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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建设 营商环境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21 08:37:44 来源:作风建设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营商环境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定加大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措施,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 人民日报 》( 2018年01月04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定加大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措施,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会议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按照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大力改善营商环境,取得积极进展,但仍有不少“短板”。必须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多推“啃硬骨头”的举措。软硬环境都重要,硬环境要继续改善,更要在软环境建设上不断有新突破,让企业和群众更多受益。一要以简政减税减费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开办、纳税、施工许可、水电气报装、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大幅精简审批、压缩办理时间。进一步清理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降低通关环节费用。大力推动降电价。促进“证照分离”改革扩容提速。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原则,积极推进综合监管和检查信息公开。加快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二要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政府要严守承诺,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对企业不公平对待或搞地方保护。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三要借鉴国际经验,抓紧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逐步在全国推行。会议决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和跨境贸易便利度开展专项行动。实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并联限时审批,简化施工许可等手续。对跨境贸易建立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机制。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便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厚潜力。

会议指出,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一要从教育抓起,潜心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对数学等重点基础学科给予更多倾斜。二要促进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融通,既要重视原创性、颠覆性的发明创造,也要力推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现代农业、资源环境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创新。三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采取政府引导、税收杠杆等方式,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以重大项目攻关为中心集聚创新资源,探索开展基础研究众包众筹众创,推动重大科研数据、设施、装备等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四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布局基础研究,扩大科研人员研究选题选择权,完善以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自由探索、挑战未知。五要多方引才引智。加大国际科研合作,大力培养和引进战略科技人才,加大中青年人才储备,稳定支持优秀创新团队持续从事基础科学研究,支持海外专家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项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推荐第2篇: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工作总结

2019年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工作总结

年初以来,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创新工作举措,不断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引向深入。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以宣传贯彻为引领,营造优化营商环境新氛围。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条例》全文,在微信公众号对《条例》进行图文解读,在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专题讲解,向县直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发放《条例》读本,推动《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基层,将《条例》的贯彻落实列入七五普法重要日程等多种方式,初步形成人人皆为营商环境,事事关系发展的良好氛围,为我县营商环境高标准起步、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以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优化营商环境体系初步形成。一是组建了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政府系统营商环境建设和监督工作,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统筹推进的工作格局。二是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设立统一营商环境投诉受理电话,加强政务服务监察效能,企业、群众诉求和意见建议得到有效采纳,目前已受理群众电话投诉和建议*条,受理书面投诉*件,上级转办案件*件。三是初步构建了以破坏营商环境投诉受理、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行政相对人监督等多方参与、有机结合的营商环境监督体系。四是建立督查考评问责制度。将各乡镇、各部门营商环境工作的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全县工作实绩考核体系,对破坏营商环境典型问题公开通报问责。

(三)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手段,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一是建立了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监管机制。依据本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及森工系统苇亚林业局改革情况,适时启动了我县“权力清单”调整工作,对全县****项权力事项进行调整审核,保证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二是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流程再造。按照“三级十统”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要素进行流程规范再造,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编制工作。已审核通过**家单位***项政务服务事项、***项公共服务事项和**个乡镇***项公共服务事项,共减少环节***个、精简要件***个、压缩办理时限****个工作日。三是推进“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组建工作专班专项推进,全县政务服务事项网办比率达到**%,“最多跑一次”比率**%,已对外公布了***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接受群众监督。在中心实体大厅增设“EMS”快递窗口,试行“网上审批+快递送达”的方式,推动实现审批服务全程“不见面”和“最多跑一次”的工作目标。四是推进政务服务“一门一窗”改革。统筹推进综合实体大厅事项和部门进驻工作,目前政务中心已完成入驻**家窗口单位***项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比例达到**%以上。在开设的**个政务服务窗口中设立综合受理窗口*个,受理***项因场地限制未进驻政务服务事项,综合窗口开通以来已受理办结***项业务。

(四)以服务县场主体为目标,营造公平有序的县场环境。一是聚焦“清赖行动”着力解决政府失信违诺突出问题。县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失信违诺问题,将“清赖行动”列入督办事项,定期掌握进展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全面开展了政府和部门失信违诺专项清理行动。梳理建立了《政府及其部门失信违诺事项台账》,对三个部门在项目实施中涉及拖欠**家企业账款共计****.**万元的问题进行了督办。目前已清偿拖欠****.**万元,剩余款项正在按照还款进度有计划地予以解决。二是着力查处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的案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关于征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意见建议和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的通告》,在媒体和政务实体大厅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投诉举报箱,畅通举报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采取直接办理、转办、督办等办理形式加快推进企业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目前已对*件涉及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置。三是着力整治政务服务不优问题。开展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和漠视群众、折腾群众问题专项督查。认真开展“四零”服务承诺创建活动,设立监督岗和监督电话。县委作风办、县委宣传部和县营商环境局联合开展了*次全县窗口单位专项整治,发现并反馈政务服务窗口单位纪律作风涣散、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差、人员素质低、办事“推拖绕”等五方面**个问题,督办各部门逐项整改。四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配合县工商联、县工信局等部门联系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营造我县良好营商环境,助力地方经济发展。通过深入基层企业进行调研走访、座谈访谈等方式了解我县政商关系交往现状、问题、制约因素,听取企业家对我县政商关系的看法和意见建议。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过程中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政治责任,把权力、责任、担当对应统一起来,紧盯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建立健全相关监管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家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实现从赚钱“靠关系”到“靠本领”的思维转变,主动谏言、谋求发展,放眼长远,不断完善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制度体系。

(五)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导向,打造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规范涉企执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和人员变化,及时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执法对象名录库。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名单制度和县场退出机制。县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等执法部门按时将许可和执法信息上传平台公示,已公示行政许可类信息****条、公示行政处罚类信息***条。积极探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执法,探索行政执法单位与信用监管联动。严格执法过程依法依规、严格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标准、严格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厉打击县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该移送的坚决移送,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为县场主体合法经营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局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上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对照先进地区的标尺、对照企业和群众的期盼、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我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解放。一些部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认识还不深、主动性还不强,对于如何从部门职能出发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研究不够。学习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紧迫感不强,一些干部主动融入营商环境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性不足。有的部门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理解存在一定偏差,对优化环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充分。工作局限于侧重于加快审批速度、简化审批流程,对服务企业发展、深入为企业解决问题的关注还不够。

二是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完善。个别部门服务意识不强,遇到问题依然习惯用行政命令去解决,对便企利民政策执行力度有待加强。一些部门和干部在以“服务员”“店小二”的角色为企业服务方面存在差距。有的干部怕担责任、怕冒风险,不愿意接触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只怕“不清”、不怕“不亲”。个别部门涉企检查仍存在随意性问题,缺少科学性和计划性措施。

三是政务服务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个别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为企业群众提供服务过程中仍然存在慢作为、懒政怠政等服务不优问题。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大厅工作开展不平衡,入驻事项仍然存在授权不充分、运行不规范和群众办事多次跑路现象。“四零”服务承诺创建还有一定差距,日常督导检查没有压实落靠,执行力没有层层强化,制度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四是政务服务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对标先进,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优化工作还存在差距。对照“三级十统”标准政务服务事项要素标准化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综合窗口服务能力与先进地区对照还存在较大差距,无差别综合窗口建设工作还需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精细化水平不高,一网通办能力需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网上办”“不见面”“跑一次”等指标比率还低于目标任务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是在思想认识上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经济软实力和发展硬实力的重要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县委县政府也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突出位置。为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准确的把握,切实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一环、关键一招来谋划部署、推进落实。要坚决贯彻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善作善成、久久为功,使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全县上下的共同信念、共同认识、共同行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在系统建设上要精心谋划。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涉及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不断积累的长期过程,要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的理念,使干部离企业远、离项目远、离群众远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使重商亲商扶商安商的氛围日益浓厚。要始终把抓好“放管服”改革作为总要求,做到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群众满意度最高。要以钉钉子精神推动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发展,让企业和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变化。

三是在政务服务质量上要持续提升。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情况,重新调整梳理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县场的边界,把县场能够办好的还给县场,社会能够做好的交给社会。借鉴江苏“不见面审批”、浙江“最多跑一次”、上海“一网通办”等方面的改革经验和做法,按照国家、省工作要求,与政务服务网平台积极对接,推进网上服务平台与实体政务大厅深度融合,让更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程在线办理,突出抓好“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优化“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推动实现全县政务服务“一张网”,梳理明确大多数事项“网上办”、窗口服务事项“一次办”、企业特殊审批事项“我帮办”等服务事项。聚焦县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不动产登记等办理量大、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事项,编制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流程最优、时间最短的政务服务。

四是在政务服务建设上要协调统一。加快推进信息共享进程,努力实现上下级、各部门审批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并统一接入平台,切实解决信息壁垒问题。强力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主动与省政务服务系统对接,优化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力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和“受审分离”的服务模式,将“一事跑多窗”变为“一窗多办”,全面实现“一窗通办”的无差别综合窗口受理模式。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服务职能、事项、人员进驻综合实体大厅,推进全流程、全链条、全网办审批,固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力争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推荐第3篇:着力建设良好营商环境

着力建设良好营商环境     浙江日报

着力建设良好营商环境

王一珵

营商环境是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是指一个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政策法规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目前对营商环境进行较为全面评价的指标体系是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具体指标涵盖办理许可、得到电力、财产注册、获得贷款、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合同履行和办理破产等十大领域。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要应对经济发展速度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动力从要素和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挑战,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显得非常重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法治化,是指一套行之有效、公平公正的具体法律、法规和监管程序;国际化,是指符合国际惯例和世贸规则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体系;便利化,是指开放度和便利度较高的企业实体投资环境和货物跨境流动环境。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健全完备的法规体系。相对而言,在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契约的事前签订成本更低、金融发展水平会更好。即一个地区的法律环境越完善,该地区公司股东和债券人的权利保护将越充分;相反,如果在金融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和法律制度不健全、市场中介组织不发达的地区,外部交易成本将较高。

开放便利的市场环境。在营商环境的评判标准中,开办企业的便利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准。

创业创新的政策举措。城市的活力依托于产业和企业的发展,优越的营商环境能够为企业家提供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和氛围,充足的要素供给、高效的政府服务及旺盛的市场需求则提高了创业的成功率,使投资者和企业家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大胆创业,新产业、新企业、新业务获得快速发展。

建设符合国际惯例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不仅有利于应对经济下行期带来的严峻挑战和问题,助推政府改革、产业升级、全面开放,更有利于在城市战略目标同质化严重的当前,提升区域竞争力,形成以经济生态和商业机会吸引客商的良好环境。这对于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实现“十三五”发展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政府和市场相辅相成,需要优势互补、协同发力,因此营商环境优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全盘不干预,重点是要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要划定政府职能边界,弱化干预、强化协调。要运用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告诉市场主体不能做什么,至于能做什么、该做什么,由市场主体自行根据市场变化作出判断。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切实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要找准市场功能和政府行为的最佳结合点,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

