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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19 08:32:55 来源:调研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不同国家、不同国际组织确定的森林资源范围不尽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凡疏密度(单位面积上林木实有木材蓄积量或断面积与当地同树种最大蓄积量或断面积之比)在 0.3以上的天然林;南方3年以上,北方5年以上的人工林;南方5年以上,北方7年以上的飞机播种造林,生长稳定,每亩成活保存株数不低于合理造林株数的70%,或郁闭度(森林中树冠对林地的覆盖程度)达到0.4以上的林分,均构成森林资源。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森林资源统计中,只包括疏密度在0.2以上的郁闭林,不包括疏林地和灌木林。

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化的基础,它不仅能够为生产和生活提供多种宝贵的木材和原材料,能够为人类经济生活提供多种物品,更重要的是森林能够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止和减轻旱涝、风沙、冰雹等自然灾害;还有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同时森林还是天然的动植物园,哺育着各种飞禽走兽和生长着多种珍贵林木和药材。森林可以更新,属于再生的自然资源,也是一种无形的环境资源和潜在的“绿色能源”。反映森林资源数量的主要指标是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

编辑本段中国森林资源

概况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1977~1981年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统计,中国森林面积共11528万公顷,立木总蓄积量102.6亿立方米 (包括零星树木),其中森林蓄积量90.3亿立方米,森林资源居世界第五位。但中国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低,人均森林面积0.12公顷,与世界人均量之比为1:5.8;人均森林蓄积量9.1立方米,与世界人均量之比为 1:8.2。据森林资源1977~1981年清查资料与1973~1976年清查资料相比,森林覆盖率(亦称森林覆被率)从12.7%降低到12%,森林面积有所减少,主要林区森林过伐。全国森林资源年消耗量约29410万立方米,而立木总生长量为27532万立方米,年赤字为1878万立方米。特点

由于中国国土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森林资源的类型多种多样,有针叶林、落叶阔叶林、常绿阔叶林、针阔混交林、竹林、热带雨林。树种共达8000余种,其中乔木树种2000多种,经济价值高、材质优良的就有1000多种。珍贵的树种如银杏、银杉、水杉、水松、金钱松、福建柏、台湾杉、珙桐等均为中国所特有。经济林种繁多,橡胶、油桐、油茶、乌桕、漆树、杜仲、肉桂、核桃、板栗等都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中国森林资源的地理分布极不均衡,东北、西南地区和东南、华南丘陵山地,森林资源比较丰富,森林覆盖率达28~38%;华北、中原及长江、黄河下游地区为7%;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森林资源极少,仅为1.4%。森林资源结构不够合理,用材林面积的比重占73.2%,经济林占10.2%,防护林占9.1%,薪炭林占3.4%,竹林占2.9%,特殊用途林占1.2%。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的比重低,不能满足国计民生的需要。中国林地生产力水平低,发达国家林地利用率多在80%以上,中国仅为42.2%;世界平均每公顷蓄积110立方米,中国为90立方米;每公顷年生长量,发达国家均在3立方米以上,中国仅为2.4立方米。中国宜林地多,东南半部气候湿润温暖,造林潜力大。

编辑本段利用

对森林资源的利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在原始社会,人类主要以从森林中采集果实和狩猎为生。在封建社会,人类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是柴木并用,从森林中樵采柴炭作为能源,同时采伐木材做建筑材料。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煤炭和石油代替木材成为主要能源,森林资源主要作为建筑用材和制造家具等生活用品的材料。到了当代,由于滥伐木材破坏森林,形成生态灾难,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森林的重要性,从而发

展到森林整体的永续利用。森林资源已经不仅是生产木材和林副产品的生物资源,而且作为森林环境资源(包括森林所涵养的水资源,森林气候资源和森林景观)也得到利用,这对发展工、农业生产,发展旅游、保健事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编辑本段组成

森林:包括乔木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覆盖在大地上的森林,是自然界拥有的一笔巨大而又最可贵的“财富”。目前,世界森林面积约有38.6亿公顷。其中针叶林占总面积的1/3,阔叶林占总面积的2/3。现在世界森林面积随着人口增加正日益减少,每年约减少1130万公顷。

编辑本段价值

森林资源得数量多寡,直接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林业生产的条件、森林拥有量情况及森林生产力等。反映森林资源数量的指标主要有:林地、有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木材蓄积量,森林生长量等。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目前全球森林覆盖率约为40亿公顷,占世界陆地面积的30%左右,世界森林资源蓄积推算约为4 300亿m3。虽然近年来森林退化和消失的速度有所减缓,但每天仍有将近200平方公里的森林消失。另外,世界森林面积的分布极不均衡,俄罗斯的森林面积最大,约占全球的1/5,其次为巴西、加拿大、美国和中国,这5个国家的森林总面积占全球森林面积的一半还多。

联合国粮农组织的2010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主要结果显示,目前世界森林面积达40亿公顷,约占土地面积(不含内陆水域面积)的31%,人均森林面积0.6公顷。全球人工林面积2.64亿公顷,约占世界森林面积的7%。从森林功能来看,全球商品林面积接近12亿公顷,生物多样性保护林面积超过4.6亿公顷,防护林面积3.3亿公顷,分别占世界森林面积的30%、12%和8%。从森林权属来看,公有林面积占世界森林面积的80%。全球森林碳储量达到2890亿吨。所以我们一定要保护环境,保护森林资源。

编辑本段森林覆盖率

世界各国森林覆盖率 :

一、日本67%,

二、韩国64%,

三、挪威60%左右,

四、巴西50-60%,

五、瑞典54%,

六、加拿大44%,

七、美国33%.八、德国 30%,

九、法国27%,

十、印度23%,十

一、中国20.36%。全球超过50%的森林资源集中分布在5个国家,中国是其中之一,列俄罗斯、巴西、加拿大和美国之后,位居第五; 全世界平均的森林覆盖率为22.0%,北美洲为34%,南美洲和欧洲均为30%左右,亚洲为15%,太平洋地区为10%,非洲仅6%。森林最多的洲是拉丁美洲,占世界森林面积的24%,森林覆盖率达到44%。 森林覆盖率最高的国家是南美的圭亚那,达到97%;森林覆盖率最低的国家是非洲的埃及,仅十万分之一;森林覆盖率增长最快的国家是法国。

编辑本段现状分析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报告称,有史以来全球森林已减少了一半,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2001年的报告,全球森林从1990年的39.6亿公顷下降到2000年的38.亿公顷。全球每年消失的森林近千万公顷。

虽然从1990年至2000年的10年间,人工林年均增加了310万公顷,但热带和非热带天然林却年均减少1250万公顷。

南美洲共拥有全球21%的森林和45%的世界热带森林。仅巴西一国就占有世界热带森林的30%,该国每年丧失的森林高达230万公顷。根据世界粮农组织报告,巴西仅2000年就生产了1.03亿立方米的原木。

又据世界粮农组织报告,俄罗斯2000年时拥有8.5亿公顷森林,占全球总量的22%,

占全世界温带林的43%.俄罗斯上个世纪90年代的森林面积保持稳定,几乎没有变化,2000年生产工业用原木1.05亿立方米。

中部非洲共拥有全球森林的8%、全球热带森林的16%.1990年森林总面积达3.3亿公顷,2000年森林总面积3.11亿公顷,10年间年均减少190万公顷。

东南亚拥有世界热带森林的10%.1990年森林面积为2.35亿公顷,2000年森林面积为

2.12亿公顷,10年间年均减少面积233万公顷。与世界其它地区相比,该地区的森林资源消失速度更快。

在2011年国际森林年的背景下,联合国粮农组织日前发表了报告指出,由于亚洲森林面积的恢复,世界范围内的森林退化现象有所减轻。这份报告指出,中国、越南、菲律宾和印度森林面积的增加,弥补了非洲和拉美森林面积的减少。报告特别强调了中国和澳大利亚所做的贡献几乎占到总量的一半。当然,数量并不等于质量,世界上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仍然面临很大威胁,排在前四位的都是亚洲地区的森林。

编辑本段我国森林资源的状况

据刚刚结束的第七次森林资源全国森林面积19545.2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20.36%。活立木总蓄积149.13亿立方米,森林蓄积137.21亿立方米。除港、澳、台地区外,全国林地面积30378.19万公顷,森林面积19333.00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145.54亿立方米,森林蓄积133.63亿立方米。天然林面积11969.25万公顷,天然林蓄积114.02亿立方米;人工林保存面积6168.84万公顷,人工林蓄积19.61亿立方米,人工林面积居世界首位。

中国国土辽阔,森林资源少,森林覆差率低,地区差异很大。全国绝大部分森林资源集中分布于东北、西南等边远山区和台湾山地及东南丘陵,而广大的西北地区森林资源贫乏。全国平均森林覆盖率为12.0%,其中以台湾省为最高,达70%。森林覆盖率超过30%的有福建(62.9%)、江西(60.5%)、浙江(60.5%)、黑龙江、湖南、吉林等6省,超过20%的有广东、辽宁、云南、广西、陕西、湖北等6省、区,超过10%的有贵州、安徽、四川、内蒙古等4省、区,其余各省、市、自治区多在10%以下,而新疆、青海不足1%。

推荐第2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所需资料

森林资源资产由于所具有的经营的永续性、再生的长期性、分布的辽阔性、功能的多样性、管理的艰巨性等特点,其评估有别于其它一般资产的评估,所需资料也不同。对于不同目的、不同种类、不同范围的森林资源资产,其评估所需资料也不同,这些资料的一部分要求森林资源资产的占用单位提供,但相当一部分则要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单位和评估人员调查收集。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所需材料

(1)森林资源资料:

a.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一览表或调查薄形式按小班提供)。

b.各类森林资源统计表:

Ⅰ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Ⅱ类森林蓄积统计表;

Ⅲ用级林各优势树种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

Ⅴ用材林各经营类型各龄级面积蓄积统计表;

Ⅵ人工林各经营类型各年度面积蓄积统计表;

Ⅶ经济林、竹林面积统计表;

Ⅷ近、成、熟林各树种面积、蓄积表。

c.图面资料:

Ⅰ森林资源分布图;

Ⅱ林场林相图;

Ⅲ林场小班地形图〔1∶10000,1∶25000,1∶50000比例尺〕。

(2)森林资源权属资料:

a.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属证书及林权证书清册;

b.山林权权属图;

c.有关森林经营的合同,协议书等;

d.县以上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办公室的有关山林权处理决定,证明。

(3)森林经营资料:

a.林场概况资料;

b.林场森林经营方案;

c.林场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及说明;

d.木材销售及价格〔含产量、树种、材种及不同径级的价格说明〕;

e.各树种、材种、不同胸径、树高的出材率及主要材种的平均出材率;

f.森林采伐成本〔采伐工价,各阶段生产工序的定额,及难度系数,各工序的生产成本,集材及林道修筑的情况及成本〕;

g.营林生产成本〔营林工价,苗木及肥料,各工序生产难度,定额,平均生产成本,护林防火成本〕;

h.销售及税费〔仑储及销售成本,各种税收及计税方式,各种税金及计算方法〕;i.管理费用分摊情况;

j.各种测树及经营用表〔各树种,各材种出材率表,立木材积表。积森林经营类型设计表〕。

2、经济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所需资料

(1)资源资料:

a.经济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一览表或调查薄形式按小班提供);

b.经济林分树种、年度的面积统计表;

c.林地地形基本图〔1∶10000,1∶25000,1∶50000比例尺〕;

d.各种经济林资源资产的发育阶段划分标准。

(2)森林资源权属资料:

a.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属证书及林权证书清册;

b.山林权权属图;

c.有关森林经营的合同、协议书等;

d.县以上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办公室的有关山林权处理决定、证明。

(3)森林经营资料:

a.各种经济林产品近年价格;

b.待评估资产近年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

c.各经济林营林标准、定额与成本;

d.经济林的采集及资料成本;

e.经济林产品的税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f.管理费用分摊情况。

3、景观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所需资料

(1)资源资料:

a.景观资源清单;

b.景观资源分布图;

c.景观资源基本图;

d.景观资源资产评估资料〔包括地质、水文、地貌、动植物、天文等评价及区位、交通、适游期、知名度、市场需求等到资料〕;

