导调查中,广泛收集对税务系统便民办税等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运用好营商环境调查结果,促进我市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时代·新税貌”主题系列便民办税措施的推出和落实。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太原市国税局紧紧抓住我省转型综改先试先行的有利契机,以党建联建为引领,坚持国地联合、管服联动、协同共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释放税收改革红利,为纳税人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发展。

一是开展“大服务”行动。围绕造环境、促转型,以开展“万名税干入企服务”专项行动为契机,以全面落实《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28项政策措施为重点,全员发动,深入全市所有税户“一对一”把各项政策送上门、讲明白,做到政策推送、热点辅导“一个不少”,确保纳税人尽享政策红利,激发纳税人创业创新活力,税企合力推动全市转型发展。

二是着力提升纳税人遵从。推行规范化服务建设,实施便利化改革措施,建立常态化服务合作,拓展社会化服务协作,助力于纳税人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为纳税人办税扫清障碍、提供方便,不断提高税收遵从水平;通过完善诚信纳税机制,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深化评价结果运用,实施跨部门的联合奖励和惩戒措施,让诚信守法者畅行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用纳税信用制度倒逼纳税人主动遵从税法;抓好“实体+网上”纳税人学堂建设,创建“纳税人学堂活动月”,探索定期开班、随到随学、微课堂等多种办学形式,通过税收知识、政策学习培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觉悟。

三是确保放管结合。一方面,依托金税三期强大的征管系统和内控平台,通过采取风险核查推送、纳税评估等方式进行风险管理,增强了部门协作和后续管理的针对性,加大了税收征管力量,做到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另一方面注重加强与地税、工商、银行等互通信息有无,相互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信息交流和政策磋商,通过征信系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治理税收环境,以及欠税违法等行为,推进税收社会共识,让纳税人更有安全感。

四是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为”,不断推进“互联网+税务”的建设发展,大力推广二维码办税,网上申报平台、同城通办等,让纳税人尽享“足不出户”就能办税的便利,真正做到让纳税人“多跑网络,少走马路”,同时在办税大厅采取对内优化人员配置,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审批”,建立首问责任制、导税协税工作机制等,对外强化便民办税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措施,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实实在在地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使纳税人更有满意感。

推荐第9篇:街道办事处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

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街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各科室、各社区服务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打造扶商安商富商的发展环境,促进全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桥西区营商环境集中整治方案》制定我街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改善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冀发〔2016〕8号)精神为指导,充分贯彻落实《2017年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以及市区相关文件要求,以进一步改善提升营商环境作为长期战略任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法,落实服务措施,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营造务实、便民、高效、廉洁的发展环境,实现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主要对全街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者等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在项目洽谈、注册落地、生产运营和产品销售等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各社区、各科室同步开展,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形成“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相关营商环境、处处维护营商环境”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

(一)服务意识和作风水平全面提升。全面提升服务意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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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方面。集中整治市场主体对相关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方面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

五、方法步骤

按照区整改方案方法步骤,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同步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2月4日至3月8日)。1.集中学习讨论。各社区、各科室迅即开展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的大讨论,深入学省、市改善营商环境作出的决策部署、出台的改革举措,在讨论交流中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全面落实。

2.制定工作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治工作方案,并将方案在“魅力***”微信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查摆问题阶段(2017年3月9日至4月15日)。1.自查自纠。各社区、各科室针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形成问题清单,查找问题根源,主动开展问题自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2.全面排查。各社区、各科室全面深入排查梳理近年来对本区域市场主体在项目落地、生产运营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反映过多次、协调过多次,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的老问题、老难题。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拉出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解决时限。

3.广泛征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汇总梳理社会评议和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聚焦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拉出单子,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层级,第一时间明确责任

- 3式进行总结推广。对照集中整治行动目标任务和企业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一项一项对照检查,对达不到目标任务要求、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开展“回头看”、在整治工作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街道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李玮任组长,办事处副主任刘芳任副组长,各社区主任和街道有关责任科室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经济科科长张静兼任。各社区要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切实抓好本社区目标任务的执行落实。

(二)浓厚整治氛围。要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对全街开展此次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将集中整治行动全程置于阳光下,吸引群众和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到意见征集、问题整治、满意度评价等活动中来,达到实时互动交流、随时问需于民、及时接受监督的目的。

(三)强化督导问责。采取联合巡查、一案一督、体验式暗访等方式,对各社区、相关科室集中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查找不深入、问题解决不到位、群众满意度低的社区和科室,启动调查、通报、问责程序。

(四)落实长效管理。对于集中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各项长效管理制度,各社区、各科室要紧密配合、协调联动,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狠抓落实,实行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更好地推动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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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营商环境调查问卷

营商环境调查问卷

本问卷请企业负责人或经理层人员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填写,做到实事求是。

一、公司基本信息

此部分为选择题,请直接在□上划“√”。 1.贵公司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

2.贵公司所属的行业类型(请选择公司主业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贵公司2016年经营收入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1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 □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 □1亿元人民币以上 4.贵公司所在区域

1 □抚顺县 □清原县 □新宾县 □新抚区 □望花区 □东洲区 □顺城区 □沈抚新城

二、问题与建议征集

此部分为问答题,请按题号作答,尽量将问题表述完整,所提建议要具有可操作性。

1.您认为政务服务窗口质量如何?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

2.您所在企业有没有被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3.您认为存在哪些垄断性服务行业涉企服务?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4.您了解到的政府和企业失信行为有哪些?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5.您所在企业有无历史遗留问题?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6.您所在企业涉及到的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审查、投资限制、资格认证、中介服务、行政收费有哪些?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7.您认为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准入门槛有哪些?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8.您了解到的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各种壁垒有哪些?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9.您所在企业有没有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过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问题有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具体情形?有何

2 建议?

10.您认为可以开展的“减证便企”行动应该有哪些?有何建议?

11.您认为急需出台哪些减税降费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中介评估费用、用能成本、物流成本的政策?有何建议?

12.您认为您的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瓶颈是什么?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协助企业去解决?

13.您认为抚顺以外地区的什么政策值得抚顺借鉴?请详细说明。

14.您所在企业是否享受过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政策待遇?请详细说明。

15.您认为我市的营商环境总体如何?(用10分制打分回答;分值越高,表示您越认同;分值越低,表示您越不认同。)请简单说明理由。

欢迎留下您的联系方式(自愿原则)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第11篇:营商环境调研报告

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营商环境调研报告

(2018年4月23日)

3月27日至3月30日,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营商环境调研组在xxx,xxx同志带领下,先后到xxxxxx召开座谈会,与6个县(市)的45位民营企业家进行座谈,赴广州市学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经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家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涉企优惠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企业家反映,各部门出台了许多涉企优惠政策,但民营企业没有正规的渠道看到这些文件,只有和这些部门熟悉的企业家才会有人告诉他文件内容;很多文件太笼统,没有实施细则,没有明确的办事流程,也没有指定哪个科室负责文件中所列事项,发完就完事,发文机关就没有准备去落实文件;有些文件规定的很明确,比如市里设立的有些基金,但实际上并没有运作或运作效果不佳;有些奖励政策企业找到部门去兑现,推说不知道或者干脆说没钱。

(二)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低。企业家对行政审批效率不满意。进入行政审批大厅的部门越来越多,有些部门从事后备案变成了前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不明确,个别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由其指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鉴定等文件才受理审批事项,而这些中介机构由于处于垄断地位,业务量大,企业有时需要排队数月才能轮到,变相延长了审批时限;有

1 些部门不敢担当,不是帮助企业找到办成事的方法,而是想方设法找到不予审批的理由,不审批将来企业出了问题自己就没有责任;有些基层部门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看不懂,无法做出判断,干脆就不上报、不回应,等全国、全省的评比、认证结果出来了,企业才知道自己的申请根本就没有上报。

(三)本地民营企业受到歧视性对待。个别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将企业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央企、国企是第一等,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是二等,本地民企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是三等。突出反映在土地出让、金融支持、税收政策等方面,特别是企业有问题需要解决时、渠道不畅,甚至无人理睬。

(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大多数民营企业因为存在规模小、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难以在主板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新三板门槛低,但融资功能非常有限;部分民营企业由于没有有效抵押物,也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政府对非法集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企业之间的不信任在加剧,相互拆借、担保行为减少。

(五)人才短缺。调研时企业反映,招工难特别是招专业技术人才更难,本地人宁愿到珠三角、长三角等发达地区打工也不愿留在本地,外地人愿意进来的更少,且流动性强,

2 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工缺乏已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普遍问题。

(六)环保治理搞一刀切。企业家反映环保检查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刀切”等问题,一关了之,有的排放达标企业也 “蒙冤关门”;全省范围的临时行政措施大家也理解,但措施解除后有个别地方不及时解封,进一步扩大企业损失。

(七)部分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有待完善。电力没有形成双回路,突然停电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个别园区企业安装宽带长时间未能解决。

