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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26 08:34:29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浅谈“容错纠错机制”

浅谈“容错纠错机制”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这一句话对于广大基层干部而言,犹如一颗“定心丸”。何谓“容错机制”?这本是工程设计中的一个术语,借用到干部管理中来,表达的是,对那些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官员,在改革创新的道路上所犯下的错误组织要宽容。其目的在于打造宽松环境,激发官员们改革创新的热情,让改革创新者轻装上阵,一心一意推进改革,心无旁骛从事创新。

当前社会改革环境不够宽松,部分干部滋生“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心理现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提出,其目的就是为了改变这种“不敢作为”的情况,让干部不再畏首畏尾,成为一名“能作为、敢作为”称职干部。但在这一机制的具体操作中,却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一、保证容错机制的民主化、科学化。

“容错”虽然是针对干部的,但是在制定具体准则时,应广泛听取群众的心声。各地方可根据地方实际,通过本辖区统一发放调查问卷、召开街道、村级干部座谈会等方式,重点围绕建立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怎样甄别错误、怎样具体纠正错误等问题进行探讨,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最后在此基础上建立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通过调研保证这一机制建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明确“错误”细则。

如何避免容错免责成为干部违法乱纪的“保护伞”,如何有效地保护创新探索者的积极性,首先我们应该从目的、方向,看其行为的出发点是否为了改革发展这几个方面来甄别“错误”。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其次,“错误”发生后,对于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失败是对其从轻、免予问责及时补救,都需进行具体的细化,并制定纠错办法,让“纠错”有据可依。

三、接受群众监督。

基于“容错纠错机制”的特殊性,政府应在出台容错纠错细则后,在各大媒体进行公开,讲解容错纠错机制内涵,避免群众对于这一机制的误解,让广大群众明白这一机制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积极性,而非属包庇政府官员的违规行为。当启动了容错机制后,政府应公开容错纠错事情来龙去脉,给干部和群众一个交代,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意义重大。在容错纠错机制执行过程中,各地方应从实际出发,及时总结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为广大基层干部更好地改革创新、促进发展提供保障。

推荐第2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让担当者轻装上阵

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实践中,许多干部的失误错误是在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客观条件不成熟等情况下,导致的探索性失误和无意性过失。同时,也有的人是为求速度,走捷径,打政策“擦边球”,结果欲速则不达,砸了锅、犯了错。判定哪些错该容,哪些错不该容,不能一概而论,应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明辨“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判定“无禁”还是“严禁”,严格划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的界线。

容错首先是组织上的“包容”。考核考察“不戴有色眼镜”,评先评优“不一棍子打死”,选拔任用“一碗水端平”,是考核任用干部的应有态度。让“不干事、不担事、不出事”的机会主义者没机会,就是对“想干事、能干事、敢干事”的实干主义者最大的激励。同时,容错也需要全社会的宽容,我们应当摒弃“求全责备”“一旦有污点,永世不得翻身”的错误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大胆干、大胆闯,鼓励敢担当、敢作为的良好氛围,让锐意进取者放下“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包袱,轻装上阵。 在实际工作中,失误错误的情形千差万别,容错纠错也应分类施策、对症下药,为敢想敢干者装上‘减压阀’、提供‘意外险’。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践中要做到“四看”:一看动机是为公还是为私;二看是否符合党纪法规、政策原则及上级要求;三看程序是否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四看后果是产生了积极的经济社会效益还是造成了较大损失。

容错有底线,纠错是关键,只容不纠就是对错误的纵容。坚持容之有度,对不该容的错误坚决不容,不让容错免责成为违纪违法的“挡箭牌”;坚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亮黄牌”“敲警钟”,促使及早纠正。

容错纠错机制是锐意进取干部的“定心丸”,也是改革创新者的“保护伞”,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关乎干部个人的是非功过、成败得失,更挑动着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激情活力,指引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

当然,容错不是纵容。一方面,同样的错误不能一犯再犯。再小的错误“屡教不改”也是不能容忍的。应当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汲取教训,改进提高。另一方面,绝不能犯战略性、颠覆性错误。一旦失了“街亭”,就是“挥泪斩马谡”也无济于事。应着眼建立一套发现错误防范风险的机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叫停、早纠正,绝不能让小问题积累成大错误,更不能让个别的局部的小差错,蔓延成全局性系统性的风险。特别需要强调,容错容不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更容不下腐败行为,容错不能成为胆大妄为者胡作非为的借口。

在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今天,面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只有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让改革永不停顿、创新永无止境。充分发挥容错机制的导向作用,让担当有为者放下包袱,让违法乱纪者受到惩戒,我们才会有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形成千帆竞发的干事创业氛围。

推荐第3篇: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

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拳反腐,从严治吏成为常态,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怕出错、怕出事、怕问责,“为官不为”。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以坚持“三个区分开”为原则,鼓励干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形成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的鲜明导向。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科学规划,搞好全面而细致的制度设计,具体来说,就是坚持“五个必须”。

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一方面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另一方面又是十分复杂而敏感的话题。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有利于消除干部干事创业的思想包袱,以制度为干部改革创新保驾护航;但是,也容易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假象,认为干部是犯了错不受党纪国法处罚;即便处罚,也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基于此种逻辑,坚持正确而鲜明的思想导向尤为重要。具体说,就要坚持三个说清楚和三个做到。一要说清楚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宗旨是鼓励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谋事创业,是保护敢于担当实干干部的一种制度手段。二要说清楚有错必追究,失责必问责,这是基本原则。三要说清楚有些错误可能无法避免,而有些错误通过提升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则可以避免,即应以不犯错误、少犯错误为鲜明的导向。三个做到是做到绝不故意犯错误、不犯重复性错误、不犯原则性错误。

必须精准界定容错的范围。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核心是精准界定容错范围,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原则,明确错与非错的标准,划定容与不容的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容的是因公敢为和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错误,明确敢作为和乱作为之间的界限,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或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必须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按照法治体系的思维框架,明确容错纠错机制由谁来建构、由谁来认定、由谁来实施和监督。从地方探索情况看,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是容错纠错机制建构的主体,担负着确定容错范围和具体操作程序的职责;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则是实施主体,担负着执纪问责的职能。规范并遵守容错纠错认定程序是保障容错纠错机制正确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制定科学化的机制,不断健全容错认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强化程序保障。

必须确保机制运行公开化。在法治社会,政府公权力应该在阳光下运行。因此,要使容错纠错机制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公开容错纠错过程,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第一,容错纠错机制制定过程要公开,尤其是针对容错范围的确定,要广泛征求各方的合理化建议,充分论证,确保机制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第二,容错纠错机制运行过程要公开。机制正式启动后,该公开的信息要公开,促使各方评价机制更加客观地对待改革创新者出现的失误或错误,依法用权、秉公用权,使其作出的评价更加公正、合理。第三,容错纠错实施结果要公开。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政府须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申请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妥善引导舆论,保障制度的公信力,给人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必须确保强有力的保障机制。要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效的保障机制十分重要。容错纠错机制一旦从制度层面建构起来,相关保障机制也要同步跟进,相关部门更要增强政治勇气,敢于为担当者担当。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申请容错纠错机制的干部要认真调查、科学分析,对确属容错范围的务必启动容错纠错程序,同时,不管是组织人事部门,还是干部所在单位,都要增强担当意识。对于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应积极鼓励,并提供必要和足够的保障机制。如果干部因大胆探索,经验不足犯了错,则应启动容错免责程序,符合免责条件,所在单位仍应继续委以重任,鼓励其“戴罪立功”。当然,在机制上,还应确保干部在今后的绩效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不利影响,真正免去干部的后顾之忧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辩证关系