(2)森林资源权属资料:

a.山林权证书;

b.山林权属图;

c.咐属设施产权证书;

d.景观经营有关各种协议、证书。

(3)经营材料:

a.景区经济地理资料〔咐近地区主要城市、人口及经济状况〕;

b.距主要城市距离及旅游成本;

c.景区近年经营财务会计资料〔景区近年各类经营收入、各类经营成本、原投资及投资收益、税收交纳情况、景区近年经营净收益〕;

d.景区近、远期发展规划;

e.近期游客动态资料预测资料;

f.现有咐属设施的投资额及收益率。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编写内容

可以分为十一个部分来编写:

1、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气候、土壤、交通条件、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林地资源占有单位具体经营实际和现况及安置情况的说明。

2、评估对象与范围包括评估森林资源的种类、面积、林班等到情况。

3、评估目的包括评估对象的种类、年限。

4、评估基准日基准日的选定既以那天的价格为计价时间。

5、评估依据当前最主要的有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局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及各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ㄨㄨ省森林资源资产转让条例》等等。

6、评估方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局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中的方法进行。

7、评估过程包括前期准备工作〔时间〕,现场评估工作〔时间〕,后期报告工作时间。

8、森林资源清查情况与结果以调查结果为主,并咐报告于后。

9、评估结果具体算至价格〔用人民币结算咐表说明〕。

10、评估说明包括报告的具体说明、时间、咐表的效力等。

11、附件

(1)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2)林木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3)森林资源调查报告;

(4)产权证明复印件;

(5)森林资源产权属图;

(6)森林资源林业基本图。

推荐第3篇:森林资源保护

浅析森林资源管理现状与保护措施

【摘要】森林资源为地球上可再生自然资源及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世纪即将到来之际,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对森林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人们对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坏的关注,已成为国际环境问题的重要方面。在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的新背景下,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意义重 大。森林资源的保护是一项重大的生态工程,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如何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两大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关键词】森林资源 管理 保护

森林的生存和发展与人类是密切相关的,人类不但可以使森林得以发展,也可以使森林毁灭。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政策失误;乱砍滥伐,工业化的盲目发展;人口膨胀及贫困;刀耕火种等不合理的耕作方式等等行为都会给森林带来威胁和破坏,导致了环境的恶化,资源的枯竭。所以,我们必须控制和制止这些会给森林带来威胁和破坏的行为, 保护好森林资源。当今人类社会已跨入21 世纪,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环境的好坏已成为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人们的环保意 识日益提高,如何保护好环境,特别是保护好森林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打赢相持阶段攻坚战,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显得十分必要。 3.把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持续发展的命根子。森林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林业和生态建设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核心地位,在林业产业发展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基础地位,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主体地位。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坚决扭转林木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

要积极探索既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又有利于搞活木材流通,实行贸工林一体化的改革措施。继续坚持重点产材县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山收购的政策,不得随意撤销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林业部门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搞好服务,严禁压等压价收购。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章运输木材的行为,凡没有国家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不得承运。林区和重点产林县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严格持照经营、加工。严禁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经营木材。各地林业、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三、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保护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作为重要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对当前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要坚决打击。要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销和进出口管理,坚持实行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对猎枪、弹具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实行定点生产,统一分配,凭证持枪。严格对捕杀野生动物的管理,为野生动物创造一个良好的栖息和繁衍环境。

四、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公安、司法、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哄抢、盗伐国家和集体所有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杀、走私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破坏珍稀植物,以及殴打、伤害林业执法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开展专项打击。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对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五、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强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是国家在新形势下保护森林资源和宏观调控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把保护、抚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以及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坚持把森林资源消长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特别是考核县、乡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凡任期内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和乱捕滥猎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行政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保护、抚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成绩卓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任何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思想教育工作的引导,只有把思想教育搞上去,人们有了指导自己工作的思想武器,才会让自己的工作变成自己自觉的行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在护林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思想武器,认真做好基层护林员的思想工作,提高基层护林员的思想认识,增强护林员对护林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同时还要充分调动一切与护林管理有关的积极因素,特别是充分认识林区农民群众对护林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林区农民的思想工作,想方设法把当地农民调动起来,让其参与管理,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利为有利,从而更好地为护林工作服务。 森林资源保护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际、国内十分瞩目的巨大生态建设工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对保护我国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所以我们林业部门必须认识到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紧迫性,确保对森林资源实施有 效保护,为改善我们生存的生态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推荐第4篇:森林资源管理知识

森林资源管理知识之一

一、基础知识

1.森林资源: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3.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4.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和辅助生产林地。

(1)有林地:郁闭度0.2以上(含0.2)的乔木林地、竹林地。

(2)疏林地:郁闭度小于0.2(不含0.2)的林地。 (3)灌木林地:灌木是指不具主干,由地面分出多数枝条,或虽具主干而其高度不超过3米。由灌木树种(含经济灌木树种)或因生态环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厘米的小杂竹丛组成的称灌木林地。

(4)未成林造林地: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 (6)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他无立木林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他宜林地。

(8)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

5.郁闭度:森林中乔木树冠彼此相接而遮蔽地面的程度。用十分法表示,以完全覆盖地面的程度为1,分为十个等级,依次为1.0 0.9 0.8……0.1。

6.林种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我国的森林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五个林种。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试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7.森林类别:在林业分类区划工作中,将森林区划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

(1)公益林(生态林):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公益林(生态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2)商品林:是指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8.森林起源(林分起源):指森林形成的方式,也就是森林的繁殖方式。森林起源分为人工林、天然林和次生林

(1)人工林:由人工播种、栽植或扦插而形成的森林。 (2)天然林:由天然下种或萌芽而形成的森林。原始森林:从来未经人工采伐和培育的天然森林。

(3)次生林:是指原始森林或人工林经过人为的或自然的因素破坏之后,未经人为的合理经营,而借助自然的力量恢复起来的一类森林。

9.纯林:由同一树种组成的林分叫做纯林。

10.混交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树种组成的林分叫做混交林。

11.林龄:指林分(指内部特征大体一致而与邻近地段

有明显区别的一片林子)与林木的年龄结构,可分为同龄林和异龄林。林分内所有林木年龄完全相同,这种林分称为同龄林。如林分内林木之间的年龄相差不超过一个龄级的称为相对同龄林。林木年龄相差一个龄级以上的森林,叫做异龄林。

12.龄组:对林木生长发育时期的年龄分组。具体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

(1)幼龄林:指林分完全郁闭前的时期。 (2)中龄林:林冠郁闭后至林分成熟前的时期。 (3)近熟林:介于中龄林与成熟林之间的时期。 (4)成熟林:林木在生物学及工艺方面都已进入成熟,直径生长已非常缓慢或基本停止。

(5)过熟林:林木生长停止,开始心腐,病虫害侵染,部分立木由于生理衰退而枯立腐朽,林分经济价值和有益效能开始不断下降。

13.蓄积量:是指一定面积森林(包括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和枯立木林分)中,生长着的林木总材积(用立方米表示)。主要是指树干的材积。

14.林班:一种永久性的林地区划,为便于经营管理,把林地划分为许多林班。因经营集约程度的高低不同,林班的平均面积不一,由几十公顷到几百公顷不等。其界线或用人工区划,或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形线而形成。

15.小班:将森林按不同的权属、土地类别、起源、森林类别、林种、优势树种组、龄组、郁闭度等级、立地类型、经济林产期(经营集约度等级)和林业工程类别等划成不同的小区,每个小区称为小班。

16.优势树种:在混交林中,蓄积量比重最大的树种为优势树种。

二、林权流转知识

1.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林地的所有权不变。

2.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3.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4.相邻权利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5.自留山: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村民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村民个人所有。

6.责任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按人口劳力平均划分给农户承包经营的荒山和一定数量原来由

集体经营的山林。山权、林权仍归集体,农户(承包者)只有经营管护权。2008年开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商品林分到户的山林其性质就属于责任山,分到户的山林的收益分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7.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是“林改”中将集体经营的商品林林地、林木折股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持有,并签订《股权协议书》,每年按协议将林地或林木的收入按合同约定分配,让农民无须参与经营管理却享有分红的权利并从中受益的一种将山林分到户的形式,在广安市就存在这种方式,在林权流转工作中要加以注意。

8.宗地: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属界址范围内的地块。一般情况下,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

9.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

10.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1.可以流转的林权范围: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12.不得流转的林权范围: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

(4)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13.林权流转的方式:转包、租赁、互换、转让、拍卖、招标。

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租赁: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林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14.流转的林权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15.林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林地的剩余使用期限;若原未确定林权有效期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16.林权允许依法再流转。再流转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对采取转让方式再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再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17.流转程序:

(1)林权流转前,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流转双方的资格,确认权属,核实或者取得林权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其流转方式、流转底价等,应当提前30天在本村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

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以权属变更的转让方式流转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时,流出、流入双方达成意向协议后,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流转申请,征得发包方同意。

(4)流转合同。 1式5份。由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备案1份,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各执1份。(5)变更申请。 (6)登记发证。

二○一二年四月

推荐第5篇:森林资源监督制度

森林资源监督制度

加强基础工作管理,提升监督系统自身能力不断健全和完善《审核签字制度》、《调查研究工作制度》、《表彰奖励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伐区设计审核制度》

加强协调沟通,营造顺畅的监督环境以“搞好协调,及时沟通、当好参谋,做好服务”为出发点,围绕“监督与服务并重、严格灵活并用、加强协调沟通、促进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大力构建宣传平台,加强监督工作软环境建设充分利用《森林资源监督简报》形式积极宣传监督工作的职责、任务以及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有效地发挥了舆论导向作用,扩大了监督工作的影响

加强调查研究,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

为了准确掌握改制后驻在局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要加强对伐区设计、木材生产、营林生产、林政和林地管理、木材加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大力提高森林资源核查质量

在伐区作业质量2—3%的监督检查,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全面、细致,对采伐作业质量、伐区清理质量、水土保持、资源利用等各环节进行了详细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驻在局进行沟通,要求及时整改,并要求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管理,切实提高作业质量。在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监督检查中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对设计单位要提出整改建议,并下发整改通知书。

抓住重点环节,突出对源头消耗的监督

为了做好采伐源头的监督,控制好源头消耗,要采取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找准监督工作的突破口,重点围绕以突出对调查设计质量的监督、突出对伐区作业质量进行监督、突出对调整限额项目的监督三个方面,加大了监督检查的力度。

加大营造林实绩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控制“育林基金”和“天保资金”的使用

把营林工作做为监督工作的重点,贯穿于整个监督活动的绐终,特别是,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后,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培育、保育结合、休养生息”的经营方针,努力构建了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努力把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做得更好

推荐第6篇:河源森林资源

河源森林资源

河源市可用林业资源

1.全市有林业用地1832万亩,占全市国土面积的78.3%,排名全省第三,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11.2%;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800.37万亩;森林蓄积量4778.5万立方米;林业总产值35亿元;森林覆盖率71.8%,位居全省地级市前列。源城、东源、连平、紫金为省级林业生态县区。

2.如果按单纯的经济价值计算,一亩森林每年可吸收2.5吨二氧化碳量,河源森林资源一年吸碳量可达4500万吨,交易价值达4.8亿欧元。

3.新一轮绿化广东,更注重推动林业建设从量的恢复向质的提升转变。因此,我们要做的,应是对现有的地方推动林业结构调整优化和森林生态功能的整体提升。

4.作为林业大市,河源林业产业尤其是特色生态林业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林地产出率低,资源优势未能很好地转化为经济优势,林业生产总值占全市GDP的比例不到10%,是我市农村经济效益较低的行业,与林业大市的身份不相符。要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必须大力发展特色生态林业产业。

