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心得体会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16 08:37:25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心得体会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2016社区矫正工作心得体会

1、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司法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我所在单位领导的教育,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单位,社会的有用人员。

2、思想上,我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广泛征求其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自身自律能力,严谨务实、实事求是,忠实履行职责,有力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和提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克服和改进。

生活上,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清醒! 在警醒之后及时地改正错误,要求自己做人必须有良知,讲道德,光明磊落。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工作上,改造态度不端正,无视家人的盼望,改造思想不纯,服法不认罪。牢记过去沉痛教训,要正确对待社会,对待人生,做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成为社会上有用的好公民,万万不可感情用事了,重蹈履辙、重新犯罪。要做一个真正的有良心的人,要对得起父母的养育,要对得起政府的挽救之情,要让自己不白活一生。从今要老老实实地接受改造,不要辜负亲人对你们的期盼,要真心、有诚意、有恒心、有信心,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3、矫正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本

人在司法所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 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3、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5、这个月, 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

现在,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 这段时间里, 通过民警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在我心头总是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

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受贿不是犯罪的 , 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

的影响。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6、接受矫正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会同社区家庭中心社工,及时主动地与我联系,苦口婆心地劝导我,帮我查找犯罪原因,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同时,他们对我以及对我家人都非常关怀,我在社区服刑没有一点点被歧视的感觉。正是有了社区矫正,为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使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树立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渐渐地从阴影中走出来。我深深地感到,社区矫正处处以人为本,矫正工作者并没有因为我是一名罪犯而

对我另眼相看,他们帮助我,教育我,经常走访我的家人,还代表政府给予我和我的家庭极大的关心和照顾。

他们帮助我,教育我,经常走访我的家人,还代表政府给予我和我的家庭极大的关心和照顾。还有很多,让我这个‘犯罪人’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使我处处能感受到政府对我这个误入歧途人的关心和帮助。我也感到,一个人必须行得正、坐得直,只有切实地以法律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才能立足社会。我想,我会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在司法所干部的帮助和教育下,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早日从一个‘犯罪人’回到‘社会人’,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篇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工作心得

新起点,严要求,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效发展 ---- 司法所学习《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工作心得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制定了《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出台及实施,不仅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还对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就《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推行对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意义及结合 乡司法所的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工作心得。

一、《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积极意义。

1、《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具有重要 的意义。

2、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地位及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更加明确。《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正式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同时,对于象剥夺政治权利这样的刑罚执行

3、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更加清楚。《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特殊性,明确这类罪犯受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收监执行,较之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处罚则更为严厉。同时,为了严格规范执法,实施办法规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作出相应处理。这些规定,明确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对接,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二、学习《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工作心得

《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实施,是机遇,更是挑战。它既是司法行政社区矫正工作新的起点,同时也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为此, 司法所高度重视,

充分准备,在日常工作中,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做到“五个到位”,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循环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专业人员培训到位。以司法所为依托,招募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聘请矫正对象所在村的村调委会主任,乡团委、

妇联、社保、工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协管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定期组织他们参加集中培训、外出参观学习,使他们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强化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努力构建一支业务素质高、社会责任心强的社区矫正队伍。

二是矫正对象摸底排查到位。要非常重视矫正对象的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定期开展对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大走访活动,不仅要准确地摸清全乡矫正对象的底数,了解了他们的思想动态及矫正效果,还要更进一步明确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方法,真正做到不脱管、漏管,真正做到对矫正对象的有效监管。

三是思想认识到位。要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加社会责任感与工作紧迫感,要在理清社区矫正工作思路及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积极与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沟通、交流,争取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大力支持,并将省、市、县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及需要党委、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专门汇报,统一思想认识,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四是制定工作规范到位。借鉴兄弟司法所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做到制度上墙,制度在心,这样既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又有利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条不紊,充分落实。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工作规范,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五是宣传动员部署到位。利用各类媒体,如司法内外网、宣传栏、宣传车,过街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定、目的意义,为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努力做到社区矫正工作被人民群众知晓,根植于人民群众心中。

总之,《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实施,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和实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是弥补我国刑罚制度中非监禁刑执行中的不足的需要。虽然我们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并且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但我们坚信,随着社区矫正立法的逐步完善,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会逐渐默契,社区矫正工作必定会更见成效,必定能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篇三:2016社区矫保证书2016社区矫保证书

社区矫保证书

罪犯姓名:王永奇性别:男 出生日期:1938年1月9日 居住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茨岩乡官寨村楠木冲组。 我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证遵守《湖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畅通。(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

矫正人员签名:2016年11月25日

社区矫正保证人承诺书

矫正对象 性别出生年月身 份 证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矫正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日(年月)

保证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 庭 住 址身 份 证 与被保证人关系 联系电话担 保 期 限

本人郑重承诺:我志愿担任矫正对象 在矫正期间的担保人,为明确责任, 恪守承诺,特作如下保证:

一、保证自已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的真实性,保证自己思想正派、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

二、保证督促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一切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三、保证督促被保证人按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上交书面思想汇报;

四、保证督促被保证人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活动,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五、保证督促被保证人接受手机gps定位监管,做到人不离机,机不离人,离开建桥或者迁居时,应当先向所在地司法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六、保证督促被保证人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在担保期间,本人一定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及乡镇司法所对被保证人的矫正工作,尽职尽责。

八、在被担保人矫正期间,凡出现被担保人脱离监管、重新犯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本人追究刑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矫正对象、保证人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保证人:

被保证人:

年月日

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审核意见:

矫正对象所在地司法所审核意见:

第1 / 1页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一、本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二保证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三、保证与矫正监督人、矫正志愿者签订监督、帮教协议书;

四、保证做到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与矫正工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递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五、保证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范围内活动。因就医、探亲等原因暂时离开活动范围,按规定请假,需要迁居的,主动向司法所报告,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手结。

六、保证遵守会客规定,不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和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事先向司法所报告,未经批准不接受采访、不会见境外人士。

七、保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服从司法所安排的公益劳动项目。

八、保证遵守社区矫正组织的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以上保证如有违反,本人愿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派出所或看守所、司法所、保证人各一份)

