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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工作汇报材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56:11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小额速裁

积极推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快捷、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1年3月17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法院系统安排部署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我院被省法院确定为小额速裁试点法院。 什么是小额速裁

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

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

小额速裁的优势

自愿: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适用小额速裁。

便民: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快捷:坚持“快立、快转、快审、快裁、快执”,立案庭在受案当日转交案件,速裁法官在一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期。 经济: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且大量减少相关费用支出。 小额速裁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能够及时有效送达法律文书,且争议标的金额不足2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案件,

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上述案件中,在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对争议标的金额的限制,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除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速裁并经法院准许外,一律不得适用小额速裁。

小额速裁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在3日内裁定驳回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小额速裁收费标准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推荐第2篇:速裁调解经验

积极探索庭前调解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院以“提高效率、节约资源、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为指导,积极推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应用调解、速裁等快捷手段,在2003年启动速裁机制的基础上,又尝试推行立案庭前调解机制,即将调解工作前臵,在立案庭成立诉讼调解中心,目前,工作已初显成效。2005年审理案件1760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22.94% ;2006年审理案件780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15.93%。2007年审理案件1422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25%。所结速裁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99.3%,平均审限为1.1天,真正实现了公正高效、案结事了。

一、推行繁简分流,启动速裁调解机制

从我院近四年的审判工作来看,我院所受理的案件总数依次是10394件、10596件、10026件、11085。案件数量多呈逐年递增趋势,而我院的审判力量却还是维持现状,有法官职称的人员不足50人,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为此,我院积极探索如何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经过调研后我们发现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需要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简单易处理的案件由立案庭调解解决,复杂争议大的案件由民商事审判庭审理,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 因此,设臵一个简单易行的审判模式,成为我院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2002年底我院提出了“便民利民、即收即裁、公正高效”为宗旨,在立案庭成立速裁庭的设想。2003年1月30日我院在立案庭正式成立了大庆市法院系统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速裁法庭。所谓“速裁”,是指在不违背相关诉讼法律的前提下,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经过繁简分流后不出立案庭,由立案庭审判人员主持调解,并直接进行速裁。

特别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改革和完善庭前程序”,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继出台后,明确赋予了人民法院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2007年元月,我院在立案庭成立了诉讼调解中心,配备了三个速裁调解室,将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诉讼调解中心,加大对简易程序案件的速裁调解力度。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不大的民商事简易案件,在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一律将案件审理时间前移到答辩期届满前,由诉讼调解中心的审判人员及时主持调解,充分利用这一时机进行速裁。此做法的推行收到了较好

2 的社会效果。目前我院有92%的民商事案件都经速裁调解中心调解后进入审判庭审理。民商事案件调撤率高于去年同期11个百分点,达到84.71%。

二、制定相应规则,促进速裁调解工作

速裁调解工作虽有章可循,但毕竟是一项具有探索性的工作,根据立案庭前调解及时、快捷、高效的解决纷争的特点,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制定了《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案件繁简分流实施办法》、《速裁案件运行规则》,对速裁案件的受案范围、启动条件、调解原则、审理期限、文书签发以及调解不成的案件与审判庭的交接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对调解方法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在总结近几年成功调解案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我院的调解九法,在速裁审理中进行推广应用。

速裁案件必须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此,确定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首先要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院根据审判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依法确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七准”、“三不准”原则。同时,我们还规定了五种应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情况。通过制定“七准”、“三不准”和“五必转”的规定,使简易程序和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条件更加清晰,为案件的繁简分流和及时速裁案件打下了良好基础。

3 为避免在速裁阶段影响审判效率,对于下列案件,速裁法官要及时将该案移送分案排期环节,使该案进入正常的审判流程,一是被告要求15日答辩期的;二是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或送达过程中出现重大障碍的案件;三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请求的案件;四是需法官调取证据或当事人举证过程中出现重大障碍无法及时排除的案件;五是审理期限超过三日仍达不成协议,又一时不能径行判决的案件;六是其他应当移送相关法庭的情形。这种快速移交方式丝毫不会影响相关业务庭对这些案件的审理。

三、突出简捷便利,追求案结事了

在保证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对立案、送达、保全、调解、制作法律文书等每一个环节,速裁调解中心尽可能从快、从简,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一是立案审查环节,立案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告知原告可进行速裁,释明速裁的要求、程序、方式和法律后果,在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其同意后,当日将案件移交速裁调解庭。二是简便快捷通知当事人,通知被告或调解过程中需要通知相关人员的,一般采用口信、电话、传真等简便快捷的方式,在最短时间内通知当事人。三是调解时间和地点便于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特殊情况,除正常安排在工作时间在法院调解外,也可在工作时间之外或上门调解。四是速裁中审判人员给当事人正确的引导和释明,帮助并劝服当事人接受调解从而达成调解协议。五

4 是制作裁判文书简明扼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后,除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以外,调解书当日制作,当日签发印制,当日送达当事人,调解书的内容应简明扼要。六是简化签发程序,法律文书制好后,经速裁庭审判员签字,由立案庭庭长签发后即可印发。此外,速裁庭还特别注重把握时机,促成当事人即时履行给付义务,速裁庭审结的案件中,无一反悔、无一上诉、无一上访,真正达到止争息讼、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缓解了执行工作压力。2006年5月,速裁庭受理了李凤山、乔永芝、乔艳梅生身父母确认纠纷一案。当时因涉及管理局招工,乔艳梅的母亲非常着急,担心过长的审理会使孩子失去报名的机会。案子转到速裁庭后,主审法官见她向法院提供的DNA鉴定和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均能到庭参加诉讼,于是用两天时间将此案审理完毕,并下发了判决,没有耽误原告的就业报名。

从去年年底于始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其中包括大量已去世的职工,因为涉及到继承问题,职工家属需持公证处或法院出据的具有合法继承权的文书方可领取房补。由于我院在人民群众中良好的声誉及立案调解中心快速的办案效率,当事人基本上放弃了收费较高、手序复杂的公证方式,选择到我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对于这种较复杂的继承案件从打印诉状到拿到法律文书都能在一个小时内完成。截至目前立案庭已审结此类继承纠纷450多件,细致高效的工作受

5 到了管局、油公司领导及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四、运用科技手段,确保案件审理“提速”

案件经过繁简分流到达速裁庭后,我们将审判与现代科技手段紧密结合,运用简便易行的案件管理软件进行操作,软件系统预制了各类案件审理笔录的模板,审判人员点击相关的模板,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调解内容,软件系统就会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的原、正本及相应的送达回证,所有案卷材料即可同步输出。整个操作,突出了一个“速”字,使速裁庭成立之初承诺的“四个当日”成为可能,即当日立案、当日开庭、当日结案、当日装订卷宗。尤为突出的是,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从进入速裁庭开始,十分钟内就可以完成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指导当事人交相关证据,制作庭审笔录、制作法律文书文本、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一系列诉讼活动,可谓“一气呵成”。在近四年已结的4000多起案件中有98%实现了“四个当日”。2004年我院受理的500余户科技园小区居民与大庆石油管理局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事实清楚、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速裁庭承办此批案件。主审法官付敏创造了日结案90件的最高纪录。

经过近四年来的努力和探索,我院速裁调解工作稳步发展、初见成效,速裁庭审结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调解和撤诉结案,判决案件不足0.7%。由于速裁案件的平均结案期间仅为1.1天,我院民商事案件的平均审限不断缩短,

6 综合结案率也不断提高,极大减轻了干警的工作压力。而且由于狠抓了审判流程管理和速裁案件审理工作,我院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蒸蒸日上,在全市法院系统目标管理考评中实现了六连冠,并在2004年荣记了集体一等功。可以说,速裁调解审理方式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诉讼活动的科学化提供了新的思路。

推荐第3篇:简报11速裁纠纷

法院工作简报

第11期

昭苏县人民法院

2012年2月21日

两年纠纷两天解 速裁机制显功效

近日,昭苏县人民法院速裁法官主动上门调解,两天化解了一起拖了两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3月,邓某与程某夫妻二人与王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邓某、程某将自己位于县城某街的院落以8万元价格卖给王某。王某依合同约定分两次将房款付清,约定期限到期后邓某、程某却因各种原因拒绝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王某与邓某、程某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邓某、程某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义务。2012年2月,昭苏法院立案庭接到诉状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是非明确,主动向王某释明了速裁程序的优势,在征得王某同意后,将该案交与速裁庭进行诉前调解。速裁法官了解案情后,立即电话联系邓某、程某,但二人表示不愿到法院接受调解,速裁法官决定亲自到邓某、程某家中了解情况。通过登门做思想工作,双方分歧逐渐缩小,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夫妻二人第二天就协助王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

续。原本一起拖了两年的民事纠纷,通过速裁机制两天就圆满解决了。

今年以来,为从源头化解矛盾,昭苏人民法院成立速裁庭,并派员到兄弟法院跟案锻炼,学习速裁办案经验。通过立案前的诉调分流,速裁庭已调解结案15件,自动履行3.5万元,有效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了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节约了审判资源,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抄送:伊犁州分院纪检组、政治部、研究室、办公室,县委、

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宣传部,政法委、县机关效能办, 本院党组成员,各庭、室、局、科、队,存档。

责编:侯桂梅 编辑:唐杰

推荐第4篇:法院速裁庭工作总结

法院速裁庭工作总结

为践行“司法为民”审判宗旨,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xxx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成立速裁组,此举实现了案件繁简分流,提高了办案效率。

