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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尽职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3:34:30 来源:调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股权投资尽职调查清单

股权投资尽职调查清单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调查(Basic Information)

说明:企业尽职调查是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和企业上市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企业价值评估和项目的运作,请务必保证提供所有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尽职调查涉及企业各方面内部信息,是企业最高级的调查,请相关参与人员严格保守企业机密。

一、公司背景(Company Description)

1、公司成立

(1)历史沿革。请提供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协议、批准证书以及与成立、组建及改组有关的政府批文,包括任何对该文件进行修改的文件;公司主要股东背景,情况。

(2)请提供公司成立的验资报告、出资证明和资产评估证明及/或产权登记证,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及历次变更的验资报告、相关证明文件和工商变更登记证明;

2、公司简介

(1)请提供公司对外的正式的公司介绍资料,包括企业经营宗旨、企业愿景、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构想等等;

(2)请提供公司发展沿革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3、部门设置

(1)请说明公司目前部门设置及人力资源的配置;

(2)请提供公司各主要业务部门的职责描述、核心业务介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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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目标。

4、公司管理

(1)请提供公司正式的组织架构图;

(2)请提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主要成员背景资料(股东出资、股权占有情况及股东、董事简历/背景介绍);

(3)请提供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的背景资料(简历、经营业绩/评价);

(4)请提供公司现有的外部支持(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健康顾问/投资顾问等)。

二、产品/服务(Product/Service)

1、请提供公司现有产品/服务项目的介绍资料(名称、介绍、服务对象、价格);

2、请说明公司现有核心产品/服务的优势、特点,以及经营成绩;

3、请提供公司正在开发的产品/服务项目的介绍资料,以及这些产品/服务项目的开发时间计划表;

4、请说明公司现在是否有知识产权开发,如有,请具体说明;

5、请提供公司现有无形资产资料(商标/知识产权/专利……)。

三、市场分析(Market Analysis)

1、请说明公司经营产品/服务属于哪一种行业,国家、地方对此行业的政策是鼓励的还是限制的,有无相关的文件或资料说明?

2、请说明公司目前经营产品/服务的市场规模、市场结构与划分,并请注明资料的出处或来源;

3、请说明公司是根据什么,如何设定目标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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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说明公司提供产品/服务的经营是否受消费群体、消费方式、消费习惯的影响?其主要影响因素是甚么?

5、请说明目前公司产品市场状况,产品所处的发展阶段,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排名及品牌状况,并请注明相关的数据、信息来源;

6、请对公司产品/服务市场趋势和市场机会进行预测说明。

四、竞争分析(Competition Analysis)

1、请说明公司所在行业有无行业垄断性;

2、请分别从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的市场细分说明竞争者的市场份额;

3、请列表说明公司现有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公司实力、产品情况(种类、价位、特点、营销、市场占有率等);

4、请说明公司现有的潜在竞争对手情况和市场变化分析;

5、请具体说明公司产品竞争优势(规模、成本、商业模式、管理、人才、其他)。

五、市场营销(Marketing &Sales)

1、请提供公司现行的销售政策;

2、请分别从销售渠道、方式、行销环节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说明公司市场营销模式;

3、请列表说明公司现有的前5位重要客户情况(客户名称、地区、合作时间、本期累计金额、占销售总额的百分比),以及对这些重要客户采取的特政策,如折扣、套餐服务等等;

4、请提供公司市场促销和市场渗透的方式、安排及预算方案(包括主要促销方式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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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请提供公司产品价格方案(包括定价依据和价格结构、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和对策);

6、请说明公司销售资料统计和销售纪录方式,销售周期的计算;

7、请提供公司市场开发规划,销售目标(近期、中期),销售预估(3-5年)销售额、占有率及计算依据。

六、投资说明(Investment)

1、请说明公司资金需求;

2、请说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

3、请说明公司需求的投资形式(贷款/利率/利率支付条件/转股-普通股、优先股、任股权/对应价格等);

4、请说明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

5、请说明公司的投资回报/偿还计划;

6、请说明公司资本原负债结构(每笔债务的时间/条件/抵押/利息等);

7、请说明公司是否有投资抵押?如有,请提供抵押品价值证明及定价依据;

8、请说明公司是否有投资担保?如有,请提供担保者财务报告;

9、请说明公司吸纳投资后股权结构;

10、请说明公司因投资而愿意付出的股权成本;

11、请说明公司希望投资者介入公司管理之程度;

12、请说明公司是否定期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报告和资金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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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

请贵公司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存在的风险:

1、资源风险

2、市场不确定性风险

3、项目开发风险

4、竞争风险

5、政策风险

6、财务风险

7、管理风险

8、破产风险

八、管理(Management)

1、请说明目前公司治理情况;

2、请提供公司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

3、请提供公司人事计划(配备/招聘/培训/考核);见附件清单:

4、请提供公司现行的薪资、福利方案;

5、请提供公司股权分配和认股计划。

第二部分、财务状况调查(Financial Status)

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Accounting policy)

1、请说明企业目前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2、请说明企业近三年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重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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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坏帐

A、坏帐损失核算方法 B、坏帐损失的确认标准 C、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 (2)存货核算 A、存货范围

B、计价方法:分类介绍

C、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若未计提,请按照会计制度预估计提后的影响)

(3)短期投资 A、短期投资计价方法

B、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计提(若未计提,请按照会计制度预估计提后的影响)

(4)长期投资

A、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成本法和权益法) B、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算方法 C、长期债权投资的计价 (5)固定资产及折旧 A、固定资产范围; B、固定资产的计价; C、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6)无形资产 A、无形资产的计价 B、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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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7)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8)收入确认 A、收入确认的标准

B、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或虚计收入的情况

(9)如果期间以上会计政策若发生变更,变更内容为:

二、主要财务状况(Finance Status)

1、请提供历年审计报告(至少最近二年)

2、请对当前资产负债进行分析(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所有者权益状况)

(1)请说明目前公司货币资金情况 (2)请对公司目前应收账款进行分析 A、应收账款的收款政策 B、应收账款明细表 C、应收账款账龄分析

(3)请对公司目前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进行说明 A、短期投资详细明细资料 B、长期投资的基本情况说明 (4)请提供公司固定资产有关资料 A、固定资产清单

B、大额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C、固定资产原值的取得的发票及入账依据 D、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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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固定资产的抵押情况

(5)请提供公司无形资产明细表并对其进行说明 A、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可使用年限、取得的代价 B、商标使用权的注册文件、授权使用协议、可使用年限 C、专利使用权的专利证书、有效年限 D、其它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6)请说明公司其它资产情况 (7)请说明公司资产的投保情况 (8)请提供/说明公司银行借款的情况 A、银行借款统计表

B、银行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 C、逾期借款的处理及涉及诉讼情况说明 (9)请说明公司其它负债情况

3、请对公司历年经营状况进行分析,重点包括: (1)销售收入 A、销售收入的构成 B、增减变动的原因 (2)销售毛利 A、销售成本的构成

B、各销售收入明细项目的毛利情况 C、增减变动的原因 (3)经营管理费用

A、经营管理费用的主要项目及所占比例 B、固定性项目的金额及相关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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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增减变动的原因 (4)公司投资收益 A、短期投资收益 B、长期投资收益

(5)其它非经常性项目及异常项目 A、补贴收入 B、营业外收入及支出

C、非经常性项目及异常项目的形成原因及占净利润的比例 (6)税赋情况

A、公司承担的主要税赋及税率 B、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文件 C、最近三年的完税证明文件

D、有无违反相关规定而遭受处理的情况

4、未来3-5年公司财务预测 (1) 未来三年的销售收入预测 (2) 预计损益表(分季度) (3) 预计现金流量表 (4)预计资产负债表 (5)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

三、财务指标异常状况(Abnormity of Finance Status)

请对财务报表纵向比较变动超过30%以上的指标简要说明原因

四、重要大合同(Importance Contact)

1、公司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担保合同,是否存在为大股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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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请提供。

2、请提供公司其他重大资产抵押贷款合同

3、请提供公司其它重大合同(合同标的占公司总资产30%以上,或由此带来的收益占公司净利润的30%以上,如土地出让金合同、商标转让合同、技术购买合同等)

4、公司与其他非金融机构发生的资金往来(贷款合同和借款合同等)

五、公司对外投资情况(Company Investment)

1、公司累计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____

2、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营企业情况

3、公司在这些公司的投资数额、所占比例、是否具有实际控制权、采用核算方式(权益法和成本法)?

六、重大债权、债务关系(Creditor’s Rights and Liability)

1、请提供企业将要或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2、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3、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4、或有事项: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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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其他关注的问题(Other Attention)

1.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2.历史上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 3.主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推荐第2篇: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范本)

关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范本)

致: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贵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拟实施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下称“该项目”),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主体设立、历史沿革、存续状况,主要财产,主要债权和债务,税费,劳动与社保,诉讼、仲裁、争议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基于此,我们依法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导 言

一、目的

本报告的目的,主要在于协助贵公司在实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过程中,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尽量全面地做出法律方面之分析及了解,以帮助贵公司依法进一步针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作出决策。

二、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指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关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指******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本次律师尽职调查的经办律师。

“目标公司”或“公司”: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YH-J1 地块”:指广州经济开发区永和经济区 YH-J1 地块。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三、方法与限制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1、通过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调取相关档案资料;

2、至目标公司收集相关文件、资料与信息;

3、要求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主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4、与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

5、至现场实地察看;

6、参阅其他中介机构的信息;

7、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四、假设

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1、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2、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4、所有目标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5、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除非另外说明,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本报告出具之日目标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信息 和数据;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司签署之专项合同的约定,按照贵司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五、适用法律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止到报告日所生效和适用的以下中国法律为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六、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结论、声明和附件五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报告的目的、调查的方法。在报告的正文部分,我们就包括目标公司的设立与存续,目标公司的经营资质,目标公司主要财产、主要债权和债务、税费、劳动与社保、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在报告的结论部分,我们主要对本次尽职调查的结果、法律分析意见中可能对本收购项目产生影响的相关事项,对贵公司作重点结论性的提示;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我们调查收集到的目标公司相关资料及文本。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正 文

一、目标公司设立与存续相关法律事项

根据目标公司向我们提供的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文件资料,我们对目标公司所涉之主体相关法律事项作出如下陈述: (一) 目标公司的设立及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的设立

(1)2006 年 5 月 8 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粤名称预核内字[2006]第0600029028 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林浩、林铭、林丹、林杰出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住所设在广东省,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 2006 年 5 月 10 日目标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目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林浩出资 23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3%;林铭出资 230万元,占注册资本 23%;林丹出资 23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3%;林杰出资 31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1%。均为货币出资。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企业投资管理策划;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 2006 年 5 月 10 日的目标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证明》,全体股东同意选举林杰担任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林丹为公司监事。 (2)根据 2006 年 5 月 10 日《委托书》及《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 23 号 22G 房的承租场地作为目标公司办公场所,期限为 2006年 3 月 28 日至 2008 年 3 月 28 日。

(3)根据广州灵智通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南智会证字(2000)第 31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6 年 5 月 11 日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交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林浩以货币出资 230万元,占出资比例 23%;林铭以货币出资 230 万元,占出资比例 23%;林丹以货币出资 230 万元,占出资比例 23%;林杰以货币出资 310 万元,占出资比例 31%。

(4)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省工商局”) 2006 年 5 月 16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2291064),目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杰;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 23 号 22G;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及其管理、策划;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装饰及设计(持有效资质经营);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持有效批准文件经营)及其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持有效批准文件经营)。营业期限自 2006 年 5 月 16 日至长期;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成立时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且在依法约定时间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足,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股东共同制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具有公司名称及住所。

(2)根据目标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标公司于 2006 年 5 月 16 日成立。由此,我们认为:目标公司的设立符合目标公司设立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为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及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

根据目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目标公司从设立至今,其历史沿革如下: (1)2006 年 6 月 9 日,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 2006 年 6 月 9 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各股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1000 万元变更额为 6000 万元,其中林杰由原来出资 310 万元增加至 1860 万元,林浩、林铭、林丹分别由原来出资 230 万元增加至 1380 万元。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根据 2006 年 6 月 9 日的目标公司《章程修正案》,针对本次变更,各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

2006 年 6 月 13 日,广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华天验字[2006]第 HT0556 号),验证截至 2006 年 6 月 12 日止,目标公司已收到股东林杰、林浩、林铭、林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针 对 上 述 变 更 事 项 , 省 工 商 局 已 核 发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4400002291064),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2)2006 年 7 月 11 日,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36 万元。

根据 2006 年 6 月 28 日的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各股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6000 万元变更为 8636 万元,其中林杰由原来出资 1860 万元增加至 2677.16 万元,林浩、林铭、林丹分别由原来出资 1380 万元增加至 1986.28万元。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根据 2006 年 6 月 28 日目标公司《章程修正案》,针对本次变更,各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

2006 年 7 月 3 日,广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华天验字[2006]第 HT0752 号),验证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止,目标公司已收到股东林杰、林浩、林铭、林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636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针 对 上 述 变 更 事 项 , 省 工 商 局 已 核 发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4400002291064),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8636 万元。

根据省工商局 2006 年 7 月 11 日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核变通内字[2006]第 0600066466 号),省工商局对前述变更事项予以核准登记。 (3)2011 年 4 月 28 日,变换注册号。

根据省工商局 2011 年 4 月 28 日《注册号变换证明》,经省工商局核准,目标公司注册号由 4400002291064 变更为 440000000093178。

针对上述变更事项,省工商局已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已变更为440000000093178。

(4)2012 年 4 月 23 日,股权转让。

根据 2012 年 4 月 16 日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林杰将原出资 2677.16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1%)全部转让给林美贤,转让金 2677.16 万元。 根据 2012 年 4 月 16 日的《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股东同意林杰将其占公司注册资本 31%共 2677.16 万元的出资转让给林美贤。

根据 2012 年 4 月 16 日的目标公司章程修正案,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

根据省工商局 2012 年 4 月 23 日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核变通内字[2012]第 1200008487 号),省工商局对前述变更事项予以核准登记。

2、法律评价

从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结果,以及目标公司针对各次变更事项所签署的基本文件来看,目标公司的上述变更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目标公司的存续及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的存续

根据 2012 年 11 月 23 日省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及目标公司目前持有的省工商局 2012 年 4 月 23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显示,目标公司的现状登记情况为: 注册号:440000000093178; 名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杰;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 23 号 22G; 注册资本:人民币 8636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8636 万元;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企业投资管理策划;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 成立日期:2006 年 5 月 16 日; 经营期限:长期。

所属行业:投资与资产管理; 企业目前状态:登记成立; 核准日期:2012 年 4 月 23 日;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2012 年 4 月 6 日; 投资者名称:林美贤,认缴、实缴出资额 2677.16 万元人民币,比例 31%;林浩、林铭、林丹分别认缴、实缴出资额 1986.28 万元人民币,比例 23%。

2、法律评价

根据目标公司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并结合目标公司向我们提供的前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我们认为目标公司目前合法有效存续。 (四) 目标公司股权持有人及股权负担 1.目标公司股权持有人分别为: 林美贤,身份证号码为 440524196003266929,持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自 2005 年 4 月 20 日至 2025 年 4 月 20 日,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街 24 号 401 房,持有目标公司 31%的股权。

林浩,身份证号码为 440106198501154019,持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自 2005 年 4 月 20 日至 2025 年 4 月 20 日,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街 24 号 401 房,持有目标公司 23%的股权。

林铭,身份证号码为 440106198612254012,持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自 2005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7 日,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街 24 号 402 房,持有目标公司 23%的股权。

林丹,身份证号码为 440106198302284021,持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自 2005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7 日,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街 24 号 402 房,持有目标公司 23%的股权。 2.根据目标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的资料提供说明》,以及目标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向本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的内容,目标公司自成立至 2013 年 1 月 17 日,公司股权未设置第三方权利(包括质押、担保等)。 3.法律评价

目标公司股权持有人共 4 位自然人,其住所均在中国境内,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至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出具之日,目标公司股权上未设置第三方权利负担。 (五) 目标公司治理情况及法律评价

1、股东会

目标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目标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代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基于前述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如向贵公司转让股权,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须取得目标公司股东会的一致同意通过方可进行。

2、执行董事

目标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其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监事

《公司章程》规定,目标公司设监事 1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稽查公司财务; (2) 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经理 1 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 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评价 1.内部管理制度

(1)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目标公司制定了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行政办公制度、后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开发报建管理制度、工程现场管理规定。 (2)根据目标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向本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并经我们适当审查,目标公司已经根据法律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企业治理结构及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近三年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2.法律评价

经查验目标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至目标公司现场查看,以及听取目标公司相关人员的陈述,针对目标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公司治理情况,我们认为: (1)目标公司在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股东决策、公司章程制定,以及公司基本治理结构的设置方面,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未有文件资料表明目标公司存在此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

(2)根据目标公司向我们做出的书面声明:目标公司已经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我们适当核查,并根据目标公司向我们做出的书面声明,目标公司股东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目标公司股权上不存在质押、第三方权利等可能阻碍依法进行股权转让的因素。

二、目标公司经营资格、资质相关法律事项 (一) 目标公司的经营资格、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目标公司持有下列与企业经营有关的许可证、证书和文件:

1、省工商局 2012 年 4 月 23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为440000000093178,营业期限为长期。

2、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798381-2)(副本),有效期为自 2010 年 4 月 20 日至 2014 年 4 月 20 日,登记号:组代管440000-036970-1。

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6 年 12 月 11 日核发的粤国税字 4400100787983812 号《税务登记证》(副本)。

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 年 12 月 4 日核发的粤地税字 4400100787983812 号《税务登记证》(副本)。

5、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06 年 7 月 27 日核发的核准号为 J5810020853002的《开户许可证》。

6、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11 年 5 月 18 日核发的人社监审字 44011668013088号的《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有效期: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

7、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1 年 5 月 18 日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2012年 5 月 17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年审。

8、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1 年 6 月 8 日颁发的编号为 1510457-06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2013 年 6 月 8 日,其中记载开发项目为:穗开规地[2010]69 号。 (二) 法律评价

1、经合理审核,目标公司依法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基本经营资格、资质。

2、目标公司对于其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专项许可方面的经营资质。

3、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内容,以及目标公司的陈述、书面声明,目标公司设立以来,没有发生过与其经营资格、资质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目标公司经营相关法律事项

(一)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现状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企业投资管理策划;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目标公司陈述,其目前除 YH-J1 地块项目之外,未经营其他项目。 (二)目标公司经营之 YH-J1 地块的相关法律事项 1.根据目标公司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签署的《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转让成交确认书》,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受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广州经济开发区永和经济区 YH-J1 地块(穗开国用(2001)字第 018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拍卖转让,经过公开竞价,确认目标公司为买受人,标的面积 98781平方米,成交价款 18869.1 万元,成交时间 2009 年 10 月 27日。目标公司应在地块成交后 15 日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办理延长动工、竣工期限的手续,应在竞得该地块后半年内按规划用途动工开发(打桩),三年内开发完毕(竣工);办理延长动工、竣工期限手续时竞得人须按用地面积 100元/平方米缴交保证金,该保证金在项目按期动工和竣工后可全额退回,否则作为违约金收缴。

2.目标公司与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签订《合作开发 YH-J1 地块框架协议》,对双方合作并以甲方名义竞投 YH-J1 地块的相关事项作出约定。2010 年 9 月 28 日,双方签署《合同解除协议书》,同意解除该框架协议。根据目标公司的陈述,该框架协议已经依照上述《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予以解除,双方不存在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

3.根据目标公司的陈述,除上述《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转让成交确认书》以及与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之外,在公开竞拍、拍得 YH-J1 地块过程中,目标公司未与其他主体签订、签署过其它相关合同、协议;目标公司已经全额支付公开竞拍、拍得 YH-J1 地块所应当支付的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相关付款凭证已经提交给贵公司因该项目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在公开竞拍、拍得 YH-J1 地块过程中,目标公司不存在违法、违约等可能对该地块形成实质性法律影响的责任、风险因素。

4.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颁发的 10 国用(05)第 00004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座落于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和大道以东、摇田河街以北,地块编号为:YH-J1 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目标公司,使用权面积为:98781平方米,地类(用途)为:商住用地,终止日期为:2071 年 7 月 2 日。

5.根据广州开发区规划局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颁发的穗开规地[2010]69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目标公司作为用地单位,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嘉德丰永和商住楼,用地位臵: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永和大道以东、摇田河街以北,用地性质:商业用地(C21)和二类居住用地(R2)。附图: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根据附注,建设单位必须在取得本证一年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本证及附件自行失效。

6.根据 2010 年 12 月 9 日穗开规复[2010]334 号《关于永和区 YH-J1 地块重新确认规划设计条件的复函》,广州开发区规划局同意规划条件中部分规划指标调整为:建筑高度:100 米,汽车泊位(住宅):每户设一个停车位,每一停车位以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教育配套设施(小学或幼儿园)。

7.根据 2011 年 6 月 7 日穗建开函[2011]922 号《关于同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复函》,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目标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开发经营市规划局穗开规地[2010]69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国土房管局 10 国用(05)第 00004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准的位于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永和大道以东、摇田河街以北地块,面积为 98781平方米的商业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同意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8.根据 2011 年 6 月 3 日穗开国房函[2011]262 号《关于同意 YH-J1 嘉德丰地块动竣工延期意见的复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同意目标公司 YH-J1 地块的动工期延期至 2012 年 12 月 23 日前,竣工期延期至 2017 年 12 月 23日。

9.根据 2011 年 6 月 23 日穗开发改建备[2011]《广州市 2011 年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回执》,该项目已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广州市2011 年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手续。

10.根据 2011 年 8 月 26 日穗开规函[2011]606 号《关于******永和 YH-J1地块商住楼总平面规划图审查的复函》,广州开发区规划局要求 YH-J1 地块建筑间距应满足《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中密度

3、4 区建筑间距的要求;应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等统筹落实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

11.根据 2011 年 10 月 21 日穗开规复[2011]296 号《关于******永和商住楼用地规划方案的复函》,广州开发区规划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及商业住宅用地划分,按照该区域城市形象规划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方案成果,在下一阶段提供不同方案进行比较,并先行就幼儿园建设问题征求教育部门意见。

12.根据 2012 年 6 月 13 日穗萝国房函[2012]394 号《关于永和 YH-J1 地块申请开发期限顺延意见的复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分局同意 YH-J1 地块的开工期限顺延至购买 YH-J1 地块上的房产作为拆迁安臵房方案的意见明确后 3个月内,竣工期限顺延。 尽职调查报告

13.根据目标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的资料提供说明》,YH-J1 地块的使用权未受到任何限制,也未设臵第三方权利,无担保、查封等情况。

(三)目标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目标公司向我们提供了如下重大合同: 1.2009 年 11 月 8 日,目标公司作为委托方与作为受托方的华南理工大学就广州市萝岗区 YH-J1 地块项目签署《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技术服务的目标:进行 YH-J1 地块项目设计方案;技术服务的内容:对用地进行整体方案设计,达到概念性规划深度;并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报酬、验收、争议的解决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标的为 6 万元,由目标公司于评审获得正式通过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有效期限为 2009 年 11 月 8 日至 2010 年 11 月 8 日。

2.2009 年 11 月 8 日,目标公司作为委托方与作为受托方的广州兴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就广州市萝岗区 YH-J1 地块项目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同上。

3.2009 年 11 月 8 日,目标公司作为委托方与作为受托方的广州市轻舟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就广州市萝岗区 YH-J1 地块项目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同上。

4.2010 年 6 月 4 日,目标公司作为委托方与作为承接方的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就广州市萝岗区 YH-J1 地块项目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合同对委托项目内容及范围、甲方责任、乙方责任、成果认定、费用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详细约定。根据目标公司 的陈述,该合同费用已经付清。

5.2010 年 12 月 29 日,目标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广州市增城长科土石方工程队作为施工单位就 YH-J1 地块围墙整修、入口路面重修及大门制作安排等施工工程发包事宜签署合同编号:穗嘉德丰合 2011-002《“YH-J1 地块”整修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概况、工程内容及范围、合同造价、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工程工期、工程款支付、甲方责任、乙方责任、竣工验收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根据目标公司的陈述,该合同费用已经付清。 (四)法律评价

1.根据供审查文件资料的内容,以及目标公司向我们做出的书面声明与承诺,我们认为,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范围符合许可的经营范围。

2.根据我们的合理核查,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及 YH-J1 地块的取得与使用具备规范性、合法性,没有资料显示目标公司在经营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根据目标公司的声明,并经我们适当审查,目标公司已经提交我们审查的重大合同主要条款齐备,各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晰、明确,内容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目标公司不存在可能对该该项目构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4.结合贵公司最终确定的该项目所采取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之交易模式,从中介机构专业分工的角度出发,为公平、合理、合法拟定该项目的交易条件,我们建议贵公司: (1)要求目标公司及股权转让方对其有意向纳入该项目交易范围的尚未履行完毕的经营合同、协议,进一步提供全面、完整的文本及履行现状情况的统计与说明;要求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从目标公司财务记载内容方面,对目标公司经营合同、协议的履行现状情况,进行数据方面的财务审计;在不能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在该项目交易合同条款中,要求目标公司及相关转让方作出相应陈述、承诺、保证的方式,明确交易各方对潜在、隐性、或有合同、协议履行责任及风险的承担。

(2)由于 YH-J1 地块是实施该项目的重点实质性交易标的,对于 YH-J1 地块取得、经营过程中,由目标公司所签订、签署过的所有合同、协议,实际发生过的所有凭证、凭据,以及规划、设计文件、行政审批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目标公司及股权转让方应当向贵公司作出全面披露并全面、完整地予以提供。

(3)对于前文所提及的目标公司与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解除协议书》、《合作开发 YH-J1 地块框架协议》事项,我们建议: 如果该项目各方将该事项纳入该项目交易范围之内,则贵公司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及股权转让方书面陈述前述事项发生的背景、相关费用安排的合法性、合理性; 如果该项目各方同意不将该事项纳入该项目交易范围之内,则目标公司与该项目

尽职调查报告股权转让方应当通过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等方式,将该事项从目标公司中予以剥离,该项目股权转让方并且应当就该事项的剥离处理,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而在该项目交易合同中,向贵公司作出明确的保证与承诺。

(4)为保障贵公司依法实现该项目的主要交易目的,在该项目交易合同条款中,针对 YH-J1 地块,在目标公司及股权转让方已经向贵公司做出的信息披露基础上,贵公司应当要求该项目股权转让方就 YH-J1 地块至该项目交易成交日之前,已经发生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开发、经营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有效性,作出明确保证与承诺;对于可能由此引致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风险,作出责任承担方面的明确条款约定。

四、目标公司主要资产相关法律事项 1.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清单统计表》,相关财产的购臵发票复印件,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华鉴字[2012]048号《******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目前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办公设备及车辆。简要说明如下: (1)办公设备拥有电脑、复印机、摄影机、空调等共 43 项,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实的账面原值合计 913,452.60 元,截止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的净值为 431,679.31 元。 (2)车辆拥有奔驰等四辆,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实的账面原值合计3,255,521.00 元,截止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的净值为 1,942,436.89 元。 2.法律评价

(1)从目标公司提供的相关购臵发票复印件来看,目标公司前述办公设备、车辆等资产归目标公司所有。

(2)目标公司的前述主要资产的数目、实物状况、价值,贵公司已委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现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华鉴字[2012]048 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核实,贵公司应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述审计报告作为参考依据。

(3)在该项目交易合同条款中,合同各方应当对纳入该项目交易范围之内的目标公司资产,作出资产界定、核查、移交、验收方面的明确约定。

五、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和担保相关法律事项

经我们向目标公司提具三次资料清单,要求其向我们提供债权、债务相关文件、资料。根据目标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第二次补充文件资料清单说明》,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方面的文件、资料,要求我们见审计基础资料。由此,关于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方面的法律事项,我们审查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并据此出具报告如下: (一) 重大债权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目标公司预付款项 27,589.67 元,其他应收款 115,600.85 元。

(二) 重大债务

1.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除其他应付款154,000,000 元以外,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流动负债、长期负债。

2.根据前述审计报告,在清查表“管理费用”项下,发生“南湖接待处装修工程”费用 506,995.79 元。目标公司未向我们提供该工程有关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根据目标公司的陈述,南湖接待处物业属于股东私人物业,计划作为目标公司接待用途,但尚未完善相关手续。

3.根据目标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与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解除协议书》,双方同意解除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签订的《合作开发 YH-J1地块框架协议》,目标公司同意归还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预付款 4000 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 1937786.3 元,共 41937786.3 元,并另行支付补偿款1480 万元。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相关票据复印件,前述款项已全部由目标公司支付完毕。

(三) 担保

根据目标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向本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的内容,目标公司声明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四) 对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事项的总体法律评价

1.依照中介机构的专业分工,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数额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确认,我们的职责是确定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法律性质,并就债权债务的处理提出法律意见。2.依据前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该项目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现股东的负债 154,000,000 元,以及本报告前文所引用的其它债权、债务数额,作出了财务认定。而根据目标公司的声明,目标公司所有重大债权债务均合法有效。 3.针对目标公司的前述债权债务事项,我们认为: 从目标公司及股权转让方现已提交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来看,前述南湖接待处装修工程费用与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补偿款两项债务,在法律属性方面依然缺乏相关验证文件,该两项债务由目标公司予以承担,其证据依据不够充分,尚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及瑕疵。

4.由于贵公司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从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针对上述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现状情况,我们建议: (1)对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要求纳入该项目交易范围内的目标公司债权、债务事项,贵公司应当要求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提供债权、债务的详细清单,以及债权、债务发生的有效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将会计师事务所提具的有关财务调查报告中的内容作为依据,经该项目股权转让方确认后,作为该项目交易合同的附件。对以该债权债务事项为依据的该项目合同对价合理予以商定,并作出具体合同条款约定,以明确合同各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及责任,避免和减少履约及法律风险。

(2)对于目标公司已形成的前述对目标公司现股东的债务,我们建议由目标公司与现股东在该项目实施之前予以结清。

如果目标公司事实上无法提前结清对现股东所承担的债务,而必须将该股东借款列入该项目交易对价的考虑范围之类,则该项目各方应当针对目标公司偿债的方

尽职调查报告式、期限、责任界定、风险控制等内容,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约定。 (3)从尽快依法促成该项目交易的角度出发,依照目标公司现状情况,对于南湖接待处装修工程费用与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补偿款两项债务,建议由目标公司现股东自行予以承担,并依法从目标公司中予以剥离,而不列入该项目交易范围之内。其具体处理方式,请参见本报告第三部分的相应内容。

(4)对于目标公司担保事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应当在该项目交易合同条款中,向贵公司作出进一步具体的保证与承诺。

六、目标公司的对外投资相关法律事项

经我们适当核查,并结合目标公司 2012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的资料提供说明》,除本报告已作出陈述的事项之外,目标公司目前不存在其它对外投资、合作、入股等情况,未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

对于本报告所陈述的目标公司与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事项,其法律意见请参见本报告相关部分的内容。

七、目标公司税费相关法律事项 1.税率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税务情况说明表》,目标公司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分别为: (1) 营业税,税率为销售额*5%。 (2) 城建税,税率为营业税*7%。

(3)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营业税*3%。 (4)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营业税*2%。 (5) 堤围费,销售额*0.1%。