一、相互促进的良好营商环境。

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发展是新常态下应对环境变化、增强发展动力的根本之策,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制度创新,其根本就是政府管理经济、治理社会方式的创新。政府要切实进行审批事项清理,促进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采取有效监管和协调模式,加强纵横联动,确保监管到位,规范权力运行。要推动法治化建设进程,建立透明化的政务公开体系,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实现更深层次的制度创新。要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素质,使其不断更新观念和意识,接受专业知识培训,以适应高效政府机制的运作。

有效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从企业经营角度看,构成其竞争力的因素不仅限于生产要素成本,更突出地表现为交易成本。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完善区域投资环境,就要为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提供可能性。要通过简化企业注册审批程序,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运行规则,从而使投资少受甚至不受非经济因素的干扰。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企业提供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使创新成果在保护的前提下有效运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在促进创新、加强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提供综合性的政策举措,为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证的服务,提升企业的发展能力和社会资源对接水平。

创造对企业家友好的环境。威廉·鲍莫尔提出,好的营商制度环境,比如良好的产权保护、公正的司法体制、有效的契约执行以及对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将使得企业家投入更多时间精力,通过生产性活动在市场领域创造财富。政府要加大对企业政策扶持力度,积极研究解决企业在土地、资金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发挥行业协会和服务平台的作用,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有效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企业和企业家的浓厚氛围,营造良好的城市营商制度环境,从而改善企业家的生产性努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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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营商环境心得

优化营商环境对照检查材料

我感觉到优化营商环境不单纯是一个政府机构或一个系统的工作,而是要靠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改善营商环境,从宏观上看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但是如果没有我们每个人得积极参与,我想也很难得到真正的改善,我认为我们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狠抓作风建设,这不仅是每个干部自我教育和提高的过程,也是每个干部工作能力、工作水平、服务意识不断提升的过程。学习是完善自己、增长知识和才干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自觉运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做到在思想上跟上新形势的发展;在行动上符合工作的规范;在工作上不断增强原则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二是要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是当今社会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只有牢固树立创新意识,才能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

三是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首先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学习年度工作要点,增强驾驭工作的能力。其次要积极带领分管科室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确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思路。 四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自己的精神面貌。一个好的工作作风是所有的工作的基础。只有好的工作作风才能给身边的人一个积极向上的信号,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在大家都以这种良好的工作作风开展工作时,发展环境自然而然的就会得到改善。

五是自觉维护单位形象,约束自身行为。环境的好坏是每个人去维护的,发展环境也是如此,在时刻注意自行的行为,做到行的正,走的端,树立起良好的单位形象。不给单位抹黑,不以权谋私,不做私下交易。那么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很容易建立起来的。

六是提高服务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无论身在什么样的岗位都是为别人服务的,普通职工如此,领导干部亦如此。没有什么所谓的特权。而当我们大家注意到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并有意识的去做的时候。服务质量自然也就上去了,服务质量上去了,给前来办事的全体的满意度自然也就上去了。人们自然而然就会喜欢上这里,喜欢和你打交道。发展化境水到渠成的也就提升上来了。

通过学习文件精神,我将努力在工作中转变工作作风,约束自身的行为、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做到严谨、律己、热情、细心的对待自己的工作为全县发展环境的改善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推荐第5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 (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 (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 (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 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 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 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 (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 (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 (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 (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 (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 (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 (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 (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 (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 (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 (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 (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 (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 (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 (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 (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 (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 (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 (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 (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 (八)未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 (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 (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 (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 (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 (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 (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 (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 (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 (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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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强化问责,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

(一)成立领导小组

县局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规范责任

1、加强审批窗口建设。各服务窗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目标责任制”。

2、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企处罚实行“初犯不处罚,处罚就低限”制度,对入企检查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改正,一般不实施处罚。对存在严重问题确需实施处罚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不予处罚;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方可进入处罚程序。

3、严禁干扰企业经营秩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准擅自对企业下达整顿通知书。严禁利用各种形式向企业摊派、强拉 广告、强定报刊。举办针对企业的培训学习和评比达标活动,须经上级部门批准。

二、问责处罚制度

1、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措施、规定,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2、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

(1) 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不实施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的行为;

(2)违反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入企检查不备案或检查内容超出备案范围的行为;

(3)违反行政处罚规定,不执行“初犯不处罚,处罚就低限”的行为;

(4)利用行政执法职权,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或吃、拿、卡、要、报的行为。

3、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党政纪处分、责令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考核制度

要把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动改革、服务发展、改进作风的重要契机,坚持业务工作与作风建设相融合,日常督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对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评。

四、投诉举报制度

凡是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企业、群众可直接向局办公室举报、投诉,对企业和群众投诉的问题做到有诉必查,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推荐第7篇:人民检察院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人民检察院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区政法委:

自全省“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市区委以及省市院相关文件要求,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制定了工作方案,经过充分的动员部署和深入的对照检查,并落实整改,取得了一些实效,现将整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行深入的动员部署。2019年初,我院专门召开党组会,对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全院干警大会,对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动员部署,引导全体检察干警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广泛发动、全员参与。

(二)成立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我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且安排专人负责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我院在认真学习省市区委关于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将需要突出整治的问题细化到科室,落实了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四)开展学习研讨。采取党组中心组学习、党支部集体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警示教育等形式,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集中学习了省市区委关于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文件,并分组展开学习讨论,为下一步开展省市区委关于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文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一)集中整治窗口服务,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按照院党组安排,控申科干警在集中学习领会上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认真开展对照检查,查找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顿重点,积极营造优质服务环境,决心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努力打造优化发展环境的服务窗口,展示优良作风的形象窗口,服务人民群众的便民窗口。二是践行“四零”服务创建公开承诺,改进工作作风。在控申接待大厅全面推行“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为标准的“四零”承诺服务创建活动,并制定了十条“公开承诺”。我院要求接访干警规范着装,统一挂牌,实名上岗,做到精神饱满、态度可亲、举止端庄、言行文明、用语规范,解答群众问题耐心细致,办理业务全程高效,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展现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几年来我院没有发生一起涉检进京到省访。三是再造工作流程,加强控申检察业务规范体系建设。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势,对举报、控告、刑事民事申诉、司法救助、国家赔偿等控申业务进行系统梳理和流程再造,规范了控告申诉工作操作流程。完善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工作中,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做到接待行为规范化,线索管理规范化,办案程序规范化,法律文书制作规范化,接待用语规范化,始终把释法说理工作放在第一位,把化解矛盾工作贯穿于控申工作的始终,为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四是完善窗口服务设施,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人性化服务。重新制作信访接待大厅标志牌、工作人员岗位牌。在信访接待大厅开展实名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大厅放置了常用急救药等便民物品,安装了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对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以清单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免费提供复印、打印等服务,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优先服务,营造了良好的接待环境。

(二)立足检察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为保护营商硬环境,建立经常性走访企业调研机制,我院深入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全力服务非公企业,优化非公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辖区企业创造最大“法治红利”和最强“法治动力”。先后来到了辖区内xxx公司、xxx公司等x家大规模企业,与企业法人、管理层、职工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征求对我院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现状、生产规模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讲解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知识,介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五大职能,进行普法宣传,发放检察法律服务手册。根据企业普遍面临的风险预防不足问题,积极发挥法律预防风险作用,在企业日常经营、民间借贷、投融资担保、企业财税收风险预防等方面提供全程便民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强化检务督察,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作风整顿优化营商活动开展以来,我院迅速落实。一是组织全院干警观看了xxx市政法机关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明察暗访视频和省检察院警示教育等视频,传达学习了关于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全院干警要提高站位,凝聚共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这根弦只能紧不能松。要深刻领会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服务全区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政治担当,认真做好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为加快推进全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精神和省、市、区作风整顿活动精神,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聚焦“四风”问题,加大检务督察力度,进一步规范干警从检行为。通过正面典型教育干警修德律己,筑牢思想防线,通过剖析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不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大对检察人员非公务活动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力度,开展了机关作风整顿专项治理工作,我院全体干警均进行了自查自纠。我院采取不定期督察的方式,对公务用车、上班纪律、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

(四)深入开展专项活动,服务发展大局。

我院充分结合三大攻坚战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办理个案和法律监督解决具体问题,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解决类型化问题。在批捕、起诉等诉讼环节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依法从快批捕、从快起诉,运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加强提前介入工作和证据审查把关,加强诉讼监督。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纪检监察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建立线索排查、移送、反馈机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黑恶犯罪涉案人员,对组织者、领导者、核心成员、骨干力量以及起重要作用的,从严打击;对初犯、偶犯以及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正确适用法律,防止机械执法,做到不枉不纵;立足检察职能,全力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我院以“立足检察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为主题,开展“上街头、入机关、进企业、入社区”系列公益诉讼“宣传周”活动。发放公益诉讼宣传册xxx余份。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上级部署理解不深,工作安排的不实。

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以来,本院高度重视,领导有力,行动迅速,但仍存在对上级部署要求理解不深,贯彻落实不彻底,工作措施针对性不强,任务分解不细,责任传导不实,干警没有深刻认识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按部就班按照区委关于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未纳入本单位内部考核,工作安排缺乏惩戒措施,责任落实缺乏震慑力。

(二)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检察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在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仍局限于检察办案,不善于统筹兼顾,不能自觉将服务营商环境融入检察工作的具体环节,上下联动与部门联动不够,服务方式较单一,服务效能不高,工作效果不佳。虽然能够深入企业开展研讨服务活动,但有效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并不多。

(三)服务营商环境建设检察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少数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过度依赖经验,对案件驾驭能力不足,司法专业水平有待提升。二是围绕深化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题培训不够,针对性不强。三是个别干警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素养不高,自我满足,缺乏学法用法的主动性,法律素养不能适应新时代要求,习惯用旧思维老办法处理新问题。责任担当意识不强,存在安于现状、进取意识不强的倾向,工作中不能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求实效。四是开拓创新不足,习惯于墨守成规、因循守旧、按老办法办事的惯性思维,面对工作难题强调客观理由,克难攻坚的勇气和韧劲不足。五是司法行为还不够规范,仍存在机械司法和诉讼程序不够严格规范等问题。六是调查研究不深入,对执法办案中遇到的实践问题,对一些重点工作存在的管理漏洞、制度缺陷、以及如何更加有效的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

(四)服务营商环境基层组织建设动力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一是党支部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党支部工作存在消极被动的现象,有时存在为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一些面上工作任务而开展工作的现象,党建工作缺乏创新和活力;存在以研究、讨论检察业务工作代替党的组织活动、较少真正开展扎实有效的组织生活等问题。二是党务干部的素质能力有待提高。各支部支部书记、委员均为各部门党员干警兼任,平时业务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支部工作,各个支部委员都程度不同地存在重业务、轻党务的倾向;另一方面,随着干部年轻化进程加快,人员变动较大,许多新当选的支部委员未做过党务工作,对支部工作不熟悉,工作不到位,也影响了支部作用的正常发挥。三是党员的教育管理模式陈旧。党员教育的形式比较单一,内容单调,不能够很好地贴近党员实际,调动广大党员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党组织活动吸引力不够。党员教育仍然主要是在单位会议室或办公室读报纸、念文件,或是党组织负责人上党课。绝大部分党员认为党组织活动形式呆板乏味、缺乏新意,有的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是带着应付差事的态度参加。

