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汇报

河道管理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32:07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河道采砂管理情况工作汇报

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情况工作汇报

市局水政水资源科:

根据《临沧市水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情况调查的通知》、《临沧市河道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我县河道采砂管理行为,实现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发和利用河砂资源,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运行机制,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将我县河道采砂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河道采砂依据

河道采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号)、《云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二、审批程序

根据《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永政发„2008‟号)、《永德县优化软环境增强软实力活动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方案》(永发„2010‟10号)等文件的要求,审批过程如下:

1、采砂业主申请

①申请人的名称(姓名)、详细地址;②申请理由;③开采的详细地点、方式、规模、年开采数量;④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意见签署;⑤与第三者利害的相关说明。

2、受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采砂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调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②、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③、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填写《河道采砂审批表》,水政监察大队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复核审查,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应当办理的,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形,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不予批准的情形有:①属于禁采范围的;②对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会造成危害以及直接造成河势改变的;③开采地段有争议的;④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4、期限与延续

2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作为采砂证明,期满自行失效;河道采砂许可证如需延续,必须在期满前30内进行申报延续手续。

三、收费依据、标准

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实施办法》、《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滇发改费临永证字„2008‟第043002号)。

2、征收标准:河道采砂收费类型为水土流失防治费,核准为0.3元/m,该项收费作为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按《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四、河流简况

永德县境内河流,属怒江、澜沧江两大水系,澜沧江水系只有发源于大雪山自然保护区东北坡道人烧香处的秧琅河,只占0.6%。多属怒江水系,长度5公里以上的河流84条,河道总长800多公里,但季节性河流多,常年性行河少。其中沿境河4条,即南汀河、大勐统河、勐波罗河、怒江;内域主体河4条,即赛米河、永康河、麦坝河、秧琅河(澜沧江),最长为永康河,境内流程98公里,主要支流有德党河、南桥河、大勐统河(含勐底河)。

五、采砂分布数量

3

31、南汀河

南汀河属怒江水系,是沿境河流,发源于临翔区博尚,自大雪山大红岩山脚入境,从东北沿大雪山东斜山脚向南流向,至崇岗户等的南榨河口出境入耿马县,是常年性行河。

目前流经永德县境内的河段共有采砂户8户,核定采砂许可量为1.35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5年南汀河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积极遵守相关的水法律法规,按划定的范围内进行有序的开采。现由于振清二级公路的开工,为避免公路用砂出现问题和纠纷,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采取不定期进行河道巡查,对振清二级公路沿途的河道采砂点进行监督和检查,从实地检查的情况看,采砂户没有出现恶意囤积河砂和有意抬高河砂价格的情况。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的现象。

2、永康河

永康河属怒江的二级支流,发源于明朗牛伙塘亮山北麓,海拔2882米,自南向北纵贯县境腹地,流程98公里,是常年性行河,至遮放坝与昌宁县的柯柯河(亦称湾甸河)汇入勐波罗河。

该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6公里,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13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4.95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4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没有出现越界开采行为及扰乱市场砂价行为。现由于施孟二级公路的开工,公路基本

4 都是沿河道而上,施工用砂都基本取用现有河砂,为防止公路用砂和采砂户发生冲突,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随时对永康至永甸链子桥段进行河道用砂、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调解和处理,通过不定时的实地检查和走访,没有发现采砂户故意囤积河砂及恶意抬高砂价的情况,公路施工方与采砂户的协议都在双方互利共赢的前提下进行。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3、南桥河

南桥河发源于大雪山乡大岩房村大岩房自然村,亦称忙令河,与班卡乡的忙东河交汇后称为南桥河,向西北方向流向,横穿羊镇公路,于永康镇永康农场过口下约500米处汇入永康河,干流全长39.6公里,是常年性行河。

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3公里(南桥河大桥下至交汇口),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7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2.98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4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开采,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4、勐底河

勐底河是大勐统河的一条支流,岩房河与马龙河交汇后称勐底河,呈南东向北西流向,横穿羊镇公路,流经永康镇勐底农场,在大叶林山脚汇入大勐统河,干流全长35.3公里,是常年性行河。

5 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公里(勐底大桥下至大葫芦嘴),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5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1.87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8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开采,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5、大勐统河

大勐统河发源于保山市昌宁县的翁堵乡,为永德与昌宁的一段界河,流经昌宁县勐统镇、凤庆县营盘镇、永德县亚练乡,在永德县小勐统镇老石坝下汇入永康河。永德县境内长约47公里,是常年性行河。

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6公里(勐底大桥下至大葫芦嘴),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2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1.1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链斗式采砂。自2008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开采,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的现象。

六、采砂监督和执法管理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火热,对建筑用砂需求量急增,河砂资源的开采呈上升局面,因而,给河道砂场管理工作增添了难度。为维护好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规范河道采砂行为,防止因采砂引起的各种矛盾纠纷,永德县水务局充分认识当前的形势,因地制宜、常抓不懈、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有序地监督管理采砂行为,保证了河砂地有序开采,保护生

6 态环境,,主要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

1、健全管理机构,确保组织到位

自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以来,永德县水务局每年都组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水政监察大队、水土保持股、防汛抗旱股为成员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合适人员,加强河道的日常管理和整治,以维护正常有序的河道采砂秩序。

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到位

为确保采砂活动有序开展,永德县水务局采取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对县境内的采砂河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及时调处巡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避免纠纷的扩大激化。对不按规定要求采砂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偷采滥挖砂石资源、毁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对接报和巡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采取耐心讲解和调处,使双方都自觉让步,心服口服,做到依法调处,适用条款,处置得当,记录清楚。由于我县的河道都比较小,各采砂户都自觉按划定范围开采,没有发生过重大、特大的采砂纠纷。

为提高群众对河道特别是采砂河段危险性的认识,保障生命安全,我们加强了采砂户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在每一年的换证工作中,我们都与采砂户签定了《河道采砂责任书》,要求各采砂户必须在划定河段、采砂坑旁设立安全警示牌,按划定的范围内开采和汛期前进行砂坑的回填以及机械的

7 安全操作、撤离等,明确了采砂户的职责,确保河道的行洪安全和河势的稳定。

3、加强汛期管理,确保河道度汛安全

为切实做好汛期准备工作,保障河道行洪畅通,确保安全度汛,每年汛期前,永德县水务局组织成立汛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奔赴采砂河段开展实地检查,发出《限期除障通知书》,要求所有砂场自行清除各自采砂段内堆放的砂石、废料以及行洪障碍物,平整河床,无条件拆除侵占河道挡墙和拦砂坝,清淤疏通河道,并停止采砂行为,采砂设备全部上岸。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积极探索采砂与治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按照“谁采砂谁治理”、“以采砂促治理”的河道综合管理模式,对需要维修的运砂道路,要求涉及的采砂户出资出力,铺垫平整路面,保障运砂安全和附近群众的出行方便。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维护了河道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在今后的工作中,永德县水务局将进一步加大河道采砂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推动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推荐第2篇: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篇1:杭州市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方案

杭州市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决定》,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城市河道突出问题,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营造杭州“倚水而居”的生活环境,现就“加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目标,以理念创新为先导,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河道环境问题,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增强河道保护与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城市整体品位,提升人民群众环境生活品质,提升杭州城市美誉度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为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打好环境基础。

二、工作目标

实施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加大截污纳管力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河道综合整治成效的持续巩固,实现城市河道“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

三、主要原则

1、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活动中, 形成上下一心,部门联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区联动、分级管理、市场运作、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3、严管重罚,综合治理。按照“依法治市”的理念和要求,严厉处罚损害城市河道设施、影响城市河道安全、环境和管理秩序的行为,约束和规范市民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效率。

4、标本兼治,重在长效。把着力解决河道重点问题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机结合,将整治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转化为长效管理机制,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确保投入,推进河道环境和管理水平上新台阶。

5、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坚持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以群众利益为第一追求,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建立健全群众广泛参与、着力解决热难点问题的工作机制,在共建中共享,共享中共建。

