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培训资料
主讲人 桂花乡社会事务办主任崔华
一、低保含义
低保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按照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的一项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二、城乡低保依据
1、农低保---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办发„2010‟16号 。
2城低保---《金沙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金府通(2004)42号
3、金沙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4、执行标准:
城低保:570元每人每月(年补助标准6840元/人); 农低保:3876元每人每年(月补助标准323元/人);以上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5、增发金: ①农低保:
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增发比例为低保标准的30%【月增发96.9元/人、年增发1162.8元/人、符合增发30%比例的每月的补助标准为323+96.9=419.9元/月、全年补助标准5038.8元/年】;
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低保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失地农民,增发比例为低保标准的25%【月增发80.75元/人/月、年增发969元/
1 人/年、符合增发比例25%的每月的补助标准为323+80.75=403.75元/月、全年补助标准4845元/年】;
增发补助金按就高不就低得原则不累加。 ②城低保:
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患者、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等,增发比例为低保标准的20%【月增发114元/人、年增发1368元/人、符合增发条件的每月补助标准570+114=684元/人,全年累计低保金8208元/年/人】; ③增发依据及纸质资料
老年人---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重病患者---由申请人提供疾病证明书;承诺书; 在校学生---由申请人提供子女的就读证明原件; 留守儿童---由村(社区)提供纳入留守儿童管理证明,即:三方协议;
困境儿童---由村(社区)提供纳入困境儿童的证明; 独生子女---由计生部门提供;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由计生部门提供; 单亲家庭成员---由计生部门提供;
失地农民---是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
以上对象必须在入户调查表中体现,并提供相应的增发依据,未提供增发依据的一律不予增发。
6、残疾人生活补贴【增发金】
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的要求,对低保家庭中的:
2 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比例增发补助金;【月增发96.9元/人、年增发1162.8元/人、对符合增发比例30%和符合30%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每月的补助标准为323+96.9+96.9=516.8元/月、全年低保标准6201.6元/年】;
对低保家庭中的三级、四级残疾人,农村低保按20%比例增发;【月增发64.6元/人/月、年增发775.2元/人/年、对符合增发20%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每月的补助标准为323+64.6=387.6元/月、全年补助标准4651.2元/年】;
城市低保按12%比例增发补助金;【月生活补贴68.4元/人、年生活补贴820.8元/人/年、符合增发生活补贴的对象月补助标准为570+114+68.4=752.4元/月/人,全年累计补助标准6840+1368+820.8=9028.8元/年/人】;
7、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
建立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创业救助缓退期制度,对低保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其中:
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其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其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其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3 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民政部门对这部分享受救助缓退期的家庭,仍按原方法统计和管理,但需建立相应台账,实行分类建档、统一管理。低保家庭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缓退期政策,特殊情况可给予临时救助。
三、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城低保: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70元以下;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农低保: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3876元以下;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且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 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 4 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5814元/年/人)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四、城乡低保申请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1、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非农业户口的成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
2、家庭成员分立户口但共同生活的,确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3、整户纳入保障
五、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
(一)定义。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扶养---它没有身份、辈分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即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
(二)无劳动能力定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定义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口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1、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
(一)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二)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3、注意: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
六、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贵州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汇总表】
(一)粮食救助标准:
一是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以下,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中的特别困难户,每人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
二是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的中等困难户,每人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
三是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中的一般困难户,每人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
