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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9: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牌产品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2005-06-12 作者:墨客

摘要:

(草案)

合同编号:

第一章 合同双方

特许方:受许方: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登记机关: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开户行:开户行:

户名:户名:

帐号:帐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信用原则,协商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以确保双方忠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和权力。

第二条:鉴于—牌产品已具备特许经营条件,为拓展市场,规范服务用户,根据特许经营规划,特许方同意受许方加入—牌产品特许经营销售网络。

第三条:受许方接受—牌产品特许经营理念,有特许方要求的销售网点和商业基础,且诚意向特许方提出加盟经营—牌产品的申请,并自愿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用,故特许方批准其成为—牌产品特许经营网络成员。

第四条:特许方根据—牌产品特许经营规划、受许方申请和对受许方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受许方在省市县专属性经营—牌产品。

第五条:受许方不是特许方的代理人、合伙人或雇员,无权以特许方名义去签定合同,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义务)或负担费用。订立本合同,特许方并未授予受许方任何约束特许方(或与特许方有关的企业)之权利。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特许方。

第三章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除非合同终止,受许方可在合同期满前90天内向特许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方同意,

续签《—牌产品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第四章 特许方职责

第一条:提供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供应受许方。

第二条:特许方承诺,合同期间不向特许区域内任何第三方供应合同范围内的产品及服务。特许方根据受许方要求,结合实际,可代办货运,运输、保险(价)等运杂费用由受许方承担。

第三条:特许方提供辅导和培训,保证特许经营系统持续统一。

第四条:负责组织全国性(或重点市场区域性)广告投入,做好宣传,协同受许方开展区域性促销活动,最大限度支持受许方经营。一切有关—牌产品特许经营的灯箱广告、实物化载体、POP广告、店铺内外的装潢设计和陈设,均由特许方定出VIS形象设计,并向受许方提供相应辅导。

第五章 特许方权益

第一条:有权向受许方收取必要的特许经营加盟费用。

第二条:为维护特许方企业形象和声誉,有权对受许方提出必要的营业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有权监督受许方的经营活动,要求受许方在任何时候提供市场信息、销售数据、财务记录和实行电脑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有权要求受许方使用统一的全国性广告和接受特许方对地方性广告的控制。

第五条:有权要求受许方从指定渠道进货和接受特许方的员工培训方案。

第六条:有权对特定区域提出限额条件;有权制定统一的价格政策、建议价格(或制定限价)。受许方在执行价格政策基础上,据市场行情,经特许方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价。

第七条:对违反合同、分割特许方权益、破坏特许经营的行为(包括受许方未达到销售目标、要求;违法经营;制假售假被执法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分销区域不按规定操作;跨授权区域、跨授权产品经营;违反合同任何款项),特许方有权终止受许方特许经营资格。

第八条:合同签定日起30天内,经特许方检查,受许方未实施经营的,即被视作违约,特许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籍此,特许方有权在受许方申请区域发展其他经销商。

第六章 受许方职责

第一条:独立经营的受许方,守法营销,应就其经营活动承担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为实现总体经营战略目标,受许方须按特许方要求选择经营场所,接受特许方不定期的业务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条:保护特许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并规范使用商标。受许方有义务协助特许方打假、市场监管,举报、举证假冒伪劣产品、经营窜货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同特许方与执法部门协调、沟通。

第三条:遵守特许经营规定:

第一款:受许方须从特许方(或指定进货渠道)排他性地、以“先款后货”方式获得特许方产品。受许方须承诺按特许方指定渠道进货,承担规范特许区域内分销商市场行为的义务。如未达到上述承诺而造成特许方损失的,受许方须承担违约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款:受许方须在合同签定前10天内,将特许区域的市场营销报告提交特许方评估确认。内容包括分销网点、市场分析、市场设计、计划年销量、销售目标值、资金运营计划等。

第三款:受许方只能在特许区域内发展分销网点,选择有资质的经销商、零售商及开设专销点,有序分销特许方产品。新增分销网点或需在特许区域外经营,均须向特许方申请,签定合同、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四款:受许方只能在指定渠道进货,通过市场细分、有序管理、合理分配资源来支持分销网点的商品供应。不论市场淡、旺季节,受许方须按市场营销报告确定的需货数量,从特许方均衡购货。

第五款:受许方保证在特许区域内只经营—牌 产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 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合同期内,特许区域的零售价格,应保持在特许方建议价格范围内,受许方不得随意调价。受许方有义务收集市场信息、作市场调查,在规定时间如实上报特许方。

第六款:受许方应按特许方要求,随时维护、改善分销网点内外陈设,以配合特许经营的形象设计,但受许方应解决广告、宣传等所需的审批手续,无条件积极参与特许方举办的宣传、推广、促销活动。

第四条:维护特许经营的声誉。妥善保存经营记录备查。据合同按时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用。