二、建议

1、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考核机制。用抓扶贫、环保工作的力度来抓民营经济,尽快补上xx的短板。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民营经济增长考核,对排名靠后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干部作风大整顿重点曝光涉企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在《xx日报》开设民企风采专版,开展民营企业百强发布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2、打造全市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建立全市规上企业政策发布微信群,及时推送涉企政策,对企业提出的找谁办、怎么办等问题迅速回应。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县主要领导也可通过企业家在微信群的反映及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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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本次机构改革,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推行审批“最多跑一次”、“零见面”和“一网通办、一窗核发”,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的全程电子化改革,全面清理“红顶中介”,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务环境。

4、不歧视本地民营企业。给予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同等待遇,把本地企业与引进企业放在同等位置,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重大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重要文件出台过程中,注意征求行业商会、重点产业协会和民营企业家意见。

5、建立政企沟通例会制度。学习许昌、长葛、汝州、宝丰等地经验,市、县两级建立政企沟通例会制度。市级每月、县级每周召开由主要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企业参加的联席例会,会前收集企业问题,现场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会后两办督查室跟进督查。

6、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培训。政府出资遴选受市政府表彰的优秀企业家或企业接班人参加国内顶级商学院举办的高端研修课程,筛选市重点企业和“专精特新”优质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国内知名高校开展短期培训;鼓励青年企业家攻读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EMBA),对取得学位的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实行青年企业家培养“导师制”,选择著名企业家担任青年企业家导师。

7、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民营企业引进各类高端人才或项目团队,并对平顶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

4 要给予重奖;对在一线城市建立研发中心,使用“飞地人才”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政府要分行业组织平顶山企业与国内知名高校开展校企合作,紧盯行业科技前沿;建立民营企业和本地高校、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论坛,鼓励民营企业家走进高校,开展创新创业辅导,加强校企科技合作、科研仪器和实验室互通互用,提倡企业在职业院校开办订单班,通过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培养模式解决企业技工人才短缺。

8、加大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力度。每季度组织银企洽谈会,由政府向金融机构推介重点扶持民营企业;对金融机构民营企业信贷投放额度进行考核奖励引导,并和银行承接政府类金融业务挂钩;鼓励地方性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通过大数据分析发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业务;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发行上市;财政部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过桥担保基金并切实运转,支持民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降低融资成本。

9、实现环保和经济发展双赢。政府要引导企业遵循较高的环保标准,不要让企业总是在环保不达标—关停-升级改造-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关停-升级改造中恶性循环。对不符合环保政策,没有前途的企业要劝其尽早关停,不要再

5 进行环保投入,造成社会资本的浪费。环保执法不能一刀切,对达标企业不能随意封门停工。

10、注重发挥重点产业协会作用。调研中发现有些产业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很高,比如x县铁锅,全国十口铁锅有七口出自郏县,年产值达30亿元,但29家企业相互恶性竞争,利润空间被挤压得很薄,再比如鲁山的丝绵,从业人员达数万人,年产值达50亿元,但企业规模小、缺乏品质保障。建议政府在市县两个层面加大重点产业协会组建力度,通过重点产业协会这个平台制定行业标准,打造知名本土品牌;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开展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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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优化营商环境信息

王石镇召开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专题会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3月30日,王石镇召开专题会议,就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安排落实,会议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张岱民主持。

会上,营商环境办公室副主任于磊就王石镇近期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进行了详细汇报

,并对当前工作进行安排落实。

镇党委书记李庆志要求,党员干部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及工作要求;要持续深入推进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把我镇深化机关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细化开展,进一步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

第13篇:优化营商环境论文

浅谈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

冯健男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概念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或贸易活动,在遵循政策制度和行为准则等方面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和因素,既包括物质因素,也包括非物质因素。其中物质因素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产业结构等,非物质因素包括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等。

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法治。法治对营商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运用法治思维、贯穿法治精神、重视法治方式的营商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资本,是企业最关注的重要成本。如何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加快市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基本现状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过简政放权、深化服务、督查考核等措施,集中力量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推动发展振兴。各县(市)区的建设投资情况、市直各部门服务经济建设情况从优到劣逐一排名,谁干得好,就表扬谁;谁干得差,就让谁“红脸、出汗”。不断改善政务、市场、社会和法制等环境,为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市委、市政府也下了很大的力气抓软环境建设工作,采取了一些突破性的举措。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实行“三局合一”,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28个部门的审批权限设立行政审批局,实现“一枚公章审批、一个大厅办理”。今年,我们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市“四项重点”工作之一,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局,制订下发了实施意见和专项整治方案。

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是积极构建良好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释放市场经济活力的龙头。近年来,朝阳市锐意改革,大胆实践,简政放权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行政职权、行政许可、前置要件分别压减76%、84%和67%。2016年8月18日,朝阳市行政审批局挂牌成立。新成立的朝阳市行政审批局集中承接了市直28个部门的188项行政职权,审批用章由原来的82枚减少到现在的1枚。

朝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市县同步、全域推进,目前市县两级均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局,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枚公章审批、一个大厅办结”;所有工业开发区全部实现独立审批、封闭管理。市直各部门直接向各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205项,发改、住建等部门将项目核准、备案、施工许可等审批密钥全部下放到位。这些改革举措的落实,不仅加快了“五个一工程”的体制机制创新步伐,也带动了全市在思想观念、简政放权、深化服务等方面的变化,使园(景)区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配套服务环境得到了优化和提升。

从我市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看,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分重要,非常必要。一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经济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一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了高端要素资源的流向与集聚,成为能否在经济技术竞争中获胜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争我市转型发展的新优势,就必须在推进产业、技术等方面硬转型的同时,更加重视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内容的软转型。二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旨在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有效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三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以提高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目标,以法治为基石,建立起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市场主体诚实经营,公民遵法守法。

三、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着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商制度建设不健全。一是立法对营商环境的促进和保护不够。当前的地方立法中,以人为本、立法为商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有些立法项目过于强调对重点领域、国外投资等企业的政策扶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立法中公众参与度不够,征求公众意见有的流于形式,商事主体有序参与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立法过程缺乏有效论证和成本分析,商事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彰显。二是立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当前,营商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域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如集体土地拆迁、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等,亟须省级乃至国家在法律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审批事项取消、行政权力下放等重点改革事项需要及时对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三是立法与营商实际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实施意见、执行标准等不能及时出台,法律实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如房屋出租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由于个人收入和租金收入监控手段和扣缴手段缺乏,逃税漏税现象较为突出。当前,还存在法律规定不统

一、法律规范间缺乏必要衔接等问题。

政务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不高。各地审批事项数量差距较大,个别地方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办理时间冗长、效率低下,束缚了企业发展。有些地方在行政审批清理过程中将多个审批合称为一个审批,表面上审批事项少了,但并未起到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不清。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现象在政府招商引资中仍较为突出,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核、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税收等方面存在突破政策“红线”、对企业过度保护现象。

营商政务服务缺乏有效制度监督。在加强政府绩效管理,规范和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方面尚缺少制度设计,对行政服务行为缺少效能监察,在接受群众监督和评价方面机制仍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对损害商事主体的各类职务行为,惩处机制不健全,问责不够。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一是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信息的共享、采集、保存、披露,以及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缺乏具体制度。制假售假、坑蒙拐骗、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以及骗取贷款、非法融资、逃避债务等行为在一些地方、行业依然存在,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二是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升。市场执法中,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精通执法程序、执法要求及有关调查取证等专业知识。有的重罚轻纠,甚至只罚不纠,有的重实体、轻程序,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基层执法中存在权责不对等现象。镇街基层政府直接面向客商提供政务服务,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无权监管,但又承担着属地责任,权责不对应,导致大量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三是企业负担仍然过重。目前,我市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减少收费项目,企业负担得到有效控制,但企业在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负担仍然较重。有企业反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实行捆绑式参保缴费,且单位需承担的缴费比例高,加大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社会活力未有效释放。首先,社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和社会管理缺少固定渠道,没有有效形成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功能对接,能力互补”的工作体制机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能力不足。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督不够,多数社会组织职能单一,不少行业的行业自律、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以及行业争端协调等缺乏社会组织的有序参与。其次,商事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除了有关法律对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以及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环境评价等领域的商事主体参与有原则性要求外,其他领域尤其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商事主体参与度低,形式化明显,政策制定与企业需求脱节。最后,区域管理一体化程度较低。近年来,我市在区域一体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没有形成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共建共享、流转顺畅、协作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制。区域发展中投资与贸易、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环境治理、发展规划等公共问题的涌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区域冲突,影响了区域和谐发展。

三、加快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制定行动纲领,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思想环境支撑。思想决定高度,思想的解放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真正法宝。因此,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首要的是将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公平竞争、自由开放观念贯彻到位,使之深入人心,因此,必要的行动纲领不可缺位。

(二)健全营商法规规章,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环境支撑。应当充分利用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全面清理不合时宜甚至阻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重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行政效率提升等方面的立法。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涉及营商环境的法规体系,尤其要加强程序性规制建设,保障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上,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建议健全遏制侵权的长效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在司法上,建议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用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能。