(6) 价格基金,税率为营业税*2%。 (7) 土地增值税,按税法清算。

(8) 土地使用税,税率为土地面积*6元/㎡。 (9)印花税,按照合同性质确定税率。 (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11)契税,税率为 3%。

(12)车船使用税,按照排量定额缴纳。

根据目标公司的陈述,目标公司在税务上未享受政策优惠及补贴。 2.税费缴纳情况

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未向我们提供目标公司税费缴纳方面的完整文件资料,未向我们提供完税证明。

依照目标公司相关人员的的陈述,并根据目标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向本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的内容,目标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没有发生税务部门处罚及其他税务违法、违规行为。 3.法律评价

(1) 目标公司适用的前述税种及税率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根据目标公司的声明,并结合目前我们所收集到的文件、资料,我们尚未发现目标公司目前存在拖欠有关地税、国税以及其它税费等情况。

(3) 我们建议,针对或有或隐性税费具体事项,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该项目交易合同条款中作出保证、承诺等协议安排。

八、目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情况相关法律事项 1.目标公司员工现状基本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目标公司有员工共有 29 名,主要由经理、工程师、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及后勤人员组成。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目标公司向我们提供了劳动合同的部分样本,未提供已与员工签订的全部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已签订、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具体统计表。根据目标公司的陈述,目标公司并未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给我们的 2012 年 11 月《社保计算表》以及广州市电子缴税系统回单,目标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为 24 人,缴交的保险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给我们的 2012 年 11 月住房公积金缴交表以及《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目标公司参加购买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为 15 人。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目标公司尚有 5 名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14 名员工未参加购买住房公积金。 4.法律评价

(1)经审查目标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样本,劳动合同采用了广州市劳动合同范本,基本条款齐备,各方权利义务约定具体、明确,劳动合同具体内容合法、有效。

(2)根据目标公司的书面声明,目标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过该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但依照目标公司所提供的资料,目标公司事实上可能会因上述未全部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未缴、欠缴相关社保费用行为,而被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要求补缴未缴、欠缴部分社会保险费,同时也有可能被该等部门处以罚款或滞纳金。 (3)针对该项目的实施,我们建议: 贵公司应当要求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对该项目所涉劳动合同、社保事项的承担,作出承诺,对目标公司员工的交接作出具体安排,分清责任,并在该项目交易合同条款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如果贵公司安排承接目标公司的相关现有员工,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在该项目交易日之前,依法完善承接员工的劳动用工法定手续;对于贵公司不准备承接的目标公司员工,应当要求转让方在股权交割日之前妥善安排好该等员工,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赔偿款的支付等。必要时可要求转让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降低贵公司收购过程中因劳动合同及社保方面可能面临之风险。

九、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事项

1、依照目标公司 2012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的资料提供说明》,以及目标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向本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的内容,目标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2、针对该项目的实施,我们建议:贵公司应当要求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项,在该项目交易合同条款中作出书面声明与承诺,并通过在交易合同协议中进行约定的方式,要求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针对交易日前可能存在的该方面或有事项或其它法律风险提供担保,以避免或减少相关法律风险。结 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1、经我们合理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前其合法有效存续,该项目在目标公司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经我们合理审查,目标公司现股东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目标公司股权上不存在质押、第三方权利等可能阻碍依法进行股权转让的因素。

3、经我们合理审核,目标公司依法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公司经营资格、资质。

4、根据我们的合理核查,目标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具备相应资质,目标公司经营 YH-J1 地块具备基本规范性、合法性。

5、根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除了对目标公司现股东的负债 154,000,000 元以及本报告所提及的其它债权债务以外,目标公司目前不存在其它重大债权、债务和担保事项。

6、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对该项目采取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交易模式,尚未发现存在足以依法阻碍实施的法律障碍性因素,该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7、对目标公司与该项目实施相关的其它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及建议,请贵公司具体参见本报告的相应部分内容。

声 明

1.由于我们并非财务、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因此,本所律师仅就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进行评论和发表意见。本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公告性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确认及保证。对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财务数据、评估方法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2.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仅可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发表我们的意见及从事我们的法律实践,因此,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所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在本报告中发表的法律分析意见均仅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涉及其它地区的法律和法规。 3.解释和说明本报告的权利,属于本所和本所指派的律师。如有关于本报告的任何疑问,请与本所指派的律师联系。请勿擅自揣测或贸然行事。

本报告正本一式五份,提交贵公司四份,本所律师存档一份。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 O 一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尽职调查报告

律尽职调查报告20000字深度解析

范例版

文 ┃ 王蓉 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7年进入律所工作,主要从事并购相关业务,长期专注于法律常青藤业务——并购方向,主要客户为中国铝业、华电集团、中国建筑、中国建材等中央企业。现旅美进修。2015年9月其新作《攻略:并购律师进阶指南》上市,在书中王律师始终强调“成功的律师离不开成功的工作方法”,在近十年的并购工作经验基础上,对并购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技能和工作方法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其独有的睿智和细腻详尽地回答了并购律师成长过程中必须面对的128个工作细节。

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壹 ┃ 尽职调查报告的组织写作

怎么完成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我用问答的形式作介绍吧。

问题1: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包括哪些内容?答: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程序性的和实质性两方面的,如下:1.客户(收购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和其他工作;3.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5.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总结,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

6.参考资料和附录。

(上述第一至四项,是程序性内容,有很多模板,稍作修改即可,比如范例1▼)

致:×××

为×××收购×××之目的,我所×××律师、×××律师作为贵公司该项目的法律顾问,对此次投资的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设立、存续、资产、业务、资产债务等方面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现根据贵公司指示,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一、本所工作应×××的要求,我所××律师、××律师接受贵公司之委托,于××××年××月××日到达目标公司收集资料,内容包括:1.目标公司设立及存续之合法性和有效性;2.目标公司股东及其所持股权之法律状况;3.目标公司的土地、房屋、资产情况;4.目标公司的相关资质及审批批复情况;5.目标公司重大合同及资产债务情况;6.目标公司的财务及对外投资情况;7.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情况;8.目标公司及股东的诉讼、仲裁争议情况;9.目标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情况;10.能影响目标公司的其他情况。随后,我们到目标公司进行资料搜集、实地调查,并走访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收集了目标公司法律方面的部分资料。截至××××年××月××日,以我们取得的书面资料、实地调查、电子文档和访谈了解到的情况为限,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二、报告前提1.目标公司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2.目标公司相关人员对本所做出的有关事实的介绍、声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的,不存在欺诈或故意遗漏的现象。

三、特别说明1.由于时间、天气、地理状况的约束,本次尽职调查是以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为主进行调查,全面性和完整性会受到获取资料的制约,本所不对资料之外的事件以及可能出现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查和评价。尽管如此,一般的数据误差和相应调整对本报告的分析和判断没有实质性的影响。2.本报告系根据××××年××月××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出具。如有新的事实或补充资料或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出台,根据贵公司的要求,本所可以对本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3.本所深知有关法律意见可能影响贵公司的决策,在出具本报告时已经做到了应有的谨慎。但本报告系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不应视为财务、审计、评估、税务、技术、矿权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或意见,就该类问题,贵公司还应咨询相关专业机构。4.本报告涉及目标公司及相关机构的商业机密,应仅限于贵公司收购目标公司之目的使用。本报告被用于其他目的以致目标公司及相关机构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年××月××日

上述第五项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正文部分,我在后文单独拿出一个章节介绍。 上述第六项中的参考资料,只需要列一下从目标公司收集的主要资料即可。

问题2: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需要什么样的语言风格?答:法律文件不比文学作品,客观、准确、通顺、层次清晰是基本要求,不需要华丽的辞藻、变化无穷的修辞,或者丰富多彩的格式。

描述事实,是什么样的,就说是什么样的,不需要修饰,不需要写成故事情节。可以多用编号,让层次更分明;多用表格和结构图,让表述更清楚;没查清,就写未查明,并写上未查明的原因,是目标公司不提供,还是政府机构不允许律师查询,或者尽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查明,切记不可根据在别的项目中的经验,理所当然地认为应该是这样,更不可凭空想象,捏造事实。

TIPS:写尽职调查报告要客观、准确、通顺、层次清晰。

写法律意见,要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有客户就曾经抱怨过,律师洋洋洒洒写了好几页,到最后到底是个什么意见,还是不知道。所以,我们经常在文件最后单列一章写结论。领导们太忙,不愿意读前面好多页的详情描述,可以直接读最后的结论。我见过别的中介机构出意见,把结论列在第一页,然后再细述这个结论怎么得出来的,这也是个不错的方法。

TIPS:在文首或者文末单列一章写结论。

问题3:写尽职调查报告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意见,要分别详细到什么程度?

答:事实部分,但凡调查过的事实,写得越细越好。尽职调查是为接下来谈判和起草协议做准备的,所以,所有纳入调查范围进行调查的事实,无论最终事实是否查清,我都会写进报告去。当客户问询或者起草协议过程中需要查明某些客观事实时,不用查原始底档,通过查询尽职调查报告就可以找到答案。

至于目标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大小问题都列出来最好。不过,细枝末节的问题,如工商登记未作变更之类的,点一下即可,而具有风险或者对收购造成实质性障碍的问题,要结合法律规定详细写,有什么风险,有没有解决方案,有时候甚至需要另行出具专项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的附件。

律师给意见,绝对不能只局限于书本上的条条框框,还要结合社会现实作出判断。照搬法律上的条条框框下结论,是初级助理的水平,客户不用请律师,也可以自己百度到答案。讲得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司法实践是怎么把握的,才算得上有经验的律师。

但是,律师只能从法律的角度出具意见,不能因为要细致,要结合现实,就跳出自己的专业范围,把自己当成技术人员、会计师、评估师,眉毛胡子一把抓。这是对客户不负责任,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某项技术是否是最新技术,应以技术人员的意见为准,律师即便写入报告,也要特别注明,是来源于技术人员的某份报告。再比如,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部缴纳,律师要结合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下结论,而如果尚拖欠部分款项,那么是否会因此遭受罚款,或者土地被收回,就是律师应该关注并且出意见的了。

另外,最好能对目标公司基于该问题而造成的对本次并购的影响给个评价,比如,影响不大的,可以写不构成并购的实质性障碍;如果影响很大,就写明可能对并购造成哪些重大影响,是会严重拖延并购进程,还是致使不能达到并购的预期目的,还是使得并购无法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

问题4:如何组织项目组成员撰写尽职调查报告?答:前面讲了,我是坚持在尽职调查现场就拿出报告雏形的,也就是先写完大部分法律事实,回所后再写法律意见。TIPS:

进入尽职调查现场前,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报告模板,涵盖尽职调查清单的各项内容,并对格式、表述方法做个示范。我会在进入尽职调查现场前,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报告模板,涵盖尽职调查清单的各项内容,并对格式、表述方法做个示范。不管分成了多少个小组,大家都统一采用这一个模板。 白天,小组成员分别负责几部分内容,一边阅读资料,一边把法律事实填到尽职调查报告里面去。如果该项内容资料不全,就批注一下尚需什么资料,是否已安排搜集,什么时候能够拿到;如果已拿到相关资料,但内容太多,来不及写入尽职调查报告里面去,那么就批注上“已有资料,待录入”;如果有什么事项需要提请特别注意的,就标底色,批注上为什么提请特别注意。一天的工作临结束时,小组成员在报告目录中,把项下有新增内容的标题加上底色,发给项目负责人或其他指定的人汇总。项目负责人或其他指定的人根据各组员的目录,找到各组员当天新增的内容,然后复制到一份报告中去。

项目负责人晚上要加加班,浏览一下大家新增的内容,读不明白的,需要写详细点的,或者对大家有新的工作安排,就批注上去,批注上的工作完成一项,就删掉一项。由于各人有各人的笔风,项目负责人少不了还要做些调整,并请小组成员日后更改一下文风,使得一份报告看起来更像是一个人完成的。如果发现原来的模板结构不适宜,不能清晰、有层次地体现所有尽职调查内容,就要做些调整,让小组成员都能找到对应的填写位置。最后,把底色去掉,再发给大家。TIPS:

进采用合理的文档标题编写规则,可以事半功倍,避免混淆。第二天,大家在项目负责人新发的尽职调查报告版本上工作。按照做文档的一贯做法,我们会在文档的标题前加上日期,在标题后加上小组成员的姓名简称,如果当天出了多份报告模板的,就再加上数字,比如我在2014年3月4日完成的第二份尽职调查报告版本,标题就是“140304××项目尽职调查报告(WR.2)”,WR是我的名字的首字母,2表示是我当天的第二份尽职调查报告版本,这样大家都不会混淆了。

如果新增内容少,或者实在没有时间,也可以几天汇总一次。

撤离现场以后,各小组成员要完善自己负责的那些法律事实,并尽量写上小结,不会写的,留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则要仔细阅读整个报告,看看法律事实是否清楚,小结是否全面和正确,要和其他中介核对一下重合的事实,要跟客户交流一下他们对报告还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如果有疑难问题,可以组织全体成员甚至邀请所里其他律师共同讨论。

最后,安排调整格式和校对。如果时间允许,还可以安排用投影仪投影出来,全体项目组一起过一遍。一个人对着电脑看,可能看很多遍都没发现问题,但是投影出来,大家一起看,一起讨论,错别字,错误的法律意见啊,很容易就被揪出来了。同时,这还是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即便不是项目组的成员,也可以参与,共同讨论学习。

贰 ┃ 尽职调查报告的正文

正文部分是尽职调查报告中具有实质内容的部分,要根据尽职调查清单分成若干个章,每一章分为两个部分,先写法律事实,然后作小结,即对目标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最后根据全文的小结,写个尽职调查的结论。

不要以为写尽职调查报告就是按照既有模板往上填内容就可以了,即便尽职调查清单是根据目标公司的情况特别制定的,往往还是需要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特别是目标公司下属公司的情况,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结构反复调整。目的只有一个,清楚有层次地写明尽职调查所得的所有内容。

我不能在此穷尽尽职调查中可能发现的目标公司的所有法律问题,我跟大家分享一些我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写过的问题吧: 1.定义

这通常是第一章,是对尽职调查报告中常见的公司名称以及其他专用名称定义一个简称,通常就采用目标公司日常的惯用称呼。 这一章无须写小结。

2.组织结构 这一章至少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介绍目标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的名称和数量,二是介绍目标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暂且称为目标公司集团)的内设部门机构及其职能。最后可以画个组织结构图,清晰明了。 这一章通常找不出什么法律问题来,可省去小结。

3.目标公司集团的基本信息 这一章通常包括: (1)基本情况

列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行业准入许可。企业资质较少的话,可以在这里一并介绍。如果企业资质有三四项以上,可以在后面用单独的一章介绍。 (2)历史变迁

列入目标公司集团从成立到现在,中间经历的历次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营业范围、营业期限,如果是民营企业,还要加上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变更情况,如果是老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还要简单描述一下改制前的发家史。可以用表格,一次变更就画一个表格,把变更前后的状况列进去。每一次变更,前后要衔接得上。 (3)股东

列明目标公司集团现目前的股东情况,可以用表格列明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出资数额、出资方式。

(4)章程、出资协议、设立批准文件等

列明章程、出资协议中具有实质意义的条款。如果只是范本性的条款,就无须列入了。 这一章通常能发现问题,比如(范例2▼)

未通过年检

原因是×××(比如未实际经营;未获得行业准入资质;未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注销公司,因此怠于年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律师意见面临被工商局处罚的风险,建议×××(比如注销该公司)。该问题不对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2014年3月1日后,没有公司年检这一说了,这一条也就省了。

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3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律师意见实践中,企业因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而被工商局处罚的不多。但是,时间一久,人员流动,存档或工作交接不利,则存在无法厘清变更情况、引发纠纷、影响公司经营的风险。建议立即补办工商登记变更。该问题不对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

无法取得行业准入许可原因是×××(需写明无法取得行业准入许可的原因,如果要取得行业准入许可,需要付出哪些成本)。比如,我们曾经遇到过,热电公司由于设备老化,无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只能获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地方监管局同意并网运行的临时批复,该批复有效期仅一年,热电公司每年均需申请临时批复,这使得热电公司的电力业务许可资质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依据从各行业法律法规找依据。◇律师意见无行业准入许可,则不可以经营该项业务。建议考虑在需要更换老化的设备的情况下,该企业是否仍然具有收购价值。该问题可能导致收购方不能实现收购目的,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股东具有特殊身份如本项目目的为收购地方国资委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5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律师意见需与转让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采用哪一种程序,是产交所挂牌,还是协议转让,还是无偿划转。无论哪一种程序,都需要较一般项目更多的时间。因评估报告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建议尽早与转让方进行沟通,以便做好时间安排,否则将严重拖延并购项目进程。

股东、高管人员在××年前后频繁变更,原因是×××◇律师意见股东、高管人员的频繁变动,一般意味着公司有重大变故。尽职调查过程中,目标公司拒绝向律师作出解释的,建议在后期谈判过程中予以关注。待查明原因,方能判断是否对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 章程对股东权利义务作出了特殊约定比如,目标公司每年税后利润的80%以上必须用于分红。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必须以新股东接受该条款为前提。◇律师意见目标公司原股东在章程中设定将比较高比例的税后利润用于分红,表明原股东有钱就分,急于套利的心理。如果收购方收购后持有的股权比例不足以决定章程的修改,那么收购方必须遵从这一章程规定,请收购方考虑是否符合己方的经营理念,并衡量是否对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

4.下属公司情况 可以先用表格分别列明下属分、子公司以及办事处的名称、地址、登记工商局、注册资本(2014年3月1日起已取消实收资本的登记)、转让方持股比例、员工合计持股比例等信息,然后分小节简述各下属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目标公司集团的业务往来,除非重要的子公司,一般无须详述其历史变迁。

下属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目标公司集团的关联关系上,比如(范例3▼): 子公司和目标公司集团,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人格混同

这是比较常见的问题。如:我们在收购一个集团公司时,集团下属的广州A公司与广州B公司经营地址相同、管理人员兼任、实际控制人相同、财产混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版)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意见(略)

子公司存在大量员工持股员工持股数量大时,会对公司管理造成影响,如果是国有企业,还存在违规风险。我们曾经在帮一家央企收购一家省国资委直属企业的时候,因为员工持股问题,遇到了很大的障碍,我们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披露了持股明细。我们来看看当时的尽职调查报告小结:×××集团(目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除××公司外)均有大量员工入资。因×××集团下属各子公司的员工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和股东代表所代表的隐名股东)有成百上千人,我们难以逐一厘清员工股东是本公司员工,还是集团或集团下属其他子公司的员工。但是,根据集团提供的本次并购项目联系人名单及现场访谈,我们发现,存在集团员工持有子公司股份的情形。集团作为省国资委直属企业,设立子公司时得到了省国资委的批复,但批复中仅提及所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集团的出资数额,未提及员工出资的具体人员。因为涉及集团高管对下属企业出资,比较敏感,所以我们未向集团详细询问省国资委的态度及报批情况。我们访谈了解到,×××集团实行员工持股的目的在于:激发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提高效率,同时也为项目筹集到了货币资金。访谈中,员工大多对此举持认可拥护态度。这些员工持股中,员工作为隐名股东,出资但不参与验资,而以股东代表的名义验资,由股东代表参与股东会表决,但未出具委托股东代表的书面授权手续。公司与员工间除员工缴纳出资款的收据外,亦无书面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版)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36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

(十三)国有企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强化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

◇律师意见个人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大小,均享有表决等权利。一般情况下,即使没有书面的授权手续,个人股东也会承认并同意股东代表的表决。但是,一旦员工与公司发生纠纷,则员工可能故意滋事,不承认授权或要求解除授权、自行行使股东权利,届时将造成股东人数众多,股东会难以召开和决策的局面。为防止利益输送,原则上禁止国有企业员工持有下属企业的股份,电力系统管控最为严格。监管机构主要为各级国资委,且监管力度不一,工商局一般不会审查和限制。据我们了解,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电集团等央企都先后进行了领导层持股的清退。我们认为,×××集团员工持有下属企业的股份,不会构成本次并购的实质性障碍。如果仅仅清退集团领导层对下属企业的持股,一般是可以实现的,但是需要一定的现金和比较长的时间。若要清退全部员工持股,则存在重大困难,包括:(1)员工人数众多,难以就清退达成一致意见;(2)员工股份溢价高引发不良社会影响;(3)清退资金短缺;(4)与目标公司现行的调动员工积极性的管理思路相悖;(5)动作太大,引发×××集团和省国资委的抵触,影响本次并购及以后的合作。 我们建议,在保证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监管的情况下,不在本次并购中作大规模的员工持股清退。程序上,由×××集团控股子公司组织员工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及对股东代表的授权手续,并加强股东会决议等档案的管理,以规避股权管理风险。

目标公司收购其他公司作为自己的子公司时,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剥离这一点涉及财务知识,律师需要与审计机构共同厘清事实,然后从法律角度给出意见。我有过这样的案例:

X公司(目标公司)的下属子公司Y公司,系收购而来。X公司收购Y公司时,对该公司的资产及负债进行了剥离,Y公司留存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由X公司收购,存货、债权及债务由Y公司原来的股东带走。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Y公司的股东也已经变更至X公司名下。各方均未通知债务人,也未征询Y公司债权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律师意见X公司收购Y公司,本应是资产收购,但双方实际进行的是股权收购,Y公司已成为X公司的子公司。法律上,Y公司的原股东带走债务,实质上是Y公司将其债务转移给Y公司的原股东。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对抗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向Y公司索偿,Y公司负有向债权人偿还的义务。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公司有权从购买价款或业绩奖励款中抵消Y公司原股东未依约向债权人偿还的负债,但仍存在购买价款及业绩奖励不足支付的风险。建议与X公司协商,请Y公司原股东提供相应债务的担保,或者在进行本次收购时,扣留相应的收购价款。另外,Y公司原股东带走债权,实质上是Y公司将债权转移给Y公司原股东,虽然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务人,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建议本次收购协议签署前完成书面通知债务人的程序。该问题不会对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

5.税务税本是个财务问题,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都会关注目标公司的税率税种。律师也要关注税,侧重点在于,目标公司目前享有的税收优惠,在本次收购之后是否需要补缴,以及本次收购后,是否仍然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一般来说,收购涉及目标公司企业性质的变化、注册地址的变化时,会对税造成影响。我为一家央企收购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时,就因为税的问题犯难(范例4▼

目标公司因为是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税收优惠1000万欧元左右。若股权被全部收购,由外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则存在需要补缴该部分税收的风险。据目标公司介绍,只要本次收购后,外资股仍然大于20%,则仍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依据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对目标公司的税收优惠申请作出了专项批复(东国税开发(2007)3号)显示,目标公司属于风电设备制造工业企业,准予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收优惠,从2008年度开始享有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免税,2010年至2012年的税率为12.5%。 ◇律师意见

该项优惠政策对本次项目影响较大,在未获得收购方及转让方同意的前提下,律师未前往东营管委会及税务部门核实地、财、税优惠等。因为收购方与转让方与地方政府已有合作往来,关系良好,建议收购方与转让方共同与地方政府协商,看是否需要补缴根据优惠政策未交的税,是否可以保持优惠政策不变,或者给予其他地方优惠政策。若不能,由于该项优惠政策于2012年结束,收购磋商时已是2012年,双方可考虑将收购的交割时间放在税收优惠政策结束后的2013年。

该问题可能影响到收购方案[包括收购的股权比例、收购方式(收购资产还是收购股权)]的调整,建议提前落实,方能推进下一步工作。

6.业务运营

业务运营其实是商务问题,而且多与技术相关。律师需要关注的是,业务运营模式是否涉嫌违规违法。我们看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例子,这也是在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常常遇到的问题(范例5▼):

目标公司集团具备接工程的资质,但仅履行管理职能,不实际施工。目标公司集团以其资质投标项目中标后,交由子公司实际组织施工,但子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65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7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5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律师意见虽然法律明文禁止转包。但是实践中,转包的现象非常严重,法不责众,尤其是母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转包,被行政处罚的极少。目标公司也表示,希望能借鉴到合法合规、更有利于集团发展的生产管理模式。

7.房产、土地

土地、房子价值最大,也是尽职调查中问题千变万化、层出不穷,谈判收购时最为棘手的。可以先用表格列明土地情况和房子情况,在表格后以注释的方式详细描述存在问题的房子或者土地。我们看看土地房子常常出现的各种问题(范例6▼):

土地已抵押

目标公司的土地已抵押,担保金额××亿元,目标公司负责人××口头表示,愿意偿还相关贷款,解除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律师意见虽然本项目拟购买的是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而不是目标公司的资产,但如果贷款得不到偿还,目标公司将丧失土地,生产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建议密切关注土地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中目标公司自身负债的部分,及时偿还;土地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为目标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的债务的,需在收购前解除抵押,或者扣留等同于贷款数额和利息的转让价款。如果后期变更收购方式,选择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含土地),那么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征求抵押权人的同意,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偿还债务或者提存。该问题不对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

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目标公司某宗土地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尚属于在建工程。目标公司陪同我们走访了当地土地科。土地科介绍了该宗土地出让的背景,由于目标公司没有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工,土地闲置,土地部门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无偿收回土地。土地科承诺如果目标公司开工达25%以上,土地科就会为目标公司发放土地证。 ◇律师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目标公司该宗土地存在因闲置而被收回的法律风险。尽管土地科承诺开工达到25%以上即为目标公司发放土地证,但是该承诺为口头承诺,目标公司是否能办下土地使用证,以及是否需要为办理土地使用证付出更多的成本尚不明确。尽管本次收购项目收购的是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方仍然可以要求将该宗土地剥离出目标公司,放入转让方的其他公司,不纳入收购范围。但土地潜在价值大,于目标公司经营有益,建议请转让方和目标公司协助,在与土地科作进一步沟通,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继续施工即可保证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收购土地。该问题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取决于收购方的收购目的,收购方对该块土地的看重程度。

土地可能被政府收回目标公司厂区内×平方米的土地尚不属目标公司所有,但目标公司已实施地缘热泵管线工程(已完工),素土硬化地面夯实工程(未完工)。据目标公司介绍,目标公司曾经在2009年1月5日招拍挂中以总价为人民币1203万元竞得该地块(编号为×××),但当时的××土资告字×××号××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中,要求该地块需要满足投资强度2400万元/公顷(注:该地块的投资强度为11349.84万元),目标公司仅同意投资900万欧元(相当于8000万元人民币),与该投资底线相差较大,因此未满足该项标准,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目标公司表示,想要再次取得该地块,需重新招拍挂。另外,据目标公司介绍,该地块的投资强度已于2010年年底变更为3600万元/公顷(注:最新数据还需向相关部门了解核实)。该地管委会基于市政府给予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目前默许该地块的占用情况。 ◇律师意见目标公司能否取得该地块、取得该地块前能否继续使用、取得该地块需要的投资额度均取决于目标公司的性质以及与东营市政府的关系。按照目标公司和转让方的安排,律师在尽职调查阶段尚未到土地部门核实。一般来说,土地部门不会把一个公司厂区内的土地再拍给其他公司,问题的关键还是土地价格。该宗地位于目标公司厂区内,丧失该宗地会严重影响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致使收购方不能实现收购目的。建议收购方在目标公司及转让方的协助下,与当地土地部门进行商议。

房产已长期出租目标公司的×处房产已长期租赁给关联公司。目标公司负责人××表示,该租赁确实为转让方控制下的两个公司的内部交易,租金很低,租期也比较长,该关联公司客观上需要使用目标公司的房产,短时间内无法腾空,但愿意对租赁合同做出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律师建议本次收购拟收购的是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并不自然而然地变更租赁合同,目标公司将房产长期低价租赁给关联公司,是将目标公司的利益让渡给了关联公司。建议在收购前变更租赁合同,调整租金,尽量缩短租赁期限。如果后期收购方案变更为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含房产),则需关注《合同法》“买卖不破除租赁”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由于出租的房产价值不高,并不影响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房产被第三方占用目标公司位于××地的房产,虽然房产证载权利人为目标公司,但房屋长时间交由员工使用,未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员工或长期自行居住,或视为个人所有房产对外出租。

◇律师意见该房产存在实际难以腾空收回的风险。请关注其在评估时的作价。该处房产为住宅,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无关。尽管本次收购收购的是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仍然可以要求将该宗土地剥离出目标公司,放入转让方的其他公司,不纳入收购范围。由于该房产价值不高,并不影响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房产证件不全目标公司有3处房产因为建房手续丢失,或者建成后未有人组织办证等原因而没有房产证,目前要办理房产证较为困难。但是,目标公司享有3处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律师意见目标公司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有对应的土地使用证,且目标公司作为事业单位改制而来的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该3处房产也已经使用多年,因此,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对房屋的使用不会受到影响。日后房屋重建,应及时办理房产证。该问题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房产已实际灭失目标公司房屋产权证所示房屋已实际不存在。现有房屋未办理房产证,所对应的土地为划拨用地。评估机构表示,本次评估的是目标公司目前实际享有的房屋,而非房屋产权证所示房屋。 ◇律师意见我们认为,新建、改建房屋,应重新办理房屋产权证,未办理,则属于违章建筑。但目标公司是对当地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老企业,这些房屋为厂房、宿舍、家属区等,维系着成千上万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计,并关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收购方为中央企业,本次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国有企业性质不变。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会尊重历史和现状,不会收回土地,也不会强拆房屋,目标公司对土地和房屋的使用一般不会受到影响。该问题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8.环保问题环保一直是个“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法律规定很严格,社会舆论也很激烈,但是政府部门的管控却一直很薄弱。出了事,企业受到的压力主要还是来自社会舆论,而不是政府部门的惩罚措施。如今全国性雾霾了这么长时间,也没见政府部门有什么大刀阔斧的做法。以前文所述的电解铝项目未经环保批复但已施工完毕进行试运行阶段为例,我们给的意见如下(范例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3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律师意见

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是实践中,未获环保审批但已开工建设的现象司空见惯。随着环保的呼声日益增高,环保部门的管控也日益严格。2009年6月11日,环保部以“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为由,决定“从即日起在完成科学论证和各项整改措施前,暂停审批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项目、华能集团和华电集团(除新能源及污染防治项目外)建设项目、山东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010年下半年,以华能集团和华电集团的金沙江龙开口和鲁地拉水坝工程又陆续通过环评并开工为代表,“未批先建”的水电工程纷纷由“违规”转为“合法”。实践中,已发生的巨额投资成为促使环保审批通过的重要力量。但是,环保仍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并可能影响企业品牌形象(如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铜酸水渗漏事故致使紫金矿业形象受损)。

该问题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但我们建议,需督促目标公司跟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否则建设项目有被责令停止建设,被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有被行政处分的风险。

9.债权债务收购方对债权债务是比较敏感的。审计机构通过审计账目得出的债权债务数额,比律师通过查看合同得出的债权债务数额要精确得多。律师关注的也不应该是债权债务的数据,而是债权债务对收购的限制。律师可以与审计机构核对数据,然后收集相应的合同进行审阅。顺便提一句,曾经有客户问律师,能不能由律师出面跟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接触一下,确认一下目标公司的负债究竟是多少。律师能这么干吗?当然不能,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即目标公司的变动是非常敏感的,没有经过目标公司的同意,律师与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接触,会引起目标公司的反对。而且,可能债权人已经忘记或者放弃这笔债务了,经律师这么一折腾,债权人又上门讨债了,目标公司非恨死律师不可。

