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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2:58:56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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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 制度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二名以上中共党员干部,并持有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其他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一律不予提供查阅。

2、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内或指定地点查阅。阅档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严禁折叠、批注、拆卸、涂改、圈划;严禁边喝水边阅档;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违者一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制提供。

4、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须申报理由,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借用部门要指定专人专柜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借阅期限最长为二周,如需延长,必须办理延期借阅手续。档案送还后,要认真核对并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处理

意见。

5、外单位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

6、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也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对其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对摘录复制的材料除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7、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二、干部人事档案鉴别归档制度

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文件要求,注意跟踪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将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谦等方面的正式材料收集归档,不断充实档案内容。

2、归档的材料必须是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部门)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3、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

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应是(18.4×26厘米)规格的办公用纸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5、对归档材料应逐份登记.并于一个月内归入本人档案袋 (盒)内,每年装订入卷一次。

三、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建立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登记簿,凡进出档案须严格手续,逐一登记。

2、档案转出或转入要及时登记,做到人事档案也随着人员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而及时转递。

3、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本人携带,对本人携带档案的,有权拒绝接收。

4、转出档案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并装订成卷,不得扣留部分材料或分批转出,凡整理中剔除的待销毁材料不得随干部人事档案同时转递。

5、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填写印制的《干部人事档案

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以机密件寄出。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接交双方签字盖章。

6、对外单位转入的档案,要认真清点,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加盖公章后及时退回寄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档案转出单位应函、电催问,以防丢失。

四、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不得在口头上、通讯中泄露档案内容和其他有关机密事项。

2、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配制铁质档案柜,库房内保持清洁、安静,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六防\"设施落实情况,保证档案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3、对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应在干部人事档案名册上逐个进行登记。死亡人员档案分开保管。

4、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5、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6、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7、档案材料不得擅自转移、分散、销毁和丢失。

8、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需粉碎处理。

五、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及时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入卷归档。

3、严格履行查(借)阅干部档案登记、审核、签批程序,对查(借)阅手续不完备的,不予提供利用;对查阅后的档案,要认真检查核对,及时完好地归入库房。

4、及时更新干部职务(职称)、学历、工资等变动信息。

5、全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与保护工作。

6、热情接待查(借)阅档案人员,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7、经常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8、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的交接工作。

六、档案室管理制度

1、档案室是存放干部人事档案的机要部门,设有专人负责管理。

2、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入内。

3、档案室应做到五防,即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晒。

4、档案室内严格遵守防菌要求,严禁吸烟及将食品带入,定期更换杀虫灭菌药物。

5、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电炉,经常检查电器设备。

6、定时检查调节室内温度、湿度,严禁将潮湿物品带入档案室,严禁在烈日、阴雨,潮湿天气开窗。

7、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检查、核对、清点,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8、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下班或离开时必须关好计算机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和空调。

9、为了维护档案信息的安全,管理档案的计算机不得对外使用,并定期进行系统备份,严禁自带游戏盘、软盘使用计算机。

推荐第2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保管保密制度 1>牢固树立安全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根据保管档案数量安排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 存放干部人事档案必须 用铁质档案柜,档案柜和档案的排列整齐划

二、方便使用。1>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 禁止用电话索取或提供干部的全面情况和 涉及干部的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情况, 不得携带档案及档案材料出入公共 场所。 2>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档案室时要及时关灯,锁好门窗,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 入档案室。 3>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登记造册,每年按人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发现 问题及时解决。

三、查阅借用制度 1>利用干部人事档案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阅档 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 2>阅档人员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 公布档案内容。 3>只批准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部分内容的,不得翻阅全部档案,经批准摘抄, 复制干部档案供组织参考的,一般不盖章,取证的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 盖章,档案用毕要经管理人员检验,当面归还。 4>严禁在材料上勾、划、涂、改等,严禁抽取材料,严禁在材料上放置墨水 瓶、茶杯和其他可能污损档案的物品,阅档时禁止抽烟。 5>借用的干部人事档案,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转借。未经批准,不 得以任何手段复制档案内容。档案借出的时间不超过两周,逾期使用者,应办理 续借手续。 6>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利用档案的情况,应严格进行登记手续。

四、转递统计制度 1>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2>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 带。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 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 密包封。 5>收到档案的单位,经过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 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6>干部调配, 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 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五、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1>收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6>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 业务指导。 8>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10>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推荐第3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业务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保管范围如下:

(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二)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装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三)干部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四)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死亡以后,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保管:

(六)干部退(离)休以后,档案仍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档案的收集、临别及归档按规定执行。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归档材料均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编号、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六、干部档案应统一按国家档案案卷标准规格制作。档案材料按时间、内容、层次不同排序。编号归档材料统一保管,设专用库房,按《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七、干部档案的保管原则应是安全保密、便于查找,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

反《档案法》、《保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八、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人事科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事科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对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领导批准,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借还,不得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才能复制(拍摄)。复制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九、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四)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返回。逾期一个月未返回,应催问,以防丢失

1、档案正本是全面反应干部、工人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实物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十项内容。

(1)履历表及其他简历材料等。

(2)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各种鉴定。

(4)各类考核、评价材料及毕业成绩单、学历证明等。

(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工龄更改材料等。

(6)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的材料。

(7)各种奖励及县团级以上机关批准的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8)处分、撤销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

(9)任免呈报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务、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

(10)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材料,如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检查,死者生平介绍,更改民族材料等。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专业技术干部、正科及以下管理干部、工人等各类人员(包括出国不归、失踪、除名、逃亡职工和残死亡、离休、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

2、干部、工人退职、时必须奖其档案交给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干部、工人在受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本院人事档案室保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重新安置的,其档案转至有关主管单位保管或移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4、除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

5、档案的管理

(1)根据气候的不同变化,经常注意档案的通风、温度、清洁、防火、防盗、防晒、防潮和防蛀。

(2)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必须逐人登记注册。

(3)每季度核对一次档案的分类、编目、序号,发现编错或放错位置纠正;每装卸要按登记册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漏缺档案朣查找。

(4)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拒不交出者,应追究其责任。

(5)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

6、管理干部、工人必须建立档案正本。

1、档案正本是全面反应干部、工人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实物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十项内容。

(1)履历表及其他简历材料等。

(2)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各种鉴定。

(4)各类考核、评价材料及毕业成绩单、学历证明等。

(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工龄更改材料等。

(6)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的材料。

(7)各种奖励及县团级以上机关批准的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8)处分、撤销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

(9)任免呈报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务、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材料,如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检查,死者生平介绍,更改民族材料等。

2、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不得查阅人事档案,如必须有关人员的情况,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

(2)必须查阅档案时,只限于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赏干部到档案室查阅所需情况;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必须查阅档案时,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查阅。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4)查阅档案者,必须填写查阅什么问题,查阅日期逐项进行登记。

(5)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在档案卷内涂改,圈划及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被查档案内容,违者应追究责任。

(6)查阅档案时,不得抄录档案内容,如特殊情况,须经人事办主任允许后方可抄录,抄录的材料应近期送回档案室处理。

(7)外调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档案,如特殊情况需查阅时,必须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并有两名正式党员方能查阅。

(8)档案一般不是,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借出,但借出时要及时登记,按期归还,如不按时归还,要及时催收,以免遗失。

3、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仁慈,不能公开邮寄或本人自带。

(2)档案转出要及时追收回执,以防档案丢失。

(3)收到外单位的档案,要及时核对,核对无误差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后退回回执。

4、凡归档的材料,均应 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完整无缺;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盖章签字后才能归档。

5、凡归入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整理,不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不得入档;凡归入工人档案的材料,要参照省劳动局(1981)63号文件的准则归档;归档材料应做到分类准确,编目清楚,目录排列合理,标题完整,装订整齐,字迹清楚。

6、保管档案工作人员守则如下: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理论,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初中“三个代表”,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材料或泄露档案内容。

(3)严禁在档案库吸烟,保护档案安全,经常打扫和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卫生。

(4)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材料。

(5)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6)坚持党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推荐第4篇:干部人事档案业务培训

干部人事档案业务培训

第一讲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鉴别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 • 包括三层意思:

• 一是收集形成符合归档范围的档案材料

• 二是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才有权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避免个人擅自索取、涂改或私自保存干部档案材料

• 三是通过例行的制度和专门的方法,将分散材料集中起来的过程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范围 • 归纳为二十个方面

1、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民主评议干部材料,年度(定期)考核材料

4、干部个人审计意见材料

5、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鉴定等材料

6、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7、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

8、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情况说明,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等主要依据材料

9、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10、党(团)组织建设工作材料

• (1)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全面的);预备党员转正申请;综合性政审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等材料 • (2)入团志愿书、申请书

• (3)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11、表彰奖励活动中有关材料: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

12、纪检、法院等部门形成的:处分决定,上级批复,核实报告等

13、干部任免、调动、军转安置,定级工资,退休审批表等材料

14、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报考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合同书,解聘、续聘和辞退、辞职审批材料

15、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各种工资变动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表,解决各种待遇的审批表、批复等

16、办理出国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7、党代会、人代会及民主党派会议形成的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等

18、身体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形成的有关材料

19、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 20、其他对考察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二)收集方法

• (1)送交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材料须在20天内,其他部门形成的材料须在一个月内,送交档案部门归档 • (2)催要制度:电话催要、登门催要或下催要通知单

• (3)登记制度:按照时间顺序逐份登记,以免材料遗失的一种制度 • (4)检查核对:定期进行核对,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

