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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48:30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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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汇报

临邑县辖6镇3乡3个街道办事处,总面积1016平方公里,人口52万,其中城镇人口15万。2006年,GDP突破10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60元,农民人均收入4284元。自2001年以来,我县在全市经济社会综合考评中荣获“六连冠”。

近年来,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城市化战略,以规划为龙头,以完善城市功能和膨胀城市规模为重点,以改善经济发展硬环境为目的,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化水平,城乡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几年来,我县城市建设总投资达30多亿元,完成拆迁面积100万平方米,修建各类楼房700多栋,建设面积300多万平方米,新建和拓宽城市主次干道20多条,形成九纵九横的路网框架,新增绿化面积150万平方米,县城绿化覆盖率达33%,城区内新增供水管线4万米,供水普及率达90%以上,全县城市化水平达32%。县城先后荣获“全国第三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县城”、“省级卫生县城”、“‘齐鲁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县城”等荣誉称号。小城镇建设成绩斐然,全县12个乡镇(街道)中有1个镇被命名为省级中心镇,3个镇(街道)被命名为市级中心镇。全县860个村已规划完成238个,其中林子镇弥家村等8个村庄被评为“全省示范村”。 今年以来,新一届县委、县政府站在新起点,为谋求新发展、实现新突破,将城市建设放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来抓,确立了“东西城区对接,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的总体思路,大力实施“南进、西连、东拓、北延”战略,提出建设“济南北部最亮卫星城”的口号,以南部新区建设为突破口,掀起了新一轮城市建设发展高潮。

一、科学编制县城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引导作用

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和依据。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我们把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先后对城市建设实施了两轮规划。1996年对县城建设实施了第一轮规划,按照到2010年基本实现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要求,结合胜利油田、滇黔桂钻探公司等大型石油企业地处我县的实际,编制了“一心、一轴、二组团”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当时的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1996年的规划已不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要求,2002年我们聘请上海同济大学专家对县城实施了新一轮规划,新规划以建设生态县为目标,进一步确定了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和轮廓。2003年以来,随着104国道改线、城市新区(原开发区)南扩,城区部分区域功能发生了变化,需重新进行定位、规划。为此,我们又先后多次会同上海同济大学专家,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了论证和完善,努力做到三个注重,即注重可持续发展,注重可操作性,注重突出特色。规划面积由原来的16.8平方公里,扩大到48平方公里,进一步拉大了城市发展框架,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同时,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我们组织专门力量,不断加大巡回检查力度,严查私搭乱建行为,维护了规划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发展,打造城市新亮点,今年我们聘请省规划设计院对开元大街以南、南外环以北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的新区,进行了控制性规划,新区规划起点高,功能齐全。目前,我们正在组织实施这一规划,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将新区建设成现代化、高标准、高效能,集办公、服务于一体的综合中心。

二、高标准建设城区基础设施,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城市功能,就是城市品牌。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宜人、活力无限的城市品牌,将极大地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我们以优化发展环境为目的,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加快城市道路建设。道路是城市骨架,也是城市的形象,通过大力实施道路改造、建设工程,迎宾路、瑞园路、苍圣街、恒源路、洛源路、永兴大街、新104国道等一批高标准城区主干道相继建成,改变了道路狭窄、坑洼不平、尘土满天的交通旧貌,提高了城市承载力。建设中的南区瑞园南路、花园大街及筹建中的东外环、南外环建成后,我县城区发展的轮廓、筋络将更加清晰。二是加大治污力度。结合城市道路改造和公益设施建设,大力实施排污管道建设,形成了完整有效的排污管网。对原104国道城区段、瑞园路等敞口河道实施罩面工程。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对城区各种弱电线路实施入地工程。兴建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并于2005年6月投入运营,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同时,第二污水处理厂也正在建设

之中,预计今年年底前可正式投入运营。三是实施精品工程,提升城市形象。规划建设了新世纪广场、邢侗公园、红坛寺森林公园等休闲娱乐活动中心,其中新世纪广场被评为省“十佳文化广场”和市“优秀样板工程”;红坛寺森林公园被评为省级旅游景点,提高了城市品味和活力。同时,客运中心、工人文化中心、县医院病房楼、新一中建设等一批精品工程融入先进设计理念,实用前提下力求美观,扮靓了城市环境。其中,新一中建设工程是我县为普及高中教育而兴建的一项民心工程,占地面积520亩,总投资2.5亿元, 2005年3月开工建设,2006年投入使用。四是加强城市供水、供热、供气设施建设。建有3处自来水厂和完善的供水管网,基本满足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其中第二水厂始建于2002年,于2005年投入使用,提高了城区供水普及率。建设了恒利热电联产项目,并于2003年实现了对城区部分用户的供热。城市燃气项目于2005年实现了对部分用户的供气,后续工程正在建设之中。五是加大市场建设力度。先后规划建设了副食品批发市场、机电产品市场、商贸城、鲁西北汽配大市场、金家园装饰材料大市场等专业市场,搞活了流通,丰富了城市发展内涵。六是大力实施安居工程。规划建设了近20处小区,满足了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三、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全面提升城市管理质量

城市建设管理,三分建、七分管。近年来,我们下大气力强化城市管理,努力为全县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加大管控力度,规范市容秩序。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加大对马路市场、户外广告、市政设施、交通秩序的管理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城区各单位、门店、居户门前实行五包责任制,对提升整体环境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精益求精,打造绿化精品工程。按照小环境、大生态的思路,对城区道路实施绿化改造,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乔灌结合。同时,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合理划分区域,责任到人,综合养护收到良好效果。三是全方位保洁,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对城区主要街道及重要区域按照“五净六无”(马路净、路沿石净、树坑净、下水口净、绿化带净,无纸片、无果皮、无树叶、无浮土、无污物、无烟蒂)的标准,进行全天候保洁。四是高标准亮化,美化城市夜景。经过近年的亮化建设,已形成以路灯亮化为基础、以高层建筑亮化为点缀、以户外广告亮化为衬托的亮化格局。

四、加强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近几年,结合新农村建设,我们加大了村镇的规划建设力度,努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一)大力实施村庄规划。针对原有村镇规划起点低、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特色不够明显、设施建设不合理、村庄规划覆盖率低的客观实际,近年来把实施新一轮村镇规划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来抓,在“政府支持、农民自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社会参与、典型带动”的原则指导下,聘请山东理工大学专家对全县9个乡镇政府驻地实施了规划,并组织力量对部分村庄实施规划,更好地发挥政府驻地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和部分村庄的典型带动作用。目前,各乡镇政府驻地规划工作已经结束,村庄规划工作正在进行中,今年将完成70%的300人以上的村庄规划。

(二)加强村镇设施建设 。一是实施了“六通(水、电、路、讯、排水、宽带网)一平”工程建设。目前,政府驻地、部分村共铺设排水管道25万米,硬化道路40万米,并配备了绿化、亮化、美化设施 。全县所有的村铺设了柏油马路;83%的村安装了自来水;村村安装了程控电话;村村通上了有线电视。二是实施了公共基础设施“扩容”工程。各乡镇(街道)教学、金融、邮政、卫生院、敬老院等单位办公及基础设施相继建成使用,扩充了公用基础设施的总量。三是加强市场建设。规划建设了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专业批发市场,搞活了商贸流通,形成了以石油化工、食品、农副产品、造纸等主导产业为主的工业体系,促进了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四是加大旅游开发力度。结合林子镇独特的万亩槐林优势和红坛寺古迹,规划建设了红坛寺森林公园。该公园占地面积1.4万亩,划分为6大区域,2000年被省林业厅批准为省级森林公园。近年来,我县以森林公园为载体,成功举办了六届槐花节,取得了丰硕成果。

五、拓宽融资渠道,做好借力发展的文章

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是制约城市建设的瓶颈。近年来,虽然我县的财政状况不断改善,但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耗资大,城市建设资金相对短缺。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发展热潮,如何实现财政少投入、不投入办大事的目的,其有效途径就是做活多渠道融资这篇文章。一是聚民资。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

受益”的原则,鼓励民资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近年来,我们以此建设了部分专业市场和住宅小区,解决了部分单位、业户门前硬化问题。二是以地生财。通过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依法对各类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坚决管住土地一级市场。将城区各主要街道、尤其是新区的道路改造与沿路房地产开发结合起来,实行嫁接式同步建设,将土地收益投向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形成了由政府“独资”变社会“合资”的良好局面。三是“无”中生有。对城区重要地段,如迎宾路、新世纪广场、邢侗公园、原104国道等道路、场所的广告设置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拍卖或转让,将所获收益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了良性循环的投资机制。四是招商引资。不断强化措施,先后引进了汽配城、金家园装饰材料市场、第二供水厂、热电联产、瑞兴小区等一批招商项目,不仅完善了基础设施、提升了城市服务功能,而且累计为县财政节约资金3亿多元。五是市场化运营。以市场化运营为手段,引进了城市燃气等一批城市设施建设项目,实现了合作双方的双赢。

我县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相比,与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应发挥得更大作用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规划体系有待完善。目前,我县城区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还不够完善,不利于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过程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强化。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基础设施条件有所改善,城市服务功能日益增强,但基础设施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城区道路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路网格局,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还十分艰巨。三是资金短缺问题较为突出。近年来,虽然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努力破解城市建设的资金瓶颈问题,但城建投融资渠道不够宽、城建资金紧张仍然是制约城市建设的主要因素。四是城市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中个别环节关系不够理顺,存在执法难现象。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环境脏乱差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五是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待加强。村庄规划覆盖率低,基础设施建设较城区还较为滞后。

下一步,我们将以这次省建设厅领导视察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努力把我县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卫生整洁、文明和谐、生机无限的新型县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最后,请各位领导对我县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以推动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推荐第2篇:市委市政府城乡规划工作汇报

市委市政府城乡规划工作汇报

一、**市城乡规划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市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的工作理念,扎实推进\"三化\"建设,不断加快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进程,抓紧实施总规修编,完成了20多项专业规划,城市规划区详规覆盖率达到85%,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城乡建设的发展,2011年我市城镇化率达到47.2%。

(一)关于总规修编工作。2010年,我市委托**市规划院启动了第四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目前规划修编工作已经四易其稿。期间,我们邀请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完成了\"城市经济发展战略\"、\"人口与城镇化水平\"两个专题研究和《**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等成果。今年2月24日,省住建厅组织省内专家对总规纲要进行了评审,并一次通过。

我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规划年限

远期为2011-2030年,近期为2011-2015年。

2、规划规模

至2030年,主城区人口规模50万人,建设用地面积60平方公里。

3、城市性质

**未来城市发展定位为:**城市圈中等工业城市,**平原重要创新基地,现代化平原水乡园林城市。

4、中等城市发展的基本思路

一是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构建层级分明、特色突出的市域城镇体系框架;

二是走内涵式产业发展道路,积极承接核心城市产业转移;

三是走区域协调发展道路,实现资源共享与错位发展;

主动与**以及周边城市进行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的对接,**在一体化发展以及城市圈发展中抢占先机。

四是走彰显文化与环境特色道路,利用**丰富的自然资源,做好水文章,塑造宜居的中等城市以及水乡园林城市,提升城市品味与吸引力。

5、城镇体系规模结构

依据市域主要交通骨架及产业发展集群,构建\"一主、两副、三区、四线、十镇、百村\"的市域城镇体系结构。

6、城市发展战略--完善体系,通达城乡

一是交通提升战略;

按照\"拓宽出口,优化内网\"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市域交通体系。

规划依托荷沙一级公路、**大道、沿河路等道路系统形成串接各组团的城市绿道,同时结合各组团的市级、组团级公园、水渠和生态隔离带形成轴网相连的城区生态网络体系。

城市景观建设:

以建设水乡园林城为目标,借水兴绿。

对汉江、涵闸河、泵站河、徐家渠、汈汊湖等城市河流湖泊进行整治,实行雨污分流,两岸绿化、美化、亮化。使之成为彰显水乡特色的重要素材。

发挥地域特色,注重公共开放空间建设。

充分利用水系丰富的特点,通过综合整治,把河流、水渠两岸的开敞空间结合城市功能区进行整体设计,使之成为提升城市品质的亮点。

城市人文特色彰显:

通过策划不同类型旅游景点和线路,挖掘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潜力,以空间景观的语言阐释历史文化,为城市景观赋以独特的文化意向,建设文化强市。

(二)关于详规编制工作。以总规为统领,相继完成了城北新区、**大道、汉正服装城、**福星开发区等10多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了金山华府、帝景豪庭等总面积达160万平方米的修建性详规,银鹭二期、合新包装等占地22.21万平方米的工业项目和占地112.3亩的老城区改造项目的详规编制工作,城市规划区的详规覆盖率达到了85%,有效地控制和引导了城市边缘、合理发展。

其中:城北新区详规,106公顷;

**大道详规,460公顷;

市开发区汉正服装城详规,4.56平方公里;

福星开发区详规,7.36平方公里;

马庙工业园详规,450公顷;

**片区详规,519公顷;

金鼓城家居产业园详规,6.8平方公里;

华中国际皮草城详规,82.8公顷;

市民服务中心详规,68.6公顷;

涵闸河整治详规,由**规划院设计,全长4.65公里,总投资约6亿元;

白石湖综合开发详规,占地621.3公顷,总投资50亿元;

另有部分交通渠化详细规划。

(三)关于专业规划。为了进一步充实、深化、完善总规,我们先后完成了专业管线、城市污水、环卫设施等20多项专业规划。并结合城乡路网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了市民服务中心、涵闸河整治等景观规划,这些规划编制和设计的完成,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形象。

(四)关于土地规划。根据**实际,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我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含主城区)已经省政府批准,并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已编制完成25个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用途管制谋划上,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布局和建设用地预留的安排,全市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68731公顷,占耕地总量的80%,新增建设用地1285公顷。

(五)关于村镇规划。我们加大镇村规划编制力度,将11个重点乡镇(含4个口子镇)打包,委托省规划设计研究室进行规划设计。总体规划面积43平方公里,控制性详规面积26平方公里。近期,相关总规编制正在启动。其中,**、**作为城市的两个副中心、还分别完成了10平方公里和8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规编制,合理划分了功能分区。对其他一般乡镇场按3平方公里总规和1平方公里详规,委托湖北工程学院规划设计。目前,全市有26个乡镇场完成了集镇规划;592个行政村,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应编制村庄规划485个,已完成了279个,规划编制率达58%。

二、下一步的打算

今年是新一届市委、市政府确立的规划修编之年,我们将按照\"三化同步\"的要求,进一步创新规划工作理念,紧紧围绕建设水乡园林、绿色宜居中等城市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创新管理方式,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和建设水平,打造实力、活力、宜居、和谐**。

1、在规划引领上下功夫,推进规划全覆盖。今年8月底完成第四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快编制片区规划,确保\"十二五\"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规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中心镇、重点镇达到85%以上,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各类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衔接配套。

2、在\"三化同步\"上下功夫,统筹推进全域发展。一是把新型工业化作为主攻方向,着力推进五大产业发展集群化、高端化,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提高工业发展的规模、效益和水平。二是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重中之重,立足实际,发挥优势,大力发展市场农业、科技农业、品牌农业。三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在中等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一主两翼\"的城市发展思路,扎实抓好**镇、**镇强镇扩权试点,大力发展特色镇、中心村,加大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力度,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

3、在规划宣传上下功夫,提高全民规划意识。

4、在创新规划管理上下功夫,深入开展两违整治。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强化乡镇政府的责任,建立规划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走综合执法的路子,各乡镇,建设、国土、交通等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整体合力,强力控违拆违。

推荐第3篇:城乡规划管理讲座

城乡规划管理知识讲座

一、城乡规划的相关知识

1.城乡规划的概念

城乡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

《解说》中,从城乡规划的社会作用的角度对城乡规划所作的定义是:“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2、城乡规划的分类

《城乡规划法》规定: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体系一般包括规划法律体系、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三个基本方面。

(1)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规(从属法规)。我国还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规划法律体系。

(2)城乡规划行政体系

城乡规划行政体系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我国实行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分级管理体制。规划编制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

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城市规划运作体系

城市规划运作体系包括城市规划具体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控制两个方面。

①城市规划具体编制

城市规划具体编制分为战略性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规划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性发展规划。(城市发展战略是指在较长时期内,人们从城市的各种因素、条件和可能变化的趋势预测出发,作出关系到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全局的根本谋划和对策。具体地说,城市发展战略是城市经济、社会、建设三位一体的统一的发展战略。科学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是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制定城市规划发展战略与目标是整个城市政府的任务与职能。城市发展战略及其具体目标通常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1)经济发展目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等经济总量指标、人均国民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第

一、

二、三产业之间的比例等经济结构指标。(2)社会发展目标。包括总人口规模等人口总量指标、年龄结构等人口构成指标,人均寿命等反映居民生活水平的指标以及居民受教育程度等人口素质指标。(3)建设水平目标。包括建设规模、土地利用结构、人际环境质量、基础设施水平等方面的指标。)城市详细规划属于实施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

细规划的编制。)

根据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城市详细规划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②城市规划实施控制

一般来说,城市规划实施控制可以分为通则式和判例式。我国的城市规划控制基本上属于判例式,即任何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专门申请规划许可,规划审批人员在审理个案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城市规划的地位和作用

1、城市规划的地位

城市规划是经济、社会和环境在城市空间上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导和控制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手段,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龙头”,是城市政府制定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的基础,是城市政府引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无论从世界各国,还是从我国建国以来各个历史时期的情况来看,城市规划均被作为重要的政府职能。从一定意义上说,城市规划体现了政府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导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以其高度的综合性、战略性、政策性和实施管理手段,在优化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城市布局、协调各项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整合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从而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城市整体和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

2、城市规划的作用

(1)管理城市的公共资源,保障城市公共利益的实现。

城市建设是对公共资源的占用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既有以经营为目的的开发行为,也有以社会环境效益为目的的公益性建设行为。政府在城市土地、空间配置中占有主导地位,并通过城市规划确定哪些用地用于公益性建设,哪些用地用于市场化开发,从而保障城市的合理发展;在社会层面,通过社会服务基本设施,如教育(特别是中小学)、卫生、文化(特别是社区级设施)、福利设施、低收入住宅等的规划,保障生活在城市里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经济层面通过垄断一级市场来调控土地二级市场和房产价格,发挥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管理好城市的公共资源是实现城市社会公平的首要条件。

(2)协调各种利益主体之问的矛盾,平衡社会各阶层的需求。

随着投资多元化,计划体制下的使用权改变为财产权,使用者之间的功能性矛盾演变为所有者之间的财产矛盾。市场条件下的商业开发行为总是倾向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惜牺牲城市的整体利益和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这就要求城市政府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承担起对各个利益主体经济行为的规范和管制职能,以及各种利益的保护和协调职能;城市规划按照土地利用规律和开发项目的类型、特征、对外部环境的要求及对外部的不良影响等,确定各项控制指标和约束条件,从而使商业开发行为受到严格约束,也使商业开发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因此,城市规划能够起到规范开发行为的市场规则作用。

(3)处理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保障城市的文化传承。

由于城市土地市场的建立,城市土地效益最高的地区往往也是大量历史遗存最集中的城市中心地区和展示城市风貌的特色地区,城市政府和开发商为追求经济利益,以牺牲人文资源为代价,进行商业开发,近

几年,此类现象更为严重。因而,正确处理文化传承与开发建设的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对双洲公园、渔夫公园、外滩公园的开发)

(4)调控土地市场,为市场的开发活动提供引导和秩序。

世界上不存在纯粹自由的市场经济。正如体育比赛必须有规则才成为比赛,市场经济也因为有规则而使自由竞争能有序进行。当城镇规模较大、系统较复杂时,规划在确定城市空间结构和总体布局方面就需要起框架及引导作用,因为即使有局部的秩序和资源优化配置,也不能避免整体的无序。(例如,目前各县市面临的交通困境,通过微观层面的管理已不可能解决,而只能依靠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交通政策及交通结构等规划手段来获得解决。)这不是由自由市场产生的,而是社会共同的理性选择。

(5)有效经营城市资产,协调资源、环境等目标市场。

经济条件下,城市政府有责任使城市的整体效益得到提升。这也是衡量城市规划工作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但是,经济全球化带来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城市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地方政府为了获取更多的投资,使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将城市经营作为唯一的目标,城市的环境保护被忽视,影响了城市的长远利益。城市规划作为一项政府综合协调各类资源的主要手段,通过土地和城市各类公共设施的配置,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在有效保护资源等方面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文体公园,一江两岸的旅游开发)

(6)城市规划引导市场达到规划目标。

经济发展周期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城市的发展也具有一

定的周期性,了解城市发展的周期性可增强对城市开发的认识。建立城市规划的市场观念有助于深化对规划客体的认识,从而改善规划主体的质量。市场由供需关系及随之而来的价格体系决定,城市规划作为对土地市场的制约可以影响和引导市场。有效的市场引导取决于市场的状况和针对市场状况的规划引导能力,牵涉到规划与市场合作的形式。市场经济下,巨大的土地利益使得城市开发控制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开发控制如果没有法制基础,就没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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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县人大的监督、县政协的支持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统筹城乡建设,加强城市规划,提升城市品位;突出建设重点,加快建设进度,狠抓改造整治,实现整体推进;强化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深化体制改革,构建管理机制,较好完成城乡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一、强规划,提升城乡建设品位

1、规划编制有新推进。为了贯彻《城乡规划法》,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新要求,在《将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将乐县城区总体规划》指导下,各项规划全面启动: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已委托三明市规划设计院正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编制正在编制中。东门二期规划已完成并通过评审,待修改后实施。上河洲小区规划已通过县规划委员会评议,设计单位根据评议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划设计结果已提交我县待评审。府前中路规划已在收集资料和论证阶段。三华南路开发规划已委托三明境景建筑设有限公司、上海源景建筑设计事务所进行规划建筑方案设计,规划方案已完成待评审。积善工业园区二期规划已进行土石方平衡,场地平整等规划设计工作。站前广场规划已委托铁四院进行设计,初稿已完成。乡镇村规划修编已召开全县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会议,高唐镇总规修编和万安镇控规评审已通过;完成5个重点村规划编制,10个重

