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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15:59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商事审判

民商事审判中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

社会效果的统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还期待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这些新要求、新期待也促使人民法院做出回应,以更开阔的视野和心态来认识人民法院的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那么,何谓法律效果、何谓社会效果,二者之间是何种关系,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我们又该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以实现司法为民呢?首先,审判活动的法律效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并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争议的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衡量、评价、处臵的后果,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审判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实体处理必须公正合理。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获取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其的评价和认可程度。社会效果的实质在于司法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

其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一,法律是稳定的,社会是发展的,这决定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法律产生之初就有一定的距离,时刻处在不断整合的状态。审判的法律效果更偏向于法律的严格遵守,更强调法律规范本身,更侧

1 重于形式推理方法。它更强调法律对个案的作用及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认同。而审判的社会效果更侧重于法律的价值特别是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的实现,更重视司法审判的目的。它更强调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作用,审判结果能否得到社会的公认。其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原则上是并行的,或至少是不矛盾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分别对应于法律规范和法律价值,因此,二者在原则上是不矛盾的。审判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会导致法的价值即审判的社会效果的实现。也正因如此,社会效果实质是法律效果在法律价值要求下的延伸,即在法律适用时进行社会需求、社会价值和社会变化的衡量,将这些社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成为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而一旦纳入这些考量,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也就与法律效果融为一体了。其三,审判活动是法官对个案的法律适用,法官所追求的是个案的公正、具体、明确、可执行的裁判,审判是按照既定法律的标准来裁断社会行为的,因此,适法性(法律效果)是评价审判结果的当然标准。而社会效果本质上是利己的,按照有利于自己的眼光来评价事物的有用性、事件的好坏乃至公平不公平,社会效果一般来说不是衡量审判效果良莠的标尺。

最后,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我们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司法为民,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要高度重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司法资源优势,不断完善调解机制,改进调

2 解方法,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大力加强并创造性地开展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为推动民商事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精心制定有关民商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对调解全过程进行认真梳理、细化和规范,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流程的全过程。要高度注重调解技能的培养,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发现矛盾点,找准平衡点,捕捉切入点,寻找突破点,灵活选择调解时间、地点、方式,注重情、理、法并用,并认真总结成功案例的调解策略和方法,在审判工作中加以推广应用。通过开展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相互学习、总结提高,以老带新,不断提升办案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第二,“执法活动必须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统筹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既要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也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在审判领域,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经济政治稳定,无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审判是一种艺术,是一种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的艺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或力争实现的目标,是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对我们法官提出的历史课题和时代要求。

推荐第2篇: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调研分析

发展与法治,是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科学理论;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实现“五个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等目标与原则,必须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近期通过学习我认识到:科学发展观要求重视发挥法律调整机制的

作用,法律调整是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之

一、有助于建立法治政府并保障公民权利、法律调整机制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弱势群体、是减缓社会压力的最佳选择、有助于实现利益分配的均衡化。基于这种认识,我结合分管工作,从科学发展观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工作上,对全旗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调解工作进行了一次调查研究,并作了一些理性思考。

一、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旗民商事审判工作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齐心协力,坚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认真贯彻落实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方针,结合 “五大工程”等教育活动,在相关部门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加强审判工作管理、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诉讼,及时、高效、优质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近年来民商事案件占全旗案件总数的80%以上,案件数量多,执行难度大,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旗法院克服人手少、困难多的实际,经过全体民商事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该项工作一直走在全盟前列。2007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682件(含旧存9件),审结1676件,结案率为99.64%,调解率为84.19%,上诉率为0.44%,当事人满意率达96%,案件执行率达97.84%。2008年上半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098件(含旧存7件),审结947件,结案率为86.25%。其中,判决97件,调撤826件,调解率为87.22%,执行率为71.58%。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做法有:

﹙一﹚强化诉讼调解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诉讼调解是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新形势下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旗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开展庭前调解,判决送达前调解,借助代理人、当地干部、当事人近亲属调节等方式,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建立多元化的诉讼调解机制,最大限度的扩大调解结案的比重,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轻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诉累。如,树木沟办事处杨有昌与红光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红光村在98年将杨有昌的土地以欠税费为由收回,2004年杨有昌给付了税费,村里将两户村民的机动地补给杨有昌,但实际杨有昌未全部得到该补偿的土地,还差5亩未得到补偿,杨多次找村里协调均未得到解决,2007年杨在阿力得尔法庭起诉,这起案件历经时间长,解决难度大,但在阿力得尔法庭的多次调解下终于得到解决。另外,不断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协助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参加庭审旁听,庭前庭后协助调解,激活了调解资源,缓解了诉讼压力。大石寨法庭连续五年调解率均在94%以上,这在全区乃至全国都是少见的。

(二)规范办案程序,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审判质量和效率是法院工作主题,也是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旗法院通过抓好审判各个环节,保证程序公正,严格岗位考评等多种措施,确保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具体工作中他们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按照程序科学运作,充分发挥网上分配案件的作用。对疑难复杂案件合理调配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使案件流程管理最终达到保证案件运行顺畅,有利于和服务于审判,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确保每一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目的,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追求实体公正和实现程序正当,确保案件处理公正透明,让当事人看得到,信得过,“胜败皆明”。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大石寨法庭共审结291件民商事案件,其中调撤280件,判决11件。所审结案件达到了无上诉、无申诉,无缠诉、无反悔、无上访。服判息诉率达到100%。

(三)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旗法院在审理每一案件时始终兼顾法律政策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努力做到既合原则,又近人情,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确保通过民商事审判活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加强判后答疑,以案释法和调后回访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案

件的上诉率、改判率和申诉再审率,力求达到“调判结合、胜败皆明、案结事了”。如原告科尔沁镇远峰村李德山诉被告李德成财产纠纷一案,原、被告系同胞弟兄,1998年1月在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以家庭名义承包了含原告在内的5口人的耕地17.85亩。此耕地先后于2004年修省际通道和2007年前旗政府搬迁共计征用15.29亩,各项补偿及奖

金130112.20元,全部由被告领取,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他的那份土地各项补偿及奖金21422.00元。庭审中被告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无异议,但不同意返还原告主张的数额,经调解无效后做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要提起上诉,并拿着判决书找到主管院长,主管院长依照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耐心的解答被告提出的疑惑,以案释法,经过一番耐心讲解,被告终于认为判的合理合法,并表示马上回家取款履行判决。当日被告将款如数送到法院给付了原告,化解了同胞兄弟之间的矛盾。

(四)依法便民审案,注重社会效果。旗法院在审案过程中,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采取了相应的便民措施。首先,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做到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做到收案后快送达、快审理,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期限,力争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少的诉讼成本和更短的时间消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乌兰毛都法庭现在审理的案件,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30%以上均达到了当日立案、当日审结,审限仅为一天。其次,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坚持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制度,经常把工作做在当事人家中,案件办结在农民的田间地头和牧民的牧包里。2008年上半年,旗法院共进社区审理案件253件。第三,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免措施,让有理无钱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2007年,旗法院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达24370.00元。第四,加强与当地司法、综治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基层社会动态。大石寨法庭多年来坚持参加当地每月一次的综治例会,及时了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动态和人际关系,为案件的顺利审理奠定基础。

(五)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旗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共有七个庭,院内有民事审判

一、

二、三庭﹙

一、三庭合署办公﹚,基层有五个法庭:阿力得尔法庭、大石寨法庭、乌兰毛都法庭、归流河法庭、额尔格图法庭。民商事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旗法院领导班子一直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人员配备、硬件建设等方面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基层五个法庭中有三个标准化法庭,各庭均已配备电脑和办案用车。现全旗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共有23人,其中21名是大学本科学历,均是系统中的业务骨干。在人员培训方面,旗法院每年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种培训班,对民商事审判法官进行系统培训。重点是加强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加快推进司法民主进程,确保司法公正。民商事审判人员的办公桌上常放着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退耕还林条例等常用的法律法规,坚持经常性学习,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每当群众来咨询时,及时拿出来进行宣传和讲解,让其明白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有效的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了诉讼案件的发生。今年法院系统以实施“整顿机关工作作风”为契机,着力解决民商事审判队伍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学习提高、查摆问题和切实整改等阶段的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民商事审判队伍的理想信念、服务意识。通过开展 “向优秀法官黄学军学习”和庭审观摩岗位练兵活动,提高了民商事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了民商事审判法官的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队伍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因法院系统业务要求较高,法官难考,人员难进等因素,导致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阿力得尔法庭现有3名法官,现有人员远不能适应辖区办案需要,经常有下乡办案庭内无人接待当事人的情况。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专家型”和“学者型”法官缺乏。

﹙二﹚基层法庭交通工具短缺。现有办案用车陈旧,存在借车办案现象,极不适应基层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办案经费紧张。基层法庭经费紧张是多年形成的老大难问题,特别是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后,办案经费更显不足。加之油、电、煤价上涨,办公经费增加,办案实际困难加大。个别基层法庭存在使用当事人交通工具或由当事人出钱解决交通工具办案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庭形象。

三、几点建议

通过深入调研和认真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把民商事审判工作放在化解社会矛盾、调解利益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的高度来抓,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依法调解各种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环境。旗法院要把诉讼调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形式上求创新,在调解的方式、方法上求突破,抓住调解时机,释法说理,化解积怨,提高调解成功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审判工作质量。 要把法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要加强法官素质教育,提高法学理论知识水平,增强司法能力,培养出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要将警力向基层法庭倾斜,缓解基层法庭人员过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基层法庭的工作经费投入,妥善解决交通工具,更好地适应基层审判工作的需要。

﹙四﹚进一步加强便民诉讼机制建设。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重健全完善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矛盾、提高当事人参与诉讼能力等方面的建设。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设平等、公开、高效的诉讼程序保障机制。

﹙五﹚以构建稳定和谐社会为目标,重视政策性强又较为突出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目前,土地纠纷和草牧场纠纷案件仍然比较集中,旗法院要加强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慎重办理好相关案件。

(六)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自我监督意识。旗法院要建立健全各级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制度,特别是公开审理社会影响较大和比较典型案件时,应当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旁听,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促进法院公平、公正司法。

总之,构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的和谐社会必然以法治建设为基础,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为核心,充分重视发挥法律调整机制的作用,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也是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消解社会冲突。

推荐第3篇: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

1、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拓展审判领域,依法快捷审理了一大批民商事案件。一九九八年至二00二年五年间,全市法院共受理

一、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79045件,审结77160件,结案率为97.6。年平均结案15432件。其中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73755件,审结71975件,结案率为

97.6。在受案类型上仍以买卖、借款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为主,同时积极受理和审结了一批破产、证券、期货、票据、保险、公司股东权确认及行使纠纷、商标、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纠纷、代位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民商好范文版权所有事审判领域得到不断拓展。

2、以审判方式改革保证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五年来我们,一是从改革民商事庭审方式入手,狠抓程序公正。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一审案件应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开庭率为100,二审案件的开庭率在90以上。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大部分案件做到了当庭举证、质证,当庭认证、辩论,当庭宣传,使审判程序逐步规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全面落实证据规则,举证时限制度。增强当事人举证意识,将当事人举证的诉讼义务与诉讼后果联系起来,从而有效地缩短了办案周期,同时严格执行审限制度,普遍实行了排期开庭,审限跟踪、警示、催办和通报等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案件审限情况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予以奖惩,使案件超审限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三是从依法完善合议制入手,狠抓办案质量。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长选任制将合议庭的责、权、利落到实处。坚持由合议庭评议决定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处理。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全市法院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分工比较科学,配置比较合理的民商事审判体系,基本形成了民商事审判的新格局,民商事审判的地位得到确立。

3、开展调研和业务指导工作。五年来,全市法院始终注意加强调研和业务指导工作。一方面积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高院下达(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的调研任务。另一方面,也注意从审判实践中及时发现研究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近年来市中院组织制订了《破产清算操作规程实施细则》、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两个司法解释作出了理解与贯彻的意见下发各法院供审理案件时参考。尤为可喜的是全市法院的民事商审判人员能够潜心研究,撰写较高素质的学术论文,在中院评选出的近三年的获奖论文中,出自民商事审判人员之手的占了较大比例。好范文版权所有

4、加强队伍建设。五年来,全市法院始终把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作为审判队伍建设的核心。抓教育整顿,提高政治素质,抓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抓监督查处,保持队伍的廉洁。三管齐下使全市民商事审判队伍的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同时,全市法院还鼓励支持民商事审判干部在职进行“专升本”、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为培养知识型、专家型的职业法官作了准备。

五年来,我市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众所周知的成绩,但我们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审判人员缺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思想道德水平不高,办案中徇私枉法,吃请受礼,严重影响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有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导致案件裁判不公;有些审判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有些案件存在明显的违反诉讼程序问题,少数案件超审限等。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推荐第4篇: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