(三)收集工作要求:必须是办结的正式文件,有承办单位和时间,有组织印章,凡须经本人见面或签字的,必须经过本人签字,注意材料的材质和体载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

(一)鉴别作法:常见应剔除材料有: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党员介绍信、任免通知、任命书、奖状、毕业证、论文、试卷、多余重份材料等;不属于归档范围又比较重要的应转给本人

(二)鉴别要求:

1、对于本人近期填写的材料与本人原始档案材料记载出入较大的,由组织部门出面,责令重新如实填写。

2、发现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等填写不实的,组织人事部门把关,未搞准确之前,不能装入干部人事档案。

3、档案的载体须使用16开(26cm×19cm)规格、60-80克的办公用纸,左边留出2-2.5厘米装订线,不得使用复印材料、圆珠等、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三)几个具体问题如何处理

1、历史上形成的不符合撰写要求的材料:如用圆珠笔等书写的已经字迹开始消退的,不能弃之不要,进行必要裱糊或复制,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2、历史上形成的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如未加盖公章等,只要内容真实,应存入干部档案,不能按现有规定剔出

3、有关证件的处理:如人事档案中毕业证、准考证等,不存入档案,可退还本人

4、任免通知的处理:有些单位由于干部档案中缺少“任免呈报表”,而将任免通知归入档案,这种情况下,不能将任免通知剔出

(四)妥善处理不归档的材料

1、转:经过鉴别,凡应转往有关单位保存或处理的材料,及时转出,接收单位清点后,办理接收手续

2、退: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材料形成单位,提出意见限期交回,接收人签字

3、销毁:重复无用或无保存价值的应销毁

第二讲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分类、

材料的排序与编目

一、人事档案内容的分类与材料的归类

(一)干部人事档案的分类:分为十类 • 第一类

履历材料

•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

• 第五类

政审材料

• 第六类

参加党、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 第七类

奖励材料

• 第八类

干部违纪等材料

• 第九类

工资、待遇、任免、录(聘)用、出国(境)、退(离)休、退(辞)职材料及各种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具体归类

• 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各类人员登记表

• 第二类 自传:本人撰写的,或重份的入党申请 • 第三类

鉴定、考核材料:年度考核、自我鉴定、学校政治思想品德审查表、毕业鉴定、民主评议综合材料。组织考核的必须加盖公章

• 第四类

学历、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各类学校考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历证明、成绩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继续教育表、职业技能鉴定表

• 第五类

政审材料:入党(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姓名、入伍政明、审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调查证明。 • 第六类

加入党、团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证明入党的有关材料;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等

• 第七类

奖励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立功嘉奖等

• 第八类

违纪、处分等材料:处分决定、本人检查、法院审判、行政拘留等材料

• 第九类 工资、任免、录(聘)用、出国、退休(职)及各种会议代表登记表等材料:工资级别登记表、各类工资审批表、科技津贴等;以工代干转正表、录聘干审批表、干部任免表;出国审批表;上山下乡表、招工、入伍审批表、子女就业表、退伍军人审批表、干部(工人)调动表

• 第十类

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凡九类不包括的,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材料归此类:残疾体检表,提前退休体检证明等各类体检表,独生子女审批表,工人参加工作通知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报到通知书 •

二、人事档案材料的排列

(一)按时间序排列:

一、

二、

三、

四、

七、十类,按时间顺序排列

(二)按纲目序排列:

五、

六、八类,把结论当作纲,排首位,则依次排在其后

(三)同项并列序:九类因为种类多,按性质种类合并在一起进行按列

三、人事档案材料的编目

(一)填写类属号:类属号是在本类材料中的顺序号和它所属类别号的组合。如某份职工登记表顺序号为“3”,类别号为“1”(第一类),这份材料的类属号为1-3。为了适应补充档案材料的需要,在目录表上,各类之间应留有一定空格。 •

(二)页数的登记: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表格,如数填写,有夹页的应一并计算。正反两页都有文字的算两页,正面有文字,反面无文字算一

• 页,凡未印有页码的材料,无文字内容的封面(底)不计页数。

• 第三讲

人事档案的整理与装订

一、人事档案整理步骤(八个):材料鉴别;材料分类;材料排列;材料复制;目录登记;技术加工;打孔装订;检查验收

• 主要说技术加工:就是利用裱糊、剪裁、折叠将材料翻旧更新。折叠时可单折就不要双折。裱糊,单面有文字,用平托方法直接裱糊,双面有文字,只在一侧裱糊。

二、装订 :装订前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将材料上的金属物去掉;材料一律

• 正装,横写的材料名称在上,坚写的材料名称在右;如材料过厚,正本装不下,可建档案分册。另外,打孔时,成卷材料不得用锥子扎眼凑合。最后进行检查与目录核对,装订是否有错误。 •

三、整理档案时,注意几点:

• 确保档案安全,严禁吸烟;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添加文字;不得擅自处理销毁档案材料;防止档案材料丢失或泄露档案内容;不得随意议论档案内容,发现档案差错,及时报告

• 第四讲

档案的提供与利用

• 2012年9月5日出台《哈尔滨中庆燃气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对档案利用进行详解。 • 第五讲

职工档案整理 •

一、职工档案分类 • 分为六大类

(一)第一类

职工登记表、就业、调转材料

(二)第二类

工资转正、定级审批表、历次工资升级、技术职称、学衔审批表

(三)第三类

各类考核、鉴定材料

(四)第四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的材料

(五)第五类

奖励、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 • 第六类

其它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

二、职工档案的归类

(一)职工档案的第一类职工登记表、就业、调转材料就是干部人事档案的第一类的履历材料、第九类(9-4)的内容

(二)职工档案第二类工资转正、定级审批表、历次工资升级、技术职称、学衔审批表,就是干部人事档案的第九类(9-1)内容及第四类学历、培训、技术等级等全部内容

(三)职工档案第三类各类考核、鉴定材料就是干部人事档案中的第三类及第九类(9-2)内容

(四)职工档案第四类参加党、团材料就是干部人事档案中的第六类内容

(五)职工档案第五类奖励、处分、复查等材料就是干部人事档案中的第

五、

七、八类内容

(六)职工档案第六类其它可供参考材料就是干部人事档案第十类内容

• 以上就是干部档案和职工档案培训内容

• 关冬梅

办公室1203房间或库房1402房间 • 联系电话:84854482

13945690587

推荐第5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1.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收集范围,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

2.档案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地索要应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

4.档案工作人员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对,对缺少的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及时催要,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5.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严格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

2.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3.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有承办单位的签章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4.残缺不全、头尾不清、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能归入档案,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5.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统一使用16开纸(19×26.5厘米),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用计算机打印签名;

6.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零星档案材料每两年装订入卷一次。

(三)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档案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借)阅;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查(借)阅档案时,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是确定提供材料的范围,凡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得翻阅,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或复制档案内容;

6.查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增添、撤换、损坏档案;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7.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借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馆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方可借出,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并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及转借他人;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参观、游览、探亲访友。

(四)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干部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档案转出,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到调档函后,经人事处签章及档案馆领导审批后,一个星期内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认真的检查、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6.转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应发函或打电话询问,以防丢失;

7.收到转递来的档案,经检查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退回发档单位。

(五)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统计制度

1.建立档案工作台帐登记制度,做到勤检查、勤核对,每年全面检查核对统计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提供利用后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认真检查,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3.干部档案转出或转入时,要认真对照目录检查核对,防止张冠李戴放错卷或缺少材料;

4.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还要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六)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非档案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3.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查(借)阅档案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私自借给他人:

4.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尘、防虫鼠、防光、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工作;

5.严禁吸烟,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相对湿度为45% —65%);

6.坚持库房检查制度,每周检查一次,防止不安全因素发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7.坚持值班制度,下班前档案要入库,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8.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

9.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10.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七)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管好教职工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建立人事档案台帐,及时收集、鉴别、整理干部档案材料,及时报送省管干部档案材料;

3.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办理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

4.及时登记教职工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5.为学校及有关部门提供教职工情况;

6.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人事档案的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全校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搞好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1.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指定一名档案联系人,负责收集送交本部门的人事档案材料;

2.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由档案联系人将材料主动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

3.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与档案联系人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地了解档案收集情况,保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

4.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5.档案人员对未能按时送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应及时催要,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及时通知补送或补办。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八项制度

一、干部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国家《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做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法可依,违法必纠。

2、不断增强保密意识,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定期作好清点和统计工作。

3、要切实管理好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积极采取新技术,不断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4、解决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包括人员、设施、用具等,按照“六防”要求不断改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件。

5、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意识。

6、人员调动时要做好干部档案的交接工作。

二、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查(借)阅干部干部档案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并遵循以下要求:

1、必须是有利用资格的单位,隶属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直属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到同级和上级干部人事部门查借阅干部档案。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档案。

(1)凡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原因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与他人案件有密切的联系,而该干部已经去世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

(3)编史、修志、写人物传记等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去世或因年迈丧失记忆、因病不能口述、书写,也只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部分。

(4)干部子女或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参加工作、进行政审,不得查阅档案,可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规定,提供有关情况。

3、利用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了解下属干部情况时.可提供该干部的简历、学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不直接查阅或借用干部人事档案。

4、利用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安、保卫或其它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了解干部人事有关情况时,应从严掌握.控制提供内容。

5、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两周),不得擅自转借。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7、利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爱护档案并注意保持档案的清洁。严禁涂改、圈划、抽取、增添、污损、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8、利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涉及干部考察、鉴定、优缺点的材料不能复制)。