四、空间范围

杭州市区,即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萧山、余杭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此基础上,带动县(市),覆盖城乡,全面推进。

五、组织机构

成立杭州市城市河道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督促检查治理工作。

组长:杨戌标

副组长:陆瑞芬、陈祥荣

成员单位:市城管办、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爱卫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林水局、市交通局、市园文局(绿化办)、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委、市运河集团、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投集团公司、市工商局、及各区政府(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陈祥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翁文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区成立相应河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按照市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属地治理工作的布置和落实。

六、工作职责

1、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解决辖区内河道环境热难点问题和河道环境治理;负责牵头落实做好建立区级河道管理中心及督查机制;落实河道长效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对贴沙河等城市河道中游泳、洗衣、垂钓、乱倒垃圾等违章行为的联合执法工作。

2、市城管办:组织开展河道环境治理工作;配合做好与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相关的截污纳管工程;制订并落实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意见;在市编办的配合下,做好杭州市区河道监管中心的筹建工作;落实建立与市、区两级河道管理中心相 对应的两级督查机制;制订城市河道分级分类管理考核标准;研究提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以奖代拨实施意见;修订城市河道保护、管养的相关法规、规定、技术标准等;负责做好《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规划》、《河道保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3、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将河道环境治理工作纳入重点宣传工作计划,制订专题年度宣传计划并落实实施。

4、市爱卫办:负责协调落实城郊结合部河道卫生保洁和卫生死角的清理工作。

5、市法制办:负责配合做好加强城市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办法、规定的修订完善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环境治理工作中需实施的相关工程资金;负责落实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指导区财政落实相应的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

7、市编办:负责做好杭州市区河道监管中心机构组建相关工作。

8、市林水局:负责钱塘江引水方案和杭州市河道配水方案的修改完善;负责河道调配水的调度协调工作;牵头落实非城市河道的日常保洁长效管理、执法及督促检查工作。

9、市交通局:负责按运河长效管理实施意见做好相关配水、保洁、设施维护等工作;负责督促航运船只执行城市河道长效管理相关规定。

10、市园文局:负责按照杭州市河道调配水方案,做好引配 水及河道专项治理时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配合工作。

11、市绿化办:对沿河截污纳管工程施工、管养基地建设使用中的绿化迁移提供行政许可帮助。

12、市农办:负责督促做好城郊结合部河道保洁长效管理。

13、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14、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河道的执法管理工作,研究制订与城管、环保联合对贴沙河等城市河道中游泳、洗衣、垂钓、乱倒垃圾等违章行为的联合执法方案,并组织实施。

15、市建委:负责落实做好城市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按规划、设计标准完成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河道移交工作;负责做好截污纳管大市政配套建设工作;协同落实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资金;督促各建设单位做好截污纳管工作。

16、市运河集团:确保做好运河二期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按规划、设计标准完成;在河道综合整治中负责落实做好相应的截污纳管工程。

17、市环保局:加强对河道水质环境自动监测站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负责做好河道环境治理的水域交界断面的水质监测;负责协同城管、执法做好对河道的联合执法整治工作;负责在省、市政府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后,对其进行予以公示,并指导各区政府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和警示设立工作;督促与城市河道环境治理工作相关的工业企业内部雨污分流、截污纳管的工作;负责督促排污企业做好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篇2:河道管护实施方案

仁政发〔2010〕号 仁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仁德镇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水面清理管护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村委)、镇直相关单位:

为加大仁德镇农村水面管理和治理力度,切实改善仁德镇农村水环境质量,经仁德镇党

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仁德镇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水面清理管护制度实施方案》印发

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仁德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仁德镇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水面清理管护制度 实施方案

水是生命之源。我镇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既承担着广大农村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保

障,也承担着防汛、蓄水、排涝及改善生态环境等多种功能,是我镇分布最广、最直接发挥

综合效益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近年来,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以水库除险加固为重点的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积极开展以截污、治污为核心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水库、坝塘、河道水

面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重建轻管问题不同程度的存

在,致使水资源利用率较低,水库、坝塘、河道淤积严重,污染加剧,功能萎缩,效益衰退,

抵御洪涝干旱灾害的能力降低,潜在威胁着我镇广大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水面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改善农村水

环境,充分发挥水库、坝塘、河道综合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昆明

市“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以为民办实事为宗旨,

以提高农村人民生活水平和水环境质量为目的,以规划为龙头,以污染治理为重点,科学规

划、统一组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保护并重,积极探索农

村水 库、坝塘、河道水面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管护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

加快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依法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注

重生态,强化管理。2010年底实现牛栏江流域(麦浪至哦嘎段)达到ⅳ类水质标准;2015 年前县域地表水体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保护目标,确保农村人畜饮水及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开展水库、坝塘、河道生态修复。2010年底完成流经县城河道的清淤任务;2012 年前完成全县河道清淤任务;2015年前完成全县水库、坝塘、河道生态修复,实现全县水库、

坝塘、河道“水清、坡洁、岸绿、景美”。 ——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2012年内实现县城、集镇无污水排入河道和下游水库、坝

塘;2015年实现自然村无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和下游水库、坝塘,牛栏江流域内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率达到90%以上,牛栏江流域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

——建立水库、坝塘、河道水面长效管护机制。要确保条条河道有人管、座座库塘有人

抓。2012年内实现水库、坝塘、河道的堤坝无耕翻种植、无违章建筑、无乱堆乱放、无违法

取土,河床、库区无垃圾、无漂浮物、无死畜禽等。 ——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到2013年底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水库、坝塘、河道生态修复按照“先急后缓、因地制宜、因河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重点对主要入湖河流及入湖口、流经集镇河道、流域重点水库、坝塘和其他重要湿地开展生

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修复内容主要包括水库、坝塘、河道清淤,以及湿地保护与建设、生态

林建设、水体生态修复和生态河堤建设等方面。

1.河道生态清淤。为有效减少水体内源污染物含量,改善水生态环境,对河道底泥沉积

严重、有机污染物含量高的河道实施底泥生态清淤。河道生态清淤实行:“一河一策”,应符

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尽量准确清除沉积在河底的污染底泥。 牵头责任部门:

水务科

配合部门:财政所、环卫站

2.湿地保护与恢复。为充分发挥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生物多样性恢复,以改善和丰

富县域湖泊及河流的生态建设为重点,着力做好重点流域内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2010 -2012年,重点实施牛栏江流域上游重要水库、坝塘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工程;2015年前,在

完善和巩固前期湿地恢复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牛栏江流域外的其他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县城周边河流及河道口湿地恢复工程。根据河堤结构现状,在河道口恢复约50-100 米左右的滨岸湿地植被带,在河流沿线的节点建设小型湿地,在硬质护岸区域主要以河道清

淤为主。

——牛栏江上游重要水库、坝塘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主要针对牛栏江流域内上游中型

及重点小型水库,在水库适宜区域恢复约50米的湿地植被带。 ——2015年以前,积极开展牛栏江流域外的主要水库、坝塘、河道的湿地保护与恢复工

作,在水库适宜区域恢复10—100米的湿地植被带。 牵头责任部门:水务科

配合部门:财政所、规划科、国土资源所、林业科、环卫站

3.生态隔离带及水源林体系建设工程。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合理配臵、乔灌草

结合”的原则,选择耐水吸污能力强、净化隔污效果好的乡土树种,以入牛栏江河道、水源

区河道和出入仁德镇流域的河道为重点,建设通河水质净化水源林工程,促进河道水质的根

本好转。2013年前,全镇大中小水库径流区全面恢复植被,逐步在饮用水源地周边建立一个

稳定、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促进水体净化、水质提升。2015年完成全镇水库、坝塘、

河道生态隔离带及水源林体系建设。 牵头责任部门:林业科配合部门:财政所、规划科、国土资源所、林业科、环卫站、水务科 4.生态河堤建设。根据河道功能定位,河堤建设在考虑具有一定强度、安全性和耐久性