5.向绿水青山要“金山银山”,不是掠夺,而是打造特色生态林业产业体系,让“母鸡生蛋”。森林围村(万村绿)、围路、围镇、围城,在绿水青山上崛起一座座“金山银山”。这,是我们的美好愿景。 河源森林碳汇价值4.8亿欧元

地球在年年变暖,使地球变暖的“祸根”,不是太阳,也不是地球本身,而是我们人类。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带来全球气候的变化。

广植树,降温度。生长出大量的森林树木可以让地球恢复到最佳状态。而且,谁捷足先登,哪个地方林相美、空气好,那里的人民就率先享受“低碳生活”。当CO

2、SO2排放权交易一旦使空气成为交易对象,“碳交易”(注:温室气体减排权成为一种商品,形成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称为“碳交易”)、“买空卖空”时代就会来临,人们就会进入“低碳经济”社会。

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预计2008年—2012年间,全球因发展低碳经济而形成的碳交易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08年成交总额为1263.45亿美元,2012年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于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排放贸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下,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些机制在本国以外取得减排额,缓解国内减排压力,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项目合作获得减排的资金和技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河源山好水好人不多,碳排放总量和人均排放量低,拥有较大碳排放交易的资源空间。在此机制下,碳减排权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日趋扩大,未来几年将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目前欧洲市场的交易价格是12欧元/吨。如果按单纯的经济价值计算,一亩森林每年可吸收2.5吨二氧化碳量,河源森林资源一年吸碳量可达4500万吨,交易价值达4.8亿欧元。依

照国际通用的“碳源—碳汇”平衡原则,我国也正在探索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护区将可利用碳排放供给空间进行碳交易,得到实实在在的有偿服务价值,最终促进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碳交易,将让山区河源成为利益补偿机制下的受益者。

封山育林让山林休养生息

“新鲜空气”一旦成为最宝贵的资源,保护青山绿水就是首选目标。 今年初,省委省政府启动新一轮绿化广东的决策,这是广东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选择,构建区域生态安全体系的必然要求,成为人民群众共建共享幸福广东的新期待。与“十年绿化广东”比较,当年主要是消灭荒山,目的是还历史欠账,注重的是量的恢复;而新一轮绿化广东,更多的是面向未来,上升到生态文明建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履行国家承诺的高度,更注重推动林业建设从量的恢复向质的提升转变。因此,我们要做的,应是推动林业结构调整优化和森林生态功能的整体提升。

其实,我市对森林碳汇工程的建设一直没有停止。5年来,全市共完成造林作业近200万亩,完成中幼林抚育111.96万亩。据市林业局局长张富城介绍,近年来,我市通过全面实施封山育林,狠抓宜林荒山造林绿化、东江水源林、生态景观林带等林业生态重点工程建设,初步建起以国家、省生态公益林为主体的生态屏障,拥有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800.37万亩,全市有林业用地1832万亩,森林覆盖率71.8%,位居全省前列;建成自然保护区36个、总面积354万亩;建成森林公园9个,总面积14.5万亩;森林生态景区10多处。

资料同时显示,通过抚育中幼林和全面封山育林,我市“年年造林不见林”的局面有了较大改观,但从总体上说,森林资源林分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生态功能等级偏低,又因资金的短缺,影响和制约着林业生态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有识之士说,搞好林业工作其实很简单,就是封山育林,政府首先要花大力气抓好森林防火。我市有1030万亩林地分别实行全封、半封、轮封,让山林休养生息,就是先见之明。政府出台森林防火问责制,对森林防火工作不力造成损失要担责,带动群众像爱护眼睛一样保护好足以维护生态安全和承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森林资源,认真执行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两个约束性指标,实施最严格的依法治林措施,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增长的同时,也为当代和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发展的广阔空间。改革林业体制,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财政统发工资,不再靠砍树养人;剥离债务,所有市县属国有林场由商品经营型林场转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尽快消灭全市112.2万亩宜林荒山,改造252.8万亩疏残林、低效纯松林和低效桉树林,代之以生态功能好、水源涵养能力高的乡土阔叶树种、珍贵树种、木本花卉。全市上下目标一致:将河源建设成生态优美的“广东香格里拉”。

推荐第7篇:保护森林资源

保护森林资源

前几天,我们学习了一篇课文,名字叫《这片土地是神圣的》,读过这篇课文后,我想到了我们身边的自然资源。

就拿森林资源来说吧,森林是地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树木可以抵御许多灾难,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加固土壤,减少水土流失等很多好处和作用。但是由于人们乱砍乱伐,使大自然的生态平衡遭到了破坏。沙丘吞噬了万顷良田,洪水冲毁了可爱的家园,大自然的报复让人类尴尬哑然。梅水溪曾经说过,没有自然,便没有人类,这是世界一大朴素的真理。一味地掠夺自然,征服自然,只会破坏生态系统,咎由自取,使人类濒于困境。这句话说得一点也不错,人不给自然留面子,自然当然也不会给人留后路,98洪水、2000年的沙尘暴,其实,这就是大自然向人类发出的警示。

我爱我的家乡,它是一个美丽的地方,还有一个清澈见底的小池塘,美丽极了。我的家乡旁有一片很大的森林,里面全部都是松树, 一年四季都是绿茵茵的。尤其是在夏天显得格外的绿,而且毒辣的太阳也使它发挥出了它的作用,那就是为人们遮阳蔽日,为人类净化空气。而现在,因为人们都要盖新房子,所以便去砍伐森林里的大树,树木被一个一个地扛走,这片森林也成了一个个小木桩。这样的做法使家乡的空气也受到了污染。在乡间小路生长的小草和野花也生存不下去了,人们纷纷离开了这个小村庄。可见,保护树木又多么重要。

假如没有树木,二氧化碳含量会增加,氧气会减少,水土也会流失,导致温室效应,生物死亡,生态平衡被打破,不久后地球就会毁灭。所以,同学们,让我们争当绿色小卫士,从小事做起,保护树木,多植草,多种树,使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更加环保!

推荐第8篇:森林资源保护

在森林资源保护上,林权中心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林权争议调处力度,有效调处山林纠纷,做到村内矛盾不出村,乡内矛盾不出乡,县内矛盾不出县。2015年以来共受理山林纠纷调解案件16起,其中村内纠纷8起,跨村纠纷3起,农户与公司大户2起,原湖南农学院常德分院国有征收土地纠纷1起,跨乡镇纠纷2起,涉及面积2000多亩,已调处15起1700多亩,受理率100%,结案率90%;受理涉林信访件13起,接待来访群众500余人次,维护了林农和公司大户的权益,稳定了林区社会秩序。

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2015年以来共办理森林资源流转30起,流转森林资源面积12113亩。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森林资源流转我们积极服好务,如湖南同飞科技农林有限公司、湖南申友农林投资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流转,对不符合规定的流转我们把好关,如区园艺场的森林资源流转,根据《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颁布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我们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保护了森林资源,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做好全区的森林保险工作。全区每年共有93.441万亩森林资源投保,其中商品林63.4543万亩,公益林29.991万亩。我们积极宣传发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保费收缴和保险理赔工作。2015年以来,共收缴保费299.0248万元,其中商品林保费203.0536万元,公益林保费95.9712万元,所缴保费中,财政补贴金额为198.0536万元,林业经营单位和林农个人承担100.9712万元。共发生森林保险理赔案件43起,理赔金额达193.0万元,为林农和公司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分散林业经营风险,保障国家惠农政策切实惠及农户,保护森林资源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支撑。

推荐第9篇:森林资源管理学

森林资源信息管理学复习内容

1.森林资源的特点

答:

(1)森林资源的可再生性和再生的长期性;(2)森林资源功能的不可替代性;(3)森林资源产品转化的巨差性;(4)森林资源具有多种功能,可以提供多种物质和服务。

2.森林资源信息管理概念与内涵

答:森林资源信息管理是对森林资源信息进行管理的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它是利用各种方法与手段,运用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的管理职能,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加工、生产提供使用服务的过程,以有效地利用人、财、物,控制森林资源按预定目标发展的活动。其前提是森林资源管理,强调信息的组织、加工、分配、服务的过程。通过信息对森林资源及其管理进行分析、决策与控制协调来规范人的行为。

3.森林资源信息管理原理

答:复杂系统原理;多元化原理;时空综合化原理;中心渐递性原理;社会开放性原理;动态原理;整分合原理。

4.现代森林资源及其环境管理对信息的基本要求有:

 信息时态:过去、现状、未来  信息范围:点、线(带)、面、域  信息载体:文本、数值、图形、图像、声音  信息来源:地面调查、遥感、基础地理数据  信息质量:综合、动态、最小新度  表现方式:个体与总体、量、结构、单位占有量的相对值和绝对值 5.三类调查的基本概念,内容,周期

答: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简称一类清查。其调查目的是为掌握全国和省(区、市)森林资源现状与消长变化动态,宏观分析森林资源变化与发展趋势,为制定全国林业方针政策,编制和调整各种林业规划、计划,开展森林资源监测,预测森林资源发展趋势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主要是以数理统计理论为基础,采取设置固定样地为主,进行定期实测。调查内容主要是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状况。调查周期为每5年1次。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调查单位是小班。调查周期为10年1次。

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调查,是以某一特定范围或作业地段为单位进行的作业性调查,一般采用实测或抽样调查方法,对每个作业地段的森林资源、立地条件及更新状况等进行详细调查,目的是满足林业基层生产单位安排具体生产作业(如主伐、抚育伐、更新造林等)需要而进行的一种调查,一般在生产作业开展的前一年进行。其调查成果直接服务于调查目的,例如:林业上常见的伐区作业设计调查、造林作业设计调查等。

6.森林资源信息编码原则

答:1)唯一性:每一编码对象仅被赋予1个代码,在整个系统中,1个代码唯一表示1个对象。

2)简单性:代码结构应尽量简短,以节省机器存储空间和减少代码的差错率,提高机器处理效率。

3)可扩展性:代码结构必须能适应同类编码对象不断增加的需要,必须对新的编码对象留有足够的备用码,以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4)规范性:在一个信息编码标准中,代码的结构、类型以及编写格式必须统一。保证同类信息的代码长度相同。

5)适用性:代码要尽可能地反映分类对象的特点,易识别,便于记忆,便于填写。同时,代码结构要与分类体系相适应,空间信息编码应兼顾制图与G IS空间分析。

7.地理数据在计算机中的表示方式

答:地理数据在计算机中有三种表示方法:栅格(raster)、矢量(vector)和面向对象(object-oriented)法。

8.对象关系数据库系统的基本特点

答:对象关系数据库系统是在关系数据库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而向对象的特征,它同时支持关系数据模型和面向对象数据模型,并对SQL进行了扩充。除了具备关系数据库系统的特点以外,对象关系数据库系统还提供如下功能:

(1)可扩充数据类型

传统的RDBMS和SQL只支持简单的数据类型,不能根据应用的需要定义新的数据类型,也不具备构造抽象数据类型的能力。此外,关系模式的第一范式要求关系表中每一个数据项都是不可分的。对象关系数据库系统克服了这些局限性,它允许用户定义自己的数据类型,并可将这些新定义存放在ORDBMs中供用户共享。它也突破了关系模式第一范式的限制,支持复杂的数据类型,包括组合型数据(由不同类型数据值组成)、集合型数据(同一类型值的组合)和引用型数据(指向任意类型记录的指针)。在SQL-3中,这些复杂数据类型又称为抽象数据类型(Abstract Data Type,简称ADT)。