点村完成地形图测绘,正在确定规划设计单位。一纵两横、沿河绿化夜景等城市局部景观设计已请设计单位设计出两套夜景设计方案,待县政府审定。

2、规划管理有新举措。一是围绕《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和针对城区乱搭乱建现象,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法》宣传工作,制定《将乐县开展城区乱搭乱建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发布清理整顿城区违法建设通告。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城区违法建设进行摸底,截至6月27日共立案查处违法翻建60起,下发《停建通知书》88份,暂扣违法施工现场工具67件,拆除抢建部分模板面积410m2,毛石基础68米,剪断独立柱钢筋20根,拆除龙池村后山路违法建设孔桩基础6座,总深度24米。二是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规范规划放样、验线程序,严格控制好“五线”、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及配套设施指标,维护好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凸显规划的龙头地位。上半年共完成测

绘面积平方公里,共核发公建项目30项,占地面积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审批私建项目57项,占地面积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二、重建设,完善城镇服务功能

1、续建工程有新进展。东门一期开发建设水木玉华小区已完成商品房开发建设万平方米,目前已封顶10万平方米;广场标志性建筑大楼已封顶,地面分格线暨园林绿化修整已全部完工。天源大饭店已投资约3200万元,主楼已封顶。玉华洞天旅游山庄完成项目投资约2100万元,会议接待中心、餐饮楼、娱乐休闲中心工程全面竣工;九幢单体商旅公寓施工主体,绿化工程进入二期移植、种植中。城区垃圾处理场建设已完成进场道路硬化、垃圾坝、库区平整、垃圾防渗工程、截洪沟、调节池工程并于4月份投入使用;现抓紧施工渗滤液处理土建工程和机械设备安装,已完成处理站尾水排放管道的测量和施工图设计,预计7月份可全面竣工。城区主干道夜

景改造工程进入优选夜景改造方案阶段。

2、新建项目有序开展。汽车站建设正在进行搬迁前期工作,新车站总体平面图已确定,立面方案已提请有关专家初审、修改,征用地也已获省政府批复,并确定填方取土点,现正在填土。上河洲小区开发建设确定填土取土点--侍郎地,用地规模146亩,并对取土点实物进行调查摸底,目前正抓紧做好地面补偿和坟墓迁移补偿工作。同时与新华、解放村就上河洲新区开发村民保障方案在进行协商中。东门二期开发建设华山市场店面已全部拆除并清理完毕;工商局宿舍楼剩余一户,已申请拆迁仲裁;公路稽征所办公楼已全部搬迁;新华村村部搬迁协议已经签订,村民安置地正在平整。三华南路开发建设调查摸底工作已完成,并制定了《三华南路东侧改造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县林业局公有部分产权房改房拆迁安置办法》、《关于调整三华南路东侧拆迁

私人住房产权调换新旧差价、优惠价标准等有关事项》等三份文件;县种子站、农业局、林业局、林业总公司等办公楼大部分已拆除;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2户,清退承租房60户,清退公有住房户8户。二桥四星级宾馆开发建设已完成地块拍卖工作,现准备进行地块开发的前期准备工作。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按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由三明恒源供水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运营,6月份已召开城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可研、环评的评审会,并通过专家组的意见,目前正与投资商做好子公司的成立、工程初设、厂区征地等各项工作。

3、社会主新农村建设有新成就。一是抓好5个重点集镇改造工作,整治镇容乡貌,提升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二是开展农村住宅户型设计工作。根据我县近几年新村建设的现状和当地实际情况,设计了7套适合我县农村特点的住宅户型,目前已确定4种户型。三是继续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

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要求,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完成漠源、白莲、黄潭、万全、安仁、大源、余坊7个乡镇垃圾焚烧处理场建设,光明乡垃圾中转站建设也已竣工,拟在7月交付使用。同时按照“六个有”标准,开展全县70个行政村的整治工作,力争通过省、市考评组的验收,取得上级资金补助,确保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稳步推进。五是抓好挂钩村新农村建设。今年按照县委、县政府分工安排,我们积极与挂钩松岭村和温坊村相互沟通,从资金上、技术上帮助,精心指导,做好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改善乡村生活环境。

4、市政基础设施有突破。一是城区道路改造。三华南路、府前路改造已进入规划论证阶段;新将北路改造结合东门二期拆迁进行改造,通过改造,逐步提高城区道路的档次和品位。二是抓好东门、党校等公厕改造建设工作,其中东门公厕已完成外装修,党校公厕主体封

顶,拟推向市场公开拍卖。三是做好城区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完成沥清修复900多平方米,城区修复人行道破损彩砖200多平方米,城区沟盖板维修、更换3块,疏通排水管堵塞6次。四是积极协助安然公司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城区完成日照东门燃气管道庭院管铺设120米,已有460户点火通气。

三、抓管理,树立城市对外形象

1、做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重点是城区8个市场和主要路段上的占道经营和开展城区“牛皮癣”整治工作,为我县经济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上半年,共审批占道展销促销、开业庆典21项,发出《市容整改通知书》余份,清理各类市容违章行为1000余起、依法暂扣违章物品180件,纠正店外店93起,清洗乱张贴广告2600多张,喷字110处,拆除违章设置悬挂标语65条、占道广告牌35块、简易遮阳蓬雨披17个。

2、做好城区主干道、沿河两岸和高速公路连接线行道树、绿化带的日常管理

工作。加强对现有城区19公里行道树、万平方米公共绿地的管护,做到定期修剪、定期防治病虫害,确保城区环境绿化、美化。半年来,完成春季义务植树6万株;加强步行街管理,补种红花继木、红背桂等850株、珍珠梅400袋,并投入12715元设置花池护兰283米;修剪行道树2478株、草坪4次;防治病虫害5次,查处破坏绿化行为4起。

3、加强街道清扫保洁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一是本着“群众满意是我们服务的宗旨”这一出发点,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卫生监察制度,做好城区32万平方米清扫保洁和日产60吨垃圾清运工作。二是加大垃圾场填埋和环卫设施资金投入。今年购置垃圾铲车1台,垃圾压实机1台,垃圾集装箱5个,新建垃圾中转站1个,果皮箱70个,并对城区18座公厕进行修缮。三是按市场化管理模式推进,将城区4座具备条件的公厕收费保洁权推向市场,配合古镛、水南两镇制定二级环

卫管理方案,增加二级环卫人员数量和提高工资待遇,确保城区生活环境文明整洁。

4、燃气、液化气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上半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6次对各液化气供应点进行安全检查,杜绝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5、建筑工地管理。对在建项目工地实施全封闭式管理,按规定要求设置围墙,临街面脚手架张挂密目网,场内各种标牌警示明显,“五小”设施齐全。同时,规范场内材料、设备放置和污水排放,推行建筑弃土运输“准运证”制度,做好建筑垃圾弃土的调剂消运,严禁建筑材料滴、洒、漏行为和尘土飞扬现象,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6、夜景工程管理。加强城区夜景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供电公司协调修复整改,今年在迎接省级文明县城检查和“五一”节期间,共投入15万元对城区夜景和路灯进行全面修复,确保城区亮化。

四、抓整规,促进“二个”市场健康发展 深入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建筑业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 半年来,我局认真按照省建筑业工作会议要求,狠抓全县建筑业管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依法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为。全县共完成建筑业总产值万元,建筑施工面积万㎡。主要是抓好了以下几项工作:

1、对全县2家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网上资质年检和施工许可证审批。认真做好网上申报工作,各施工企业的统计季报做到了上报及时、数据准确。上半年共发施工许可证11项,建筑面积万㎡。

2、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行为,严格执行专家抽取、评标等各项制度,组织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提纲》学习活动。半年来,完成工程招投标项目5项,建筑面积共91225㎡,中标价567万元,节约建设资金约

60万元,招标率达100%,进入有形市场项目达100%。

3、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一1 2 下一页

推荐第5篇: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

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内容和特性

基本内容 (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 (2) 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 城乡规划实施 (4)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

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

就管理的内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

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

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 依法行政的原则⑵ 系统管理原则⑶ 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 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 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 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

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

第二章

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

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内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

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内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内部环境上,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 改革组织体制。

(2)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完善行政过程。

(4) 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4方面内容:⑴ 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 行政行为内容合法、⑶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 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是:

(1) 行为主体合法

(2) 行为客体合法

(3) 行为内容合法

(4) 行为程序合法

(5)形式合法

5行政救济的含义,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践谈谈行政救济在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应用 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因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而直接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制度。 6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有哪些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为,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2)对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3)对于镇的建设和发展应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4)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2城市紫线的定义。在城市紫线内禁止那些活动?

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3城市蓝线定义。在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该明确蓝线的那些内容?

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在城乡总体规划阶段,应确定城乡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乡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规定城乡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乡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4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规划应该包含的内容?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的内容应包括: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规划包含的内容: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的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梁桥、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对网络规划方案做技术经济评估;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第四章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

1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的基本特征

含义: 行政许可既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是由法律、法规设定一般性禁止的制度,由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其从事法律、法规作一般性禁止的事项或者行政行为。 基本特征:(1)行政主体的法定性(2)行政许可属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具有多样性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2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行政许可包含哪些内容?

(1)颁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2)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颁发资格证及注册(3)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简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级与相应的业务范畴

我国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设计实力将设计单位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实行严格的评审管理制度。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业务范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范围

甲级资质

所有类型的规划任务

须向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乙级资质

(1)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

承担资质证书所允许的规划业务,并

规划的编制(2)详细规划编制(3)

须向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

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案。

书(4)集镇和村庄规划

丙级资质

(1)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2)

不能单独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的规划编制任务。

(3)2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的各种专项

规划的编制;(4)中、小型建设工程

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5)集镇

和村庄规划

4注册城市规划师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注册城市规划师对于所经办的城乡规划工作成果的图件、文本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注册城市规划师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并可在拒绝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城乡规划部门报告。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注册城市规划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行城乡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章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1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分别是什么?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用以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直辖市域、其他市域和县城城镇体系规划,有直辖市、市、县或自治县、旗或自治旗人民政府结合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2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主体分别有哪些?

直辖市的和城乡总体规划是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3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技术关键是什么?(p90) 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技术关键:(1)确立正确的规划指导思想和规划方法。

(2)正确处理好总体规划与历次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河湖水系规划、国土规划的关系及专项规划的关系。(3)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做出判断,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的技术关键:(1)明确正确的规划指导思想(2)正确处理好与上一层次规划的关系。(3)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做出判断,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4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重点有哪些内容?(P89~90) (1)城市的性质。 (2)城市发展目标 (3)城市的规模

(4)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5)交通规划

(6)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7)协调发展 (8)规划的实施 (9)其他内容

5审批详细规划的重点有哪些内容?(P90~91) (1)规划用地性质

(2)规划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素 (3)空间布局和环境保护 (4)道路交通

(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6)规划的实施 (7)其他内容

6城市规划修改的条件有哪些?(P90)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1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概念是什么?P93简述其管理程序。P97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乡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操作要求进行,遵循以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为前提,法定程序为主线,审查为重点的工作原则。

1、申请程序

以行政划拨或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建议书等书面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操作要求。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 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或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申请。 2) 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他上报计划的文件。

3) 新建、迁建项目已有选址意向的,应附送测绘部门晒印的迁建单位原址和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尚未有选址意向的,待规划选址后补送地形图。

4) 原址改建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附送土地权属证件;需拆除基地内房屋的,附送房屋产权证件等材料;其中联建的,应附送协议书等文件。

5) 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做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6) 关于建设项目情况的选址要求的说明、有关图纸。

2、审核程序

以行政划拨或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是对于尚无选址意向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现状条件选择建设地点,并核定土地使用规划要求;二是对于已有选址意向或改变原址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予以确认是否同意,如经同意,则核定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和规划设计要求。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操作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的选址申请后必须慎重、仔细地审理建设项目选址要求,并应在法定工作日之内完成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核不同意的,也应予以书面答复。

3、核发程序

对于行政划拨或征用土地的,如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则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并按下列操作要求进行:

1) 对于符合城乡规划选址的,应当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3) 对于重大项目选址应要求做出选址比较论证后,重新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 在地形图上按审核结论,划定示意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范围和相关控制线,并加盖公章,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件,发送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内容有哪些?P101

1、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

土地使用强度是通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两个指标来控制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已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阶段核定,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阶段,是通过审核设计方案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的。

2、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1) 对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附有土地使用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用地范围来确定。

2) 由于规划管理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规模较小的单项建设工程,可以一并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方便下一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确定建设用地范围时,要同时对建设工程如所涉及的临时用地范围和城乡道路红线、河流蓝线范围内需要代办的用地范围一并确定。

3、调整城乡用地布局

我国的大多数城镇的旧区都存在着布局混乱,各类用地混杂相间,市政公用设施容量不足,城乡道路狭窄弯曲,通行能力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城乡功能的发挥。对一些矛盾突出,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用地进行调整,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改善城乡的环境质量,节约城乡的建设用地。对于范围较大的旧区改建,则需要编制该地区详细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组织用地的调整。

4、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规划管理要求

城乡规划对土地使用的要求是多方面的。除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外,还应根据城乡规划对建设用地核定其他规划管理要求,如建设用地内是否涉及规划道路,是否需要设置绿化隔离带等。另外,还需要综合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一并提出。 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容积率审核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P105 一是要区别同一项目中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建筑。一般来讲,各地在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技术规定中,不同性质和高、多、低层的建筑容积率准许最高值是不同的,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占地或建筑面积的比例和准许容积率值进行计算,审核建筑总面积是否超过准许的建筑总面积。

二是要区别单项建筑工程和地区开发建筑工程的不同情况。一般来说,许多城乡制定的容积率规定是针对单项工程基地的,对地区开发项目如果简单套用会出现容量过高的现象。因此有的城乡根据开发基地的面积大小确定容积率的折扣,或根据修建性详规或城乡设计,剔除基地中公共部分用地不作为计算容积率的基地面积,以达到控制开发总量的目的。 三是要区别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容积率计算范围的建筑面积。我国目前鼓励地下空间使用、鼓励提供公共空间和保障建筑,规定一些建筑面积不在计算容积率的范围,如有些城乡规定:地下室面积的计算,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不超过规定高度的不计,超过规定高度的则按比例计算;在规定高度以下的设备层不计;屋面上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附属设施,不超过规定高度,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一定比例的不计、为社会公众服务而提供的开放空间不计等。

四是建筑基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规范。如城乡规划道路红线和河流蓝线内的土地面积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建筑容积率审核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开发商盲目追求高容积率,甚至弄虚作假,应予严格审核。

4市政交通规划管理的内容有哪些?参见P110-P112 (1) 地面道路工程的规划控制 1) 道路走向及坐标的控制。 2) 道路横断面布置的控制 3) 城乡道路标高的控制 4) 道路交叉口的控制 5) 路面结构类型的控制 6) 道路附属设施的控制

(2) 高架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 (3) 地下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

(4) 城乡桥梁、隧道、立交桥等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 5简述管线综合的任务与内容P115 管线综合是协调各类管线的空间位置。由于有多根管线同时建设,因此要综合平衡,使各种管线在规划管理的协调下得到统筹安排,各得其位,避免干扰。管线综合是对多种管线同步建设协调工作的过程。一般需要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综合协调管线平面位置、间距和竖向间距以及管线与绿化、建筑物、道路等方面的关系。进行管线的走向、管位多方案的比较,根据管线综合技术标准和规范,从而确定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作为管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依据。

6乡村规划管理的内容有哪些?P117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7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P120规划管理内容有哪几个方面?P121 历史名城:目前是否还保存有较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或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分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大类。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现有的职能看,主要是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物质形态保护,并为非物质形态的保存创造规划和环境条件。物质形态保护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1)文物古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文物古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包括古建筑、古园林、古桥、古树、历史遗迹、遗址、纪念地,以及历史名人故居、近代优秀建构筑物等。 (2)历史地段的保护

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文物古迹、历史建筑集中、具有地区特色风貌、至今仍有生命力和文化魅力的地段、街区。这是名城保护的重点。 (3)城乡形态特征的保护

城乡形态特征的保护包括历史形成的城乡总体空间格局、几何形态、建筑总体风格以及记录各个时期城乡形态演变历程的标志性特征;还包括构成名城形态特征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山丘河湖自然环境和经历各个时代人类加工过的自然环境。 非物质形态保存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

(1)语言文字

(2)城乡文化传统、民俗风情、生活方式、礼仪习俗、道德伦理、审美观念、地方曲艺等。

(3)特色民间生产工艺、技艺等。

第七章

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管理

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行政检查操作要求有哪些?P129 (1) 行政检察人员法定,职权决定

检查人员必须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执行检查时,必须2人及2人以上进行,并应当佩带公务标志,主动出示证件。

(2) 政务公开,告知检查相对人

实施行政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在场,检查必须公开进行。 (3) 区分检查类型,规定时限完成

依申请施工检查必须及时,即从检查开始到结束不能超过相关法规规定的工作日。 (4) 行政检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城乡规划行政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其工作依据必须完备、可靠、合法。以《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决定,为其监督检查规划依据。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方面的证据是查处结论的事实依据。 (5) 行政执法效力法定,检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检查不同于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是确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检查则影响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妨碍其合法权利的行使,甚至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但是,只要行政检查合法正当,行政主体可以对此不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相对人自己承受,这是建设单位和个人行政协助规则的体现。然而,如果行政检查违法或者不当,不管检查人员是否有过错,一律由行政主体承担或者先行承担补救责任。如果检查构成行政侵权,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请举例说明。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分为哪几类。P130 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可以划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类型。

1. 申诫罚

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违反城乡规划及其法律规范的建设规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警告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处罚方式。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如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 财产罚

指强制建设单位或个人交纳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其形式主要表现为没收其不合法占有的财物和金钱,或使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主要适用于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通过剥夺其财产予以补偿,对这种违法行为可适用财产罚。财产罚必须以制裁违法行为为目的,依法适用,滥用或乱用财产罚必然会产生种种弊端。 如在城市建设活动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能力罚

能力罚也称行为罚,是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其主要形式有吊销规划许可证、资格证等。如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下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有违规发放许可证的行为,可以撤销规划许可证书。

3在城乡规划行政检查中,如何界定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133 违法用地是指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和不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占用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违法建设:

1) 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的建设。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3) 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4)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 5) 违反批准文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 6) 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7)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建设的项目。 4城乡规划行政处罚需要遵循哪些原则?P131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必须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即要做到程序合法,也要做到法定授权,不擅权,不滥权,不越权。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作为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罚也具有教育的功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目的是通过制裁使广大建设单位或个人认识到遵守城乡规划及其法律规范,服从规划管理的必要性。但是,法律法规的实施最主要的保障是人们对法的深刻理解和衷心支持。因此,维护法的尊严,制止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中法律责任部分中明确规定,对于一些违反法律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仅要处以相应的财产罚或能力罚,同时还附带有通报批评等教育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被罚者能更深刻的理解和遵守国家法律,同时在社会上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作用。 3.公开、公正地原则

所谓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坚持处罚公正原则,最主要的是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时,还需要执法者对受罚者公正对待,一视同仁。在同性质和同情节的情况下,不论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地位、权势等,应当一样处理,不能厚此薄彼。公开就是指处罚的过程是公开的,处罚的依据是公开的,处罚的程序是公开的,处罚的结果是公开的。 4.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由于各类违法行为的特点不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同,所以行政处罚也必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必须适当。处罚过度,会危及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处罚过轻,则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如在规划法中规定,有的行为只需要进行教育和批评就可,而有些行为需要重罚,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就必须给以重罚,增加其违法成本,使其不敢为之。 5.处罚救济原则

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违法者必须有救济的途径。这种救济途径一般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这些救济制度。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对于数额较大的罚款或是拆除及罚没违章建筑就必须进行听证,听取违法者及第三利益方的陈述用再下处理决定。这种救济即是保证民主决策的有效手段,又是阳光政务的具体体现,需要在规划管理活动中大力推行。 6.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建设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其违法行为又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在《城乡规划法》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需要注意哪些要点?P131 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所作的违法行为,在给予必要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客观存在的违法状态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事。二是一行为不两罚款。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但是针对比较严重的或者触犯不同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其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三是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个人虽有违法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予处罚。四是从轻处罚与从重处罚。即考虑处罚的幅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如果具备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充分予以考虑,否则会引起处罚不当的后果。五是追究违法行为的期限。追究违法行为的期限为两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必须具备哪些条件?P136 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被执行者负有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二是存在逾期不履行的事实;三是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四是执行主体必须符合资格条件。行政强制执行除了应当遵循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预先告诫、优选从轻、目的实现和有限执行等原则。

7城乡规划行政复议的申请对象分别是什么?P138 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有疑义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 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国家赔偿的概念是什么?P141在规划管理活动中,任何情形下,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P141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一种救济制度。 城乡规划管理国家赔偿的范围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推荐第6篇:城乡规划

城市居住区布局规划与设计探析 赵子建1103628068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摘要:城市居住区是城市结构组成的最基本单元之一,也是城市综合功能发挥的主要载体,其建设是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因此,研究、完善城市生态型居住区布局规划设计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生态型居住区;可持续发展;经济技术指标;住宅布局规划

1 从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居住区规划

目前,就居住区环境来说,由于一些现实要素的制约,有些指标应特别注意。由于受城市人多地少的制约,为了达到对有限土地资源的优化使用,其中居住密度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此外容积率也是不容忽视的指标。1.1 居住密度。从居住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发展趋势对居住密度有较大影响。

1)对未来长远居住需求量发展的预测;

2)对居住面积需求发展的预测;

3)居住区中非居住用地在居住区用地中所占比例发展的预测。

随着时代的发展,住宅需求将大大增加,包括新产生的住户,迁移的住户需求以及由于旧城改造更新所形成的住宅需求。在建设新居住区时,对居住密度的再认识显得十分重要。从单元面积的角度看,单元的面积越大,居住密度越小。近年来由房地产开发的城市住房发展表明,大单元在居住区所占比重很大,然而与之相对的是,城市里的户规模却呈缩小趋势,这种情况带来的结果是居住区居住密度事实上的下降。随着我国目前家庭结构的小型化、核心化趋势,再加上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因此应适当对居住区中大单元的开发力度减小,加大对中小户型住宅单元的开发。这样不仅可以控制居住密度事实上的下降,并且符合生态型居住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影响居住密度的第三个因素是新居住区建设中非居住用地比居住用地呈现更快的发展速度。非居住用地比重的增加不仅是因为服务设施范围的扩大,而且加上建设标准的提高。例如,现在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涵了越来越多的内容,其规模也越来越大。而对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为1~2层建筑,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可以适当的将这类建筑的层数增加,从而可以在提高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时适当减少居住区中非居住用地的占地比率。1.2 建筑容积率。建筑容积率是衡量一个城市居住环境质量的综合性指标,也是影响开发商经济利益的重要技术参数。一定程度上,容积率高低意味着住宅幢间间距的大小,绿地及室外活动空间的多少和居住环境质量的高低,同时决定了开发商经济利益上的相关性,从而使建筑容积率成了当今居住区开发建设中最敏感的指标。