的同时,应突出考虑保护、创造生态良好的生存环境和自然景观,把河堤改造成为适合生物

生长的自然护坡。

牵头责任部门:水务科

配合部门:财政所、规划科、国土资源所、林业科、环卫站

(二)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特点,结合我县农村实际,以村庄和片区为单元,采用源头、过程、

末端三级控制模式,按照“拼户、并片、连村”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处理格局,选择就近接

入市政污水管道、因地制宜地建设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或选用土地渗滤、氧化塘、人工湿地

等污水处理技术进行污水处理,提倡结合农田灌溉、村庄绿化等推行资源化利用。篇2:江

苏省河道管护办法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

(2010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0]51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河道管护,保障河道(塘)清洁、引排畅通,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水 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

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市)域范围内的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的管护,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河道是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设施,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和

生活环境美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

第四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制度,开展农村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编制农村河道管护名录,

安排管护资金,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责任制和责任人员,积极探索市

场化运作管护机制,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行业主

管部门,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河道管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农村河道管护标准:

(一)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

(二)河坡整洁,无垃圾、无乱建乱堆乱挖、无乱种乱垦;

(三)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秆植物、无挡水圩堰、坝埂。

第八条 在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打井、挖坑、埋坟、放牧和损坏树木植被;

(二)倾倒垃圾、畜禽粪便、农药,倾抛秸秆,排放油污、酸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圈圩、筑坝、扒翻种植,以及设置影响行洪、排涝、引水的障碍物等;

(三)擅自取土、采砂、盖房、修建码头、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兴建其他建筑物 和构筑物;

(四)从事其它影响农村河道清洁畅通的活动。农村河道的具体管护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 农村河道管护所需经费,由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专项安排;还可以通过

发包水面、堤坡经营权,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省对考核合格的县

(市)实行“以奖代补”。

农村河道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

行检查考核。

县(市)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

辖县(市)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重点考核;省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 河道管护工作进行抽查考核。第十一条 农村河道管护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管护制度、管护机构和

人员的落实、经费保障、管护效果、群众满意程度等。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制

定。

第十二条 农村河道管护应当选用热爱管理工作、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人员担任。有关

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护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管护范围、管

护标准、管护要求、管护报酬、管护迄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农村河道管护应当

设立管护责任牌,明确河道名称、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责任人员、监督电

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河道管护宣传,倡导良好的生产

生活习惯,弘扬传统美德,增强管护意识。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

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篇3:农村河道管护责任状

河管护责任状甲 方:村责任党员:

根据村庄河塘整治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强加村庄河塘管理工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人

居环境、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引排作用,确保河道“碧水”长流, 经个人申请、公开竞标,经街道党工委同意, 村民委员会决定聘用

为 河河道管理员,现将双方职责落实如下: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将本村内的 河,至 ,至 河全

长共

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以承包的形式委托乙方

管护。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河道整治及管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按照《水法》的要求,强化

思想政治学习,增强爱河、护河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3、甲方加强督查指导,每月

日检查河道的保洁情况和河道工程的引排能力。

4、及时协助乙方和解决河道管护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5、核定乙方的工资报酬,0.20元/米,年终经伍佑水利服务中心和村考核后在各村两工

和一事一议中列支。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对承包管护的河道,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保持河坡、水面清洁,及时打捞和清

除河内死牲畜、垃圾、水草以及水面其它漂浮物。

2、制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河道内或河坡上乱倒垃圾、建筑物垃圾,制止向河道内排放工

业污水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坡上占地经营、违章建筑、堆放杂物

以及在河道里乱设网簖和建筑物。

3、向村居宣传有关河道管理的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河道有关规定的各种行为。

4、接受伍佑水利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定期向村委会汇报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三、奖惩事项

在河道管理期间,乙方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成绩显著的,年终甲方给予一定的奖

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造成河道不清洁的,甲方有权扣发或少发乙方的管护工资,

对长期不负责,并造成河道污染、引排不畅,经教育仍未改正者,甲方有权解聘。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水利服务中心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

责任党员: (签字盖章) (签字盖

章) 见证单位:

(签字盖章) 年 月日篇4:河道管护协议书 河道管护协议书

村委会

签订协议双方: (以下简称

方)乙

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和养护工作,充分发挥河道引排能力,经研究聘用乙方为河道管护

员,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管理职责: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和技术指导,按甲方和乙方签订的管养范围,尽心尽力管养好

所辖范围内的路段,并服从甲方的检查监督。

二、管理范围:乙方管护的河合道是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公里。

三、管理要求:

1、村内河道水面清洁,无水花生、水浮萍等漂浮物

2、无畜禽粪便直排,无畜禽尸体3、河坡整洁,无水花生生长,无任何堆积物和各种垃圾 4、河道畅通,无乱占河面、河岸现象

5、无乱挖、乱填现象6、沟塘水面无漂浮物

四、管理报酬:

乙方按甲方管理要求完成到位的,经考核合格,甲方按每月基础

400元,考核工资200元,计全年报酬7200元。

五、管理奖惩:

六、管理时间:

本协议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期_____年。

七、协议期间,在工作中,乙方要注意自身安全,加强安全意识,如出现安全事故,与

甲方无关,乙方自行负责。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篇3:河道实施方案

XX镇农村河道综合整治

项目实施方案

一、工程概况

项目位于XX市XX镇XX村。XX村土坝头河综合整治工程,河道长度0.9公里,项目投资22.5万元。 项目实施内容:河道清淤0.9公里、土方1.5万方。

二、工程效益

项目实施完成进一步提高土坝头河道引排能力,改善XX村水生态环境。

三、项目实施

2014年7月—10月 规划、勘测设计和前期准备。

2014年11月

下达水利建设任务计划

2015年3月镇招标办组织工程招投标。

2015年4月—6月,工程建设。

四、任务分工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了XX市水利局、工程所在地镇村领导的大力支持,经施工单位精心组织施工,实现了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管 理,使工程施工质量得到了保障。

项目由XX镇承担,组织实施。XX镇水利站技术依托和监督指导。XX市水利局进行技术指导及监督。

五、项目投资

工程总投资22.5万元,项目资金全部落实到位,除上级补助外由镇村二级自筹落实

六、工程运行管理

工程项目由XX镇水利站负责管理,市水利局进行监督指导。并严格按照宜水管(2002)第97号文件《关于对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镇水利工程实际,切实加强工程建后的管理工作,确保发挥工程效益。

XX市XX镇水利站

2014年7月25日

推荐第3篇:河道管理1

**县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价行发[2005]60号)文件,《陕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人民政府(*政发[2003]25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县砂石资源费征收计算如下:

一、*河砂石费征收计算办法

1、河道开采量计算:

以*河1km为例,*河在我县境内平均宽度为180m,(*政发[2003]**号)文件规定,距离左右岸堤角各50m严禁开采,协议规定:开采深度不超过1.0m,实际开采中,河道内上有0.25m左右土、杂草等,河道内正常流水宽度需40m左右,那么河道开采量为:河道长度1000m×(河道宽度180m-左右岸禁采2×50m-正常流水40m)×(开采深度1m-土杂草0.25m)=30000m3。

2、河道天然混合料单价:

河道天然混合料除少量修路垫路基之外,一般没有市场,我县2009年至2010年**高速大量垫路基用混合料市场价每立方米为3至5元,因此混合料取中间价每立方米4.0元。

3、征收比例: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

价行发[2005]60号)文件:“砂、取土及采取混合石和直径大于20厘米的大石,按销售价的35%计收”,因此,我县*河以1km为例,上缴砂费应为:

开采量30000m3×天然混合料单价4.0元×征收比例35%=42000元。开采中由于砂场开采量有限,不可能全段开挖,故砂石厂每年上缴砂费40000元/km。

二、支流征收计算办法

我县两个支流上建有砂石厂,**河流域面积230.1km2;另一条**河流域面积238.4km2;均为*河流域面积2935km2的十分之一,且**河建有堤防,**河道土地复垦河道较窄,均按*河的四分之一,即每年上缴砂费10000元/km。

