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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10 07:38:39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司贸易融资自查报告

贸易融资后期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XX XX(XX XX XX)[XX] XX号,《关于开展贸易融资自查并加强管理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风险和内控合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我行围绕着贸易融资还款的“自偿性”、监控的“特定化”与收放的“及时性”,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资金回流及时性、交易背景的真实性、法律文本的合规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在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本次我行对涉及贸易融资产品的业务和客户经理的后期管理工作展开了全面的自查,按照自查方案要求,我行涉及的贸易融资的产品有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和国内融信达产品,共涉及XX家公司客户,截止XX月底余额为XX万元。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一、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

截止XX底XX XX XX XX XX公司在我行仍有余额国内商业发票 贴现业务共XX XX笔,合计金额:XX XX XX万元。明细如下表: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一览表

1、XX XX XX有限公司与我行合作有XX XX XX年时间、该公司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较好,在以往类似的贸易过程中从未出现与贸易伙伴发生纠纷等问题。

2、经核查,XX XX XX XX XX公司与买方XX XX XX XX公司常年有贸易关系,且买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较好、并能够履行合约及时付款。

3、我行对XX XX XX XX公司商贴交易项下的商业单据进行一致性审核,(付款人与商业单据名称一致)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二、国内融信达产品

今年XX 月我行批复XX XX XX XX公司国内融信达产品XX XX XX万元额度,该客户使用情况如下:

融信达业务一览表

1、XX XX公司该笔融信达为银保创新信用险产品项下业务,我行已与客户、中银保三方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该笔业务金额占用了中

银保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2、我行已对XX XX XX公司与进口商项下的商务合同及贸易单据进行审核,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以及应收账款在保单的承保范围内。

3、我行叙作完成该笔业务后,对借款人的贸易及资金流情况进行了跟踪,目前该公司持续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目前回笼资金全部为上半年业务。根据贸易融资的收放“及时性”我行将继续关注该公司资金回笼情况,确保融资业务项下款项资金一回笼立即归还我行。

三、后期管理工作安排及重点措施

1、加强对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学习以及规范相关业务操 作的准确性、合规性。实行差错奖惩制度与经办客户经理绩效挂钩,对于一些屡查屡犯的问题,一旦出现,绝不姑息。

2、加强监管贸易融资买卖双方资信状况、经营状况、偿付能力、及抗风险能,核实商业单据的一致性,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安排专职客户经理关注买方经营变化,着重落实买方按期付款及回流资金及时归还情况。

XX XX XX XX XX支行 2011- XX- XX

推荐第2篇:贸易融资业务

贸易融资业务

第一节 贸易融资概述

一、国际贸易融资的基本特点 根据《巴塞尔协议》(2004年6月版)的定义,贸易融资是指在 交易中,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便利的总和。贸易融资具有高流动性、短期性和重复性的特点,强调操作控制,淡化财务分析和准入控制,有利于形成银行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贸易融资还能实施资金流和物流的控制,有利于风险的动态把握,避开企业经营不稳定的弱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往往具有金额小、次数多、周转速度快等特点,而贸易融资恰能满足这些要求。

与其他信贷业务不同的是,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集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于一身,无论对银行还是对进出口企业均有着积极的影响,已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诸多国际大银行设在我国的分支机构,主要的业务就是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其业务收入可占到银行总收入的大部分。此项业务的发达程度与否,已被视为银行国际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对银行来说,国际贸易融资首先是有效运用资金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因为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小、收效快,符合银行资产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其次,收益率高,利润丰厚。建立在国际结算基础上、作为国际结算业务延伸的国际贸易融资,由于其业务的前期属于中间业务,业务过程中后期属资产资产业务,所以银行可以获得两方面的收入,即手续费和利差。其中手续费出纯粹的结算费用外,有时还可获得1‰-5‰的汇总收益及外汇交易费用等。再次,由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技术性较强,需要有相应的现代、科学的内容组织体系运行系统加以支持,这就促使银行对内部营运机制进行不断的改善和调整,使整个业务在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的情况下高效运转。最后,可以密切银行关系。银行和进出口商都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企业,有着各自的利益。银行需要稳定的、信誉良好的客户群;进出口商也绝不可缺少能为其提供优质服务的银行。提供国际贸易融资,是有一定技术、资金实力的银行才能从事的后续或额外服务,通过这种服务,银行一方面也可以获得更多的业务。在得到满意的服务的前提下,进出口商也会更愿意与这样的银行打交道,使双方的联系紧密起来,为双方今后开展其他方面的合作奠定基础。

相对而言,贸易融资无论从风险度、银行准入门槛、审批流程度方面都较普通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优势:

1、贸易融资准入门槛较低,这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因财务指标达不到银行标准而无法融资的问题。调查企业的规模、净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及担保方式等情况是传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很多中小企业因为达不到银行评级授信的要求而无法从银行获得融资,而贸易融资进入门槛较低,在贸易融资过程中,银行关注的重心是每笔具体的业务交易,重点考察贷款企业单笔贸易的真实背景及进出口企业的历史信誉状况,无须套用传统的评价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担保原则被弱化,银行通过资金的封闭运作,确保每笔真实业务发生后的资金回笼,以控制风险。对于一些因财务指标达不到银行标准而难以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来说,贸易融资的推出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真实交易的单笔业务获得贷款,通过不断的滚动循环来获取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融资难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自然就缓解了。

2、贸易融资审批流程相对简单,企业可以较为快速地获取所需资金。中小企业由于受资金规模的限制,资金链始终处于较为紧张的状态,融资的时效性要求较强,而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求银行对贷款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发展前景、融资情况、信用记录、可抵押物或可担保单位等各个当面作出严谨的调查,审批流程繁杂冗长,经常发生等银行审批完毕企业已经不需要融资的情况。近年来,国内各银行纷纷开始重视贸易融资,对贸易融资流程进行重新整合,简化流程,只要调查清楚企业单笔贸易背景,并结合企业历史信用记录,落实相关要求后就可以放款,满足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失效性要求。

3、贸易融资比一般贷款风险低,能有效降低银行风险。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具有风险高、成本高、收益少的特点,很容易产生资金挪用风险,而贸易融资业务则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通过对企业信用记录、交易对手、客户违约成本、金融工具的组合应用、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确定企业在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销售收入(贸易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融资额度核定由贸易额扣除自有资金比例确定,期限限定与贸易周期匹配,资金不会被挪用,风险相对较小。

二、国际贸易融资对银行的积极意义

(一)市场潜力大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6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超过1.7万亿美元,增长20%以上,连续5年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对贸易的活跃决定了国际贸易融资的市场所在和市场潜力。围绕企业日益活跃的进出口贸易提供专业化的贸易融资和贸易结算服务,能深化对企业的金融服务,进而带动银行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发展。

(二)风险资本占用少 根据《巴塞尔协议》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权重低,资本占用少。《巴塞尔协议》将“有货物自行清偿的跟单信用证”的风险系数确定为一般信贷业务的0.2;中国银监会规定,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的风险资本占用为20%,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风险资本为零。在目前资本强约束的经营环境下,大力发展贸易融资业务,能为银行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银行收入最大化。

(三)对中间业务收入贡献大 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一起被称为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中间业务的发展是商业银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内各商业银行都把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列入重要发展内容。据统计,股份制商业银行近50%的中间收入是国际业务带来的。而贸易融资业务能促进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开展,进而拉动中间业务的快速增长。贸易融资以其在风险资本占用和交叉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正日渐成为各家银行竞相发展的业务重点之一,已成为各银行竞争的重要领域。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积极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创新,不断推出融资新品种,大力开发贸易融资业务市场;日益活跃的外贸银行凭借先进的理念和丰富的贸易融资运营经验更想在此领域大显身手;工、农、中、建四大行也认识到贸易融资对于优化信贷结构、加快业务转型、强化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积极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不断进行贸易融资业务创新。

第二节 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

一、进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

(一)授信开证

1、定义

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是银行为客户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企业均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短期授信资金,以满足其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

授信开证就是指企业在其授信额度内,在符合开证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免交或缴存相应比例的保证金开立信用证。

授信开证的特点在于,客户可以充分利用银行信誉,无须现款,减少资金占用,更合理有效地运用资金。同时,由于授信额度具有可以循环使用的特点,申请人在办理开证业务时还可以免去银行内部为控制风险而设定的繁杂的审批流程。在信用证业务实务中,银行对一些资信较好、有一定偿债能力的进口商,免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为其开立信用证。虽然银行在此时没有向开证申请人提供资金支持,但由于减免了保证金,从而减轻了申请人的资金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授信开证实际上是开证银行为进口商提供的一种作为信用支出的保证,因此它也是一种融资便利。

2、办理流程

信用证申请人要办理授信开证,应首先根据开证银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向开证银行申请相应的授信额度,这些资料通常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用以证明申请人的资质及还款能力,除部分信誉卓著的申请人外,多数申请人还会被要求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申请人在授信额度内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根据银行的有关规定免交或缴存相应比例的保证金;信用证到单后,申请人于付款前备足资金支付信用证款项。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授信开证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如果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可能导致授信审批环节出现道德风险或操作性风险。

(2)贸易背景不真实。信用证业务如果不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因为银行都是根据贸易背景来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进口商利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处理单据的特点,伪造贸易合同、单据等进行欺诈,会给银行带来资金和信用方面的损失。

(3)不能有效地控制货权。如果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不是全套物权凭证或开证行不掌握全部货权,如1/3海运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且不需要银行背书转让申请人即可直接提货,银行丧失了货权,对于付款的资金来源就失去了一项保证。

(4)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付款时无力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银行针对授信开证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控制内部流程。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其次,科学的评审方式和内部流程管理也可在较大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此外,建立专业化较强和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队伍,设立较高水准的信息系统和内部监控系统,也是银行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措施。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事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部分保证金。

(3)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控制货权。对于信用证要求非全套物权单据或非物权运输单据的情况,开证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有戏落实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全套提单通过银行提交或非全套物权单据要经银行背书或授权申请人方可提货等。这样,当申请人不能按时办理相关付款、承兑手续时,开证行一旦进行了垫付还可以通过处置货物来得到补偿,减少损失。

(4)加强后期管理,跟踪贸易进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货物的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如要求申请人追加保证金等。

(5)拒绝办理授信开证的情况。对于授信额度不足、以往办理信用证业务中有不良记录、生产经营已出现重大问题或潜在危机的企业,银行应拒绝为其办理授信开证。

(二)提单背书

1、定义

提单背书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开证行为抬头的正本物权凭证时背书给开证申请人凭以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提单按收货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两类,对不记名提单的背书使得这类提单可以流通转让,充分体现了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这里所讲的提单背书,仅指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以其自身的指定人为抬头人,即做成“to order of iuing bank”,开证行收到提单后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凭以向船公司提货。

2、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对信用证单据进行承付前申请办理提单背书业务,通常是因为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应将全套正本提单中的一份直接寄给信用证申请人,使其可以在收到通过银行提交的单据前先行提货,但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行。

(1)申请人申请办理提单背书时应向开证行提交如下文件: 提单背书申请书。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银行提出拒付与该笔提货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银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信用证项下以开证行为抬头的正本海运提单。 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正本或复印件。

承运公司或其代理发出的到货通知或其他能够表明货物已经或即将到港的证明。 开证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2)开证收到申请人要求办理提单背书的申请后应仔细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各种文件,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缴存相应的保证金,然后对提单进行背书。

(3)申请人凭背书后的提单向船公司提货,并在收到开证行关于正本单据的提示后对单据进行承付。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提单背书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1)贸易背景不真实;

(2)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 (3)到单存在不符点。

银行针对提单背书的风险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落实有效担保。提单一经背书后即成为申请人凭以提货的有效文件,开证行也因此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因此开证行必须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必须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责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在对提单进行背书后,开证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提单背书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的提货,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

(4)严格约定申请人不得拒付。在办理提单背书前,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寄来的单据,无论其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付款或承兑。开证行如根据申请人所提示的单据审出不符点,申请人应表示接受不符点并同意付款或承兑,否则不予办理提单背书。

(5)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开证行应重视申请人的一贯做法,对信誉较好的老客户也不可过分掉以轻心,要随时关注其业务变化,并设立风险控制底线;对不知底细或信誉不良的客户更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密切关注,严格把关,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提单背书,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欺骗。

(三)提货担保

1、定义 提货担保业务是指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货物先于物权凭证到达目的地时,为其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承担先行放货责任的保证性文件的行为。

从提货担保的实践来看,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银行对船公司所作出的一种保证行为,即如果进口方最终不能提供正本提单,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作出担保的银行通常是信用证的开证行。 (3)担保的对象仅限于信用证项下的提货。 (4)提货担保项下银行的担保责任具有无限责任的特点,当提货担保项下发生索赔时,由于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本身,开证行赔付的金额可能比单据金额要多。

(5)担保期具有不确定性,担保责任在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时解除。

2、办理流程

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前提应该是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提单交开证行或虽不是全套正本但是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须经开证行背书后方可向船公司提货。

(1)开证申请人需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申请时应向银行提交如下文件:

提货担保申请书。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银行提出拒付该笔提货担保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银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并在收到正本提单后及时换回提货担保书退还开证行。

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

信用证项下商业发展发票正本或复印件。

承运公司或其代理发出的到货通知或其他能够表明货物已经或即将到港的证明。 开证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2)开证行收到申请人要求办理提货担保的申请后应仔细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各种文件,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缴存相应的保证金,然后为申请人出具提货担保书。

(3)申请人凭提货担保向船公司提货。

(4)开证行收到正本提单后凭申请人的付款或承兑放单给申请人。 (5)申请人用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换回正本提货担保书退还开证行。

(6)开证行解除提货担保项下的担保责任,将保证金(如有)退还申请人。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来自担保业务本身的风险。在提货担保中一般带有以下词句“因敝公司未凭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弊公司负责赔偿。XX公司(申请人)……我方(开证行)保证上述承诺之履行。XX银行”提货担保是保函的一种特例,一经开出即成为开证行的或有负债,是开证行不可撤销的有条件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开证行作为担保人负第二性的付款责任。提货担保是不依附于信用证和交易合同而独立的法律文件,担保人根据提货担保条款对船公司进行赔付,当申请人拒绝对船公司的索赔履行赔偿责任时,只要船公司提供了提货担保规定的声明,担保人必须对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付。

(2)来自提货担保时效性和格式的风险。申请人凭提货担保办理提货手续后,有义务在收到正本提单后,将正本提单交还船公司换会提货担保,并将提货担保退还开证行销案。目前沿用的提货担保格式一般对效期未作明确规定,也未规定自动失效条款,这种提货担保属于敞口保函。申请人可能在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后,不去船公司换回提货担保,致使开证行无法销案。

有些船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指定使用其自拟的提货担保格式,对保证人要求苛刻。这些自拟的提货担保格式往往包括:第一,保证人负责偿付未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及因上述货物发生的其他费用。第二,该公司其他财产被扣押或羁留,由保证人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并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这些条款显然不利于开证行的风险控制。

(3)来自利用提货担保行行骗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进口方与出口方串通诈骗开证银行(担保银行);进口方通过设计一定的担保措施来迷惑开证行,骗取提货担保书;担保行收取100%的保证金也可能受骗并陷入贸易纠纷;银行因办理提货担保而陷入无单放货的纠纷。

开证行针对提货担保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落实有限担保。提货担保既然一经开出就成为开证行的或有负债,开证行必须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必须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债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在开出提货担保后,开证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提货担保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的提货,信用证中应要求全套正本海运提单通过银行提交,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由于提货担保存在金额与期限不确定的特点,银行在收到办理了提货担保的单据后,应督促申请人尽快向船公司换回提货担保函,尽早接触自身的担保责任。

(4)严格约定申请人不得拒付。在办理提货担保前,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进口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并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寄来的单据,无论其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付款或承担。开证行如根据正本提单复印件审出不符点,申请人应表示接受不符点并同意付款或承兑,否则不予办理提货担保。

(5)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信。开证行应重视申请人的一贯做法,对申请人进行授信评级,建立申请人档案,给申请人核定一个总的授信额度。提货担保应该视为开证行给予申请人的短期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一经开出必须在总授信额度中做相应扣减。对同一申请人前一笔提货担保应退还而未及时销案的,不应在开立新的提货担保。

(6)拒绝出具提货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开立提货担保,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当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凭非全套货运单据对受益人付款、承兑或授权议付,开证行无法掌握货权时,也不应出具提货担保。

(四)进口押汇

1、定义

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开证行所有的协议后,开证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在进口商暂时不付款的情况下由进口商以银行名义办理提货和销售、处理货物。在此前提下,银行向其交单并先行对外付款,再由进口商在双方约定的到期日偿还银行本息。

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申请人的一种短期融资,其特点是专款专用,即只能用于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2、办理流程

申请人如需向开证行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首先应与开证行签订进口押汇协议或总协议,对双方在进口押汇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

(1)申请人就某一特定单据申请办理进口押汇时应向开证行提交以下文件: 进口押汇申请书 进口押汇协议 信托收据 开证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开证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缴存保证金。

(3)开证行对押汇款项进行发放处理并使用该款项进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汇。 (4)押汇到期时,申请人向开证行归还本息。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认真分析,尤其是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取决于客户的经营管理能力、外部市场情况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诸多因素,这也是影响第一还款来源可靠性的重要因素。

(2)申请资料要素与信用证不一致。

(3)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不是全套物权凭证。信用证中对于不同运输方式与运输单据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开证银行对于货权的控制程度,从而影响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所承担的风险。如果信用证要求非全套物权或非物权单据,如1/3正本海运提单直接寄申请人、空运单、铁路运单等,银行将失去对信用证项下货权的控制,加大融资的风险。

(4)单据存在不符点。对于不符点单据尤其是已经拒付过得单据,当申请人要求办理押汇时,如果开证行在拒付明确表明接单等候议付的指示,而又在没有得到议付行同意的情况下就付款放单办理了进口押汇,有可能会面临风险。

(5)押汇用途不符合规定,押汇期限过长或金额过大。

(6)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押汇款项难以归还。 银行针对进口押汇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限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必须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责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在押汇款项发放后,开证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进口押汇应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几偿债能力,合理设置押汇期限和押汇金额。

(4)对于信用证要求非全套物权单据或非物权运输单据的情况,开证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确定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方式或运输单据的合理性,对于要求非全套物权单据的情况,在开证时应尽量要求做成以开证行为记名收货人,以控制货权,降低风险,同时应有效落实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以防被欺骗。

(5)对于不符点单据项下办理进口押汇,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同意对外付款。对于已经拒付的单据,如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要求办理进口押汇,除非信用证规定或开证行在拒付时明确表示在得到申请人同意后开证行可以自行处理单据,开证行应在接到议付行的授权后方可办理进口押汇并放单给申请人。

(6)开证行办理进口押汇后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货物的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报告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7)拒绝办理进口押汇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押汇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对于已经存在押汇逾期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押汇业务。

(五)信用证代付及买方远期信用证

1、定义

信用证代付业务是指即期信用证项下单到后或远期信用证付款日前,开证行申请人如有融资需求,应即时提出申请,在开证申请人承担贴现利息的前提下,开证行指定或授权其代理行(偿付行)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代为偿付。待融资到期日,再由开证申请人偿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

买方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出远期信用证,由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即期或按信用证约定的提前付款期限,先行将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给受益人(或议付行),待付款到期日,再由开证申请人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

同进口押汇一样,进口信用证代付与买方远期信用证也都是开证行给开证申请人的一种融资,都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所不同的是进口信用证代付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代付行要求的一种融资,以解决自身的资金问题,即代付行通过开证行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间接融资,这种融资最终的借款人是开证申请人。

2、办理流程

(1)进口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信用证申请人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前应首先与开证行签订进口代付协议,对代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并于付款日前向开证行提出代付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代付业务申请书 信托收据 进口合同

