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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规范执法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0:48:20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规范执法心得体会

规范执法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明的不断进步,“老爷升堂”式的执法方式已经被永远地抛在历史的记忆中,成为现代影视业赚取票房的资料。从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提出 “天赋人权”开始,所有没有人格的“臣民”的心已经被“人权”照得通红通红!“国家权力为公民的权利而存在”应运而生。我们的政权为人民的权利而存在应运而生,我们的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但不容回避的是,在基层,我们的队伍依然存在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极个别同志在执法过程中,唯恐别人轻视了自己,怠慢了自己,说起话来霸气十足,惟我独尊,干起事来不讲原则,刚愎自用。不是摆官相,拉官腔,一说、二吓、三罚款,就是有利于缓解矛盾的话不说,有利于文明执法的事不做,寒凄凄,冷冰冰,一副官差作风以往,结果僵化了关系,伤害了感情,背离了人心,损害了部门形象。更有甚者,借民之权,执法治民,愚弄百姓,深深刺痛了群众的心灵。与此种种,究其根本,还是我们有些同志的“官老爷作风”在作崇,他们缺乏谋利于民、服务于民、怀柔民-意的亲民之心,缺乏那份沉甸甸的、关爱民众的、朴素真挚的为民之情。

我在基层工作生活了两年有余,亲身的经历深深的触动着我。记得一次执法过程中,由于我的同事执法口气过于严厉,处罚幅度过大,在管理相对人的百般哀求下,未作好耐心细致地解释工作,生、冷、硬并存,迫使五十余岁的老人跪在我们的脚下。过后,大家未作深刻地反思,反将这些作为茶余饭后的笑柄。还有一次,我们进村执法时,村口卫生所的村医早早看见了我们,弃门而逃,消失在地头田间,结果,村里所有的卫生所当天都关了门,我们扑了一场空。过后,大家自嘲地说:我们真是鬼子进了村。类似的场景不胜枚举。是呀,由于我们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没有把管理相对人当朋友、当亲人,没有怀着真挚朴素的感情去执法,所以得不到他人应有的理解与配合,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虽然事过境迁,但这些仍发人深思。

我们的团队在摸索中前行,在挫折中磨砺,在总结中成熟。通过建局4年多来的锤炼,我们大部分同志仍然保持着优良的品格,拥有优秀的人格魅力和从政内涵,他们视群众为自己的衣食父母,他们视群众为自己的亲人、朋友,以血浓于水的感情“执法为民”,真正当好人民的公仆。

在我的身边,有这样一群年轻的同事,自打他们走上药监岗位的那一天起,就在平凡的工作中默默无闻地奉行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准则。大家知道,03年、04年是我市GSP认证的攻坚年,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我的这些同事们下基层,进企业,不分上下班,不论节假日,冒严寒,斗酷暑,帮促企业完善硬件投入,规范软件管理,培训干部、职工,加快认证进度。其间,不拿企业一分报酬,不吃企业一顿便饭,一干就是数月,把GSP标准逐条逐项落实到包干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之中,真正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为之倾注了一腔热忱。当一个个单位被宣布顺利通过认证的那一刻起,一颗颗感恩的心彭湃着,跳跃着,将胜利的喜悦化作真情的欢呼、热烈的拥抱,顺着一串串蕴含着感激之情的热泪流淌着。浓郁的情感执法,使我们圆满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同时,也和管理相对人结下了深厚友情。

是啊!这就是新时代的人民公仆,我们的好同事,他们以实际行动向群众诠释了一个药监卫士的真正内涵!他们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我们党“三个代表”的崇高思想!真正的药监人就是这样,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中默默实践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誓言!

人间正气参天地,尧舜业绩泣鬼神!让我们“怀爱民之心,守为民之责,谋富民之策,办利民之事”,怀着对人民群众亲人般的感情,刚正不阿,公正执法,创造出宏伟的业绩,为我们的药监事业兴旺发达群策群力,为我们的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

什么是规范化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理性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

推荐第2篇: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心得体会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心得体会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律越来越成为社会有序活动的重要规范和有力保障。作为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公安机关,本身就是法律的实施执行机构,不仅要带头学法、自觉守法,更要正确用法、规范执法。

一、抓住观念更新这个先导,用正确的理念引导执法规范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和指南,决定是行动的方向。为此,该局始终把观念更新放在规范执法的首要位置,组织民警开展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进行思想解放大讨论、纪律作风整顿,不断纠正民警在思想观念上的偏差和误区。通过持续不断地思想教育,全体民警充分认识到,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不仅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人民群众和民主法治建设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时代要求,更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由之路,责任非常重大,丝毫不能放松。

二、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核心,用明晰的标准保障执法规范

从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主体职责入手,分岗、分级、分层设定执法职责、权限和责任,通过制度的完善,执法的每 个环节均纳入实时的管理,各警种、各岗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权限进一步明晰,程序进一步完善,从接处警、受案、立案到侦办、查处乃至案卷装订基本实现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民警在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中逐渐养成了规范执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三、抓住执法监督这个关键,用严格的考核强化执法规范

始终把监督作为约束执法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将公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管理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在互联网公安门户网站、单位警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布;始终把考核作为保证执法规范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执法考评体系,明确执法行为标准、岗位标准、质量标准,分刑侦、治安、交巡警三个序列考核;始终把责任作为推进执法规范的核心,建立一级包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执法责任体系,动真碰硬兑现奖惩,对各序列的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名张榜公布,实行执法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四、抓住素质提升这个根本,用扎实的培训促进执法规范

执法主体的素质直接影响规范执法能力,是提高规范执法水平的根本。为此,我们把学法作为执法岗位职责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培训、强素质,其中,领导干部培训坚持不留情面,学法情况列入执法考核,与民警一样接受考核,不合 格的同样予以通报、扣分,促进领导带头抓执法、带头抓学习提高;法制员培训坚持一个不漏,每个法制员每年到法制室跟班作业一次,跟班作业情况列入评先评优,对当年度没有参加跟班作业的法制员一律不得评为优秀法制员;执法末位培训坚持动真碰硬,每年组织四期执法末位民警培训班,连续两次参加末位培训的民警取消评先资格,促使学法成为民警的自觉行动;全警学法坚持常抓不懈。

推荐第3篇:规范执法行为心得体会

规范执法行为心得体会范文两篇

规范执法行为心得体会范文两篇

篇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依法处理交通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是一支党领导下执行交通管理任务的行政执法力量,在执法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意识,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行为,才能确保我们正确行使执法权。大队根据支队专项整改活动精神,为了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全面开展执法质量整改活动。就当前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端正执法思想以及提高执法水平,本人在此项活动中体会到以下几点:

一、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活动是规范当前交警工作的需要

交警部门是以行政执法为主,兼有部分刑事司法权的执法单位。交警最广泛的执法活动,属于行政执法范畴。而当前交警执法从总体上存在着“三重三轻”的倾向。即:重行政权,轻公民权;重权力的施行,轻权力的制约;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具体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

1、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在一些事故案件的处理上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2、少数民警办案中随心所欲,甚至办人情案。

3、事故案卷不规范,材料不全。

4、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客观因素外,内部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检查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些问题不解决,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公信度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支持度将会打折扣。对此我个人认为,开展此项专项整改活动,正是适应当前交通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一项适合民心、民意的长久工程。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端正执法思想加强交通管理工作和交警队伍建设的战略措施来抓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交警做为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也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构。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是实施以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改善公安交警执法形象,促进廉政建设,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因此,交警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完善执法机制和规范执法的极端重要性,把它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更好地完成时代赋予的重任。

规范执法行为,要从以下两方面提高认识:一是交通管理职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执法活动来实现;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机制不健全,交通管理工作就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规范执法是为了加强交通管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我们要通过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实现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力,就谈不上保护人民;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就会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树立正确执法观和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交通管理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建立规范的机制和优化执法程序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章立制,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环境。切实加强交警系统法制队伍建设。在贯彻以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公安交警部门迫切需要一个健全的机构和一部分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来搞好法律服务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各级领导要重视支持和关心法制队伍的建设,帮助我们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事法制工作的民警也要增强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努力使自己成为精通公安交警系统法律、法规的行家里手,为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活动是否公正,不仅关系到公安队伍和民警本身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形象、威信及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牢固树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品质,改善执法形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改革开放创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篇二

通过认真学习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使自己对“三个代表”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反思几年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使自己对在党性修养、宗旨观念、群众观念、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廉洁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的存在问题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一、存在问题

1、党性修养不够

自己虽然平时比较注意了对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仍存在着自觉性不高,认识程度不到位、时紧时松问题,造成了对党的理论知识掌握不系统,理解不深。理论功底不厚、修养不够,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员的标准特别是与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相比都尚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不能时时处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够把自己所从事的每项工作都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与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有机地统一起来,政治敏感性不强,政治鉴别力不高,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自身工作实践的能力还很低。

2、党的宗旨意识不强

自己虽然为党和人民做了一定的工作,也深知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道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习惯于上边部署啥就抓啥,让咋干就咋干,习惯于就工作抓工作,对于如何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做好每一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自己所从事的每项具体工作都与实践党的宗旨紧密联系起来,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真正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想的和做的都还很不够。

3、群众观点树立不牢

我们所从事的每项工作都直接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都是直接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所以平时自己比较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但对“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缺乏深刻的认识,工作中眼光只局限于工作范围内所涉及的职工群众,有时对来访的群众缺乏耐心。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调整分工,自己不分管劳动工作之后,下企业基层与职工群众谈心交朋友,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及所需所盼的次数明显较少,不自觉地疏远了同群众的关系、群众观念有所淡化。

4、工作作风不够扎实

对自己分管的工作,缺乏脚踏实地、一杆子扎到底的精神,往往靠召开会议,发个通知来推动工作。习惯于在机关坐着办公,没有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及时发现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为基层,企业排忧解难。

5、工作方法老化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工作中习惯于按部就班、循规蹈矩,有时工作头绪一多,有不分轻重缓急,眉毛胡子一把抓搞平推的现象,缺乏创造性,没有新意。对于如何找准自己分管工作与我县经济建设的结合部和切入点,把本职工作融于发展迁西的经济建设之中,以“三个有利于”为评判标准,为企业基层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何做到一般工作有保证,重点工作有所突破研究的不多,做得不够。

6、廉洁自律尚有不足

在自身的廉政建设方面,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政若干准则(施行)》的规定逐条对照衡量,虽然没有明显违反《准则》的问题,但在自己身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廉洁的思想和不廉洁的现象,如有碍于情面接受吃请的问题,对新形势下出现的腐败现象识别能力还不高,有时竟把个别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化行为看成是有“本事”、“潇洒”、“气派”,与腐败现象做斗争的自觉性还不够高。

7、岗位职责没有完全履行到位

主要表现在:一是非自己所分管的工作关心、过问的少;二是平时只注重抓业务工作,缺少对下属政治上的关心、生活上的帮助、工作上的指导;三是工作中指手划脚的时候多,身先士卒,率先垂范的作用发挥的不够。

二、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讲学习不够,理论素质不高

一是自己没能从“没有革命的理论,便没有革命的行动“这一高度充分认识学习理论的重要意义,没有将学习作为自己生活的第一需要,自己曾错误地认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博大精深,自己的基础差,底子薄,要系统地弄懂弄通是根本不可能、办不到的。二是横向比,认为本单位对政治学习抓的比较紧,有一种“自我感觉还不错”的思想。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导致自己对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不高,效果不明显。对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懂得只是一知半解,有时学一点也只是为了适应某种工作需要而临时“抱佛脚”,应付门面,更谈不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工作的实际问题,用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2、“三观”改造不彻底

由于自己放松了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神实质理解的不深不透,没有能够很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对自己的思想激浊扬清,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好自己的主观世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人们正确思想和行为的基石,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皆源于此。能否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能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受住各种考验,取决于我们是否有牢固的精神支柱。只有树立起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够义无反顾地为党的事业而奋斗,为人民的利益而献身,才能够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才能够消除滋生腐败的主观根源,才能真正当好“三个代表”、对“三个什么”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正如江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无论是现在和将来,对于每一个干部和党员来说,都是首要的问题”。自己认识到在上述7个方面所存在问题,也恰恰是“三观”的改造得不彻底所致。

3、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的不够好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党在新时期服务于人民的伟大事业,也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如果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就将一事无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我们的服务内容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每个共产党员务必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坚持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事事向人民负责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由于自己在工作作风上仍存在着不深入、不扎实的问题,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得不够好,所以没有能够经常深入基层企业,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倾听群众的呼声和反映,知民所想、察民所虑、亲民爱民、为民所急的群众观点逐渐淡化。既疏远了与人民群众感情,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素质的提高和工作的开展。

4、自我要求标准不高

由于自己忽视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世界观的改造,使得自己自我要求的标准不高。虽然没有明显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但自己与自己相比,现在和过去比,用党性、党的先进性来衡量,呈“滑坡”之势,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己在本局任副职时间已达12个年头,在如何对待名利地位上虽然能够保持了一种随遇而安的平衡心态,但同时也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标准,上进心和争先创优意识逐渐减弱,反映在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满足于不给领导找麻烦,捅漏子就行,缺乏开拓进取争先创优精神。

三、努力方向

1、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党性修养

牢记“没有革命理论,便没有革命行动”的教诲,充分认识学好政治理论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力求完整准确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工作。通过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认真实践党的宗旨,恪尽职守

要不断强化党的宗旨意识,要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忧民、安民、富民、乐民作为从政的基本要求。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回答好、实践好“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为党做什么”、“将来身后留什么”的问题。

3、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合理摆布各项工作,力求从繁重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变在机关坐等办公为主动上门服务,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围绕“难点、热点”问题调查研究和广大职工群众交朋友,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第一手材料,从自身职能出发为基层企业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要在“勤奋、求真、务实”上下功夫,坚持说实话、干实事、求实效,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埋头苦干,力戒形式注意,时刻警惕犯脱离群众的错误。