三、整改措施和下一步打算

(一)着力营造精研细学、勤学善思的氛围。以开展“不忘**,牢记**”学习宣传活动为中心,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班子成员带头上党课、带头宣讲,各支部通过主题党日等活动掀起学习热潮,广泛开展论坛、研讨以及竞赛等活动,全面提升干警素质。

(二)完善激励考评机制。建立健全处室考核、干警平时考核等制度以及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严格规范评先评优工作,进一步激发干警的干事创业热情。

(三)强化思想政治工作。修订谈心谈话工作办法,建立干警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制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谈心谈话,全面了解掌握干警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干警“慵懒散”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认真落实执行“最多跑一次”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健全改革项目清单和办事指南,努力打造网上预约、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12309投诉热线、律师服务等功能的网上检察服务平台。

(五)强化公共关系建设。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转型发展,全面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大力推进案件信息公开,积极开展公开审查、公开宣告等工作,进一步增强检察公信力和群众获得感。

(六)组织干警深入系统学习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广泛开展业务竞赛活动,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和业务技能,开展执法不文明问题专项督察活动和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分析。院党组对评查结果进行专题研究,举一反三,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七)严肃执纪问责。完善从严治检禁令和警示约谈工作办法,加大对违反禁令行为责任追究,坚决查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

(八)严格落实两个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和考核,强化“八小时以内”的管理和监督,层层压实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

下一步,我院将按照省市区委和省市院的安排部署,持续大力推进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作风整顿取得实效、营商环境加速改善。

xxx人民检察院

2019年x月x日

推荐第8篇:简析温州营商环境建设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 ——浅析温州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是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温州作为中国民营经济的发祥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以来,不断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全面,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面对历史发展赋予的重大机遇,基于我市今后的经济发展规划,唯有建立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焕发市场的活力,才能冲破束缚各方面创造活力的体制机制障碍,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优化之,发展之,展望之,是每一位温州人都绕不开的发展命题。

一、背景介绍

一提起温州,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温州人善于经商,影视剧《温州一家人》,图书《跟温州人学经商》等等。在今天温州人被看做是国人中最有全球视野、最有经商头脑的一群人,日前,一个温商回归项目遭遇“隐形障碍”,引发市委、市纪委、鹿城区委高度关注。虽然是个案,但恰恰说明,温州在优化营商环境上还有很多功课要做。诚然,温州接连出台政策举措,对招商引资给出许多倾斜,在机关效能、干部作风等“软环境”建设上也下了大量功夫,营商环境也有不少改善。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温州的营商环境还有不少“短板”和缺陷。而近期市纪委曝光的“办事窗口”事件,更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温州的营商环境,也向各级各部门敲响了警钟。

二、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体制不完善,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

市场是无形的手,推动经济的发展,而政府是只有形的手,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有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当前我们对市场的作用发挥的仍然非常有限,导致了权力的错配和错位。

(1)“放活”与“管住”配套没有到位。

有些错位的权力,应该直接交给市场和社会,但由于上级机关划归下级部门,错位的权力仍在政府内部运行,由于国家出台的一些简政放权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地,尽管投资审批环节虽然压缩,但各种审批的“要件”、“程序”、环节链繁琐复杂,导致审批时间更长。

有些权力是不成立的,涉及几个部门、环节等事项,有的是放在这个部门,那个部门没有放,有的是大部分的放,而是一个关键环节没有放。有些权力没有得到适当的考虑,没有考虑到基层群众的能力,导致下放给下级的审批项目积压。

(2)缺乏创新的监管和监督机制。

办事说“情”,办事求“情”,权力寻租,政商关系复杂,导致长期存在执法不公、自查不到位、监督不力等问题。

同时在争取投资的工作中,部分机构态度消极,尸位素餐,应付了事。抱着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错误心态,致使项目投资减少,经济下滑。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官员思想建设不到位,有一种排外心态,排斥外来投资。同时,个别官员为了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和个别不法商人相勾结,破环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严重影响了外来投资

2 的积极性。

(二)、涉企服务模式繁杂。

企业到职能部门窗口办理营业执照,不是什么繁琐的事情。该怎么办或不该怎么办,有相对应的法规、文件摆在那里,职能部门应该认真履职,并且应该有一种急企业、群众之所急的姿态。可有时候往往是可办不给办,拖延推诿,想方设法让办事者不耐烦,最后通过找熟人、“拎篮子”甚至花钱,才把事情给办了。这不仅伤了群众和企业的心,更是“污染”了温州发展环境。其深层次的原因反映了: (1)是公共服务水平不够均衡。县(市)企业对环保、建设、消防、土地处理、新产业等方面的要求比较迫切,以便利园区项目的顺利进行。

(2)是政府管理体制不健全,表明政府不全面、及时,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务有意见。这也反映了政府转型的工作模式和管理体系。 (3)是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善。主要原因是平台定位不够精准,行政管理模式较陈旧,对中小企业服务的针对性不强。

三、多措并举促发展:

审视温州大发展,“硬投入”和“软环境”这两条大江,唯有汇聚成同一片汪洋,才能真正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城市提升发展。城市建设、平台打造、机制完善、深化改革所带来的市场机遇、投资机遇和对外合作机遇,也只有在具有比较优势的营商环境承托之下,才能发挥出强大的吸引力和推动力。

省委书记车俊今年6月份在温州调研时就指出,温州市要以开放

3 的胸怀走出去招商引资,特别要创好环境、搭好平台、出好政策,着力培养、集聚一批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撬动各领域改革,当好全面深化改革排头兵和模范生,坚决破除限制和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努力打造成为优质民资创业主阵地。

可以说是营商环境环境优了,不仅可以招财来,更会引才到。因此推进温州营商环境改革关系到温州未来的发展,刻不容缓。

因此必须积极作为、持之以恒,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扭转“无为”的惯性思维,加快职能转变,不断增强为企业服务的主动意识,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及时帮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让企业愿意过来、安心留下。

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突破口,倒逼各个部门减权放权治权,不断提升政府效能、优化对企服务。要把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作为重要标准,重拳解决基层执法不公、司法不公、税负不公等问题,决不让小问题影响大发展。还要依靠有力的法律保障,真正让依法办事成为改善营商环境的坚实基础,同时也给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上紧该上的“发条”。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深化权力下放,优化服务,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实质上是政府的自我革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涉及利益格局调整、管理模式再造和工作方式转变。各级政府需要作出更艰难、更痛苦的过渡。政府干部必须有公仆的境界,牢记自己的使命,牢记自己的责任,积极实践。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

4 职能,促进职能转变和机构协调,及时监督改革进程,促进良好经验。引起了机关干部的积极性。要建立一个容错机制,要探索错误,只要改革方向和实际到位,应该宽容,不求完美,让干部敢于发挥,尽可能。

(二)要健全完善机制。加强政府自身的管理水平。针对一些企业信息公开、企业参与和政府效能评估的现状,应从企业的需要、信息的透明、法律法规的健全、宣传等方面进行指导。要着力提高政府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对县级(市)级基层政府的效率管理和管理,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促进企业满意度的平衡。

(三)要优化政府服务,有效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的企业。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提高公共服务企业的效率。大力推行库存管理,使企业有明确的未来预期。规范政府行为,加快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建设。整合信息资源,整合服务资源,聚集管理资源,拓展社会资源,加快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的有效配置。提高政府服务效率。要依托各级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力争实现各类服务事项预约、申报、办理、查询等全流程网上运行。

(四)建立清亲的政商关系。

俗话说:“民无商不活,国无商不兴”。一个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商业的发展,自然也离不开和政府打交道。我们要构建政府与企业良性互动的政商机制和环境。官员要坦荡真诚地与企业家交往,积极主动倾听他们的心声和期盼,主动吸引企业家与政府沟通交流,形成讲真

5 话、说实情、建诤言”的互动局面,使政商关系在“清”的前提下“亲”起来。

总之,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是营商环境”,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优化营商环境,既需要以“最多跑一次”为突破口撬动新一轮效能革命,进一步优化机关作风、提升政府效能,又需要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与付出。各级部门尤其要树立“不抓营商环境就是失职,抓不好营商环境就是不称职”的观念,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第一品牌”来抓,绝不能也绝不许置身事外。只有每个人、每个部门、每个环节都守好自己的门、把好自己的关,温州才能真正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四:展望未来

当下,“十三五”规划落实进入纵深阶段、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面临攻坚,集团的改革更需要系统性、整体性,促进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朝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聚焦发力,面对目前我市目前的发展现状,更需要创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焕发市场的活力,促进我市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

推荐第9篇: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刘俊海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我们党提出的又一个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十三五”期间的改革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历史意义。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基本建立,但尚不完善,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市场经济活动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突出表现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常发生紊乱、错位,企业的违约、侵权、违法、犯罪等失信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有钱的企业与企业家过于任性,一些有权的地方政府与部门过于任性。商业欺诈、商业贿赂与商业垄断已成为危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三大毒瘤。政企关系的角色错位还会诱发政府工作人员滥权谋私、弃权谋私的现象,甚至会污染商业生态环境,毒化社会风气。而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既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无形之手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预防和减少政府失灵现象,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监管职能,消除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预防和减少市场失灵现象。道理很简单,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前几年在央视热播的电视剧《大国崛起》点燃了许多国人关于中国要和平崛起、成为世界大国的激情梦想。在不少人眼里,只要中国富起来,就能崛起为大国。似乎大国就是富国,富国就是大国。其实,崛起的大国既是经济强国、科技强国、军事强国,也是文明强国、法治强国。法治大国是大国崛起的核心特征与必要前提。稍加回顾,就可发现:英法德美日等国的崛起历程不仅是经济成长、科技创新的历程,更是确立法治理念、建设法治国家的历程。法治理念的根本确立、法律对财产权利与契约自由的呵护、法律对公民权利尤其是人权和人格尊严的尊重、法律对公权力的约束、清廉公

