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各科室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或院长请示报告,并在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1、收治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病人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会诊、抢救病员时。
2、凡有重大手术、需要脏器切除、截肢及首次开展新手术、新疗法和新技术时。
3、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的病人时。
4、发生病人逃跑、伤人、自杀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5、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时。
6、丢失或损坏贵重器材、药品和剧毒药品时;
7、发现成批药品失效或变质时。
8、需紧急手术而病员家属或单位领导不在时。
9、需要重大经济开支及报批时。
10、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1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院外会议、接受院外工作任务时。
12、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知名人士和外宾住院、手术及病情危重或抢救无效死亡时。
13、丢失重要机密文件时。
14、职工发生打架斗殴或与社会上发生冲突时。
二)医院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市卫生局有关部门或局领导、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1、收治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病人时。
2、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
3、首次开展的重大新业务、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应用时。
4、医院的重大决策、重大经济开支、重大成果、重大活动及重大人事变动。
5、医院机构增设及变更。
6、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知名人士和外宾住院治疗、手术、病情危重或抢救无效死亡时。
7、丢失重要机密文件时。
《请示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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