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承包合同
(此件为一般合同格式,具体条款视实际情况修改,以律师鉴证为准)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集体经济,甲方经集体研究决定,将本村
(土名
)的鱼塘发包给乙方经营,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本着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鱼塘承包合同如下:
一、承包鱼塘的位置、面积。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
村围,面积
亩。
二、用途。用于水产养殖,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承包的期限。承包的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承包款。承包款为每年每亩
元,即每年的承包款为
元。
五、承包款的交纳方式。先交款后使用,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
年 月至 月的承包款,以后乙方于每年的1月底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的租金。
六、定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付
元作为本合同定金,定金在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甲方无息退回乙方。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不得中途收回或转包该鱼塘,不得干涉乙方自主经营;
2、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用水用电的有关报装手续,具体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协助解决邻里关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不得中途放弃或擅自转包该鱼塘给第三者经营,否则视作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收回该鱼塘另行处理,违法所得归甲方所有;
2、负责安装用水、用电、设施,并负责相关的费用;
3、负责经营所需电费及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
4、解决邻里关系。
八、双方约定。
(一)、乙方必须依法养殖,如违法养殖的,经责令不整改,视作违约处理;
(二)、乙方可以根据经营的需要在甲方指定的塘基搭建临时建筑物(不得占用公共道路),该建筑物用于管理人员临时居住和堆放生产工具,具体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中途国家征用该建筑物一律不作补偿,由乙方自行清拆搬走。
(三)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饲养批量家禽畜牧,如需饲养要经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作违约处理。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视作合同终止,互不追究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承包期内,乙方负责该鱼塘围内道路(包括主干路)的维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期内,乙方负责鱼塘、水利设施的养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打井抽取地下水,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视作乙方违约处理。
(八)、合同期内,乙方负责鱼塘翻推,翻推所推出的塘泥要堆放在塘基上,不得运走或出卖,所需要费用由乙方负责。
(九)、合同期内,如遇上级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因规划建设需征收该鱼塘的,合同自动终止,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补偿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属土地补偿的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偿(按征地单位的补偿标准)归乙方所有。
(十)、合同期满,乙方要在合同期满之日把地上附着物搬迁离场,并抽干塘水,捉清鱼,将鱼塘交回甲方,否则,视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按有关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赔偿乙方的实际投资损失。
(二)、乙方违约,甲方已收的定金不予退回,并没收地上附着物,且甲方收回该鱼塘另行安排。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逾期交付清承包款的,甲方加收欠交部份每月
%的违约金,如拖欠超过
个月的,视作乙方违约,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收回该鱼塘另行安排,并没收地上附着物。
十、附则
1、本合同发生争议,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可协商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生效,并经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法律服务所见证。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易中心一份,见证单位法律服务所存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