开证行要求的其他单据

第二,开证行对付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应要求其缴存保证金。

第三,开证行向选定的代付进行询价,并就融资价格分别与代付行、申请人达成一致。 第四,代付行向议付行付款。

第五,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备足资金偿还开证行和代付行的融资本息。 (2)买方远期信用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信用证申请人于受益人双方在开证前就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和融资条件达成一致。

第二,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开证申请书 进口合同

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承诺书 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开证行对申请人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贸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其缴存保证金。

第四,开证行对外开出信用证,并在信用证中对信用证项下所产生的各项应付款项的承担方及各方的责任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外付款。 第六,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归还开证行融资款项。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和买方远期信用证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 (2)申请资料要素与信用证不一致;

(3)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不是全套物权凭证; (4)单据存在不符点;

(5)融资用途不符点规定,融资期限过长或金额过大;

(6)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融资款项难以归还; (7)作为代付银行,还会面临信用证开证行的信用风险。 由于代付行对开证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并不了解,只是应信用证开证行的要求对信用证进行偿付,作为代付行,受理此项业务是基于对开证行偿付能力的了解与信任,一旦开证行的经营出现问题,丧失了偿还能力,代付行也将面临融资难以收回的风险。

银行针对进口代付业务和买方远期信用证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则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限担保。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必须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责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在融资款项发放后,开证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进口代付业务和买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款项应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申请人(代付项下还应包括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能力,合理设置融资期限和融资金额。

(4)对于信用证要求非全套物权单据或份物权运输单据的情况,开证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具有落实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以防被欺骗。

(5)对于不符点单据项下办理进口代付,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同意对外付款。对于已经拒付的单据,如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要求办理进口代付,除非信用证规定或开证行在拒付时明确表示在得到申请人同意后开证行可以自行处理单据,开证行应在接到议付行的授权后方可办理进口代付对外付款并放单给申请人。

(6)开证行办理买方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付款或进口代付后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货物的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报告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7)作为代付银行,当收到信用证开证行要求为其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询价时,应认真审核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并对开证行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相关商品的国际市场变动情况进行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早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8)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在条款中明确开证行所应承担的付款责任,对于信用证项下产生的利息等开证行免责的部分要在信用证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9)拒绝办理进口代付的情况。作为开证行,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代付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欺骗。另外,对于已经存在押汇逾期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代付业务。作为被询价的银行,如开证行信用情况不能满足为其办理代付业务的条件,如信用等级低或在以往的合作中有不良记录等,则不应为其办理代付业务。

(10)拒绝办理买方远期信用证业务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开证行在受理开证申请时就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或存在对开证行不利的信用证条款,应拒绝为其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对于已经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

(六)背对背信用证

1、定义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是指开证行凭客户提供的、以本行为通知行的正本信用证(简称原证,Master L/C)对外开立以该证为基础的独立的信用证(简称背对背)。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本质上也是信用证开证行对申请人的一种融资,信用证开立的基础是以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原证,开证行可以根据原证的付款情况合理安排背对证的付款期限,以达到规避风险,为申请人融通资金的目的。

2、办理流程

(1)开证申请人收到以其为受益人的出口信用证(原证)。

(2)申请人以原证为抵押向开证行申请开立背对证,应向开证行提交以下材料: 事先与开证行签订的开证协议 开证申请书

用以抵押的原证原件 进口合同

开证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3)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

(4)开证行对外开出信用证。

(5)背对证开证收到背对证项下单据。

(6)申请人作为原证的受益人完成原证项下货物的生产、装运,并向背对证开证行交单。

(7)背对证的开证行作为原证的议付行将单据寄往原证开证行。 (8)收到原证项下单据款项。 (9)对背对证项下单据进行偿付。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及贸易背景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通常,申请人要求开立背对证都是有一张原证在先,申请人即为原证的受益人,在此基础上向银行申请开立背对证,原证的收汇为背对证的付汇资金来源,以此达到减少资金占用、合理有效运用资金的目的。因此,在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真实的贸易背景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开证行没有人认真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肯可能会陷入申请人无力偿还贷款或被欺诈的困境。

(2)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不是全套物权凭证。

(3)原证单据存在不符点,不能保证及时收汇。由于背对证是以原证为付款资金来源的,如果原证项下的单据存在不符点,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将直接影响到背对证的付款,银行为了维护自身信用,可能需要垫付被对证项下的款项。

(4)背对证与原证条款不匹配。由于背对证虽以原证为付款资金来源,但与原证还是相对独立的两个信用证,开证行在开立背对证时应合理安排背对证的偿付期限与偿付条款,否则可能出现背对证先于原证付款的情况,导致开证行垫付。

银行针对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开证行因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背对证开出后,开证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背对证的开立应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

(4)开立背对证,开证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有效落实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以防被欺骗。

(5)开立背对证时应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确定合理的付款期限,保证背对证的付款在原证款项收回进行;原证与背对证项下的货物应保持一致且背对证的装效期应早于原证的装效期。

(6)背对证开出后,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货物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应付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拒绝开立背对证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开证行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开立背对证,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开立背证前,应认真审核原证,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原证不应开立背对证:

原证明确规定由其他银行作为议付行; 原证为转让信用证;

原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明确; 原证中含有对受益人不利的条款。

另外,对于以往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开立背对证。

二、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

(一)打包贷款

1、定义

打包贷款是指银行以信用证的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保障,为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受益人的短期贷款。

不难看出,银行为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目的是为解决出口信用证项下受益人需要完成的生产、运输等所需资金问题,因此,打包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应该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或信用证的实际提货商,理论上也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并且有确定的还款来源。

2、办理流程

(1)信用证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以信用证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打包贷款申请书; 出口信用证原件; 销售合同;

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

(2)受理银行对打包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

(3)对符合放款条件的企业,银行完成款项的发放。 (4)企业按照信用证规定发货后向银行交单。

(5)信用证项下单据收汇后,收汇款首先用于偿还融资款项,余款入企业账户。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打包贷款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开证行的信用风险。有时可能由于开证行资信欠佳无理拒付或因破产倒闭失去偿还能力等原因,导致出口款项无法收回。实务中更多的是开证行无理挑剔,常见的原因是贸易背景发生变化,使进口商的利益受损,而开证行又向进口商提供了融资,为摆脱风险,开证行最方便的做法就是在单据中寻找不符点,这时哪怕是极小的瑕疵都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出口商银行将面临收不到款的风险。

(2)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风险。如果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政变或经济形势恶化等情况,可能造成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实行短期外汇管制政策,从而影响贷款的收回。

(3)信用证条款的风险。信用证条款的风险主要是集中在软条款和运输条款两部分。所谓软条款是指受益人自身无法控制,即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满足其要求的条款。比较典型的软条款是货物需经进口方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这类条款对受益人而言意味着较大的风险,如果为含有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办理打包贷款,且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银行将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运输条款的审核主要是看信用证是否要求货权单据,以及是否要求全套货权单据。由于全套海运提单的每一份正本都具有同等效力,所以如果信用证不要求全套正本运输单据,就意味着出口方银行不能控制货权,如果为此类信用证办理的打包贷款,万一从开证行收不回款,出口方将无法通过处置出口商来得到补偿,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4)对受益人的信用风险审核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以及因受益人制单能力差导致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5)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出口商银行对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也应该进行调查和评估。在出口信用证项下,如果进口商履行了付款责任,开证行自行拒付的情况非常少见,但如果进口商支付困难或恶意违约,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

(6)用于办理打包贷款业务的信用证并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前面提到过,真实贸易背景是银行办理贸易融资的前提,打包贷款业务也是贸易融资的一种,如果贸易背景不真实,融资款项没有确定的还款来源,银行就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或被欺骗的收回。

(7)融资期限与融资资金不合理。打包贷款的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应与用于打包的信用证相匹配。如果融资期限过短,融资到期时信用证款项尚未收回,银行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如果融资金额过大,超过了信用证款项所能覆盖的风险总额,银行同样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8)出口商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融资款项难以归还。 银行针对打包贷款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打包贷款受理银行应对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在打包贷款发放后,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对信用证项下的生产、装运的环节进行跟踪,确保该证项下单据通过本行收汇。

(3)打包贷款业务必须以出口信用证为基础,以信用证受益人或实际供货商为申请人,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偿债能力,结合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与单据金额,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金额。

(4)贷款银行还应了解进口商、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的政局、经济环境、金融政策秩序以及受制裁等情况,密切关注进口商、开证行的资信变化以及国际市场信息的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5)贷款期限应根据信用证装运及付款期限而定,不已过长,金额应以信用证金额覆盖本息合计金额为宜。

(6)为便于及时掌握已经叙做了打包贷款业务的信用证的金额、期限、付款条件等重要内容的变更情况,随时对贷款策略进行调整或对可能扩大的风险采取防范补救措施,贷款银行应优先选择通过本行通知的信用证办理打包贷款业务。

(7)对叙做了打包贷款业务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应严格审核,尽量做到无不符点出单,减少单据被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

(8)拒绝办理打包贷款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欺骗。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对于信用证中存在以下问题的,不已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信用证中明确指定其他银行作为议付行;信用证条款模糊,索汇路线不清晰;开证行资信欠佳;信用证中存在对受益人或议付行不利的软条款。另外,对于已经存在贷款逾期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打包贷款业务。

(二)出口押汇/贴现

1、定义

出口押汇业务是指出口地银行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单据)向出口商提供的融资。

出口贴现业务是指出口地银行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项下已经开展(保兑)银行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进行的融资。

出口押汇/贴现的作用是使出口商在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相符单据后即可在国外开证行付款前先行从议付银行得到款项,加速资金周转。

出口押汇/贴现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出口押汇/贴现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

(2)出口押汇/贴现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保留追索权的融资; (3)出口押汇/贴现的融资期限通常比较短。

2、办理流程

信用证受益人如需向议付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首先应与银行签订出口押汇/贴现协议或总协议,对双方在出口押汇/贴现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

(1)申请人就某一特定单据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时应向押汇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出口押汇/贴现申请书 信用证项下单据 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银行对押汇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融资比例,落实有效担保措施。

(3)银行对押汇款项进行发放处理。

(4)收到信用证项下贷款时,该款项首先被用于偿还押汇本息,余额入押汇申请人账户;如押汇到期仍未收到开证行付款,押汇申请人应以自有资金偿还银行押汇本息。

3、风险防范

与打包贷款业务相比,银行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业务也同样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开证行的信用风险。由于开证行资信欠佳无理拒付或因破产倒闭失去偿还能力等原因,有可能会导致出口款项无法收回。更为常见的情况是由于贸易背景发生变化,进口商的利益受损,而开证行又向进口商提供了融资,为摆脱风险,开证行最方便的做法就是在单据中寻找不符点,这时哪怕是极小的瑕疵都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出口商银行将面临收不到款的风险。 (2)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风险。如果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政变或经济形势恶化等情况,可能造成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实行短期外汇管制政策,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

(3)信用证条款的风险。用于办理出口押汇的信用证,其条款风险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受益人是否满足信用证条件的主动权掌握在进口商手中,因此对出口商正常收回十分不利,银行在对这类信用证项下单据办理出口押汇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或不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贸易融资主要是在控制物权凭证的前提下提供的资金或融资便利,缺少物权凭证或物权凭证不完善对贸易融资来说就是缺少了最基本的内容,极大地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在出口押汇仲如果出口商提供的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或不能提供全套物权凭证就意味着银行未能有效地控制货权,其融资的风险全部形成敞口。

第三,信用证为转让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是转让后的信用证,且转让行在信用证中明确表示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而是要待收到开证行付款后才对转让证进行偿付,则意味着出口商的收款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此类信用证项下单据办理押汇,银行同样面临很大风险。

(4)对受益人的信用风险审核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的风险,出口押汇业务还会面临因受益人制单能力差导致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5)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在出口信用证项下,如果进口商履行了付款责任,开证行自行拒付的情况非常少见,但如果进口商支付困难或恶意违约,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的信用对融资款项的收回有着很大的影响。

(6)用于办理押汇/贴现业务的信用证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同打包贷款一样,如果贸易背景吧真实,融资款项没有确定的还款来源,银行就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或被欺骗的风险。

(7)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不合理。出口押汇/贴现的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应与用于打包的信用证相匹配。如果融资期限过短,融资到期时信用证款项尚未收回,银行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如果融资金额过大,超过了信用证款项所能覆盖的风险总额,银行同样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8)出口商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融资款项难以归还。 银行针对出口押汇/贴现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押汇银行应对押汇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和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在押汇款项发放后,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对于不符点单据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更要从岩审核,谨慎办理。

(3)出口押汇/贴现应以信用证项下单据为基础,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偿债能力,结合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与单据金额,合理设置押汇期限和押汇金额,押汇期限不宜过长,金额应以单据金额为上限,以押汇本息合计不超过单据金额为宜。

(4)押汇银行还应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的政局、经济环境、金融政策秩序以及受制裁等情况,密切关注开证行的资信变化以及国际市场信息的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5)严格审核单据。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对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的单据要做到单证相符,同时还应尽量对单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单据应进行核实,以避免欺诈情况的发生。

(6)拒绝办理出口押汇/贴现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押汇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对于信用证中存在以下问题的,不宜办理押汇业务:信用证中明确指定其他银行作为议付行;信用证条款模糊,索汇路线不清晰;信用证中存在对受益人或议付行不利的软条款;信用证未要求提交全套物权单据或为要求物权单据。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局势紧张动荡或发生战争、金融危机以及外汇管制的情况;信用证为转让信用证,且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另外,对于已经存在押汇逾期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押汇业务。

第三节

托收项下贸易融资

一、进口代收押汇

(一)定义

进口代收押汇是指银行叙做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银行应代收付款人要求,与其达成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寄货物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同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一样,进口代付押汇也是进口方银行提供给进口商的一项融资,由于其用途仅限于该笔代收的付款,因此也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

(二)办理流程

付款人在申请办理代收项下押汇前应首先与银行签订押汇协议,协议中对进口代收项下押汇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

1、代收付款人在付款日前向代收行申请办理代收项下押汇,需提交以下材料: 押汇申请书 还款计划 借款借据 信托收据

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2、代收行对付款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贸易背景以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其缴存保证金。

3、代收行对押汇款项进行发放处理并使用该款项进行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汇。

4、押汇到期时,付款人向代收行归还本息。

(三)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进口代收押汇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 (2)代收单据中提供的运输单据不是全套物权凭证; (3)押汇用途不符合规定,押汇期限过长或金额过大;

(4)押汇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押汇款项难以归还。 银行针对进口代收押汇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限担保。代收行应对付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自查抵押、信用担保或金额保证金,必须要求付款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表明在代收付款人还请代收行押汇款项之前代收行对该代收项下有关单据寄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代收行进口代收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在押汇款项发放后,银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进口代收项下押汇应仅限于本次进口代收单据项下的付款,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押汇申请人的资信及偿债能力,合理设置押汇期限和押汇金额。

(4)对于代收单据中提供非全套物权单据或非物权运输单据的情况,代收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有效落实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以防被其欺骗。

(5)代收行办理进口代收押汇后应对押汇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货物的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6)拒绝办理进口代收押汇的情况。为防止进口商或出口商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押汇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对于已经存在押汇逾期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押汇业务。

二、进口代收代付

(一)定义

进口代收项下代付是指在银行叙做的进口代收业务项下,应代收付款人的申请,与其达成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代收行所有的协议后,代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支付进口货款,到期后由客户偿还融资本息以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同进口信用证代付一样,代收代付是代付行通过代收行向付款人提供的融资,代付行承担的是代收行的信用风险,而代收行承担的是付款人的风险。

(二)办理流程

1、进口代收付款人向银行申请办理代收项下代付业务前应首先与代收行签订进口代收代付协议,对代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于付款日前向代收行提出代付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代收项下代付申请书 信托收据 进口合同

代收行要求的其他单据

2、代收行对付款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贸易背景以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应要求其缴存保证金。

3、代收行向选定的代付行进行的询价,并就融资价格分别与代付行、付款人达成一致。

4、代付行向托收行付款。

5、融资到期日,付款人备足资金偿还代收行和代付行的融资本息。

(三)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 (2)代收单据中提供的运输单据不是全套物权凭证; (3)融资用途不符合规定,融资期限过长或金额过大;

(4)融资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融资款项难以归还; (5)作为代付银行,还会面临代收行的信用风险。

银行针对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则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限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代收行应对付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自查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必须要求付款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表明在代收付款人还清代收行融资款项之前代收行对该代收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代收行进口代收代付本息及相关费用。在代付行付款后,代付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进口代收项下代付应仅限于本次进口代收单据项下的付款,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代收代付款人的资信几偿债能力,合理设置融资期限和金额。

(4)对于代收单据中提供非全套物权单据或非物权运输单据的情况,代收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有效落实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以防被欺骗。

(5)代收行办理进口代收代付后应对收款人的资信专款、货物的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6)作为代付银行,当收到代收行要求为其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询价时,应认真审核代收银行的资信情况,并对代收付款人的偿债能力、贸易背景以及相关商品的国际市场变动情况进行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早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7)拒绝办理进口代收代付的情况。作为代收行,为防止进口商或出口商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代付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对于已经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代付业务。作为接受询价的银行,如代收行信用情况不能满足为其办理代付业务。作为接受询价的银行,如代收行信用情况不能满足为其办理代付业务的条件,如信用等级低或在以往的合作中有不良记录等,不应为其办理代付业务。

三、出口托收押汇/贴现

(一)定义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委托银行代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

出口托收贴现业务是指银行由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已经承兑的远期票据进行的融资。

出口托收押汇/贴现业务是出口方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融资方式,使其可以在进口商付款前从托收行有偿地得到部分或全部货款,加速资金周转。与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不同的是,信用证押汇如果是单证相符,就有了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属于银行信用担保;而出口托收押汇属于商业信用担保,出口款项能否收回,完全取决于付款人的信用状况。

(二)办理流程

出口商向托收行申请办理出口托收项下押汇/贴现,首先应与银行签订出口押汇/贴现协议,对双方在出口押汇/贴现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

1、出口商就某一特定单据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时应向押汇银行提交以下文件: 出口押汇/贴现申请书 托收单据

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银行对押汇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融资比例,落实有效担保措施。

3、银行对押汇款项进行发放处理。

4、收到托收项下货款时,该款项首先被用于偿还押汇本息,月入押汇申请人账户;如押汇到期仍未收到代收行付款,押汇申请人应以自有资金偿还银行押汇本息。

(二)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托收项下出口押汇/贴现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如果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影响了进口商预期的盈利水平甚至导致亏损,进口商会拒绝办理付款赎单手续,影响出口商收回货款。

(2)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风险。如果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政变或经济形势等情况,可能造成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实行短期外汇管制政策,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

(3)对出口商的信用风险审核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在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资信和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货款能否按期收回。出口商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制作假单据骗取银行资金,发运货物以次充好,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导致银行垫款的风险。

(4)用于办理押汇/贴现业务的单据并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如果贸易背景不真实,融资款项没有确定的还款来源,银行就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或被欺骗的风险。

(5)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不合理。托收押汇/贴现的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应与相应的单据相匹配。如果融资期限过短,融资到期时相应单据下的款项尚未收回,银行可能面临融资无法收回的风险;如果融资金额过大,超过了相应单据下的款项所能覆盖的风险总额,银行同样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6)出口商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融资款项难以归还。 (7)进口商银行的风险。在实务中,有时进口商银行不按托收行指示或国际惯例行事,在进口商未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的情况下就释放单据,使托收行失去了对货权的控制,并最终影响银行出口押汇资金的安全。

银行针对托收项下出口押汇/贴现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则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限担保。押汇银行应对押汇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检查货物的出口情况。在押汇款项发放后,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出口押汇/贴现应以托收项下单据为基础,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偿债能力,结合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与单据金额,合理设置押汇期限和押汇金额,押汇期限不宜过长,金额应以单据金额能够覆盖押汇本息合计为宜。

(4)押汇银行还应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和托收项下的货运目的地的政局、经济环境、金融政策秩序以及受制裁等情况,密切关注相关货物国际市场信息的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5)拒绝办理出口押汇/贴现的情况。为防止出口商或进口商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押汇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对于已经存在押汇逾期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押汇业务。