4、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切实改进工作方法

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精髓,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准则,以“三个有利于”为评判标准,彻底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条条框框的束缚,勇于创新,敢于突破,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使自己分管的工作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5、严格要求,拒变防腐

一是时刻以“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公生明,廉生威”相自警,彻底根除吃点、喝点无碍大局,“小节无害”的错误认识和麻痹思想。经常用胡长清、成克杰等腐败分子的反面典型案件警示自己。筑牢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防线,防微杜渐。二是经常用《准则》的各项规定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真正做到: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堂堂正正地做人,清清白白地做事,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党旗增辉。

6、身体力行,以身作则,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

一是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始终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会对下属产生一定影响,时时处处注意发挥率先垂范作用。二是要找准自己的位置,要在完成好分管工作的同时,从全局出发,为领导当好参谋。三是对分管科室的同志做到工作上多支持、政治上多关心、生活上多帮助,带好队伍。四是要身先士卒,要求下属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下属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工作中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团结带领下属以崭新的风貌,饱满的热情、扎实的作风,认真的态度,以及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开拓进取,拼搏争先,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开创劳动人事工作新局面,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4篇:公安法制办自我强化规范执法先进事迹

公安法制办自我强化规范执法先进事迹

没有惊天动地的伟业,没有可歌可泣的丰功,他们只是**市公安大厦的一块基石,他们只是**公安橄榄林中的一片绿荫,他们就是**市公安局法制办。

近年来他们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以规范执法为目标,以提升执法质量为重点,用法制工作统揽全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有效地推动和促进了全市公安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市局法制办相继被评为全市标准化党支部;全省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全省公安系统执法标兵单位;全市严打整治先进单位;市局严打有功单位,两次荣立集体三等功,局党委把法制办工作事迹拍成专题片《宝剑锋自磨砺出》,推荐市委组织部在全市播出。XX年5月份,市政法委在**县公安局召开了全市政法系统参加的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量现场会,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一、以“三基”工程建设为主线,做到“四法”,为全局法制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他们把执法规范化作为“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把规范执法贯穿于执法工作的全过程,采取多种方式,使民警“重执法、会执法、敢执法、严执法”,为全局法制 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强化宣传引导,使民警在思想认识上做到“重执法”。为了使广大民警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懂得为谁执法,怎样执法,如何才能执好法的问题,他们坚持不懈地在民警队伍中大力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深化执法质量年活动,引导民警正确认识和把握“三种关系”,提高对执法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一是明确执法与履职的关系。把执法作为履行公安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把执法水平和效果作为体现自身素质水平和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使民警树立“有作为才有地位”,“不执法”就是“不作为”,就是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理念,增强执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认清执法与为民的关系。使民警切实认识到严格执法就是打击惩治犯罪,就是保护旅客群众合法权益,就是最大的爱民,把执法融入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中,从思想上消除民警对执法工作的距离和偏差。三是摆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通过宣传教育,纠正部分民警片面追求服务而放松甚至放弃管理的思想和表现,增强民警主动管理、依法管理的意识。

强化教育教训,使民警在自身素质上做到“会执法”。 不断引深深苦练基本功活动,将法制教育与大练兵活动紧密结合,作为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基础性任务来抓,通过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教育培训,提高民警执法素质能力水平。 一是学习制度经常化。建立和完善了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制度,通过组织开展法律讲座、现场咨询、案例点评、网上法律解答、编发购置法规资料、举办法律培训班、建立法律资料库等形式,将学法、用法贯穿到日常公安工作中,全面强化执法能力培训。二是学习对象重点化。将身处执法办案第一线的基层所队领导干部和民警特别是“窗口”单位重点岗位的民警作为执法培训的主要对象,做到“两必训”:即“首任必训”和“岗位调整必训”。对刚入警参加工作的新民警和岗位变动的民警,结合工作环境和特点进行专门培训。特别是对于警种变化,执法培训工作及时跟进,使执法素质适应岗位要求。三是学习内容全面化。坚持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培训,在培训执法基本功如法律条款的运用、文书、案卷等制作的同时,拓展培训思路,强化对民警执法语言、行为的规范和养成,强化对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的锻炼和学习,使民警真正能办案、会办案,办铁案。

强化干部带头,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敢执法”。基层所队领导干部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中坚力量,也应该成为执法工作的有生力量,所队领导干部必须做到会执法、敢执法、严执法,执好法,为广大民警树好榜样,做好示范。因此,要求基层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四会”。一是会法律条款。在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规定等学习上,领导干部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做到民警会的,领导会, 民警不会的,领导也会,民警咨询的,领导能解释出来,成为学法用法的“行家里手”。二是会实际办案。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实际办案能力,带领民警亲自办案,亲自参与到执法环节中,杜绝“甩手掌柜”、“纸上谈兵”的现象,不仅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而且使民警产生强烈的依靠感,更能放开手脚,大胆执法,严格办案。三是会审核把关。在执法问题上,所队领导主动当好“显微镜”,严格执行办理案件审核把关制度规定,认真检查审核每一起案件,及时发现问题,跟进补强措施,将问题解决在一线,消除在萌芽状态。四是会调解矛盾。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诸如行为人不予配合,以及由于民警语言、态度等不好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为避免矛盾产生,各级领导干部杜绝了“求稳怕乱”、“敷衍塞责”的思想,坚持正理,敢于主持公道,站在法律的角度,大局的角度,民警关系和谐的角度去处理问题,调解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

强化制度建设,使民警在执法成效上达到“严执法”。我们坚持多管齐下,齐抓共管,把执法质量建设作为一项系统性、战略性的任务体系,从制度建设、监督管理、考核考评等方面予以规范和加强,狠抓日常管理,通过严管理,提高了执法质量和水平。一是规范执法工作领导责任制。从市局到分县局确立了执法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把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量工作同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责任挂钩,层 层鉴定了执法责任状,对执法工作出了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把关不严的责任,对个案中发现的问题逐案加以纠正,对出现问题较多的单位限期予以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加强制度建设,一制度作保证,堵塞执法漏洞。二是推行执法工作目标管理。对接报案—受案—确定主办民警—办理—结案—自查—审核—归档等流程进行了统一规范,各级法制部门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推行案件承办责任制,建立民警执法档案,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严把执法质量基础关。三是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将民警办案质量纳入民警日常业绩考核范畴,将执法检查情况作为民警执法档案的重要内容,严格错案追究制,实行错案一票否决;定期评选样板案卷,对优质案卷主办民警给予必要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作为推荐立功嘉奖的优先条件。

二、强化考评监督,做到“三个注重”,将考评监督的触角在延伸至全部执法领域

坚持实行平时考评、阶段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实现了执法质量考评监督工作的动态化、常态化。

注重考评方式,落实监督主体。法制部门改变了以往 “例行公事”式的考评方式,做到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基层单位完善了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机制,改变了过去仅靠案后执法质量检查的现状,突 出办案部门自我监督,实行主办民警办案自我评判、监督,基层领导结案归档前的审核监督,基层法制部门月考评、月通报的检查监督体制。同时,大力实行警务公开,推行“阳光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注重考评内容,实现全程监督。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案件中的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法问题大多出现在案件的办理初期,如不依法受理、立案,受理、立案后不依法开展调(侦)查活动,应当及时提取的证据不及时提取、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定的权利义务、插手经济纠纷、挪用扣押物品、降格处理等。这些案件如果没有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控告的话,极少会进入考评范围,类似问题在抽查的案件中也是很难发现的。为有效地提前发现和制止执法问题的发生,市局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统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被考评单位,直接在《接处警登记表》中对接处警案件进行抽查或普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扣分,并按一定的比例计入年终考评。同时,对基层执法单位呈报审核裁决的案件,采取“一案一评”的方法,加大对各类案件的监督和整改力度,最大限度地把各单位的执法活动纳入考评范围,压缩集中考评时的随机空间,从而使考评结果更加客观真实可信,减少了执法问题的发生,实现了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定化。

注重考评方法,堵塞监督死角。一是加强对执法基础台帐的考评。在执法台帐考评方面,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顺查与倒查相结合,内查与外评相结合等方法,努力做到五个对应:刑事、行政案件与执法基础台帐相对应;立案监督与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相对应;复议案件与复议机关的案件登记相对应;行政诉讼案件与法院判决裁定相对应;民警执法违法案件和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相对应。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考评机制。由法制部门牵头,建立了与政工、纪检、监察、督察、控申、统计等监督部门联系机制,将各部门查处的执法问题及时纳入考评范围,形成监督合力。三是扩大监督范围。将一些容易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监督范围,包括对明显不涉嫌犯罪的人实施的传唤、未经审批实施的传唤、违反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所办理的案件、超过办案时限办理的案件等。

二、选树执法典型,严把“三个环节”,带动和促进全局规范执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们选择了近年来执法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公安局、鹤东公安分局以及执法任务较重、压力较大、问题较多的工农分局作为执法质量年活动的重点单位,由市局主要领导和执法部门领导分别承包,帮助他们研究规范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质量的方法和措施,主动为他们提供指导和服务。通过培育执法典型,这三个局短期内法制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好的 成效。XX年3月和6月份,市公安局、市委政法委相继在**县公安局组织召开了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量现场会。**县公安局、鹤东公安分局均在会上做了典型经验发言,他们做法受到了省政法委的肯定。在抓典型、推广典型单位经验做法基础上,我们采取了规范执法样板卷宗评比、重大疑难案件研讨、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复议应诉诉辩比赛和执法质量查评等一系列有效措施,使执法民警从中找到了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教训,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进一步促进了全局执法质量的提高。为了巩固成果,我们从市局法制、刑侦、治安几个重要执法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基层执法服务队,深入执法问题相对突出、执法质量不高的派出所,面对面地提供咨询和服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了使公安执法达到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我们紧紧抓住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严把执法环节。针对基层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经常存在的不如实立案、调查取证不及时以及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进行大力整治,完善充实了基础台帐核对制度,建立了强制措施审核审批责任制度,案件卷宗移交、装订、归档保存规范制度、变更强制措施集体研究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执法民警的行为得以规范,随意执法或执法不作为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二是严把监督环节。我们成立了市公安局执法工作监督委员会,由市局主要领导,纪检、政工和重点执法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研究解决疑难复 杂的执法问题,对严重执法过错责任予以确认和追究等。充实调整了劳教审批委员会成员,把纪委、刑侦、治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补充到劳教审批委员会,参与对劳教审批工作的监督,确保了劳教案件的质量。三是严把质量环节。由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负责对每一起案件的质量进行测评,经过初评、总评,对民警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质量打分评议,并把结果装入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年终同个人目标挂钩兑现奖惩,使民警提高执法质量的主动性显著增强。

四、以苦练基本功为载体,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

针对民警的整体素质不高,相当一部分民警又不注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凭经验、凭感觉执法,以致执法中错漏百出,已经成为当前制约公安机关执法质量提高的一大瓶颈问题我们严格执行“三个必训”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千篇1律、达不到培训效果等问题的发生,着力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找准症结。在培训之前先对基层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调研,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民警业务知识的薄弱环节,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培训内容,确保培训工作有的放矢。二是对症下药。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立足岗位学业务,根据不同警种之间工作内容的特殊要求,采用集中培训与分散教学相结合、理论培训与执法实践活动相结合 等多种方式,做到学有所用、学以致用。三是互通有无。在充分发挥市警校教学基地培训作用的基础上,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教育培训方针,应不同警种执法工作的需要,由市局聘请专家学者对民警进行培训,同时,挑选有一定工作基础、有一定执法经验、有一定培养前途的民警到高校对口专业定向培训,为公安机关培养急需的专业人才。四是持证上岗。在全局普遍实行了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凡是承担执法任务的民警,必须经过统一严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对于执法岗位发生变化的民警,必须在通过新的考试后才能取得新的执法资格;凡是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一律离岗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重新取得执法资格,不合格的予以停止执行职务、调离执法岗位、推迟警衔的晋升、扣发津贴。这些措施有效增强了民警提高业务水平的自觉性。

推荐第5篇:交警规范执法的心得体会

交警执法教育整顿剖析材料

自大队集中开展执法教育整顿活动的安排部署,通过学习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己近两年的实际工作情况,个人对照活动要求,就当前交警执法现状行为,从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等方面进行了自查自纠,找出问题

一、路面执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过程中态度不好导致警民关系紧张。

2、查纠是否存在随意执法、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取证不及时、不认真;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

二、剖析原因

交警执法现状以及警民引发矛盾的根源。城区交通管理的现状:交警每天除了负责城区各路段交通秩序外还担负着城区巡逻,执勤等工作,由于当前车流量大,警力不足等各方面原因,因此有些驾驶人只要在没有交警执勤的路段或路口,无视交通信号存在,随意行车,有的甚至为逃避违章时监控的抓拍,故意用光盘遮挡住车牌。尽管中队开展多项专项治理活动,但取得效果只能起到短暂的作用,没过多久便会出现反弹现象,加之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群众认为交警纠其违法行为是在故意“找茬”,不给予配合,认为自己有关系,辱骂民警,对民警实施暴力,因此警民关系一直很紧张。

二、采取各项措施方法,把“执法为民”融入到整体工作中去。

(一)、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查处,查纠过程中,首先要改变执法态度。纠正违法行为先敬礼,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后,实施处罚,填写法律文书的时候书写工整,字体规范,运用法律文书正确无误。面对不理解的群众,耐心的对驾驶人解释。

(二)、端正执法态度,改变执法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交警,我们更应该认识到自觉服务于群众的重要性。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理念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工作中彻底消除“冷、横、硬、推”,工作之余,要用“换位思考”的方式,以自己是一名普通的群众查找自身不足,提高认识,做到言行举止文明。

通过开展执法监督自查自纠,使自己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通过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自身纪律作风修养,查缺补漏,切实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作风修养,在人民群众间树立良好的交警形象。