第五条:受许方应详细列出特许区域的计划年销量,报特许方审核、确定年销售预测值¥万元,受许方按预测值的2%计¥万元向特许方交纳特许经营加盟保证金。如受许方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且实现了年销售预测值,则特许方不计息、周年、全部返还该保证金,否则,按受许方完成年销售预测值比例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接受特许方指导和监督。确保特许方商业秘密和资料不泄漏、不流失、不被盗用。涉及受许方销售方面的税、费,由受许方依法承担。

第七章 受许方权利

第一条:有权使用特许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VIS形象设计、经营技术、商业秘密等。受许方应在合同签定日起30天内,按特许方要求,完成配货中心、专销点的布置和装修,书面通知特许方审查。

第二条:有权从指定渠道进货并在特许区域内销售。如因特许方产品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特许方全权处理完善;但属于受许方经营问题则自理。

第三条:有权获得特许方提供的培训和指导。有权独立处理合同约定外的事项。有权获得特许方承诺提供的广告及其宣传品。在合同范围内行使特许方赋予的权力。

第四条:有权推荐、考核特许区域的经销商,但须向特许方申请,签定合同、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八章 加盟注册费:根据合同第五章第一条、第六章第四条规定,特许方有权向受许方收取特许经营加盟注册费。加盟注册费分为:代理商¥元、经销商¥元、专销点¥元。

第九章 合同终止和赔偿

第一条:违约终止

第一款:受许方违背合同第五章第七条、第十章规定(即指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特许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特许方权益和破坏特许经营的行为)时,合同立即终止。特许方有权处理:

1.责令受许方拆除所有—牌产品特许经营标识标志、广告宣传、店面装饰装修等,受许方自理费用。

2.向国家机关提出执法申请,封存受许方所有带特许方商标标识的商品。依法提起诉讼,追索受许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受许方所有的加盟注册费、保证金,特许方不予退还。

第二款:在特许方依据合同第五章、第十章有关条款终止合同时,受许方必须做到:

1.承担软、硬件设备(施)投资的损失,包括拆除所有—牌产品特许经营标识标志、广告宣传、店面装饰装修等费用。在指定地点、规定期限内处理库存商品,处理库存商品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2.了断与特许方(或指定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加盟注册费、保证金双方另行合同解决。

第二条:中途终止

第一款:双方合同终止。合同期未满前,非因第十一章规定而终止合同时,受许方须做到:

1.承担软、硬件设备(施)投资的损失,包括拆除所有—牌产品特许经营标识标志、广告宣传、店面装饰装修等的费用。在指定地点、规定期限内处理库存商品,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2.了断与特许方(或指定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加盟注册费、保证金双方另行合同解决。

第二款:符合第十一章的规定终止合同时,受许方须做到:

1.承担软、硬件设备(施)投资的损失,包括拆除所有—牌产品特许经营标识标志、广告宣传、店面装饰装修等的费用。在指定地点、规定期限内处理库存商品,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2.了断与特许方(或指定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加盟注册费双方另行合同解决;特许方在合同终止日起90天内,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三条:合同期满终止

合同期满前90天内受许方未申请续约或特许方审核认定不予续约时,受许方须做到:

1.承担软、硬件设备(施)投资的损失,包括拆除所有—牌产品特许经营标识标志、广告宣传、店面装饰装修等的费用。在指定地点、规定期限内处理库存商品,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2.了断与特许方(或指定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特许方在合同终止日起90天内,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十章 所有权

第一条:—牌商标是四川省著名商标,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属特许方所有。未经授权,受许方不得使用—牌商标、公司徽标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注册、招商、广告等。受许方承诺不擅自印刷 —牌商标、公司徽标及促销广告等进行发布;不超越合同规定的授权(受许的性质、地区、产品范围)擅自制作—牌产品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运营;不擅自改变—牌产品的特许经营形象进行招牌、灯箱等物的制作和装潢。否则,特许方可诉诸法律。

第二条:若受许方违反第十章规定,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受许方除须按

第十章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特许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一条:双方如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所能预见之事件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导致合同难以继续执行,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日起15天内以书面(电传或传真)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知悉。否则,该当事人不能继续从合同中获益。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凡有关的法律均可适用于本合同。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产生有关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之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在争议产生日起90天内,双方协商不成或一方拒绝协商,则任一方可向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通知及合同备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受许方如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备案,特许方须提供相关文件。

第二条:任何书面通知业务按合同载明的注册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被通知人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条:合同签定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传真件、复印件无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受许方承认本合同,已阅读、理解、明白合同所列条款包含的意义,接受约束和从中获益。

第十五章 附则

如认为某条文不适用或无效,可在本合同的附加约定中予以更改和修正,但该条文的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所签定附加约定与本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许方:受许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或委托人) 签定日期:年月 日签定日

期: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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