**县河道管理站

20**年*月**日

推荐第4篇:河道管理责任书

庙坡乡河道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庙坡乡河道流域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庙坡乡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以及万委办(【2014】59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庙坡乡规划区外的河道整治由庙坡镇组织实施,保洁管理按村民自治、分区域、分河段、责任到人。

二、沿河单位或个人在庙坡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禁止违规开采、挖砂、加工砂石。

(二)杜绝违法河道乱修乱建、无违规占用水域搭建与引洪排涝无关的房屋、棚舍或构建物;

(三)禁止电鱼、毒鱼、炸鱼行为。

(四)禁止乱倾乱倒工业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建筑、医疗废弃物等;

(五)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其他影响河道美观或妨碍河道防洪排污的活动。

三、村委会必须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监督沿河单位或个人责任区河道管理。

四、沿河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责任区河道管理,由上述第二条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双方各执一份。

乡人民政府(盖章):村委会

责任人:责任人: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5篇:河道管理工作总结

何家角村河道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一、全村河道基本情况:

我们何家角村区域面积4.25平方公里,现有河道总长8580米,在村镇共同管理下,全村河道总体保洁情况较好。目前我村河道上配有专职管理人员4名(报酬为1.8万元/年),村每年用于河道管理上的费用在10万元左右。

二、全年河道管理主要工作:

较好的完成了全村河道的年度保洁任务,村级河道基本上做到了河面无水花生、白色漂浮物,岸坡整洁无堆放物;在大坟头完成清淤1400米,成功创建生态河道一条;购置河道保洁用船3只;在杭桥浜清理岸坡,种植树木300棵。

三、河道管理具体措施:

进一步落实河道长效管理机制。村庄河道管理工作,是优化生态环境,进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着力点,村两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年初,村与每一名河道管理人员均签订了保洁合同,进一步明确包干范围和工作职责,并在平时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考核评比,根据考核结果,年终适当提高河道管理人员的报酬。在安全管理方面,村为河道管理人员购买了保险,并规定必须两人一组进行河道保洁工作,以免发生意外情况时能互相有个照应。在夏天高温季节,为河道管理人员及时发放防暑降温用品。进一步加强河道保洁宣传力度,努力在全村营造河道保洁人人有责,生态建设利国利民的氛围。

四、明年工作计划:

以更高更严的标准来落实河道保洁工作,努力使河道保洁工作成为全村生态建设的亮点工作。完成杭桥浜进行清淤工作1200米。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河道保洁任务。

推荐第6篇: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

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推荐第7篇:河道管理责任书

河道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县城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扎西河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威信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威信县县城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县城规划区外的河道整治由扎西镇组织实施,保洁管理按村民自治、分区域、分河段、责任到人。

二、沿河单位或个人在县城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填堵、覆盖河道;

(二)搭建与引洪排涝无关的房屋、棚舍或构建物;

(三)倾倒工业、农业、建筑、医疗废弃物和垃圾等;

(四)清洗储存过油类或有害污染物等溶液的车辆、容器;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

(六)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七)其他影响河道美观或妨碍河道防洪排污的活动。

三、村委会必须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监督沿河单位或个人责任区河道管理。

四、沿河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责任区河道管理,由上述第二条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双方各执一份。

村委会 沿河单位或个人:

责 任 人:

责 任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河道长效管理

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总结

新桥镇的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在市政府、水利局,特别是在市河道管理处的领导关心和支持下,新桥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经过艰苦努力,建立了长效管理考核机制,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河道基本情况

我镇是典型的江南水乡,镇域内河道纵横交错,长泾镇共有各类引排河道77条,总长约121.45公里,其中市级河道4条、22.3公里;镇级河道7条、镇区景观河道3条,约26.59公里;村级河道63条、72.5公里,管理任务十分繁重。

二、做好基础工作

今年以来,我镇以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新三路”城东大道沿线河道综合整治计划实施,以全民动手搞环境,处处美景迎庆祝建党九十周年为号召,我镇上半年加大对水环境改善、管理的投资力度,市、镇、村共投入500多万元整治引排水河道,到目前为止,上半年完成镇村引排河道清淤4条,共清淤长度5.88公里,清淤土方7.8万方,同时启动2011年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示范村创建工作,花园、和平、泾东、蒲市四个村河道综合整治示范村工作正紧锣密鼓地展开,以点带面从而推动全镇所有村创建达标,示范村建设大大提高和改善我镇的河道水环境,水生态,为建设新桥旅游古镇增添新的亮点,提高了镇区百姓生活、环境、环境、文化品味。对镇区新桥河进行清淤、截污、驳岸、新建调水泵站及通道等综合整治,使原来的污水河道造成了清水河、生态河、休闲河、景观河,大大提高改善了长泾古镇的镇区水环境。

三、加强河道长效管理

1、加强领导组织

根据08年底长政发58号文件,镇政府成立了河道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由镇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服中心,有农服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村级因排水河道的日常管理,狠抓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工作等。上半年为配合市政府落实“河长制”机制,市、镇主要引排河道都有镇主要领导担任河长。

2、落实管理经费,配备管理队伍 水利站根据镇政府58号文件精神,全镇镇村级引排水河道全部实施市场化长效管理的模式,向社会公开招聘河道保洁员26名,落实河道长效经费32万元,其中镇级河道每公里肆仟元,村级河道每公里叁仟元,村级引排河道由镇村个半承担50%,镇政府负担的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全年按年初、年末能二次进行预拨,村级河道年初一次性划拨。

3、广泛开展加强农村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卫生知识

充分利用横幅、标语、宣传栏、有线电视、引发倡议书等多种形式,宣传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必要性。镇河道长效管理办公室正在规划,在主要镇、村河道旁增设永久性宣传标语。努力营造爱护农村河道、保护农村河道、美化农村河道、保持农村河道清洁畅通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专业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技能,每月5日组织管护员学习河道管理只是,总结一个月来的工作,步骤下月的工作及要求,引导他们向群众宣传,倡导卫生意识,共同维护好我们长泾的水环境。 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整治和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我镇的河道长效管理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农村的水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4、加强督查,完善和健全考核机制 长泾镇政府成立河道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河道考核,考核形式采取多样化,有随机抽查、指定抽查、暗访相结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对个别问题突出的限期整改到位,同时把全年考核效果成绩与河道长效管理经费相挂钩,年度综合成绩列全市前茅的,镇政府再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为了加强做好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水利站安排一名副站长具体负责镇村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指派一名河道监督员对河道保洁员进行每星期督查一次,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每月5号发工资召开保洁员工作会议,把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有些保洁员工作不负责的,一次教育、二次整改、三次整改不到位的进行辞退,上半年度更换保洁员1名。我们把平时的考核成绩同年终奖金分配相挂钩,按优良、良好、及格三等分配奖金,这样大大促进了保洁员的工作主动性,在今年市局多次明察暗访中,本镇的河道长效管理考核成绩位于全市中上游,特别是针对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新三路”城东大道两旁河道环境整治工作中,我镇清除镇村引排河道水泥沉船2条、清除各类网6口、拔除毛竹100多支、清除河坡垃圾200多方,同时对部分河道进行绿化,彻底改善了河道的整体环境和面貌。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1、存在的问题:

我镇各类河道数量较多,任务重,全方位管理到位还有不平衡,某些边远地方难免出现卫生死角,进一步落实考核段的延伸;

2、由于村级河道刚纳入长效管理,综合整治难度大,加上原来管理标准低,百姓卫生意识差,带来我们河道长效管理工作一时难以大道高标准、严要求;

3、河道管理员综合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等,还有待今后加以培训和学习提高;

4、考核机制规范还有待加强及完善。

5、下一步打算:

(1) 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整治力度。以长泾喝综合整治为目标,不断提高河道建设标准,改善河道环境,提升河道长效管理档次。

(2) 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全民爱护河道,参与管理河道、保护水环境的氛围,创造人水和谐良好水环境。