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书

我(我们)是被告人(罪犯)的 ,如果被告人(罪犯)被司法机关实施社区矫正,我(我们)愿意做被告人(罪犯)的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人。并保证履行下列监护义务: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规守纪和接受社区矫正情况及时进行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

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2、随时保持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

3、每月一次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司法所反馈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反映。

4、定期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信息,研究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5、如果被告人(罪犯)在进行社区矫正时不能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我(我们)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签名:联系电话:

保证人签名:联系电话:

年月日

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保证书

本人xx-x,系犯罪嫌疑人xx-x的xx,我同意xx-x接受社区矫正,假如其被判缓刑,本人愿意作为其监管人对其进行监管教育,保证其:

一、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好好改过,好好做人;

二、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三、根据法律的规定按时报到,接受思想教育和改造决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之事。

篇二:社区缓刑人员思想汇报及个人总结

本人在XXXX年X月X日凌晨2点,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本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X个月,缓刑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

感谢XX市XX区XX派出所民警在我危险驾驶后对我的开导,感谢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感谢XX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站人员对我的耐心指导。

在刚开始缓刑考验期的这两天里,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自我行为的危险性,全因自身的交通纪律观念、法制观念淡薄,导致在酒后进行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及社会、他人安全,险些酿成大祸。日后,我务必加强交通纪律观念、法制观念方面的学习。

汇报人: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转眼间缓刑考验期的第二个月已快结束,回顾这个月来,我生活回到正轨,每天正常上下班,每周按时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站人员报到,并于2013年8月19日到XXXX居委会参加劳动,我的出行多数采用公交车,开始慢慢适应绿色环保的生活。

在这期间,经常在媒体上了解到一些醉驾、无证驾驶而造成的惨案新闻,不禁为自己酒驾行为捏了一把汗,应该说在这场交通事故我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万幸的是我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当然,从此往后,我绝不能因存在任何侥幸心理而酿成大祸。

汇报人: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缓刑考验期来到第三个月,我开始加强交通纪律观念、法制观念学习,从中领悟到“安全是交通的黄金规则”。

在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的同时,我时常会以亲身经历教育亲朋好友、同事以及任何身边的人,酒驾、醉驾危害大,它足以毁掉一个人的一生,甚至可能毁掉两个家庭的幸福,千万不要因酒误事,因为我真的不希望再看到任何其他人经历此类似事件。

经历过此事件,在日后的生活中,我开始控制饮酒量,做到不酗酒、不醉酒,酒后不开车,或尽量不饮酒,养成良好的饮酒习惯。

汇报人: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小结

在缓刑考验期的这两个月里,本人能够在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站人员引导下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能够分析及发现问题所在,并进行深刻的反省,反省后付之行动,加强交通纪律观念、法制观念方面的学习、参加社区劳动,并且能够以亲身经历教育他人。经过此事,能够深刻认识交通纪律、交通法制并改掉不良的饮酒习惯。

篇三:社区服刑人员月思想汇报

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本人名叫林XX,是一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而判一缓一的犯罪人员,在政府的关心下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我能够深深地体会到高强墙内和高墙外的区别。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及本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这段时间里我能按时汇报自己的情况,参加公益劳动。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社会的有用人员。

这个月里,我在家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后我要做的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下罪恶,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省自己。通过XX镇社区矫正办对我的人性化管理及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今后我一定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洗心革面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201X年XX月13日

推荐第2篇:社区服刑人员手册

社区服刑人员手册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

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能够有效实施;

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如通过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矫正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弃恶扬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三是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四、社区矫正的目的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1)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 2

五、>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

- 4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

- 6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8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六、>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 10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

- 12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 14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

- 16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 18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

- 20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

- 22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

- 24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臵帮教有关规定,与安臵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臵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 26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 28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第六条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

- 30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 32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规定任务。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立功表现”:

- 3435 -

推荐第3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材料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材料

今天主要跟大家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法修正案

(八)》里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及意义;二是讲一些警示案例;最后讲几点要求。

下面先第一个内容,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对于这次刑法的修改,大家可能最清楚的是酒驾入刑的问题,也就是醉酒驾驶从五月一日开始要判刑了。借这次学习的机会也提醒一下大家,不要酒后驾车,更不要醉酒驾车。一旦触犯刑法的条款,各位可能都要承担从重判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后果。

这次刑法的修改还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社区矫正正式列入刑法条文。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的关于社区矫正的修改对各位有什么影响呢?最大的影响就是,如果有人一旦违反社区矫正的规定,不服从监督管理,就可以用刑法的条文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俗话说的判刑。到时候就不是检讨、罚款、拘留来解决问题了,而是可能要关进监狱受徒刑了。所以,大家要好好珍惜好不容易争取来的自由,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期间,一定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导致再次犯错投入监狱;也不要对社区矫正满不在乎,对监督管理不予配合,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对不起,我们将根据刑法和相关配套法律的规定处理你。

第二个讲一些警示案例。

讲两个不服从管理,不请假外出被拘留的案例。 案例一:我县社区服刑人员宋某,2010年6月26日未经批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私自离开居住地,乘车前往上海方向,被工作人员发现后召回。后经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公安部门,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案例二:我县社区服刑人员顾某,2010年7月13日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前往永康务工,于2010年8月7日在工作人员要求下才回至浦江。经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以上两个案例是我们县去年处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因不服从管理被拘留中的比较有代表性的。类似的案子还有,就不一一列举了,讲这两个案子就是要告诫各位,一定要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出浦江县范围一定要请假,不要报侥幸心理,不要抱无所谓心理,如果今年在发生类似的事情,就要用刑法来处分你,而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最后讲几点要求,要求大家要树立一下几个意识: 一是要有改过意识。各位要认识到由于自己所犯的错误而给社会、他人、家庭带来的伤害,一个人犯罪,先不说对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单单是对你自己的家庭的伤害有多大、你们想想,你出事情之后你们的父母、姐妹、妻儿是多么着急;你们想想,你们犯了罪、被法院判了刑,对你们的小孩的成长、对你们家庭的名誉有没有影响。所以,大家一定要有一个悔过的意识,跌倒了要爬起来,只要有改过的意识,改正错误,给自己一个希望、给小孩、爱人一份希望。 二是要有在刑意识。你们被列入社区矫正管理,在社会上服刑,不是说你们已经没事了,不用服刑了,不是这样的。法院的判决书写的明明白白,你们是缓刑(或是假释等);法律的规定也明明白白,你们可以自己去翻一下的,要接受监管机构的管理。你们仍然是服刑人员,讲的土一点就是犯人,只不过监狱的围墙电网是有形的,在社会上服刑围墙电网是你看不见的而已。不要试图违反规定,比如说你不请假外出,跟越狱脱逃的性质是一样的,这个你们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三是要有社会责任意识。既然你们犯罪了,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就要想办法来弥补。另一个角度来讲,你们犯罪了,被社会、被群众孤立、看不起,也要通过对社会做出贡献来重新获得你作为一个公民的社会认同感,重新赢得群众对你的好感。没有把你投入深牢大狱,你要学会感恩;政府花费金钱人力来管你(否则直接关进监狱,多省心)你也要学会感恩。