杨平宏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推荐第6篇:规范执法

二、给定资料

1.“最近,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孟建柱强调,各地公安机关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2010年3月26日公安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先进事迹报告会。

孟建柱在会议上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教育和引导广大民警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格、体现人道,既要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要坚持理性、平和、规范执法,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决不能因自身执法问题而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决不能因队伍管理问题而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他还提出,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善于运用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建立健全方便群众、畅通民意、沟通互动的网上服务新平台,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心解决群众问题。要坚持把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作为一项基本功来抓,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坚持向身边的爱民模范学习,用身边的事例说话,通过集中培训、随岗培训、言传身教等多种途径,着力练就“三懂四会”的硬功夫,努力培育更多做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培育更多任长霞式的公安局长、“马天民”式的公安民警,培育千千万万个人民拥戴的爱民模范。

2.近来,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频繁发生:

“躲猫猫”死

云南玉溪北城镇24岁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却因重伤入院,最后因“重度颅脑损伤”于2009年2月12日凌晨不治身亡。警察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受重伤。

洗澡死

2009年3月2日下午4时左右,57岁的海南儋州男子罗静波遭同监仓数名嫌犯殴打致颈椎断裂,次日死亡。办案人员称事发当日,同监仓的嫌犯叫罗静波脱衣服洗澡,因当天天气比较冷,57岁的罗静波怕冷,不肯脱衣洗澡,结果遭到同监仓其他嫌犯的殴打。

做噩梦死

2009年3月27日,家住武汉汉阳郭茨口的李文彦于刑拘期间,在江西九江看守所猝死。让家人没有想到的是,死者额头上有几处青紫伤痕。据了解,李文彦被刑拘是因偷电缆。对于李文彦的死,看守所称其是在半夜做噩梦后突然死亡。

睡姿不对死

2009年4月11日,福清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陈某在福清市治安拘留所内猝死。警方称陈某睡姿不对,叫其不应,昏迷不醒,抢救无效死亡。

纸币开手铐,鞋带自缢死

2009年12月16日,昆明市公安局就盗窃嫌疑人邢鲲在小南门派出所死亡事件情况作出通报:犯罪嫌疑人邢鲲系用纸币捅开手铐,用携带的鞋带自缢身亡,死者身上伤痕为群众制服过程中所造成。

睡觉猝死

2010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关押在浙江武义县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何舍彪死亡。死者家属表示,曾发现死者尸体的鼻孔和嘴里有大量淤血流出。武义县警方3月3日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死者可能是睡觉时由于心脏骤停死亡。

摔跤死

1 2010年3月14日上午8时50分,安徽宣城市绩溪县城区居民舒卫被绩溪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带去询问,当天10时20分即被民警用担架抬至县医院,经20多个小时的抢救,舒卫还是不治身亡。民警表示,舒卫在接受公安局询问时,在一楼巡防大队的过道上摔倒过。

3.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2009年3月11日审议“两高”报告时谈及“躲猫猫”事件,承认此事反映出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监督不力,并表示已在本系统开展对照检查和整改。

2009年2月份,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非正常死亡,警方最初称他是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撞墙受伤而死,引起舆论轩然大波,质疑声音四起。在网民和社会舆论强烈关注下,云南检察机关很快公布了调查结果:李荞明是被牢头狱霸殴打成重伤后不治身亡。

王田海介绍说,针对此事反映出的看守所管理混乱问题,检方已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整改建议;对伤害李荞明致其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数罪并究;检方还决定对晋宁县看守所涉嫌渎职犯罪的人员立案侦查,两名涉案民警被刑事拘留。案件事实查清后,检察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了有关情况。

王田海说:“‘躲猫猫’事件不仅暴露出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存在监管不到位、监督不力的薄弱环节,有履行职责不够、情况掌握不明等问题。”他认为,检察机关对此事负有一定的责任。案发后晋宁县检察院决定免去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赵泽云的职务,对相关责任人员还要作出处理。

王田海表示,“躲猫猫”事件的发生促使检察机关今后要更加深入研究“如何强化法律监督,避免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对策。他表示,检察机关一定要从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对隐患切实加以整改。

4.河南鲁山县一名叫王亚辉的男青年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带走,3天后其亲属被告知,王已在看守所内死亡,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王亚辉身上有多处伤痕,而当地警方却解释为“喝开水后突然死亡”。此说法一经公布就引起一片哗然,许多网友称此案成为第二个“躲猫猫”事件。2010年2月28日,经河南省和平顶山市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初步调查,决定对涉嫌刑讯逼供的4名民警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鲁山县公安局长张冠军责令引咎辞职,对分管副局长予以免职。

如果说王亚辉不是因为酷刑逼供而死是不会有人相信的。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这原本就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没想到,王亚辉还要在看守所遭受警方的酷刑折磨。警察作为执法者,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比一般民众高得多,鲁山警方对王亚辉酷刑逼供是一种赤裸裸的执法犯法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从躲猫猫到“做恶梦”,再到“喝开水”,看守所里犯罪嫌疑人的死法真可谓是千奇百怪,酷刑逼供现象的屡禁不绝也折射出了我国的法治危机。

5.“建立完善的检察院巡查制度,有效监管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避免‘躲猫猫’事件再次发生。”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周光权2009年在两会上说。

“云南‘躲猫猫’事件暴露了监管体制的薄弱环节,即检察机关很难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目前检察机关的工作大多停留在表面,只是看看报告而已,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周光权说。

周光权代表认为,看守所由公安机关来管,使很多案件本身由公安机关侦查,然后又放在自己管理的看守所里,因而有时候出问题就是难免的。

周光权建议,如果做到执法与司法分离,看守所由第三方看管,可从根本上杜绝“躲猫猫”事件的发生。

他说,在现有体制下,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能停留在表面,配套措施要跟上,譬如由检 2 察机关参与日常对看守所的巡视,检察机关可独立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等。

6.据新华社报道,公安政法机关2009年在全国看守所清理发现有 “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并对其中涉嫌犯罪的123人依法提起了公诉。但2010年再次发生的几起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表明,问题仍不可忽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教授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牢头狱霸产生的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一些涉案人员把在社会上“称王称霸”的习气带进了看守所。很多涉案人员在进看守所之前就为非作歹,这些人集中在一起,恃强凌弱、称王称霸、唯我独大的心态仍非常严重。“一旦他们进入看守所,就有破罐子破摔的想法”。

“这些人很多都是‘几进宫’,他们对看守所的做法、规定、制度非常熟悉,会背着看守人员干一些事。”

此外,人们稍加留意即会发现,无论何种奇怪的“死法”,非正常死亡的涉案人员均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身上多处青紫伤痕或大量淤血。从逻辑上推断,可能加害于他们的只有两类人——一类是“牢头狱霸”,而另一类则是执法人员。

韩玉胜认为,这些非正常死亡事件,对于执法人员来说绝对是重大事故。“他们要隐瞒事故,说到底是为保住官位”,因此有了诸如“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可笑的解释。

新华社发表评论文章称,从已查明公布的几起事件调查结果来看,当前个别地方的极少数执法人员,的确存在着对在押人员刑讯逼供、放纵牢头狱霸等罪恶行为,“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受损”。文章还指出:法治的进步,离不开制度的革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则称,更多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为公众所知,一种可能是这类案件本身的数量有所增多;另一种可能,则是此类案件原先也在发生,但公众不得而知。他认为,“现在公安机关敢于正视自己的问题,媒体的监督也比原来有进步”。莫于川认为,公安机关在政法系统里处在首当其冲的位置,希望公安部借这个专项整治行动,完善有关的机制和制度,最终执行的效果要巩固好。“最重要的还是对待问题的态度。”韩玉胜说。

7.“云南‘躲猫猫’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委员告诉记者,他认为,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应当在总结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完善有关立法。

目前,看守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的《看守所条例》。刘白驹说,这个条例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许多内容落后于司法实践的要求,有的规定、概念(如“人犯”)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应当予以更新。

刘白驹指出,更根本的问题是,看守所的活动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超出了行政管理范围,仅由行政法规加以规范,既是不够的,也是不妥的。《看守所条例》实施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如果制定《看守所法》,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检察便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根据,有利于独立公正地进行监督”,刘白驹表示。

对于制定《看守所法》应着重解决的问题,刘白驹建议:

首先,改变看守所的管辖。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辖弊大于利,建议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这样,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合法进行,更有利于刑罚的依法执行和对在押人员的管理。

其次,加强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罪犯,《看守所法》应根据他们的特殊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制定措施加以切实保护。对于在实践中经常遇到阻力的“律师会见权”,《看守所法》应有具体的保障条款。

第三,进一步细化看守所羁押执行程序。《看守所法》应吸收《看守所条例》以及《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合理内容,并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保护的要求,加以 3 修订完善。

第四,明确看守所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特别是应当规定,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而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问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主持死亡原因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第五,加强对看守所活动的法律监督。《看守所法》应改变被动的监督模式,建立人民检察院主动监督机制,对监督的职责、程序、效力、法律责任和看守所相应的义务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另外,还应妥善协调侦查机关与看守所之间的关系,保证侦查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8.2009年3月19日,云南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队伍教育整治暨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出台了“六条警规”从严治理队伍,如果警察出现违规,将被免职或开除。云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孟苏铁出席了会议并发表了讲话。

孟苏铁指出,近年来,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问题多发生在基层,但根子还在上面,关键是领导重视不到位、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

为了预防和杜绝涉警案件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省公安厅出台了《云南省公安机关六条警规》,要求公安民警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和《枪支管理规定》:严格依法办案、严格监所管理、严格公正执法、严格履行职责。

孟苏铁要求全省公安机关,一要抓紧抓好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基层科所队长的集中轮训。各地、各部门、各种警都要结合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案例研讨,剖析原因,不断提高队伍的教育管理水平。二要抓紧抓好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清理整治。要认真对照省公安厅制定的“六条警规”,结合部门、警种特点和执法工作实际,有的放矢开展重点整治。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毫不掩饰地揭露矛盾,抓紧、抓实自查自纠和执法检查,使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三要抓紧抓好警规警纪执行大督查活动,建立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

孟苏铁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工作,着力提高与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联系沟通的能力。着眼于基层,从小事做起,通过点点滴滴不断累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

六条警规:

一、严格五条禁令,严禁包庇袒护

二、严格依法办案,严禁刑讯逼供

三、严格枪支管理,严禁滥用枪支

四、严格监所管理,严禁牢头狱霸

五、严格公正执法,严禁徇私枉法

六、严格履行职责,严禁玩忽职守

据了解,为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省公安厅出台的“六条警规”自2009年3月19日起正式实施。省公安厅希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公安民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违反第一条的,对包庇袒护的民警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对包庇袒护的领导一律免职。违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一律开除,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免职,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撤职,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责成主要领导引咎辞职。违反第六条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开除,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撤职,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主要领导写出检查。

违反上述警规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作答要求

(一)按要求谈谈对以下两个划线句子的理解。(20分) 1.法治的进步,离不开制度的革新。(根据给定资料6作答)(10分) 2.云南“躲猫猫”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根据给定资料7作答)(10分) 要求:准确、全面、简洁。每道小题字数分别不超过150字。

(二)指出给定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并提出化解思路。(30分) 要求:

1.指出材料反映的问题。(10分) 2.提出化解的思路。(20分) 3.分析透彻、层次清晰、表述简洁。总字数不超过500字。

(三)围绕“给定资料”主旨,联系实际,以“规范执法”为主题,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50分) 要求:

1.观点明确、论述深刻、内容充实。2.结构完整、条理清晰、语言流畅。 3.字数1000—1200字。

参考答案

(一)答案提示

1.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屡屡发生,无论有着怎样的具体原因,但都显示出当前执法监督机制和监所管理体制上存在漏洞。开展集中整治,强化责任追究,将有助于遏制类似事件的频繁发生,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推进法治进步。要彻底终结这一现象、推进法治进步,果断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才是治本之策。

2.“躲猫猫”事件的发生不仅暴露出执法部门存在有法不依、玩忽职守和监督部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还暴露出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致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缺少法律依据,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等。因此说“躲猫猫”事件并不是偶然发生的。

(二)答案提示

近年来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躲猫猫”“喝开水死”等一系列事件折射出极少数执法人员存在着对在押人员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放纵牢头狱霸等罪恶行为,暴露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这一系列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亟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规范执法务必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深化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加大执法培训力度。通过举办法制讲座、专题授课等形式,教育引导执法人员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2.全面推进执法公开,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运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平台,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结果。有效保障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促进执法公平、公正。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拓宽和畅通执法监督渠道。

5 3.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落实执法过错追究。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执法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要求。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反映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的案件和线索,要迅速启动问责机制,进行核查,坚决纠正执法过错。

(三) 参考范文

加强规范执法 树立执法公信力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现代资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涉警事件被媒体曝光。近年来频繁见诸报端的“躲猫猫”“洗澡死”“喝开水死”等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折射出我国执法机关仍存在着对在押人员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放纵牢头狱霸等不公平、不文明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环节和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媒体面前被无限放大,执法机关的公信力遭到严重质疑。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执法公信力迫在眉睫。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前提。要培养民警对法律忠诚的信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规范执法的内在力量,要把道德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范畴,结合队伍管理和执法实际,从点滴抓起,逐步形成对法律忠诚的信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平和、理性、文明、规范、公正执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要转变错误执法观念。要让执法人员认识到,在打击违法犯罪时,必须始终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立足点和落脚点,不仅要保护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被打击对象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发生执法不公、执法扰民、执法犯法、设置法外障碍等现象。要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把老百姓最担忧、难办、期盼的事放在心里,抓在手上,做在实处,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质量。

三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责任,是减少随意、无序执法,杜绝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一个重要执法保障。要按照职责分工,合理划分执法人员执法权限,逐步建立起逐级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尤其是要针对不同的执法部门和岗位,按照不同的职责权限,明确执法工作在各个岗位、各个环节的执法责任,对工作中出现的执法过错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过失。