【摘要】“容错”和“纠错”是干部干事创业保障机制的“一体两翼”,“容错”是前提,是手段;“纠错”是根本,是目的。厘清干部容错纠错的辩证关系,既对建立合理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具有一定理论意义,也对调动和提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着重要实践价值。

【关键词】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 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这一举措对于激励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容错”和“纠错”是干部干事创业保障机制的“一体两翼”,“容错”是前提,是手段;“纠错”是根本,是目的。两者共生于机制之中,密切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贯通,有机统一,相辅相成。而要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就必须明晰这一机制的内涵,从而运用辩证法进一步厘清机制中“容错”和“纠错”之间的关系,系统思考,辩证施策。

只有容错才能保证持续创新

在容错纠错机制里,“容错”是与“纠错”相对应的一种制度性设计,有错是要纠,但首先要容。如果只有纠而没有容,就会严重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导致更多干部“为官不为”。在实施“容错”时,需要从界限、目的和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充分把握。

所谓界限,就是要把握住“错”的内在边界。如果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归纳为因公用权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的话,那么“明知故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谋取私利”就属于因私用权导致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标准,凡属“明知故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应该排除在宽容之外,而且还要以党纪国法加以严惩。所以,“容错”决不能成为“违纪违法”的保护伞。

所谓目的,就是要把握住“容”的应有之意。容错不是对干部的过错和问题一味地进行无原则、无根据、无要求的包庇、纵容和偏袒,也不是容许干部蛮干乱干,更不是可以容忍探索性失误或是偏差无限恶性循环地发生。容错之“容”重在强调宽容失败,鼓励干部干事创业。通过制度兜底,让那些敢于创新、勇于担当、求真务实、主动作为、尽职尽责的干部卸掉种种思想包袱和顾虑,轻装上阵,直面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风险和挑战,就工作中出现的错误问题,及时采取防范和挽救措施,继而实现预期改革发展目标。

所谓方法,就是要把握住怎样“容错”的问题。根据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干部的一贯方针,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有错必纠才能保证正确创新

我们当然也要有错必纠,容只是一种前提,纠才是根本。如果只有容而没有纠,就会纵容无度,既害了干部,又毁了事业。在实施“纠错”时,也需要从界限、目的和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充分把握。

所谓界限,就是要把握住“错”的性质。也就是说,要弄清“错”是因公用权而出,还是因私用权而犯。当然,不管是因公用权而出还是因私用权而犯,只要是错,都要坚决纠正。因公用权出的错,要先容错而后纠正,改正就好,干部即使受到了处分,该重用还要重用,该怎么用还要怎么用。而对因私用权的违纪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对造成的错误要坚决纠正,对人要依纪依法严惩。

所谓目的,就是要把握住“纠”的应有之意。一是要注意,要以善意纠错,不能随意上纲上线,更不能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二是要注意,要纠正错误,而不能以“错”纠“错”,否则会导致错上加错;三是要注意,纠错要实事求是,力戒“矫枉过正”,纠错过头的后果有可能出现纠缠不清的历史错案,不仅伤害感情,而且贻误事业;四是要注意,对干部要以教育为主,务必使干部深刻认识到自己为什么犯错误、犯的是什么错误以及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纠正错误的必要性,从自身查找病因,力戒再犯类似错误。

所谓方法,就是要把握住怎样“纠错”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弄清以什么方法去“纠错”。首先要防纠结合。错误出现前要防患于未然,对干部尤其是有魄力的干部要力戒“一言堂”,决策要注意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有效把控决策风险;在工作中要及时发现问题偏差,认真查找症结所在,纠正错误倾向,消灭问题于萌芽状态,避免问题扩大化;一旦出现重大错误,要将影响和损失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对错误进行认真分析,对人和事进行果断处置。其次要组织纠错和当事人个人纠错相结合。组织纠错固然重要,但是当事人纠错更重要,因此组织在纠正错误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再次要纠正错误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在纠正错误的同时,要严格遵循法纪和政策规定,该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触犯到法律的还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置。

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要处理好容错与追责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坚持“三个区分”标准规范容错范围。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标准既为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为全面厘清容错与纠错的关系指明了方向,还为进一步做好容错纠错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处理好容错与追责之间的关系,既坚持反腐的高压态势,又要允许推动发展中出现的无意过失,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其次要对各级干部提出新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大业中要明确身份,摆正位置,落实责任,积极作为,光明磊落,敢于担当。要不断改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增强使命感,提升抗摔打能力。对中央和上级的原则性要求,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使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在遇到改革方案的空白点时,要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在遇到思想阻力和工作阻力时,要努力排除,不能退让和妥协,不能松懈斗志、半途而废;在碰到问题、出现失误时,要担当责任,解剖自己,虚心接受批评,勇于纠正错误,轻装上阵。 再次要做好防错纠错的基础工作。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权责对等、用权担责、滥权追责的制度安排。同时加大问责力度,无错防错,有错纠错,守住底线,不忘初心。要完善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在思想、理念、作风、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操作上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要求进行调整,尽快扭转当前一些干部“为官不为”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能力不足的“不能为”、动力不足的“不想为”和担当不足的“不敢为”三大具体问题。

最后要推进容错纠错机制的常态化和法治化发展。容错纠错不是短期的权宜之计,要在整个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长期落实。各省市区、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治理特点和需要,在国家宏观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指导下,从微观层面来加紧制定和落实党员干部容错纠错的具体运行机制,借以解决各自的改革发展问题。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条列和细则以及机制实施的具体结果和个案,借助社会的广泛监督来规范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要积极运用容错纠错的经验成果,进一步完善干部选人用人激励机制,从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的热情。

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

为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针对一些干部不担当、不作为,观望多、实干少,顾虑重、动力弱的情况以及“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中央部署“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部署,亟须从责任追究、绩效管理和判断标准的系统化、精准化、法治化、一体化等方面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气,将改革进行到底。

改革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改革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决定了相关决策和工作很难不出现失误,而人又有趋利避害心理,因而需要加强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以保障公平、激发动力。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怕而不为”“为而出错受伤害”等现象时有发生,表明执纪问责和容错纠错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例如:纪律处分、行政问责与绩效管理分离,一体化、法治化程度低;缺乏精细化的绩效管理基础制度,追责情形不够严密、追责范围不够全面、责任判定标准不够具体明确、追责触发机制缺乏刚性,导致责任追究难;权力不清、责任不明,“领头羊”有可能成为“替罪羊”,敢作为的领导干部容易受到伤害。为了保护领导干部改革的积极性,亟须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