一、组建专业团队,提供组织保障

本院挑选了1名审判经验丰富、调解水平高的法官,并按1:2:3的比例配备了法官助理、书记员,组建了“1名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的速裁团队。高强度的速裁工作催生出“要速度,也要温度;更高效,也更公平”的“速裁精神”,速裁庭干警苦口婆心忙调解,争分夺秒赶结案,勇挑重担提质效,为群众在案件审理过程切身感受“速度与温度、效率与公平”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受案范围,实现繁简分流。

本院速裁组主要审理危险驾驶、小额诉讼、支付令、司法确认及符合轻刑快判条件的其他刑事案件。

三、详述办案流程,确保程序正当。

1、危险驾驶:立案当日,案件材料从立案庭转交至速裁组,收到立案材料后用一个工作日的时间审查,对于案件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及被告人是否判处缓刑作出初步判定;第二工作日,传唤被告人到庭,征求其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若其不同意,案件转交刑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若其同意,则向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与开庭传票等材料。此外,如果被告人初步判定可能判处缓刑,则向其户籍所在地司法局送达公函,对于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征求其意见。当日,向检察院送达出庭告知书;第五或第六工作日,接收司法局出具的意见书;第七工作日,开庭审理案件,并当庭宣判,同日向被告人、检察院、公安局送达判决书;第八工作日至第十七工作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案件整理后移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工作日,被告人服判且检察院未抗诉,传唤被告人,将其移送服刑机关。

2、小额诉讼:立案当日,案件材料从立案庭转交至速裁组,收到立案材料后用一个工作日的时间审查,对于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判定,若不符合,案件退回立案庭;第二至第四工作日,联系、查找被告,若被告无法联系,案件退回立案庭,若能联系上被告,则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同意,案件退回立案庭,双方都同意适用,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确定举证期限与开庭日期,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第十一工作日,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的,当庭宣判并于当日送达格式化判决,对于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应及时作出判决。

3、支付令:立案当日,案件材料从立案庭转交至速裁组,收到立案材料后用一个工作日的时间审查;第二工作日,支付令不符合发出的,制作裁定书驳回申请,符合发出的,制作支付令;第三至第五工作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能直接送达的,询问其是否有异议并做记录,不能送达的,制作裁定书终结本次督促程序;第二十工作日,被申请人若无异议,支付令生效;若提出书面异议,则就此进行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支付令生效。

四、集约审理模式,提高审判质效。

本院速裁庭科学利用时间,善用巧劲,逐渐摸索出审理速裁案件的一整套方法。采取集约化的管理摸式,集中开庭审理案件、集中调解案件、集中撰写裁判文书,将碎片时间集中起来,科学谋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018年5月29日,速裁组审理的被告人曹某、冯某等四人危险驾驶罪案,采取四案统一审理的模式,从开庭到宣判,四案用时30分钟,大大的提高了审判效率。

2018年6月11日,陈某等22人诉被告尚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立案受理后,转送至速裁组。速裁组全体办案人员收到材料后,积极与原、被告联系,听取双方意见,统筹双方的差距,并积极与劳动部门衔接,了解22案的缘由和先期处理过程。2018年6月19日,速裁组办案人员将双方23人及原告方代理律师召集在一起进行集中调解,经过三小时的努力,最终调解了该22案,并当场集中制作法律文书于当日向原、被告送达。此举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省了审判资源,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五、困难不足明示,促进效率更高。

速裁组成立以来,现有困难不足之处有以下几点:1、小额诉讼与支付令送达困难,因速裁程序审限时间短,为确保不超审限,就要求上述两类案件需在三、四日之内送达,但委托本院送达组送达,因其承担全院文书、材料送达,故送达速裁组文书、材料往往超出上述日期;速裁组自行送达,则存在占用审理案件时间,送达与审理相冲突的矛盾,再者本院公务车辆有限,也存在外出送达不能及时调配车辆的问题。2、危险驾驶案件,与检察院、司法局协调统一需进一步提高

推荐第5篇:谈案件速裁方法

谈案件速裁方法 以提高案件审理速度,便利群众诉讼为目标的各种速裁快审方式,统称为案件速裁方式。

(一)立案

速裁案件应当简化立案阶段的内部审批手续,对当事人起诉完备的即当场立案。办案流程可按以下方式操作:

1、立案庭直接将符合速裁庭收案范围的案件分至速裁庭。

2、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立案后立即移送速裁庭,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裁判文书。

3、被告经传唤到庭后,主动放弃15日答辩期的,当即开庭审理,3个工作日内结案。

(二)审判组织和机构

机构上,有的速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庭室,设有庭长、审判员、书记员;有的是一个合议庭,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设有审判长;有的就是一个速裁组,只有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隶属于立案庭管理。

从司法实践来看,速裁庭一般以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的独任庭形式存在为宜,需要时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全称可以是“某某某人民法院速裁庭”,隶属于立案庭管理。速裁庭就设在立案大厅里,当事人申请立案后,即可进入“速裁庭”。“速裁庭”内只设一个审判员席、一个书记员席,或者采取圆桌会议的形式。当事人双方到庭后,被告首先须对是否放弃15日答辩期作出选择,放弃答辩期的,不经审判流程,直接移交速裁庭以简易程序立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当即进入开庭审理。

(三)速裁程序

既是速裁,就不应拘泥于传统的调查-辩论-裁判“三段式”格局,在某些环节上,可以尽量简化,使审判程序更为简便快捷。

庭审阶段的取舍由法官依据案情需要进行。通常情况下,一次完整的庭审需要经过当事人陈述双方观点(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认证过程,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与裁判四个阶段。对于采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来说,当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若放弃法律规定的15日答辩期内,立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当即开庭审理,可以简化某些环节和程序。

可以简化举证、质证、认证过程。通常情况下,案件的审理在原、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辩主张后,紧接着就是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一方当事人举一份证据,法官询问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作出认可表示,或者提出反驳意见,举出相反证据。实行一证一质,或反映某一方面问题的几个证据组成证据集团一起质证,此方面质完再质另一方面。而速裁案件完全可以简化这一过程,如果有证据需要举、质、认,可以同当事人陈述诉辩主张结合起来。没有必要人为地设立独立的举证、质证、认证阶段。在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之后,先由原告及代理人简略陈述诉请并同时举证,再由被告指出有争议的地方并举证。法官即围绕有争议的地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可以简化法庭辩论过程。在原、被告诉辩请求陈述完毕后,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典型的如银行借贷案件,既无须经过举证、认证,也无须法庭辩论,直接进入法庭调解或裁判。因为象这类案件,被告在借贷时,同原告之间履行有比较严格完备的手续,案件事实一目了然。不需要质证,也不需要辩论。实际上,也没有什么可辩之处。法官应当把握速裁主动权,及时组织进行调解。此类案件,开庭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经过简化诉讼程序,大多数的案件庭审时间都可以控制在1小时之内。[!--empirenews.page--] 开门见山,直接审理当事人争议的内容。速裁案件虽然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但是毕竟有争议。在原、被告诉辩请求陈述完毕后,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法官在速裁中就应开门见山,针对这一不大的争议,引导原被告求同存异,相互谅解,互作让步。这样,不仅调解过程可以控制在最短时间内,而且整个速裁过程也显得十分紧凑。

对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刑事案件实行速裁审理,可以在审理中采用简要讯问、组合举证、针对性辩论等方式,可以大大提高效率。

实行速裁程序审理时,简化庭审环节,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取消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对一些债务类和赡养、抚养类案件,据情实行开庭当日举证的举证时限制度,凡不当庭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举证的责任;确实需要辩论的,强调一次辩论终结;同时,还应合理控制同一案件的速裁次数;调解未果的,及时当庭审判,并且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制度等,从而提高当庭宣判率、调解率、结案率。

速裁中如法官认为该案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速裁而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即可在审理过程中自然繁简分流,当即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将速裁程序庭审直接转化为普通程序庭前证据交换,再另行择期开庭。

(四)结案方式

速裁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因为速裁案件事实均比较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当事人争议不大或没有争议,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因而大多数可以调解成功。笔者认为,调解可在作为案件速裁的一个必经环节。

速裁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但也保留裁判权,不无谓拖延诉讼时间。对于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速裁案件,应当推行当庭审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提高司法效率。当庭审判的内容也就是判决书的内容,包括简要概括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及诉讼请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扼要概括法庭认定的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及是非责任,并针对当事人的诉请和主要答辩理由进行逐项评述,闸明理由,决定采纳或不予支持,引用法律条文;判决主文;上诉权利告知等。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庭审判的,判决书必须在速裁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完毕。

(五)速裁文书

要做到当庭审判或调解成立的案件在庭审结束后,当天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就必须提高裁判文书制作速度,缩短文书审批时间。

对案情繁琐、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法律文书应重墨浓彩,充分说理,不厌其“繁”;对于简单的速裁案件,则不必套用传统模式,应尽量简单叙述,无须展开说理,以提高效率。复杂案件强调说理,主要是加强对有争议证据的分析,充分展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速裁案件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不需要大篇幅地说理。

为解决裁判文书起草时间较长的问题,速裁案件可以使用和制作更为简便、格式化填充式法律文书。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速裁完毕,只需将本案的有关信息按项“填空”录入预先准备好的格式化空白文书,即可完成该案裁判文书的制作。

