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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48:27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浅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做实婚姻家庭纠纷调解 助推平安家庭建设

浅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婚姻是维系家庭感情的基础桥梁,家庭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稳不稳定,涉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增多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这对我们加快振兴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成因

(一)因精神空虚、文化误区和道德缺失而形成纠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每个家庭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婚姻家庭生活的提高,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观念随之而来乘虚而入,表现为婚龄不够非法同居、未婚先孕、试婚、包二奶等不伦理道德现象已屡见不鲜,形成了所谓的“时尚”、“新潮”等精神文化误区。婚姻一方纠纷当事人在喜新厌旧情绪驱使下,缺乏对婚姻家庭、子女的责任感;因而存在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对方有过错、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提起离婚并要求赔偿导致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二)因张扬个性化、以婚姻一方为中心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纠纷。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们追求个性的张扬。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夫妻之间忽略情感的培养和思想语言沟通交流,加之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的差异,产生不可融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必然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发展因而产生矛盾。“个性不合、性格不和”是当前婚姻纠纷当事人反映最多的理由,互相抱怨导致感情的裂痕愈演愈深,琐事的“小摩擦”逐渐发展成为长期的家庭矛盾。

(三)因经济利益矛盾形成纠纷。无论富裕家庭,还是贫困家庭,财产之争始终是焦点。家庭经济的管理、经营、投资、债权、分家析产等,使财富积累日益趋向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价值取向、利益冲突、观念分歧等产生矛盾,现实中,困难家庭因为柴米油盐收支大打出手,富裕家庭因为房产、存款分割争执不休。

(四)因家庭暴力形成的纠纷。这类纠纷中,女性大多处于弱势。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在社会上仍然存在,有的人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加上社会道德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侵蚀,赌博、酗酒、吸毒等现象的影响,家庭成员染上这些不良嗜好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极易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激化。

(五)因赡养形成的纠纷。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一个老人能养活一帮儿女,而一帮子女确不能养活一个老人,因此,时常发生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一)矛盾排查难度大。“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矛盾发生之初,家庭成员认为是家里事,理所当然希望在内部消化,传到外面“没面子”、难看。矛盾根源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心中积累着怨气,随着时间推移,矛盾由量变到质变,越积越深。

(二)纠纷形成因素复杂。复杂体现在一是引起矛盾因素复杂,引发因素不仅有人的因素,还有经济、利益因素,表面看来是家庭成员关系之间出问题,实际是重大的经济利益冲突;二是多种矛盾交织,表面上是赡养问题,实质上是继承问题,表面上是小夫妻感情不合,实质上是双方父母干涉过多,等等复杂矛盾交织。

(三)纠纷发展快、易激化。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对争执不能互谅互让,经年积月累,深藏久蓄,一朝发泄,相煎甚急,容易走上非理智的选择,酿成后果,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几点设想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应注意以下事项:①调解要以促进家庭和睦为目标,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多采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以亲情感人,以情理服人;②调解时还应多使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调解员自身应富有人情味,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另一方面让当事人以诚信的态度进行换位思考,学会从别人的角度出发,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谅解;③调解要处理好家庭内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灵活运用,应根据情形多适用动员多种力量协同作战的方法,尤其应对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员启发开导,让其协助做思想工作,可根据案情较多地适用座谈会调解的方式;④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应以疏导教育、解决思想问题为主,但对一些涉及实际困难所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应及时施以援手,积极与有关部门或所在的村、居联系,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解决。

纵观婚姻家庭纠纷,其大都经历萌芽、升级、尖锐、激化四个发展阶段。矛盾处于萌芽阶段时,调解成功率高且效果好。随着矛盾阶段性发展,调解难度加大,纠纷容易反复,调解成功率降低。因此,婚姻家庭纠纷应早介入、早化解。

(一)要引起重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有些调解组织遇到一些家庭纠纷,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甚至以“这是家庭内部矛盾,我们无权干涉”为由,忽视了其危险性,不作调解甚至推诿。 婚姻家庭纠纷说小是家人吵架闹别扭,说大可能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因此我们思想上必须重视,认清矛盾规律,寻找调解方法,深入细致调查。对不同内容纠纷采取不同方法: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激励法;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换位引导法;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煽情分析法;对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倾听疏导法等等。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做好化解工作。

(二)要落实责任。调处矛盾纠纷是农场司法分局的一项重要职责。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在制定调解工作计划的基础上与农场司法分局签订责任书,对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建立责任制,完善奖惩考评,实行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力“一票否决”;要层层抓落实,农场司法分局指导各级调委会在“六统一”基础上,完善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和例会、学习、考评制度,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工作要做到“六有”,有记录、有方案、有专人、有时限、有回访、有检查。

(三)要依托网络信息。开展调解工作,必须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网络作用,畅通信息。必须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在社区、管理区、场直单位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居民小区、居民组健全民调小组或民调信息员队伍,形成二级中心三级组织四级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新格局,确保小矛盾不出社区、管理区,大矛盾不出农场,力争所有矛盾在辖区内得以调解解决。

(四)要创新机制。一是健全和完善信访、调解、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本着“抓早、抓小、抓苗头”和“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原则,把握主动权,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每月的常规月查、重点时期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及敏感时期的专项排查,对可能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矛盾纠纷隐患,边排查边治理,限时专人负责,多方法多途径争取提高调处成功率,及时掌握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信息,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防范”。二是建立维护稳定标本兼治工作机制。从“治本”和“治标”两方面入手,“治本”即加强法律、政策有关宣传,围绕全场中心工作,在群众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治标”即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尽快结案,提高调解成功率。如当前群众的敏感问题拆迁补偿、土地承包、林地补偿、大额资金管理、重大工程建设、开发建楼项目,涉及矛盾多,各级司法、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宣传政策,参与咨询,钝化矛盾,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了工作中没有重大群体性纠纷发生,没有恶性案件发生。三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在建立的人民调解员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农场法庭也要设置人民调解指导机制、示范机制、培训及调研评查机制,双方互动,实现诉调有效衔接。如农场法庭委托所辖农场调解委员会参与,成功调解了四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四是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在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下,执法部门加大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力度,保障家庭稳定健康的社会环境,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赡养老人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和家庭美德教育宣传等项工作,多方力量参与,多种资源联合,调解效果才能得到充分提升。

针对每一件个案,我们归纳了三点婚姻家庭纠纷调处方法,并积极用于指导实践。主要做法:

一是情感疏导。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成因,因势利导做好情感疏导工作。如在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纠纷中,引导女性自强自立;在析产继承纠纷中,从亲情伦理、营造日后家庭和睦角度劝说当事人适当让步言和;在赡养纠纷中,通过激发当事人养育感恩之情来帮助当事人协商确定赡养费用和方式;在子女抚养、探视权纠纷中,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开展矛盾协调工作。

二是开导沟通。在弄清来访者的基本事实和主要矛盾后,视当事人矛盾激烈程度的不同,采用单独或集中的方式进行劝解引导,同时积极征求纠纷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建议,视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和类似案例调处方法,依法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供当事人选择。

三是阶段释明。调前释法,先释明案件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形成初步的自我判断和基本预测;调中明法,在调解过程中纠正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相关规定,及时调整预期目标,以利于达成调解协议;调后说法,当事人意见一致、协议签订前告知双方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其自觉履行。

推荐第2篇: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心得

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心得

实践中,婚姻家庭纠纷中,40%的纠纷能调解和好,有超过60%的案件通过协议离婚解决,因此调解离婚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有什么技巧,是许多当事人很关心的问题。我们总结大量实践经验,认为调解离婚时至少得注意以下几点:

1、调解环境。一般情况下,我们调解员在代理离婚案件中,调解通常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采用。在调解阶段,我们一般会邀请对方或对方代理人调解商议离婚事宜。一般我们会约定周末在茶馆进行。这个场所一般环境优雅,具有亲和力的环境,比严肃的办公室环境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调解时,切忌单方到对方委托人住所,否则,产生纠纷或误会双方很难说清楚。