四是要有自律意识。反思自己、改正自己,千万不要有自暴自弃的念头,既然法律允许你们在社会上服刑,就说明你们对社会虽然有危害但还没有到罪大恶极的地步,是可以改造好的。既然法律给了你这么一个相对自由的服刑的环境,那么你们就要懂得知足,时刻以法律的条条框框来框住自己们千万不要再违法,要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顺利的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推荐第4篇: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

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三篇

【篇一】

本人名叫xxx,是一名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三缓四的犯罪人员,在政府的关心下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我能够深深地体会到高强墙内和高墙外的区别。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这段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以及本人对国家法律的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政府没有放弃我们这些人,而是采用一切措施来挽救我们,我非常感谢政府的关心。

本人于2008年12月,因法律知识的不足,法律意识的淡泊,盲目听从领导的安排,施工中伙同其近段时间以来,我通过单位培训,学习以及看相关法律书籍及司法所徐所,社区帮教人员的教育,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法律知识的匮乏,社区工作人员经常教育我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不管我有什么样的困难社区工作人员都尽可能帮助我解决,在接受帮助的同时我也要帮助别人,积极改造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的公民,才不辜负政府、社区和家人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缓刑期间,通过司法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我所在单位领导的教育,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

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单位,社会的有用人员。

汇报人:xxx

【篇二】

这个月我一直居住在XX从事XX工作。在XX接受社区矫正的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及本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这段时间里我能按时汇报自己的情况,参加公益劳动。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社会的有用人员。

这个月里,我在家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的

事情,今后我要做的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下罪恶,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省自己。通过XX镇社区矫正办对我的人性化管理及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今后我一定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洗心革面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这段时间我遵纪守法,没有从事违法犯罪的事情。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自己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存在不足的地方加强学习,深入领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学习水平。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他人及家人带来的影响,通过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教育,让我受益良多。今后我一定服从社区矫正人员监督教育,争取当一名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xxx

【篇三】

在期间,通过司法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我所在单位领导的教育,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

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社区矫正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了新的认识:

1、思想上,我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广泛征求其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自身自律能力,严谨务实、实事求是,忠实履行职责,有力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和提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克服和改进。

2、生活上,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清醒!在警醒之后及时地改正错误,要求自己做人必须有良知,讲道德,光明磊落。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3、工作上,改造态度不端正,无视家人的盼望,改造思想不纯,服法不认罪。牢记过去沉痛教训,要正确对待社会,对待人生,做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成为社会上有用的好公民,万万不可感情用事了,重蹈履辙、重新犯罪。要做一个真正的有良心的人,要对得起父母的养育,要对得起政府的挽救之情,要让自己不白活一生。从今要老老实实地接受改造,不要辜负亲人对你们的期盼,要真心、有诚意、有恒心、有信心,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接受矫正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会同社区家庭中心社工,及时主动地与我联系,苦口婆心地劝导我,帮我查找犯罪原因,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同时,他们对我以及对我家人

都非常关怀,我在社区服刑没有一点点被歧视的感觉。正是有了社区矫正,为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使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树立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渐渐地从阴影中走出来。我深深地感到,社区矫正处处以人为本,矫正工作者并没有因为我是一名罪犯而对我另眼相看,他们帮助我,教育我,经常走访我的家人,还代表政府给予我和我的家庭极大的关心和照顾。

他们帮助我,教育我,经常走访我的家人,还代表政府给予我和我的家庭极大的关心和照顾。还有很多,让我这个‘犯罪人’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使我处处能感受到政府对我这个误入歧途人的关心和帮助。我也感到,一个人必须行得正、坐得直,只有切实地以法律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才能立足社会。我想,我会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在司法所干部的帮助和教育下,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早日从一个‘犯罪人’回到‘社会人’,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汇报人:xxx

推荐第5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材料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材料

今天主要跟大家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刑法修正案

(八)》里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及意义;二是讲一些警示案例; 最后讲几点要求。

下面先第一个内容,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对于这次刑法的修改,大家可能最清楚的是酒驾入刑的问题,也就是醉酒驾驶从五月一日开始要判刑了。借这次学习的机会也提醒一下大家,不要酒后驾车,更不要醉酒驾车。一旦触犯刑法的条款,各位可能都要承担从重判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后果。

这次刑法的修改还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社区矫正正式列入刑法条文。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的关于社区矫正的修改对各位有什么影响呢?最大的影响就是,如果有人一旦违反社区矫正的规定,不服从监督管理,就可以用刑法的条文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俗话说的判刑。到时候就不是检讨、罚款、拘留来解决问题了,而是可能要关进监狱受徒刑了。所以,大家要好好珍惜好不容易争取来的自由,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期间,一定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导致再次犯错投入监狱;也不要对社区矫正满不在乎,对监督管理不予配合,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对不起,我们将根据刑法和相关配套法律的规定处理你。 第二个讲一些警示案例。