(2)可扩充数据模型

运用复杂数据类型可构造出复杂对象,如时间、地点、几何形体和其他多媒体对象,因此,对象关系数据库系统具有构造复杂结构、支持复杂对象的能力。

(3)可扩充函数和操作符

对象关系数据库系统不仅提供了复杂数据类型用于构造复杂对象,还提供了用户自定义函数和操作功能。用户可以用SQL或通用编程语言(如c或c++)定义函数或数据操作,如图形的放大、缩小、平移、旋转等,函数的参数可以是基本类型,也可以是复杂数据类型。

(4)支持面向对象的中心概念

对象关系数据库系统支持面向对象的中心概念,包括类、于类、超类、继承等,可实现子类对超类各种特性的继承,并利用继承能建立复杂的类层次结构。在对象关系数据库系统中,继承代替了关系数据库系统中外部关键字的概念,用户不需要显式地对父表和子表执行连接运算,从而提高了数据查询的效率。

9.地理数据库设计

答:地理数据库设计是指根据应用的目的和要求,构造最优的地理数据库模式,建立地理数据库,使之能有效地存储和操作地理数据。典型的地理数据库设计包括三个方面:概念结构设计、逻辑结构设计和物理设计。 10.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多源信息集成的必要性 答:一种数据源常常只能较好地反映森林资源被测对象的某一方面,如地形图能较好地反映地形和高程的变化;遥感数据则能较好区分各种地类,甚至能反映不同林种的变化;GPS能较好确定某一目标的经、纬度;实地测量虽然能较准确测得树高、胸径、坡度和坡向等多种因子,但因地势、成本和效益等原因必须通过其它数据源加以补充。由此可见,森林资源多源数据提供的信息具有冗余性、互补性和协作性。进行多源数据融合与建模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工作,将可以更好地利用不同的数据源,获取被测目标更准确、更综合、更有效的信息

11.TM、SPORT

5、Quick bird、IKONOS遥感图片特征 答:请同学们网上找参考资料。

12.系统的定义,可以分成三大类:一类是从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出发定义;第二类是从输入、输出角度定义;第三类是用数学方法定义。

13.从功能与结构出发,可以把系统定义为:为了同一目的,一些相互联系、影响、制约的要素所组成的有一定结构与功能,并且与周围环境发生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14.系统的性质有哪些? 目的性,整体性,层次性,适应性,协同性,动态性。

15.管理:是为达到一定的目标而采用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对相关的人和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

16.管理的基本职能: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

17.信息新度:信息的时间价值,使用时间和产生时间的时间差。

18.遥感技术:是指不接触物体而探测物体有关信息的技术。遥感的基本原理:通过分析传感器采集到的某一时间、某一区域内的平均电磁波辐射水平数值,按其值大小与变化规律来有效地识别地物。

19.数据仓库的主要特点:面向主题、集成性、数据稳定性、随时间变化、数据量庞大。数据集市

20.OLAP与OLTP有什么区别?

答:前者主要面向分析、后者主要面向数据的插入、修改、删除等操作;前者一般以数据仓库的后台,后者一般以数据库为后台;前者主要用于辅助决策,后者主要用于数据处理。 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元数据的例子比较普遍,如windows中的注册表,数据库中的表的结构等。元数据可以分为两类:技术元数据和业务元数据。 21.数据挖掘所能发现的典型知识主要包括:关联规则、分类、聚类。

22.数据挖掘分析方法主要有:统计分析方法、遗传算法、粗集方法、决策树方法、人工神经网络法。

23.模拟图像:是空间上连续的图像,可以用函数f(x,y)表示。数字图像是用离散函数表示的数字矩阵。

24.数字图像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图像变换、图像编码、图像恢复、图像分割、图像的理解和识别。

25.模型的分类有很多种,按决策支持系统理论来划分,可分为:数据模型和知识模型。26.方法库按照内容属性可分为:知识类方法库和数学类方法库。

27.决策支持系统(DSS,Decision Support System)的“三库”结构一般指的是: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四库”结构指的是: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知识库。 28.什么是数据集市?数据集市是数据仓库的一个子集,是为满足用户特定需求而创建的特29.30.31.32.33.

34.

35.36.定的、面向部门的小型数据仓库。

空间:是表征事物广泛性、结构性和并存性的物质存在形式,通过信息的表达,表现地理景观实体的物理形状、大小、形态和本质。

森林资源空间性的特点:区域性、层次性、动态性、多维性和相关性。 空间结构的基本组成要素:点、线、面。

空间通达性:指空间实体与其他空间实体进行交流活动的方便程度。

系统集成:围绕着某一目标而根据一定的策略进行的对各相关部分的有机组合的过程,使组合后形成一个新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系统,组合后的实体或状态远远优于各部分的简单迭加。

什么模型?模型是对现实实体的一种近似的描述;是对现实实体的一种简化、抽象和对比;是实体诸多要素及其关系的各同构性质的某一侧面。模型库:是模型的集合。模型库由模型字典和特征参数库两个部分组成。模型字典用元数据表示。

模型库建立包括的内容:对现有模型进行收集、分类;模型在应用层面上的预表达;模型库管理系统;模型库与方法库、数据库、知识库的集成。

方法是得到某种结果的一种算法;达到目标的一种规则。方法库:方法的集合。方法库按照内容属性可分为知识类方法库和数学类方法库。知识类方法库类似于知识库中的规则描述,可采用归纳、推理和演绎等方法来实现。数学类的方法库是计算方法及计算过程的描述。

名词解释:

1. 信息:是经过加工并且对主体有用的数据。2. 数据:是记录事物及其相互关系的物理符号。

3. 知识:是升华了的信息,表现为各种概念、规则、规律等。

4. 信息化: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和普遍应用的基础上,人类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全面深刻的变革过程。

5. 林业信息化: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和普遍应用的基础上,林业领域发生全面深刻的变革过程。

数字地球:是人类以数字的形式再现地球信息场,是信息化的地球。它包括地球信息的获取、处理、传输、存储管理、检索、决策分析和表达等内容。从狭义上说,数字地球技术主要包括“3S”: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R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等。

 森林:森林是一个以乔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为主的生物生态经济系统,这个系统包括乔木、灌木、草本植物、微生物和野生动物。

 林分:林分指内部结构特征相同或相近并与四周邻接部分有明显区别的森林地段。它是区分森林的最小地域单位,也是测定森林的基本对象。  树种组成:树种组成是描述林分由哪些树种形成的标志。

 优势树种:优势树种按该树种蓄积占各树种总蓄积65%以上确定。

 林分起源:林分起源是描述林分中乔木树种发育来源的标志。按林分起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天然林、人工林、飞播林。

 林分密度:林分密度是反映林分中林木对其所占空间利用程度的标志。常用的评定尺度有株数密度、疏密度和郁闭度3种。

 株数密度:指单位面积(公顷、亩)上的林木株数,简称密度。

 疏密度:指林分每公顷胸高总断面积或材积(蓄积)与相同条件下标准林分胸高总断面积或材积(蓄积)之比,用小数十分法表示。

 郁闭度:指林冠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用小数十分法表示。

 蓄积量:指林分中全部林木的总材积,说明木材材积多少的数量指标,简称蓄积。  森林覆盖率:

有林地面积

森林覆盖率% = 土地总面积

×100%+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

土地总面积

×100%  林班:指在林场或村的范围内,为了便于森林资源统计和经营管理,将土地划分为许多面积大小比较一致的基本单位。

 森林资源调查:我国森林资源调查分为三类。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简称一类调查);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调查)。

 小班:是指林班内林学特征、立地条件一致,相同的经营目的和经营措施的单位。小班是森林经营的最小单位,也是森林调查规划设计的基本单位。

 林权:即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包括它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

 地类:根据土地的现实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的土地分类。分林地和非林地两大类  林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5类。

 森林类别:按分类经营系统分为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 林相:林相是描述林分中乔木树冠层垂直分布所构成的层次,又称林层。分为单林层和复林层。

 基本图:基本图主要反映调查单位自然地理、社会经济要素和调查测绘成果。它是求算面积和编制林相图及其他林业专题图的基础资料。

 林相图:以林场(或乡、村)为单位,用基本图为底图进行绘制,比例尺与基本图一致。林相图根据小班主要调查因子注记与着色。凡有林地小班,应进行全小班着色,按优势树种确定色标,按龄组确定色层。其他小班仅注记小班号及地类符号。

 森林分布图:以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用林相图缩小绘制。比例尺一般为1:50000—1:100000。其绘制方法是将林相图上的小班进行适当综合。凡在森林分布图上大于4mm的非有林地小班界均需绘出。但大于4mm的有林地小班,则不绘出小班界,仅根据林相图着色区分。 22

推荐第10篇: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报告

按照《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宁林(保)发[**]235号)的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森林资源保护为重点的自查自纠行动,现将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

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意义。以实现我市林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方法

为做好自查工作,银川市林业局成立了自查工作组,由银川市林业局副局长翟世霄任自查工作组组长,抽调相关单位人员成立自查小组,深入检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逐项进行检查

三、自查范围

**年以来我市范围内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四、自查结果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构成

**年以来我局共接处警36起,其中立林业行政案件6起,共查处6起。其中毁坏林木案1起,滥伐林木案件5起,给予林业行政处罚6人,林业行政案件罚款1万余元,补植树木500余棵。立刑事案件1起,查处1起(现该案已进入公诉阶段)

(二)案件特点

1、从案件总的数量上看,森林行政案件发案数量大为下降,比往年下降了30%。

2、从发案种类上看,毁林案件呈上升趋势,是涉林案件的主要案种,盗伐、滥伐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违法征、占用林地大幅度下降,到目前为止未发生此类案件;

3、从涉案人员成分上看,以城镇近郊农民居多,大部分是年龄在25至50岁之间的青壮年人。

4、从发案区域看,案件多发生在城郊接合部的农田防护林和在建的市政主要工程区域。

5、从涉林案件所涉及的林木类别来看,涉案树木以新疆杨居多,其他树木较少。

(三)案件发生原因简要分析

1、受利益驱动,是导致森林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由于受木材需求量的上升的影响,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满足一己私利而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不顾,滥伐林木。

2、群众法制意识还比较薄弱。近年来,通过大力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爱林、护林的意识有所提高,但有些地方的群众仍没把涉林犯罪当回事,是形成涉林犯罪的又一主要原因,尤为毁林案件。

3、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的制约特别是强制性规定不够,造成打击力度不到位。

五、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对策

当前,全市林区治安隐患较为突出,一些有可能诱发犯罪的因素还存在于林区社会生活中,针对发案的特点和原因,我们下一步将采取以下措施和对策:

1、加大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道德的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从长远出发,自觉保护森林资源、爱护自己的家园;把预防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抓好林政案件的预警工作,预防林政案件的发生,不断降低发案率。

2、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林业执法的反应能力,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强化执法监督。

3、加大林政案件的查处力度。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工作实际,适时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对违法征占用林地、违法运输、盗伐滥伐、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违法猎捕、贩运野生动物等案件坚决依法查处。同时,组织人员定时不定时对各类违法案件处理进行进行检查监督,规范执法。

4、加大对违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在处理各类违法案件中,我们采取罚教相结合的办法,除对其按政策予以处罚外,主要是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宣讲有关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行为。

第11篇: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00630(颁布时间) 20000630(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文号)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三章 林地管理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林木采伐利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于2000年6月30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加,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有森林资源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专款用于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其他林种。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或者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根据立地条件和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全省划分为渤海平原林区,鲁西平原林区、鲁中南山地丘陵林区、鲁东丘陵林区。 第六条 实行森林资源资产监督使用制度。

出租、转让、抵押、拍卖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以及以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森林资源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制定林业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林业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适当增加。