债权能不能收回,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会给意见,有问题的主要是债务,律师要重点审查贷款合同(范例8▼)。

股权转让,需贷款方同意”

贷款合同,大多有类似于“股权转让,需贷款方同意”的表述。目标公司分管投融资的财务经理口头表示,大多数贷款银行与目标公司接触多,对本次并购已有听闻,基本认为是利好消息,持支持态度。◇律师意见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在后期谈判、协议起草阶段,仍然需要在形式上征求各贷款银行对本次并购的意见。收购一般对于转让方是利好消息,不会遭到贷款银行的阻挠,因此该问题不构成并购的实质性障碍。

目标公司向个人借款××万元◇律师意见目标公司投标及施工时遇到资金紧张是常有之事。公司向个人借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仅提请注意,该类借款利息通常比较高,是否可以计为财务费用,未来是否符合收购方的财务制度,请财务部门予以关注。该问题不构成并购的实质性障碍。

目标公司向×××公司借款××万元◇法律依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61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新《民事诉讼法》为第229条,作者注)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律师意见目标公司向×××公司借款,属于企业间拆借。实践中,企业间拆借比较常见,一般情况下,民不告、官不究。即使借贷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也多判决借方归还本金,支付部分利息(以资金占用费的名义)或者不判决支付利息,但一般不收缴利息。2013年9月25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题为“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讲话,关于企业间的借贷问题,有比较新的论述:

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概念。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及偿还顺序。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借款,在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外,同时约定了其他合理费用的,应予保护,但总额一般也应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今后央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在此背景下,我们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也将做出调整。鉴于各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较多,这里是否可以考虑以当地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同期同类贷款的平均利率作为四倍的参照值,可进一步研究论证。 虽然这样的讲话并不是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总的说来,企业间借贷,不会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10.担保

提供担保多是因为要贷款,可以结合相应的贷款合同审查。关注的重点是对下属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范例9▼)。

目标公司和其他公司相互提供担保 目标公司系统外的企业国和汽车、建工集团为目标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万元,目标公司对系统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人民币×万元(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9月30日,不含已到期或未生效担保信息)。◇律师意见目标公司和国和汽车、建工集团等公司同为转让方下属的独资企业,各兄弟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有助于获得银行贷款。即便产生担保风险,对于转让方来说,也不过资产装在“左兜”还是“右兜”的问题。

本次股权收购后,目标公司仅为转让方的参股企业。一方面,目标公司若因承担担保责任发生实际支出,将损害收购方的利益。另一方面,目标公司争取新贷款时,或者可以继续获得该兄弟企业的担保,或者需要另觅担保方式,届时尚需征求转让方的意见。该问题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抵押人提供抵押但未予登记××公司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抵押反担保中,《抵押反担保合同》中除约定以原材料及在产品为抵押物以外,还约定以机械设备(价值人民币4036万元)为抵押物,但未见关于机械设备的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师意见××公司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抵押反担保中,关于机械设备的抵押约定,仅对目标公司及××公司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立即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要求××公司提供其他担保。该问题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11.重大经营性合同

律师不可能审查目标公司所有的经营合同,只关注数额巨大,或者对目标公司影响重大的合同。

12.资质对于建筑施工、医疗卫生等行业,是否具有资质,是收购方决定是否收购的重要因素,需要重点审查资质的有效期、取得条件。我们看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例子(范例10▼): 因资质取得条件之一为具有建造师资格的员工达到一定人数,因此目标公司集团及各子公司相互借用员工的建造师资格,以获取资质。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律师意见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借用资质的情形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系统内部,且主要是为子公司获取资质,因此,一般来说,不会对目标公司集团的资质构成大的威胁,该问题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

13.知识产权

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并不是核心资产时,收购方和转让方通常会达成知识产权的价值不计入收购价款的共识,律师只要在尽职调查报告中程序性地列明各项知识产权即可。而如果知识产权对目标公司影响重大,则需要一项一项地仔细查。

专利、商标都可以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中国商标网核实。目标公司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的情况比较少,但会有未缴费或者已逾期的情况(范例11▼)。目标公司拟放弃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因此未缴纳年费和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律师意见该三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将终止。建议不计入评估价格。该问题不构成收购的实质性障碍。技术秘密大家会想到专利、商标、著作权,但也别忘了没有申请专利、而以技术秘密的形式保护的技术。在一次风电设备生产企业的收购中,因为收购方要的就是目标公司的技术,我曾经在收购中细细审查过十八份英文版的技术转让合同,一一列明存在的问题(问题略) 14.员工

员工也是问题比较多的项,最常见的无非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

15.诉讼仲裁律师需要先写明目标公司法律部的管理结构,目标公司集团和子公司如何分配案件,是统一由集团法律部门管理,还是“各家的孩子各自抱走”,即集团的案子集团管,子公司的案子子公司自己管,然后详细查明目标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子和作为被告/申请人的案子的诉讼/仲裁情况。案子多的时候,就列表说明(表格略)

推荐第4篇:尽职调查报告

由中介机构在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多发生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企业收购中。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过去财务账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概述

对于一项大型的涉及多家潜在买方的并购活动来说,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让潜在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有关目标公司的其他问题并能获得数据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复印件。

8.由潜在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作出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

9.由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咨询公司尽职调查提纲

一、公司简介

1、公司成立背景及情况介绍;

2、公司历史沿革;

3、公司成立以来股权结构的变化及增资和资产重组情况;

4、公司成立以来主要发展阶段,及每一阶段变化发展的原因,

5、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发展、生产能力、盈利能力、销售数量、产品结构的主要变化情况;

6、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性质,投资收益等情况和被投资主要单位情况介绍;

7、公司员工状况,包括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结构、岗位分布结构和技术职称分布结构;

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9、公司历年股利发放情况和公司现在的股利分配政策;

10、公司实施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持股计划情况。

二、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现在建立的组织管理结构;

2、公司章程;

3、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成员在外兼职情况;

4、公司股东结构,主要股东情况介绍,包括背景情况、股权比例、主要业务、注册资本、资产状况、盈利状况、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

5、公司和上述主要股东业务往来情况(如原材料供应、合作研究开发产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共同使用、销售代理等)、资金往来情况,有无关联交易合同规范上述业务和资金往来及交易;

6、公司主要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有哪些支持,包括资金,市场开拓,研究开发、技术投入等;

7、公司附属公司(厂)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

8、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内资金河谷业务往来情况;

9、公司与上述全资附属公司(厂)、控股子公司在行政上、销售上、材料

供应上、人事上如何统一进行管理;

10、主要参股公司情况介绍。

三、供应

1、公司在业务中所需的原材料种类及其他辅料,包括用途及在原材料中需求中的比重;

2、上述原材料主要供应商的情况,公司有无与有关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若有,请说明合同的主要条款;

3、请列出各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在公司总采购中所占的比例;

4、公司主要外协厂商名单及基本情况,外协部件明细,外协模具明细及分布情况,各外协件价格及供货周期,外协厂商资质认证情况;

5、公司有无进口原材料,若有,该进口原材料的比重,国家对进口该原材料有无政策上的限制;

6、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交易的结算方式、有无信用交易;

7、公司对主要能源的消耗情况。

四、业务和产品

1、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业务描述,各业务在整个业务收入中的重要性;

2、主要业务所处行业的的该行业背景资料;

3、该业务的发展前景;

4、主要业务近年来增长情况,包括销量、收入、市场份额、销售价格走势,各类产品在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中各自的比重;

5、公司产品系列,产品零部件构成细分及明细;

6、公司产品结构,分类介绍公司目前所生产主要产品情况和近年来销售情况;产品需求状况;

7、上述产品的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功能和用途、应用的主要技术、技术性能指标、产品的竞争力等情况;针对的特定消费群体;

8、公司是否有专利产品,若有,公司有那些保护措施;

9、公司产品使用何种商标进行销售,上述商标是否为公司注册独家使用;

10、上述产品所获得的主要奖励和荣誉称号;

11、公司对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档次、增强产品竞争力等方面将采取那些措施;

12、公司新产品开发情况;

五、销售

1、简述公司产品国内外销售市场开拓及销售网络的建立历程;

2、公司主要客户有哪些,并介绍主要客户的有关情况,主要客户在公司销售总额中的比重;公司主要客户的地域分布状况;

3、公司产品国内主要销售地域,销售管理及销售网络分布情况;

4、公司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外销主要国家和地区分布结构及比例;

5、公司是否有长期固定价格销售合同;

6、公司扩大销售的主要措施和营销手段;

7、销售人员的结构情况,包括人数、学历、工作经验、分工等;

8、公司对销售人员的主要激励措施;

9、公司的广告策略如何,广告的主要媒体及在每一媒体上广告费用支出比例,公司每年广告费用总支出数额及增长情况,广告费用总支出占公司费用总支出的比例;

10、请列出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上主要竞争对手名单及主要竞争对手主要资料,公司和主要竞争对手在国内外市场上各自所占的市场比例;

11、公司为消费者提供哪些售后服务,具体怎样安排;

12、公司的赊销期限一般多长,赊销部分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多大;历史上是否发生过坏帐,每年实际坏帐金额占应收帐款的比例如何;主要赊销客户的情况及信誉;

13、公司是否拥有进出口权,若无,公司主要委托那家外贸公司代理,该外贸公司主要情况介绍;

14、我国加入WTO后,对公司产品有哪些影响;

六、研究与开发

1、请详细介绍公司研究所的情况,包括成立的时间,研究开发实力、已经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主要研究设备、研究开发手段、研究开发程序、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结构等情况;

2、公司技术开发人员的结构,工程师和主要技术开发人员的简历;

3、与公司合作的主要研究开发机构名单及合作开发情况;合作单位主要情况介绍;

4、公司目前自主拥有的主要专利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情况,包括名称、用途、应用情况,获奖情况;

5、公司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及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

6、公司目前正在研究开发的新技术及新产品有哪些;

7、公司新产品的开发周期,

8、未来计划研究开发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七、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和经营设施

1、公司主要固定资产的构成情况,包括主要设备名称、原值、净值、数量、使用及折旧情况、技术先进程度;

2、按生产经营用途、辅助生产经营用途、非生产经营用途、办公用途、运输用途和其他用途分类,固定资产分布情况;

3、公司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等物业设施情况,包括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原值、净值、折旧情况以及取得方式;

4、公司目前主要在建工程情况,包括名称、投资计划、建设周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进展情况和是否得到政府部门的许可;

5、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土地的性质、面积、市场价格、取得方式和当时购买价格(租赁价格);

八、公司财务

1、公司收入、利润来源及构成;

2、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情况,公司管理费用构成情况;

3、公司销售费用构成情况;

4、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5、公司主要支出的构成情况;

6、公司前三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资产负债比率等财务指标;

7、公司前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8、对公司未来主要收入和支出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有哪些。

9、公司目前执行的各种税率情况;

九、主要债权和债务

1、公司目前主要有哪些债权,该债权形成的原因;

2、公司目前主要的银行贷款,该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到期日及是否有逾期贷款;

3、公司对关联人(股东、员工、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情况;

4、公司对主要股东和其他公司及企业的借款进行担保及低抵押情况;

十、投资项目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要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可行性、立项情况、用途、投资总额、计划开工日期、项目背景资料、投资回收期、财务收益率,达产后每年销售收入和盈利情况;

2、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技术先进程度,未来市场发展前景和对整个公司发展的影响;

3、公司目前已经完成主要投资项目有哪些,完成的主要投向项目情况介绍。

一、其他

1、公司现在所使用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先进程度、成熟程度、特点、性能和优势;

2、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公司目前主要的经营优势、管理优势、竞争优势、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

3、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涉及有法律诉讼,如有,对公司影响如何;

十二.行业背景资料

1、请介绍近年来行业发展的情况;

2、国家对该行业的有关产业政策,管理措施,及未来可能发生的政策变化;

3、该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并介绍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包括年生产能力、年实际产量、年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市场分额、在国内市场地位;

4、国外该行业的发展情况;

5、国家现行相关政策对该行业的影响;

6、目前全国市场情况介绍,包括年需求量、年供给量、地域需求分布、地域供给分布、生产企业数量,是否受同类进口产品的竞争。

推荐第5篇:尽职调查报告

由中介机构在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多发生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企业收购中。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对于一项大型的涉及多家潜在买方的并购活动来说,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让潜在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有关目标公司的其他问题并能获得数据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复印件。

8.由潜在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作出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

9.由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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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尽职调查报告

此尽职调查报告力求通过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一个全面深入的审核,以发现企业的内在价值、判明潜在的缺陷及对上市的可能影响,为上市方案设计做准备。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改制与设立情况、企业的历史沿革、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情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重大重组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员工情况、发行人独立情况、内部职工股(如有)情况、商业信用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改制后经营业绩能否连续计算、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改变的风险、员工持股问题。

2.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

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组织结构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公司治理是否合规。

3.高管人员:

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高管人员的经历及行为操守、高管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高管人员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重点关注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情况、高管人员兼职情况

4.财务与会计: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估报告、内控鉴证报告、财务比率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债务、资金流量、或有负债、合并报表的范围、纳税情况、盈利预测。重点关注企业资产权属问题、是否正确申报纳税、是否存在税费补交风险、企业盈利是否持续增长、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行业依赖、是否存在客户依赖

5.业务与技术:

包括企业所属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采购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重点关注企业的行业地位、企业的核心技术或业务优势

6.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重点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公司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及与联方业务往来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7.业务发展目标:

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向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重点关注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清晰、发展计划是否明确

8.募集资金运用:

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重点关注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规划、募投项目扩大的产能可否被消化。

9.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风险因素、重大合同、诉讼和担保情况、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中介机构执业情况。重点关注公司潜在的经营风险、公司诉讼和担保情况、过往是否有被行政处罚及影响评价

10.上市可行性分析:

对企业上市存在的潜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推荐第7篇:尽职调查报告

山东宝雅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一案尽职调查之阶段性工作报告

致:

山东宝雅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宝雅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尹义峰等5名律师于2011年9月1日前往武城县,对收购标的公司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现将9月1日至9月2日两个工作日的工作情况向公司汇报如下:

2011年9月1日至9月2日,在县政府的配合下,本所律师先后前往了工商局等十几个部门对标的公司的基本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在各部门的调查情况分述如下:

1、武城县人民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佃富出具《关于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标的公司在武城县人民法院有涉诉案件一件,为案件原告,后撤诉,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诉讼。根据企业人员介绍,该案后达成调解,但现法院与企业均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文书证明该案,该情况还需公司配合提供调解结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2、人社局

武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供《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社会保险征缴计划的通知》一份,证明标的公司2011年度五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金)征缴计划为:

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提供的《2011年1至6月齐鲁客车养老保险名单》显示,标的公司仅有16位员工有养老保险,共交纳39888元,其中企业交纳28492.8元,个人交纳712.2元。

根据上述情况,标的公司仅为其16位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未缴纳其他四险,且现无法得知企业具体有多少员工,无法核实欠缴社会保险金额,该情况还

需公司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

3、环保局

环境保护局提供2008年7月4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出具的鲁环报告表

【2008102号审批意见一份,对《山东武城齐鲁汽车有限公司搬迁改造客车厂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1、同意项目建设;

2、施工及运营应符合相关环境标准;

3、落实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

4、项目建成试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如工程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

6、公司在受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德州

市、武城县环保局。

根据武城县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标的公司在项目建成后,一直未向环保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因此,标的公司搬迁改造客车厂项目一期工程一直未通过环保验收,该情况请公司特别注意,应在收购前要求标的公司进行环保验收。

4、房管局

武城县房产管理局提供标的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情况一份,具体情况如下:

武城县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上述两处房产不存在抵押、查封情况。

5、国土局

国土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标的公司所使用的位于武城县城驻地北方街北运河路东346668.66平方米工业用地不存在抵押、查封情况,但该局未提供相应的地籍档案,无法查证核实。现所掌握的土地情况源自房管局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该情况请公司与政府进行协调,以便顺利调取该宗土地的地籍档案供查证核实,避免法律风险。

6、工商局

工商局提供标的公司全套工商材料档案,基本信息如下:

工商局提供《证明》两份,分别证明标的公司的动产不存在抵押、查封情况;股权不存在质押情况。据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该局不办理股权查封登记,因此未提供股权查封情况的证明,该情况请公司与政府协商要求工商局配合提供相关证明。

工商局提供武城旅行车厂全套工商档案材料,现该企业已经吊销,吊销情况如下:

根据现有工商信息,无法查明标的公司与武城旅行车厂的关系,该情况请公司特别注意并与政府商议查明老企业改制主管部门以便于查明标的公司生产资质的历史沿革。

7、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武城县支行出具《关于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贷款和担保情况的证明》一份,证明标的公司现有贷款余额2300万元,分别是2010年12月8日贷款1500万元、2010年12月23日贷款800万元,两笔贷款到期日均为2011年12月7日。该情况与律师于2011年7月8日在该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一致,但《信用报告》“未结清信贷信息”一栏中还显示有承兑汇票50万元,此笔重大债务并未在本次证明中提及,该情况请公司特别注意并与政府商议要求人行提供最新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以降低法律风险。

8、商标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标的公司现有商标情况如下:

9、经信局

经与县经信局冯局长、刘局长联系,其称需与上级领导联系后方可协助调查,未能调查。在经信局需调查有关武城旅行车厂与齐鲁汽车公司之间的承继关系、债权债务处理、国有职工处置等事宜。需进一步调查

以上即为本次尽职调查之初步工作报告,请领导批阅,本所律师会根据工作进程及时向公司汇报最新情况。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

2011年9月2日

推荐第8篇:尽职调查报告

一、尽职调查与法律尽职调查

(一)为什么要做尽职调查?

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尽职调查就是通过对商业伙伴或交易对方进行调查,收集与拟议交易的关键问题相关的信息,从而达到了解商业伙伴和交易对方的目的,发现其业务上的优势和弱点,找出其现存和潜在的各种重大问题和影响交易的重要因素,以便为作出是否与之进行拟议的合作或交易的决定以及讨价还价甚至交易完成后的整合计划提供依据和基础。

(二)尽职调查的种类

1、从尽职调查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以下种类的尽职调查:

(1)业务(客户/投资银行) (2)财务税务(会计师) (3)法律(律师事务所) (4)其他专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劳动人事、工程等方面)

是否需要特定的其他专业的尽职调查需要视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或者客户的要求而定。比如,如果目标公司为生产型企业,涉及环保问题,则客户可能需要聘请独立的环境技术机构做环保尽职调查;而如果目标公司为历史悠久的大型国有企业,其员工结构复杂、人数众多并且有复杂的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客户或许会聘请专业的独立劳动人事问题专家就劳动人事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提供咨询。

2、从客户拟议的交易类型划分,可以主要分为以下种类的尽职调查:

(1)兼并收购

(2)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3)金融机构贷款

(4)重组、重大资产转让等方面

了解拟议交易的类型,有助于律师明确法律尽职调查的方向和范围。此外,就不同类型的交易,客户对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也可能不同。

3、从代表客户类型划分,可以分为:

(1)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2)目标公司对投资人的尽职调查 当然,对尽职调查也可以有其他类型的分类,比如针对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类别而分: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电信运营企业、钢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金融机构等的尽职调查。

(三)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就是律师接受客户聘请,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摸底,以帮助客户了解目标公司设立与存续、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资产和权益的权属与限制、业务运营、守法合规等方面的法律状态,发现、分析评估目标公司存在的各方面的法律问题,揭示或提示拟议交易相关的相关法律风险,为客户判断拟议交易是否可以继续进行提供依据,对目标公司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向客户提出解决方案或补救措施,为交易结构、收购价格、先决条件、交割后的义务以及交易各方的其他义务等之确定、商业计划与交易进程的调整,向客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阶段和方式

(一)阶段

1、竞标阶段的尽职调查

有些尽职调查需要在竞标阶段开展。买方将基于该等尽职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做这个交易及交易价格如何。在竞标阶段,目标公司往往会要求投资人/买方作出一些承诺。比如某外国金融机构人股中国某金融机构的项目,目标公司就明确要求外国金融机构作出排他性的不竞争承诺,否则不会考虑接受其进行投资,这样投标人在投标书中一定要包含相应的内容。在此情况下,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时候,律师就要考虑到客户应当在什么范围内作出排他的不竞争承诺。经了解,该中国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非常广,除商业银行的一般存贷款、中间业务外,还包括信用卡业务等方面,这样律师就要考虑目标公司要求该外国金融机构作出的排他性的非竞争承诺到底应当限于哪些方面。如果投资人/买方对其全部经营范围均作出排他性的非竞争承诺,则承诺范围过于宽泛,对买方将来在中国进一步的业务扩展以及和中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会有非常大的不利影响。

2、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签订后的尽职调查

更多的尽职调查常见于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在这个阶段的尽职调查的重点与竞标阶段尽职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签订的时候往往价格已经初步确定,这个阶段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需要重点考虑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或改变,应当主要考虑重大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任何瑕疵或其使用有重大不利的限制(只能用于商业而非工业用途;是否属于被抵押资产;或依照相关产业政策应被淘汰的固定资产);或资产本身因不可抗力而损坏或灭失导致资产价值降低;目标公司所称的不动产实际上是从其关联公司租赁取得或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违反立项批复或未取得政府批准等,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相关的程序与成本。当然,这个阶段的尽职调查还应当注重为客户提供防范和减低潜在法律风险、解决发现的法律问题的步骤与程序。

3、分阶段进行的尽职调查

有的尽职调查是分阶段进行的。为节省成本费用或追于时间压力,最初阶段投资人/买家可能仅仅希望对目标公司一定范围内的情况和事项进行有限的尽职调查,比如限于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基本情况(股东结构、营业范围、经营期限、业务许可)、重大资产和合同、有无诉讼/仲裁等,而在确定了在这些方面不存在重大问题,有意进一步洽谈有关交易的前提下才决定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在分阶段尽职调查的最初阶段,律师可以为客户确定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提供咨询意见。

由于客户进行最初阶段的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其所关心的目标公司的重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问题,在这个阶段尽职调查时,律师就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抓住最核心和关键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在文件提供不全的情况下,应向客户建议进行更全面的尽职调查。

(二)方式

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审阅资料室文件

目标公司会将文件资料集中放置于其建立的资料室中供投资人/并购方审查。个别的时候,也有把文件资料发到投资人/并购方或其律师办公场所的情形。

2、现场调查

投资人/并购方及其中介机构到目标公司做现场尽职调查。目标公司会将文件资料放在专门的资料室,并会应投资人/并购方要求指定相关的联系人,协调安排补充文件的提供、管理层访谈、负责调查问题的解答和说明的人士,甚至协调安排投资人/并购方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

现场调查对律师的法律功底和判断力的要求很高。很多时候,投资人/并购方并不要求律师写长篇大论的报告,而是要求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其汇报其所发现的重大问题,这在竞标阶段的尽职调查中尤为多见。律师开进目标公司的现场开始审阅文件后,客户可能每天晚上都会要求所有的中介机构提出问题,这种方式的调查工作的节奏非常快,律师需要尽可能快地找到关键或主要问题,在每次会议中都能提出最有价值的观点。

现场调查之所以最考验律师的功底,还在于很多时候目标公司不允许投资人/并购方的律师将文件从文件室带走,甚至在个别调查项目中不允许文件摘抄或审阅。比如,在某个钢铁项目的调查中,投资人/并购方需要了解目标公司的主要生产用地的权属,而目标公司拒绝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文件,而仅同意将文件的部分内容读给投资人及其律师。又如,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中,由于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很多问题(如不良资产率等),目标公司往往很不愿意提供监管报告。不过,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文件资料的摘录固然必要,更重要的是律师对问题的分析与判断。

基于项目或交易的特点或需要,有的投资人可能仅仅要求其律师对有限范围内的事项做尽职调查或者首先就其关心的问题展开尽职调查。律师应当在客户要求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工作,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范围之外事项对拟议交易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调查,律师则应当与客户及时沟通,在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该项调查。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一般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这一部分着重于对目标公司的沿革(即设立、变更以及存续)、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对外投资、目标公司是否取得法律所要求的相关资质、许可、执照,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二)公司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情况

这一部分的重点在于查清目标公司资产的权属状况,是否存在瑕疵或争议,是否存在征用、查封、扣押、担保或其他第三人的权益,对其使用或处置有无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限制或障碍等,以及有关资产的取得、租赁、转让的相关合同、协议或安排的合法性。就不动产而言,还应特别关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取得和规划、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和预售、销售等问题。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尽职调查,则除其权属及权利限制、许可范围和转让限制、权利期限、保密和不竞争义务等问题之外,律师还应关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合作等方面协议的条款内容。

(三)公司重大合同情况

本部分的法律尽职调查涉及目标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如采购合同、供货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经销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仓储合同、运输协议、服务合同)、债权债务合同与各类担保合同、关联交易合同、重大资产/股权转让或处置的合同或安排、不竞争协议、进出口合同、战略合作协议、合资合同、联营协议、投资协议、保密协议、工程承包合同、市场分配协议、保险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处于不同行业领域的企业,其业务合同的类型也是不尽相同的。

(四)劳动管理

律师应审查目标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模板(包括临时及正式员工聘用合同)、员工保密与不竞争合同,与高管签订的聘用协议,所有适用的社会保险的投保和缴纳是否合规,有无悬而未决的劳动争议、停工、罢工、因工伤亡、向劳动管理部门的投诉,劳动部门的处罚或整改要求,员工手册和其他劳动管理制度或规则等。

(五)环境保护

本部分的调查工作应当关注目标公司是否取得环境影。向评价文件及其内容,是否取得有关的环境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其环保设施设备是否通过验收,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是否存在超标排放和不合要求处置固体废物的情况等。

(六)税务

大多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部门会负责调查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法律尽职调查要么不包括这一部分的内容,要么仅限于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做税务登记、相关税务部门或海关是否发出欠税通知、欠税罚单和补缴通知,有关滞纳金或罚金是否逾期未缴等。

(七)诉讼/仲裁 在本部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应当重点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在中国境内外有未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是否有可能引起上述程序的任何重大违法或违约行为,是否有尚未执行完毕的仲裁机构、法院及行政机关所作的裁决、判决、裁定及决定、调解书等。如有,其内容为何;有无达成和解协议、支付协议,其内容为何。

四、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的作用和职责

下文将以并购项目的调查为例。

(一)并购方律师的职责

(1)根据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时间和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成立法律尽职调查团队。

(2)了解拟议交易或项目的类型、结构和商业目的,审阅拟议交易各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或其他意向性文件,草拟和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3)认真审查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就其中缺页不全部分、尚未提供的文件和文件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内容向目标公司发出补充文件清单及/或问卷。

(4)掌握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节奏,确定应当着重调查的重点问题,有目的地审阅文件。如果规定的尽职调查时间偏紧,文件资料量大,并购方律师需要考虑是否需增加人手,或者优先把发现的重要问题报告客户,而在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如果目标公司文件提供进程缓慢或过于拖沓,并购方律师则应当及时告知客户,以便通过客户向目标公司施压,相应延长调查时间或促使加快文件提供进程。律师未能把握好尽职调查的节奏,可能会延缓相关各方洽谈交易的进程,甚至导致客户因此而丧失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时机,不得已而退出交易。

(5)做必要的文件摘要。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并非是抄写员、记录员,将所有他看到文件资料、听到的信息不加选择地统统抄写或记录下来就算完成了调查。倘若如此,这种调查对客户而言无疑可能造成极大的成本浪费,并且不能有效地协助客户发现问题的主次,辨明风险的大小,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成果,相反会暴露出律师在此方面缺乏经验。所以说,文件摘要的好坏也是检验律师是否有好的判断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在做文件摘要之前应当首先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判断哪些是重要内容和问题,然后将其记录或总结下来,而不应当拿到文件就马上开始盲目地抄录,忽视了尽职调查应有的作用和目的。当然,律师在这方面的判断力并不是生来就有和可以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做项目和交易的过程中不间断地学习和总结经验。在下文“如何审查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将会讨论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如何把握“重要性”原则。

(6)与各方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与客户沟通。律师应当与客户及时沟通,以了解客户的要求和交易目的,并就目标公司在法律尽职调查方面的配合情况以及律师所发现有有关目标公司的阶段性的重大问题向客户汇报。

与目标公司人员沟通。帮助目标公司人员理解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的内容,并就文件资料存在的相互矛盾之处或无法相互印证的问题和情况等与其沟通。

与政府部门沟通。就目标公司的项目立项、用地、税务、设立审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法律规定并非明确的情况下,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官员进行沟通往往有助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澄清。

与其他中介机构沟通。在现场尽职调查的进行过程中,常常是几个中介机构同时在进行调查或其各自的调查工作在时间上有部分重叠,通过彼此交换信息可以印证某些法律问题是否存在,同时避免因向各中介机构提供材料信息的分散或不同而漏掉重要问题或者无法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例如,仅仅审查业务合同条文本身,律师可能无法判断含有金钱支付义务条款的合同之履行情况,而会计师通过查账即可发现有关合同项下的付款状况,有无到期应付未付的款项。又如,目标公司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或因逾期缴税被科以罚金的情形,而判断其欠费严重程度或确认是否已缴纳罚金也需要与会计师相互沟通,通过彼此交换信息来印证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再比如,与独立进行环境保护问题调查的机构进行沟通,则可以了解到该机构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了目标公司在某处设有废物填埋场或存在严重的水污染,而这在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却未予提及或者语焉不详。这样,律师就可以为客户分析由此而引发的环保方面的法律责任问题。

(7)起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与报告摘要。法律尽职调查完成之后,律师需要将有关工作成果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下来,撰写成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报告摘要向客户汇报。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及沿革、股权结构和管理结构、对外投资等方面)、经营许可和合法合规性、各类业务和融资合同/安排、关联交易、公司资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环保、劳动、诉讼仲裁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情况的汇总,列出发现的法律问题,但是,这只是报告内容的第一步。由于客户通常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无法对所发现的法律问题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法律上的评估,因此,律师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做简单扼要的法律分析,以使客户了解相关问题的法律后果,提示和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继而评估最终其对交易或客户的影响,并指出有无解决办法以及相关的成本如何。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动辄几十页甚或上百页,如果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公司有几十家,且其情况复杂、历史悠久、涉及各种所有制或企业形式,尽职调查报告的篇幅还会更长。作为并购方的管理层通常没有时间通读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需要将重要或关键的法律问题总结和提炼出来,做成报告摘要(也称重要法律问题清单或概要),以满足客户管理层的要求。

(8)与客户讨论所发现的法律问题。在尽职调查的不同阶段,律师都有可能需要与客户讨论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便是出具了重大法律问题清单或调查报告,客户仍可能需要就其中的问题与律师进行讨论。

(二)目标公司律师的职责

并购项目中,有越来越多的目标公司在法律尽职调查阶段开始聘请外部律师协助其配合并购方的尽职调查工作。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协助目标公司配合收购方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1)保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目标公司将向并购方提供形形色色的有关其业务、财务、技术、工程、法律、环保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而其中很多部分的内容属于目标公司的商业和技术机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而并购方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并不当然意味着并购交易必然会完成。为了防止属于目标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的资料或信息被披露或泄露给其竞争者或者不当公开,目标公司的律师应当要求并购方及其顾问签署保密协议,对目标公司在尽职调查期间提供的商业技术机密的资料或信息予以保密。

(2)与并购方和/或其律师仔细磋商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和相关文件资料提供、进场调查以及结束尽职调查的时间安排。