近年来,随着地价的不断上涨,如何在一块给定土地上建造尽可能多的住宅,规划师、建筑师与房地产开发商一起,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如复式住宅、退层式住宅以及平面布局中的尽端转角单元等,对提高得房率、减少开发成本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任何事情都有其内在规律,超过了这个规律,不遵守技术规范,就会带来不可避免的后遗症。因此,应针对容积率制定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规划技术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从而正确引导住宅的开发建设。

2 住宅间距的规划控制

影响居住区规划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住宅间距,即住宅间的距离和住宅高度的比例。决定住宅建筑的因素很多,以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此外,住宅要有适宜的间距,住宅间要有适当绿地,小区与组团更需要庭院绿地,在住宅庭院空间里进行精心设计还能够强化住宅区的居住气氛。

2.1 住宅间距、庭院空间的d/h 与1 的关系对于居住区户外空间的设置效果和感受与建筑的间距、户外空间的尺度、该空间的布置形式与风格等因素有关。而空间的尺度却尤为重要。尺度过小的空间给人以压抑感,尺度过大的空间给人以疏远感。日本著名建筑大师芦原义信在《外部空间设计》一文中论述了两建筑之问的距离d 与建筑高度h(指两建筑高度相同,不同时h 取两建筑高度平均值)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以d/h=1 为界限,它是空间质的转折点。换句话说,随着d/h 比减小,则成近迫之感,随着d/h 比增大,即成远离之感”。从人的视觉空间尺度要求而言,住宅建筑的间距与高度之比d/h 大于等于1 才感觉不过于压抑,因此住宅建筑视觉空间尺度的最小间距要求也是d/h=1。芦原义信还指出:在建筑总平面规划中,当d/h>4 时,相互间的影响已比较薄弱了,因此d/h=4 是室外空间由亲近趋向疏远或由亲切感趋向公共性过渡的临界条件。住宅户外庭院空间的d/h 应在1 与4 之间较为合适,对于在1~4 之间又有不同。当dm 在1~1.5 之间时常常是控制多层(6 层以下)及小高层住宅的最小间距,也是人视觉不受干扰的最低条件;当d/h 在1.5~2.5 之间时亲切感与人情味之感受较理想,且又不感到压抑,它较适合于住宅组团的户外庭院公共空间的尺度,邻里交往空间更易体现;当d/h 在2.5~4 之间时较适合于小区中心庭院的公共空间,因为在这样的空间里邻里交往有所减弱,公共交往有所增强。因此,用适宜的尺度在住宅小区的户外庭院中创造一种有亲切怡人、人情味浓厚的户外空间是住宅建筑设计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住宅间距、庭院空间距离还应该注意其视觉卫生问题,主要是指从邻里住宅之间的视线方面保护其私密性。一般来说,在露天室外可以识别人脸的距离约为20m,而住宅内的人所处的室内光的亮度比室外暗,再加上窗户玻璃遮档等因素的影响,从室外或其它建筑内识别住宅内部人脸的距离约为16~17m,因此为了减少视觉干扰,住宅的最小间距一般不能小于16m,这对于控制低层住宅与6层以下住苞的间距更有意义。

2.2 日照要求对住宅间距与庭院空间的影响。在住宅组群的布局中可以合理利用太阳方立角的变化来

获得更多的日照,平面规划中可以果取的方式有:

1)错位布局,利用山墙空隙争取日照;

2)点条结合,点式布置在好朝向,条

状布置在其后,利于利用空隙争取日照;

3)成角度布置以及适当运用东西向住宅等。

这样的组合方式,既能提高日照质量,同时也能创造出不同形式的外部空问。总体来说,在规划设计时,必须在建筑物之间留出日照间距。它由日照标准、当地的地理纬度、建筑朝向、建筑物的高度、长度以及建筑用地的地形等因素决定的。在建筑设计时,应该结合节约用地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筑的日照间距,并充分考虑建筑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于改善日照条件。

3 住宅通风与朝向选择

3.1 住宅通风的要求。

为了创造良好的通风外部环境,住宅的布局形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列式布置由于风正面吹过障碍物后会形成较长的涡流区,造成涡流区内建筑通风不良。因此,在住宅布局时可以让风斜吹进入住宅楼栋之间,其风的投射角为30~45°为好;

2)斜列式、错列式布置可使建筑增大迎风面,容易疏导气流进入建筑内部;

3)前短后长、前低后高的布置,有利于夏季开口通风,冬季有效防风;

4)封闭的周边式布置。合理的周边式布局(如适当封闭西北向开口位置)可有效的降低冷天风速,同时需通过其它方位角敞开等方式来改善夏季通风效果;

5)利用树木排列、导风墙等引导气流进入住宅区,设置引风口和出风口。在住宅区内部形成风道。

3.2 住宅朝向的选择。居住区在选择住宅朝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冬季能有适量并具有一定质量的阳光射人室内;

2)炎热季节尽量减少太阳直射室内和居室外墙面;

3)夏季有良好的通风,冬季避免冷风吹袭;

4)充分利用地形和节约用地;

5)照顾居住建筑组合的需要。

根据上部分对住宅通风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规划朝向(大多数板式建筑的主要朝向)与夏季主导风向的角度最好控制在30~45°之间,这样各排建筑都能获得比较满意的通风条件。从有利于住宅建筑单体日照的角度看,板式住宅墙面所接受日照射量的总和以正南朝向为最大。住宅向东或向西偏移时,接受日光照射量的总和逐渐减少,住宅在偏离35°左右时,一天之中的日照总量差别并不显著,而当偏离超过35°时,日照射总量就会大大减少,这一研究结果表明,在布置住宅时偏离角度最好在35°以内。还有一点要

注意的是住宅的北侧,正南朝向的住户北侧房间终日见不到阳光,而且室外北侧终日为阴影部分,因此,正南朝向的住宅也并非尽善尽美。总体来说,对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南偏东或偏西的朝向为最佳。各地区住宅建筑的具体最佳朝向各有不同,可根据通过对各地区的日照和风向条件进行实测综合分析得出。如郑州地区最佳朝向为南偏东15°。适宜朝向南偏东25°,不宜朝向西北。

参考文献

[1] 城市生态住宅建设研究

[2] 我国城市住区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

推荐第7篇: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学制四年,授予农学学士学位。

培养目标 : 本专业培养具备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城建与国土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备扎实的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生物学科和农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

3、具备农业生产、特别是作物生产的技能和方法;

4、具备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基本知识,了解农业生产和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的科学前沿和发展趋势;

5、熟悉农业生产,农村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6、掌握科技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等获取和处理农业信息的技术和方法,具有独立获取知识、信息处理与创新的基本能力;

7、具备较强的调查研究与决策、组织与管理、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8、掌握一门外国语,有听、说、写、译基础。

主干学科:地理学、环境科学、管理科学。

主要课程:水文学基础、普通生态学、测量学、地图学、自然地理学、运筹学与系统工程、遥感技术、植物学、环境科学导论、经济地理学、土地资源学、工程CAD、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管理科学、地理信息系统、资源经济学、绿地配置技术、城乡环境分析、土地评价与管理城乡规划设计、城镇园林规划设计、区域分析与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

主要教学实践环节:实践教学共34周,其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劳动技能训练、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基础训练、专业文献综述训练、课程设计、专业综合能力测试、生产实习、创新创业和研发能力培养、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等。

资源环境科学

学制四年,授予农学学士学位。

培养目标:本专业以培养资源与环境科学领域的研究型人才为主,所培养的人才亦具备在基层部门从事各种应用性工作的能力。 具备资源环境科学的基本理论,了解资源环境科学(特别是农业资源与环境)的基本特性与知识,能够进行资源状况与环境质量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及评价;掌握提高养分(尤其是肥料)、水分、生物等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与方法;学会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农业资源与环境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及退化防治等的宏观管理与决策。 学生毕业后可在资源和环境领域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一步深造或直接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可在各级农业、环境、资源和生态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和技术推广工作;也可在各类肥料制造及营销企业、各类发酵酿造企业等从事技术、管理和营销工作。

主干学科:资源学、环境学、资源环境分析。

主要课程:土壤学、植物营养学、生态学、资源环境分析、地质地貌学、资源环境科学、环境化学、资源环境调查与评价、资源环境信息技术、微生物学、肥料资源学、养分资源利用与管理、应用微生物学、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土壤退化与修复、废弃物资源化技术、环境污染与修复技术、生物技术应用。

主要教学实践环节:实践教学共36周,其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劳动技能训练、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基础训练、专业文献综述训练、专业方向课程论文、专业方向综合实习、生产实习、创新创业和研发能力培养、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等。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学制四年,授予农学学士学位。

培养目标 : 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专业骨干学科,例如,生物学、生态学、林草培育学、环境科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林业生态工程学、荒漠化防治工程学等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中从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以及与生态环境建设有关的教学、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工作能力的广适型科技人才。

主干学科:生物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林学。

主要课程:植物学、植物生态学、测量与遥感技术、工程力学、土壤学、水力学、土壤侵蚀原理、流域水文学、工程CAD、地学概论、林草培育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林业生态工程学、荒漠化防治工程学、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规划、草场经营管理、水土流失及荒漠化监测与评价等。

主要教学实践环节 :实践教学共35周,其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劳动技能训练、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基础训练、专业文献综述训练、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综合性实验、生产实习、创新创业和研发能力、毕业论文(设计)等。

环境科学

学制四年,授予农学学士学位 。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有知识、有能力、有素养和自信、自强、自立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应系统掌握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应用技术研究的技能,可以继续深造学习,或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教学、环境管理等工作。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必要的化学、生物、数学、物理、管理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2.掌握环境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实验技能;

3.具有进行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规划与管理以及污染治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熟悉国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等有关政策和法规。

5.了解环境科学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和最新发展动态,以及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情况。

6.掌握资料查询、文献检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试验设计,创造实验条件,归纳、整理、分析实验结果,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主干学科:环境科学

主要课程:环境学、生态学、环境化学、环境地学、环境生物学、环境监测、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工程学、环境管理学等。

主要教学实践环节:实践教学共35周,其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劳动技能训练、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基础训练、专业文献综述训练、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综合性实验、生产实习、创新创业和研发能力培养、毕业论文(设计)等。

地理信息系统

学制四年,授予农学学士学位。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资源环境与地理信息系统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农林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能源交通、测绘、基础设施、区域规划、企事业单位及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从事专题地图编绘、计算机地图制图、遥感图像分析和地理信息系统设计、开发和应用工作的地图、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学科的高级工程和科学技术人才。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 掌握外语、数学、物理、计算机科学、地理学及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2. 掌握遥感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实验技能;

3. 掌握地理信息的空间分析方法、GIS设计方法、遥感解译与地图编绘的基本知识和技术;具有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的基本能力;

4. 了解地理信息系统学科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和发展动态,以及信息产业发展状况;

5. 熟悉国家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测绘和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6. 掌握资料查询、文献检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

7. 具有一定的资源环境信息管理系统设计、开发,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主干学科:地理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

主要课程 :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遥感原理与方法、图像处理、测量学、地图学、计算机语言、数据结构与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原理、GIS设计与实现、数字地图制图、遥感影像分析解译、地图设计与编制、空间分析与模型。

主要教学实践环节:实践教学共37周,其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劳动技能训练、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基础训练、专业文献综述训练、课程设计、生产实习、工程训练及毕业论文(设计)等。

推荐第8篇:空间搜索引擎与城乡规划管理

空间搜索引擎与城乡规划管理

周劲松

作者简介:合肥市规划局庐阳分局副局长,国家注册规划师

【摘要】为了规划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其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由于各种原因,历来的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可能会相互隔离,给规划管理中的信息查询带来不便。本文提出使用空间搜索引擎跨操作系统平台、跨数据库平台、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向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并提出空间搜索引擎的概念、功能特点及建立空间搜索引擎的一些相关问题。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 空间搜索引擎 数据整理 自然语言

1空间搜索引擎的概念

搜索引擎一般是指自动获得网站网页资料,能够建立索引、链接、网页数据库并提供查询的系统。如人们经常使用Google、百度等网站上搜索引擎来搜索互联网上的信息。 借用“搜索引擎”概念,本文提出的“空间搜索引擎”是针对城乡规划管理要求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专用搜索引擎,它是将城乡规划管理部门OA办公系统的规划管理信息数据库、空间数据库、全要素地形图中的数据进行索引、排序、统计等操作,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提供查询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搜索引擎”,所以其全称应为“城乡规划管理空间信息搜索引擎”,以下本文简称“空间搜索引擎”。

2研究背景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城乡(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不断深入,各地规划管理部门建立起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并为了规划管理的需要,对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地进行升级改造。如合肥市规划局在上个世纪90年代,建立以基于Sun工作站,Arcinfo平台,Unix操作系统的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后因硬件设备造价较高,于1998年研制了基于Windows操作系统、Foxpro数据库的OA办公系统。2004年研制成功基于Windows操作系统、Orcale数据库、AutoMap平台《合肥市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图文一体化”的办公环境。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后,为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需要,合肥市规划局于2009年研制成功基于Windows操作系统、Orcale数据库、ArcGIS平台《合肥市城乡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由于数据库结构不同、软件设计单位不同及在软件系统升级的过程中一些实际问题,造成这些运行在不同操作系统、不同数据库平台,不同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会被互相隔离,查询数据时需要启动不同的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一般一个地块的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需经历选址(针对划拨土地)、提

出设计条件、总平面方案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筑单体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规划核实等阶段,有的项目时间跨度较大,以至其项目运作跨越不同时期的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在中途可能又有名称变更、数次方案变更等情况。在历来不同的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数据时,不免有疏漏,难以找全所有的项目信息。

空间搜索引擎技术是解决上述的难题的一种方法,空间搜索引擎的名称来源在于它可以对空间数据库、全要素地形图中的数据进行索引、排序、搜索,当然也具有一般搜索引擎搜索文本信息功能。对历来不同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的不同数据库,如Foxpro数据库、空间数据库、Oracle数据库,全要素地形图等数据资源,进行数据整合,移植到一个服务器存储,并对其规划管理的文本信息、空间地理信息、属性等进行索引、排序,建立索引数据库、查询服务器,为规划管理人员提供“一站式”的查询服务。

3空间搜索引擎的任务和特点

空间搜索引擎的任务是为城乡规划管理服务。空间搜索引擎的主要特点有二:一是跨操作系统平台、跨数据库平台、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为规划管理的信息搜索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二是它不但可以搜索规划管理中一般的文本信息,更重要的是搜索空间信息,为规划管理服务。

4空间搜索引擎的功能特色

4.1使用自然语言查询

使用自然语言查询是空间搜索引擎的特色,它可以允许用户使用自然语言表述查询要求,无须进行复杂的操作。如用户可以提出“沿马鞍山路5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有哪些?”的搜索要求,空间搜索引擎应根据规划管理信息数据库、空间数据库、全要素地形图中信息,进行搜索,并产生网页显示或在WebGIS平台(或AutoMap平台、ArcGIS平台)上显示相应的搜索结果。不但可以显示建筑物的位置,还可以显示许可证编号、总建筑面积等规划管理数据,并可导出Excel表格。

空间搜索引擎也具备分时、分区域统计的功能,如用户提出“2008年全合肥市全年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那些”,空间搜索引擎应可以将搜索结果产生相应的Excel表格、并在WebGIS平台(或AutoMap平台、ArcGIS平台)显示各建筑的位置及规划管理数据、统计出来的总建筑面积及分类分项面积(如住宅、商业、工业厂房、车间、配套公建、市政设施等)。

这个功能特别适用于局领导对规划管理全局的把握。领导同志因工作需要,不可能在局

城域网上的计算机进行复杂的操作来查询数据。如果能配备先进的3G笔记本计算机,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连接局机房的VPN服务器,将搜索要求提交空间搜索引擎的查询服务器,空间搜索引擎完成相关信息的搜索后,将结果返回给领导审阅。

4.2查询的范围可跨操作系统平台、跨数据库平台、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

在规划管理的实践中,有时需要定点、定区域地查询规划管理信息、空间信息,有些情况难以使用自然语言进行描述。在历来的各个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中都有相应的查询功能,但只能在它们管理的数据范围内进行查询。而空间搜索引擎主要是跨操作系统平台、跨数据库平台、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地进行搜索,强调的是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一站式”的查询服务。

5空间搜索引擎构建的一些问题

5.1基本运行原理

空间搜索引擎主要有系统控制程序、蜘蛛程序、索引程序、索引数据库、查询服务器等构成。蜘蛛程序是空间搜索引擎的核心程序之一,其任务是监视历来的和现行的城乡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发现记录的增加、更改、删除后,将其内容变更情况提交索引程序进行索引、排序、相关度计算,在索引数据库中增加或更新记录。查询服务器接受用户的查询请求,使用中文分词技术,确定查询关键词后进行查询,并将结果组织起来返回给用户。

5.2历史数据的整理

因为空间搜索引擎的搜索范围较广,电子地形图、历来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的各种数据库的数据结构不同,他们的数据质量也参差不齐,所以有必要对数据进行整理工作。如测绘院提供电子地形图中,院方为测绘工作和管理地形图的需要,或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一个建筑不是以一个闭合的多义线表示,而是由多条多义线表示,更有分幅图的边界将一个建筑分为几半的情况,这样的数据与空间数据库的数据结构不能相符,也不利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所以必须将这些图形数据进行整理,导入空间数据库。

对于历来不同的规划管理信息数据库,也要进行数据整理工作。一是减少冗余的数据、删除垃圾数据,二是要补齐、校准工作人员漏输、误输的数据,三是为了满足空间搜索引擎的需要,增加一些必要信息,一般是关联定位信息。这样做,可以大大提高数据质量,既有利于服务器数据存储空间的节省,也有利于加快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运行的速度。

建立索引数据库,对这些整理过的数据,进行批量地进行索引、排序,存储工作,在复杂的情况下,需人工进行索引、排序工作。

历史数据的整理工作是建立空间搜索引擎的一个重要部分。数据整理工作做得好,不但利于城乡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还会加快空间搜索引擎的搜索效率、速度和准确度。否则,空间搜索引擎对质量不好的数据进行查询、搜索,会影响到搜索结果的准确,甚至误导规划管理人员而造成错误的判断,业内有句行话“一个坏的数据比没有数据还要槽糕”。 6结论

经过多年的实践,每个规划信息管理工作者都会有一个深深的体会:“数据是最重要的”,建立城乡(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是便于生产、维护、利用这些规划管理所需的数据。建立空间搜索引擎的目的就是要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跨操作系统平台、跨数据库平台、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为规划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的信息搜索。空间搜索引擎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应用,将给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带来极大的方便。

【参考文献】

1.李德华.《城市规划原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三版

2.李晓明.《搜索引擎:原理、技术与系统》[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年4月第1版

3.卢亮;张博文.《搜索引擎原理、实践与应用》[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年9月第1版

4.赖明,张国成.《城市数字化工程》[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5.谢希仁.《计算机网络》[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年6月第四版

6.高传善等.《数据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第2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2月第2版

作者简介:周劲松,工作单位:合肥市规划局;1969年10月,男,籍贯:江苏省南京市;四川大学本科毕业,同济大学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毕业;电子工程师,副主任科员,计算机应用专业研修生,研究方向:空间数据挖掘;

原 创 性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论文稿件,系本人根据自身工作经验撰写。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稿件标题:《空间搜索引擎与城乡规划管理》

作者姓名:周劲松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9年10月

最高学历:四川大学本科毕业,同济大学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毕业

工作单位:合肥市规划局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规划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51号)

邮编:23001

职务:副主任科员

职称:电子工程师

联系电话(单位、家庭、移动电话)0551-353707313063211213

传真:0551-3537068

电子信箱:zhjsahhf@mail.hf.ah.cn

推荐第9篇: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情况汇报

关于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市规划建设局 徐祥山 (2011年3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常委:

受市政府委托,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我市近两年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两年来,在市委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指导及监督下,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深入推进城乡规划工作,特别是针对市人大2008年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措施,加快落实,在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城乡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资源空间配臵进一步优化,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和品位明显提升,城乡规划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显著增强,为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至2010年底,全市城镇建成区面积达51.48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25平方公里),城镇人口44.16万人,城镇化率达48%;城镇总规修编实现100%,城区控规覆盖约达90%,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率达74%,城乡规划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2008年执法检查以来的工作情况

近两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着眼长远,注重质量,体现特色”的思路,注重城乡均衡推进,注重突出重点和方法创新,编制步伐不断加快,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规划保障。

(一)以完善考核机制为手段,着力强化对规划工作的领导。一是明确规划工作目标。将规划编制特别是镇村规划编制工作列入

1 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制定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实施编制计划,制定了2009年完成乡镇镇区总体规划修编,分三年(2009-2011)完成全市257个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乡镇镇区控制性详规的村镇规划编制目标,并分年度下达编制任务,逐步推进落实,彻底改变了过去规划编制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二是加强规划工作考核。制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列入各乡镇、街办、开发区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与其他主要工作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加强问责,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规划责任感;三是完善规划工作机制。认真汲取2008年以前城区管理无序、建设失控的教训,研究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等审批工作监管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审批预审制度、审批月通报制度、已批项目日巡查制度、审批月例会制度和审批责任追究等有关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国土、房产、城管和人防等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行政审批和执法的责任追究,有效提高了城乡规划工作水平。