速 裁案件必须把文书的审批权限下放给速裁法官。除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和法律规定必须由院长审批的事项外,速裁主办法官皆可直接签发速裁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必非经院长或庭长,以减少文书的审批时间。事实上,能够担当速裁重担的法官,都是有一定水平且对简单案件的把关是能胜任的。

推荐第6篇:速裁程序告知、选择确认书

南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案件小额速裁程序告知及选择确认书

()南民初字第号

一、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并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二、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下列给付之诉案件,且当事人均选择小额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

(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劳务、委托、运输合同案件;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三)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

(六)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普通侵权、不当得利纠纷

案件。

三、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打电话、捎口

信、发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司法专递、电脑网络等简便

方式传唤当事人。

四、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

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不迢过七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限

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五、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开庭审理时,简化庭审程序,但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陈述权,并

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二十日内不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

序继续审理。

六、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

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七、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自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判决

方式结案的,可以当庭宣判。

八、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

对于判决不服的,不可以上诉,但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书之日起十

日内向本院审监庭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三日内

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

案件进行审理。

九、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之

日起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免收诉讼费。因案

情复杂,需将小额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费不予免

收。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并清楚其含义,我自愿选择小额速裁

程序审理诉一案。

当事人:

年月日

推荐第7篇:小额民事速裁工作开展情况

小额民事速裁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张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作为云南省速裁工作试点法院之一。自2011年4月1日以来,我院速裁工作有条不紊的逐渐全面推开,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现就我院速裁工作的开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小额速裁工作的准备、启动和推进

2011年3月30日省高院的民事案件速裁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速裁工作领导小组,由何家华院长担任组长,及时、有步骤的安排部署了速裁工作。尽管小额速裁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但又不完全在简易程序的框架内设置,属于一种全新的案件审理模式,并无先例可循。因此只能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愿及合法原则,大胆实践创新。首先是安排专人草拟速裁规则,并制作“速裁程序告知、选择确认书”和相关速裁法律文书样式供各业务庭使用。其次确定由我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福海法庭、前卫法庭五个民事审判部门先行试点小额速裁。将宣传工作融入到立案和审案的各个环节中,引导当事人接受并自愿选择速裁程序处理纠纷。2011年4月18日,我院**法官适用速裁程序判决了第一起速裁案件,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对利息的支付存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支持。该案宣判后,我院进行了回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为我院速裁工作的开展打开了局面。

1 2011年4月26日,我院召开速裁工作会,对速裁程序设置进行调整,明确将小额速裁案件金额界定在50000元以内,并按最高院及省法院的要求设置了异议权,明确了审理周期。随后的几个月里,我院均定期召开速裁工作会议,在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不断的修正、调整速裁工作机制。2011年9月26日,为实现了简案快办、提高效率的规模效应,实现便民服务、高效速裁民事纠纷的预期目标。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确定由4名审判员和2名书记员,1名法警组成隶属于民二庭(负责审理合同类和商事纠纷的主要庭室)的速裁合议庭,主要针对在立案环节,当事人即有选择小额速裁程序意愿的案件以及大批量系列速裁案件进行集中处理。并在扩宽试点庭室范围的基础上,要求全院民事审判部门对已流转到各业务庭且符合小额速裁受案范围的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认知、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即时处理案件。至此,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二、小额速裁工作取得的成绩

(1)确定了小额速裁基本原则:

1、程序定义:民事小额速裁是指对法律关系单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小额给付之诉案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选择同意后,适用“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速执”的一种审判方式;

2、工作原则:小额速裁应遵循繁简分流原则,审理应坚持自愿、合法、灵活、快捷、高效、便民原则,即时立案、简便通知当事人,即时庭前调解、即时开庭(开庭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的拘泥和限制)、简化裁判文书格式,即时

2 送达法律文书(无论调解还是判决均当庭送达);

3、审理期限:小额速裁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20日内未能审结的,应当转而适用普通程序;

4、便民利民措施:建立预约开庭制度,诉讼费免收,开辟小额速裁快速执行通道;

5、异议申请权:当事人对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将另行指定审判员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快速审结了大批案件:截至2012年1月6日,我院共审结速裁案件*件,所结案件涉及服务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民间借贷、信用卡、买卖纠纷等*类案由。其中判决*件,调解*件、撤诉*件(调撤*件),所判决的案件中无判后提出异议的,判决案件经回访名当事人对判决内容以及速裁程序的适用均表示满意。调撤的案件中,自动履行率达到**%以上。目前,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中仅有*件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无一件提出申诉信访。(3)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仅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极大缩短了小额给付之诉案件的办案周期(在审结的案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天),提高了诉讼效率,及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降低了诉讼成本(除诉讼费免收外,因送达程序的灵活简便和多样化,也使得当事人因诉讼在途往来的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小额速裁程序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赞誉。2011年12月20日,省高院在我院召开了小额速裁现场观摩会,十多名省人大及政协代表、省高院及市中院领导、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参加了观摩会,会上,***院长介

3 绍了我院开展小额民事速裁工作的情况,陪同代表们审阅了速裁案件卷宗,并旁听了两起买卖合同纠纷庭审,庭审共持续了半个多小时,一起因被告不愿履行付款义务而当庭宣判,另一起则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当庭给付了全部执行款。此次观摩会不仅让人大、政协代表真切的感受到小额速裁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的特点,还通过媒体的宣传使更多人知悉、了解了小额速裁程序这一便民、利民、公开、高效的诉讼绿色通道。为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针对在电信系列案件速裁过程中,电信用户反映的问题,我院还向电信**区分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指出了电信公司在运营过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法律建议,以期敦促其改进服务,实现电信运营商与用户间的双赢;

三、主要做法

1、诉前宣传、提前介入

根据我院审判实际,我院首先对适宜速裁的案件范围做了划分、归类,张贴于当事人等候区,便于当事人了解速裁程序;立案法官在立案同时,向当事人广为宣传速裁审判,使当事人从多方位、多角度了解速裁审判工作的特性。同时,在当事人立案时,速裁法官利用与当事人第一时间接触的机会,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和解释,除促使其积极诉讼外,也使当事人对其诉讼前景有权衡的余地。合理引导当事人自动就有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要求经法院确认的,速裁法官立即制作调解书,并当即送达,从而使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一并解决。这样不仅体现了社会和谐 4 精神,又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即时通知,快审快结

在原告立案后,案件还未进入排期送达之前,速裁法官先行审查案件,对于符合适用速裁程序条件的案件,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确定当事人双方自愿放弃或协商举证期、答辩期后,向其指定速裁日期,或经当事人预约,选择在双休日或下班时间速裁审理案件,从而启动速裁程序。对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的案件,当即进行调处,使当事人在立案当天即能领到具有法律效率的裁判文书,真正实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的绿色快捷服务。

3、调解前置,化解纠纷

针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的现状,我院深知,调解结案能够更为彻底地化解矛盾纠纷,降低案件执行、信访的可能性。为此,在速裁审判的各个环节中,调解工作随处可见,并融入公开化、人性化、亲情化的调解模式,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充分体现了速裁审判的快捷化、人性化。

4、强化当庭宣判,简化裁判文书制作

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一般采取当庭宣判的模式裁决。为了简化裁判文书制作,速裁法庭拟定有相对固定的文书电子模板,对裁判文书的事实构成、证据分析和判决理由进行简化和浓缩。为实现“三当日”,即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法律文书奠定了基础。

5、加强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对速裁审判的案件,坚持做到对每一起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审判到执行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通过调研、回访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并迅速解决速裁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速裁工作有序进行。并以便民利民为宗旨,大力推进和注重速裁工作的延伸,强化群众对法律风险的预防和审判作风的管理。规范的司法行为,高效的速裁审判,不仅保证了案件程序上的提高,也为案件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据统计,我院速裁工作开展以来,没有发生一起当事人反映速裁法官审判作风的来信来访。

四、对下一步推进速裁工作的困惑

困惑

1、速裁是一种全新的案件审理模式,速裁程序中对送达和审理程序的简化应该说简易程序也具有相应的功能,但速裁程序中规定的判决一裁终局以及异议权的设置却是一种制度创新和对现行法律的突破,对此,争议较大,而之所以存在争议,其原因就在于缺乏法律的规定和保障,虽然现在速裁程序的进行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但是否可以通过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就必然排除法律规定二审终审的诉讼制度,这始终是一个争议的难点问题,因此,如果速裁要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开展,必然需要尽早立法,使其具有法律的保障。

困惑

2、速裁工作若要全面推开,必须要有统一的尺度,才能维护司法公信力,将速裁程序制度化和规范化势在必行,只有如此,才能使此项工作长期地、卓有成效地开展。

6 困惑

3、目前小额速裁的受案范围确定为给付之诉,但实践中,一些涉及人身关系或涉诉金额较大,但法律关系单一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启动速裁程序调处纠纷的呼声不断,这就引发了我们对速裁案件受案范围是否应予调整的思考。一是可否考虑速裁案件是否能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为受案标准,而不局限于给付之诉的范围,二是对于超过50000元的案件,如果双方均选择速裁的,可否考虑启动速裁程序,而不是狭窄地将诉讼标的限制在50000元以内。可以让审判人员把握受案大原则的情况下,结合具有案件情况开展速裁工作,这样更好地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

困惑

4、由于社会公众对小额速裁程序认知度不够,而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事人、代理人对这一程序的认知度及接受度对速裁的推广至关重要。怎样才能使公众广泛、深入的知悉、了解并接受、推崇小额速裁也是下步全面推进该项工作面临的问题。因此,下一步仍将探索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的方法,让更多的诉讼当事人了解速裁程序与其他普通审理程序的不同之处和优势所在,并在宣传过程中鼓励当事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