第四节 汇款项下贸易融资

一、进口T/T融资

(一)定义

进口T/T融资是指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进口合同规定货到付款的国际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到港后,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银行为其支付给国外出口商的部分或全部应付货款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由申请人还本付息的业务。

同进口业务的其他融资品种一样,进口T/T融资也是银行为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有很强的目的性,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

(二)办理流程

1、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进口T/T融资业务,首先应与银行签订融资协议。申请时 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进口T/T融资业务申请书 汇出汇款业务申请书

进口T/T融资应提交的付汇单据,包括贸易合同、报关单正本、商业发展、汇票(如有)及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借据

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银行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贸易背景以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其缴存保证金。

3、银行对融资款项发放处理并使用该款项进行T/T项下的付汇。

4、融资到期时,进口商以自有资金归还银行本息。

(三)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进口T/T融资所面临的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

(2)办理T/T汇款的业务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或未核准进口报关单; (3)融资用途不符合规定,融资期限过长或金额过大;

(4)融资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押汇汇款项难以归还。 银行针对进口T/T融资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则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限担保。银行应对进口商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保证金,检查货物的出口情况。在融资款项发放后,银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进口T/T融资应仅限于特定的进口T/T项下的付款,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在对外付汇核注进口报关单。银行应根据进口商的资信及偿债能力,合理设置融资期限和融资金额。

(4)银行为进口商办理进口T/T融资后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货物的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5)拒绝办理进口代收押汇的情况,为防止进口商或出口商的欺诈行为,银行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为其融资,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对于已经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融资业务。

二、进口T/T代付

(一)定义

进口T/T代付是指银行对审批通过后的进口T/T融资业务,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支付进口支付进口货款,到期后由融资申请人偿还融资本息以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二)办理流程

1、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T/T项下代付业务前应首先与银行签订进口代付协议,对代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于付款日前向银行提出代付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T/T项下代付申请书 T/T汇款申请书

进口T/T汇款应提交的付汇单据,包括贸易合同、报关单正本、商业发票、汇票(如有)及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银行要求的其他单据

2、进口商银行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贸易背景以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限担保措施,必要时应要求缴存保证金。

3、进口商银行向选定的代付行进行询价,并就融资价格分别与代付行、进口商达成一致。

4、代付行对外付款。

5、进口商银行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做好外债管理和有关申报工作。

6、融资到期日,付款人备足资金偿还代收行和代付行的融资本息。

7、如果进口商要求提前偿还进口T/T项下代付款项,进口商银行要在征得代付行同意后可办理,并按与代付行的约定,想客户计收利息或费用。

(三)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进口T/T项下代付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

(2)办理T/T汇款的业务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或未核注进口报关单; (3)融资用途不符合规定,融资期限过长或金额过大;

(4)融资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融资款项难以归还; (5)作为代付银行,还会面临进口商银行的信用风险。

银行针对进口T/T项下代付业务的风险应采取以下方法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则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限担保。进口商银行应对进口商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保证金。在代付行付款后,进口商银行应对进口商的相关贸易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进口T/T项下代付应仅限于特定的T/T项下的付款,并应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在对外付汇时核注进口报关单并完成外债管理和有关申报,应根据代收付款人的资信及偿债能力,合理设置融资期限和金额。

(4)进口商银行办理进口T/T代付后应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货物的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5)作为代付银行,当收到进口商银行要求为其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询价时,应认真审核委托银行的资信情况,并对进口商的偿债能力、贸易背景以及相关商品的国际市场变动情况进行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早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6)拒绝办理进口T/T代付的情况。作为进口商银行,为防止进口商或出口商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代付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对于已经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代付业务。作为接受询价的银行,如委托银行信用情况不能满足为其办理代付业务的条件,如信用等级低或在以往的合作中有不良记录等,不应为其办理代付业务。

三、出口发票融资

(一)定义

出口发票融资是指汇款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银行在未获得货权凭证时,凭出口商出具的列明货款让渡条款的商业发票,以货物的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向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

(二)办理流程

出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首先应与银行签订融资协议,对双方在出口发票融资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

1、出口商就某一特定单据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时应向押汇银行提交以下文件: 出口发票融资申请书 贸易合同

注明了让渡条款的商业发票

正本货运单据或能证明货物已经出口的其他文件 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银行对出口商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融资比例,落实有效担保措施。

3、银行在确保收汇款会首先收入银行账户后对融资款项进行发放处理。

4、收到融资单据项下货款时,该款项首先被用于偿还融资本息,余额入出口商账户;如融资到期仍未收到进口商付款,出口商应以自有资金偿还银行融资本息。

(三)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2)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风险。

(3)对出口商的信用风险审核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 (4)发票上没有注明让渡条款。

(5)用于办理融资的发票并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 (6)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不合理。

(7)出口商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融资款项难以归还。 (8)融资到期仍未收到进口商付款。

银行针对出口发票融资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则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限担保。押汇银行应对押汇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在融资款项发放后,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认真审核合同条款,审查在进出口贸易结算方式下是否能办理该业务,检查企业出口报关情况。

(4)办理出口发票融资应以出口单据为基础,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偿债能力,结合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与单据金额,合理设置融资期限和融资金额。

(5)出口商银行还应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和货运目的的政局、经济环境、金融政策秩序以及受制裁等情况,密切关注相关货物国际市场信息的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6)融资期限不宜过长,金额应以单据金额能够覆盖融资本息合计为宜。

(7)要求出口商在办理出口发票融资的发票上清楚注明让渡注明条款,如“The receivables of above mentioned goods have been aigned to ……”,或向银行提供其已将款项让渡事实告知进口商的书面证明,并将银行指定的汇款路径提供给进口商,确保进口商按照汇款面函要求将货款汇入融资银行指定账户。

(8)拒绝办理出口发票融资的情况。为防止出口商或进口商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对于已经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融资业务。

推荐第3篇:贸易融资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乙方(贷款行)(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住所: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电话:

甲方自愿向乙方呈交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正本及修改(如有)正本 信用证编号: ,信用证金额大写: )及有关材料,向乙方申请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

第二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 日,自甲方提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贷款用途

甲方应该借款用于购买、组织生产、运输及安排出口以上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货物,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乙方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全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甲方已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文件、相关信用证及修改正本);

(三)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四)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

(五)其他前提条件

第五条贷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及计息方式为以下第种: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月/季) 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日利率=月利率/30.

二、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利 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贷款币种为外币的,利率调整由双方另 行约定。

三、甲方提前还款,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提前还款后,尚未清偿的债务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还款

一、甲方出口收汇或在乙方办理了出口议付、出口押汇或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或应收款买入、福费廷)所得款项应立即用于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对于分批装运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收汇, 每笔收汇也应当立即用于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如因甲方不能交货、甲方的交单不构成相符交单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未能以上述方式偿还借款,甲方应以其他资金来源归还。

贷款到期,甲方应全部清偿所欠的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

二、在贷款期限内,由于任何原因,甲方未能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或无法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提交乙方,或甲方在其他银行交单;或甲方的交单经乙方审核后认为该交单不构成相符交单;或由于任何原因开证行或保兑行拒绝承付,或任何原因导致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未能按信用证条款的约定全部按期收汇; 或信用证条款发生对乙方不利的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金额减少、付款期延长、信用证撤销、信用证有效期缩短、装运期发生不利变动等情形),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要求提前还款。

三、如甲方以收汇所得以外的自有资金提前归还借款的,应在还款日前

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信用证约定的交单期限内将信用证项下全部 单据提交乙方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事宜,甲方不得在其他银行交单。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方家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和外币结算业务均通过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办理。

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6、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7、未经乙方及担保人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要求或接受信用证条款的修改或撤销信用证。

8、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信用证及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

9、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打包贷款的使用情况和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准备情况,按信用证的要求发运货物,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同时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清洁正本单据交给乙方。

10、甲方应保证信用证项下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

12、甲方发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宜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3、甲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

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14、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与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者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 本合同项下的任一约定;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发生

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甲方对乙方或中国建设银行其他机构的到期债务),或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或者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提供其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证明;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二、如发生第一款的情形之一,乙方有权采取下述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

(一)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之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如果本合同约定本息到期一次偿还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之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按季结计利息和复利。借款币种为人民币的,罚款利率为;借款币种为外币的,罚息利率为。

(三)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贷款逾期后,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贷

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结计利息和复利;如果本合同约定本息到期一次偿还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按季结计利息和复利。借款币

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利率为;借款币种为外币的,逾期贷款利率 为。

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借款的行为。

(四)要求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五)行使担保权利。

(六)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九条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

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需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四、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五、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贷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六、权力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驶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驶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七、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

划收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八、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国际惯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十、打包贷款申请书及其他凭证、文书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一、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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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贸易融资产品五花八门

贸易融资产品五花八门 细数贸易融资五大途径 2011 年 04 月 15 日 15:21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李高超 欢迎发表评论 字号: 资金链的稳定对于外贸企业而言至关重要。目前,各种金融机构推出的贸易融资产品五花八门。外贸企业 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购买适合的金融产品。 途径一: 途径一:信用证融资 信用证融资是出口商可以考虑的融资方式之一。目前,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仍是主要方式之一。 对于出口商而言,可以利用信用证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以获得融资。 推荐阅读 郭母写真曝光(组图 组图) 郎咸平对话郭美美挖出新股神 郭母写真曝光 组图 央行连续三周净投放 • • • • • • 人民日报称全民放贷风险巨大 风电审批正式纳入国家统一规划 行会称稀土不会全行业停产 高清:中国四艘航母下落 巴菲特不抛售美国国债的原因 分析机构动向 捕捉黑马暴涨玄机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在出口商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可以帮助出口 商顺利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同时,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均不占用出口商的自有资金,可以缓解 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但不足之处在于,这种方式要求贸易方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未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订单无法 申请。 范例产品:中国银行(601988,股吧)“打包贷款” 这种产品是中国银行应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 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出口商在信用证项下备货装运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出 口收汇,有开证行有条件的信用保障;属专项贷款,贸易背景清晰,适合封闭管理。 该产品需申请人(出口商)为依法核准登记,具有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 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拥有贷款卡;拥有开户许可证,在中国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具有进出口经营资 格且在中国银行有授信额度。 办理该业务是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国外销售合同和国内采购合同;贸易情况介绍;正本信用证。 业务流程: 途径二: 途径二:订单融资 所谓订单融资是指,企业凭信用良好的买方产品订单,在技术成熟、生产能力有保障并能提供有效担 保的条件下,由银行提供专项贷款,供企业购买材料组织生产,企业在收到货款后立即偿还贷款的业务。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企业只要手里有订单即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缓解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 不足之处在于企业一般需要能够提供担保。 范例产品: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订单融资” 这种产品是在

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凭借有效订单或贸易合同向中国工商银行提 出申请,工商银行以该订单或合同项下的预期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为出口企业提供短期融资。 出口企业仅需凭借出口商单方面提供的国外采购商的订单,即可向工商银行申请融资,在出货前提前 获得融资款项,帮助企业及时按照贸易订单合同规定发货收款,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但办理此项业务时,出口企业与贸易伙伴应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至少保持两年的合作记录并履约情况 良好,且不得为关联企业。 业务流程: 1.出口商首次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国际贸易项下订单融资业务时,应与工商银行签订《国际贸易项下 订单融资总协议》。 2.在申请办理每笔业务时,应逐笔提交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国外采购商的有效订单或贸易合同;工 商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3.工商银行在审核材料后,认为符合条件,可以发放贷款。 4.出口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到期还款。 途径三: 途径三:供应链融资 供应链融资是银行基于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针对其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和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开展的融 资服务。核心企业的优质信誉能够使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贷风险系数。核心企业通过银行的帮助,能 够做到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充分整合;供应商和经销商则可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供应链融核心是长期、稳定的供应链关系。基于这种稳定的买卖关系,银行可以为核心企业的上游供 应商或下游经销商提供融资,不仅能帮助企业缩短应收、应付账款周期,而且能够企业所需付出的融资成 本也相对较低。更重要的是,该方法比较适合中小企业。 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金融机构对于企业的审查较为复杂,由于要考察整个供应链,所以需要一定 时间。 范例产品:渣打银行供应链融资 渣打银行的供应链融资方案主要是针对跨国企业或大型本土企业的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经销商。这些 企业自身规模可能并不大,其中很多都是中小企业,但他们与大型企业有稳定、长期的供应关系,处于供 应链链条的两端。供应链融资方案大致分为两种:供应商融资和经销商融资。 供应商融资可以使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获得融资,而且通常融资条件更为优惠。当然,买方也可以 借此向供应商要求更好的采购价或更长的付款帐期。 渣打银行已经将单纯的装运后融资延伸至装运前融资, 银行可以凭核心企业下的订单向其供应商提供融资,支持其原料采购和生产活动。一旦核心企业的供应商 将生产的成品装运后,随着信贷的风险减小,融资利率也会相应调低。 相对而言,经

经销商融资最大的突破在于银行评估信贷风险的方式。传统上,银行在信贷评估中主要靠 分析财务报表来认定客户的财务状况。如果银行对客户的财务报表不甚满意,就会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或抵 押。在经销商融资中,信贷评估的方式截然不同。银行首先考虑的是企业产品是否畅销,这通常体现在市 场份额上。如果产品在市场中具有领先地位、所在行业门槛较高、核心企业具有完备的经销商渠道管理体 系,那么渣打银行便可据此向核心企业直接付款,进而缩短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周期。 业务流程: 1.核心企业向渣打银行提供相关的信息大概 3 天 2.渣打银行对核心企业进行额度申请和审批大概 2 周 3.渣打银行同核心企业签署相关文件大概 3 天 4.渣打银行联系被推荐的供应商/经销商搜集相关信息大概 3 天 5.渣打银行对供应商/经销商进行内部审批大概 1 周 6.渣打银行同供应商和经销商签署银行融资函大概 3 天 7.渣打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供应商/经销商的信息在内部系统进行设置大概 3 天 8.供应商/经销商可以在上述环节完成后提交融资申请并可以在次日获得资金。 业务提示: 渣打银行将收取网上银行(Straight2Bank)的开户费(如果需要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在交易层面渣打银行 将收取贴现费用和佣金。 同时,核心企业需要提交对核心企业产品,行业,市场占有率的相关信息;财务报表(年营业额,利润 等);主要的竞争对手;核心企业的采购和销售的组织框架;供应商/经销商的信息-希望加入供应链融资计 划的供应商/经销商的数量,地址,合作年期。 供应商/经销商需要提交供应商/经销商财务报表(年营业额,利润等);与核心企业合作合作年期;在其 他银行的授信额度;在其他银行的供应链融资计划情况;生产产品的描述;偿还银行融资的资金来源;过 去两年的所得税申报表附件;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途径四: 途径四: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信贷,用于进口商(业主)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承包 商)商务合同款,促进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 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支持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以及能带动中国设备、施工机具、材料、工 程施工、技术、管理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 这种产品的优点在于贷款期限较长,利率较为优惠。 不足在于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口商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而这种资格一般需要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 定。 范例产品:中国进出口银行买方信贷业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要求借款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业主)、金融

机构、进口国财政部或进口国政府授权的机构。出口商(承包商)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 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并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 申请出口买方信贷要求借款人所在国经济、政治状况相对稳定;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 本息能力;商务合同金额在 200 万美元以上,出口项目符合出口买方信贷的支持范围;出口产品的中国成 分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50%,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带动中国设备、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管 理出口和劳务输出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5%;借款人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必要时投保 出口信用险;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业务流程: 1.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商务合同草本、意向书或招投标文件;(三)项 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四)必要的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及项目所在国批准文件;(五)借款人、保证人、进口商(业主)、出口商(承包商)的资信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借款人、保证人(政府机构除外)的财务报表;(六)申请人民币出 口买方信贷的,需提供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七)采取抵(质)押方式的,需提交权属证 明文件和必要的价值评估报告;(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中国进出口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查借款申请材料,议定信贷条件,完成贷款审批程序。对于大型工程 承包项目、生产型项目或结构较为复杂的项目,必要时可外聘人员或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和尽职调查。 3.贷款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等法律文件,落实担保措施,办理有关担保和 权益转让手续。贷款协议生效且规定的提款条件满足后,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放款程序发 放贷款。借款人须根据贷款协议规定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流程图 1.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签订商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少于 200 万美元。 2.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不高于商务合同金额的 85%,船舶项目不高于 80%。 3.视项目情况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或采取综合担保措施保证贷款安全。 4.视项目具体情况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或政治险保险。 5.借款人预付款金额不能低于商务合同总金额的 15%,船舶项目不低于 20%。 6.出口商根据合同规定发放货物。 7.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贷款协议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8.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每半年偿还一次贷款本息及费用。 业务提示: 1.贷款货币一般为美元或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他外币。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按照有关规

定提供人 民币出口买方信贷。 2.对出口船舶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80%,对其他出口项目和工程承包项目提供的贷款一 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85%。 3.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现金流核定,从首次提款之日起至贷款协议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止,原则上不超过 15 年。还款期内借款人原则上每半年等额还款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非等额还款方式。 4.外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可采取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人民币贷款利率按 有关规定执行。 5.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收取与贷款相关的管理费、承担费和其他费用。对于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出口 信用险的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就未覆盖部分收取风险费。具体费率标准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 定执行。 途径五: 途径五:信用保险融资 信用保险贸易融资是指销售商在投保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贸易融资,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信用保险机构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 应付给销售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融资银行的业务。 这种产品的优点在于它是一种信用授信方式,出口商一般无需提供担保即可获得融资。可灵活选择融 资币种。融资货币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出口业务的结算货币,便于企业选择适当货币,以避免汇率 风险。通俗地讲,货物出运后,由于存在一定的账期,出口企业必须到应收汇日才能收回货款,这样无疑 会增加企业的资金占压,延长出口周期。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出口收汇得到保障,银行就可以为 货物出运后形成的应收账款提供贸易融资,提前将应收款变现,企业就可以将其用于采购原材料、安排生 产和下一次出运。 不足之处在于,企业必须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范例产品: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 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销售商在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 后,银行向其提供贸易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我公司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将 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销售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融资银行的业务。 其中,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银行针对已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企业 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押汇和人民币贷款等,它是解决出口企业资金需求、加速企业资金周 转的有效途径。 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申请限额,并与银行签署《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装运货物、向信保 公司申报、缴纳保费,银行给予出口商短期

推荐第5篇:贸易融资调研报告

贸易融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拓展本行国际贸易融资,提升外币存款的收益率,通过下发国际贸易融资调查问卷与走访潜在客户的形式对本行外汇客户的贸易融资需求进行了排查,现将调研情况汇总如下:

一、数据分析

(一)中行、农行等国际业务发展位居本市银行业前列的银行融资支持力度大。

据调研数据反映,外汇结算量位居本行前列的各家银行,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宁波银行,其给予客户的国际贸易融资支持力度相对较大。究其原因主要如下:一是国际知名度及先入为的因素,本市大部分外汇大户的自主汇路集中在中行、农行,故该行可在此基础上给予客户融资支持;二是中行、农行受本地外汇监管相对较少,且有上级管理部门给予政策执行上的指导及协调,在贸易融资受理过程中较为灵活。这有别与作为一级法人的本行,上无指引,事事谨慎处之,为落实银行应尽的贸易真实性审查职责,融资办理的手续相对繁锁,竞争力偏弱。

(二)融资需求对接存在一定难度

被调研客户中,有30家企业既为本行客户又为他行国际业务客户,但其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均在他行发生,且主要集中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以及宁波银行、杭州银行。

此30家客户未在本行办理融资业务主要源于以下三方面。

1 一是企业为本市外汇大户,其自主汇款业务基本在中行或是农行发生,且他行给予的融资方案为综合融资方案,融资利率也为2-3%的优惠利率;二是企业自身负债较高,本行营销人员或是贷审小组认为存在一定风险,故未给予授信支持;三是部分商业银行对融资业务办理的条件较为宽松,所办融资业务无需担保或是办理手续极为简化,与本行现行的贸易真实性审查标准存在一定差距。