四要规范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是改进执法工作的关键。要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有效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要认真总结执法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执法过错举报制度、执法回告公示制度,切实按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制度和程序,做到公开裁决、公开调解。

五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警务公开力度,真正赋予社会各界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知情权”,方便社会各界监督;加大内部监督力度,法制、纪检、督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对检查中暴露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从严查处;加大外部监督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加快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化网上办案系统,实行网上受案、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实现对民警执法办案全程监督,确保案件办理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规范执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公安的神圣职责,不容许肆意践踏。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执法部门的努力,同样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监督和参与。

推荐第7篇:公安规范案例

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摘 要】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着认识模糊、执法保障缺乏、法制部门职能缺位等问题。大力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整体执法水平,要提高执法素质,注重岗位练兵;加强制度建设,注重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注重责任落实;改善执法环境,注重执法保障。

【关键词】公安执法 队伍建设 规范化建设 措施

公安机关能不能顺应时代潮流,履行好和谐社会建设者和促进者的职责,关键在于尽快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具体地说就是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业务、素质,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三项建设”的核心,是一项长期任务。几年来,我局按照公安部、公安厅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以保证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所担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近年来,我们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也在适应法制化进程的大趋势,进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显著进步。但是由于我们新疆巴州地处偏远、民族众多、信息不畅、素质不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众多迷惑、疑问和茫然导致几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进展不大, 在规范化建设中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执法规范化建设认识模糊。在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讨论中,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是什么、外延有多大等基础性命题仍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解释。相当一部分同志更是肤浅地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只要有文件、有方案就行了,没有将其作为推进执法质量提高的根本手段摆上重要位置。更为普遍的是,一些同志只重视在执法考评或检查中能取得好成绩,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不足,热度不高,投入不够。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参与者众多但实践不够。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一个热点话题,上至公安部领导,下至各县市级公安机关甚至基层科所队都在参与该话题的讨论。应当说,全体民警是踊跃参与的。但从实践上看,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大多处在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公安机关仍然把执法规范化建设这项系统工程停留在口号、文件的层面上,而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及如何具体实行和推进、如何量化标准等重要问题很少涉及。

(三)公安执法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制约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进程。虽然几年来的“三基”工程建设对我们巴州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有了很大的推进,但是在人、财、物方面至今仍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主体、执法保障等方面的要求还得不到充分保证和有效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领导认识错位,法制部门职能缺位。当前许多公安机关只重视表面执法问题,工作停留在粗放型经营上,忽视调研执法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甚至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认为是法制部门一家之事,没有从全局上去考虑、去安排。另一方面,当前法制部门机构小、人员少,且大多数仍然把工作重心放在案件审核上,放在具体案件的指导上,对本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组织、规划、推动、协调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开展和推进。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在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三项建设”中,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前提和基础,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新形势下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由此可见,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于当前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了解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现状之后,笔者以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作个基本轮廓的理解是当前最为紧迫且最为基础的工作。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和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同时提出的。几年来,我们巴州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却远未取得明显效果,除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是硬件和软件同时要求、同样重要的更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外,另一重要原因就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缺少理论支撑和执法实践。

到底什么是执法规范化,如何作为才可称为执法规范?大家都有不同的说法、不同的做法。笔者以为,从社会主义法治的角度来说,执法规范要求执法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是执法规范这一目标的推进载体,从广义上讲,其应属于公安法制建设的范畴,是公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狭义上讲,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结合公安信息建设和其他技术性的操作,在法定的框架内对公安执法主体、权力、义务、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设计,并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要求予以明确和具体,以实现执法规范为最终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

推荐第8篇:森林公安执法依据

森林公安执法依据汇编

一、林业行政案件

(一)法律授权案件 依据: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具体案件:

1、盗伐林木案件 《森林法》第39条第1款;

2、滥发林木案件 《森林法》第39条第2款;

3、买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森林法》第42条第1款;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 《森林法》第43条;

5、营利性活动(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毁坏林木 《森林法》第44条第1款;

6、在幼林或特种用途林地砍柴、放牧毁坏林木 《森林法》第44条第2款;

(二)行政委托案件

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只有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机关才能且应当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依法查处上述案件。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机关不得查处上述案件。 具体案件:

7、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森林法》第45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

9、非法经营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10、非法采种等毁坏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

11、非法开垦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12、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

14、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15、不按照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16、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

17、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

18、非法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5条;

19、非法改变林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注:第1-19条属于违反森林法案件) 2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1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

21、非法狩猎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

22、乱捕滥猎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第1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

23、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 (注:20-23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制度)

24、非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

25、伪造、倒卖、转让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1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注:24-25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

26、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27、外国人非法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40条;

28、擅自放生或管理不当使引进动物逃至野外《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第2款、第42条;

29、取得驯养繁殖资格却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第5项; (注:26-29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

30、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

31、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

32、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

33、非法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

34、非法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51条;

35、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1款;

36、机动车辆不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2款;

37、非法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3款;

38、森林失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及相关条款; (注:第30-38条属于违反森林消防法管理秩序)

二、森林治安案件

依据:根据省林业厅、公安厅、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林公〔2011〕21号)文件,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下列森林治安案件: 具体案件:

1、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2、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

4、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5、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案件;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案件; 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6、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7、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8、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4项;

9、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1项;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依据: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具体案件:

1、盗伐林木案 《刑法》第345条第1款;

2、滥伐林木案 《刑法》第345条第2款;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

(四)》第7条;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6条;

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6条

6、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刑法修正案

(七)》第1条;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刑法》第151条;

7、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 《刑法》第114条;

8、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 《刑法》第115条第2款;

9、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 《刑法》第268条;

10、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 《刑法》276条;

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刑法》第341条第1款;

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刑法》第341条第1款 ;

13、非法狩猎案 《刑法》第341条第2款;

14、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 《刑法》第225条;

1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 《刑法》第280条第

1、2款;

16、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4条;

17、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3条;

18、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7条;

19、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312条;20、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 《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

(二)》;

2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 《刑法》第228条;

22、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 《刑法》第266条;

2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案 《刑法》第275条;

24、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 《刑法》第277条第1款;

2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刑法》第338条。

推荐第9篇:公安执法资格考试必考题

执法考试重点

一、三项建设的内容及应对措施?

1、警务信息化建设。

(一)切实解决思想问题,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二) 采取多种学习培训,强化民警掌握应用;

(三)全面普及信息应用,强化信息采集录入;

(四) 建立完善各种制度,有效推进信息化建设。

2、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二)建立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养成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三)加强执法监督,增强执法透明;

3、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

(一)增强宗旨意识,树立群众观念;

(二)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

(四)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推进警民关系和谐建设。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社会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1、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 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 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 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5、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

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

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核心精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根本要求: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理想尺度: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内在机制: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四、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五、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六、保证人的条件及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责任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

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包括: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七、立案条件?侦查终结的条件?立案条件:

1、有犯罪事实发生

2、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有管辖权

侦查终结的条件?(1)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4)各种法律手续完备。

八、犯罪的构成?

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九、犯罪的形态?

1、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客观特征1)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2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

2、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

特征: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2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 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未完成犯罪。

特征:1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2 自动有效 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性 。

4、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推荐第10篇:公安执法培训发言稿

公安执法培训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战友们:

为期十天的执法大培训就要结束了。在市局党委的精心安排下,我们全体学员度过了紧张而又充实,并且意义非凡的十天。在此,我代表参训的34名高平学员向各位领导、授课老师以及在培训基地辛勤付出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定期开展学习培训是推动各项公安工作顺利发展的有力保障。通过学习培训,使人民警察能切实有效的担负起政治社会责任,能达到“苦练技能战术,打造过硬队伍”的目的,使培训学员进一步增强“打击敌人,保护自己”的意识,使其向着“打得赢、说得过、追得上”这一目标不断迈进。学习培训战训结合,贴近实战,是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途径。面对当前公安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危险性,我们真正认识到: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必须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过硬的实战技能,要善于在工作和训练中不断提高自身职业能力。十天中,我们重点接受了执法培训,系统学习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警察法》、《国家赔偿法》等基本法律知识,认真研讨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及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等理论知识,同时还学习了单警装备的熟练取放,警棍、催泪瓦斯等装备的规

范使用。这十天的封闭培训锻炼让我们收获很多,从跑步出操到学习警务技能,从学习理论课程到提高实战本领,我们不仅收获了强健的体格、必备的警务实战技能;而且还收获了丰富的精神食粮,为以后更好地从事公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十天的学习训练,我们更好地掌握了必备的法律知识,法执勤工作中的基本能力和技巧,同时也使我们的规范执法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

这十天是我们警营生涯中重要的十天,学习培训是一个洗刷灵魂的过程、是一个净化心灵的过程、更是一个铸造警魂的过程。十天中,我们在政治思想上有了新的进步,能力素质上有了新的提高,作风养成上有了新的改进,工作目标上有了新的定位,切实增强了为民服务的决心以及经受锻炼、不畏艰苦、献身公安事业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所肩负的责任,同时,也发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持不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在学习中进步,以这次培训作为一个开端,努力提高工作能力的方法,全面增强个人综合素质,当组织需要时,我们将竭尽所能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不辜负领导的信任和重托。

最后,请允许我代表参训人员向各位领导、各位授课老师致以崇高的敬意。敬礼!

第11篇:公安执法规范化参考文献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0年11月6日在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的讲话。】 [1]李黎红:《关于新形势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探讨与思考》,《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第33-37(33)页。】 [2]张彩凤、刘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法理逻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104-112(105)页。】 [3][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6页。】 [2]张彩凤、刘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法理逻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104-112(111)页。】 [4]马新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内在和外在要求的理性思考》,《公安教育》,2009年第6期,第48-52(48)页。】 [5]房红:《公安机关禁毒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研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第10-14(10)页。】 [6]盛万波:《浅谈新形势下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第106-108(106)页。】 [7]张树胜:《“三重保障”为执法规范化保驾护航》,《人民公安报》,2010 年12月26日第3版。】

[8]赵志新:《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改进措施建议》,《公安研究》,2012年第2期,第59-62(61)页。】 [9]殷炳华:《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从执法规范化的视角》,《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19-22(19-20)页。】 [10]张怀鑫:《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初步探析》,《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61-63(63)页。】 [11]张俊霞:《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之“杭州样本”——以精细化管理为视角》,《公安学刊》,2011年第3期,第42-46(44)页。】 [12]刘永红:《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论析——以警察执法中告知语言的规范为视角》,《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2期,第63-74(74)页。】 [13]石勇、张麟:《公安机关推进执法规范化》,《黄石日报》,2011年4月2日第1版。】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0年11月6日在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的讲话。】

[1]李黎红.关于新形势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探讨与思考[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2]张彩凤,刘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法理逻辑[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3][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张彩凤、刘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法理逻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104-112(111)页。】

[4]马新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内在和外在要求的理性思考[J].公安教育,2009,(6).[5]房红.公安机关禁毒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6).[6]盛万波.浅谈新形势下的执法规范化建设[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5).[7]张树胜.“三重保障”为执法规范化保驾护航[N].人民公安报,2010 -12-26.[8]赵志新.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改进措施建议[J].公安研究,2012,(2).[9]殷炳华.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从执法规范化的视角[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4).[10]张怀鑫.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初步探析[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2).[11]张俊霞.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之“杭州样本”——以精细化管理为视角[J].公安学刊,2011,(3).[12]刘永红.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论析——以警察执法中告知语言的规范为视角[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13]石勇,张麟.公安机关推进执法规范化[N].黄石日报,2011-04-02日.

第12篇:农机公安联合执法

2011年台儿庄区 农机安全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文件精神,按照区安委会开展的四次集中行动的要求,制定了一四季度集中行动方案,与公安、安监部门联合开展了“拖拉机集中整治行动”(台农机字【2011】22号),与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相结合,坚持“抓宣传教育巩固基础、抓隐患排查预防事故、抓依法监管严防事故、抓应急准备防突发事故”的工作思路,遵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三夏三秋两大重点,坚定不移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镇街、村和全区农机部门,形成合力抓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全区全年无涉及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农机事故发生。被省局列为“平安农机”示范县首位,上报农业部和安监总局。

一、以入户排查和现场排查为重点,加大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共安全检查农机行业2208个;排查一般隐患1803项,整改一般隐患1803项,整改率达到100%;排查重大隐患8项,整改重大隐患8项,整改率100%。督促拖拉机联合收获机上牌817台,驾驶员办证497个,拖拉机检验1211台。

二、广泛宣传,夯实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础。以三夏三秋的农机安全生产为重点,搞好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和农机法规宣传。充分利用春、

冬农闲这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抓宣传。我们组织监理人员分组包片,深入到各镇(街)集市、村庄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农机法规和安全知识座谈会、报告会12次,参加人员2200人次,培训班11次,参加人员964人;知识竞赛一次、送法下乡赶大集4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电视报道2次、网络信息宣传53篇。结合正在开展的“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统一为各安全镇(街)、村提供各种宣传影音资料和条幅,计18宗。利用各镇(街)、村、户安全网络,开展“关于开展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进一步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农村干部群众认识,了解农机安全生产法规,使广大农机手和群众自觉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学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使我区农机“三率”的得以提高,确保了我区的农机安全生产不出问题。

三、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以“黑车非驾”、违章载人、超速超载、酒后开车为重点,加大田检路查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纠正违章。坚持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切实依法履行好乡村道路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职能,有针对性的选择重点地段,重点地区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违法载人的拖拉机,按照省市农机部门领导批示和要求,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尤其对那些载人赶集、进城、走亲访友的拖拉机坚决给予制止和查扣,努力防止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并加强与安监局的配合,重点对厂矿、企业、坑塘区的无证拖拉机进行集中整治。且在乡村道路上执法时,着装整齐,佩戴标志,证件齐全,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

法,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共安全检查拖拉机319台次;纠正违章332台次。确保我区农机安全生产。