2、调解语言。调解时,尽量给对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调解员也要抱着调解的诚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的角度谈观点,讲道理。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议时,尽量要用亲和的语言交流,避免用威严、傲慢、冷淡的口气与对方沟通。同时,在调解中,不要对于双方的是非多过发表意见,而围绕争议分歧和缩小争议努力。

3、调解技巧。调解时,先找出分歧,筛选争议焦点。找出双方分歧的原因,以及减少差距的方案。观察当事人的表情,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走进调解人的思路。调解步骤要不留痕迹,最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后,再找到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适度公开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共同探讨调解思路与方案。在调解时,要注意营造调解氛围,注意抓住调解时机,把握调解的原则,以及注意个案时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在调解时,一定要注意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情绪,使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这样,调解才更容易达成。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解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合,转移话题等。

(2)宣泄法。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当事人,有极强倾诉欲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其意见,让其宣泄其内心的愤怒和不满。这一点,对于婚姻调解员,把握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自己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在发牢骚,或诉苦,即使言语内容与案件处理无关,甚至有些难听,也不要立即打断,让其宣泄一下,对于案件处理不一定是件坏事。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要表示同情,要给予安慰。当事人宣泄后,心静会归于平静,对于调解成功会有积极作用。

(3)陪伴法。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恃,情绪激动,但其家人或亲朋可能看待事实清楚。因此,调解时,选择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居委的人、亲朋、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机率。但是,对于明显不辩是非地站在自己家人角度的亲属,对于明显可能引起双方争吵或可能挑起冲突的亲属朋友,应尽量排除调解时在场,以防止矛盾扩大和冲突发生。总之,调解员在离婚诉讼中,应极为重视调解方法,及时把握调解时机,学习调解技巧,影响委托人,影响对方当事人,影响承办法官;调解结案,是保护自己当事人的需要,是双赢的需要,同时,也是调解员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

总之,不论是法院诉讼离婚或是协议离婚,都不应盲目去做,最好能先调解,有调解员调解和好,不能调解和好的再调解协议离婚,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推荐第3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县妇联在省、市妇联领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坚持“预防为主、调处结合”的工作方针,以建设平安家庭、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机制,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独特作用

1、切实履职,强化主动意识。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既是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更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交给妇联组织的重要工作任务,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因而我县妇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主动跟进,积极创新。我们在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后,积极主动地与民政、司法等部门衔接取得支持,下发了《关于成立**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将婚调工作纳入县妇联年度工作重点内容,制定了《**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婚调委的有效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我们与民政多次沟通协调,在办公用房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处提供了一间房作为婚调委办公室,完善了办公场地的硬件设施。10月份,举行了**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仪式,举办了成立大会,选聘了人民调解员,并进行了相关培训。

2、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调解婚姻家庭纠纷需要依托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正是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是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是道德、文化、法律、经济等手段综合运用的有效载体。在婚调委成员单位召开多次协调会后,妇联、民政、司法三家达成共识,形成了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应。妇联组织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利用联系家庭、联系妇女的群众工作优势,切实抓好婚调委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吸纳有特长和热心公益的个人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进一步推动社会资源、行政资源、群团资源有效整合。民政部门变被动为主动,驻点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调解员,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对于那些因为冲动或者考虑欠成熟而一心要离婚的夫妇,起到了及时有效的缓冲作用。司法部门积极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提供维权咨询服务和相应的法律援助,在相关培训和工作会上加强业务指导,使调解员能掌握更多司法调解的专业知识,提升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县妇联充分发挥联动成员单位的作用,实行资源互补,切实做好诉调对接等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对接有序、协作联动、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应。

3、健全机构,依法规范运作。有了婚姻登记处的婚调委办公室后,为了能更好地为全县广大妇女提供维权服务,县妇联办公用房紧张地情况下安排出一间办公室做婚调委办公室,又在甘棠桥社区组建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办公室,建好用好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阵地,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巾帼志愿者”等服务团体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便捷、热情的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纠纷调解等维权服务。

二、夯实基础,注重长效,努力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效能

我县婚调委根据新时期婚姻家庭现状和调解工作需要,从县妇联、民政局、司法局、教育系统等单位选聘了14名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人员作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首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由法律工作者、妇女工作者、婚姻家庭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组成。在我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业务培训班上,县司法局副局长左荣华同志作了业务培训讲课,他以多年的实践经验,站在一名律师与调解员的专业角度,运用生动的语言、丰富的案例对婚姻家庭纠纷常用技巧做了深入浅出的辅导。选派了一名调解员参加省司法厅举办的信访维权培训班,11月,组织婚调委成员及部分调解员到长沙市天心区妇联现场观摩学习,天心区婚姻纠纷调解室的温馨布置与天心区妇联何主席为我们介绍的“三免原则”、“四有四必四心”服务承诺,以及在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方法,都让我们受益匪浅。学习回来后,我们印制了调解员工作联系卡,发放到各社区,在婚调委办公室,我们将调解员名单与各项制度上墙公布,便于群众自由选择调解员帮助调解。12月1日下午,县妇联组织30多名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团、婚姻家庭心理咨询顾问团等进入甘棠桥社区,结合12月4日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的宣传活动,同时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提供纠纷调解、维权指导、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受到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

三、强化预防,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整体水平

1、注重法制宣传,提升家庭成员素质。2014年县妇联启动了“反家暴,促和谐”宣传年活动,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到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在县公安局设立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启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维权长效机制;在县内广泛联系法律工作者及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选聘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律师,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援助顾问团,为我县妇女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举办婚姻调处和家暴干预培训班;组织“反家暴、促和谐”现场签名活动及反家暴书画作品巡回展进机关、进社区,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反家暴宣传活动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2、注重平安和谐创建,融洽家庭关系。平安家庭创建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载体,也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手段。县妇联积极开展平安家庭、书香家庭、和谐家庭等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吸引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主动参与,在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创建和谐幸福泰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县妇联积极利用“六一”、“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爱心结对帮扶贫困单亲母亲、贫困儿童“关爱春蕾女童”等工作,丰富创建内涵,打造关爱品牌。

3、注重推广典型,提高整体水平。县妇联不断总结梳理各种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善于发现先进典型,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宣传推广各村居维权站成功做法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各大网站等有效载体宣传相关巾帼事迹,展示调解员调解为民、无私奉献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激发先进典型的示范性,通过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以及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县妇联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更高标准、更实工作、更好状态的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开创妇女维权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推荐第4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意义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

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而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建立社区的和谐与稳定,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如果矛盾处理不当,不仅仅会影响到家庭的和谐,也会影响社区及社会的稳定。

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的方式具有较好的优势。首先,婚姻家庭纠纷本身的性质适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于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其次,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解决纠纷具有促进作用。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求。而调解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在当事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介入。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问题通过调解的方式尽量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调处方式具有解决问题的广泛性、解决手段的灵活性等特殊的优势。最后,调处还可以为当事人留有颜面,保持继续友好交往的可能,有利于社区和家庭的长久和谐。中国传统文化中,撕破面皮的事一旦做出来,双方的感情和关系很难回复。法庭上的一决雌雄,虽然在现代社会非常正常,但对于婚姻家庭纠纷而言,可能会导致各方关系彻底走向破裂,难以再度和好。调解则破除了处理结果中你赢我输的对立,建立了双赢的格局,保留了双方的尊严,不仅纠纷易于解决,对未来关系的维持也留有了余地,这对社区的和谐稳定无疑具有很好的作用。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主要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2、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其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纠纷的调解,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在家庭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建立双方协商的可能。只有有效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得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是基本的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我们在开展调处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处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作出的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处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三、婚姻家庭纠纷调处方法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引起,积累日久,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双方互不相让。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双方矛盾的缓和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甚至酿成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的症结,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通过情绪的回复,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处工作的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为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于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