关于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仙居人大网2010-1-8 10:30:44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更好地推动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县人大常委会决定进行专题审议。根据工作安排,今年11月中旬,我们组织调查组,在张海平副主任的带领下,先后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横溪人民法庭、白塔人民法庭等单位,就两年来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中听取了县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有关工作汇报并进行了座谈交流,旁听了一起民事案件庭审;组织召开了由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工作人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民商事审判工作,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努力化解民商事纠纷和社会矛盾,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据统计,两年来,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479 件,审结3996件,分别比200

6、2007两全年之和增29.9%和14.7%,涉案标的3.03亿元。2009年1-10月收案2361件,结案1861件,同比分别增26.3%、15.2%,涉案标的1.6亿元。近两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在全市法院专项考核中均名列前茅。

(一)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和谐发展大局。县人民法院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为己任,围绕全县发展大局来谋划和部署民商事审判工作。针对各种利益诉求增多特别是一些敏感、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纠纷等突出问题,坚持事前介入,积极参与疏导协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如通过先予执行的途径,成功劝退滞留诸永高速S1标段的不良施工队,并快速审结涉及施工队纠纷案件12件,为重点工程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强化信访工作考核,严格落实首访问责制,精心审理极易引起群体性上访的集团诉讼案件,为全县敏感时期的社会安定提供有力保障。如2008年“奥运”前后,办结中央政法委交办的信访案3件。2008年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没有发生新的信访案件。

(二)加强审判管理,审判质效逐步提高。县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公正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判运行管理机制,依托信息化平台,及时将所有审判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项信息指标数据全面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着力推行个人月办结案书面通报制度。积极发挥审判委员会功能,定期开展案件评审,强化民商事案件的监督,案件质量不断提高。2008年以来,重审改判案件仅14件,重审改判率0.35%。探索建立案件的分类办理和统筹办理机制,使审判资源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使用。实行案件审限预警和催督办制度,加大审限督查力度,有效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力促审判效率的提高。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善于听取和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促进了法院的审判工作,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三)关注涉案民生,认真落实便民措施。县人民法院把保障涉案民生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坚持调判结合,注重裁判统一,认真审理涉及民生的“三养”、劳动报酬、交通事故等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008年以来,共审结赡养、抚养、扶养案件52件,其中调解、撤诉的33件,调撤诉率为63.5%,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强化司法服务意识,完善和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充分发挥立案接待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诉讼立案的便捷审查办理机制。建立“便民立案窗口”、“预约法庭”、“午间法庭”,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四)注重教育培训,队伍素质明显提升。县人民法院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坚持

以人为本,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通过设立廉政专栏、组织干警旁听贪污腐败案件庭审、赴省法纪教育中心参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建设,造就了一支公正廉洁、敬业奉献的民商事审判队伍。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岗位能力培训,认真开展“法官讲坛”活动,法官职业素养和审判能力得到明显提升。2008年以来共举办“法官讲坛”活动19期,组织民商事审判法官和干警参加各类培训93人次。

二、主要问题

2008年以来,县人民法院在司法能力、办案质量、工作效率、队伍建设等方面有了明显进步,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环境有待改善。一是有的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发生在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民商事纠纷,缺乏协调配合意识,没有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二是有的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法律意识不强、只强调自身权利,当自己的主张得不到完全满足时,就到处缠诉上访,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很大负面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同时,给审判人员造成心理负担,导致一些案件当判不敢判,影响案件及时公正判决。三是审判工作经费保障和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审判法庭和办公用房紧张,硬件设施落后,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需要。如横溪法庭扩建项目早已立项批复,但由于征地难、资金缺乏等各种原因,扩建项目进展较慢。

(二)审判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少数法官没有很好的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贯彻到民商事案件审判中,主动调解的意识不够强,调解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二是少数案件存在司法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平衡现象,如对于同类案件在具体掌握标准上还缺乏统一,适用法律不一致,造成同类案件不同的裁判结果,影响了审判质量。三是个别法官对民商事案件的虚假诉讼、提供伪证等现象,甄别主动性不够高,调查还不够深入,证据审核不是很到位。四是少数案件办案周期过长,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升。五是少数裁判文书过于简单,说理不够充分,逻辑不够严密,影响审判的权威和效果。

(三)队伍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一是个别法官有时对待当事人和律师的态度比较生硬;开庭不守时,庭审中随意离席现象依然存在,审判作风有待进一步改善。二是少数法官缺乏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学习还不够,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不系统,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有些法官关注大局、服务大局的忧患意识不强,满足于就案办案,凭经验办案,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时明显不足。

(四)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特别是近两年来,由于受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民商事案件收结案数大幅增长。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官门槛的提高,进人渠道的不畅,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导致民商事审判工作“案多人少”矛盾特别突出。据统计,2008年至今年10月,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法官人均办案已达210.3件。目前,民商事存案工作量超过4个月,远远超过省高院要求的2个半月的警戒线。如横溪法庭共2名法官,今年1至10月份即收案442件。一线法官长期超负荷地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不仅影响身体健康,而且客观上还挤占了学习时间,制约了法官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影响了法院工作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依法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审判机关的重要职责。因此,县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紧密联系民商事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的思想实际,加强教育引导,克服畏难情绪和模糊认识,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正高效地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围绕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形势反映到司法层面

的变化和发展态势,紧扣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找准法院工作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精心谋划、积极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对事关社会发展、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主动提供司法服务,主动做好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优化执法环境。

(二)强化审判管理,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一要继续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履行好依职权取证的职责,力争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程序和实体公正并重意识,进一步规范庭审和合议制度,切实防止和纠正庭审走过场和合而不议现象。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确保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的准确处理。重视强化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同类案件的裁判统一,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和评议制度,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为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保障。着力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做到逻辑严密,辨法严谨,析理透彻,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提高息诉服判率。加大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认真防范和严肃查处虚假民商事案件,维护健康的司法秩序。更加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克服机械司法和孤立办案的思想,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要进一步完善审判质效管理监督机制。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运用审判质效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案件质效评估和督办制度,将量化的质效评估指标落实到每个办案法官,建立综合衡量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法官个人业绩档案,定期进行实名通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每个办案环节之间分工合理,流转顺畅。强化审限的跟踪管理,对确需延长审限的,要严格审批手续。继续推行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三)加强依法调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调解工作。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结案作为民商事案件的第一选择,对有条件的案件要尽量适用调解、协调等方式来处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判决。二要注重加强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实际操作提供可靠的依据,防止出现不当偏向。不断总结法院调解的规律,探索出适合不同情况的调解经验,提高法院调解的实际成效。进一步创新调解方式,为相关当事人的调解行为提供正当程序的支撑,推动调解的具体实施。三要积极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发挥政治、组织优势,尽可能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通过非诉手段化解。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对接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处理结案的确认制度,尽可能创造条件让更多的退休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的“双赢共赢”。四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认真履行业务指导职责,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旁听庭审、就地办案等多种形式,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业务水平和技能,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诉前。

(四)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便民诉讼措施。继续以落实“三项承诺”为抓手,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便民利民措施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一要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强化立案“窗口”的功能,加强诉讼指导,严格落实好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主张诉求。二要进一步推广“午间法庭”、“巡回法庭”等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三要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确保有理无钱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四要不断丰富司法为民的内涵,按照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法院管理工作,从制度上保证便民措施落到实处。五要更加重视信访工作。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当事人因认识问题产生的无理来访、缠访,要给予耐心解释、说明,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五)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整体水平。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推进审判作风建设,加强廉洁司法,牢固树立“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理念,切实增强法官严格、公正、文明办案的意识和水平。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为抓手,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重点案件、重点岗位、重点人的管理监督,着力构建队伍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二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岗位练兵,切实提高民商事法官驾驭庭审、处理疑难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的实际能力。同时,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案件的研究探讨,丰富和培养法官的司法实践经验,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各类纠纷的能力。三要合理配置人才资源。重视对青年法官的培养,注重专业人才的引进,加强后备力量的储备,防止出现法官队伍的断层。同时,要优化队伍结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商事审判力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四要积极争取县政府的支持,逐步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办案经费紧张、审判法庭不足、办公用房拥挤和人民法庭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不断提高司法保障能力,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推荐第5篇:涧西区法院以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代表

2009年以来,涧西区法院在中共涧西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涧西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现就我院2009年以来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力做好执行工作

2009年全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043件,结案2856件,结案率93.85%;上诉案件380件,上诉率13.3%,发还、改判46件,发还、改判率1.61%;民商事案件调撤数1879件,调撤率65.79%。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90件,执结669件,执结率96.96%,执结标的额12218.67万元。

2010年1-9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343件,结案1591件,结案率67.90%;上诉案件137件,上诉率8.61%,发还、改判21件,发还、改判率1.32% ;民商事案件调撤数为907件,调撤率57%。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885件,执

结695件,执结率78.53% ,执结标的额18601.06万元。

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一是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突出审判重点,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增幅较大的涉及房地产的群体诉讼案件,充分依靠区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维护了辖区的稳定。2010年,我院开展了“优质服务企业年”活动,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以服务经济社会大局为导向,切实处理好涉及企业的案件,主动回应诉求,排查化解矛盾,积极提供法律服务,优化辖区经济发展环境。具不完全统计,院领导分头带队民商事庭室人员共走访辖区企业10余家,征求各种意见建议30余条,解决企业实际问题20余个。

二是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全面推进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在审理婚姻、债务、损害赔偿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纠纷时,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力求案结事了、双方满意。狠抓全程调解,进一步加强与司法局联办的诉前调解庭的工作力度,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前调解庭2009年全年受理案件234件,调解结案97件,和解57件,转立案程序80件;2010年1-9月份,诉前调解庭共结案154件。使部分案件在立案前得以解决,一方面使大量有可能影响社

会稳定的民商事纠纷在立案前得以化解,有力促进了辖区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大大缓解了我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三是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司法。对涉及社会稳定的房地产纠纷、医患纠纷、劳动争议、农民工保护等类型的案件,依法快审快结,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09年1月份以来,我院共审结以上类型案件757起,凸显出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中国特色法理情的有机结合的良好效果。如2009年以来,我院成功审理了涉及大地房地产公司的一系列关乎民生的群体性房地产纠纷,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2010年3月我院开展“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并出台举措,对涉及农民工案件实行优先立案、简化审理、及时过付,积极开辟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努力使农民工维权工作取得新的实效,一个月时间内,涉及总标的72378元的7起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得到了审理并执结。

四是坚持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带动工作开展。针对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等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困难,我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定期安排执行力量集中执行,对具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和阻挠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去年我院又加大了对“拒执

罪”的适用力度,进一步加强了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制裁权限,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去年以来,我院共向区公安分局移交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4件,对有履行能力而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我院于20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百案执行攻坚”活动,由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各列出50起共计100起执行案件,建立详细工作台账,列明案件所处的阶段,涉案人数、涉案金额及承办人等信息,加大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执行措施,及时妥善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执结。通过开展该项活动,短期内实际执结43起,执结金额812.24万元,使部分积案和大量难以执行的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执结,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维护了辖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从今年八月份开始,我院又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百日执行攻坚” 活动,仅一个月时间,就执结各类案件150件,执结标的额2139.01万元,取得了明显的执行效果。

二、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和执行队伍建设,努力改进司法作风,促进司法廉洁

我院坚持对内强素质树正气,对外重廉政树形象,通过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等措施,多管齐下,全面加强民商事

审判和执行队伍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制度建院,规范队伍管理。规范300分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审判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的规范化,完善了执行分权机制改革。在执行工作中,推行分权制衡、执行长负责、执行合议、指定执行、换员执行等制度,建立起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通过实施审执分立、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以及探索实行执行听证、执行和解、公证执行等新的执行方法,使执行运转机制更加科学,进一步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二是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加大案件评查力度,强化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定《案件流程审判管理办法》和《案件执行程序管理办法》,对立案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办案期限、文书质量、卷宗检查及归档程序实行综合系统管理,进行认真的评查,评查结果每月以《目标管理通报》的形式下发,强化审判和执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三是建立有效的法官执法档案。将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情况、办理案件被投诉、举报、信访查处情况、廉洁执法情况等八个方面的执法情况细化量化,将“软指标”变成“硬任务”,计入法官执法档案,将执法档案记载情况与法官年 5

终考核紧密挂钩,作为任职晋职、评先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出现严重执法问题的干警严肃查处,绝不手软。

四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结合全区“干部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的开展,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狠抓司法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扎实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在职培训、业务考试、举办专家讲座、年度优秀办案和执行能手评选等方式,督促干警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民商事审判和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10年,我院共有5名干警参加了省高院组织的预备法官培训,其中4名干警充实到民商事审判庭,加强民商事审判力量。

五是加大督察问责力度,完善惩戒制度。严格执行最高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十条禁令”,严明审判工作纪律;召开全院干警党风廉政建设大会,全体干警签订廉政保证书,强化廉政保证金和廉政监督员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强化事前、事中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促进司法廉洁。通过上述措施,确保了全体干警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不使干警掉队落伍。