讲两个不服从管理,不请假外出被拘留的案例。

案例一:我县社区服刑人员宋某,2016年6月26日未经批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私自离开居住地,乘车前往上海方向,被工作人员发现后召回。后经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公安部门,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案例二:我县社区服刑人员顾某,2017年7月13日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前往天津务工,于2017年8月7日在工作人员要求下才回至冠县。经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以上两个案例是我们县去年处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因不服从管理被拘留中的比较有代表性的。类似的案子还有,就不一一列举了,讲这两个案子就是要告诫各位,一定要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出冠县范围一定要请假,不要报侥幸心理,不要抱无所谓心理,如果今年在发生类似的事情,就要用刑法来处分你,而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最后讲几点要求,要求大家要树立一下几个意识: 一是要有改过意识。各位要认识到由于自己所犯的错误而给社会、他人、家庭带来的伤害,一个人犯罪,先不说对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单单是对你自己的家庭的伤害有多大、你们想想,你出事情之后你们的父母、姐妹、妻儿是多么着急;你们想想,你们犯了罪、被法院判了刑,对你们的小孩的成长、对你们家庭的名誉有没有影响。所以,大家一定要有一个悔过的意识,跌倒了要爬起来,只要有改过的意识,改正错误,给自己一个希望、给小孩、爱人一份希望。

二是要有在刑意识。你们被列入社区矫正管理,在社会上服刑,不是说你们已经没事了,不用服刑了,不是这样的。法院的判决书写的明明白白,你们是缓刑(或是假释等);法律的规定也明明白白,你们可以自己去翻一下的,要接受监管机构的管理。你们仍然是服刑人员,讲的土一点就是犯人,只不过监狱的围墙电网是有形的,在社会上服刑围墙电网是你看不见的而已。不要试图违反规定,比如说你不请假外出,跟越狱脱逃的性质是一样的,这个你们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三是要有社会责任意识。既然你们犯罪了,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就要想办法来弥补。另一个角度来讲,你们犯罪了,被社会、被群众孤立、看不起,也要通过对社会做出贡献来重新获得你作为一个公民的社会认同感,重新赢得群众对你的好感。没有把你投入深牢大狱,你要学会感恩;政府花费金钱人力来管你(否则直接关进监狱,多省心)你也要学会感恩。

四是要有自律意识。反思自己、改正自己,千万不要有自暴自弃的念头,既然法律允许你们在社会上服刑,就说明你们对社会虽然有危害但还没有到罪大恶极的地步,是可以改造好的。既然法律给了你这么一个相对自由的服刑的环境,那么你们就要懂得知足,时刻以法律的条条框框来框住自己们千万不要再违法,要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顺利的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有效杜绝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发生。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从三个方面学习:

一是加强法制意识的培养,在学习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主要组织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以矫正对象提问的方式,切实法律层面的困惑和问题;

二是促进自我意识的觉醒,要求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从思想上树立反省意识,积极改正错误的观点和行为,从而达到一个合格、模范公民的标准;

三是树立不断学习的意识,要求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自觉加强各方面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法制观,不断完善自身,加强人格塑造,为顺利融入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教育与沟通相结合的形式了解了各位矫正对象的生活情况。通过学习,社区矫正对象一致表示,一定按照相关法规好好改造自己,争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推荐第6篇:什么是社区服刑人员

什么是社区服刑人员“三等四级”管理?各等级标准分别是什

么?

[ 2010-05-02 ]

答: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按“三级四等”进行分级管理。即:一级宽管、二级宽管、普管、严管。各等级标准为:

一级宽管级。二级宽管对象连续三个月评为表扬的,升为一级宽管管束。一级宽管的处遇标准为:每个月电话报到1次;每季度当面到司法所报到、交思想汇报、接收家访和群众考察评议1次;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8小时;指定在本市及周边活动,可酌情减免集体学习、劳动时间和次数;经批准可出市10天以内,但每3天需电话报告1次。

二级宽管级。普管级的社区服刑人员有立功表现或连续三个月被评为表扬的,升为二级宽管。二级宽管的处遇标准为:每半个月电话报到1次;每2个月当面到司法所报到、交思想汇报、参加集中学习、接收家访和群众考察评议1次,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8小时;指定在本市及周边活动,未经批准不许出活动区。

普管级。社区服刑人员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划为普管级。普管级的处遇标准为:每周需电话报到1次;每月当面到司法所报到、交思想汇报、参加集中学习、接收家访和群众考察评议1次,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0小时;指定在本区及周边活动,未经批准不许出活动区。

严管级。社区服刑人员有受到警告处分或治安管理处罚、1次被扣10分、连续三次扣分累计达20分以上(含20分)情形之一的划为严管。严管级的处遇标准为:每周需当面到司法所报到1次;每月交思想汇报、接受家访、群众考察评议不少于2次;适当增加集体学习、劳动时间和次数(比普管级要多);严格限定活动区域,未经批准不许出活动区;自划定严管级之月起连续三个月不得评为表扬和升级(除非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三个月内没有扣分的升为普管级。

推荐第7篇: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材料]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监管卷宗分类目录

一、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目录

1、刑事判决书;

2、执行通知书;

3、结案登记表;

4、假释裁定书;

5、最后一次减刑刑事裁定书;

6、近三年年度评审鉴定表;

7、出监鉴定表;

8、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审批表;

9、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10、病残鉴定书;

11、具保书;

1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13、社区矫正宣告书;

14、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

15、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6、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或户主户口本相关页复印件;

17、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18、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扶协议书;

19、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协议书;

20、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

21、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类别审批表;

22、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审批表;

23、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4、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5、社区服刑人员免除公益劳动审批表;

26、社区服刑人员考核计分审批表;

27、社区服刑人员考察表;

28、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

29、社区服刑人员奖励通知书;

30、社区服刑人员惩处通知书;

31、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批表;

32、提请减刑意见书;

33、撤销缓刑建议书;

34、撤销假释建议书;

35、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

36、社区服刑人员评审鉴定表;

37、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38、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通知书;

49、社区服刑人员终止矫正证明;

40、其他应该归档的重要材料。

二、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卷宗目录

1、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

2、走访笔录;

3、监护人情况反馈登记簿;

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情况记录簿;

5、社区服刑人员汇报记录簿;

6、社区服刑人员月书面汇报;

7、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记录簿;

8、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心得体会;

9、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记录薄;

10、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月小结表;

11、社区服刑人员季考核评议表;

12、加扣分通知单;

13、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申请审批表;