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当事人双方关系新的均衡,调处工作的效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但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往往因一个矛盾触发点,而导致矛盾激化。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处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

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最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绝决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推荐第5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婚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我县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处理这类型矛盾,基层调解人员都有一定的经验,就是\"以和为贵\",作为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把握好这一点,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不 \"上纲上线\",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

1、坚持\"两个原则\"

一,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首先调解并非必经程序,需在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方可开展.任何一方反对调解的,都不得开展调解.其次,调解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二,公平调解,不偏不倚。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地方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还考验着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与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解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2.调解的步骤

一般而言,婚姻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段。第一,初步接触阶段。在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调解时,一般调解员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手机等,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一般而言,对于一调解员的传唤,另一方一般会有三种回应模式:第一种:冷漠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2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说:\"我不想给你谈,有什么事你让男他或女她直接找我\",然后\"啪\"将电话扣掉.甚至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是调解员,随即就会干脆地将电话扣掉.遇到这种情况,调解员要抱着理解和宽容的心态。本来,处于离婚边缘当事人的心态就烦躁易怒,(有点象更年期女人),对方脾气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对于冷漠回应的当事人,应婉言告之协商离婚是有利于双方的处理模式,希望对方考虑几天,过一些时候再与其联系。第二种:消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3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并不拒绝,而是直接问:\"那你们现在的方案是什么?条件是什么啊?财产怎么分啊?\"一般情况下,初次与对方沟通,不要直接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因为对方刚刚知道自己的身份或来意,思想上敌意很大,并且回复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而正式的协商,最好还是给对方几天的思考时间,再另行约谈最好。第三种:积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调解员的传唤,并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和交流.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开始,当然并不意味着调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对于找到双方的差距,自然是非常有利的。长期的实践经验证明,协商最大的技巧在于务实和真诚.特别是对于调解员而言,切忌在对方当事人面前显示出好像多么尊贵的样子,请充分尊重对方当事人,理解其承担的压力和承受的痛苦.也不要空话连篇,讲大道理,那样只能使对方当事人觉得你这个人虚伪.居中调解时,要站在一个适中、公平的角度,客观分析一下双方的利与不利:如果调解成功,双方有什么好处和不好之处.如果调解不成走到诉讼地步,双方的成本和法院判决的可能性.只要分析的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即使对方当事人抱有敌意,也会不得不认真考虑调解员的话.第二,反复协商阶段。有的案件,可能进入不到深入交流阶段就要草草总结,为下一步处理做打算了。但70%的案件,都可能就具体的分配比例和条件讨价还价。并且,讨价还价的依据,不仅仅在于法律方面,而且还往往带有感情色彩。比如,一再强调的男方照顾女方,不带小孩子一方照顾带小孩一方,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要么双方距离共同点越来

越进,要么会在某一个阶段僵持不下,最终没有战果。一般而言,如果能进入深入的协商,所需要的协商谈判的时间可能要远远超过二周的时间,可能需要一个月以上.时间长,不见得一定是件坏事.虽然拖得时间较长,疲惫是双方共同的感觉,加上随着社会上、工作中、家庭其它成员越来越明显的压力,有可能会使双方均降低自己的心理期望值,特别是对于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花费时间精力就离婚问题劳心伤神,不如退一步早点结束,将精力放到其它方面更为适合。

第三,总结结论阶段。经过几周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谈判,双方离婚条件的分歧差渐渐清晰,一般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离婚方案:第一,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即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财产分割及子女归属抚养的大概可能性处理方案。这个方案,如果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一般与法院判决的结果相差不大。第二,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一般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会比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给与对方的条件要好一些,因为提出离婚一方一般已经抱有做出一定牺牲和让步的心理准备。但这个让步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提出离婚的一方将宁愿花时间打官司让法院判决也不愿意做出再多的让步。第三,被要求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通常,被要求离婚一方往往会利用另一方离婚心切的心理,提出一些高于法律分配数额的要求,并且,一般会高于另一方给予的条件,甚至会远远高于依法分割的所能取得的数额。当双方提出的条件定格在一定程度且改变的可能性不大时,调解员应对比、分析双方的差据,以及差距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自己一方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导致的差距,调解员应劝导他见好就收,接受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分配方式;如果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漫天要价,提出过分的要求,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为其分析其要求的不合法性,最终说服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接受现实的调解方案。

3、调解的技巧

1、调解协议离婚时,最好在具有亲和力的环境下进行,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

2、调解时尽量给双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尽力用亲和的语言交流。再调解中,不要对双方的是非过多发表意见,而是围绕缩小争议作努力。

3、调解时要先找出分歧的焦点,再找出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一定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使双方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节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所,转移话题等。

(2)宣泄法,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有极强倾诉愿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意见,宣泄内心的愤怒和不满。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表示同情,给予安慰。

(3)陪伴法,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拔,情绪激动,但其亲属可能对事实看的更清楚,调解时,选择当事人的亲朋或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几率。

介绍几种调解方法:一种是\"模糊调解\",一种是\"责任意识\",一种是\"冷处理\".(一)所谓模糊调解,就是对调查到的有损夫妻、家庭成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人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相关人疏导,避重就轻,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纠纷中发现婚外情,在外地与人非法同居,如果公开,会影响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在另一方没有明显证据,或虽有证据,不愿公开的情况下,要视而不见,采取妥善的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二)责任意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责任,这是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准则,也是化解矛盾,缩小差距,平衡对抗心理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反省自己,以责任化解和冲淡分歧,并且将责任意识延伸到离婚之后,对父母、子女等的责任,防止由于当事人意气用事,以致家庭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后果.这类纠纷主要适应于结婚时间短、或没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三)逆反疏导和冷处理.由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

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说服力,需要采取特别的办法.一是程序上要冷处理.家庭婚姻纠纷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要达到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要当事人自己解决思想问题,才能促成和解,尽量对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婉拒的办法,或约定一定考虑时间,或先由长辈调解,或推迟调解时间,让当事人冷静考虑,权衡利弊,防止意气用事.同时,也为消除矛盾,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创造彼此沟通的机会.二是调解思路顺着当事人意思,而将后果讲明,让当事人由思想对抗转为对后果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逆反调解.

特别要说明的,婚约纠纷、非法同居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其中有两项的处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间的收入和开支,按照合伙的关系对待,此外同居前财产没有消耗的,应归原所有人,共同经营所得归双方所有.协议不成的均等处理债权债务.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总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对待,在调解中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导,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注意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特例:赡养纠纷、遗弃家人的纠纷,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纠纷,要立场坚定,针锋相对,依法依理反对违法、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张有弛,收到预期的效果

城东居委会

2014年1月

推荐第6篇: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汇报

强化思想

狠抓落实

全力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综治委的指导下,我镇深入贯彻《中央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精神,认真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关心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时妥善处理群体信访事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2011年1~7月,全镇共受理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38人次,处理终结21人次;调处矛盾纠纷23起,调解结案18起;开展重点人员稳控工作12次;情报信息处理9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14人次,法律宣传12次,受教育人数9000多人。今年全镇无越级进京上访事件,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基本实现了“保一方稳定,保一方和谐”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我镇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精神,紧紧围绕综治重点工作,夯实大调解工作基础,切实把大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政府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大调解工作,并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镇直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委

1 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布署下月工作,分析和研究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同时,完善了各行政村的调解工作站,每个村成立了调解室,落实一名调解员,明确了各村党支部书记、各单位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各村村委会主任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从而层层形成了组织网络,进一步统一思想。全镇上下一盘棋,按照矛盾纠纷发现早,介入及时,处理妥善的要求,达到不上交、不合流、不激化、不反复的目标任务,思想认识到位,领导责任到位,真正做到了领导重视,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矛盾纠纷大调解组织网络新机制。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村相应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每周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镇综治办。对排查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随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上级报告,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二是对矛盾纠纷实行周排周清制度。各村每周对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主动掌握调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成功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村安排专人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纠纷交由镇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解。三是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制定并落实了大调解实施办法。各单位对属于本辖区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切