三、开展法院服务,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为人民司法,力争让人民群众满意

我院将2010年确定为“法院服务年”, 积极开展法律服务,注重以人为本,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一是继续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对困难群众,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并建立了执行救助长效机制。2009年全年,共对122件案件缓、减、免交诉讼费用50.1496万元, 共发放执行救助金24.1248万元;2010年1-9月份,我院共对71件涉及困难当事人的案件缓、减、免交诉讼费用43.13万元,共发放执行救助金14.3080万元,使36起案件的37名生活真正困难而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而无法获得执行款的当事人得到适当的救助。2010年以来,积极开展“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对涉及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的案件,建立详细台账,逐案研究,确保案件及时妥善办理办结,及时有效的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自2010年5月份以来,我院共受理涉及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的案件15件,审结14件。

二是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010年以来,我院积极开展“万名法官回访万名当事人”活动,认真倾听群众诉求,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和问题。在回访的过程中,我院法官逐案将回访对象的具体情况,意

见建议,反映的问题详细记录下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就案件写出综合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途径等。2010年上半年,我院共回访75名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彰显了司法的人民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8月23日,我院按照区委政法委的部署,开展了“走社区楼院居民,访平安和谐之计”专题走访调研,100余名政法干警深入到社区楼院和居民家中,面对面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余份,对群众提出的对平安建设和政法工作意见进行了收集归纳,经梳理,共收集到意见、建议30余条。下一步,我院将针对群众意见、建议,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以利政法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

三是在区委领导,人大、政府支持下,在辖区推广社会法庭。2009年以来共设立社会法庭11个,聘任社会法官146名,其中常驻社会法官34名。2009年以来社会法庭共调处矛盾纠纷119件,大量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在社区德高望重的社会法官的调解下,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既方便了群众,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四是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健全文明接待、首问负责、诉讼引导、风险提示、服务承诺、办案公开等制度;以规范管理为突破口,投入资金,提高标准,强力推动立案文明窗口的规范化建设,印制便民诉讼的相关彩页;在已开设的社 8

会法庭、假日法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远程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办案等工作举措,真正做到方便诉讼、服务群众。

五是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的监督和纽带作用,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2009年以来,人民陪审员与审判人员同审同权,共参加案件审理 2445件,出庭 4886人次,出色完成了陪审工作。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包审查、包处理、包做思想工作、包息诉停访”的“四包”责任制,规范涉诉信访,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坚持院长接待制、首访负责制、畅通信访渠道,从制度到措施上保证涉诉信访工作的落实。发挥立案、审监、纪检部门职能,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做到案案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对群众举报属实的问题,由纪检部门坚决处理。对重点案件提前介入,防止恶性信访事件的发生。2009年以来我院共办理涉诉信访案件101起,解决了一批涉诉信访问题。2010年我院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排查信访案件共计46起,现已结案43起,结案率为93.4%。特别是今年省委政法委重点管理交办的17起案件,除有一起非我院管辖但已经三级终结的案件,另外16起案件已全部办结。

五、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突出抓好内部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2009年以来,我院坚持把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机结合,自觉接受包括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和诉讼当事人监督在内的外部监督,并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努力促进公正司法。

一是将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主动向区委汇报,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是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机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召开座谈会、旁听庭审、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反馈整改措施以及个别走访等,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沟通,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三是认真落实《监督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交办的案件,努力做到件件有回复。2009年我院共收到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1件,转办交办信访案件30件,均已办结并已答复代表及相关部门。

四是充分发挥我院聘任的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企业人员、社区人员在内的十八名廉政监督员的重要作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五是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监督机制,按照“有人监督、有权监督、有效监督”的理念,建立以审监庭为主体的案件质

量评查网络,以监察室为主体的违法违纪查究网络,以政治处为主体的干警绩效考核网络,保证了队伍建设与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同步健康发展。

六、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年多来,我院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和执行工作方面。虽然从总体上看,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在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上呈好的发展态势,但发展不平衡,所反映出的问题不容忽视: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被当事人抓住,成为当事人屡次上访的理由;有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错漏别字仍有存在;有的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意识不强,大局意识差,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有的案件执行效果不理想,执行效率不高。

(二)队伍建设与管理方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2009年,我院民商事法官人均结案为179件,有六名法官结案达到200件以上,2010年1-9月份,我院民商事法官人均结案也达到了138件,甚至是正常休息和休假得不到保证,健康状况不佳,培训和学习因此受到影响,也因为如此,造成案件积压和少部分案件久拖不决,影响案件质量,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另外,民

商事审判和执行队伍也存在年龄老化、知识结构老化、职级待遇未落实等现状。

(三)外部司法环境方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尽如人意,有待进一步改善。少数当事人以非诉讼渠道给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个别当事人以闹访、自杀、围堵法院大门等相威胁,甚至是冲击法庭,侮辱、谩骂法官,使民商事审判法官和执行工作人员面临挑战和压力。由于交易风险的存在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当事人法制意识薄弱,一些案件客观上已经没有实际执行的可能,当事人却把这一责任转嫁甚至迁怒于法院;有些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给执行工作人为设置了障碍;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执行风险越来越大;外部环境对执行工作的制约因素仍然较大,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等等。

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要点

2010年10月13日上午,涧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干修、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合、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蒋岗平及部分人大代表到涧西区法院视察了2009年以来的民商事及执行工作,对涧西区法院一年多以来的民商事及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表示充分的肯定,与会领导及代表对涧西区法院的民商事和执行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杨干修副主任对下一阶段民商事及执行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教育广大干警自觉奉

行核心价值观,坚持公正司法,廉洁为民;二是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做到程序完善,适用法律准确,力求庭审规范,力求文书质量不断提高;三是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探索创新执行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降低涉执信访比率。会后,院党组根据与会领导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我院今后将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中心,紧紧围绕三项政法重点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搞好审判管理,坚持内部挖潜,确保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平稳运行。并确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目标: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司法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和区人大的有力监督下,紧紧围绕全区的中心工作,继续坚持审判执行不忘发展、不忘稳定、不忘和谐,充分发挥好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和谐涧西”建设。将更加注重维护辖区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辖区经济发展;更加注重依法支持基础建设的力度;更加注重保障民生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更加注重平安建设工作,加强宣传,营造平安建设的浓厚氛围,强化责任意识,打造平安和谐辖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更加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民商事

审判和执行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的大局,每一个案件的裁判,都将在一定的领域内对社会生活产生导向作用,因此,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必须切实置身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对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总体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听取监督指导意见,对重大热点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出席审判法庭,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慎重处理下判。要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发挥其独特的优势,更好的调解案件和化解矛盾,努力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全面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加大执行改革力度,强化审判管理,促进司法公正。要努力在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审查、辩法析理和裁判文书制作方面下功夫。通过强化和创新审判管理,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强化审判和执行流程管理工作,健全和全面推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制度,切实将工作绩效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结合起来,促使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法官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双方满意。继续以强化执行质量、提高执行效率、注重执行效果为目标,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进一步探索创新执行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努力提高执结率,降低涉执信访比率。在对执行机制创新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行之有效、得到上

级法院认可的改革措施,如执行分权改革、执行听证、执行和解等,以制度固定下来,使之更加统

一、规范、有序。更加注重诉讼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参与和共同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确保调解工作贯穿全程,切实加强“三调联动”对接工作,以在各办事处(乡)设立社会法庭为契机,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调解工作网络。

(四)进一步提高民商事审判队伍和执行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队伍。要紧密联系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教育广大干警自觉奉行核心价值观,坚持公正司法,廉洁为民。努力提高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重点是驾驭庭审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能力,尤其是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做到程序完善,适用法律准确,力求庭审规范,力求文书质量不断提高。加强职业道德和审判作风建设,在“干部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纠正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专项教育活动,扎实推进民商事审判和执行重点环节的制度化建设。加强民事审判和执行队伍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大督察问责力度,严格执行最高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十条禁令”,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促进司法廉洁。

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此前的调研视察过程中对我院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和改进包括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都极具指导性。我院将以这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契机更加完善制度,改进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形式,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作为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强大动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决心在区委的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和谐涧西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推荐第6篇:法院审判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建设

1、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摆事实讲道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务虚与务实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有着内在联系。务虚是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务实则是重实际,重实干,重实效,属于操作与实施问题。如果只务虚不务实,工作就缺乏实践性,而只务实不务虚,工作就会出现盲目性。

2、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讲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就是要把案子办好,把队伍带好,把管理搞好;外树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搞好宣传工作。我们把各项工作做好了,并适时地把工作情况宣传出去,争取社会的认可、民众的认可、领导的认可,同时也有助于鼓舞法院干警的士气,进一步促进我们的各项工作形成良性循环,可以这样讲,把工作干好只是完成了一半,这另一半就要靠抓信息、宣传和调研,就要强调务虚,就要善于务虚。

3、是要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是既贴近领导,又贴近群众,位置十分重要,但工作艰苦,待遇清贫。因此,这项工作岗位上的每位同志都要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就必须要加强党的理论、政策学习,用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要做到撊財:上级文件必读;重要报刊必看;重大工作部署必知。:一是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要有深入的理解、认识、把握;

4、要大力加强队伍的业务建设。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文字整理、资料统计,而是一项需要深入付出的复杂劳动,需要有高超的业务水平。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要具备较强的思维判断能力,通过分析综合,能够发现和揭示信息的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要有较强的表达能力,能够准确、真实、精练地反映客观情况;要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能够从全局高度对材料进行筛选和加工。这就要求同志们一定要学习、学习、再学习,钻研业务,练就干好工作的本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勤奋学习。是很有道理的。要学习各种公文的章法,学习遣词造句,多读点书,多看点报,特别是对一些好的文件、文章、讲话,要做为范文精读细研,悟其真情。要勤磨多练,通过实际磨练,使每个同志的笔头子更硬朗一些,工作效率更高一些,作品的质量更好一些。要精益求精,写文章。起草讲话、报告,一定要反复推敲,只要时间允许,就要不厌其烦地修改,每改一遍都会有收获,力求遍遍都有新提高,真正做到精雕细刻,一丝不苟,切忌马虎敷衍,草率应付。领导应该为他们提供和创造学习磨练的时间和条件,可通过短期培训、以会代训、以老带新,专题讲座、集体研讨等形式,培养提高业务素质。

5、要为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搞文字工作是一项繁重的、复杂的、高强度的脑力劳动,任务重,时间紧,经常加班加点,有时节假日也不得休息。用撁幻髅灰梗患⒚槐ィ煌昝涣藬来形容,是不夸张的。这项工作的特点是经常需要进行长时间的思考,这就需要一个比较安静的工作环境,并且,文字工作人员还需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这是一项很辛苦的工作。我们的领导同志,应该了解他们的工作特点,在奖励政策、办公条件上向文字工作做适当的倾斜,主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充分运用现代化办公技术,优化文字材料的采集、编辑、整理、传输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推荐第7篇:法院审判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建设

1、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客观事物进行

分析,摆事实讲道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务虚与务实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有着内在联系。务虚是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务实则是重实际,重实干,重实效,属于操作与实施问题。如果只务虚不务实,工作就缺乏实践性,而只务实不务虚,工作就会出现盲目性。

2、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讲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内强

素质就是要把案子办好,把队伍带好,把管理搞好;外树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搞好宣传工作。我们把各项工作做好了,并适时地把工作情况宣传出去,争取社会的认可、民众的认可、领导的认可,同时也有助于鼓舞法院干警的士气,进一步促进我们的各项工作形成良性循环,可以这样讲,把工作干好只是完成了一半,这另一半就要靠抓信息、宣传和调研,就要强调务虚,就要善于务虚。

3、是要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信息宣传和调

研工作是既贴近领导,又贴近群众,位置十分重要,

但工作艰苦,待遇清贫。因此,这项工作岗位上的每位同志都要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就必须要加强党的理论、政策学习,用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要做到撊財:上级文件必读;重要报刊必看;重大工作部署必知。:一是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要有深入的理解、认识、把握;

4、要大力加强队伍的业务建设。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

并不是简单的文字整理、资料统计,而是一项需要深入付出的复杂劳动,需要有高超的业务水平。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要具备较强的思维判断能力,通过分析综合,能够发现和揭示信息的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要有较强的表达能力,能够准确、真实、精练地反映客观情况;要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能够从全局高度对材料进行筛选和加工。这就要求同志们一定要学习、学习、再学习,钻研业务,练就干好工作的本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勤奋学习。是很有道理的。要学习各种公文的章法,学习遣词造句,多读点书,多看点报,特别是对一些好的文件、文章、讲话,要做为范文精读细研,悟其真情。要勤磨多练,通过实际磨练,使每个同

志的笔头子更硬朗一些,工作效率更高一些,作品的质量更好一些。要精益求精,写文章。起草讲话、报告,一定要反复推敲,只要时间允许,就要不厌其烦地修改,每改一遍都会有收获,力求遍遍都有新提高,真正做到精雕细刻,一丝不苟,切忌马虎敷衍,草率应付。领导应该为他们提供和创造学习磨练的时间和条件,可通过短期培训、以会代训、以老带新,专题讲座、集体研讨等形式,培养提高业务素质。