9、未经领导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同级或上级干部的档案。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起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根本的任务,不做好收集工作就没有完整的干部人事档案。分单位内和单位外收集:

(一)单位内收集

1、单位内各部门之间在工作中形成干部的任免、调动、工资待遇、出国、考察、考核、军转等方面的材料;

2、后备干部材料;

3、干部政审材料;

4、教育(培训)材料等。集中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二)单位外收集

是向上下级单位和部门之间档案材料的索要与转递。

1、指干部在工作中形成一些应送交其上级主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材料。如奖励、待遇、学历、科研学术材料,要由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向单位索要和各单位主动送交。

2、下级部门必须及时、完整、安全地转递,尤其是在管干部与管理档案不一致时,要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材料的转递也必须与档案转递一样,填写转递通知单,或开列清单,接收部门和接收人要签字或盖章。

3、材料收集是经常性的工作,要重视整理前的集中收集,对缺少的材料,逐人逐份登记追收补齐(在集中整理干部档案之前,要全面填写一次干部履历表)。整理后要随时做好补充归档工作。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必须鉴别准确、取舍得当、去伪存真。鉴别材料应按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1、判断材料是否属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2、判断材料是否属于干部本人的人事档案材料;

3、审查每份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鉴别材料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处理完毕;

5、鉴别材料是否真实和有无涂改、伪造(有改动的材料不要归档);

6、鉴别材料的主题、观点是否鲜明准确;

7、鉴别收集的材料书写是否合乎要求。

通过以上步骤,把好干部材料的入口关。

五、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中组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明确的规定。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2、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C一24℃,相对湿度45—65%);

3、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半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距离不能太远。

5、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6、干部档案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

六、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对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进行全面审核验收,这是保证干部人事档案质量的真实性,必须高度重视,要有专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检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归档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材料的鉴别分类是否正确。

3、有无缺少材料或张冠李戴。

4、材料分类、排列是否准确合理。

5、历史遗留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6、近期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否全部归档。

7、目录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编写了分类号、顺序号、页码。

8、目录与档案内容是否相符。

9、所有金属物是否彻底清除。

10、技术加工是否认真仔细,符合要求。

11、干部档案材料的文字内容方向是否一致。

12、装订是否四面整齐,有无掉页未装材料。

七、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经过收集、鉴别后,应及时归档。

1、形成材料部门在材料形成一个月内应主动将材料送交主管部门归档。

2、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3、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4、干部人事档案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留出2-2.5厘米装订线,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八.干部档案转递工作制度

干部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转递干部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l、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对条条管理单位来说一般采用专人送达。

2、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方可机要转递干部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问;

6、对“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推荐第6篇:干部人事档案制度

部内档案材料的归档制度

(一)部内各科室对于本科室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如干部人事任免、组织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由各科室审查整理后交由档案室归档。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复印、复写件不予归档。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鉴别,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退还,并要求有关科室补办材料;对于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分类归档,不得长期积压材料。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标准化的办公用纸,在填写时必须用钢笔,使用碳素和兰黑墨水。

(五)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科室,在形成正式材料后1个月内送交档案室归档,任何科室、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和扣留应归档的材料

(六)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应与部内各科室建立联系制度,对于档案中缺少的材料,主动收集,各科室应积极配合。

(七)建立《档案零散材料收集登记表》,对于送交归档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双方当面清点无误后,经档案室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登记归档。

部内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部内各科室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的,应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登记表》,并经档案管理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借)阅。

(二)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档案。

(三)查阅干部档案,各科室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档案室查阅。

(四)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档案管理科室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一周内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人。

(五)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室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卷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六)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或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经档案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复制或拍摄。

(七)严禁在阅档时喝水、吸烟,谨防损坏档案;档案出库时,档案管理人员要先清点后借出;收回档案时要先清点确认后归位。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能只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什么借阅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出,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一、管 理 制 度

(一)人事档案材料需经组织部、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移交档案馆归档。

(二)人事档案材料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复印、复写件不予归档。

(三)凡人事档案中规定人填写的栏目,一定要填写清楚,规定组织盖章的均需加盖公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须经本人见面签字。任免呈报表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访问、进修审批表要注明往返时间及目的。

(四)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有关部门要及时补送材料。

(五)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标准化的办公用纸,在填写时必须用钢笔,使用碳素和兰黑墨水。

(六)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20天内送交档案馆归档,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和扣留应归档的材料。

(七)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存查。

二、查 借 阅 制 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遵照既便于利用又确保安全的原则。现就查借阅人事档案做出如下规定:

(一)查阅范围

1 凡因考察、任免、调动、审干、入党、入团、出国审查和甄别历史案件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可以提供人事档案。

2 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而本人不便口述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情况,必须从其档案中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提供人事档案的有关部分。

3 公安、保卫部门因业务需要,了解有关人员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4 凡因编写党史资料、人物传记、地方史志、革命根据地斗争史、军史、工运史、学运史等需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社会实践情况,一般可直接找当事人调查了解,如当事人不便口述的,可提供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

5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等政审,不得查阅干部本人的档案,应由档案馆根据需要出具证明。

(二)查阅手续

1 查阅人事档案必须办理查阅手续,填写“查阅、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党总支批准盖章后方可查阅。

2 外单位查阅干部档案,需持县以上党组织单位填写的“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审批表”应由查阅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组织干部部门盖章,到学校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

(三)注意事项

1 各单位派出查阅档案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的党员干部。

2 查阅、借阅档案人员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折叠、抽换和损坏,未经组织、人事和档案馆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摘录、复制。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

3 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使用,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需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审批表”上签字,须注明原因、借用期限,用毕立即归还。借档人员途中决不允许携带档案到公共场所,借档人应对档案妥善保管,不准转借,不准给无关人员翻阅。

4 任何人不准查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需查阅正、副教授和中层干部档案时,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总支组织委员亲自查阅。

5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在登记簿上登记其档案材料的名称、查阅内容及归还时间并签名。

6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违者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三、干部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档案和档案材料的转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干部档案和档案材料转出前必须认真审查,看其是否齐全,材料手续

是否完备,查对后详细填写“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寄出后应在“档案底册”上登记,注明转出时间、材料名称、数量、转出原因,接受单位等。

(三)转入干部档案和档案材料应认真检查和核对,并及时将新转入的档案和材料予以登记。

(四)干部档案转递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转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个人代寄或代捎。

(五)及时退回或催要“通知单”回执。

四、干部档案鉴别销毁制度

(一)以中央组织部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则,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认真地鉴别,对不应归档的材料妥善处理。

(二)移交、退还的档案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移交人、接受人均应签字以示负责。

(三)销毁材料必须是按有关规定应清除的材料和重复无用的材料。

(四)销毁材料应予以登记,填写“销毁材料清册”,要写全材料名称、数量和材料形成时间,并说明销毁原因。

(五)销毁材料应单独集中存放,并注意保存好“销毁材料清册”以备查用。

(六)销毁前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审定,完备审批手续后,方可销毁。

(七)经批准销毁的材料必须注意严格保密,由档案、保密、保卫等部门派人监销。

(八)干部档案材料销毁,应在“销毁材料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由监销人签字或盖章。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即要满足干部工作及其它有关工作对干部档案的利用,又要坚持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查(借)阅,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依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利用单位必须派两名以上中共党员干部,持有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工作证,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再由县委组织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其他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一律不能提供查阅。

二、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在指定地点查阅。严禁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严禁折叠、批注、拆卸、涂改、圈划;严禁边喝水边阅档;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三、外县(市)单位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如干部人事档案部分内容反映被了解人的情况,则提供有关部分。

四、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对纪检、公安、检察院、公证处等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应持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需要复制的必须在征得档案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对摘录复制的材料除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五、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到县委组织部审报理由,并领取《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单位主管领导要签字(盖章),经县委组织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借阅部门要指定专人专柜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供阅期限最长为两周,如需延长,必须办理延期借阅手续。档案送还后,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并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二、收集方法

1、人事、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都应建立健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使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制度化、规范化。

2、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送交县委组织部档案信息服务中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归档材料。

三、归档要求

1、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2、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送交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经过整理,对不合理的,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限期报送。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应是(19 cm ×26cm)规格的70克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cm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激光打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一律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组织人事部门取得联系,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6)14号文件要求,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将应归档的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二、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三、归案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如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

四、严把“入口关”,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要严肃查处;

五、对于干部档案中缺少的材料要逐份进行登记,并积极收集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

六、归档材料要先登记后归档,建立《收集零星材料登记册》;

七、干部任免、工作变动后,应及时将干部职务变动和工资变动的情况登记入档案;

八、鉴别登记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装入该干部人事档案袋内,一年装订入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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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干部人事档案

“三一一”严把信息入口关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XXX县委组织部建立了“三一一”工作机制,严把档案材料入口关。“三一一”即“三个坚持,一个主动,一个定期”。

“三个坚持”,一是坚持流程操作,对于新移交的干部档案,先登记再整理补充,完整后再入库;二是坚持履行程序,对新入党、新取学历等的审核,交部领导或相关科室审核后再归档;三是坚持规范制度,对于新收集的干部信息材料严格按制度审核,准确无误后再入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信息一律不进,对虚假信息坚决拒录。