实践证明,自从我院速裁工作开展以来,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有信心,只要不断总结经验,稳步推进速裁工作,必将取得更加丰硕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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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之探讨

世纪伊始,“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这一法治化命题的确立,是基于多年来人民法院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愿望,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获得健康发展的需要。作为这一命题的实践者——人民法院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大量的改革和探索,通过近几年的理论研讨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积累了大量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的经验和运行模式。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在保障司法公正前提下,如何优化及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对简易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一、构建案件速裁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中国的司法现代化的步伐与民众的呼声及愿望,是人民法院提出: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是公正与效率”的现实基础。效率作为司法制度的一个价值目标,在历史上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如此广泛的观注和重视,追求司法高效已是当今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与司法公正并重的司法改革的主要价值目标,如何在确保公正基础上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已是现代司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改革经验,有三个特征:一是法官控制诉讼或主导诉讼的色彩倾向明显增加。这一点在普通法系国家十分突出。管理型法官的文化在美国已确立,法官决定每个当事人用来陈述的总时间,在具体争点上将传唤到庭的证人人数、专家证人的确立和人数,从而把握住整个审判的进行,法官用这些方法使自己来更为有效,从而在不牺牲公正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二是简化诉讼程序,扩大司法的容量、使国民更容易接近司法。小额债务庭的设立是其典范。三是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国情决定了现代司法改革的进行不能只搬国外的经验和方法,而是应该吸收并移植适合于我国法制发展的先进法律制度,同时司法者必须更新审判理念,注重提高司法效率,改革与完善现行诉讼程序,提高司法为民意识。

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及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的理论基础。“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就是说要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扩展的司法需求和多元的司法评价尺度之间探索一条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价尺度相同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好的司法公正的效果,或在司法资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同样多的资源耗费取得最大的司法公正的效果,而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必须对现有制度中妨碍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习惯与做法进行改革创新,积极稳妥的推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同时司法的特征之一——及时性体现了国家、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和结果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度。司法的操作及时包括法院操作及时和法官操作及时,法院操作及时与整体管理有关,法官操作及时与个体素质有关,及时体现了诉讼行为的有条不紊,从而保证诉讼行为的快速和有效,而速裁运行模式的绩效正体现了操作的及时性。

二、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的必要性。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事案件都是关系到百姓的起居生活、喜怒袁乐,也就是说同百姓的个人、工作、家庭、生活密不可分的。司法作为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其自身调节矛盾(包含社会调处工作)不能达到目的的前提下,诉讼是其必须的选择。那么进入速裁审理的案件,一般而言是简单的,当事人纷争的焦点较为简单的,只需法官阐明法律的规定,疏通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误区,调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案件速裁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就法院自身而言,面对着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如何合理优化审判资源,是法院审判工作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简易民事案件速裁的审判方式改革是“公正与效率”的新体现和举措,在保证司法公正和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因纳入速裁审理的案件均为当事人争议事实较小的案件,法官可以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审理案件,钝化矛盾,定纷止争。

三、速裁案件的运行机制。

界定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为: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具体类型案

推荐第9篇:靖边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书记员工作规程

靖边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工作规程

为了适应案件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工作需要,提高速裁中心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速裁工作实现预期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单案件速裁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速裁中心工作制度。

一、速裁中心负责本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

二、民商事案裁案件范围:离婚后财产、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保证合同、银行卡、租赁合同、物业、电信、保险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

下列案件不纳入速裁案件范围: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需要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其他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速裁中心由速裁法官名、书记员、送达小组组成,速裁法官负责对速裁案件程序的指导、庭前调解、开庭审理、撰写判决书;书记员负责速裁案件程序性事务,包括:登记、通知、记录、整理、统计等;送达小组专门负责速裁案件的送达工作。法官、书记员、送达人员应当互相配合,各司期职,确保速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

四、速裁中心案件工作流程:程序分流员书分流案件→书记员接收案件登记→移送速裁法官→通知送达小组送达→庭前调解→开庭审理→宣判(送达裁判文书)→书记员结案统计→书记员整理扫描上传材料→报结案件→统计。

五、速裁案件的审理,在充分告知当事人速裁程序特点、诉讼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口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传唤证人和当事人;一般只开庭一次,依法不受三日前通知的限制;庭审中可不严格划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拘发言顺序;速裁案件应当当庭宣判,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庭审后三日内宣判。裁判文书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

六、速裁案件从送达起诉状副本至宣判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七、速裁中心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召开上月速裁案件分析会,汇总、统计速裁案件审理情况。

八、速裁中心应当主动学习其他法院速裁工作先进经验,自觉接受上级法院速裁部门业务指导。

九、速裁中心负责对速裁案件的统计分析、速裁简报的撰写上报。

靖边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书记员工作规程

为了适应案件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工作需要,提高速裁中心书记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速裁工作实现预期效果,根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单案件速裁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速裁中心书记员循环工作规程》,结合本院速裁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速裁中心书记员工作主要包括登记、通知、记录、整理、统计五个部分,从接收登记案件起至结案交卷完成止。

二、登记:速裁中心书记员应当在程序分流员将案件分流至速裁中心当日完成案件登记。(1)制作速裁案件专用登记册(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对速裁案件进行专门登记; (2)登记登记内容:收案时,登记案号、当事人信息、立案案由、立案时间、排期开庭时间;结案时,登记结案案由、结案方式、结案时间、结案周期、报表时间;

三、通知

(1)书记员在完成案件登记后,首先应电话通知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如不能电话送达的应立即向速裁法官报告,由速裁法官通知送达组人员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2)书记员在通知双方当事人时应告知适用速裁程序的相关内容,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以及调解意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且能及时到庭的,应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及时向速裁法官汇报;确定开庭时间并完成送达的,书记员应及时登记开庭时间,并向速裁法官汇报。书记员向速裁法官通知开庭或调解时间后,应当向速裁法官移送案件材料。 (3)书记员在裁判文书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领取,如通知当天不能领取的,应于第二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

四、记录

书记员应在庭审前将案件主要信息内容制作为电子文档,发送到速裁法官邮箱;在速裁过程中,书记员应当按照速裁法官的指令完成谈话笔录、调解笔录、庭审笔录、宣判笔录的制作。

五、整理

(1)书记员在收案登记时,应检查原告递交的起诉材料、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于案件登记当日完成向原、被告送达文书的准备工作。送达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

(2)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当及时按照速裁法官的指令完成庭审笔录和证据的整理,并按照卷宗装订顺序与前期材料一并归卷;

(3)速裁法官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后,书记员应进行两次校对,确保文书质量。

(4)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当及时整理全部案卷材料,并于案件审结后五日内完成案件材料扫描、装订工作,在案件审结后十五日内完成交卷工作;

六、统计

(1)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当及时整理全部案卷材料,并于案件审结后五日内完成速裁案件登记、内网系统报结,并做好统计报表准备;

(2)每月报表时间,书记员应当按照审管办的要求作好速裁案件的统计上报,每次报表应当向速裁法官备案1份;

(3)每月十日前,书记员应当将上月速裁案件审理情况向速裁法官汇报,并统计汇总速裁案件总数和平均审理周期。同时,书记员应当根据速裁案件审理情况撰写简报,上报市中院速裁中心。

靖边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法官工作规程

为了适应案件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工作需要,提高速裁中心法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速裁工作实现预期效果,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单案件速裁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速裁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速裁中心法官在接到书记员登记转办的速裁案件后,要对照相关规定再次进行甄别,对不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应当在审查立案期限内交由书记员退回程序分流员。

二、速裁中心法官应当与书记员密切配合,对书记员转办的速裁案件登记进行核对,对不能电话送达的,及时通知送达人员直接送达。

三、庭前调解

(1)书记员向速裁法官报告庭前调解时间和地点后,速裁法官应接收案件材料,通过阅卷、电话沟通等方式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理清调解思路、确定调解方案;

(2)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如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则立即制发调解书;如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可以直接开庭、径行裁判。

四、开庭

(1)速裁法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第二

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的规定,积极探索要素式庭审方式和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提高庭审效率和当庭宣判率;

(2)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应当转换程序的,及时通知书记员进行程序转换。

五、撰写法律文书

(1)速裁法官负责速裁案件判决书的制作。在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文书的同时,应当积极探索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的制作; (2)速裁案件调解书、撤诉裁定书由书记员制作完成后交速裁法官审核;

(3)速裁法官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后,书记员应进行两次校对,由速裁法官最后审核后定稿。

六、检查

(1)速裁法官应当每月对速裁案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速裁案件数量、裁判文书、卷宗装订、内网扫描上传、案件审理周期等内容;

(2)每月报表时间,书记员应当按照审管办的要求作好速裁案件的统计上报,每次报表应当向速裁法官备案1份;

(3)每月十日前,书记员应当将上月速裁案件审理情况向速裁法官汇报,并统计汇总速裁案件总数和平均审理周期。同时,书记员应当根据速裁案件审理情况撰写简报,上报市中院速裁中心。