(二)以加强学习宣传为途径,着力增强干群规划法制意识。两年来,我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学习、宣传《城乡规划法》,注重拓宽宣传方式和手段,注重扩大宣传效果,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城乡规划法》的理解和认识。一是加强法律学习。集中举办高规格的全市性《城乡规划法》辅导讲座,着力加强全市各级各部门的规划意识。于2009年8月,主动通过省住建厅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副司长周韬来冶在市会展中心人民会场作《城乡规划法》辅导报告,组织全市副局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开发区、街办及相关村有关负责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600余人集中参加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法律培训活动,先后分4批次选派城 2 建系统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16人次、乡镇城建干部20人次,参加省住建厅举办的《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努力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开展乡镇、街办分管负责人和规划管理人员培训3次,参培140人次;及时组织我市规划建设、城管、街办、开发区等部门单位外出学习,先后6次赴湖南株洲、浏阳,江苏扬州等地取经,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充分利用《城乡规划法》颁布一周年及其他有利时机,采用挂条幅、贴标语、制作宣传栏、印发资料、户外广告播放、展示规划成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普及《城乡规划法》;利用每年法制宣传日坚持上街宣传,为市民提供规划法律咨询;租用宣传车,常年在市区主要路段、街道进行巡回播放《城乡规划法》录音带;向全市印发公开信,呼吁市民共同遵守和维护正常规划建设秩序;在大冶电视台黄金时段反复播放城乡规划法宣传口号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在市规划建设局一楼大厅设立资料赠阅台,常年免费向建设业主、服务对象、办事群众免费发放规划法律资料等。同时,各乡镇(场)也通过广播、标语、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宣传《城乡规划法》,及时组织镇、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参加《城乡规划法》学习,扩大《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普及面,增强广大农民规划法制意识。据不完全统计,全市两年来共计悬挂城乡规划法宣传横幅标语400余条、印发《城乡规划法》单行本6000余册和其他资料12000册、发放市民公开信20000余份,制作法制宣传栏46期,开展法律咨询320人次,培训学习2000余人次,使《城乡规划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广大人民群众的规划意识进一步得到增强。

(三)以统筹城乡发展为落脚点,着力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协同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切实加大规划编制投入,加强工作督办,全市两年来规划编制共计投入255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投入1790万元,乡镇(场)配套投入760万元,全市城乡规划覆盖面不断扩大, 3 规划品位不断提高,城乡规划体系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有力地引导和调控了城乡建设与发展。

1.城市总体规划得到及时修改。城市转型,规划先行。面对矿产资源日趋枯竭的现状,为深入推进实施城市转型战略,我们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后用了两年时间,完成了城市总规修改工作,并于2010年8月获得省政府批准实施。新的总规更为全面地兼顾了资源、政策等因素,对城市发展定位和方向进行了科学调整,按照“组团南抑北拓、提高工业用地比重、适当调整远景用地”的原则,相应提高了全市工业用地比例,扩大城西北工业用地规模,更好地适应了城市转型发展的需要。

2.控制性详规编制又有新进展。近几年,为适应日趋加快的发展形势,我市投入780万元,不断加快城区控制性详规编制步伐,扩大城市详规覆盖面,科学指导城市建设与发展。一是按照城市总规要求,重点做好城市近期向北发展的文章。完成了城西北控规调整和城东北片区控规编制,使大冶中心城区向北发展所涉及区域的控规覆盖率达到了100%。其中,通过对城西北控规的调整,基本解决了制约城西北工业园区发展的排水、高压用电走廊规划等问题,有效促进了园区用地等资源的节约利用。把城东北片区作为城市副中心和交通枢纽来规划定位,为主城区向北发展提供了规划依据;二是根据未来发展预期,做好城市远期向西、向南发展的谋划。一方面从充分展示、挖掘铜录山古矿遗址品牌文化,加快三里七湖水体保护及环湖景观开发角度出发,启动了大冶市铜录山——三里七湖区域的概念性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强铜录山——三里七湖14.88平方公里区域的控制和保护;另一方面,考虑到大冶城区将来向北发展的空间局限性,以及打造城市生态景观需要,着手编制了熊家洲片区10.1平方公里的概念性总体规划,为大冶城区未来向南发展留下了必要空间;三是从营造景观和保护环境角度出发,做 4 强做好城市重点区域规划。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完成了快速路和106国道(罗桥段)沿线两侧范围的城市设计,加强城市中心区域建设的引导和控制,彰显城市特色,凸显文化内涵,努力提升城市规划品位。委托深圳建筑设计总院武汉分院编制了城区生态公园一期(余修齐湖)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城南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积极提供科学指导。

3.村镇规划编制取得较大突破。两年来,全市切实加大村镇规划编制投入,累计投入资金1420万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后来居上,“三个滞后”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初步实现了城乡规划编制的协同推进。一是全面完成了全市9镇1乡1场的总体规划修编;二是乡镇控规编制逐步启动。已经编制完成了还地桥镇区控规,保安、金山店、刘仁八等镇区控规正在抓紧编制,预计年内可以完成,其余乡镇控规编制也明确了时间表,此外,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金山店镇新楼工业区等控规编制已经通过了专家评审,陈贵镇纺织服装产业新区控规也已形成初步成果,所有建制镇镇区控规编制任务计划于“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三是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奋起直追,两年共计编制完成190个行政村规划,规划编制率达到74%,基本完成了“十一五”期间村庄规划编制目标任务。有望在今年全部完成编制任务,实现村庄规划编制100%;四是完成了陈贵镇官塘垴、灵乡镇谈桥村等10个试点村村庄发展布局规划编制和凤庄实验区等新农村规划,村庄规划沙盘也正在抓紧制作。无论是在覆盖的广度还是在编制的深度上,村镇规划均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在相关激励机制上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观念不断转变,思路不断创新,总结出了“以奖代补调动热情、免费测绘强化服务、定期通报加强督促、重点跟踪提供指导”的新思路,较好地缓解了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瓶颈。

4.专项规划编制稳步推进。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是合理开发与 5 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城市建设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重要手段。两年来,在完成排水、绿地、公交等规划的基础上,又相继启动了城区商业网点、人防、环卫、广告等专项规划编制,其中,商业网点、人防规划已经专家评审,正待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环卫、广告规划已经形成初步规划成果。同时,还完成了大冶雷山风景名胜区重点景区详细规划、保安镇金竹谷旅游规划、保安湖湿地公园保护总体规划,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城乡规划体系。

(四)以加快制度创新为切入点,着力提升城乡规划管理水平。1.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规划管理成效。一是针对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开展研究,制定对策,先后制订了《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村镇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大冶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大冶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主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建设项目办理供电供水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城乡建设秩序。特别是研究出台了《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主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通知》,对主城区私人建房采取疏堵结合方式,加强引导和控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主城区特别是城中村私人建房审批面临的突出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住宅建设的需求;二是以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商品房初始登记制度为手段,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为管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三是理顺了规划执法权,将城区规划执法职能,集中由市规划建设局统一行使,改变过去批管分离的局面,有效解决了部门之间责权不明的问题,实现了规划审批与监管执法的有效统一;四是加快规划执法队伍建设。成立了城乡规划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20名编制),强化城区规划执法力度;同时,积极摸索新思路、新办法,加强乡镇(场、街办)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拟在各乡镇(场、街办)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实行 6 属地管理,全面加强和充实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力量。目前,相关方案已经市编委会研究通过,即将付诸实施。

2.规范审批程序,促进规划科学决策。一是完善规划审查决策机制。实行项目规划三级审批(市规委会、部门联审会、局规划审批专题会)制度,强化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加强集体决策,增大审批透明度,提高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两年来,召开市规委会10次,审查项目规划180余项,召开部门联审会5次,审查项目20项,召开局规划审批专题会24次,研究项目规划452项,实现了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二是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一书两证”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近两年共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160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9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61份,核发规划条件78个,有力地规范了项目建设秩序;三是加强规划公示。对重大项目规划,以及可能对周边相邻建筑关系或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规划,及时进行批前批后公示。通过规划在线网站及时公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规划审批会议纪要和“一书两证”全部审批情况;通过湛月桥头宣传栏张贴规划方案,现场设立规划公示牌等方式, 向社会公开重大项目规划情况;通过施工现场张贴告示方式,充分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等,不断扩大公众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着力打造“阳光规划”。两年来,共计现场公示项目规划34个,网上公示项目规划50个,规划审批会议纪要和“一书两证”审批情况全部实现了网上公开,有效提高了规划工作透明度。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严格实施。一是严格项目联合放线制度、规划验收制度、规划听证制度,强化项目放、验线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做到手续不齐不放线,对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允许组织竣工验收,及时纠正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两年来,对112个审批项目组织了放线, 7 对73个项目组织了验线,对47个工程依法进行了规划验收,及时纠正各类违反规划行为31起,有效保障了项目规划实施不跑调、不走样;二是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加强规划监察力度,对已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不间断加强日常检查,营造健康有序的项目建设环境。通过两年来的努力,前些年城区房地产开发肆意违建的现象基本上得到了遏制。

4.开展专项治理,严控规划条件变更。根据上级安排,认真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2007年至2009年3月全市40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违规变更容积率情况清查,并顺利通过了上级检查。去年,我们又对2009年4月至2010底27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组织了自查,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近几年,我市共计有4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容积率调整,均按规定经过了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同时,结合容积率变更专项治理,及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是严格硬性规定,对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坚决不予以调整,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一律不予以调整;二是建立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规划条件调整情况;三是起草了《国有土地建筑容积率管理办法》,对变更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性内容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范,目前正在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以查处违法建设为攻坚点,着力规范城乡建设秩序。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构建规范、有序的规划建设秩序,两年来,我市坚持集中力量查处违法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打击和震慑效果。

1.着力做好2008年以前城区违建项目的集中处臵工作。组建处臵专班,对城区2004年至2008年期间45个房地产违规开发项目和违建私房进行了违法性质界定,并分类进行处理和规范。对严重 8 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予以拆除和纠正。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全的,依法进行处罚,限期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先后对45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和240户违建户实施了行政处罚,共追加罚款1800万,对172户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补办了规划手续,及时有力地打击了违建行为,追缴了大量流失规费。

2.继续巩固和扩大城区拆违战果。针对城区部分群众无视规划违法乱建私房的势头,在2008年拆违整治基础上,继续重拳出击,高压打违不放松,深入开展拆违专项行动,巩固和扩大城区拆违战果,始终保持打击违建的高压态势,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影响群众生活的违法建设行为,坚持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坚决予以拆除,决不手软。两年来,按照“统一行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要求,充分整合各部门力量,共组织城区大小拆违行动85次,强制拆除违建171处,拆除面积25700平方米,特别是规划执法大队成立以来的短短3个月时间,组织开展24次拆违行动,强制拆除违建52处,拆除面积1800平方米,起到了较好的震慑效果,基本上扭转了房地产开发违法乱建的势头,遏制了私房违建的进一步泛滥。

3.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建行为。一是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强化主城区日常监管,坚决维护城区正常建设秩序。开通违法建设举报电话,构建规划协查网络,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加强监控。通过采取停电停水、现场扣押施工设备和没收建筑材料、拆除电表、取消违建户用电用水资格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遏制违法建设的力度。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发生新的违法建设的,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坚决遏制城区违建的泛滥蔓延。春节和平常节假日期间,规划执法大队都是坚持巡查不休息,丝毫不敢懈怠,始终保持严防 9 严控态势,近3个月下达《停工通知书》220份、《限期整改通知书》120份,制止违法加层行为57起,有效强化了城区日常监管。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规划执法大队去年12月下旬正式接手城区规划执法工作,当时统计城区在建违建项目是165个(其中,东岳街办范围32个,开发区范围122个,金湖街办范围11个),目前城区违法建设项目基本上控制在这165个项目之内,没有新增违建项目发生;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实施力度。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案件按司法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予以行政处罚。两年来,共对59个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公建项目和19起私宅违建行为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罚额600万余元;三是开展乡镇违法建设专项整治。2009年,我们将拆违战场延伸至乡镇,在灵乡、保安、金牛、刘仁八等镇区相继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共处臵违法开发项目23项,涉处建筑面积10.3万平方米,补缴罚款200万元,规划监管的薄弱环节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

二、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干群对规划工作认识不足。部分干部群众对规划重要性认识不足,执行规划意识不强,时有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发生,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些干部缺乏规划意识,在工程建设中,随意或擅自改变规划情况屡有发生,特别是在处理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与规划关系问题上,往往不是规划指导项目建,而是规划围着项目转;二是一些部门单位对规划工作性质缺乏基本认识,认为规划部门办事程序太多,审批时间太长,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时常出现先动工后办手续甚至不办手续的情况;三是部分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对城乡规划法的知晓度不高,规划法制意识淡薄,违法乱建私宅问题比较突出;四是极少数党员干部受利益驱使带头违建,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等等,有法难依的问题依然是《城乡规划法》实施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规划编制进展城乡不平衡。一是村镇规划编制仍然有所滞后。目前,我市还有部分乡镇尚未启动镇区控规编制,已经启动的也是进展较慢,特别是少数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相对比较滞后,迟迟不能打开局面,全市村镇规划编制进展并不平衡,影响到村镇项目建设的依法审批,广大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二是专项规划还不尽完善。城区商业网点、广告、人防、环卫等规划尚未形成正式成果,交通、旅游、电力等规划编制还未确定时间表,各类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配套不能令人满意,难以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全方位落实总体规划意图和避免建设浪费;三是城中村改造规划、旧城特别是坑头老街改造规划严重滞后,而且现阶段编制和实施的难度都较大,难以满足城市居民特别是城中村居民日益增长的住宅建设需求,不能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四是规划编制理念还不够超前。规划编制的水平不高,内容不全面,如老城区人口聚集,交通拥堵,新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功能缺失,老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协调发展不够,城市的地下空间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等等,不能很好地指导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缺乏个性特色,在挖掘地域历史文化内涵和彰显人文特色上存在不足,具有高品位的规划精品不多等等,规划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不够,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

(三)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的困难较大。一是规划实施不严肃。由于行政干预、利益驱使等外部原因,规划随意变更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规划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二是乡镇监管较薄弱。相比主城区,乡镇规划的监管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着重表现为项目建设的随意和日常管理的缺位,农民建房依然无序,规划引导和监管仍然乏力。为了改变农村建房缺乏引导,设计无风格特色的现状,我们去年专门请黄石市城乡规划建设设计院设计和专家评审筛选,确定了20个不同建筑风格、充分考虑了不同经济承受能力的优秀住宅建筑设 11 计方案,组织编印了《大冶市新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并免费赠送全市各乡镇用以指导农民建房,在现实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见到明显的效果。这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规划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够完善,对违反规划决策、推进规划工作不力等行为的检查和制约都不够;三是私房违法乱建势头极为泛滥。由于前些年规划监管不严,城区私房违建一度失控,虽然2008年开展集中整治后有所收敛,但是去年政府实施机构改革,一些人又趁部门规划执法权未交接,城乡规划执法大队尚未组建之机,违法抢建私房极为普遍,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经成为违法私建的集中滋生地,社会影响极坏。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不按规划建设私房的行为屡禁不止,已经成为阻碍《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的最大“痼疾”。要彻底扭转违法乱建私房的势头,已非一日可竞其功,也不是单靠哪一个部门能够解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做好长期打算。打击违法建设,遏制违法乱建势头,是城乡规划管理当前必须面临的首要问题;四是面对规划管理难度逐年加大的趋势,我们在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和投入上显得不够。乡镇规划管理机构极为薄弱,大多数乡镇的人员配备和经费都得不到应有保障,相关人员也缺乏必备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虽然市政府对此引起了高度重视,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加强,但是目前拟定的乡镇规划管理体制仍然是属地管理模式,规划部门对乡镇规划只有业务指导职能,并没有管理职能,不能进行有效的垂直管理,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需要。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力量也相对不足。《城市规划法》变为《城乡规划法》后,规划工作范围从城市拓展到广大乡村,工作量大幅增长,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市城镇化迅猛发展,城镇建成区规模快速扩张,以及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量更是成倍增长,而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仅没有增加,而且由于旧的人员老化,新的人员难进,以及近几年市政重点 12 工程建设机制改为部门直接负责,牵涉了规划部门大量的人力,规划管理力量不增反降呈现削弱态势。并且由于体制机制问题,规划人才难引进、引进来也难留住,严重影响到整个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市规划建设局机关现有编制大半是原规划局合并带来的事业编制,按理应当同其他县市一样全部转为行政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保留为事业编制,而且只能出不能进,人员退休后新人不能及时补充进来,目前,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都是从下属二级单位抽调上来,人手极其不足。新成立的城乡规划执法大队核定编制20人,实际到位只有16人,工作经费的保障落实力度也不够,应为全额拨款却定为差额拨款等等,都说明我市规划管理力量亟须充实加强。

(四)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未有效形成。部门之间协作不够,未形成管理上的合力,相关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完善。特别是在违法建设监管上,属地管理的责任未真正履行起来,没有将监管责任深入落实到街办、开发区及其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中去,行政资源没有得到充分调动和运用。规划执法队组建之前,城管局近百人队伍尚难以有效遏制城区违建势头,现在如果单靠规划执法大队20人来管,力量根本不够,要想达到预期整治效果,必须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广泛发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形成由上至下的违建监管合力,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城乡规划的有效管理。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干群规划认识。一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规划是最重要发展元素、科学规划是最大财富的意识,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环境与人居环境、新城区建设与老城区改造、城市与乡村的关系,着力尊重和维护规划刚性地位;二要建立保障法律实施的长效 13 机制,认真落实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科学决策体系,促进依法行政。要继续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全面提升城乡规划水平;三要进一步强化法律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和途径,从多方面、多层次加大对《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执法部门、广大群众对城乡规划认知度和规划法制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规划、自觉遵守规划、监督规划执行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均衡推进。一要继续加快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划体系。要进一步重视村镇规划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按照市政府部署全面完成村镇规划编制任务。要抓紧完善交通、供电、电信、消防等各项专项规划,与总规充分配套衔接,发挥规划最大功能和效益;二要着力提高规划编制质量。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编制各类规划,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超前性和特色性。要把握好区位特点、资源禀赋和人文底蕴等条件,在编制规划中积极塑造地方特色,做到以科学规划促进节约用地、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展示地方文化特色;三要继续加大工作督促和考核力度,督促各乡镇切实保障规划工作投入,着力实现城乡规划编制的均衡推进。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一要认真维护规划的刚性地位,各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二要认真落实城乡规划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 “出具规划条件必须依据控规”、“不出具规划条件不得出让”、“未经工程规划许可不得开工”等法律规定,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规划实 14 施的严肃性,坚决杜绝违反城乡规划的不正常现象;三要严厉查处违法建设。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拆违工作既是攻坚战,更是持久战。全市上下务必高度重视违建查处,认真研究对策,长期不懈地打击违法建设。在摸清城区近年来的违法建设底数之后,要专题研究,分门别类进行处臵。要充分整合规划建设、国土、城管、街办、开发区等部门单位的执法力量,不断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党员干部带头违建的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将日常违建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街办、开发区,甚至落实到各个社区、村级组织,由上至下形成社会合力,坚决遏制违法乱建的势头。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切实强化规划服务功能。一要建立规划统一管理和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强化日常巡查,加强跟踪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规划建设关,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那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二要进一步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深化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推进规划的政务公开,完善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和方法,增加公众参加方式,拓宽参与途径与范围,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大力打造实施“阳光规划”,实现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三要严格规划审批,遵循“三坚持、三不准”原则,“三坚持”即:坚持规划许可程序化,坚持规划执法公平化,坚持规划参与公众化;“三不准”即不经合法程序,容积率不准改,用地性质不准变,公益性配套设施不准缺,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四要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和指导,继续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继续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努力使规划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群 15 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避免出现“规划跟着项目走”、“碰到压力就妥协”的现象,以对大冶未来负责的积极态度,认真依法行政,推动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开展。

(五)进一步提升作风效能,切实加强规划队伍建设。一要充实队伍力量。按照规划工作的需要,合理充实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人员,配备、引进和培养规划专业技术人才,特别要加强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建设,配全机构,配足人员,全面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要加强对规划专业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努力造就一支品质优秀、眼光开放、业务精炼的高素质规划队伍;二要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强化服务理念,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坚决纠正规划工作中的不良风气,努力消除“懒、散、庸、拖、贪”等方面的问题,切实把主动服务、创新服务、尽责服务、高效服务和廉洁服务变为广大机关干部的自觉行动,积极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便捷细致的服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以优良的作风和效能着力助推大冶跨越式发展。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市当前处在深入推进城市转型,争创“三大目标”的关键时期,城乡建设正迎来加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我们深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一定认真虚心地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务实的作风、负责的态度,深入推进规划编制与管理,努力把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平,更好更科学地引导和服务全市社会经济发展。

推荐第10篇: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

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1日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及纪南文旅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城市规划区内其他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附图1—1)。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

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

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 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 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二)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城市重点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并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依据之一。 重点地区以外区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和建筑风貌等方面的城市设计要求。

(三)专项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整体风貌、夜景照明、天际线、开敞空间系统、城市色彩、立体空间形态、公共环境艺术等特定要素、空间和问题编制的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成果可单独编制,也可作为法定规划的专项规划和专门篇章,上述城市重点地区原则上应当单独编制。

第六条 确定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 城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当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支路及公共通道的,其用地范围应当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当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八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街区及规划地块划分进行整合开发,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1h㎡;

(二)住宅小区建设用地未达到3h㎡。

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最小开发单元,经论证,与周边地块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的;

(二)居住用地;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的;

(四)城市重要地段(如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等);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图。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涉及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分期实施时,应当优先建设学校、托幼、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分期办理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原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申请规划核实区与在建(或拟建)区已进行分隔;

(二)原则上一个项目分期规划核实不超过2期;

(三)项目分期应当优先进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放在最后一期建设;

(四)分期建设的地块,原则上应当以规划道路、小区内部道路等为界限进行分隔。分期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安全、道路、各类管线(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满足规划核实项目的正常使用要求;

(五)申请规划核实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完毕;

(六)规划许可中配建的物管用房和社区用房不在申请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过渡性用房;

(七)申请分期规划核实的,由建设单位编制分期核实方案(含分期范围及各项指标)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分期规划核实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除符合国家规范外,还应当符合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及专项规划要求。

第三章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

第十二条 建筑布局设计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日照影响分析应当符合国家、省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

(一)住宅、宿舍、托幼活动场地日照影响分析应当以大寒日8时至16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中小学校普通教室、托幼生活用房日照影响分析应当以冬至日9时至15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

(二)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建筑使用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性质为准;

(三)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景观、日照、消防、通风、采光、视觉卫生、节能等要求,并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

(二)建筑物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两栋建筑物平行布置且与正南北向夹角大于60度的,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

(三)建筑物纵墙面有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单栋建筑物内包含混合业态的建筑间距应当分别按照不同业态相对应的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在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情况下,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20m及以下的条式建筑间距为(附图3—1):

1.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物建筑高度的1.2倍;

2.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4m;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6m。