夯实责任制度基础。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决定公共权力结构的党政权力配置体系、横向权力配置体系、纵向权力配置体系,健全决策责任制度,不断推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各个岗位权清责明;不断推进绩效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在健全组织绩效管理和个人绩效考核制度基础上,实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岗位责任追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协同联动,做到容错纠错不纵错,奠定赏罚分明、公平公正的制度基础。

健全指标体系和判断标准。一是根据关键要素确定职务行为类别。根据行为动机(为公为私)、行为过程(遵守还是违反规则)、行为结果(增进还是损害公共利益)、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的相关性)等关键要素,将领导干部职务行为分为怕而不为、该为不为、权变善为、为而出错、善作善成等主要类别。二是根据职务行为类别确立容错纠错主要判定指标。根据职务行为类别,从任务难度(改革创新、常规与非常规)、时空条件(时间紧迫和距离远近程度)、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故意、过失、意外)、行为表现(作为、不作为)、行为后果(危害程度)、信息可信度等方面确立主要指标。三是根据主要指标分级分类构建容错纠错参考标准。根据主要指标的不同程度,并区分领导岗位还是非领导岗位、正职还是副职、集体决策还是个人决策、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常规决策还是非常规决策、紧急决策还是非紧急决策、滥用职权还是决策管理失误以及服务民生还是开发建设、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还是推动发展、市场监管资源环境保护还是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等类别,构建容错纠错参考标准。

建立健全实现机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重在落实,必须把建立健全实现机制放在重要位置。这主要包括岗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常态化监管机制,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保障机制,容错纠错、责任追究、绩效管理一体化常态化启动机制,容错免责认定审核救济机制,容错免责第三方评价、监督、风险防范机制,决策执行效果跟踪评价和及时纠错机制,正向激励与反向鞭策双重发力机制,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部门、党委与人大协同联动机制等

推荐第4篇:容错纠错事迹

容错显大爱,纠错铸师魂

——记周河九年制学校XXX同志的事迹

一、基本情况

XXX,女,汉族,19XX年X月生,陕西靖边人,201X年毕业于XX大学xxx专业,本科学历,2015年至今,一直任教于靖边县周河九年制学校。

二、主要事实依据

XXX同志在参加工作的头一年,由于刚刚走出校园,还没有做好走上工作岗位的心理准备,对教师这个职业缺乏清晰的认识,加之,我校地处靖边南部山区,交通不便,离家较远,和自己想象中的工作环境相差甚远,所以,该同志在刚参加工作时带有严重消极情绪,在日常的工作中,表现出极大的忧怨情绪,上班不积极,经常无故消极怠工,对学校领导的指示爱搭不理,这种消极的心理尤其体现在平常的教学业务中,比如说:教案的大量短缺,不按学校的要求进行教案的备写,常有不带教案进教室的现象发生;作业布臵相当随意,批改也是敷衍了事,对学生犯的错误也臵之不理;在学校搞得研修活动中,该同志经常不参加,或者在活动干与活动无关的事;上课时班级秩序混乱,缺乏对学生的有效管理,所任教的科目成绩相当差......

三、容错纠错的具体运用

面对该同志的这种工作状态,我校的领导并没有将其放弃,打入“冷宫”,而是对该同志给予大爱,想尽一切办法帮她摆脱困境,改变状态,首先,学校相关领导与该同志进行了推心臵腹的面谈,找出了该同志消极状态的症结所在,接着,校领导对其展开多种形式的帮扶,以纠正该同志的错误,比如:关心该同志的生活问题,在不违反学校原则的情况下,给予该同志生活上的一切便利,使她能够在学校这个大集体中感受到温暖;让有教学经验的老同志经常与其交流,走进课堂,对该同志也业务予以多方面的指导,让其感受到教师这个职业的光辉;学校根据该同志的专业特长,将一些学校活动的组织策划,部分任务交给该同志,并一直对该同志予以支持和鼓励,让该同志发现自己的价值所在,感受到工作的快乐。

经过将近半年容错纠错,该同志的工作状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彻底地摆脱过去消极的工作情绪,对工作产生出极大的热情与动力。如今,该同志已经成长为我校一名优秀的青年教师,并且在学校举行的多次活动中获奖,并多次荣获“模范教师”的称号。

四、启示

容错显大爱,纠错铸师魂,正是由于我校对容错纠错机制的有效使用,不但挽救了一位年轻人的前途,而且为教育培养了一朵优秀之花。现如今,该同志已经深深的热爱上了教师这份职业,并且得到了同事、学生和家长的一致好评,已成长为周河教育的骨干。让这样一位即将走向“灭亡”的庸师成长为一名教育的骨干,这正是容错纠错机制的最好体现。

推荐第5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不让创新“背包袱”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不让创新“背包袱”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改革创新保驾护航,是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的重要举措。而容错纠错的基本标准就是“三个区分”原则。

党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就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那些敢于创新、敢于改革、敢于作为的干部排除后顾之忧,摒弃不能为、不想为、不敢为的错误心理,旗帜鲜明的支持改革和鼓励创新,激发创业活力,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干事热情。

为激发干部员工勇于创新、积极干事创业的热情,应努力破除“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错误思想,大力营造敢于担当、大胆履职的良好环境。

为鼓励干部员工锐意改革,应把他们从“该不该干事、值不值担当”的困惑中解脱出来,让他们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放开手脚,一门心思干事业。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事创业,容许有错。当然,宽容失败,允许试错,决不等于不纠错。建立完善配套的纠错机制,不让干事创业者背包袱,要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把向党的事业负责与向干部本人负责统一起来,既要保护好干部的干事热情,又要通过提醒反馈等方式,督促干部找准问题症结。教育引导要及时。要强化干部法规法纪的学习教育。澄清保护要跟进。对干部实行容错、纠错并免于追责问责后,要及时通过相关渠道给予公开、权威的组织认定。

推荐第6篇:四川公务员面试热点解读:容错纠错机制

2016四川公务员面试热点解读:容错纠错机制

2016年四川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将于6月上旬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于2016年6月20日前由招录机关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

【背景资料】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全国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将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坚决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标准表述】

容错纠错机制意为在一定范围内,宽容失败、允许试错、有错必改,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改革攻坚和事业创新发展达到新高度,更好、更优质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机制的建立,是给改革创新者吃下定心丸,让“不作为”领导干部没有了瞻前顾后、畏葸不前的遮羞布。这是当下从无到有的一种尝试,更是对社会、对人民的一种责任。

建立纠错机制是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责任是一种新型的政府形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如果政府缺乏责任机制,决策失误、执行不力、行为偏差等现象就会大量出现。

【具体措施】

第一,严格程序,要经得起考验

实施容错纠错机制要谋定而后动,从申请、核实、认定、公示和报备等流程要严格细化:符合申请的事项要具体不能空泛;核实要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多部门通力合作,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完成初步调查报告;认定要实行“一票否决”,对有问题的事项要再次核查;公示是动员社会、群众、部门对公示信息积极监督、反映情况;报备是对最终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相关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公示信息等装档成册,便于后期监督管理。