推荐第10篇: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之探讨

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之探讨世纪伊始,“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这一法治化命题的确立,是基于多年来人民法院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愿望,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获得健康发展的需要。作为这一命题的实践者——人民法院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大量的改革和探索,通过近几年的理论研讨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积累了大量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的经验和运行模式。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在保障司法公正前提下,如何优化及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对简易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一、构建案件速裁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中国的司法现代化的步伐与民众的呼声及愿望,是人民法院提出: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是公正与效率”的现实基础。效率作为司法制度的一个价值目标,在历史上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如此广泛的观注和重视,追求司法高效已是当今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与司法公正并重的司法改革的主要价值目标,如何在确保公正基础上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已是现代司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改革经验,有三个特征:一是法官控制诉讼或主导诉讼的色彩倾向明显增加。这一点在普通法系国家十分突出。管理型法官的文化在美国已确立,法官决定每个当事人用来陈述的总时间,在具体争点上将传唤到庭的证人人数、专家证人的确立和人数,从而把握住整个审判的进行,法官用这些方法使自己来更为有效,从而在不牺牲公正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二是简化诉讼程序,扩大司法的容量、使国民更容易接近司法。小额债务庭的设立是其典范。三是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国情决定了现代司法改革的进行不能只搬国外的经验和方法,而是应该吸收并移植适合于我国法制发展的先进法律制度,同时司法者必须更新审判理念,注重提高司法效率,改革与完善现行诉讼程序,提高司法为~识。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及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的理论基础。“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就是说要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扩展的司法需求和多元的司法评价尺度之间探索一条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价尺度相同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好的司法公正的效果,或在司法资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同样多的资源耗费取得最大的司法公正的效果,而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必须对现有制度中妨碍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习惯与做法进行改革创新,积极稳妥的推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同时司法的特征之一——及时性体现了国家、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和结果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度。司法的操作及时包括法院操作及时和法官操作及时,法院操作及时与整体管理有关,法官操作及时与个体素质有关 ,及时体现了诉讼行为的有条不紊,从而保证诉讼行为的快速和有效,而速裁运行模式的绩效正体现了操作的及时性。

二、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的必要性。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事案件都是关系到百姓的起居生活、喜怒袁乐,也就是说同百姓的个人、工作、家庭、生活密不可分的。司法作为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其自身调节矛盾(包含社会调处工作)不能达到目的的前提下,诉讼是其必须的选择。那么进入速裁审理的案件,一般而言是简单的,当事人纷争的焦点较为简单的,只需法官阐明法律的规定,疏通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误区,调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案件速裁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就法院自身而言,面对着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如何合理优化审判资源,是法院审判工作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简易民事案件速裁的审判方式改革是“公正与效率”的新体现和举措,在保证司法公正和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因纳入速裁审理的案件均为当事人争议事实较小的案件,法官可以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审理案件,钝化矛盾,定纷止争。

三、速裁案件的运行机制。界定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为: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具体类型案件为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务纠纷、物业管理、租赁合同、标的额较小的买卖合同等;②诉讼标的小于50000元的民事案件;③被告送达方式明确,简便的;④诉讼当事人的相对方应对另一方的诉讼证据无异议,且表示放弃提交反证,放弃举证期及答辩期的案件。⑤案件无诉讼保全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⑥双方当事人均要求人民法院快速审理的案件。⑦案件适用简单程序的。审理流程:①送达:可采取捎口信、电话通知、电话预约等方式上门就地开庭式通知到庭的诉讼主体。②对符合速裁案件适用范围的民事案件,审结天数 以10天为宜;如当事人需要进行答辩和举证的,审结天数应以30天为宜。④可采取调解前置方式,并将调解贯穿于整个庭审活动;同时,在保证审判活动严肃性的前提下,注重改善庭审的气氛,创造性地运用“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拉近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⑤速裁案件在注重调解的前提下,一般应一次庭审审结;⑥书记员(速录员)应当将速裁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记入笔录。(在此不再详述)。⑦为保证速裁案件的快速性,应当配套必要的人员及办公、通讯、交通工具。⑧速裁法官应当加强与地方民调组织的联系,设立办案联络员及联络点,实行就地办案,巡回办案等诉讼方式。速裁案件审理的宗旨,旨在依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注重案件的调解。应当注意的是,速裁案件的审理是在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方可运作;否则,则有违反诉讼程序之嫌疑。

四、速裁案件审理的现实效果。目前,我院共受理速裁案件38起,均以调解结案,结案率为100%。真正达到了“法官速裁,便民利民”。在此,笔者试图通过探索速裁案件审理的

运行机制,以期将司法为民的理念深入百姓生活及社会生活之中。

第11篇:对民商事速裁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 本文结合人民法院在速裁运行实践以及所具备的实际运作环境资源,针对目前速裁工作存在的社会地位、运作环境、公众认知程度及目前改革深度等问题进行分析,从 法律 上的认可、制度上的匹配、调解大机制的运作、特殊案件的专门化、诉讼费用减收平衡、速裁特有规则及快速执行的配套等方面作了些创新式设想性,以期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更加有效地运用到司法裁判中,进一步体现其特有的司法诉讼价值。

【内容摘要】

【关键词】 速裁 制度改革 设想 协调 发展 引 言

效率之所以被提到与公正相等的高度,是因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而 现代 社会,社会事务的复杂、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因此,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有效地运用到司法裁判中。作为“速裁程序”这一主题,有其特有的司法诉讼价值。速裁工作虽有章可循,但毕竟是一项具有探索性的工作,大部分法院依据法律及最高院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简易案件速裁规则,对立案庭前调解的受案范围、启动条件、调解原则、审理期限、文书签发以及调解不成的案件与审判庭的交接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在南康法院自成立速裁组以来,一直从事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针对速裁改革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亲身实践,笔者也展开了不少深刻思考,并形成了以下自己的在速裁方面见解和观点,以期抛砖引玉,对速裁机制改革这一领域的研究或进行决策提供一些有益的 参考 。

一、速裁机制改革当前面临的问题 (一)速裁制度定位的问题

速裁机制是我国司法制度领域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制度,不可避免的要在摸索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人民法院推行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之初,我们对速裁的认识和制度考虑非常有限,具体说来就是希望通过速裁改革,将现有的司法审判资源分配再优化、使用更合理,从而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有效缓解近年来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比如南康法院2006年,速裁组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43件,结案143件,其中调解结案125件,经调解撤诉15件,调撤率达97.9%,平均审理时间仅3天,近七成案件已及时履行。从运行速裁改革成果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体现该院特色亮点工作。然而要进一步挖掘速裁的生命力,更充分的发挥其服务司法审判的有效职能,我们决不能仅仅着眼于、并满足于眼前利益,而是应该冷静思考一下这个制度本质是什么,它的发展目标究竟该如何定位,从而更好的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

(二)社会对速裁机制认知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速裁机制面临的制约因素之一便是当事人对速裁制度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多数人认为速裁程序的运用不利于对其个人权益的充分保护,或会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有所减损,加之适用速裁机制审理的案件受理标准与非速裁案件并无差异,部分当事人对速裁机制存在严重排斥心理,对速裁机制简便的审理方式、较短的审理期限流露出不信任心理,担心案件是否得到了慎重处理;而不少被告因无法在速裁机制中明显受益,也经常要求15天答辩期满、严格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不恰当地提出管辖异议等,以达到排斥速裁之目的。由此可见,未能体现出速裁机制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特殊性,明显限制了速裁机制的顺畅运行,成为法院速裁机制当前进一步深入发展的突出问题。

(三)速裁制度改革处于浅界面

在速裁实践中,法院速裁改革及速裁法官目光多集中在对庭审程序的适度简化,对法律文书的简化,对传唤方式等庭前准备工作的简化等方面,始终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大框架内进行的变动和尝试,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所看到的更多的是程序上的简化、便捷,而不是速裁本应带给他们的实质上的司法利益和特殊。换句话说,老百姓并没有从很大程度上感觉到速裁与其他审理程序或相关制度的与众不同。因此,要真正发挥速裁的作用,体现速裁制度的优越性,必须对其深入性的改革,让当事人真正感觉到其特殊之处,并吸引他们选择运用这种制度。

二、速裁制度创新设想

(一)速裁制度将所应有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们正在实践着的速裁机制,其实质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无法适应实际需要的情况下,结合审判实际,对其进行的一种大胆改良或者是一种很大程度的替代。这种自发的“法外”改革是符合现实需求的,是非常具有生命力的,因而也是一种有益的改革。虽然法院成立了专门的速裁机构,比如速裁法庭或速裁组,同时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与制度,比如制定速裁规则、案件审限和移送制度等,进行了一定的深度的尝试,但这些举措显然还是不够的,还不足以支持速裁成为一种独立、高效运行的程序。我们所思考的,速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是一种隶属派生关系,抑或是替代关系,我们所希望的速裁制度最终能被司法推呈后乃至立法所采纳,正式融入国家立法,成为一种独立的简易纠纷快速处置程序。

(二)速裁方面的可行性制度设想与创新

结合速裁运行实践以及人民法院所具备的实际运作环境资源,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开展速裁制度的创新工作:

1、试行速裁案件相匹配的制度

一是为加快流转速度,制定送达制度。体现诉讼程序繁简与诉讼成本高低相一致原则,实现速裁机制应有的简易快速性,采取听取被告方对纷争事实的意见制度、告知其举证责任及期限等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制度、征求其是否按速裁程序处理制度、审理期限制度、文书签发制度,采用电话通知、上门送达或当事人地址确认方式送达制度,速裁组调解不成或不能及时调处的案件限期与审判庭的交接制度等。二是建议庭前调解程序前置制度。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积极配合法院快速、高效了结纠纷,保障速裁机制独立、高效运行的前提下,可在送达时告知或听取调解意愿和缩短审理期限的意见,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速裁机制。三是制定审限警戒制度。对立案后已满7天不能审结的案件,由承办法官凭相关证据向庭长汇报原因,按简易案件速裁规则移转审理,切实从选择速裁机制中受益,更好地实践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原则。四是保证案件质量,制定定期讨论案件制度。庭内集体讨论有争议或应适用普通程序而需移送审理的案件,以保证案件处置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合法。五是为讲求工作成效,制定弹性工作制度。针对有的案件需要在八小时以外的送达、开庭等实际情况,可采取预约、晚上或节假日时间,也可以到当事人家里开庭,既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是我们速裁制度推行的一个亮点。