四是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中等困难户和一般困难户中,重病、重残并丧失劳动力人员按每人90斤发放救助粮(重病、重残人员需相关证明)。
(二)粮食救助的条件: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年人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斤; ②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县农村低保对象的平均水平;
七、时间安排
2018年2月启动入户核查,4月底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5月底前完成审核审批和信息系统更新工作,6月份按新标准和新保障对象兑现发放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新保障待遇与原保障待遇的差额。
八、三环节、十步骤
7 三个环节:
“三环节”是指:申请核评环节、审核环节、审批环节; 十步骤:
“十步骤”是指: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一榜公示、乡镇(街道)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
(一)申请受理【申请书、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备案表】
政策规定: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村(社区)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
要求:先申请再调查,从2018年起,全面启用经省民政厅调整后的《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①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低保年收入3876元/年以下,城市低保月收入570元以下;且家庭成员中赡养、抚养、扶养人员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家庭成员中无小轿车、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③做好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工作,及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备案工作。
(二)调查核实【入户核查表、授权书、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申明书】
从2018年起,全面启用经省民政厅调整后的《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新申请对象、原保障对象一律使用省民政厅最新调整的《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做到调整后的《申请 8 书》和《入户调查表》全面启用、全面覆盖。
政策规定:由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时,每个调查组至少有1名乡干部和1名村干部。按照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的原则,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户主必须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各村(社区)入户调查结束后,入户调查表和汇总表必须经联系领导签字和监督领导小组签字后方可上报乡审核领导小组审核,签字不完整或调查表上数据信息存在缺项、漏项的乡审核领导小组不予审核。2018年低保提标核查工作由乡监督领导小组全程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纪委办。
要求:
①入户调查的签名必须和实施方案中的干部名字一 致。
②入户调查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缺项漏项、随意涂改,不得出现数据逻辑关系错误,各个分项都要逐级汇总;
③“家庭人均自产主粮”、“转移性收入”等项目必须填写清楚且逻辑关系正确。
④入户核查时必须界定好增发补助金的对象和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
(三)民主评议【时间“民主评议”票决表、民主评议备案表】
政策规定:在入户调查结束后,各村(社区)应根据乡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联系领导的参与和监督下,召开村级低保民主评议会议,分别对拟上报的申请人家庭,及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定。
要求:
9 ①须做到先调查再评议。
②民主评议的目的主要是评议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然后通过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拟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不得简单地由评议小组成员指定某户是否享受低保待遇,也不得简单地评议某户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
③民主评议必须在乡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由乡联系领导亲自参与和监督。
④每个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0人,人员包括乡干部、村(社区)“两委”成员、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每个村(居)民小组都应有代表参加,村(社区)民小组长可视为群众代表,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议小组组长可村(社区)联系领导担任或可以是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⑤评议小组人员的产生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会民主推荐产生,推荐产生出的小组成员要书面上报请示人民政府审核,由乡人民政府统一下发批复文件,各村(社区)在得到乡的批复文件后方可召开民主评议会。
⑥各村(社区)召开民主评议会,民主评议程序和内容要符合规定,有详细会议记录、会议图片,会议签到册等,会议记录要注明参会人员的身份属性,要与乡的批复文件中的成员身份一致。民主评议会议年度核查时小组成员必须达80%以上会议方可有效,平时的民主评议会议小组成员必须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有效,评议结果必须达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⑦必须采取票决方式,不得实行举手表决,附有相应的票决表,票决表份数和参加民主评议人数必须一致。⑧民主 10 评议时必须准确界定增发补助对象。⑨民主评议结束后民主评议汇总表必须经联系领导签字和监督领导小组签字后方可上报。
(四)一榜公示【民主评议情况公示表】
政策规定:在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对本地申请低保人家庭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低保经办机构。
要求:
①使用省级统一制定的公示表,公示内容必须包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年人均收入、民主评议得票情况、拟保障人数及金额、公示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同步公开有关低保政策。
②在村(居)民小组聚居地、村(居)务公开栏等地方张贴,公示地点要方便群众知晓和监督。
③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注意收集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 ④一榜公示结束后公示底稿、公示图片须经联系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签字后方可上报。
(五)乡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审查
政策规定:乡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社区)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社区)部分申请人家庭,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要求:
① 低保经办机构应逐户对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 评议、张榜公示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②对拟保障家庭及增发补助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覆