(3) 不断加强和完善河道长效管理机制。重视管理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健全管理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健全和加强各项考核奖励制度的建设,积极探索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科学管理机制。

(4) 重视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河道绿化建设,不断改善河道整体环境。 (5) 认真抓好档案资料的归档和整理工作,档案管理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6) 继续配合镇政府和上级主管局做好其它各项管理工作

长泾镇河道长效管理办公室 2011年6月

推荐第9篇: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汇报

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汇报

为推进河湖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规范采砂行为,坚决打击河湖非法采砂,按照《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区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汇报如下: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强化领导,快速启动

区洮儿河存在非法采砂行为,按照河长办开展采砂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区迅速成立了采砂管理队伍共7人,由洮儿河区级河长孙英宇为主要责任人,牵头部门为水利局,协作部门为公安局,统一指挥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了专项整治行动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分工协作、阶段工作做了全面部署,确保“查一件、影响一片、震慑一方 ”的整治效果。

(二)多管齐下,深入排摸

为彻底摸清辖区内河道采砂场的实际情况,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辖区各乡镇下发了河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执法行动小组对辖区内各乡镇、村,对辖区内所有河流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对违法占河及所有非法采砂进行重新核实、登记造册,确定整治工作内容和任务。目前,已核实洮儿河内有非法采砂场12家,并下达限期撤出通知12份。

(三)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根据《河道清理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日前,区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已进入集中整治阶段,针对调查摸底核实的12家非法采砂场,开展专项专项行动6次,执法人员连先后出动执法人员 120 人次,出动执法车辆78台次,从河道内清除采砂船11艘。

针对当前一些不法人员盗采河砂行为,执法小组及时调整了工作方案,一是继续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安排专门执法人员和执法设备及车辆,保证遇有案情即时出动;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对涉河违法采砂行为“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拒不执行通知要求的违法采砂业主,将按照行政处罚上限标准予以重罚确保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目前涉河违法建筑面广量大、历史违章多,现行违章时有发生,集中拆违需要制订一系列配套政策;二是部门配合需要进一步加强。整治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情况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和配合。有的部门重视不够,主动指导服务不够。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当前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继续按照我区生态河建设的年度目标,强化宣传教育、强化责任目标、强化基层基础、强化保障措施、强化督查考核,因势利导、一抓到底。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1、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活动。抓住当前涉河违法专项整治工作良好态势和有利时机,深入宣传,充分发挥沿河乡镇、村、学校等各部门积极性,形成治河合力。加强教育,提高市民的公共安全卫生意识,逐步改变市民乱丢垃圾的不良习惯。

2、进一步落实基层组织职责。在全面强化成员单位责任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从下移到乡镇与村,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要细化河道整治时序,进一步明确阶段性目标,定期巡查、督促,指导、帮助乡镇、村及时有效开展以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建设为重点的各项整治工作。

3、进一步开展清障拆违大行动。以主要河道为重点,全面排查、稳步推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清障拆违大行动,妥善处理河道内历史违章问题,对现行涉河违章建筑一律拆除,同时做好拆后管理和建设。

整治河道非法采砂秩序,建设生态文明,是惠及广大群众的环保工程、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尽管涉河整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情况依然复杂、任务依然艰巨,但现在的时机更成熟、基础更扎实、条件更充分。我们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求真务实,坚持常抓不懈、实施长效管理,为区涉河违法综合整治作出更大的贡献。

推荐第10篇:羊尖镇河道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汇报

羊尖镇河道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汇报

羊尖镇镇村管理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锡山区河道长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城市管理创优和镇村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羊尖镇人民政府相应出台了《羊尖镇河道长效管理实施细则》、《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办法》,经过一年来的实施,已取得成效。先将我镇在河道长效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向领导和同志们作如下汇报:

一、羊尖镇基本概况

我镇位于无锡市东侧,锡沪公路横穿东西,潘墅塘、宛山塘、羊尖塘、严羊河、界泾河等区级以上河道穿越本镇,水陆交通便捷。

我镇地属锡东高亢地区,河网匀布,漕河较多,全镇共有引排河道47条,总厂约78.91公里,其中:区级河道4条,24.5公里;镇级河道11条,27.65公里;村级河道32条,26.76公里;农村生活河道近1000条。

二、建立班子,加强对河道长效管理的领导

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河道整治和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年初调整了河道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由孟静卫镇长任组长,周凤南、朱华、吕政威副镇长为副组长,由财政、水利、环保、公安、交通、镇村办、农服和各村委主任为组员,实行镇长全面负责,各分管镇长分工负责,各部门、村居委具体负责。镇村管理办公室是河道长效管理的主要责

1 任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切实抓好河道的长效管理工作。镇政府制定了《羊尖镇河道长效管理实施细则》和《羊尖镇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办法》,全镇掀起了镇村联动、全民动员的河道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的高潮。

三、长效管理,河道综合整治扎实推进

党委、政府对河道长效管理作了明确的分工,由镇村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全镇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水利站负责区、镇二级河道的长效管理,组建了区、镇二级河道管理专业队伍,签订承包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义务、报酬和考核办法,村级河道、河塘由村委具体负责,政府与村委签订河道保洁任务书。现我镇共有河道保洁队伍10支,保洁人员有144人,船只4条。

今年2月18日,镇政府在羊尖村召开村庄河塘综合整治现场推进会,吹响了羊尖镇河塘综合整治进军号,会议号召全镇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全面动员,掀起村庄河塘疏浚、整治热潮。用近4个月时间共疏浚河道197条,水面积550亩,清淤45.6万方。全年共综合整治河道364条,清除淤泥77.6万方,初步改变了农村水环境脏、乱、差的现象,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结合各村创建国卫村、省卫村,结合“锡山杯城市创优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活动,政府加大了河道整治和资金投入的力度,新建护岸、驳岸2800米,清理岸脚垃圾225吨,清除漂浮物396吨,大大提升了镇容镇貌、村容村貌。

四、落实责任,层层建立河道长效管理队伍

2 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由镇长全面负责,分管镇长具体负责,镇村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落实工作。我镇的区、镇二级河道由水利站负责管理,组建队伍落实责任人。组建了区级河道长效管理专业队,由杨正芳负责,有管理人员24人,保洁专用船4只;镇级河道长效管理专业队由鲍秀兰负责,有管理人员26人,并分工到河,落实责任。村级河道和农村生活河道实行属地管理,由镇村管理办公室责任管理,具体分解到各村委,并由村委落实到村民组,各村都建立保洁管理专业队伍,还配备了1~2辆垃圾收集运输车,从而堵住了垃圾污染的源头。我镇推行的河道保洁和卫生保洁相结合办法,实行定范围、定标准、定人员、定报酬、加强考核的“四定一考核”的管理措施。镇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全镇河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管理好坏直接与管理员的工资挂钩。

五、落实经费,确保河道长效管理的经费到位

镇政府将每年设立河道长效管理专项基金,镇财政所2006年度拨出河道长效管理经费20万,专门用于区、镇两级河道的长效管理及对村级河道的考核、奖励。同时镇政府与各村委签订任务责任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要求村委落实专项资金,并将该项内容纳入镇政府对村委干部的考核内容。

六、继续努力,保持成果,使全镇的水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有更大的提高

通过近几年的河道综合整治和管理,水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生活环境有了较大的提高,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群众反映良好。

(一)是通过河道环境整治,河道环境明显改善;

(二)是通过“家河”的整治,河塘基本恢复原有的面貌:

(三)是通过管理网络的建立,河面漂浮物明显减少;

(四)是通过对沉船、弃船的整治,河道引排功能提高,水上运输无阻;

(五)是我镇还将对轧石子场所、黄沙堆放场和无证吊机的全面整治,全面提高河岸的综合环境。

我镇在近几年的环境整治和河道长效管理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按照市、区各级的要求,与兄弟镇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我们将在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的领导下,继续努力、齐心奋斗,将我镇建设成水清、岸绿、环境美的新羊尖。