(二)建筑高度20m以上的条式建筑间距为(附图3—2):

1.纵墙面之间的间距,20m及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物建筑高度的1.2倍,20m以上部分按照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1倍进行递加计算,计算公式为(单位:米):建筑间距≥20×1.2+(H-20)×0.1(20为基本间距,H为建筑总高度)

2.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南北向不少于24m,东西向不少于20m;

3.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m。

(三)建筑高度20m以上的条式建筑与建筑高度20m及以下条式建筑的间距为(附图3—3):

1.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纵墙面与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纵墙面之间间距,以南侧建筑物建筑高度作为计算标准,分别按照本条第

(一)项第1目或者第

(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纵墙面与其南侧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5m,与其他方向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m; 3.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山墙面与其北侧建筑高度20m及以下的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24m,与其南侧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m,与其东、西方向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5m;

4.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9m。

(四)条式居住建筑在南北向投影的重叠面宽度小于12m的,两栋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8倍(附图3—4)。

条式建筑在南北向投影无重叠面的,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5m。

(五)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建筑物之间正南北向投影的重叠面计算(附图3—5):无重叠面的,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5m;重叠面小于12m的,建筑间距不少于20m;重叠面大于12m的,按照本条第

(二)项第1目计算。塔式拼接建筑按照条式建筑计算间距。

(六)塔式建筑与其南北侧条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按照条式建筑计算;塔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条式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m;塔式建筑与条式建筑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m(附图3—6)。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的间距要求。

第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24m以上的建筑物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最近距离不少于18m;东西向的,最近距离不少于13m;

(二)建筑高度24m以上的建筑物与24m以下的建筑物平行布置时,最近距离不少于15m;

(三)建筑高度24m以下的建筑物平行布置时,最近距离不少10m。

第十七条 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附图3—7):

(一)当建筑的夹角不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二)当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0.8倍;

(三)当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间距控制。

第十八条 第十

四、十

五、十

六、十七条未涉及建筑形态的建筑间距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景观、日照、消防、采光、通风等要求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十九条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应不小于第十

四、十

五、十

六、十七条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当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3?5m。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扩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得少于附表3—1的规定;

(二)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通过城市设计确定,但最小不得少于附表3—1中建筑高度60-100m建筑物的后退距离;

(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医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25m;

(四)建筑物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附图3—8),自城市道路红线直线段连接线算起,建筑高度20m以下的建筑物不少于20m,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不少于30m;建筑物退让主干道和次干道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自城市道路红线直线段连接线算起,建筑高度20m以下的建筑物不少于15m,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不少于20m;如果交叉口涉及道路高架等特殊情况,应当根据城市设计来具体确定。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处应预留规模适宜的公共绿地或绿化休闲广场。

(五)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宜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如因安全和特殊功能需要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m,且应当采用通透式围墙,并进行垂直绿化,有政策要求明确建设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在墙基处预留栽植空间并对其外墙面进行垂直绿化。

临城市道路修建的门房、岗亭等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m。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退让公园绿地距离不得少于10m,退让城市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得少于5m。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退让临江、河(湖)蓝线距离应当满足有关规定要求,且最小不得少于12m。

第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当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第二十四条 沿铁路、公路、油气输送管道、光缆及电力线路两侧新、改、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及安全等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荆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建筑设计

第二十六条 经营类建筑物容积率计算规定

(一)居住建筑

1.居住建筑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m,且最低不应低于2.8m。结构层高大于3.6m且小于等于5.8m(3.6+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5.8m且小于等于8.0m(5.8+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0m的,以此类推。

2.跃层式居住、低层居住、错层式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在户内通高共享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二)办公、酒店式建筑

办公、酒店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m。结构层高大于4.5m且小于等于6.7m(4.5m+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6.7m且小于等于8.9m(6.7m+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9m的,以此类推。

(三)商业建筑以及住宅小区配套公建

1.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小型商业建筑以及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结构层高不宜大于5.1m,并不得大于7.3m。

2.结构层高大于5.1m且小于等于7.3m(5.1m+2.2m)时,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7.3m且小于等于9.5m(7.3m+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9.5m的,以此类推。

(四)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首层门厅、大厅、中庭等公共空间,办公和酒店的会议厅、宴会厅及单一空间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且有较高层高要求的集中商业等功能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不受上述层高规定控制。对于建筑存在多种功能的情况,按建筑功能相对应的建筑层高予以控制。

(五)建筑阳台及外挑构筑物控制

1.建筑主体结构外阳台(附图4—1)进深不大于2.4m(对不规则的取进深平均值),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不符合此规定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阳台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7%,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2.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3.飘窗不得设在楼板的延伸部分,当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7m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架空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建筑底层设计布置架空层的,结构层高在2.2m以下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m以上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如架空层为建筑(包括住宅及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建筑)首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层高不应低于标准层高;只作为休闲、绿化景观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时,除架空层内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功能空间外,其他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2.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地下室应当为土层四面围合的地下空间。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人防和停车等使用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七)地上停车楼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地上机械式多层停车库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的面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20m,小于、等于6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一般不大于75m;

(二)建筑高度大于6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一般不大于70m。

(三)环古城、滨长江、沿河湖及市级公园等重要景观地带,建筑高度大于20m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之和一般不大于规划用地相应一侧宽度的50%。

第二十八条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和特定意图的地区,新建和改造建筑应当体现荆楚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与传统荆楚建筑风格相结合,突出“荆楚派”未来发展新方向,展现荆楚建筑的美学意境与时代特征。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及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专项规划的要求。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

(一)建筑设计应当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按《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或者《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二)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因地制宜规划城市水景,从严控制非自然水源的人工水景建设;

(三)建筑的布局、朝向、形状和结构设计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并符合《节能建筑评价标准》的规定;

(四)建筑主要房间应当尽量避免东、西朝向,建筑单体设计应当考虑有利于自然通风。建筑夏季防热应当采取环境绿化、自然通风、建筑遮阳和围护结构隔热等综合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含地面观测站和天气雷达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改、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改建各类项目,在设计时应当统一考虑夜景照明的内容。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和标志性建筑物;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商业中心、商业街(区)、会议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街头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它大型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长江、内河、湖泊等水域沿岸景观地带;

(五)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

(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城市夜景观灯光设计范围。

第五章 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各级道路设计车速、路网密度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附表5—1规定。道路网通行能力应当与用地性质及土地的开发强度相适应。容积率大于4.0的居住、商业项目,以及大型交通、公共设施等项目,应当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该评价可作为设计方案的专门篇章,也可单独编制。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各项用地功能布局的要求,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

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至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公交车站可为直接式和港湾式,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车站,宜采用港湾式。站台长度最短应按同时停靠两辆车布置,最长不应超过同时停靠4辆车的长度,否则应当分开设置;

(二)公交专用车道的设置条件和设置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

(三)轨道交通车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求,与城市土地利用相协调,并妥善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面道路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根据城市静态交通专项规划,落实空间布局,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计算;

(二)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次干路相连,停车场出入口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城市主、次干路设置时,应当符合行车视距要求,且交通组织应当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当停车场出入口道路坡度较大时,应当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连;

(三)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

(四)中心城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符合附表5—2规定, 荆州古城内新、改、扩建项目机动车位配建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可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宜大于50%。

第三十九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应当设置连续性绿道和步行系统。城市绿道应当与居住区、商业中心、公园、景区、院校、场馆等相联系,形成城市绿道网络,并结合道路的步行系统、绿化带或防护绿地连续性设置。

第四十条 结合城市路网系统和绿道系统设置安全、连续、方便、舒适的自行车交通系统。新建城市道路必须设置专门的自行车道,已建道路改造时应当结合自行车出行情况进一步完善自行车道。自行车道宽度、路网密度、平均间距等指标不得低于《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以下要求: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每辆电动汽车配备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

第六章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管线工程系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强电、弱电、热力、输油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第四十三条 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综合管廊(共同沟)

(一)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符合《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地下管廊规划》的要求;

(二)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当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统筹安排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三)综合管廊总体布置要求:

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2.综合管廊沿铁路、公路敷设时应当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

3.综合管廊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但其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度;

4.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当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当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管廊安全的原则确定。

(四)综合管廊的线路规划、平面和竖向布置、容纳的管线、断面形式、土建工程设计、附属设施工程设计等应当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要求。

第四十五条 管线敷设

(一)建设项目敷设配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二)可通过城市桥梁敷设的管线,应当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市容观瞻;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七章 城市绿地、湿地、水体保护及防灾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园绿地

(一)公园设计应当遵循空间连续、因地制宜、地域特色、节能环保的原则,尽量保持公园原有的地形地貌。利用公园现有的河流、水塘和低洼湿地建设雨水湿地,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收集系统。

(二)公园绿地建设应当符合生态园林城市相关技术要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5㎡-13.5㎡,绿地率达到35%-39%,绿化覆盖率达到40%-45%,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小于90%。

第四十七条 附属绿地

各类建设用地内的附属绿地指标应当符合附表7—1规定。

第四十八条 道路绿地

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各设置不得少于50m的绿化带,国道、省道、一级旅游公路等两侧各设置不得少于30m的绿化带。

在规划道路红线时,应当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林荫路推广率不小于85%。

第四十九条 防护绿地

中心城区范围内河、湖等水体,城市干路、快速路、公路、铁路、高速公路、堤防岸线、高压走廊等的防护绿地,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蓝线及绿线的管制规定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条 湿地保护

(一)下列湿地作为重要湿地予以保护: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列入湿地名录的其他湿地。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属于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及水禽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代表不同类型、具有特殊保护或者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三)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市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四)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各类绿地设置要求

(一)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应当按“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要求进行建设,地面应充分考虑雨水的渗透、储存、调节等功能。建造下沉式绿地和透水性地面铺装,包括透水性道路、透水性广场、透水性停车场等。新编制的控规中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设计相关指标。

(二)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边缘不应高于相邻硬铺装地面,有条件的地块应当设置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或能自行渗透的蓄水池。

第五十二条 地下室上部绿化、停车场绿化及屋顶绿化在核定绿地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厚度不足0.6m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30%计算;覆土厚度在0.6m及以上不足1.2m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覆土厚度在1.2m及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停车场地采用空心植草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绿地面积。

(三)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屋顶,覆土厚度在0?4m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第五十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

由林业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古树名木为保护对象,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历史城区内古树名木的树种特性、树冠大小及生长状况,划定树冠以外3-5m或树干以外8-15m为保护范围;

(二)禁止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外缘5m以内新建任何建筑物;

(三)对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五十四条 水体保护

(一)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江、长湖及其它内河水系保护范围内,除城市防洪排涝等水利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二)荆州市饮用水源地长江取水口上游1000m,下游100m划定为水域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000m,下游边界向下延伸200m为水域二级保护区。备用水源长湖取水口半径 500m范围为水域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径向外延伸500m区域为水域二级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保护要求应当满足《荆州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荆州市中心城区长江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

(三)蓝线规划确定的保护水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废水及污物;

(四)内河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2m;水体周边规划公园绿地的,应尽量保证水体周边的绿地面积占整个公园面积的65%以上;

(五)水体保护应当同时满足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十五条 新、改、扩建项目的防洪、消防和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相关程序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 人防及地下空间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空间规划应考虑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与地下空间建设相结合,实现平战结合。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制定,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原《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计算规则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

附录二:名词解释

1.用地兼容,是指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规定。

2.用地红线,是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线。

3.容积率,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4.建筑密度,是指各类建筑基底面积与地块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5.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地块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6.建筑高度,本规定对建筑高度的定义适用于建筑间距和日照的计算取值。平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的高度;

坡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的高度加上屋脊的平均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当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者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7.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四周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8.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四周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9.塔式建筑,是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以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的建筑。

10.条式建筑,是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者等于2,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者等于16m的建筑。

11.山墙,是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外墙面。

12.纵墙,是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

13.建筑重叠面,是指呈平行或近似平行关系的建筑外墙在垂直方向的投影交叉面。

14.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15.面宽,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的宽度。 16.公共通道,是指穿越单宗地块或者在多宗地块之间、不影响沿线用地权属、通行社会性交通、弥补城市支路网密度不足的区域共享通道。公共通道的交通功能及建设标准参照城市支路执行。

17.海绵城市,是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其本质是要科学的考虑城市生态需求并改善城市的水循环过程,让水在城市的迁移、转化和转换过程中更加“自然”,下雨时下垫面能够有效的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又可经适当的迁移和转化作用,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第11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培训心得体会

高起点规划

高标准建设 着力推进洪州镇城镇建设进程

——贵州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培训心得体会

黎平县洪州镇副镇长

杨昌松

我于10月16日至21日参加了我省组织的在省党校举办的“贵州省镇(镇)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培训班” 培训学习,几天来,认真聆听了各位专家教授的讲课,同时与其他镇镇领导的研讨交流并参观了城镇建设好的镇镇,使我进一步拓宽了视野、更新了观念、提升了理论水平,对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有了新的理念,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城镇和城镇化建设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结合我镇的城镇建设工作,确实受益匪浅、感触颇深,对于今后的工作开展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城镇规划建设是一个包括经济、社会、政治、科教、文化、交通和社会保障等涉及城镇工作方面的有机统一体,是城镇社会综合开发程度的标志。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城镇,关键是定位要准,要有新的发展观念和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发展路子。综合分析我镇状况,我认为:在推进镇规建设上,我镇新城镇建设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规划,以集镇所在村为主导,以农民为主体,以规划为龙头,以产业为支撑,以示范村为带动,以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做强富民产业,壮大新经济组织,创建好班子,塑造新风貌,为建设经济发展、农民富裕、文化繁荣、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城镇打好坚实的基础。

在城镇规划的编制中应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规划的原则。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严把编制主体关,程序关。二是因地制宜,体现特色的原则。充分考虑集镇经济发展水平,集镇建设情况、地形地貌和农民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逐步推开,多层次推进环境综合整治、旧镇改造、新镇建设和特色镇建设等。三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的原则。

建设城镇一体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城镇是党中央进入\"十一五\"向全党提出的新任务,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洪州镇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城镇建设中着力把握好三个原则和注重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着力把握的三个原则

1、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我们要牢固树立“打基础、谋长远”的思想,把总体规划与阶段性的目标结合起来,做到既有中长远的规划目标,又有近期工作安排。要有所侧重,分步实施,逐步完善。要坚持从农民最关心,要求最紧迫、收益最直接的事情做起,一步一个脚印,见到实效,既让农民充满信心,又要让农民得到实惠。

2、掌握节奏,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通过搞好试点,逐步积累经验,完善政策,然后全面推广,常常是解决很多难题的有效方法。因此,可以先办有条件办的事,从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做起。脚踏实地、稳步推进。注意多方学习,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共同促进,形成百花齐放的局面。

3、强化政府引导职责,发挥群众主体作用。一方面党委政府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给予引导和扶持,重点在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技术、资金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切实为农民解决新城镇建设中出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抓好新城镇建设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依靠农民、教育农民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发动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地拥护和参与新城镇建设。

二、着重处理的三个关系:

1、正确处理农业和工业的关系,实现新城镇建设平稳发展。发展工业,引导农民向第

二、三产业迈进是大势所趋,是必由之路。但首先要对自身条件和所处环境有个清醒的认识。我镇总面积301平方公里,农业户数6771户,农业人口28235人。镇内有私营企业7家,从业人员900多人。这些私营企业是硅矿生产企业,受政策和市场制约的程度很大,规避市场风险能力不强。一直以来,我镇工业基础薄弱,人少地贫,在第三产业难有起色的情况下,第一产业始终是农民保吃饭、保稳定的不二之选。第

二、三产业是发展方向,是奋斗目标,但第一产业始终不能丢,不能一提工业强镇就不顾实际,梦想着使多数农民就地向

二、三产业转移。在现阶段,我认为这是不现实的。结合今年全县大力扶持农业产业项目的机遇,着力引导农民在农业上下功夫,既符合客观实际,对我镇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说也为更稳妥。

2、正确处理提质和扩量的关系,实现新城镇建设有效发展。做功要做有用功,吃力不讨好的事不要去傻干。发展也是一样,我们所需要的是有效益的发展,不论是发展工业还是发展农业都是一样。引进企业,需要的是高税收的企业,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在以资源粗加工为主的企业一段时间内依然是我镇私营企业为主流的现状下,积极争取引进旅游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并预先做好协调、宣传、服务的先期工作,应该是我镇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否则,可能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农业产业,要依托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扩大农产品销路,从而提高农产品的比较效益。如茶叶、楠竹和核桃栽种,就很符合我镇的半山区和山区的地质条件。在我镇潭洞村、下温村、包寨村等将大面积推广和实施,一定会成为山区农民创收致富的又一条新路,以推动城镇建设步伐。

3、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新城镇建设和谐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但我们所要追求的发展绝不能是偏面的发展,绝不能仅仅是经济的发展,而是要使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均衡发展。洪州镇文化底蕴深厚,自古民风质朴,民风纯正,社会治安在全县首屈一指。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保持这一良好的社会风气,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不可掉以轻心。我认为,一要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包括城镇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体系建设。特别是配合国家刚出台的城镇医药服务体制改革,做好相应配套服务工作,使农民逐步能享受到县城居民一样的保障待遇。二要重视关心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低保制度、救灾救济制度、残疾人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要做到日益完善。三要重视社会公平。要通过信访、法律、舆论等多种渠道的监督,倾听群众呼声,解决各类矛盾,尽量保证社会公正,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怀有仇视心理的群体,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创新发展,积极主动建设具有现代气息,旅游带动、经济发展、农民富裕、文化繁荣、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城镇以及新镇面貌。

第12篇: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第十组上半年工作汇报

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第十组上半年工作汇报

一、进行了一次暗访(规划天元分局)

6月23日上午,我们一行4人对规划天元分局进行了一次暗访。总的感觉,该分局的工作令人满意。

1、在分局门口,我们随机调查了2名来办事的群众,他们反映,该分局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都不错。

2、上楼后遇到一名女工作人员,她主动询问我们:有什么事情?我们答,要咨询有关城市居民建房等问题。她立即带我们到刘所长办公室。刘所长很热情,详细地回答了我们提出的问题,倒茶敬烟。我们提出,要找有关副局长,他说副局长外出征地去了。我们说要找局

长,他二话没说,带我们到局长办公室。龙局长见一般群众找上门了,并没有推诿,或者摆架子,而是耐心细致地解答(他们根本没有看出我们的身份)。最后,我们才亮出了身份,双方作了进一步沟通。

3、存在问题:当日上午10时20分,我们打了该分局办公室两个电话,都没有人接听。一直到10时35分,才有人接电话。

二、走访了一个项目(湖南工业大学基建)

6月9日上午,本组社会监督员走访了湖南工业大学基建工地,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意见。据反映:

1、近年来,城市规划系统大力推进行风建设和提升服务质量,各方面工作有明显改进,服务态度与工作效率均有明显加强。

2、收费项目似乎每年都在增加,让人弄不懂,负担较重。如,地下管网图,原来是免费的,后来要收费。总规划要收费,单项规划也要收费。

3、有的项目收费较贵,如公示牌铁的要7000元一块,木的要4000元左右一块。

对规划工作的建议与意见

经过走访与参与规划项目立项报建,听取有关建设单位的反映,将有关情况综合反映如下:

一、简化工作程序,加强服务意识。

资源共享是政府多年来对机关各部门的要求,如此可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但同一项目规划报建,在不同的科室都要求填写《申请报告》。在开始报建时就要提出《规划总平图》,进而报批《报建图册》。这两份主要资料在有关科室都有存档,应该有电子版的。但在后来的报建过程中,直至规划竣工验收,都要求出示上述资料,相当烦琐。如果在规划系统的网络上可调出有关资料,给予办理,势必给报建单位省不少事,提高工作效率。

在办理报建手续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程序该如何走,本应该一次性告知,如此才能少走弯路。但有的工作人员,人熟或高兴时就会多讲几句,交待清楚一点。否则就爱讲不讲,问多了还不耐烦。如此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二、克服拖拉现象,提高工作效率

有建设单位反映,办理竣工验收,所有资料进件一个星期,还无人到现场实地踏勘。建设单位问窗口,窗口答:你们去找监察支队或原来到现场放线之人。又打电话问当事人,答曰:出差,要等7、8天。只好找支队领导,派员实地踏勘了。但手续还是等当事人回来办理,前后共花了20多天。

还有的反映,全部审查通过后,文件资料的签字也很烦琐。手签后,还要等电脑签完后才能发证。电脑签字亦是一个部门一个部门、一个领导一个领导轮着来,光是签字就耗去一个星期。

三、业务水平有待提升。

业务熟悉,技术熟练,这对于搞好本职工作尤为重要。而市规划系统有的工作人员业务并不太熟悉,程序怎么走,先办什么,后办什么,交待不清。特别是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弄不清楚,给报建单位的工作造成被动,拖延了时间。据反映,个别工作人员现代办公技术不够熟练,硬说光盘里面无资料,要单位用电子邮件发送。后来,找到制作光盘的设计院,设计院说这是不可能的。看来,抓紧培训,尽快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很紧迫的事情。

三、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审核应协调好有关执行标准和程序,减少重

复劳动。

竣工审核面积时、定点放线和房产测量面积不一致。规划定点放线是中对中,以轴线为准计算,规划审核面积测量是以四周外墙为准进行计算,而房产面积测量是按住建部标准进行,测出的面积都有出入。房产局以超面积为由,不予办理。建设单位须回过头来重走一遍,

造成了麻烦。希望改进。

社会监督员:张人杰、黄辉、朱泉训、张望军2010年6月25日

第13篇:莱芜市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一体化工作汇报

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住房保障一体化工作情况汇报----莱芜市人民政府2009年01月14日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住房保障一体化工作情况汇报莱芜市人民政府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把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作为工作的主线,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取得了明显效果,莱芜市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一体化工作汇报。08年10月份,省委、省政府将我市确定为全省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试点市。为开展好试点工作,市委、市政府按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思路,把全市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提出了城乡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管理服务等六个一体化建设。下面,我主要汇报一下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建设系统的工作情况。