14、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年度)。

三、司法所统一登记管理的表、薄、册

1、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

2、解除矫正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

3、未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

4、社区服刑人员脱逃下落不明登记薄;

5、集中教育记载薄(每次教育要签到);

6、社区服刑人员违规登记薄;

7、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登记薄;

8、社区服刑人员迁居登记薄;

9、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登记薄;

10、社区服刑人员免除公益劳动登记薄;

11、社区服刑人员累计计分公示表

12、社区服刑人员奖惩登记薄;

13、其它需要登记的表薄册。

四、其它要求

1、所有记录材料必须使用A4纸,如果没有使用A4纸的材料,可以用A4纸粘贴后保存。

2、以上需要填写的内容,须使用蓝色或黑水笔进行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方法填写。

3、要保持档案页面整洁,不得涂改。

推荐第8篇:社区服刑人员法律知识试题

社区服刑人员法律知识试题

1、社区矫正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

2、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4、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5、危险驾驶指的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驾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

5、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6、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7、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9、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10、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自由。(√)

11、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进行处罚。(√)

1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可以减轻处罚。(√)

13、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公民个人所有。(×)

15、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领导主动交代罪行,也是自首。(√)

16、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17、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18、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C)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A、三B、五C、十D、十五

19、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C)。 A、村、社B、镇、乡C、市、县D、省

20、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D )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D )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A、一B、三C、五D、七

2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B )小时。 A、四B、八C、十六D、三十二

22、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C )小时。 A、二B、四C、八D、十六

23、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ABDE)的情况。A、遵纪守法 B、接受监督管理 C、工资收入 D、参加教育学习E、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

24、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列入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有:ABCD。A、被判处管制B、宣告缓刑C、裁定假释 D、暂予监外执行 E、被剥夺政治权利

25、下列(ABCD)行为,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A、提供赌具 B、提供赌博场所 C、提供赌资 D、提供交通工具

6、

26、王某在实施盗窃时,因未撬开防盗门而最终放弃。王某的行为属于 A BC D

推荐第9篇: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第二条社区服刑人员要每月至少一次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和思想情况,接受教育,并书面签到。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的电话要经常保持畅通,如更换号码要提前向司法所汇报。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需要迁居的,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司法所和派出所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迁居。

第五条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禁止出境;社区服刑人员确因需要暂时离开本县的,应当事先经司法所和派出所批准。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得与社会上不良人员交往;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者会见其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须经司法所同意;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第七条社区服刑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必须至少参加一次公益劳动。

社区服刑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有一次不主动汇报思想,接受教育,或有一次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或有一次电话联系不到,给予警告处分;两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建议收监。

推荐第10篇:社区服刑人员请假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请假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请假。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一)请假的审查审核。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向司法所提出申请。一次请假7日以内的,须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同意;一次请假7日以上15日以下的,须经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后,报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一次请假15日以上的,须经县级和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的审查审核意见。

(二)请假的期限。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一年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因有正当理由,确需连续20日以上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就医、就学、就业的,须经县级和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但其每次请假不得超过6个月。

(三)销假。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返回居住地后,应立即向司法所报告销假。

摘自《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第32页

(建议上墙)

第11篇: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思想汇报

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三篇

【篇一】

本人名叫林XX,是一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而判一缓一的犯罪人员,在政府的关心下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我能够深深地体会到高强墙内和高墙外的区别。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及本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这段时间里我能按时汇报自己的情况,参加公益劳动。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社会的有用人员。

这个月里,我在家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后我要做的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下罪恶,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省自己。通过XX镇社区矫正办对我的人性化管理及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今后我一定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洗心革面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

【篇二】

尊敬的监狱监狱警官:

本犯某某某,20XX年因XX罪经XX法院判处有期徒刑XX年,20XX年调入XX监狱改造,现在XX监区从事XX劳动,现将20XX年某季度或某月改造汇报如下:

自入监改造以来,本犯思想上能做到认罪伏法,安心改造,积极靠拢政府,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的各项监规队纪,增强身份意识,强化行为养成,深挖犯罪根源,矫治犯罪恶习,坚决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对同犯的违纪行为能够大胆制止,及时汇报。。。。

“三课”学习中本犯能做到上课时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并取得较为优异的成绩。。。。

劳动中本犯不怕脏、苦、累、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监狱警官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并能够在空闲时间帮助后进服刑人员完成任务。。。。

本犯相信,在监狱警官的正确指引和本犯的不懈努力下,新生的彼岸就在不远的前方!

呈监狱警官

服刑人员:XXX

【篇三】

本人名叫林XX,是一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而判一缓一的犯罪人员,在政府的关心下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我能够深深地体会到高强墙内和高墙外的区别。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及本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这段时间里我能按时汇报自己的情况,参加公益劳动。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社会的有用人员。

这个月里,我在家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后我要做的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下罪恶,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省自己。通过XX镇社区矫正办对我的人性化管理及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今后我一定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洗心革面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呈监狱警官

服刑人员:XXX

第12篇:社区服刑人员月思想汇报

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本人名叫林XX,是一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而判一缓一的犯罪人员,在政府的关心下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我能够深深地体会到高强墙内和高墙外的区别。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及本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这段时间里我能按时汇报自己的情况,参加公益劳动。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社会的有用人员。

这个月里,我在家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后我要做的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下罪恶,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省自己。通过XX镇社区矫正办对我的人性化管理及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今后我一定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洗心革面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 201X年XX月13日

第13篇: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申请书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申请书

本人需要外出务工维持生计,特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外出请假,外出地点: ,从事工作及单位: ,联系方式: ,担保人: 。

社区服刑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村(居)意见栏(该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如何,是否可以外出务工):

盖章: 年 月 日

第14篇: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

(浦社矫)字第( )号

(市、县、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兹有社区服刑人员 ,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为南皮县 ,因

(外出事由),现临时居住于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拟委托贵单位实施异地委托管理。

妥否,请函复回执。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字第( )号)已收悉。经我办审核,认为该社区服刑人员 (符合,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决定 (接收,不接收)该社区服刑人员。 特此告知。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

( )字第( )号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研究,同意社区服刑人员 到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临时居住,并于 年 月 日前报到。请贵单位根据社区矫正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异地委托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