第11篇:河道管理述职报告

述 职 报 告

按照党支部安排,我具体分管工会、政工科、办公室、浏园管理所等项工作,一年来,在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局党委、处党支部年初确定的总体工作思路和目标责任,认真学习、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责任,在河道处各项事业发展中,自己始终坚持从严律己、勤政为民、集中精力、尽职尽责地组织实施了分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请同志们评议,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强化意识、敬业奉献,分管的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组织方面工作

1、狠抓学习提高,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了十七大报告和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

2、抓制度落实,对于制度落实经常进行检查,逐项落实,发挥各项制度的作用,强化支部的管理。3抓培养发展,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工作,对于积极要求入党的同志热情关怀,深入了解,重点培养,为党组织注入新鲜血液。

4、在学习的过程中处党支部开展了巩固党员先进性教育再塑河道形象活动和组织了“十七大”知识竞赛活动,各部门都踊跃报名参加,通过活动既增加了职工的凝聚力又 1

促进了大家的学习劲头。

5、为了加强支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七月份处党支部增选了两名支部委员。

6、组织处机关全体同志开展了“十讲”学习活动,处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科长分别做了报告。

(二)加强后勤工作,资源整合部门管理方式

一是对河道处原始库存清仓查验;盘点库存物资,重新建档立账,设专人负责,建立物资管理制度,坚持物资领用手续。二是收发文件的统一管理,三是史志工作初审完毕,正进入写作阶段,资料归档,目录全部入微机。四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建的机械队,调整了堤防管理科、绿化科;变为堤防一所、堤防二所;这次调整由过去的单一方式管理变为堤顶保洁管理、堤顶绿化管理、城防堤迎水面、背水面立体式多元化管理。

(三)加强浏园景区管理,为游人提供休闲度假好场所

1、清理对外承包合同,理顺管理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合同收缴了承包费。

2、加大了景区管理力度,督促业户优质服务,协调区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卫生、环境整洁。

(四)抓好群团工作促进文明单位建设

一是我处新党支部班子上任后非常重视群团工作,在我处多年没有成立工会委员会的情况下,新班子上任后及时与局工会委员会沟通,研究办法解决问题,在今年8月份我们

河道处成功的召开了首届职工代表大会,弥补了河道处多年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空白。二是我们利用“五一”、“七一”、“十一”“元旦”等重大节日自己举办或参加市水务局的竞技比赛、歌咏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并多次取得较好的成绩,鼓舞了职工士气,丰富了职工文体生活。三是组织全处党员、干部、职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今年我处共捐款26580元(其中向汶川地震灾区10470 元;特殊党费5150元;棚户区改造9450 元;工会1210元;龙广爱心基金300元),通过各项活动的广泛开展,丰富了我处广大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陶冶了情操,增强了身心健康,促进了团结,增进了友谊,激发了干劲,推动了全处的各项工作开展。

二、坚持原则,维护团结。

工作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处理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的关系。紧紧围绕处党支部工作大局,摆正位置,不越位,不越权。维护班子权威,勇于负责,不揽功,不诿过,不说影响团结的话,不做违背组织原则的事。顾大局,识大体,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光明磊落,以诚相见,不妒嫉猜疑,不拉帮结派,不搞亲亲疏疏,不划小圈子,始终把大家作为工作上志同道和的战友,生活上情同手足的弟兄,时时注意做到责任自己担,工作大家干,主意大家出。

三、勤于学习,善于思考。

工作再忙,任务再重,坚持做到党报党刊必看,上级文件、政策必学,坚持每月读一本有价值的新书。在学习中牢牢把握三点:一是注重用先进理论武装自己。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在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科学方法上下功夫,在提高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科学性上下功夫,在探讨、研究、思考、解决各类现实问题上下功夫。二是注重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在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思考,自觉运用所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四、慎独自省,廉洁自律。

我坚持做到管好自己,管好家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正廉洁。注意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凡是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下级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回顾过去的工作,也还有不少的问题和不足:诸如理论学习不系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够等。在今后的工作中,

我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努力克服不足,着力提高自己执政为民的能力,以更加负责的态度,以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继续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抓好党员素质教育,使党员发挥模范作用。

2、继续抓好推进各项制度落实。

3、继续加强职工业务培训工作,增强职工业务技能。

第12篇: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45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1997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机关。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管理;跨区、县的河道或区、县间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其中,渭河、泾河流经县河段由流经县河道管理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浐、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管理。

河道管理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河道管理组织,从事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管理,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四条 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河道管理机关备案。涉及城镇的河道由河道管理机关会同城建部门编制,其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河道防洪工程设计标准按《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的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计方案报送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渭、泾河区域修建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经市河道管理机关签署意见,报省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跨区、县河道和区、县界河上修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由市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其他河道上修建的,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审批。 区、县界的河道两岸各1公里内和跨区、县的河道,未经相关区或县达成协议或市河道管理机关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六条 跨河工程建设应与河道整治线正交,按工程规模划定保护范围,其划定的保护范围不得小于下列标准: 大型工程:上下游各200米 中型工程:上下游各100米 小型工程:上下游各50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跨河工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河道整治规划修建防洪工程或对已建成的防洪工程进行加固、改造,所需投资列入工程预算,并负责维修、养护,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河道管理机关组织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防洪工程由该企业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修建,并由该企业负责工程的维修、养护,所需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八条 因修建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及设施,而对原工程及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拆除或损坏的,其所需费用和补偿损失费由建设单位负担并负责修复。 按河道整治规划修建河道堤防工程所占集体土地,影响群众生活的,可从国有滩地中给予调整,其土地上农作物、树木、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九条 向河道排放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污口的设置、扩建和改建,必须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河道的水、土、砂、石、滩地资源,依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按河道治理规划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在河道取用地表水或截取渗流的单位或个人,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河道施工。 开采河道砂、石、土料及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河道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在指定地点范围内,按规定进行采掘,并按《陕西省河道采砂收费实施办法》缴纳管理费。在跨河桥、涵等建筑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采挖砂石。 护堤地以及修建的水库、整治河道新增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用于防汛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具体利用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规定。

河滩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报经河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堤防、护岸、水闸排涝等工程设施受益明确的工商企业、农场及其他单位,应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章 河道管理

第十二条 堤防两侧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和安全管理范围:

(一)护堤地

渭河:周至青化至耿镇桥段。堤防临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20米,背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50米;耿镇桥至临潼赵村段,堤防临河50米,背河30米。泾河:堤防临河20米,背河30米。浐河、灞河:城市段堤防临河为10米,背河30米;农村段临河10米,背河20米。黑河、涝河:堤防临河15米,背河30米。石川河、沣河:堤防临河10米,背河20米。其他河流护堤地宽度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机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安全管理范围:

渭河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含护堤地,下同),临河、背河宽度各为100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宽度为50米。老堤在上列范围之外的,以新老堤之间宽度为准。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含护堤地),权属不变。

(三)持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体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给予调整;无法调整的,权属不变,其利用必须服从河道管理机关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堤防、护堤地、安全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应按《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利用堤顶作公路、乡路,必须经河道管理机关同意,并由交通或有关部门加修路面,负责路面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 河道整治及防洪工程的各种观测标志、设施(包括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水文观测设施、通讯线路、照明设施、防汛房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毁坏。

第十五条 堤防防护林,由河道管理机关统一规划、营造和管护,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与河道管理机关签订承包合同营造、管护。鼓励机关、学校、驻军、厂矿企业、群众团体及保护区的村民义务营造堤岸防护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堤岸防护林。更新或间伐时,必须提出申请,经河道管理机关同意后,报同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对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消除的原则,由河道管理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河道管理机关按规定收取的罚款及各项费用应上缴同级财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或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汉江流经我省的江段,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沮漳河及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的其他河流(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按现行管理体制,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属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应根据其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五条 河道防汛抢险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水域、洲滩保护

第六条 在水域的洲滩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

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

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

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

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

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

修建围堤、阻水道路、渠道; 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

第七条 在水域和洲滩以及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或考古发掘;