5、要为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

件。搞文字工作是一项繁重的、复杂的、高强度的脑力劳动,任务重,时间紧,经常加班加点,有时节假日也不得休息。用撁幻髅灰梗患⒚槐ィ煌昝涣藬来形容,是不夸张的。这项工作的特点是经常需要进行长时间的思考,这就需要一个比较安静的工作环境,并且,文字工作人员还需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这是一项很辛苦的工作。我们的领导同志,应该了解他们的工作特点,在奖励政策、办公条件上向文字工作做适当的倾斜,主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充分运用现代化办公技术,优化文字材料的采集、编辑、整理、传输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推荐第8篇:论民商事案件审判思维差异

论民商事案件审判思维差异

案件业务分工属于法院管理中的微观管理,微观管理如果失于疏漏,高效率运作只能是美好的远景。审判管理归根结底应该是人的管理,而不是其他。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基本法律部门 各自形成完整的构造和体系,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取向,并有与之相应的诉讼法,非长期研习,难以把握。一般民法思维与商法思维存在差异,审判思维也存在差异。大民事审判格局尚存争议,已显示出问题存在,而把大民事审判格局推向极端的“大一统审判格局”,将造成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低下局面,也不能造就人才。本文仅以民事案件为审判对象的两个民庭案件业务分工作观察对象,分析同类案件审判中存在诸多不同处,论证“大一统审判格局”管理思路因忽略部门法不同价值取向和审判思维差异等重要因素而不可取。

基层法院长期存在案多人少情况,其中民事审判尤为突出。自2000年最高法院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后,民

一、二庭不分民事或商事案件,轮流接办,以此调整、平衡工作量。行政审判庭与审判监督庭因案件少,也加入到大民事审判格局中来,审判民商事案件。随着民商事案件数量剧增,为再次平衡工作量,一些基层法院尝试打破审判业务分工界线,在内部取消业务庭这一建制,将法院机关各个审判庭合并成为一个大审判部门,法官轮流审判各种不同性质案件。“复合型法官”和“审判管理”为此提供了正当性,未认真考虑一般民法思维与商法思维差异。

一、民法和商法价值取向

按照最高法院把经济纠纷案件纳入民事案件的有关解释,二者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经济纠纷案件”称谓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 [1]经济法是政府调控、监管社会经济的法,表现的是国家意志,与民法存在着不同的调整范围,且二者适用的处理程序均不同。商法作为一个盈利性、技术性、操作性较强的法律部门,其核心价值体现为促进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刑法和行政法与民法的分野则更为清晰,没有叙述必要。独刑法与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似乎是亲缘关系,但刑法是惩罚性,侵权行为法则是补偿性。

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有其共性,但二法又各有不同。民法以一般公平为价值取向,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商法则讲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商行为的固有个性使然。在商事活动中更多的是遵守商事规则,重视商事合同的自由、追求营利的特点,看重交易活动的成本(简便、迅速、安全)。商法中的许多规范是难以用一般民法来推论的,如保险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瑕疵问题、习惯(民间交往习惯与商业交易习惯)、注意义务等等在二法中都有不同涵义。国家经济政策常常为商行为提供了新的或规范的活动空间,成为商法发展的依据。商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突破既存规则去交易并实现营利目的的,简便快捷要求交易不因循守旧,安全要求正确评估商业信息和交易风险。商法的一些精神和原则在稳定下来后,被民法所吸收,如《民法通则》中的“等价交换”,在商法中就行不通,因为要营利,所以只讲“对价”。认真考察两法的形成及关系,确如德国学者李塞耳和哥德休米特说的“商法在交易错综的里程上,常做为民法之先导,且为勇敢之开路先锋。亦即成为民法吸取新鲜思想而籍以返老还童之源泉。”、“民商两法之关系,譬之冰河,在其下之积雪虽渐次消融,而与一般沉淀物混合,但其上流却渐次形成新的积雪。” [2]这也可以用来反映现实中民事法官与商事法官的不同思想和思维,且这种差异并非理论上的假设,司法实践中已经显现。 [3]尽管商法的地盘在紧缩,但在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基础下产生的商法规范终究是与传统民法不同的。

一般民法和商法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了二大类案件在审判思维上的差异。

二、一般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审判思维差异

思维指理性认识事物的过程。审判思维是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基础材料,分析、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是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商法有其特有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如果在案件审判思维上不考虑商事案件的特性,均以一般民事案件对待,就会抹杀了商法的价值取向,漠视商主体和商事行为的营利性特点,导致司法决策轻易取代商业判断,冲击商业交易规则,阻碍经济发展。

一般民事案件的审判,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结果是否公正为基本评价标准,追求“平衡”,努力使矛盾化解或消灭。因此,在审判艺术和技术上,解决纠纷的表现手法多样化,就调解而言,有法律教育、社会道德伦理说服、亲朋劝说、相互谅解、基层组织和调解组织调解等等纠纷解决方式。而商事案件审判则是考察双方约定,以当事人的行为为评价标准,在不违背法律的大框架下,更多考虑效率,保障当事人按规则进行交易。纠纷解决方式为诉讼和仲裁,虽然诉讼中或之后会出现自行和解的情况,但都是双方在核算成本和效益的基础上决定的。诉讼调解的成功,也是基于效益成本的作用。法官在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的调解中的体验和作用是不同的。 [4]

民事审判实务中,民事法官往往以民法的具体的公平观念来评断商事行为,未考虑到商法的特性,这在法律判断上本就错误。商法是特别民法(这是主流观点。此处的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指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人或事的含义,在此不探讨商法的法律属性。),民法为一般法,应适用特别法,即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只有在特别法无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普通法规定。审理民事纠纷中的商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是商法优先适用,商法优先于普通民法。

在一般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注重以追求实质正义为己任,所以在诉讼模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混合运用,探究当事人内心世界;而商事案件中,市场主体既然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程序平等,交易规则对任何人都一体适用,加之交易双方对交易规则熟悉、对货物有专业知识,商法所体现的形式正义就是实质正义(商法如果在形式正义基础上刻意追求实质正义,商法就可能向经济法过渡),所以在审判中并不过分探究当事人内心意思,而是看重行为的外部效力和工商登记等公示主义来评判,并且为鼓励交易,不轻易判定行为无效。诉讼中,实行的一般是当事人主义(不是绝对的。正因为这样才有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在诉讼上合一的基础,但应客观承认存在有差异的事实)。

案件类型不同可能影响到具体程序运作也不同。从诉讼作用看,传统民事案件审判是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化解纠纷;商事案件审判是迅速、快捷了断纠纷,减少纠纷过程的成本损耗。审判思维上的差异,必然带来审判结果的不同。

刑事审判虽然也有和解政策指向,但范围有限,其主要职能是惩罚犯罪,采取的是训话方式审判。行政审判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合法权益,为减弱对立,也加强协调,但实行的是监督方式。在审判程序上,三者各不相同。

三、业务分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职能式的内设机构,需要将具有相同技能的人编组去完成明确而又稳定的任务,而团队式的组织是由具备不同技能和不同知识的人组成去完成经常性变动的任务。司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同审判业务庭的设置是按知识分工而设置的,是案件存在不同特点和差异的需要,不能将审判业务庭建构成为团队式组织。

大民事审判格局下,商事案件难以有独立存在的空间,认为都是民事案件,不存在商事案件之说,且对“复合型法官”的片面理解,又受案件数量压力影响等原因,更因社会对司法评价多元化的影响(规则成为僵化、吊板的同义语),基层法院普遍采取了平摊工作量的做法,民

一、二庭不分案件类型,轮流接办。这种做法虽暂时缓解了案件数量多的压力,但却将造成长期的、难以弥补的损失。

首先,极不利于培养专业化法官。每一不同的法律部门都有它独有的特点和自身完整的理论。其理论学习也感不易,精通更需假以学习基础和时日,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不首先精通本专业,如何谈得上向复合型法官转变。不顾现实环境和人的时间精力,一心希望造就“全能法官”的理想,必然使案件质量难以得到有效提高。

其次,不利于对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民商事审判领域涉及的虽然都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但民商法却有其各自的分支,且涉及的法律庞大,特别是由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法律组成的商法有不同于其他民法的理论逻辑和价值追求,需要长时间的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和细心研究,才能在商事案件审判方面有所得。商事中的许多技术性规则是其他民事没有的,如保险利益、质押、公司股权纠纷、隐名合伙、公司股东诉讼中的问题,又如是否承认经济活动中的保底条款效力问题等等的理解与认识程度,都直接决定了裁判的思维走向,进而影响交易的积极性。不分案件类型轮流接办,难以有持续不断的案件素材和精力、思维进行类型案件审判经验总结。“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与实践”。 [5]类型案件审判经验对法院提高案件审判质量起着不可忽视的实践指导作用。

第三,同样案情不同审判庭作出不同裁判理由或不同结果的概率增大。因专业化问题和无类型案件审判经验沉淀积累,两个民庭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极有可能出现很大差异,如果简单地以传统民法的思维考虑并裁判商事纠纷案件中的特有问题,或者违背商事立法的精神,裁判结果必定会背离法律的初衷和目的,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严重影响法院的权威。

第四,表面上看,民事法官什么类型的民商事案件都承办过,但认真分析研究其办案所涉足法律的深度和技能运用,我们在认识上和技术上却是肤浅的、低下的,难以达到解决专业性法律问题的智识需要,更不用说精深发展和向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领域扩展。这极不利于法官个人素质的培养,不利于审判事业的发展。同时,把法官看成熟知法律和法律适用的全能者,必然危害到法院的公正形象。

第五、上下级法院对口联系和业务指导困难增加。为了平衡审判人员的工作量,避免两个民庭之间案件数量分配不平均而对案件分工进行重新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上下级法院相应民事审判庭之间业务联系不对口,对下业务指导存在不顺畅的现象,导致对下指导无法实施。

四、“大一统审判格局”不可取

民法、刑法、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 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刑法经过发展,形成完整的体系,有其自身的逻辑和取向,主要是惩罚性;行政法体现国家权威和公共理性,不同于民法规范。三大基本法律部门 在发挥其作用上都需要相互借助,如刑法 需借助民法的赔偿规定而救济被害人权利才完善,但三大基本法律部门 毕竟各不相同,自成体系。三大基本法律部门的特点决定了对应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三大诉讼法,其审判程序也各不相同。

理想中的事业与现实中的环境永远难以重合。追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而公正与效率的基础来源之一是职责明确和业务精通。“全能法官”是理想中的设定,法律的庞大和法律部门之间的差异,使得实践中没有任何一名司法者能够实际达到这一标准,也没有任何一名法官敢号称是“全能法官”。

基于前述分析和民事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仅仅在认为是同为民法的一般民法和商法就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及其审判思维差异,同时也注意到“单个的人是不可能统统学会全部技艺的,只有从事单一技艺者,才较为容易地成为出色的技艺家” 的事实。 [6]虽然确实存在学习民法

二、三年者就可以对民法指点

一、二的现象大量存在,但并不能以此说明已经精通民法,就具备向其他领域扩展的能力。

“大民事审判格局”适应了调整对象划分,却带来了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问题。基层法院自大民事审判格局以来,民事审判

一、二庭的业务分工就一直存在争论,并在实践中显现出问题。[7]实践中,有的法院终因在案件质量和管理效能上前景悲观而不得不返回,有的法院尚在实施。

将“大民事审判格局”扩展为“大一统审判格局”,把法院审判业务领域不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类型,轮流由之前从事民事或刑事或者行政审判的法官审判,则进一步把审判格局推向极端,其预期目标并非为造就人才,仅仅是工作量平衡原因。这样的决策会带来什么样的局面和结果?笔者不敢预测。法院改革不仅仅涉及法院自身,还牵连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如当初的“一步到庭”审判方式改革。“真理与谬误只有一步之遥”。国外法院除设置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等审判专门性案件外,在内部不设置庭这一机构,法官不分案件类型审判,但西方国家的法官任职条件远非我国可比,且我国的国情不同于西方国家。据笔者所知,能够适应“大一统审判格局”该处方的,目前基层法院没有,全国知名的法官也只是在某一审判领域成就,而并没有看到过“全能法官”的报道。如果有这样的“全能法官”、“全能审判组织”,恐怕只有法院审判委员会及其委员能够担当此角色,因为讨论决定的都是重大复杂疑难的各种类型的案件。事实上,在基层法院不可能存在“全能法官”,排除个人时间精力因素外,在基层人少、管辖案多、信息缺乏、学习机会少等这样特定的场域,不可能造就这样的全才法官。如果有,则是笔者孤陋寡闻。