报到通知书回执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字第( )号)已收悉。社区服刑人员 已于 年 月 日报到。 特此告知。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外出保证书

本人申请到异地服刑,保证接受受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做到以下几点:

1.按时到受托地派出所、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3.服从受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

保证人: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监督人担保书

本人是社区服刑人员 的监督人,在其外出期间,本人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积极、主动接受受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2.保持与社区服刑人员的联系,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3.每月一次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司法所反馈社区服刑人员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反映。

担保人:

年 月 日

第15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义务劳动简讯

义务拔草 美化校园环境

-----XX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义务劳动(9月份)

盛夏时节,经过几场雨水的滋润,XX镇XX小学校园的草坪里,杂草生长速度很快,因为中午学生去食堂吃饭时,必须经过操场草坪,担心学生会被杂草拌倒,XX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于9月2日上午安排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义务拔草活动。

劳动中,大家都一个劲的低头拔着,即使额头上都沁出了一层细汗,还是一心一意地拔草,一会功夫,就剔出了好多的杂草。由于教学楼周围的绿化面积大,杂草生长茂盛,且分布较广,给这次拔草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其中一名社区矫正对象陈鸿雁主动提出,愿意将自家的割草机拿来除草,以提高劳动效率。整个拔草活动进行了将近8个半小时,大家干的热火朝天,汗流浃背,鞋、裤腿上都粘上了厚厚的泥土,腰也累酸了,两个手掌更是“面目全非”,有的矫正对象还被杂草划破了手,但大家都是毫无怨言,没有停止手中的劳动。拔草、清运杂草,各项工作井然有序。大家积极的劳动热情,成为校园里一道独特而又靓丽的风景线,

此次拔草活动不仅美化、净化了校园环境,又让学生们有了一个更安全的活动场地,让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在辛苦的劳动中体会更深刻的意义。

第16篇:社区服刑人员考试试题第三季度

社区服刑人员第三季度考试试题

社区服刑人员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20小题,每题3分,共60分)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A4 B5 C6 D7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A2 B4 C5 D6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A3 B5 C4 D6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A10 B5 C3 D1 5.对宣告执行后 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 ) A一 B二

C三 D四

6.严格管理等级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 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当面报告一次。( ) A每周 B 每月 C 每季度 D每天

7.普通管理等级的社区服刑人员 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 A每周 B 每两周 C每月 D每天

8.宽松管理等级的社区服刑人员 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 A每周 B每月 C每两周 D每三周 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 )。 A基层法庭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派出所 D司法所 10.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 A村、社 B镇、乡 C市、县(旗) D省

11.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 )日以内的,应当报司法所批准;超过( )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 A一 B二 C五 D七

12.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 )小时。 A四 B八 C十六 D三十二 13.应当立即直接上调为严格管理的情形为( )

A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一次基本合格 B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以上基本合格

C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 D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不合格 14.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 )小时。

A二 B四 C八 D十六

1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A1 B5 C终生 D1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E死刑 17.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有期徒刑 18.对于累犯和 ,不适用缓刑。( )

A累犯 B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C管制 D拘役 19.宪法的主要功能是:( )

A保障公民权利 B规范国家权利 C维护国家统一 D促进经济发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 )

A公民 B人民 C人民代表大会 D工农联盟

二.多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题3分,共30分) 1.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 )

A不满十八周岁的,或已满十八周岁,但系在校学生; B年满六十周岁;

C因病暂予监外执行;

D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参加社区服务的。

2.司法所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包括:( ) A认罪悔罪教育 B法律常识教育 C公民道德教育 D时事政治教育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A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B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C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D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 A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B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C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D机动车报废的。

5.、、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A行人 B乘车人 C非机动车驾驶人 D单位 6.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包括:( )

A被判处管制的; B被宣告缓刑的;

C 被裁定假释的; D 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7.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级管理。管理等级分为( ) A严格管理 B普通管理 C宽松管理 D一般管理

8.、、、、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 A矿藏 B水流 C森林 D山岭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 )

A言论 B出版 C集会 D结社

10.下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是:( ) A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B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C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D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判断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 )

2.社区矫正人员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出现基本合格的,应当上调管理等级一级。( )

3.社区服刑人员符合管理等级调整条件,但剩余矫正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 )

4.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

5.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

第17篇:《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司法厅(颁布单位) 2010(颁布时间) 2010(实施时间) 《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付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五章 解除终止 第六章 法律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严格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第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第六条 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 公安派出所应配合司法所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 交付执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核实罪犯的经常居住地,告知其按规定的时间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责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罪犯系未成年人的,还需其监护人签字。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的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或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罪犯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和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监狱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罪犯假释、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释放的,应当核实罪犯的居住地,告知其按规定的时间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责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在罪犯出监所之日起的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或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罪犯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和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残鉴定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指定医院的病残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罪犯假释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释放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涉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变的减刑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第九条 县(市、区)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认真查验,详细登记备案。

法律文书齐全无误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同时将送达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原送达机关;法律文书不齐全或有误的,立即通知原送达机关补正。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或罪犯作出非监禁刑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可以委托被告人或罪犯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调查考察适用非监禁刑的社情民意和监管环境,并于收到委托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考察的书面意见,县(市、区)司法局拟派员到庭的可一并提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可以委托罪犯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的社情民意和监管环境进行社会调查,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及司法所应严肃、认真、细致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管辖和接收环节的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并将相关材料备案,确保交接手续完备,有据可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报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一)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持有关法律文书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接受社区矫正。

(二)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建立档案,会同公安派出所向其发放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和社区矫正执行宣告书,责令其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应采取集中宣告。

(三)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司法所经核实确定去向不明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安派出所,并协助查找。

(四)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思想、活动情况,递交书面矫正总结材料,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监外执行罪犯因身体情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制度。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与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监督人由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社区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亲友担任。 监督人的基本职责: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二)随时与社区服刑人员保持联系,掌握其动态和基本情况;

(三)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未成年人的社区服刑人员法定监护人应当协助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矫正纪律,履行矫正义务。

第十五条 走访制度。司法所应当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单位和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实地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月与社区服刑人员见面一次;

(二)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应当及时走访,掌握其动态情况;