“一个主动”,就是主动联系各单位人事干部或个人,催收补充材料,保证干部信息尽可能齐全。每个月档案室向单位其他科室联系一次,及时收集干部任免、培训等信息。

“一个定期”,就是定期与县纪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收集干部立功受奖、受处分等信息,充分保障了档案信息的有效性。

通过以上做法,使XXX县委组织部所管档案材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较大的便利。

推荐第8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总结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总结

作为初任公务员,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可以归纳为四句话:责任沉重,付出良多,渐入角色,收获颇丰。我主要负责的是干部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选拔干部,知人善任,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各项工作的具体反映,只有经常地收集和整理干部档案,进行科学管理,为培养了解考察选拔干部提供依据。应把它看做是干部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谈得上是向党的事业负责,向干部本人负责。

二、细化具体要求,规范档案管理

1、掌握规律,收集材料求“全”。全面完整地收集材料,是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前提。完整的材料才能使干部人事档案比较客观地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全貌。

2、提高质量,鉴别整理求“细”。对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和身份等进行认真校核,发现差错按照程序予以纠正。对不符入档要求的材料分别进行了处理,并对缺少的材料进行追缴。在整理中,我力求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严格把好质量关。一是在材料鉴别上,注重真实性。二是在材料分类上,注重准确性,做到档案分类准确无误。三是在材料装订和外表上,强调整齐美观。

三、深化制度建设,提升工作水平

制度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来制约,就会无章可循、无所适从。结合这次档案达标工作,我们进一步健全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规范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台账,做到完善制度,长效管理。建立健全了包括干部档案查(借)阅、收集、鉴别归档、检查核对、保管保密、管理人员职责、转递等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落实,规范档案的管理程序。同时,我们还积极推进干部档案信息化进程,不断提高干部档案的利用效率。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存在许多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一是工作深度不够。有时做工作因对实际情况不了解,没有认真调查,造成一些小失误。二是工作方法简单。工作方法过于陈旧,缺乏创新、超前意识,主要是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总之,这段时间以来,尽管本人做了很大努力,但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加倍努力,发挥所长、克服不足,为推进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9篇:干部人事档案问答

干部人事档案正本具体内容和类别是什么?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

3、鉴定 考核 考察材料

4、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学历 学位 学绩 培训结业成绩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考绩 审评材料)

5、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6、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7、奖励材料(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事迹)

8、处分材料(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9、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10、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副本具体内容和类别

副本是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具体内容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审批)表和工资、待遇、出国的审批材料

什么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具体内容有哪些?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历史资料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它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科学地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为党的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的一种专业工作。

1、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转递、统计、提供利用等日常业务工作和干部档案室的建设和管理。

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它是科学地管理和有效地利用干部人事档案,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实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保证。

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主要包括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队伍业务培训工作,它是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组织保证。

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一项专门业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除做好自身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外,在业务上还要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负有检查监督和指导的责任。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与范围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具体内容有哪些?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体质是党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就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制度,包括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管理机构之间责权的划分,以及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等。现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规定: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责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实行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县(市,区)组织部、人事局、教委、卫生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人事档案由上一级单位代管。干部人事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人事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被纳入双重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为主管理干部的一方保管,副本由协管部门保管。业务工作要接受各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1000人的档案,配备1名专职干部,由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具体内容有哪些?

1、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2、

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3、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4、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哪级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哪级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

5、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 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至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6、干部因受邢事处分、劳动教养、被开除公职的,以及出国不归、失踪、逃亡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附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7、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被管理权限,由原管理部门保管五年后,移交同级档案馆永久保存。

8、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原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流动人员档案的范围由哪些?流动人员档案的范围是?

1、辞职或被辞退人员的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档案

3、毕业后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

5、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

6、没有成立党委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档案。

7、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档案。

8、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

推荐第10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知识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知识

一、干部人事档案的意义和作用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内容的文字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后组成的,是干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对于全面地了解干部,正确选拔使用干部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依据作用。由于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客观地反映干部的各个方面的情况,是干部德、能、勤、绩等情况的综合记录。所以,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2、凭证作用。由于干部人事档案收存的材料形成于不同的时间,材料上留有组织公章、个人手迹或印鉴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因此,干部人事档案能为落实干部政策、调整工资级别、解决生活待遇、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编史修志等有关问题提供重要凭证作用。

(一)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

1.在干部调配、任免、考核考察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如干部履历表、简历表等),任免呈报表(包括考察材料),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和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在入党过程中填写的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2.在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政审(考核)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 3.在办理干部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登记表,审批表和待遇问题的批复材料。

4.在办理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备案表及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5.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材料。

6.在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生平)、报纸报导的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

7.在于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结论、上级批复、个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说明的材料,以及作为依据的调查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8.在更改干部的姓名、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上级批复、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9.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形成的平反结论等材料。 10.在纪律检查、监督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记过材料、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通报批评材料。

11.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判决书。

12.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已批准转正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材料;共青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13.整党工作中形成的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不予登记的决定、认定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 14.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组织审批材料。

15.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16.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等会议形成的代表登记表。

17.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材料。 18.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职务(职称)审批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档案材料的归档要求

1.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2.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本人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标准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cm装订边。

4.文字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天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5.形成的档案必须是原件,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截留干部档案材料。

6.送交的档案材料如没有特殊要求,院党委管理的干部档案材料应一式两份,收、送单位各留一份备查。

7.送交档案材料部门需填写《干部档案零散材料移交表》一式两份,收、送单位各留一份备查。 8.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材料形成的十天内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9.非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材料形成的二十天内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三)档案材料的查阅与借阅

1.凡因考察、任免、调动、审干、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入学、选派出国人员、选拔机要、飞行人员、毕业分配以及其他重大案件进行政治审查时,可以借干部本人档案。

2.查阅人事档案者,必须是由组织上指派的党员干部,不代表组织的任何人,不得查阅任何人的档案。在任何情况下,本人都不能查阅自己和亲属的档案。

5.组织、人事、纪检、保卫、统战等部门专职党员干部,因工作需要,可查阅全院一般教职工档案。但需组织部分管领导批准。

6.未经领导批准,同级不能查阅同级的档案,下级不能查阅上级的档案。

8.查阅档案,院内人员需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总支章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外调阅档,需持县团级以上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开据的《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

9.人事档案一般只限在人事处阅档室借阅,因工作需要确需将档案借出的,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保证按期归还。借出的档案,需在保密的地方查阅,严禁携带到公共场所,以免泄密。

10.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公开议论个人档案材料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摘录、复制档案材料。

第11篇:干部人事档案情况汇报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汇报

(2012年3月)

为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在省委组织部的精心指导下,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政治部认真落实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一系列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基础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省地税局机关现有干部人事档案811份,其中:正本干部档案435份(其中:在职人员档案326,离退休人员97),科级干部备案档案376份。同时,省局还指导各市局干部档案管理工作,16个市局管理在职干部档案12225份,离退休人员档案1815份。省局和11个市局干部档案目标管理达到一级标准,另有3个市局达到二级标准。省地税局被省委组织部评为全省干部档案工作先进单位。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省局党组始终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作为系统工作的一项内容,列入工作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形成了党组宏观指导,干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格局。省局党组书记、局长汪建国同志多次就如何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出要求,反复强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及实行目标管理的必要性。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郑圣良同志经常听取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汇报,对人事档案工作及时指导,积极帮助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省局政治部按照党组要求,有目标、有计划地部署干部人事档案年度工作、拟订远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每逢召开系统干部人事工作会议,不忘讲人事档案工作;下基层检查工作,不忘检查人事档案工作;年度工作安排不忘干部档案工作;年度工作考核不忘干部档案指标。重视档案工作的投入和人员配备,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政治部专门明确1名干部管理干部档案;在办公条件不宽裕的情况下,专门设臵了干部档案库房、阅档室,总面积50多平方米。并加大对干部档案管理的经费投入,配备了档案柜、防盗门、灭火器、温湿度表、除湿机、中央空调以及计算机、打印机、切纸机、打孔机等。

2 通过这些措施,有力地推进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制度,不断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管理水平。近年来,省局先后制定了《安徽省地税系统干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地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等,还建立了查(借)阅、资料收集、检查核对、鉴别归档、干部档案转递、保管保密、人员职责等八项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在日常管理上,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程序办事,严格使用《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干部档案接收登记表》、《干部档案转出登记表》、《干部档案材料接收登记表》、《干部档案材料转出登记表》、《干部档案销毁登记表》、《干部档案审核登记表》、《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等各种登记表簿,做到了收转有登记,查借阅有手续,管理有章法,工作有条理,保证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规范管理,切实保证干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质量。为规范干部档案管理,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全”、“细”、“严”的要求,认真做好收集、整理、审核和管理等工作。采取经常收集与定期收集、重点收集与普遍收集相结合的方法,做好材料的全面收集。在整理中,力求细致,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在材料鉴别上,严格把关,注重真实性;在材料分类上,注

3 重准确性,做到卷卷档案分类准确无误、内容齐全,保证了档案收集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使干部人事档案的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加强干部档案日常管理,防火、防盗、防尘、防蛀、防潮、防霉“六防”措施到位。

近年来,我们还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核和达标升级工作。为抓紧做好这方面的工作,2006年,省局在税收任务重、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从有关市局抽借了6名同志与政治部同志一起用了半年时间,对全部档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与整理,为保证审核质量,专门对抽借人员进行了短期业务培训,对审核中发现的缺少或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补全,整理后的人事档案卷宗基本达到了内容完备、分类准确、编排有序、裱糊平整、目录清楚、装订美观的要求。各市地税局也开展了集中审核整理干部档案工作,14个市地税局干部人事档案通过验收得到达标升级。