2 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不得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四是加强业务培训。镇综治办在每月的综治例会上均组织各村民调干部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全面提高基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能力。五是建立领导接待、包案制度。坚持大接访制度,定期安排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信访来访、重大纠纷和上访案件,特别是久拖未决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理,直至息诉停访。

三、加大投入,抓好保障

一是人员保障。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建设,配备了7名工作人员负责大调解工作。二是经费保障。镇党委书记、镇长多次在不同场合表态,对大调解工作的工作经费一定全力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对大调解工作的用车、油费和办公支出上予以倾斜。有力地保障了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个别村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开展力度不够;二是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资金的投入与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影响了大调解工作向更高层次拓展;三是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力度不够,培训工作需进一步规范,四是我镇矛盾纠纷面宽量大,而工作人员偏少,无法全面负担起我镇全面协调工作。

五、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健全大调解体系。健全机构,完善制度,人员到位,切实保障大调解各级组织网络管理规范,运行有效。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按照为人公正、办事公道、有群众威望、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好配强调解队伍。加强调解员培训和管理,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威信高的高素质调解队伍。完善信息网络体系,加强纠纷排查工作,提高矛盾纠纷预警能力。三是严格落实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矛盾纠纷调处的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单位,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四是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和基础建设。规范公示内容,健全基础台帐,完善工作制度,严格考核奖惩。五是继续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努力减少和预防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民间纠纷调解率达到98%,成功率达到95%以上。

推荐第7篇: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

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二款,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

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五、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陆某、陈某系自行相识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某某。2011年陆某、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陈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陆某称陈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陈某认可曾有此事。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婚生子陈某某由其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5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陈某每月给付其帮助费2000元;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一万五千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陆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亦同意离婚,且双方持续分居已近三年,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对陆某之离婚诉请,本院予以准许。父母对子女的抚育系法定义务。关于陈某某之抚育问题,从孩子生活习惯、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考虑,以陆某继续抚育为宜。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本案中,结合双方陈述,参照双方收入情况、北京市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陈某每月应支付二千元。关于帮助费问题,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收入状况,本院参考双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财产及居住情况,该项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陈某具有过错,对陆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数额由本院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陆某与陈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子陈某某由陆某自行抚育,陈某于二О一四年二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孩子抚育费二千元,直至陈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四、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六、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负责抚育,焦某现已再婚。后郭某以焦某对焦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焦小某由自己抚养、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焦小某年满18周岁。

(二)裁判结果

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征询焦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与妈妈一起居住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婚生女焦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郭某抚养。

二、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十日前给付婚生女焦小某抚养费八百元,至焦小某十八周岁止。

三、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焦小某从郭某处接走进行探望,于当日下午五时前将焦小某送回郭某处。

四、驳回郭某之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焦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某在离婚时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焦小某现已上幼儿园,受到家人深情厚爱,原判变更抚养权不利于焦小某的身心健康;同时提出,一审法院曲解了焦小某的真实意思,其所陈述“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系指愿意随继母一起生活,而非亲生母亲郭某,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郭某同意原判。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法庭曾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发现其就本案诉争问题,尚不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二审经审理认为焦某与郭某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已于2012年3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离婚后至今,双方亦依照此民事调解书执行。目前焦小某在焦某抚养下已经上幼儿园,平时也能够受到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现郭某与焦某抚养能力相当,其生活条件亦未明显优于焦某,且郭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焦小某被烫伤照片,亦不足以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过程中存在经常性的不当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焦小某由焦某抚养更为适宜。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焦小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故郭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焦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郭某之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关于焦小某的抚养问题已经法院生效调解确定,至今不过1年余,双方抚养条件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且焦小某现已在幼儿园就学,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贸然变更不利于其维持稳定生活状态。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当庭征询了焦小某(年仅4岁)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变更抚养的理由之一,但焦某一方坚持认为法庭误读了焦小某的意思,其庭上所称“妈妈”指的是焦小某的继母而非其亲生母亲郭某。二审承办法官考虑如果简单改判此案,势必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使焦小某的抚养探望问题失去对话基础,加深两家之间的矛盾。

为了确定原审法院征求焦小某意见是否合适,二审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在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后发现焦小某对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完全不具备相应的理解和表达的能力。为了缓解双方矛盾,缓解郭某思念之情,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特意在我院花园内组织了一场法庭亲情探望,两个家庭的成员及焦小某在探望过程中尽享天伦之乐。在和谐的氛围中,法官借势开展劝导说服工作,最终郭某表示同意法院改判的结果,焦某也当面表示郭某可随时将焦小某接走探望,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为了增强判决效果,法官在本院认为部分单辟一段写道:“父爱与母爱对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法院希望焦某、郭莫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能够在原有离婚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探望及抚养费问题,共同为焦小某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二中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七、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晓某原系夫妻关系,麻某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013年2月15日至2月22日,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 422.02元。2010年、2012年麻某某参加北京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0年、2011年、2013年麻某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3年,李某起诉至昌平法院,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请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二)裁判结果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

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本案中麻某某长期参加围棋辅导班,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到离婚之后,麻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同意,离婚后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目前也缺乏证据证明围棋班与麻某某兴趣不符,并不属于过分的报班的情形,因而依法应予支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8252号民事判决:

一、麻晓某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麻某某抚养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麻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麻晓某支付麻某某医疗费六千七百一十一元零一分,教育费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麻晓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339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八、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被告孙某辩称,李某的起诉期早以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万。判决后,孙某、李某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法院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法院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一百四十万,并无不当。综上,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九、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77岁的刘某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两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900元。在诉讼中,刘某的两名子女认可刘某医疗费支出的事实,但认为刘某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自认其每月收入4000余元,刘某长子刘甲自认其每月税后工资收入为6500元,刘某长女刘乙主张自己无收入。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刘某起诉要求二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刘某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某长子刘甲有收入来源,刘某长女刘乙虽主张自己没有工作,但结合其年龄适合工作的事实,其没有工作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刘某赡养费800元、500元。

(三)典型意义

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十、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生于一子彭小某。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彭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后经通州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自2013年12月起彭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一千元,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某某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2015年6月通州法院受理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某申请法院执行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7000元。

(二)执行情况

通州法院立案后,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彭某某,告知孙某某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一事,并要求被执行人彭某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被执行人彭某某坚称其是彭某某的弟弟,执行法官遂请求其转告彭某某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其表示可以尝试联系彭某某。其后,执行法官又多次联系彭某某,但彭某某仍声称不是本人,而是彭某某的弟弟。执行法官询问为何彭某某的电话一直在其弟弟身上,彭某某声称那是单位的业务电话,彭某某不在北京回老家了,由其负责彭某某的业务。彭某某何时回京自己并不清楚,执行法官又询问彭某某有无其他联系方式,彭某某告知没有其他联系方式。经查,彭某某当时银行账户无存款。

后来,执行法官通知申请人到法院并告知了上述情况。申请人孙某某表示对方就是彭某某,彭某某也有工作,只是其不愿意给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又当即联系了彭某某,但其仍声称其并非彭某某。听到电话声音后,孙某某当即表示对方即是被执行人彭某某,彭小某也表示对方即是其父亲彭某某。并且指出彭某某的弟弟住在农村,不会说普通话,当即拆穿了彭某某的谎言。执行法官告知彭某某,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抚养费,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视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通州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后经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又在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开设一张信用卡,执行法官又将该账户冻结。后来,被执行人彭某某在信用卡中存入现金,执行法官依法强制扣划了案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推荐第8篇: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敏,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枣矿集团陶庄矿职工,住薛城区八一小区