2、创设大调解机制确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充分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律思想创设司法adr制度,在法院的有效控制下,进一步丰富纠纷解决方式,降低诉讼成本。

一是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确认制度。民法特别尊崇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意识自治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因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私权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是双方合意的表现形式,如诉讼契约,包括程序选择、不起诉、诉讼管辖、证据使用等[①],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符合现代契约的性质,应具有约束力。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为了使纠纷尽快得到解决,又能保持双方建立的商业情愫,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在速裁机制的框架下,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给予程序上的审查并予确认,赋予法律上的效力。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确认制度。在产生纠纷以后或者在此前,将双方的纠纷提交基层调解组织,请求基层调解组织或者第三人的介入,对双方的争议事实进行调解,基层调解组织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因而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同样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在速裁机制的框架下,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给予程序上的审查并予确认,赋予法律上的效力。三是试行司法adr制度(法院控制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即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司法adr窗口。当事人可以在立案前或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adr工作人员对纠纷进行调停,达成协议即可请求本院速裁机构确认。从各法院现有的退休法官资源来看,有大批接近或达到(事实存在)退休年龄有丰富审判经验且热心审判事业并希望发挥自身特长的法院老同志离开了审判岗位。具体做法:司法adr工作人员由本院在退休法官(不限于本院退休法官)中选任,同时对选聘、选聘标准、报酬、司法adr工作人员名册、当事人选定与法院指定作出相应的规范,目的是发挥法院退休法官的积极作用。

第12篇:中国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中国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2014年06月27日 13:59 中国新闻网

中国将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该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试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中称,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记者注意到,与此前草案相比,决定中试点的条件更为严格,试点案件的范围更加具体,如除被告人应当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决定还考虑到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争议情形,在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被告人自愿认罪”之后加入“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决定称,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决定表示,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记者 蒋涛)

第13篇:基层法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

基层法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情

况的统计分析

“>基层法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2007-02-02 21:55:08

完善速裁机制契合效率与公正之平衡

——七台河市基层法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

孙国红

××年初,七台河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在借鉴其它地区法院实施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法院实际特点,对全市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部分民商事案件试行速裁机制进行审理。下面笔者就全

市法院适用速裁机制审理案件的基本情况作以总结,希望通过对本地区速裁机制运行中的基本作法、制约因素、存在争议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挖掘更深层次的审判规律性特征,从而对进一步完善速裁机制,契合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有所裨益。

一、基本情况

我市基层法院及法庭对案件实施速裁审理,以简易、便捷、迅速、低耗为理念,两年来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件,占基层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总数的。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结案天数为天,民商事案件整体平均结案天数由××年的天缩短为××年的天,降低了诉讼成本,优化了审判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社会反响较好,当事人评价较高。实施速裁的模式主要是以简易程序的流程管理为主导和特征,通过依法减少流程环节、加快运转速度实现快调快审:

⒈随立随调,当日结案。对于双方

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符合立案条件,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当即立案,由立案庭当即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当即制作调解书,当即送达。对于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则按流程管理规定移送相应的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按照简易或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设定举证期限,在适当时间正式开庭审理。

⒉简便传唤,即来即审。业务庭在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依据《民诉法》第条关于“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以及条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的规定,通过电话、传呼等简便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在争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当即开庭审理或迳行调解,改变了以往不分案件性质、难易程度一律给天答辩期限、一个月举证期限的作法,省略了送达、公告等环节,使一部分案件在立

案后一周内得以审结。

⒊压缩期限,简化庭审。我市各院普遍实行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将格式化的书面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以及法庭纪律等一并送达,庭审中则不再重复读,既给当事人以充分了解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时间,又减少了庭审环节,使每次庭审平均节约时间约分钟。在送达上述相关通知的同时,询问当事人双方关于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的意见,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和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压缩期限,突破答辩期的限制,尽快开庭。

二、制约因素

速裁机制在我市实施两年来在表现出效率优势的同时,也有一些不协调的制约因素从中显现,主要是:

⒈审判人员认识不统一。有的法官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已经相当简化,再简化就会突破程序公正的底线,从而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况且关于

速裁,法无明文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对速裁的实施运作相当保守,基本上只是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加大了调解力度,减少了庭审的某些环节,与以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区别不大,效果不明显。

⒉效率与质量难以平衡。我们的法官来源复杂,法官素质差参不齐,许多法官缺乏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缺少较好的法律业务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习惯于集体合议、领导把关、审委会定夺,缺乏单独决断、当庭判决的能力,不能也不敢当庭下判。适用速裁审理的案件为调解、撤诉结案,判决案件所占比例仅为左右,当庭判决案件更是凤毛麟角有的法官对公正与效率缺乏深刻的理性认识,为单纯提高审判效率,不应缺席判决的缺席判决,不愿调解的强制调解,应予保障的诉权未予保障,当事人想充分阐述理由和主张而被粗暴制止。更有的法官由于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因素,在追求审判效率的名义下,违

反法定程序,枉法作出裁判,损害了司法公正。不以质量为保证,效率的提高只能加速不公正案件产生的机率。

⒊速裁机制缺乏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目前,关于“速裁”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操作规程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各地法院均是互相借鉴经验,自行制定规则,且均在试行之中。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我市各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对速裁的理解不统一,做法上亦不统一,对于速裁到底是怎样的概念,是属于简易程序还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审限如何计算,速裁可以免去一般诉讼程序的哪些步骤,当速裁程序无法进行是转为简易程序还是转为普通程序,程序的转换需履行何种手续等等均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事实上,规范性与可操作性是程序法律的生命力之所在,如果对已经出现和频繁发生以及可以预见将会发生的各种程序问题不能作出具体规定,这种程序必然是不成功的,而无需争论,速裁属于审判程序的范畴。在这种立法

局面下,笔者认为,速裁急需以法律明文的形式被做以详尽的、可操作性的规范。

⒋物质装备难以保障。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缺乏经济上的保障,在送达、传唤、庭审等环节的交通、通讯、微机设备等方面均不能给速裁机制的运行以良性支持,难以真正、全面实现速裁。

三、两点争论

由于上述制约因素的影响,在速裁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关于实施速裁有无法律依据和是否必要的两种不同的声音。

(一)、关于实施“速裁”有无法律依据

有观点认为:速裁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商案件根据其难易简繁程度以及对程序的适应性不同,分别实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审判程序,并

没有规定速裁程序,因此,速裁程序对简易程序的再简易也就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审判活动是一项保守的司法活动,只能按照立法已有的规定去操作,司法脱离立法或者司法高于立法,都会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将法无明文规定的速裁程序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不利于法律的统一。而笔者认为,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价尺度相同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好的司法公正的效果,或在司法资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同样多的资源耗费取得最大的司法公正的效果,而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必须对现有制度中妨碍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习惯与做法进行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同时司法的特征之一——及时性体现了国家、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和结果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度。司法的操作及时包括法院操作及时和法官操

作及时,法院操作及时与整体管理有关,法官操作及时与个体素质有关,及时体现了诉讼行为的有条不紊,从而保证诉讼行为的快速和有效,而速裁运行模式的绩效正体现了操作的及时性。同时,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及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更为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关于实施速裁是否必要

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已相当简易,况且速裁程序的核心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或缩短法律规定的有关应诉答辩和证据交换期限等诉讼期间。因此,速裁程序不是应然性的而是或然性的程序,要受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速裁,法院就无法启动该程序。缺乏了程序应具备的强制性,速裁也就不能称之为程序,那么审判实践中的速裁程序即会彻底夹失其诉讼地位。司法实践中双方均要求法院快速处理,即时解决的案件并不多,

专门设置速裁没有必要。而笔者认为,从法院现实的人员状况以及受理案件的状况看,构建速裁程序不仅时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⒈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传统的社会内部非正式的调解和处理矛盾的手段已经不再像以往那样易于被人们所接受,越来越多的公民更愿意利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迅猛增长,这些案件的%集中在基层法院,且其中小额钱债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诉讼案件无限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仅靠扩编增员即不是现实选择,也不是司法改革的方向,构建速裁机制,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负担。()实践中,因结案周期过长,案件积压、超审限和反复开庭、当庭宣判率不高,以及简单案件不能以较为简化的程序速审速结,而导致诉讼迟延,诉讼

成本过高和诉讼资源浪费,几乎成为制约法院确保公正、提高效率的普遍性问题。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对小额诉讼速裁速结,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成为解决问题的迫切需要。()国外许多国家设有简易法院和小额法庭,英美法系的不少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小额裁判法,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均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裁决,解决纠纷的目的。简易、快捷、低费已成为国际范围内现代民商事审判的趋势和主要特征。及时更新理念,及时完善立法,我们才能在立法和司法上与国际接轨。⒉可行性:()速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基层法院所审的小额民商事案件,且速裁的启动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选择,是民事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和民事诉讼法设定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宗旨。()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速裁机制裁决的案件不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的质量能够得到保证。()我国许多省市已经