2、健全纠纷非诉解决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建议强化仲裁委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优势:其一,健全仲裁机构的管理体系,强化仲裁机构民主和科学的决策机制;其二,以专业化、专职化为导向培养仲裁员队伍,使仲裁员的仲裁裁决更具权威性;其三,建立商事合同司法纠纷速调速裁机制;其四,探索“互联网+仲裁”模式,搭建云计算数据中心,充分运用大数据,利用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的良好平台,应对网络商事纠纷。当然,还有必要建立司法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对接平台,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它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3、提高商事合同纠纷司法效率。商事交易贵在交易之迅捷,有必要为提升为商事合同纠纷的司法效率,以保护企业的利益。各项举措包括: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环节,显著提高商事合同纠纷司法审判效率;显著提高商事合同案件执行效率;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推行简易程序快捷审、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建立速调速裁机制;健全全市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被执行人联动制约惩戒机制。

(三)充分简政放权,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政务环境支撑。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决策制度。以地方性法规规范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强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法定程序的依法决策机制,着力提升依法决策能力。

(四)维护公平有序竞争,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市场环境支撑。

1、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一是要清理和规范阻碍企业发展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各项不合理的负担,降低企业税费成本;二是提高劳动力市场的配置效率,提高优质劳动力的供给度和劳动者的素质,提升企业用工效率,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三是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四是通过产业链招商,加大本地企业的产销配套力度,并充分利用政府的资源,为企业拓展产品销售和合作的空间,降低企业寻找市场成本。

2、加强市场监管。当前我国市场监管越分越细、越来越多,却存在部门之间不协调,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的现象,导致监管缺乏权威性。建议制定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相关规范,以依法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为重点(尤其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网络交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中介服务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推进市场行为监管体系建设,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规划编制、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试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其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其二,加强征信评级管理。依法加强对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规范征信评级行为。

4、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一方面,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抱团应对融资难,鼓励投融资服务商会搭建好融资信息共享、融资效率提高、融资风险降低的平台;另一方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及引导和规范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

(五)推进和谐稳定,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提供社会环境支撑。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必然是一个和谐稳定、开放包容、文明繁荣的社会环境,也是企业最根本、最核心的发展环境。应提升市民法治素质,强化“平安朝阳”的建设,打造职教基地和职业技能开发评价示范基地,创新基层社区治理,实现业主组织与居民自治组织互动衔接,为整体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提供个体支持。

(冯健男,朝阳市环境保护局,助理工程师,朝阳大街三段54号朝阳市环境保护局,15104240314) [参考文献]

[1]以改善法制环境为抓手优化营商环境,杨福忠,河北日报

[2]何祚欢.武汉城市文化解读:武汉商业复兴从“和”而来

[J].武汉晚报,2013-12-27.

[3]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行政学院(中共武汉市

委党校).2014—2015 年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发展报告

[4]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14篇:营商环境大讨论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第二党支部关于提升“营商环境”大讨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我是苍南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第二党支部的章晨,今天我想从自身角度谈谈我对于提升“营商环境”的几点粗浅的认识。

首先,是我对提升“营商环境”的基本认识。我认为提升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是社会文明程度的综合反映,是“最多跑一次”改革检验器。好的营商环境对内能产生凝聚力、向心力和驱动力,对外能增强影响力、吸引力和竞争力。营商环境的提升,不仅关系到各级政府单位的形象,各类考核评价,也直接关系到每一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其次,我认为提升“营商环境”要从自身思想意思开始转变。服务是个立场态度问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就是为企业,为投资者,为市场主体、为老百姓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是当前最大的政治,没有发展,就没有人民的幸福生活。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就必须靠企业,靠投资者,靠亿万创业创新者。他们提供就业,缴纳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为他们服务,就是为发展服务,就是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从这个角度和立场来认识思考问题,就能端正服务态度,就能打心底与他们建立真挚的感情。当然,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我们服务的企业,大部分是民营私营企业,我们服务的投资者、市场主体,大部分是民间资本投资者、企业家,思想观念有个逐步转变的过程,真挚感情需要有个逐步建立的过程。我们要发自内心的去接近他们、尊敬他们,带着深厚纯朴的感情为他们服务,就能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才能真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再次,我认为要提升营商环境要先要从了解当下营商环境的不足之处开始。古语有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从“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位领导、同事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由于中介介机构涉及面广、行业纷杂,存在法规滞后和监管空隙,部分中介机构在客观上形成垄断局面,造成了收费偏高、效率低下、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极大的影响了营商环境的提升,以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成效。

最后,我认为提升营商环境除了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外还要从实际工作中出发,对于窗口而言核心就是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我们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利用自身经验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优化。

就拿我所在的住建窗口为例,在办理事项时可以对于上游许可已提供的共性材料下游许可无需重复提供,对于下游许可可以提前介入预审。

可以对于存在公示内容重复的事项进行整合合并。

也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开设绿色通道。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我相信在我们苍南审批人的努力下,苍南的“营商环境”能再上新的台阶。谢谢大家。

第15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

1、部省市县新设采矿权审批审查,将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建设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三方面全程跟踪审查与办理,同时配合做好与其他新设采矿权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地占用等手续办理。

2、部省市县已设采矿权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审查与实地核查联合开展,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3、新设探矿权审批审查,将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建设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三方面全程跟踪审查与办理,同时配合做好与其他新设采矿权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地占用等手续办理。

4、已设探矿权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审查与实地核查联合开展,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XX 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9日

第16篇:甘肃省狠抓干部作风改善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狠抓干部作风,改善营商环境

为推动全省“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深入开展,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部署要求,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5月25日下午,省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工商联联合举办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会议通报了全省作风建设年活动进展情况,听取了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省内11家民营企业家代表对我省发展环境的感受、基本评价和反映的干部作风问题以及典型事例,征求了民营企业对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建议。企业家们的畅所欲言,聚焦有关部门和干部作风主要问题,对作风建设年活动深入开展提出了意见建议,表达了对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期盼,为改善我省发展环境出谋献策。

春江水暖鸭先知,民营企业活跃程度无疑是衡量区域营商环境优越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改善营商环境,让众多中小民营企业在甘肃实现更好的发展,是我省努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初衷所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17年,我省非公经济稳步发展,非公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8.2%。这一数字,相比曾经的甘肃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相比沿海发达省份还有较大差距。在正视差距的同时,也昭示着我省在非公经济领域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近两年,我省固定资产投资有所放缓,民间投资也出现明显的下降。省工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我省非公经济市场主体达到141.1万户,占市场主体总数的97.7%,同比增长0.21%。当前,非公经济市场主体已涉足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但在量上还不具备优势,特别是受资金、技术和人才等限制,许多民营企业仍位于产业结构的末端,进入的大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行业分布相对集中在投资少、见效快、技术门槛低的一般竞争性行业。我省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以及建筑业等行业,而交通运输、金融、教育等领域,民间投资还不活跃。

针对民间投资持续下滑的态势,我省积极营造兴商、富商、安商、护商、亲商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和释放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着力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环境,持续加大政策、财税等扶持力度,重点破解融资难题,大力优化发展环境,积极提供坚强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十九条具体措施,力促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借改善环境发展年的深入,可以看出营商环境涉及政府管理,经济主体,社会环境等方方面面。从政府层面上看,打造好的营商环境个人觉得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在公务公职人员中,引导树立企业创造财富,纳税人是衣食父母的理念,内化为经济主体服务办事就是本职工作的终极目标,当好“店小二”的自觉性,倡导要像尊重其他人一样尊重企业家的劳动成果和营商环境。

二是在相关职能办事部门层面,以改革为导向,在确保底线的同时,不断创新服务,改革本身就是改变,就是对原有政策体系的修正完善和创设,所谓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法无明禁即可为,要切实改善营商环境,降低程序时间成本,真正让经济主体舒心便利。

三是在决策方面,确保科学性民主性。既要解决办事快的问题,也要防止办事乱的问题,因怕问责,丧失立场,也是不符合“三个绝不”的要求,对一些把握不准的事项,在充分调研充分讨论的民主决策后,坚决贯彻落实。

另外,改善发展环境,民营企业既要当“受益者”,更要做“参与者”,要充分认识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意义。民营企业家要以历史和全局的角度正确认识我们的实际和营商环境,既做改革发展的参与者,也要做推介我省经济发展的宣传员,大力宣传甘肃省转变工作作风、改善发展环境的举措和成效。自觉做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典范,监督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共同营造形成亲商、重商、爱商、护商的发展氛围,为我省与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贡献力量。

第17篇:聚焦三大目标定位打造六最营商环境

聚焦“三大目标”定位 打造“六最”营商环境 不断开创新时代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 ——在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8年1月19日)

张九萍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总结过去工作,安排2018年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努力开创新时代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为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山西推向前进作出新贡献。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为主线,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决策部署,按照“放管服效”改革要求,坚持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为主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各环节入手,紧紧围绕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全面发力,不断深化,多点突破,纵深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关键环节迈出坚实步伐,重点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市场准入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一是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通过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直至全面实施住所申报登记制,大幅降低了兴办企业的资金、场地门槛,激发了百姓投资创业热情。

二是涉企证照大幅精简。通过推进“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和“多证合一”改革,开展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大幅减少繁杂的审批许可备案,减少企业办事环节和材料。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22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中的87%改为后置审批或取消。复制推广上海浦东“证照分离”改革的成功经验,报请省政府同意,从去年12月21日起,开始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等5个国家级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探索解决“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的难题。