高亮,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枣庄集团高庄矿职工,住址同上。 纠纷主要经过:

双方于1992年经介绍相识,1994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王敏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希望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双方争执焦点:

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归谁,以及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原因特点:

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婚生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并已经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件处理:

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王敏抚养,高亮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推荐第9篇:农村土地纠纷调解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五法”

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纠纷类型之一。在调处土地矛盾纠纷时,我们只有因事而异,巧妙运用恰当的调解方法,才能收到较好的工作效果。现将调处土地矛盾纠纷常用的五种调解方法介绍给大家,供大家参考学习。

方法一:法律攻心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对法律法规不了解的人群。在具体工作中,向当事人宣传国家的土地政策法规,结合土地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对照法律条款,进行逐词逐句的分析讲解,让其了解违背政策将承担的后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可以使矛盾双方心悦诚服的接受调解。如四岔村调解员再调处四岔村一组与西康二线用地纠纷时,就恰当运用土地法条款进行劝导,最终使租地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方法二:换位思考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善解人意的人群。所谓换位思考法,就是引导矛盾双方进行位置互换,让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和观点上,让其感受对方的态度和承受力,使其在思想上发生转化,最终达到矛盾化解的目的。方法三:推心置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性格直率的人群。这类人群讲感情、懂道理,凡事看得较开,不斤斤计较。只要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敞开心扉说话,对方就会理解你,

不会过于在乎自己的利益得失,接受你的调解建议。这是最容易、最有效的土地矛盾纠纷调解的方法。

方法四:典型案例引导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刁钻而又胆小的人群。在处理土地矛盾纠纷中,适时地引用身边的正反典型案例引导矛盾双方当事人,从典型案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引导其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击溃他们的思想防线,放弃无理要求,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方法五:初始矛盾快速制止法。俗法说:“小漏不补,大漏受苦”,土地矛盾纠纷也是这样的道理,在矛盾纠纷的初发阶段,作为调解人员就要早发现,早介入,早制止,早处理,要深入矛盾一线,面对矛盾,正视矛盾,控制矛盾,不让矛盾扩大化,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重点要把握“早”和“快”这两个环节,这样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推荐第10篇:纠纷调解协议书

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兴城市药王禅寺

乙方:赵玉山 性别: 身份证: 家庭住址:

甲方与乙方有关寺庙建设及寺庙围墙建设纠纷事宜,向西关站村村委会申请调解,经村委会依法调解,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继续执行2012年9月3日签订的(兑换土地使用面积协议书)有关土地归属、交界线、乙方承诺条款、违约条款的规定。

二、甲方承诺暂不执行乙方殴打居士薛宝杰而产生的医疗费、看护费等人民法院判决由乙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费用。如乙方执行(兑换土地使用面积协议书)所规定的承诺,甲方承诺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费用。

三、甲方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殴打薛宝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案已经在管辖区法院立案,甲方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迟延履行,乙方遵守该协议书约定的条款,甲方负责撤诉,保证不再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代表家人及直系亲属承诺甲方在现状土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做任何阻挡施工的行为,不干扰寺庙的正常宗教活动,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建设。如乙方不遵守承诺,乙方承担(兑换土地使用面积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责任。

五、甲乙双方共同承诺,甲方严格按照地基线建设围墙,保证不越过(兑换土地使用面积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交界线。乙方认同甲方建设并保证不干涉甲方建设。

六、甲乙双方共同承诺,纠纷化解后,双方应友好相处,如有异议,应及时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共同遵守,和睦相处,甲乙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兑换土地使用面积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律师费及违约产生的其它费用。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西站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调解方(盖章): 2016年2月28日

第11篇:纠纷调解总结

**村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今年,我们根据本村德实际情况,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为突破口,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深化了我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既促进了全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又发展壮大了我村的经济。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运行机制

1、预防机制。一是坚持信息预防。各自然村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把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是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2、排查机制。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调处机制。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实行分级调处制,严格按照属地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小纠纷由信息员或村民小组长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镇调委会及时调处。

4、督查机制。一是领导督查,由村领导负责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二是会议督查,各自然村按实际情况召开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5、回访机制。坚持回访预防,对于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由本级调解组织指定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

二、狠抓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整体实力

重视村调委会队伍建设,以稳定人员为基础。年初,我村组织建立综治领导小组、治安巡防小组、调委会、治保会,让一批政治可靠,有威信,有业务基础的同志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

三、加强培训学习,提高调解人员业务水平

一是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经验介绍、业务交流、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形式丰富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二是举办调解业务培训班,由司法所同志讲课,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办案中的实践体会等,大大增强了我村调解员处理矛盾纠纷和化解矛盾的工作能力;三是分析、预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发展趋势,做到调解工作有的放矢。

四、抓好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确保社会稳定 重大疑难纠纷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密切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而我们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春节”、“五一”等重大节日前开展定期排查,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门排查相结合。真正做到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五、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

今年,我们高度重视我村的“法治示范村”的创建,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与依法治村、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大力推进我村的民主法制建设。

虽然我村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差距。今后我们将保持和发扬优势,改进不足之处,为维护全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村2010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2010年,我村人民调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镇司法所的指导帮助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了一系列贴近社会、接近群众的法律、政策,积极为辖区内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稳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人民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强化人民调解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会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基层人民调解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一年来,我们制定了基层人民调解会工作的相关措施。这些政策对调解会的建设、调解的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安置帮教的工作、依法治理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内容进行了细化。

1、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处理不及时,容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选择有诚心、热心、耐心的人作为调委会成员,能够及时主动介入矛盾,及时依法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健全学习记录、例会记录,婚姻登记记录,季度工作统计,同时人民调解员实行业务学习,主要学习法律知识及人民调解条例,以及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辖区的纠纷特点分析矛盾纠纷的情况。

二、积极开展“普法进万家”的活动 为了在本村推广学习普法知识,不断增强居民的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教育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逐步把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作用。我们所做具体工作如下:

1、进行普法教育,增强村民参与管理的法制意识。我们利用村党员、干部培训、村干部会议等,举办法制讲座,我们还派发普法宣传资料发到居民手中,组织居民学习不同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了村民的法制意识。

2、在村内举办法律咨询,并结合“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等普法活动,解答村民关心的法律问题。

一年来,我村以深化法制教育为基础,以实行村务公开为重点,以建章立制为保障,以促进村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标,主动接受村民监督,将本村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化、制度化,重大决策民主化,工作目标责任化。

第12篇:调解分家析产纠纷

怎样调解分家析产纠纷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按血缘、姻缘关系另组建家庭并对原家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就是分家析产纠纷。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但是,由于每个家庭成员构成不同,家庭共有财产的状况也不相同,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首先查清家庭财产中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有财产,谁和谁共有。然后,才能做分家析产的调解工作。

所谓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家庭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家庭共有财产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生产资料以及家庭合伙经营的财物、未分配的遗产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如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伤、残、死的抚恤费以及赠送给个人的物品和家庭成员有约定属于个人的财物等。

调委会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按照我国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时,只能分割家庭成员间共有的那部分财产,不能对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3.分家析产优先照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并落实赡养、抚养费用,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生活。

4.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损害物的经济价值。共有财产是可分物在分割后无损于物的使用价值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如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价出售由共有人分割价金。

5.没有分配的遗产,只能属于有继承权的人共有,没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不是未分配遗产的共有人,原则上不能分得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同意分给其他家庭成员,才可以作为共有财产参加分割。

6.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家析产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获物仍属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

7.对原属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生产资料,虽然是可分物,但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产的原则,实行按份共有的办法,共有人中有愿意取得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共有人都不愿取得的可作价出售,分割价金。

8.共有人对家庭的贷款、欠款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贷、欠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不负担偿还贷、欠款的义务。