(三)国际贸易融资营销意识欠缺

102家被调研企业中在本行授信占比达50%以上的客户有42家,已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19家,但均在他行发生。而全额授信均在本行的有11家,仅1家企业在他行发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此19家融资客户未在本行办理融资业务的原因,除

(一)中提及的三大原因,还有较大的一个因素为本行营销人员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知晓度与重视度有所欠缺,对国际业务的营销仍停留在以汇率优惠、手续费优惠等方式赢得客户、维护客户,尚未形成国际结算、融资配套等一体化的国际业务营销意识。从全额授信均在本行的客户基本均未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即充分证明了此点。

(四)外汇大户融资需求对接受阻

从调研数据来看,如川浪实业、超超电器、冬宫电器等本地外汇大户,因外贸业务起步早,已将汇路锁定在中行或是农行,且该

2 行给予的信贷支持力度较大、融资利率较低,故本行对此类客户的融资需求无法顺利对接,致使国际结算量的营销也颇受阻碍。

(五)企业结算方式与本行融资匹配情况

从此次调研情况来看,本行外汇客户多为出口型企业,进出口业务均有或是仅办理进口业务的较少,且客户多以汇款方式结算为主,应收账款期限基本在三个月以内,故本行现有的出口商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等融资产品就可以很好地予以匹配。

此外,在被调研客户中,也有近20家企业是汇款、信用证或托收多种结算方式混用的,对于此类客户,本行除上述融资产品,还能为其提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融资产品。

整体而言,本行目前的融资产品已基本齐全,可以满足大部分外汇客户的国际贸易融资需求。与此同时,本行仍在积极探索创新新的融资产品,以有效对接融资客户的全方面需求。

二、调研结论

(一)客户经理对于国际业务营销的忧患意识有待提升 根据前期的调研了解到,部分客户经理对存量外汇客户的维护力度稍有欠缺,直至其他商业银行挖墙脚,为客户提供更全的国际结算、融资服务方案,本行客户经理才进一步跟进,并据其需求进行对接。

在当前整体经济形势欠佳,各家银行在存贷款业务拓展受阻的情形下,纷纷加大对中间业务的营销力度,国际业务也被各大银行视为重点拓展业务。故在优质外汇客户被各家银行争夺营销

3 的大环境下,本行的营销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国际业务营销的忧患意识,在他行未进入前先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国际结算、融资方案,避免客户流失。

(二)国际业务多位一体的营销模式有待完善

从前期调研情况来看,部分外汇客户一般根据各家银行的授信力度及融资成本,分配国际结算量。而本行诸多客户经理在遇外汇客户所谓的汇路调整较难的情形,即将所有工作重心放在同名划转上或是直接放弃。而实务中,汇路调整的难易一方面与贸易双方话语权的大小有关,另一方面与境外客户操作习惯有关,还有一方面则与客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若本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本外币一体化、低财务成本、服务到位的全方面金融服务,客户自身也会尽力去调整汇款路径,进一步提升其国际结算业务的归行率。

三、下步工作

基于本次贸易融资调研情况,本行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助推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

(一)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各支行需充分利用行总部下发的《营销一本通》,通过外汇客户的实地走访,理论结合实际,提升一线营销人员融资辅助国际业务营销的能力。

(二)深度排摸,需求对接。

在前期已作初步调研的情况下,各支行需进一步对辖区内外

4 汇客户的经营情况与融资需求进行调查,积极对接优质客户的融资需求。

(三)产品创新,提升竞争力。

在金融同业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同质化的大环境下,本行需加大市场调研,在合规合法、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满足市场的诉求,提升综合竞争力。

国际业务部 2015年8月15日

推荐第6篇:贸易融资担保协议

甲方: ×××

乙方: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钢铁投资有限公司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浙江×××钢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跨境贸易融资业务新模式

2015跨境贸易融资业务新模式

本文作者:曹国岭高级教授(caoguoling)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 跨境人民币结构性融资 【产品分析】 1.产品说明

跨境人民币结构性融资是指银行为商品的出口商以其已经持有的或者未来将要持有的商品权利作为担保,以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发放的短期融资。 2.产品特点

1)以人民币计价,规避汇率风险,节约财务成本; 2)多币种计价,获取更多的贸易机会; 3)简化跨境贸易融资手续,降低交易成本; 3.适用范围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 4.业务流程 ·在跨境贸易项下:

1)借款人与境外交易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3)借款人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4)借款人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

5)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行。 · 在直接投资项下:

1)借款人向商务主管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审批资料; 2)借款人向银行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准文件; 3)银行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您办理跨境直接投资项下的人民币汇出与汇入。 【案例分析】 客户概述及需求:

D集团为山西一家国有矿产集团,主要从事矿产的开采、进口、加工等。它在香港成立了一家矿产进出口贸易的子公司(E公司),E公司具有作为离岸资金平台的作用。

融资解决方案:

针对D集团的情况,F银行是总部设在香港的一家外资银行,它为D集团设计了跨境人民币替供TT支付的结构性融资方案,为企业节省财务成本,取得了不错的综合收益。 (1)D集团将原来应用于购汇付货款的人民币资金存入F银行北京分行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其香港子公司E公司从F银行总行获取美元贷款完成货款支付。 (2)D集团50%的保证金用于购买F银行北京分行1年期限理财产品(收益率5.3%)、50%保证金存放1年期定期存款(收益率3.5%),境内存款综合收益率4.45%。 (3)D集团在香港的关联公司E公司从F银行总行取得美元贷款成本为2.6%。 (4)E公司在F银行锁定1年期NDF价格、IRS利率掉期以锁定汇率风险,降低财务成本,并取得综合收益(收益率为2.33%)。

该方案为D集团节省了大量的财务成本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综合收益。经计算,若D集团对外支付1000万元美元,通过本方案可取得147.9万元人民币收益。按D集团全年进口量5亿美元计算,则集团可取得7395万元的综合收益。

二、基于海外代付的协议付款融资创新 人民币协议付款 【产品分析】 1.产品说明

人民币协议付款指境内银行代理境外银行与境内进口商签订融资合同后,以加押电文方式向境外银行发出《协议付款指示电》,请求境外银行对进口商外币应付业务叙做人民币协议付款融资,同时按起息日当日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确定的汇率,将人民币融资本金折算成指定金额的外币款项支付给收款行,境内银行承诺在融资到期限日向境外银行支付人民币本息的资金融通业务。 2.产品功能

1)对于借款者而言,当遇到开户行自身融资额度和外债额度不足时,仍然能即使获得资金支持;

2)境外借款者能享受境外外币贷款较低的利率节约了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 3.产品特点

1)该产品能为借款人提供资金保障,在开户行不能即使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仍然能通过国外银行得到及时的资金帮助和低成本的融资; 2)有效规避了因汇率波动给客户带来的汇率损失;

3)不占用短期外债指标,无须进行外债登记,满足客户较长期限的融资需求。 4.适用条件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且国内开户行存在由于宏观微调导致的资金和贷款规模上得紧张,无法为借款企业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5.业务流程

1)境内银行代理境外银行与境内进口商签订融资合同;

2)当境内银行遇到资金和贷款规模上的紧张时,境内银行以加押电文方式向境外银行发出《协议付款指示电》,请求境外银行对进口商外币应付业务叙做人民币协议付款融资,同时按起息日当日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确定的汇率,将人民币融资本金折算成指定金额的外币款项支付给收款行;

3)境外行收到相关融资信息后,根据约定进行人民币融资款项资金汇入; 4)境外进口企业向境内出口企业结算,支付货物应付款,进行人民币资金汇入; 5)融资到期后,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支付人民币本息。 【案例分析】 客户概述及需求:

境内A银行原来与境内进口商C公司合作TT项下外币融资,但由于短期内受到贷款额度规模和短期外债规模限制,未能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也未能采取正常的海外代付方式(海外代付需要占用A银行短期外债额度)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融资解决方案:

针对以上情况,A银行采取了跨境人民币协议付款的方式为C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A银行联系境外代理行B银行与C公司签订融资合同,由B银行为C公司垫付外币进口货款,A银行在融资到期日前向B银行支付按约定汇率计算外币贷款的应付人民币本息。

在本案例中,对于A银行而言,当国内分行资金和贷款规模因宏观调控而紧张时,可借助跨境人民币业务,由海外分行代替国内分行在客户进口付汇业务项下进行融资;对于C公司而言,其融资需求得到了保障,可在约定期限内得到资金支持,并可享受境外外币贷款较低的利率(如按1亿美元利率降低2个百分点计算,约节省200万美元财务费用)。

三、上海自贸区内的跨境融资创新 自贸区境外银团贷款 【产品分析】 1.产品说明

自贸区境外银团贷款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境外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境外银团直接给予境内企业信用贷款,而不必再借助内保外贷工具进行资金的筹集。 2.产品功能

1)对于借款者而言,当遇到开户行自身融资额度和外债额度不足时,仍然能即使获得资金支持;

2)境外借款者能享受境外外币贷款较低的利率节约了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 3.产品特点

1)企业办理跨境银团融资的成本较内保外贷更低;

2)企业境外借款是自贸区跨境融资的创新模式,该模式能够帮助企业从境外获得低价资金;

3)能帮助自贸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展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范围。 4.适用条件

根据具体贷款性质,适用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贷款品种的准入条件。 5.业务流程 ·发起行的业务流程

1)项目发起:调查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确立合作意向;

2)银团设计:开展初步尽职调查,形成银团贷款方案,向客户提交融资方案建议书; 3)客户委托:客户出具《银团贷款委托书》,授信方案经发起行信贷审批通过后,承办分行出具《银团贷款委托书复函》;

4)银团分销:制作《信息备忘录》、贷款条件清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

5)额度分配:各潜在参加行向发起行出具贷款承诺函;承办分行根据反馈的情况,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

6)银团签约:商定银团贷款具体条款,组织正式签约仪式;

7)银团放款:承办分行办理担保手续,在满足监管要求前提下,办理放款手续; 8)日常管理。

·参加行的业务流程

1)参加行总行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由总行根据属地原则,联系相关分行; 2)参加行分行在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后,按照信贷审批程序报批;

3)参加行分行根据信贷条线终审意见,出具贷款承诺函;

4)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参加行分行作为参加行参与额度分配、签约、放款、贷后管理各环节。 【案例分析】 客户概述及需求:

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唯一以保税区开发建设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司承载着自贸区内外开发的重要任务,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外并购上有较大的的资金需求。 融资解决方案:

针对以上情况,上海银行为该公司设计了跨境银团融资方案:

上海银行作为中间协调者,借助其“沪、港、台”合作平台,协调台湾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及香港上海商业银行、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组成银团,为该行客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跨境人民币贷款,第一笔共同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

这笔业务具有较大的创新意义:一是该笔业务是在上海银行的协助安排下,由境外银团直接给予境内企业信用贷款,而非借助内保外贷工具,从而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二是企业境外借款是自贸区跨境融资的创新模式,能够帮助企业从境外获得低价资金,从而拓宽了自贸区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展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范围;三是已经成功合作近十五年的上海银行“沪、港、台”合作平台持续推进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三地“上银”的合作进一步加深。

推荐第8篇:贸易融资报告操作流程

贸易融资报告操作流程:

1、登陆系统后,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 “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延期付款报告新增”,在“报关单号”中录入本企业18位进口报关单号,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列出报关信息,点击报关单号前的圆圈并点击下栏中的“新增”按钮进入延期付款报告新增对话框。

2、进入延期付款报告新增对话框后,点击“新增”按钮,选择“预计付款日期”、“关联关系类型”、“业务性质”(包括信用证、海外代付、其他银行融资),填写“报告金额”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报告。

3、若报关单对应进口日期在当前日期30天前的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不可使用“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修改”、“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删除”功能,可选择“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调整”选项修改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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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

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

保险融资的一种,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销售商在我公司投保信用保险 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贸易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时,我公司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 销售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融资银行的业务。

我公司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抵押、质押和担保 贷款,而是引入了“信用贷款”的新概念。它以销售商应收账款的权益作为融资基 础,通过对建立在销售商资金实力和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偿付能力的全面分析,在 销售商投保我公司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融资银行的前提下,银行针对销 售企业的真实销售行为和确定的应收账款金额提供的一种信用贷款。这种全新的 融资模式使销售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摆脱了因为抵押、担保能力不足,而无法 获得银行融资的尴尬局面,为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根据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我公司产品分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 用保险,而我公司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也分为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和国内贸易 信用险项下融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银行针对已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 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押汇和人民币贷款等,它 是解决出口企业资金需求、加速企业资金周转的有效途径。

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申请限额,并与银行签署《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 议》,装运货物、向信保公司申报、缴纳保费,银行给予出口商短期本外币贷款。 出口商可以就单笔出口业务申请出口保险项下的押汇或人民币贷款,也可以先申 请授信额度,再在额度内办理押汇或人民币贷款。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优点 它是一种信用授信方式,出口商一般无需提供担保即可获得融资。可灵活 选择融资币种。融资货币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出口业务的结算货币,便于 企业选择适当货币,以避免汇率风险。通俗地讲,货物出运后,由于存在一定的 账期,出口企业必须到应收汇日才能收回货款,这样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资金占压, 延长出口周期。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出口收汇得到保障,银行就可以为 货物出运后形成的应收账款提供贸易融资,提前将应收款变现,企业就可以将其 用于采购原材料、安排生产和下一次出运。

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范围

 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为结算方式,信用 证为结算方式的出口合同,付款期限通常不超过180天。

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程序

1、客户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买方申请信用限额

2、客户凭保单,限额审批单到银行申请融资,银行核定融资额度

3、客户填写“签定《赔款转让授权协议》申请表”,同银行签定《赔款权 益转让授权协议》,一并交由中国信保字盖章

4、客户出运,到中国信保申报,缴纳保费

5、客户凭出口申报单及保费发票及银行所需的相关单证如:出口合同、发票、货运单据、质检单、出口报关单等到银行押汇或贷款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银行针对已投保我公司国内贸易信用险的 企业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人民币贷款等业务。

银行一般不接受贸易型和流通型企业应收账款的融资,基于固定资产抵押的

2传统融资模式,也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应 收账款+信用保险”的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将银行贸易融资风险进行分散,银行在 放贷时无需再像原来那样担心来自贷款人自身和货款方等多方的风险,银行重点 审核贷款的资质条件,而付款方的风险则由我公司承担。由于由内贸险做后盾, 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大大降低,使得贷款方的还款来源得到保证,银行的贷款风 险也就随之降低,因此,企业更容易从银行得到融资。

  国内险项下贸易融资的优点

首先,可使企业采用更加灵活的支付方式和信用条件扩大销售同时,企业 也可以借助中国信保的信用审核,提升供应商对其资信评价,接受其信用采购方式,从而也间接满足了其融资需要。

其次,可使企业更容易取得银行融资的认可,获得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融 资便利。

第三,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国内销售环节的信用风险,有效保障应收账款的 回收。 

国内险项下贸易融资流程

1、销售商投保我公司国内贸易保险、为买方申请信用限额后,提出融资需 求。

2、我公司与销售商共同选择适合的融资银行,三方就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 险后办理贸易融资达成一致后,签订《赔款转让协议》;

3、销售商向我公司交纳保险费、交付货物并进行申报后,我公司向银行出 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向银行反馈销售商申报及保费交纳情况等相关承保信息。

4、销售商持《赔款转让协议》、保单及银行所需其他资料到银行办理融资手 续。

5、若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可能损失,我公司按《赔款转让协议》将应 支付给销售商的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票据保险

主要包括出口票据保险、国内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险,保障银行对取得的票 据兑付风险保障,支持银行对有融资需求企业进行融资。

票据保险流程

1、销售商与银行就票据贴现、押汇事宜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融资银 行提出票据保险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

2、我公司对票据付款人审批信用限额,向融资银行收取保险费。

3、融资银行根据我公司批复的票据付款人信用限额对销售商持有的票据 提供贴现、押汇等融资服务。

4、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融资银行按规定的格式向我公司提 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在保险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可向我公司正式提赔,我公司将根据核定的实际损失金额和赔偿比例,将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推荐第10篇:平安银行供应链贸易融资

平安银行供应链贸易融资

平安银行独创的“自偿性贸易融资”授信评级体系和产品群,在业界居于领先地位。我行的供应链贸易融资产品,充分考虑了全球供应链竞争的发展趋势,以及供应链“1+N”交易结构,资金与信用不均衡,众多配套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迫切等交易特点,在国内贸易融资方面独树一帜,并将传统认为的贸易融资即指“国际贸易融资”的业务领域大大拓宽到国内贸易融资新领域。

1、先票/款后货标准授信:

产品概述:

先票/款后货标准授信是指商品买方从我行取得授信,支付货款;商品卖方按照购销合同以及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发运货物,并以我行为收货人的模式。 产品功能:

可以使企业在没有其他抵、质押物或保证的情况下,在购货阶段从我行获得授信支持,解决资金压力,扩大经营规模;

企业可以利用少量保证金实现商品大额采购,获得较高的商品采购折扣; 企业还可提前锁定商品采购价格,防止涨价风险;

货权归属企业,不影响其日常经营。

2、先票/款后货担保提货授信:

产品概述:

先票/款后货担保提货授信是指商品卖方按照我行的指示向买方交付货物,卖方对相当于未发货部分的授信向我行承担退款责任的融资方式,又叫卖方担保买方信贷模式或未来货权质押。

产品功能:

可以使企业在没有其他抵、质押物或保证的情况下,在购货阶段从我行获得授信支持,解决资金压力,扩大经营规模;

企业可以利用少量保证金实现商品大额采购,获得较高的商品采购折扣; 企业还可提前锁定商品采购价格,防止涨价风险;

不对所采购货物实施第三方仓储监管,减少操作成本;

货权归属企业,不影响其日常经营。

3、标准仓单质押融资:

产品概述: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自有的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我行基于一定质押率向企业发放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或用于满足交割标准仓单资金需求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

产品功能:

企业可以在没有其他抵质押品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情况下,从银行获得授信,相比传统现货质押业务,减少核货、监管环节及监管费用,手续简便,融资成本低;

可有效解决标准仓单占压资金出现的流动性问题;

通过银行授信资金购买标准仓单,在期货价格较低时完成原料采购,从而锁定价格、降低成本;

充分利用杠杆效应,有效扩大企业经营规模;

标准仓单所有权不进行转移。

4、动产(抵)质押授信:

产品概述:

动产(抵)质押授信是指企业以我行认可的货物为抵(质)押申请融资。企业将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存货交付我行认定的仓储监管公司监管,不转移所有权,我行据此给予一定比例的融资。

此项业务有静态或动态抵(质)押两种操作方式。静态方式下客户提货时必须打款赎货,不能以货换货;动态方式下客户可以用以货易货的方式,用符合我行要求的、新的等值货物替代打算提取的货物。

产品功能:

企业在没有其他抵质押品或第三人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即可获取银行融资,从而可以扩大生产销售。

将原本占压在存货上的资金加以盘活,加速资金周转。

可根据需要采用逐批质押、逐批融资、逐批提取的方式,企业需要销售时可以交付保证金提取货物,也可以采用以货换货的方式提取货物。

此业务不转移货物所有权,企业既可以取得融资,又不影响正常经营周转。

5、国内保理:

产品概述:

国内保理是指我行受让国内卖方因向另一方在国内的买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务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一项或多项的综合金融服务。 产品功能: 企业可在没有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获得我行融资支持;

可盘活应收账款,加快现金回笼,提高资金周转速度;

企业可将应收账款卖断给我行,规避到期无法收款的风险,同时还能美化财务报表;

可获得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降低运营成本,避免影响与下游客户的关系。

6、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

产品概述:

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是指企业将一个或多个不同买方、不同期限和金额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账务管理、账款催收等一项或多项的综合金融服务,此业务可解决企业存在买方分散、交易频繁、账期不一等应收账款难题。 产品功能:

蓄水成“池”:“池”由一个或多个买方的多笔不同金额、不同期限的应收账款积聚而成,用以企业融资;

一次通知:卖方将我行认可买方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我行,我行向买方一次性发出转让通知;

循环融资:只要应收账款持续保持在一定余额之上,企业就可在我行核定

的授信额度内获得较长期限的融资,且融资金额、期限可超过单笔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且融资方式灵活,不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还可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以及商票保贴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企业的不同需求。

专业管理:我行为使用该产品的企业提供专业的账务管理、对账服务。

7、信用保险项下国内保理:

产品概述:

信用保险项下国内保理是指企业在投保信用保险的前提下,将国内贸易中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账务管理、账款催收、承担坏账风险等一项或多项的综合金融服务。 产品功能:

企业可在没有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获得我行融资支持;

有效解决续作保理业务时,买方信用不足或卖方信用状况不透明等问题; 盘活应收账款,加快现金回笼,提高资金周转速度。

企业可将投保信用保险后的应收账款卖断给我行,我行基本可以不保留追索权,规避到期无法收款的风险,同时还能美化财务报表。

可获得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降低运营成本,避免影响与下游客户的关系;

保理额度核定方式灵活,可能高于保险公司累计赔偿总限额;

即使保险公司只赔付出险账款的90%,我行仍有可能按100%赔付。

8、融资租赁保理:

产品概述: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未到期的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我行以此为基础,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承租人的信用风险等一项或多项综合金融服务。

产品功能:

获得银行融资支持;

盘活存量应收账款,加速现金回笼,扩大融资租赁规模;

获得专业的应收帐款管理及催收服务,降低运营成本和业务风险;可将应收账款卖断给银行,规避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优化财务报表。

承租人范围广:我行接受的应收租金,其承租人可以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学校,也可以是个人;

融资期限较长:租赁保理融资期限可长达5年,大型项目可以适当放宽;产品丰富:可叙做无追索权型保理,可提供暗保理业务服务;还款方式灵活:可结合租赁业务实际设定配套的分期还款方式

第11篇:农行绿色贸易融资探讨

农行绿色贸易融资探讨

摘 要: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大多支持石油、化工、大宗商品交易等传统行业,与现在提倡的“碳金融”理念相悖。文章以临海户外休闲用品行业为例,浅述农行的国际贸易融资如何给低碳的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提供有效的绿色信贷支持,实现银企双方的共赢。

关键词:低碳经济 低碳金融 户外休闲用品行业 国际贸易融资

一、倡导低碳金融,农行积极推进绿色信贷

农业银行台州分行一直以来致力于推进“绿色银行”建设,推进“绿色信贷”。践行“低碳金融”,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绿色银行’,既是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的要求,也是银行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信贷风险的内在要求。

户外休闲用品行业为临海市的五大特色制造业之一,尤其在2003年9月22日,临海市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予“中国休闲用品礼品生产基地”荣誉称号后,全市上下进一步形成了齐抓共管,促进休闲用品礼品行业更快发展的共识。据台州海关2009年的统计数据:临海市全年进出口总值14.13亿美元,其中出口实绩13.25亿美元,进口实绩0.88亿美元。据不完全统计,户外休闲用品产业出口总值超5.83亿美元,占全市进出口额的41.25%,在全市进出口十强企业中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占了50%,分别排第

1、

4、

5、

6、9位,五家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出口总值合计达到4.13亿美元,约占该行业进出口总值的70.84%。可见,户外休闲行业已经成为临海市对外经济贸易的主要增长点。

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是指生产户外旅游用品太阳伞、帐篷、户外家具等产品,为户外旅游业发展提供消费品的生产企业。该行业具有低碳、低耗能、高经济效益等特点。

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大多支持石油、化工、大宗商品交易等传统行业,与现在提倡的“碳金融”理念相违悖。作为践行者,临海农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给低碳节能的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了有力的信贷支持。

二、农行国际贸易融资助推临海市户外休闲用品行业的发展 农行为临海市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有以下几种:

1.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指农行收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汇款项下客户提供的相关单据后,以进口货物的物权做质押或抵押,为申请人用于支付该信用证、代收或汇款项下金额所做的短期资金融通。

2010年6月,有家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A公司需要从韩国进口原材料,但由于生产旺季,资金周转比较紧张,笔者所在的农行临海市支行得知此情况后,建议A公司以进口信用证结算,并向我行申请办理进口押汇,期限为3个月。我行审查后,开证前与A公司签订进口押汇合同,我行开出信用证。1个月后,国外银行寄来单据,单证相符,A公司签定信托收据,我行放单,同时对国外付款。A公司提货后加工生产,销售产品,回笼资金,3个月到期日后归还我行押汇款。这样,A公司就获得了3个月的资金融通。流动资金是企业正

常运转的新鲜血液,由于我行的绿色国际贸易融资支持,满足了A公司的利益需求。

2.打包放款。打包放款是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以供货合同和国外银行开来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向农行抵押,从而获得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的进货、备料、生产和所需周转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是我行给予出口商的一种“装运前融资”。

2010年8月,临海一家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B公司同德国的进口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60万美元的订单。签约后,由于资金周转紧张,B公司凭德意志银行开来的即期信用证,向我行申请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放款,用于生产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产品。我行对信用证真实性、条款等内容及B公司提交的出口合同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查了B公司的信誉及履约能力后,考虑到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的实际情况后,为其发放了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对出口商有如下好处:扩大贸易机会——在出口商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帮助出口商顺利组织货源、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减少资金占用压力——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都不必占用出口商的自有资金,缓解了出口商的流动资金压力;为企业扩大对外贸易提供了融资渠道,特别是在当前美元利率低于人民币利率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打包放款结汇,获得人民币资金的融通,降低资金成本。

3.福费廷业务。福费廷(FORFEiTING),又称票据包买,是指农行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的买入有进口方银行承兑的或担保的远期汇

票或本票。

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的好处:

(1)开展福费廷业务,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贸易融资途径。当前临海户外休闲用品企业主要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与差异性,且大多处于买方市场,赊卖方式较多,外贸企业在现金流上普遍存在问题,迫切需要银行融通资金。福费廷业务不同于一般的贸易融资业务,其所占用的是银行额度而非企业授信额度,有高达100%的融资,既能有效地规避客户风险,又满足了企业对资金融通的需要。

(2)办理福费廷业务能满足出口企业的利益需求。第一,福费廷业务将远期应收账款变成现金销售收入,解决了应收账款的资金占用问题和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问题。同时可以减少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金额,从而改善了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了资本的良性循环使用;第二,由于包买商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因而承担了收取债款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出口商将原先面临的进口商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价风险等都转移给了包买商。第三,采用福费廷业务的方式除给出口商带来上述收益外,在我国特定的外汇管制之下还有其独有优势,即按照我国外汇政策,银行对企业的远期收汇不论是提供打包贷款、押汇还是贴现,均视为向企业提供融资,银行不能向企业即时出具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而必须等到实际收汇后方可出具。企业拿不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也就无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和出口退税,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大量资金占用在税款上。而采用福

费廷业务的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对境内出口企业以此取得的外汇资金,视为已收汇并可为企业出具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无需等到货款实际收回后即可办理相关核销和退税手续。

(3)办理福费廷业务也可以使出口商增加贸易机会。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对国外进口商的资信并不了解,临海的大部分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一般不敢跟高风险地区的进口商贸易往来,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订单全盘拒绝。但是有了福费廷业务后,情况有所不同。由于对方银行包买票据,银行信用高于进口商信用,通过我行国际贸易融资的支持,企业可以考虑在高风险地区贸易,因此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机会。

目前福费廷业务市场运作情况良好,在严格的银行内控管理下,基本上没有银行到期拒付现象的发生。且农行大都采用代理福费廷业务,由第三方银行包买,我行从中赚取差价,在此方式下,我行可既不承担资金收汇风险,确保一定的银行收益,又帮助企业融通了资金,可谓“多赢之举”。同时可通过福费廷业务带动其他相关的贸易融资业务的整体发展。企业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同时,带来了信用证议付和出口托收的业务,真正实现银企双方的共赢。

与此同时,我行为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的贸易融资的方式还有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国际保理、提货担保、海外代付等。真正实现不论是在出口方面还是在进口方面,我行均践行“低碳金融”,对临海的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国际贸易融资支持。

参考文献:

1.贾健.发展低碳金融,支持低碳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

2.姚娟.关于我行户外休闲行业客户情况的调查报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

第12篇:商业银行产品介绍 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

第一节 授信开证和进口押汇

一、产品概念及特点

授信开证是指银行为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减免保证金对外开立信用证。通常银行在为客户授信开证前,会为客户核定开证额度。开证额度是指银行在贸易融资总额度项下给予开证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免交或减交保证金循环用于开立信用证(但不能用于支付信用证)的最高限额。

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通常是与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配套操作的。也就是说,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人签发给银行的信托收据释放信用证项下单据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和销售,并以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金支付银行为其垫付的信用证金额和相关利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由于信托收据形成信托关系,银行保留单证项下货物销售收入的受益权,开证申请人拥有单证法律上的所有权,能够处分单证项下的货物。

二、贸易融资管理规定

1、对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客户授信企业名录”内企业申请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由各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在企业的客户授信额度内和总行核定的单笔审批权限内直接审批、办理,不再逐笔报信贷部门履行信贷审查程序。各行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实际的贸易背景和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等免收开证保证金或减收保证金。

2、对于非名录企业的贸易融资业务,仍要报信贷部门逐笔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履约能力,切实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由国际业务部门按照总行进口信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信用证的合法性、信用证的贸易背景、信用证的文本条款、所涉及的国际惯例、代理行风险以及对申请人过去一年或几年来在商业银行开证后付款履约情况和申请人的进口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具体业务。

三、风险管理控制要点

1、开证申请人为开证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用户代理进口;

2、申请人开立以代理行为付款人或允许电索的信用证;

3、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运输单据为非全套物权单据的信用证;

4、开证进口的货物涉及的市场风险或其他贸易风险较高;

5、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不明且首次在我行开证;

6、总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凡是涉及转口贸易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必须收取全额保证金。信用证开出后,应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跟踪监测。督促企业将付汇资金及时划人商业银行账户。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我行应进口商A公司的申请开立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A公司向我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经审查,所到单据为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且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我行为其核有1000万美元的进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按我行规定可直接办理此笔业务,无须进行信贷审查。在此情况下,A公司向我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与我行签定了进口押汇协议。办妥上述手续后,我行放单给A公司,并先行对外付款。

在本案例中,除了要求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之外,还必须要求客户出具信托收据。信托收据是开证申请人向我行出具的,用以证明我行对有关单据及单据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确认书。信托收据也是我行和开证申请人间的信托合同,客户为我行的受托人代替我行处理信用证项下货物。这样,我行不仅控制住货物所有权的全套单据,也满足了客户需要。

第二节 提货担保

一、产品概念和特点

提货担保(ShippingGuarantee)是指在信用证结算的进口贸易中,当货物先于货运单据到达目的地时,开证行应进口商的申请,为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承担由于先行放货引起的赔偿责任的保证性文件。

作为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的条件,进口商必须放弃信用证项下对不符点拒付的权利。提货担保使进口商在未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情况下,凭银行担保先行提货报关,取得销售收入。待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进口商付款赎单,并以正本提单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换回银行担保书,退交银行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提单背书(即提单作成商业银行抬头,开证申请人要求商业银行背书以便其凭以提货),参照提货担保执行。

二、提货担保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

1、提货担保申请书

2、进口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

3、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副本或复印件;

4、原则上还应要求提供货到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承运公司的到货通知书或国外银行的交单确认书)。

三、提货担保业务的管理规定

1、商业银行原则上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业务。

2、提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应为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且信用证由商业银行开出。

3、办理提货担保前,应要求开证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承诺,对于寄来后的单据,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对其付款或承兑。如正式来单前经办行已审出不符点,或议付行(寄单行)已向经办行电提不符点的,开证申请人应表示接受不符点且同意付款或承兑,否则不得对其办理提货担保。

4、提货担保只能向签署信用证项下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

5、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原则上应向申请人收取相当于担保货值的全额保证金。未能交足全额保证金的,须经信贷部门对其资信情况再次确认后方可办理。

6、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如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经办行提出拒付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经办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7、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原则上应使用经办行同意格式的提货担保书,并要求申请人在担保书上加具有效签章。

8、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在提单复印件上加具签章并注明提货担保书的相应编号。

9、应按照总行制定的费率标准计收有关费用。

四、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1、提货担保申请书和提货担保书留底存档,并建立登记制度。

2、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如包括全套正本提单且此提单与凭以办理提货担保的提单复印件完全一致,同时提单能够满足换回经办行提货担保的要求(如在必要时具备适当的背书),则无论其他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应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及时到承运公司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书并退经办行,以解除经办行保证责任。

3、对已退回的提货担保书要逐笔核销归档。申请人未按要求退回的,应及时跟踪催促,并对其停办新的提货担保业务。

4、提货担保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逐笔办理,不得为申请人出具总担保。

5、发生重大纠纷时,应及时报告总行。

五、典型案例及评析

我行为贸易融资重点客户A公司向日本出口商开出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之后,货物先于单据到达。为减少仓储费用,加速资金周转,A公司向我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我行对其提供的提单、发票复印件等单据进行了全面审核,发现上述单据与信用证内容完全一致,且单单相符。A公司向我行出具书面承诺,表示无论寄来的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都将付款或承兑。鉴于我行为A公司核有提货担保客户授信额度,我行即在未对其进行信贷审查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提货担保书。

本案例中,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必须是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提单等资料与信用证内容一致,且二者单单相符。为避免单据到达后发现不符点,客户提出拒付或拒绝承兑的情况发生,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在办理提货担保前,以书面形式承诺,无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对外付款或承兑。须注意,如果信用证由其它银行开出,工行不能办理提货担保,因此信用证必须由我行开出。

第三节 出口押汇

一、产品概念及特点

出口押汇业务(BillsPurchase)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所在地银行,该行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银行在叙做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后,一方面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包括本金和利息),另一方面更有开证行有条件(单证相符时)的付款担保,此外还对票据及单据(物权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有处置权。

二、出口押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1、经办行仅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业务。托收业务项下原则上不办理出口押汇。

2、国际业务部门应对出口企业、开证行、保兑行、信用证条款及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严格审查。

3、申请办理出口押汇的企业应具有进口业务经营权,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出口制单水平较高。出口货物应为该企业的主营产品,并在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有稳定的销售市场。初次来经办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4、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开证行应当资信良好,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开证行信用等级(长期债务类)为Baa(含,穆迪公司)或BBB(含,标 准普尔公司)以上,与经办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

5、开证行等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如有信誉良好的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也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保兑行信用等级(长期债务类)应为A3(含,穆迪公司)或A—(含,标准普尔公司)以上,与我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合作关系良好,所在国(地 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

三、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来证条件

1、信用证明确规定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SWIFTMT7XX格式未作排除性适用规定即可);

2、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3、信用证未指定我行为付款行、保兑行或承兑行;

4、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5、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含全套物权单据;

6、信用证未规定对受益人不利的软条款;

7、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未发生政局不稳或战争情形;

8、信用证付款条件为远期付款,且开证行或保兑行已对信用证项下汇票作出承兑的,可以不适用上述

5、

6、7项。

四、风险管理控制要点

1、开证行要求对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予以展期的,应提示受益人不予接受。如受益人坚持接受,我行不得办理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

2、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单据应符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单证或单据不符的,如开证行或保兑行以加押电讯方式明确表示同意付款或承兑,也可以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对于远期付款条件的信用证,应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有效承兑后,方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3、凡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的企业,应先与经办行签定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总承诺书》,然后就具体业务逐笔申请并签署《出口押汇申请书》。出口企业在上述文件上加盖的公章和有权人签字与经办行的预留有效授权印鉴相符。

4、出口押汇业务要纳入授信管理。出口企业申请对信用证项下(未经开证行确认或承兑的)不符点单据或托收项下单据办理出口押汇的,应由信贷部门对其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作出审查和确认后方可办理。

五、后续管理规定

1、已办理出口押汇的信用证款项从境外收回时,经办行应主动扣收已支付的押汇款。如未能按时人账,应及时向开证行催收查询。如系开证行无理拒付,应依照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并要求对方支付延付利息。

2、因单证不符或其他原因难以从开证行或保兑行处得到偿付时,应及时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押汇款项及因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3、押汇业务逾期一周以上的,应在押汇科目项下设子科目专门核算,并落实专人负责催收。

4、出口押汇业务应设专卷保管,并建立押汇业务台账,逐笔登记,逐笔跟踪核销。

5、出口押汇业务应按照总行及上级行有关规定,按时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6、如遇境外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且情节严重或金额较大者(10万美元以上),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工总行。

六、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按照澳新银行开来的USD800万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给我行要求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经查,A公司核有1000万美元的出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且该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据此,我行扣除自押汇日至预计收汇日间的利息及有关银行费用,将余款支付给出口商。

在中行办理出口押汇的企业应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且资信较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出口制单水平较高。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后,工行保留对出口企业的追索权。如果出现开证行拒付的情况,我行有权向出口企业追索回款项。出口押汇的利率按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期限从押汇日起至预计收汇日止。

第四节 打包放款

一、产品概念和特点

打包放款(Packing loan)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未议付的有效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从而取得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生产、采购、装运所需的短期人民币周转资金融通。取得贷款后,出口商组织出口货物并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送交融资行,委托其向开证行索款。融资行收到货款后先扣除融资的本息,余款转入出口商账户。

为制约出口商去他行交单,保证以出口收汇扣还放款本息,放款银行通常只对本行通知的信用证放款并将信用证正本收存银行。打包放款的金额原则上不高于信用证金额的80%,期限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

二、打包放款业务的管理规定

1、申请打包放款的企业,必须有进出口经营权、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对外履行合同能力和制作出口索汇单据能力较强。

2、用于打包放款的正本信用证,必须由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开证行与经办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所在地政局稳定、无金融危机,信用证无限制他行议附和对商业银行不利的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应为物权单据。

3、开证行要求对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予以展期的,应提示受益人不予接受。如受益人坚持接受,经办行不得办理该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业务。

4、打包放款的期限为自放款日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放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5、打包放款的币种一般为人民币。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按当日银行买人价折算)的80%(含)。

6、打包放款的用途只限于出口合同和信用证上列明出口商品的进货、生产和装运的资金需要。

7、中行打包放款业务的利率按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利率执行。

三、出口打包放款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1、商业银行出口打包放款申请书;

2、申请人和保证人的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3、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和修改等;

4、信用证对应的贸易合同,属专控商品的还需提供出口批文或许可证;

5、银行在审查时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出口打包放款业务的管理规定

1、信贷部门主要审查:(1)借款人的经营范围;(2)经营作风及经营能力;(3)财务状况; (4)出口创汇情况;(5)信用证项下产品的成本、生产周期及企业的履约能力;(6)放款占来证金额的比率,期限利率;审定后,写出报告,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2、国际业务部门主要审查:(1)信用证的有效性及开证行的资信情况;(2)信用证有否限制他行议付;(3)信用证有无不利条款,审查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如银行不同意放款,将审批后的申请书一联连同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表,信用证正本等退还申请人;如银行同意放款,即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签约和放款手续。

3、签约和放款:(1)签订出口打包放款合同;(2)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3)填写借款凭证,核放贷款;(4)对于信用优良、业务量大的经常性借款人,可以采取每年(或半年)一次核定总额签约,按来证逐笔审查发放的办法。签约后每次放款由借款人提交申请书和信用证正本;(5)抵押打包放款的信用证由结算部门管理并在信用证上盖“已办打包放款”印记。