第十条 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植树造林、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总体规划,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植树造林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植树造林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植树造林的年度计划确定责任区和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制。责任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加强管护,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和省特别规定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十四条 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必须在本单位的组织下完成植树任务。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荒山荒滩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封育、造林、管护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组织封山(滩)育林。 封山(滩)育林的区域应当设立界标,封育期应当通告。

在封育期内,禁止放牧、割草、采挖草木根桩及从事其他危害森林资源的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的消耗与增长的情况进行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森林资源监测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林地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必须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占用或者征用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经批准在林地内开采砂石和取土的,必须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面积和时间进行。

第二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沿海防护林,必须十分珍惜,加强保护,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必须报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需要采伐依法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凭省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林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和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林的单位制定护林公约。

第二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禁止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和种草。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和有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护林员,并落实管护责任制。

乡(镇)聘用的农民护林员的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统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行政稽查队伍建设。林业行政稽查队伍负责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逻护林,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所辖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行使森林防火管理权,保护所辖林区内的森林资源,对可能造成森林火灾隐患的,有权制止和依法要求限期整改,根据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条 为林业生产服务设置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五章 林木采伐利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实行许可证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文件。采伐用国家贷款、周转金营造的林木,还必须提交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按照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属于封山(滩)育林期、封山(滩)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 严禁采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幼树。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种子园、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三十五条 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变更时,对原承包者种植的林木,应协商作价转让,合理保护,不得随意砍伐。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实施采伐。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采伐后,必须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期限届满后,经验收未达到更新标准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达到更新标准的,发给林木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经营、加工、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但国家统一调拨和农民自用的木材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效率的原则,在大型木材交易市场储运地、集散地派驻专职人员,负责木材运输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运输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制止无效时,可以暂扣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二)木材运输证的记载与实际运输木材不符的;

(三)木材运输证无效或者不合法的;

(四)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木材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木材的收购、经营、加工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证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生态效益补偿,并可处以所获取的生态效益补偿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属于国有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应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批准数量多占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生产设置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第五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12篇:804森林资源经营管理

江西农业大学

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适用学科、专业森林经理学

考试科目代码、名称804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注意事项:答案一律在答题纸上填写,答在草稿纸或试卷上一律无效。

一、解释下列各组名词:(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森林永续利用与可持续林业

2、森林区划与林业区划

3、轮伐期与择伐周期

4、合理采伐量与森林采伐限额

5、净现值与内部收益率

二、问答题:(6小题,每小题20分,共120分)

1、试述我国森林资源的特点,你认为我国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应采取哪些主要途径(或对策)?

2、试述龄级法和小班经营法两种经理方法的要点及其应用。

3、试述按平均生长量计算年伐量的基本原理,写出其计算公式,并分析说明公式在不同龄级结构情况下的适用程度。

4、我国森林资源调查分为哪几类?试述各类调查的对象、目的、方法、主要内容及精度落实范围。

5、简述森林经营方案的主要作用。在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中哪些内容是按森林经营类型进行计算、设计或安排的?

6、试述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及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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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森林资源评估注意事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注意事项

一、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与评估的衔接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工作,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评定估算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基础,其工作量大、耗时耗力,在评估工作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与调查

当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时,依据相关规定,评估机构应要求委托方提供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在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后,评估机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调查资质的调查机构,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要求和林业调查的有关规定,采取恰当的核查技术方法,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与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进行对比、分析后,确定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否可以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

当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不能作为评估依据时,则需要求委托方重新提供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或聘请具有专业调查资质的调查机构,对被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调查。其调查成果经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确认后,可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

㈡、评估值只能与满足调查精度要求所对应的总体单位相匹配。

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基础数据资料,其满足精度要求所对应的总体单位,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详实程度,关系到评估值如何使用的问题。如果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以林场为总体的调查资料,核查也是以林场为总体控制精度,其评估报告的精度也只能落实到林场,即评估报告只能以林场评估总价应用,而不能用林班的评估值,更不能用小班的评估值。

委托方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要求的越细,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总体单位就要越小,核查所需要的人力就越多、时间越长、费用越高,所以委托方对评估结果以满足评估目的需求为最佳,并非越细越好。

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进行前期沟通时,要与委托方就未来所提供的评估报告中评估值的详实程度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制定切实有效的评估计划,明确对森林资源核查的技术要求。

㈢、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应紧紧围绕评估工作展开

1、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应委托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的需要,根据森林资源实际情况,与调查机构共同制定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方案。

2、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方案确定后,对参加外业核查(或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以评估为目的的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重点关注的事项。评估人员应全程参与外业核查(或调查)工作。

3、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报告总体的确定,要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结果的要求。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选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选用,首先要按照资产评估相关准则的要求,根据评估目的,考虑相关条件的制约等,确定恰当的价值类型,并结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经综合分析后确定恰当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2、要根据评估目的的要求,明确评估的对象是森林资源资产的存量价值还是其未来产出的流量价值

所谓森林资源资产的存量价值指的是被评估的森林资源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森林资源资产的保有量价值,是一个时点数;而森林资源资产产出的流量价值指的是被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可实现的经济利益。我们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应考虑林业

政策法规对评估的影响,正确把握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只有这样才能使评估的结果客观、公正、科学。

3、森林资源核查(或调查)的成果应满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需要。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或调查),是以《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为基础的,它更多关注的是森林资源的实物量,而资产评估关注的是价值量。每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中的森林资源资产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目的对森林资源进行核查(或调查)时,其过程和出具的成果,应满足森林资源资产评定估算的需要。

4、重置成本法在评估幼龄林中的应用

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中重置成本法评估幼龄林时,除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外,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考虑投资者合理的增值利润。在对速生的工业原料林评估时,由于其生长快,轮伐期短,其幼龄林评估时,应审慎采用重置成本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采用收获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在对天然次生林幼龄林评估时,采用重置成本法,应关注其是否存在经济性贬值等因素。

5、应注意不同林龄间评估结果的衔接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确定林木评估方法时,考虑主要因素是林龄,这样会造成同一评估目的的评估项目,在同一树种不同林组之间,特别是相邻林组的林龄间,评估结果差异较大,所以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慎选用评估方法,做好评估中不同林龄间评估结果的衔接。

6、林地评估方法的应用

林地的价值与林地上的附着物有着直接关系,林地租金的支付方式也千差万别,林地未来经营用途也因自然条件和经济环境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林地评估方法时,应根据林地的实际情况,考虑相关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对林地评估价值类型的影响,选用恰当的评估方法

7、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和森林景观价值的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具有生态服务和林产品供给两大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对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和森林景观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的需求越来越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对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和景观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的阐述不足,所以在评估工作中应吸纳相关学科知识和方法,进行评估。

8、评估工作中,相关折现率的选取。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相关折现率、利率、投资收益率的选取,应考虑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经济环境等实际情况确定,不能固化。

三、森林景观资源资产评估中景观质量评价体系的应用

森林景观资源资产的评估价值是随着森林景观资源质量状况、环境特征、区位开发条件的不同而变化的。采用任何评估方法,都需要对被评估森林景观资源资产的实体特征、质量情况和外部环境等重要因子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评估方法中所需要的各类调整系数。

在一般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考虑到评估目的需要以及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利用方向和利用性质,重点关注体现森林资源资产实体特征、质量和数量的 “林地面积、树种组成、林龄、公顷株数、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等因子。而森林景观资源资产则有所不同,其应侧重于以旅游休闲、娱乐审美的角度,从森林景观资源自身特点、区域环境质量及其所处的区位优势和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关注其森林景观资产实体特征和质量。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标准,作为国家具有权威性和实用性,能够客观、科学、综合地反映森林景观资源质量状况、环境特征、区位开发条件,适宜作为森林景观资源资产质量和实体状况评价的首选方法。

四、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中评估项的选取

鉴于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和过程非常复杂,至今对其功能的分类和评估方法尚不完善,国内外的学者仍在不断地探索中。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中,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客观分析评估项目的各种因素,选取合适的评估项进行估算。

一般情况,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中选取的评估项有:涵养水源、固土保肥、改良土壤、固碳释氧、生物多样性维护和防风固沙等。对于一个具体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项目中选取哪些评估项,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14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评估

森林资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并包括以森林环境为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群落。按物质形态分类:森林生物资源、土地资源、环境资源。森林资源独特性:1经营的永续性、2再生的长期性、3发布的辽阔性、4功能的多样性、5管理的艰巨性。森林资源资产界定:三方面要求

1、产权归属明确,为某一经济主体所占有,并实施有效控制的森林资源、2具有使用价值、3数量明确且可用货币进行度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一般资产评估一样,是一种动态的,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活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体: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和从事评估的人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本身的特点:

1、林地资源资产和林木资源资产的不可分割性

2、森林资源资产的可再生性

3、森林经营的长期性

4、森林资源资产效益的多样性

5、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的艰巨性。商业利率:纯利率、风险利率和通货膨胀利率。我国的森林调查分为三大类:国家森林资源连续调查(一类调查)

2、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

3、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地类划分:陆地划分为林地和非林地,林地再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测算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包括市场倒价算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成本法。同龄林林木资源资产特点:

1、林分的年龄比较一致,通常不相差一个龄级是同龄林林分最根本也是最显著的特点。

2、同龄林的生长有一个明显的起点和终点。

3、同龄林在正常经营的状态下,林木株树按直径分布呈正态分布。

4、同龄林树种结构比较简单,多为单层林,由单一树种或2-3种树种组成。

5、同龄林经营措施较为简单。

6、同龄林的更新多为人工更新,其更换树种容易,能够引来外来优良树种或优良遗传品质的种源,大幅度提高林木产量,形成速生丰产林。

7、同龄林采伐采用皆伐作业或间伐作业方式。

8、同龄林要实现森林的永续利用,在经营单位中必须按面积分配不同年龄的林分,以实现从幼龄林到成熟林的龄级分布。

9、同龄林在经营中造林成本较高。

10、同龄林经营经营措施较为简单。异龄林林木资源资产评估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1、择伐周期的确定

2、择伐强度的确定

3、采伐量及出材量的确定

4、主伐量纯收益的确定。经济林的四个二级林种:油料林、特种经济林、果树林、其他经济林。经济林资源资产的经营特点:

1、种类繁多,资源丰富

2、栽培历史悠久、市场经验丰富

3、生产利用的形式多种多样、培育技术复杂

4、经济林经营见效快、收益时间长

5、经济林的经营需要较高的投入

6、经济林的成熟期不明显,且差异大。林地资源资产特点:

1、林地面积的有限性

2、林地质量的差异性

3、林地位置的固定性

4、林地资源资产属性的易变性

5、依附性

6、林地资源资产的永续利用性

7、林地资源资产的自然与经济的统一性。

第15篇:世界各国森林资源现状

世界各国森林资源现状、演变趋势及启示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满足人们生产生善人类居住环境、维护全球生态平衡、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92年世界了国际森林问题,通过了《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森林问题已成为相关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续发展的焦点问题,全球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广泛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致力于开展以“获取全球森林信息”为目标的森林资源定得到了各国政府的积极参与。FAO最新开展的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以掌握世界森林可持续为目的,对1990年以来全球森林资源及其功能效益变化趋势进行了监测与评估。并于2006年2月球及各国森林资源状况及其演变趋势。

一、世界各国森林资源现状 国森林论坛发布了《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公布了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结果,全

根据《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2005年全球森林面积39.52亿公顷,占陆地面积(不征: 的30.3%,人均森林面积0.62公顷,单位面积蓄积110立方米/公顷。从世界各国情况看,森林资

(一)世界各国森林面积分布不均衡。全球三分之二的森林集中分布在俄罗斯(20.5%)、巴加拿大(7.8%)、美国(7.7%)、中国(5.0%)、澳大利亚(4.1%)、刚果民主共和国(3.4%)(2.2%)、秘鲁(1.7%)和印度(1.7%)等10个国家,其中前5个国家森林面积占全球的50%以个国家的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不含内陆水域)的比重超过全球平均水平。但世界上也有62个国亚、科威特、摩纳哥和瑙鲁不足0.5%。 占土地面积(不含内陆水域)的比重不到10%,其中,有些国家如莱索托、吉布提、埃及、利比