三是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不断取得突破。充分运用“互联网+”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推出了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简易注销、建立小微企业名录等一系列让老百姓有更多获得感的改革举措。

商事制度改革有力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改革发展全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动力。到2017年末,全省市场主体达到208.7万户,比改革前的2013年末增长55.1%,其中企业数量52.5万户,增长了86.2%,改革4年来新设市场主体124.2万户,新设企业32.3万户。日均新设市场主体从改革前的826户增加到现在的1300户,日均新设企业从改革前的156户提高到现在的339户。

(二)事中事后监管开创新局面。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坚持“宽进”与“严管”相结合,推动市场监管重心由传统的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企业信用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开创了市场监管新局面。

一是年检验照改年报、信息公示制度顺利实施。企业年报率逐步攀升,去年达到92.4%,高于改革前的年检率。企业自主公示和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稳步推进,基本实现应公示尽公示。

二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顺利推进。开发建设了“双随机”工作平台,制定了“一单两库一细则”,2017年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全年完成抽查企业1.44万户,占实有企业总数的3.3%,结果公示率达100%。同时,积极探索和推动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监管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

三是全面建成并广泛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不断强化。报请省政府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就“双告知”认领和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发出通报,有力推动了公示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全省归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数据共计61.4万条,省直应归集信息的52个部门全部参与,实现全覆盖。2017年,系统累计访问量接近3000万人次,累计查询量超过500万人次,正在成为企业、社会和政府部门不可或缺的“一张网”。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效果日益显现,全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8.8万户,累计移出4.9万户,联合限制“老赖”担任公司各类职务2017人次。

(三)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成效显著。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市场监管力度,市场竞争环境不断改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一是进一步加强竞争执法工作。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傍名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侵权仿冒等专项整治行动,认真开展“扫黄打非”、治超、禁毒等经济检查工作,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查处各类案件5492起。省局经检总队敢于举旗亮剑,执法职能明显加强,办案力度不断加大。

二是网络市场等重点市场监管工作取得新成效。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建成山西省网络交易诚信系统,推进网络经营主体“亮证亮标”。建立了网络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高效协同的监管格局,查处网络案件211起。不断加大成品油治理力度,累计抽检成品油经营企业1217户、2900批次,查处不合格油品案件184起。持续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强动物疫情防控和农资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取得了新的成效。

三是商标运用和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全省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108969件,中国驰名商标90件,地理标志商标48件。“万荣苹果”入选全国商标富农和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十大典型案例。加强案件指导,建立政企联合打假机制,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399起。

四是广告战略实施深入推进。大力实施广告战略,强化广告导向监管,推动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先后开展房地产、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集中整治。清理整治“特供”“专供”“国宴”等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查处违法广告案件2705起。

五是合同监管工作取得新进展。以保险、物流快递行业为重点,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 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409起。开发运用“守重”企业信用标准系统,认真开展年度“守重”企业公示。加强行政指导,制订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做好动产抵押和拍卖监管。

六是打击传销成效明显。突出对传销重点地区的整治力度,加大对网络传销及新型传销的查处工作,查办各类传销案件78起,捣毁传销窝点1973个,遣散传销人员3万多人,解救68人,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蔓延之势。强化对直销企业行政指导,促进规范发展。

(四)消费维权工作扎实推进。坚持把维护消费者权益放在市场监管的核心位置,不断强化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一是消费领域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围绕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严厉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以家用电器、儿童用品、装饰装修材料、通信工具、日用百货等为重点,对7487组流通领域重点商品实施质量抽查检验,查办商品质量案件954起。

二是消费维权工作体系日益完善。积极开展“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大力加强12315体系建设,开通消费维权手机投诉平台,大大提高了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效率。累计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51.8万件,做到有询必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查结必复。

三是消费维权共治格局逐步形成。连续开展“3.15”年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发布消费警示。充分发挥消协等社会组织作用,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组织六大行业企业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开展对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服务质量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五)服务全省工作大局做出新贡献。立足工商职能,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恒久发力,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围绕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推进转型综改积极作为。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化转型综改试验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我们把支持示范区先行先试作为突破口,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组建成立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工商局,坚持“应放尽放、能放尽放”的原则充分授权,在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名称自主申报、“证照分离”改革和“同区通办”“容缺办理”等方面,全力支持示范区先行先试。在全系统大力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年”活动,积极服务国企国资改制,严格把握政策,敢于担当负责,开辟“绿色通道”,圆满完成了国企国资改制的工商登记注册工作。制定出台窗口建设“一个准则、八项制度”,积极推行“最多跑一次”、免费咨询帮办、窗口无否决权等创新举措,成为便民服务的一大亮点,被山西日报作为营造“六最”营商环境先进典型予以报道。

二是不断加强市场监管基础性建设。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顺利完成省以下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属地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各县实施“二合一”“三合一”整合,市级 “三合一”机构改革试点启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全面展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我们牵头起草并报请省政府下发了我省《贯彻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市场监管改革创新提供了行动指南。适应大数据发展趋势,推动“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化与业务融合不断深入。充分利用工商和市场监管信息数据,定期发布市场主体发展分析、消费投诉举报数据分析、网络市场监测预警研究、新设企业活跃度调查分析等,开展开办企业便利度评估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办公室、财务处、离退休处和工商学会、个协、民协、商协、广协、后勤中心、宣传中心、培训中心、咨询中心、工商学校等单位,积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工商和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做出了贡献。

三是扎实推进非公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和队伍优势,持续推进非公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两个覆盖”,切实加强党组织书记和党建工作指导员“两支队伍”建设。以“双强六好”为目标,推进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党组织“两个作用”发挥。开办微信公众号等,积极营造非公党建工作舆论氛围,引导非公企业听党话、跟党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调整理顺领导体制,健全完善机制制度,市、县成立非公企业党委,全省工商系统非公党建工作进入新阶段。2013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在太原召开“全国工商系统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我省经验。

(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大力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为商事制度改革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纪律保障。

一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把加强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把学好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任务,牢牢把握正确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维护核心见诸行动主题教育,全面加强“三基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省局机关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

二是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定扛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巡视整改工作,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全面履职尽责。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部署,加强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加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力度,严明纪律要求,引导党员干部从思想深处筑牢抵制不良作风的防火墙。 三是扎实推进法治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进一步强化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审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进一步强化法制监督,持续开展法制建设评价工作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是大力加强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把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强化基层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每年集中资金600多万元用于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共举办各类培训班 113期,培训学员2.5万人次。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积极稳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2015年下半年以来,共选用干部21批次,涉及交流提拔干部89人次,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力指导的结果,是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全系统广大干部团结拼博的结果,对此,我谨代表省局党组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准确把握新时代工商和市场监管的方向和任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等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为做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站在历史和大局的高度,充分肯定我省发展由“疲”转“兴”的重大转折和宝贵经验,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走好转型发展之路,不断开创全省转型发展新局面,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山西推向前进。会议在对今年经济工作部署中,对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许多具体部署和任务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上来。

第一,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积极作为。要准确把握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重大原则,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一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这个工作总基调。具体到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就是要在完善改革措施、巩固提升已有改革成果、保持目前良好的改革态势上求“稳”,在坚持改革方向、推进重点领域实现新突破、不断释放改革红利上求“进”。二要牢牢把握供改与综改相结合这条主线。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推进供改与综改相结合的主要着力点,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坚持深化供改与综改相结合,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重点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壮大市场主体”“发展民营经济”和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持续发力,要继续在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便捷性上下功夫,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力推进“个转企”,加快培育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要牢牢把握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这个重点。要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加强政策宣传,建好用好小微企业名录库,做好创业创新政策的汇集、解读、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透明度,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要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大数据资源,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密切关注实体经济发展动向,为各级党委、政府搞好决策服务。

第二,要在立足职能、聚焦“三大目标”中精准发力。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和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是我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成果,我们要紧紧围绕“三大目标”精准施策,充分发挥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一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推进供改与综改中的作用,通过加大竞争执法力度,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形成“僵尸”企业退出机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通过打击各种假冒伪劣、侵害企业权益行为,为诚信企业的发展腾出市场空间。通过鼓励竞争,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新活力。作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既要做好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又要做好改革创新的推动者,为推进供改与综改构建长效机制。二要提高服务效能。顺应品牌经济发展趋势,用好商标、广告、合同等诸多服务转型发展的手段,着力提升产业素质和供给质量,助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三要推进市场监管改革与创新。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围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进市场监管改革与创新,提高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坚持简约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坚持审慎监管,鼓励创新;坚持公正监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持综合监管,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坚持智慧监管,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坚持协同监管,实现社会共同治理。