分家析产纠纷直接涉及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不易调解,调委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首先应深入调查,访问每个家庭成员,弄清他们各自的想法、意见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第二,召开全体家庭成员会,确定那些是家庭的共有财产,那些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加分割,对不可分物做出分割的具体意见。第三,提出分家析产的具体方案,逐一征求家庭成员的意见,合理的采纳,不合法的,做好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第四,拟制分家协议书。在工作过程中调委会要注意事态发展,发现激化苗头,要停止分家析产,立即采取缓和矛盾措施。调委会调解不成功时,告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3篇:纠纷调解工作计划

云岩区中山东路莲花社区文件

云东社字()02号

中东莲花社区2010年纠纷调解工作计划

根据云岩区司法局《云司通字(2010)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莲花社区实际,特拟订关于开展春秋季民间矛盾纠纷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七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赋予了新的内涵,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为了进一步做好2010年人民调解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制定2010年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1、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区调委会组织网络建设,调整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提高调解组织的战斗力,充分发挥社区调解组织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为民排“忧”解“难”的工作实效,活跃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增加自身活力。

2、积极化解社区各类矛盾纠纷,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二、工作安排

1、2010年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

线,进一步发挥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排查矛盾的能力和作用,主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物权、安全生活、劳动保障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的排查调解工作,促进社区家庭和睦,邻里和睦,维持和发展新型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拓展调解思路,扩大调解范围,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发展变化趋势,积极参加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矛盾的调处,关注社区居民生活问题,缓解矛盾冲突,密切与群众的关系,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努力做好维护一方稳定工作。把预防排查矛盾纠纷做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社区楼幢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的作用,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了解和掌握社区和各类矛盾潜在因素,对各类信息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调处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

2、做好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010年,社区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法制宣传教育必须结合社区典型的调解个案与针对性地开展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增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合理要求,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要把人民调解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要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理解支

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等,顾全大局,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观教育。

3、在创“新”上下功夫,结合社区特点,把社区调解引向深入

2010年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在“创新”上下功夫,就是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调解方法上有所创新,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一切可以调处的场所如:“楼幢”、“街头”等,走进居民家中及时调处,调解方式灵活多样,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遇到疑难纠纷,主动请专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调解,在提出调解实效上下功夫,提高调处质量,在社区调解上努力把“三个”调解有效地衔接起来。

4、认真做好人民调解的台帐,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2010年我们必须认真做好社区调解工作的各类台帐,注意收集人民调解工作的所有资料,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上报和认真制做案件卷宗。

经常对照检查,真正做到笔笔在案,案案清楚,记录有序,整理规范。

第14篇:土地纠纷调解

土地纠纷调解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纠纷进行的行政调解,是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方式之一,也是一项必经程序。

编辑本段四条原则

调解时必须遵循四条原则:①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调解不是“和稀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②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决土地争议的准绳,双方都要遵守。③调解过程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坚持法律、政策规定原则基础上,具体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④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土地争议涉及到有关各方的,要主动与他们联系,听取他们意见,取得他们的配合与支持,妥善解决问题。解决土地纠纷的程序如下: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申请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争议各方当事人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就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注意协议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否则协议无效。协商不成,则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避免和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必须强化土地的统一管理,进行地籍调查和明确权属地界,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和核发证书工作。土地纠纷的处理采用属地管辖的原则,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15篇: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挂牌仪式上的讲话

在**社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

挂牌仪式上的讲话

**主席、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举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挂牌仪式,在此我代表区妇联对***工作室的成立表示祝贺,向市妇联对我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位热心热爱调解工作的志愿者对我区妇女事业、妇女同胞的支持致以诚挚的敬意!

国是千万家,家是最小国。我们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着妻子、母亲、女儿等多重角色,更需要被呵护、被关爱。因此,做好我区街道、社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对于促进家庭幸福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借此机会,我对社区***工作室的成立提三点要求和希望:

一是要强化宣传,做好服务引导。***工作室是市妇联在全市打造的“身边和姐、身边的家”的婚调服务品牌,不仅为我们社区婚姻家庭调解工作室平台建设提供了专业指导,还将在心理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给予全力支持,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组织工作室爱心人士、专业团队深入社区村组、深入居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真正需要帮扶的居民群众找到组织,积极引导她们通过合法有序地手段维护好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服务引导,有针对性地提供情绪疏导、心理调适、家庭关系指导、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等多项服务,畅通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倾诉的渠道,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为党和政府分忧解难。

二是要建章立制,规范队伍建设。我们要注重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围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逐步构建教育引导、排查预警、应急处置、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等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以制度强基础,以规范促提升。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建设一支懂法律法规、懂调解技巧、懂群众心理,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的“三懂三会”调解员队伍。同时,我们的调解员要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对待来访群众要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茶解渴、一席话语暖心”,切实把群众当作家人,能当场解决答复的尽全力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尽量让她们满意而归。

三是合力推进,构建多元化格局。婚姻家庭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面的系统工作,我们要坚持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与司法、综治、民政等部门联动,加强与上级妇联组织的沟通交流,加强与社会专业团队、爱心志愿者的工作对接,积极构建多部门共同关注、多层面预防宣传、多渠道综合调处、多元化解问题的工作格局,为广大居民群众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为平安**创建发挥积极的作用。

最后,希望***社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能规范管理、用心服务、打造亮点,共同推进社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共筑千千万万幸福美满家庭!谢谢大家!

第16篇:婚姻家庭调解工作室发展思考

婚姻家庭既是妇联工作的主体,更是妇联工作的主题。去年以来,我市妇联会同市综治、司法等部门,立足基层,多措并举,积极探索婚姻家庭纠纷调处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将妇联维权工作与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调处机制建设有机结合,积极打造“娘家人”调处中心(调解室),实现了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就地化解、源头解决。今年以来,我市“娘家人”调解工作机构共受理调解婚姻家庭纠纷2547起,调解成功率达到99%,充分发挥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主要经验做法

(一)依法规范运作,增强调解实效。首先是队伍专业化。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发展快、易激化、排查难度大、成因复杂等特点,对调解员的能力水平和调解方法、技巧都有很高的要求。各级妇联组织能够根据新时期下婚姻家庭现状和调解工作要求,按照专兼并重的原则加强队伍建设,“专”即专职人员、妇联干部、专职调解员、聘用部分专业人士、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兼”即志愿者、巾帼志愿法律服务队伍等,多渠道吸纳调解力量,并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庭审观摩等多种方式,努力使调解员达到“四懂”和“四会”,即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调解技巧、懂群众心理;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不断提升调解员的基本技能、工作规范和整体实力。其次是工作规范化。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首批“娘家人”调解示范工作室统一按照“五有”(标示牌、印章、记录簿、台账、调解室),“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标准规划布置。并上墙公布组成人员名单、调解工作职责、调解程序、工作纪律及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使妇联系统人民调解组织规范有序。

(二)整合社会资源,实现联动联调。一是主动争取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全市大调解体系之中,实行资源互补、信息互通、业务互联、人员互助、工作互促、纠纷联调,形成各司其职、对接有序、协作联动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格局。市妇联会同市综治办,顶层设计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考核等一系列工作,将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纳入大调解体系之中统筹考虑。二是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共同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业务对接,有效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司法确认率。三是加强与法院系统司法调解的对接,共同做好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并对接好调解书的司法确认工作。四是加强与民政部门行政调解的对接,共同做好婚姻家庭纠纷在不同阶段的调解。对重大婚姻家庭纠纷个案,通过会办会、联席会、专家会诊等形式,增强调解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应。