(二)多数国家的森林以公有林为主。全球84.4%的森林是公有林(指林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和的森林是私有林。《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涉及的229个国家和地区中,74%的国家其公有其中47个国家的森林全部公有;24%的国家其私有林超过50%,其中纽埃岛、库克群岛和基里巴岛国和群岛森林全部私有。森林面积居世界前10位的国家中,俄罗斯、中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和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较大,为57.6%。 森林全部公有,印度、加拿大、秘鲁和澳大利亚的公有林分别占98.4%、92.1%、83.1%和72.0%,

(三)世界各国森林每公顷蓄积差距大。世界上不到三分之一的国家和地区森林每公顷蓄积大水平(110立方米/公顷),其中14个国家和地区森林每公顷蓄积超过200立方米,瑞士、奥地利地区高于300立方米,分别为368立方米、300立方米和350立方米。多数国家森林每公顷蓄积不水平,包括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埃塞俄比亚、泰国、希腊和西班牙等在内的47个国家和地区森不足50立方米,有些国家如沙特阿拉伯、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也门低于10立方米。森林

前10位的国家中,刚果民主共和国森林每公顷蓄积较高,为230.8立方米,巴西、美国、加拿大为170.1立方米、115.9立方米、106.4立方米和99.5立方米,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远低于全球

(四)全球三分之一的森林是原生林,人工林不足5%。全球原生林占森林总面积的36.4%,人原生林集中分布在巴西(31.1%)、俄罗斯联邦(19.1%)、加拿大(12.4%)、美国(7.8%)和秘国。原生林占本国森林面积的比重大于50%的国家和地区有19个,其中巴西的原生林占87.1%,加拿大53.3%,印度尼西亚55.0%,墨西哥51.1%。人工林主要分布在中国(22.4%)、俄罗斯联邦地区有38个,有些国家如阿联酋、阿曼、科威特、佛得角、利比亚和埃及的森林全为人工林。 美国(12.2%)、日本(7.4%)、苏丹(3.9%)和巴西(3.9%)。人工林占森林面积的比重大于2

(五)全球森林的三分之一用于木质和非木质产品生产,11%的森林指定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质和非木质产品的森林比重大于50%的国家和地区全球有43个,有些国家如克罗地亚、芬兰、法尔兰的比重超过90%。有22个国家和地区将30%以上的森林指定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些国家中非共和国、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和新西兰指定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森林比重大于70%。全球指保持的森林面积比重为9.3%,其中有31个国家的比重超过30%,有些国家如肯尼亚、利比亚、科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90%以上的森林用于水土保持。全球指定用于提供休闲、旅游、教育及宗教国达42.3%。 服务的占3.7%,有些国家如塞拉利昂、亚美尼亚、德国和巴西指定用于提供社会服务的森林比重

(六)每年近百分之四的森林受到各种灾害的影响。全球每年平均有1.04亿公顷的森林受到林物(包括病虫害)以及干旱、风雪、冰和洪水等气候事件影响,其中受森林病虫害和林火影响的面别占65.3%和26.7%。受灾害影响森林面积的83.5%集中分布在美国(23.5%)、加拿大(15.6%)、印中国(7.6%)、俄罗斯联邦(7.4%)、缅甸(6.2%)、乍得(5.9%)和芬兰(4.8%)。这些国家森林面积占本国森林面积的比重分别为8.1%、5.3%、19.4%、4.5%、0.9%、18.8%、50.0%和22.1病虫害影响森林面积较大的国家有美国(2246.6万公顷)、加拿大(1423.8万公顷)、印度(940

二、世界各国森林资源演变趋势 中国(707.4万公顷)、俄罗斯联邦(591万公顷)和蒙古(279.8万公顷),这些国家合计占全球

《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强化森林资源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取得新进展。但全球森林面积,尤其是原生林面积继续呈减少趋势。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森林政策,开展植树造林,人工林面积持续增加,森林正由木材生产向多功能

(一)全球森林面积总体上继续呈下降趋势,但减少的速度变缓。2000至2005年全球年均净730万公顷,但与20世纪90年代(1990-2000)全球年均净减少森林面积890万公顷相比,减少速班牙、越南、美国和意大利5国增加最多,分别达405.8万公顷、29.6万公顷、24.1万公顷、15.9世界上有56个国家及地区森林面积在过去5年中增加,年均增加森林面积合计为556.4万公顷,万公顷。但仍有77个国家及地区森林面积呈下降趋势,年均减少森林面积合计为1288万公顷,减家有巴西、印尼、苏丹、缅甸、赞比亚、坦桑尼亚和尼日利亚,年均分别减少310.3万公顷、187.1万公顷、46.6万公顷、44.5万公顷、41.2万公顷和41.0万公顷。其中尼日尔、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和地区减速变缓。 尼泊尔、菲律宾、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墨西哥、澳大利亚和马达加斯加

(二)全球人工林面积增速加快。2000至2005年全球人工林面积每年增加280万公顷,高于

代的225万公顷。世界上有85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工林面积呈增加趋势,过去5年年均增加合计2其中年均增加面积较多的国家有中国、俄罗斯联邦、美国、越南、印度、印度尼西亚、智利和澳大为148.9万公顷、32.0万公顷、15.7万公顷、12.9万公顷、8.4万公顷、7.9万公顷、6.1万公顷和的国家有苏丹、菲律宾和哈萨克斯坦,分别为4.7万公顷、4.6万公顷和2.9万公顷。 但仍有18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工林面积呈减少趋势,过去5年年均减少合计16万公顷,其中年均减

(三)全球原生林面积迅速减少。受毁林开荒、择伐及其它人类活动影响,2000至2005年全原生林面积702万公顷,与20世纪90年代(1990-2000)全球年均净减少原生林面积387万公顷度加快。《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列示出原生林数据的97个国家和地区中,有36个国在过去的15年持续减少,有些国家如美国、巴西、越南、尼泊尔、奥地利、保加利亚、危地马拉哥伦比亚和亚美尼亚2000至2005年减少速度快于1990至2000年。有11个国家原生林面积持续布在日本、西班牙、瑞士、瑞典、吉尔吉斯坦、土耳其、爱沙尼亚、立陶宛、波兰和斯洛文尼亚等

(四)森林由木材生产向多功能利用转变。自1990年以来,用于木质和非木质产品生产的森4046.9万公顷;用于水土保持的森林面积增加了4134.2万公顷,在森林总面积中的比重增加了1.3个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森林面积增加了9600万公顷;用于提供休闲、旅游、教育及宗教场所等社会服务增加了约1.05亿公顷,全球森林向多功能利用转变。世界上有59%的国家用于木质和非木质产品森林面积中的比重下降,有些国家如马拉维、几内亚比绍、越南、斯洛伐克、洪都拉斯和秘鲁下降分点。有53%的国家用于保持水土的森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增加,有些国家如中国、阿尔巴尼亚如喀麦隆、尼日利亚、泰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荷兰、西班牙、尼加拉瓜和秘鲁增加超过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巴西增加超过5个百分点。

三、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的启示 马尼亚增加了10多个百分点。有近70%的国家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森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增有15%以上的国家用于社会服务的森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增加,有些国家如塞浦路斯、哈萨克斯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大了造林绿化力度,强化了森林资源的森林资源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进入新世纪,全面实施了以生态建业发展战略,深化了林业分类经营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快速已位居世界前列。我国森林面积居第5位,森林蓄积列第6位,人工林面积居世界首位。我国林业度评价,认为“亚洲森林保护有所好转主要归功于中国大规模植树造林”。 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亚洲地区扭转森林面积持续减少的趋势、实现净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

但是,纵观世界各国森林资源发展的状况,客观分析我国现阶段林业发展的现状,我国的林业供物质产品、生态产品和文化产品能力上,还是发展的基础与手段上,都与国外林业发达国家有较益启示。 还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世界各国特别是林业发达国家森林资源发展历程给予

(一)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仍是我国林业建设的首要任务。我国森林覆盖率18.21%,相当于世界世界林业较发达国家如俄罗斯、巴西、美国、加拿大、德国和芬兰平均水平的46%,居世界第13林面积0.132公顷,只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22.0%,是世界林业较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7.5%,位;人均森林蓄积9.421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6%,是世界林业较发达国家人均占有世界第122位;人均年木材消耗量0.28立方米(不含进口木材消耗量),只相当于世界人均年木材消耗

是世界林业较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54.11%。无论是人均占有森林资源数量,还是人均消耗森林资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与林业较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我国仍属于森林资源贫乏的国家之一。同时件、人为活动、历史原因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森林资源地理分布也极国用占世界5.0%的森林资源,既要满足占世界22%的人口的生产生活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又首要任务。 生态需求,显然不足。因此,加大营造林力度,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增加森林资源数量,仍是我国

(二)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是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的重要标志。1992年世界环发大会通过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指出“森林资源和有林地应当可持续的经营,以保障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态需求”,确立了森林可持续经营思想在森林经营中的主导地位。环发大会后,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方向,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世界各国,特别是林业发达国家将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纳入国期发展规划,并在林业建设中贯彻实施,取得了重要进展。《世界森林状况》(2007)指出欧洲已持续森林管理,森林培育与利用步入良性循环,特别是德国和芬兰等林业发达国家已走上现代林业与林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经营水平较低,森林质量不高,林分平均每公顷蓄积84.73立方米均水平的77%,是世界主要林业发达国家如俄罗斯、巴西、美国、加拿大、日本、芬兰、挪威和瑞121.1立方米的70%,居世界第84位,我国林业仍处于现代林业建设的较低层次。因此,我国林业续发展,构建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和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 持续经营作为发展的战略举措,加快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实现

(三)发挥森林多功能效益是有效供给森林物质产品、生态产品和文化产品的基本保障。上世来,实施分类经营,发展多功能林业已成为全球林业发展的趋势。特别是世界林业发达国家在发展同时,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化建设,将70%的森林用于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目标的兼的森林指定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多种效益综合经营,发挥了森林多功能效益。进入新世纪,我国分类经营,林种结构逐步得到调整,森林利用正由以木材利用为主向多功能效益转变,对满足人们样化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今后我国要继续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系和生态文化体系。 并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协调发展林业生态体

(四)增强森林灾害防控能力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的重要支撑。我国每年森林受各种灾害影响面积的比重为4.5%,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2.6%的1.7倍,是世界受灾害影响面积较大的8个国家位。其中受病虫害影响面积年均达707.4万公顷,占全球森林每年受病虫害影响面积的10.4%。我影响的面积,特别是受病虫害影响面积占森林面积的比重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森林灾害防控的薄弱,防控能力不足,森林资源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因此,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灾害的防控能力,林资源的安全,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 大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完善森林灾害监控预报体系,提高监测、预报、除治和检疫执法能

(五)强化森林资源监测与管理是提升现代林业管理水平的根本前提。森林的生态、经济及社低直接取决于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及其健康状况。只有建立科学、高效的现代森林资源监系,加强森林资源监测管理,才能增强林业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预见性、科学性、计划性和有效代林业管理水平。全面、准确、快捷的掌握森林资源状况的重要性已得到了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的特别是林业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森林资源监测与管理工作。因此,我国林业应吸纳世界各国森林资源

先进经验,加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推进森资源监测、监督和管理体系,为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的法制化进程,形成以资源监测为基础、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资源利用管理为重点、执法监督为

第16篇:保护森林资源建议书

xxx林业局局长:

xxx一带是严重的沙漠化地区,空气干燥,植被稀少 ,生态环境十分糟糕.只有加大森林建设,才能改善这里的环境.美丽的生活环境,是我们每个人都殷切希望的.然而当下太原,树木稀少,人们整日沐浴在\"风土\"之中,饱感\"沙漠风情\".究其原因,除了地理位置本身,还在于xx的森林太少了,树木贫瘠,阻挡不了风沙,若多植树,定能翻新面目.而林业

局的同志们,应当加强工作力度.谁都不管不顾的话,太原地区 迟早被黄土隐埋.为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1.将荒废的土地全部利用到植树上.