(3)根据并购方发出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协助目标公司收集、整理并购方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记录向调查方提供的全部法律文件。

(4)在目标公司将文件交付并购方及其律师之前,审查相关文件,核查有无超出已经确定的法律尽职调查范围的文件资料或信息。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律师不应故意隐瞒或将属于法律尽职调查范围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因其可能对目标公司不利而扣留而不予提供。这样做将可能给目标公司带来消极影响,因为如果在法律尽职调查期间目标公司向并购方披露对其不利的信息,而并购方知悉该等资料或信息之后仍然决定完成拟议的交易,则并购方以后将不能以目标公司存在该等瑕疵而主张撤销拟议的交易。而如果目标公司当时未做相关披露却被收购方后来发现,则收购方将有权根据该等事件影响的程度情况决定是否完成拟议交易的交割或向目标公司索赔。

(5)协助制定文件资料室的管理规则。建立调查人员出入和资料借阅管理制度,防止集中于资料室的文件资料被擅自拿出、散失和失密,防止与项目/交易以及调查无关人员进入资料室。

(6)协调安排并购方调查人员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人员的沟通和访谈,管理法律尽职调查进程,防止不必要或未经许可的拖延。

对尽职调查程序管理不善,可能致使并购方怀疑目标公司有意掩盖问题、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够诚信、对推进交易的进程缺乏诚意,甚至可能致使并购方因此退出交易。

五、法律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律师在做法律尽职调查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了解交易类型和客户的商业目的和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明确法律尽职调查所处的阶段和法律尽职调查的方式。在客户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的背景材料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花一些时间上google或百度网搜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行业背景、特别是行业研究报告,因为行业研究报告往往能够披露同行业企业通常会存在哪些问题。这样就能有准备而战,即使还没有看法律尽职调查数据库的文件,也能提出一些问题。另外,律师也可以通过把握公司类型、公司规模、行业特点,对可能涉及的典型性问题作出大致方向性判断,比如矿业企业,要先了解矿的类型、是禁止开采还是限制开采、获得采矿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矿的储量(小型/中型/大型的矿分别适用什么样的审批层级);如有外资成分,则须研究该种矿的开采是否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同时,律师还可通过了解类似规模和业务类型的公司的运营对典型性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六、如何审查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

下文以公司文件为例。

(一)如何审查公司基本文件

1、审阅公司基本文件的目的

公司基本文件很重要,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审阅公司文件的目的(通常也是得出结论的方面)如下:

确定其是否合法设立、依法存续、出资到位; 确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设立有效性及存续的因素;

确定其股权结构及可能影响股权结构的因素;

关注某些文件(如章程、股东间协议、委托持股安排等)的特别条款

设置及赋予的特别权利,以及对拟议交易可能的影响;

了解公司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以便核实公司是否属于特种行业,需要取得特殊的营业许可或具备特殊的资质;

整理必要的公司信息以供其他方面的分析。

公司基本信息的整理是很关键的,律师需要对文件进行归纳分类,并分清主次,向客户提供最重要的信息。比如一个集团公司有几十家子公司,就要区分哪些是最主要的控股/参股公司并将其作为重点,制作一个体现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持股情况的框架图,便于让客户在第一时间清晰地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

初年级律师在审查公司文件时由于经验不足,怕遗漏掉重要信息,所以于脆照单全收。但应注意,文件的摘要并不等于简单的照抄,实际上过多的摘抄只会使重点问题不突出。律师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学习如何把握拟议交易的核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摘抄。

另外,初年级律师往往陷于盲目地、机械地摘抄文件的内容,拿到调查文件还没有通篇审查就开始摘抄,而将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抛在了脑后,忽略了或看不到这些文件中的信息所隐含的重要问题。例如,在股权并购项目中,假如客户希望控股一家公司,而目标公司情况比较复杂,有许多小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那么在审阅章程的时候就要关注其中有关小股东保护的条款,更重要的还要看法律上保护小股东的规定,必要时应把有关法律中所有相关规定在正文中引用或做成附件附在正文之后。此外,如果股权过于分散,拟议交易的达成将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小股东的同意,律师应当就此提醒客户,考虑采取一些可行办法以减少不确定性。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一定要对一些特别的问题保持高度的敏感,因为这些特别的问题有可能会对交易结构有影响。有的公司文件(如章程、股东间协议、委托持股安排等)常常包含某些特别条款设置及赋予的特别权利。例如,有一个目标公司为钢铁企业,该企业是从国有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其股权结构相对比较复杂,表面上的自然人股东只有四个人,而这四个人分别代表了几百个自然人来持有股份(A代表技术人员、B代表管理人员、C、D分别代表其他人员),这种情况在一般的交易中很少碰到,律师应当对这种问题引起警觉,将其作为法律尽职调查的一个重点,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文件(包括委托持股协议等)。同时,找出问题后一定要结合交易结构来分析:如果这些背后的股东联合起来,对控股股东会很不利,而实际上设计这个结构的最初意图可能就是为了制约控股股东。再比如,某投资者为私募基金,要投资一个公司,目标公司在此前已经引进过另一个财务投资者,此次为第二轮投资。在第一轮投资时就有一整套的风险投资文件(如章程、投资者权利协议等),那么律师就应当对第一轮投资的文件做最详尽的摘要,因为这对客户而言非常重要。此外,目标公司曾经做过项目融资,有一笔10年期的贷款,贷款协议偏向于贷款人,对借款人非常不利,那么我们就必须把所有的陈述与保证事项都摘出来,因为贷款协议偏向于贷款人,则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范围肯定很宽(有可能一次没有支付保险费、一个陈述与保证不真实都会构成违约)。作为后来投资者的律师,一定要了解前一轮交易的性质,并进一步判断对此次交易会造成何种影响。

在与房地产并购项目有关的尽职调查中,律师对相关问题的敏感性也很重要。比如,律师应当先审查开发商自有物业的建设有没有发改委颁发的开发项目核准,以及跟开发项目有关的其他许可,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是否取得。然后应当审查土地使用权以什么方式获得;如果是出让取得,就要看当时是协议出让还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来出让;土地的使用条件为何;是否有土地闲置费问题;土地出让金有无支付凭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房地权属是否不一致是否有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情形等。而对租赁物业而言,律师除了需要审查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外,还要审查租赁合同的合法性、租赁登记问题、房地产出租人的权利能力问题、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问题、租赁场所的用途等。

2、审查公司基本文件

众所周知,一般公司基本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年检报告、其他设立证照(如组织机构代码、统计、海关、外汇、财政、税务登记证照等)、内部规章制度。有些公司的基本文件在任何尽职调查中均不能被忽略,例如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司文件都需要进行摘录或进行说明,比如组织机构代码证,除非确实缺少这些文件或其与公司营业执照不一致且公司无法提出合理理由。

特殊公司文件可能包括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发起人协议、出资协议、合资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投资者权利协议、认股权协议、增资、减资、合并、改制批文、招股说明书、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不同公司形式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的公司文件会有不同。

在不同的交易中,不同文件的重要性各有差异。如在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情形下,改制的批文、资产评估报告、改制方案,甚至政府会议纪要都是非常重要的,应当注意审查、发现隐藏的潜在风险或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对那些成立年限较长的企业更要高度注意),比如改制的法律程序存在瑕疵、国有资产不当处置等问题。律师在做此类尽职调查时,一定要保持足够的敏感性。 下面就几种主要的公司文件的审查做些说明:

(1)如何审查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内容需要摘录,但是在审阅营业执照的时候不能仅仅是摘录,律师应当通过审阅其内容联想到相关的法律问题,继而发现问题,并带着发现的问题去审查其他的文件。

例如:

从企业性质联想是否涉及国有或外资,以便核查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国有资产占有、转移、外资准人等方面的问题;

从注册资本判断规模,出资是否缴实;

从经营范围判断是否有特殊的行业准人或资质要求;

从成立年限联想企业沿革的复杂程度,以便重点审查各阶段企业变更文件;

从注册地址判断是否涉及开发区用地; 从年检记载初步判断公司是否合法存续。

(2)如何审查章程

不同公司类型的章程各有不同,有的交易中目标公司的章程对拟议交易的影响非常重大,但有的交易中却不然。因此在摘抄章程的时候一定要紧紧把握公司类型,并进一步判断章程的内容对交易的可能影响。

章程的摘抄不能过于重视报告模板,需要从章程中发现问题。模板往往会误导大家,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模板包含的内容一般有股权转让、董监事的构成、内部批准的限额和批准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限问题(否决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限问题、利润分配、财务报表的编制规则、信息披露等;但有的内容在模板中可能没有涵盖,如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如何分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如何分权,如果律师忽视了这些重要内容,在交易文件中没有为了客户的利益而提出修改章程的意见,就是一个很大的疏忽。因此一定要结合交易结构来进行摘抄,有一些看上去很一般的条款可能会对交易结构产生很大的影响(如小股东否决权、经营管理权集中于董事会等)。董事会开会的法定人数也很重要,有的章程可能规定得过于简单,小股东只要在出席人数方面设置一些条款就能抵制股东会的召开,可能会制约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运作。

此外,律师在考察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如过去有没有发生过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等)时,也应当关注章程中关于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分权的内容。在审阅目标公司向律师提供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时,律师应当注意这些公司历史上的变更事项是否符合章程的有关规定,即该等事项是经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批准的。如果章程中规定某一事项应当由股东会批准,而公司仅能提供董事会决议,则该等事项就不是经公司正当授权的;当然如果相关政府部门已经批准该等变更事项,则可能问题不大,但律师还是应当建议由目标公司安排其股东会对此进行追认。

初年级律师在审查章程的时候往往更注意实体性的规定,而忽视程序性的规定。但章程中的程序性规定也并非不重要。如章程并不认可通讯表决的方式,但有的决议却是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的,律师应当作出法律上的判断——违反程序性规定是否会对相关决议的效力产生影响。

(3)如何审查公司治理方面的文件

公司治理方面的文件通常包括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公司三会文件(议事规则、工作规程、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职工代表大会文件、工会文件、高管人员构成、关联机构和关联自然人。

从事对拟上市公司尽职调查的律师可能会对公司治理文件看得比较全面,但在并购交易中有的公司治理文件也是重点。同样,律师必须带着问题审阅公司治理文件。在审查三会文件、职代会文件、高管人员构成时,要考虑有关的约定、议事规则、决议,要考虑其是否会对拟议的交易产生影响。如果审查结束后没有发现该等文件的任何内容会对交易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就应当大胆作出结论。

关联交易的问题很重要。律师需要判断:什么样的机构和自然人属于关联机构和关联自然人,哪些交易属于关联交易。针对上市公司、金融柳构的关联交易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律师应当结合这些法律规定去审阅关职交易文件。

(4)如何审查公司历史沿革文件

公司历史沿革文件一般包括以下文件:

改制方案及改制批文;

政府会议纪要、批文、核准文件、批准证书;

监管机构批文、登记备案或核准;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剥离、划转或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在审阅历史沿革文件时既要判断某个问题是否为历史遗留问题,也至判断该问题会对交易带来什么影响。

(5)如何审查对外投资文件

公司对外投资文件包括集团公司持股图、合资合同、合作协议、股份认购协议、投资协议、认购意向书或备忘录等文件。尽职调查的重点在于考察目标公司的对外投资是否合法、是否出资到位、是否就该投资或持股有悬而未决的问题、争议或潜在的法律风险等。

在做集团公司的尽职调查时,目标公司往往不愿意提供其子公司的文件。这时律师应当建议客户进一步向其索要并审阅这些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尽职调查中,律师不仅要审查公司层面,有时也要审查公司股东的情况。比如,如果中国境内设立的WFOE,最早的境外股东是中国自然人,这时律师应当审阅有关股东的文件,以便查明是否涉及返程投资、关联并购问题。又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收购目标是被投资的企业,那么律师在论证目标公司的存续合法性的时候也应当查明其股东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时是否符合中国的产业指导目录、程序是否合法。再如,在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其中一个合资方是香港公司,但该香港公司也是由境内股东持股的,这涉及典型的假合资问题,应该建议客户对香港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6)如何审查合规经营文件

公司合规经营文件的内容很广,可能涵盖了涉及其合规方面的所有文件。在很多交易中可能问题都是类似的,也很容易发现,关键在于如何提出建议。

审查合规经营文件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包括生产经营的合规性(如是否合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金融许可证)、建设项目的合规性(是否合法取得项目批文,以及与项目有关的环保、土地、规划、建设、施工批准;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竣工验收)。

企业合规方面的主要问题包括:

公司经营超越经营范围

建设项目未经适当审批或未获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

国有资产转让不符合规定;

投资项目超越审批权限;

非法占用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存在瑕疵;

受到行政处罚,如环保、海关、劳动、税务、质量监督、外汇管理、工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违反监管要求或未达到监管指标(主要适用于特殊企业,如金融、保险、证券企业)。

以上问题在很多项目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律师不仅要善于发现和揭示这些问题,还必须考虑深度分析这些问题并给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比如越权审批的效力如何、有没有补救的可能性、补救的成本有多大、目标公司是否愿意配合、法律风险到底有多大。

比如,外商投资项目中常见的一个情况是,目标公司把需经中央审批的项目进行拆分,分别在地方政府审批,以此来规避中央审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国家发改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此外,国务院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还规定,对违反该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但是,律师不应当机械地援引和运用这些规定的内容,贸然断言或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旦有违反审批权限的情形,上级发改委将必然会撤销下级发改委已颁发的核准文件。因为法律条文是死的,而法律的实施和司法、行政实践往往是活的,律师应当同时注重研究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运用和中国的审批实践情况。在行政实践中,商务部门往往是采取限令限期整顿,把原来分拆的项目化零为整,要求按照项目合并后累加计算的投资总额重新报批。如果项目有实力较强的知名外国投资者加入,再辅以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也不排除项目重新获得批准的可能性。据了解,也确实存在这样的先例。不过,律师在告知客户了解或听说过这样的先例,因而不排除目标公司的分拆项目在化零为整的情况下有获得重新批准的“可能性”的同时,应当提醒客户不能据此认为这是一定能做到的,而主要取决于目标公司是否愿意予以补救、当地政府部门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是否目前正处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时期等因素的影响。

律师除了分析发改委、商务部门对越权审批项目会采取什么措施,还要考虑是否有其他可能的后果。例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就越权审批某中外合资公司项目发布的文件通报,该项目越权审批导致的后果是有关进口设备不能享受合资企业免征关税政策,其主要生产原料天然橡胶进口配额也无法得以解决。此外,在越权审批的项目中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也可能是不合法的。因此,律师应当综合、全面地考虑问题,以免漏掉重大的法律问题。

(二)重大合同

1.什么是重大合同

一般而言,除因各特殊行业企业业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特殊类型的合同外,公司的重大合同可能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他融资合同或文件、战略合作协议、不竞争协议、保密合同、委托代理协议、供货合同、长期供应合同、销售合同、经销/分销合同、采购合同、进出口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协议、技术研发或服务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资产买卖或租赁协议、公用设施(如水、电、气)供应等不一而足。

律师对重大合同进行尽职调查文件审阅的目的是:查明相关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对目标公司设定的特别或过度的合同义务或是否有任何限制性条件,有无其他特殊合同安排;确定合同权利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对目标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否需要取得第三方的同意、合同的履行状况、是否存在合同争议等。

一般而言,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无需审阅或做摘要。此外,如业务合同大部分采用的是自己或对方的格式合同,则通常无需将同类合同逐一摘抄,仅将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摘要即可。但对采用特殊或不同格式或范本的合同,则应当分别做总结和摘要。

2、如何判断哪些合同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

律师应当如何判断哪些合同才属于目标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呢?显然,目标公司为其员工租赁150平米宿舍或自行车车棚的租赁协议不能算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律师在此方面至少应注意以下几点:

要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特点到底是什么;

应当对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助于弄清楚与该业务经营模式相关的业务合同;

审阅财务尽职报告和公司审计报告;

与会计师和客户进行沟通;

重视关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重视争议标的巨大或可能会目标公司带来重大风险或支付义务的合同。

3、怎样在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描述和分析重大合同 这包括三个方面:对合同重要条款的摘要,对合同合法性的审查,以及对合同条款进行做全面法律分析。

(1)重大合同摘要

律师在审查各种重大业务合同时,一般应当对涉及以下方面内容的重要条款进行摘要,向客户报告:

合同的基本信息,即这个合同是关于什么事宜的;

对价条款,即经济性条款或有金钱性支付义务的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补偿条款;

合同的解除条款;

排他性和不竞争性条款,特别是关于产品的销售和投资人进行与目标公司相竞争的投资和业务发展的条款;

控制权变更条款;

保质期、售后服务的条款;

合同转让条款、合同有效期条款;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重大业务合同均无例外地包含上述内容。律师仍需要对属于特殊行业企业的特殊合同的重要条款作出判断和进行摘要。

(2)关于合同的合法合规性的判断

律师首先要看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如果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则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审查有没有什么条款是违反中国法律的。如果管辖法律为外国法,则应当审查法律选择是否违法以及该合同约定是否违反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

(3)对合同条款的分析

律师在对合同条款的法律分析时,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入手:

是否会影响拟议交易的条款(如控制权的变更的问题);

并购交易完成后是否会加重并购方的义务;

是否会影响到目标公司将来的权益和义务的承担;

是否为不合规或不合法的条款;

是否为有别于惯常的条款。 下面以债权债务合同的审查为例,来说明如何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

审阅债权债务合同的目的是对负债和或有负债进行描述,确定其风险,发现非常规的安排,评估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

律师审查债权债务合同的重点通常在于如下方面:

目标公司作为债务人,关键的融资、贷款是否能够维持;

目标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债权或资产是否无法收回或灭失;

目标公司作为担保人,其债权或资产是否涉及诉讼,被执行;

委托理财是否有重大亏损或存在争议;

是否有职工非法集资等非常规的融资安排;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非法拆借(这种情况在中国很常见,关键在于如何评估潜在法律风险的程度,收回利息和本金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如果是目标公司借给他人很多钱,此时就要重点提示法院不会支持利息,而且客户肯定不希望看到目标公司的资金被其他公司占用,那么在写交易文件时也要把相关内容放到先决条件里去;

是否存在向关联人提供借款或担保的情形。母子公司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拆借往往没有书面合同、不约定利息和期限,律师应当描述一下事实,并指出对客户而言可能有潜在的风险。

在审阅债权债务文件时,律师还应当重视以下几点:

要有重点地审阅,不必去摘抄所有的贷款合同,因为实际上很多中资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都采用标准合同版本,且往往都约定了借款人发生股权转让、资产转让、重组都必须经过贷款人事先同意。有可能审阅了几百份贷款合同得出的都是相同的结论。

要及时与会计师互动,因为债权债务范围很广,除了已发生的实际债务、或有负债,可能还包括供货商、赞助商的债权,会计师也需要对此进行分析。如果律师能够借助会计师的分析,效率会提高很多。如果会计师发现一些融资文件比较重要,他们可能会提出来,律师就可以从法律上进一步研究;对一些不正常的贷款安排(如集团内部资金拆借、有优惠条款的贷款等),律师再进行深入审查。

相比较贷款合同的贷款金额条款,律师更应该关注的是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违约事件或对陈述保证的违反。当然,现实情况是银行一旦放款就失去了优势地位,即使有一些小的违约情形,银行一般也不会轻易行使其权利。

七、法律尽职调查的成果——尽职调查报告和摘要

法律尽职调查完成后,调查方的律师应当将其发现的问题、其对问题、风险及其程度的分析、建议等编制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重大法律问题清单或报告摘要,并提供给客户。

律师应当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及时向客户提供阶段性报告,以便于并购方控制调查进程、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尽职调查范围和时间、了解卖方对交易的态度以及及时获知重大风险。

在法律尽职调查结束时,律师应当向客户提交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基本框架一般按照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对文件所属事项类别的划分而来,即大致分为公司基本情况、资产状况、知识产权、重大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险、环境保护、诉讼仲裁等。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尽职调查中的发现以及问题、对所发现的问题之法律分析、风险大小的判断以及向客户提出的建议或应对措施。

由于起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时间较长,而客户往往希望尽快了解目标公司的重大问题,所以需要律师先将重大法律问题清单或报告摘要发给他们。顾名思义,重大法律问题清单或报告摘要是对法律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发现的高度概括与总结,而不是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简单摘抄,并且最好对风险等级进行从高到低进行划分和分析,突出重点,以便使客户在第一时间了解最重大的问题。

八、法律尽职调查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尽职调查需尽审慎之责

1、关于尽职调查的范围

法律尽职调查应当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不属于法律尽职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就一定要和客户讲清楚,绝不能大包大揽。这是因为如果尽职调查超出约定的范围,不但可能会增加客户的法律费用成本(当然这取决于收费方式如何),更有可能由于包揽了并非属于自己专业范围的调查工作而造成失职,导致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2、尽审慎之责

对于属于法律尽职调查范围的事项,律师则必须尽到审慎的职责。例如,律师在审阅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对管理层进行访谈时,应当注意这些文件资料是否足够、能否互相佐证还是相互矛盾,是否需要发出补充问卷和补充文件清单;关于同一事项的文件资料不清楚或模糊之处,应当进行管理层的访谈。不仅如此,在做法律尽职调查的时候,律师还应当要保持独立的判断,不要被人误导。对公司人员的陈述、说明或解释不要轻易去相信,因为很多时候公司有关陈述、说明或解释有意无意地是错误的或片面的,律师应当将访谈结果与基于现场调查以及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相对照,核查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或不一致。

又如,有的企业提供了税收主管部门的完税证明,但是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实际上有偷漏税行为并且数额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及时报告客户并进行法律分析,不能仅依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就认为完全没有法律风险,也就是说即便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不应当影响到律师的独立判断。律师可以先说明该公司与政府部门有良好的关系,因此借助这个优势获得了完税证明,但根据其他证据显示其有偷漏税的情形,这与完税证明是相互矛盾的,然后说明法律后果和实际的风险,建议在交易文件中由目标公司在税务合规方面作出声明和保证,并设计违约条款来保障客户的利益。

另外,基于审慎原则,律师对于一些重大或关键的文件,如执照、许可、批文等或财产抵押登记文件,应当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独立调查核实。

在做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地方法规是律师进行法律问题研究和分析所不能和不应忽视的,特别是关于劳动管理、社会保险、房地产等问题的分析和研究。

3、关于范本的使用

作为初年级律师,往往容易仅仅依赖或照抄已有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的范本,把范本清单上公司的名字改动一下就发出了。这可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结果。因为尽管这些范本总结了许多类型交易或项目所通行或共有的问题类型,但是对某一特定的交易却并非完全适用,甚至可能是大部分并不适用。例如,从事某些行业需要取得特殊的行业准入、资质要求、业务营业许可(如电信运营商需要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金融机构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行业或技术方面的认证(如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和电子产品生产商),且不同的行业或企业又会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或合规要求(如制造商通常有环保合规问题,保险公司要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基于上述原因,清单范本最多可以具有某些指导性作用,而不能机械地照搬于每一项目的尽职调查中。在草拟尽职调查清单时必须考虑到特定项目中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其业务的特殊性、所有权属性、是否为上市公司等,而不能生硬地把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尽职调查所用的清单用于对金融机构、加油站或媒体公司的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范本也仅仅具有参考和借鉴性。即便是对同一行业中企业所有制形式相同的企业的尽职调查,也因每一个企业的发展和业务运营具有其独特性以及客户对拟议交易有特别的商业考虑或架构要求因而对尽职调查有特殊要求,而不能简单依赖和套用以往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也就是说,根据行业和交易类型的不同,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体例或者关注不同的问题。

4、注重与他人的沟通和交流

审慎原则还体现在对复杂的问题应当反复论证和研究,并与有经验的律师一同探讨;对不属于自己专业领域或不太了解的问题,应当请教对该专业领域问题有较多研究和经验的律师。对于从文件资料和相关规定中弄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咨询有权的政府主管部门。

如前所述,律师还应注重和其他中介机构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尽管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角度和方法不同,但是对某些相关的问题却可以进行相互印证和核实。

在法律尽职调查进行的过程中,往往有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在现场做财务和税务调查。有许多问题律师都应当通过与会计师相互交换有关信息来进行印证。比如说,目标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其是否缴纳则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查账的方式核实;某公司适用的税种有所得税、营业税及增值税,并受到了税务处罚,但其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是否实际缴清所处罚金,同样要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结果。同样,环保和劳动事宜的合规也同样需要与相关独立调查机构或客户相关调查团队的沟通与交流,以免遗漏重大法律问题。

(二)重要性原则

通常,律师需要在规定的较短时间内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为客户找出重大法律问题,为其作出是否有意继续商谈拟议交易的决定提供第一手的资料,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是对初级律师的判断力的考验。在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繁杂、数量众多时尤其如此。

比如,对于目标公司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律师需要弄清楚该块土地的大小,该块土地在拟议交易完成后是否不属于资产转让之列,是否构成目标公司核心资产,是否是核心业务所占用的土地,从而判断该等问题对于拟议交易是否构成重大障碍。

在审阅合同时,律师可以将所有合同先进行分类。如果属于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合同,律师应当在考虑企业规模大小和业务经营特点和类型以及与客户、会计师交流沟通的前提下,确定在特定合同金额以上的合同为重大合同。涉及目标公司金钱支付义务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也可以据此来判断其重要性;而合同如果包含对目标公司设定重大义务或限制性承诺(比如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排他性合作协议),则此类合同也应当被视为重大合同。合同有效期限长的相对于有效期限短的更加具有重要性;环保、税务违法也应当根据所造成的后果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问题。总之,在重要性的确定上,律师需要基于很多因素来判断,不可过于机械。

(三)善于分析法律风险,提出解决方案

发现问题只是法律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并不足以为客户创造完全的价值。因为客户不是法律专业人士,需要律师就其发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协助客户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对拟议交易或项目的影响程度,有无可行的办法规避或解决,解决的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为何,有无阻碍交易或项目发展的致命缺陷或障碍,致使交易或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或者虽非致命却为重大的风险,如果不在可以接受的一定时期内解决,交割就不能完成。

作为律师,一定要有能力帮助客户作出判断,哪些问题可以用钱解决,解决问题的金钱成本是多少,从而协助客户决定是否愿意承担或与其对手分担该成本,而哪些问题是无法用钱解决的问题,该等问题是否能解决,是否能在客户能接受的时间内解决,是否会构成致使客户决定交易不再继续的主要因素。

比如在房地产并购项目中,目标公司未获得规划许可证,那么这一瑕疵是否构成交易的致命缺陷,需要律师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实际情况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法律要求其应当取得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其他权证。由于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为环环相扣,公司未获取其规划许可证可能只是因为一些小问题,这个时候律师就可以据此判断实际风险较小,从而建议给目标公司一个补救的机会,即要求其在交易完成之前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律师在作出判断时,一方面要向客户提示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对实际风险进行一个评价并提出建议;既不要让次要问题成为断送交易的因素,也要让投资者得到适当的保护,而不应过于保守,不敢作出相应的判断。

另外一个国有资产转让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没有进场交易、没有评估、没有经过批准。律师通常会援引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最严格的说法,即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投资者往往很不满意这样的回答。例如某国有企业转让下属企业的股权,未进场交易、无评估报告、只有集团作出的关于转让资产的批准,境内外律师都认为这有问题。但是,要求目标公司再去走进场交易的程序不太现实,客户又想继续交易同时可以降低或防范风险,这样律师可以建议客户要求目标公司出具一封承诺函,承诺其将对该股权转让无效而导致投资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需要对其发现的问题作出以下判断:

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现有的信息是否足以使其作出判断;如果需要目标公司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则须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或做进一步调查。

相比理论上的法律风险,实际的法律风险如何?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该等法律风险所产生的影响是实质性的、重大的、有一定不利影响还是虽有不利影响但影响并不大? 法律问题是否有可能予以补救?如果可以,有哪些可行的补救措施? 如果有多种补救措施,各种补救措施的优劣性如何?