正的司法体系等往往是大国崛起的共同特点。有鉴于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而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实现企业、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清晰法律角色定位,实现各方市场主体各行其道、各得其所、各尽其责。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促进公共治理现代化。传统的国家治理强调政府在治理社会中的唯一主导作用,忽视了企业的自治、行业的自律以及全社会的协同共治。这也是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包括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债务人信用缺失问题愈演愈烈的根源之一。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的不仅要进一步优化上市主体的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消除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而且通过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监管制度,倒逼上市主体慎独自律,见贤思齐,并激活行业自律功能,扩大社会监督平台,促进社会协同共治。简言之,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构建以商事主体自治为基础、行业自律为中心、行政监管为关键、协同共治为核心、司法救济为保障的崭新公共治理体系,实现市场经济领域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建设诚信中国。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道德滑坡、诚信失序的现象,存在着“好人受气、坏人神气”“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广大投资者等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其中,制度建设尤其是法治建设最为重要的一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在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及配套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增强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全球竞争力与领导力。“走出去”和“引进来”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的前20多年,我国更多的是注重“引进来”。从本世纪开始,我们确立和实施“走出去”的战略。顾名思义,“走出去”战略是指国家鼓励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兴业,既包括设立绿地工厂,也包括公司并购。我国“走出去”战略最早源于邓小平的改革开放理论。全国人大于2011年3月通过的《“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十二五”规划》强调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也强调加快完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制度,积极商签投资保护、避免双重征税等多双边协定,健全境外投资促进体系,提高企业对外投资便利化程度,维护我国海外权益,防范各类风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就是对“走出去”战略的继承与发展。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不仅是企业发展战略,也是国家发展战略,更是经济全球化、资本全球化的必然选择。国与国之间的实力竞争,不仅是经济实力与科技实力的比拼,也是法律制度与营商环境的竞争。因此,无论是在“引进来”过程中吸引与规范跨国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在“走出去”过程中,都需要夯实商事制度根基,进一步增强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全球商事制度中的核心竞争力。

推荐第10篇:征收办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2018年**区征收办深化机关 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巩固扩大2017年区直机关作风整顿成果,推动全区征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2018年全区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精神要求,经办党支部研究决定,在全办开展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活动,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批示和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区委会议作出的关于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部署,突出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以苦练内功、增强本领、优化环境、服务发展为重要内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提升服务工作质效,提升干部能力素质,着力解决企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作风顽疾,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发展环境的人和事,推进机关作风持续好转、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全区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整顿范围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整顿重点

持续整顿“三个坏把式”“五个坏作风”,重点聚焦“四风”新表

现,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失责失信、弄权勒卡、效率不高、能力不足、执行力不强等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一)解决政府失责失信、不依法行政问题。重点是:不讲诚信,责任不履行、承诺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随意性强,方法简单粗暴;不守规不守法,对行政复议、仲裁和法院判决结果拒不执行,致使企业和投资者正当权益受到损害,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

(二)解决政策梗阻、弄权勒卡问题。重点是:部门利益至上,各唱各的调,缺少全区一盘棋思想;执行利企政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政策受益面窄;优惠政策停在纸上、扶持资金闲在账上;以稽查、执法名义变相报复、勒索企业,变相参与经营活动与民争利,企业投诉处理不及时;习惯说不行,执行政策教条;变相设卡、抬高门槛,权不为民,吃拿卡要;暗示推荐中介服务,勾结“黑中介”寻租谋利,搞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四指定”,插手工程项目。

(三)解决流程不优、效率不高问题。重点是:办事流程不公开,窗口大厅多头受理、搞“前店后厂”,审批效率低;“四零”承诺服务不兑现,一次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不落实,只想当官,不想做事,硬性管理多,柔性疏导少;涉及多部门事项环节多时间长,网上办事不便,移动政务滞后;机构职责权限不清、职能交叉。

(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问题。重点是:

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改革政策“空转”,不研究解决问题;调研变作秀,重开会轻落实、重发文轻效果;用责任状推卸责任,报喜不报忧,搞材料政绩、文字经验。

(五)解决不细不实、能力不足问题。重点是:缺乏精细化工作态度和“工匠精神”,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缺乏刻苦钻研的精神,本领不强、专业不精、标准不高,工作拿不出办法、打不开局面;基本功不扎实,家底不清、情况不明;政策研究不透,制定方案跑粗、措施不实;市场观念不强,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方法陈旧,遇事拿惯例当依据,指导和推动工作拿不出新思路、新措施,适应新时代、贯彻新理念、推动事业创新发展的能力不足。

(六)解决不尽职不尽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重点是:凡事都要上级拍板,担当意识不强;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群众观念淡漠;对待工作服务意识差,服务态度不端正,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办证、乱罚款,损害政府形象和营商环境;不公正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对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纪律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公款吃喝与组织打“游击战”。

(七)解决执行力不强、工作推进缓慢问题。重点是:懒政怠政,为官不为,在其位不谋其政,缺少一件事抓出头抓到底的韧劲;对组织做出的决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说说动动,推推干干,空喊口号、延误发展;

对待工作敷衍了事,见困难就缩,见问题就推,见矛盾就躲,不能够“沉”下心来,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主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意识差,不能做到凡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主要措施

(一)开展服务本领提升年活动。我办要积极开展2018全区服务本领提升年活动,全面提高单位广大干部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效。加强理论学习,制定学习计划,创新教育载体,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市委工作会议、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区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区委抓落实促发展工作会议精神。除全面认真的学习区委区政府规定的篇目以外,还要充分利用周五固定党日学习、集中开展学习推进会等形式,组织全办党员或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继续深入挖掘红色文化精神,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切实提高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大讨论。学习中央和省市区改善营商环境政策和改革措施,通过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思想上集中查找市场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树立不牢的问题,工作上集中查找政策落实、环境优化、项目落地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意见清单。组织业务

培训,围绕全区“九大工程”建设,分层次开展党务工作、重点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电商、“互联网+政务服务”、法治、扶贫、安全、物业等专题培训,弥补知识弱项、能力短板、经验盲区,计划组织全区党员干部培训班32期。围绕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组织业务知识、业务技能系统轮训,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努力打造业务精能力强作风好的干部队伍。分两批次适时组织部分科级干部、社区党组织书记和“两新”党组织书记到浙江等先进地区开展党建、社区治理、政务服务等短期培训,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执政本领。各单位要制定所有岗位应知应会理论和业务标准,开展测评考试,对不达标的进行岗位调整。我办将针对房屋征收流程、回迁安置流程等重点工作项目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提升全面素质,以作风整顿促进业务工作进步。提升法治素养,加强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教育,及时传达通报反面典型和违法违纪案件,经常以案释纪、以纪析案,用身边人身边事警示干部、教育职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着力营造依法办事、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提高工作精细化水平,倡导精细化工作态度,落实工作“五个细”,即:掌握情况细、分析问题细、制定方案细、配套措施细、工作落实细。办里主要领导要带头弘扬“工匠精神”,摒弃粗放式工作模式,坚决克服工作“跑粗”,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流程、规范标准、

加强监督、细化考核,形成工作精细化的常态。全面提升执行力,要把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成效体现到区委“九大工程”的突破上、体现到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的落地上、体现到全力以赴把我区打造成全市自主创新引领区和城市发展拓展区上。开展“1234连心桥”活动,发挥区级领导“以上率下”作用,每名区级领导至少包扶1个企业和项目,指导2家单位党建工作(“两学一做”联系点),联系3个网格长或社工,至少解决3件实事,努力构建政府、企业、街道、社区“四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全面提升执政和服务能力,推进政府效能建设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根据“最多跑一次”要求,探索“一次办妥”政务服务模式,全面提升效率效能。我办将全力做好我区企业落地签的各项工作,包括地上净地、挂牌出让手续等,全面提升征收系统服务质效和服务能力,助推营商环境优化。

(二)深入推进整治整改。一是找准问题症结。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自己找、组织点、群众提、互相帮等方式,回看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省委巡视和市委巡察反馈中涉及作风方面的问题以及2017年区直机关作风整顿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真正把问题查深、查细、查实、查全、查准。我办将围绕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深入开展“五查五看”。一查制度建设,看是否存在设计缺陷、程序繁琐的情况;二查思想观念,看是否存在境界不高、

不思进取的情况;三查服务态度,看是否存在简单粗暴、冷漠生硬的情况;四查工作标准,看是否存在平推平庸、创新力度不够的情况;五查工作纪律,看是否存在自由散漫、令行不止的情况。针对重点业务科室、关键工作岗位,开展集中整治活动,重点查找人员空岗、办事推诿、刁难服务对象等问题。二是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开展政府失信违诺专项清理,由区政府办牵头,汇总各职能部门对企业失信违诺清单,逐企逐项依法依规限期解决,建立部门和工作人员失信记录,作为考核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带动社会诚信建设。开展机构编制专项清理,由流程再造组牵头,结合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综合设置内设机构,整合职责交叉、重复设置、分工过细、人员偏少的内设机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优化配置资源。开展司法执法环境专项整治,由政法专项组牵头,全面清理涉企积压案件,对执行难问题集中攻坚,坚决惩治经济领域违法违规活动,严厉打击垄断经营、强揽工程、欺行霸市等破坏营商环境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严肃查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由监督问责组牵头,突出经济管理、执法监督等重点领域,基层一线权力运行关键岗位,深入整治懒政怠政、行政执法不规范、破坏营商环

境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开展公职人员勾结“黑中介”专项整治,由监督问责组牵头,重点盯住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继续严厉打击工作人员与“黑中介”相互勾结、权力寻租、非法谋利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改善企业和群众办事环境。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由监督问责组牵头,聚焦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聚焦村(社区)、街道、学校、医院、派出所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单位,找出群众对其反映最多、最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整顿,打通作风整顿“最后一公里”。由综合协调组牵头,指导督促未参加专项清理整治的单位、部门确定作风方面最突出的3—5个问题,在系统内集中攻坚专项治理。三是突出整改实效。各单位针对查摆问题建立整改清单,明确整改任务、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挂图作战、挂账整改、办结销号,整改不到位不放手,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全面落实“1+4”服务工作质效保障体系。借鉴浙江“最多跑一次”模式和广州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以“只说一次、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为工作目标,健全“1+4”服务工作质效保障体系,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见效。一是严格落实“四零四有”标准。严格落实“四零四有”标准(即: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工作有热情、推进有效率、落实有责任、进展有反馈),将“四

零四有”服务标准向基层延伸、推广,实现所有服务窗口和部门单位全覆盖。各服务窗口单位结合创建“四零”承诺服务,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加强区级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行一个事项一站办结,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将“四有”服务标准纳入作风评议内容。二是进一步优化再造工作流程。以“放管服”改革为牵动,继续深挖需要优化和再造的工作流程,有针对性进行完善升级,做到服务工作事项流程全覆盖,实现上下同事项同流程,最大限度简政放权、精简程序、提速增效。三是加快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推进移动政务广泛应用,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积极配合区政府相关部门构建全区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力求更多事项审批“不见面”、群众“不跑路”。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围绕转变服务态度、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等方面内容,建立、完善和实施一系列务实管用的制度,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真正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矩可守,形成机关服务工作质效提升的常态化机制。

五、督查问责

坚持对败坏作风、破坏环境的问题“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持续震慑,保持高压态势。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作风整顿公开举报电话,用好各类信访

举报平台,在实体大厅设置投诉举报箱,在网上大厅开设“投诉举报直通车”,有效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精准发现问题。持续明查暗访,由区纪委监委牵头,抽调行政执法、财务审计等专业人员,组建专门队伍,通过现场追踪、模拟办事、暗访群众、倒查台账等方式,开展点对点、常态化抽查检查。办领导小组将对各科室及各个征收地段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工作落实。适时开展巡察,选定重点单位,聚焦社会关切,瞄准突出问题,发挥巡察作用,着力发现深层问题,强力促进深入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对群众反映强烈、线索具体的问题直查快办,对查实的问题坚决纠正、问责到人,特别是对问题多发频发、影响恶劣的单位、部门要开展“一案双查”,严厉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加大曝光力度,对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损害企业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随时曝光,不断释放整顿作风不松劲不停步的强烈信号。我办将着力发现深层问题,同时开通监督投诉电话和投诉意见信箱,有举必查,有查必果,一经查实,严肃问责,强力促进深入整改,确保成效。