(四)加强利用,充分发挥干部档案资料的服务作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提供利用,充分发挥干部档案作用。一是为干部的入党、出国、调动、升学、福利待遇、办理退(离)休等日常性工作服务。二是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准确信息。利用干部任免表编辑器,建立了各市地税局处级干部和省局机关干部任免审批表库,为准确选人用人提供服务。三是为处理历史遗留

4 问题提供准确的资料。需要说明的是,在发挥干部档案使用作用中,我们注意坚持干部档案使用原则,坚持做到“五不查”、“四不借”、“三不转”,即:无《干部档案查借阅呈报表》不查,非利用单位范围的不查,非正式党员干部不查,本人及亲属的档案不查,审批手续不全不查;未经领导批准不借,非特殊需要不借,手续不全不借,本人及亲属档案不借;个人带档不转,无调动通知不转,不明接收单位不转。

(五)加强指导,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整体上台阶。为提升全省地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加大力度,加强指导,省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档案审核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档案达标等五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局政治部还经常到各市局检查了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同时,为加强系统干部档案人员业务素质,定期组织系统干档人员参加省局或省委组织部组织的档案人员培训班进行业务学习,为系统专职档案管理干部订购干部档案工作业务书籍,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为实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现代化,省局要求各市局配臵干部人事档案专用计算机,逐步建立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库,并统一配发了省委组织部提供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软件,促进了系统人事档案工作。

三、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情况

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1‟50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2‟5号)后,我局高度重视,我们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认真部署。先后下发了《转发关于全面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党组[2011]98号)和《转发关于开展全省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111号);举办了《全省地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培训班》,编印了培训讲义,进行了专门培训;在2011年底全省人事工作务虚会和2012年3月全省干部人事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工作要求,对全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和迎接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二)认真开展省局机关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工作。工作开展中,一是三个明确,即:思路明确。按照有关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程序步骤。重点明确。主要围绕重点内容,收集、充实相关材料,全面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目的明确。积极搞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工作,为全面推进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二是三个到位。即:确保人员到位。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档案审核工作,专门抽调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档案工作经验的干部,协助档案审核自

6 查工作,同时发动各部门力量,全面收集档案材料,主要有年度考核表、部分人员的工资调整表、职务变动表、学历学位审核表和各种奖励材料。确保审核到位。在审核工作中,逐卷审核查看,对照目录和个人填写的相关内容等查漏补缺,并逐项进行记载。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要求,耐心细致地整理装订每一份材料。确保时间到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除了确保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休息时间加班加点,确保按照进度顺利完成。三是把好三关。即:把好 “材料关”,在档案材料的收集上,力求做到一个“全”字,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全面收集工作。把好“质量关”,突出抓好鉴别审核。把好“真实关”,对收集到的每一份材料进行仔细鉴别,查漏补缺,确保每一份材料的真实性。

(三)审核自查结果。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省局机关对照《干部人事档案审核验收评分标准及处理办法》,逐卷审核、自查、纠正,对430名共435卷(其中:省局189名在职干部190卷、市地税局136名处级干部136卷、离退休人员95名97卷、8名10卷死亡人员等干部人事档案进行了审核自查,收集、补充归档材料200多份、照片325张。全省地税系统从1月份开始抽调专门人员利用3个月的时间,对系统所管理的14582卷档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自查,补充归档材料36946份。全省地税系统将在4月底前全部完成干部档案审核自查工作。

7 此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全省地税系统强调的“单项否决”问题,作为审核、自查、纠正的重点。将干部档案“三龄一历”、《公务员登记表》、学历、职称及干部任免材料、2006年工资套改表、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是否归档作为此次审核自查的重点。对干部档案中涉及的165人的干部出生时间、6人的入党时间、10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和26人的工作经历等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严格把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重新确认,并将确认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齐全、真实和信息准确无误。

总之,我局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共性问题是,全省地税系统包括省局机关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个性问题是:人事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有2个市地税局(阜阳、池州)干部人事档案还没有申请达标验收;有个别管档单位部分干部档案质量不高,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渠道不畅,材料收集不全,集中反映在:1997年至2003年期间,少数干部档案中缺少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少数干部的学历毕业证书遗失;少数公务员登记表信息不够准确;一些干部奖励材料归档不全,获奖证书找不到,其复印件无法提供;对死亡人员信息掌握不及时,以致未及时将其讣告、悼词、生平简介归入本人档案等。我们将以此次干

8 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管理力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着眼提高,加强对系统的指导,加强干部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着眼长远,加强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努力使地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第12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业务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保管范围如下:

(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二)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装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三)干部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四)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死亡以后,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保管:

(六)干部退(离)休以后,档案仍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档案的收集、临别及归档按规定执行。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归档材料均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编号、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六、干部档案应统一按国家档案案卷标准规格制作。档案材料按时间、内容、层次不同排序。编号归档材料统一保管,设专用库房,按《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七、干部档案的保管原则应是安全保密、便于查找,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八、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人事科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员到人事科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对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领导批准,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借还,不得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才能复制(拍摄)。复制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九、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四)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返回。逾期一个月未返回,应催问,以防丢失

第13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14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人员必须是2名中共党员,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借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6、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细致核对,经档案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7、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干部死亡、办理退休允许借一次)须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批手续办理(必须是正科级单位政工人员),并填写借出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

1 不得复制,限期归还。(最多不超过15天)

二、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制度

爱护机器设备,熟悉机器性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建立完整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利用该系统完成档案查借阅、转递、目录及零散材料的管理和“四统一”管理。

3、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为依据采集信息并及时维护,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完整和新鲜。

4、新进干部档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录入在三个月内完成;干部档案索引每半年打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汇总一次,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立卷工作。

5、对新维护的档案管理信息要及时备份,并登记备份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6、不得随意使用外来磁盘,确需要使用时要进行病毒检查,防止机器故障造成信息的损坏或丢失。

7、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复制干部信息,无关人员不得查看干部信息,贮有保密信息的载体严禁外传。软件应由专人保管。

8、利用干档信息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规定》,经常通过

2 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入党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干部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2、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同意,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和“干部自传”,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主动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5、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索要应归档材料。

6、注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材料内容。

7、认真办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登记和交接手续。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对收集的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鉴别,不属归档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2、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3、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必须经过复制方可归档。

5、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五、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县及相当于县经上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5、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

6、接受单位收到档案后,应认真核对,并在“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

7、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8、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

六、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要定期地进行检查核对,一般每半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要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3、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4、转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5、凡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是否手续完备。

6、输入计算机的干部人事信息须与干部人事档案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

七、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严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4、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和档案柜,应明确专人管理。

5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5、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室)。

6、严禁用电话、电报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材料和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

7、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8、严禁任何人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9、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八、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制度

1、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应建立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主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

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未能按时递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6、发现递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保管应管干部的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的转递;

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6、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宏观业务指导;

8、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定期向档案管(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10、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15篇:干部人事档案情况汇报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情况汇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在市委组织部的精心指导下,我委加大工作力度,高度重视,狠抓基础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建设,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我委现有干部人事档案

份,其中:正本干部档案 份(其中:在职人员档案 ,离退休人员 ),科级干部备案档案 份。

自参加全市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会议之后,我委召开会议,成立了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小组,由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为成员,专门负责审核工作。

此次重点审核是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信息。总体时间安排为

年 月至

年 月,通过严格把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重新确认,并将确认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齐全、真实和信息准确无误,直至审核验收通过。

第16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依据……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系统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机关以及其余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

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人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其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接

-1- 受……人事处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人事处和各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一)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二)收集、整理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五)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2-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人事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

-3- (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三条

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直系亲属的档案,应另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严禁非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室)。

第十六条

严禁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等方式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的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审核与归档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的信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十五日内及时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交单》。-4- 对未能按时送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主动联系、索要归档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经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审核,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材料方可归档。

第二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一律不得归入档案。存档的复印件须加盖出具单位的组织印章。

第二十五条

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装订、入库。

第二十六条

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应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重点为干部的“三龄两历”,发现不一致的应按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认定,对于缺少材料的,应立即进行补充,及时归档。

-5-

第六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人必须是两名以上中共党员干部,且持有经查(借)阅人单位负责人及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三十二条

查阅人员应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查阅人不得拍摄、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办案等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的,必须经借用单位和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在十五日内归还。

第三十五条

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应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6-

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统一由……人事部门进行转递,所属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转递。

第三十八条

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

第三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应派专人送转,不得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第四十条

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单》,办理登记手续,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

第四十一条

转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第八章 档案管理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有以下行为的,依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保密法规和制度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

-7-

(二)丢失、损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

(三)涂改、伪造、擅自抽取或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等档案造假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借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

(五)其他应受到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第17篇: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分类目录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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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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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类:履历材料

1、干部、后备干部(提拔)、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工人。教师、学生、公安人员、医务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队员、学员等各类人员的履历表、

登记表、简历表;

2、军人履历书,在重新装订时可按履历、自传、鉴定、政历问题审查结构四个部分分别归入

一、

二、

三、五类。其第一类履历部分可包括本人履历、家庭情况、爱人情况、社会关系。军衔等级登记表等项、中间空白页如不影响材料内容的可以取出。

3、主要反映个人经历的各类登记表、调查表、审查表;

4、个人参加革命活动简历材料;

5、更改姓名材料(包括个人报告、组织批复、旁证材料);