第三,要在深化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中再求突破。商事制度改革有力促进了我省营商环境的改善,但从去年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反馈的情况和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各市开办企业便利度评估报告看,对照打造“六最”营商环境的要求,在便利化程度、开办时间等方面还有许多薄弱环节需要改进。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通过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改善市场准入环境还有巨大潜力和空间。一是坚持简政便民,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要全面准确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特点,聚焦和解决商事制度改革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200多万市场主体对市场准入便利化改革的新期待、新需求,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要以群众是否满意、市场主体办事是否便利、社会创造力是否得到激发为标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做到简政放权到位、放管结合到位、优化服务到位。二是坚持放管并重,为构建山西现代产业体系注入新活力新动力。一方面要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上深化改革、完善举措,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要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转变观念、强化责任,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从体制机制上保障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机制。要大胆改革,放宽准入,深入推进涉企证照事项整合,破除不合理的条条框框限制。要勇于创新,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网上监测监管、全程电子化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要主动适应基层综合执法改革实践需要,厘清部门职责,探索推进适应新型市场监管需要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要在强化消费维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中发挥作用。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关系全局的重大判断,也是新时代做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彰显了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品质、消费服务的更好要求,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更好期望,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使命。我省消费环境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从这几年开展的商品质量、成品油质量抽检和消费投诉举报情况看,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影响百姓消费信心。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消费发展变化趋势,把握消费维权着力点,创新消费维权体制机制,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提升消费信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倒逼供给质量提升。

三、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全面做好2018年的各项工作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今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供改和综改相结合,围绕建设“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打造“六最”营商环境,认真落实《贯彻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实施意见》,纵深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市场监管改革创新,突出重点,持续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竞争环境和市场消费环境,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2018年要在统筹抓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突出“五个着力”,务求取得突破。

(一)着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拓展。要继续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在全面、深化、完善、提高上做文章,在扎扎实实抓落实上下功夫,打造我省营商环境“新高地”。

一是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做了全面具体的部署,牵头抓好“证照分离”改革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意义重大。要认真落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充分发挥牵头职能,协调推进改革试点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总结改革成效,适时在全省全面推开,推动“照后减证”,大幅减少行政审批,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使尽可能多的涉企证照整合进来。

二是继续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要进一步优化技术流程,推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更便捷,大力简化申请材料,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使全程电子化真正成为注册登记的主要渠道,更大程度利企便民。大力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的广泛应用,使电子营业执照尽快成为“互联网+”环境下市场主体的唯一网络身份认证和管理标识。

三是加快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改革名称核准制度,进一步扩大名称自主申报试点范围,不断完善系统建设,提高查询比对质量,力争下半年在全省全面推开。要切实强化名称登记事后监管,把握企业字号的政治方向,引导企业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及时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完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确保名称管理工作公平透明,依法有序。

四是稳妥推进规范经营范围登记和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围绕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和新兴行业指导目录积极探索,鼓励推动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稳妥推进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探索在我省实行强制注销机制的可行性,选择部分县区进行强制注销试点。

(二)着力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把市场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企业信用监管的作用,转变方式,完善机制,突出重点,强化执法,推动市场秩序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

一是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操作应用平台,健全制度机制,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事项和频次,各业务条线都要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着力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今年工商系统“双随机”抽查比例要不低于5%,抽查结果公示率要达到100%。加强部门联动,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全覆盖。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还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置、妥善解决。

二是抓好年报和相关信息公示工作,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年报和信息公示义务,继续坚持年报通报督查工作机制,在巩固年报率基础上更加注重年报质量。加强对企业即时信息公示的监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继续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确保案件信息依法全面公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全方位、多渠道归集涉企信息,提高涉企信息归集的政府部门总体覆盖率,推动涉企信息部门间共享共用。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黑名单”管理规范。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重塑信用。完善协同监管平台功能,推动联合惩戒备忘录各项措施落地。

三是加强竞争执法工作,加大打击传销力度。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混淆仿冒侵权、商业贿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为重点,深入开展执法工作。加强反垄断执法,以公用企业等为重点,加大民生领域执法力度,努力实现反垄断案件的零突破。加大竞争政策实施力度,大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加大打击传销力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网络传销活动的监控和打击。健全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建设,深入推进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直销企业信息监管平台作用,切实规范直销企业经营行为。

四是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加大市场、合同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发挥好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网络服务交易监管。深入推进网监与服务示范区创建,推进网络市场整体环境优化。探索建立重点平台企业联系指导制度。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加油站为重点,继续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深入推动红盾护农行动,加强商品交易、农资等重要领域市场监管。以对垄断企业格式条款的监管为重点,切实加强合同行政监管,探索建立网络合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合同服务功能,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和拍卖监管。

五是深入推进商标广告战略实施。继续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动品牌经济发展,促进供给质量提升。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广地理标志精准扶贫经验,推进商标品牌富农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快速处置涉及政治敏感及导向问题的广告。聚焦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强化协同监管,加大广告案件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三)着力加大维权惠民力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推进消费环境综合治理,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

一是完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加强“三消”联动,12315消费投诉数据分析、消协组织投诉热点要与重点商品和服务专项执法行动紧密结合,形成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全力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形成一批示范商圈和示范街。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建立消费者满意度指数发布机制。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完善社会征信评价机制,促进诚信经营。

二是强化消费维权监管执法。围绕消费领域突出问题,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加大线上线下抽检力度,加强重点人群消费权益保护,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加强案件督办和协调联办,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三是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支持消费者组织进一步发挥作用。加强12315中心建设,完善投诉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分析和定期发布。加强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扩大12315“五进”和“一会两站”覆盖面,进一步畅通农村地区消费维权渠道。围绕社会热点和消费新趋势,加大参与立法立标、企业约谈和公益诉讼力度。结合消费热点开展比较试验,服务消费提质升级。宣传科学消费、依法维权理念,提高消费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四)着力夯实市场监管基础保障。按照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规划引导,强化信息支撑,完善监管体制和法治建设,推动市场监管改革创新。

一是全面落实规划部署。按照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和我省实施意见要求,建立我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认真发挥牵头作用,推动跨部门跨领域重大任务的落实。加强规划意见的跟踪督导,督促检查,聚力推动规划意见在我省落地见效。

二是推进基层综合执法改革。按照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要求,支持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对规范综合执法、科学划分事权、加强基层建设的配套政策研究,推动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加大政务信息和宣传工作力度,统筹发挥省局门户网站以及新媒体作用,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及时有效落实到基层。

三是完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修法进程。强化执法监督,持续推进法治建设评价,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序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运行。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四是积极推进信息化和大数据建设。进一步推进信息化系统的整合、优化、完善和应用,全面巩固商事制度改革信息化成果。按照国家数据标准和要求,加强数据规范,提升数据质量。做好工商市场指数研究。加强大数据监管,实现“互联网+”背景下的监管创新,增强市场监管智慧化水平。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以信息共享促进管理优化,以信息开放促进服务提升。充分发挥公示系统“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作用,为推动企业自律、联合惩戒、社会共治提供平台。依托公示系统,对企业信用信息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线上线下动态监测和核查。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对公示系统的广泛应用。

(五)着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报告提出的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的质量,打造一支与商事制度改革要求相契合、与基层综合执法改革相适应的工商和市场监管干部队伍。

一是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开展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效。

二是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到知行合

一、表里如一,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准则》《条例》,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是层层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内监督,强化纪律观念,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认真践行“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肃查处违纪问题,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完善问责制度,强化责任担当。巩固和扩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狠刹“四风”特别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四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非公和社会组织工委领导下,认真履行非公党建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工作有人抓、抓得紧、抓得实。市、县非公企业党委成立后要健全工作制度,确保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非公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两个覆盖”;切实加强党组织书记和党建指导员队伍建设;坚持典型带动,认真抓好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五是切实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深入推进“三基建设”,切实增强“八个本领”,有效解决当前干部队伍存在的“推动转型能力不足、本领不强、作风不硬”问题。坚决贯彻好干部标准,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扩大培训覆盖面,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同志们,新年新气象,新年新希望。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锐意进取,真抓实干,不断开创新时代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第18篇:曲阳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曲阳县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解决好市场主体遇到的突出问题,对标先进县经验做法,对标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曲阳目标要求,切实贯彻落实《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把年度工作重点放在提快速度、降低门槛、增设窗ロ、优化流程、强化帮办上,着力开展政策创新完善、降低企业成本、推进项目落地、优化开发区环境、提升窗口服务、加强诚信建设等6个专顶行动,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实现行政审批更简、收费项目更少、透明度更高、服务质量更优,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主要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开展问题大排査,全面梳理法治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开放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归纳,设立清单,有针对性的逐项逐类解决。坚持突出重点、聚力攻坚。营商环境涵盖领域广、涉及内容多,将年度攻坚重点,聚焦到市场主体反映最强烈、需求最迫切的领域,开展集中整治、优化提升。坚持破立兼顾、完善制度。在大力破除现有各类体制性、政策性、程序性制约营商环境优化的显性障碍的同时,创新工作方式,破除各类隐性制约,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改革力度,研究提出具有创新性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

(三)工作目标。针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策落实和创新不够、企业减负不明显、项目落地不便捷开发区承载能力不强、窗口服务不便民、信用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加强政策落实和政策创新,全面梳理现有政策措施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政策、制度和规章得到清理废止,一批有利于提升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修订出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有较大幅度下降,项目落地难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广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有较大提高;政府诚信建设得到加强,信用奖惩机制建立完善,社会信用环境良好;开发区软硬环境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取得较大进展,企业吸引力和产业聚集力大幅提升,各类开发区实活力显著增强;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得到加强,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全面提升,全省营商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针对突出问题,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活动重点实施6个专项行动。