第二,公开信息,要及时全面、有据可依

在第一时间用事实说话,拿数据和材料证明,公示可查可推的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支持容错纠错机制相关工作的开展,才能让此机制长盛不衰。

第三,多方监督,要搭好台子、建好渠道

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都需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人事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多方积极参与,一定要搭好多方参与的网络平台,建好线上、线下的沟通渠道,积极推动参与者发现问题、提供策略、督促工作、监督成效,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为改革创新鼓劲加油。

(来源于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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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热点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

【命题预测】

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此,你怎么看? 【思路解析】

中央所提出的容错纠错机制,可以特别好地让干部敢于担当,在改革的锐意进取区更好地突破自我、大胆创新。具体而言,针对这样的容错纠错机制,我是这么看待的:

一方面,我们党现在处于改革攻坚期、克难期、探索期,改革开放40年表明,我们很多成绩都是在试错当中进行探索的,所以摸着石头过河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大胆前行;可是现在呢?由于我们很多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指引,一些干部在工作过程当中,本来想干事,但是怕干错事,所以往往就会忍着、就会有顾虑。容错纠错机制可以更好地让干部明白,在改革探索过程当中,大胆前行,国家是支持的,党是保护的,以引导更多有想法的干部,不要怕出事、不要怕犯错、不要怕担当,增加我们体制内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容错纠错机制,也可以真正践行好李克强总理所说的“大众创意,万众创新”。创意并不仅仅是通过体制外创业可以实现,在体制内进行改革也依然可以实现。容错纠错机制无异于给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干部戴上了护身符,能够让干部真正解除后顾之忧,真正践行“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撸起袖子加油干,一张蓝图绘到底”这样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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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同时第三点我们必须看到容错纠错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难题。那就是可容与不可容的界限可能很难划清,干部们可能会打着锐意去创新的口号去做一些党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内不允许的事情。而且容错纠错机制用不好,会将容错变成纵错、会将保护变成庇护,干部们的思想意识提升不到位,干部的能力跟不上,再好的容错纠错机制也难达到效果。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央容错纠错机制的落实,避免政绩工程,我想再提供以下几个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一定要厘清容错和纠错的范围,要能在法律和法规可允许范围之内进行容错和纠错,并且干部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所犯的错,必须是以单位利益、百姓利益为前提,要能够细化好我们政策标准,并且可以采取容错和纠错机制终身的追责制,一经发现当时通过容错纠错机制被包容,但后续产生后果更加严重,或者后续发现是谋取私利所犯的错误,那么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更要予其严惩,从而有效厘清我们的具体界定。

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们的思想政策的培训,尤其要借助“三严三实”“四讲四有”“三会一课”等这样的党的群众教育路线活动,让干部们明白转作风、讲担当、促落实才是根本,在工作过程中践行一些锐意进取、勇敢创新的干部,例如黑土麦田守望者秦玥飞等等,让干部明白容错纠错机制是为了让干部们勇敢前行,也鼓励干部思想上真正地改变。

第三点我们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干部进行一些业务法规的培训,尤其是对于在改革创新过程中需要的一些互联网+政务知识的培养,这样让干部既有思想、又有能力,又有好的制度,从而真正促进改革攻坚期、克难期、深水期我们能够勇往直前、突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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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

相关建议

接到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进行书面调研的函》后,***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研究,并就容错纠错基本原则、可容错情形及适用范围提出相关建议,具体如下:

一、容错纠错基本原则

1、支持实干,鼓励创新。鼓励干部大胆解放思想,积极先行先试,在符合政策法规、符合纪律规定、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前提下,勇于实践,勇于创新,勇于作为。

2、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总体要求,实事求是开展调查研究,区分甄别发展实践中产生的失误或过错是明令禁止还是尚无规定,是明知故犯还是无意过失,是以权谋私还是为公为民,定性量纪做到宽严相济。

3、准确把握,宽容失误。准确把握性质和情节,对改革创新中出现的一般性偏差,及时帮助总结教训;对改革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而引发的失误或过错,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

4、客观公正,注重效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全面了解事由,充分听取当事人阐述申辩,客观、公正、科学认定责任,力求达到组织、群众、干部等各方满意的效果。

二、可容错情形及适用范围

(一)可容错情形

1、在推进改革和促进发展的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或过错,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2、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符合市委及区委重大项目推进、重大决策部署,因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尚未有明确要求,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3、在涉及经济项目、信访维稳、城市管理、群众利益等工作中,干部主观上已经尽力,且客观上尽职尽责,仍然出现无意过失的;

4、已按规定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有确凿证据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小群体谋取私利的;

5、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适用范围

容错纠错机制适用于对一般性失误或过错的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不适用于严重违法违纪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经济损失、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行为。

三、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问责事项,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免责或从轻、减轻

2 处理申请。

(二)调查核实。问责决定机关对照可容错情形,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在 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根据调查结果,问责决定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予以书面答复,或书面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必要时可公开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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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员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切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杨凌示范区作用”的部署,推进示范区、公司“十三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大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杨凌示范区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的原则,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四条 在改革创新和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工作出现偏差失误,但没有违规违纪、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公司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时,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招商引资、精准脱贫、项目建设工作中,因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七)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容错情形之一,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并完全免责: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符合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

(三)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损失的。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部门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减责或免责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

(二)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认定结论。

(四)反馈。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对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在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中不受影响;

(三)在评先树优、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

(四)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 建立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发函提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分类处置、宽严相济。运用好“四种形态”,区别对待,教育引导干部员工切实发挥纪律和规矩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

第九条 纠错改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免责减责认定结论时,应同时启动纠错程序,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指出错误所在,提出纠错要求。

(二)纠错对象在收到纠错通知5个工作日内,应向

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提交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相关责任人。

(三)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要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严肃查处诬告诬陷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客观公正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部门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切实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关心关爱。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分管领导、行政人事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

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公司党组领导下,由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公司纪检组主要负责党纪政纪方面问责追责的容错纠错,行政人事部主要负责组织处理方面的容错纠错,以及容错纠错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第十二条 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组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司纪检组、行政人事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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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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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和容错纠错的认定机关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六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亲商助企、城市治理、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在改革创新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后,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 容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单位或当事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及容错必备条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必要性、民意认可、获得感等相关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帮助其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 纠错的实施主体和方法

第十一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但达不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各级党委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坚持抓早抓小,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廉政风险预警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灵活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查处、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的行为和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三)党员和监察对象诬告陷害他人的,按相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必要的组织处理,并点名通报曝光;其他人员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容错纠错认定后,及时将认定结果送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纪监督,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三)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纪委承担。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激励全市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进一步营造做事有底线、干事有遵循、遇事敢担当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结合句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推动发展过程中,勤勉尽责、作风正派、未谋私利,但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且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不枉不纵。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二)支持改革,鼓励创新。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探索创新,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导向,为作风正派、无私无畏,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提升全市干部在推动句容“爬坡过坎、接续转换”中的底气、朝气和胆气,自觉把担当体现在激情干事上,把形象树立在干净做人上,把本领展示在业绩创造上。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关爱干部结合起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效果为考量,历史辩证和综合甄别干事创业中的偏差失误,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责任、精准把握尺度,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信任代替监督。