审判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笔者并非要求如医院划分各科室医疗业务那样精细划分法院审判业务,也非责难审判管理改革,而是通过观察基层法院在案件管理中,有意或无意忽略不同案件类型、法官审判思维差异的事实,论证“大一统审判格局”未认真考虑到“人”与制度这一影响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组合因素,以期引起法院审判管理改革中应注意各项审判工作之间异同,重视审判管理中的内部分工管理,谨慎决策。

【作者简介】

周厚昆,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注释】

[1]“它们审理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都是大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应该把它们都归为民事这个大类中。”--黄松有:《审判体系的重大改革》,载中国法院网。

[2]引自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23页脚注2。

[3]“在合同效力的认定这个问题上,有人认为经济庭的同志思想更加解放,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而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也放得更宽,民庭的同志则对合同观念较为淡薄。”其实,仔细观察,在基层法院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从民

一、二庭对同类型案件作出的裁判文书中就可以看出审判思维差异。--黄松有:《审判体系的重大改革》,载中国法院网。 [4]江苏省高级法院“和谐社会与民事审判制度创新”课题组:《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适用调解的区分研究》,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法律适用》2008年第十一期,第45页-49页。 [5]同上 [1]中国法院网。

[6]笛卡尔:《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页。

[7]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2007年1月5日召开的第7次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作的《当前民商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指出“目前,在民事审判业务分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少数民事案件的案由上分工不明确,四个民事审判庭之间存在一些案件分工方面的交叉;二是一些高、中级和基层法院之间民事审判业务分工不对口,不利于分类指导、监督以及培训。”--载中国法院网。

推荐第9篇: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总结

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几篇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汇报今年来,我院在市中院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三 项重点”工作,能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 主题,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人民法官为人民” 、“保持党的纯洁性, 迎接党的十八大” 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大力加强审判管理、文化建设等工作,认真开展“两评查” 、“基层建设年”等活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现将我 院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判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审判管理机构设置。为加强审 判管理工作,我院建立由院长主抓,分管院长亲自抓,部门 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 落实,齐抓共管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今年来我院多次召开 审判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和部署审判管理各项工作。在 审判管理实践中,审管办不干涉法官具体案件的审判,主要 以评查、通报、考核、督促检查审判质效等方式行使职权。

二、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 建立健全案件流程管理监督制度。由立案庭对全院案件进行 统一立案、统一分案,审管办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对1 审限将要届满的案件进行催办督办。二是建立健全案件评查 监督制度。围绕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要求,对全院 已结案件按季度逐一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在院务会上进行通 报和点评。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及引发涉诉信访案件重点 评查,科学、合理、准确界定差错案件,厘清责任。

三是建 立重点指标月通报制度。审管办通过简报、内网通报当月各 业务庭和法官的收结案数、结案均衡度、陪审率、简易程序 适用率等重要指标,促使各审判庭和法官有意识地保持领先 数据,优化接近数据,提升落后数据。四是审判态势分析制 度化。定期对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和通报,及时 发现和解决影响审判质量出现的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 手段,加强审判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案件质量的 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裁判公正高效。

三、强化流程管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一是做好审执 案件流程跟踪。充分利用审判管理流程软件,不断加强各个 节点的监管,每日网上核查审执案件流程情况。在审限变更 环节,严格审批程序,履行书面批准手续后,再报审管办进 行审查备案,避免审限变更的随意性,从而有效提高审限内 结案率。二是规范案件信息录入。每周核查案件信息录入情 况,对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漏录的及时督促并给予 通报。三是严格案件报结手续。在结案环节,实行归口管理, 严格案件报结, 对结案信息填写不全、法律文书引用不规范、2 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不一致、拖延报结等案件一律不予结案 并予以通报。

四、狠抓案件质量评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一是认真 抓好案件的质量评查。我院在年初认真讨论修订《年度考核 办法》 ,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成立案件质量考评组,由 分管院长任组长,从各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依据《霍邱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 制作、卷宗装订等方面对所有生效案件实行一季度一检查一 通报。对有瑕疵、不合格的案件实行通报,并在院务会上进 行评析。

二是重点抓好差错案件评查。

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全改案件和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全改的案件,由我院审管 办负责统计,并交由年度考核组按照《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 法》逐一进行评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将评析结果及 时通报给各部门及承办人,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对上诉率、全改和发回重审率较高的业务庭和确定有差错案件的个人 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三是抓好裁判文书评比。各业务 庭按人员每月报送不少于一篇法律文书,由分管院长牵头成 立优秀裁判文书评审委员会,对报送的裁判文书评出优秀等 次予以通报,并对优秀裁判文书制作人给予物质奖励。

(二)取得的成效

一、办案质量显著提高,案件陪审率上升。截至九月份, 在已结的 719 件普通程序案件中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有3 426 件,陪审率达 59.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 24 个百分 点。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 思维定式, 弥补了法官的不足, 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 与法官取长补短,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民情民意,贴近社会 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增 强了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更好的实现了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办案效率明显提高,结案均衡度上升。今年来我院 高度重视均衡结案问题,通过奖惩机制强化均衡结案意识, 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拖沓结案、突击 结案现象,实现了案件进出动态平衡与存案量相对稳定,消 除了审判工作任务“前松后紧、时紧时松”等现象的发生, 使审判工作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截至九月份我院结案均衡度 为 0.79,比去年同期上升了 0.28 个基点。

三、办案效果得到提高,调解撤诉率上升。我院牢固树 立和谐司法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 建立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大民事案 件调解力度。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把协调机制 纳入“大调解”格局,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截至九月份我院 协调调解撤诉率达 56.4%, 比去年同期上升了 18.2 个百分点。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片面认识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科4 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产生的时间不长,审判管理工作发展有 所滞后,许多法官对审判管理存在片面认识。一是对审判管 理权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审管办是一个监督和处罚的机构, 是一个挑刺的部门,导致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对立。业务部 门对审判管理有抗拒心理,法官的纠错意识不强。二是对审 判管理的职责和内容存在错误认识。许多法官认为审管办的 日常工作就是评查案件、司法统计、案件报结、审限变更和 纠错整改;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质效考核就是审 管办的事,与其他业务庭和人员无关,导致相关部门对审管 办的工作不够配合,审判管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二、网上办案能力不足。我院在编法官 93 名,其中四 十岁以上办案法官 48 人。据统计不会或不完全会使用电脑 办案的占四十岁以上法官的 20.8 %。他们主观上对网上办案 系统不重视,主动学习相关知识的积极性不高,过分依赖传 统的纸质办案和手工办案方式,忽视网上办案。部分案件网 上结案拖沓,结案时间随意更改、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人员 不录入等情况经常发生,导致案件纸质卷宗与网上信息不一 致,司法统计数据失真,质效评估指标数据和全院办案效率 受影响。

三、质效评估体系不完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是通 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指标,结合各种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 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技术,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量化模5 型。

目前评估指标的设臵处于探索完善阶段, 内容不尽合理, 无法反映审判质效的真实情况,相关评估、考核指标的科学 性还需进一步反思与修正。指标评估体系中针对中级人民法 院和基层法院分别设臵了指标权重,根据综合评估可测出分 数,但针对业务庭和法官的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基层法院缺 乏相关的技术支持和研发能力。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审判管理认识,更新审判管理理念。审判管理 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促 进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审判管理是全方位的立 体式管理, 它是法院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庭长、审判长及广大法官的共同责任。因此,广大法 官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审判管理的 认识,做到人人参与、个个有责,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考评、监督及制约等方式,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 判质效进行科学考核考评,对审执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 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量化质效考核指标,创新质效考评机制。开展质效 考评是落实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 障。针对业务庭和法官量化审判质效考核指标,突出案件的 服判息诉率、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结案均衡度、上诉 率、发改率、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6 年初将全院的审判质效任务目标分解到各业务庭,由各庭制 定计划,逐月分解,责任到人。通过创新质效考评机制,调 动内力、激发活力,建立科学、操作性强的质效考评制度, 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审判工 作是一门应用法律的科学,审判质效评估系统的建立必须注 意到审判工作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而建立和完善适合业务庭 和法官的质效评估体系则要立足于法院自身的实际,综合权 衡各业务庭和法官的案件类型,科学设臵部门和法官质效评 估体系的指标和权重,在操作上力求便利,使评估指标的结 论具有明显的规范审判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行准确、实时的评估有赖于高效便捷的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 因此要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 设,增加法院工作的科技含量,为更好地开展和加强审判管 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7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总结范文2

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材料根据工作安排, 现在由我代表澄迈法院向调研组汇报我 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情况的情况。

一、审判流程管理部门及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一)审判流程管理机构的名称、人员配置及工作职 责 我院负责审判流程管理的部门是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简称审管办) ,办公室现有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和内勤 一人,共三个人。审管办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协助院领导对审判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和协调本院审判工 作。

负责审判委员会会议准备记录和决定事项的督办。

2、评查监督案件是否超审限。审查监督法律文书的质量。

3、管理、监督、推进网上办案系统。

4、负责网上公布裁判文 书的组织协调工作。

5、组织协调“法律六进”法官进乡村 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关于建设合格的审判流程管理人员的建议 我院目前从事审判管理的人员基本上是法官和书记员,他们在知识结构、专业背景方面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并没有 什么区别。

审判管理是一项不同于审判工作的专门工作, 它 需要法律知识之外的专门化知识涵养,如数学、统计学、管 理学、经济学等。审判管理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而且要懂其 他方面知识。

1、要具备超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分析综合能 力,具备良好的全局意识和协调能力能在全局的角度协调、处理好审判流程管理的各方面关系;

2、要经过法律专业相1 关知识的学习, 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又有丰富的审判经 验,熟悉各庭室的审判流程,还要有一定的统计知识基础。

(三)关于加强审判流程管理队伍建设的建议

1、强化各审判业务庭的内勤的审判流程管理职能,负责各庭的案件登记、结案、上诉案件移送等工作,夯实流程 管理的基础。

2、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集中学习流程管理有关方面的知识。

各级法院针对审判流程管理先后 制定了不少文件, 但仍有一些审判流程管理人员对相关内容 了解不够。

客观上, 他们中的有些人至今还不能熟练地使用 电脑,不知道各个程序中应当输入什么信息;主观上,他们 缺少学习和了解相关规定的动力, 对新的管理政策不作认真 的研究,对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四)法院人员结构情况 目前我院在编人员共 80 人,聘用人员共 21 人,法官 31 人,一线办案法官 25 人。法官中,审判员 26 人,代理 审判员 5 人。一线法官中,审判员 22 人,代理审判员 3 人。

我院干警平均年龄为 40 岁,法官平均年龄为 45 岁。30 岁 以下 25 人,其中法官人数占 12%。31 岁至 35 岁 7 人,其中 法官人数为 0 人。36 岁至 40 岁 6 人,其中法官人数占 66.67 %。41 岁至 45 岁 11 人,其中法官人数占 72.73%。46 岁至 50 岁 10 人,其中法官人数占 60%。51 岁以上 21 人, 其中法官人数占 47.62%。

我院干警中,大专学历人数比例占全院人数的 23.75%, 本科学历人数比例占全院人数的 60%,硕士以上学历人数比 例占全院人数的 6.25%。

法官中大专学历人数比例为 25.8%,2 本科学历人数为 54.84%, 硕士以上学历人数比为 9.68%。

我 院工作人员中法律专业毕业人员的比例为 73.75%,法官中 法律专业毕业人员比例为 77.42%,一线法官中法律专业毕 业人员的比例为 76%。法官男女性别比例为 26:5。法官与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为 31:22。

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一)制定的制度 我院制定了 《澄迈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 各业务庭室这个规定进行审判流程管理。

审判流程节点按照 收案、立案、分案、排期、开庭、送达、上诉、退卷、归档 等环节设置。

每个节点之间、各业务庭室之间的案件流转均 由各个业务庭的内勤负责。

(二)推动和落实审判流程管理的具体措施我院推动和落实审判流程管理的具体措施主要是

进行 审限预警、通报制度。对审限届满前15日尚未办理结案手 续的案件,立案庭应向有关责任业务庭进行审限警并发出 《督办令》 ,由立案庭进行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室备查。对 审限届满但未办理结案手续的案件,未按规定办理审限扣 除、延长审限的,一律按超审限处理。对超审限办案的有关 责任人,纪检监察室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案件审限管理的执行情况, 纳入法官、审判庭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案件审限的延长,由院 长审批。

(三)裁判文书的签发流程 裁判文书一般由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审判长或独任 审理案件的独任审判员签发,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庭长审3 核。疑难、复杂、重大、发回重审、再审以及上级督办的案 件,由分管院长审核后由审判长并签发。

(四)案件审判流程 我院立案庭共 4 名法官及 2 名书记员,4 名法官分别负 责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刑事、民事、行政 赔偿案件及其他类型的案件工作模式及审判流 程都是由立案庭立案后, 统一进行案号编排, 并排定案件承 办法官、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