(一)政策完善创新专项行动

1.抓好政策宣传解读落实。全方位宣传解读落实《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解读宣讲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牵头、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有关部门配合) 开展送政策下基层、入企业活动,制作宣传手册,深入解读有关政策条款,帮助基层、企业准确了解政策,用好政策。(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1.开展政策落实督查,采取地方、部门自查与集中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部门是否严格接照国家和省里确定的有关要求和标准落实相关政策进行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县委大督查办公室) 2.开展现有政策大梳理。全方位梳理已出合的县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政策措施,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进行修改完善或废止,破除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障碍。(责任单位:县法制科牵头,县有关部门配合) 3.研究制定创新性政策举措。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要素供给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等方面,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形成一批有突破性的制度化成果。(责任单位:县政府研究室牵头,县有关部门配合) (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专项行动

4.落实各项税收优惠。全面落实企业降成本、减负担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把国家扶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确保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5.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巩固县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零收费”成果,研究政府性基金方面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继续清理经营服务收费,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査,全面取缔对市场主体的违规收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牵头,县有关部门配合) 6.督导降成本政策落实。督导检查公共服务单位、县政管理机构在降低企业经营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配套物流、行政、生活成本等方面的工作举措,切实提高企业获得感。(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电力公司) (三)提快项目落地速度专项行动

7.深入开展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以“照后减证”为重点,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有效解决“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县工商局、县法制科牵头,县有关部门) 8.优化审批环节。严格落实《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实施办法》,禁止违规增设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扎实开展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积极积累经验,为在全县推广的造条件。(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有关部门配合) 9.强化要素保障。督导检查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用地手续、资金筹措等问题以及水、电、气、暖、讯等项目建设要素保障落实情况,统筹解决环境容量、能源总量、煤炭等(减)量替代等制约问题。(责任单位:县发展改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通信管理局) (四)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专项行动 10.加强硬环境建设。完善开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市政设施、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产业聚集的水平,增强开发区承载支撑力。(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牵头、县有关部门配合)

11.加强软环境培育。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创新创业、成果孵化转化、市场拓展、品牌培育、金融服务、工业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政策创新,强化帮办服务,落实优惠政策,增加优质要素有效供给,增强开发区凝聚吸引为。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12.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开发区完善管理体制,推行“大部门制”扁平化管理;加大放权カ度,扩大重点开发区管理权限;理顺财税管理体制,增强园区财力;对80家重点开发区深入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增强园区发展活カ。(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五)提升窗口服务专项行动

13.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加强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完善优化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发展推广电子政务,全力打造“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政务新平台,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推动审批服务提质提效,逐步实现审批不见面或“最多跑一次”。(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编委办牵头,县有关部门配合) 14.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各部门全面排查窗口服务办事过程不透明、办事流程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以及跨部门、跨地区、上下协调因难等方面的问题,限期整改、全面提升。(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15.开展问题集中整治。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管,对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乱收费、乱提价、乱作为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案例,的发挥警示作用。(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六)加强诚信建设专项行动。

16.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全面梳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承诺,对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提出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17.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完善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目录,加加强政务信息记录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有关部门配合) 18.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动法院、工商、食药监、安监、国税、地税、人社、环保、住建、旅游、民政等领城建立完善社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守信(失信)主体采取联合奖(惩)措施。(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有关部门配合)

三、进度安排

(一)谋划部署阶段(2018年2月-3月)。各部门根据全县优化营商环境活动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分解各项任务,明确时间进度,落实工作要求和责任单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3月-11月)。各部门全面开展情况大排查、政策大梳理、问题大整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行动开展和任务落实。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8年11月-12月)。在各部门总结的基础上,开展第三方评估,形成全面客观的总结报告,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建立县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时间兼兼,路线图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本地本部门相关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处室,指定专人承办;加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配合,建立完善联络人制度,形成合力。

(三)加强督导检查。将优化营商环境活动纳入全县重点工作大督查范围,通过全面督查与抽样督查相结合、书面报告督查与实地督査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加大督导力度,对工作落实推动不力的,坚决追责间责。各部门要相应建立督查检查问责机制,督促工作进展,确保活动效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各种煤体和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活动参与活动,积极献言献策,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扬一批先进典型,也要曝光一批反面典型,营造活动开展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19篇: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篇一:“时间窗口”倒逼营商环境优化

贵州省的投资吸引力越来越强,特别是随着贵安新区建设的逐步推进,以及“5个100工程”等发展平台的全面铺开,巨量投资与消费需求开始释放。“后发赶超”战略所带来的人才及资金、财富聚集效应,不断创造出投资兴业好机会。投资贵州迎来一个十分重要的“时间窗口”。

很多知名企业家称贵州是一块投资宝地,马云、宗庆后等对贵州投资价值的观点已广为人知。“个人觉得现在应该是到贵州投资的时候了。”8月30日,复兴集团董事长、上海浙江商会会长郭广昌在贵州省投资促进局等单位承办的“2013全球浙商会长贵州投资考察座谈会”上说,贵州以前有交通瓶颈,现在即将进入“高铁时代”,交通已不算难题,后发优势凸显,所以“投资贵州,恰到其时”。

拓展市场需求空间

“贵州已经成为最具投资潜力与活力的地区之一。”在“2013全球浙商会长贵州投资考察座谈会”上,不少浙商会长对此判断表示认同。有浙商会长说,以前的投资观念是“青山绿水不如金山银山”,通过对贵州的全面了解,现在觉得“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尤其是具备自然环境、用地条件、人力资源、产业功能、政策配套等诸多优势的贵安新区重点推出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起外界高度关注。

“投资贵州,恰到其时”还有另一种背景,就是贵州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不断加强,冲出“经济洼地”的政策决心与民众意愿都十分强烈。

“在加快发展进程中,贵州内生出巨大的投资和消费需求。” 贵州省投资促进局局长季泓说,目前,发达地区的市场需求已经达到相对饱和状态,贵州的市场需求正呈现突发性增长,2013年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将达到1万亿元,消费增长15%~20%。

季泓说,近年来,贵州省不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优化创业发展环境、激发多重“红利”叠加释放,gdp增速“领跑”全国,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版图上崛起最快的版块。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贵州省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在工业经济、小城镇建设、基础设施投资、社会民生等领域,贵州市场需求都将会成倍放大。特别是在“引银入黔”等金融策略推动下,贵州市场的资金活力将会进一步增强,融资障碍也会随之逐步减小,“以市场换技术、换产业、换项目”的优势在贵州将会表现得更加突出。

中国西南地区陆路交通枢纽和出海重要通道,是贵州占据的区位优势。未来几年,贵州将建成省内1小时交通圈、周边省市2小时交通圈、与珠三角地区4小时交通圈、与长三角贯通7小时交通圈。交通的进步,使得贵州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逐渐增强,特别是与泛珠三角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与政策协同越来越紧密,市场需求的“贵州力量”将更具吸引力与集聚力,更多的投资与商业机会将在贵州范围内出现。

保障机会公平

郭广昌认为,旅游业是贵州的优势产业,但多年来投资不足,还有很大的挖掘空间,贵州需要大项目来加速推动旅游产业发展,这种需求正是浙商的机会;另外,高端养老服务业、医药产业、矿业等行业都很具投资潜力。

有企业家说:“现在很多商人都投资欧洲、美洲,我看不如投资开发中国贵州。”

这些评价及投资建议,与贵州招商引资环境改善有很大关系。这几年贵州努力调整产业结构,从政策落实、制度创新等方面,不断优化招商引资体制机制,改善政商关系,积极营造敬商、亲商环境,注重法治力量在保护企业家财产安全中的关键作用,民营企业投资兴业安全感更加稳定。 其实,在商业环境、招商引资的体制及制度建设上,贵州曾缺乏优势。但是对此“短板”的弥补,不管是加大力度还是加快速度,贵州都下了很大功夫。

在行政审批、投融资体制、土地利用等重要领域与关键环节,贵州都取得了一些改革进展,特别是近几年渐趋完善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民企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逐渐培养出深厚的商业土壤。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浙商对贵州经济发展有很大贡献。浙商对政策与商业环境变化非常敏感,有很强的生存活力。近两年,贵州方面积极“走出去”,开展了许多极具影响力的推介、招商活动,与浙商广泛、深入接洽,黔浙区域合作与商业往来愈加频繁,更多浙商项目与资金进入贵州。据贵州省副省长蒙启良在浙商会长座谈会上透露,近两年有543个浙商投资项目落地,投资总额达到2481亿元,实际到位资金为630多亿元。

但是体制制约给贵州招商引资带来的阻碍也不可忽视。长期以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之源,贵州民营经济相对滞后,这应该和经济体制改革力度以及贵州所处历史地理环境有关,而前者则是民营经济发展不充分的关键障碍。

2012年,全国gdp中有超过60%的贡献来自民营经济,而贵州同期数据是只有40%,2013年的目标也仅仅是43%;在浙江,全省70%以上的生产总值、60%以上的税收、80%以上的外贸出口由民营经济贡献,民营企业提供了90%以上的就业岗位。