基于以上,在以下方面协助客户作出决定:

撤出交易;

重构交易;

要求降低交易价格或延长付款期限(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

接受有关风险,但要求列为交割的先决条件或交割后的义务;

在交易文件中要求交易对方进行补偿或赔偿安排或提供令人满意的担保。

推荐第9篇: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范文4篇

尽职调查已经成为公司并购中的基本流程之一,世界各地的公司并购中都践行着尽职调查。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尽职调查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篇一:风险投资尽职调查内容]

一、团队情况尽职调查

在vc投资中团队是最重要的,vc需要了解了团队成员的方方面面,包括团队成员的经历、学历、背景以及各位创始人的股份比例。

1、公司组织结构图;

2、董事会、管理团队、技术团队简介;

3、管理/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4、企业劳动力统计。

二、业务情况尽职调查

业务的尽职调查是个广泛的主题,主要包括业务能否规模化、能否持久、企业内部治理,管理流程、业务量化的指标。

1、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2、对管理层及关键人员的激励机制;

3、是否与掌握关键技术及其它重要信息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4、是否与相关员工签订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

5、员工报酬结构。

三、市场情况尽职调查

创业者商业计划书中的那些关于市场的分析和预测,仅仅是参考。vc会独立地对市场进行尽职调查,vc的市场分析工作是由专业人士来做的,是中立的,通常也是保守的。

1、产品生命周期(成长期、稳定期或是衰退期)及其发展趋势;

2、目标产品市场规模与增长潜力分析(自然更换、系统升级、扩大应用等);

3、核心竞争力构成(技术、品牌、市场份额、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平台等);

4、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和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

5、主要客户构成及其在销售额中的比例。

四、技术情况尽职调查

1、核心技术名称、所有权人、来源方式、其他说明;

2、公司参与制订产品或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质量检测标准情况;

3、公司已往的研究与开发成果,行业内技术权威对企业的技术情况的评价;

4、公司在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明细;

5、计划再投入的开发资金量及用途。

五、财务情况尽职调查

财务的尽职调查,可能要算是尽职调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它分为两大块:过去的财务数据和未来的财务预测。

1、企业财务报表(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往年经审计年报,最近一期月报);

2、分产品/地区销售、成本、利润情况;

3、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说明和资质;

4、对造成财务报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因素的说明。

六、法务情况尽职调查

提供公司总部、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员工合约、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商标备案、诉讼记录等等。

1、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合同;

4、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5、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篇二:关于北京***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

第一节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正文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

1、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800334*****;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8、成立日期:20xx年10月23日;

9、营业期限:自20xx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有北京市密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

58、

(四)根据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于20xx年11月26日出具的(20xx)京开办经字第943号

一、你公司已在我办备案,批准你公司纳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

二、核定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符合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或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或相当投资规模的其它项目。

三、你公司应按规定到我办办理资质年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时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依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东已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其将该等资产投入****公司的股东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

四、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

五、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先生参考。

二、本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

(2)

(3)

(4)

(5)

(6)

(7)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篇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关于________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目录

序言

一、主体资格

二、历史沿革

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独立性

五、业务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七、主要资产

八、科研

九、重大债权债务

十、公司章程

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税务

十四、劳动人事、劳动安全等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六、其他

序言

致:________公司

根据

本所指派____律师、____律师作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具体经办律师。本所根据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所律师向________公司发送了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贵公司签订了

为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系依据本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我们将对某些事项进行持续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不会发生变化。

二、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三、对于本尽职调查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zhèng fǔ 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四、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仅供公司拟进行改制及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改制上市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指由______律师事务所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的关于____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指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________律师事务所法律具体承办尽职调查的律师。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等;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尽职调查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________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一、主体资格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目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万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住所为______,经营范围为______。公司持有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____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______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二、历史沿革

(一)首次设立

1、________公司成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立时的名称为______公司,股东为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______,住所为______,经营范围为______。

2、股权结构为:

3、验资或评估:

(二)第一次变更

(三)第二次变更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目前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如下: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如果是自然人,则说明其简历(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地址等);如果是法人,则说明其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主营业务、主要公司管理人员、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四、独立性

(一)公司的资产完整

(二)公司的人员独立

(三)公司的财务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业务独立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五、业务

(一)主营业务情况;

(二)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证书。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七、主要资产

(一)土地

1、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2、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二)房产

1、房产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2、房产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三)机动车辆

1、号牌号码:______,品牌型号: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车主:______,车辆类型:______;

2、号牌号码:______,品牌型号: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车主:______,车辆类型:______。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1、设备名称:______,发票号:______,报关单:______,购买日期:______,使用年限:______,原始价值:______,账面价值:______;

2、设备名称:______,发票号:______,报关单:______,购买日期:______,使用年限:______,原始价值:______,账面价值:______。

(五)知识产权

1、商标:

(1)名称:______,注册号码:______,使用商品类别:______,有效期限自______至______;

(2)名称:______,注册号码:______,使用商品类别:______,有效期限自______至______;

(3)权属状况:____________。

2、专利:

3、专有技术:

4、版权:

经过核查,本所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八、科研

(一)科研人员队伍(项目带头人简历、队伍结构等)。

(二)承担的科研项目。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九、重大债权债务

(一)购销合同(时间、金额、商品名称、违约责任)。

(二)借款合同(时间、金额、合同主体、担保情况)。

(三)担保合同(时间、金额、合同主体)。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十、公司章程

(一)设立时的章程(时间、主要内容)。

(二)第二次修改(修改内容)。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一)公司目前的组织架构如下图

(二)股东会会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

2、历次股东会会议时间、参与人员、议题、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议事规则。

2、历次董事会会议时间、参与人员、议题、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

(四)监事会会议

1、监事会议事规则。

2、历次监事会会议时间、参与人员、议题、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

经过本所核查,本所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设立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经理: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一次变化情况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次变化情况

(四)公司目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职务、工作经历、社会兼职或头衔等)

2、监事会成员: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职务、工作经历、社会兼职或头衔等)

3、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职务、工作经历、社会兼职或头衔等)

经过本所核查,本所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三、税务

(税务登记证、税种税率表、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享受的减免税情况及依据文件、近三年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况)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四、劳动人事、劳动安全等

(一)公司员工名册、劳务合同样本、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养老金、退休金、住房、度假、医疗、卫生保健、教育、工会费等)

(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事故情况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诉讼、仲裁:(三年内的已结、未结和可能发生的案件统计表、诉状、答辩书、判决、裁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诉讼、仲裁:(三年内的已结、未结和可能发生的案件统计表、诉状、答辩书、判决、裁定)

(三)关联企业诉讼、仲裁的材料:(三年内的已结、未结和可能发生的案件统计表、诉状、答辩书、判决、裁定)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六、其他

(一)公司所获荣誉及证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数据。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额、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非经常性损益)

(四)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上述机构中承办贵公司项目的从业人员名单及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以上中介机构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谨致

商祺!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尽职调查中获得的所有资料文本及其信息目录

备注:

1、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拟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所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

2、在尽职调查报告的最后部分,可以增加一个附件或法规指引,重点解释一些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出现的专业术语,比如关联人、高级管理人员等。

3、因为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作用之一是为了规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每一个部分的结论,律师应当对所发表的意见(是否合法、有效、存在问题及其整改建议)以脚注的形式列出法律依据。

[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篇四:关于某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有限公司:

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并以

根据本案的工作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w公司提供的文件(详见附件二:w提供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与w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资料等方式,在提供本尽职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得到的承诺为:

1、w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3、接受我们谈话的相关负责人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的,是客观、真实的;

4、w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5、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诺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诺和我们采集到的资料与信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根据w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们指派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一、w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略)

2、w公司历次变更情况(略)

(详情见附件三:w公司变更详细)

3、w公司实际控制人(略)

二、w公司隐名投资风险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w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行为。尽职调查报告。外国人某某为\"隐名股东\",中国自然人为\"显名股东\"。

1、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具体体现为,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显名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属于隐名股东所有;

(2)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

(3)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这里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任了执行职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身份,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得到了隐名股东的同意或认可等。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尽职调查报告。

2、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根据

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中国政府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而被纳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

3、w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1)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这里所说的登记是指登记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经过登记的,不能对抗不知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中国相关zhèng fǔ 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

(2)中国自然人、具有实际支配w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

(3)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他们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w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4)中国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判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真正的股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外商)与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法人)的出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w公司目前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限制类,因此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一旦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法院将会判决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外国人某某将失去对w公司的控制权;

(5)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外商利用中国人进行隐名投资,初始时一般合作良好,但是当公司做大做强并产生较大利润时,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常常会向隐名股东(外商)提出种种要求,从而产生争议。

三、关于w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为实现对w公司的并购、增资,增资之后,w公司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行业实行准入制,因此w公司一些经营范围难以保留。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们的经验,变更后的w公司的经营范围将表述为:从事......等食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内批发及相关配套业务。

四、w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概述

w公司会计核算方面原则上执行中国现行的

由于w公司没有具体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相关会计政策无法确定(目前实际由财务人员根据经验或习惯确定),既不利于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又容易导致w公司会计业务处理的随意性。

我们建议w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

2、w公司的会计政策

(1)执行中国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根据w公司的规模,可以使用

(2)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xx月31日;

(3)记账本位币及外币核算方法: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外币账户余额未按期末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进行调整,相关汇兑损益待外币实际支付结算时进行一次性调整。

我们认为,外币账户未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益没有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既不符合

我们建议w公司依照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实际取得价格)为计价原则。

(5)存货核算原则及计价方法:

①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日常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②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③存货的盘点制度:采用永续盘点制,即按照账面数据与实际盘点数据结合确认的方法。

(6)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方法以及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固定资产取得时按实际取得成本计价,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

(7)收入确认原则:

①销售商品:公司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转移给买方;

②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③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风险提示:w公司实际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上述原则有差异,具体详见本报告的税务风险调查部分。

五、w公司财务状况调查(截止20xx年10月底)

1、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所属日期:20xx年10月31日;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2)损益表(所属期间:20xx年1-10月;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3)会计报表提示:

(略)

2、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调查与分析(略)

六、税务风险

1、w公司存在由于延迟确认销售收入而引起的税务风险,违反了中国现行增zhí shuì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规;

(1)w公司目前的销售收入核算业务中,当月销售发出的货物,

①20xx年9月份之前,该月全部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zhí shuì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②20xx年9月份(包括)之后的货物销售业务,该月25日以后的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zhí shuì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2)根据

四、w公司的合同风险条款解释),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另外,根据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我们认为,依照上述税务法规,w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属于延迟确认,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即延迟申报纳税);

2、除上述风险外,我们未发现其他税务风险。

七、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

1、本尽职调查报告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有限的手段,根据本案的特殊性进行的调查工作。因此,我们的尽职调查报告其内容不可能穷尽w公司目前的或有风险,存在着可能对或有风险的错误描述、偏差或遗漏,特予以说明,请贵司予以充分注意。

2、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涉及法律、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我们虽有中国执业律师参与本案并负责调查,但与会计事务所全面的审计、评估和多位注册会计师人员协同工作的结果是不同的。对于一些问题例如财务报表的调整、公司整体估值等,是资产评估与审计师的责任,本报告并未涉及。

3、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所有附件内容与本报告组成完整的文件,不能单独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

4、本尽职调查报告是依据贵司与我们签订的

本尽职调查报告除委托人为受让w公司股权或对w公司增资作参考之用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20xx年11月18日

推荐第10篇:私募股权投资与律师尽职调查

私募股权投资与律师尽职调查

私募股权投资进入非上市企业,客观上解决了企业融资的燃眉之急,其主观目的则是为了获取企业未来成长后的高额回报。因此,其必然选择具有较好成长性、规范性、并且没有重大法律瑕疵的的企业进行投资。这就有必要对拟投资的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律师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是私募股权投资者决定投资与否的重要依据,若律师尽职调查不实将直接形成投资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对律师如何在私募股权投资进入目标企业的过程中进行尽职调查进行简要介绍,以期帮助私募股权投资者防控风险,达到实现私募股权投资者和融资企业双赢的目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具有融资意向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股权转让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而获利的投资行为。在理论界,有文章认为通过私募形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也属于私募股权投资,但普遍认为,此类股权投资属于私募证券投资的范畴,因此本文对私募股权投资按上述定义。另外,广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将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投资纳入其范畴,但一般认为,该类投资采取的是债权型投资方式,而非以取得股权为手段的权益性投资,本文对此暂不作论述。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社会化的投资工具,起源于美国,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美国对PE有严格的定义,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官方定义,但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发展轨迹看,遵循政府主导、外商投资、民营积极参与这样一个脉络,形成了有别于国外的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担保公司、信托计划等在内的运作格局。

企业融资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方式,前者是指银行信贷,后者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暴发以后,世界上不少银行开始紧缩贷款,这让企业特别是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难度加大。在这种经济形势下,企业纷纷寻找新的融资渠道,这给私募股权投融资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在国际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已成为目前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对于中国而言,融资难是很多中小企业发展的大难题和发展瓶颈,私募股权投资将为解决这一难题开辟方向。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私募股权投资将改变目前融资市场的格局,成为直接融资市场上一支极其重要的力量。但是,与银行贷款、IPO相比,私募股权投资进入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后两者均有一整套严密的运行机制和法律监管体系,而私募股权投资则没有。因此,在进入企业的过程中,为保证交易安全性,私募股权投资者往往会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起草相关协议,帮助其防范和控制风险。

律师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其作用不仅在于为私募股权投资进入企业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在

客观上也能推动私募股权投资的良性发展,促进融资市场的多样化。,该项法律服务也将是律师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该项法律服务,律师既可以向私募股权投资者提供,也可以向融资企业提供,本文仅从律师服务于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角度专门阐述律师尽职调查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其投资风险多种多样,可分为宏观风险与微观风险。宏观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中国风险资本运营体制存在缺乏激励制度、缺乏人才培养制度这一致命缺陷;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狭窄,缺乏风险意识教育;缺乏政策法律环境,一些政府领导缺乏认知;退出机制不畅;缺少合格的风险投资家;技术转换制度不完善;缺少创新文化和创新机制。微观风险因素主要包括:法律地位风险、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行业前景的法律风险、构架法律形式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律师调查不实法律风险、投资协议履行中的法律风险、上市不能法律风险、被投资企业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直接导致投资失败,可见任何一种风险都不能轻视。律师调查不实属于其中一种风险,在实践中律师尽职调查存在如下问题造成调查不实:第一,专业人士尽职调查缺乏责任感,这应当是律师的重大失误,也是最低级的错误;第二,专业人士对尽职调查存在误解,这里存在一个站在什么角度去看待企业的问题;第三,专业人士尽职调查缺乏技巧。要避免这些问题必须认识到私募股权投资目标企业是为了获取企业成长的回报,因此,企业的现实状况和其未来的成长性就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者关切的主要问题。律师的尽职调查当然也应该围绕此问题进行,即律师应全面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判断其有无重大的法律瑕疵。

律师尽职调查范围:

1、境内公司的法定主体情况;包括设立、登记、股东变更、公司章程,股本总额以及变更登记情况,股东出资情况,公司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重组、资产置换、不动产资产规模、经营记录方面有无重大问题,是否存在股权转让限制。

2、公司的财产和财产权状况;土地使用权、房产情况;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状况,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3、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持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是否发生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经历的诉讼、仲裁、执行、行政处罚等情况,税务、环保、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情况。

律师尽职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查拟目标公司合法的主体资格

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即交易方是合法存在的,具有进行本次交易的行为能力。对目标公司主体的合法性的调查主要包括两个方便:一是其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包括其成立、注册登记、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交纳情况、

年审、公司变更、有无吊销或注销等。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

2、审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财务情况

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转让是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审察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的实现是否有保障,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等,以确保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无瑕疵,无法律上的障碍。

3、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目标公司的各种负债会增大收购方的责任,因为这些债务在收购后还是由目标公司承担的,当然,债务剥离式的收购除外。还有一些因权利义务不清楚而发生争议,将来肯定会提起诉讼或被起诉的情况将为收购方的责任增加不确定性。这时,律师就要对目标公司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等进行分析,研究,将它们定性、定量,为收购方进行谈判提供合理的依据。

4、重要交易合同

对于公司的存续与发展相当重要的交易合同,是收购方律师仔细审查的重要对象,这些合同通常包括长期购买或供应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大额贷款合同、公司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使用合同、关联交易合同等等。律师对这些合同进行审查,目的是:第一,确定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并不会丧失合同中规定的预期利益,这是因为,有些公司之所以能够签订的一些重要的合同是利用了其公司大股东的关系,所以,这种合同中往往规定,当目标公司因被收购等原因出现控制权变化时,该合同将需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第二,确定这些合同中权利义务是否平衡,目标公司是否处于重大不利的情形中。

5、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价值。律师应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所有还是通过许可协议使用),有效期限情况,有无分许可、是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等等。

6、审查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安排

目标公司的雇佣人员的数额,目标公司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措施,是否存在对此次并购造成障碍的劳动合同,这些都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充分注意到,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规避措施。对于目标公司的普通职工,一般只审查公司的劳务合同范本,但是对于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则需逐一审查其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这种审查是看其薪酬水平以及如果将其解聘公司所需要的补偿数额。

7、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

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主要是审查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对这些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定本次收购是否存在

程序上的障碍,是否获得了合法的授权等等,以确保本次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避免可能争议的发生。

8、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调查

公司的诉讼或仲裁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责任和损失的可能。律师的审查将注重于这些诉讼或仲裁胜诉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费用和赔偿责任的开支。

律师在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尽职调查之后,应出具详尽的调查报告提交给私募股权投资者。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客观、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状况,对每一项判断的作出都应当有明确且可靠的依据。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思路要清晰,应发现问题、判断问题,并对能解决的法律瑕疵给予合法的整改建议。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应重点阐述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特别是对法律风险的提示。律师法律风险的提示除说明企业本身的问题导致的风险外,有时也应对一些关键特殊风险进行提示,在投资协议中也应当相关约定。例如,破产清算这种退出方式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在这一项目上基本失败,但考虑到不排除企业破产清算情形的发生,因此,在投资协议中也应当作保底约定,与其他方式并用。对于上市退出而言,一旦企业能按期上市,则其退出除证监会规定的锁定期和其他规定外,无需任何约束,但若企业不能按期上市,则如前所述,可以与股东签订回购协议以规避风险。对于股权转让退出来说,其可以约定转让给原股东,也可约定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应由原股东1/2同意,因此,在协议中应进行具体约定。对于并购、管理层回购等退出方式,则要在投资协议中对其退出程序、退出条件、退出时间、对方违约的责任等方面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防控风险。

第11篇:私募股权投资(PE)尽职调查指引

私募股权投资(PE)尽职调查指引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

简单讲,尽职调查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融资方的情况只有通过详尽的、专业的调查才能摸清楚。

1、发现项目或企业内在价值

投资者和融资方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析企业的内在价值,往往会出现偏差,融资方可能高估也可能低估了企业的内在价值。因为企业内在价值不仅取决于当前的财务账面价值,同时也取决于未来的收益。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和考量必须建立在尽职调查基础上。

2、判明潜在的致命缺陷及对预期投资的可能影响

从投资者角度讲,尽职调查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因为任何项目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融资方过往财务账册的准确性;投资之后,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融资方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融资方运营或财务运作出现问题的因素。

3、为投资方案设计做准备

融资方通常会对企业各项风险因素有很清楚的了解,而投资者则没有。因而,投资者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投资者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投资活动。

二、尽职调查的流程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对于一个重大投资项目,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立项—成立工作小组—拟定调查计划—整理/汇总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内部复核—递交汇报—归档管理—参与投资方案设计。

1专业人员项目立项后加入工作小组实施尽职调查2拟订计划需建立在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和目标企业组织架构基础上3尽职调查报告必须通过复核程序后方能提交。

三、尽职调查的方法

1、审阅文件资料

通过公司工商注册、财务报告、业务文件、法律合同等各项资料审阅,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

2、参考外部信息 通过网络、行业杂志、业内人士等信息渠道,了解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情况。

3、相关人员访谈

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

4、企业实地调查

查看企业厂房、土地、设备、产品和存货等实物资产。

5、小组内部沟通

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

四、尽职调查遵循的原则

1证伪原则

站在“中立偏疑”的立场,循着“问题-怀疑-取证”的思路展开尽职调查,用经验和事实来发觉目标企业的投资价值。

2实事求是原则

要求投资经理依据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理念和标准,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目标进行调查,如实反映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

3事必躬亲原则

要求投资经理一定要亲临目标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访谈,亲身体验和感受,而不是根据道听途说下判断。

4突出重点原则

需要投资经理发现并重点调查目标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特点,避免陷入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境地。

5以人为本原则

要求投资经理在对目标企业从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的同时,重点注意对管理团队的创新能力、管理能力、诚信程度的评判。

6横向比较原则

需要投资经理对同行业的国内外企业发展情况,尤其是结合该行业已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表现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发展目标企业的投资价值。

第一部分:公司背景情况

一、公司历史演变调查 1调查目标

(1)了解公司历史上的重大事件,检查其对公司的发展演变和企业文化形成的重大影响;

(2)对公司成立时间较长的企业,历史演变较为复杂,着重考察企业历史演变发展逻辑合理性。

2调查程序

(1)获取公司所在行业管理体制历次改革的有关资料,调查行业管理体制的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2)获取公司历次产品、技术改造、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变动及获奖情况的有关资料,判断公司核心竞争力在行业内地位的变化;

(3)调查公司历史上有重大影响的人事变动,判断核心管理者的去留已经和可能对公司产生的重大影响;

(4)审查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重大的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判断其影响是否已经消除。

3调查结论

(1)公司历史演变定性判断(复杂与否)

(2)历史演变对公司未来发展有无实质性影响(体制、人员、技术演变)

二、股东变更情况调查 1调查目标

(1)股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2)公司股东变更的行为和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2调查程序

(1)编制公司股本结构变化表,检查公司历次股份总额及其结构变化的原因及对公司业务、管理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2)取得公司的股东名册,查看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追溯调查公司的实质控制人,查看其业务、资产情况是否对公司的产供销以及市场竞争力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4)检查公司自然人持股的有关情况,关注其在公司的任职及其亲属的投资情况;如果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较大,还应检查是否存在其他人通过此人间接持股的情况,而可能引起潜在的股权纠纷;

(5)检查公司是否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是否有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 (6)调查公司的股份是否由于质押或其他争议而被冻结或被拍卖而发生转移,并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7)获取公司与股本结构变化有关的验资、评估和审计报告,审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化以及股本结构的变化的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范,涉及国有企业,股权变革是否有国资批复文件;

(8)相关股东变更资料取得当地工商资料为准。 3调查结论

(1)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较大变化; (2)自然人持股在公司任职及外部任职情况;

(3)股本变动的验资、评估及审计是否齐全,涉及国有企业,股权变革是否有国资批复文件。

三、公司治理结构调查 1调查目标

(1)公司章程及草案是否合法合规;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运作的实质性判断;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变动是否合法合规。 2调查程序

(1)查阅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确定公司章程及草案的制定和修改过程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其内容是否与《公司法》等相抵触;

(2)确认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合规性;

(3)查阅公司历次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确认其决议内容、尤其是确认董事会的对外担保、重大投资、融资及经营决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会议记录了解公司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化;

(4)确认董事、经理是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是否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活动;

(5)考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如设置股票期权,判断这些机制是否有利于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四、组织结构调查 1调查目标

(1)全面了解公司主要股东(追溯到实质控制人)及整个集团的所有相关企业的业务和财务情况,查找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2)了解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模式的设置对公司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的影响。 2调查程序

(1)画出整个集团的组织构架图,标明各经营实体之间的具体组织联系; (2)画出公司组织结构设置图,并以实线和虚线标明各机构之间的权力和信息沟通关系,分析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3)与管理层有关人员进行讨论,进一步获得公司组织结构设置方面、运行方面情况的资料。

五、管理团队调查 1调查目标

(1)主要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裁、副总裁以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信;

(2)主要管理层是否具有与发展公司需要相匹配的开拓精神和经营管理能力;

(3)了解关键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和离职情况,及其程序是否合法; (4)了解公司与主要管理人员有关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及其对公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2调查程序

(1)取得主要管理人员学历和从业经历简况,对核心人员要取得其详细资料,尤其要关注主要成员在本行业的的执业经验和记录;

(2)与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就企业发展、公司文化、竞争对手、个人发展与公司发展的关系等主题进行单独的会谈;

(3)调查过去三年中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况,调查其辞职的真实原因;

(4)调查公司董事是否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

(5)与公司职员进行交流,获取其对管理团队以及企业文化贯彻情况的直观感受;

(6)调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年度经营责任书,了解公司是否制定经济责任考核体系,特别考核体系的落实情况;

(7)了解公司为高级管理者制定的薪酬方案,持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8)调查主要管理者是否不适当的兼职,并说明必要的兼职是否会对其工作产生影响。

六、业务发展战略与目标 1调查目标

(1)调查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2)调查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实现的可行性、风险。 2调查程序

查阅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资料,或与经营决策层访谈,得到以下的信息:

(1)公司发展目标的定位,包括长远发展战略、具体业务计划; (2)公司发展目标与现有业务间的关系;

(3)公司实现业务发展目标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包括法律障碍等; (4)公司实现未来发展计划的主要经营理念或模式、假设条件、实现步骤、面临的主要问题等。

第二部分:行业和业务经营调查

一、行业及竞争者调查 1调查目标

(1)调查公司所处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2)调查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驱动因素与本质;

(3)调查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较之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竞争地位; (4)调查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2调查程序

(1)查阅权威机构的统计资料和研究报告(如国家计委、经贸委、行业协 会、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或其他研究机构),调查公司所处行业国内、外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影响其行业发展的有利、不利因素。

(2)调查公司所处行业内企业是否受到国家宏观控制,如果是,其产品定 价是否受到限制?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3)调查公司所处行业产业链情况,公司所处链条环节情况;

(4)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进入壁垒,包括规模经济、资本投入、技术水平、环境保护或行业管理机构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等方面,分析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5)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特征,是属于资金、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了解该行业对技术(或对资金、劳动力等要素)的依赖程度、技术的成熟度;了解该行业公司是否需要大量的研究开发支出、巨额的广告营销费用;是否应收账款周转慢;产品价格的变动特征;出口占总销售的比例等方面。

(6)调查公司近三年内销售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是处于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中的哪个阶段?调查公司产品的寿命。

(7)查阅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公司相关财务资料和发展规划文件,获取或编制公司最近几个会计年度主要产品产销量明细表,了解公司产品结构构成;了解公司未来产品结构调整的方向。

(8)查阅权威机构的研究报告和统计资料,调查影响公司产品需求的相关因素以及产品需求的变化趋势,分析未来几年该产品的需求状况、市场容量;获取公司所处行业中该产品的现有生产能力、未来几年生产能力的变化数据;所处行业是否因过多受到国家政策、技术进步、可替代产品的冲击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具有较大的脆弱性。

(9)对公司产品价格变动作出预测;

(10)调查可替代产品的价格和供应状况,调查公司产品目前或在可合理预计的将来多大程度上受到进口同类产品的冲击;

(11)对公司现有与潜在的竞争者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整个产品市场容量、竞争者数量、公司与市场竞争者各自的市场份额;对公司与竞争者的比较应包括相对产品质量、相对价格、相对成本、相对的产品形象及公司声誉等(见附表)。对公司目前、未来的市场地位作出描述和判断;

(12)利用各大证券报、主要证券类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与已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选择5-10家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相同的公司,以这些公司近几年的数据为基础,至少在生产能力、生产技术的先进性、关键设备的先进性、销售收入、销售的地理分布、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主营业务利润率、行业平均销售价格与主营业务利润率等方面进行比较。

二、采购环节业务调查

1调查目标

(1)调查公司供应方市场、采购政策及主要的供应商; (2)调查公司采购业务涉及的诉讼及关联交易。 2调查程序

(1)调查供应方市场的竞争状况,是竞争、还是垄断,是否存在特许经营 权等方面因素使得供应方市场有较高的进入壁垒;

(2)与采购部门人员、主要供应商沟通,调查公司生产必须的原材料、重要辅助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受到资源或其他因素的限制;

(3)了解公司主要的供应商(至少前5名),计算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公司、同类原材料采购金额、总采购金额比例,是否存在严重依赖个别供应商的情况;

(4)与采购部门人员、主要供应商沟通,调查公司主要供应商与公司的地理距离,分析最近几年原材料成本构成,关注运输费用占采购成本中的比重;

(5)与采购部门人员沟通,了解公司是否建立了供应商考评制度;

(6)调查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资金结算情况,是否及时结清货款,是否存在以实物抵债的现象;

(7)查阅权威机构的研究报告和统计资料,调查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求状况,查阅公司产品成本计算单,定量分析主要原材料、动力涨价对公司生产成本的影响;

(8)与采购部门与生产计划部门人员沟通,调查公司采购部门与生产计划部门的衔接情况,关注是否存在严重的原材料缺货风险,是否存在原材料积压风险;

(9)与主要供应商、公司律师沟通,调查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纠纷;

(10)如果存在影响成本的重大关联采购,判断关联采购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润输送或资金转移的现象。

三、生产环节业务调查

1调查目标

(1)调查公司生产工艺、生产能力、实际产量; (2)调查公司生产组织、保障; (3)成本分析;

(4)调查公司生产的质量控制、安全、环保。 2调查程序

(1)调查公司生产过程的组织形式,是属于个别制造或小批量生产;大批量生产或用装配线生产;用流水线生产;

(2)了解公司各项主要产品生产工艺,获取公司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调查公司行业中工艺、技术方面的领先程度;

(3)调查公司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最近几个会计年度的实际生产能力以及主要竞争者的实际生产能力,进行盈亏平衡分析,计算出盈亏平衡时的生产产量,并与各年的实际生产量比较;

(4)与生产部门人员沟通,调查公司生产各环节中是否存在瓶颈?是否存在某种原材料的供应、部分生产环节的生产不稳定或生产能力不足而制约了企业的生产能力;

(5)与生产部门人员沟通,调查公司的生产是否受到能源、技术、人员等客观因素的限制;

(6)采用现场察勘的方法,调查公司主要设备的产地、购入时间,机器设备的成新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预计尚可使用的时间;现有的生产能力及利用情况,是否有大量闲置的设备和生产能力;

(7)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设备抵押贷款的情形。如有,查阅或查询借款合同的条款及还款情况,判断预期债务是否会对公司的生产保障构成影响;

(8)制造成本的横向比较。查阅公司历年来产品成本计算单、同类公司数据,分析公司较同行业公司在成本方面的竞争地位;

(9)制造成本的纵向比较。获取或编制公司最近几个会计年度主要产品(服务)的毛利率、贡献毛利占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的比重指标,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盈利能力;如果某项产品在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时,某一期的毛利率出现异常,分析单位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及动力、制造费用等成本要素的变动情况,确认成本的真实发生;

(10)与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沟通、现场实地考察、查阅公司内部生产管理规定,调查公司的质量控制政策、质量管理的组织设置及实施情况;

(11)调查公司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成立以来是否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 (12)了解公司生产工艺中三废的排放情况,查阅省一级的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函件,调查公司的生产工艺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调查公司最近3年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存在因环保问题而被处罚的情形;

(13)查阅省一级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调查公司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四、销售环节业务调查 1调查目标

(1)调查公司营销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调查公司产品商标的权属及合规性; (3)调查公司销售回款、存货积压情况;

(4)调查公司销售业务涉及的诉讼及关联交易。 2调查程序 (1)了解公司的分销渠道,对自营零售的,调查公司销售专卖店的设置;对通过批发商进行销售的,调查经销或代理协议,是否全部委托销售代理而导致销售失控?