诉讼文书在不同阶段分别 由法警、书记员送达。立案环节完成后,由内勤将案件移送 其他业务庭内勤。

再由业务庭的内勤统一登记后, 将卷宗移 送给承办人。

案件审结后,由书记员将裁判文书交给内勤报 结案, 各业务庭内勤在每月 22 日前向研究室上报结案情况。

案件生效后, 书记员将卷宗装订完整再移送档案室保存, 各 庭室移送案件给档案室均有移送清单和专人签收。

各业务庭 室的上诉案件由内勤移送立案庭, 立案庭由专人负责统一登 记并移送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退回上诉案件后, 由立案庭负 责统一登记二审结案情况, 并将案件卷宗退还各业务庭室的 内勤。

三、案件在执行、信访、反馈情况 执行案件执行局一般向原承办案件的业务部门、承办人 反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信息。案件审限预警工作由立案庭 负责。由立案庭专人负责具体的信访工作。

一般向原承办案件 的业务部门、承办人反馈申诉、信访情况。由审监庭负责申诉及再审工作, 一般向原承办案件的业 务部门、承办人审反馈申诉、信访情况。进入再审程序的案4 件一般向原承办案件的业务部门、承办人反馈情况。对建立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建议加快审判流程 管理信息化建设, 建立三级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 做 到对每个案件的审判流程进行监督, 力求做到案案上网,时时监控。

四、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软件使用情况 现在办案工作没有使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

之前由 于软件问题, 高院曾要求停止使用该软件。我院目前实现了 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人均一台台式电脑, 全院干警人均一台 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和扫描仪在各个业务庭都配备了一台, 设立了专门人员对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进行管理,维护。

(四)司法公开德信息化情况

1、对外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渠道。

2、依靠人工手段进行查询。

3、基本可以了解到规定范围内允许告知的信息。

4、配备了 LED 电子屏。

5、对审理信息和超审限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滚动显示。

6、裁判文书能够上网。上网标准依照《海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实行。上网比例是 60%。

(五)网络化办公情况 1、20—35 岁人员使用计算机的接受程度,使用程度, 熟练程度较高。35—45 岁人员使用计算机的接受程度,使 用程度,熟练程度一般。45 岁以上人员使用计算机的接受 程度,使用程度,熟练程度较差。

2、目前尚有大约 30%左右的法官依赖传统纸面办公, 不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办公。5 3、控制延长审限案件数的措施是由院长来审批,控制 比率是收案数的 5%,有效地控制了延长审限案件数。

4、根据研究室每月汇总的结案情况及案件立案时间, 由立案庭对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发出预警提示。

5、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分为立案、审理、审批、上 诉、移送和归档等流程节点,立案时间为 7 日,审理过程中 审限前 15 天发出审限预警,审批时间为 5 日,上诉和移送 日间是 5 天, 已办结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 3 个月内装订归档。

(六) 对使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审 判流程监督的建议:尽快开发审判流程管理软件系统。

四、审判流程管理配套机制的转化运用

(一)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

1、目前我院还没有进行信息化管理,之前由于软件问 题,高院要求停止使用该软件。

2、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方式主要是过对每一季度结案 的案件进行抽查,以一案一表的形式,从办案程序、实体处 理、裁判文书、卷宗质量四个方面对案件进行检查评价。评 查机构和人员主要由审委会专委和审管办的工作人员组成。

3、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措施是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后,形成案件质量通报和《审判管理专刊》 。

4、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评查激 励和保证机制不健全, 未能充分发挥评查应有作用。

且案件 评查工作本来是对事不对人, 但由于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 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 而有怕得罪人思想和畏难 情绪, 不能充分调动积极性和能动性, 影响评查工作发挥的 应有作用。

(2)没有统一的质量评查规程和标准,实践中很6 难操作。根据基层人民法院自身的特点,采取了自查自纠、全面评查等各种形式对案件进行评查, 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 报, 要求业务庭及承办人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说明、检 讨及整改完善。

但是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评查中法院没有形成 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 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 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 还有可能造成相同的案件由不同 的人员评查,产生不同的结果。

主要原因是:

(1)评查人员工作压力大。

(2)质量评查 标准不易掌握。

(3)质评人员积极性不高顾虑较多。由于案 件质评人员与被检查案件承办人均在同一法院, 严格执行评 查标准, 极易引来一线审判人员的误解, 认为评查人员故意 “挑刺”“找茬” 、,在年度考核等等环节民主测评时,往往 得到不公正的评价, 因而产生怕得罪人思想和畏难情绪, 影 响案件评查工作的开展。

5、目前我院案件质量评查已纳入审判绩效考核,法官 审判实绩档案由审判质量档案扩展而成,作为年终表彰奖 励,评选各项先进的重要依据。

6、对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建议: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 作,应由审委会专委和资深法官组成评查小组。

(二)在均衡结案方面

1、在均衡结案方面,我院于 20年制定了《澄迈县人 民法院均衡结案管理办法》 研究室负责均衡结案工作的统计。

具体措施是:

(1)审管办是院均衡结案工作的日常管理 机构, 根据研究室的统计结果, 负责检查各业务部门当月收 结案情况, 并将检查结果及各办案人员的结案数、结案率向 全院通报,以提高整体结案率和个人结案率。

(2)制定了业7 务部门和法官个人的结案考核指标必须达到的目标。

(3) 制 定了奖惩制度,在均衡结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 其取得 的成绩记入干警业绩档案, 作为评优评先和晋升提拔的重要 依据,分值排名在最后的部门不得评为各项先进集体。

2、近三年的结案数据情况,与实施均衡结案措施后结 案情况的比较, 现在半年结案和年底结案考核前突击结案的 情况有很大改善。

3、阻碍均衡结案的主要原因是个别法官对均衡结案工 作的认识不到位,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在审判绩效考核方面

1、我院制订了《澄迈县人民法院均衡结案管理办法》 对审判绩效进行考核。

审判绩效考核主要包括

研究室、(1) 审管办、立案庭等部门在均衡结案工作中所负责的工作。

2) ( 业务部门和法官个人的结案考核指标必须达到的目标。

(3) 未能完成均衡结案目标应承担的责任。

2、我院已将审判绩效与法官的年终考核及法院选任人 才相挂钩。

五、对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总体评价

1、是否有必要进行审判流程管理科学化建设? 是( 是( 是( √ ) √ ) √ ) 否( 否( 否( ) ) ) )

2、进行审判流程管理科学化建设是否迫在眉睫? 3、审判流程管理科学化能否促行审判工作?

4、全省法院是否应统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1)三级法院统一一套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2)三级法院按级别统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 √ )

(3)各法院自行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4)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基本内容统一,部分内容由各。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总结范文3

本人对贵司董事及公司领导给予良好的工作平台及合作机会表示十分的感谢!对各部门经理骨干及广大员工的积极配合表示崇高的敬意!回顾将近一年以来的工作。大体上能有效地按计划实施各项工作任务,为今后在业务开拓中更好地扬长避短,现将有关事项总结如下:

一、管理成效

1、细心领会公司企业文化,迅速融入公司管理团体。

2、具有较敏锐的管理触觉和职业经理人的工作境界,战略思维明确清晰,工作态度及生活作风严谨,在团队中能起到“领头羊”的作用。

3、能按公司董事及各级领导的指导和意图统领物业公司全局工作,在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经营的同时,利用《资讯》沟通宣传平台和举办各种活动的契机,全力配合宣导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4、深入调研各小区管理现状,科学分析公司的管理机制,客观诊断各种问题,熟悉和掌握公司整体运作,寻找改善和提升管理服务质量的可行办法,运筹和整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紧密围绕“创造优质生活空间”经营理念,在全局工作中,全力推行产业化管理模式(特点: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通过将近一年以来的努力和实施,各小区的管理基本能在原有基础上步入正轨,并达到良性循环。

5、根据工作调研综合报告,建立物管服务新牌子,合理调整物业公司组织架构,通过合法手续途径,将“市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改为“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公司旗下各个楼盘中,实行标准、规范、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对外展示统一形象,为企业的全面升级启动了新的动力。

6、规范了公司的物业管理文本,密切配合营销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各楼盘实际情况,会同营销部商讨和编制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管理公约》、《装修手册》等文本。从年9月份开始,按业务流程要求,在华庭和花园中正常颁发和执行,弥补了既往在操作上存在的各种欠缺,为今后的管理避免了各种被动。

7、建立和完善了部分的管理规章和作业流程,在贯彻实施中认真监督。物业公司从统一管理以来,先后制定的管理制度(规定)共8份,操作规程(流程)共23份。在操作上,有章可循、步调一致。

8、按ISO操作指导原则,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各板块工作情况设定明确工作指标,对体系的内容组成和操作要求于年12月底对领班级以上的人员实行了专题培训,为年的质量管理铺好工作基础。

9、高度重视员工培训,努力提高员工业务水平。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先后编写了《管理与服务》、《物管政策法规》、《礼仪常识》、《礼仪》等培训讲义,并与营销部门联合举办了相应的培训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良好效果。尤其在2007年12月份,为提高管理人员的消防意识和管理能力,公司还派出了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共6人到市消防局进行了为期3天的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考试,各获取《消防安全资格证书》。

10、强化各小区清洁卫生管理,对各楼盘、各区域工作范围合理分工,明确工作时段安排和作业标准,将具体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人,加强了各管理处现场跟进检查验证工作,维护了大局环境的整洁达标。

11、在绿化管理方面,配置了部分较先进的操作机械,实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对三个楼盘绿化植物、草坪修剪和养护工作,要求于每月5日前提交完整的工作计划,通过审核后,分发到各管理处负责人跟进督导完成相应工作。在机械操作方面,指定专人须经过严格的现场培训后,方可操作,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克服了过去多人随意操作,机械屡修屡坏的现象,在人力物力上,实现了资源共享目的,在工作效率上,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12、在保安管理上,实行统一招聘、培训和调配。2018年度,的治安环境较为严峻,尤其是地段的治安环境较为复杂,但在我们公司旗下的三个小区内,没有发生过一宗典型的治安刑事或消防火灾事故,维护了各小区良好的治安局面。

13、在设备设施维护方面,没有任何一宗人为事故现象,各项主要设施运行正常有序。

14、在10月底,将三个楼盘的业主房屋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了物业公司档案资料室,对各种资料进行分门别类管理,建立了规范的文件标识,存放整齐。

15、在10月份中,督导完成花园7、8幢验收接管及交楼工作,协调做好该区域的汽车位建设共19个,现已分配使用了15个。

16、督导华庭管理处完成了二期车位的划分划线工作,跟进完成了地面铁栏工程(铁栏总长度392米,露天小车位29个,露天摩托车位23个),在10月份已正常执行收费。

17、在12月份中,督导华庭管理处完成了26--29幢验收按管及交楼工作。

18、将三个楼盘日常工作的“会议类”、“计划总结类”、“物业例检类”列入公司《议事日程》,强化现场工作管理,截止2007年12月底,在三个楼盘中,基本清理解决了各楼梯底、楼梯通道、天台顶各种各杂物乱堆乱放现象。尤其是对居的整治中,工作效果较为显著。

19、根据董事办指引和要求,组织居业主委员会主要成员召开业务工作座谈会议,听取业委会各种宝贵意见,为公司上级领导提供各种可靠的参考信息,加深了公司与业委会的感情联略,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20、在招聘用工方面,密切配合行政人事部工作,对面试考核严格把关,确保人事作业和岗位工作正常运作。

21、强化员工工作纪律,果断地处理了个别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及个别员工,加强了巡岗检查工作制度,降低了员工违规机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经统计显示和对比,9--10月份,对违规员工处罚处理共44宗(扣罚金额共625元),奖励1宗(奖金25元);11--12月份,对违规员处罚处理共19宗(扣罚金额共445元);奖励2宗(奖金60元)。

23、理清居各种欠费乱帐,加大费用追缴力度,在追收费用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公司调任负责居经理工作以来,从2017年月日实施追收,通过各方面努力,至2018年月底,将元的欠款老帐追回了元。截止2018年月日,经清盘统计显示,三个月以上的住宅类欠款为元;商铺类欠款为元;2018年11--12月份欠款部分为元;三项欠款总金额为元。

24、在华庭和花园停车收费管理方面,规范了《停车租赁协议书》,明确了“停车场管理规定”,杜绝了各种管理漏洞。

二、不足之处

1、因前期阶段侧重于务实性工作拓展,在团队形象建设中抓管和重视不够理想,尽管在也操作上作了一定的努力,从表象上看,改观进度似乎缓慢,加上原有队伍的朝气较为低落,在人们感觉和印象中很一般,所以,人们对整体形象和感观评价方面还打了一定的折扣(如:保安衣装视觉形象较差、服务前台衣装没有统一标准等因素尚未改善)。

2、管理层人员虽有一定的进步,但工作意识及步伐尚未跟上公司的发展要求,尤其在执行力、监督力方面还是比较软弱,勇于承担责任的人不多。

3、前台信息管理及设备配置不够完善,至今的物业管理软件尚未配置到位。针对现有三大楼,在资料管理、收费管费、房屋管理、车场车位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还是运用手工操作,信息反馈比较缓慢。

