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2011第()号
甲方(出租方):
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住址:法人代表:
为推进胡新庄社区建设,方便产业经营,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
地效益,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承包村组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如下:
一、出租土地名称为,总面积亩。
一号地亩,座落四至为。 二号地亩,座落四至为。 三号地亩,座落四至为。 四号地亩,座落四至为。 五号地亩,座落四至为。 出租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租金为每亩每年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每年月日前付清当年租金。根据土地流转市场行情,每五年调整一次租金。
三、流转土地限于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棚栽业等农业用途。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监督乙方依照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按照约定收取土地流转报酬;
3、维护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享有代替甲方按村集体制度使用公用道路和农田水利等设施的权利;
3、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4、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报酬;
6、合同期满后,若需恢复土地原貌,由乙方负责恢复;
六、在合同期间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和规划调整占用土地不属于违约,以上行为所产生的补偿款,由乙方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甲方领取征地补偿款。
七、变更本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如遇不可抗力或有非人为因素等正当理由,征得对方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相关补偿双方协商解决。承包期满地面附着物移交的相关事项双方到时协商解决。其他未尽事宜,可协商补充合同。
八、违约处理:
1、甲方违约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不按约定支付流转报酬,承担应付资金5%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九、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协商、调解不成时,向志丹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送甲方所在村(组)备案一份,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附:
1、甲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2、甲方(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村委会批准或备案意见(盖章):
镇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意见(盖章):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