招商引资的一个关键点,是要保障资源分配的机会公平。有浙江民营企业家特别提醒,当前,很多资源仍然掌握在国企手里,如果不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资源利用效率难以得到更大提高,贵州在这方面的问题表现得相对突出,而“浙江能为贵州提供很好的改革经验”。 用活后发优势

简要来说,一个地方的比较优势,集中体现在制度建设与资源禀赋两个方面。贵州历史上“欠开发”是不争的事实,但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较长时间的能量积蓄,制度与资源的力量都开始在当前阶段显现出来。可以说,这两方面的力量叠加,集中形成了贵州的“后发优势”。 制度优势实际上是决策者的政策创新思维所能带来的市场竞争力。中央对贵州的发展支持亦体现了这一点。2012年,“国发2号文件”将支持贵州跨越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从财税、投资、金融、产业、土地、人才等7个方面明确了119项突破性政策,40多个国家部委和单位相继出台了配套性的支持举措。

针对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土地利用、税收、财政扶持、金融投资、招商奖励、人才引进、投资服务、产业发展等一系列个性化的优惠政策。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贵州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扶持措施与政策待遇已无明显差别。以制度建设保障投资环境全面优化,提升了贵州的投资竞争力。

从资源禀赋方面看,贵州是中国的能源大省之一,是“西电东送”的重要能源基地,具有“水火互济”的优势;矿产资源种类繁多,是中国重要的矿产资源接替区之一;生物资源丰富多样,是中国重要的动植物种源地,生物种类相当于整个欧洲的总和;得天独厚的气候环境,成就了贵州非常明显的生态优势。

贵州中药材品种非常丰富,是全国四大中药材主产区之一。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专注于药材种植及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的医药上市企业,其董事长胡季强说,贵州的气候条件非常有利于中草药生长,康恩贝很看好贵州现代植物药产业的发展,“一定不会错过这样的机遇”!

目前,人力资源的素质提升工作在贵州已经全面展开,劳动力优势更加凸显。作为传统的三大军工基地之一,贵州省储备了大批科研和生产技术人才;贵州正大力实施“9+3”教育计划,在9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3年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费,加上对返乡农民工的强化培训,每年新增120万劳动力,能为企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

贵州招商引资涉及的工作面很广,尽管考核压力很大,政府职能部门还是要克服困难,为客商介绍好贵州的政策、资源,甄别、推介好贵州的项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贵州需要更富现代商业精神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务必要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杜绝目光短浅的“机会主义”行为,尊重项目合作中的契约精神,合理解决各方矛盾。

招商引资是贵州民众比较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当下正值贵州经 济发展的“黄金时期”,不管是观察贵州,还是投资贵州,目前都是最佳和最重要的“时间窗口”。在贵州省的经济工作中,高素质人才以及优质项目引进、资金运用高效等事关招商引资实际效率,在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的条件下,需要做实做好这些工作,以更大程度提高招商引资效率。

篇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6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或贸易活 动,在遵循政策制度和行为准则等方面所需要的时 间和成本等条件和因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运 用法治思维、贯穿法治精神、重视法治方式的营商 环境。

一、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基本现状

近年来,江苏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 断优化政务、市场、社会和法制等环境,通过体制机 制创新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

着力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环境。一是深化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着力取消下放与投资创业、就业创 新、经济增长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 事项。在 2014 年全面取消省级政府部门 224 项非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2015 年江苏省分两批 再取消下放 81 项审批事项。自新一轮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启动以来,江苏累计取消下放 587 项,提前 完成本届政府取消下放 1/3 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目 标。在南通市、苏州工业园区、盱眙县、盐城市大丰 区进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二是深入推进涉 企收费清理。清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继续保 持全国领先,制定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 和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两个清单。自 2015 年起, 江苏对小微企业减免 5 项政府性基金,取消、停征和 免征 5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涉 及全省约 80 万户小微企业,共减负 40 亿元。三是 着力优化政府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完善政务 服务体系。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于 2015 年初开始运行,全省市县全部建立了政府 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逐步向乡镇、村 延伸。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行政审批

整体提速。

努力构建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一是深入推进 商事制度改革。对个体登记、出资、住所、经营范围 等限制实行多要素放宽,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 制,实施“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 率先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系统。二是严格规 范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对食品药 品安全、农资生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 的市场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发 展环境。在全国首家开发了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在 宿迁市启动试点运行。三是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 约束。在全国率先打造省市两级“三库一平台”,包 括社会法人、自然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统 一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积极构建起标准更严、覆 盖范围更广的“黑名单”制度,将直接关系市场经济 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九类失信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 管理。

大力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着力提高社会 安全感。各地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方面性打击整 治行动,严厉打击盗窃企业财物、强装强卸、欺行霸 市等违法犯罪行为,把涉企报警求助事项作为一类 警情优先处置,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充分运 用法律手段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 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2015 年,全 省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9317 件,受理 8077 件,其中, 大量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领域的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得到化解。 一些地方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补偿等多种手段,妥善处理了因行政瑕疵出现 的涉企行政投诉纠纷。加强对商事仲裁工作的联系 与指导。通过组建仲裁学会、召开仲裁座谈会、举办

23 ? 研究报告

专题研讨会、强化对仲裁委员会换届指导等形式,指 导推动各仲裁委做好仲裁工作。2015 年,全省 13 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 7567 件,标的额 225.06 亿元。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首先,构建符 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事制度规范。先后制定出台了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创业投 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企业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设置市场壁垒 等不符合经济运行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不予通 过。其次,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2008 年,江苏 在全国率先开展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建 立了行政权力库和行政权力动态调整、目录化管理 机制,并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网上 运行和网上行政监察、法制监督全覆盖。全省各地 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发放行政执法终 端反馈卡、服务企业联系卡等方式,主动接受企业和 群众的监督。最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用 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 法制度,认真落实党组中心组法律知识学习制度,把 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纳入法治创建和依法行 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法治文化,扎实开展 “送法进企业”活动,与企业零接触。有的地方开展 了以“平安企业、绿色企业、法治企业、和谐企业”为 主题的企业法治文化创建活动。

从江苏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看,建设法治化营商 环境十分重要,非常必要。一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 境是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经济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 措。一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了高端要素资源 的流向与集聚,成为能否在经济技术竞争中获胜的 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争创江苏转型发展的新优 势,就必须在推进产业、技术等方面硬转型的同时, 更加重视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内容的软转型。 二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 然要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旨在创新政府管理 服务方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 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有效 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三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 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以提高科 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目标,以法治为基石, 建立起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

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制

度,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市场主体诚实经营,公民尊 法守法。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江苏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取得

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商制度建设不健全。一是立法对营商环境的 促进和保护不够。当前的地方立法中,以人为本、立 法为商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有些立法项目过于强 调对重点领域、国外投资等企业的政策扶持,一定程 度上造成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立法中 公众参与度不够,征求公众意见有的流于形式,商事 主体有序参与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立法过程缺 乏有效论证和成本分析,商事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 分彰显。二是立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 实践需要。当前,营商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域仍然处 于空白状态,如集体土地拆迁、工业投资项目审批 等,亟须省级乃至国家在法律层面进行顶层设计。 审批事项取消、行政权力下放等重点改革事项需要 及时对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三是立法与营商实际工 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实 施意见、执行标准等不能及时出台,法律实施达不到 应有的效果。如房屋出租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由于个人收入和租金收入监控手段和扣缴手段缺 乏,逃税漏税现象较为突出。当前,还存在法律规定 不统

一、法律规范间缺乏必要衔接等问题。

政务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不 高。各地审批事项数量差距较大,个别地方对已取 消的审批事项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审批事 项程序繁琐、办理时间冗长、效率低下,束缚了企业 发展。有些地方在行政审批清理过程中将多个审批 合称为一个审批,表面上审批事项少了,但并未起到 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不清。 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现象在政府招商引资中仍较为 突出,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核、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税收等方面存在突破政策“红线”、对企 业过度保护现象。营商政务服务缺乏有效制度监督。 在加强政府绩效管理,规范和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 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方面尚缺少制度设计,对行政 服务行为缺少效能监察,在接受群众监督和评价方

24 2016 面机制仍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对损害商事主体的 各类职务行为,惩处机制不健全,问责不够。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一是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 虽然江苏诚信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缺乏刚性 制度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采集、保存、披露,以及 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缺乏具体制度。制假售假、坑 蒙拐骗、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以及骗取贷 款、非法融资、逃避债务等行为在一些地方、行业依 然存在,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 众的利益。二是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升。市场执法 中,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精 通执法程序、执法要求及有关调查取证等专业知识。 有的重罚轻纠,甚至只罚不纠,有的重实体、轻程序, 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基层执法 中存在权责不对等现象。镇街基层政府直接面向客 商提供政务服务,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无权 监管,但又承担着属地责任,权责不对应,导致大量 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三是企业负担仍然 过重。目前,江苏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减少 收费项目,企业负担得到有效控制,但企业在政府性 基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负担仍然较重。有企业反 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实行捆绑式参 保缴费,且单位需承担的缴费比例高,加大了企业生 产经营成本。