第四条适用容错的情形和条件: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尤其是推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中,因积极履职、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符合缺项审批条件,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

(三)在按规定向上申报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积极履职作为,但因不可预知因素、非主观故意,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四)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勇于破除阻碍、大胆探索创新,但因触及固有利益或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个体信访问题的;

(五)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负面影响,但事后采取措施补正的;

(六)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因维护大局,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

(七)在执法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过错并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八)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实践,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探索性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九)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十)其他可予容错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

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容错:①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②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或特殊情况下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非独断专行;③出以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④无心之失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非主观故意;⑤积极主动纠偏纠错,有效避免或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⑥未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廉政纪律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 第五条容错的启动及认定:

(一)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且没有信访举报反映的,不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

(二)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但受到上级问责或责任调查的,由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后,积极争取并向上级作出解释说明;

(三)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但有线索具体、可查性信访举报反映的,本着对事业、对组织、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启动调查,查清事实,作出结论,澄清是非。

容错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启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同步考虑是否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

2.调查。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广泛听取意见包括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查清偏差失误的性质、程度及原因,并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印证,准确界定、厘清责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或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

3.认定。对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的,由相关问责机关(部门)提出明确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认定。

干部本人或所在单位也可提出容错申请,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给予回复。

第六条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减责:

(一)在本市对干部开展的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考核任用、职级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审查认定中不受影响。对确需追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七条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强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二)查找原因,及时纠偏纠错。采取纪检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区分情形,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其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诬告陷害、恶意炒作、造谣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严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实行跟踪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回访和谈心谈话,关心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党组)、各问责机关(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有力有序推进落实;

(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全面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执纪问责,通过合理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担当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激励,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担当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其他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3篇:县纪委监委容错纠错工作情况汇报

县纪委监委容错纠错工作情况汇报

按照通知要求,现将县纪委监委容错纠错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打算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县纪委监委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省、市、县委部署要求,坚持把“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贯彻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全过程,既依纪依规、秉公执纪,又实事求是、宽严相济,最大程度地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年初以来,全市启动容错免责程序3次,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涉及1人。

1、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准确把握省纪委提出的7种适用容错纠错的情形和容错纠错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容错情形,规范程序流程,进一步明确适用于容错纠错的具体情形,并制定了尽职免责的相关条款,区分好失职与失误、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为私的界限,善待试错者,宽容失败者,鼓励大胆探索、宽容改革失误,切实为敢担当、有作为、想干事、能干事的党员干部担当撑腰。

2、是妥善处置问题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细致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对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反映明显不实,或者查无实据或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线索,按照“谁受理、谁核实、谁澄清”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蓄意干扰干事创业、改革创新,造谣诬陷、恶意中伤、打击报复党员干部或者为发泄私愤持续无理缠访闹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为广大党员干部敢于担当、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从政环境。

3、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在纪律审查和调查过程中,严明纪律,讲原则、守底线,认真区分容错免责情形。从主观上看动机,是出于公心顾全发展大局、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还是源于私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无心之失无意之过。

4.领导重视、高位推动

委领导高度重视容错纠错机制的落实,多次召开纪委常委会、各业务部、室、纪检组全体人员会议研究部署,要求各部、室、中心、组要把容错纠错机制贯穿到执纪监督中去,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在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的同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鼓励和支持干部认真履职、开拓创新、敢于担当。对待党员干部的失职,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在纪律审查和调查过程中,严明纪律,讲原则、守底线,认真区分容错免责情形。从主观上看动机,是出于公心顾全发展大局、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还是源于私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无心之失无意之过,还是明知故犯、有意为之。

5.查明查实、积极贯彻

委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组在案件办理和日常监督中,严格把握尺度,从严从实从细梳理党员干部的行为,本着不放过、不错过、不冤枉的原则认真核查,真正做到审查干部行为时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违纪违法区别开来;把加快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工作过失与不作为、乱作

为、失职渎职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过程中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个人腐败行为区别开来。

6.宣传引导、营造氛围

委领导要求各部、室、中心在积极贯彻要求的同时,利用各种机会在党员干部中宣传、解读这项政策,要真正把好政策用好、用实、用到位,特别是派驻纪检组,在参加各部门“三重一大”会等时间,要给党员干部,特别是部门一把手把政策解释好、解释透,消除干部职工的疑惑,免除干事创业的各种顾虑,弘扬干事创业的正能量,给党员干部释放积极的信号,只要真正想干事的,党和组织永远都是支持的。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标准难统一。容错纠错机制规定的几种情形,

绝大多数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细化标准,在使用中较模糊,不利于在实际操作中执行。

二是政策有无难查证。案件审理、干部监督执纪问责具有特殊性,很多是对过往案件的调查审查和审理,有些党员干部当初干事创业的条件同当前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追责审查的时候是参照当初的政策标准还是当前的,如果是当初的政策,很多东西不好查证,有些没有文件,有些是当初领导研究决定,有些领导工作变动,有些已经退休。

三是程序发起难规范。容错纠错机制在启动时由谁发起,当前纪委监察在审理时是由办案人员根据审理时当事人

笔录进行审查、把控,情况属实的启动容错纠错机制,这是当前容错机制使用率低的情况下,尽力而为,如果以后大量启动该程序,一方面办案人员精力难以保证,另一方面由查办人员自行给被查人员辩护,不利用案件的开展。

三、下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政策解读。当前,大多数党员干部对纪委监委持续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驰而不息查“四风”认识不到位,理解不深刻,甚至有偏差。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不是为了“找茬”“找事”,而是为了纠正干部作风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广大干部干事创业,这和容错纠错机制是一致的,二者要结合起来,大力宣传推动。

二是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各室、中心、组要结合各自

实际工作,充分查找、总结容错纠错机制实施以来使用频次、遇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要把原则性规定细化到自身日常监督执纪中,制定能够量化的指标和标准,规范使用。

三是进一步规范启动程序。建立部门联动,由区委牵头成立联合机制,在认定程序上由专门机构负责;对一些阶段性鼓励政策,专门备案,以备查证;对出事干部,由认定机构统一向相关单位出具手续、证明。

第14篇:华池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华池县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县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予作负面评价,及时帮助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

- 1

(二)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决策部署精神的;

(三)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打架”,或工作中遇到的仅靠本地区、本部门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经书面请示或全面汇报获批准或未获得明确答复,为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导致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五)在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推动重大项目中,为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因大胆履职、积极作为、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六)在招商引资、争取项目工作中,为降低门槛、优化环境等,出现工作偏差,造成较小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临机决断、积极担当作为,事后履行报告程序,出现一定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九)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

- 3

(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故意遮掩不报告、不认错、不纠错的;