修建取、排水口及临时性设施。

第八条 在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埋设缆线、管理,修建桥梁、码头、渡口、道路以及通航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管理的,会同航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因新建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工程设施而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工程设施的,其费用及经济损失补偿由后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但原有工程设施属违章者除外。

第十条 修建港口、码头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随意扩占岸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

第十一条 港口、码头的日常运行,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害堤身、禁脚地和滩岸。无法避免损害的,由港口、码头管理单位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二条 禁止围垦湖泊、河流。确需围垦的,应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在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控制运用的围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造设施,种植作物不得影响围垸控制运用功能;汛情急需破围垸或清除高杆作物时,利害关系人应无条件服从。

第十三条 在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范围内采砂(包括砂、石、土,下同),必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航道管理的,应会同航道主管机关批准)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发给采矿许可证。采砂必须按批准机关规定的地点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交纳采砂管理费。但是,凡采砂用于堤防岁修、整险加固、防汛抢险的,禁止收取采砂管理费,亦不准从工程款项中提取。

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分成办法、使用范围等,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矿厅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和水利部门进行航道、河道整治、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河道清障工作,按《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堤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本省堤防安全管理重点,为境内的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标准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本省境内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的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公布:

禁脚地:确保迎水面五十至一百米,背水面三十至五十米;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三十至五十米,背水面二十至三十米(从堤防两侧倾斜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

工程留用地: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二百米(从禁脚地外沿算起);

安全保护区: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三百米(从工程留用地外沿算起)。

第十九条 划定禁脚地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用滩地或其他国有土地调整使用权,也可以按已形成的历史习惯处理。具体采用上述何种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划定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均不改变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为维护堤防安全,有权依照本办法对其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物料、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堤身和禁脚地范围的土地批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河道专门管理机关除修建哨屋、临时工棚、通讯照明设施、堆放防汛抢险物料外,不准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修建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鄂政发[1982]128号)颁布后,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修建的仓库、厂房、办公房、住宅等建(构)筑物,凡未经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河道专门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上述条例颁布前修建的建(构)物,也应按规划逐步拆迁。

第二十二条 利用堤顶、禁脚地新建公路,须事先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已在堤顶和禁脚地上修建的公路,由投资修建单位实施管理和养护,未修建公路但机动车辆流量较大的堤顶和禁脚地地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后,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按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分级安排建设和养护;在其他可通车堤顶和禁脚地地段,按照“晴通雨阻”的原则处理机动车辆通行事宜,但防汛抢险车辆不受此限。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留用地内,必须保障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的岁修、整险加固、防汛抢险取土。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取土,应当多取堤防迎水面土,少取背水面土;多取非耕地土,少取耕地土。取土凡损坏水利等设施及青苗的,应予补偿;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应及时予以垦复,垦复确有困难的,应向土地使用者缴纳垦复费(利用取土修建精养鱼池的,可抵顶垦复费)。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在属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坡和堤防迎水面无农业税赋的滩地上无偿取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要取土费。

第二十五条 堤身和禁脚地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关单位应按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安全通知书》的要求维修或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列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六条 堤身和禁脚地上的里程碑、水尺、哨屋、仓库及备用砂石料等设施和防汛物料,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移动或毁坏。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吹淤而形成的禁脚地以外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处理:吹淤时压占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如数退还原所有者;吹淤时压占的国家所有且已依法确认土地使用者,应如数退还使用者。吹淤时压占的国家所有但未确认的土地使用者的,可经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使用,但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省境内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以外的其他堤防的管理,由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作出规定。

第四章 涵闸保护

第二十九条 涵闸保护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并公布:大型涵闸上游、下游各五百米,左右各二百米;中型涵闸上游、下游各二百米,左右各一百米;小型涵闸上游、下游各一百米,左右各三十米。上述距离均从涵闸外沿算起。

划定涵闸保护区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涵闸保护区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在涵闸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房屋等建(构)筑物。涵闸保护区内堤身和禁脚地的管理,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涵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涵闸管理制度。启闭涵闸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涵闸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启闸泄流时,涵闸管理单位应通知上、下游的船只驶离涵闸保护区。

第三十二条 严禁超过涵闸设计荷载的车辆通过闸顶。船只通过涵闸时,必须服从闸管人员指挥。

第五章 护堤护岸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江汉干堤及重要支堤护堤护岸林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全省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下达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逐级分解到各采伐单位。

护堤护岸林的年更新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省人民政府下达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伐限额,一次发给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年末应将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汇总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以外的堤防护堤护岸林的采伐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防汛抢险需要采伐护堤护岸林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采伐,但事后应将采伐情况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护堤护岸林的采伐和种植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护堤护岸林经营收入,县、市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按规定提取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以用于护堤护岸林的营造和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其使用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对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保护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可以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以外的堤防的保护区内,是否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开征。

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后,凡未经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和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有《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分工,按《条例》的相应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行;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批准,在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打井、爆破、钻探、开采地下资源的;

船只通过涵闸时,不服从闸管人员指挥的;

其他损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实施经济罚款,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至五倍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所有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省境内的堤防原由城建部门管理的,仍由其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省所有关于河道堤防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二日起施行。

第14篇: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水库、塘坝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域性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水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六条

本市河道综合规划和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流域、区域等水利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河道综合规划以及县(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编制航道、渔业等专业规划和沿河城镇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蓝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蓝线实施。

- 1其他非流动船舶从事各类活动的,应当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航道的应事先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在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上,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现状,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处理。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且为一九八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实施以后发生的建设用地及附属建筑物,视为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一律依法收回或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凡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持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在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时按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补偿办法执行;在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按水利工程用地补偿办法执行。凡占用河道管理的土地,原系县组织群众开发,并分配给群众耕种且纳入计税面积的土地,使用时按照重点水利工程征地标准予以补偿。

凡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面等资源型工程,目前,已由乡村因化解债务对外承包使用的,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此细则要求,规范经营。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得再续包。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功能区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水功能区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要求,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定期组织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将水质监测资料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经批准设置的排污口应当达标排放。

在城市截污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设置河道排污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旅游资源等各类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确定的管理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并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河道内禁止采用圈圩方式从事水产养殖。主要行洪、引排河道内,禁止从事网箱、网围养殖和设置各类阻水渔具。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根据河道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实行退地还湖。退地还湖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尚未实行退地还湖的围垦地应当保持现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堤顶、堤坝和河坡上进行耕种。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造林,必须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环境用水的需要,统一制定和

- 3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没收非法所得或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圈圩养殖,或者在主要行洪、引排河道内从事网箱、网围养殖和设置各类阻水渔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可并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填堵河道,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围垦河道、围湖造地或者擅自改变现有围垦地用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规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规费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5日施行的《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56 -

第15篇:自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令第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的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计划、规划、建设、环保、国土、交通等部门协助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河道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沱江自贡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釜溪河、旭水河、威远河自贡段由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其他河流由所流经的县、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将所管辖的部分河段委托给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也可将人工水道委托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

第五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和建设

第七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项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堡坎、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首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修建桥梁、码头、公路、铁路、街道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压缩行洪通道宽度。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九条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本细则第七条所列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建设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的变动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因整治河道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二条 城市、集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集镇规划临河界限,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河道管护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建设规划时,应按河道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堤防上破堤开口、埋设管道、修建暗涵、沟渠。因特殊原因确需破堤开口、埋设管道、修建暗涵沟渠,须事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要求及时修复堤防;新建设施竣工后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县(区)以河道为界的,以及跨县(区)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按批准的防洪管护范围线水位确定;未划定防洪管护范围线的河段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

第十六条 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范围划定:

(一) 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到二十米;

(二) 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

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七条 保护城镇和重要工矿企业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第十八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确权手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

第二十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向水体、河道排放固体废弃物、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二十四条 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