4、偿还和追索:(1)对盖有“已办打包放款”印记的信用证项下贷款,国际业务部门在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货款收妥结汇时,应同时自动办理打包放款还本付息手续,填写还款凭证,并通知会计部门结算利息和有关费用;(2)如企业主动偿还打包放款本金和利息时,国际业务部门凭会计部门收妥的还款凭证和利息清单,在信用证上注明贷款已偿清并将此证退还给借款人;(3)如盖有“已办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到期,借款人未完成出运交单,或该信用证项下单据被开证行拒付,国际业务部门应会同信贷部门调查借款人违约的责任,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收贷款或处分抵(质)押物;(4)在贷款期间,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借款人将贷款挪做他用,信贷部门应对挪用金额加收罚息,并限期强制收回贷款。对以假出口打包骗取银行贷款的企业应立即强制收回打包放款,停止所有授信业务的审批,直至打包放款本息收回。

五、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凭美洲银行来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向我行申请金额为300万人民币的打包放款,用于生产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产品。我行对信用证真实性、条款等项内容及A公司提交的进出口合同等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核。审查结果表明,信用证真实有效,条款清晰明确,符合我行有关规定。经我行信贷部门审查,A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可靠,履约能力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我行为A公司办理了打包放款手续,为其发放了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放款。

在发放打包放款之前,不仅要对信用证及其单据进行严格检查,而且要对客户有无出口业务经营权,是否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三年有无不良纪录等情况,必须由信贷部门审查清楚。

第五节 外币票据贴现

一、外汇票据贴现概念和特点

外汇票据贴现(出口贴现)是银行为外汇票据持票人办理的票据融资行为,银行在外汇票据到期前,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外汇票据持票人。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商议以远期信用证或承兑交单方式结算,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或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与出口单据一并交开证行或代收行,经开证行或进口商承兑后,出口商将汇票背书交往来银行,银行核实票据表面真实性后,扣除相应利息和手续费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成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汇票到期时,银行持票向汇票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若承兑人不能付款,银行可向出票人追索。

二、外币票据贴现管理规定

1、持票人条件:(1)持票人应具备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2)在商业银行办理主要国际结算业务,并在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3)在经办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没有不良记录;(4)信誉良好,没有发生贸易纠纷。

2、票据条件:(1)票据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票据贴现业务;(2)对记载“不得转让”、“质押”、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期限的票据及其他影响票据权利转让事项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3)期限不超过180天;(4)应将开证行(保兑行)严格控制在商业银行一类、二类代理行范围内。

3、提交文件:(1)出口贴现业务协议书(协议书格式请参照《出口押汇业务总承诺书》自行制定,与申请企业逐笔签定);(2)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票据;(3)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书;(4)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5)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风险管理控制要点

1、外币票据贴现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审批程序。

2、在办理出口贴现业务时,应将开证行(保兑行)严格控制在商业银行一类、二类代理行范围内,同时应符合相关授信额度的管理规定,并密切关注其资信变化情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在此条件下为企业办理出口贴现业务,可不受企业信用等级和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限制,如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足时,可相应自动追加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待收到承兑行款项并扣除经办行贴现款后,取消原自动追加的额度。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按照花旗银行开来的金额为800万美元,期限为提单后90天的远期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给我行E分行,并要求办理融资业务。该分行将单据寄往花旗银行后,花旗银行向我行开来承兑电,承诺到期付汇。由于花旗系我行一类代理行,虽此业务金额超过了该分行的业务权限,但该分行仍可办理,即扣除自贴现日至预计收汇日间7天的利息及有关银行费用,将余款支付给出口商。

出口押汇与外币票据贴现的区别是,外币票据贴现系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业务,只有在开证行对远期汇票承兑后方能办理。办理外币票据贴现业务后,工行保留对出口企业的追索权。如果出现开证行拒付的情况,我行有权向出口企业追索回款项。外币票据贴现的利率按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期限从贴现日起至预计收汇日止。

第六节 国际保理融资

一、国际保理融资概念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是一项集信息咨询、账款回收、坏账担保、贸易融资以及财务管理等服务内容在内的综合性业务。国际保理融资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承兑交单(D/A)、赊销方式(O/A)下,银行(或出口保理商)通过代理行(或进口保理商)以有条件放弃追索权的方式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

二、国际保理融资管理程序和特点

出口商与银行(或出口保理商)签定出口保理合同后,提出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求。银行将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求传递给代理行(或进口保理商)进行调查和评估。进口保理商凭进口商的信誉和财务状况核准一定的保理信用额度,出口商凭保理商核准的额度发货并得到收回债务的保证。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向进口商收取应收账款,承担因进口商财务状况恶化造成的坏账损失,并向进口商提供应收账款对账单或付款报告。

保理融资的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往往涉及出口商一定时期内的多项出口业务;融资单据为进出口贸易中的商业发票;银行(或保理商)有条件地(当进口商因财务原因出现不能支付时)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1、对进口商的有利之处:(1)可以利用赊账、承兑交单等优惠付款条件,以有限的资金购进更多货物,扩大营业额;(2)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进口商可拒付,避免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所产生的不利因素;(3)省去开立信用证和处理繁杂文件的费用;(4)在批准信用额度后,购买手续简化,进货快捷。

2、对出口商的有利之处:(1)对于新的或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赊销、承兑交单付款条件,增加营业额;(2)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使出口商得到收汇保障;(3)可以以预支的方式得到融资;(4)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都由保理商负责,减轻业务负担,节约管理成本;(5)免除了一般信用证交易的繁琐手续。

三、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

1、审查:(1)客户(出口商)与境外进口商签定进出口合同前,向经办行申请叙做出口保理业务,经办行联络进口保理商;(2)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根据进口商的年预计销售额及其风险程度确定保理费率及其核准的信用额度,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知经办行;(3)经办行将进口保理商核准额度通知出口商。

2、签约:(1)客户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付代理合同;(2)客户与经办行签订贷款合同;(3)客户、进口保理商与经办行签订三方受让合同。

3、付运:(1)客户发货,并将全套货运单据及发票正本直接寄进口商。明保理时,客户应在发票面贴上进口保理商受让声明标签,’提示进口商应收账款的转移,进口保理商有权凭受让应收账款向进口商催收;暗保理时,客户无须向进口商声明债权的转移,只有在应收账款到期且进口商不能支付时,方将暗保转为明保,由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催收货款;(2)客户向经办行呈送发票及付运文件副本转交给进口保理商用以更新应收账款记录系统。

4、融资:(1)进口保理商送出应收账款状况表;(2)经办行利用进口保理商的报表,根据进口保理商承保的应收账款向客户提供国际保理融资。

5、收款:(1)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催收货款;(2)在赊销到期日进口商向保理商支付货款;(3)保理商将货款扣除保理费后支付经办行·,并向经办行和客户提供客户更新的应收账款状况表;(4)经办行扣除融资本息后将货款余额人出口商在经办行账户,并根据进口保理商的更新报表计算客户融资限额。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进口商B公司以承兑交单方式定立了金额为600万美元的进出口合同。A公司出运货物后向我行提出叙做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我行为其联系了美国最大的进口保理商CIT公司,该公司为B公司核定了1000万美元的进口保理额度,并通知我行。之后,我行正式与A公司签定出口保理协议,A公司将发票及全套出口单据交给我行,由我行寄往CIT。同时我行根据A公司需求,向其提供了450万美元的融资。发票到期后,B公司因财务原因不能履约,CIT公司继续跟踪该公司动向,并在发票到期后第90天将600万美金划付我行。我行扣除480万融资本金及利息后,将余款贷记A公司账户。

中行的买断型和非买断型保理业务的区别是,在买断型项下,我行对应收帐款承担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在进口商和进口保理商拒付的情况下,我行须向出口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在非买断型项下,我行对应收帐款不承担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在进口商和进口保理商拒付的情况下,我行无须向出口商付款。工行出口保理业务的手续费一般为发票金额的0.6%-1%,包含进、出口保理商收取的手续费及相关的银行费用。

第七节 福费廷

一、产品概念及特点

福费廷(Porfaiting)也称票据包买或票据买断,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

福费廷特点:(1)福费廷业务银行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福费廷项下的单据通常须由认可的进口地银行承兑或担保,涉及银行信用而非商业信用;(2)每笔福费廷业务仅涉及出口商某一特定的出口业务;(3)尤其适用于资本货物,融资金额少至几十万美元,多达上亿美元;(4)融资币种一般是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瑞土法郎等主要交易货币;(5)融资期限较长,可由3个月至10年。

1、对出口商来说,其优点有以下几项:(1)应收账款转为现金收入,使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将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的资信与公众形象,降低企业日后的融资成本;(2)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允许外汇指定银行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使供出口单位可以提前办理出口退税,进一步改善了出口商的资金流动状况;(3)出口商获得无追索权贴现,即剔除了融资期间利率、汇率、政治、商业信用、银行信用风险,也免除了为避免风险而产生的保险、对冲等交易以及复杂的索偿程序;(4)出口商可将融资成本纳入销售价格,便于成本核算;并可给予进口商更有吸引力的远期付款条件,也可考虑原先认为高风险的贸易地区,增加了贸易机会;(5)融资单据简单,法律转让程序(背书、转让书)直接;(6)我行

一、二类代理行项下的福费廷业务,属于低风险贸易融业务。

2、对进口商而言,获得了更佳的远期付款条件,可以改善现金状况。

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定

1、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2、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票据买人分为两种方式,一为经办行直接买人,一为经办行作为中介买入,赚取差价。

3、经办行自行买人票据要求:①经办行福费廷业务包买的票据包括:远期信用证、远期商业本票(由可接受的进口地银行保函担保或票面担保)、远期银行本票、远期汇票(可以是信用证所需的或独立的付款工具,作为独立的付款工具应由进口地银行保函担保或票面担保);②经办行认可的开证行/出票行/保兑行要求为商业银行一类和二类代理行(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外资金融机构),且资信良好,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与经办行已有较长的结算合作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③使用信用证结算的,应明确规定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且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没有不利于商业银行收汇的软条款;转让信用证原则上不办理福费廷业务。

4、可办理任何银行来证项下的中介买入福费廷业务。

三、福费廷业务风险管理要点

1、客户(出口商)须与经办行签定《福费廷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并预留印鉴。

2、签定进出口合同前,客户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应向经办行提供进口商所在国家、交易方式及付款方式、货物货期、装运次数等资料。

3、经办行根据以上材料提供经办行可接受为开证行/出票行/保兑行的银行名称;根据融资金额、期限、进口国及开证行/出票行/保兑行信用风险程度等决定是否自行买人或转卖外资行,联系确定下手买家,并就贴现率条款向客户简单书面报价。

4、客户与进口商根据经办行要求与进口商签订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货物装运后,向经办行提交如下文件:

(1)有效融资单据。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应提供信用证复印件、承兑电函复印件、信用证转让书(Aignment)、转让通知书复印件(Notification ofAignment)、开证行转让确认书;其他结算方式下,应提供汇票或本票、银行票面担保、或银行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可转让保函。(2)有效贸易单据:提单复印件、商业发票复印件;(3)《福费廷业务申请书》;(4)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

5、经办行审理确定同意办理业务,签批实贴金额,并经客户确认。

6、办理贴现手续。贴现净额按有关规定结汇或直接人客户账;同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供客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退税手续。

7、经办行将票据转卖给其他包买行,也可自行买人后持有至到期日向加保银行索款或买人后加入福费廷二级市场转让。

8、按规定进行国际涉外收支申报。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按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按照汇丰银行开来的金额为800万美元,期限为90天的远期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给我行,同时要求办理福费廷业务,并填写了《福费廷业务申请书》。A公司向我行出具款项让渡函,我行将此函与出口单据一起寄交汇丰银行。该行审查单据,确定无误后,向我行发来承兑电,承诺到期付款。我行据此承兑电,扣除自贴现日至预计收汇日间7天的利息及有关银行费用,将余款美元无追索权地支付给A公司。

中行出口贴现和福费廷业务的区别是,后者无追索权,且办理福费廷业务的企业须向我行出具款项让渡函,我行在给予出口企业福费廷融资后,即出具核销联。

第八节 出口信贷

一、出口信贷概念和特点

1、出口信贷概念:出口信贷根据借款人不同分为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1)出口卖方信贷是指出口国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用于履行出口商品或劳务合同的信贷融资。(2)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发放的用于购买出口国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信贷融资。

2、出口信贷特点:(1)出口信贷项下的出口商品通常是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大宗资本货物;(2)期限也较一般的贸易融资业务长,通常在1年以上;(3)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出口合同价款的85%;(4)往往要求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二、出口信贷管理规定

1、贷款对象:商业银行出口卖方信贷的贷款对象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承包经营权的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贷款对象原则上应为商业银行认可的进口国银行。

2、出口信贷项下的进出口合同应符合双方政府规定,并取得政府的批准。投资项目经进口国政府批准,配套条件具备。

3、应根据进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确定出口信贷的还款或提款期限。

4、出口买方信贷应由进口国的中央银行或财政部出具贷款担保。

5、发放出口买方信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审批。

6、出口信贷业务的授权和处理参照项目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大型出口信贷项目的特殊规定:

1、大型出口信贷项目是指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需由我国提供出口信贷的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2、申请大型出口信贷的企业,必须具有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的经营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商会提交项目的投、议标申请。企业在得到有关商会参加对外投、议标的推荐或项目许可后,即可向银行申请出口信贷。

3、银行按照国家出口信贷管理的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预审,对预审合格的出具项目承贷意向书,同时抄送外经贸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并开始正式介入项目,参与有关谈判,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银行、未予出具承贷意向书的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投标和签订合同。

4、企业中标后,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对项目进行复审,对出口信贷复审合格的向外经贸部报送承贷方案并抄报财政部。外经贸部综合各单位审核意见后,将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按部门职责分工,外经贸部通知相关的地方政府或中央管理的企业及银行,由银行正式办理信贷手续。

(一)出口买方信贷

1、业务适用范围

如果客户拟向国外出口货物,或国外进口商无法实现用现汇付款,需要中国出口商提供延期付款或需要较长期的优惠贷款来支付货款,我行可向国外的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此项服务。

2、业务管理规定

(1)客户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要求签订商务合同。

(2)将签署的商务合同提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批,同时提交拟提供出口信贷的银行进行项目审查。

(3)商务合同获得保险公司批准和我行审查通过后,我行与国外进口商或其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然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4)协议为商务合同提供融资。

3、典型案例及评析

我国某通讯公司向俄罗斯提供电信设备,由我行为该交易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由于我行与俄罗斯进口商的银行有贷款总协议,该进口商的银行通过很简单的手续即从我行获得贷款,并立刻足额支付给我国的电信公司。我国电信公司立即得到货款。在电信公司没有增加应收账款又没有增加负债。

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区别是,出口买方信贷的情况下,我国出口商可立即得到商务合同项下的货款,且与贷款合同没有任何关系,在其资产负债表上既无应收账款又无负债,因此,对出口商而言,出口买方信贷更有利。一般而言,获得出口买方信贷的项目必须是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具体情况可咨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出口卖方信贷

1、业务适用范围

如果客户拟向国外出口货物,或国外进口商无法实现用现汇付款,需要中国出口商提供延期付款或需要较长期的优惠贷款来支付货款,我行可向中国的出口商提供此项服务。

2、务管理规定

(1)客户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要求签订商务合同。

(2)将签署的商务合同提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批,同时提交拟提供出口信贷的银行进行项目审查。

(3)商务合同获得保险公司批准和我行审查通过后,我行与中国出口商签订贷款协议,然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4)贷款协议为商务合同提供融资。

3、典型案例及评析

某电子公司向西非提供一批电子设备,由我行向该公司提供了出口卖方信贷,使得该公司向进口商提供了非常优惠的延期付款,提高了其产品的竞争力,成功的占领了当地市场。

出口卖方信贷和正常的现汇贷款的区别是,由于在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中我行可以得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担保,因此对企业的担保要求会大大降低,这样可以减小企业的贷款成本。

其它贷款业务

2007-02-12 16: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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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邮电通讯业买方信贷

一、基本概念和目标客户领域

(一)邮电通信设备买方信贷是根据国内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信服务企业签定的买卖合同,由我行向电信服务企业发放贷用于购买国内指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的电信设备的信贷业。

(二)利用买方信贷购买的电信设备包括程控交换机、光缆、电缆、光通讯设备、移动通讯没备(包括交换机、基站)。

(三)申请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卖方企业除应满足贷款通则我行有关信贷政策等规定外,还应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销人和经营利润连续三年(含)以上实现增长;信用评级AA含)以上;主要产品在通信系统设备市场占有较大的份额;行的综合贡献度比较高或是我行争取的潜在优质客户。

(四)申请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为中国电信集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中国通信有限公司地市级以上的电信运营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中国卫星通信有限集团公司、中国铁路通信公司本部,以及发展潜力大、经营效益好且偿债能力较强的电信服务企业。

二、各方职责分工

(一)总行负责制定买方信贷政策,确定卖方企业名单,协调全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

(二)卖方(生产企业)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为卖方银行,负责与卖方签定买方信贷协议,转报买方信贷需求。

(三)买方企业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为买方银行,发放贷款的银行为经办行。买方银行和经办行负责受理买方信贷申请,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以及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

三、办理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买方与卖方签定购销合同并商定使用买方信贷额度。

(二)卖方向卖方银行提出买方信贷需求额度,并提供购销合同等有关附件;买方向经办行或买方银行提交买方信贷申请及相关资料。

(三)卖方银行将卖方企业的买方信贷需求额度上报总行,总行审查同意后向买方银行下达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

(四)买方银行接到总行下达指导性计划后,组织经办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原则在1个月以内完成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和决策工作,并将决策结果通知买方,超过经办行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及时报上级行审批。

(五)经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经办行与买方企业签定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六)根据买方的付款指令,经办行将贷款汇至卖方在卖方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及时通知卖方银行有关部门。同时,买方银行应将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寄至卖方银行信贷部门。

(七)卖方银行收到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后,应予以登记,并按季填报买方信贷业务统计表,于季后10日内报送总行;

四、买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与审批

按流动资金贷款凋查、审查的要求进行调查笔流动资金贷款授权、转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五、买方信贷的期限,额度和偿还

(一)买方信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经办行可以根据买方企业的经营状况,要求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也可以在贷款期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

(二)买方信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买卖双方签定的购销合同金额的80%,其余20%由买方企业自筹资金解决。

(三)买方企业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买方银行开立买方信贷还款专户,在每次偿付贷款本息日前存足当期应付资金,以备及时偿付到期贷款本息。如买方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买方银行要及时通知贷款保证方、卖方企业和卖方银行,卖方银行应要求卖方企业协助银行督促买方企业履行还款义务。

六、买方信贷业务营销和信贷计划执行

(一)加大买方信贷业务的营销力度。为发挥我行的整体优势,由总行组建全国性买方信贷业务的营销和服务网络。各分行要指定专人从事买方信贷业务的管理工作,按照总行的统一安排,具体负责业务的营销、申请的受理、买卖双方企业的情况监测、贷款的发放、贷后管理、信息汇总与情况反馈等。

(二)提高信贷计划的执行率。为提高总行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的执行率,减少资源浪费,各卖方银行应认真执行总行的有关规定,按买方信贷业务的有关原则及基本程序开展工作,严格审查上报买方信贷业务需求。对购销双方没有约定用买方信贷方式支付货款的业务需求,不得报送总行。

每季度末,卖方银行(一级(直属)分行)应根据卖方企业的申请,及时将下季度买方信贷业务需求情况报总行,总行汇总平衡后按季下达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同时,各买方银行也要及时统计本季度买方信贷业务的落实情况并报总行,对确有困难不能落实计划的,应详细注明原因。

(三)配套安排专项贷款限额。为保证邮电通讯设备买方信贷业务的发展,总行在下达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的同时配套安排专项贷款限额。各分行在接到总行下达的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后,要迅速按照信贷条件和我行的有关规定对买方信贷业务进彳调查和审查,计划限额不足的可向总行申请。因特殊原因未能使用或确实不能落实的专项贷款限额,总行将进行统一调整,各分行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节 法人账户透支