(三)坚持防调结合,提升整体水平。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为切入点,坚持防调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将纠纷调解与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平安创建结合起来。结合“六五”普法,利用“三八”维权周、“6.26”禁毒日、“11.25”反家暴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大时间节点,以广大妇女群众和家庭成员为主要宣传对象,广泛宣传与婚姻家庭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倡导男女平等、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家庭文化传统,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和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及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理念,不断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和调适婚姻家庭关系的能力。进一步畅通妇女诉求渠道,认真落实信访工作制度,着力加强信访工作,加大对成因复杂、排查难度大、发展快、易激化的婚姻家庭纠纷的调处力度。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提炼、创新调解方法和途径,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成效。

二、工作体会

首先,思想高度重视是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前提。在工作中,能够充分感受到,各级妇联组织非常重视妇联维权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尽管工作资源缺乏,但各级妇联能够创新思路、开辟路径、想方设法、克服困难,有效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场所、人员、保障等问题。全市10个示范调解室,分别依托妇联、法院、民政、县矛盾调处中心等机构建立;在调解室建立过程中,各级妇联做了大量沟通、协调工作,也得到了各相关单位的积极支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加培多次对此项工作表示肯定。

其次,推动多元参与是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在基层调研过程中发现,各级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能够充分吸纳社会各方力量(退休妇联主席、政法干部,律师,基层社区负责人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解室能够充分发挥这些调解员了解法律、熟悉政策、善于做群众工作和妇女工作的优势,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

再次,推动机制融合是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保障。“工业化时代注重精细分工,互联网、信息化时代更强调融合发展”,这一理念非常切合当前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设。在业务融合上,各级婚姻家庭调解机构坚持以人民调解为主线、以《人民调解法》为基本法律依据,通过职能捆绑、业务共推、工作阵地和调处资源共享,推动专业行业调处组织与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矛盾调处中心(调解室)之间“条块融合”。在机制融合上,各级综治组织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纳入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调处机制建设体系,协同推进相关工作;各县区综治办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纳入业务考评和“以奖代补”范畴,对成功化解的案件实行个案奖补,推动了调解质效的提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围绕今年以来出台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实施意见,推动基层单位抓好工作落实,重点在完善社会各方力量有效、有序参与婚姻家庭矛盾化解上下功夫、求实效。积极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加大对妇联维权和婚姻家庭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为更好地提升调解质效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认真抓好各级婚姻家庭调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实现乡村四个层面的特点,因地制宜地设置机构、整合力量、落实保障,引导社会各方力量资源有力有序有效地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处,夯实基层从基础,维护社会稳定;建议进一步发挥**维权热线的作用,通过在线受理、在线交办、网上督查、网上宣传等形式,提升热线的实效性和权威性,让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更多地了解热线、依靠热线,维护权益、反映诉求。

(三)进一步推动示范引领。联合市综治办,积极做好“娘家人”示范调解室的选树、培育、推广工作。对首批10个示范调解室,将在联合考评考核的基础上,适时予以命名表彰,并在经费上予以适当奖补。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积极有序地推进“娘家人”示范调解室建设,逐年培育、评选、表彰一批工作绩效突出的调解组织和“金牌调解员”,并形成制度;实施召开现场推进会,向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展示、推广妇联系统推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化解的经验,推动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水平提升。

第17篇:在...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

在...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

...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 …

(2018年6月20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现场推进会,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全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刚才,在市救助站举行了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揭牌仪式,现场参观了...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示范点——“爱在家庭”婚姻家庭指导中心。三个区妇联分别作了经验交流发言,讲得都很好。当然,几个县也有一些探索,总结了一些好的做法,由于时间关系,就不一一交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推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下面,我就全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倡导家庭美德、协调婚姻家庭关系、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把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作为平安...、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加以推进,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平安家庭创建,不断深化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各级妇联主动加强与政法、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大胆创新,探索建立了家事案件协作机制、家事案件联合工作机制、诉调对接机制以及家事调解员制度,打造了全省首个反家暴联盟,有效化解了大量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防范了婚姻家庭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为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区“爱在家庭”工作经验在全省做经验交流。纳溪区妇联代留守女童起诉其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案在全省作为典型案例发布。2017年,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市妇联荣获了全国巾帼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当然,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各区县工作开展不平衡,部门联动效果不理想、婚姻家庭纠纷隐患也比较多等问题依然突出。去年,省妇联、省综治委、省高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排查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月中旬,省妇联领导来泸调研专门指出,省上已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对市州综治目标考核。省上对市的考核,市上也将同等对区县进行考核。也就是说,该项工作不单是对你本单位的考核,已经上升到对党委政府工作的考核,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排查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作为本单位、本系统的重要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去年底,省妇联、省综治委、省高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各部门负责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明确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由妇联牵头,综治、法院、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分工合作。也就是说,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不仅是妇联的工作,也不单是法院、公安、司法或者民政部门的工作,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加强沟通,主动作为。今年,我们对照省上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印发了《2018年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方案》,对今年各单位重点工作进行了明确。妇联主要是牵头,沟通、协调,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及时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投诉;推进城乡社区“妇女之家”和维权站点建设;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综治部门主要是做好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将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家庭”“平安村(社区)建设;推动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对可能引发恶性案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化解。公安部门主要是积极参与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加强与妇联、综治、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单位和有关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结合社区民警“五进”活动,开展矛盾纠纷拉网式排查,对工作中排查出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苗头和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努力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对家暴行为发放告诫令,预防和制止家暴案件升级恶化为“民转刑”案件。司法部门主要是依托基层大调解中心,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法院主要是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的试点工作,特别是江宁女子法庭在维护妇女儿童方面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市妇联和市法院沟通渠道畅通,也联合建立了相关制度,完善了一系列机制。民政部门主要是推进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婚前教育,深入推进结婚登记颁证工作,针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开展纠纷调解、心理辅导等。该文件对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希望各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上台阶。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一)注重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水平。紧紧围绕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按照程序规范、运转顺畅、灵活高效的要求,各区县妇联要配合相关部门重点抓好四项机制建设。一是排查预警机制。要完善信息网络,延伸工作触角,加强矛盾纠纷信息收集研判,实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二是调处工作机制。进一步梳理调处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做到随时受理、首问负责、协调会办、依法调处、及时督办、定期回访,确保调处工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三是应急处置机制。针对可能引发严重家庭暴力和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婚姻家庭纠纷,细化处置措施和流程,防止因处置不当或处置不及时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四是协作联动机制。完善部门联合调处制度、重大事项及时会办制度,做到既各司其责又协同配合。比如,去年市妇联和市中院商议建立了家事案件协作机制备忘录、今年市妇联和市民政联合建立婚姻家庭指导工作长效机制等,要进一步在实践中完善和推广。

(二)注重教育引导,最大限度预防婚姻家庭纠纷产生。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在于预防。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做在预防上、做到基层去,防患于未然,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与婚姻家庭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调适婚姻家庭关系的能力,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因不懂法、不懂家庭生活艺术而导致的婚姻家庭纠纷。要加强平安家庭创建,充分发挥家庭建设对提高家庭成员综合素质、幸福指数和促进发展稳定的积极作用。要加强服务引导,有针对性地提供情绪疏导、心理调适、婚姻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畅通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倾诉的渠道,努力预防和减少家庭矛盾纠纷。

(三)注重齐抓共管,努力形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合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面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探索建立多部门共同关注、多层面预防宣传、多渠道综合调处、多元化解决问题的立体化工作格局。各区县妇联要主动作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调查研究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模式。今天我们开会就是推广...区“爱在家庭”工作经验,刚才发到大家手里的《关于建立婚姻家庭指导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就是市妇联和市民政局共同商议提出的创新举措。一个重点是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具体工作:一是设立婚姻家庭调解中心。由各县(区)民政局负责在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姻家庭指导中心并配备相关办公设备。结合婚姻咨询、调解等内容会同县区妇联制定相关工作机制,提供服务。二是建立调解指导队伍。由县(区)妇联牵头,协调法院、司法局、关工委等单位选配一批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为人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婚姻家庭指导调解经验的老干部、专家等,组建婚姻家庭指导服务队伍,为有婚姻指导需求的婚姻家庭成员释疑解惑、疏导情感和化解矛盾。三是保障工作运行经费。由市民政局、市妇联、各县(区)共同出资保障工作有序开展。二个重点就是建立反家暴庇护中心,由市、县(区)两级民政局牵头,妇联配合,在市、县(区)两级救助管理机构挂牌建立反家暴庇护中心,制定相关的制度,划定专门庇护区域,配备基本生活设施,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临时性的庇护和服务。这两项重点工作请各区县妇联和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争取在年底能见到成效。