4、业务公关及外联工作有些做得不够,业务信息、管理信息等行业动态不够灵通。例如:上级对保安人头管理费的征收问题,应是典型的例子,以本人经验浅见,如果我司平时注重与公安机关的主管领导或关键领导有密切沟通,那么其属下的保安公司应不敢过多的干预。再者,物业公司每年度被市建设局或市房协通知参加的研讨会议太少,在上级主管部门印象中不够深刻,所以,对我司的重视和业务指导显然不够。

三、今后展望

1、按公司董事指导思想,根据2005年度经营管理工作计划开展全方位的管理服务,实现预定管理目标。

2、抓好软、硬件管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3、持以之恒地抓好“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管理,优化服务质量,树立业主良好口碑。

4、加强管理层人员服务意识和成本意识,充分发挥集体聪明才智,勇于开拓创新,为缔造企业品牌出谋献策,为企业的全面升级共同努力。

以上绩效,离不开公司董事及各级领导支持关怀和正确指导,更离不开广大同仁的努力拼搏和积极配合。在新的一年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全盘工作,在原有的资源基础上,有着得力的公司领导核心支持指导下,有着广大员工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我相信,公司的整体业绩一定获得更繁荣昌盛!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总结范文4

时光如梭,2018年即将过去,回顾自己在这一年来的工作,收获和感触颇多。本人有幸得到公司的信任和认可,提升我为经营管理一部副班长一职,使我在工作中得到了锻炼和积累了管理经验。在领导的支持和指导及各位同事的协助下,凭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圆满完成了公司给予的各项工作。现就2018年度工作、思想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如下:

一、本年度主要工作

1、2月份,代表集团参加电视台表演《勇士》,得到领导一致好评。

2、2月14日情人节抽奖活动的宣传工作,促进了商场销售。

3、2月29日参与维稳综治计生签约大会。

4、3月1日----6月10日期间,调往物业部参与前后门改造监督工作,成立监督小组,主要由、和我负责。主要有4个防护工作,包括人流出入的安全、施工人员的防护、晚上施工安全、自然灾害。期间施工顺利进行,施工人员零违规。前后门改造工作圆满竣工。

5、4月15日参与商场纪律教育会议,内容包括: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为什么要解放思想,坚持四个一致,反对自由主义。

6、4月22日,副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发表了对《解放思想,反对自由主义》的心得体会。总结出解放思想,反对自由主义,在日常管理,要有创新管理,提出日常文件与实际结合起来,与信息管理结合,提高工作效率。

7、5月7日,提出公司指导书《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和《退换货管理实施规定》的修改工作,主要由、和我负责。

8、6月1日起,我商场禁止使用塑料袋,只能使用环保胶袋,认真做好监督工作。

9、6月30日参与长城信用卡在我商场进行积分消费的培训工作。

10、7月份,提出关于提高专柜销售的建议,但因期间下雨天较多,推广活动效果不明显,且促销让利不多,价格偏低,令销售提升不大。

11、9月份期间的维稳工作,做好安全防范。

12、9月份协助撤场专柜和装修工作,配合物业部场地调整。由于装修期间噪音和灰尘的影响,做好对旁边柜台的解说工作。

13、10月8、9日参与公司举办的“金秋欢乐夜”,是其中一名舞蹈演员。整个晚会的表演非常成功。

14、10月10日参与集团公司举办的“趣味运动会”。主题是:我参与,我快乐。

15、11月份,副主任以下人员年度考核,通过合理评价,更好推动公司发展。

16、每月中旬做好综合大检查,内容包括员工的仪容仪表、经营范围、有无中文标示、仓库摆放要求等。

17、每月3期组织新入职员工的岗前培训,总共培训9期,共80余人。

18、每月下旬,由梁文毅和我负责消防器材和应急灯的检查。

19、每天负责早会,传达公司文件和精神。

二、本年度的思想情况

1、坚决服从领导,认真执行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贯彻落实到岗位实际工作中,始终把维护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

2、遵循公司的经营理念“效益第一,实现共赢”及服务理念“标准服务,真品真心”,以公司企业文化精神为中心,有意识培养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让员工感受到公司的的集体荣誉。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持严谨自律的工作,给员工树立良好的榜样。

4、在工作中严格管理,处理问题公平、公正,有错就罚,大胆管理,树立威信。

5、主动关心员工的工作、生活和心理状况,加强沟通管理,赢得员工对我的信任。

6、不断要求上进,希望在思想认识和日常工作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感悟和提升,并以此激发大家在工作中体现自身价值,感受人生乐趣。

以上是我一年中力争做到、做好的方面。纵观一年的工作,客观的自我剖析,自己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工作经验和相关管理知识仍需进一步学习和积累,请领导批评指正,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进一步加强和改正。

2018年即将过去,迎来了满怀信心的2019年,意味着新的机遇,新的挑战。

在这里,提一些个人意见,希望能够更好地为公司做出贡献,有以下几点建议:

1、个别文件管理,尽可能使用电脑化管理。这样可以减少纸张的浪费,又可以环保,资料又可以永久保存。

2、不断完善各种制度,资料能及时更新。

3、营造文化氛围,增强员工凝聚力,可以分部门组织。

4、公司会员管理,尽可能利用广大会员,做到反馈专柜促销信息,促进销售。

总而言之,总结这一年以来的工作,我是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竭力做好本职工作。在2019年,我将继续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一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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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法院审判情况工作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的安排,前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对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其间,听取了市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了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人民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一是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今年1-9月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6件,较去年同期上升6.2%。案件类型涉及20多个行政管理区域,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共8件,及时纠正了个别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调查了解到,今年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胜诉78件,胜诉率为73.6%,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0个百分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行政行为更加规范。三是化解行政争议成效明显。近年来,随着行政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市法院注重诉前协调疏导工作,积极运用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今年以来共审理民生类行政案件61件,妥善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涉及人员众多、矛盾易激化的行政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行政非诉案件执行力度,促进了依法行政。市法院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加大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做到了监督与支持并举,切实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今年以来共审查各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26件,案件种类涉及城建、土地、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社会抚养费征收等20余种,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规费征收、处罚执行及行政强制措施方面。通过审查和执行行政非诉案件,既给予行政相对人以司法救济,又制裁了违法行为,保证了政令畅通,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积极探索创新行政审判机制,提升了司法水平。一是建立健全便民诉讼机制。市法院制定了《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及社区法官工作联系点行政诉讼受案考核办法》,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受案网络,进一步拓宽了受案渠道,打造了百姓维权的绿色通道,受案数量同比上升6.2%。二是建立行政复议裁决及行政诉讼联络员制度。今年5月,市法院与市政府法制办在全市镇(街)、社区和村居建立18个联络点,选配710名联络员,主要承担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提供行政法律咨询,为政府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事务协调、行政争议信息收集上报、行政争议调解等职责,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三是强化矛盾化解机制。市法院着力做好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特别是加大了对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房屋登记等民生案件的协调力度。今年以来审结的106起案件中经协调和解撤诉的有77件,和解撤诉率达73.5%,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改善行政审判外部环境,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市法院深入到城管局、交通局等行政机关开展法制讲座,与人社局等单位召开研讨会,联合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联席会议,初步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使部分行政案件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得到解决,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同时促进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水平的共同提高,形成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诉的行政执法领域不断扩大,行政诉讼案件逐渐上升,有些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仍存在不少困难和制约因素。

一是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仍有待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和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意识仍较为薄弱,部分群众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知诉、不会诉、不敢诉,对行政诉讼缺乏信心。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由于存在行政机关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和部分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三是部分行政非诉案件执行难度大。由于行政机关前期监管不到位,没有提前介入等原因,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处置,直到大量违法行为发生或已产生严重后果才予以处理,而法院在此基础上再执行,已失去最佳执行时机。如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拖欠工人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生活拮据或者拒不配合等因素,执行难度也非常大。四是行政审判法官队伍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类型、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不断出现,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当前形势的发展尚存一定差距。

三、几点建议

行政案件社会关注面广,影响大,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做好行政审判工作,于维护政府形象和保护群众利益关系重大。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判工作,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一是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要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狠抓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重,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互相信任。二是依法受理、审查非诉执行案件。要进一步加强对计生、环保、工商等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执行措施,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加大执行力度,提高非诉行政案件有效执结率,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有力司法支持,维护行政机关行政权威。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当判则判”,不能过于强调和解,做到不偏袒,不纵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三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要妥善审理好涉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房屋拆迁、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案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其是对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等类案件,行政机关要重视正常的执法监管,及时介入,将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中。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一是继续深化行政诉讼受案机制改革。要加强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不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托人民法庭、法官社区联系点和行政复议裁决与行政诉讼联系点,不断拓宽受案渠道,依法及时协调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要重视诉前协调疏导工作,对于那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涉及人员多、矛盾易激化的房屋拆迁、劳动保障等行政案件,要提前介入,服务上门,争取运用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促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质量效率评查制度。要加强案件的审限管理,在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审限规定,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一要进一步创新思路,丰富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载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扩大行政审判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不断增强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意识,促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意识,积极引导群众正确地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要建立完善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审判工作成效,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其积极配合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同时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构建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机制。三是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执法程序,从源头上遏制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避免产生行政争议。四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通过案件审理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建言献策,帮助行政机关指出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对策,协助行政机关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廉政教育,增强廉洁司法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树立公正司法观念、增强服务大局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障司法公正。要认真开展行政审判业务培训。积极组织行政审判法官参加业务学习培训,拓宽行政审判人员的知识领域,增强他们的审案实践能力,切实提高行政审判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11篇:法院审判工作先进经验

法院审判工作先进经验

近年来,xx法院立足工作实际,把做好审判工作同为国企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紧密结合起来,高效优质地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为国企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确立一个思想

xx法院近年来取得的一系列成绩是同贯彻落实“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这一指导思想分不开的。

1995年以前,x院基本采取“坐堂办公”的工作方式,很少深入沿线办案和进行调查研究。而当时许多铁路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我院自1980年重建到1994年,年平均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仅为13件,标的68.18万元。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企业迫切需要法律帮助,而另一方面法院却无案可办的局面,我院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1995年我们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转变工作作风,下基层站段了解情况,结合办案为企业开展一些法律服务。经过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企业开始认识到法律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纷纷到法院解决各种纠纷。9

5、96两年我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 件,诉讼标的 万元,远远超过了以往。

1996年下半年xxx院长上任后,更加重视这项工作,确立了“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的指导思想。首先,我们以执行工作为突破口,加大对涉及国企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不断创新执行方法,攻克了一批难案,救活了一批“死”案,为国企挽回大量经济损失。我们还结合审判工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并形成体系。例如结合办案开展包括帮助审查合同、提供法律咨询等的“一条龙”的法律服务等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服务活动我们进一步密切了法院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赢得了企业的尊重与信赖,1997至2000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件,标的 万元,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999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等一系列经济发展战略,200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向全国法院提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的一系列要求。这更坚定了我们贯彻落实“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这一指导思想的决心和信心,决定结合今年审判工作的各项要求,在为企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力度、广度、深度上实现进一步的创新。通过努力,企业与法院之间的双向互进互助更为和谐,法院的工作和企业的改革发展又上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二、坚持一条路子

我们确立了“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这一指导思想后,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和创新,路子越走越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体做法是:

1、搞好“一条龙”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

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方便企业诉讼,指导企业依法经营,我们结合办案,于96年开设了帮助企业审查合同、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为签订合同把关和提出司法建议的“一条龙”式服务,实行坐堂办案与巡回办案相结合的灵活的办案方式,主动深入基层办案,通过办案了解情况,通过了解的情况提供服务。几年来,我们帮助铁路各单位审查重大经济合同284份,合同标的9400余万元,为铁路避免损失4600余万元。

2、深入调研,为企业正确决策提供参谋

几年来,我们分别组织了对铁路企业清偿欠款情况的调查;对南昆线开通后企业经营状况、三产发展、犯罪情况的调查等多项专题调研分析,给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200余条,为有关单位解答法律咨询1100余人次,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了可靠的参考意见,起到很好的参谋作用。今年我们继续抓好调查研究工作,在年初就确立了7个调研课题并具体落实到个人,现已完成3个。

3、大力开展法律宣传,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我们把大力开展法律宣传,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进行:

(1) 上好法制课,办好法律讲座。

我们建立了一支法制宣讲队伍,经常深入企业各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据不完全统计,97年以来我们为机关、沿线站段、学校讲法制课52场次,10000余名铁路干部、职工、学生接受了各种法律知识的教育。经过多年的法制教育,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提高了,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也得到很大提高,学习法律的热情和主动性大大增强了。(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例如xxxx公司,每年召开一次的领导干部会议必定请法院去上法制课。企业对我们的信任,更成为我们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的动力。

