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获得租赁经营权的报刊亭(编号 )转让给乙方经营、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经营权报刊亭的情况
1 甲方依法承租(属于“市邮政局”)的座落于 处的书报亭已依法获得经营权,由甲方将上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2 该房屋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条、房屋用途
1 该房屋的用途为零售报刊杂志、电话卡、公用电话等邮政业务,乙方承诺按要求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 乙方保证,在经营期间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不得破坏、改变原房屋的结构。
第三条、转让经营权期限及交付日期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让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转让费用
1 转让经营期间,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转让费用 元,包含 书报亭内所剩余的所有商品及设备(见附录物品清单)。
2在房屋转让经营权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电、通讯、设备、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在转让经营权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用时通知邮政公司进行维修。
2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 转让经营权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
4 在转让经营权期间,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
先通知甲方。
第六条、转租、转让和交换限制 1 在转让经营权期间,乙方不具有房屋转租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该房屋。 2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让经营权期间不将该房屋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经营的房屋交换使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如一方违约,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进行赔偿。
第八条、其他条款
1 本协议所涉书报亭归邮政局所有,由于原甲方所订立的租赁经营协议尚未到期,继续有效,乙方应延续执行原甲方与邮政局订立的租赁协议,并执行原协议所规定之条款不得改变(附原协议复印件)。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3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4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贰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