6、其他由本人填写反映个人经历情况的各种表格;

7、履历表、简历表中兼有组织鉴定、意见等其他内容的,可按其主要内容、材料性质归入第

一、

三、九类。

第二类:自传材料

1、干部本人在各个时期所写的自传;

2、其他由本人写的叙述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1、个人鉴定;

2、干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党员、团员、学生等各类人员的鉴定材料;

5、毕业、结业、出国、出境、调动、疗养、劳动鉴定及其他一些鉴定性质的材料;

4、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干部表现情况材料;

5、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

6、党员民主评议表;

7、干部任职考察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附干部任免表后的归入九类);

8、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9、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察表;

10、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1、各类学校的报考书、报考表;

2、各类学校选拔学生登记表、审查表;

3、毕业生登记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登记表;

4、学习成绩单、记分册(包括自学考试、业务培训成绩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

5、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

6、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

7、干部本人业务自传;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9、聘任、套改、晋升、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称)审批表、登记表;

10、干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11、毕业论文的评语及论文获奖通知书;

12、各大学毕业生学位评定书、晋升学位审批表;

13、反映千部学历才识、专业技术方面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1、有关干部本人历史重要关节问题的审查材料(审查材料是指包括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

2、党籍、党龄、国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查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3、更改民族、出生日期、家庭出身、本人成份的审查材料(个人申请、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主要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平反通知、平反决定或复查意见等(父母亲走资派平反通知、平反决定归入十类);

5、带有组织上政治历史审查意见的登记表、调查表、审查表;

6、各类学校学生(考生〕政治情况审查表;

7、应征公民政治情况登记表;

8、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

9、入伍时间批注、入伍时间证明;

10、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放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的,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六类:参加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退团报告和上级团组织批复;

2、团员登记表、团员民主评议申请登记表;

3、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转正申请书;

4、培养对象考察表;

5、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党员重新登记表;

6、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

7、党员暂缓登记表,认定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

8、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如果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时,没有单独形成处理意见、处分决定等材料,只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经有关党委批准盖章后,其“入党志愿书”归干部档案(并在目录上注明已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以备查考。凡是单行材料中已明确取消预备党员的,只收集单行材料归档,不再收集“人党志愿书”归档。

9、保留中国共产党党员籍的批复及报告;

10、退党材料;

11、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一般只收集一份登记表(申请书或批准吸收为该党派人员的通知材料)之类的材料即可,不需要收集全部过程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1、正式命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和事迹材料,如劳动模范、战斗英雄、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

2、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事迹材料;

3、立功受勋,嘉奖表彰材料;

4、创造发明事迹奖励材料;

5、各种业务、技术奖励材料;

6、授予各系统三十年荣誉证书登记表。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

1、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上报批复,本人对处分、处理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

2、清查“*”中“三种人”的审查结论,综合报告,处分决定,上报批复,本人对审查结论、处分的意见及检查材料。

3、“*”中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上级批复、决定、报告、专题考察材料。主要证明材料;

4、行政处分材料,如记过、记大过等材料;

5、通报批评材料;

6、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7、劳动教养审批材料;

8、撤销处分材料;

9、虽不作处分,但错误比较严重,如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经济等问题,并经组织查实,本人也有交代的材料;

10、原定“右派”、“中右”或因“右派言行”受处分,经复查改正的,其复查结论、报告和所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以及原结论(或决定)材料(其他材料抽出销毁,其中少数有其他问题的,有关的原主要证明材料,仍应存于本人档案);经复查仍维持原结论的,其档案材料不做处理。

11、原定为“右倾机会主义”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者”,经平反、改正后,其平反改正结论材料(原组织结论、决定,调查报告、调查证明材料、揭发批判材料,抽出销毁);如果过去已经甄别平反,本人对甄别结论没有意见,或这次复查仍维持甄别结论的,只保留甄别结论。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议登记表等材料

1、工资

(1)工资级别登记表,工资核定表;

(2)见习期、试用期、定级、晋级、升级等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

(3)关于工龄津贴年限说明;

(4)奖励工资登记表、审批表;

(5)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

2、任免

(1)录用、招聘、选举、提拔、转干等登记表、审批表;

(2)干部任免、调动、辞退、退职、离休、退休、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

(3)公务员过渡登记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解聘审批材料;

(4)上山下乡人员登记表,兵役(入伍)登记表,入伍、退伍审批表;

(5)军(警)衔晋升、评级登记表,审批表;

(6)复员军人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7)组织员、纪委委员、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呈报表、登记表。

5、出国、出境

(1)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

(2) 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4、其他

(1)出席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党代会、人代会、工会、妇联、共青团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会议代表登记表;

(2)政协委员提名表。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1、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验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残废等级材料;

2、新录用干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体检表。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

5、民事纠纷调解书、判决书、离婚材料;

4、工会会员及各种协会会员、理事登记表;

5、领取《独生子女证》登记表;

6、历次运动中普遍写的思想总结、思想检查(有组织鉴定的归第三类);

7、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及讣告、悼词或生平;

8、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申报表;

9、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记载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10、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18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一)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二)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三) 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制度

一、查借阅单位应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派2名中共党员按照查借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只允许查阅批准查阅的内容;查借阅单位或个人需要摘抄、复制档案内容的,必须经档案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摘抄、复制。

四、查借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除干部死亡撰写生平材料需要外,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档案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限15天内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一、要建立收集材料的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干部工作动态和信息,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二、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收集干部档案材料;做到嘴勤、腿勤、手勤,确保干部档案材料齐全。

三、接到干部任免、工资变动通知后,要及时登记干部职务变动和工资变动情况。

四、要定期查看干部档案,发现缺少材料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登记并向有关部门、单位索取。

五、根据工资需要有计划地布臵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及时充实干部档案内容。

(五)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交归档制度

一、各级组织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都应建立健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要将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单位归档。

三、凡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档案,应先送有关干部档案管理单位进行业务性审核。

四、干部档案材料必须由组织送交,干部本人送交的一律拒收;送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五、对无故或有意不送交干部档案材料甚至丢失干部档案材料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一、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收集或送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手续完备;凡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应补办完手续后归档。

二、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以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档,应及时移交有关组织处理。

三、要严格清除虚假不实的档案材料,严肃查处伪造制假行为,坚决维护干部档案的真实性。

四、对不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不应归档的材料,应区分情况及时转给有关部门或干部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干部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五、对经鉴别应予归档的材料,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整理归档。

六、干部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七)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工作调动、职务变动以及死亡后,应及时将干部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单位;转递干部档案必须依据干部调动通知或干部任免文件等方能办理。

二、转递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2名中共党员)送取,不得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并在包缝加盖档案管理单位印章。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应认真核对档案,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凡属误转的档案,应写明情况,尽快退回转出单位;凡转出档案1个月后未收到回执的,应向接受单位催问,以防丢失。

六、干部调配、任免部门应与干部档案管理单位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有关干部的调动、任免情况,以做到“档随人走”。

(八)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在干部档案的接收、转递、查借阅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应认真登记,搞好检查核对,做到名册与档案相符、人与档案相符、目录与材料相符。

二、对接收的档案,应核查是否属于管理范围、姓名单位职务等是否相符、材料数量是否与转递通知开具的项目一致;发现差错及时登记处理。

三、转出档案时,应核实清点、注销名册。

四、办理查借阅档案时,应先清点后付出;收回时,应先清点后入库归位。

五、每月检查一次借出档案情况,对逾期未还的,要抓紧催回。

六、每半年应将干部档案名册与所管干部名册以及库房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将不该管理的档案转至相关单位,对缺少的档案要查清线索,及时索要。

(九)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干部档案库房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六防”)和规定面积的要求,档案必须存放于铁质专用柜并按科学便利的顺序摆放。

二、在职、非在职和死亡干部的档案应分开保管。

三、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应分开设臵。

四、每天应检查并登记档案库房“六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迅速整改消除。

五、保持档案库房整洁,不得在档案库房和档案柜内存放无关物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库房。

六、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不准私自保存他人和自己的档案材料,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书信索要或提供档案材料。

第19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问题解答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问题解答

1、什么是干部人事档案?

答: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字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后组合起来的个人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什么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答: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干部人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落实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干部人事档案有哪些特点?

答:任何事物都存在普遍性,也存在着特殊性。同样,干部人事档案除了具备档案所共有的属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真实性。真实性是干部人事档案的生命。如何来保证它的真实性,一定要做到三个必须,即:属归档材料必须经过组织审查和认可;属归档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属归档

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

(2)、完整性。完整性是指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反映干部的全貌,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应当反映干部的全面情况和全部历史。为了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性,要及时地、经常地将反映干部变化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做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练、实用。

(3)、动态性。历史在发展,社会在前进,每个人的情况也在不断变化,干部人事档案特点之一是动态性。由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色彩,特别是历次运动中形成的材料,更具有其局限性,有的甚至是错误的。为了保证干部人事档案准确可靠,必须根据情况变化和有关规定,将那些丧失价值或不准确的材料进行清理。这同样是一种“动态”。

(4)、机密性。新《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机密”。这是因为干部人事档案记载着干部各个方面的情况,涉及到本人有关的工作和一些重大事件,反映干部的功绩、过错和失误。其中既有组织上的考核、考察材料,也有知情人为组织提供的旁证情况,以及本人撰写的材料,有其“隐私”部份。它的绝大部份内容只能限于组织撑握,不能向社会扩散,也不得随便公开。

4、干部人事档案有哪些作用?