(2)查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调查公司是否是其主要产品的商标注册人;

(3)查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一级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证明或其他有关批复,调查公司的产品质量是否执行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3年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4)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打假力度如何;

(5)调查公司的主要竞争者及各自的竞争优势,从权威统计机构获取公司产品与其主要竞争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资料;

(6)获取或编制公司近几个会计年度各项产品占销售总收入比重明细表、各项产品产销率明细表;

(7)获取公司近几个会计年度对主要客户(至少前5名)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回款情况,调查其客户基础是否薄弱,是否过分依赖某一客户而连带受到客户所受风险的影响;分析其主要客户的回款情况,是否存在以实物抵债的现象;

(8)获取近几个会计年度按区域分布的的销售记录,分析公司销售区域局限化现象是否明显,产品的销售是否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9)是否存在会计期末销售收入的异常增长,采取追查至会计期末几笔大额的收入确认凭证、审阅复核会计师期后事项的工作底稿等程序,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的情形;

(10)是否存在异常大额的销售退回,查阅销售合同、销售部门与客户对销售退回的处理意见等资料,判断销售退回的真实性;

(11)测算公司最近几个会计年度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调查公司坏账、呆账风险的大小;

(12)对于销售集中于单个或少数几个大客户的情况,需追查销货合同、销货发票、产品出库单、银行进账单,或函证的方法以确定销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如果该项销售系出口,尚需追查出口报关单、结汇水单等资料,以确定销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13)查阅会计师的工作底稿,调查是否存在大量的残次、陈旧、冷背、积压的存货;与会计师沟通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足额计提?计算公司最近几个会计年度产成品周转率,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

(14)抽查部分重大销售合同,检查有无限制性条款,如产品须经安装或检修、有特定的退货权、采用代销或寄销的方式;

(15)调查关联销售的情况。如果存在对主营业务收入有重大贡献的关联销售,抽查不同时点的关联销售合同,获取关联销售的定价数据,分析不同时点的销售价格的变动,并与同类产品当时市场公允价格比较。如果存在异常,分析其对收入的影响,分析关联销售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润输送或资金转移的现象。

五、技术与研发调查 1调查目标

(1)调查公司专利、非专利技术; (2)调查公司研发机构、人员、资金投入; (3)调查公司正在研发的项目; 2调查程序

(1)了解公司的行业技术标准,是否有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调查公司核心技术的选择。调查公司较同行业其他企业在技术方面的领先程度。关注其核心技术是否为其他新技术所取代;

(3)获取公司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权利证书、在有权管理部门的登记文件以及相关协议,了解公司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有哪些?了解公司和新技术的来源,是属于自主开发、股东投资、购买或及拥有使用权。调查公司对于上述技术拥有的权限,并且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与上述技术相关的重大纠纷,核心技术是否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4)了解公司是否建立了相应的机制保障与主要产品生产相关的非专利技术不被泄漏。

(5)了解研发机构设置,获取公司目前的研发人员构成、近几年来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等数据;

(6)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发,有哪些机构,合作项目有哪些,合作方式,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

(7)了解公司研究人员的薪酬情况,包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公司主要竞争者(国内、外公司)同类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了解公司研究人员历年来的流失情况,公司是否实行了包括股权激励的其他激励措施;

(8)调查公司新产品研究开发周期(从产品开发到进入市场的周期),主要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项目的市场需求做出描述。

六、商业模式调查 1调研目标

(1)行业商业模式的演变与创新;

(2)公司现有商业模式及未来创新模式; (3)通过商业模式理解与评估企业价值。 2调查程序

(1)企业商业模式主要指是一种包含了一系列要素及其关系的概念性工具,用以阐明某个特定实体的商业逻辑。它描述了公司所能为客户提供的价值以及公司的内部结构、合作伙伴网络和关系资本等用以实现(创造、推销和交付)这一价值并产生可持续盈利收入的要素;

(2)商业模式参考模型主要九个要素:价值主张;消费者目标群体;分销渠道;客户关系;价值配置;核心能力;合伙伙伴网络;成本结构;收入模式等。

(3)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历程及行业内的企业商业模式演变发展,分析行业内商业模式演变历程,及未来新的创新商业模式;

(4)通过公司高管访谈及上述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情况及公司发展战略资料了解公司现有的商业模式,以及行业内是否具有创新性,其商业模式其他企业是否能够容易模仿和超越;

(5)确认公司未来商业模式发展方向,及对商业模式创新采取的准备行动; (6)结合公司的商业模式的定位,及行业内的标杆企业对比,评估公司未来公司价值。

第三部分:法律调查

一、独立性调查 1调查目标 (1)公司与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企业是否做到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2调查程序

(1)公司的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获取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与关联方签定的所有业务协议,检查公司与关联方的业务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

(2)公司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调查公司的部门设置,检查原材料的采购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是否与关联方分开,检查发起人与关联方的采购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是否相互独立,有无兼职现象;检查所有采购、销售或委托加工协议,确认是否存在委托关联方采购、销售或委托加工的情况;获取公司的采购、销售帐户,检查原材料的采购、货物销售是否与关联方帐务分离;

(3)如供应、生产、销售环节以及商标权等在短期内难以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是否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取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签定的如下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委托加工协议、委托销售协议、商标许可协议、其他业务合作或许可协议;上述合同是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4)拥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获取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商标注册证明、专利证书、特许经营证书等,其所有人、使用者是否合法;

(5)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租赁是否合法有效:检查有关房屋、土地其所有权证明,有租赁的,对相关租赁协议进行检查;

(6)检查主要设备的产权归属:检查固定资产帐户,对其产权归属进行调查,并调查有无抵押发生;

(7)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8)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主要财产被担保或者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9)是否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10)控股股东和政府部门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是否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公司董事长是否不由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本单位领取薪酬,是否不在股东单位兼职;

(11)公司是否已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了组织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

(12)公司是否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是否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13)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包括无偿占用和有偿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有,需说明原因; (14)公司是否独立在银行开户,是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况;

(15)公司是否不存在将资金存入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帐户的情况;

(16)检查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帐户,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往来帐项;

(17)获取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税务登记证,公司是否依法独立纳税;

(18)与财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沟通,检查公司有关财务决策制度,看公司是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二、同业竞争调查 1调查目的

(1)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2调查程序

(1)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相近,是否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存在同业竞争;

(2)如存在或可能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是否采取了如下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1)签署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及决议,需审查该协议或决议有无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的条款。

2)调查有无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如:

A.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的措施;

B.竞争方将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的措施;

C.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措施;

D.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3)查阅公司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是否有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方面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调查 1调查目的

(1)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法定批准程序。 2调查程序

(1)关联方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调查。检查所有关联方,包括:公司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企业、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取公司的主要采购、销售合同,检查公司的主要采购、销售合同的合同方是否是关联方;

(2)调查公司与关联企业是否发生以下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检查关联交易的详细内容、数量、金额;调查关联交易是否必要;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能够产生积极影响;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占同类业务的比重如何;

(4)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如该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价格如何,检查关联价格与市场价格(第三方)的差异及原因;

(5)检查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审查其内容是否公允合理,有无侵害公司利益的条款;

(6)对关联交易的递增或递减作出评价,并分析原因。获取为减少关联交易签定的协议、承诺或措施,检查这些承诺或措施的可行性;

(7)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提供担保。

四、诉讼、仲裁或处罚 1调查目标

(1)公司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2)上述事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的影响; 2调查程序

(1)调查是否具有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2)如果有上述事项,需调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原因,诉讼或仲裁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的较大影响。

第四部分:资产调查

一、资产调查 1调查目标

(1)了解并核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 2调查程序

(1)了解固定资产规模、类别,并核实期末价值

1)取得前三年及最近一个会计期末“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并与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2)调查房屋建筑物的成新度、产权归属。

3)调查机器设备成新度、技术先进性、产权归属。

4)了解有无设置抵押的固定资产,并与了解到的借款抵押进行核对。

5)了解并描述计提折旧的方法,并将本期计提折旧额与《制造费用明细表》中的“折旧”明细项核对是否相符。

6)了解并描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判断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了解在建工程规模,若规模较大,进一步调查在建工程价值、完工程度,判断完工投产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3)了解并核实无形资产入账依据及价值的合理性; 1)取得无形资产清单及权属证明; 2)调查每项无形资产来源;

3)判断各项无形资产入帐及入帐价值的合理性;

(4)关注与生产密切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权利状况。

第五部分:财务调查

一、销售环节财务调查 1调查目标

(1)了解并核实各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利润的真实性;

(2)了解并核实各期期末因销售活动产生债权债务余额。 2调查程序

(1)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利润调查

1)取得前三年及最近一个会计期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毛利明细表,并与前三年及最近一个会计期间损益表核对是否相符;

2)价格调查:取得产品价格目录,了解主要产品目前价格及其前三年价格变动趋势,搜集市场上相同或相似产品价格信息,并与本企业进行比较;

3)单位成本调查:比较各期之间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变化幅度,对较大幅度的变动(>10%),应询问原因并证实;

4)销售数量调查:比较各期之间主要产品销售数量的变动比率,对较大幅度的变动(>10%),应询问原因并证实;

5)毛利率调查:比较各期之间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变动比率,若变动幅度较大(>10%),应询问原因并核实;与行业平均的毛利率进行比较,若发现异常,应询问原因并核实;

6)主要客户调查:取得前三年主要产品的《主要客户统计表》,了解主要客户,检查主要客户中是否有关联方,对异常客户进一步详细调查。

(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坏帐准备、预收账款调查

1)取得前三年及取近一个会计期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坏帐准备”、“预收账款”余额明细表,检查大额应收票据、预收款项、应收账款的客户是否为主要客户明细表中的主要客户;若不是公司主要客户,询问原因。

2)结合销售结算方式,判断各客户账龄是否正常,对异常情况,查明原因;对长期挂帐款项,判断可回收性。

3)了解前三年坏帐准备计提方法是否发生变化,并了解变化的原因;结合账龄分析,判断坏帐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计算应收帐款周转率,与同行业进行比较,异常情况进一步调查原因。 (3)营业费用调查

计算各期之间营业费用变化比率,结合销售收入的变动幅度,分析营业费用变动幅度是否正常,对异常情况,应询问原因并证实。

二、采购与生产环节财务调查 1调查目标

(1)了解企业生产能力利用率、产销比率; (2)了解并核实各期期末存货价值;

(3)了解并核实各期期末采购活动产生债权债务的余额; (4)了解并核实各期期末应付工资及福利费; 2调查程序

(1)了解前三年及最近一个会计期间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利用率、产销比率,初步判断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1)取得前三年及最近一个会计期间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产量、销量统计表; 2)结合产量,判断生产设备利用情况; 3)结合产量、产成品库存,计算产销比率;

(2)了解并核实各期期末存货价值,为核实年销售总成本提供依据; (3)了解并核实各期期末采购活动产生债权债务的余额。抽查因采购原材料而发生的大额债权债务的对应方是否是本公司的主要客户,若不是,应抽查采购合同,了解业务发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正常。对其他大额长期挂帐款项,要查明原因;

(4)了解并核实各期期末应付工资及福利费;

(5)分析前三年及最近一个会计期末资产负债表中“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金额是否异常,若为异常,进一步核实;

三、投资环节财务调查 1调查目标

(1)了解并核实各会计期末短期投资余额、期末市价、跌价准备; (2)了解并核实各会计期末长期投资余额、减值准备;

(3)了解并核实各会计期间投资收益的真实性; 2调查程序

(1)取得前三年及最近一个会计期间短期投资及跌价准备余额明细表,判断投资风险;

(2)取得前三年及最近一个会计期间委托贷款及投资收益明细表,判断委托贷款安全性;

(3)取得前三年及最近一个会计期间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及投资收益明细表,关注大额及异常投资收益;对现金分得的红利,关注是否收现,有无挂账情况;

四、融资环节财务调查 1调查目标

(1)了解债务融资的规模、结构 (2)了解权益融资 2调查程序

(1)取得前三年及最近一个会计期间短期及长期借款增减变动及余额表,并与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2)取得前三年及最近一个会计期间应付债券明细表,并与会计报表核对相符; (3)取得财务费用明细表,与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进行复核。

(4)取得前三年及最近一个会计期间长期应付款及专项应付款明细表,与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5)取得前三年及最近一个会计期间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及余额表,与各年增资、配股情况和各年利润分配方案相核对。

五、税务调查

六、1调查目标

(1)调查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

(2)调查公司执行的税收及财政补贴优惠政策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3)调查公司是否依法纳税; 2调查程序

(1)查阅各种税法、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文件,或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访谈,调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种(包括各种税收附加费)、税基﹑税率,调查其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调查公司是否经营进口、出口业务,查阅关税等法规,调查公司所适用的关税、增值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税率;

(3)如果公司享受有增值税的减、免,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规或文件,调查该项法规或文件是否由有权部门发布,调查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该项税收优惠的优惠期有多长;

(4)如果公司享受有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或其他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查阅有权部门的法规或文件,调查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该项税收优惠的优惠期有多长;

(5)获取公司最近几个会计年度享受的税务优惠、退回的具体金额,依据相关文件,判断其属于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测算其对公司各期净利润的影响程度;

(6)查阅公司最近三年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适用的税种及附加费的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文件,调查公司最近3年是否依法纳税;

(7)获取公司所处管辖区内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直属的税收分局征收处的证明,调查公司是否存在偷、漏税情形,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是否拖欠税金;

(8)如果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如: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是否补足了以前减免的税款。

六、或有事项调查 1调查目标

(1)调查或有事项的具体情况。

(2)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影响。

2调查程序

(1)调查公司因诉讼或仲裁情况可能引起的或有负债,引证诉讼专题。 (2)如果企业对售后商品提供担保,参照历史情况,估量顾客提出诉求的可能性。 (3)公司为其他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调查提供担保的债务数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否采取反担保措施,估算可能发生或有负债金额,确认公司是否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环境保护的或有负债

1)查阅公司有关环保方面的批文,明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 2)调查公司是否有污染环境的情况发生。

3)测算出公司可能发生的治理费用数额或者可能支付的罚金数额。

第六部分:发展规划与财务预测调查

1公司发展规划调查 1调查目标

(1)调查企业未来几年的发展规划。 2调查程序

(1)取得企业所提供的商业计划书,或直接要求被投资企业提供未来3-5年公司的发展规划,获知企业未来几年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发展措施。

(2)取得企业计划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的可行性。 2公司财务预测调查1调查目标

(1)调查企业在未来几年的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速度、发展的可能。

2调查程序

(1)取得企业所提供的商业计划书,或直接要求被投资企业提供未来3-5年公司的财务预测表,获知企业未来几年的财务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速度;

(2)以销售为起点,核实企业所提供的各项预测指标制定的依据; (3)根据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调查企业各项指标实现的可能性;

(4)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生产经营的其他条件,判断企业各项指标实现的可能性。

第七部分:本轮融资及上市计划调查

一、与本轮融资有关事项调查 1调查目标

(1)获知企业所提出来的与本轮融资有关的事项。 2调查程序

通过企业所提供的商业计划书,或与公司领导人交流,获知与本轮融资有关的如下信息:

(1)本轮的融资是股份转让,还是增资扩股,亦或二者兼而有之。 (2)企业价值的估计、本轮融资的金额、所占的投资比例。 (3)拟引入的投资者的数量,对投资者的具体要求;目前已接触过的、有倾向性的投资者。

(4)募投项目及资金的具体用途。 (5)本轮融资时间计划。

(6)融资后的管理制度安排及人事安排。 (7)信息披露的程度及具体措施。

(8)企业能够接受的对赌协议的内容。

(9)是否有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具体内容。

二、未来上市计划调查 1调查目标

(1)获知企业的上市计划及已做的工作。 2调查程序

通过企业所提供的商业计划书,或与公司领导人交流,获知如下与上市有关的情况:

(1)上市的时间进度计划; (2)上市地点的选择及理由;

(2)已经接触的、有倾向性的中介机构,是否与其签定意向书或协议,是否已经支付部分款项

第12篇: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一种新选择

投资三五年,获益十几倍! 股权投资一张新面孔

要想弄清楚股权投资基金是怎么回事,就得先弄明白它的概念。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的投资性基金。

通俗来说,就是各类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通过持有标的的企业的部分股权(通常不高于20%),并使其增值,之后出让股权,来获得投资收益。按募集方式的不同,股权投资继今年可分为公募投资资金和投资基金两大类。

相关统计显示,目前,共有超过51只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亚洲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资总金额超过611.54亿美元,其中,新募基金平均募资额,已由2008年的5.56亿美元,上升到本年度的将近70亿美元。

上述数据显示,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资本市场正在形成一股新的“输血动脉”。不过,即便如此,与国际市场相比,国内的股权投资基金仍有极大差距。 据统计,2005年全球股权投资基金共募集资金金额为1730亿美元,2006年达到2150亿美元。目前,这一数字为7380亿美元。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一些养老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10%。

而从每年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额占GDP的比例来看,美国股权投资基金占全年GDP的比例是0.6%,欧洲为0.35%,亚洲为0.2%,而目前在我国该比例还不到0.1%。

三种模式保障安全合法

对于投资者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资金的安全性了,资金运作的安全性,是要靠完善的制度、法规来保障的。股权投资发起设立的形式非常重要,由于各方责权的划分、利益获取的方式和比例、管理流程的控制等操作细节均与发起设立形式紧密相关,因此,要保证基金健康长足开展业务实现资本回报,就必须选择最为科学、可持续的设立形式来实现。

据介绍,在世界范围内,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有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有限合伙。由具有良好的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可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应的,出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受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不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清晰,激励约束明确,从而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有效结合。尤其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出台后,本土新成立的有限合伙机构也越来越多,成为不少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设立形式。

其次,信托型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设立的投资基金,通过信托契约明确委托人(投资人)、受托人(投资管理机构)和受益人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协作。该方式对于刚起步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而言将大大降低资金速动率和资本回报率。

最后,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体现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它以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承担风险和责任。投资者在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即可成为公司股东,有权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基金管理人可作为公司经营者以公司名义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此形式基金的缺陷明显,如代理、双重征税等问题都是不可避免的。

长期投资高额回报

对于一个理性的投资方来说,钱投出去以后,股权投资机构通过什么方式盈利,也是其关注的重点。

对于投资人而言,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以资金兑换非上市企业股权为手段,以帮助企业进入股市为目的,以企业价值倍化增长后,出让所持有股权谋取股权价值差价为盈利的投资产品。由于股权投资基金依靠在非上市企业进入或即将进入股市时,出让手中所持有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因此其实现收益与所投资企业能否进入股市或达到进入股市标准息息相关。

通常情况下,一家非上市企业从导入股权投资基金到进入股市或具备进入股市的标准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

由于股权投资基金以几倍或者几十倍的回报为目标,因此其盈利也必须建立在企业从非上市到上市(或具备上市标准)的质变上。通常情况下,无论企业运

营如何高效都不可能带给投资者几倍或者几十倍的投资回报,当然,高额回报之下,也伴随着高风险。由于通常能够上市的企业都是表现出长期稳定的成长型的企业,因此股权投资基金也更为青睐于这一类企业。

第13篇:股权投资

“投贷联动”:商业银行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股权融资

在信贷规模收紧的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难再次引发关注。记者近期采访多家商业银行获悉,除信贷支持外,银行正在探索一条以“投贷联动”模式参与中小企业融资的新路。

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企业高成长性的显现和国内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的加快,都对融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种新兴的直接股权投融资工具,投资基金中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因其与实业无缝对接的功能,在国际上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并逐步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崭露头角,引起众多成长型企业的关注。

直接股权基金的出现,无疑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带来了福音。从国际上看,股权投资主要的机构投资人来源于保险、社保基金、银行、企业年金等,但我国由于政策的限制,银行还没有获准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为此,有不少业内人士呼吁,监管部门应适当放开对银行的限制,允许银行在一定限额内,用资本金参股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国家已经放开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但对银行没有放开,而银行恰恰是中国金融资产最多的金融机构之一,监管部门可考虑适当放开对银行的限制,允许银行在一定限额内,用资本金来做股权投资,可参股创投基金,也可成立创投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心总经理朱心坤在日前举行的“2011陆家嘴论坛”上表示。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则认为,目前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还主要停留在提供信贷资金上面,但大多数企业信用等级不高,经营风险较大,银行难以扩大对这类企业的授信,加之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息差不足以覆盖相关信贷风险,在这种情形下,进一步拓展银行信贷风险比较高,空间也较为有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商业银行建立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机制。

国际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套有效做法是: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少量一级资本或发行集合投资计划资金,以股权投资基金方式间接参与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并将信贷与股权投资联动,即“贷款+股权投资”模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在我国,随着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商业银行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股权投资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已经具备。2010年以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均提到了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最近颁布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明确提出“本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创办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发展”。至2010年末,在发改委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达457家,以各种形式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已近5000家,这为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提供了必要的市场广度和深度。事实上,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正在学习国外银行的成功经验,通过与创投企业合作,以“贷款+股权投资”联动的模式曲线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今年3月,以优质中小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为投资目标的中银粤财股权投资基金正式挂牌,该股权投资基金40%的股权属于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而中银投资是中国银行的全资附属机构,近年来先后参股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中国基础建设和交通基金等投资,是中国银行对外直接投资和投资资产管理的载体,投资资产规模超过500亿元。显然,这是中国银行对接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一种有效途径。

与之相比,浦发银行的动作更为直接。近来,浦发银行积极探索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直接股权融资方面的服务内容,以“成长型企业PE/VC综合金融服务”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选项、融资、管理以及跨越成长等四大方面的支持。据悉,浦发银行建立国内首个涵盖十万余个项目的直接股权基金项目库,其中收录了创业期、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等处于各种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创造性地搭建了整合不同产业、不同细分市场的公司客户资源和按多元化指标为基金筛选项目、推荐项目为一体的股权投资信息系统。

“一方面,浦发银行抓住处在初创期、成长初期和发展期等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需要,积极研究配合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债权融资方式,设计、实践了先投后贷、先贷后投、投贷一体三种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另一方面,浦发银行与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紧密合作,创新组合风险缓释手段,组合运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风险缓释手段,实现商业银行和股权投资基金职能的优化组合,推出了‘点、线、面’相结合的投贷联动服务模式。”浦发银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向瑜介绍说,“点”即针对成功引入风投的初创期企业,依托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实现投、保、贷联动。“线”即针对一批成长初期企业,实现多元化质押方式与投贷联动模式组合,满足企业加速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面”是针对广大成长后期企业,以多元化贸易融资产品组合投贷联动模式,支撑中小企业跨越式发展。

2010年,浦发银行为129个中小企业项目提供了与PE/VC基金的项目对接服务,为30多家企业提供了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截至2010年末,浦发银行已为50多家企业提供了上市金融服务。

获益的不只是企业。对于银行来说,参与成长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丰富服务内容,提高综合经营服务能力;提高中间业务收入,优化业务结构;通过提供“融资+融智”综合服务,增强优质金融资源配置功能。此外,构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模式,可以实现资本与银行信贷的有机衔接。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参与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实现国家、企业、银行和投资基金四方的共赢。“从国家角度看,可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银行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有效促进民间资本转化为投资,缓解流动性过剩的压力;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夯实资本市场基础。从PE角度看,可以提高PE/VC社会公信力,规范PE基金运作管理,壮大我国PE市场;利用银行结算网络的优势,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提高PE投融资运作效率,走良性发展之路。”向瑜表示。

设立‘基金的基金’,鼓励资本流向股权投资市场。”全国政协委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红力3日表示,建议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和社保机构等分头发展“基金的基金”,支持所辖机构通过这一机制参与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一来增加投资收益,二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三来推动社会就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增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能力,提高债权和项目融资能力,能够有效地支持和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大量增加社会就业,增强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增长。,目前对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认识还未统一,鼓励政策还未到位,自律监管框架还未确立,资金市场还未形成,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希望有关部门从发展中小企业,促就业、保增长的战略层面关注支持这一行业的发展,及时解决该行业面临的瓶颈问题

第14篇: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分行业指引1015

PE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分类指引

概述

法律尽职调查作为PE投资尽职调查的一部分,主要就目标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务进行全面的核查,对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出具意见。

本文基于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常见的工作方法、常见风险进行区分,为进一步优化日后的工作方式提供指导。

一、共性关注点

(一)股权归属及合法性

1、股权代持

因各种因素,公司创始人、投资人不便显名,而采用股权代持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持股方式,股权明晰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系IPO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股权代持情况的核查以及风险的分析在PE投资项目中是基本关注点。

通过访谈、查阅过往交易文件、公司董事会文件等了解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在前期核查未发现存在代持的情况下,为进一步保障投资人权益,需要再交易文件中要求企业方及控制人确认不存在股权代持。

在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了解其原因,代持通常因其身份存在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分析股权还原时是否会对企业业务、IPO等造成不利影响。

比如A1公司重要的隐名股东曾系科技局干部、另一名股东系大学教职人员,而且其系公司重要的技术骨干,根据公务员法,公务人员是不得担任公司股东的,我们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其已退休,并不违反规定,不过,鉴于公司技术与其教职之间存在关联性,其会否引发与大学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都成为项目的关注点;

1文中A、B、C等并不具体指代某一对象,均为泛指,下同。

1 再比如B公司创始人具有外籍身份,而企业所处的行业存在对外资的准入限制、部分业务存在准入禁止,因此公司采用由创始人配偶出面持股的方式,此种情形下,如果股权还原将影响到其业务的开展,如果上市,该创始人需要放弃外籍身份。

另一方面,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资格时,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代持关系未能提前取得其他股东的认可,是存在股权纠纷的潜在风险的。因此,确保其他股东对代持关系的认可也是交易文件需要确认的事项。

2、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在股权投资项目中并不十分常见,通常在具备VIE结构企业中,作为控制结构的一部分需要进行股权质押,因贷款而进行股权质押的并不常见。核查股权质押情况,需要网络查询股权质押情况,同时需要向工商局调取公司档案,核查质押登记情况。

3、股权激励措施与平台搭建情况

传统制造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较不常见,通常科技企业、初创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较多,尤其对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是稳定关键技术人员的措施之一,尽职调查和后续交割过程中对于股权激励、关键员工的服务协议签署,履行情况都需要有所关注。

股权激励措施有简单如直接由员工持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也有复杂如VIE结构中采用期权池的方式,我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了解,股权激励措施的形成过程、各个步骤的履行情况(如协议的签署、交割、登记、激励对象的任职履历等),后续的进一步激励规划。

(二)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

1、实际控制人认定、身份(涉外、涉特殊身份)与一致行动人认定等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核查通常较为单纯,通过持股情况、任职情况大多可以做出认定,而且对项目影响不大。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会对项目构成重大影响。

比如A公司曾经在海外上市,通过重组剥离后准备在国内上市,但实际控制人某甲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且公司并不准备还原,但某甲对公司重大决策、整体战略的支配性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某甲在海外上市时即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提出的上市方案可

2 能遭到质疑而影响上市的成功率,在此情形下,我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和后续的协商中就需要就解决方案和风险保障进行明确。

此外,实际控制人的特殊身份也需要特别关注,比如曾经有过公务员经历、大学教职、大企业高管等,涉及到股东资格、知识产权潜在纠纷、禁业限制等疑虑。

如前所述,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在股权较为分散或者存在代持、创始股东之间关系较为平衡的企业会存在一定难度。关于此类企业,我们需要通过访谈、观察公司实际运作中决策权的运行模式,核查主要股东和高管的履历情况,了解各核心人员背景与公司业务的相关性,必要时可以核查公司内部的一些重要事项的审批文件。公司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家庭成员均是重要的核查线索。

对于股东股权较为分散、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尤其是企业初期存在此类情形的,需要特别关注主要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此类公司一旦出现股东之间决策出现重大分歧,对公司的业务影响是十分严重的,尤其是一方股东提供技术、一方股东负责经营的情况下。

比如B公司股权较为分散,主要股东均持股25%,且其中一人在香港某大学担任教职,公司技术团队又与该股东的研究团队存在重合,企业与大学之间对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并未进行清晰的约定,未来即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在此类项目中,我们往往需要在核查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要求股东之间确定明确的决策机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是其中方式之一,对于同大学等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需要双方提前签署较为细致的协议,提前为纠纷设置解决机制。

3、关联关系范围与核查方式

关联关系的核查与关联交易是尽职调查的难点,通常在企业方不完全合作的情况下,我们也难以实现全面、完整的核查,在无法获得完全配合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会计师对财务的核查、从重大的供应商、客户之间的交易去了解主要的关联方,进一步了解有关的关联交易的量。

(三)过往融资情况

1、历次外部投资人投资交割情况、协议签署情况、协议履行情况

3 关于公司股权的历史沿革,除了查阅工商登记档案外,需要从财务上了解历次交易的交割情况,与各个投资人之间所签署的实际投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协议主要条款的履行、尤其是涉及重要的承诺、整改的落实情况需要重点了解。

2、外部投资人对目标企业法人治理干预情况、权利安排

关于前轮投资人的权利,我们需要特别关注诸如法人治理、投资人的决策权、业绩对赌条款等设置情况,有关内容会在投资协议中体现。

3、公司章程、融资协议对在后投资人的限制性条款

在前轮投资的交易中,往往存在对投资人的优先权、对后续投资人的的限制性条款,此类条款均需要特别关注,评估对本次投资的影响。

比如,A公司在A论融资中签署的增资协议赋予投资人过大的权限,对赌条款过于苛刻,在未达到业绩的情况下该投资人可以直接解聘公司创始人,此种情形下,在后的投资人能够获得投资权益相当有限、对公司的经营影响力也极其有限,客观上已经难以取得较好的投资条件,风险过大。

二、制造业企业(劳动密集型、重资产)法律尽职调查重要关注点

(一)重大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

1、土地使用权

(1)区分土地取得方式,了解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所对应的土地取得方式程序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瑕疵、土地价格合理性等,实务中存在的情况譬如:

A企业通过政府招商引资,政府低价供应土地,已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相应的土地取得程序已依法履行,但在政府与企业合作协议中则约定,政府分批次向企业提供土地,后续批次土地取得以企业完成一定业绩为条件,则其是否能够取得后续土地是存在潜在风险的。

B企业的下属子公司在内地某县设厂,当地县政府无偿向该子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但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提供县政府与该公司之间关于无偿供地的协议、也未能提供政府批准文件,需要重点关注县政府工地审批权是否越权、尽职调查过程中或投资安排中

4 就完善土地取得程序进行确认,或者将之作为投资前提条件,防止重大资产瑕疵造成投资风险。

C企业的土地系通过协议买卖取得,取得土地时间较早,一直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补齐招拍挂程序,程序上土地使用权是存在瑕疵的,为此公司一直未能推动新三板挂牌进度。

D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厂房,系租用大股东的,而且系无偿使用,就此情形,一方面需要关注对大股东的依赖,关联交易公允性问题,另一方面,考虑到未来企业上市时,需要注意该部分无偿使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考虑如果按正常支出,扣除应付租金后,公司实际的利润是否仍能达到上市要求。

2、房屋

对房屋的核查,如自建房屋需要核查房屋的报建手续、建设过程中的审批(规划、施工许可、环保等审批),如是购买的房产,则需要核查购房合同、购房款支付情况。

除上述取得过程的核查外,还需要核查房屋现状,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情况,目前各地都有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供查询此类信息,通过现场查询,如果存在抵押、查封的,则需要核查所涉及的主债权协议及履行情况、所涉及的案件现状等。

3、核心机器设备

对部分制造业企业,需要了解核心的机器设备的权利状态,需要取得该类设备的购买合同、价款支付凭证,如不能提供的,可以通过实地查看,直观了解机器设备的情况。

比如A企业就存在大型机器设备系融资租赁取得的情况,我们通过现场查看,机器设备上作出了明示的标识能够显示设备的权属。

(二)业务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1、了解业务模式

对制造业企业,了解公司的基本业务流程是必要的,从采购、生产环节、销售方式到回款情况、主要客户均需要有所了解,就法律尽调来说,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在公司的对外宣传、包装之下,查清公司的核心业务、真正的产品,还原到法律关系当中,理清公司在

5 业务过程中与各外部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实质法律关系,是买卖关系、委托关系、亦或是居间、代理关系。

2、查阅主要的业务合同的方法及常见问题

查阅公司的采购、销售合同,是制造业企业业务核查的重要方法,通常我们会抽取主要的客户或金额较大的业务合同,通过查阅合同,我们可以就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所宣称从事的业务进行相互印证,是否一致。

对重要的客户的合同,我们还需要关注相互之间的关系,比如账期、双方责任的划分,部分企业议价能力较差,会接受较为苛刻的付款条件、较长的账期,导致公司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甚至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在核查合同条文的基础上,需要与会计师合作就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进行相互印证,小到验收凭证、付款记录存在不一致时都需要进行充分的核查。

在新三板、IPO等项目中,律师还有必要进行供应商、客户的走访,对客户、供应商的股东、控制权情况进行了解,是否与目标企业之前存在关联关系,两相印证,并注意工作底稿的制作保存,做到尽职尽责。

3、对生产环节的核查及方法

传统制造业企业通常会有自己的厂房或租用厂房,尽调中有必要通过实地查看,了解公司的各个生产环节,对公司的业务有直观的了解,此外可以对公司的管理、操作规程有现场认知。

4、对公司涉及行业准入、特许资质的核查

部分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为存在准入门槛、特许资质的行业,往往相应资格的取得需要具备一定资本金、业务量、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一定的经营年限,我们在核查公司某项资质的时候除了核查证书的真实性外,还需要就公司取得资质的过程进行了解,对公司是否仍然符合资质的要求进行验证。我们在尽调过程中就比较常遇到资质挂靠的情况,一方面是具备资质的个人在公司挂靠以维持公司的特许资质,一方面存在公司将资质借给他人挂

6 靠,靠收取管理费而非实际的业务增加收入,此种行为一方面涉及违反资质管理的固定,一方面也存在真实业务收入不高,业务能力不强的风险。

在一些收购项目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可能涉及变相买卖资质,如何规避相应的规定需要结合有关法规进行核查。

(三)环境保护

1、与生产无关的环保事项

对于生产无关的环保事项,主要是存在建设工程的制造业企业,需要核查厂房建设过程中的环评、换进工程验收、三同时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瑕疵的企业,需要在投资过程中确定解决措施,必要时可以作为投资的前提条件、投后事项等加以约束。

2、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环保事项及常见问题

此部分需要结合企业的生产环节进行考察,了解企业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有关法规了解企业是否属于重污染企业,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重要的生产项环保审批情况。