第18篇:婚姻家庭纠纷焦点婚外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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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焦点婚外情协议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一提起家庭纠纷,任谁都会皱眉头。

离婚谁说了算,离婚后房产该归谁,家人态度冷淡怎么办……

这些纷繁复杂婚姻家庭纠纷不仅困扰着当事人,也困扰着法学界。

今天(6日),中国法学会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了主题为新形势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吴晓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大文及东城区法院法官参与了讨论。

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在制定中,会上的问题大都是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各高级法院作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调研中,各个法院提出的问题。

那么座谈会所讨论的新形势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究竟有哪几类案件,法学界对这些案件的态度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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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中的双方,可能出于安全感或者别的原因,签订婚外情协议”。协议内容经常是: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就将财产全部分配给对方,或者附加其他的条件。当离婚时,就涉及到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这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吴晓芳法官介绍,这个问题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力图解决的一个问题,但是目前争论很激烈。一部分人认为,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且,如果认为此协议有效,将可能会因为要举证而造成捉奸成风,影响社会风气。

另一部分人认为,这个协议应当有效。因为夫妻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达成的约定有效,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持这两种意见的人,数量几乎相当。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对此种情况的做法是不予受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认为,这个不应当统一认定为有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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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无效,而应当借鉴德国法,具体考虑签订时当事人的动机等。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在房价不断上涨的今天,有一种婚姻家庭纠纷案尤其突出。

东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全玉海介绍说,近年来私有房屋越来越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房屋的权属问题,房屋权属中争论最大的,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认为,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都应当考虑到另一方对此财产作出的贡献,从而决定权属。谁承担风险,谁取得所有权”。

另外,在按揭贷款房产进行分割时,银行是否应作为第三人诉讼,引发了大家的争论。

有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共同买房,一同偿还贷款,在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离婚时应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而吴晓芳认为,离婚主要是解决两人的问题,不应当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如果有必要的风险,则是属于银行应当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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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家庭冷暴力”

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暴力出现了各种新形式,如非武力的轻视、冷漠等,这些能够造成对方心理伤害的行为被称为冷暴力”。这些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家庭暴力,以及如何取证,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吴晓芳认为,冷暴力”不好判断,不应当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中国人民大学杨大文教授认为,在这个问题上,要多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多考虑中国人的习惯。不要赶时髦,不要扩大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

中华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院长林建军教授认为,家庭暴力因为其施暴场所的私密性,而不能适用刑事案件的举证标准;即不能认为当事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亲人的证言,完全没有效力。法官必须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智慧,加以判断。另外,与案件有关的人应有配合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大家都认为,这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更应是将来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汶川地震带来的法律难题

去年汶川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也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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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新问题。其中有部分失踪人员的配偶,因为希望继续占有财产而拒绝宣告对方死亡。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的顺序是配偶优先于父母,因此,在配偶因为财产原因拒绝宣告或者另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成了一个问题。

吴晓芳解释说,《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规定法定代理人的顺序问题。司法解释如此规定,是因为当时立法时觉得一方的死亡会造成配偶的心理创伤,因此给予优先权。而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地震后出现的这种现象,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则可以将法定代理人的顺序加以合理变更。这也是司法解释(三)将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离婚法定理由应进行列举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

而东城区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双方同意离婚、但说不出具体感情破裂或不合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离婚,引起了大家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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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芳认为,既然在结婚时只问是否自愿而不问感情基础,那么,在离婚时也不应当看感情是否破裂,应当把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她介绍韩国法律在解决离婚案件时,会给双方一个冷静期,让其考虑是否确定要离婚,这个做法值得借鉴。

东城区法院法官杨继良提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一个标准来判断什么是感情破裂,什么是分居等问题。目前的法律没有标准,缺少可操作性。

对此,杨大文教授提出,应当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将总的原则认定为感情破裂或者婚姻关系破裂,同时把离婚法定理由进行列举,离婚的程序可以更加完善,必要时延期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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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是否定

罪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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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劳动纠纷调解协议书

篇1: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的劳动关系处理及xx市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仲案字(20xx)办字第xxxx号《裁决书》的履行及诉讼情况,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最终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方式。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补偿后,甲方自行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撤诉请求,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仲案字(20xx)办字第xxxx号《裁决书》裁定不再执行。

三、自本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协议中所列的款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四、本协议中所列的款项和金额构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包括所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款项,如社保费用、公积金、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金(如有)等。

五、乙方收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后,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如乙方违反约定提起任何形式的投诉或仲裁、诉讼,均视为违约,乙方

1 / 2 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均已对协议内容审慎阅读,且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予以认可方签字确认。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2 / 2 乙方: 日期:

篇2:劳动争议纠纷和解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因甲方存在未向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事宜,现乙方依法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经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

三、甲方需在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当日一次性向乙方(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或特别授权代理人)收款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四、乙方承诺自本协议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主张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

五、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上述约定事项,若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 元。

六、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甲、乙(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案乙方代理人处,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 年 月 日

篇3: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因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之日起解除。乙方确认乙方于2013年 月 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元(大写 ),此款项包括乙方主张的全部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等)。

三、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放弃赔偿金等)。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四、甲、乙双方承诺:双方均已了解本协议的法律含义,并且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篇4: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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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解方:名称(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申请调解对方:名称(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职务(岗位):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上列双方因______引起争议,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申请调解方:(签名盖章) 申请调解对方:(签名盖章) 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盖章)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087b3de102de2bd960588e0?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edf2dc6f08e2f3f36929b9d0cf94c373&sign=5d7672920d&zoom=&png=10840-20711&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书要点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解决争议的有关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经双方签名、盖章后形成的法律文书。 特别提示

制作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调解是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因此,该法律文书的主体是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书上必须有三方的签名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

(2)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上,应当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3)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要将纠纷提交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4)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而且,只有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时,企业才可以主持调解。

(5)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企业全称及法定代表人)、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然后由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和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087b3de102de2bd960588e0?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edf2dc6f08e2f3f36929b9d0cf94c373&sign=5d7672920d&zoom=&png=20712-&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6)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企业调解委员会也应当督促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但同时,该协议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即是说,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篇5:a-劳动纠纷调解协议书

劳动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 云南艺术学院 乙方: 身份证号:

兹就甲方与乙方有关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

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

己的做法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并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区搬迁,用工岗位进行调整,因此从年甲方不再继续聘用乙方,并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三、补偿办法

1、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甲方经研究决定向乙

方按在甲方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于

年 月进入甲方工作,工作年限为 年 月,

最近一月工资额为

元整。因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甲方支付乙方之补偿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乙方的实际情况,并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甲方对乙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偿。

1

2、其他: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须在三日内向劳动监察部门对双方的

劳动争议提出撤回投诉,并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诉申请的相应证明文书,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该文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性补偿费用。

五、甲方将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补偿费用,乙方或者其代

理人签收领取该款项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六、乙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第20篇:纠纷调解协议书样本

调解协议书(样本)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 组。 职业:××××××。

被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区××镇××村×组。职业:××××。

纠纷简要情况:200××年××月××日晚××时左右,××××××××××××××××××,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余元。双方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元; 3)××与××即日起终止一切关系,以后如有其他后果皆于双方无关。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元。

在20××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 三 份,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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