(五)谋取私利、顶风违纪、失职渎职、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第八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被问责追责的单位或个人,在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向问责追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核查。受理机关经初步审查后,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解释答复;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开展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并抄送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予容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纠错情形及措施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纠错:

- 5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容错或予以纠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对确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三)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五)个人年终考核、评先选优、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 公室商县纪委监察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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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纠错心得体会

纠错心得体会

姚涛丽

听了纠错培训,受益颇深。我认为不论在学习中还是生活中只有直面错误,勇于纠错,才能不断取得进步。

如果说三省日记注重的是对学生良好生活习惯的培养,使学生知错就改,不断进步,那么纠错本就是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法宝,可以帮助学生发现知识的漏洞并及时修补,以查漏补缺,提高学习成绩,同时也可以使学生养成一种良好的学习习惯,终身受益。所以我认为只有在平常的学习和考试中发现并纠正错误,填补知识的漏洞,建立并充分利用纠错本,才能取得长足的进步。

我们学校的纠错本设计得很好,好好的加以利用,就一定会有好的学习效果。 我认为纠错本的使用可分为两个时期:平常和考前。平常可以多翻阅,但必须是“思考+总结”,因为只有思考,才能明白错在哪里,只有总结,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平常翻阅后要认真写上自己的心得体会或评注,与此同时学生也养成了受益终生的良好的学习习惯。考前,我觉得要做两件事,一是将每道题重做一遍,二是看一遍平常写的评注,这样就可以在考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我坚信纠错本的效力将会为我们学校高效课堂的实施锦上添花,在今后的教学中我会指导学生合理、充分利用并发挥其最大价值。

第16篇: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2号),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予以宽容免责、及时纠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干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市高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执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

(四)激励干事创业,激发活力,宽容失误。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善为与不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着急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

第二章

合理容错

第六条 健全完善合理容错机制。把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事求是、为公为民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鼓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

第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合理容错由问责实施机关负责。 第八条 适用合理容错的范围应当是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精神;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合理容错的实施按照主动容错和受理申请容错等方式进行:

(一)各级问责实施机关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与偏差,坚持用“八看”标准认定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主观动机,合理认定、统筹把握,妥善处置问题线索,扎实做好执纪审查工作。1.看初衷。是为了群众利益和整体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利益。

2.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看方向。是符合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4.看程序。是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和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和暗箱操作。

5.看缘由。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6.看成效。是促进了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顺利实施,还是阻碍延误破坏决策实施。

7.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8.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二)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研究,对符合容错情形的,问责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一般在30日内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

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重点评估错误的严重程度、改革取得的成绩、改革失败的价值、民意的认可度等,综合考虑是否容错免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免责对象、内容及认定意见。 第十条 实施容错必须讲原则、守底线,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杜绝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第三章

纠错改正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纠错改正机制。干部在推动工作、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错误的,应自行纠正或由党内监督主体及时提醒、纠正错误,必要时可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纠错改正由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党员等党内监督主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纠错改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

(一)强化全面监督。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政治责任。坚持“自我纠偏”与“组织纠错”相统一,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

(二)加强事前防范。加强对信访反映、干部考核、工作督查、巡视反馈、巡察监督、派驻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发现问题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排查梳理、分析研判。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着眼从制度和机制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严格落实自治区要求,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以容错纠错为挡箭牌,故意违纪徇私、造成重大损失,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情节严重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四)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由问责实施机关向其发出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限期整改。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经问责实施机关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免于纪律处分和诫勉的,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所在党组织,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

(一)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干部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及时澄清问题。对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应及时给予了结。可通过召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会议等方式,在班子和干部中通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公开澄清,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六条 严查诬告陷害。严肃查处和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报复的行为。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纪党规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七条 保障举报权益。既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也要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对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八条 强化正向激励。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着眼于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内容,探索增加改革创新指标及其考核权重。通过科学考核管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积极干事创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给予政治上关心、精神上褒扬、物质上奖励、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怀。

第十九条 注重用人导向。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划改革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落实不简单以票取人的要求,对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考察推荐中得票率不高的干部,使用时要综合研判、公正对待。落实干部能上能下相关规定,拓宽干部交流渠道,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用人环境。 第二十条 严明纪律要求。坚持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引导广大干部做到集干净与干事于一身、勤政与廉政为一体。增强政策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纪监督,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跟踪考核,对处分期满的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干部要学深悟透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运用,做到知纪明法、守规依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7篇:“容错机制”让基层干部“胆”大起来

“容错机制”让基层干部“胆”大起来

阿呆

容错机制指的是某种系统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种允许或包容犯错情况的发生,主要用于工程设计中。在我们干部队伍管理中,也要大胆探索适用容错机制,当然,容错不等于无限度宽容,更不等于可以胡来。

探索容错机制,就是要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让真正的改革创新者在放手闯、大胆干的同时吃了一颗“定心丸”。

当下,有的干部当太平官、怕出事、不干事;有的干部不敢担当、不敢创新、不敢触及问题;有的干部目无法纪、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

这些庸官懒官认为自己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般组织也不会动我,于是便出现身居其位不谋其政、不作为、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比比皆是,庸政懒政现象时有发生。

容错机制的探索,就是要让我们的基层干部“胆”大起来,敢于干事、敢于创新,既严格管理干部,又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了丰硕成果,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应该说,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取得的辉煌成就是全方位的,举世瞩目、令人自豪。这些丰硕成果的取得,离不开全党、全人民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也是容错机制的有效探索。

当前,我国各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都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生产生活日新月异,深化改革正处在关键期,需要一大批敢啃“硬骨头”、敢趟“地雷阵”的基层干部,容错机制就为这样的干部提供了强大的组织保障,让他们在改革的征途上积极作为、敢于担当。

首先从思想上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增强探索意识和创新能力。作为基层干部,面对新环境、新任务、新要求,要全面落实党和国家赋予的重大任务,就必须与时俱进,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学习的姿态投入基层工作,熟悉身边的人和事,掌握基层实际情况,通过不断的学习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摸清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练就一身真本事、硬本领。

其次从行动上要扎根基层、勇于奉献,不断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作为基层干部,要当好人民的公仆,做好群众的服务员,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走好“最后一公里”,为人民群众跑好腿、办好事、服好务,做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

我们要不断探索容错机制,让我们真心真意想干事、干大事的基层干部“胆”大起来,步子迈起来,彻底解决基层干部不敢担当、怕得罪人,怕工作失误的后顾之忧,杜绝基层干部中存在的“不犯错误的干部就是好干部”思想,把 “身在岗位不作为、拿着俸禄不干事,庸政懒政怠政”的干部剔除出去。

第18篇:容错机制的能与不能(推荐)

各地陆续出台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制度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改革者松绑减压的作用。但这些文件,有的规定过于宽泛、程序过于繁琐、标准有待统一,不少基层干部称之为“表态性”文件。