一、突出四个重点,促进统筹发展一是重点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按照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思路,我们把全市城乡2246平方公里的区域面积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以解决城乡产业布局、人口布局、用地布局、空间布局、生态环境、资源配置、设施建设、政策配套等八个问题为重点,编制了《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区域特色和产业优势,规划了北部生态旅游、西部姜蒜加工储运、南部钢铁加工物流、东部生态农业、中部都市经济区五大产业板块,和高新区、雪野旅游区、钢城经济开发区、莱城工业区等四个功能区,覆盖全市市域面积,搭起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框架。通过新一轮城区、镇、村和居民点布局规划,将全市1070个行政村规划为480个新的社区居民点,在全市形成了中心镇引领、重点镇支撑、市镇村联结、新型社区呼应的城乡空间新格局。二是重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按照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联网对接的要求,我们以城市道路和村村通油路工程为重点,加快城乡道路结构网络化建设,构建了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镇连线、村庄连线主次互补的交通网络;以提高绿化覆盖率和园林绿化水平为重点,在城乡结合部建设了占地640亩的综合性植物园,在各乡镇驻地建设了占地10亩以上的中心公园和绿化广场,并通过河道沟渠两岸绿化及城市周边山体绿化,将城乡绿化有机相连,构成了城乡一体化生态体系,使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4%,城乡森林覆盖率达到33.1%;大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新上一批节能环保天然气公交车,使城市公交线路拓展延伸到8个乡镇,城乡之间形成了公共汽车、公交客车相互补充的公交网络;逐步将热力管网和天然气管线向乡镇延伸,并完成了对农村集中居住区供暖供气的规划设计;突出了乡镇驻地主要干线和中心村亮化工程,将城市亮化沿城镇连线向北延伸至与章丘交界处,向南连通到了钢城,各乡镇驻地、中心村主要街道都安装了路灯,每一个村都有了亮化一条街;结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努力将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周边乡镇敷设延伸,在偏远乡镇逐步建设小型供水设施,目前村村通自来水率达到83%。同时在市区规划建设第三污水处理厂,计划在莱城区、钢城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和部分重点镇建设污水处理厂;在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天然气供气工程;以打造水系精品为重点,在完成65公里牟汶河、3公里孝义河治理的基础上,高标准治理了青草河,并对市区内其他河道沟渠进行了规划设计。在乡村,推进了全市58个小流域、295条河流的综合治理,巩固了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防护体系。三是重点推进城乡管理一体化。按照城市管理职能向镇村延伸的总体要求,我们进一步健全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镇管理体系,着力实现城市执法队伍向乡镇延伸。在职权下放但不改变执法主体、转变职能又不增加乡镇编制的情况下,采取业务领导与双重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在全市20个乡镇(街道)、2个大型企业内相继组建了执法队伍,目前基层执政上岗执法人员已达107人,使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同时,我们还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配套联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按照村收集、镇集中、市处理的模式,重点推进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通过四个机制的建立完善,在全市20个乡镇(街道)确定29家垃圾清运公司,按照每300人配备一名保洁员的要求,全市配备农村保洁人员2696名,每天可清运农村垃圾近400吨,形成了农村垃圾集中治理网络,全市农村垃圾实现了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理,镇村环境明显改观。另外,我们还建设了沟通快捷、反应迅速、分工明确、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基本实现了城市管理的网格化、信息化、精细化和动态化。四是重点推进城乡住房保障一体化。在深化城中村改造和商品房建设的同时,按照农村居住布点规划,本着迁村并点、集中居住,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完善功能、提升形象的原则,大力实施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全市已规划审批农村居住区50个,总建筑面积868万平方米,可安置农村居民近5万户、20余万人。08年已完成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5000多户农村居民入住居住区,09年计划开工120万平方米,竣工67万平方米,安置居民6000户。住房保障方面,我们进一步深化货币直补政策,在全省率先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农民工家庭和城中村居民,真正实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全覆盖。同时,我们正在研究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农村居民的相关政策,计划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无房或现居住危旧房屋的农村低保户、不宜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以及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发放住房修缮补贴或租房补贴;对符合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实施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农村住房困难家庭适当发放购房补贴,力争在全市形成覆盖城乡的住房保障网络,工作汇报《莱芜市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一体化工作汇报》。

二、坚持四个原则,注重把握导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住房保障一体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推进中我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按照有利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不搞政绩工程,注重把握导向,努力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强化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政策指导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金筹集、项目运作方面的能动性,创新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投融资机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承受能力,不加重财政和农民负担。坚持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对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每一项工作,我们都做到规划先行、分清缓急、试点带动、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实际,尊重民意,根据各地情况和实际需要,鼓励探索不同的发展路子,确保公众受益,赢得基层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三、强化四个体系,确保顺利推进为了推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住房保障一体化顺利实施,工作中我们强化了四个体系建设。一是强化规划政策体系。以《莱芜市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纲要》为基础,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初步形成了以《纲要》为龙头、规划为先导、政策相配套的规划政策体系。二是强化组织领导体系。成立了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执法、规划、房管、水务、交通、电信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设立了推进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推进工作;各区、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形成了统筹协调、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执行顺畅的工作机制。三是强化调度督查体系。建立健全了调度督查网络,完善了相关制度,采取定期督查与明察暗访相结合等办法,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实行动态监控,坚持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四是强化考核监督体系。将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任务纳入各级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与岗位工作目标同等考核,确保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经过实践和探索,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住房保障一体化发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建设报》及山东电视台、山东广播电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深入报道。省委、省政府、省建设厅的领导对我们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做法,也给予了充分肯定。11月16日省建设厅与我市政府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城乡建设促进莱芜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合作协议》,决定给予我市政策、项目、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这为我市统筹城乡建设一体化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在莱芜召开,更是对我们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措施,不断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住房保障一体化工作推向深入,力争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试点中创出典型,为全省城乡建设工作做出新的贡献。http://www.daodoc.com/web/aembly/action/browsepage.do?channelID=1085043271592&contentID=1231899553282《莱芜市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内容丰富,其重点内容是实施“八个一体化”:(1)城乡空间布局一体化。规划形成“一带六片”的结构体系,通过有侧重的“组团”建设,形成挂靠在城市主干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之上的、结构舒展的建设实体。小城镇依托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和主要交通线,以组团式跳跃式“集结”发展,按地域功能单元划分,将现状14个镇、1个乡远期整合成6个小城镇。将城镇规划建成区外的828个行政村集约整合,形成577个新型居民点,其中中心村87个,基层村224个,规划撤并村266个。(2)城乡人口一体化。对人口发展趋势进行了科学分析、预测和判断,2030年全市总人口将达到160万人,城镇总人口120万人。按照城区—小城镇—中心村—基层村的四级城乡居民点布局结构,确定莱城、钢城、口镇新城、雪野新城四个城区总人口105万人,小城镇总人口15万人,农村人口40万人。(3)城乡用地一体化。对市域土地使用作了整体规划,科学合理地明确各地域单元的土地功能用途,制定了严格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通过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规划期内建设用地规模呈现先增后减的趋势,将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模严格控制在省国土资源厅分配给我市的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2030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05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城、镇、村258.3平方公里,不确定用地43.3平方公里。(4)城乡产业一体化。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及发展趋势,规划确定了“六大产业板块”、“三大特色产业板块”等产业布局结构。(5)城乡生态环境一体化。规划确定构建城乡生态安全格局,一是斑块镶嵌,即8个森林斑块、4个水源地湿地斑块、3个城镇(人工)斑块。二是廊道相连,即2条河流生态廊道、5条交通生态廊道。三是基质铺垫,主要是农田基质作为生态铺垫。此外,规划对山前生态、基本农田、水土流失等重要的生态影响因素,提出了规划措施。制定了水污染控制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措施及环卫设施规划等。(6)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对城乡综合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进行了统一规划,作出了综合安排,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资源共享。(7)城乡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对全市城乡学校作出统一规划,2030年全市中小学校191所,小学111所、初中50所,高中30所。卫生设施一体化。将医疗设施分为综合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等四个等级。(8)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重点对城乡居民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分别提出了具体措施。

第14篇:长沙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优秀]

长沙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2005〕146号)、〘镇规划标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管理单元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的综合管理。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县(市)、镇、乡政府及有关建设单位(以下统称“规划组织编制单位”)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概念规划、战略规划、规划研究、城市设计等非法定规划,具体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全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二)县(市)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

(三)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全市总体规划修改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二)县(市)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修改由所在县(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

(三)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修改,由所在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管理单元规划导则的组织编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市)、区政府参与配合。

第八条 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市辖区重要地段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段及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九条 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充分论证和公示后按有关程序修改。规划面积超过50%以上修改或结构性修改应重新编制规划。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就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组织论证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其中,市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应先经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方可修改。

(四)修改后的详细规划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和原备案机关备案,详细规划修改经批准后,应按规定进行公布后归档。

第十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各层级城乡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全市性专项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与审查。

(二)各县(市)辖区内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县(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与审查。

第十一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委托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

(二)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修改。

(二)修改后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按照原程序进行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编制计划与经费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市辖区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所在地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原则上,属于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县(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各层级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由所在县(市)政府财政负担;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对市域范围内的城乡统筹工作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包括规划测绘、规划前期调研、规划设计、规划咨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评审及审批、规划公示、规划评估、规划监理等经费,有关经费的计算参照现行国家及地方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城乡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规划编制,拟定各规划项目的设计要点,依法开展规划编制的定点采购或招标,确定各规划的编制设计单位,签定城乡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根据规划编制合同、项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进程一般分为任务委托、现状调研、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四个阶段。

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根据编制进程组织或配合组织各阶段审查工作,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依法公示城乡规划方案或成果,呈报有关机构、部门审批。

(一)总体规划编制流程:申请编制→任务委托→调查、评估、征求意见→形成评估报告→规划纲要→公示、论证、征求意见、人大审议→修改、评审、正式成果→报审→成果公布、备案。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流程:申请编制→任务委托→调查、评估、征求意见→编制规划方案→公示、论证、征求意见→修改、评审、正式成果→报审→成果公布、备案。

(三)镇、乡规划编制流程:申请编制→任务委托→调查、评估、征求意见→编制规划方案→公示、论证、征求意见→修改、评审、正式成果→报审→成果公布、备案。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规划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并不得在网站和媒体以及各种公开场所公布。

第五章 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准备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在开展规划编制前,应当取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应明确该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依据、规划内容、设计深度、重点研究问题、进度要求、成果要求等。

规划项目设计要点应当作为签定规划编制合同的依据之一,列为规划编制合同的附件,并作为审查、审批规划成果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长沙市统一坐标的现状地形图。

第六章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全市总体规划修编或修改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查后,再报国务院审批。

(二)近期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三)管理单元规划导则报市政府审批。

(四)县(市)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报经所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总体规划,报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市)政府审批。

(五)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备案;县(市)政府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镇政府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政府审批,其中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全市城市对外交通、城市道路交通、河海水系、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排涝、抗震、城市安全(城市防灾减灾)、环保、环卫、邮电、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民政福利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县(市)所在地的专项规划报县(市)政府审批。

(七)需由上级机关审批的专项规划和总体规划等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机关审批。

(八)村庄规划的审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和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规划编制成果报批时,应当报送审批申请、规划编制设计要点、各阶段审查审议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规划成果文本及图纸等材料。

第七章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公布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印制正式成果,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网站或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可依法在规划展示场所公开展示。

局部地段的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还可根据展示条件选择靠近规划对象的地点进行公布。

城乡规划有修改的,应当及时更新公告或者展示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及规划成果管理。

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建立规划编制档案,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及相关档案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依法查阅规划编制成果。

第八章 城乡规划编制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

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不得组织编制不符合上位法定规划要求的下位规划,越权编制的各类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15篇:资源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介绍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简介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我国城乡与区域规划建设的实际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地理学和城乡规划、资源管理等相关应用领域宽广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适合到规划、国土、环保、城建、旅游、房地产等部门工作,或到科研部门、高等和中等学校从事相关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培养要求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精神实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思想修养。

2、系统、坚实地掌握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较好的文化修养、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3、树立终生学习观念,具备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独立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具备团结协作、善于与人沟通的能力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具备从事资源开发评价、城市与区域规划、城市管理、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估价与开发、旅游规划、地理信息系统操作等实际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5、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掌握网络基本知识,能应用计算机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展规划相关信息处理及规划制图。

6、具有一定的体育和军事基本知识,具备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

三、专业核心课程

测量与地图学、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区域分析与区域地理,遥感概论、地理信息系统,区域规划,资源科学概论,城市规划原理

四、主要实践环节

野外实习、规划设计、专业调研、专业设计、毕业设计等。学生在学期间可以跟随相关老师从事土地利用规划、旅游项目规划设计、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市场分析等相关科研项目的研究实践。

第16篇: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二节 开发强度控制

第三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 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 第五节 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 3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节 建筑退地界 第四节 建筑退线 第五节 商业办公建筑

第六节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七节 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 4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工程 第二节 城市公共交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5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给水、排水工程 第三节 其它市政工程

6第六章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 7第七章 附则

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 附录2:附表

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附录3:附件 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 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附录4:术语及附表 A 术语 B 附表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4条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表3.2.2执行,并应符合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规定。 第5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 (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二)土地兼容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单一性质用地,在其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兼容使用符合控规或表5-1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三)混合或兼容使用土地的,应按照用地面积比例对用地进行划分,并在出具规划条件前明确具体用地性质和用地划分比例,按照相应的规范确定有关规划指标及配套设施要求。确需按照竖向混合使用方式进行用地划分的,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技术论证确定。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时,不宜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用地划分。

(四)土地兼容和土地混合使用不得同时采用。

第6条 利用现状多层居住片区内部零散用地进行建设的,应优先用于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小区内现状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当统筹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不得进行住宅或商业开发。

第7条 各类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进行确定。涉及城市规划控制线的,还应符合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节 开发强度控制 第二节 开发强度控制

第8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控制及计算规则按照《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和补充各类建设用地的用地标准。

第9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35%,同时还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要求;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50%,用地局促或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经交评论证后确定;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建筑系数不低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60%;行政办公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40%;中高等教育设施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25%;医疗卫生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35%;其他用地根据功能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三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10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职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养老、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第11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执行。本标准户均居住人口按3.0人计,人均建筑面积按35㎡计,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及户均人口按实际建设情况计算。 第12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满足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各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要与居住区同期设计、同期施工、同期投入使用。需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应优先实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按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各期分摊公建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整体项目中配套设施建设比例。 第13条 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在保证建筑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总用地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相应指标的70%。各类设施混合按《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执行。 第四节 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 第四节 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

第14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公建配套、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依据;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三)棚户区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为房管部门认定的D级危房,与其毗连的同一街区内现状多层且建筑年代满30年的建筑可一并改造;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应严格限定在宅基地范围内,宅基地周边的零散用地、边角用地经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或国土部门认定后,可纳入项目用地范围;(五)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应将零星用地纳入统一规划用地范围以内;

(六)项目用地范围还应当考虑需代征的相邻城市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第15条 核定项目周边需代征的公共用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代征的公共用地应包括除快速路主路及与其相连接的立交用地以外与项目相邻的城市道路、绿化带、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设施、河渠等;(二)需代征的道路、绿化带宽度总计不超过80米; (三)需代征用地两侧均为可开发项目,由两侧项目分别代征一半用地;若仅一侧为可开发项目,则由项目代征全部用地;

(四)自行改建项目不需重新划拨或出让土地的,无需代征相邻公共用地;(五)项目用地与规划道路、绿化带之间的剩余用地不足以单独实施改造的,该公共用地需由该建设项目代征。

第16条 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有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线路、绿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市政等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上述公共用地应全部预留。 第五节 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 第五节 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 第17条 生态协调区是指在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位于中心城区与组团城区之间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生态区。具体范围为自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围至滹沱河—京港澳高速—衡井公路—青银高速—京昆高速围合区域内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的区域。

第18条 生态协调区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它建设活动。

生态协调区内重点发展生态农业、生产性绿地、近郊风景林地等具有生态补偿、调节、休闲功能的绿色产业。

生态协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对污染较重、占地规模较大、不宜在生态协调区发展的企业,应逐步向工业园区搬迁。

第19条 生态协调区内的乡村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乡村规划,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农田保护、生态涵养等用地,并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城市道路、交通、市政、公用等设施用地。

鼓励对符合迁并条件的村庄进行迁并建设,村庄发展已融为一体的多个村庄宜进行统一规划。

第20条 生态协调区内村庄的用地分类按住建部建村〔2014〕98号文中《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执行;村民宅基地标准按《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一)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二)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10平方米的村庄,经过整合利用后,总规模应缩减到人均110平方米以内;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小于110平方米的村庄,经过整合利用后,不得突破原有建设用地规模。 (三)城市道路、公用设施等城市或区域基础设施占用村庄建设用地的,剩余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能够完成安置的,不再新增建设用地;剩余村庄规划建设用地不能完成安置,且人均建设用地小于110平方米的,可以酌情增加建设用地。

第21条 生态协调区内村庄的公共设施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多个邻近的村庄可按服务半径统筹配套公建。具体配建标准参照冀建村〔2011〕151号文中《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 生态协调区内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后,在节余的村庄建设用地和污染企业腾退土地上,鼓励建设养老设施、文化设施、体育康体设施等公共设施,并按照乡村建设许可实施管理。 第22条 经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村庄方可实施集中村庄改造。村庄改造原则限定在原有村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以村庄为单位,按户籍人口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产业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原有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改造后的节余的宅基地范围之内。用地规模小于0.3公顷的零星村集体建设用地一般不再单独实施改造。

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一般以多层为主,容积率不高于1.1,建筑密度不高于30%,绿地率不低于30%,住宅面宽不得超过50米。在基础设施条件允许且经90%以上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建设小高层,容积率不高于1.5,高度不超过36米,绿地率不低于35%。

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宜按照《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配建公共设施。 3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3条 建筑间距、建筑退地界和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还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24条 遇有超出本规定所列情形的特殊、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参照相应规定具体研究确定。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25条 新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与四组团区(县)城区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地区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1倍,且多层平行布置最小间距不少于20米,低层间距不低于16米,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25-1执行。

注:

1、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

2、L为住宅标准日照间距。

(二)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同时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三)非平行布置时,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间距不得小于9米。(如表25-2)

第26条 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其中,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与四组团区(县)城区执行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其他地区执行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二环以内旧城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日照分析范围采用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62倍距离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且最大计算分析范围不超过162米。 (二)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26-1执行;其它方位按照表25-1的方位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三)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得小于20米。

(四)非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其中新建高层建筑山墙与现状住宅建筑南侧大墙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少于30米。(如表26-2 )

第27条 不同高度等级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标准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二)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间距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应小于20米。

第28条 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且被正面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建筑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29条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29-1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30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墙相对且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如表30-1)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或对居住建筑非正向遮挡时,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如表30-2)

(三)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小于9米,新建高层住宅与其他建筑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四)低层商业建筑以及对环境、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内低层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最低不小于13米,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最低不小于9米;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中水处理设施、公厕等公共设施独立设置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最低不小于10米。

第31条 居住建筑进深大于16米以及非居住建筑进深大于20米的,建筑进深每增加1米其侧面间距即在原基础上累加1米,直至达到正面间距标准。

第32条 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场地,其日照标准和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新建高层建筑北侧为空地或城市道路的,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 (二)建筑间距

新建高层建筑与前款所列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与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标准。新建多层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须按照相应日照标准所对应的间距系数确定,其中冬至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间距系数为1.85;冬至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间距系数为1.78。 第33条 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符合本规定,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因场地条件、建筑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最小建筑间距规定要求的,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低于正常间距的0.7倍。 第34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以及高架桥影响因素。 第三节 建筑退地界 第三节 建筑退地界

第35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按自身间距标准的1/2退让地界;若新建高层建筑北侧地块为空地,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

(二)多层建筑山墙退侧面地界不小于4米;高层山墙退侧面地界不小于6.5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10米。 第36条 因场地条件、建筑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退地界规定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权属单位同意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退地界距离;涉及到现状住宅的,还应当征求房屋产权人的同意。为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土地,同期建设的相邻权属单位,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联建方式,不再退让地界。 第四节 建筑退线 第四节 建筑退线

第37条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应符合表37-1规定,并满足退地界、建筑间距要求,及抗震防灾等其它要求,同时考虑街道界面的完整性。

注:

1、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

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3、山墙相连建筑高度不同的连续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38条 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的大型商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景观道路、主要出市口两侧的建设项目;周边均为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价、专业技术、城市设计、周边现状等要求在表37-1的基础上调整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确定。

第39条 影剧院、艺术中心、车站、游泳馆、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流较大建筑,应根据停车和人流疏散要求,适当加大退红线距离或建设门前广场,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25米;医院、中小学出入口及大型商业,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20米。 第40条 面宽低于40米的高层塔式建筑,平行于40米以上道路红线布置时,在与周边相邻建筑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退道路红线可适当减少,但不少于15米。

第41条 退红线少于10米(含10米)的新建建筑,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2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米。

第42条 建筑退让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距离,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城市紫线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8米;位于工业园区内的,退城市绿线、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 第五节 商业办公建筑 第五节 商业办公建筑

第43条 商业、办公类建筑物分类一律采用河北省《建筑物分类与代码标准(DB13(J)T80-2009)》,应使用“商务办公建筑”、“商场建筑”“金融保险建筑”等规范名称,禁止使用“酒店式公寓”、“办公式公寓”等非标准化名称。

第44条 商业、办公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筑外立面应规整,窗墙间隔均匀且四个方向开窗比例基本一致;禁止设置外挑阳台。 (二)建筑内部交通应采用公共连廊或环廊组织方式,不得设计为单元式空间。 (三)商业建筑标准层高不大于5米,办公建筑标准层高不大于4.5米。

(四)建筑形式应体现公共建筑属性,并应采用石材、金属等较高档的外装材料,禁止使用高明度、高彩度色彩。

(五)建筑配套禁止设置分户式燃气设施。第六节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六节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45条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及四组团区(县)要结合自身的自然地理和历史文化特征,培育和形成各具特色的城市风貌特色。其中,中心城区要体现北方田园都市风貌,正定新区要体现绿色现代新城风貌,正定古城要体现历史文化风貌,鹿泉组团要体现浅山丘陵城市风貌。 第46条 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周边景观按以下原则控制: (一)临城市广场周边建筑景观应界面整齐、风格协调。 (二)临大型城市公园、水系周边的建筑宜以点式多层和小高层为主,临界100米范围内与公园、水系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高距比宜按1:1控制。 (三)规模较大的城市公园绿地周边宜用城市道路围合。

第47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除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应符合《石家庄市建筑景观控制导则》要求,并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其建筑高度与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沿街布置的高层建筑宜高低错落富有韵律,连续等高建筑数量不宜超过3栋,3栋以上宜进行错落设计,高差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5;一个街坊内沿街高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用地面宽的65%。

