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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8: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为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严肃借调工作人员制度

1、除上级党委、政府(含县委、政府)决定开展的活动,需要成立临时机构可借调干部外,原则上不得借调。

2、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单位编制限额内借调干部职工。借入单位在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或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组织或人保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保局开具借调令。

3、省、市有关单位到我县借调工作人员或抽调人员跟班学习,由被借调单位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保局开具借调令。

4、借调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借调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由原单位发放,其他福利由借入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原单位负责,借调单位出具工作表现材料。

5、未经批准,擅自借调的,扣罚被借调单位该借调人员一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借调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6、现已借调的人员,必须在文件下发后7天内返回原单位上班,待按程序批准后办理借调手续。否则,每延迟一天扣罚被借调单位1万元财政拨款。

二、严格请销假管理

依照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婚假、产假、病假、事假等请销假手续。

(一)婚假、产假由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不记入公休假范围。

(二) 请事假一律由本人填写请假条。

1、请假七个工作日以下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一月内请假七个工作日以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各单位要对请销假手续和证明材料建档立卷。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全办字[]号文件执行。

3、事假(因公除外)记入公休假范围,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应休公休假的作旷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论处。

(三)因病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1、因病住院请假。请假连续10天以下(含10天)的,由用人单位审批;请假连续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经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请假连续超过30天以上60天一下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保部门审批。连续请假超过60天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或人保部门备案。请假人出院后,凭医院医院住院记录到审批单位(审批人)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2、因病休假。请假连续10天以下(含10天)的,由用人单位审批;请假连续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经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请假连续超过30天以上60天一下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保部门审批。连续请假超过60天的,请假人须提供我县(市、省)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由县卫生部门组织三人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医务人员集体研究提出请假或休假天数的建议,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或人保部门备案。

(三)目前因病休假人员必须在文件下发后10天内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者返回原单位上班,否则作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

(四)对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后,根据其年龄、工龄条件和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

三、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

1、在编但不在本县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上班人员,由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其在11月 日前返回单位上班,否则按有关规定作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

2、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调出、考取非在职研究生、判刑、亡故及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等情况吃财政“空饷”的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组织、人事、财政和编制部门,按规定核销当事人的编制,停发工资。

3、对以上情形,隐瞒不报的,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和报帐员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

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和编制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的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的考勤考核记录,请销假,病休人员的诊断证明材料,单位领导审阅评鉴情况等。检查可采取现场点名、个别座谈、当场公示、主要领导签字证明等形式。今后,凡发现或举报后经核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为的,实行下列责任追究制度:

1、休假证明责任。凡为病休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调离工作岗位。

2、主要责任人责任。对知情不报、故意谎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经核实,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虚报冒领工资补贴人员及所在单位责任。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被查实有虚报冒领工资、津贴、补贴、养老保险金行为的,由单位直接责任人(负责发放工资的财会或报帐员)按虚报冒领财政资金1.5倍的金额负责追回上缴财政。不能按规定时间追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负担10%,同时按虚报冒领金额的三倍扣减责任单位当年的财政预算内拨款。

4、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对虚报冒领工资、津贴、补贴、养老保险金等行为进行有奖举报(给举报人绝对保密),一经查实,由财政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帐号(或其他方式),按清理出虚报冒领金额的20%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5、本通知所指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举报电话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2632330

县人保局2632029县财政局

县编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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