六、考评验效

坚持以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完善评价方式,改进评价办法,请服务对象参与,让企业家评判,提高考核评价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作风公开评议,科学设置评价要素,精准设定评议样本,开展问卷测评、上下互评、划出档次、公开

通报,以年度评议结果检验机关作风是否持续改进。检验作风整顿成果,开展综合评议,按照业务关联度和面向基层干部、直接服务对象的原则,通过领导评、群众评、下级评、第三方评等措施,对作风整顿情况进行精准评定、量化打分、排出档次,公开通报评议结果。组织企业问卷调查,注重倾听企业呼声,开展企业家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了解涉企部门在企业眼中的形象位次,定向约谈排名靠后的单位,以企业满意比率检验营商环境是否明显改善。随机考评测试,采取“基本理论+”考试模式,不定期选择单位,按比例抽取干部,进行应知应会基本理论和部门业务知识测试,单位排名公开通报、个人成绩定向反馈,以学习效果检验干部素质是否明显提升。强化评议结果运用,把作风评议纳入全区目标考核体系,作为班子配备、干部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注重在作风整顿中发现一批、使用一批业务精作风正敢担当的干部;对作风问题严重、群众意见大、屡教不改的干部,区委要分别启动“下”的程序,坚决予以组织调整。对办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情况进行专项评议,对评议较差的人员进行约谈,并将评议成绩作为个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成立**区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政法专项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监督问责、流程再造、宣传报道、作风评议5个工作组。为加强对区直机关作风整顿活动的组织领导,我办成立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切实加强对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活动的推进落实。

(二)压实落靠责任。区直机关要以上率下,街道、社区(村)联动,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同频共振、整体推进,防止压力传导逐级递减、上热中温下冷、水流不到头的问题。在**区省直单位要抓好行业系统向下延伸,一竿子插到底,一个标准改进作风,一把尺子推动整改,上下一盘棋、系统同创优。各级党组织是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主体,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安排、科学摆布、扎实推进。办领导班子要带头抓好分管工作、分管科室的作风整顿工作,亲自研究,亲自谋划,亲自推动落实。各科室要主动对接和认领任务目标,压实工作责任,做到人人肩上有指标、有任务、有措施、有完成时限。

(三)扎实有序推进。第一阶段,思想发动和方案制定(2018年2月下旬至3月底)。结合单位实际、部门特点找准突出问题,明确整顿重点,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第二阶段,开展集中攻坚(2018年4月初至10月底)。开展服务本领提升年活动,深入推进专项清理整治和“1+4”服务工作质效保障体系。第三阶段,组织考评验效(2018年11月初至12月底)。开展作风公开评议,检验作风整顿成果。

各阶段工作可统筹考虑、整体安排、交叉进行。

(四)强化精准指导。严审问题清单,抓好整改督办,定期通报反馈,全程跟踪问效。发挥作风整顿《情况通报》作用,坚持“短辣精准”,推送典型经验、公开反面案例、

促进交流借鉴、带动整体提升。开展定向剖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部门或作风问题频发的系统,约谈主要领导并直接派工作组驻点督导、解剖麻雀,强化措施、推动整顿。我办成立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贯彻区委和住建党委部署要求,研究局机关作风整顿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我办作风整顿化营商环境活动深入开展。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组织实施作风整顿活动。

(五)注重舆论宣传,营造活动氛围。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简报》、区政府网站、微信工作群等媒介,多形式宣传、多角度报道、多频次推送,积极投稿,大力宣传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充分展示征收系统干部职工崭新的精神风貌和良好形象,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坚持典型引路,选树一批立得住、叫得响的好作风先进典型,定坐标、树旗帜,强化正面引导,积蓄正能量,营造比学赶超的好氛围。曝光反面案例、持续警示告诫,引导单位广大干部树立改进作风、优化环境人人有责的强烈意识。加强与各级主流媒体对接,及时反映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的好做法和新成效,维护好**形象。

附件:区征收办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

组和工作机构

附件

区征收办深化机关作风整顿

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征收系统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扎实开展,经办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组 长:** 副组长:** ** 成 员:** ** ** ** 张海洋

职 责:贯彻区委、住建党委部署要求,研究机关作风整顿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局机关作风整顿活动深入开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主 任:** 成 员:** 职 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具体抓好作风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11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截至3月7日,我局共完成税务总局税收营商环境调查1012户,占应调查户数900户的112.24%,推动了“放管服”各项措施落地,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在认真学习省局通知的的基础上,我局制定实施方案,提取纳税规模符合条件的业户清单,确定各单位调查户数任务,于节前召开全市专题工作会议部署调查工作;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税企QQ群、税企联络微信群、纳税人学堂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本次调查的重要意义,公布公开调查二维码,鼓励引导纳税人积极参与、自愿填报。

调查工作开展前,各地积极与地税部门联系,根据市局提供清单明确调查名单,制定调查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避免重复调查和纳税人集中填写造成系统拥堵。此次税收营商环境调查是首次大范围开展,纳税人对相关指标不熟悉,为避免理解误差造成调查项目回答错误,各地专门印制调查问卷说明,由税企联络员逐户发放并进行辅导,确保纳税人准确理解调查标准,真实作答。

各地在辅导调查中,广泛收集对税务系统便民办税等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运用好营商环境调查结果,促进我市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时代·新税貌”主题系列便民办税措施的推出和落实。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太原市国税局紧紧抓住我省转型综改先试先行的有利契机,以党建联建为引领,坚持国地联合、管服联动、协同共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释放税收改革红利,为纳税人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发展。

一是开展“大服务”行动。围绕造环境、促转型,以开展“万名税干入企服务”专项行动为契机,以全面落实《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28项政策措施为重点,全员发动,深入全市所有税户“一对一”把各项政策送上门、讲明白,做到政策推送、热点辅导“一个不少”,确保纳税人尽享政策红利,激发纳税人创业创新活力,税企合力推动全市转型发展。

二是着力提升纳税人遵从。推行规范化服务建设,实施便利化改革措施,建立常态化服务合作,拓展社会化服务协作,助力于纳税人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为纳税人办税扫清障碍、提供方便,不断提高税收遵从水平;通过完善诚信纳税机制,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深化评价结果运用,实施跨部门的联合奖励和惩戒措施,让诚信守法者畅行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用纳税信用制度倒逼纳税人主动遵从税法;抓好“实体+网上”纳税人学堂建设,创建“纳税人学堂活动月”,探索定期开班、随到随学、微课堂等多种办学形式,通过税收知识、政策学习培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觉悟。

三是确保放管结合。一方面,依托金税三期强大的征管系统和内控平台,通过采取风险核查推送、纳税评估等方式进行风险管理,增强了部门协作和后续管理的针对性,加大了税收征管力量,做到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另一方面注重加强与地税、工商、银行等互通信息有无,相互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信息交流和政策磋商,通过征信系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治理税收环境,以及欠税违法等行为,推进税收社会共识,让纳税人更有安全感。

四是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为”,不断推进“互联网+税务”的建设发展,大力推广二维码办税,网上申报平台、同城通办等,让纳税人尽享“足不出户”就能办税的便利,真正做到让纳税人“多跑网络,少走马路”,同时在办税大厅采取对内优化人员配置,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审批”,建立首问责任制、导税协税工作机制等,对外强化便民办税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措施,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实实在在地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使纳税人更有满意感。

第12篇:街道办事处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

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街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各科室、各社区服务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打造扶商安商富商的发展环境,促进全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桥西区营商环境集中整治方案》制定我街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改善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冀发〔2016〕8号)精神为指导,充分贯彻落实《2017年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以及市区相关文件要求,以进一步改善提升营商环境作为长期战略任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法,落实服务措施,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营造务实、便民、高效、廉洁的发展环境,实现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主要对全街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者等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在项目洽谈、注册落地、生产运营和产品销售等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各社区、各科室同步开展,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形成“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相关营商环境、处处维护营商环境”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

(一)服务意识和作风水平全面提升。全面提升服务意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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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方面。集中整治市场主体对相关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方面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

五、方法步骤

按照区整改方案方法步骤,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同步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2月4日至3月8日)。1.集中学习讨论。各社区、各科室迅即开展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的大讨论,深入学省、市改善营商环境作出的决策部署、出台的改革举措,在讨论交流中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全面落实。

2.制定工作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治工作方案,并将方案在“魅力***”微信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查摆问题阶段(2017年3月9日至4月15日)。1.自查自纠。各社区、各科室针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形成问题清单,查找问题根源,主动开展问题自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2.全面排查。各社区、各科室全面深入排查梳理近年来对本区域市场主体在项目落地、生产运营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反映过多次、协调过多次,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的老问题、老难题。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拉出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解决时限。

3.广泛征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汇总梳理社会评议和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聚焦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拉出单子,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层级,第一时间明确责任

- 3式进行总结推广。对照集中整治行动目标任务和企业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一项一项对照检查,对达不到目标任务要求、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开展“回头看”、在整治工作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街道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李玮任组长,办事处副主任刘芳任副组长,各社区主任和街道有关责任科室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经济科科长张静兼任。各社区要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切实抓好本社区目标任务的执行落实。

(二)浓厚整治氛围。要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对全街开展此次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将集中整治行动全程置于阳光下,吸引群众和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到意见征集、问题整治、满意度评价等活动中来,达到实时互动交流、随时问需于民、及时接受监督的目的。

(三)强化督导问责。采取联合巡查、一案一督、体验式暗访等方式,对各社区、相关科室集中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查找不深入、问题解决不到位、群众满意度低的社区和科室,启动调查、通报、问责程序。

(四)落实长效管理。对于集中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各项长效管理制度,各社区、各科室要紧密配合、协调联动,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狠抓落实,实行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更好地推动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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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6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或贸易活 动,在遵循政策制度和行为准则等方面所需要的时 间和成本等条件和因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运 用法治思维、贯穿法治精神、重视法治方式的营商 环境。

一、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基本现状

近年来,江苏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 断优化政务、市场、社会和法制等环境,通过体制机 制创新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

着力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环境。一是深化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着力取消下放与投资创业、就业创 新、经济增长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 事项。在 2014 年全面取消省级政府部门 224 项非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2015 年江苏省分两批 再取消下放 81 项审批事项。自新一轮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启动以来,江苏累计取消下放 587 项,提前 完成本届政府取消下放 1/3 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目 标。在南通市、苏州工业园区、盱眙县、盐城市大丰 区进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二是深入推进涉 企收费清理。清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继续保 持全国领先,制定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 和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两个清单。自 2015 年起, 江苏对小微企业减免 5 项政府性基金,取消、停征和 免征 5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涉 及全省约 80 万户小微企业,共减负 40 亿元。三是 着力优化政府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完善政务 服务体系。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于 2015 年初开始运行,全省市县全部建立了政府 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逐步向乡镇、村 延伸。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行政审批