(二)除车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城市综合体、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等有特殊要求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60米。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面宽按最高建筑执行。第48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形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沿城市主干道或迎宾景观路的高层建筑,原则要求外立面主体落地,不宜突出主体布置商业裙房。

(二)沿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道不应设置底商,如确需建设,应集中独立设置;底商可沿生活性道路、居住区中心设置,形成特色商业街区;沿街布置连续底层商业时,长度不宜超过1/2 以上的用地沿街面,其中,山墙沿街的建筑不再设置连续底商;底商外立面装饰材料宜采用石材等高档材料。

(三)面向交叉口建筑提倡凹角处理,增加城市开敞空间和绿化,尽量避免建筑以45°满铺朝向交叉口。

第49条 建筑高度在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高度控制还应综合考虑节地、节能及居住的舒适性要求,最高不宜超过100米。

(二)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实施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现状多层居住片区内部进行建设的,应考虑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建设高层住宅时,在有多层或小高层住宅过渡的前提下,可逐步提高建筑高度,但最高不宜超过75米。

(五)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重要区域、主要干道、重要节点等特殊景观区域和视线控制走廊,按城市设计要求进行建筑高度控制。

第50条 建筑物层高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大于3.3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大于3.6米;用于商业或配套服务的住宅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4.5米;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除外;

(二)独立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标准层高不大于5米;酒店类或以小开间单元式设计为主的商业建筑的标准层层高按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控制;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的建筑,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可以加大层高;

(三)办公建筑标准层高不大于4.5米;办公或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除外;

(四)住宅建筑物阳台进深不大于1.8米;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不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大于0.5米;

(五)多层仓储和工业厂房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51条 鼓励建设绿色建筑,因绿色建筑规划设计需要,可以适当提高建筑物层高等规划指标;达到二星以上(含二星)等级的绿色建筑,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经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

第52条 建筑物楼前环境要与城市道路相协调,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物室外地坪与人行便道坡度控制在1-2‰。 (二)沿城市主干道设置地下车库出入口时,应与建筑相结合或与道路垂直,不宜与道路平行设置。

(三)独立设置的配电站(室)、泵房应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四)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配)电房、煤气调压装置等不宜临城市主干道布置,如确需布置时应采取美化或遮蔽措施,使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五)退红线15米及以上的建筑楼前空间须设置不少于宽5米的绿化带或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并充分利用边角地进行绿化。

第53条 除施工区围挡外,居住区、公共建筑区、厂区等围墙以通透栏杆、绿篱为主,高度不大于1.8米;大门、围墙退道路红线应大于0.5米,围墙应通透并进行绿化,造型尺度、色彩、材质等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5米。

第54条 建设项目建筑色彩管理执行《石家庄市建筑景观控制导则》。城市设计对建筑色彩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城市设计执行。

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色彩,应在建筑效果图和立面图上标明主色调色号和材质。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1-2002》。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相、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方法为彩色HV/C(色相 明度/彩度)。

第55条 本节内容四组团区(县)可参照执行,四组团区(县)应单独编制景观控制导则。 第七节 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 第七节 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

第56条 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石家庄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57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配套公共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建设项目代征代拆的城市公园绿地不再计入建设项目自身的绿地率。

采用嵌草铺装的林荫停车场的绿地率按40%计算,未采用嵌草铺装的林荫停车场的绿地率按30%计算。

第58条 建设用地内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面积,大于5公顷的居住用地中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5%。

第59条 同一街区内的配套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以不平均分布,并鼓励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60条 新建住宅用地的机动车停车应以地下为主,地面停车率一般住宅不超过10%,保障性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61条 建设用地停车位需满足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的规定。按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可以结合交通影响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4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工程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工程

第62条 旧路拓宽工程,应结合交通需求,按照保树原则,确定道路横断面布置。现有行道树一般应保留至规划道路分隔带或绿化带内,特殊条件下,可保留至规划慢车道内。受两侧树木限制,车道宽度可适当压缩,但不应小于表62-1规定。渠化段内人行道缩窄宽度不宜大于路段的20%。

第63条 位于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在其道路功能及地下管网设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退让现状道路路缘石距离大于3米。

第64条 跨河桥梁、互通立交、人行天桥、快速路、景观功能较强的主干路,应当进行专题道路、桥梁景观设计。道路景观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统筹协调道路、管线、交通、绿化、照明各单项工程设计,合理安排道路空间内各类设施。

(二)应遵循安全、统

一、连续、精致、与城市空间形态和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的设计原则。第65条 规划道路控制点标高可结合实际地形在+15cm~-15cm范围内微调。道路两侧场地标高应高于道路50~30cm。邻街建筑退距内场地应与人行便道高程顺接,坡度不宜大于1.5%,不宜形成台地。

第66条 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宜预留一定安全距离:

(一)快速路、主干路、通行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道净高一般不低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5 米。

(二)人行道、自行车道净高不低于2.5米。

没有条件达到前款规定通行净高的,应当设置标志横杆,采取绕行等措施。 第67条 道路设施带应结合路侧带内绿化合理设置。设施带宽度一般为1.5~2.0米,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应在设施带内综合布置。设施带内各类杆柱中心与路缘石距离应保持一致,交通标志应尽量合并杆柱设置或与路灯、信号灯等共杆设置。不得在快速路和重要主干路的设施带内设置书报亭、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

第68条 道路附属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其两侧各0.5米人行道。电力环网柜、变电箱、电信交接箱等市政附属设施退出道路红线设置。 第69条 城市道路红线内绿化种植,应按照道路规划断面实施,不应在非绿化用地内栽植永久性乔木。

第70条 红线大于45米的道路宜采用压缩隔离带的方式进行交叉口渠化。

第71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应作切角处理,红线切角长度一般采用10米、12米、15米、20米、25米、30米六级模数,并应符合表71-1规定:

第72条 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 )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两侧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控制。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一般不得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出入口自道路红线切角折点向后量起,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 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 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 米。位于交叉口的用地,因地块面积限制,开口距交叉口距离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经批准可临远离交叉口一侧的用地红线设置车行出入口。 (三)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大于15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市级以上医院等交通量较大的项目,应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道路开口。

(四)位于交叉口附近的用地,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条道路上设置两个(含)以上开口。

(五)地块开口宽度一般为10~20米,公建项目不应大于25米,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开口宽度以交通影响评价结论为准。

(六)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应小于7.5米。(七)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的30米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避免在城市道路弯道内侧布置项目机动车出入口。

(八)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应当退让道路红线一定距离,校门与道路红线之间应设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第二节 城市公共交通 第二节 城市公共交通

第73条 公交线路8条以上且机动车道为单向3车道(含)以上的城市客运干道(并行轨道运行线路的除外)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 第74条 城市新建、改扩建的次干路(含)以上等级道路应设置港湾式公交车站,其它等级道路有条件的宜设置。

第75条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当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邻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应尽可能结合成整体或协调一致;对远期开发用地应预留衔接条件。

(二)轨道交通站点设计方案应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三)轨道站点设计应包含自行车换乘停车场设计内容,配建数量符合《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表》的要求。

(四)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考虑与公交设施的有效衔接。

第76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应当布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受条件制约出入口布置在红线内的,应保证人行道最小2.5米的通行净宽。 第77条 风亭不得妨碍公共通道或者出入口。排风口距离居住、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不小于15米,距离其他相邻建筑不小于10米,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风口与污染源的最小距离还应当符合表77-1规定:

第78条 轨道线路以及车站位于地下的,结构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管线敷设要求,并不小于3.5米。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79条 新建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不应穿越城区、建制镇镇区。以上区域内现有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应当根据交通情况、发展情况,采取线位调整、高架、横断面改造等措施,分离地方交通与过境交通。

第80条 都市区内的公路,其规划管理应当按相应城市道路等级执行,道路断面、配套设施应根据都市区发展需要按照规划进行设计实施。 第81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宜兼顾行人过街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8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第82条 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次干道应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位。对于路边临时停车位,需要拆除变更时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要求。 5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3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确有需要的,可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布置,覆土深度不小于2.5米;特殊情况在道路用地及沿线绿地以外敷设的,须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84条 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地铁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确保管线顺利通过。

第85条 各专业市政管线规模应满足区域远期发展需求,并应当按照规划或实际需要预留支管,支管应当延伸至道路红线以外。

地下管线应当同类归并共用检修井,同一道路一般仅提供一条路由;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污水管线,宜在道路两侧布置雨水管线;有条件的新建地区,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地下管线。

第86条 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限期拆除,并按规划规模改扩建。旧管网改造项目,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在原路径翻建,需重新安排路径的,需拆除原有管线,其原有路径可以依据规划布置其他管线。

第87条 三环以内市政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现有架空线应逐步入地。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88条 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西、北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燃气管线、污水、雨水;从道路红线东、南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信管孔、燃气管线、热力管线、给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 第89条 市政工程管线检查井、闸井、工井的尺寸不应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道路交叉口内(除接管点外)不应设置检查井、闸井、工井等。 第90条 两侧用地接户管线宜垂直市政管线,用户的各类市政接户井、检查井退道路红线净距不小于1.5米、绿线净距不小于1.0米。

第91条 道路两侧地块的二次管网原则上不得穿越市政道路,燃气、排水二次管线禁止穿越城市道路,对一侧地块单独配套设施困难,需穿越城市道路的,应集中设置管廊,强度应满足道路荷载要求,覆土深度至少3.5米,且满足排水及其他现状市政管线通过条件。 第二节 给水、排水工程 第二节 给水、排水工程

第92条 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且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的防护间距,雨水泵站保持不小于10米,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泵站不小于25米。采用地下式布置的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置为绿化的,卫生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93条 污水管网应避免倒虹。市政道路上排水管道管径不宜小于500毫米,污水管道的起点埋深一般不小于1.8米;雨水管道的起点埋深一般不小于1.5米。

第94条 道路排水管渠应预留两侧用地接户井,其间距不大于100米或结合现状需求设置。雨水口的收水能力应与管道设计流量相匹配,雨水口设置应考虑不小于1.3的堵塞系数。 第95条 现状合流管道改造时,可利用原有合流管改造为污水管道,并须对两侧地块和道路接入的管道进行分流改造。

第96条 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宜按透水性结构设计。进行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时,应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第97条 输送原水,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采用明渠输送的,应当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输水管道一般不得在地铁箱体或者地铁车站上方顺行敷设;供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的,如设置在下方,应当加装套管保护。 第三节 其它市政工程 第三节 其它市政工程

第98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不应建全户外式变电站;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二环内与四组团区(县)城区内须建全户内式变电站;在繁华地区或受场地限制时,可与其它建筑结合建设。

第99条 不同等级地下电力电缆应同沟敷设;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同杆多回架设;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等电力附属设施退出道路红线设置;专用电力线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同管沟建设,特殊情况下需单独建设的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并行布置。

第100条 天然气场站如分输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表100-1的规定。燃气设施距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间距要求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101条 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燃气管道与公路、铁路、河道的平行距离50米范围内敷设,以及穿越铁路、公路、河道的,征求公路、铁路、河道等相应管理部门意见;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征求环保部门意见;穿越城市道路的,一般应当垂直穿越,并加装套管保护。

第102条 鼓励建设地下式热力站;城市供热管道宜布置在2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

第103条 电信线路规模应统筹考虑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需求,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预留。通信交接箱退出道路红线设置。

6第六章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 第六章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

第104条 现状已建成的市政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应当严格限制非公益性开发。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设施建设,需要对已建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且不妨碍地表的各项使用功能。 第105条 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尚未实施的城市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地上设施应与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应满足人民防空、环境保护、防水排涝、交通组织、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

(三)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居住、生活项目;不得建设容易产生污染等影响环境以及加工、仓储、销售易燃易爆等影响安全项目。

(四)用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经营性用途的,应当按规定配建停车设施,利用深度不超过20米,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列入避难场所的绿地和广场部分,不得开发地下空间。 (五 )按照规划,地面需进行绿化建设的,覆土深度不得小于3.0米;地面进行广场、道路建设的,其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0米,并应充分考虑市政管网的铺设要求。

第106条 城市道路的地下空间利用,应优先用于市政管线敷设,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建设市政地下道路、地铁、人行通道、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用户地下联通通道等设施,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市政地下道路、地铁:应满足地下管线敷设要求。

(二)人行地道: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米,其最小宽度6.0米。埋设深度应避让排水管线,最大建设深度不宜超过10米。

(三)地下商业街:应符合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与周边公共建筑联通,改善步行交通条件。地下商业街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利用深度不宜超过10米,并设置必要的供水、排水、通风、电力等设施。地下商业街出入口、通风井等出地面设施,有条件的应退出道路红线,确需设在道路红线内时,不能对行人通行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四)人防工程:符合人防工程规划,埋设深度应避让市政管线,人防出入口有条件的应退出道路红线,确需设在道路红线内时,不能对行人通行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五)用户地下连通通道:道路红线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建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用户地下联通工程,确需建设的,经论证不影响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方可建设。红线小于等于30米的道路,在满足城市道路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如确有必要,可以建设宽度不大于2.5米的综合管廊,宽度不大于8米的人行、车行通道。

第107条 水域的地下空间,除可以建设隧道、管网、地铁等必须穿越的设施外,原则上不得安排与其功能无关的建设。

第108条 商业办公、住宅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住宅混合公建用地的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停车场(库)、设备等配套用房建设。确需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其它用途的,地下空间不应超过二层,并按规定配建停车设施。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计入地表容积率。

第109条 地下建筑物退地界、退道路红线、绿线距离,其最小值为5米,且与现状保留建筑不小于10米;深度超过20米的,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第110条 地下空间通风口等附属设施不得设于道路红线内;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的通风口等附属设施要与地面建筑相结合或设在规划绿线内,必须设在规划红线内时,不能对行人通行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通风口与相邻建筑距离不少于10米。 7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111条 规划条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规划条件执行。 第112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113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 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

一、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突出大墙部位长度超过山墙长度或宽度超过总宽度的五分之一算外墙。 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二)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二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三)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二、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女儿墙为非实体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

(二)坡屋面建筑,确定建筑间距时,按照屋脊顶面和檐口顶分别计算,以影响大的计算建筑间距;确定其他情况时,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

(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小于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三、覆土深度

覆土深度为建筑室外地坪与地下建筑顶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附录2:附表

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2:附表

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注:

(1)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指标设置停车场(库)。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指标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2)指标表中心区为中华大街-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围合区域;其他地区为二环以外中心城区;新华集贸、南三条、南小街、北国商城片区改造项目,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得超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对应的停车数量。

(3)表中S建为建筑面积。住宅按总配建机动车位的5%作为访客车位并应公共开放,住宅S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S建>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4)保障性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一般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5%,其他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得超过20%。

(5)表中标注* 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上表所列低限值。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6)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

(7)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8)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9)二环内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不含二环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重复折减。

(10)项目用地有一个临街面面向区域分界道路的,配建指标宜选取两区域较高者。 附录3:附件 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 附录3:附件

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逐步降低城市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打造宜居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都市区范围内规划管理工作。其它县(市)区应当制定本辖区相关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密度分区

第三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密度分区,合理预测并提出远期城市发展空间密度布局和规划密度控制要求。

第四条 石家庄市都市区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三个等级(见表1)。

第三章 地块容积率的核定

第五条 地块容积率确定需考虑市政管线负荷、道路设施负荷及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确定需同时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特殊地段地块容积率确定,还需考虑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

第六条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是在密度分区确定的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进行修正。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宜按下式计算:

FAR 规划=FAR 基准×(1+ A1)×(1+A2)…;

式中:FAR 基准——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

A

1、A2——微观区位影响条件修正系数,如地块代征代拆公益性设施比例、用地规模系数、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地铁站点修正系数等,具体详见第九至十四条。

第七条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等级分为3个等级区间,对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容积率上限见表2。

第八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等级分为3个等级区间,对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容积率上限见表3。

第九条 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项目代征代拆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益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建筑用地面积3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超出建筑用地面积30%以上的部分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15%,也不得超过相应密度分区的容积率上限。

第十条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与地块规模大小有关,一般情况下,以1-5公顷为基准用地规模。地块大于或小于基准用地规模,地块容积率均应折减。地块规模修正系数见表4。

第十一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一般情况下以0.7-2公顷为基准用地规模。地块大于或小于基准用地规模,地块容积率均应折减。地块规模修正系数见表5。

第十二条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应根据地块周边城市道路情况进行容积率修正。根据地块与周边城市道路的关系,周边城市道路修正系数依据地块周边毗邻城市道路的情况分为一边、两边、三边及周边毗邻城市道路等四类。城市道路修正系数见表6。

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应根据地块周边地铁站点等级及覆盖情况进行容积率修正。车站综合定位分成枢纽站和一般站两类;以站场外轮廓作为规定半径计算基点,规定半径为0—200 米和200—400 米两个等级;对跨越不同规定半径的地块,宜依据相应的修正系数和影响范围面积加权平均,折算到整个地块;远期实施的地铁线路站点原则上不考虑修正。地铁站点修正系数见表7。

注:目前石家庄正在实施的地铁线路为轨道

1、

2、3号线。枢纽站为两条及以上轨道线交汇处的地铁站点。

第十四条 周边城市道路修正系数和地铁站点修正系数同时存在时,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可进行重复修正,居住用地地块仅选取其中最大值修正。

第十五条 工业、物流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下表指标执行。

(一)工业用地容积率指标见表8

注:对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的容积率指标,可具体研究确定。 (二)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指标见表9

注:对安全生产、卫生保护、交通组织等有特殊要求的物流仓储项目的容积率指标,可具体研究确定。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指标见表10

注:中心城区改建学校,确因用地局促不能满足发展要求的,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保证建筑规模指标要求,满足发展需求。 第四章 特定地块容积率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确定地块容积率指标的,应按控规地块容积率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 公建类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原则上应按上述指标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开展规划研究论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八条 新火车站区域、老火车站区域、西部山前区域、正定古城区域、滹沱河两岸区域等城市特殊控制发展区域,需根据城市设计深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地块规划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容积率的计算规则

第十九条 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第二十条 建筑用地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用地面积除包含建筑实际占地外,托幼、配套停车场及规划非独立占地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医疗、社区服务、养老助残、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建筑用地面积。

(二)中小学用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城市道路、交通场站、城市公用设施等用地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三)容积率按不同用地性质分别核算。住宅和商业办公设施等在用地内混合建设的,须明确各类用地的用地范围。各类用地的划分原则上按各自间距的一半来确定。特殊情况无法按各自间距一半进行分割的,其用地界线距建筑物大墙不得小于5米。因垂直方向混合而无法划分用地界线的,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除以容积率指标核定用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 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计算,特殊情况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还应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3.3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超过3.6米、用于商业或配套服务的住宅建筑底层层高超过4.5米、独立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层高超过5米、办公建筑标准层高超过4.5米时,按每增加2.2米层高(含小于2.2米)即增加1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的建筑,确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酒店类或以小开间单元式设计为主的商业建筑的标准层层高按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控制。 办公和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三)建筑物凹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进深不大于1.8米的挑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进深超出1.8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建筑物阳台含各类形式阳台、入户花园等。

(四)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大于1.5米时,该层按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五)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用途,且没有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的,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地下空间用于商业、旅馆、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其经营性设施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储物间等非经营性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四组团区(县)中心区范围如下:

(一)正定县中心区范围为:东至京深西大街、南至华安路、西至107国道、北至规划树林路所围合的区域。

(二) 鹿泉区中心区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南至石太铁路、西至翠屏大街、北至玉石路所围合的区域。

(三) 藁城区中心区范围为:东至尚东街、南至世纪大道、西至北马街、北至石德铁路所围合的区域。

(四) 栾城区中心区范围为:东至兴安街、南至鑫源路、西至308国道、北至衡井公路所围合的区域。

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1 总则

1.1 为保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石家庄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含正定县)内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特殊设施配套要求应具体研究后确定。石家庄市辖其他县(市、区)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新建保障性住房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宜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及配置要求

2.1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标准户均居住人口按3.0人计,人均建筑面积按35㎡计,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及户均人口按实际建设情况计算。

2.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满足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2.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职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养老、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和市政公用共八类。

2.4 1000人以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按照附表1执行。设施规模按服务人口规模、千人指标进行核定,并满足一般规模、服务半径、设施分级设置等要求。1000人以下居住区应结合项目周边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参照附表1补充安排配套设施。

2.5 居住区配套的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小学与初中可综合设置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应在区域统筹安排,相关标准另行制定。

2.5.1 幼儿园、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千人学生数、班均生数、生均建筑面积、生均用地面积按表1进行控制。

2.5.2 幼儿园的一般规模为

6、

9、12班,小学的一般规模为

18、

24、30、36班,初中的一般规模为

18、

24、30班,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一般规模为

24、

36、

48、54班。

周边无相应教育设施服务的独立地段,人口达到3000人的,应设置4班幼儿园;人口达到7000人的,应设置12班小学。

有规模办学需要的,最大可设置18班幼儿园、48班小学、36班初中。

2.5.3 全日制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上学。 2.5.4 新建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小学每生不宜小于2.88㎡,中学每生不宜小于3.88㎡。 18班及以下小学应设60m的4道直跑道,24班及以上小学应设不低于200m的4道环形跑道和60m的4道直跑道。

24班及以下初中应设不低于200m的4道环形跑道和100m的6道直跑道,30班及以上学校应设不低于300m的6道环形跑道和100m的8道直跑道。

36班及以下九年一贯制学校应设不低于200m的4道环形跑道和100m的6道直跑道,45班及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应设不低于300m的6道环形跑道和100m的8道直跑道。 运动场地的用地尺寸和面积详见附表2。

2.6 居住区配套的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2.6.1 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000-1500㎡。根据服务功能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按每千人设0.5个康复床位的,每设一张床位增加建筑面积30㎡。

2.6.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公里。超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范围的居住区,居住人口达到3000人的,应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每千人20㎡建筑面积进行配置,每处建筑面积最低不小于150㎡,根据服务功能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2.7 文化设施按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两级进行配置。

2.7.1 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应设置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4000-6000㎡,用地面积3000-5000㎡;

2.7.2 文化活动室按每千人100㎡建筑面积进行配置,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300㎡,每处最大服务规模为1万人。

2.7.3 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除设置文化活动中心外,还应均衡设置文化活动室。 2.8 体育设施按居民运动场/馆、体育活动场地两级配置。