一、基本概念和相关规定

(一)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二)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分项授信额度控制。由审批行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在我行结算业务量情况审批核定。

(三)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寸性资金需要,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客户资信条件和受理程序

(一)客户申请账户透支的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 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2、符合总行规定的信用放款条件。

3、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

(二)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受理程序。

1、客户提出核定透支额度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开户行按照本章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

3、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审批。

(三)各级行信贷调查部门(岗位)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除了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求进行调查外,还要重点调查以下要点:

1、客户是否符合规定的账户透支条件。

2、客户申请的透支额度是否包含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3、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其担保条件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保证人保证能力是否充足,质物能否随时变现。

(四)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协议文本要使用总行规定的格式,并按规定向客户收取透支承诺费。

三、贷款要素设计约定

(一)透支额度

1、透支额度一般不超过审批日前12个月内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确需超过时,须报总行审查同意。

2、各一级(直属)分行对客户核定的透支额度总额,一般控制在各分行年初AA-级(含)以上客户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 20%之内,由分行申报,总行核批,随贷款限额一并下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限额管理。

3、客户透支额度一般一年一定,有效期最最长不得超过 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4、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间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

5、对不再叙做账户透支业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二)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三)透支利率和计算

1、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一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2、账户透支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随本清。

(四)透支承诺费的确定

1、透支承诺费二核定的透支额度X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2、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后一次性收取。

四、贷款管理及风险控制

(一)法人账户透支协议签订后,开户行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会计部门根据确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务处理工作。在收到客户相应款项后及时收回透支款。同时要密切关注客户有关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信贷部门。

(二)客户有关账户发生透支,开户行会计部门应于次日上午将透支情况书面通知信贷部门,并按月将客户透支清单送交信贷部门。

(三)开户行信贷部门要根据会计部门通知和提供的透支清单及有关资料做好贷后管理,随时掌握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发生。

(四)客户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开户行应立即取消该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透支余额及利息和有关费用,采取从客户有关账户内扣款、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将具体情况逐级报告一级(直属)分行。

(1)连续2次实际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不含)。

(2)信用等级下降到A(不含)以下(提供低风险担保的除外)。

(3)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危机。

(4)客户在我行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

(5)未按账户透支协议履行义务。

(6)发生其他违约行为。

(五)一级(直属)分行要对全辖办理透支业务的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发现风险苗头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节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一、基本概念和相关规定

(一)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以下称“该业务”)系指卖方或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为取得资金,在由买方贴付利息后,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卖方或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办理该业务时,除卖方或持票人金额获取贴现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和买方承担贴现利息外,其他均同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

(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的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三)办理该业务时,买方承担贴现利息的方式包括主动付息和银行扣息两种方式。主动付息是指买方直接向贴现银行提供付息资金,或主动将付息资金划人贴现银行指定的账户;银行扣息是指贴现银行根据买方的付息承诺,在买方指定的账户中扣收。

(四)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的买方和卖方可以是本地企业也可以是异地企业。

(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方付息贴现,我行暂接受的异地承兑银行范围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全国股份制银行的二级分行或城市支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中的上海银行。

(六)对商业承兑汇票的买方付息贴现,承兑人必须是我行认定资格的商业汇票承兑企业。

二、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原则和受理条件

(一)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买方与卖方应满足我行办理一般票据贴现业务的有关要求。

(二)买卖双方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且销售合同约定销售款以商业汇票结算。

(三)买方必须向贴现银行签发有效的《买方付息承诺函》。若买方采用银行扣息方式承担贴现利息,买方必须在我行开立账户;

(四)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要严格遵守“先收妥贴现利息,再支付贴现金额”的原则。

(五)在银行对《买方付息承诺函》中列明为商业汇票办理贴现时,买方主动付息的资金金额或用于银行扣息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贴现利息总额。

(六)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卖方必须在我行开立账户,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三、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申请与受理审核

(一)卖方(持票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该业务,提供包括有效《买方付息承诺函》等在内的我行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料。

(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经办行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票据业务管理和上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审核买卖双方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买方付息承诺函》的有效性等。

(三)审核完毕后,会计部门确认收妥票据贴现利息后,再对卖方支付贴现金额。

四、其他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其他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方法》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章制度。

第四节 黄金质押贷款

一、产品概念及相关授权规定

1、黄金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可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且交割的标准金作质押,从我行获得信贷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黄金交易所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上海黄金交易所。

2、黄金质押贷款业务,要本着“授权经营、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原则。

3、黄金质押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贷款资金进行投机炒作。

4、各一级(直属)分行开办黄金质押贷款业务须经总行授权。二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开办此项业务须由上级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授权规定,根据其辖内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审查确定,并进行转授权。

二、质押黄金的确认与贷款受理

(一)用于质押的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且交割的标准金;

2、所有权没有争议;

3、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质押黄金必须已按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核验,且存放于黄金交易所认定的我行黄金交割仓库内;

4、质押合同签订后,必须从交割仓库移人对应的我行业务金库内存放。

(二)经办行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时,除相关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外,还应要求其提供下列资料:

1、由黄金交易所认定的我行黄金交割仓库提供的质押人名下的黄金的证明复印件。

2、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金质押授权书。

3、出质人设有董事会机构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三)经办行受理借款申请后,在发放贷款前应向黄金存放行核实质押黄金的规格、品质、数量及权属,存放行应予以书面答复和确认。同时上报贷款审批。

三、贷款风险防范管理

(一)总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对黄金市场行情监控,随时评估质押黄金的总市值及贷款质押率,同时经办行应指定客户经理关注黄金市场的重要信息及重大情况,及时处理黄金质押贷款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预警事宜;总行机构业务部门和经办行发现风险后,应及时向总行授权黄金交易部门提出对质押黄金处置交易的请求。

(二)质押黄金存放行负责质物的保存和监管工作。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未经贷款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或处置质押黄金。

(三)在贷款期内,为规避质押黄金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90%)和处置线(95%),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遵守。

所谓警戒线是指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本息余额与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之比达到90%时,贷款人须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立即通知借款人,追加质押物或部分乃至全部归还贷款。所谓处置线是指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本息余额与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之比达到95%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

(四)黄金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不得高于80%,并随黄金市场行情而进行调整。其中,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根据借款合同签订日前5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价核算,出质人在我行质押的标准金的市场价值总和。

(五)经办行在取得黄金入库凭证并确认后,方可发放贷款。

(六)公司业务部门负责黄金质押贷款业务的市场营销、业务初审、合同签汀、贷后管理及其他具体事项;信贷管理部门负责黄金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及其他管理事项;总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质押黄金市值及贷款质押率的监测;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质押黄金的核实确认、保管、冻结监管和出入库管理;总行授权部门负责质押黄金的处置交易。

(七)以黄金交易所允许交易的其他金属品种,如白银、铂等设定质押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八)质押黄金的保管、成色鉴定等依据《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质权的实现

(一)有下列情形之二的,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黄金;

1、质押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2、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3、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4、达到第三部分第六款约定的处置线的。

(二)依法处置质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处置质物所获资金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部分退还借款人;若处置质物所获资金不足以清偿,贷款人保留继续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第五节 贷 金 业 务

一、产品概念和相关规定

(一)贷金业务是指我行向法人客户提供黄金并收取相应利息,到期客户归还黄金的业务。黄金是指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且能交割的黄金。

(二)贷金业务须经总行授权,经总行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可对辖内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我行交割仓库所在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营业部)进行转授权。

(三)贷金业务由总行实行限额管理。

(四)贷金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核定黄金专项授信额度。黄金专项授信额度是指专项用于黄金借贷的授信额度。

二、借款人资信条件

借金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从事黄金生产、加工的企业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3、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5、承借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金业务的申请受理

(一)具备贷金基本条件的借金人可向所在地我行县、区支行及以上机构申请借金,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金申请书;

2、借金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经有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借金人财务报告;

4、有关担保文件、资料;

5、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行在受理借金人的借金申清后,应对其基本条件和资料进行初步调查,提出调查意见,对具备基本条件的应逐级上报审批。

四、贷金业务设计约定

(一)贷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并依贷金期限的不同按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五个档次计息。

(二)贷金的基准利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金利率可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三)贷金按月以人民币计息,本金按提金日的资金折算价值计算,每月20日为付息日。

(四)根据贷金业务有关授权规定,以贷金申请日的贷金折算价值确定贷金审批行。

除特别规定外,资金折算价值均以折算日前5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价为折算价格。

(五)贷金必须设定担保,担保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1997]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贷金风险管理

(一)经办行应指派客户经理跟踪监控借金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借金用途,监测黄金价格、保证人保证能力和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化,定期分析资金风险。必要时,经办行应要求客户追加我行认可的担保或归还部分借金。

(二)借金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金本息的,经办行可按照借金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金人或保证人的黄金账户和资金账户中扣收,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三)建立资金台账管理制度,将资金纳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四)建立贷金档案管理制度,经办行负责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资金档案资料,审批行负责保存与贷金审批有关的资料。

(五)各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贷金业务的市场营销、业务初审、合同签订、贷后管理及其他具体事项;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金业务的客户授信、审查审批及其他管理事项;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贷金的保管和出入库管理;总行授权部门负责代理借金人抛售或购买黄金。

(六)贷金不得展期。

第六节 委托贷款

一、产品概念及业务关联主体

(一)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业务关联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三)我行暂不受理下列委托人提出的委托贷款业务:

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2、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3、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资机构。

(四)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受托行的目标业务范围

(一)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四)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委托贷款销售权限管理

(一)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制度,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报一级(直属)分行比照自营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严禁越级越权审批。

(二)下述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委托贷款业务,一律须报总行审批

1、委托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含)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2、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3、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托贷款业务,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与审查

(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

委托人中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上面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3、委托贷款的用途;

4、贷款对象;

5、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二)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审查

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审查,并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合法主体资格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

1、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

2、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

3、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的,受托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

4、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5、委托人是上市公司,借款人是其股东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按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其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五、委托贷款要素设计约定

(一)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款,不计利息。

(二)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

1、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1)贷款金额l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月手续费率0.15%一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

(2)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月手续费率0.1‰一2‰;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3)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的收取标准执行。

3、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六、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1、受托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2、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3、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

4、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5、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有关事项。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6、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7、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8、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即借款人所在地我行营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委托贷款事务。受托人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分配比例。

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再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9、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c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1、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2、总行制订统一的委托贷款业务的格式合同文本,各行在使用中,对关键性条款不得擅自删改。确有必要变更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正式签汀的文本为准。

3、办理委托人(或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对上述统一文本作相应调整,并报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定。

第七节 法人客户汽车消费贷款

法人客户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经销、购买汽车的法人客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贷款业务。

一、客户资质条件

申请该品种业务的法人客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其中出租汽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具有营运许可证;

2、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存有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3、收入来源稳定,信用良好,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4、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营销受理要件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贷款证(卡);

(3)上年的财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4)不低于首期付款的工商银行存款凭证;

(5)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7)其他资料。

2、借款人申请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其中:

(1)以所购汽车为抵押物,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

(2)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

3、贷款的保险:

(1)借款人按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期内,不得中断投保;

(2)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期限至少要长于贷款期半年;

(3)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4)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5)以所购车辆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当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三、产品要素设计约定

1、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其中:

(1)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2)以所购车辆或其他财产抵押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2、对法人客户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对出租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含2年)。

3、汽车消费贷款用途: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指定品牌国产汽车。

四、风险控制事项

1、汽车消费贷款不得异地发放。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

2、汽车消费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八节 国内保理业务

一、产品概念和种类

国内保理业务分回购型保理和非回购型保理。

回购型保理是指销售商根据购销合同以及相关协议,将符合条件且经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取得短期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回收管理服务;约定债权如不能如期足额回收,由销售商负责等额回购的融资业务。

非回购型保理是指销售商根据购销合同以及相关协议,将符合条件且经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售与银行,取得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服务的一种综合性融资服务。

二、目标客户及主体资质

1、商业银行目前主要在邮电通讯行业开办回购型保理业务,并在有条件的分行进行非回购型保理业务试点。

2、在邮电通讯行业开展保理业务,销售商一般应是著名的通讯设备制造企业,除满足《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年销售收入在15亿元以上,且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连续三年增长;为商业银行AA级(含)以上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产品在通信系统设备市场份额较大;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3、购货商应为地市级(含)以上的电信运营企业以及其他发展潜力大、经营效益好、偿债能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工商银行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电信服务企业。

办理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购货商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情况良好;为商业银行AA级(含)以上客户;重合同、守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营销调查要点

1、经办行完成对申请企业基本情况、风险状况的调查和审查并写出办理保理业务请示,报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查。

2、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查合格后,调查形成以下三方面材料,经本行法律部门审查后,报总行审批。

(1)关于对指定企业(销售商)开办保理业务的请示。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财务状况、产品结构及销售占比、应收账款概况、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状况、业务开办的可行性及收益情况测算(以年度为单位的成本效益分析)、在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最高综合授信和客户授信情况以及申请期在工商银行融资余额情况等内容。

(2)对应收账款的详细分析。包括企业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相关的商务合同条款;企业近三年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区域分布、客户构成、主要产品组成;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坏账率、预期坏账率以及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回收等情况。

(3)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针对申请企业特点和风险状况,本着“一事一议,量体裁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向总行报批试办非回购型保理业务,除了上述三方面材料外,还应提供关于购货商的分析报告,包括购货商的基本情况、信用和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在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最高综合授信和客户授信情况、以及申请期工商银行融资余额等情况。

四、产品方案设计

1、回购型保理业务方案没计。

(1)合理确定保理方式。回购型保理业务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两种方式。明保理在应收账款渍权从销售商转让到商业银行的同时,通知购货商债权转让的事实;暗保理是经工商银行与销售商协商.除非特定的法律事件发生,不通知购货商债权转让事实;

(2)界定应收账款的转让范围。商业银行认定的应收账款必须是销售商同工商银行认可的与购货商之间,基于合法、有效、真实贸易合同项下因商品赊销而产生的无争议应收款项。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宜定价以及关联企业间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一般不在保理范围内。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每年核定企业回购型保理业务最高综合授信。

2、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方案设计。

(1)办理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和购货商均要受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控制,授信额度一年一定;购货商保理业务专项授信额度以商业银行核定销售商当年办理保理业务额度内实际发生的应收账款余额来确定。

(2)提供适当的付款担保方式。可供选择的付款担保方式有:保险公司提供的、以工商银行为受益人的购货商付款保险;《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200家企业提供的购货商付款担保;穆迪或标准普尔评定的A级以上企业,或与商业银行有代理关系的国内外商业银行出具的购货商付款备用信用证或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购货商或销售商提供的存单或有价证券质押;工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五、销售管理规定

1、融资期限应控制在15个月以内,并根据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预付比率是根据购销双方风险状况、资信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可能出现的违约而确定的先期融资比例,一般为50%、80%;

3、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掌握,但正常保理期和宽延期的融资利率应区别对待,一般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0%;逾期利息的计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账务管理费用按照保理协议金额的0.5%—1.2%收取,逐笔计收;

5、若需要对买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收取资信调查费用。

第13篇:委托支付协议(贸易融资)

编号:

委托支付协议

(贸易融资)

委托人(甲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负责人

鉴于:

1.甲方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下称“融资合同”),乙方依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

2.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乙方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款项支付或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受托支付的其他款项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即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融资款项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支付对象。

为明确融资委托支付事宜,甲方和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受托支付条件

甲方在融资合同项下单笔提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万元,或符合

下列条件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条授权和委托

对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受托支付条件的提款,甲方授权和委托乙方在将

融资款项划入指定的甲方账户后,将融资款项转入符合融资合同约定用途

的甲方支付对象账户,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具体融

资用途为:

第三条受托支付

1.在办理受托支付时,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用以办理

受托支付事宜。

2.在办理受托支付时,甲方应在每次提款时向乙方提供其放款账户和

支付对象账户信息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甲方应保

证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在办理受托支付时,乙方只对甲方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融资用途

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

确、不完整导致乙方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经审核发现甲方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

他瑕疵的,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在甲方

提交令乙方满意的资料前,乙方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5.根据甲方不同融资用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独立中介机构等出具

共同签证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乙方凭该等证明材料进行融资款项的发放与

支付。

6.乙方经审核,认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与约定的融资用途一致且提款符

合融资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的,首先将融资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然后

根据需要和甲方提交的有关业务凭证将相应款项转入甲方支付对象账户。

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重新确定融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

止融资款项的发放与支付: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获取融资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信用状况下降或发生融资合

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3)甲方不按照融资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融资款项,融资款项使用

出现异常;

(4)甲方违反本协议和融资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以化整为零

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5)甲方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四条账户冻结或止付

如果因甲方指定放款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导致乙方无法及时按照甲方委托完成受托支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影响甲方在融资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

第五条自主支付的监督检查

融资合同项下款项由甲方自主支付的,甲方承诺接受并积极配合乙方

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乙方要求定期汇总报告融资款项使用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交易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效导致乙方损失

的,甲方应予赔偿。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和支付融资款项的,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

或乙方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未按时发放和支付相应款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融资合同项下的款项全部提取完

毕(包括乙方依据融资合同取消甲方在融资合同项下全部未提取款项)且乙方受托支付事宜办理完毕之日终止。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作为融资合同的附件,与融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

议未尽事宜,按照融资合同的约定执行。

2.经商定,甲方同意办理融资款项托管业务的,本协议依然适用,双

方不再另行签订托管协议,双方并就融资款项托管事宜补充如下:

附件:受托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

附件:

受托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

支付对象1:

户名:账号:开户行: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2:

户名:账号:开户行: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3:

户名:账号:开户行: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4:

户名:账号:开户行:付款金额:

借款人:(盖章)

第14篇:非法融资自查报告

个人客户经理部关于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的自查报告 根据《XX银监局关于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提示的通知》精神,依据总行的工作要求,为全面摸清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加大非法集资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XX支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一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现就个人客户经理部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此次排查重点是本部门员工及配偶是否组织、参与、策划、介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活动,对员工自查、互查、排查、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集资线索逐条调查,核实上报。全面排查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至20日。

非法集资活动排查范围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是以办学、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二是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或收取保证金进行非法集资的;三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四是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承诺回报为名,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通过问卷调查的回收情况来看,我部门员工及配偶没有从事或参与民间借贷或社会集资活动情况;没有参与投资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寄售行等涉及民间借贷的中介机

构或其他企业;没有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或充当中介;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低息贷款高息贷出;没有与社会人员频繁发生资金往来或大额借贷;没有与客户串通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没有家庭成员及亲属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融资。

通过此次排查工作,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及违规担保等活动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员工参与违规违法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力争把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个人客户经理部 2012年1月20日

第15篇:非融资自查报告

个人客户经理部关于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的自查报告

根据《xx银监局关于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提示

的通知》精神,依据总行的工作要求,为全面摸清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加大非法集资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xx支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一次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现就个人客户经理部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此次排查重点是本部门员工及配偶是否组织、参与、策划、介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活动,对员工自查、互查、排查、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集资线索逐条调查,核实上报。全面排查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至20日。

非法集资活动排查范围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是以办学、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二是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或收取保证金进行非法集资的;三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四是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承诺回报为名,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通过问卷调查的回收情况来看,我部门员工及配偶没有从事

或参与民间借贷或社会集资活动情况;没有参与投资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寄售行等涉及民间借贷的中介机

构或其他企业;没有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或充当中介;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低息贷款高息贷出;没有与社会人员频繁发生资金往来或大额借贷;没有与客户串通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没有家庭成员及亲属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融资。

通过此次排查工作,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及违规担保等活动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员工参与违规违法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力争把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个人客户经理部

2012年1月20日篇二:民间融资活动自查报告

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参与民间融资活动自查报告

联社:

按照上级通知,我社迅速组织所有员工按要求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成立领导组进一步排查,现将排查结果汇报如下。 xx信用社共有在职员工20人,各自对其经手的业务进行了全面自查,各网点负责人对其各网点的员工有关的银行账户开立、对账、重要凭证管理、大额存取款等业务操作环件的合规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进行了全面对帐,并确保对账结果真实有效,及对员工8小时外行为排查。