2.对城市绿化带进行拓宽,重点保护.

3.多多宣传植树爱树.

4.为市民免费发放小树苗,全民参与森林建设.

为了我们的家园,赶快加入到植树大军中来吧!让\"一年一场风,从春刮到冬,无风三尺土,风起土满天\"不再重演!

祝工作顺利!

xxx区八一小学六年三班xxx

2010年12月13日

第17篇:保护森林资源 从我做起

保护森林资源

从我做起

——《美丽中国 美好家园》读后感

桂林市象山区铁路西小学 徐志成

《美丽中国 美好家园》这本书主要写了如何创造美丽中国,建成美好家园的方法和现在中国的环境污染的情况,一些为保护环境作出贡献的人的事迹以及事例。这本书让我感触很深的是我们一定要保护森林资源。

有一篇文章《惨痛!少年上山吸烟烧毁千亩树林》给我留下的印象最深刻:河南平顶山因为几个顽皮的少年上山吸烟,致使刚刚种上的十四多万株药材树苗的一千五百多亩绿化山,转瞬间变成一片焦土。当我读完这篇文章的时候,我的心情十分沉重。那可是一千五百亩的土地呀!就这样化为了乌有,这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还浪费了国家的资源和土地。我国的森林覆盖率本来就少,森林的资源和生态总量都严重不足,人们就应该保护好森林资源。这几个少年的行为不应该在树林里吸烟引发火灾。这让我联想到,清明节前后许多人扫墓,为了祭奠亲人,往往烧纸钱,点香火,放鞭炮,这样很容易引发山火。还有一些游客在山林景区吸烟,玩耍。我希望从我们自己做起,不在山林玩火,劝阻家人文明祭祀,文明旅游,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这样做不仅保证我们的人身安全,也能保护好国家的森林资源。

我们不仅要提高防火意识,保护森林,还要提倡植树造林。书中《昔日上山采石 今天上山种树》讲到介绍了采石老板季厚礼在玉皇山采石采了十多年致富了,而他看到因为被开山千疮百孔的玉皇山心里挺不是滋味,于是他把玉皇山给承包了。他和工友们一起植树造林,昔日的开山王成为了绿化荒山的带头人。 他组织人们来植树造林,创造美好的环境的行为值得我们学习。我们都知道森林是空气的净化物、天然制氧厂,有防止风沙和减轻洪灾、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等作用。森林是多种动物的栖息地,也是多类植物的生长地,是地球生物繁衍最为活跃的区域。所以我们要植树造林,禁止乱砍乱伐。 说到我们自己,我们也可以保护环境,让环境更好,天空更蓝,让世界多一片绿色。我们可以植一棵树,让它吸收二氧化碳,呼出氧气;我们可以种一棵小草,为世界增添一片绿色;我们可以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让我们的生活更环保。

让我们行动起来,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我们的美好家园吧!

第18篇: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号】B331047200401 【标题】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5.09.11 【实施日期】1995.09.1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林木 【文号】 【题注】(1995年7月28日经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9月11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速森林城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采伐、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系指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林木包括乔木、灌木;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科技兴林,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创造,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区内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林业工作的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乡级林业工作站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及有关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林业发展基金制度。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对林业的投资、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转让金、造林绿化专项基金、恢复森林资源专项资金、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建设保护费,以及其它途径筹集和收入的资金组成。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培育林木良种和造林、森林保护支出、林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林业科研、技术推广、宣传教育、林业综合开发和多种经营等。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使用的管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消长作为考核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以及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时,必须兼顾森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提倡发展生态经济林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植树造林提供指导和服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一定数量的农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植树造林;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植树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因地制宜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不能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绿化任务书。限期内不能完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单位造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荒地、荒滩、荒坡、荒沟上植树造林,其林权归造林者所有。

第十二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做到因地种植、精心栽培、适时抚育、合理密度、加强保护。当年造林成活率和3年后保存率应当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各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落实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巡护森林、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农村专职护林员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委任,并颁发证书,佩带标志。护林员要与乡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护林员的报酬由乡或者村林业收入中支付,林业收入不足或者暂无收入的,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公安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第十五条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15日、9月10日至11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4月1日至5月15日、9月25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非生产用火,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禁止一世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人员应当办理《入山证》。防火检查人员有权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有权制止无证人员入山,任何人不得拒绝检查。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都要与其上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

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制。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派遣专业扑火队伍进驻重点林区。各林业经营单位及各驻林区单位也要组织相应扑火队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森林防火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奖励制度,奖励森林防火有功人员。市人民政府每2年奖励一次,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八条 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森林病虫鼠害显露期,对受害的面积、损失程度进行实测查核,并组织除治。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所经营的森林进行病虫鼠害防治。对发生森林病虫鼠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森林病虫害防治站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下达《代为除治通知书》,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鼠害防治费用,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负担。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鼠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和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和种苗进行检疫。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

第二十一条 严禁滥砍、盗伐及哄抢林木。

严禁在封山育林区或者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区内从事打柴、放牧以及其它毁林行为。

进行林木更新和封山育林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放牧采草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林区内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捕、采集、出售、收购、携带、运输国家和省规定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四章 林权、林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书。对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核发《林权证》;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及使用的林地核发《林权执照》;对其他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核发《团体林权证》。

林权证书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四条 依法享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生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处理。对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争议区域进行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乱占、非法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禁止擅自在林地内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破坏林地行为。

第二十七条 非林业生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国有林地的,实行占用制度;不符合国家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国有林地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集体林地的,实行征用制度。

需要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林地面积0.67公顷以下的,由县级别人民政府审批;0.67公顷以上13.34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林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性申请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用地单位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所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三)使用林地项目设计书及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有采伐林木申请和采伐林木设计书;

(四)占用、征用林地的,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四项费用,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其中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上缴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0%。

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除了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外,按照被使用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林地垦复、林木抚育等)全过程的重置价格缴纳。安置补助费根据使用林地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员数、对每个需要安置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2倍以上4倍以下补偿。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使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统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位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不得挪作他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

第三十条 使用林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数量、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拆除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的林地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交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植树造林:

(一)用地单位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林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向林地所有者补偿实际损失。同时还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林地复垦抵押金,其标准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执行。用地期限届满后,林地复垦合格的,退还复垦抵押金。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园、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各林业科研用地,不得占用、征用。因特殊需要使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森林经营与采伐

第三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健全资源档案。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森林采伐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采伐限额只限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

滥砍、盗伐的林木应当按其数量扣减发生地当年或者下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三十六条 森林采伐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市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报;县(市)、区所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向乡级林业工作站申报;其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

(二)采伐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采伐单位进行伐区设计。设计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采伐位置图、树种、材种出材量表、采伐的收支概算及更新造林设计等。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采伐设计后,经实地考察合格者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四)采伐期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非采伐期,除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均不得采伐。森林采伐要由专业采伐队进行。专业采伐队可以由县级为单位组建。也可以由几个乡(镇)联合组建。

(五)采伐结束后,由批准采伐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由批准采伐部门发给验收合格证,方可处理木材。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农民庭院零星采伐的树木。

第三十七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必须遵守森林采伐有关规定。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三十八条 凡采伐的木材,一律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盖统一制发的检木号印。

第六章 木材运输与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木材起运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明和木材检疫部门核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运往省外木材,必须凭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

第四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和配备的流动木材检查员负责木材运输检查。木材检查员可以进入车站货场和木材市场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木材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并向被检查人员出示有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私收滥购。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经营、加工的木材,必须具有合法的木材运输证明、植物检疫证书。经营、加工农村林木生产者和农民自产的木材,必须具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当地林业工作站证明。上述证件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限期交纳补植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植。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造成蔓延成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林木不足1立方米,幼树不足50株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追缴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责令其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不足5立方米,幼树不足2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林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毁坏经济林,价值不足500元的,责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处以相当于经济损失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哄抢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比照盗伐林木处罚标准从严惩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树木株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在该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拆除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归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采伐作业要求施工的单位,由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完成更新造林的单位处以相当于更新造林费用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扣留,限期补办运输证明,逾期不补办运输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对货主和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明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加工该木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证书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拒绝、阻碍林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林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长春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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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号】B3510472012118590 【标题】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2.11.26 【实施日期】2013.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林木 【文号】

【题注】吉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18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批准,2012年11月26日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充分发挥森林效益,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利用和管理。但城市规划区内、江河两岸及湖泊水库周围、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行森林资源管理任期目标考核及主要指标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管理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财政、畜牧、国土资源、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基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补偿资金;

(二)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中安排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补偿资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利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森林、林木、林地管辖权限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和从事改变林地自然形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林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及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所占用林地及周边林地。对造成所占用林地或者周边林地植被破坏、滑坡、塌陷和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林地或者在林地内挖塘及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本条例实施前未经批准已经开垦且不属于基本农田的林地必须还林。

现有25°以上(含本数)属于基本农田的坡耕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用20°以下(不含本数)林业用地置换地块后退耕还林。

第十二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报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费。临时占用林地的不支付安置费。

第十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五条 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制度。

利用林地从事养蚕、养鹿、养蛙、种参等养殖业、种植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

林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确定收费标准的,采取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将其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或者用于依法融资抵押。

第十七条 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公益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保护和管理;商品林由经营者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营森林的国有单位应当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三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十九条 森林和林木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但非规划林地林木的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

采伐林木或者采挖树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但非规划林地林木的采伐除外。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国有林业经营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国有林场和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重点生态公益林只允许抚育性采伐和更新性采伐。

第二十条 集体林采伐按照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受病虫等灾害危害和群众生产生活急需的林木及达到更新年龄且已进行林冠下造林的人工林木优先安排采伐。

第二十一条 集体或者个人申请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更新造林保证金。

更新造林保证金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采伐林木的集体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更新造林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二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载明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

林木采伐后,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并对采伐的木材加盖统一制发的检木号印。

第二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载明的时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更新造林必须达到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不低于80%。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至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期间不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盗挖、滥挖树木。 第四章 木材经营与运输

第二十五条 出售木材应当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木材,应当出具当地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二十六条 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实行木材运输许可制度。运输原木、锯材、木片、木制半成品、小规格材和采挖的树木等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市城区及上营森林经营局的木材运输证;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除上营森林经营局以外本地起运的木材运输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木材或者树木运输行为: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

(二)运输的木材或者树木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三)使用伪造、涂改、转借、买卖的木材运输证的;

(四)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

第二十九条 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途经本站的木材或者树木。对未取得相关证件运输木材或者树木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押所运木材或者树木。 第五章 烧柴管理

第三十条 烧柴管理应当坚持全面管理,统筹安排,开源节能的原则,鼓励使用沼气或者农作物秸秆等实用新能源和替代能源。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单位和个人营造薪炭林。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乡镇进行薪炭林的规划、设计和种苗调剂。

第三十一条 烧柴主要包括:

(一)采伐剩余物;

(二)造材剩余物;

(三)木材加工剩余物;

(四)林中可做烧柴的下灌木、蒿草;

(五)林木生长过程中自然坠落的枯枝;

(六)林中胸径6厘米以下的枯倒木、枯立木;

(七)薪炭林;

(八)不可造商品材的病虫害木、过火林木。

拣集超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枯倒木、枯立木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拣拾可造商品材的林木做烧柴。

第三十二条 拣集烧柴必须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进行。

运输拣集的烧柴,应当持有当地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或者护林员出具的烧柴来源证明。 第六章 封山禁牧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保护林地植被,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划定的林地区域实行封山禁牧。下列区域应当实行封山禁牧:

(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地;

(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区的林地;

(三)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冠下造林地;

(四)城镇、村屯、道路绿化形成的林地;

(五)划定的湿地。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封山禁牧的具体区域向社会公布。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封山禁牧区域设立界桩、护栏和标牌等禁牧标志和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马、羊等牲畜;

(二)擅自移动、损毁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砍伐有争议林木的,责令停止砍伐,扣留砍伐的林木,待争议解决后交还所有权人,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改变林地自然形态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退出,并处从事经营活动所占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所占用林地或者周边林地植被破坏、滑坡、塌陷、水土流失,责令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损毁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以及本条例实施前未经批准已经开垦且不属于基本农田的林地或者在林地内挖塘及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擅自开垦或者挖塘,未毁坏森林、林木或者林地上无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根据依法确认的破坏林地面积及占用年限,第一年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持续违法的,第二年处每平方米2元至4元的罚款,第三年处每平方米4元至6元的罚款,第四年处每平方米6元至8元的罚款,五年以上处每平方米8元至1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采伐林木的集体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逾期仍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完成,所需费用从其交纳的更新造林保证金中支付。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盗伐森林和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和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盗挖树木的,处树木价值十倍的罚款;滥挖树木的,处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砍伐或者拣拾可造商品材的林木做烧柴的,按照盗伐或者滥伐林木处罚。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木材价款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或者树木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或者树木,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或者树木价款30%以下的罚款;货证不符的,不相符或者超出部分的木材或者树木视为无证,予以没收;使用伪造、涂改、转借、买卖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或者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或者树木,并处没收木材或者树木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或者树木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拣集烧柴,运输拣集的烧材没有当地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或者护林员出具的烧柴来源证明的,没收其全部拣集物或者运输的烧柴。

(十二)违反第三十五条

(一)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马、羊等牲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每只羊50元至100元、其他牲畜每头(匹)100元至300元处以罚款。造成森林、林木损毁的,补种损毁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拒不补种的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对赶入封山禁牧区无放牧人看管的牲畜,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将其赶到临时饲养地喂养,所发生的饲养费用由牲畜主人承担,并在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7日后无人认领接受处罚的,依法拍卖,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十三)违反第三十五条

(二)规定,擅自移动、损毁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木材价值的确定,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照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按照违法行为销赃的价格计算。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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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世界森林资源概况

世界森林资源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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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改善人类居住环境、维护全球生态平衡、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92年世界环发大会提出了国际森林问题,通过了《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森林问题已成为相关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焦点问题,全球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致力于开展以“获取全球森林信息”为目标的森林资源定期评估工作,得到了各国政府的积极参与。FAO最新开展的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以掌握世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进程为目的,对1990年以来全球森林资源及其功能效益变化趋势进行了监测与评估。并于2006年2月,通过联合国森林论坛发布了《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公布了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结果,全面分析了全球及各国森林资源状况及其演变趋势。

一、世界各国森林资源现状

根据《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2005年全球森林面积39.52亿公顷,占陆地面积(不含内陆水域)的30.3%,人均森林面积0.62公顷,单位面积蓄积110立方米/公顷。从世界各国情况看,森林资源呈现如下特征:

(一)世界各国森林面积分布不均衡。全球三分之二的森林集中分布在俄罗斯(20.5%)、巴西(12.1%)、加拿大(7.8%)、美国(7.7%)、中国(5.0%)、澳大利亚(4.1%)、刚果民主共和国(3.4%)、印度尼西亚(2.2%)、秘鲁(1.7%)和印度(1.7%)等10个国家,其中前5个国家森林面积占全球的50%以上。有105个国家的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不含内陆水域)的比重超过全球平均水平。但世界上也有62个国家的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不含内陆水域)的比重不到10%,其中,有些国家如莱索托、吉布提、埃及、利比亚、毛利塔尼亚、科威特、摩纳哥和瑙鲁不足0.5%。

(二)多数国家的森林以公有林为主。全球84.4%的森林是公有林(指林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和集体),13.2%的森林是私有林。《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涉及的229个国家和地区中,74%的国家其公有林超过50%,其中47个国家的森林全部公有;24%的国家其私有林超过50%,其中纽埃岛、库克群岛和基里巴斯3个大洋洲岛国和群岛森林全部私有。森林面积居世界前10位的国家中,俄罗斯、中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森林全部公有,印度、加拿大、秘鲁和澳大利亚的公有林分别占98.4%、92.1%、83.1%和72.0%,美国的私有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较大,为57.6%。

(三)世界各国森林每公顷蓄积差距大。世界上不到三分之一的国家和地区森林每公顷蓄积大于全球平均水平(110立方米/公顷),其中14个国家和地区森林每公顷蓄积超过200立方米,瑞士、奥地利和法属圭亚那地区高于300立方米,分别为368立方米、300立方米和350立方米。多数国家森林每公顷蓄积不足全球平均水平,包括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埃塞俄比亚、泰国、希腊和西班牙等在内的47个国家和地区森林每公顷蓄积不足50立方米,有些国家如沙特阿拉伯、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也门低于10立方米。森林面积居世界前10位的国家中,刚果民主共和国森林每公顷蓄积较高,为230.8立方米,巴西、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分别为170.1立方米、115.9立方米、106.4立方米和99.5立方米,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

(四)全球三分之一的森林是原生林,人工林不足5%。全球原生林占森林总面积的36.4%,人工林占3.8%。原生林集中分布在巴西(31.1%)、俄罗斯联邦(19.1%)、加拿大(12.4%)、美国(7.8%)和秘鲁(4.6%)5国。原生林占本国森林面积的比重大于50%的国家和地区有19个,其中巴西的原生林占87.1%,秘鲁88.8%,加拿大53.3%,印度尼西亚55.0%,墨西哥51.1%。人工林主要分布在中国(22.4%)、俄罗斯联邦(12.1%)、美国(12.2%)、日本(7.4%)、苏丹(3.9%)和巴西(3.9%)。人工林占森林面积的比重大于20%的国家和地区有38个,有些国家如阿联酋、阿曼、科威特、佛得角、利比亚和埃及的森林全为人工林。

(五)全球森林的三分之一用于木质和非木质产品生产,11%的森林指定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用于生产木质和非木质产品的森林比重大于50%的国家和地区全球有43个,有些国家如克罗地亚、芬兰、法国、希腊和爱尔兰的比重超过90%。有22个国家和地区将30%以上的森林指定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些国家如留尼汪、中非共和国、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和新西兰指定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森林比重大于70%。全球指定用于水土保持的森林面积比重为9.3%,其中有31个国家的比重超过30%,有些国家如肯尼亚、利比亚、科威特、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90%以上的森林用于水土保持。全球指定用于提供休闲、旅游、教育及宗教场所等社会服务的占3.7%,有些国家如塞拉利昂、亚美尼亚、德国和巴西指定用于提供社会服务的森林比重超过20%,德国达42.3%。

(六)每年近百分之四的森林受到各种灾害的影响。全球每年平均有1.04亿公顷的森林受到林火、有害生物(包括病虫害)以及干旱、风雪、冰和洪水等气候事件影响,其中受森林病虫害和林火影响的面积较大,分别占65.3%和26.7%。受灾害影响森林面积的83.5%集中分布在美国(23.5%)、加拿大(15.6%)、印度(12.5%)、中国(7.6%)、俄罗斯联邦(7.4%)、缅甸(6.2%)、乍得(5.9%)和芬兰(4.8%)。这些国家受灾害影响的森林面积占本国森林面积的比重分别为8.1%、5.3%、19.4%、4.5%、0.9%、18.8%、50.0%和22.1%。其中,受病虫害影响森林面积较大的国家有美国(2246.6万公顷)、加拿大(1423.8万公顷)、印度(940万公顷)、中国(707.4万公顷)、俄罗斯联邦(591万公顷)和蒙古(279.8万公顷),这些国家合计占全球的90.8%。

二、世界各国森林资源演变趋势

《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强化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森林政策,开展植树造林,人工林面积持续增加,森林正由木材生产向多功能利用转变,森林可持续经营取得新进展。但全球森林面积,尤其是原生林面积继续呈减少趋势。

(一)全球森林面积总体上继续呈下降趋势,但减少的速度变缓。2000至2005年全球年均净减少森林面积730万公顷,但与20世纪90年代(1990-2000)全球年均净减少森林面积890万公顷相比,减少速度明显下降。世界上有56个国家及地区森林面积在过去5年中增加,年均增加森林面积合计为556.4万公顷,其中中国、西班牙、越南、美国和意大利5国增加最多,分别达405.8万公顷、29.6万公顷、24.1万公顷、15.9万公顷和10.6万公顷。但仍有77个国家及地区森林面积呈下降趋势,年均减少森林面积合计为1288万公顷,减少较多的国家有巴西、印尼、苏丹、缅甸、赞比亚、坦桑尼亚和尼日利亚,年均分别减少310.3万公顷、187.1万公顷、58.9万公顷、46.6万公顷、44.5万公顷、41.2万公顷和41.0万公顷。其中尼日尔、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文莱、尼泊尔、菲律宾、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墨西哥、澳大利亚和马达加斯加等13个国家和地区减速变缓。

(二)全球人工林面积增速加快。2000至2005年全球人工林面积每年增加280万公顷,高于20世纪90年代的225万公顷。世界上有85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工林面积呈增加趋势,过去5年年均增加合计294.9万公顷,其中年均增加面积较多的国家有中国、俄罗斯联邦、美国、越南、印度、印度尼西亚、智利和澳大利亚,分别为148.9万公顷、32.0万公顷、15.7万公顷、12.9万公顷、8.4万公顷、7.9万公顷、6.1万公顷和5.6万公顷。但仍有18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工林面积呈减少趋势,过去5年年均减少合计16万公顷,其中年均减少面积较多的国家有苏丹、菲律宾和哈萨克斯坦,分别为4.7万公顷、4.6万公顷和2.9万公顷。

(三)全球原生林面积迅速减少。受毁林开荒、择伐及其它人类活动影响,2000至2005年全球年均净减少原生林面积702万公顷,与20世纪90年代(1990-2000)全球年均净减少原生林面积387万公顷相比,减少速度加快。《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列示出原生林数据的97个国家和地区中,有36个国家原生林面积在过去的15年持续减少,有些国家如美国、巴西、越南、尼泊尔、奥地利、保加利亚、危地马拉、塞内加尔、哥伦比亚和亚美尼亚2000至2005年减少速度快于1990至2000年。有11个国家原生林面积持续增加,主要分布在日本、西班牙、瑞士、瑞典、吉尔吉斯坦、土耳其、爱沙尼亚、立陶宛、波兰和斯洛文尼亚等国。

(四)森林由木材生产向多功能利用转变。自1990年以来,用于木质和非木质产品生产的森林面积减少了4046.9万公顷;用于水土保持的森林面积增加了4134.2万公顷,在森林总面积中的比重增加了1.3个百分点;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森林面积增加了9600万公顷;用于提供休闲、旅游、教育及宗教场所等社会服务的森林面积增加了约1.05亿公顷,全球森林向多功能利用转变。世界上有59%的国家用于木质和非木质产品生产的森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下降,有些国家如马拉维、几内亚比绍、越南、斯洛伐克、洪都拉斯和秘鲁下降了20多个百分点。有53%的国家用于保持水土的森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增加,有些国家如中国、阿尔巴尼亚、波兰和罗马尼亚增加了10多个百分点。有近70%的国家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森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增加,有些国家如喀麦隆、尼日利亚、泰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荷兰、西班牙、尼加拉瓜和秘鲁增加超过15个百分点。有15%以上的国家用于社会服务的森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增加,有些国家如塞浦路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巴西增加超过5个百分点。

森林资源调研报告
《森林资源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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