比如A企业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且环保局曾向企业出具证明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证明,但我们在访谈中了解到公司生产过程中是会产生噪声、废气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也证实这一点,之后我们了解到期间环保法规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排污标准进行了调整,通过向环保部门的核实,公司是需要补办排污许可证的。

3、作为中介机构的核查义务与方法

在证券业务中,关于环保的核查,目前政策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较大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已不再就公司环保的守法情况背书,因此,一方面仍有必要对公司的环保守法情况进行政府部门的走访、核查,另一方面可以由公司聘请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企业对公司的环保守法情况进行评估,引用专业机构的意见,尽到核查义务,也避免风险。

三、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知识密集型、轻资产)法律尽职调查关注点

(一)知识产权相关

1、知识产权的归属与潜在纠纷

实务中,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对知识产权存在依赖,尤其是创始人存在海归背景、在其他同行业企业任职经历、在大学等研究机构任职背景的,其技术、知识产权的来源,所谓技术的含金量、先进性都是此类企业的投资中的核心关注点。

比如A企业的控制人在北美拥有研究室,但与目标企业之间并无隶属关系,目标企业的对该研究室的研究成果却有应用,我们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也未能向我们展示境内的研究设施、研究室,此外公司其他重要的高管人员都曾在行业中其他企业担任过高级职务,该等人员与之前的企业是否存在保密义务、竞业义务都是核查的重点。

再如B企业通过与大学合作,对国外的软件进行汉化,重新编译转为企业的技术,其对国外技术的引进即存在潜在纠纷的风险。

C企业所使用的约30%专利、著作权登记在控制人名下,这种使用方式是否存在占用职务作品之嫌、是否独家许可使用,所涉及的技术是否公司业务必须之技术,都需要提示相应的风险。

此外,由于技术层面的知识超出了律师工作的知识范围,我们会建议客户业务团队或者聘请其他专业机构评估目标企业技术的先进性、理清企业核心技术。

2、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及实施情况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世界性,除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外,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涉及专利、商标、软件等在国外的保护问题,除了通过公开保护的方式,对于不便公开的技术秘密,公司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

另一方面,我们往往需要关注企业技术研发的模式,自主研发还是与研究机构、同行业企业合作研发,双方对知识产权归属的协议约定情况,协议是否存在不完善。

3、核心技术员工、高管的履历,与前任职机构之间的潜在纠纷可能性

(二)涉外、海归创业问题

1、实际控制人、境外融资情况

8 互联网企业采用境外架构实务中越来越常见,虽然我国法律对VIE架构的界定、监管政策上存在较大模糊的情况下,部分企业确有需要,也通过境外架构从境外投资人融到一定资金,但我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也存在纯粹为了设置VIE而设置VIE的情况,公司对VIE结构未来拆除与否也缺乏清晰的规划,目的也不能明确回答。

对存在境外架构的部分,我们通常建议客户聘请境外中介机构进行核查,不过从整体上把握项目的情况出发,我们仍需要全面梳理,理清境外控股平台的股权设置、治理决策模式、资金到位情况、交割情况。

2、VIE结构相关

以上是典型VIE架构的搭建方式,就存在VIE结构的企业,法律尽调中需要进行的工作主要在于核查控制协议的文本,股东出资、资金调动过程中是否遵守外汇监管的规定,另外需要关注,对需要拆除的企业,了解公司拆除方案,提示拆除过程中可能存在障碍。

四、区分企业发展阶段法律尽职调查方法

(一)初创企业

10 初创企业特点,往往时间较短、人员较少、业务量不大、资产较少,结构相对简单,对此类企业,法律尽调过程中:

1、需要理清公司的业务模式,还原到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业务在法律上的实质界定如何。

2、需要查明公司的创始团队,公司的决策模式、控制权,股权激励的规划和实施情况。

3、针对技术性企业,还需要重点核查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二)发展期企业

发展期企业通常有一定业务量、人员可能有较频繁的变动、股权变动、历史融资也较多,而且公司业务关系也较初创企业更为复杂,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方面也更广,对此类企业,所涉及的各个方面都需要关注,从投资的角度,重点关注的包括:

1、历次融资情况;

2、业务真实性、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与企业的关系,是否存在依赖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

3、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公司组织结构,管理模式。

(四)成熟企业(并购、重组、PRE-IPO)

此类企业往往具有一定的历史,尤其是制造业企业,企业方方面面都存在或大或小的瑕疵,此类企业的核查需要彻底、全面,除单纯的合法合规性方面,对此类企业还需要特别关注涉及对后续上市存在影响的因素的核查和风险揭示。

五、结语

本文仅从实务角度,对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主要关注点进行介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首先从宏观上对企业进行审视、判断是必要的步骤,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所处的阶段、企业所属的行业类型寻找切入点,找到了解目标企业的核心事务,从关键内容着手,尽职调查方具有针对性、所核查的内容、所形成意见具有更高的参考价值。

第15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尽职调查提纲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尽职调查提纲

一、资质调查

1、管理公司是否获得法定注册登记?各种登记手续是否完善?

2、所管理的基金是否获得政府管理部门(如金融办、发改委等)相关设立基金的批文?

3、管理公司是否具有正式的办公场地?公司总部和重庆地区是否有足够的专人从事基金募集、项目选择、项目投资、项目管理等工作事务?

4、所管理的基金如有政府引导基金公司投资的,是否具有投资或管理协议?

5、其他按照法律法规或政府要求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专业能力调查

1、管理公司是否具备符合股权投资的完善治理结构?是否建立有投资分析、投资决策、投资监督机制?

2、管理公司成立时间?管理项目的规模是否在1亿元以上?是否有一个投资后成功退出的项目?

3、管理公司团队成员是否具有专业投资及其管理能力及其

过往业绩?其核心成员(合伙人等)是否具有行业分析、行业投资、项目决策和IPO运作等专业能力和经验?核心团队成员是否有一个成功投资的项目?

4、管理公司团队成员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或财务外包公司?

5、所管理的基金是否引入托管机制?(未引入托管机制的基金,请说明原因?)

6、管理公司IPO上市等投资退出的渠道、方式、流程等运作能力?

7、管理公司已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及其业绩?

8、管理公司擅长投资的行业有哪些?

三、合作条件调查

1、拟与我行采用的合作项目(如资金募集、项目推荐、基金托管、项目管理、项目培育等)和合作方式(全面合作、部分合作等)?

2、拟与我行合作的基金情况(原则上应在1亿元以上)?

3、拟与我行合作基金的相关审批手续? 尽职调查要求:

1、资质调查项目,请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管理 2

公司公章.

2、专业能力调查项目,请列举管理基金清单(成立时间、规模、审批机构、基金期限(如已清算,请提供清算时间)、托管人、投资行业、投资项目等。

3、拟合作的基金如已开始运作投资的,请提供投资情况,包括规模、批准机构、设立时间、管理团队介绍及业绩、原托管人、投资方向、投资条件、投资比例限制、投资项目清单,无法或不便提供的,请注明原因?

4、原则上服务支行必须安排相关人员赴管理公司办公场地考察一次,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注明考察情况。

上述调查结果,请支行按顺序提供调查结论和材料。

第16篇:政府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 标题:

报送部门:

一、项目总体概况

(一)信托名称:

(二)申请发行人(融资人): (三)委托人:

(四)受托人:

(五)信托发行规模:

(六)募集期限:

(七)期限:

(八)委托人预期年收益率:/

(九)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收取方式:

(十)代理行和托管行:

(十一)项目申请背景介绍:

(十二)信托目的:

交易结构:

(十三)信托资金用途:

(十四)还款来源:

(十五)

二、申请发行人(融资人)概况

(一)工商执照

1、名称:

2、编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号码:

(三)法人代表

1、名称:

2、身份证号:

(四)贷款卡 卡号:

(五)注册资本: 万元

(六)企业性质:

(七)成立日期及经营年限:

(八)经营范围:

(九)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截止 年 月 日)

1、总资产: 亿元

(1)流动资产金额及主要构成来源的具体解释:流动资产 元;其中,货币资金 元;短期投资 元;应收账款 元;其他 应收款 元; 存货 元。

(2)长期投资:长期投资 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元,长期 债权投资 元。

(3)固定资产金额及主要构成来源的具体解释:固定资产 元,其中:固定资 产净额 元,在建工程 元。

(4)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合计 元,其中,无形资产 元。 (5)递延税项:专项应收款 元。

2、负债 : 亿元

(1)流动负债金额及主要构成来源的具体解释:流动负债元,其中:短期借款 元;应付票据 元;应付工资 元;应交 税金 元;其他应交款 元;其他应付款 元;预 提费用 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元。

长期负债金额及主要构成来源的具体解释:长期负债 元,其中,长期借款 元;应付债券 元;长期应付款 元; 专项应付款 元。 (3)其它:无。

3、净资产的金额及主要构成来源的具体解释:净资产 亿元,其中,实收资本 元;资本公积 元;盈余公积 元,为法定盈 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元。

(九)财务分析

1、公司近四年会计报表审计情况

2、近四年(20**-20** 年)公司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结构分析 2.1 资产结构

2.2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结构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

3、近四年(20**-20** 年)及最近一期偿债能力分析

4、近四年(20**-20** 年)盈利能力分析

5、近三年(20** 年—20** 年)现金流量分析

(十)信用记录、或有负债及内、外担保情况说明:

(十一)在该行业所处的地位(竞争力)和当地的市场份额

(十二)申请发行人的股东和董事会(或主管部门)是否对此次融资的表示同意情况说明:

(十三)主要针对项目各主要关联方(如股东、子公司、主要投资人和合伙人等)之间的产 权及其相互关系

1、股东名称、股份结构和股东背景简单介绍:

2、控股子公司情况:

三、债务人/保证人概况: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

(一)工商执照

1、名称:

2、编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1、号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1)名称: (2)编号:

(三)贷款卡 卡号:

(四)注册资本: 万元

(五)性质:

(六)成立日期及经营年限:

(七)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

(八)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截止 年 月 日)

1、总资产:亿元

1.1 流动资产金额及主要构成来源的具体解释:流动资产总额为 元。其中 货币资金 元,交易性金融资产 元,应收票据 元, 应收账款 元,预付款项 元,应收利息 元, 其他应收款

元,存货 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元,其他流动资产 元。

1.2 非流动资产金额及主要构成来源的具体解释:非流动资产合计 元。其 中 ,发放贷款及垫款 元 ,持有至到期投资 元,长期应收款 元,长期股权投资 元,投资性房产 元,固 定资产 元,在建工程 元,工程物资 元,无形 资产 元,商誉 元,长期待摊费用 元,递延所得 税资产 元,其他非流动资产 元。

2、负债: 亿元

2.1 流动负债金额及主要构成来源的具体解释 :合计 元。其中,短期借 款 元,应付票据 元,应付账款 元,预收 款项 元,应付职工薪酬 元,应交税费 元,应付利 息 元,其他应付款 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元,其他流动负债 元。

2.2 长期负债金额及主要构成来源的具体解释:合计 元,其中,长期借款 12,291,822,422.24 元,应付债券 元,长期应付款 元,专项 应付款 元,预计负债 元,其他非流动负债 元。

3、净资产的金额及主要构成来源的具体解释 :合计 亿元,实收资本 元,资本公积 元,盈余公积 元,未分配利润 元,少数股东权益 元。

(九)20**-20** 年财务分析 1.20**-20** 年会计报表审计情况

2、20**-20** 年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结构分析

3、20**-20** 年及最近一期盈利状况分析

4、20**-20** 年现金流量分析 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信用记录、或有负债及内、外担保情况说明: 在该行业所处的地位(竞争力)和当地的市场份额:

(十二)保证人的股东和董事会(或主管部门)是否对此次融资的表示同意情况说明:

1、股东名称、股份结构和股东背景简单介绍:

2、控股子公司情况: 担保方概况:**财政局 **市财政收支明细

(二)当前财政负债和或有负债代偿余额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及综合财力统计表

(三)当地财政局当前内、外担保情况:

(四)还款期内预计每年财政收支和可支配财力情况分析

五、抵押物概况(项目设及到物权担保的)

(一)镇江市官塘板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1、担保方式:第*顺位抵押担保

2、抵(质)押担保物的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 2.1 地类: 2.2.类型:出让 2.3.面积: 亩

是否可作为抵(质)押担保物(须提供依据):

4、是否已抵(质)押给第三方:没有抵押。

5、抵(质)押担保物的所有权人的名称:

6、抵(质)押担保物所处的位置:**市**板块(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二)镇江市韦岗板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1、担保方式:第*顺位抵押担保

2、抵(质)押担保物的名称:

2.1 *国用[2012]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2.1.1 地类:城镇住宅用地 2.1.2.类型:出让 2.1.3.面积:㎡ 2.1.4 位置:地块

2.2 *国用[2012]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2.2.1 地类: 2.2.2.类型: 2.2.3.面积: ㎡ 2.2.4 位置:** 号地块

2.3 *国用[2012]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2.1.1 地类: 2.1.2.类型: 2.1.3.面积: ㎡ 2.1.4 位置:**号地块

2.4 *国用[2012]第 *****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2.1.1 地类: 2.1.2.类型: 2.1.3.面积: ㎡ 2.1.4 位置: 号地块

2.5 镇国用[2012]第 *****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2.1.1 地类: 2.1.2.类型: 2.1.3.面积: ㎡ 2.1.4 位置:**号地块

是否可作为抵(质)押担保物(须提供依据):已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4、是否已抵(质)押给第三方:

5、抵(质)押担保物的所有权人的名称:

6、抵(质)押担保物所处的位置:/。

(三)其他抵押事宜

7、抵(质)押担保物的价值及评估验证方式:

8、办理抵(质)押担保的有关手续和法律程序:

9、一旦发生风险我方对抵(质)押担保物如何处置: (1)可以自行决定以任何价格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债权。 (2)拍卖或转让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六、拟投(融)资的项目概况

1、项目的背景、发展前景与现状描述: 1.1 项目名称: 1.2 承办单位:

1.3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当前进展情况说明:

3、项目投资的整体情况:

3.1 总投资及投资估算:项目投资 万元,其中拆迁费用 万元。 3.2 当前已经投入的资金及来源渠道:自筹资金 亿元。

3.3 当前存在的资金缺口及拟筹措方式:缺口约在 亿元,拟以信托方式筹措。 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七、第一还款来源分析

八、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

3、市场风险:

4、政策风险: 其它风险:

6、本项目一旦成立后,部门对项目的事后管理拟采用哪些方式和程序 6.1 我信托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镇江交投的财务情况进行调研;

6.2 我方将和镇江市政府、财政局保持密切联系,了解镇江市财政的还款计划;

7、本项目若到期无法兑付,部门拟采用哪些实际手段和措施来维护我方利益。7.1 向不特定的第三方转让该债权;

7.2 要求镇江市财政局安排财政专项土地出让金偿还信托本息; 7.3 处置抵押物;

7.4 要求保证人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九、本项目银行为什么不贷款:银行贷款额度有限,不能够对交易对手形成有效地支持。

十、本项目发行和销售草案:

(一)发行:本信托拟在 2014 年 4 月下旬进行推介。

(二)销售:本信托拟由“公司财富中心+恒天财富+融盈财富”进行销售/推荐投资者。

本部门对本项目的总体评价:

本着对公司忠诚的原则我们对“方正东亚? 方兴 22 号镇江交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项目向公司出具了该尽职调查报告,我们郑重承诺上述报告完全从公司利 益出发,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成份。 特此声明

信托业务四部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

第17篇: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

XX有限公司

尽职调查报告

XXXX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日对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华集团”或“委托方”)拟收购XX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XX”)控股权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本所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l号一—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规定,遵循注册会计师应有的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贵公司的具体要求,对XX进行了财务尽职调查。截至20XX年XX月XX日,我们的尽职调查工作业已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目的及调查范围

1、业务性质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l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规定: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数据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仅报告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并不提出鉴证结论。

2、委托目的

本次财务尽职调查是基于委托方拟收购XX的控股权,为委托方提供决策支持目的之用。

3、调查范围

根据和委托方商定的结果,本次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XX截至20XX年10月31日财务状况、20XX年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4、本次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资料及其他资料

我们主要调查了截至20XX年XX月XX日XX财务报表及账簿。我们假定:我们接受的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除有明显的瑕玼外,我们不对资料本身进行判断。我们的责任是通过对资料的分析和执行商定的程序,向委托方报告我们调查的结果。

二、对XX出资情况的调查

XX2011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XX共同出资设立,2012年3月27日,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邦德验字[2012]04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由于XX未提供工商底档,我们无法对公司实收资本是否进行工商登记进行验证。因此,我们重点核对各股东出资额是否缴付到位。根据公司提供的实际出资明细表了解到,截止20XX年10月31日,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1 2 3 4 5 6 7 8 合计

投资金额

股权结构

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8月25日,各股东通个人户——招行755275622500002户存入800万元,用于公司前期公司开办费用、租入经营场所装修及设备预付款等支出。 2011年6月28日至7月4日,各股东通过XX开户账号——中行深圳市分行826518387708099001户打入投资款800万元,用于公司验资注册登记。

2012年3月7日和7月21日,XX向股东借款450万元和150万元,年利率10%,2012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上述股东借款转为投资款,不付利息。

上述出资总额为2200万元,差异600万元,经询问XX股东及总经理及查询账簿,XX投资金额中,有200万元现金出资和技术股400万元出资未到位。经询问XX,由于股东同意其技术折股400万元,并同意其现金出资暂缓,其所申请的专利技术均以XX公司的名义申报,并未以个人的名义申报。除上述出资有待落实外,其他股东均已出资到位。如果艾华集团成功收购XX控股权,应当同时解决XX出资额到位的问题。

三、对XX财务状况的调查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差。20XX年XX月XX日前,从金蝶软件中会计账簿查找记账凭证发现:凭证号对应不上,这给调查查账造成很大困难。20XX年XX月XX日后,财务未通过金蝶软件核算,改用手工账核算,因此,公司不能提供准确的财务报表。我们根据公司手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经过适当调整后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流动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资产

货币资金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 存货 待摊费用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 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1、公司存货报表金额中,产成品按照成本价乘以1.4倍估算列入,调减56万元,相应调减未分配利润56万元。

2、公司其他应付款中多列应付黄伟强对公司借款10万元,调减10万元,相应调增未分配利润10万元。

3、将XX尚未出资到位的600万元按照出资比例调整到位,相应调增其他应收款——XX200万元和无形资产400万元,上述无形资产入账依据待确定。

从上述报表可以看出,公司所有者权益2105万元,其中包括XX技术出资400万元。如果按照净资产收购51%的股权,公司需要支付对价1073万元。但是,如果按照1.3倍收购XX51%的股权,公司需要支付的对价为1856万元(=2800*51%*130%),市净率为1.73倍。

主要资产负债表项目如下:

1、应收账款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客户名称

期末余额

2、其他应收款

序号

1 XX 2 其他合计

客户名称

期末余额

3、存货

序号 1 2 3 4

5合计

类别

期末余额

4、固定资产

序号 1 2 3 4

5固定资产名称

期末原值

期末净值

序号 固定资产名称

合计

期末原值

期末净值

5、应付账款

序号 1 2 3 4

5合计

供应商名称

期末余额

6、其他应付款

序号 1 2 3 4

5债权人姓名

期末本息余额

四、对XX盈利能力的调查

公司2011年7月成立,2011年、2012年、20XX年1-10月营业收入分别为0.2万元、300万元、1700万元(由于20XX年

5、6月的收入未记账按照平均收入估算)。20XX年8月、9月、10月的营业收入达200万元、275万元、274万元,由于公司应收账款增长较多,营业收入的真实性不能完全确定,但从公司客户回款情况看,20XX年8月、9月、10月、11月回款额为200万元、140万元、180万元、220万元,说明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在不断增长。

根据公司提供的产品售价及成本资料,公司产品边际贡献率在30%左右。公司固定成本明细如下:金额单位:元

序号 1 2 3 4 5

固定成本项目

租金及水电 固定资产折旧 员工工资及社保等 借款利息 销售费等支出 合计

金额

估算方法

按月支出乘以12确定 按月折旧额乘以12确定 按月工资及社保额乘以12确定 按贷款1000万元流动资金乘以8% 按月支出10万元销售费用确定

根据固定成本除以边际贡献率,我们大致匡算出公司如果全年营业收入达到2600万元时可以盈亏平衡,即公司月均收入在230万元左右可以保本经营。如果月收入大于230万元的部分,每10万元贡献利润3万元利润。

五、控股收购风险因素分析

1、限于专业胜任能力,我们无法对公司产品质量进行评价,公司在螺栓电容器的技术是否行业领先需要公司进一步检测确定。

2、公司溢价收购后能否尽快收回,取决于公司未来营业收入能否稳定增长,而营业收入的增长不仅依赖于公司良好的产品质量,而且需要强有力的营销能力支持。如果公司未来全年营业收入不能达到2600万元以上,公司将会给集团合并报表带来亏损。

3、虽然XX管理层承诺:截止20XX年10月31日,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和除股东借款之外的其他借款,但由于对外担保的隐敝性和随时可以对外提供担保,我们通过审计未发现对外担保的线索,但不能排除公司存在对外担保的可能性。

4、从财务状况调查可以看出,XX应收账款增长较快,如果缺乏强有力的营销手段加强应收账款回款,可能会增加XX未来流动资金投入,提高经营成本。

5、XX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不能如期出具财务报表,在收购前,公司需要委派一名财务主管对XX进行较为彻底的资产负债清查,理顺财务核算,建章建账。

6、公司在收购后,可能需要聘请一位合适的职业经理人任总经理,并需要妥善安排两位股东,以实现公司管理不断加强,技术不断领先。

7、XX有台比亚迪小车,仍在XX名下,未过户到XX公司名下。

第18篇:尽职调查报告提纲

《尽职调查报告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情况介绍,对控股股东还应提供其

股权结构、附属企业情况、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或有员工持股情况,请作特别说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成立时批准文件、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若是国企改制设立,还

应提供改制方案、剥离方案、存续企业的基本情况);

4、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管部门及与主管部门的关系)(请提供年

度工作总结或相关材料);

5、企业当前股本结构 (国家股,法人股…构成,比例);

6、董事会成员介绍(包括独立董事);

7、企业历史沿革情况,包括:公司成立、股权变动、历次重组前后的股

权结构变动状况、业务发展情况(请提供公司志、大事记、股东会决议等);

8、公司章程和内部组织结构

(1)公司章程;

(2)公司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3)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4)历次重组前后的组织结构变动状况;

9、公司的附属企业情况

(1)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情况(股权结构、资产规模、经营情况、公司章程、组织文件等);

(2)各附属企业的管理体制(行政关系、资产关系、管理关系);

10、公司对外宣传材料。

重点关注事项:

(1) 历次增资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实物出资的评估报告是否齐全?评估

值应高于认缴出资额。现金出资后是否存在大额抽逃情况;

(2) 历次股权,资产变动后,权属是否清晰?置入的股权或实物资产与主

业是否相关;

(3) 对持股51%以下的子公司关注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构成;

(4) 对国有控股类公司或国有转制为民营,重点关注改制的相关情况,历

次股权或资产变动时,是否得到有足够权限的国资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是否存在超权限行为;

二、行业与公司竞争力分析

1、本行业国内外市场需求状况、特点及未来发展前景;

2、国家对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

- 1 -

3、有无制约该行业发展的政策(如行业特许经营权、进入限制、区域布点

规划限制等);

4、对公司未来发展起重大影响的因素分析,如加入WTO、现有优惠政策的

取消、未来可能出台的支持或限制政策等;

5、本行业竞争情况和公司的竞争力比较;

(1)争对手的基本情况介绍;

(2)本行业中的竞争力分析;

6、同行业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动向;

(1)手的拟开发的新产品、投资的新项目、经营上的重大举措等;

(2)该行业的潜在竞争对手情况;

(3)该行业的企业情况及退出原因;

7、环境保护问题:

(1) 本行业的环保法规;

(2) 公司过去因环保而产生的治污费、是否产生罚款及其他责任;

(3) 公司建设及经营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4)近两年三废的排放情况;

(5) 历年环保事故情况。

重点关注事项:

(1)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尤其关注是否符合证监会内部审核要求(非

正式行文);

(2) 所处行业未来3-5年的趋势与重组方的盈利预期是否基本吻合;

(3) 所处行业是否存在政策依赖或地方保护与利益输送;

(4)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究竟是什么?(成本、技术、市场占有率等);

(5) 关注环保方面的所有有关情况,根据行业特性确定环保核查标准,查

验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需要整改及整改周期。

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1、企业连续三年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企业各种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

3、企业各项业务经营情况;

(1) 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2) 产品情况介绍(包括产品品种、产品名称、产品性能介绍);

4、关于公司产品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引进和改造等方面的主要政府批文;

5、公司产品生产的批准文件、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所执行的质量标准、生产质量控制措施、质检设备装备、主要产品的达标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7、风险管理办法(包括政策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财务

风险,管理风险);

8、管理信息系统说明;

9、原材料采购政策

(1) 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渠道、标准及年平均需求量,原材料、能源的价格定价方式及供货价格水平,原材料、能源的价格在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中的比重;

(2) 前5大供应商名称及所占采购比例;

(3) 运输及仓储情况,运输成本占产品成本的比重, 原材料周转率等;

10、生产体系介绍

(1) 公司及附属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等情况;

(2) 主要技术,工艺,生产线情况介绍;

(3)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及开工率等;

(4) 主要产品生产流程说明;

(5) 生产过程控制管理说明;

11、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情况介绍

12、营销体系介绍

(1) 组织结构及人员状况;

(2) 产品定位(市场细分,目标客户等);

(3) 定价策略及主要影响因素;

(4) 分销策略,销售渠道及网点;

(5) 产品销售情况(近三年各产品在不同细分市场的销售情况);

(6) 主要客户信息;

(7) 客户开发能力现状、优势与今后的发展策略;

(8) 产品的售后服务,销售的季节性变化情况;

(9) 管理,控制,奖惩措施等有关文件;

13、研发体系介绍;

(1) 组织结构及人员状况;

(2) 运作方式及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协调;

(3) 企业目前的技术背景和技术储备:(核心技术的内容, 以及是如何取得的?);

--重大技术(自有、引进);

--拥有的专利技术(自有、引进);

--自有的各种技术成果(包括产品和技术的获奖情况);

--现有的技术开发平台与设施;

--与主管机构、国内科研机构、国外领先公司的合作情况;

(4) 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提供有关文件(登记证、申请书);

(5) 公司的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情况:

--研究计划、将产生的效益等;

--技术的市场化安排,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的市场开拓等;

--公司开发的最新技术、新产品品种、同类的最新产品和替代产品的介绍; --历年对新产品的投入及该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公司保证技术不断创新的制度安排。

重点关注事项:

(1) 关注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

(2) 主业是否突出?主业的历史经营记录与未来预期关联度如何?如差异较大,是否有合理性解释或说明;

(3) 主业的毛利率、净利率水平是否与行业平均水平(一般参照同业上市公司)相符?如差异较大,是否有合理性解释;

(4)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问题;

(5) 主业的生产技术是否为成熟技术?如非成熟技术,是否具有新技术的保护措施,如何保证新技术的稳定性;

(6) 需出具所处行业相关的各级部门的守法证明,一般应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和记载不良记录;

(7) 拟用于重组的资产的权属完整与独立性;

(8) 一般要求主业资产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运营2年以上。

四、财务管理体制及财务基本状况

1、近三年及本年度截止到上月底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附原始财务报表;

a)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说明;

b)近3年利润构成情况;

2、财务组织结构、人员构成及职能分配;

3、公司财税政策及资料;

(1) 适用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各种税、费、税率及其他税务安排,税收优惠政策;近三年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特别说明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止年限情况,公司历年来所获得的各级税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公司所获得的优惠政策;

(2) 对与任何税项、税务申报有关的以下事项做出说明:

A、任何非经常性项目;

B、任何纠纷和潜在纠纷;

C、任何异议或诉讼;

D、任何未付税款;

4、资产情况说明(期限为近三年及本年度截止到上月底)(生产基地、销售网点以及管理机构资产占用情况);

(1) 短期投资说明;

(2) 应收账款说明;

(3) 存货说明;

(4) 长期投资说明;

A、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票投资;

—其它股权投资;

B、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其它债权投资;

(5) 固定资产说明及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清单;

(6) 在建工程说明;

(7) 无形资产说明;

(8) 其它重要项目说明;

5、债务情况说明(期限同上);

(1) 企业短期借款;

(2) 应付账款情况;

(3) 应付税金;

(4) 应付债券;

(5) 长期借款;

(6) 其它重要项目说明,包括抵押,担保,或有负债情况说明;

6、销售费用构成及变化情况;

7、管理费用构成及变化情况;

8、财务费用构成及变化情况;

9、研究开发费用说明;

10、营业外收支情况说明;

11、本年度财务预算;

12、企业资金需求计划及用途、融资渠道;

13、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如有新建或拟新建项目所产生的效益,请做出专项说明);

14、近3年股利分配情况及未来股利分配政策;

15、公司内部各单位核算情况;

16、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内审制度;

17、目前公司尚待处理的法律纠纷涉及的金额数量;

18、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看法和分析;

19、财务状况分析表(供投行内部使用);

--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每股净资产、每股税后利润、应收账款周转率;

20、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验资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说明。

重点关注事项:

(1) 是否存在税务调整的要求,经审计后如存在补税与罚款需重点关注;

(2) 主业的收入、利润应占70%以上,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3) 三项报表的合理性、关联性结构分析;

(4) 财务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

(5) 盈利预测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分析,是否与审计机构的要求相符;

(6) 关联交易收入、利润占比应低于30%,并出具相应承诺规范关联交易;

(7) 资产构成中的现金或流动资产占比,往来款的合理范畴;

(8) 大股东出具业绩承诺的补偿能力与保证措施;

(9) 审计机构能否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二年一期的审计报告;

(10) 券商能否顺利通过内核。

五、土地使用权

1、现有用地状况及资产中包含土地的情况;

2、土地使用权属情况(属于划拨、出让方式还是租赁方式获取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方面,享受地方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优惠政策的可能性;

4、房屋产权证明和(或)租赁协议;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

土地的划拨文件和租赁合同;

重点关注事项

(1) 土地的取得程序与土地出让款缴纳情况;

(2) 权证的完整性。

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1、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用工方式及企业人员构成;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3、各部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各子,分公司),及技术骨干情况介绍;

4、劳动合同签署情况;

5、员工享受的福利、劳保、待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退休金等的情况;

6、员工的业绩评价体系,晋升制度及薪酬体系;

7、企业人事管理基本政策、员工的招聘,培训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及未来

设想;

8、企业人员变动状况(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与各部门员工的流失

率)。

重点关注事项:

(1) 高管人员的能力与稳定性;

(2) 社保缴纳情况。

七、重大合约及法律诉讼事项

1、重要的联营、合资、收购、兼并合同协议复印件;

2、征用土地、大额贷款或拆借、重大融资租赁情况;

3、长期原材料、零部件供应,重大承包、租赁情况;

4、公司抵押、担保、按揭合约执行情况,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法律诉讼事件;

5、子公司的章程和重要股东会决议;

重点关注事项:

(1) 核对所有公司的贷款卡明细与报表的对应;

(2) 核对《用印记录表》与主要合约的对应;