11 盖全乡4个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0户,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进行全部复查,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进行重点抽查;
③统一制作书面抽查记录,有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结果等,注明抽查内容与调查内容是否相符。抽查人员和被抽查对象均要签字按手印,被抽查对象不会签字的,可由抽查人员代签后被抽查人按手印。
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1、调查表填写结构简单且存在逻辑问题;
2、调查表三方签字不齐、存在代签、漏签;
3、调查表用铅笔填写、有涂改现象;
4、存在错保、漏保、保人不保户;
5、无赡(抚、扶)养能力声明书或声明书签字不齐、存在代签;
6、各种表册未经联系领导和监督小组签字
(六)乡人民政府审核
政策规定:乡人民政府召开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乡低保审核小组应由乡主要领导任组长,低保经办机构和其它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要求:
①乡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
②召开低保审核小组会议,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和图片印证资料。
(七)二榜公示
政策规定:在乡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乡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 12 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资料由村(居)民委员会保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要求:
①使用省级统一制定的公示表,公示内容必须包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共同生活成员人数、核查的年人均收入、民主评议得票情况、拟保障人数及金额,以及公示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同步公开有关低保政策。
②在乡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小组聚居地等地方张贴,公示地点方便群众知晓和监督。
③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注意收集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
(八)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政策规定: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街道)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低保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领导、低保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要求:
①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的拟保障对象、拟退出对象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抽查,对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进行全部复查。
②召开评审会议,有审批会议记录和图片资料。
(九)三榜公示
政策规定: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及村(居)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13 要求:
①使用省级统一制定的公示表,公示内容必须包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共同生活成员人数、核查的年人均收入、民主评议得票情况、拟保障人数及金额,以及公示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同步公开有关低保政策。
②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小组聚居地等地方张贴,公示地点方便群众知晓和监督。
③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注意收集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 ④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已纳入保障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保障对象居住地常年公示,公示时间直到保障对象退出为止。
(十)待遇审批
政策规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低保,核准保障待遇。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低保金存折。不予批准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要求:
① 保对象全部按要求发给低保证书,证书填写规范、完整。
②低保证、审核审批表、发放清册上填写的保障金额与入户调查表、核查表中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一栏的数据必须逻辑相符。
③低保金存折标示清楚,方便低保对象领到“明白钱”。
九、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注意
(一)入户核查 。一是要坚持将收入核查作为最基础最核心的环节,认真落实“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核查工作责任,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人员、核查责任四个到位。要确保每个入户核查组有两名以上工作 14 人员,并且每个组至少有一名国家正式干部。 二是要加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制定低保对象家庭财产认定条件,统一尺度和标准,规范入户核查工作,严把对象入口关
(二)民主评议 。要及时纠正当前民主评议工作中存在的会议主体不明确、参会人员结构不合理、会议记录不规范、表决方式不合规等问题,统一规范民主评议内容、程序、记录和图片资料,通过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拟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
(三)张榜公示。要确保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必须包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共同生活成员人数、核查的年人均收入、民主评困得票情况、拟保障人数及金额等。公示表必须要有公示时间、监督举报电话,并同步公开低保政策,张榜公示的地点方便群众知晓和监督。对长期保障对象要确保公示表完整无损。
(四)抽查。乡(镇、街道)在审核前,要对拟保障对象家庭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0户;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进行全部复查。
(五)备案工作。依据《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最低省和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金府办发电【2013】37号)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备案登记。进行登记备案并且核查,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
要求:
1、必须按照要求做好近亲属备案工作。(近亲属是指低保经办人和村(社区)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抽查做到100%。
3、抽查后要签署意见。
(六)几个一律。
一是无纸质资料的一律不增发保障金。
二是超出保障标准的家庭一律不纳入低保保障。 三是无身份证号码的一律不录入台账。 四是程序、资料不完整的一律不审核、审批。 五是台账录入不完整的一律不收。
(七)几个必须。
一是调查的收入必须属实;
二是调查表填写必须规范、逻辑合理、相关人员必须签字认可;
三是必须按照“三环节、十步骤”的程序确定低保保障对象;
四是调查表必须与审批表上数据一致; 五是审批表必须与台账数据一致。 十
一、村级资料
(一) 村级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入户核查。 资料有:
1、会议记录及图片(会议的目的是安排部署,不能提前圈定入户核查对象)、签到册;
2、关于全面核查全村城乡低保的通告(底稿)及《通告》张贴公示图片。
(二)成立“民主评困“小组。(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