四、建立应急机制,预防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建立了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演练一次,提高应急和处置能力,并建立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以防万一,应对突发农机事故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13篇:公安规范化执法心得

公安规范化执法心得

篇一: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交巡警执法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一直以来,各级交巡警机关都在狠抓这项工作,特别在最近几年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综观基层执法队伍及执法活动中,种种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仍然还屡禁未止,其深层次原因在哪里?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执法主体、执法环境、执法监督等各个方面都有,也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掣肘着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而所有执法行为都是由执法主体来完成,因此执法主体更是执法问题产生的重要环节。下面,笔者就如何从规范执法主体要素入手,推进交巡警执法规范化建设,谈几点初浅认识。

一、执法主体构成要素在规范化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宪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法主体,是指国家明文规定或者通过法 篇二: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抓好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我所于月召开了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研讨会,提出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来全面推进规范化管理年活动。

一、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思想教育。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部分民警还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执法公信力现象,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不正确是根本原因。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个民警都要清楚“权从何来”、“为谁执法”、“如何规范”等问题,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现劳教工作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目标。

二、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主体建设。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保证,也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

1、是以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年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我所民警管理。

2、是进一步规范我所各项规章制度,使我所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有章可循。

3、是应深入执法,抓好民警培训,切实做好民警执法教育。

三、抓执法制度建设。劳教执法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严格制定奖惩措施,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广大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抓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明确执法质量考评的标准、考评范围、质量界定、结果运用等问题,将日常考评与季考评、年考评结合,将实地检查与往上考评相结合,将规范化管理同执法民警自身利益的捆绑和统一。总之,自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以来,我所始终把转变民警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作为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措施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篇三:2016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

2016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YJBYS小编整理了3篇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

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一

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党和人民对公安队伍的永恒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民警队伍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整个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发展。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公正廉洁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要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是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关键

当前,影响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公安民警的头脑中要么公正廉洁意识淡漠,要么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公正廉洁观念,要么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正性、廉洁性对公安执法的重要性和严峻性。因此,切实保障和提高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执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强化和巩固广大公安民警的公正廉洁意识,以正确的公廉洁正意识有效指导执法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首先要加强对公正廉洁观念深刻内涵和重大价值的学习、理解,增强对公正廉洁观念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深入学习理解要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充分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强烈盼望,认识到维护公正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营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大推动作用。要通过对公正廉洁观念的学习、理解,把维护公正廉洁的意识深深铭刻在每一个公安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执法实践中,把公正廉洁执法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不断增强广大公安民警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其次,要增强公安民警法律至上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广大公安民警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必须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从最基本的环节最细微的地方作起,切实作到在所有的公安工作和执法行为上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畏权贵、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为权力、名利和美色所动,

努力做到不枉不纵,既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也不能消极不作为,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三,要注重加强程序公正的意识,程序是如何完成实体内容的步骤、方法、形式、时间、顺序等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在我国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执法过程中忽视程序、违反程序的问题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做到公正执法,不仅要做到实体内容的处理公正,更重要的在于强化程序意识,通过确保程序公正实现执法公正。

第四,要切实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要关爱弱势群体,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办事,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在各项执法活动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这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警务公开和便民利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安机关是实事求是和公正的。

二、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必然要求

自由裁量权是指定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权限,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为的权力。

三、强化和完善执法监督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保障

近年来,公安工作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届及新闻媒体监督的同时,也不断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设立了不少的机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很难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式变化和发展,这就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更需要公安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查找问题,使监督经常化、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监督,必须下大力气强化监督意识,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察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警务公开,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工作。

四、提高广大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中之重

公安民警是公安执法的主体,其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执法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执法活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只有着重加强民警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培训一条龙格局,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法规测试、集中学习、个人自学、日常考核、综合奖评、排名公示、竞争上岗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和知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正执法,也才能做到公正执法。

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制度建设是实现公正执法廉洁的治本之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矗进一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正

执法,必须加强相关执法制度建设。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法质量检查制、执法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法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保证机制和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重要专政机构,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改善,才能有效保障公正执法,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和谐、安全环境,也才能使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二

检察机关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政权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的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检察职能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政法委、高检院提出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通过学习结合本职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为根本点。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的不公正,法治权威将无法维系,人权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承担着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责任。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首先应当强化科学执法、民主执法、依法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用公正执法,保障公平与正义;用严格执法,促进依法办案;用权威执法,增强人民群众的信赖。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检察权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要自觉树立“监督别人首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从自身做起,认真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树立正确执法观和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打击、保护和服务职能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监督制约和配合的有机统一,以程序规范保证司法公正;坚持办案力度、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我们应当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认真贯彻好“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明确执法方向,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坚持和完善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规则、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与效率;三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重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行执法监察工作机制,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四是深入学习检察业务理论,用个项理论来充实自己的头脑,时刻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自己的准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这次整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认识,振奋精神,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三

通过学习“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教育”后充分认识到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准绳,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是重树人民公安警 -察在群众中威望的形象工程。因为,在我们的公安实际工作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新闻媒体也时有曝光,大致表现在执法不严: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无人问津、执法不公:收受当事人钱物、吃喝拿要办人情案、执法行为不文明,举止粗俗、态度蛮横,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动手动脚,甚至造成打人致死的恶劣后果。这些都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究其根源还是个别领导干部和民-警以执法者自居、管人者自居,而放松了自己对自己的约束,或守法意识不强、或目光短浅、贪图好处,置法律于不顾,徇私枉法。作为警-察并非仅仅是某个单位、某个派出所的一员,在群众眼里,你是执法者,是代表了最具权威的法律在行使职权,是为人民排忧解难的,是群众的保护神,因而我们的言行举止是否文明、有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近几天来的学习,感觉到自己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对自身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认识。相信通过“三项教育”,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提高,一定会克服自身的不足,在工作中取得新的突破。同时,也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立足本职、不断努力、不断进取,取得业务和思想上的双提高,努力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公安部对有关问题十分重视,针对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问题都有相关指导性文章和制定相应的内部规定;就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行法制教育和有关学习,比如我们学习了《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公安部关于排除干扰杜绝说情严格依法办案的通知》、《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等遍目。

通过学习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就如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我们工作实际不能只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比如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中以前我就有这种意识,只要证据充分了往往就不去考虑程序上的立案呈批,在传唤中不用传唤证,这些很容易造成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另一方面,严格执法还要注意粗暴执法,我们公安机关在执法中有一整套严格规定,比如在询问当事人、证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严格执法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人民-警-察队伍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形象。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要开展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技巧,对于屡教不改、蓄意闹-事、干扰执法的当事人,多用“智缺,少用“武攻”。要认真并贯彻行政复议法,保障国家法律监督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二、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就是不偏不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公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或态度很好而从轻处罚“态度执法”、不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与我们有关系或亲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从轻处罚的“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违法必罚,罚而有据。只要违法犯罪不管你官居多高、功有多大都应依法予以追究。据资料报道,2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已经审议和通过各种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文件就有328件,这期间国务院还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和批准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仅八届人大五年间,就立法 118件。通过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更加注意执法的公证性,.

三、文明执法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体现。

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人民-警-察的属性所决定的。人民-警-察执法的对象大多是人民群众、外来人员、“两劳”释放人员,遇到的问题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应教育其纠正。如果言语

第14篇:提升公安执法服务水平强化规范建设思考体会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学习科学发展观必须注重实践、注重运用,与做好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就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完善发展措施、解决发展面临问题等环节相结合的过程。就公安机关而言,执法是公安工作中最大的实践,执法问题是当前制约公安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这次学习实践活动,我们确定的主题是“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构建和谐警

民关系”。目的是要紧紧抓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这一契机,更好地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执法实践,解决执法问题,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公信力。在此,我结合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对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谈几点体会与认识。

一、围绕中心、把握大局,充分认识到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关键点和内动力

执法问题事关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事关公安队伍的职业形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对于公安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工作职责,推进自身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是公安机关服务发展这个第一要义的客观要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一阶段是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我国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形成的重要时期,必须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等时代背景和国际环境下谋求发展。从我市来看,**已迈入厚积薄发、加快追赶跨越的新阶段,正处于体制转轨、机制转换、社会转型的紧要发展关口。发展需要稳定的环境,世情、国情、社情的发展变化,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建设提出许多前所未有的新课题。客观上要求我们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必须把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着力提高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驾驭社会治安、服务经济发展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用我们高水平、高质量的执法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在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把能否创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保障和推动发展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执法服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就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真正落实发展这个第一要务。

第二,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是公安机关坚持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的基本前提。我们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党务、政务、警务,惟民生为大。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践行以人为本理念的直接体现。近些年来,公安形象和警民关系都有了明显改善,但是如何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仍然不时地困惑我们,为什么我们下的功夫更多了,做的工作更实了,取得的成绩更大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并不像预期的那样高,公安机关自我评价和人民群众评价还有不小的反差?辩证地看,人民群众的不满意少了并不意味着满意就多了,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准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期待、新要求,但我们的执法服务思想观念比较陈旧、意识比较狭隘。有的同志对立案、打击数看得重,对群众安全的切身感受重视不够;对立足职能减少不和谐因素看得重,对立足职能增加和谐因素重视不够;对加大打击力度看得重,对严格执法、依法办案重视不够;对警务工作的独立性看得重,对保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警民互动重视不够;对强化公安行政管理看得重,对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群众重视不够。诸如此类的问题,反映了在全方位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改善民生方面存在着执法服务能力的缺失。我们只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从严规范执法行为、从严管理队伍,以铁的手腕治理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顽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新期待、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对公共服务的新期待。把公安执法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惠及人民群众上,才能取得人民满意的效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

第三,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是公安机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按照这一基本要求加强执法服务的科学发展,注重执法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当前,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安机关面临的执法环境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我们已经处在一个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社会,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果我们对一些案件、事件应对不妥、处置不当,执法过程中看似很小的一点事情,就有可能被互联网或媒体炒作、发酵、放大,迅速演变成一起很大的突发事件,甚至会演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

对我国经济影响和冲击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一些社会群体生活困难,不满情绪较多,社会矛盾的敏感性、关联性、突发性进一步增强,“燃点”降低、触点增多,遇有一点“火星”就可能集中爆发出来。如果公安机关执法方式不当、执法不公正、不文明,甚至不作为、乱作为,就有可能成为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的“爆发点”,公安机关就可能变成各种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

经济形势的严峻性、执法环境的复杂性、社会心理的脆弱性,客观上要求我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社会矛盾和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又不能理想化地要求矛盾减少、案件下降;既要着力解决影响执法的现实问题,又要看到影响执法的深层次原因,研究采取长效性的治本措施,努力实现可持续的和谐稳定。不能简单地以办了多少案、抓了多少人为政绩,更要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政绩;不能简单地以搞了多少项改革、开展了多少次专项行动为政绩,更要以为群众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为政绩;不能简单地以一时高压条件下的安全稳定为政绩,更要以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为政绩;要把实现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追求执法质量的根本目的,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根本标准,切实增强经得起实践、历史和群众检验的执法服务能力。

四、提升执法服务能力,是坚持统筹兼顾这一根本方法、实现公安事业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坚持统筹兼顾,就是要坚持科学的思维方式,用发展、联系、全面的观点看问题、抓工作,做到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公安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全面、辩证地分析各类矛盾的性质、成因及外部影响,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管理与服务、公正与效率、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等重大关系,力争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在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时,也要防止只重过程不求效果、走了程序错了实体的倾向;在解决办案质量不高等影响执法公正的问题时,也要防止不讲效率、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在克服服务意识淡薄、管理简单粗暴等乱作为倾向时,也要防止不敢管理甚至放弃管理等不作为的倾向。只有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这些重大关系,克服简单化、片面化、理想化倾向,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有效服务我市追赶跨越、促进和谐稳定的大局。

二、深刻认识到我市公安执法工作存在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切实增强危机感、责任感、紧迫感

近年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执法服务工作,始终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作为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开展规范执法行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民警的执法思想得到进一步端正;通过开展县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和执法质量考评,健全完善一批规章制度,公安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通过开展“大接访”、“规范执法行为、解决突出问题”等专项整顿,以及向社会推出了一批便民利民措施,民警的执法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近几年来,我市执法问题大幅度减少,全市信访案件呈现持续下降趋势,全市执法考评优秀县级公安机关已增加到12个,八县(市)执法质量得到较好改进,去年,我市“三考”活动在省厅考核验收中取得了全省第二名的好成绩。涌现出了全国执法示范单位怀宁县公安局,全省执法示范单位宜秀公安分局等一批先进执法单位。市局法制科申报为全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先进集体。市局出入境管理科获得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文明窗口”荣誉称号,交警支队车管所被公安部评为全国二等车管所等等,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率不断提高。据省统计局2008年调查数据显示,我市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和安全感分别为96%和95%,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近几年来,在市直机关目标考核中,位次不断前移,居于前列。

在正视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公安执法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须时刻警醒。

一是一些单位整体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少数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虽然经过不断的教育整顿,但仍有少数民警执法为民思想树得不牢、法律素质偏低,出现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在执法活动中,有的民警工作责任意识缺失,履行职责意识不强;有的民警基本法律知识掌握不牢,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凭主观和经验办案,致使对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宽严失度;有的急功近利,喜欢办大案、办有经济利益的案件,对多发性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案件,特别是治安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不作为。这些现象都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是执法服务工作中的便民利民措施不够,群众办事难问题还没有较好地得到解决。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全市公安机关在治安、交通、户籍、出入境、消防等行政管理方面,逐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办公,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在一些基层公安机关,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还没有牢固树立起来,还没有实现由防范型管理向平等型、服务型、无偿型管理的转变。特别是在办理牌证照问题上,一些窗口单位的繁杂手续简化不到位,衙门作风还没有很好地克服,对待办事群众“生、冷、硬、横、推”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甚至有的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导致一些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不满情绪。