(3) 涉讼事项与合约纠纷的形成与解决方式;

(4) 如有大额资金往来,打印银行对账单。

八、项目投资及收购兼并情况

1、公司及附属企业目前正在进行中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产品更新情况;

2、本公司已经上马的项目最终批文和将要上马的项目申请及已得到的批

文;

3、公司上市后拟投资的项目,包括投资额、生产能力、产生的销售收入及

效益前景预测(如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批文,请提供);

4、被收购兼并企业(或资产)情况、协议。

重点关注事项:

(1)尚未完工的投资项目是否会影响借壳进程。

九、企业发展规划

1、企业整体的发展战略和财务目标;

2、公司计划及发展规划;

(1) 技术开发与创新计划;

(2) 市场开发与营销网络建设计划;

(3) 人力资本扩充计划;

(4) 再融资计划;

(5) 深化经营体制改革和组织机构调整计划;

(6) 收购兼并及对外扩充计划;

(7) 国际化经营的规划。

第19篇:详尽——尽职调查报告

编号:【 】第 号

尽职调查报告

年 月 日

1 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经理:项目组成员:填报日期:

尽职调查报告撰写要点

一、拟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一)改制与设立情况

详细说明拟投资企业在改制时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重组情况,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证券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税收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规定。 说明改制完成后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的资产构成和业务构成情况,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拟投资企业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拟投资企业业务流程间的联系;对拟投资企业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进行说明,并分析判断拟投资企业改制是否清晰、彻底,是否已将与拟投资企业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及辅助设施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是否保证了拟投资企业供应系统、生产系统、销售系统等方面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以及与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在法律关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如现实的或潜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管理关系(如托管等)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通过对拟投资企业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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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分析,核查拟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历史沿革情况

通过查阅拟投资企业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文件,以及历年业务经营情况记录、年度检验、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详细说明拟投资企业的历史沿革情况。

(三)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

重点核查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核查自然人发起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关注其在拟投资企业的任职情况,并关注其亲属在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任职情况;核查发起人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有关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核查发起人股份转让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核查股东出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过户情况。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相关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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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四)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核查拟投资企业历次增资、减资、股东变动的合法、合规性,核查拟投资企业股本总额、股东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五)重大重组情况

若拟投资企业设立后发生过合并、分立、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重大增资或减资、债务重组等重大重组事项的,详细说明拟投资企业重组动机、内容、程序和完成情况,分析重组行为对拟投资企业业务、控制权、高管人员、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判断重组行为是否导致拟投资企业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

(六)主要股东情况

说明主要股东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拟投资企业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拟投资企业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

核实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影响拟投资企业正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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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拟投资企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七)员工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员工的年龄、教育、专业等结构分布情况及近年来的变化情况,分析其变化的趋势;了解拟投资企业员工的工作面貌、工作热情和工作的满意程度;调查拟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八)独立情况

分析拟投资企业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调查分析其对产供销系统和下属公司的控制情况;计算拟投资企业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其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拟投资企业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判断其业务独立性。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是否实际占有;调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核查这些资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调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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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判断其资产独立性。

调查拟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拟投资企业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高管人员是否在拟投资企业领取薪酬,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调查拟投资企业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等,判断其财务独立性。

调查拟投资企业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判断其机构独立性。

(九)内部职工股等情况

如果拟投资企业发行过内部职工股,调查内部职工股的托管、转让情况;调查内部职工股发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超范围、超比例发行,通过增发、配股、国家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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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转配等形式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法人股个人化等情况;调查内部职工股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拟投资企业或相关主体是否采取解决措施或明确责任主体。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况,取得相关股份形成及演变的法律文件;上述股份进行过清理的,取得相关的协议文件、决策文件、价款支付凭证等,调查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是否已明确有关责任承担主体。

(十)商业信用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按期缴纳相关税、费及合同履约情况,关注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评价拟投资企业的商业信用。

二、业务与技术

(一)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

根据拟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拟投资企业所属行业。通过收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

了解拟投资企业所属行业的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市场细分、市场化程度、进入壁垒、供求状况、竞争状况、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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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水平和未来变动情况,判断行业的发展前景及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了解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调查竞争对手情况,分析拟投资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变动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分析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了解拟投资企业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调查行业企业采用的主要商业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对照拟投资企业所采用的模式,判断其主要风险及对未来的影响;对报告期内已经或未来将发生经营模式转型的,应予以重点核查。

分析该行业在产品价值链的作用,通过对该行业与其上下游行业的关联度、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前景、产品用途的广度、产品替代趋势等进行分析论证,分析上下游行业变动及变动趋势对拟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根据财务资料,分析拟投资企业出口业务情况,如果出口比例较大,调查相关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磨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分析出口市场变动对拟投资企业的影响。

(三)采购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主要原材料、重要辅助材料、所需能源动力的市场供求状况,定量分析主要原材料、所需能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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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变动、可替代性、供应渠道变化等因素对拟投资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判断其采购是否受到资源或其他因素的限制。

对拟投资企业主要供应商分析,判断是否存在严重依赖个别供应商的情况,如果存在,是否对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做出备选安排;取得拟投资企业同前述供应商的长期供货合同,分析交易条款,判断拟投资企业原材料供应及价格的稳定性。

调查拟投资企业采购部门与生产计划部门的衔接情况、原材料的安全储备量情况,关注是否存在严重的原材料缺货风险。计算最近几期原材料类存货的周转天数,判断是否存在原材料积压风险,实地调查是否存在残次、冷背、呆滞的原材料。

调查拟投资企业的存货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入库前是否经过验收、存货的保存是否安全以及是否建立存货短缺、毁损的处罚或追索等制度。

调查拟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拟投资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中所占的权益情况,是否发生关联采购。如果存在影响成本的重大关联采购,抽查不同时点的关联交易合同,分析不同时点的关联采购价格与当时同类原材料市场公允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判断关联采购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大股东与拟投资企业之间的利润输送或资金转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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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情况

取得拟投资企业生产流程资料,结合生产核心技术或关键生产环节,分析评价拟投资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在行业中的领先程度。对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历年产量有关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拟投资企业各生产环节是否存在瓶颈制约。

核查拟投资企业主要设备、房产等资产的成新率和剩余使用年限,在拟投资企业及其下属公司的分布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闲置,是否对闲置资产做出安排;涉及租赁的,应取得租赁合同,分析相关条款和实际执行情况;涉及关联方租赁的,应分析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租赁价格的公允性。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设备抵押贷款的情形,如有,查阅借款合同的条款及还款情况,分析预期债务是否会对拟投资企业的生产保障构成影响。取得拟投资企业关键设备、厂房等重要资产的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障协定,判断拟投资企业对重要财产是否实施了必要的保障措施。

取得拟投资企业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明细资料,分析其剩余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情况,关注其对拟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取得拟投资企业许可或被许可使用资产的合同文件,关注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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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许可使用费,分析未来对拟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调查上述许可合同中,拟投资企业所有或使用的资产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取得拟投资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文件,分析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等,关注对拟投资企业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在境外进行生产经营,取得其境外拥有资产的详细资料,并分析其境外的生产规模、盈利状况、主要风险等。

查阅拟投资企业历年产品(服务)成本计算单,计算主要产品(服务)的毛利率、贡献毛利占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的比重指标,与同类公司数据比较,分析拟投资企业较同行业公司在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或劣势;根据拟投资企业报告期上述数据,分析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的盈利能力,分析单位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及动力、制造费用等成本要素的变动情况,计算拟投资企业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动力、燃料的比重,存在单一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的,分析其价格的变动趋势,并分析评价可能给拟投资企业销售和利润所带来的重要影响。

了解拟投资企业质量管理的组织设置、质量控制制度及实施情况。获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文件,调查拟投资企业产品(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报告期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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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调查拟投资企业成立以来是否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以及受到处罚的情况,分析评价安全事故对拟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调查拟投资企业的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调查拟投资企业历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及未来可能的投入情况。现场观察三废的排放情况,核查有无污染处理设施及其实际运行情况。走访周围居民,并征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调查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况。

(四)销售情况

结合拟投资企业的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等情况,了解拟投资企业的销售模式,分析其采用该种模式的原因和可能引致的风险;查阅拟投资企业产品的注册商标,了解其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评价产品的品牌优势。了解市场上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如有,调查拟投资企业的打假力度和维权措施实施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产品(服务)的市场定位、客户的市场需求状况,是否有稳定的客户基础等。搜集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和市场占有率资料,结合行业排名、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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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对手等情况,对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的行业地位进行分析。搜集行业产品定价普遍策略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定价策略,了解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的定价策略,评价其产品定价策略合理性;调查报告期拟投资企业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获取或编制拟投资企业报告期按区域分布的销售记录,调查拟投资企业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分析拟投资企业销售区域局限化现象是否明显,产品的销售是否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获取或编制拟投资企业报告期对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回款情况,是否过分依赖某一客户(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销售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分析其主要客户的回款情况,是否存在以实物抵债的现象。对大客户,需追查销货合同、销货发票、产品出库单、银行进账单,或用函证的方法确定销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与前述客户存在长期合同的,应取得相关合同,分析长期合同的交易条款及对拟投资企业销售的影响。如果存在会计期末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情况,需追查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的情形。

获取拟投资企业最近几年产品返修率、客户诉讼和产品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资料,调查拟投资企业销售维护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及其实际运行情况,分析客户诉讼和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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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对未来销售的影响及销售方面可能存在的或有负债。查阅销售合同、销售部门对销售退回的处理意见等资料,核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销售退回,判断销售退回的真实性。对产品大量出口的,应函证或走访海关等相关机构,调查其销售方式、销售途径和客户回款情况,确认销售的真实性,判断收入确认标准的合理性。

调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是否存在重大的关联销售,关注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拟投资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客户中所占的权益;抽查不同时点的关联销售合同,分析不同时点销售价格的变动,并与同类产品当时市场公允价格比较;调查上述关联销售合同中,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如果存在异常,分析其对收入的影响,分析关联销售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大股东与拟投资企业之间的利润输送或资金转移现象。

(五)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的研发模式和研发系统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是否能够满足拟投资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调查拟投资企业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许可协议、技术合作协议等,分析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考察其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同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及技术进步情况;分析拟投资企业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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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如基础研究、中试、小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阶段);核查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及使用情况,判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调查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许可方式、允许使用期限及到期的处理方法,考察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可替代性;对于专利技术,应关注专利的有效期及到期后对拟投资企业的影响,并核查侵权情况及拟投资企业具体的保护措施与效果;对于非专利技术,应取得拟投资企业相关保密制度及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等,调查拟投资企业具体的技术保护措施和实际的保护状况;对拟投资企业未来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应当予以特别关注和专项调查。

调查拟投资企业对关键技术人员是否实施了有效约束和激励,是否有效避免了关键技术人才的流失和技术秘密的外泄。取得拟投资企业主要研发成果、在研项目、研发目标等资料,调查拟投资企业历年研发费用占拟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技术储备等情况,对拟投资企业的研发能力进行分析。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取得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分析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保密措施等问题。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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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拟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调查拟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拟投资企业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核查拟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确认拟投资企业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调查拟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领取薪酬,是否存在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等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关联交易的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取得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会议资料,判断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3.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交易。

4.向关联方销售产生的收入占拟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拟投资企业采购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达到了影响拟投资企业经营独立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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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算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拟投资企业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6.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拟投资企业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对拟投资企业业绩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7.调查关联交易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以及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及其对拟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8.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于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与曾经的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分析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交易,调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9.分析关联交易的偶发性和经常性。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及是否仍将持续进行,关注关联交易合同重要条款是否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是否切实得到履行;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分析对当期经营成果和主营业务的影响,关注交易价格、交易目的和实质,评价交易对拟投资企业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 10.参照财政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核查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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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主要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高管人员

(一)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

了解高管人员任职情况,核查相关高管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聘任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和内部人事聘用制度;调查高管人员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对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获得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

(二)高管人员的经历及行为操守

调查了解高管人员的教育经历、专业资历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诚信行为,是否存在受到处罚和对曾任职的破产企业负个人责任的情况。

取得拟投资企业与高管人员所签定的协议或承诺文件,关注高管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有关协议或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高管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了解拟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曾担任高管人员的其他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以及该公司经营情况,分析高管人员管理公司的能力。了解拟投资企业员工对高管人员的评价,拟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是否团结,关键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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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矛盾,是否会对拟投资企业经营产生现实或潜在的重大影响。了解每名高管人员尤其是每名董事投入拟投资企业业务的时间,分析高管人员是否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管理公司。了解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

(四)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为高管人员制定的薪酬方案、股权激励方案,调查高管人员在拟投资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兼职情况,分析高管人员兼职情况是否会对其工作效率、质量产生影响。关注高管人员最近一年从拟投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退休金计划等。

(五)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

了解报告期高管人员的变动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动经过、变动原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和内部人事聘用制度、程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推荐高管人选是否通过合法程序,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拟投资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等。

(六)高管人员持股及其它对外投资情况

取得高管人员的声明文件,调查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拟投资企业股份的情况,近三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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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增减变动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调查高管人员的其它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持股对象、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以及有关承诺和协议;核查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拟投资企业同类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是否存在重大债务负担。

五、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

(一)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

调查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关注董事会授权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调查公司章程历次修改情况、修改原因、每次修改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了解拟投资企业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详细核查违规事实及受到处罚的情况;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取得拟投资企业明确的书面声明。

(二)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

了解拟投资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考察总部与分(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部职能部门与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决策的形式、层次、实施和反馈的情况,分析评价拟投资企业组织运作的有效性;调查各机构之间的管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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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协作和信息沟通关系,分析其设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根据公司章程,结合拟投资企业组织结构,核查拟投资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核查拟投资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了解拟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是否完备、明确。核查拟投资企业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拟投资企业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

(三)内部控制环境

分析评价拟投资企业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包括考察董事会及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拟投资企业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考察高管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以及高管人员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考察高管人员是否促使拟投资企业员工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四)业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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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各类业务循环过程和其中的控制标准、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等测试方法,评价拟投资企业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接受过政府审计及其他外部审计,如有,核查该审计报告所提问题是否已得到有效解决。调查拟投资企业报告期及最近一期的业务经营操作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审计、环保、劳动保护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及对拟投资企业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并调查该事件是否已改正,不良后果是否已消除。

对拟投资企业已发现的由于风险控制不力所导致的损失事件进行调查,了解事件发生过程及对拟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了解该业务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有效性,事件发生后拟投资企业所采取的紧急补救措施及效果,追踪拟投资企业针对内控的薄弱环节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效果。

(五)信息系统控制

了解拟投资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管理制度、操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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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风险防范制度。通过与拟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和员工交谈,查阅拟投资企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等方法,评价信息沟通与反馈是否有效,包括是否建立了能够涵盖拟投资企业的全部重要活动,并对内部和外部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的有效信息系统,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确保员工能充分理解和执行拟投资企业政策和程序,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在此基础上,评价拟投资企业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六)会计管理控制

核查拟投资企业的会计管理是否涵盖所有业务环节,是否制订了专门的、操作性强的会计制度,各级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了专业素质,是否建立了持续的人员培训制度,有无控制风险的相关规定,会计岗位设置是否贯彻“责任分离、相互制约”原则,是否执行重要会计业务和电算化操作授权规定,是否按规定组织对账等,分析评价拟投资企业会计管理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七)内部控制的监督

了解拟投资企业的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情况,核查其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配备了专业的中坚力量,核查内部审计是否涵盖了各项业务、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数据系统等各类别,调查了解近年来拟投资企业通过内部审计避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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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损失的情况,并综合分析拟投资企业内部审计及监督体系的有效性。了解拟投资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采用询问、验证、查阅内部审计报告、查阅监事会报告和对拟投资企业已出现的风险事项进行实证分析等方法,考察拟投资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六、财务与会计

(一)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发表专业意见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审慎核查时,不仅需关注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是否相匹配,还需关注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是否相匹配,特别是应将财务分析与拟投资企业实际业务情况相结合,关注拟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业务管理状况,了解拟投资企业业务的实际操作程序、相关经营部门的经营业绩,对拟投资企业财务资料做出总体评价。在此基础上,对重要的财务事项进行重点核查。

发现异常财务事项或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应采取现场察看,核查相关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向董事会、监事会、业务人员和经办人员询问等多种形式进行专项核查。必要时,就会计师的审计或审核意见、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或异常内容与会计师进行沟通,或请会计师做出书面解释,但应对会计师所作解释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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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查,并做出独立判断;对于重大财务异常事项,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必要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于拟投资企业财务报表中包含的分部信息,应获取相关分部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

对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应同样履行充分的审慎核查程序。

对拟投资企业披露的参股子公司,应获取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

对拟投资企业运行不足三年的,应核查拟投资企业设立前利润表编制的会计主体及确定方法。财务报表存在剥离调整的,还应核查剥离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剥离情况。

如拟投资企业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拟投资企业相应项目20%(含20%)的,应获得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的利润表,并核查其财务情况。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核查拟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如拟投资企业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点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及对拟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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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影响。

(三)评估报告

核查评估机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假设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恰当、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结果是否合理、评估值大幅增减变化原因是否合理,关注评估中的特殊说明事项及评估资产的产权是否明确。

(四)内控鉴证报告

取得注册会计师关于拟投资企业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如有),了解拟投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如会计师提出了改进建议,应对不足的方面进行特别关注,跟踪拟投资企业改进的措施及效果。

(五)财务比率分析

计算拟投资企业各年度毛利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分析拟投资企业各年度盈利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分析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的利润结构和利润来源,判断拟投资企业盈利能力的持续性。

计算拟投资企业各年度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结合拟投资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在银行的资信状况、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表内负债、表外融资及或有负债等情况,分析拟投资企业各年度偿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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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及其变动情况,判断拟投资企业的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

计算拟投资企业各年度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拟投资企业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拟投资企业各年度营运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判断拟投资企业经营风险和持续经营能力。

通过上述比率分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财务指标比较,综合分析拟投资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判断拟投资企业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持续经营问题。

(六)销售收入

了解实际会计核算中该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以及拟投资企业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或虚计收入的情况。核查拟投资企业在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的情况,期末收到销售款项是否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分析拟投资企业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增减变化情况是否与拟投资企业销售收入变化情况相符,关注交易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真正流入企业。

取得拟投资企业收入的产品构成、地域构成及其变动情况的详细资料,分析收入及其构成变动情况是否符合行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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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如拟投资企业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应分析季节性因素对各季度经营成果的影响,参照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情况,分析拟投资企业收入的变动情况及其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

取得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报告期价格变动的资料,了解报告期内的价格变动情况,分析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价格变动的基本规律及其对拟投资企业收入变动的影响;搜集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的价格信息和近年的走势情况,与拟投资企业产品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取得拟投资企业报告期主要产品的销量变化资料,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数量的变化情况,分析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销量变动的基本规律及其对拟投资企业收入变动的影响。存在异常变动或重大变动的,应分析并追查原因。

关注拟投资企业销售模式对其收入核算的影响及是否存在异常,了解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销售网络、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核查拟投资企业的产品销售核算与经销商的核算是否存在重大不符。

(七)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

了解拟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成本核算方法和步骤,确认拟投资企业报告期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否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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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成本明细表,了解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情况,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等。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大幅变动的,应进行因素分析并结合市场和同行业企业情况判断其合理性。对照拟投资企业的工艺流程、生产周期和在产品历史数据,分析期末在产品余额的合理性,关注期末存货中在产品是否存在余额巨大等异常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应转未转成本的情况。

计算拟投资企业报告期的利润率指标,分析其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并判断其未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拟投资企业产品毛利率、营业利润率等是否正常,存在重大异常的应进行多因素分析并进行重点核查。

(八)期间费用

取得营业费用明细表,结合行业销售特点、拟投资企业销售方式、销售操作流程、销售网络、回款要求、售后承诺(如无条件退货)等事项,分析拟投资企业营业费用的完整性、合理性;对照各年营业收入的环比分析,核对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的营业费用变动趋势是否与前者一致。两者变动趋势存在重大不一致的,应进行重点核查。

取得拟投资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表,分析是否存在异常的管理费用项目,如存在,应通过核查相关凭证、对比历史数据等方式予以重点核查。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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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占用资金的相关费用情况。

取得财务费用明细表,对拟投资企业存在较大银行借款或付息债务的,应对其利息支出情况进行测算,结合对固定资产的调查,确认大额利息资本化的合理性。

(九)非经常性损益

取得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拟投资企业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逐项核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调查非经常性损益的来源、取得依据和相关凭证以及相关款项是否真实收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分析其对拟投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业务背景和业务资料,判断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发生的合理性和计价的公允性;计算非经常性损益占当期利润比重,分析由此产生的风险。

(十)货币资金

通过取得拟投资企业银行账户资料、向银行函证等方式,核查定期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账户等非日常结算账户形成原因及目前状况。对于在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投资账户,还应核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及时完整地核算了证券投资及其损益。

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重点核查大额货币资金的流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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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分析是否存在合理的业务背景,判断其存在的风险;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判断其真实性;分析金额重大的未达账项形成的原因及其影响;关注报告期货币资金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十一)应收款项

取得应收款项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主要债务人及主要逾期债务人名单等资料,并进行分析核查。了解大额应收款形成原因、债务人状况、催款情况和还款计划。

抽查相应的单证和合同,对账龄较长的大额应收账款,分析其他应收款发生的业务背景,核查其核算依据的充分性,判断其收回风险;取得相关采购合同,核查大额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时间和相关采购业务的执行情况。调查应收票据取得、背书、抵押和贴现等情况,关注由此产生的风险。

判断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重点核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情况。

结合拟投资企业收款政策、应收账款周转情况、现金流量情况,对拟投资企业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进行分析,关注报告期应收账款增幅明显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的情况,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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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由此引致的经营风险和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十二)存货

取得存货明细表,核查存货余额较大、周转率较低的情况。结合生产情况、存货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核查存货报告期内大幅变动的原因。

结合原材料及产品特性、生产需求、存货库存时间长短,实地抽盘大额存货,确认存货计价的准确性,核查是否存在大量积压或冷备情况,分析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是否合理、提取数额是否充分;测算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是否合理。

(十三)对外投资

查阅拟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相关资料,了解其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报告期的财务报告、投资协议等文件,了解被投资公司经营状况,判断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是否合理、提取数额是否充分,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准确。对于依照法定要求需要进行审计的被投资公司,应该取得相应的审计报告。

取得报告期拟投资企业购买或出售被投资公司股权时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如有),分析交易的公允性和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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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拟投资企业交易性投资相关资料,了解重大交易性投资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取得重大委托理财的相关合同及拟投资企业内部的批准文件,分析该委托理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取得重大项目的投资合同及拟投资企业内部的批准文件,核查其合法性、有效性,结合项目进度情况,分析其影响及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取得固定资产的折旧明细表和减值准备明细表,通过询问生产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基建部门以及实地观察等方法,核查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确认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是否良好,在建工程是否达到结转固定资产的条件,了解是否存在已长期停工的在建工程、长期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等情况。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稳健性以及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根据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

对照无形资产的有关协议、资料,了解重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入账依据、初始金额、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摊余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应该重点关注评估结果及会计处理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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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投资性房地产

核查重要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和计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核查其折旧或摊销方法以及减值准备计提依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核查其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了解重要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及处置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判断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合理,分析其对拟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的影响程度。 (十六)主要债务

查阅拟投资企业主要银行借款资料,了解银行借款状况,拟投资企业在主要借款银行的资信评级情况,是否存在逾期借款,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了解其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取得应付款项明细表,了解应付票据是否真实支付、大额应付账款的账龄和逾期未付款原因、大额其他应付款及长期应付款的具体内容和业务背景、大额应交税金欠缴情况等;了解对内部人员和关联方的负债,主要合同承诺的债务金额、期限、成本。 (十七)现金流量

取得拟投资企业报告期现金流量的财务资料,综合考虑拟投资企业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等,结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关数据勾稽关系,对拟投资企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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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全面分析;核查拟投资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及其变动情况,判断拟投资企业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风险等。如果拟投资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或远低于同期净利润的,应进行专项核查,并判断其真实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编制进行必要的复核和测算。 (十八)或有负债

取得拟投资企业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计算担保金额占拟投资企业净资产、总资产的比重,调查担保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分析一旦发生损失,对拟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盈利状况的影响程度,调查被担保方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反担保。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并分析该等已决和未决仲裁、诉讼与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对拟投资企业的重大影响。 (十九)合并报表的范围

根据对拟投资企业组织结构等情况的尽职调查,分析合并范围是否合规。对于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了解其变化原因,分析该变化对拟投资企业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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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十)纳税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基、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报告期是否依法纳税。取得拟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资料,核查拟投资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是否符合财政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查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的来源、归属、用途及会计处理等情况,关注税收优惠期或补贴期及其未来影响,分析拟投资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依赖程度和对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十一)盈利预测

根据拟投资企业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资料和盈利预测假设,结合境内外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状况,判断拟投资企业盈利预测假设的合理性。

对比以前年度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参照拟投资企业发展趋势、市场情况及拟投资企业的促销措施,评价拟投资企业预测期间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安排是否得当。根据了解的拟投资企业生产规模和现有的生产能力,分析评价预测计划执行的可行性。

拟投资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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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编制了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1月1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拟投资企业是否分别编制了母公司盈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七、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展战略

分析拟投资企业是否已经建立清晰、明确、具体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实现战略目标的依据、步骤、方式、手段及各方面的行动计划。将拟投资企业与竞争对手的发展战略进行比较,并对拟投资企业所处行业、市场、竞争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调查拟投资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否合理、可行。

(二)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

了解拟投资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分析拟投资企业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对拟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影响。

(三)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

分析拟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制定经营计划的可行性和实施计划的能力。

(四)业务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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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未来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竞争状况,分析拟投资企业未来发展目标是否与拟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一致;分析拟投资企业在管理、产品、人员、技术、市场、投融资、购并、国际化等方面是否制定了具体的计划,这些计划是否与拟投资企业未来发展目标相匹配,是否具备良好的可实现性,是否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重大误导;分析未来发展目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是否存在不当的市场扩张、过度的投资等;分析拟投资企业未来发展目标和具体计划与拟投资企业现有业务的关系。分析拟投资企业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之间的关系。如果拟投资企业实现上述计划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核查拟投资企业的合作方及相关合作条件。

核查拟投资企业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所做出的发展趋势预测是否采取了审慎态度,以及有关的假设是否合理。

(五)募集资金投向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

取得拟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调查募集资金投向与拟投资企业发展战略、未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分析其对拟投资企业未来的经营的影响。

八、募集资金运用

(一)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拟投资企业发生募集资金情况的,调查拟投资企业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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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否真实投入股东大会决议的项目,并通过现场观察、取得产权证书资料等,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情况。取得募集资金项目的核算资料,比较历次募集资金实际效益和预期的使用效益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差异原因。

核查历次募集资金剩余情况。未全部使用的,需核查其未使用的资金数额、占所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全部使用的原因以及拟投资企业是否已作出相关的安排。

取得拟投资企业历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相关决策文件、变更后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核查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原因及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经拟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后的项目效益是否良好。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结合目前其他同类企业对同类项目的投资情况、产品市场容量及其变化情况,对拟投资企业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技术和市场的可行性以及项目实施的确定性等进行分析;分析募集资金数量是否与拟投资企业规模、主营业务、实际资金需求、资金运用能力及拟投资企业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取得拟投资企业关于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的详细分析,分析本次募集资金对拟投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项目能独立核算的,核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审慎预测项目效益,是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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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说明达产前后的效益情况,以及预计达产时间,预测基础、依据是否合理;项目不能独立核算的,核查拟投资企业对募集资金投入后对拟投资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所产生影响的分析是否合理。

调查拟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是否用于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盲目扩张,是否存在导致拟投资企业未来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是否与拟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拟投资企业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跨行业投资的,应调查拟投资企业在人员、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及项目实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现有产品产能的,结合对拟投资企业现有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项目达产后各类产品年新增的产能、产量、销售区域,以及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对拟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做出独立判断。

募集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生产的,结合对拟投资企业新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技术保障、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对拟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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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资企业原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资金将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的,调查拟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并分析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拟投资企业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的,应取得拟增资或收购的企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调查增资资金折合股份或收购股份的评估、定价情况,增资或收购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况,增资或收购行为与拟投资企业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实地考察相关企业,调查被收购对象资产质量和效益水平情况,分析相关业务是否与拟投资企业业务发展目标相一致,拟投资企业是否有能力管理、控制收购对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应了解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拟投资企业不利的条款。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组织管理和控制情况。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应了解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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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获得拟收购资产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调查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拟收购资产与拟投资企业主营业务的关系。

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取得工程资料,了解已投资情况、还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取得拟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文件,核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已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关联交易

拟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向涉及与关联方合资或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取得相关项目或交易对象的详细资料,并判断其对拟投资企业的影响。涉及评估、审计的,应取得相关资料并予以核查;涉及项目合作或设立合资公司的,应取得公司设立或批准文件等,调查拟投资企业对该项目或公司是否具备控制能力和经营能力以及有关协议、合同的订立情况及已履约情况和审批手续;涉及收购资产或购买股权的,应调查交易的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公允,判断收购资产是否为拟投资企业必须的经营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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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分析对拟投资企业业绩和持续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对拟投资企业影响重大的风险,应进行专项核查。分析拟投资企业获取经常性收益的能力。

调查拟投资企业产品(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情况,评价其对拟投资企业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调查拟投资企业经营模式是否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或产品、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等情况,评价其对拟投资企业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因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导致的风险、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现金流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主要资产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非经常性损益或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金额较大导致净利润大幅波动的风险、重大担保或诉讼等或有事项导致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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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情况,评价其对拟投资企业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因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等的情况,评价其对拟投资企业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调查并核实拟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在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存在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转型风险,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以及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等情况,评价其对拟投资企业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由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评价其对拟投资企业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拟投资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汇率变化、外贸环境、担保、诉讼和仲裁等情况,评价其对拟投资企业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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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以往拟投资企业针对相关风险的主要应对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实际发挥作用情况,核查拟投资企业是否针对曾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主要风险制定了相关制度或规程,是否已经形成了重大风险防范机制。

(二)重大合同

核查有关拟投资企业的重大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均已提供,并核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对照拟投资企业有关内部订立合同的权限规定,核查合同的订立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是否超越权限决策,分析重大合同履行的可能性,关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拟投资企业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诉讼和担保情况

核查拟投资企业所有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合同,调查拟投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拟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拟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评价其对拟投资企业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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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IPO尽职调查报告

IPO尽职调查主要内容

1.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改制与设立情况、发行人历史沿革情况、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情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重大重组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员工情况、发行人独立情况、内部职工股(如有)情况、商业信用情况。

2.发行人业务与技术调查。

发行人业务与技术调查包括:发行人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采购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包括:同业竞争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4.高管人员调查。

高管人员调查包括: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高管人员的经历及行为操守、高管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高管人员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5.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

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包括: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情况。

6.财务与会计调查。

财务与会计调查包括: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估报告、内控鉴证报告、财务比率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债务、资金流量、或有负债、合并报表的范围、纳税情况、盈利预测。

7.业务发展目标调查。

业务发展目标调查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向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

8.募集资金运用调查。

募集资金运用调查包括: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关联交易。

9.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包括:风险因素、重大合同、诉讼和担保情况、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中介机构执业情况。

股权投资尽职调查报告
《股权投资尽职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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