(一)铁路桥桥长100米以上的,上下游各500米内;桥长20米至100米的,上下游各300米内;桥长20米以下的,上下游各200米内。

(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内。

第二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地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六条 凡违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码头、船台、道路、桥梁、泵站、管道、围堤、涵洞、房屋等壅水、阻水、束水、导流、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乱堆乱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均属清障范围。

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追究设障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

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在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阻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 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埝、残桩、沉箱、废墩、废渣等遗留物,并由河道主管机关现场验收。

第三十一条 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并由河道主管机关现场验收。

第三十二条 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当地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列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因堤防、水闸、排涝工程而受益的区域称为受益区,受益区内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的单位,须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按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受益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堤防、排涝工程的设防标准或水闸的设计标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为家庭自用少量采砂、取土的,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专项用于河道堤防的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挪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城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和审批手续;违反规划和审批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和审批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第四十二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经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

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警告或罚款:

(一)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二)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

(三)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款规定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额不超过1000元,对单位的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发布的《自贡市江河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第16篇: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文章标题: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二)按照河道建设项目时限要求,认真负责地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

(三)对黄委和河南黄河河务局批准的建设项目,水政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实行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人人平等;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二条黄河水政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在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因重大过失导致水事违法案件不能被查处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第17篇: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 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 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 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 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二)按照河道建设项目时限要求,认真负责地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

(三)对黄委和河南黄河河务局批准的建设项目,水政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实行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人人平等;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二条 黄河水政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在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因重大过失导致水事违法案件不能被查处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查处不力,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行政相对人贿赂的;

(五)对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不当,导致被政府复议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受理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正当履行职权或向建设单位乱收费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建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因配合不力,导致水政监察部门不能查处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因重大过失未能发现申请单位技术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接受申请单位贿赂、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向水政监察部门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报告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监督不力或竣工验收把关不严,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直管水工程的突发事件处理不力、瞒报、缓报、谎报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防汛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没有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虽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但未向同级防汛指挥部申请执行导致清障任务逾期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三)设障者逾期未清障的,防汛部门未申请防汛指挥部强制清障,导致清障任务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四)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单位负责实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较大损失是指黄河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的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 情节轻重主要根据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社会影响大小等判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新乡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18篇:河道管理的重要性

河道管理的重要性

远在古代,我国劳动人民就注意到河流的重要性,早在80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时代,中华民族的祖先就在黄河流域过着狩猎、采集的生活。在黄河流域内已经发现了2000多处原始村落的遗址,它表明在新石器时代,中华民族的祖先们就逐水而居,从事原始的农业生产。

河道是行洪的通道,河道的防洪安全、行洪畅通,对抗御洪水灾害具有重要作用。河道是水资源的载体,水资源是关系人类生存的一种最基本自然资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离不开河道这一重要载体。河道是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在整个地球生态系统中,河流是连接陆地生态系统与海洋生态系统最重要的桥梁之一, 是水生物、陆生物相互依赖的纽带,在提供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河流是文明的发祥地,发展经济的基础,生态系统的要素,景观的依托。河道的重要性集中体现在其功能的多样性。⑴行洪排涝功能⑵蓄水灌溉功能⑶供水发电功能⑷渔业养殖功能⑸旅游景观功能⑹休闲娱乐功能⑺航运功能⑻纳污功能⑼生态功能⑽地质功能⑾文化功能。

河流的行洪排涝、航运灌溉、供水发电、旅游景观、生态维系、人文滋养等各种功能与人类息息相关。人们依水而居、避洪而生、取水饮用、引水灌溉、建库防洪、筑坝发电、探河川之神韵,临清流而赋诗,河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河流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大至兴国安邦,河道的管理关系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小至衣食住行,河道的管理关系着你、我、他—地球上的每一个公民。

第19篇: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8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河道管理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

(三)组织编制河道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

(二)对具体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提出意见,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三)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

(四)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五条 本省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我省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分别是:

(一)除国家规定由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大江大河(湖)或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按国家规定执行外,下列河道(湖泊)或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长江、淮河、沂河、新沂河、总沭河、邳苍分洪道、新沭河、京杭大运河(包括高水河)、徐洪河、怀洪新河、通榆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沭新河(包括二河)、废黄河(杨庄闸以下)、入江水道、入海水道、太浦河、泰州引江河、望虞河、滁河(含马汊河)、秦淮河等河道,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等湖泊,黄墩湖滞洪区、洪泽湖周边滞洪区、鲍集圩行洪区、海堤、大中型水库、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和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

(二)其他河道由各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划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职权,规定由下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第七条 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按《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划定管理范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加强河道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队(站),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和执法工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可以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第九条 新建河道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其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社会集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综合开发利用性河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新建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申请立项时,必须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的性质,按国家审定的编制定员标准确定管理人员的编制及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等经费来源。在工程设计中应当考虑各种管护基础设施,其中包括闸、坝、堤观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设施、管理用房、职工宿舍、生活福利设施、基地建设和工程管理范围等。工程概预算中必须包含上述单项工程的投资。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上述工程一并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包括土地使用证书)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对于已建的工程,其管护设施不完善的,应比照上款新建工程的规定,在改建、扩建和加固工程时列入计划逐步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对于经批准已投入运用的各类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原有河道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在省内市界两侧各3公里、县界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市、跨县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和蓄水的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的活动,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有资质的单位论证的下列有关论证资料:

(一)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三)《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五)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禁止在行洪排捞的主要河道或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对在湖泊、湖荡及一般性河道内设置渔具的管理,由各设区的市、县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同级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在湖泊湖荡内圈圩。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开发利用规划和项目必须按分级管理的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微山湖、骆马湖、洪泽湖、太湖、里下河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高邮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大中型水库内从事开发利用的规划和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流域管理机构权限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项目实施后,由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检查、监督。

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涉及排水骨干河道下游出海港河、海堤管理范围的,应当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对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开发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补偿损失。

第十九条未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滩地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的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护库等水利工程的防护林木的年更新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单列下达省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其他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必须满足河道行洪排捞、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具体占用补偿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圈圩、开发利用对河道工程、农田灌排系统或者其他水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用。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方案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 3

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经济处罚、交纳占用补偿费的,对逾期不交者可按每逾期1天加收应交费1‰的滞纳金。河道主管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堆放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非法采砂(长江以外)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渠、打井、挖窖、造墓、堆放物料、挖筑鱼塘等影响防汛抢险和河道工程安全运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工程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简称河道工程)是指河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防害兴利水工程。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河道保护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的整治、利用、保护等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整治、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国界河道、省界河道和跨设区的市的河道,由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区的市内跨县河道、县界河道,由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县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下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协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本辖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二章 河道保护

第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感潮区、河口冲积扇、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至50米;

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至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至15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相连地域30至50米划定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并树立界桩;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界定,并树立界桩。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属于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者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滩地的利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资源、渔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内,除不得从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外,禁止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等。

第九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营造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确需采伐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水产养殖的,还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的安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十三条 设置或者扩大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擅自设置和扩大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封闭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沿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污、排水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当地河道主管机关。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防洪、排涝、防潮、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河岸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

第十五条 河道防洪(含排涝、防潮,下同)整治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计划、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防洪整治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通航河道进行整治,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河道主管机关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 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河道整治项目纳入建设计划中,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责;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二十一条 河道整治工程,在工程设计中应当考虑有关配套性管护基础设施。工程概预算中必须包含有关配套性管护基础设施的投资。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有关配套性管护基础设施一并验收,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筑临时围堰等工程设施,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或者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防洪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习惯岸线及其演变以及防洪规划确定的治导线提出划定规划岸线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市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15至30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在防洪规划治导线以外30至100米;

(三)已规划展宽的河道,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15至30米。

编制沿河城市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县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5公里以内,以及跨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因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毁损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治理、维护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每年洪、枯来水变化及砂、石运移规律,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可采区内采砂、取土、淘金,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移动或者拆除防汛、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等设施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

(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或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的,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活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的;

(二)建设单位未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擅自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

(三)未经有关各方面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单方面在市、县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5公里以内以及跨市、县的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就投入使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道管理工作汇报
《河道管理工作汇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