整体提速。

努力构建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一是深入推进 商事制度改革。对个体登记、出资、住所、经营范围 等限制实行多要素放宽,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 制,实施“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 率先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系统。二是严格规 范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对食品药 品安全、农资生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 的市场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发 展环境。在全国首家开发了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在 宿迁市启动试点运行。三是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 约束。在全国率先打造省市两级“三库一平台”,包 括社会法人、自然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统 一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积极构建起标准更严、覆 盖范围更广的“黑名单”制度,将直接关系市场经济 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九类失信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 管理。

大力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着力提高社会 安全感。各地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方面性打击整 治行动,严厉打击盗窃企业财物、强装强卸、欺行霸 市等违法犯罪行为,把涉企报警求助事项作为一类 警情优先处置,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充分运 用法律手段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 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2015 年,全 省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9317 件,受理 8077 件,其中, 大量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领域的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得到化解。 一些地方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补偿等多种手段,妥善处理了因行政瑕疵出现 的涉企行政投诉纠纷。加强对商事仲裁工作的联系 与指导。通过组建仲裁学会、召开仲裁座谈会、举办

23 • 研究报告

专题研讨会、强化对仲裁委员会换届指导等形式,指 导推动各仲裁委做好仲裁工作。2015 年,全省 13 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 7567 件,标的额 225.06 亿元。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首先,构建符 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事制度规范。先后制定出台了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创业投 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企业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设置市场壁垒 等不符合经济运行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不予通 过。其次,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2008 年,江苏 在全国率先开展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建 立了行政权力库和行政权力动态调整、目录化管理 机制,并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网上 运行和网上行政监察、法制监督全覆盖。全省各地 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发放行政执法终 端反馈卡、服务企业联系卡等方式,主动接受企业和 群众的监督。最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用 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 法制度,认真落实党组中心组法律知识学习制度,把 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纳入法治创建和依法行 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法治文化,扎实开展 “送法进企业”活动,与企业零接触。有的地方开展 了以“平安企业、绿色企业、法治企业、和谐企业”为 主题的企业法治文化创建活动。

从江苏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看,建设法治化营商 环境十分重要,非常必要。一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 境是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经济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 措。一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了高端要素资源 的流向与集聚,成为能否在经济技术竞争中获胜的 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争创江苏转型发展的新优 势,就必须在推进产业、技术等方面硬转型的同时, 更加重视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内容的软转型。 二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 然要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旨在创新政府管理 服务方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 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有效 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三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 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以提高科 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目标,以法治为基石, 建立起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

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制

度,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市场主体诚实经营,公民尊 法守法。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江苏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取得

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商制度建设不健全。一是立法对营商环境的 促进和保护不够。当前的地方立法中,以人为本、立 法为商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有些立法项目过于强 调对重点领域、国外投资等企业的政策扶持,一定程 度上造成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立法中 公众参与度不够,征求公众意见有的流于形式,商事 主体有序参与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立法过程缺 乏有效论证和成本分析,商事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 分彰显。二是立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 实践需要。当前,营商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域仍然处 于空白状态,如集体土地拆迁、工业投资项目审批 等,亟须省级乃至国家在法律层面进行顶层设计。 审批事项取消、行政权力下放等重点改革事项需要 及时对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三是立法与营商实际工 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实 施意见、执行标准等不能及时出台,法律实施达不到 应有的效果。如房屋出租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由于个人收入和租金收入监控手段和扣缴手段缺 乏,逃税漏税现象较为突出。当前,还存在法律规定 不统

一、法律规范间缺乏必要衔接等问题。

政务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不 高。各地审批事项数量差距较大,个别地方对已取 消的审批事项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审批事 项程序繁琐、办理时间冗长、效率低下,束缚了企业 发展。有些地方在行政审批清理过程中将多个审批 合称为一个审批,表面上审批事项少了,但并未起到 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不清。 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现象在政府招商引资中仍较为 突出,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核、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税收等方面存在突破政策“红线”、对企 业过度保护现象。营商政务服务缺乏有效制度监督。 在加强政府绩效管理,规范和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 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方面尚缺少制度设计,对行政 服务行为缺少效能监察,在接受群众监督和评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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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机制仍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对损害商事主体的 各类职务行为,惩处机制不健全,问责不够。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一是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 虽然江苏诚信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缺乏刚性 制度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采集、保存、披露,以及 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缺乏具体制度。制假售假、坑 蒙拐骗、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以及骗取贷 款、非法融资、逃避债务等行为在一些地方、行业依 然存在,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 众的利益。二是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升。市场执法 中,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精 通执法程序、执法要求及有关调查取证等专业知识。 有的重罚轻纠,甚至只罚不纠,有的重实体、轻程序, 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基层执法 中存在权责不对等现象。镇街基层政府直接面向客 商提供政务服务,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无权 监管,但又承担着属地责任,权责不对应,导致大量 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三是企业负担仍然 过重。目前,江苏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减少 收费项目,企业负担得到有效控制,但企业在政府性 基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负担仍然较重。有企业反 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实行捆绑式参 保缴费,且单位需承担的缴费比例高,加大了企业生 产经营成本。

社会活力未有效释放。首先,社会组织的作用 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和社会 管理缺少固定渠道,没有有效形成行政机关与社会 组织“功能对接,能力互补”的工作体制机制。社会 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能力不足。对 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督不够,多数社会组织职能单 一,不少行业的行业自律、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 政策以及行业争端协调等缺乏社会组织的有序参 与。其次,商事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除 了有关法律对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 法,以及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环境评价等领域的商 事主体参与有原则性要求外,其他领域尤其是涉及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商事主体参与度低, 形式化明显,政策制定与企业需求脱节。最后,区域 管理一体化程度较低。近年来,江苏在区域一体化 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没有形成资源要素 优化配置、共建共享、流转顺畅、协作管理的社会公 共事务管理机制。区域发展中投资与贸易、资源配

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环境治理、发展规划等

公共问题的涌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区域冲突,影响 了区域和谐发展。

三、加快建设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营造公平自由快捷的法治化 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当前营商环境法治化 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和建议:

完善营商地方立法,构建平等统一规范的营商 制度体系。完善的营商法律体系是促进市场主体守 法经营、依靠规则和法律健康运行的前提和保障。 针对当前营商环境立法滞后、缺乏整体制度设计的 状况,建议加强营商环境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着力 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制度框架。一是抓紧制定 《江苏省开发园区条例》。目前,开发区已成为江苏 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新兴产业的集聚区、外商投资的 密集区,但仍然存在管理体制不统

一、管理权限不明 确等问题。建议加快《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调研修改进程,将经济技术开发 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各类园区纳入 《条例》调整范围,明确开发园区的法律地位、管理 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等,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 机制,建立公正法治的市场环境。二是抓紧制定《江 苏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是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自主创 新的动力之一。建议加快制定一部覆盖知识产权各 个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与激 励、保护与管理,职务知识产权的处置及侵犯知识产 权的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加快形成符合省情 的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三是抓紧制定《江 苏省促进诚信建设条例》。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已成 为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诚信建设是营商环境建设 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建设,明确政府及各类主体 在诚信建设中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对守信者 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行 为规范。四是抓紧制定《江苏省互联网安全保护条 例》。顺应“互联网 +”的发展趋势,基于互联网等 方式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快速发展,建 议加快网络安全保护立法,建立网络安全基础性制 度,推动落实网络有关实名制度,强化商业网站管

25 • 研究报告

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加强对网络虚拟人口、虚拟社区和网上重点人员、组织的实时动态管控。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和持续保持有效的政 府治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促 进发展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也是建设法治化营 商环境的根本要求。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目前 经济社会领域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体制性根源。因 此,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 级间的关系,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压减和规范行政审 批事项。江苏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 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项目多、手续繁、收费高”等 问题。必须继续着力清理涉及实体经济、民间投资 和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各 类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 审批事项,特别是与经济增长、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 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和目录管理 制度,明确审批项目的构成要素,并从事项名称,实 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构成要素入手全面深入 推进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理顺行政审批流程, 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受理、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提升政府 公共服务水平。优化政府服务,提供充裕的公共产 品、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创业创新过程更顺畅, 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以提高政务透 明度、政府工作效率和政策稳定性为目标,创新政府 管理服务方式,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使企业 规范经营受保护,政府服务管理受监督。规范优化

服务中心运行,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

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积极 探索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体化 管理模式,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 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 健全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 化政府职能配置。转变政府职能,重点是解决好政 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 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自治功能。借鉴上 海自贸区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 度,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 业、领域、业务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更 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 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进 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优化政府机构设 置和职能配置。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 优化行政权力纵向配置,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 层的优势,把一些确需审批、处罚的,以及量大面广、地方能够承担、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管理事项,坚 决下放给地方。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 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压缩省市两级执法力量,充实 县区一级执法力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推进执法 重心下移。

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充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的 活力。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作是营商主体从 事营商活动的基础,市场愈发达,营商活动就愈频 繁。要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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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用政府权力的 “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加快市场准入制 度改革。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拓宽民间投 资的领域和范围,促进各类营商主体公平竞争。按 照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 司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 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由“先证后照”改为 “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 登记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全面推进“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通 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 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 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积极推进市场监管 体制改革。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 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 执法权。由基层监管的事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主 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 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 法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 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 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 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执法。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 方法,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 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 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 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 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 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 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是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 活力和创新动力的决定性因素。建立健全信用法规 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应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完善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 交换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完善各行业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和“红黑名单” 发布制度,健全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 建立各类市场主体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重

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运用多元化社会治理方式,营造护商安商的良 好社会环境。生活安定、社会稳定是法治化营商环 境的必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 条件下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 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 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使各种矛盾得到制度性的合理 解决,法律得到切实遵守,为营商主体提供稳定的发 展预期。一是提高社会自治和参与能力。加快培育 发展社会组织,特别是经济类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 织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能力。 重点培育具备多元化市场服务功能的行业协会、商 会等社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 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 和去垄断化,加快社会组织特别是中介机构的脱钩 改制,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 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二是有序扩大公众参与。公 众参与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健全公众参与政 府治理法律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经济治理与 规则构建中来,使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广泛的 社会基础。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完善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 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后评价制度等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 督机制。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完善舆论民意表达 机制、反馈机制,提高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健全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机制。突出社会评议, 通过公开述政、网络问政、民意调查、第三方评价等 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公众评价机制。三是构建多层 次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针对当前涉企矛盾纠纷大 量增多的实际情况,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 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完善调解和仲裁机制,通过便捷的非诉讼方 式解决商事纠纷。探索建立劳资、环保、医患等各类 纠纷的专业调处机制,有效整合专业调解和社会调 解资源。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维护仲裁机构的独立 性和专业性。加大对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 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在化解民商事矛盾方面的优 势,对纠纷比较突出的行业,建立专业仲裁平台。

(课题组组长:马太建;成员:丁淑渊、汪立生、褚 志霞)

责任编辑:戴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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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营商环境调查问卷

营商环境调查问卷

本问卷请企业负责人或经理层人员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填写,做到实事求是。

一、公司基本信息

此部分为选择题,请直接在□上划“√”。 1.贵公司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

2.贵公司所属的行业类型(请选择公司主业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贵公司2016年经营收入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1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 □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 □1亿元人民币以上 4.贵公司所在区域

1 □抚顺县 □清原县 □新宾县 □新抚区 □望花区 □东洲区 □顺城区 □沈抚新城

二、问题与建议征集

此部分为问答题,请按题号作答,尽量将问题表述完整,所提建议要具有可操作性。

1.您认为政务服务窗口质量如何?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

2.您所在企业有没有被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3.您认为存在哪些垄断性服务行业涉企服务?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4.您了解到的政府和企业失信行为有哪些?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5.您所在企业有无历史遗留问题?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6.您所在企业涉及到的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审查、投资限制、资格认证、中介服务、行政收费有哪些?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7.您认为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准入门槛有哪些?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8.您了解到的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各种壁垒有哪些?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9.您所在企业有没有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过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问题有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具体情形?有何

2 建议?