2.8.1 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应设置居民运动场/馆,包括室内居民运动馆和室外居民运动场两部分。其中室内居民运动馆建筑面积为3000-5000㎡;室外居民运动场用地面积为3000-5000㎡。

2.8.2 体育活动场地按每千人300㎡场地面积进行配置。每处最小场地面积不小于300㎡,最短边长不小于15米,每处最大服务规模为1万人。场地安排可室内外结合,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兼有避难场所的功能。

2.8.3 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除设置居民运动场/馆外,还应均衡设置体育活动场地。 2.8.4 在满足建筑规模要求和功能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室内运动馆宜与室外运动场组合设置,也可以与文化活动中心、居住区商业中心等合设。室外居民运动场应保证独立用地。为保证体育活动场地光照充足、场地完整,如配套室外体育活动场地中满足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用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线之外,可按其面积的50%计入小区及以下级别的绿地面积。

2.9 商业服务设施主要分为四类,其中:菜市场、公益性商业网点作为公益性设施进行控制,居住区商业中心和其他商业设施作为经营性设施进行引导。

2.9.1 居住人口达到1万人的,应设置菜市场,按照每千人60㎡建筑面积进行配置。一般规模为:1-1.5万人配置800-1500㎡建筑面积的菜市场1座;3-5万人配置1800-3000㎡ 建筑面积的菜市场1座。

2.9.2 居住人口达到3000人的,应设置公益性商业网点,按每3000人设置1处,建筑面积100㎡。

2.9.3 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应集中设置居住区商业中心,建筑面积15000-25000㎡,用地面积4800-8000㎡。

2.9.4 居住人口达到1000人的,应均衡设置其他商业设施,按照每千人100㎡建筑面积进行设置。

2.10 养老设施按养老院、托老所两级配置。

2.10.1 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应设置养老院,建筑面积1260-2100㎡,用地面积1600-2600㎡。

城市新建区域条件较好,宜结合养老院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康复托养设施,按每千人30㎡建筑面积、25㎡用地面积的标准增加规模。

2.10.2 居住人口达到1000人的,应均衡设置托老所,按每千人78㎡建筑面积进行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每处最大服务规模为2万人。

2.10.3 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除设置养老院外,还应均衡设置托老所。

2.11 行政管理及社区服务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用房、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为结合居住区区位、周边现状及规划情况统筹安排的设施。

2.11.1 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应结合行政管理单元设置街道办事处,建筑面积1500-2200㎡,用地面积1000-1500㎡,可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2.11.2 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应结合行政管理单元和公安系统基层设施建设规划设置派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600㎡,用地面积1500-1800㎡,应有独立院落,在用地内安排警用训练场地400-600㎡。

2.11.3 居住人口达到4500人(1500户)的,应设置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用房,按每千人67㎡建筑面积(每百户20㎡)进行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每处服务人口不大于1万人。

2.11.4 居住人口达到3000人的,应设置警务室,按每3000-5000人设置1处,建筑面积30-50㎡进行设置。

2.11.5 居住区应按住宅建筑面积的3‰、4‰分别安排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 2.12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站、环网柜、配电室、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邮政服务网点、信报箱、通信综合接入机房、生活加压水泵房、公厕、社区回收站、中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防空地下室和消防水泵房共17项设施,其中变电站、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为结合居住区区位、周边现状及规划情况统筹安排的设施。

2.12.1 居住区应配置环网柜、配电室(箱)等供电设施。其中,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居住区,如周边无变电站能够为其供电,还应设置110KV变电站。110KV变电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3000-3500㎡。

2.12.2 在城市边缘地区和居住区密集地区,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应按照每千人100㎡用地面积的标准设置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在3000-5000㎡。可采用首层架空的方式综合设置超市、便民市场等商业设施。

2.12.3 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居住区,周边无城市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的,应设置小型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0.8公里,用地面积不小于300㎡,建筑面积不小于120㎡,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m。

2.12.4 城市热网地区的居住区应按每0.3-1万人设置热交换站 1处,建筑面积300-400㎡。采用分户供热的可不设置。

2.12.5 居住区应按每0.5-1万人设置燃气调压站(柜)1处,建筑面积18-30㎡。

2.12.6 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邮政服务网点,建筑面积150-250㎡。居住区应设置信报箱,可结合住宅单元入口门厅、通道设置信报箱群。

2.12.7 居住区应设置综合通信接入机房,整合网络、电话、手机通信、有线电视等各项通信设施的职能,设置标准为每0.5-1万人150-200㎡;每0.3-0.5万人100-150㎡;每0.1-0.3万人60-100㎡。

2.12.8 低水压地区、包含高层住宅的居住区应设置高压水泵房,每1-1.5万人设置1处或多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50㎡。可与消防水泵房合设,满足消防相关要求。 2.12.9 居住人口达到0.3万人的居住区应按服务半径不超过300m设置公厕,每处公厕建筑面积40-60㎡。应设置于人流集中处、城市道路沿线。宜设置附建式公厕,与公共建筑、商业建筑以及垃圾转运站合建,并设置单独出入口。 2.12.10 按照环保、节约资源的要求,居住人口达到4500人的居住区,应按照每4500-6000人设置社区回收站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居住人口达到1000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中水利用设施,有条件的居住区宜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2.12.11 居住区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空地下室,包括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功能,可采取平战结合的方式进行设置。

2.12.12 居住区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家庄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石政〔2003〕75号)等规范、规定的要求,安排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消防栓、消防器材等消防设施。

2.13 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在保证建筑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总用地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相应指标的70%。各类设施混合设置按附表3《居住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一览表》执行。

2.14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结合地下空间可布置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类设施。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2.15 各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要与居住区同期设计、同期施工、同期投入使用。需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应优先实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按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各期分摊公建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整体项目中配套设施建设比例。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文化活动室、养老院、托老所等设施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其中中小学设施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相应基本指标的规定。 3 附则

3.1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已出具规划条件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设施按照原规划条件执行;未出具规划条件的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设施按照本标准执行,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配套设施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附录4:术语及附表 A 术语

附录:术语及附表

A 术语

一、控制性指标

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一般主要包括:用地性质、人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引导性指标

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或参照相关标准、居住区周边现状和规划情况、市场需求等进行确定的指标。例如,依据周边现状、规划情况和实际需求,可进行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变电站、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统筹安排;居住区商业中心和其他商业设施作为经营性设施,其功能、规模和面积比例,可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 B 附表 B 附表

附表1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第17篇:加强依法行政 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思路

加强依法行政 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思路

改革开放之初,城市规划因其自身对市场适应性而迅速壮大起来,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入,部门之间的职能竞争日趋激烈,规划工作职能和综合调控功能弱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平阳规划建设局肩负着履行管理好全县规划建设事业工作,任重而道远。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五个统筹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预示了今后城市发展的方向。为如何推进城乡规划管理思路创新,提升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功能,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成为当今城乡规划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谈谈看法。

一、当前城乡规划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对城乡规划工作要求。

计划经济时代,规划是计划的延续和空间落实,往往是项目建设布局到哪里,规划编制到哪里,从而形成了以规划服从项目的一种开发为导向的规划思路。这种思路与现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不相适应的。近年来,出现了规划滞后于建设,规划先行官指导地位减低甚至阻碍建设发展的问题。如何加快城乡规划建设思路,实现由项目导向型规划向资源管治型规划的转变,真正使城乡规划从技术管制向公共政策属性转化,还任重而道远。

2、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矛盾。

一是城乡规划工作战略性与政府任期政绩短期性之间的矛盾。规划考虑的是地方建设长期发展的利益,研究规划发展工作期限往往比较

长,而一届政府任期只有5年,政府领导往往只对任期内自己能办成的事感兴趣,所以现在社会上出现政府领导任期规划之说。二是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承载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如土地指标稀缺、资源环境不协调等等。三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综合性与城乡建设部门的专业之间的矛盾。城乡规划部门是属于建设范畴的一个系统,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认为规划建设部门是专业部门,而城乡规划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政策性、法治性、地方性、长期性、实战性等特点,这些职能与角色的错位,严重限制了规划综合协调作用能力的正常发挥。

3、职能遭受肢解的压力。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都在不断强化自己的职能,开展了各类直接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希望自己部门能在空间布局上有更大的发言权。面对当前这种部门间竞争有余,合作不足的状况,规划部门面临着急需加快规划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工作在政府层面与技术层面统筹能力的客观要求。只有我们与时俱进地提升统筹管理能力,借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不断强化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实施的严肃性。

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城乡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新型城市化道路的要求,完善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空间规划管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目标。

1、城乡一体,全域谋划。“城乡规划法”将城镇体系、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纳入了一个法律范畴,并指出立法的宗旨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就是规划的范围从城市进一步延伸到农村,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各类要素全统筹,各类规划在空间上的全协调,使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成立对接关系。标志着打破原有城乡分割的规划模式,进入到了城乡总体布局规划的新时代,这是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上下协同,分级负责。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一级职权”的原则,建立层极有序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特别要求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规划实施事前监督与指导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总体规划的修编管理。凡涉及强制性规定内容修改的,必须要按法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确保规划审批权威性和严肃性。二要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建立建设用地边界管理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不得突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三要根据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分级选址定点管理制度。

3、研管联动,夯实基础。目前城乡规划编制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脱节的问题严重,规划的编制难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求,很多规划是屡

编屡改,极不严肃。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要求改进规划编制研究工作,加强规划和项目统一审查和审批制度,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

4、部门合作,合力推进。城乡规划是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离不开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规划工作并不完全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综合服务,规划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有关部门服务,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只有各部门凝成共识,形成合力,才能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功能作用。

第18篇: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英文名称:Resources Environment and the Management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城乡规划方向):培养具有良好科学素质、坚实基础理论知识和应用研究能力的专门人才。主要课程有:建筑学、工程规划、城市规划原理、城市学、生态学、地理信息系统(CAD制图)、区域规划、旅游规划等。毕业生适宜在各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以及科研、高校等部门工作。

主干课程:自然地理学、经济地理学、计量地理学、经济学原理、地图学、建筑学、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原理、区域分析与规划、城市生态学、旅游地理与旅游规划。

本专业培养的是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交通、遥感、管理及相关学科知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具有独立获取知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了解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学科的新发展、新成就信息和更新知识的能力;初步受到科学研究训练,具有一定的试验设计和科研能力;具有较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具有一定的从事资源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能力和适应相邻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素质的复合型管理与科研人才。工作方向一般是在政府决策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从事资源环境开发、保护与规划,城乡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开设的专业课有地质与地貌学、测量与地图学、遥感及其应用、土地评价与土地管理、生态环境规划、国土规划与管理、环境规划与管理、旅游资源与文化开发规划、区域分析与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地理学原理等。

就业方向

以去应聘城市规划设计、旅游规划类的,譬如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旅游规划设计公司,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等;也可以去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之类的,不过这类一般都要考公务员等等;还可以进稍大型的地产类的企业,应聘企业规划设计部内的一些园林规划等职位。不过关键还是看你觉得自己喜欢哪一方面些,或者说在某一方面强一些!兴趣和能力最重要。

毕业生应该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掌握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掌握相近专业如城市规划·生态学·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掌握国家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有关政策和法规;掌握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和最新发展;掌握资料查询·文献检索及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能撰写学术论文,参与学术交流,具有较熟练的微机操作能力,能够熟练应用空间信息技术解决城市及区域发展与规划问题。

第19篇:城乡规划管理锻炼述职报告[版]

城乡规划管理锻炼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下午好! 2012年5月我有幸被组织选为双千工程干部并安排到**市**区规划管理局工作锻炼。对我来讲是一次很好的、难得的锻炼机会,也是各级组织对我的信任和培养,我深感责任重大。通过半年多的学习锻炼,我对**区规划管理局各方面工作有了初步的了解,学到了一些好的经验,现将我半年多来的学习、工作情况在这里作一汇报。

一、加强学习,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

到**后,面对陌生的环境,克服不能照顾家庭的困难,我以真诚虚心的态度,主动熟悉沟通,努力融入其中,力所能及时地干好工作,很快赢得了领导和同事们的理解和支持。半年多来,虽然工作环境发生了变化,但不忘时时提醒自己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自己的思想境界得到了进一步升华。特别是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后,使我认识到:规划管理必须要按照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标准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作为组织培养的一名干部,作为一个从事规划管理人员。在工作上,我做到了严格要求自己,一是虚心学习,当好配角。能尊重领导,与同事们友好相处。虚心向**区规划管理局部门领导和同事学习,学习他们严谨、敬业的工作作风,不断充实自己规划管理工作方面的知识。二是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认真参与局里、科室的工作和各项活动,主动和各科室进行工作交流,在专业上精益求精。三是严格要求,工作第一。我能够认真执行**区规划管理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工作上严格要求,兢兢业业,不添乱。生活上,尽量不给部门、领导添麻烦。努力学习规划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到学以致用,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平时的工作当中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生活工作作风上,反对铺张浪费,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注重自身道德修养,生活正派、注重培养自己健康的生活情趣及良好品行,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二、严于律己具,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通过在区城乡规划管理局的各个业务科室学习锻炼,工作中,逐渐认识了**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制度、方式和方法。从学习《**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区建筑形态管理办法》等技术文件,到建筑方案审查,从建设项目现场规划验线到项目的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理论联系实际,我在实践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

建筑方案审查是规划管理的基础,也是规划实施的前提。**区是**市的老工业基地,在随着\"新型工业样板区、物流商贸核心区、文化发展特色区、生态田园示范区、宜人和谐幸福区\"的建设中,各类项目齐头并进,奋力推进老工业基地向现代化的新型城乡形态转型。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对物流、工业、房地产开发、安置房建设、农业产业化等不同性质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从最基本的指标核算、建筑退距等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入手,逐渐深入到对方案建筑形态、色彩、材质和合理性审查。通过半年多的学习、工作,不仅从建筑方案审查过程中系统地学到了规划建设技术规范的专业知识,还对如何指导项目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体现出现代化的城市形态,高端化的城市业态,特色化的城市文态,优美化的城市生态有了进一步认识。

通过方案审查工作,我进一步学习了\"城乡统筹\"在实际中是如何实现统筹。农村新型社区规划方案,既要满足规划建设的技术规范,又要使农户生产、生活便利,决不仅仅是\"1+23\"、\"1+27\"简单的配套,更重要的是农户的生产与生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和有机更新。城市资源进农村,并不是要将农村城市化,而是要促进农村加快发展,以现代农业为基础展现农村新风貌。

规划监督方面,通过多种途径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审批的规划进行实施。在建设项目进行建筑放线后立即进行规划验线,确保建筑位置、尺寸与审批方案一致。建筑施工进行到一层时,对其进行正负零验线,保证建筑外轮廓和室内外标高与审批方案一致。同时,日常的规划巡查也促使项目按规划进行实施。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我学到了很多具体的规划监督措施,并仔细揣摩所做每项工作的目的、所能起到的作用。

规划实施保障方面,我通过与区规划执法大队一起在宣传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违法建设整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中加强了学习。参与向群众发放违法建设整治宣传单、手册和文本等宣传资料的\"12.4法制宣传\"集中宣传活动;坚持每天随规划执法大队进行的日常巡查,确保对新增违法建设,做到发现一处,制止、拆除一处;配合区城管、国土、工商等部门一道清理影响市容市貌的占道钢架、屋顶雨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拆除易产生扬尘的违法建设,避免了扬尘污染,这些看似繁琐的日常工作却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有着重要意义。

三、工作感想及努力方向

到**挂职的半年多来,不管是城乡规划专业技术、规划管理方式、还是遇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方面都学到了不少新东西,使我考虑问题也更细致、更全面,收获颇丰。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我也深感理论知识的匮乏,对专业深研细读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努力改进,力争将**地区先进的管理经验带回**县,带回**市,为革命老区的加速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不当之处,请领导给予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二0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第20篇:某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总结

2011年度“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总结

2011年,我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的部门的正确指导和关心下,以市中心镇培育为契机,以我镇经济发展总体思路为主线,加快我镇镇域规划,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资源,努力制止非法乱建、乱占现象的发生,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强化规划管理和监督,促进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工作任务。下面就我镇2011的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镇村网格化管理。

2011年我镇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去年成立XX镇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于今年7月份人事调整之后重新调整成立了XX镇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仍由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以村镇建设办全体成员及XX镇13个行政村的驻村干部为骨干的联合监察队伍。同时成立了由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长任组长,各村骨干成员为成员的村级领导小组和巡逻队,结合联片驻村干部每周下村的体制及村级每月自查制度,形成镇村两级网格化管理,强化考核监管力度,使“两违”现象及早发现,及早处理。

二、完善制度建设,落实工作职责,加强执行力度。

2011年度我镇在前有的规章制度基础下,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章程、履顺相关的程序并落实责任人,使日常监管、举报受理、联合执法机制顺畅运行,形成了预防、制止和惩处违法建设的强大合力和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了“每周一小查、两周一大查”的巡查制度,即每周对XX村、XX村、XX村、XX村、XX村五个建成区范围进行巡查、第二周对全镇13个行政村进行巡查排摸。完善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台帐,虚心请教法律部门,以法律文书文本样式重新拟定了台账格式,并设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同时每年按时与13个行政村签订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责任状,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纳入村级年度考核,强化制度的约束力度。

三、日常管理工作

1、把握舆论导向,加大宣传,营造浓厚查违氛围。

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要想得到群众的理解、认同、支持和尊重,就必须让他们懂得村镇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要普及城建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为此,我们运用多种形式,多视角、多渠道、深层次、经常性地开展村镇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今年镇政府多次利用本级广播、网络媒体对城建法规进行宣传,对违章案例进行报道,2011年上报两违办查处工作信息2条,新闻报道两违案件、制度建设信息5条。同时要求各行政村利用广播、横幅等宣传形式,对广大党员、群众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县政府有关文件,教育群众,引导村民和参建各主体方提高城建意识、守法意识和对城建管理的参与意识,通过强大的舆论声势创造浓厚的整治工作氛围,让广大党员、镇村干部群众自觉做到建房就审批,两违就举报,奠定村镇建设管理较扎实的人本基础。

2、继续加大巡查督查工作。

强化整治,重点在强化巡查,将矛头遏制在建设前期上下功夫。镇政府以片区为单位,明确各片区负责人及包村干部对所辖片、村负总责,强化镇干部的责任意识,使其利用进村开展工作时机协助村级巡逻队,针对片区农民正在的建设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反馈信息,并将结果通报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同时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定期与不定期的下村巡查,针对驻村干部及村巡逻队的反馈,一经发现核实在建房屋、临时用棚等未履行报批手续非法建设的房子,立即予以停工,发放停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2011年全年度XX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共发现有42处违章行为,共发放停建通知书34份,限期拆除通知书8份,符合规划补批4户。

3、加强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强化建房审批意识。

我镇在实行“堵”违章建筑的情况下认真贯彻落实《XX县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建房审批“疏”的一面。我镇要求村镇建设办加大审批合法合理的建房申请,引导村(居)民个人依法按程序建房,不参与违法建设。村镇建设办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20日共收到建房申请92户,符合划规给予报批73户,仍有待批12户,共计占地面积2766.95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17426.84平方米。在审批当中能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进行放线、测量,绘图,严格按程序办事。对村民申请建房户,严把审批关,接到申请后先由村委会审核填表再报到我镇村镇建设办,由村镇建设办会同土管所实地进行踏勘审核,严格履行申报手续。

4、发挥调解作用,化解矛盾纠纷。

镇政府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积极协调化解四邻矛盾纠纷。如XX镇XX村XXXX危旧房改造,在未全面了解政策的情况下,未批先拆先建并在原房宅基的基础上二层再向外挑出1.5米,在违建行为的前提下又因影响邻居的日照而引发四邻纠纷。镇政府本着最大程度的降低双方损失的前提下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最终双方成功合解,叶伯林也接受镇政府停建的处理,等待审批完成后再建。

5、保持大拆违强势,严厉查处重点违建行为。

我镇清楚的认识到断绝“违建”行为,仅仅靠劝导教育及前期巡查是完全不够的,适当的开展声势浩大的集中大拆违行动,成片拆除违法建设,也是一种全面的震慑和宣传。在2011年第三季度,镇政府组织了两次大规模的拆除行动:8月底,本镇与XX高速公路XX路政大队联合行动,将XX村村民XX靠近高速公路边扩延搭设的车库拆除,拆除面积50平方米;9月底,在县“两违”办配合协调下联合城建、国土等多部门对XX村移民点涉及的6户人家占道搭建的临时用棚进行了拆除,拆除面积106.2平方米。起到了很好的震慑和宣传作用,附近有些口头劝告拆除的村民还未等我们行动已主动进行了拆除。

另外,我镇全年组织了多次专题工作会议,特别是对XX村XX区块因建而未批形成大面积违建的问题,探讨研究处理方案,县国土局和勘测大队还多次到现场处理问题,最终经多方面努力,终于可以报批。

四、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2011年我镇引来了市级中心镇培育的机会,总体进行了三项规划的编制,即《浙江省XX县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XX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XX县XX镇总体规划》。其中《浙江省XX县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已经XX市人民政府批复、《XX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过二次讨论现处以征求意见稿阶段、《XX县XX镇总体规划》于12月4日进行了一稿讨论。

五、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情况

在土地管理方面,我镇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09〕167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10〕218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立了XX镇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1年11月份开展了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于12月初完成了上图工作并报送国土局。

同时2011年我镇还建立健全了地质灾害点管理网格,确定了13个行政村共15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并确定了村级联络员名单,并制定了安全隐患点巡查制度,在全年雨季期间加强巡查,并做好详细的巡查记录,确保安全。2011年我镇对XX村老村通向XX村XXX的机耕路上一原采石场塌方处进行了加固处理。

六、今后打算 我们将在总结2011年度村镇建设工作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的工作思路,加快本镇建设步伐,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充分发挥城建办职能作用,加快城建的日常审批管理工作,以及镇领导布置的中心工作,坚决执行巡查制度,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的现象,坚决制止违章建筑。

2、续续发挥镇政府两违整治的主体作用,认真做好与县“两违”办的沟通和协调,征得“两违”办的支持,要求执法人员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两违”整治高压态势。

3、积极配合县相关部门做好我镇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4、积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全镇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农田行为。

5、我们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全面熟悉专业知识和各种政策法规。通过学习,查找出自身的不足之处,边学习边改进,使学为所用。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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