进行了诉讼速裁机制试点,且运行效果良好,这为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小额诉讼速裁机制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理论依据。

四、对速裁的完善

综上,我们必须通过立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简易、快捷、低费的速裁理念固定下来,使其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可操作性,使们的审判实践更规范、审判活动更科学。在完善关于速裁的立法中,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应当受到充分注意:

(一)、准确界定速裁的概念和性质

关于速裁的概念,可以表述为:速裁是人民法院对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证据充分的简易民事案件迳行调解,不开庭审理或直接开庭审理,迳行判决的审判活动。同时应明确,速裁属于简易程序范畴,是对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二)、明确速裁适用范围

对于速裁的适用范围,可以采用双

轨制的划分标准,一方面以诉讼标的为基准,另一方面将满足以下条件的案件适用速裁审理:⒈法律关系明确,诉讼请求单一,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下列案件:()无担保和时效争议的借贷纠纷。()结婚时间短或分居时间长,无财产、债权纠纷,子女抚养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扶养、抚养、赡养案件。()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其他民商事案件;⒉无需法院依职权举证;⒊诉讼当事人的相对方对另一方的诉讼证据无异议,且表示放弃提交反证,放弃举证期及答辩期;⒋双方当事人可以随传随到,或者被告送达方式明确简便;⒌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速裁程序,不受适用范围限制。

(三)、规范速裁审理流程

⒈统一审判组织设置。为减少案件流转环节与时间,同时避免立审不分现象发生,应在立案庭统一设立速裁组专门负责速裁案件的审理,并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办公工具。速裁案件的审

理由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主持。⒉突出调解环节。速裁审理方式应采取调解前置,并将调解贯穿于整个庭审活动;速裁法官应当加强与地方民调组织的联系,设立办案联络员及联络点,实行就地办案,巡回办案等诉讼方式;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要求法院发给调解书予以确认的,由准备法官书面审理,如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立即制作调解书,并在小时内将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调解纠纷,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速裁法官应主持双方迳行调解,如达成协议,应及时制作调解书,于小时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立即转为开庭审理程序。⒊扩大迳行判决范围。对于下列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因一方的履行能力有限而产生纠纷;()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经过庭前证据交换对事实的争议已经解决,只存

在法律上的争议。对此类案件不必开庭审理而应当迳行作出判决,以避免一方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选择权达到拖延诉讼的不合理目的,引起新的不公正。⒋明确审结期限。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审结天数一般为天,如当事人需要进行答辩和举证的,审结天数为天;对适用速裁审理无法进行时,应立即移送业务部门,视案件难易程度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⒌适当简化程序。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或填表格起诉;速裁法官可以口头告知被告起诉内容,可以口头、电话通知诉讼主体到庭;速裁案件调解书应尽量简明和格式化;书记员、速录员应当将速裁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记入笔录。

第14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上海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2011〕137号

市第

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浦东新区、杨浦、宝山、金山区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小额速裁试点工作,高院制定了《上海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并经高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试点法院予以执行。试点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统计数据上报至高院民一庭。对于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也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小额速裁文书格式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1:

上海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经研究决定,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金山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作为本市开展小额速裁的试点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应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推动司法公正。为规范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审理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的普通民事案件(不含商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小额速裁: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买卖、租赁、借用、居间、承揽、劳务等合同纠纷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电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合同、餐饮服务合同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因拖欠水、电、燃气费用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件;

(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侵权纠纷案件;

(5)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7)劳动关系明确,仅要求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8)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2.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速裁: (1)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2)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

(3)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4)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6)其他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3.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的总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不适用小额速裁。

4.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的总额仍不足5万元的案件,除当事人表示异议外,可继续适用小额速裁。 5.追加当事人、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小额速裁且符合小额速裁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二、受理

6.试点法院应设置小额速裁专题宣传栏,在立案大厅内置放小额速裁指南,并设专人负责引导当事人。

7.原告可自行书写诉状,也可使用表格化诉状,表格化诉状的样式由试点法院制定,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8.试点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符合适用小额速裁条件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并发送程序选择确认书,经原、被告双方书面签字或捺印确认后,可适用小额速裁。

9.试点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对调解不成的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案件,应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发送程序选择确认书,经原、被告双方书面签字或捺印确认后,可即予立案,适用小额速裁。 10.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适用小额速裁的,试点法院应当将其申请入卷备查,并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表示同意且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放程序选择确认书,经双方当事人书面签字或捺印确认后,适用小额速裁。

11.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一般应于立案受理当日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审判人员,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案件移送时,可不预定开庭日期,由审判人员将确定的开庭日期及时告知立案庭。立案庭应加强对案件的流程管理。

三、审判

12.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3.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最长不超过7日。

14.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予以准许。

15.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根据需要,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16.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四、判决

17.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1个月内未能审结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18.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裁判文书一般应予简化,事实及理由部分记明要点即可。

19.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并在宣判后十日内发送判决书,但试点法院认为不适合当庭宣判的除外。

20.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诉讼费用参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由试点法院确定减收标准,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1.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待异议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异议或者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裁定驳回后,方可报结。

五、异议审查

22.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23.试点法院收到当事人异议申请后,由立案庭编复字号立案,并于立案当日移送至民一庭指定审判员审查。

24.试点法院审查异议申请,可采取谈话、听证等方式听取异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

25.试点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并由民一庭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案号应加“续”字以示区别,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26.试点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适用小额速裁的裁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附则

2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设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市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政治部、立案庭、研究室、民一庭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组长由高院分管院长担任。

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驻民一庭办公。

28.各试点法院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相应机构负责试点工作,协调小额速裁的机构设置、案件立案、审判、异议审查以及数据统计、信息沟通等工作。

各试点法院应在立案、审判等工作环节,指定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从事小额速裁案件的试点工作。 29.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小额速裁裁判文书样式

民事判决书

(2011)×民一(民)初字第××号

原告×××(身份情况) 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被告×××(身份情况) 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原告×××诉被告×××(案由)一案,本院于2011年×月×日受理。经由原、被告自愿共同选择适用小额速裁,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1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记明要点即可) 被告辩称,××××××××××××。(记明要点即可) 经审理查明:××××××××××××。(记明要点即可)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减半收取××元,由×××负担。

当事人不得对本判决提起上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书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本判决于异议期届满当事人未提异议或者本院对当事人异议申请裁定驳回后生效。

审判员××× 二O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

异议审查裁定书样式

民事裁定书

(2011)×民一(民)复字第××号

申请人×××(身份情况) 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被申请人×××(身份情况) 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经双方选择适用小额速裁,本院于2011年×月×日依法作出(2011)×民一(民)初字第××号判决。申请人×××对判决不服,于201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提出:×××××××××。(记明要点即可) 1.经审查,本院认为××××××××××××。(突出原判决查明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于法有据)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双方均按本院(2011)×民一(民)初字第××号判决执行。

2.经审查,本院认为××××××××××××。(突出原判决查明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1)×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

第15篇:法院小额速裁庭厅长述职报告论文(材料)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提交年度书面述职报告的通知要求,我对2018年的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2017年5月,我被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民事小额速裁审判庭庭长,负责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现就我全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严格依法履行司法审判职责,力争让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我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履行审判职责,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不缩水”。通过规范化的前置告知程序,让当事人能够清楚的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意义以及裁判结果的救济渠道。审理过程中我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坚持公正司法,对当事人存疑的判决进行明法释理,促使案结事了。

二、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优势,实现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

2018年共审理民事案件173件,结案171件,结案率98.84%。在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过程中,一是妥善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将妥善审理、化解矛盾、构建秩序、推动提升作为审理物业服务类纠纷案件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搭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纠纷化解的桥梁。把当庭调解、庭外和解作为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首要方向,通过建立与完善物业服务类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形成合力,目前已经初步取得成效。同时通过做好实地查看,判后释明工作,提高提高裁判文书的主动履行率。二是发挥民事速裁的效率优势,实现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通过转变以往的审判思维模式,将纠纷快速化解与司法便民紧密结合,推动当事人以微信方式及时履行款项给付义务,让当庭调解、裁判文书送达、义务履行均当庭进行完毕,极大方便了当事人。三是提高小额诉讼终审判决的正确率和说服力。针对不同案情,有针对性的发挥审判职能,在开庭前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调查相关案件事实,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高效推进提前做好审前准备工作。为了使终审判决达到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及时定纷止争的实际效果,一方面根据案件特点全面落实举证责任分配,另一方面认真履行调查取证职权,尽最大可能查明案件事实。

三、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工作中我坚决维护人大权威,牢牢树立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加强执行人大决议事项的自觉性、主动性,强化与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及时与人大代表的进行沟通,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对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主动听取意见,及时反馈办理进度,逐案进行答复,让人大监督落到实处。

四、勤政廉政建设情况

我能够时刻牢记党的宗旨、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始终坚持从大局出发,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审判纪律,以“忠诚、干净、担当”作为工作的基本准则,把“四个意识”贯穿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全过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强化自律意识、强化宗旨观念,自觉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做到公正廉洁司法,在公务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是在大批量系列案件同时立案的情况下,受送达影响,案件审判效率受到影响,在此方面的应对措施不够有效。二是调解率比重不高,撤诉率、判决率较高,没有尽最大努力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三是诉讼指导、释法明理的业务能力以及尺度把握还不到位。针对存在的问题,一是有重点有计划的搞好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让政治学习成为提高职业素养的推动力,让业务学习成为审判质效的保障,通过学习提高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不断提高速裁法官、书记员的执业水平与技巧。二是吸收政府部门、居委会等工作人员参与到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或纠纷化解当中,拓宽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三是进一步完善参加诉讼提示书,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如何应诉、如何举证、如何进行权利救济,畅通诉讼流程,提高审判效率,避免法官释法明理的口头化、不规范化,减少争议的发生。