2015年10月,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指出:基层改革“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地方层面看,从去年8月佛山市率先探索改革容错机制,到今年3月济南市审议通过《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再到广东省拟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自贸区大胆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已在广州、浙江、湖北、广西多地建立。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建立容错机制,用制度让改革创新者“轻装上阵”,是各级政府推动改革落地的普遍选择。

那么,何为容错机制?容错机制将带来什么?又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能:改革创新的“护身符”

所谓容错,即允许或包容在一定范围内由于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容错机制是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和宽容失败的制度化体现。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时期,有许多难啃的硬骨头。面对各种深层次矛盾和利益关系的深度调整,一些干部难免有畏难怕错情绪。在这种背景下,改革探索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逻辑既不合理,也不科学,还会挫伤干部的改革热情。”相关专家如是说。

具体来看,容错机制能从三方面为改革创新者护航,让他们轻装上阵。

首先,容错机制能够为改革创新者降低风险压力。改革创新的过程说到底就是公共决策的过程,而公共决策则是一种方案选择过程,公共选择的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凡是选择,即存在风险。公共决策风险同样无法避免,并且,改革因其收益高,伴随着的风险也相对大。对于改革者来说,越是创新,越要承受风险。

对于地方干部面临的改革风险,湖北省改革办督办处处长张忠诚总结为三个方面:一是政策风险,在中央政策调整或有新政策出台时,一些地方干部不知道如何作为;二是经济风险,改革的成本多由财政兜底,一些干部自觉难以承担地方经济发展的压力;三是舆论风险,涉及民生的改革,往往牵涉面广,一旦失败,就会成为舆论焦点,处在风口浪尖上。在这样的风险环境中,容错机制为改革创新者营造的是一个更加宽松的作为空间。

其次,容错机制能够使改革创新者回归有限理性。公共决策者是人,而不是神。人的决策必然存在失误的可能性。对于一个并非全知全能的公共决策者来说,在收集和处理所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既不现实,也不必要。

“决策者们不知道他们作决策的各种选择,也不清楚期望达到的所有目标。决策者只是设法减少每个问题的复杂因素,从而作出决策。他只需取一个最低限度的标准,然后从一组备选方案中选择出一个符合或超过这一标准的方案就足够了。”公共管理专家认为从这个意义上看,曾经对风险事件的零容忍态度和“一票否决制”是一种非理性态度。

再者,容错机制能够激励改革创新者不断试错探索。改革创新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试错就要允许探索、宽容失败。宽容失败的核心是要让失败者重拾信心、敢于再拼再试。改革创新中的失败并不是结果,更多时候其实只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过程。

不能:“懒政”的“挡箭牌”

“担该担之责,惩应罚之过。”概而言之,容错机制保护的对象只能是正确行使公共权力的改革者和创新者,容错免责的前提是改革创新虽未达预期目标,但是改革者和创新者坚持依法决策、按程序决策、不谋私利。这些要件构成了容错免责的基本条件。

对改革创新者的错误不能缺乏包容之心,更不能让容错机制成为“懒政”、“怠政”或“庸政”的“挡箭牌”。

其一,容错机制不能成为“懒政”者滥用公共权力的“保护伞”。公共权力的行使如果不受约束则会成为滋生贪腐的毒瘤,其结果和表现形式常常表现为公共决策过程中的个人独断专行,侵犯公共利益。这样的改革创新不是出自客观理性,而是个别人的心血来潮和行使公共权力的随意任性。

损公肥私、贪污腐化等问题都是来自于公共决策权力的滥用,是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副产品却不是改革创新本身。对于这种滥用公共权力的“懒政”、“庸政”者,即使其所犯下的是再小的错误也不能容忍。

其二,容错机制不能成为“懒政”者进行暗箱决策的“护身符”。“为官不为”表现为懒政怠政,不但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而且有损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正如李克强总理指出的,身在岗位不作为,拿着俸禄不干事,也是一种腐败。

为此,容错机制的运行应当公开化,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避免决策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其三,容错机制不能成为“懒政”者逃避责任的“万金油”。诚然,用容错机制来为改革创新者“撑腰”、“打气”,对改革失误进行责任豁免,是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但是,容错机制中的免责条款不是庸政懒政和违纪违法的“尚方宝剑”。对于“握着公权,占着位子,却无所作为”的懒政者要问责,对于“乱作为”造成“重大失误”的懒政者更应该追责,绝不能让容错机制成为其逃避决策责任的借口。

“容”与“纠”相结合

从治理的角度说,建立容错机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要落实容错机制,必须要建立健全公共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而使容错机制落到实处首先要做到信息公开。

其中,容错机制的具体内容、运行程序、实施结果都在公开之列。

“各地陆续出台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制度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改革者松绑减压的作用。但这些文件,有的规定过于宽泛、程序过于繁琐、标准有待统一,不少基层干部称之为‘表态性’文件。”湖北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刘千乔认为让改革者轻装上阵、不畏风险,还须细化容错机制,须明确规定可以免予追责的“错误”是哪些,对于“错误“应承担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进行类型和量级的明确界定。

在执行容错机制时,则应该先由当事人个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独立第三方专业部门联合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进行认定,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级部门备案。在容错机制启动之后,容错机制实施的对象、事件及启动容错机制的原因和结果等情况也应做到公开。

保证信息公开的同时,容错机制还需要纠错机制的配套保障。

“任何人、任何政策都不可能先知先觉、不犯错误,当措施不正确时,制度能及时补位,避免全局性长期性的政策失误,这就是纠错机制的存在意义。”湖北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成员余学敏认为,一个完整的纠错机制应该包含“试错、反正、质询、复核、惩处”等多个环节。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原话是‘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容错、纠错是一个整体,二者应该并行,各地在出台容错机制的同时,也应该强化‘纠错机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总结说。

第19篇:容错机制的定义与意义

容错机制的“容”与“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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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日报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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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由头

据四川日报报道,近日,我省广元、眉山、德阳等地相继出台了“支持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办法”,这是容错机制在我省的首批实施,目的是给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以“试错权”。消息刊登后引发各界关注。

容错机制是改革创新的护身符

评论员周明华

自古以来,不少人深谙中庸之道,坚信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不管干啥事都不能太冒,不当出头鸟。一些地方还流行着一种“洗碗效应”,辛苦的洗碗工,一直埋头洗碗,小心翼翼,有朝一日,不小心摔碎一个碗,一旁的管理者便会恼羞成怒,横眉瞪眼:你咋这么不小心?干什么吃的?扣你绩效不说,若有情绪,还可能丢掉工作,卷被盖走人。