三是队伍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公安队伍中少数人经不住权力和金钱的诱惑,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宗旨意识淡化,偏离了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正确轨道,办关系案、人情案;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钱物,直接或变相经商,在社会上摆事平事;组织纪律松弛,我行我素,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四是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在勤务活动中耍特权,伤害了群众的感情。一些公安民警常常以执法者、管理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缺少亲和力;一些公安民警对群众疾苦漠然置之,对群众的报案求助不及时认真受理,有些民警在执勤过程中,纠正违章态度蛮横,不容分辩,群众有反感、有怨气,反应强烈。在车辆方面,一些执行任务的警车,习惯于随意鸣警报器和警用喇叭,大声喊话要求其他车辆和行人避让,扰民现象严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在警用车辆管理使用上比较混乱,乱停乱放、超速行驶等,造成了不良影响。

五是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滞后,群众对公安工作缺乏足够的认知和理解。一些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对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新闻发布机制、警务公开机制、舆情引导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对社会宣传工作力度不大,公安工作中应当完全公开的内容仍处于半封闭状态,群众尚未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评价权。特别是有些领导同志政治敏感性不强,不懂得在社会上广泛谋求合作者,不关注和回应广大群众的诉求。重视走上层路线,忽视走群众路线;重视同企业老总和个体老板打交道,忽视同媒体记者打交道;重视宣扬先进典型和政绩,忽视对公安工作的全面宣传,由此失去了一些基本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了解、理解、关心和支持。

出现这些问题,就是因为我们的执法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就是因为执法为民的思想还没有得到根植,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

归结到一点,就是我们的执法服务水平亟待提高。正如*书记指出:“执法不规范,已经成为影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主要症结”。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的举措,认真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三、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使全市公安执法水平有新的突破、执法能力有质的提升,为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提供持续不竭的源泉活力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总钥匙”。要始终把握中央确定的“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要求,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公安执法工作发展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公安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是要切实创新执法理念,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贯穿于公安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孟建柱部长指出: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提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能力。公安执法活动的成效如何,最终要看能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无论是刑事执法还是行政执法,都要以这一标准来检验、来衡量。所谓理性,就要求广大民警着眼于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识大体、顾大局、客观、冷静、正确地应对执法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所谓平和,就是要求广大民警准确把握自己的心态,注意调控好自己的情绪,不被现场的各种“噪音”所左右,心平气和,不卑不亢,有理有节。所谓文明,就是要求广大民警始终做到警容严整、言行文明、举止得当,讲礼貌、有修养,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和职业素养。所谓规范,就是要求广大民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整个执法活动。特别是社会管理中,尤其要突出强调这一点。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一定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转变传统思维,创新执法理念,切实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根植到每一个民警的头脑,落实到每一个民警的实际行动,贯穿到执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推动我市公安执法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档次、上水平。

二要切实改进执法方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仅仅强调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准确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统筹考虑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执法态度生硬,执法方法简单,执法方式粗暴,不仅难以实现执法的根本目的,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还会加重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甚至还可能诱发和激化矛盾。广大民警在执法活动尤其是行政执法中,一定要善于用和谐思维来化解矛盾,用和谐态度来对待群众,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地把执法工作与思想工作融为一体,使人民群众通过案件的办理、事情的处理,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温暖,切实解决“法了事不了、案平情不平”的问题。要准确把握当前的社会心理和群众情绪,多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有效舒缓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在遇到挑衅和面临复杂情况时,不冲动、不感情用事,不说过头的话、不做过激的事,避免因态度粗暴、语言生硬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特别是对失业下岗人员、外地务工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要教育民警学会换位思考,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多一点关心、爱护,多一点理解、包容,设身处地考虑一次处罚对他们的一生、对他们的家庭可能造成的影响,带着感情去工作、去执法,真正做到宽严相济、留有余地,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执法问题而导致极端案件、事件的发生。

三是要切实健全执法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要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变成民警的日常执法行为,就必须健全完善覆盖整个公安执法活动的执法制度。针对当前执法活动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一步细化各类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将执法要求通过具体的程序规定,落实到民警的每一个执法行为和执法动作上来。目前,市局正在拟定《**市公安机关文明执法工作规范》,就是要从制度上来进一步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要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安机关落实执法为民思想、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的实惠。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民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从制度上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公安机关内部的不懈努力,也需要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既要有科学完善的体制与工作机制,也要有良好的执法环境。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影响执法公信力的各种因素,坚定不移地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解决认识问题,用服务的理念去执法。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贯彻科学发展观,首先是一场深刻的观念变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要严格按照*书记提出的“要来一次执法思想上的革命”,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陈规,改革创新。以科学的理念、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来审视我们的执法工作,必须把自己作为人民的公仆,用服务的视角去寻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的定位,牢牢树立“严格、公正、高效的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在受理群众报警热情服务、抓捕犯罪嫌疑人员迅速有力、办案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纠纷不偏不倚、办理证照不拖不卡、诉讼处理认真负责等等。要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在执法理念、执法环节、执法程序上,进一步增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坚持开展公安工作要为人民群众着想,做好公安工作要靠人民群众支持,衡量公安工作要由人民群众评判。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公安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要解决感情问题,用强烈的爱民之心去执法。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历史地看,“民为邦本,本固邦定”,人心向背对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的盛衰起着决定作用。在当前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党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是严重脱离群众。同样,建立牢固的、血肉相连的警民关系,是我们公安工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怎么体现人民至上,前提就是要解决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感情问题,决定着执法者的立场,感情影响执法,感情也支配执法,只要我们有一份爱民情,对人民群众有一份亲民情,把广大人民的利益奉为至高无上的利益,始终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始终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始终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标准。我们的态度就会转变、办法就会出新、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就会提高,就能真正实现人民至上、执法为民。

(三)要解决能力问题,凭过硬的本领去执法。要真正做到执法为民,还要从整体上尽快提高我们队伍的执法素质。现在,我们一些案件、纠纷确定是由于民警能力差、办不好而伤害了群众的感情。不少民警自身功夫不硬、法律素养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老民警凭传统经验办案,新民警不主动钻研,跟着人家后面跑,年复一年,造成恶性循环。我们应该认识到,要服务好,首先要有服务的本领。口口声声说服务,结果根本承担不起服务的责任,打也打不过,说也说不过,抓也抓不着,破也破不了,凭什么让人民群众依靠我们呢?从这几年情况看,2007年,市局组织的“四考”基本法律考试抽考中,不及格率占14%,参考单位平均成绩差异达到28分,甚至一些单位领导干部考试不及格。2008年,全市民警基本法制知识考试抽考中,不及格率接近10%,这些,都暴露了我们队伍的执法理论仍然欠缺、整体素质仍然不高,我们每一个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思考,自己首先要做一个强将,认真研究法律、掌握法律。要通过深入加强学习、强化教育培训、严格考核奖惩等有效措施,带一批精兵,这样才能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要解决规范问题,用严格的标准去执法。必须清醒地看到,执法行为不规范造成的问题,是近年来十分突出的问题。程序违法问题很多都是由于执法行为不规范而造成的,群众对我们执法工作的不满也在很大程度上来自这方面,严重地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解决这一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我们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抓起,常抓不懈,时刻都不能放松。首先,领导要真正重视。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上要对规范执法真正重视起来,从自身做起,多加强学习,多钻研法律业务。要亲历亲为,经常深入到基层科所队,明查也罢,暗访也好,随时发现问题,随时予以纠正和教育,对每个细小的环节都不能放过。其次,工作要立出规矩。明确各部门、各警种和每个民警的执法权限,明确执法操作规程,明确执法责任,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进行研究、补充和修订,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再次,执法要打造品牌。规范执法行为的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是慢功夫,平摆直推、一般性地抓是不会取得好效果的,必须针对执法工作的实际问题,在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和形式多样化上做文章。经常性地开展执法办案规范化的评选活动,集中展示一批精品案件,号召广大民警学习仿效,尤其是要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规范执法的典型,打造出本地区、本单位、本警种执法办案工作的品牌。要让群众都知道,在我们这里有这样的县(分)局,有这样的科所队,案子办得公正、办得规范,让人放心、让人满意,要通过这种品牌效应来带动和促进整个队伍执法工作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要解决监督问题,用从严治警的要求去执法。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监督氛围。把公安执法工作真正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实行“阳光作业”,让群众知道有了意见找我们就管用,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监督氛围。要积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社会各界、新闻单位以及最基层的群众建立畅通的监督反馈渠道。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建立起向党委、政府定期通报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重大情况的制度,并完善信息反馈处理、整改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外部监督的实效。在内部监督上,要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用铁的决心、铁的纪律、铁的举措从严整肃队伍。要建立自下而上的审核把关体系,把执法问题解决在各个执法环节,消除在公安机关内部;要建立和完善执法考评、考核制度,给执法工作质量的高低和执法效果的优劣以明确的奖罚;要整合执法监督力量,建立纪检监察、督察、法制、信访、宣传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合力抓好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对执法问题一定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要切实抓好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和执法为民教育检查活动。同时,要把案前、案中和案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明查和暗访结合起来,把定期监督和集中整治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和不懈的努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是公安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有效载体和根本要求,虽然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但只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住、抓紧、抓好,真正把科学发展观内化为我们日常执法活动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贯穿于公安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转化为服务人民、服务发展的具体实践,学习实践活动必将成为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服务水平的一次生动实践,成为惠及全市人民的一项满意工程。

第15篇: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心得体会

通过近期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 学习整顿,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就如何规范执法行为 促进执法公正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规范执法行为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规范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徇私枉法,钱权交易,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都是与我们工作要求格格不入的。另一方面还要求我们办案人员要提高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因为案件质量的高低于取决于办案人员的各项素质,与办案人员的各项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二、公正执法是对我们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我们警察的基本要求,通过专项整顿使我认识到,公正执法就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公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任何偏离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我们肩负着执法的重任,我们必须让让党和人民放心。

第16篇:狠抓规范执法

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 坚决落实“四个一律”

-----宁城县公安局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工作汇报材

各位领导、同志们:

宁城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南部,地处辽宁、河北、内蒙三省(区)交界处,面积4305平方公里,人口61万,社情复杂,公安保卫任务繁重。宁城县公安局现有民警440人,仅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六点五,远远低于全市、全区平均数。面对每年近千起的刑事案件和两千余起的治安案件,我们始终把规范执法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依法办事,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坚决落实公安部提出的“四个一律”,积极探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新路子,不断促进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进步。截至目前,宁城县公安局改造了包括局机关办案中心、交警大队办中心在内的15个办案区,新建了刑警大队、双庙派出所2个办案中心。我们的主要工作是:

一、端正态度、深刻认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面对公安工作日益繁重、要求日益提高和警力不足的矛盾,宁城县公安局领导班子明确认识到要前进,要发展,就必须加强公安机关队伍规范化管理,挖掘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潜力。通过规范执法,向质量要警力,向素质要警力,向科技要警力。公安部提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及办案区使用“四个一律”要求以后。县局领导班子一致认为,这是上级领导关心基层民警,保护基层民警,促进规范执法的又一重要举措,是适应当前执法环境,减少执法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必要措施,要求全体民警必须充分认识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及办案区使用“四个一律”的重要意义,并在工作中坚决执行。

二、加强领导 成立组织,确保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及办案区使用“四个一律”落到实处。

为了保证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及办案区使用“四个一律”工作顺利进行,宁城县公安局成立了以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刘国龙为组长 分管法制工作的郝守城副局长为组长,各办案大队大队长及各派出所所长为成员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及办案区使用“四个一律”工作的推进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内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目标是梳理j及所辖12县出入境管理大队窗口服务和执法办案工作当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民警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坚决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常见病”、“多发病”,坚决遏制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并请示县财政划拨了八十万元专项经费,专门用与执法办案中心的改造和新建。 san

(二)、立足实际,务求实效。在开展正规化建设中,我们注重加强与乡党委、政府和县局的沟通汇报,考虑到凤山所地处区位比较特殊、地域较大、人口分散、流窜作案频发等实际,在制定正规化建设方案时找准方向,突出针对性,提出“向管理要警力、向素质要警力、向规范要警力”的要求,把警力沉到一线,把工作做到村居,着重提高民警服务本领,强化民警的服务意识,为凤山的发展营造更加平安、和谐的创业环境。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成立“出入境执法检查‘回头看’”领导小组。我支队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了“出入境执法检查‘回头看’”领导小组。由薛鸿兴支队长、薛胜政委任小组组长,分管法制大队的李扬副支队长任副组长,各大队负责人为成员。

二、密切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查摆工作。4月上旬以来在“出入境执法检查‘回头看’”领导小组的精心组织下,我支队一方面针对窗口服务工作方面,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了上门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抽看接待窗口监控视频多种形式的查摆活动。首先走访了广西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处、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国际交流中心、桂林中国国旅行社、桂林市台商协会等10余家服务对象单位,深入基层,面对广大人民群众,俯下身认真听取各单位对出入境窗口服务工作的改进意见。其次在接待大厅内部,结合现阶段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题制作了征求意见表,由每一位前来办证的申请人进行填写,每周落实专人负责汇总存在的问题。第三,在本支队出入境接待大厅及所辖12县出入境管理大队接待窗口开展监控视频的抽查,抽查的重点主要围绕前台窗口接待服务、接待场所规范性、警容风纪等方面展开。

另一方面,支队对出入境执法办案方面,找准切入点,从受立案、侦查办案、涉案财物管理及执法办案场所的安全使用四个方面进行全面梳理。支队自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14日,共受理行政案件39起,均为“三非”案件,全部办结。办案过程中未发生执法安全的案事件。严格按照涉案财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涉案财物,做到依法扣押、依法保管、依法处理。

三、落实专人负责汇总查摆问题。通过前期的开展的开门走访、征求意见表的投放以及窗口接待场所的视频抽查等查摆工作,我支队“出入境执法检查‘回头看’”领导小组,分别指定受理大队负责人和调查大队负责人,负责收集在现阶段窗口服务和执法办案方面查摆出的问题。经统计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几下几点:

1、窗口接待场所规范性方面,有群众反映在办证高峰时段,市区办证大厅人员嘈杂、等候时间较长。

2、政务公开方面,发现阳朔、临桂、灵川、永福县出入境管理大队接待大厅,所公示的政务公开栏中部分办证时限未及时更新。

3、警容风纪方面,经抽看视频监控,发现本支队和阳朔、临桂县前台接待民警有着装不统一的现象。

4、执法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5、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加强。

四、针对不足,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开展整改。针对我支队查摆出的问题,我支队“出入境执法检查‘回头看’”领导小组成员,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1、对于群众集中反映的我支队在办证高峰时段,人员拥挤嘈杂的情况。我支队已在大厅办证高峰时段,上午10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6点——17点,增派工作人员支援前台受理工作,进一步维护好大厅的办证秩序。同时,已经争取到了上级公安机关领导的大力支持,现已着手在秀峰区选址,预计将在下半年增设新的出入境办证点,届时将能有效缓解现有办公场所的压力。

2、关于政务公开方面,发现阳朔、临桂、灵川、永福县出入境管理大队接待大厅,所公示的政务公开栏中部分办证时限未及时更新的问题,已经责令上述4个县,立即将涉及护照、往来港澳地区证件和往来台湾地区证件的申办时限,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修改为10个工作日;赴港澳台签注申请,修改为5个工作日。

3、警容风纪方面,强调本支队和所辖12县出入境管理大队的前台接待民警,一律统一着装上岗,如在发现此类情况的发生,将通报批评。

4、不断健全完善执法管理机制。结合支队工作实际,针对执法过程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一步制定,细化、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文书制作,案卷装订标准。统一法律文书制作和证据采集要求。

5、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涉案财物和执法场所安全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二、狠抓制度建设,切实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在转变执法观念的同时,我们针对执法中存在的办案粗糙、程序违法、处罚随意性较大等问题,狠抓了执法制度建设。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办理刑事案件、治安行政案件从办案程序、规范用语、工作时限到具体要求逐一规范细化。1999年我局出台了《关于严格办案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暂行规定》,2000年制定了《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2001年制定了《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执法责任暂行规定》,此后几年又陆续出台了《关于查处治安案件的有关规定》、《关于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并进一步规范了报捕、起诉文书管理和立案决定书的开具管理,把每一个执法活动和执法环节都纳入了制度、规范的有效约束中。二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审核制度,制定了普通案件四级审核把关制度、重特大疑难案件和劳教案件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取保候审和提前释放由局长和分管局长双人签批制度,有效防止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三是面向社会公开发放征求意见函,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从建章立制入手予以规范。2001年我们制定了《加强法医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决定制;2004年我们制定了《权利和义务告知卡》制度,《权利和义务告知卡》除告知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外,还增加了讯问查证的起止时间,此举既保护了嫌疑人的知情权,也有效防止了办案民警超时传唤、超时留置等行为;为解决在查处赌博案件时一些部门过于追求经济利益而罚款偏高的问题,2005年我们研究制定了《查处赌博案件内部量罚参考标准》,有效解决了量罚失当的问题;为加大打击力度,2008年我们在加强劳教和提高行政拘留执行率方面相继制定出台了具体措施。通过完善执法制度,进一步严密了内部执法管理措施,促进了民警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三、狠抓执法监督,切实把好执法环节各道关

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执法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督检查实效不够。为此我们在认真坚持原有各项措施的基础上,针对顽症下猛药,进一步加大了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制定了党委成员包保责任制。把执法监督的责任承包给党委成员,办案单位出现职务犯罪、违法办案等问题的,承包领导及时发现苗头,事前向局党委汇报的,不承担连带责任;相反承包领导监督不到位,未能发现苗头或隐瞒不报的,将视情在党委会或民警大会上作检查,情节严重的将按《赤峰市公安机关民警违法违纪追究连带制》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连带责任;对执法督察检查结果一律实名通报,不搞遮遮掩掩,对于执法问题突出的民警一律责令其在全体民警大会上作检查,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过、问题未整改不放过、影响末消除不放过、民警未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真查、真管、查追究。二是出台了刑事案件办理环节动态流程跟踪监督制度。即办理刑事案件自采取强制措施开始,由法制部门将审核案件时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填表交下一环节,在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或作其它处理时由承办人员将问题整改和案件最终处理情况填写清楚后交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从而使局领导随时掌握每起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会,以案讲法,以事讲法,以法讲法,有效解决了刑事案件各办理环节相互脱节、刑拘后补充取证不及时等问题。三是实行信函回访调查制。为实现局长同案件当事人的零距离,我局统一制作了回访案件当事人信函,征求当事人对执法单位和民警在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执法量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案件当事人“零费用”信函直接回寄给局长,以便于局主要领导从具体的案件中发现问题,采取决策性的整改措施。四是推出公安民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制,将涉及公安机关的法规政策、执法流程、办案规定、收费标准及局长、政委、政工监督室的电话等一并向社会公开,制匾张贴在各办案单位的醒目位置,加大外部监督力度,确保了民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狠抓执法考评,切实促进执法规范化进程

在执法工作中,我们深知科学的考评机制对于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因此我们不断探索、完善并落实具有本局特色的考评机制。一是落实执法考评责任制。局党委与各办案单位签定执法质量目标责任状,把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的责任层层分解到岗位,落实到每名民警,并纳入目标量化考核范围,将执法质量作为部门业绩考核的重要标准;对执法工作实行责任捆绑连带,规定各部门负责人为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办案民警为具体责任人,把执法质量与责任人的非领导职务待遇、经济利益、评优晋级等挂钩,部门在执法中出现败诉、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年终考核时一票否决,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引咎辞职。二是落实领导包片考评制。将全局办案单位分片承包给局班子成员,班子成员每月对各办案单位至少检查一次,每季度综合考评一次,每半年换片考评一次。每次执法考评不但要检查案卷,而且要走访党政领导、暗访当地群众、倒查被处罚的当事人,通过各个渠道较为客观真实地了解掌握基层单位和民警的执法情况,确保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每季度考评结束后,局党委都要专门听取考评汇报,研究采取相应措施,防微杜渐,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落实案卷考评奖惩制。对全局各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始终坚持做到“一案一测”和月考评、季通报。2007年,我们推出了无问题案卷评选活动,规定经法制室审评、领导审核的无问题案卷,每起案件给予承办人一定资金奖励,评定不合格退卷的扣办案单位经费,依次递增;不按规定报送案卷同样扣办案单位经费。对于案卷评选结果实行定期通报及时奖惩,受奖的有了动力,受罚的有了压力,这种两头堵的措施,既调动了民警规范执法的积极性,又提高了案卷质量。2008年我们在此基础上又研究出台了《执法办案考评奖惩办法》,除了对各办案单位办理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考评外,还将部分刑事案件、劳动教养案卷、执法台帐、执法档案的建立填写、法律文书管理以及刑罚执行情况也纳入了考评范围,丰富了考评方式、加大了奖惩力度、明确了执法责任,有效提高了办案单位和民警重视执法质量的自觉性。

五、狠抓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和办案水平在公安工作中,民警的法制意识和执法能力直接影响决定着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我局也曾因民警素质不高而出现过一些执法问题。为此我们始终坚持“以警为本,重在教育”的原则,从强化素质入手,把提高民警的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作为一项长期的根本任务来抓,做到“四个注重”。一是注重法制教育的经常性。借助近年开展的执法质量年、“双零”、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三考”等活动,不断强化民警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和法制意识,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二是注重民警法律业务培训的针对性。近些年,我们每年都要举办不同内容的法律业务培训,在培训中不搞“一刀切”,不搞“大帮哄”,而是量体裁衣,分锅吃饭,因警种需要培训,因岗位需要培训,因解决实际问题需要培训。2008年,我局率先开展了“大教育、大培训”工作,投入专项培训资金,组织基层民警分批到赤峰警校进行封闭培训,培训坚持立足岗位、面向实战,分类指导的原则,选取基层民警在执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可能遇到的难题和复杂情况及常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学习,达到了提高民警执法素质和办案水平的目的。三是注重培训的实效性。在培训内容上坚决反对泛泛而谈,而是与执法实际紧密结合,有的放矢,务求实效。如2007年,我们根据民警办理刑事、治安案件的实际需要,针对历次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办案环节中应注意的问题,统一印制了《刑事治安办案须知》供民警学习和工作使用,深受各办案单位的欢迎。在培训效果上,我们杜绝一学了之,坚持逢训必考,不过关者重新再来,使民警真正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四是注重培训的灵活性。为创新培训形式,我们打破过去培训“一人讲,大家听”的模式,在公安网上开设了“法制讲堂”,利用便捷的网络资源搞网上执法培训,此举既形式新颖,又节省成本,极大地增强了学习效果;在背法条活动中,我们推出了逢会必考、随机抽考、以赛代考等创新举措,并与民警评优评奖挂钩,有效提高了民警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和应用水平;局里除统一组织培训外,还规定了每周五下午为各部门集中学习时间,并鼓励民警自学,对于报考公安或法律专业函授的民警,毕业后报销一定数额的学费,充分调动了民警自觉学习、主动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性。

几年来,我们通过锲而不舍地加强法制建设,不但提高了全局执法水平,而且有力促进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进步。从2005年至2007年,我局共办理刑事案件3008起、行政案件5951起,刑事拘留1511人,提请逮捕750人,移送起诉1107人,取保候审781人,监视居住13人,治安处罚6767人,劳动教养210人。百名民警立刑事案件数、破刑事案件数、查处治安案件数、提请逮捕人数、劳教人数、治安拘留人数等主要业务指标一直处于全市前列。并且使刑讯逼供、乱用强制措施、随意延长拘留期限、保而不侦、保而不结、冤假错案、放纵犯罪、降格处理等违法办案问题得到有效杜绝,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形象得到了县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好评。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法制工作与上级要求相比,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极少数民警业务素质不强,特别是近两年新调入的民警,虽经过岗前培训,但还存在着制作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能力水平还有待提高。二是个别部门和民警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造成重复劳动,执法成本增加。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围绕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进一步狠抓执法制度和执法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对民警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和考评力度,不断促进全局执法工作再上台阶。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17篇:规范消防执法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云公消„2010‟166号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档案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各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统

一、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推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部局组织对《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6]11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省消防执法档案建设管理标准适用问题 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施行后,部消防局《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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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6]119号)不再适应新的消防监督执法业务要求,为此,总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云南省公安消防执法指南》(2009版)上专门明确了我省的消防执法档案建设管理标准。目前,部消防局根据新消防法及配套规章,又下发了新的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在档案分类、日常管理、档案材料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对此,各级要充分理解业务标准的发展变化,要组织全体监督员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按照部消防局要求,各支、大队2010年10月1日后办结的消防监督执法活动,要按照《规定》立卷归档、规范管理,《规定》未及事宜,仍按照《云南省公安消防执法指南》和当地档案管理部门要求执行。对2010年10月1日前已经立卷的消防执法案卷,按照当时的《云南省公安消防执法指南》或者《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消防监督管理基础工作类档案的建设管理要求,仍按照《云南省公安消防执法指南》执行。

二、关于规范复印(制)类档案材料的问题

根据《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消防执法档案中存放的文书资料,应当为原件(原本、正本或者副本),存放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存放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制)件,并注明出处(原件现存放处)、复印(制)人、复印(制)时间。该原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放在其他档案中的,在复印(制)件上加盖标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核对印章,由复印(制)的执法人员签名,注明复制过程;该原件由其他部门(单位)保管的,— 2 — 应当经该部门(单位)核对无异(加盖核对章或者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加盖保管部门(单位)印章;该原件由个人保管的,应当经保管人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名或者捺指印,附其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特别要注意,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档案材料,应当由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复印(制),并注明复印(制)过程及原件存放处,由制作人签名。

三、关于加强新增类执法档案建设问题

在原规定基础上,部局《规定》新增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消防国家赔偿卷、重大火灾隐患卷等案卷的建设标准,各地要结合新消防法及配套规章规定精神,严格落实《规定》关于以上几类案卷类别划分、材料归档等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各大队及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防火处,要结合本级列管单位情况,对照《规定》第八条要求,逐项认真收集、核实文书材料,在2010年10月1日前建立完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日后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报总队防火监督部法规处。联系人:李经政,电话:0871—4569562。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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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消防

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消[201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统

一、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推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部局组织对《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6]11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一○年七月一日

抄送:部法制局、部档案馆。

承办人:韩子忠 校对: 王 瑛— 4 —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档案归档内容

第四条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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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执法档案。

第五条 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

5.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7.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8.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

11.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2.文书送达回执; 13.其他有关材料;

— 6 — 14.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9.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

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

12.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13.集体会审意见; 14.文书送达回执;

— 7 —

15.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6.其他有关材料; 17.备考表。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审批表;

3.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书复印件;

5.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未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

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

— 8 — 10.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1.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有关记录和资料,现场照片;

12.集体讨论意见;13.文书送达回执; 14.其他有关材料; 15.备考表。

消防行政许可档案中图纸较多时,可将图纸另立分册装订,并注明总册数,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5.卷内文件目录;

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1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1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1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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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等);

2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2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的有关材料; 23.其他有关材料; 24.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

— 10 —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的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资料;

9.其他有关材料;10.备考表。

(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责令改正通知书; 4.复查记录;

5.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6.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的申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同意或者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及审批表;

7.文书送达回执;8.其他有关材料; 9.备考表。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可以以被抽查单位为单位,以抽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四)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 11 —

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材料;3.群众来信材料、来访反映情况记录; 4.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登记; 5.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复查记录;

8.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9.文书送达回执; 10.其他有关材料; 11.备考表。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可以以每起核查案件为单位,以举报、投诉受理登记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审批表;3.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检查材料; 4.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其他有关材料; 6.备考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可以以每起大型群— 12 — 众性活动为单位,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六)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及审批表;3.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4.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材料; 5.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 6.向质检、工商部门的通报材料; 7.文书送达回执; 8.其他有关材料; 9.备考表。