10.您认为可以开展的“减证便企”行动应该有哪些?有何建议?

11.您认为急需出台哪些减税降费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中介评估费用、用能成本、物流成本的政策?有何建议?

12.您认为您的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瓶颈是什么?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协助企业去解决?

13.您认为抚顺以外地区的什么政策值得抚顺借鉴?请详细说明。

14.您所在企业是否享受过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政策待遇?请详细说明。

15.您认为我市的营商环境总体如何?(用10分制打分回答;分值越高,表示您越认同;分值越低,表示您越不认同。)请简单说明理由。

欢迎留下您的联系方式(自愿原则)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第15篇:营商环境调研报告

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营商环境调研报告

(2018年4月23日)

3月27日至3月30日,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营商环境调研组在xxx,xxx同志带领下,先后到xxxxxx召开座谈会,与6个县(市)的45位民营企业家进行座谈,赴广州市学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经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家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涉企优惠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企业家反映,各部门出台了许多涉企优惠政策,但民营企业没有正规的渠道看到这些文件,只有和这些部门熟悉的企业家才会有人告诉他文件内容;很多文件太笼统,没有实施细则,没有明确的办事流程,也没有指定哪个科室负责文件中所列事项,发完就完事,发文机关就没有准备去落实文件;有些文件规定的很明确,比如市里设立的有些基金,但实际上并没有运作或运作效果不佳;有些奖励政策企业找到部门去兑现,推说不知道或者干脆说没钱。

(二)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低。企业家对行政审批效率不满意。进入行政审批大厅的部门越来越多,有些部门从事后备案变成了前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不明确,个别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由其指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鉴定等文件才受理审批事项,而这些中介机构由于处于垄断地位,业务量大,企业有时需要排队数月才能轮到,变相延长了审批时限;有

1 些部门不敢担当,不是帮助企业找到办成事的方法,而是想方设法找到不予审批的理由,不审批将来企业出了问题自己就没有责任;有些基层部门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看不懂,无法做出判断,干脆就不上报、不回应,等全国、全省的评比、认证结果出来了,企业才知道自己的申请根本就没有上报。

(三)本地民营企业受到歧视性对待。个别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将企业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央企、国企是第一等,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是二等,本地民企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是三等。突出反映在土地出让、金融支持、税收政策等方面,特别是企业有问题需要解决时、渠道不畅,甚至无人理睬。

(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大多数民营企业因为存在规模小、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难以在主板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新三板门槛低,但融资功能非常有限;部分民营企业由于没有有效抵押物,也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政府对非法集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企业之间的不信任在加剧,相互拆借、担保行为减少。

(五)人才短缺。调研时企业反映,招工难特别是招专业技术人才更难,本地人宁愿到珠三角、长三角等发达地区打工也不愿留在本地,外地人愿意进来的更少,且流动性强,

2 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工缺乏已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普遍问题。

(六)环保治理搞一刀切。企业家反映环保检查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刀切”等问题,一关了之,有的排放达标企业也 “蒙冤关门”;全省范围的临时行政措施大家也理解,但措施解除后有个别地方不及时解封,进一步扩大企业损失。

(七)部分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有待完善。电力没有形成双回路,突然停电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个别园区企业安装宽带长时间未能解决。

二、建议

1、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考核机制。用抓扶贫、环保工作的力度来抓民营经济,尽快补上xx的短板。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民营经济增长考核,对排名靠后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干部作风大整顿重点曝光涉企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在《xx日报》开设民企风采专版,开展民营企业百强发布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2、打造全市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建立全市规上企业政策发布微信群,及时推送涉企政策,对企业提出的找谁办、怎么办等问题迅速回应。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县主要领导也可通过企业家在微信群的反映及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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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本次机构改革,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推行审批“最多跑一次”、“零见面”和“一网通办、一窗核发”,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的全程电子化改革,全面清理“红顶中介”,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务环境。

4、不歧视本地民营企业。给予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同等待遇,把本地企业与引进企业放在同等位置,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重大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重要文件出台过程中,注意征求行业商会、重点产业协会和民营企业家意见。

5、建立政企沟通例会制度。学习许昌、长葛、汝州、宝丰等地经验,市、县两级建立政企沟通例会制度。市级每月、县级每周召开由主要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企业参加的联席例会,会前收集企业问题,现场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会后两办督查室跟进督查。

6、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培训。政府出资遴选受市政府表彰的优秀企业家或企业接班人参加国内顶级商学院举办的高端研修课程,筛选市重点企业和“专精特新”优质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国内知名高校开展短期培训;鼓励青年企业家攻读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EMBA),对取得学位的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实行青年企业家培养“导师制”,选择著名企业家担任青年企业家导师。

7、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民营企业引进各类高端人才或项目团队,并对平顶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

4 要给予重奖;对在一线城市建立研发中心,使用“飞地人才”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政府要分行业组织平顶山企业与国内知名高校开展校企合作,紧盯行业科技前沿;建立民营企业和本地高校、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论坛,鼓励民营企业家走进高校,开展创新创业辅导,加强校企科技合作、科研仪器和实验室互通互用,提倡企业在职业院校开办订单班,通过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培养模式解决企业技工人才短缺。

8、加大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力度。每季度组织银企洽谈会,由政府向金融机构推介重点扶持民营企业;对金融机构民营企业信贷投放额度进行考核奖励引导,并和银行承接政府类金融业务挂钩;鼓励地方性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通过大数据分析发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业务;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发行上市;财政部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过桥担保基金并切实运转,支持民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降低融资成本。

9、实现环保和经济发展双赢。政府要引导企业遵循较高的环保标准,不要让企业总是在环保不达标—关停-升级改造-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关停-升级改造中恶性循环。对不符合环保政策,没有前途的企业要劝其尽早关停,不要再

5 进行环保投入,造成社会资本的浪费。环保执法不能一刀切,对达标企业不能随意封门停工。

10、注重发挥重点产业协会作用。调研中发现有些产业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很高,比如x县铁锅,全国十口铁锅有七口出自郏县,年产值达30亿元,但29家企业相互恶性竞争,利润空间被挤压得很薄,再比如鲁山的丝绵,从业人员达数万人,年产值达50亿元,但企业规模小、缺乏品质保障。建议政府在市县两个层面加大重点产业协会组建力度,通过重点产业协会这个平台制定行业标准,打造知名本土品牌;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开展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

6

第16篇:优化营商环境信息

王石镇召开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专题会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3月30日,王石镇召开专题会议,就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安排落实,会议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张岱民主持。

会上,营商环境办公室副主任于磊就王石镇近期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进行了详细汇报

,并对当前工作进行安排落实。

镇党委书记李庆志要求,党员干部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及工作要求;要持续深入推进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把我镇深化机关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细化开展,进一步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

第17篇:优化营商环境论文

浅谈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

冯健男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概念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或贸易活动,在遵循政策制度和行为准则等方面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和因素,既包括物质因素,也包括非物质因素。其中物质因素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产业结构等,非物质因素包括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等。

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法治。法治对营商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运用法治思维、贯穿法治精神、重视法治方式的营商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资本,是企业最关注的重要成本。如何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加快市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基本现状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过简政放权、深化服务、督查考核等措施,集中力量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推动发展振兴。各县(市)区的建设投资情况、市直各部门服务经济建设情况从优到劣逐一排名,谁干得好,就表扬谁;谁干得差,就让谁“红脸、出汗”。不断改善政务、市场、社会和法制等环境,为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市委、市政府也下了很大的力气抓软环境建设工作,采取了一些突破性的举措。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实行“三局合一”,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28个部门的审批权限设立行政审批局,实现“一枚公章审批、一个大厅办理”。今年,我们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市“四项重点”工作之一,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局,制订下发了实施意见和专项整治方案。

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是积极构建良好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释放市场经济活力的龙头。近年来,朝阳市锐意改革,大胆实践,简政放权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行政职权、行政许可、前置要件分别压减76%、84%和67%。2016年8月18日,朝阳市行政审批局挂牌成立。新成立的朝阳市行政审批局集中承接了市直28个部门的188项行政职权,审批用章由原来的82枚减少到现在的1枚。

朝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市县同步、全域推进,目前市县两级均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局,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枚公章审批、一个大厅办结”;所有工业开发区全部实现独立审批、封闭管理。市直各部门直接向各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205项,发改、住建等部门将项目核准、备案、施工许可等审批密钥全部下放到位。这些改革举措的落实,不仅加快了“五个一工程”的体制机制创新步伐,也带动了全市在思想观念、简政放权、深化服务等方面的变化,使园(景)区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配套服务环境得到了优化和提升。

从我市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看,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分重要,非常必要。一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经济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一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了高端要素资源的流向与集聚,成为能否在经济技术竞争中获胜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争我市转型发展的新优势,就必须在推进产业、技术等方面硬转型的同时,更加重视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内容的软转型。二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旨在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有效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三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以提高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目标,以法治为基石,建立起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市场主体诚实经营,公民遵法守法。

三、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着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商制度建设不健全。一是立法对营商环境的促进和保护不够。当前的地方立法中,以人为本、立法为商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有些立法项目过于强调对重点领域、国外投资等企业的政策扶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立法中公众参与度不够,征求公众意见有的流于形式,商事主体有序参与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立法过程缺乏有效论证和成本分析,商事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彰显。二是立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当前,营商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域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如集体土地拆迁、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等,亟须省级乃至国家在法律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审批事项取消、行政权力下放等重点改革事项需要及时对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三是立法与营商实际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实施意见、执行标准等不能及时出台,法律实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如房屋出租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由于个人收入和租金收入监控手段和扣缴手段缺乏,逃税漏税现象较为突出。当前,还存在法律规定不统