第16篇:裁溢企业文化

裁溢企业文化

我们的愿景:成就一流,成就百年

我们的使命:传承红帮裁缝工艺,弘扬服装定制文化

我们的宗旨:为客户定制生活,为员工定制未来,为世界定制美丽。

我们的作风:认真、快速、诚信,我们为您服务;积极、学习、创新,我们自我进步。

我们的团队:同进同退,荣辱与共,互帮互助、永不放弃!我们的客户观:客户的满意,是我们存在的唯一理由! 我们的价值观:责任胜于能力,结果胜于过程。

第17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四起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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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四起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典型案例

山东省法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四起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典型案例,这四起案件是各试点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最具代表性的、适用案件数量最多的四类罪名,分别为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例一:苏某犯盗窃罪一案 【基本案情】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于2013年10月19日6时许在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某美发店,趁无人之机,盗窃该店橱柜内营业款现金7500元后逃跑。2014年1月7日,苏某被该美发店工作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经讯问,苏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苏某向该美发店退赔7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失主损失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以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基本案情】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4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济南市天桥区八里桥水果批发市场,因琐事与被害人耿某发生争执,并将耿某鼻部打伤,致耿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案发后,刘某赔偿被害人耿某经济损失1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基本案情】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附近公路处,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血液样本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4mg/10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建议对其量刑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以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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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基本案情】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肖某在停靠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附近路上的自家面包车上两次容留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3月3日,被告人肖某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肖某的刑事责任,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以被告人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上四起案件裁判文书制作简洁明了,载明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被告人意见和判决情况,不再罗列被告人已经认可的案件证据,这既保证了司法文书制作的质量和效率,又切实保证了被告人的权利。四起案件均做到了当庭宣判,无一上诉。

速裁程序的好处在于要求被告人认罪与被害人之间达成谅解,主动退赃退赔,这既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又降低了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审理期限短,提倡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采取非羁押手段,适用非监禁刑,这既减少了被告人诉累,又防止了被告人与其他重罪犯人一起关押造成交叉感染;简化庭审程序,司法文书制作制式化,这既保证了案件质量,又节省司法资源可以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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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论语别裁读后感

论语别裁读后感

5120309127吴威辰

最近在看了南怀瑾先生的论语别裁后,我觉得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我现在的心情:“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我觉得在以前,我看问题的角度都是被固化的。基本上都是老师在说什么,我就跟着想什么,有的时候不会也不愿给自己的想法一点空间。很多时候就是“唯师是从”,无法提出自己的质疑。但是在翻开论语别裁这本书后我觉得我被“毁三观”了。南怀瑾先生的第一个主题就拿我最熟悉的“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自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开刀。乍一听我觉得南先生就是在胡诌。但是越往后看,越觉得他说的在理。我以前看过南先生评注的书籍《庄子諵譁》书中的南怀瑾先生就是以自己风趣机智的语言进行评说。当我觉得他说的在理的时候,我就开始真正的领悟书中的道理了。首先就是学而时习之,南先生讲的“学”是思想的学问。学而时习,就是对自己的做人的方式做一个清醒的认识以及反思。对于我个人来说,我觉得我做的真的不够好。很多时候我自己为了迎合别人而做出了很多的违背自己内心的事情。我想现在很多人跟我的想法是一样的。张老师说过,选修课的成绩才是你真正的水平,因为你是以自己的喜好来选择的。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我们很多人,在选择自己的方向时是以利益的多少来衡量的。就拿选修课来说,很多人并不是以自己的爱好,而是课程给的分数的高低来衡量自己是否应该上这门选修课。所以我觉得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点是不容易的,只有我们真的理解自己为人时的道理,才能真正的把自己变得更加的完美和强大。

接下来,我想说说寂寞。南先生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讲的是孔子的寂寞。我觉得人一辈子最大的成就就是耐得住寂寞。很多人在自己的人生中都是经历低潮。这段时间短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十几年几十年。我想只有耐得住寂寞的人,坐得住板凳的人才能真正变成一个有成就的人,这里我说的成就是思想与事业成就。现在的我,浮躁有余,宁静不足。每天都是出于忙碌的状态,每天遇到事情都是像子路一样,很冲动,不假思索的就去干了。喝多时候自己总是怕别人不知道自己的小成就,就不住的炫耀。现在回想起来,那是多么的可笑。我觉得真正的学问是寂寞的学问,享受寂寞,在寂寞中领略自己身边的一点一滴。以自己的灵魂作为自己的伴侣。这听起来好像是有点想苦行僧一样的生活,但是细细品味下来,这并不是与世隔绝的寂寞,而是入世之后的自己的洒脱。

书只读了这么一点,就产生了这些领悟。我觉得这是孔子的伟大,也是南怀瑾先生的伟大。

第20篇:《论语别裁》读书笔记

《论语别裁》读书笔记

《论语别裁》读书笔记

《论语别裁》一书是由南怀瑾先生的讲课记录整理所得,南先生作为一代国学大师,他对论语的理解有自己的独到之处,虽有别于正宗儒者,但《论语》年代久远且内涵丰富,谁又能断言自己的理解就一定正确呢。南怀瑾先生的《论语别裁》,条理清晰,道理明白,十分易于消化。且南先生有扎实的国学功底,几十年间又孜孜不倦,博闻强记,从不惮学科门槛,追究学问务必求真求知,更本着做学问的精神,尽心思索,并不从善如流。因而读南先生的书竟使我有些庆幸之前不曾在这些学问上下过功夫,因而未曾被各类谬误迷惑太深。

“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每每看到这话,就回想起幼时,在课堂上跟着老师一丝不苟认真地读孔圣人经典的情景。我是谨慎而听话的,大部分同学也如是,于是老师翻译,我们记录,课堂一片祥和。考试时解释“子曰”,大家也是千篇1律的答案。

读了南怀瑾老师的《论语别裁》开篇的“学而”前几页,才发现这三句耳熟能详,曾经不以为然的“子曰”,其实我从前压根就没有理解过其真正含义。“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做学问,要随时随地有思想,随时随地有见习,随时随地有体验,随时随地能够反省,就是学问。开始做反省时并不容易,慢慢的有了一些进步,便会有会心的兴趣,就会“不亦说乎”而高兴了。做学问是件清苦的事,可能一辈子都没有人了解,但是孔子说只要有学问,自然有知己。因此他接着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寂寞凄凉的时候,有一个知己来了,那是非常高兴的事情。而这个“有朋自远方来”的“远”字,是形容知己之难得。第三句“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就是说做学问的人,乃至一辈子没有人了解,也“不愠”,不怨天尤人。

“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这句话记录的是孔子教育门人做学问的道理,同时也是孔子对当时社会弊病的指点。孔子教育学生做学问的目的是希望弟子们能学会领导一个有一千辆马车的地区,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要做到做事尽心尽力,对百姓实行适当的经济

政策,同时也要学会在合适的时机用合适的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做学问,是要从人生的经验当中去体会的,并不是死读书。一个人文章写得好坏,知识渊博与否与他是否有学问无关,做学问的道理是要在做人做事的积累当中慢慢感悟的。这才应该是教育的终极目标,教会人们如何做人,如何处事。

“子夏曰: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而言而有信,虽曰未学,吾必谓之学矣。”

南先生对这句话的理解与宋代儒家学者有着较大的出入。关键的分歧点在对“色”字的认识上,宋儒们认为“色”即女色,“贤贤易色”就是指看到有道德的人马上就抛弃女色。这在南先生看来是对孔子的误解,孔子在《礼记》中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圣人对“饮食”和“男女”大欲是持认可态度的,因此这里的“色”绝不是指“女色”这么简单,而是指态度、形色,因此“贤贤易色”的意思应该是:我们看到一个人学问好,修养好,本事很大,看到他肃然起敬,态度自然也随之而转变。

《论语》是我国传统文学的经典,儒家思想的精粹,在历史的长河中经历了无上的荣耀。从建国到现在,六十年过去了,近年来,“国学热”渐渐兴起,曾经抛下的经典,今朝又重拾起。人们开始重新解读祖先的遗产,圣哲的智慧,国学大家们逐渐走入了我们的视线。我尊重每一位内心纯良的学者大师,但是我们没有必要亦步亦趋追随高人的脚步。今天是这个声音,我们顶礼膜拜,明天有人出来反对,我们又趋之若鹜,唯其马首是瞻。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那样,真正的学问需要我们自己去体会、去认识。作为大政治家、大教育家、大思想家的孔子生活在距离我们约2500年前的春秋时期,真实的孔子不复存在,唯有思想流传百世。而对他思想的理解,我们也只能揣测和研究,孰是孰非全靠自己内心的判断。

现实中绝大部分人都是东倒西歪的芦苇,可即使是芦苇,我们也要做有思想的芦苇。 读了南怀瑾老师的研究心得,我顿时觉出了中国传统文学的滋味,体验了解读传统经典的别样乐趣,同时也豁然开朗:思想是自由的,除了你自己没有人能禁锢它,思维在碰撞中才能产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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