社会活力未有效释放。首先,社会组织的作用 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和社会 管理缺少固定渠道,没有有效形成行政机关与社会 组织“功能对接,能力互补”的工作体制机制。社会 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能力不足。对 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督不够,多数社会组织职能单 一,不少行业的行业自律、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 政策以及行业争端协调等缺乏社会组织的有序参 与。其次,商事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除 了有关法律对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 法,以及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环境评价等领域的商 事主体参与有原则性要求外,其他领域尤其是涉及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商事主体参与度低, 形式化明显,政策制定与企业需求脱节。最后,区域 管理一体化程度较低。近年来,江苏在区域一体化 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没有形成资源要素 优化配置、共建共享、流转顺畅、协作管理的社会公 共事务管理机制。区域发展中投资与贸易、资源配

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环境治理、发展规划等 公共问题的涌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区域冲突,影响 了区域和谐发展。

三、加快建设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营造公平自由快捷的法治化 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当前营商环境法治化 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和建议:

完善营商地方立法,构建平等统一规范的营商 制度体系。完善的营商法律体系是促进市场主体守 法经营、依靠规则和法律健康运行的前提和保障。 针对当前营商环境立法滞后、缺乏整体制度设计的 状况,建议加强营商环境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着力 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制度框架。一是抓紧制定 《江苏省开发园区条例》。目前,开发区已成为江苏 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新兴产业的集聚区、外商投资的 密集区,但仍然存在管理体制不统

一、管理权限不明 确等问题。建议加快《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调研修改进程,将经济技术开发 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各类园区纳入 《条例》调整范围,明确开发园区的法律地位、管理 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等,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 机制,建立公正法治的市场环境。二是抓紧制定《江 苏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是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自主创 新的动力之一。建议加快制定一部覆盖知识产权各 个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与激 励、保护与管理,职务知识产权的处置及侵犯知识产 权的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加快形成符合省情 的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三是抓紧制定《江 苏省促进诚信建设条例》。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已成 为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诚信建设是营商环境建设 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建设,明确政府及各类主体 在诚信建设中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对守信者 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行 为规范。四是抓紧制定《江苏省互联网安全保护条 例》。顺应“互联网 +”的发展趋势,基于互联网等 方式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快速发展,建 议加快网络安全保护立法,建立网络安全基础性制 度,推动落实网络有关实名制度,强化商业网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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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报告

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加强对网络虚拟人口、虚拟社区和网上重点人员、组织的实时动态管控。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和持续保持有效的政 府治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促 进发展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也是建设法治化营 商环境的根本要求。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目前 经济社会领域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体制性根源。因 此,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 级间的关系,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压减和规范行政审 批事项。江苏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 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项目多、手续繁、收费高”等 问题。必须继续着力清理涉及实体经济、民间投资 和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各 类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 审批事项,特别是与经济增长、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 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和目录管理 制度,明确审批项目的构成要素,并从事项名称,实 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构成要素入手全面深入 推进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理顺行政审批流程, 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受理、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提升政府 公共服务水平。优化政府服务,提供充裕的公共产 品、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创业创新过程更顺畅, 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以提高政务透 明度、政府工作效率和政策稳定性为目标,创新政府 管理服务方式,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使企业 规范经营受保护,政府服务管理受监督。规范优化

服务中心运行,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 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积极 探索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体化 管理模式,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 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 健全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 化政府职能配置。转变政府职能,重点是解决好政 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 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自治功能。借鉴上 海自贸区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 度,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 业、领域、业务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更 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 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进 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优化政府机构设 置和职能配置。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 优化行政权力纵向配置,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 层的优势,把一些确需审批、处罚的,以及量大面广、地方能够承担、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管理事项,坚 决下放给地方。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 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压缩省市两级执法力量,充实 县区一级执法力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推进执法 重心下移。

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充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的 活力。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作是营商主体从 事营商活动的基础,市场愈发达,营商活动就愈频 繁。要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为

26 2016 目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用政府权力的 “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加快市场准入制 度改革。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拓宽民间投 资的领域和范围,促进各类营商主体公平竞争。按 照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 司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 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由“先证后照”改为 “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 登记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全面推进“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通 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 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 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积极推进市场监管 体制改革。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 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 执法权。由基层监管的事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主 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 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 法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 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 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 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执法。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 方法,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 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 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 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 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 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 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是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 活力和创新动力的决定性因素。建立健全信用法规 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应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完善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 交换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完善各行业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和“红黑名单” 发布制度,健全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 建立各类市场主体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重

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运用多元化社会治理方式,营造护商安商的良 好社会环境。生活安定、社会稳定是法治化营商环 境的必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 条件下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 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 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使各种矛盾得到制度性的合理 解决,法律得到切实遵守,为营商主体提供稳定的发 展预期。一是提高社会自治和参与能力。加快培育 发展社会组织,特别是经济类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 织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能力。 重点培育具备多元化市场服务功能的行业协会、商 会等社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 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 和去垄断化,加快社会组织特别是中介机构的脱钩 改制,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 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二是有序扩大公众参与。公 众参与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健全公众参与政 府治理法律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经济治理与 规则构建中来,使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广泛的 社会基础。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完善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 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后评价制度等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 督机制。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完善舆论民意表达 机制、反馈机制,提高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健全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机制。突出社会评议, 通过公开述政、网络问政、民意调查、第三方评价等 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公众评价机制。三是构建多层 次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针对当前涉企矛盾纠纷大 量增多的实际情况,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 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完善调解和仲裁机制,通过便捷的非诉讼方 式解决商事纠纷。探索建立劳资、环保、医患等各类 纠纷的专业调处机制,有效整合专业调解和社会调 解资源。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维护仲裁机构的独立 性和专业性。加大对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 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在化解民商事矛盾方面的优 势,对纠纷比较突出的行业,建立专业仲裁平台。

(课题组组长:马太建;成员:丁淑渊、汪立生、褚 志霞)

责任编辑:戴群英

27 篇三:浅析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浅析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摘要】理性的企业投资在选择投资环境时候首要的会考虑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游戏规则得以有效遵守的前提和基础,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营商的前提和基础,是对科学发展观的正确践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最为有利的招商环境。

【关键词】环境;法治;招商引资

201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只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同时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由此可见,没有依法行政的第一要求,就不会有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形势和稳定局面。法治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法治环境的建设和执法能力的提高。

一、法治在营商过程中的重要性

1.法治是长久发展的保证,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规则得以有效遵守的前提和基础。在规则发挥作用的社会中,企业投资的成本和产出具有可预见性,投资的利润能够经过可控制成本计算出来,法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比承诺更可靠。

2.法治可以给政府及其官员以有效的约束,法治可以让政府提供全面、高效、到位的服务,避免出现滥用职权和无序竞争的局面,严格遵守行业规则,防止出现内耗,让政府有权力把法律赋予的地方发展运用到极致,使法律利益最大化。

3.现代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既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又要靠法治来规范和引导,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建设良好的法治投资环境有利于提升投资吸引力,增强投资信心,催生投资行为,对招商引资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必须把优化法治投资环境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持续不断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立足实际,把握重点,充分发挥法治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用。

4.和谐法治环境的构建,才能优化投资环境,建设良好的法治投资环境有利

第20篇:百色市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百色市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投诉受理工作机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构建“亲商”、“清”新型政商关系,厘清政商交往界限,努力营造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推进全市投资发展境建设,落实“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快速反应”的总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不断强化投诉受理工作力度,形成上下齐抓的合力,根据百色市委办公室、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全市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投诉受理工作程序做出如下规定:

一、受理。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工作中做到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二、登记。对投诉人通过口头、书信、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要求对投诉件进行认真登记。

三、办理。对受理的投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应当分别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呈报。对反映属投资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对象问题,或者违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以及需要向领导报告的其他重要问题,应当2日内摘报或者原信传送的形式,送交领导批示,并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从速处理,需转交有关科室办理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二)自办。对投诉的问题单一,线索具体,易查易结的案件,提出自办意见,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可直接进行核查协调办理。

(三)转办。对一般问题的投诉,应由诉案属地下级机关和派出机构处理的,提出转办意见,经监察投诉中心负责人批准,转请诉案属地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派出机构处理,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完毕,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监察投诉对象。

(四)交办。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反映的干部层次较高,问题比较严重的投诉,应当做好摘要,提出交办意见,经领导审批,发函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派出机构处理,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向监察投诉中心报告办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经监察投诉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在交办中,需要转交监察投诉对象核实、解决时,应当摘要转交,严禁转交原件。

(五)督办。对转办和交办的投诉问题、投诉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上的指导。定期、不定期地向承办单位了解处理情况,督促他们抓紧处理,按期结案。做好指导交流工作,推动下级机关对投诉问题、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反馈。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交办的投诉件采取中间汇报、结案回报处理结果等形式及时进行反馈。

(七)回复。对受理的署真实姓名的投诉人和单位,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与回复,说明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处理情况。对转办和交办的,通过回复,告知投诉人投诉的受理、承办单位。

四、情况反映。针对投诉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全市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采用《投资投诉报告》的方式,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信息。通过情况反映,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

五、统计。对受理的有关投诉问题,应当根据要求,把反映的问题和处理完毕的数据进行统计,为一定时期的投诉情况提供依据。

六、归档。对处结的投诉案件,以及其他文书资料,按照立卷归档的规范要求归档。

打造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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