(三)社区服刑人员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第十六条 迁居制度。社区服刑人员迁居或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必须报告司法所,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1、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和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督人、社区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材料及意见,与社区服刑人员的申请一并交县(市、区)司法局审核。

3、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转送当地县(市、区)公安局批准。

4、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介绍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并转递有关档案。

5、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的3日内,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七条 请销假制度。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县(市、区)行政区域活动范围的,必须报告司法所,7日以下由司法所批准;超过7日以上,由司法所审核,经公安派出所批准。 请销假的程序及要求:

1、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等,监督人、社区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

2、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3、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同时告知其外出期间的有关要求,

4、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申请报批,由其监督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5、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司法所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会客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督人、社区居(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派出所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记录备案。

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非法组织的人员。 第十九条 公示制度。司法所应当定期将社区服刑人员考核与奖罚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二节 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针对不同刑罚种类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分类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县(市、区)活动范围7日以下的,应当报告司法所;7日以上和离开本省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定期接受司法所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

(七)有劳动能力的,应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

(八)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县(市、区)活动范围7日以下的,应当报告司法所;7日以上和离开本省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定期接受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

(六)有劳动能力的,应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

(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八)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每月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县(市、区)活动范围7日以下的,应当报告司法所;7日以上和离开本省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定期接受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

(六)有劳动能力的,应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

(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八)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县(市、区)活动范围7日以下的,应当报告司法所;7日以上和离开本省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五)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本地区当日不回居住地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被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事前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七)定期接受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

(八)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九)定期接受司法所组织的个别教育,并报告活动情况;

(十)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三节 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采取分级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监督管理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级别管理。初次分级监督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依据矫正效果评估或奖惩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每三个月为一个考核期。

第二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1、接收不满二个月或接收时剩余矫正期不足三个月的;

2、风险评估被评为C类的;

3、规定期限内未报到或脱管下落不明的;

4、不认罪服法或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

5、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或不参加矫正活动;

6、抵触情绪较大,扬言报复社会或他人的;

7、情绪低落,丧失生活信心,有自杀倾向的;

8、居无定所或者社会交往不良的;

9、无家可归且无亲可投(虽有亲属经做工作拒不接纳),生活确有困难,有过激思想、言论或行为的;

10、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之一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以上违法犯罪的;涉黑(恶)、涉枪、涉毒犯罪的;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团伙犯罪主犯、犯罪集团首犯;

11、其他有危险倾向的。

适用宽管、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上述第2至第8款及第11款行为之一的,降为严管。 第二十九条 对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周口头或电话汇报1次,每月书面报告1次本人的活动情况;

2、每月个别教育不少于2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递交2篇学习心得体会;

3、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

4、对有心理矫治需要的,有条件的应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

5、制定并落实个性化教育矫正方案;

6、原则不得外出或迁居,特殊情况的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普管:

1、经风险评估被评定为B类的;

2、严管期间以及普管6个月以上,情绪较平稳,基本能够认罪悔罪,接受管理教育,改造表现较好,有重新犯罪可能性的;

3、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1次不遵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

2、3款之规定的,降为普管。第三十一条 对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半月口头或电话汇报1次,每月书面报告1次本人的活动情况;

2、每月个别教育1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递交1篇学习心得体会;

3、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6小时;

4、根据需要由司法所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5、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务工。

第三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1、风险评估被评定为A类的;

2、年内连续2次受到社区矫正表扬或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

3、受记功以上奖励的;

4、普管6个月以上,认罪服法,情绪平稳,改造表现突出,重新犯罪可能性小的。第三十三条 对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月个别教育1次;

2、每季度书面报告1次本人活动情况;

3、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

4、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务工。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每季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监督管理情况上报市州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市州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每半年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监督管理情况上报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在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工作暂行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和日常行为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分级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行为考核奖惩中受记功以上奖励的,在受奖励的当月晋升宽管。对符合司法奖励法定条件的,建议给予司法奖励。年内连续两次受社区矫正表扬奖励或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从受奖励的当月列入宽管。

第三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行为考核奖惩中受记过处分的,受处罚当月降至较严格的级别监督管理。受警告处分的,可暂不改变监督管理级别,在两个月考察期内仍无明显转变的,降至较严格的级别监督管理。对符合司法惩戒法定条件的,建议给予必要的司法惩戒。 第三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尚不够撤销缓刑或撤销假释、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受处罚的当月应列入严管。 第五章 解除终止 第一节 解除

第四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单处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期限为判处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期限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第四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前10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司法所出具鉴定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解除社区矫正。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考验期没有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在考验期满前10日,由司法所出具鉴定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解除社区矫正。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由司法所出具鉴定材料,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

第四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在矫正期满之日书面通知本人,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第二节 收监

第四十三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原批准机关收到罪犯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期满前7日,做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并将批准通知书送达罪犯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做出收监决定的,社区矫正终止。

第四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因重新违法犯罪被依法惩处,或严重违规被撤销缓刑、假释收监的,自羁押之日或收监之日,社区矫正终止。 第三节 死亡

第四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四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或原刑期执行机关、县(市、区)司法局、公安局,同时通报检察机关,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法律监督

第四十七条 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由检察机关行使,各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

第四十八条 检察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管理教育、考核奖惩实行全程监督。在监督中要支持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第四十九条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司法行政、公安、审判机关沟通,提出改进或纠正意见;对问题严重的应提出书面建议,并发《检察建议书》。

第五十条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必要时发《检察意见书》;对严重违法的,必要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中发现的刑罚执行和管理活动中职务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对未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提“日”,含节假日、休息日;“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吉林省司法厅网(来源)

第18篇: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二章

报到登记

第六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对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核实身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并告知其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办理交接时,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保证人到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家属或者保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交接程序办理。

第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或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采取纳入信息大平台红色预警等措施协助查找。

第三章

宣告执行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建立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相关人员组成。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十条 交付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已经建立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应当参加宣告执行活动,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宣告执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

(二)核对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信息;

(三)依序宣告以下事项: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期限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发放执行矫正宣告书。

前款第三项中的“社区矫正期限”按照法律文书或执行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确定。

第四章

矫正方案

第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在宣告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

第十三条 矫正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

(二)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变动情况;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的综合评估情况;