这有阻于改革向纵深推进,特别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如此事事谨慎终将会被时代淘汰掉。一些干部心中总有个“怕”字,怕犯错、怕出头、怕被批评。思想保守、不思进取,宁愿碌碌无为,也不愿甩开膀子大干一场;“你上坡我上坡,圈圈一样多,你干啥我干啥,圈圈一样大”;两只眼睛睁得圆又大,双手插进裤兜,抖腿观望,反正“你洗碗、我察看”,甘当“维持会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做人一世,为官一任,要有肝胆,要有担当精神,应该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很久以前,曾国藩也说过,“以苟活为羞,以避事为耻。”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怕出事而躲开事,属为官之耻。“不敢为、不作为”实质是担当不足,怕被追责;虽不犯错,实际上却是一种庸政懒政的隐性表现,造成行政资源的白白浪费。而探索建立容错机制,通过制度化设计,明确敢作为与乱作为的具体情形和政策界限,从而使勇于创新探索者卸下包袱、轻装上阵,面对改革攻坚艰巨任务,能迈得开步子、甩得开膀子,同时也利于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宋代名臣范仲淹有一句名言“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意思是出于公心,为天地立新,为百姓立命,所犯错误,只要不是大错、没造成大的损失是应当被谅解的。一个人一生做事,不可能件件都不出差错。况且就改革创新而言,本没有轻易可寻、天然生成的路子,要踩出新路就可能走错、也需要试踏。我们允许试错,实则是为更多干部敢于作为、先行先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空间。

改革创新的布局和推进,颇似下一盘错综复杂、厮杀激烈的围棋,形势的驾驭、棋形的死活、力量的消长,往往取决于我们能否做出两个“眼”。其中一个关键“眼位”,便是“创新”。当前,改革挺进深水区,困难和矛盾叠加。敢闯新路者本身就需要一种勇气和担当,如果一足踩空,呛个半死,再被拖上来打板子、羞面子、丢位子,谁还会愿意去开拓创新?事实证明,给干部最大的支持是“容错”。对那些长期冲在改革发展一线的干部来说,容错机制为他们安心工作、踏实干事吃了一粒“定心丸”、加了一道“护身符”;对于大胆改革、勇于担当的干部来说,则增添了一份敢做善为的底气和信心。

警惕容错机制为不法行为买单

评论员邓也

为了给改革创新者撑腰壮胆,近年来,全国多地相继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给干部一定的“试错权”。可以肯定的是,“试错权”能一定程度破解为官不为现象,但如何防止其被滥用,成为少数干部违法违纪的“挡箭牌”,也是值得深思的课题。这也是容错机制中必须考虑的“不能容”的命题。毕竟,只有宽严相济、惩护并举的制度,才能甄别和保护真正有为的改革者,让干事创业迸发出新动力。

凡事总得有个度,容错免责也要有前提。需要警惕的是,有人借改革之机踩党纪红线、闯法律禁区,自诩为“闯将”,结果冒进犯错反而成了其改革魄力与能力的“标签”;也有人装模作样,以改革之名行拖延之实,心存杂念、以权谋私,延误改革发展先机。这些借容错机制充当护身符的现象不容小觑,小则延误发展、重则为害一方,必须严厉追责。说到底,容错免责的落脚点必须是干事创业,价值取向必须是为国为民,决策过程必须是合乎规范,决不允许以改革为名牟取私利、恣意妄为。正所谓识错辨错,应容为公之失,不赦为私之罪。

容错免责必须要有基本底线。“容”的是真正意义上改革创新中发生的探索性失误,“免”的是勇创改革深水区的“失误”之责。这些改革创新的出发点必须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诉求,符合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也就是说,对一名干部而言,能不能容错、该不该容错,关键要看目的、方向,看其出发点是否为了改革发展,其行为是否触犯了“三条线”——道德底线、法律红线、党纪高压线。因此,在实施容错机制的过程中,必须明确界定“公错”和“私罪”的界限,把犯错和违法乱纪区别开来。

容错免责之后要紧跟纠错改错。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更好地推动改革发展,不能搞“一容了之”,知错不改。纠错不是为了追究责任,而是当错误初见端倪时,及时纠正改正,避免放任错误扩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也是对干部最好的关心爱护。因此,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同时,要建立完善配套的纠错改错机制,正确处理好纠错改错与责任追究的关系,既体现对干部责任担当的保护,又通过经验教训的总结,督促干部找准问题、剖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特别是要减少决策失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问计于基层、问计于群众,搞好科学论证,避免再犯类似错误。

容错机制须向基层一线倾斜

□张雨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十三五”规划战役部署,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都要靠基层干部去贯彻落实。如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最后五年倒计时,各项改革事业进入攻坚期,任务重、难度大,风险也随之加大。

于此背景下,基层干部要干事就免不了出错。更何况,一些探索的对错,要由实践、时间去检验。不允许犯错,或一有小错,就被揪住不放,那么只会阻止探索创新。建立容错机制,就是要给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以“试错权”,旗帜鲜明地鼓励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干部,使他们成为勇于拼搏的实干者。

容许犯错一直在说,为何仍有极少数基层干部怕干事、怕出事?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容错一直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哪些错容许,容许到什么程度,上下都不明确;一些错以前容许,后来又不容许了;甲地容许,乙地又不容许……难免让人无所适从。

只有将容错形成机制,明确容许的界限、尺度、标准,以及一系列申报、受理、核实、审定、报备等程序,才能在新常态下,为基层干部敢想敢干进行制度性兜底,使其勇于上阵、大胆开拓、少些顾虑。

网友跟评

粉笔小龙:不作为根本上是领导干部责任担当意识不够,但是实际中针对干部行为的舆论环境也不够宽松。稍有差池,大有“口诛笔伐”之势,想起来都怕怕哟。要真正鼓励创新有为,就要有制度保障的创新空间。

克里斯蒂:任何人都不可能不犯错误,更别说改革创新了。关键是,当犯错出现时,容错再到纠错能够及时补位,避免长时间的政策失误。这才是容错机制的最终目的。

第20篇:关于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关于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 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根据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关于中央企业纪检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的指导意见》(驻国资纪发〔2016〕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和各子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全体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的容错纠错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党委、纪委和各企业党委、纪委。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鼓励各企业研究制定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符合工作实际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坚持“七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

一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看方向,是符合中央、国资委和公司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六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企业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一。

(四)严守底线、精准量纪。严守党纪“高压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

第三章 容错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公司和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

(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三)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在体制机制等改革创新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但由于缺乏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四)在依纪依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因国家宏观政策等影响,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七)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八)境外投资由于受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原因,虽然经过努力仍出现法律诉讼或造成损失,其中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过程中,出现失误的。

(十)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补正并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等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属于容错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容错机制:

(一)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

(二)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乱作为。

(四)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

(五)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

(六)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七)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

(八)不作为,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

(九)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十)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规矩的行为。

第四章 容错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要求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党组织研究后,由纪检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出具明确意见。

(二)核实。纪检组织受理申请后,报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批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全面、客观、准确地作出认定,形成调查报告。

(三)决定。纪检组织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同级党组织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四)反馈。纪检组织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评价、提拔交流、年度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于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纪检组织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

(四)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不能容错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 纠错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建立纠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情形,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启动纠错。党组织在作出容错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纪检组织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督促有关企业和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六条 建立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

(一)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企业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有序推动落实。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把握政策界限,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实到执纪审查工作中,树立正确执纪导向,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任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树立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正面典型,通报不担当、不作为、不敢为的反面案例,形成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公司和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结合开拓新领域、发展新业务的需要,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创新制度,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做到规章制度明、政策界限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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