一、法律规范间缺乏必要衔接等问题。

政务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不高。各地审批事项数量差距较大,个别地方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办理时间冗长、效率低下,束缚了企业发展。有些地方在行政审批清理过程中将多个审批合称为一个审批,表面上审批事项少了,但并未起到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不清。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现象在政府招商引资中仍较为突出,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核、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税收等方面存在突破政策“红线”、对企业过度保护现象。

营商政务服务缺乏有效制度监督。在加强政府绩效管理,规范和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方面尚缺少制度设计,对行政服务行为缺少效能监察,在接受群众监督和评价方面机制仍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对损害商事主体的各类职务行为,惩处机制不健全,问责不够。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一是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信息的共享、采集、保存、披露,以及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缺乏具体制度。制假售假、坑蒙拐骗、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以及骗取贷款、非法融资、逃避债务等行为在一些地方、行业依然存在,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二是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升。市场执法中,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精通执法程序、执法要求及有关调查取证等专业知识。有的重罚轻纠,甚至只罚不纠,有的重实体、轻程序,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基层执法中存在权责不对等现象。镇街基层政府直接面向客商提供政务服务,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无权监管,但又承担着属地责任,权责不对应,导致大量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三是企业负担仍然过重。目前,我市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减少收费项目,企业负担得到有效控制,但企业在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负担仍然较重。有企业反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实行捆绑式参保缴费,且单位需承担的缴费比例高,加大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社会活力未有效释放。首先,社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和社会管理缺少固定渠道,没有有效形成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功能对接,能力互补”的工作体制机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能力不足。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督不够,多数社会组织职能单一,不少行业的行业自律、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以及行业争端协调等缺乏社会组织的有序参与。其次,商事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除了有关法律对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以及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环境评价等领域的商事主体参与有原则性要求外,其他领域尤其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商事主体参与度低,形式化明显,政策制定与企业需求脱节。最后,区域管理一体化程度较低。近年来,我市在区域一体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没有形成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共建共享、流转顺畅、协作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制。区域发展中投资与贸易、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环境治理、发展规划等公共问题的涌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区域冲突,影响了区域和谐发展。

三、加快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制定行动纲领,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思想环境支撑。思想决定高度,思想的解放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真正法宝。因此,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首要的是将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公平竞争、自由开放观念贯彻到位,使之深入人心,因此,必要的行动纲领不可缺位。

(二)健全营商法规规章,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环境支撑。应当充分利用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全面清理不合时宜甚至阻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重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行政效率提升等方面的立法。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涉及营商环境的法规体系,尤其要加强程序性规制建设,保障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上,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建议健全遏制侵权的长效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在司法上,建议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用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能。

2、健全纠纷非诉解决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建议强化仲裁委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优势:其一,健全仲裁机构的管理体系,强化仲裁机构民主和科学的决策机制;其二,以专业化、专职化为导向培养仲裁员队伍,使仲裁员的仲裁裁决更具权威性;其三,建立商事合同司法纠纷速调速裁机制;其四,探索“互联网+仲裁”模式,搭建云计算数据中心,充分运用大数据,利用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的良好平台,应对网络商事纠纷。当然,还有必要建立司法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对接平台,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它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3、提高商事合同纠纷司法效率。商事交易贵在交易之迅捷,有必要为提升为商事合同纠纷的司法效率,以保护企业的利益。各项举措包括: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环节,显著提高商事合同纠纷司法审判效率;显著提高商事合同案件执行效率;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推行简易程序快捷审、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建立速调速裁机制;健全全市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被执行人联动制约惩戒机制。

(三)充分简政放权,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政务环境支撑。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决策制度。以地方性法规规范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强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法定程序的依法决策机制,着力提升依法决策能力。

(四)维护公平有序竞争,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市场环境支撑。

1、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一是要清理和规范阻碍企业发展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各项不合理的负担,降低企业税费成本;二是提高劳动力市场的配置效率,提高优质劳动力的供给度和劳动者的素质,提升企业用工效率,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三是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四是通过产业链招商,加大本地企业的产销配套力度,并充分利用政府的资源,为企业拓展产品销售和合作的空间,降低企业寻找市场成本。

2、加强市场监管。当前我国市场监管越分越细、越来越多,却存在部门之间不协调,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的现象,导致监管缺乏权威性。建议制定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相关规范,以依法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为重点(尤其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网络交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中介服务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推进市场行为监管体系建设,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规划编制、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试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其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其二,加强征信评级管理。依法加强对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规范征信评级行为。

4、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一方面,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抱团应对融资难,鼓励投融资服务商会搭建好融资信息共享、融资效率提高、融资风险降低的平台;另一方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及引导和规范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

(五)推进和谐稳定,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提供社会环境支撑。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必然是一个和谐稳定、开放包容、文明繁荣的社会环境,也是企业最根本、最核心的发展环境。应提升市民法治素质,强化“平安朝阳”的建设,打造职教基地和职业技能开发评价示范基地,创新基层社区治理,实现业主组织与居民自治组织互动衔接,为整体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提供个体支持。

(冯健男,朝阳市环境保护局,助理工程师,朝阳大街三段54号朝阳市环境保护局,15104240314) [参考文献]

[1]以改善法制环境为抓手优化营商环境,杨福忠,河北日报

[2]何祚欢.武汉城市文化解读:武汉商业复兴从“和”而来

[J].武汉晚报,2013-12-27.

[3]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行政学院(中共武汉市

委党校).2014—2015 年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发展报告

[4]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18篇:营商环境大讨论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第二党支部关于提升“营商环境”大讨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我是苍南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第二党支部的章晨,今天我想从自身角度谈谈我对于提升“营商环境”的几点粗浅的认识。

首先,是我对提升“营商环境”的基本认识。我认为提升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是社会文明程度的综合反映,是“最多跑一次”改革检验器。好的营商环境对内能产生凝聚力、向心力和驱动力,对外能增强影响力、吸引力和竞争力。营商环境的提升,不仅关系到各级政府单位的形象,各类考核评价,也直接关系到每一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其次,我认为提升“营商环境”要从自身思想意思开始转变。服务是个立场态度问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就是为企业,为投资者,为市场主体、为老百姓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是当前最大的政治,没有发展,就没有人民的幸福生活。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就必须靠企业,靠投资者,靠亿万创业创新者。他们提供就业,缴纳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为他们服务,就是为发展服务,就是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从这个角度和立场来认识思考问题,就能端正服务态度,就能打心底与他们建立真挚的感情。当然,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我们服务的企业,大部分是民营私营企业,我们服务的投资者、市场主体,大部分是民间资本投资者、企业家,思想观念有个逐步转变的过程,真挚感情需要有个逐步建立的过程。我们要发自内心的去接近他们、尊敬他们,带着深厚纯朴的感情为他们服务,就能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才能真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再次,我认为要提升营商环境要先要从了解当下营商环境的不足之处开始。古语有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从“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位领导、同事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由于中介介机构涉及面广、行业纷杂,存在法规滞后和监管空隙,部分中介机构在客观上形成垄断局面,造成了收费偏高、效率低下、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极大的影响了营商环境的提升,以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成效。

最后,我认为提升营商环境除了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外还要从实际工作中出发,对于窗口而言核心就是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我们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利用自身经验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优化。

就拿我所在的住建窗口为例,在办理事项时可以对于上游许可已提供的共性材料下游许可无需重复提供,对于下游许可可以提前介入预审。

可以对于存在公示内容重复的事项进行整合合并。

也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开设绿色通道。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我相信在我们苍南审批人的努力下,苍南的“营商环境”能再上新的台阶。谢谢大家。

第19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

1、部省市县新设采矿权审批审查,将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建设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三方面全程跟踪审查与办理,同时配合做好与其他新设采矿权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地占用等手续办理。

2、部省市县已设采矿权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审查与实地核查联合开展,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3、新设探矿权审批审查,将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建设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三方面全程跟踪审查与办理,同时配合做好与其他新设采矿权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地占用等手续办理。

4、已设探矿权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审查与实地核查联合开展,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XX 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9日

第20篇:党建+营商环境建设”专题组织生活会

“党建+营商环境建设”专题组织生活会

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落实省委、省政府“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振兴”身为党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认真查摆,深刻剖析了问题根源,现将个人剖析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剖析,我本人已经认识到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理论水平不够高

学习的内容不够全面、系统。对政治理论钻研的不深、不透。有时只注重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内容,跟业务无关的知识内容学习掌握的不够好,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工作上还有差距。

2、全局意识不够强

有时做事情、干工作对自己主要的业务工作没有尽心竭力,对领导交给其他工作尽管也按要求完成了要做的工作,但并不积极主动。

3、改革期间,有浮躁情绪

目前处于单位改革期间,平时工作中多少有些浮躁情绪,没有踏踏实实做事,有些工作细节不如过去仔细细心,存在得过且过心理,面对服务委内工作,办事不够积极主动,处理问题拖沓。

4、工作作风转变不够深入

工作安于现状,精神懈怠。工作上“不求升官发财但求无功无过”的自我安慰心态长期存在,导致工作疲沓,没有动力、没有激情,不思考如何干好工作,仍存在工作不仔细,文件处理不校对,不断出现重复性错误,不能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根据自我剖析所认识到的问题,我总结了以下几方面原因:

1、政治理论学习不足,理论联系实际不足

思想先进是其他各方面先进的根基,保持思想先进的关键在于用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加强理论学习,是共产党员加强理论修养、永葆先进性的内在要求。但在具体工作中,因为受到实用主义的影响,忽略了理论知识的学习,认为只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就能完成好工作,陷入了经验主义之中。有限的理论学习又没有与具体实践相结合,无法与时俱进。

2、工作的方式方法使用不当

有时对于工作中要求高、时间紧的任务,因为压力较大,一心想着如何能尽快完成,与同事交流沟通不够,而没能及时了解实际情况中的困难并帮助解决。

3、摆正心态,正确面对改革过度

目前正处于机构改革时期,更要注意做好本职工作,做好为委里电子政务,OA系统,服务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岗,时刻不放松,同时也要时刻准备着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的改变,调整好心理状态,在改革后做好工作交接,保证不影响工作进度。

4、保持和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不够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时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对时时处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这根“弦”绷的不紧。

三、明确整改的方向

针对上述问题,我将加强学习,积极整改。

1、加强理论学习

全面系统学理论,学习党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紧紧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找准党建与营商环境建设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勇于实践,勇于创新,推进“党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逐步走向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坚定自己理想信念、保持对党忠诚、树立清风正气、勇于担当作为。

2、振奋精神,端正态度

首先树立强烈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两个"务必",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努力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

3、从自身做起,切实落实工作效果

注意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一点一滴,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照好镜子,把好尺子,找准差距;工作上牢固树立争一流的思想,对个人要求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干好本职工作,让人民群众满意,让领导放心。

4、努力工作,发挥党员带头作用

在工作中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进取扎实工作,树立强烈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注意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一点一滴,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找准差距;工作上牢固树立争一流的思想,对个人要求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以上就是本人的剖析汇报。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本本分分做人,踏踏实实做事,虚心接受领导和同事的意见和建议,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作风建设 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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