答: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管理实践活动的产物,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充分显示了它的使用价值。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要的依据作用。干部人事档案是知人善任、选贤举能的一个重要依据。由于干部人事档案是在选拔、使用、考察、培

养干部的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是干部德、能、勤、绩情况的综合记录。因此,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历来是组织人事工作中对干部进行任免、调配、考察、审查等的一个重要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干部人事档案为挑选干部、选拔人才起着重要的依据作用。

二是可靠的凭证作用。干部人事档案能为落实党的政策,确定和澄清个人有关问题以及进行正常政治审查提供可靠凭证。干部人事档案收存的材料形成于不同时期,材料上留有组织公章,当事人手迹或印鉴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能比较客观地反映一个人以往各方面的状况。因此,干部人事档案能为落实政策、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定职级待遇以及个人的年龄、学历等有关问题提供可靠的凭证。

三是准确的信息作用。作为人才信息缩影的干部人事档案,在开发人才过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干部人事档案是贮存人才资源的信息库,具有信息集中、系统、准确、全面的特点,能为干部人事工作提供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干部人事档案部门通过档案材料中贮存的性别、年龄、学历等各种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研究,能从中探索干部人事队伍的总体变化情况以及规律,为领导决策干部人事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四是珍贵的资料作用。干部人事档案是研究和撰写各类历史人物传记的珍贵资料。由于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个人革命斗争实践的记录,因此也是我党历史档案资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它范围广泛,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与一定的历史时期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它以独特的方式记载着当事人成长的道路和生平事绩,也涉及社会上许多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具有很强的“时代痕”,更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5、干部人事档案与文书档案是什么关系?

答:干部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都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都来源于机关、组织、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保存起来供查阅的历史记录,都是在文件材料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它们之间就必须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政历审查材料、案件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任免考核材料、工资福利待遇审批材料等都应将形成的文件归入文书档案,而另一部分的原件或复印件就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因此,它们之间是相依相成的关系。

6、干部人事档案与文书档案有哪些不同?

答:主要有以下五点不同:

1、立卷单位不同。文书档案一般是以问题、作者、名称、地区、时间、收发文机关等特征为单位立卷:而干部人事档案则是以全部文件、材料涉及个人这一特征立卷。

2、整理和管理方法不同。文书档案的整理按年度,组织机构、问题等分类方法分成不同类别,再按问题、时间、名称、作者等特征组成案卷,根据价值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在本单位文书档案室进行保管,并定期向上级档案馆移交:而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是以个人为主体,各类材料(现规定为10类)组合而成的,并由各级党委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所属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管,直到死亡后按规定期限移交各级文书档案馆(室)保管。

3、真实性含意不同。文书档案的真实性是要真实反映历史全过程,对那些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局限和政治斗争等复杂原因而形成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文件、材料,也要保存下来。如十年浩劫

中的诬蔑不实,因为记载了当事人的意图,留下了当事人行为的痕迹,反映了当时历史情况,仍然为真实的历史记录,对清查处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与此有牵连的人和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具有重要凭证和参考作用,因此要全部保存起来;而干部人事档案真实性,则要求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本来的真实面貌,凡经过组织审查,确属诬蔑不实的材料,必须从干部人事档案中清理出去。

4、作用和服务方向不同。文书档案是面向社会的,可作为行政工作的凭证,生产建设的依据,科学研究的资料,法律的信证等,便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所利用,甚至可为社会个人利用,但它不能起到考察干部的作用。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期间形成的文书档案凡涉及到个人问题材料,不应作为考察干部的依据。考察干部历史应以干部人事档案中的结论材料为依据。而干部人事档案则主要为党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考察任免干部,选拔优秀人才服务,因此它不能向社会公开。

5、保管形式不同。文书档案不因人的变动而转递,它永远保存在每个单位的文书档案室;而干部人事档案要随着人员调动或流动、职务的变化而转递。

7、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实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利用。包括三个内容。

一是按照干部管理范围,集中统

一、分级负责管理干部档案。这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原则,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具体要求是:

(1)干部人事档案统一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集中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任何个人都不得保存他人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领导,并对同级或下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的政策、规章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工作,不得各行其事。

二是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就是对所管干部都要建立档案,并做好日常的档案材料的收集补充工作,不断充实档案内容。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就是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蛀、防高温等“六防”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档案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和自然因素对档案的损坏。同时要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丢失、不损毁、不扩散、不泄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是积极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宗旨和目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干部人事工作的质量。因此,为干部人事工作提供准确、完整、可靠的个人材料,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

8、现职干部的档案应如何管理?

答:现职干部,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编制)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任现职的干部、也包括上述单位派到“三资”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件的干部。根据有关规定,

现职干部的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该干部的部门管理。换句话说,就是哪个部门拥有对该干部任免权,其档案室就归哪个部门管理。有的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可将干部人事档案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别的有关部门代管,但管理权限是不能变的。所以,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涉及到管理权限改变时,就要按规定及时将档案转给有关部门管理。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实行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由上一级主管机关任免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其档案归上一级机关管理,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档案副本。

有的干部身兼两职或多职。根据有关规定,凡身兼多职的,一般情况下,其档案由其任最高职务的主管部门管理;如果同时任一个单位的党内和行政的最高职务,而这两个职务分别由两个上级主管部门管理,那么该干部的档案正本归管理党内职务的主管部门管理。军队干部兼地方职务的,主要职务在军队的,其档案归军队的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职务在地方的,其档案归地方主管部门管理。非主要职务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建立副本。

9、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且做到以下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10、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答: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既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保密性、服务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的工作。这些性质要求从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专业素质。

一、要熟悉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制度,熟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如调配、任免、录用聘用、考核考察、政审、奖惩、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情况,了解有关的方针政策,并能用以指导工作,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正确的方向。

二、要熟悉党的历史。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许多内容,同我党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有关,了解党的历史和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才能把握有关的档案材料形成的历史背景、从而正确地认识某些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

三、要精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如收集、鉴别、清理、保管、转递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方法,以及计算机的运用,档案保护技术等科学技术知识。

四、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于律己,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坚决杜绝一切失密的现象和徇私舞弊的行为。

11、干部人事档案正本应由哪些内容组成?

答:为了使干部人事档案能全面地、历史地和现实地反映干部本人的真实的面貌,根据新《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下列原件材料统一按十类组成档案正本:

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属简历性质的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目录等。

第五类

政审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

加入党、团组织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评选各种先进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工资、任免、待遇,各种代表会议和出国审查材料。干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审批表),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理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个人写的三反、肃反检查、整风思想总结等;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发布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12、为什么必须严格掌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

答:确定收集范围,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政策的重要内容。超越收集范围,就可能造成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复杂,影响其真实性、实用性;缩小收集范围,该收集的材料没有收集,就会影响档案内容的完整性,不能历史地、全面地反映一个人的全貌,以致影响对人才的正确选拔使用。

13、为什么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补充工作?

答:档案材料的收集、补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不仅是档案管理部门的任务,也是各形成档案材料有关部门的任务。因此,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并认真负责地做好收集工作,并能及时送往各档案保管部门。

14、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为了能经常地、有计划地进行材料的收集,各档案室管理部门必须做到主动、及时、准确、保质、按量的要求。

主动。就是主动与形成材料单位或部门联系,主动上门索要材料,做到手勤、嘴勤和腿勤。

及时。就是尽快地将新形成的、新发现的材料收集归档。 准确。就是档案材料收集的范围要准确,收集材料必须属于档案内容的材料,应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规定的范围收集。

保质。就是要保证收集的材料准确、完整、齐全。不得掉页少份,缺头少尾,或者手续不全。

按量。就是要按照规定的份数收集归档。

15、收集、补充归档材料途径有哪些? 答:收集、补充归档材料,一般可通过下列途径:

一、通过组织、人事部门收集各种履历表、登记表、简历表、自传、鉴定等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退职、退休、离休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出国、提干、录用审批表以及干部考核、考察等材料。

二、通过干部审查部门或落实政策部门收集确定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历史问题审查结论,复查、甄别平反的结论、调查报告和本人申诉材料以及落实政策的其他结论性材料。

三、通过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收集违犯党纪、政纪、党内处分材料,刑事判决书,个人检查材料,撤消处分,平反决定等复查材料。

四、通过党、团组织和工会、民主党派等部门收集入党、入团和加入民主党派材料,党员登记表,各种党、团、工、妇代会等代表登记表以及各种先进、模范人物的表彰、表扬的审批和事迹材料。

五、通过科技、业务部门收集业务考绩、技术业务的评定材料,著作论文篇目、译著书目以及晋升技术职称、学位等审批材料。

六、通过各类学校、党校和其他培训机构收集学生、学员在学习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和成绩单,干部在培训期间形成的鉴定材料以及学历证明等材料。

16、收集归档材料的方法有哪些?

答:收集归档材料的方法主要是:

一、对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要负责按要求把应归档的材料送往干部人事档案管

理部门归档,并形成制度。

二、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三、

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办理。

四、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接到干部任免、工资变动通知后,要及时将干部职务变动和工资变动情况登记在档案内的“工资变动登记表”和“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内。

17、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要求是什么? 答:材料的归档必须符合三项要求:

一、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二、对档案的材料,凡归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任免呈报表(包括上级的考察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所到之处、往返的时间及出去的目的。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注:本市材料标准长26.5公分、宽19公分),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要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18、如何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

答: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研究解决收集归档工作中的问题,支持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保证收集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熟悉业务、掌握政策、认真鉴别、严格把关、保守机密、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对违反规定、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干部本人要求更改姓名,应办理哪些手续?形成的材料是否归档?