(四)具体矫正措施。

第十四条 司法所应当每半年评估矫正方案实施效果,根据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章

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级管理。

管理等级分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三种。

第十六条 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

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运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分级管理按季度实施。期满后,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司法所调整等级,但拟调整为宽松管理的,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符合调整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余矫正期间不满三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的,可以下调管理等级一级。有法定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下调管理等级一级。

社区服刑人员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以上基本合格的,应当上调管理等级一级。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立即直接上调为严格管理。

第六章

报 告

第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电话报告和到司法所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当面报告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社区服刑人员不具备书写能力的,由司法所记录在案。

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

次、每两周当面报告一次;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宽松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两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司法所应当根据第二款规定,为社区服刑人员指定每次电话报告、当面报告的具体日期。

第二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矫正小组成员或家庭成员代为提交书面材料,司法所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司法所。

第二十二条 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除遵守本章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七章

外出与出境

第二十三条 居住在县(市)的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居住在区的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设区市的城区。

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县(市)、设区市的城区,应当提前七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的,可以用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由司法所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下的,由司法所批准,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对批准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发放准假通知书,写明社区服刑人员姓名、外出事由、期限和目的地。情况紧急的,司法所可以向社区服刑人员电话告知准假决定,并记录在案。

对实施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从严审批其外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当返回居住地提交书面续假申请,审批程序适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居住地续假确有不便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采用寄送、传真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

社区服刑人员一次外出时间(含续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居住地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安排其补全因外出未完成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课时。

第二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不得出境。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手续。社区服刑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扣押,矫正期满后返还。

社区服刑人员是境外人员的,公安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有权交控部门的通知阻止其出境。

第八章

居住地变更

第二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

社区服刑人员因就业、就学等原因导致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 审批居住地变更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司法所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函征求社区服刑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三)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

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准予变更居住地。

第三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决定抄送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移交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

第三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九章

禁止令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教育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

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因就学、居住等原因确需进入的;或者被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有正当理由确需进入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令执行完毕的,司法所应当在期满当日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期满当日为节假日的,可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但禁止令期限应当如实填写。

第十章

会 客

第三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罪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会见外国人。

第十一章

走 访

第三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学习情况。

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半月走访一次;对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走访一次;对宽松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一个半月走访一次。

第三十九条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以及其他重点人员开展走访工作,掌握其动态。

第四十条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每三个月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 需要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十二章

检查与核查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告、说明情况。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严格管理和经批准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信息化核查。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实施信息化核查。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信息化核查,应当依法保护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其他单位、个人透露社区服刑人员的位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检查核查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设区市的城区,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第十三章

未成年人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也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给予身份保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安排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考 核

第四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结果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

考核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区服刑人员监督。

第五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当月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积极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课时,在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中表现突出的,考核结果为良好。

社区服刑人员当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课时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社区服刑人员当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未构成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社区服刑人员当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五章

奖 惩

第五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奖励条件或具有处罚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连续六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良好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表扬。

第五十三条 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连续获得两次以上表扬或者累计获得三次以上表扬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第五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经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建议书和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服刑人员为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当抄送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

第五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所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下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社区服刑人员对警告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

(一)管制类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或者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五天、一个月以下的;

(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社区服刑人员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撤销缓刑、假释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传唤、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不影响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县(市)、设区市的城区,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五十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减刑或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书。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建议书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二)原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证明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或构成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情形的证据;

(四)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减刑或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审批表等;

(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要求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条 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凭原审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裁定撤销、决定收监执行文书,立即将社区服刑人员送居住地看守所羁押,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派员协助。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由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羁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公安机关派员协助,但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除外。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十六章

解除和终止矫正

第六十一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内,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提示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束期限。

第六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期满当日为节假日的,解除宣告可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展,但矫正期限应当如实告知。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

(二)社区服刑人员陈述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三)矫正小组介绍职责履行情况;

(四)宣读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书面鉴定意见;

(五)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六)发放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七)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解除矫正宣告。

第六十三条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刑期届满的,解除社区矫正宣告视为刑满释放手续办结。

第六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司法所应当及时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司法所应当终止社区矫正,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在档案中注明终止矫正的原因、时间,并附有关证据。

对死亡的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六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违法或重新犯罪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报情况,通报范围分别是:

(一)公安机关对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劳动教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以外的条款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社区服刑人员;

(二)人民检察院对作出审查起诉决定的社区服刑人员;

(三)人民法院对作出刑事生效判决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活动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条 在实施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本办法中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期间和禁止令期间,应当到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 1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之前发布的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9篇: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考核表 打分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考核表

姓 名:

时 间:

项目

得分

得分或加分项目

1、坚持每周到司法所报到,每月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并且有书面材料的;得2分。

2、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社区服刑人员守则的;得2分。

3、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形势教育,认真听讲,结合实际谈心得体会,无缺席、迟到、早退的;得2分。

4、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种活动的;得2分。

5、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维护社区治安,邻里和睦,热心帮助他人,经常做好人好事,受到群众好评的;得2分。

6、能自谋职业或者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效益,经监护人证实属实的;加1分。

7、充分发挥技术特长,在当地起到带头致富作用,并且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加1分。

8、制止社会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加1分。

9、大胆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破案有功的;加1分。

10、积极向所在单位提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革新,传授应用生产技能,确有明显成果的;加1分。

扣分项目

1、每周不按规定报到的;一次扣1分。

2、每月不按时汇报思想情况或者不交汇报材料的;扣1分。

3、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扣1分。

4、因为自身原因被用人单位开除的;扣1分。

5、故意破坏劳动工具造成一定损失的;扣1分。

6、不认真履行矫正义务,不认罪服法的;扣2分。

7、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居住区域的;扣2分。

8、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游行、示威等活动,一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3分。

9、不服从管理教育,辱骂、顶撞、威胁、恐吓社区矫正工作者以及其他人员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10、在社会上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涉黄、涉毒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合计

第20篇: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申请书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申请书

本人需要外出务工维持生计,特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外出请假,外出地点:,从事工作及单位:,联系方式:,担保人:。

社区服刑人员签字:

年月日村(居)意见栏(该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如何,是否可以外出务工):

盖章:

年月日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