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4.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5.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基本情况,建筑、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件,生产、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主要建筑的消防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专职消防队及其装备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操

— 13 —

作人员证书复印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情况);

6.单位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7.其他有关材料; 8.备考表。

第八条 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审批表;3.立案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重大火灾隐患现场照片;

5.立案前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6.给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的报告,政府批复意见;7.单位撤销重大火灾隐患的申请; 8.复查时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9.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后的照片; 10.复查后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11.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及审批表; 12.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强制情况记录; 13.政府督办的有关材料; 14.文书送达回执; 15.其他有关材料; 16.备考表。

— 14 —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火灾事故调查卷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

(一)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3.现场调查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5.备考表。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可以以每起火灾为单位,以报警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二)火灾事故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审批表;3.火灾报警记录; 4.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5.传唤证及审批表; 6.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7.火灾现场图、现场照片或录像;8.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物证照片; 9.鉴定、检验意见,专家意见; 10.现场实验报告、照片或录像;

11.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

— 15 —

12.文书送达回执;13.其他有关材料; 14.备考表。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及审批表;3.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及收取凭证; 4.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 5.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调卷通知书; 6.原火灾事故调查材料复印件;

7.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8.文书送达回执;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a) 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分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消防行政处罚卷。

(一)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当场处罚决定书; 3.现场调查材料; 4.罚没收据;

— 16 — 5.其他有关材料; 6.备考表。

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可以以每起处罚案件为单位,以处罚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二)消防行政处罚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审批表;3.受案登记表;

4.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物证照片等;

5.传唤证及审批表;

6.与此案有关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

7.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审批、处理材料;

8.被处罚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9.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听证申请,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及审批表,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11.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意见;

12.责令停产停业报请政府审批文件、政府批复;13.执行情况材料,包括罚没收据、行政拘留通知书、执

— 17 —

行回执、没收违法所得清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后的现场记录和照片等;

14.文书送达回执;15.其他有关材料; 16.备考表。

b) 消防行政强制档案分临时查封卷和行政强制执行卷。

(一)临时查封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临时查封决定书及审批表;

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火灾隐患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4.临时查封告知笔录;5.临时查封集体讨论意见; 6.临时查封现场笔录; 7.临时查封现场照片或录像; 8.解除临时查封申请;

9.解除临时查封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0.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及审批表; 11.文书送达回执; 12.其他有关材料; 13.备考表。

(二)行政强制执行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 18 — 1.卷内文件目录;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审批表;

3.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复印件;4.行政强制执行告知笔录; 5.行政强制执行集体讨论意见; 6.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7.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照片或录像; 8.文书送达回执;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c) 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分消防行政复议卷、消防行政诉讼卷和消防国家赔偿卷。

(一)消防行政复议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行政复议决定书;

3.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4.答复意见;

5.被复议的消防执法行为原案卷材料复印件;6.其他有关材料; 7.备考表。

(二)消防行政诉讼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 19 —

2.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3.起诉书; 4.答辩状;

5.被诉的消防执法行为原案卷材料复印件;6.其他有关材料; 7.备考表。

(三)消防国家赔偿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决定书;3.赔偿申请书或申请笔录;

4.有关消防执法行为的调查、认定材料;5.有关消防执法行为原案卷材料复印件; 6.文书送达回执; 7.其他有关材料; 8.备考表。

d) 消防刑事档案的案卷归档内容和装订顺序,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e)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 20 —

(一)组织建立健全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所、设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根据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明确由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档案的管理工作。 f) 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承办的消防执法活动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二)归档案卷齐全完整,符合规定;

(三)按照规定时限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执法档案;

(四)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

(五)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

(六)调离本岗位时,移交所承办或保存的案卷材料。g)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的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执法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档案的收进、借阅、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

— 21 —

(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

(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h) 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在消防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或档案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时应当逐册清点,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消防执法人员离任时,应当将执法档案归档情况纳入离任工作交接的内容。档案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台帐和全部档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i) 消防执法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消防执法活动收集、整理、建立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卷内归档内容应当根据执法活动的实际发生情况归档。

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后,以其复印件存档。同一件文书、证据材料涉及两个以上案卷的,应当按照刑事案卷优于行政处罚卷、行政处罚卷优于其他具体行为卷、具体行为卷优于其他案卷的原则存放原件,其他案卷存放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j)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归档内容中有声像材料的,应当按有关案— 22 — 卷装订顺序要求在卷内相应位置列明,并随案卷一并归档、移交。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安声像档案管理的要求,根据不同载体,使用专门装具分别整理、编号,妥善保存和管理,并在执法档案中注明声像档案编号。

k)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案(人、单位、事等)立卷,按类别集中存放。

各类案卷应当做到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制作规范,字迹清楚,并采用具有长期保留性能的笔、墨水书写或打印。

卷内材料,除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空白页、作废页外,应在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用铅笔逐页编写阿拉伯数字页号,页号从“1”编起,为流水号,不得重复和漏号。

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不得有压字和掉页情况;装订时应当采取右齐、下齐、三孔双线、左侧装订的方法。案卷材料较多时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宜超过200页。 l)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应当建立台帐,按照案卷类别分别建立登记目录。

各类法律文书应当建立台帐,按照文书名称分别建立登记目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台帐。

m)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立能够保障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安全的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 23 —

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没有条件设立档案室的,可以设立档案专柜。

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除按照本规定建立纸质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外,还应当按照消防执法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公安消防执法电子档案,并进行物理归档,将保存载体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室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推行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编制消防监督业务管理软件时,应当设立电子文件的归档功能,实现文档生成与归档一体化,逐步实现档案计算机数据管理、整理编目、检索查询、安全保密功能。

o) 公安消防执法电子档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其归档范围、内容、保管期限应当符合本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电子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不被非正常签发、修改和删除,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p)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执法档案借阅、查阅制度,为消防工作服务。

查阅、摘抄、复制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q)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2年至15年,具体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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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行政许可档案 长期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16年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16年

其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 长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 长期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 16年

(四)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5年

(五)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长期

其中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 5年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卷 50年

(六)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长期

其中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 16年

(七)消防行政强制档案 长期

(八)消防行政救济档案 长期

(九)消防刑事档案 永久 r)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保管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属于公安机关归档范围的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应当按照本机关综合档案部门的要求定期移交归档。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其他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且经鉴定确实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销毁。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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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的案卷编号及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等,应当执行公安机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在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订统一规范。 t)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印发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6]119号)同时停止执行,此前的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维持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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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消防执法

档案管理

规定

通知

(共印4份)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0年7月9日印发 承办人:李经政 校对:李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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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如何规范执法

规范执法创佳绩 恪尽职守护平安

通过近期开展的“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感觉到自己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同时,也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立足本职、按照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和围绕“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努力、不断进取,取得业务和思想上的双提高,努力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通过学习整顿,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就如何规范执法行为 促进执法公正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规范执法行为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规范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徇私枉法,钱权交易,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都是与我们工作要求格格不入的。另一方面还要求我们办案人员要提高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因为案件质量的高低于取决于办案人员的各项素质,与办案人员的各项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二、公正执法是对我们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我们警察的基本要求,通过专项整顿使我认识到,公正执法就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公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任何偏离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我们肩负着执法的重任,我们必须让让党和人民放心。要公正执法,就必须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业和法律,忠于人民警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要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就必须为人民服务,而任何用它来捞取个人好处的行为都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要公正执法,就必须清廉,我们必须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循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只有勇于接受监督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公正执法的水平。

三、文明执法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体现,也是我们警察的整体素质的体现。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我认为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在办案工作中我们往往有特权思想是以威严为主而忽略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应当既要查处腐败分子又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中具体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和人生观。通过这次“ 规范执法行为 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要进一步解决自己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各项素质,增强个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自律意识,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我们是执行法律的机关,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是神圣的,我们决不能玷污这一神圣的权力,一定要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

第19篇:规范执法势在必行

规范执法势在必行

——曾广勇同志在执法培训会上的交流提纲

一、规范执法必要而且重要

(一)、必要性

近年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省政府相继组织开展了系列规范执法活动:

1、2005年公安部开展了全国公安机关纠风活动;

2、2005年中央政法委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

3、2006年中央政法委开展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

4、2006年中央政法委开展了全国政法纪律作风教育整训活动;

5、2006年中央政法委开展了“三项排查”和“三个专项治理活动”;

6、2006年公安部启动了“三考”工作;

7、2008年2月中央政法委再次开展了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

8、2008年4月省政府启动了文明执法教育活动。

为什么要开展这些活动?

因为:执法办案问题层出不穷,已经成为影响政府行政效能(执行力不够)、影响执法部门形象、影响群众利益、影响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

问题主要表现在:

1、整体:南方林区森林公安建设起步晚,规范化、系统化训练少,纪律作风松弛现象突出、致使有劲不愿出、有禁不能止,进而导致我行我素、随意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

2、个体:文化功底不高,法律修养不够,致使有法不能依、有令不能行,进而导致执法办案质量不高。

3、个案:问题形形色色、“种类繁多”、不一而足。

行政案件:①、受理:不积极、不登记、不首问;②、立案:不及时、不如实、定性不准;③、调查:不深入、不完整、证据不齐全;④、告知:不告知、告知内容不科学;⑤、裁决:不汇报、不讨论、重行轻罚;⑥、送达:托人送达、送非所送;⑦、执行:不执行、执行不力、高价低处。

刑事案件:①、以罚代刑;②、不注重移诉(以保代审)。

(二)、重要性

“势”在必行:

1、法制之“势”。依法治国形成共识,依法治林成为重要举措,依法办案不能落后、不应落后。

宏观:

①、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②、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同年11月国家林业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

③、2004年省政府制订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微观:

①、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②、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年国家林业局公布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③、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④、1999年省政府公布了《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年公布了《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6年公布了《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公布了《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7年公布了《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

2、林业之“势”。

①、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林业发展的决定》。《决定》明确赋予了林业三个地位,即“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并指出 “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林业“正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②、党的十七大在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

3、“以人为本”之“势”。

①、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明确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要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②、党的十七大和新党章又明确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守法推定”的重要观点;

林业之“势”呼唤规范执法,法制之“势”逼迫规范执法,以人为本之“势”更是强烈的要求规范执法。

二、规范执法的核心在于提高执法质量。

执法质量是规范执法的生命线。

(一)、《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2004年3月5日)对执法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有:

1、执法基础台帐:3项要求。有台帐,有记载,记载清晰、完整。

2、刑事执法:13项要求。立案、盘问、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证据收集、笔录、取证方式、移交刑案。

3、行政执法:13项要求。立案、盘问、扣押处理财物、告知、笔录、处罚(无依据、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未审批)、罚缴分离、主体资格。

4、执法监督:11项要求。

5、问卷调查:3项要求。

6、六种情形一票否决,“不达标”。①、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②、滥用警械致人死亡;③、重大执法过错造成多人重伤、死亡;④、案件或重大执法过错被曝光;⑤拒评或弄虚作假;⑥、监所管理不当致集体脱逃。

(二)、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我个人认为应重点注意四个方面:

1、要注重执法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告知、裁决、送达、执行均应严格落实程序规定,要明白程序违法就必然导致处罚违法,导致败诉、赔偿。

2、要注重证据收集。不能单凭笔录定案,办理刑事案件推行“零口供”,办理涉林行政案件至少不能孤证结案。证据收集要突出物证、人证和鉴定、勘验结论。搜集的证据一定要能够证实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3、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上、下幅度。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的作法”。简易程序处罚,指对个人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的处罚,这个数量标准是指案件可能处罚的实际标准,不是对任何一个案件的个人自由裁量标准。一般程序处罚一定要报裁;个人1000元以上罚款一定要实行听证权利告知。

4、要严格执行罚没款管理规定。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应

罚不罚、消极执法及违反收支两条线的均明确了处理措施。要禁止无票罚款,禁止白条罚款。

三、规范执法应注意的事项。

(一)、规避执法风险

1、要坚决反对不作为,不履行办案职责,防止构成“玩忽职守罪”;

2、要坚决反对滥作为,我行我素,防止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3、要坚决反对以罚代刑,防止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在加强学习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执法素质。

1、学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增强从事生态保护工作的信心,坚定搞好规范执法的决心;

2、学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掌握办案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3、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湖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

(三)、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之间的关系。

通过文明执法实现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体现文明执法。要解决合法、合理、合情的问题。处罚要公平、公正。要做到既合法又合理,不因个人好恶加重或减轻处罚,要杜绝“态度罚”,一切让事实说话,要注意一把尺子量到底。

(四)、慎重处理好执法与稳定、安全的关系。

1、警察是一个风险职业,办案中要防止违法行为人行凶,要防止安全事故。要闻警而动,也要高度警醒,有备而无患。

2、“树欲静而风不止”,办案终结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还有可能上访、诉讼、因此要注意“三防”既:防信访、防讼累、防后遗症。

(五)、加强执行力建设。规范执法专项行动很多,文件不少,贵在执行。要倡导没有任何借口,要用正确的人,做正确的事,,把事情做正确。

第20篇:文明规范执法

2011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标准表述:文明规范执法

作者:中公教育申论研发团队

【背景链接】

各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断出现不合规定的执法方式,比如,游街示众,这不仅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也破坏了执法人员的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既要严格、公正,又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既要坚持执法公开,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工作中的不文明执法方式,反映出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功能基本权利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公开、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

民主,不是少数服从多数,也不是多数制裁少数,真正的民主是在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前提下,依旧考虑到少数人的生存状态,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不文明的执法方式,使得部分人员会诉诸于报复社会的发泄手段,成为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会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措施]

中公教育专家为考生总结以下措施: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安机关应该慎用手中的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尊严与人格,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第一,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切实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对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范行政裁量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严格履行职责。

公安规范执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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