答: 由于个人姓名的形成都有历史原因,也是一个人的代号,且更改姓名涉及的面较广,手续也比较繁锁,因此应从严掌握。没有特殊原因,不宜随便更改姓名。如果一定要改,本人应先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并要有充分理由,经本单位组织审议并提出意见,再向本人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能更改,并将同意更改的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第1类。

20、对更改干部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的材料收集,应以什么时间为界线?过去已改了,是否要补办手续? 答:收集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的材料,应以中央组织部1991年3月29日下发《细则》的时间为界线。过去已

更改的,可不必补办手续,但有关材料还需收集归档(包括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应分别归入本人档案第1类或第5类。

21、干部鉴定材料中的哪些内容可不收集归档?

答:如下材料可以不必收集归档:

一、从本人档案中摘录的优、缺点材料;

二、鉴定会上发言记录及头尾不清、文字杂乱的材料;

三、个别谈话记录或他人提供的干部一般表现情况。

小结、鉴定材料中,时间相隔较近、内容类同的可选择较全面的一份归档。

22、收集短期培训材料(包括岗位培训)有否课时要求?该归哪类?

答:一般应三个月(从开班到结束)及以上期限的培训材料需收集归档。如不到三个月的,如果有培训材料(包括成绩单)的,也可收集归入档案第4 类。

23、“报考登记表 ”、“报名单”是否要收集?归哪类? 答:凡已被录取的,表上有考分,并有组织印章,应归档案第4类。如未被录取的,各种登记表都不需归档。

24、大中专学生的毕业、结业证书是否属于收集范围? 答:大中专学生的毕业、结业证书一般有个人保存,不属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范围。如果结业证书带有学习成绩,可以复印,后作为学习成绩单列入档案材料收集范围,归入档案第4类。

25、《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是否属于收集范围?归哪类?

答:凡《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加盖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专用章”的,应收集后归入第4 类。

26、学生奖学金登记表是否要收集归档?归哪类? 答:凡手续齐全的学生奖学金登记表或审批表应收集归入档案第7 类。

27、各种先进人物事迹材料,未加盖组织印章的能否收集归档?

答:各种先进人物事迹材料,虽经整理成文但未经正式评定或批准手续,亦未经组织加盖印章的都不必收集归档。

28、大、中专生毕业分配工作报到通知单,是否要收集归档?

答: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通知单可作为踏上工作岗位的凭证和依据,因此要收集后归入本人档案第10 类。

29、填写《干部履历表》是否需要填写草表,并经审核?

答:凡正式填表前,都必须先填写草表或草稿。对表内所列项目,要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填好后须经组织认真审查核对。如不符合填表要求的,可退还本人修改补充,然后再按干部管理范围需要份数发正式表填写。填写时字迹要端正、清楚,

个别项目填不下时,可加附页。表内项目本人没有的可写“无”。

30、《干部履历表》能否有别人代填或填写复印?

答:凡具备文字能力,都应由干部本人自己填写。如本人确实不能填写,可有别人代笔,但需经本人签名盖章。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凡上送和归入本人档案的《干部履历表》一律不准复印。

31、《干部履历表》填好后,由谁在审查机关盖章栏内加盖章?

答:根据(组通字〔1988〕1号)的通知精神和(沪委组〔88〕字第9号)通知的要求,凡经组织审阅同意后的《干部履历表》(包括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都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然后按干部管理范围,份数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正本和副本的第1类。

32、《干部履历表》是否要贴照片? 答:《干部履历表》上都要贴本人照片。按填表份数每份贴一张近期免冠一寸正面半身照片。

33、“学历”一栏应如何填写? 答:“学历”是反映干部所受到的教育程度,而不是干部现有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学历”栏中,应填写所受教育的最高学历。如填写高中、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时,须填清楚是毕业还是结业、肄业。凡是上过各种职工学习、业余学校、广播电视学校、函授学校和自学的,填写时应有国家教育部门或经其认可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

得填写“相当某某学历”。如填表时还在学校学习、尚未毕业或结业的,仍应填原学历。在校学习情况可在“学习简历”栏内详细填明。

34、“姓名”和“出生年月日”两栏应如何填写?

答:“姓名”栏中“现名”,应填写现在通常用的姓名,用字一定要固定,文字要规范,不得用同音字代替,更不能随便更改;“曾用名”,在自己历史上曾用过的姓名(包括主要笔名),书写时应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

“出生年月日”栏一律用公历填写,凡习惯上用阴历填写,档案内也有记载,经组织同意,可以换算公历后填上。如要更改年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5、如何确认干部的出生日期?

答: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要求更改出生日期,必须有确凿证据。在认定干部出生日期时,应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干档字〔1989〕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精神办理。

1、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

致的,均可作为干部本人出生日期的依据。

2、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

致的,有关部门可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查实的出生日期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

即可作为认定干部本人出生日期的依据。查证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3、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早的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6、“原籍”与“出生地”栏应如何填写?

答“原籍“系指干部本人祖居的地方。一般填到本人的上一代,即父母一辈,按现在的行政区划详细填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到街道或乡村。

“出生地”是指本人出生在何地,按实际情况填写。如在“苏州”出生的,应填写“江苏省苏州市”。

37、如何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答:应按每个干部的实际情况确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即在根据地、解放区是指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在敌占区是由我党组织决定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以及参加被中央组织部和上海市委组织部所认定的党的外围组织等的时间,并经组织认定。

建国后的,应分别按参加工作(包括参军当战士、进入全民所有制(含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插队)时间和脱产当干部时间(以工代干现已批准当干部的,从代干时间算起)填写。

38、“何时何处参加过何学术团体,担任过何职务”栏应如何填写?

答:建国后凡参加学术团体者应填明何年何处参加何种学术团体,担任过何职务,如参加过几个学术团体,都应按要求分别填写清楚。

39、“有何特长和爱好”栏应如何填写?

答:应填写本人专业以外的长处和爱好。如本人学习的专业是经济管理,但善长电子技术。可填写“善长电子技术”。

40、“参加过哪些国际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活动”栏应填哪些内容?

答:应填清何年何地以何种身份参加过哪些国际性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包括学习、考察)等活动,活动的起止年月,内容是什么,所在国别或国际组织名称都应填写清楚。如担任过某种职务,也应填上;多次参加活动的应按要求分别填写。

41、“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栏应如何填写? 答:凡是受过表彰或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均应填明何时何处何原因受何种荣誉或奖励,多次受到荣誉和奖励的,应按时间顺序分别填写。

42、“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栏应填写哪些内容?

答:凡受过各种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均应填写清楚何年何处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如处分被撤销应注明何时经

何部门决定撤销。凡在“*”中因冤假错案被处分或所作的结论,已被复查平反的,表上一律不于填写。

43、“家庭主要成员”栏应如何填写?

答:“家庭主要成员”系指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受本人抚养或供养的其他人。填写时应将每人的姓名、单位、职业和政治情况分别填写清楚。父母如已去世,亦应说明。

44、“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栏应怎样填写?

答:应填写与本人来往较多,关系密切(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亲属、亲友及其他人。填写时还应写清楚每人姓名,在何处从事何种职业,以及关系如何。

45、“学习简历”栏应从何时填起,包括哪些范围?

答:应从开始上学时填起,包括上过各种业余学校,出国留学、进修等学习经历。填写中等专业教育及其以上学历时,要写清楚所在院校、系、专业的名称和本(专)科毕业或结业、肄业。证明人应填写与本人熟悉的同学或教师。如还在学校学习尚未结业或毕业,亦应写清楚。

46、“参加革命工作前后履历”栏应如何填写清楚?

答:填写前后履历时,起止时间要前后衔接,地区和部门应填写全称。如在一个单位内职务变动的都应另起一项填写,兼职较多的可填写主要职务。参加工作后学习经历可在履历中简要填写,以保持履历的连贯性。在学习期间承担过社会工作的,应将其职务填上。证明人应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直接领导人或一起工作的同级同事。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的

均应作为一段经历填写。

47、“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国共产党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的情况”栏应如何填写,可包括哪些范围?

答:系指本人曾参加过哪届县级以上在些会议的情况,范围应包括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区、县一级。“身份”是指以代表、候补代表或委员的资格出席会议。“职务”是指当选为何职务,如“中共中央候补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政协常委”等。

48、“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需填写什么内容?

答:此栏主要指表内没有填写的项目,而又需向组织说明的问题,或有些项目与过去填写有不一致、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搞好我校档案管理工作,使我校的档案管理由“二级”达标更上一层楼,即达到“一级”标准。现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教委组织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摘录编成《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问题解答》小册子。

该册子以问答的形式介绍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础知识、相关的专业知识,并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解答。同时该册子还涉及到有关如何及时收集、补充归档、档案有哪些材料构成、以及如何正确填写个人履历表、人事档案同文书档案区别等相关的内容。

编写这本小册子,旨在为各位档案管理员提供一些档案和档案管理方面的知识,以便于我们共同搞好档案的收集、补充归档、管理工作。

上海金融学院人事处编

2004年2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问题解答

——★——

上海金融学院人事处摘编

二○○四年二月

第20篇:干部人事档案归档范围

干部人事档案归档范围

第一条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二条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四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五条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七条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八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九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一条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二条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五条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十六条

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十七条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八条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十九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条

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二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汇报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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