经过排查我社所有员工中没有发现有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理财、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借用客户个人账户为员工过渡资金、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无允许非本社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室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

动。通过此次排查我社将把防范此类风险作为案件防控工作重点来抓,保持持续、严密的防控态势,提前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并通过加强对账、走访客户、加大常规及专项审计力度等多种形式。内查外核,进一步防范案件风险。 xx信用社

2013年8月篇三:学习非法集资活动自查报告

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排查非法集资活动 的风险自查报告

按照苏州商务局《关于开展外资租赁企业排查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活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针对我公司组织、参与、从事融资租赁活动进行了风险排查,并积极组织员工进行自查,立即组织员工进行集体学习,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文件精神内容

我公司组织公司业务和风控部共计8人,认真学习自我排查内容,树立高度工作责任心,做好维护正常金融秩序。认清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并教育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融资租赁和金融行业的各项制度,并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同时加强业务和员工行为排查,防范被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所利用,切实防范因员工有意识或无意识参与或引发风险和案件的发生。此次排查,我公司未发现有嫌疑员工涉及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二、排查内容

公司再次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重点排查,每位员工写了自查报告,并上报家庭及配偶电话,便于了解员工8小时以外情况,采取多种排查方式,确保排查到每位员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挡。做到每位员工是否有其他借贷关系或为他人担保借贷情况,以及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办公室营造浓厚的合规文化氛围,通过排查,将管理合规、员工合规、主动合规、合规融资创造价值深入人

心。

三、排查结果

经过排查,我公司及13名员工未发现有非法集资、非法委托、非法理财、非法咨询等不正当行为。同时,公司组织“业务检查”“不规范经营行为排查”报告,以报告形式在季度汇报中进行梳理,就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在今后工作中,我公司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我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及员工信用水平稳健运行。

四、排查总结

组织员工对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及案例的学习,提高员工对非法集资的认识,认清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通过对融资租赁相关法规知识及《员工职业操守》的学习,有效强化员工法律和责任意识,使员工能够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五、将来工作重点

我公司将进一步将强员工风险防范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学习非法集资的案例,引导我公司员工认清危害性,吸取教训,确保此类案件不在我公司及员工身上发生。同时,将强职业道德教育,自我约束,树立国资融资租赁公司好形象。

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5日篇四:融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自查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东政办发【2010】55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区经信委统一部署,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对融资性担保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并以此为契机,查找自身不足,推动了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督促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场准入规范整顿。

1、经自查,自2009年5月注册本协会以来,注册资金1000万全部为社团法人独自现金出资,所有资金正在银行和协会运营的进出流动中。不存在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截止2010年7月,我协会统计共服务协会会员50余次,其中企业17家,个人20余名。

2、协会组织机构设立为5各部门,分别是:秘书处、客服部、法律咨询部、办公室、财务部;施行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名且,按职责管理制实施日常工作。

3、内部控制规则是公司为实现风险控制的目标,担保协会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内控体系,内控制度主要以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为主,确保了协会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安全性、真实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保护了协会投融担

保的安全和完整。两部分制度是相互对应、相互制约,各自由不同的管理阶层和部门负责,避免了内部人控制和流于形式。

4、为了提高担保协会的质量、防范和降低管理风险,切实保障会员者的利益,担保协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风险管理制度。

(1).协会设有风险控制审核跟踪小组,负责从整体上控制运作中的风险。内部风险控制涵盖协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建立了顺序递进、权责明确、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它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协会会长、秘书长审阅和批准修改。

(2).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担保协会细则进行执行,坚持独立原则,分账管理,实行制度集中,每笔业务都须有书面记录并加盖时间章;加强内部信息控制,严防重要内部信息泄露等。 (3).具体风险管理控制方面,协会将根据自己所管理的规模、对担保协会业务把握程度来决定业务数量和配比。与银行之间施行担保、反担保债权互联制,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行为,靠深入的研究,对掌握的所有信息变动预见和流动性的保持,来防范外部风险管理。

二、业务范围规范整顿。

1、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开展信用互助,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服务于发展企业;组织开展企

业会员之间的互保、联保、中介服务;通过会议、刊物、研讨、咨询、培训、国内外信息交流等,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协调会员与银行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探索多种途径解决会员企业互助问题;逐步建立会员的资信档案,面向会员提供担保服务。

2、担保协会切实从实际出发合法经营担保协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工作,杜绝一切偏离主业务现象及非法借贷和非法融资等行为,杜绝板报资金的不合理运用,杜绝了担保资金运用存在风险隐患等现象。

三、经营行为规范整顿

1、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的组要业务是负责协会会员之间、银行和企业之间信用互助的正常进行和风险承担,完全按照担保协会的营业范围规范操作。

2、担保协会根据日常担保业务的进行,全部按照《协会章程》、按有关规定合理的进行准备金提取和风险集中的要求进行。相关业务的进行均以合理合法的手段操作实施,坚决杜绝了实施不正当竞争手段,由于协会是以信用互助为主要经营手段,所以不存在暴力追债等行为。

四、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

1、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经理主任等学历均为大专以上文凭,均参加过信用担保职业道德行为的教育培训和信用师资质等级的报名考试,财务人员按财务法规定及

时参加财务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2、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的全体员工均无违法违纪行为出现,从业人员均凭有关证书录用上岗,所有从业人员完全具备担保协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以上为东营市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的自查内容,总之,担保协会在区经贸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在社会需求的有利环境中,在全体从业人员的努力下,会更加完善、更加高效、更加规范、更加顺利的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篇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关于经营风险和风险排查的自查报告

融资性担保机构关于违法违规经营和风险

排查报告 ****省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司经*****批准,于2008年3月2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9亿元,属国有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控股股东为*****。主要经营范围为: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咨询服务。

根据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风险排查的函》(融资担保函?2012?3号)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对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8月31日发生的所有经营业务和资本金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金落实情况

截止2012年8月31日,我公司注册资本9亿元,实收注册资本9亿元。货币资本全部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未有通过应收帐款、委托贷款或其它投资等方式变相抽走资本金,

而后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行为,未有将资本金超比例投资或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行为。

二、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

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我公司及时制定了《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客户保证金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专户管理等要求,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在招行、广发、建行等8家银行开立了“存入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代偿,确保专款专用。

三、实际控制人模式和关联交易的问题

我公司控股股东为******,出资金额*****亿,占注册资本的40%,未有通过其他公司代持股份的方式跨区域设立担保机构掩盖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行为,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交易等行为。我公司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行为,不存在股东因个人借款、应付帐款、应付承兑款而负有巨额债务的行为。

四、风险代偿情况 裁止2012年8月31日,我公司累计发生代偿2笔,金额945万元,已收回代偿1笔,金额562万元,期末代偿笔数1笔,代偿余额383万元,对担保业务中出现的贷偿按规定履行了正常的代偿手续,未有通过向担保客户发放委托贷 款置换银行贷款等方式掩盖代偿风险。

第16篇:信用联社贸易贿赂自查报告

这篇信用联社贸易贿赂自查报告的关键词是信用联社,自查,报告,贸易, 200x年举国上下掀起了开展治理贸易贿赂专项活动。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开展治理贸易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联社成立治理贸易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我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开展贸易贿赂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与措施。为了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联社领导班子审时度势,迅速在全县掀起了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通过全面传达会议精神,达共叫,找差距,增信心,抓落实,现就活动开展以来情况自查如下:

一、积极贯彻,充分领悟文件精神内涵

治理贸易贿赂是党中心、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惩办和预防***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确保发展的保障。我社收到文件精神后,立即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要求广大员工认真学习,统筹兼顾,公道安排,按照方案内容、抓检查、抓整改,扎实有效地推动治理贸易贿赂工作有效开展。通过学习,大家一致以为:只有扎实开展治理贸易贿赂活动,并与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等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治理水平,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领导,积极落实案件治理组织体系

治理贸易贿赂工作是一项严厉的治理工作,也是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为使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我社及时建立了以社主任XXX同道任组长,副主任XXX同道为副组长,其他同道为成员的“治理贸易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三、结合实际,按方案认真开展自查

我们围绕“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题目,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指导原则,按照上级会议精神和自身工作实际,重点自查自纠授权(授信)治理、客户经理及担保出具担保方式的贷款手续、业余揽储、不良贷款清收的手续费支出、大额财务用度的开支、基建工程、房屋租赁、大宗物品采购、资金拆借、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实)、抵债资产的进帐与处置及其它大宗资产的拍卖、出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重点排查授权(授信)治理、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装修、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贸易贿赂案件;重点加强对内部控制、授权(授信)治理、资本约束治理、财务收支治理、资产的构建和出租出售、劳动用工以及合规文化和贸易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设进行自查。

四、扎实推进贸易贿赂治理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防止走过场,严格实行“双线”问责制,即对我社业务操纵岗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题目进行问责;对监视不力、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严格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工作责任制,一级检查一级。对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中发现的题目,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纠正不及时、处理不严厉的,要对有关部分、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严厉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加大案件排查力度,严厉查处贸易贿赂案件。设立和完善了信访举报制度,拓宽案源渠道。利用各种途径把握案件线索,依靠社会气力扩大案源,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拓宽举报渠道。鼓励内部职员和相关企业举报投诉,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举报贸易贿赂题目的积极作用。加强了沟通协调,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制度。积极与有关部分加强沟通和配合,构建贸易贿赂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机制,形成办案协力。对发现的贿赂案件线索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案件,必须依法查处,重办违法犯罪分子。着眼解决深层题目,健全防治贸易贿赂的长效机制。一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社要果断摒弃重发展轻治理、重规模轻内控的倾向,纠正片面追求市场占有率、为谋求竞争上风而忽视风险进行不正当交易的题目,要实行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对违法违规等案件及其责任人的查处追究力度,营造遏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反贸易贿赂良好内部环境。二是加强操纵风险治理。全体员工要将治理贸易贿赂与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把银行业操纵风险治理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切实降低案件发生率,进步案件内查发现率和切断率,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巩固案件专项治理成果。三是加强合规文化、廉政文化和贸易道德建设。要求员工社树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行为规范,进步广大从业职员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贸易贿赂危害性的熟悉,改变和纠正贸易贿赂是“润滑剂”、“潜规则”等错误观念,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为我社健康发展、合规经营提供保障。

第17篇: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述职报告

贸易融资业务经办2013年述职报告

纠结了这么多天,却迟迟不肯下笔的述职报告,因为,怕聊聊数语道不尽一年的酸甜苦辣。满以为,对于过去一年的回顾,会思绪文思泉涌,心情跌宕起伏。却发现,曾经以为的再辛苦,再委屈,再过不去的坎,也在时间的涤荡中亦渐渐淡去,而沉淀下的,只有满满的充实与收获。

今年四月份,我休了不到四个月产假、丢下刚过百天在家嗷嗷待哺的孩子回来工作,接手对公、对私汇入款、资本金结汇、光票托收、跨境人民币等业务。休产假前,我只做过短暂的两个月的汇出款业务,对博大精深的国际业务其实并不甚熟悉。而众所周知,汇入款业务本来就数量多、面对客户广、业务类型多变、客户时效要求性高。面对突然袭来的各种业务种类、不断涌现的纷繁芜杂的问题以及每天几十个电话的客户通知、查询、网点咨询、客户后续要求,只能刚回来工作就要求自己像陀螺一样每天高速旋转。我经常开玩笑说,那时候办理业务就像在广告中插播电视剧一样,要在电话铃响和接待客户的间隙,赶着做业务。因为还要兼顾私人、对公汇入款划账、资本金结汇、世行结汇划账等问题,每天还要数次往返于四楼去财会的路上。为了节省时间,我很少等电梯,都是跑楼梯跑着下去划账的。可能是由于产假时间较短,身体没有完全恢复,几次差点晕倒在从四楼爬回的八楼路上。为此,我还利用周末时间去看了精神科。未果,医生建议,注意休息。

对于业务种类和时效性的要求,我往往先处理紧急的资本金结汇、贸易项下汇入款,再做服务项下汇入款,最后只有利用边角料的时间再赶着处理私人汇入款。往往等到下午五点不能结汇以后再开始处理当天有疑难杂症的业务。退汇、发查询查复、通知客户。因为白天,是没有时间跟不能收汇的私人客户来回几个电话反复纠缠的,只能晚上的时间再开始耐心地劝客户退汇。有时,再打到电话给客户的时候都已近七八点,遇到善解人意的客户会问“这么晚还在工作啊,辛苦了!”那一刻,觉得心里,暖暖的,很贴心。

但是当天业务再多再累,我都尽量做到当日事当日毕,尽量把今天能解决的工作都做完。而且为了不影响工作,我主动把一个小时的哺乳假缩短到30到40分钟之内。9月份之前还要喂奶,常常是忍了七八个小时后再回家喂小孩。记得年中有段时间,妈妈从老家来带孩子,孩子刚半岁,晚上怕生,在家哭闹不止,妈妈看我快八点了还没回去,便打电话给我,让我在电话中叫他名字。我只隔着听筒叫他,“欢欢,乖,妈妈就快回家了。”我妈妈说,他不哭了,他睁大眼睛到处在找你的声音。那一刻,我就像现在这样,润湿了眼框...当然,最难捱的也是让我觉得国际部最有向心力的,还是

7、

8、9三个月时间。人员的极度紧缺让我们剩下的四个经办变得异常的团结和默契。那时,我们除了要处理完自身业务,还要肩负网点晨会培训、新上岗人员培训、网银对账推广、产品创新、同业信息报送等系统推动。但是,我们在克服了重重困难和阻碍之后,在三季度打了个漂亮的翻身仗,超额完成了省营的多种指标,系统推动考核更是在二季度的五十多分之后拿到了一百分满分!

说到这里,似乎所有的耕耘都有了收获。而我在做了半年的汇入款之后也荣幸的轮岗为汇入款复核和单证、贸易融资业务的经办。我自己也在想,如果没有那半年高浓缩的工作,我是不可能半年就做到复核的。人,也许永远都不知道自己的潜力有多大。

现在我转做单证和贸易融资业务的经办,更加让我感到国际业务的水很深。工作两年之后,会对持续性学习有更深入的认识。多学习,勤思考,善总结,新的一年,要对自己的工作有更高的要求。开始奔跑吧,因为,我们还年轻。

第18篇:贸易融资利差套利操作流程

利差套利的基本流程为:国内企业将1亿元人民币购买利率为4%的理财产品,之后与国外贸易商签订铜贸易合同,并用理财产品单证向国外银行申请为期一年,利率为3.5%的信用证;买入铜之后不进入进口环节,而是立刻在海外平价转手,从而获得现金;贸易商在转手铜获得现金后,将现金重新购买理财产品,进入新一轮循环操作。

“理财产品4%的利率与信用证3.5%之间的利差就是企业所得,扣除相关手续费,每次操作企业仍可以获得近0.3%的收益。”吴先生介绍说,这一循环过程顺利的话可在三天内完成,也就是每三天获得0.3%左右的收益,如果能保持运作的连续性,每年可以获得超过10%的总资金收益率,对贸易企业来说,这已经是很不错的收益率。

吴先生还举例说,按照铜价50000元/吨计算,普通铜贸易每日周转一次,每吨次收益10—20元就算很好了,而套利贸易三天的吨收益为150元,折合一天每吨次收益50元,远高于普通铜贸易。他指出,在套利交易中,铜扮演的角色更多是资金转移的附属物,而非交易目的本身,通过日内完成交易,企业几乎不承担价格变动风险。

“只要做好套期保值,在这种模式下,银行、贸易商基本都不会承担风险。”吴先生认为,若国内外经济环境与货币环境保持不变,这种套利模式还将继续运行下去。

第19篇: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情况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情况报告

根据20年月下发的《xxxx》(【20xx】x号)文件,我部经行了认真的梳理,具体信息如下:

一、分行大宗商品业务开展情况:

20xx年我行共开立涉及大宗商品信用证xx笔,金额合计约xxx万美元;进口押汇xx笔,金额合计约xx万美元。涉及大宗商品主要是大豆、煤、镍矿、铬矿、纸浆。20xx年一季度开立信用证xx笔,金额合计约:xx万美元;进口押汇x笔,金额合计约:xxx万美元。20xx年一季度开立涉及大宗商品信用证x笔,金额合计约xxx万美元,业务笔数同比减少xxx,金额同比减少xxx,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未发生。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x季度涉及大宗商品开立信用证企业都为自用型企业客户,对批发型、代理型贸易企业,审慎办理开证、融资类业务。

二、业务发展中面临的风险和风险防控对策。

1.风险点主要有:(1).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近年来,由于欧美经济复苏乏力,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频繁。在价格上升时期,大宗商品批发企业一般经营受益。但在价格下跌期间,大宗商品批发企业盈利空间下降、甚至发生亏损,下游客户弃货违约风险亦会大幅增加;同时由于国内需求偏弱,易造成大宗商品批发企业存货积压、资金周转效率下降、现金流紧张。(2).目前大宗商品业务面临贸易期限“长期化”、交易对手“关联化”等问题。企业利用授信期限和贸易期限错配,如开立明显超出企业贸易周期的超远期信用证,在回收货款后不立即偿还银行授信,而是将资金挪做他用或循环使用,导致银行资金风险加大。

2.风险防控对策:(1)进一步严把客户准入关口。对于自用型企业客户,维持原有业务;对批发型、代理型贸易企业,审慎介入;对于新增企业办理大宗商品转口贸易和保税区贸易等高风险业务,基本不受理。(2)严格审核客户贸易背景真实性,对于确需叙做90天以上的业务,重点分析其合理性及风险可控性。提示客户经理跟踪信用证项下的贸易上下游关系,严格落实资金流向监控,做好风险防控措施。(3)提早做好市场风险变动的预警工作。加强大宗商品市场跟踪盯市及价格趋势分析,定期收集分析重点贸易商品价格走势、供需情况变化,尤其须高度警惕价格下跌时期企业经营风险。

三、大宗商品业务下一步发展举措

虽然近期由于需求旺季和“一带一路”提振市场信心的原因,大宗商品市场近期的表现比较稳定,但受困于供需矛盾未根本性解决以及大宗商品市场仍处于“去泡沫化”阶段,“一带一路”短期尚不能扮演大宗商品市场的救世主,预计大宗商品市场仍将波动。所以对涉及大宗商品的业务仍要保持谨慎的态度,重点支持大、中型生产型企业,对于批发型、代理型贸易企业审慎办理。

第20篇:贸易融资利差套利操作流程

利差套利的基本流程为:国内企业将1亿元人民币购买利率为4%的理财产品,之后与国外贸易商签订铜贸易合同,并用理财产品单证向国外银行申请为期一年,利率为3.5%的信用证;买入铜之后不进入进口环节,而是立刻在海外平价转手,从而获得现金;贸易商在转手铜获得现金后,将现金重新购买理财产品,进入新一轮循环操作。

“理财产品4%的利率与信用证3.5%之间的利差就是企业所得,扣除相关手续费,每次操作企业仍可以获得近0.3%的收益。”吴先生介绍说,这一循环过程顺利的话可在三天内完成,也就是每三天获得0.3%左右的收益,如果能保持运作的连续性,每年可以获得超过10%的总资金收益率,对贸易企业来说,这已经是很不错的收益率。

吴先生还举例说,按照铜价50000元/吨计算,普通铜贸易每日周转一次,每吨次收益10—20元就算很好了,而套利贸易三天的吨收益为150元,折合一天每吨次收益50元,远高于普通铜贸易。他指出,在套利交易中,铜扮演的角色更多是资金转移的附属物,而非交易目的本身,通过日内完成交易,企业几乎不承担价格变动风险。

“只要做好套期保值,在这种模式下,银行、贸易商基本都不会承担风险。”吴先生认为,若国内外经济环境与货币环境保持不变,这种套利模式还将继续运行下去。

贸易融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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