(2) 加强宣传报道工作,注重宣传效果。

宣传报道工作是宣传法律、公开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径,是加深法院与企业之间了解和沟通的重要手段,是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方式,因此,我们十分注重宣传报道工作,每年都制定出年度宣传计划,把任务落实到个人并进行考核。几年来,我院出版法制宣传墙报 期,编写信息、简报 余期,被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采用 篇次。在去年执行年的工作中,我们把召开债务人大会、执行工作宣传日活动、强制拆迁强占铁路用地房屋、对被执行人进行搜查和拘留等工作摄制成电视新闻,被xx电视台、xx电视台、xxx电视台等多家电视台采用,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3)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创造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

我们在严厉打击犯罪,积极平息经济纠纷的同时,通过到案发地开庭宣判、到铁路沿线发布公告、在车站进行公判等方式大力开展综合治理。1997年,xx线开通运营以后,刑事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破坏铁路设施的案件增多,为了震慑犯罪,我们于98年印发了一批判决公告散发沿线各乡、村,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最近,应xxx公司的要求,我院xxx院长给该公司1200多名职工讲法制课,从法律的角度,从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谈依法治路和加强路风建设的重要性,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

4、建立司法联络员和执法监督员队伍。

为了更好地加强和密切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我们建立了司法联络员和执法监督员两个队伍。通过他们帮助企业依法经营,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予以及时研究,将法院的司法建议传达到企业,为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同时通过他们帮助法院搞好队伍建设,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联络员的职责是充当“法律宣传员、信息员、单位合同审查员、单位涉讼代理人和法院与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司法联络员队伍的建立,在帮助企业提高学法、用法水平和加强同法院之间的联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司法联络员的工作,我们为各铁路企业审查经济合同200余份,合同标的900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通过司法联络员,我们更准确地了解到企业在经营中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向他们提出司法建议200余条,解答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完成了五个专题调研。

随着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广泛和深化,我们于今年又建立了执法监督员队伍,把公正司法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通过执法监督员的活动,一方面代表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帮助法院严肃执法。另一方面反映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以及企业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执法监督员这支队伍的建立,在法院和企业这间又搭起了一座桥梁,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新世纪里即将来临之际,我院将继续坚持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坚持服务于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办案与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12篇:提高法院审判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提升法院审判工作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而言,践行科学发展观,就必须理清工作思路,夯实司法基础,提高审判质效,增强发展后劲,实现法院工作全面、健康跨越式发展。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三个不动摇,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下功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一个全面进步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社会,更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农垦法院要践行科学发展观,就要坚持三个不动摇,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下功夫。

一是要坚持发展不动摇。对宝泉岭而言,发展是第一要务,对宝泉岭法院而言,为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是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是坚持稳定不动摇。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是农垦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稳定意识,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发展空间。

三是坚持服务不动摇。审判是手段,不是目的,审判的目的是推进法治宝泉岭、平安宝泉岭、和谐宝泉岭进程,努力促进官民和谐。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三个不松懈,在司法为民上下功夫。一是拓宽便民渠道不松懈。二是加大调解力度不松懈。三是重视涉诉信访不松懈。现代司法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三个内容。司法为民是现代司法念的核心问题,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就要求法官牢牢把握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民群众逐步认识到法院真正代表着公平与正义,农垦法院才能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威望,才能在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突出和独特的作用。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三个不含糊,在加强队伍建设上下功夫。“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作为农垦法院,必须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始终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坚定信仰者,做宪法、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做人民利益的忠诚捍卫者,做法官形象的模范引领者。就宝泉岭法院而言,尽管队伍整体状况是好的,但仍有极个别法官服务意识淡薄、对群众生、冷、硬的现象还不同程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形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整改。

一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含糊。二是要加强干警党性教育不含糊。三是要加强队伍廉政建设不含糊。

总之,农垦法院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的各项工作,树立“和谐司法”理念,通过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积极创建和谐的诉讼模式和诉讼秩序,才能实现司法平衡、司法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从而实现农垦法院全面工作的跨越发展。

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既为法院自身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又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法院必须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增强立足审判工作为科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自身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我谈几点认识。

第一,法院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更新工作思路。这不仅是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增强做好法院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法院一定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准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主要内涵和基本要求,自觉更新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用科学发展观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工作。

第二,法院要把统筹发展确立为农垦法院服务大局的价值取向,进一步调整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重心。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院要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必须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这一变化,主动更新为大局服务的价值取向。在服务方向上,要强调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服务二者并重;在服务对象上,要做到对各类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在服务手段上,要看是否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造了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做到“立足本职搞服务,服务到位不越位”。

第三,法院要把以人为本确立为法院各项工作的最终目的,进一步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要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高度重视司法保护;要依法审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把司法为民实实在在体现在案件审理中,全面保护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四,法院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的水平。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工作,最重要的是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坚持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保障工作整体推进,促进法院整体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领会,我认为法院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一、坚持正确的司法和谐观,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一是强化大局意识。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在服务大局中强化审判职能,践行和谐司法。二是完善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评查机制。大力提倡以速裁、简化审、便捷立案和诉前调解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缩短案件审理和执行周期;更加注重案件质量,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二、坚持正确的群众利益观,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量。积极推动诉讼和执行救助机制的落实,解决涉及特困群体案件诉讼和执行问题。完善便民工作机制,推行网上立案、巡回开庭等做法,进一步推动法院工作进社区。依法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在畅通涉诉信访渠道的同时,努力把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加强对新形势下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分析研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坚持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司法能力建设,以廉洁勤政的班子带出公正高效的法官队伍。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优化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断提高法官服务大局、适用法律、驾驭庭审、撰写文书等能力。继续把廉政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惩防并举的廉政建设机制,着力培养一支品德好、作风正、能力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

四、坚持正确的文化建设观,积极弘扬法院司法文明。充分发挥法院文化所具有的激励、约束、导向等功能,以优秀法官典型为榜样,以先进的信息网络为平台,以教育、研讨、学习为手段,营造公正、博学、清廉、文明的法院氛围,达到文化建设和审判同步,法官素质与办案能力双赢的效果。

第13篇:浅论法院审判文化

浅论法院审判文化

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政党的代表,历来十分重视对其先进的文化根基的铸造和保持,从党建立之初,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再到改革开放的今天,一直将文化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作为重要内容,将党的前途和命运与文化联系起来,是历史精髓和革命经验 的融合;是新时期、新形式下的新理论。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创新、开拓精神。党的十六大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 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同时也体现出我们党对文化工作的重视及文化工作的重要性.

政法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特定的政治使命和政治目的,他是一种可以带来实际效果的调整性文化,可以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进现实的调整。

人民法院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文化的发展,在政法文化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法院文化必须从自身司法工作出发,从审判工作出发,从有利于社会的 发展、稳定出发,从对法院队伍建设出发,对其自身文化有更加先进的认识,传承社会文化、政法文化普遍性,并将其与法院文化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发扬光大,打 造法院审判文化品牌。

由于法律具有稳定和保守的特点,政法文化的形成也相应滞后于经济领域的文化。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重要准则。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法律强制力实现的介质,从某 种意义上说法院的司法工作是“法律”的代表,也是政法文化的重要力量。因此,法院文化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与“信”。

审判文化作为政法文化的承载者,其可塑性、代表性最强。审判工作是人民大众维护权利的保障;是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力量和保障力量。由此对审判文化的认识和塑造,便更加重要了。

审判文化的内容十分丰富,它主要包括:审判哲学、审判形象、审判价值、审判精神、审判道德、审判礼仪、审判制度等无形的意识形态和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结构、物质结构等。审 判哲学。我们的审判哲学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它从审判工作内在规律出发,是对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总结,揭示了审判本质及法律与案件之间辨 证关系的理论体系。审判哲学同其它理论一样,植根于实践的肥沃土壤之中。审判哲学是从审判实践中来,经过科学的提取、总结、整理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 论。最终作为工作的理论指导,应用到审判实际工作中去,改进我们的工作。

审判形象。审判形象是公众对法庭、法院和法律的直观印象,直接影响到公众的感性认识。审判形象是审判文化的外部表现,是美誉度的基数,是良好法院文化、政法文化的基石。良好的审判形象可以带来品牌效应,可以有效提高知名度,有利于政法文化工作的开展。审判价值。是对审判工作的根本价值的认识,是对审判权的根本看法。审判价值直接决定着法官的工作态度和自身位置感。他是审判文化的关键内容。没有正确的审 判价值的认识,就不可能真正作到——公平、正直。没有正确的审判价值的认识,审判人员就很可能走向人民的对面 —成为人民的公敌。

审判精神。审判精神是以审判哲学为基本观念的集体审判价值取向,是审判文化的精髓。审判文化犹如人的躯体,审判精神就是人的意识,只有具备了意识“人”才能真正成为人。审判精神为审判工作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提供思想保证。

审判道德。道德和法律并称为协调人们之间利益的工具。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协调作用,使社会健康发展。审判道德是广义道德的一部分,是一种职业道德。要求 审判人员爱岗敬业,积极努力的学习,扎扎实实的工作。但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审判道德又不完全等同于道德或职业道德。审判工作的辐射范围广、影响大,有 极强的示范效应是道德中的排头

兵。它的一举一动、优差良莠,都直接影响到普遍道德观念的发展,是职业道德中的领航员。当前,党在依法制国的基础之上,适时 的提出“以德制国”,充分发挥道德的补充约束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审判道德的重视。

审判制度 。我国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审判制度做出了科学而详尽的规定。审判制度是一种硬性规定,有明确的准则,是保障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我们在作到“有法必依”同时,还应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努力改进审判制度,从而塑造出更加优秀的审判文化。

审判礼仪 是法官和其他审判人员和干警,在审判中所表现出来的仪表、礼节、态度、风范是审判形象的重要表现,也是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的外化。审判礼仪不仅是审判风范的 体现,而且是公平、公正、道德、文明的程序体现。政法礼仪就像是公正审判的外衣,它的好坏、良莠直接影响到公平、公正以及法庭、法院和法律在人民大众心目 中的印象。也显示出法庭、法院、法律人格化、权威化的形象。

以上只是对审判文化内涵的简单阐述。这七项之间存在着广泛、深刻而密切的联系,统一起来构成了审判文化。我们在学习、研究审判文化时必须全面、准确的把握。不能片面的想象。

塑造良好的审判文化,在注重对文化内容学习的同时,还应注意良好的审判文化的塑造方法和途径。

塑造审判文化可以适当的考虑引用经济学中——品牌的塑造理念和方法。良好的品牌形象是质量和信誉象征。公众对品牌的认可是交易信心的体现,可以大大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良好的审判文化品牌是法庭、法院和法律美誉度和公信度的体现,是公众往来的心理保障。

经济学打造品牌首先要突出核心品牌。审判文化也是如此。审判文化的核心品牌要突出“公平”、“公正”、“高效”的基本原则。审判文化的附加品牌要突出服务 与奉献。树立良好的审判文化品牌必须有过硬的核心品牌和出众的附加品牌,才可以真正成为文化领域的名牌;才能成为带动法院文化、政法文化发展的先锋。

成功的审判文化品牌需要良好的品牌文化组织形象。公共关系学认为衡量组织形象好坏的标准是知名度和美誉度。知名度指一个组织被公众知晓了解的程度;美誉度指一个组织获得公众信任 赞许的程度。

公共关系学的早期代表人物艾维·李提出“公众应该被告知”。由此可见:知名度的提高,需要高效的宣传。良好的审判文化是社会公众对法院、法庭和审判的印象和评价的重要依据,是赢得美誉、增强公信力的主要途径。打造良好的审判文化品牌,需要行之有效的宣传。塑造良好的审判文化形象,需要有意识的选择高效、快洁的途径。在严格遵守法律,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审理的基础之上,强调“有意识的选择”的重要性。

首先,传承、发扬优秀的文化传统。华夏大地泱泱五千年历史,司法审判的历史也有千年的历史。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惩恶扬善等优秀司法文化传统,应该得到承传和发扬。其次,改革陈旧思想,更新审判观念,创新工作方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从特殊到普遍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中:不断改革陈旧 思想、更新观念认识新事物、迎接新挑战。唯物主义强调人对客观事物的反作用,所以我们应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力;开拓、进取、不断创新。

第三 倡导文化观念,弘扬文化精神。倡导审判文化观念,不断强化其在群众文化生活中的位置,使之成为科学的新型的价值观。弘扬审判文化精神,使审判文化、法院文化、政法文化真正渗透到文化深处,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

总之,塑造良好审判文明的途径,需要在审判工作中不断总结、尝试、创新。只有这样才能走出一条平坦而阳光的捷径。

良好审判文化的塑造,是先进的法院和政法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房山法院在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下,通过院党组的坚强领导,在审判文化发展方面迈出了可喜 的步伐:房山法院报、天平杂志的出版和发行,为法院文化开拓了新的天地;政工论文、审判论文的结集出版,为法院的队伍建设和审判调研、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 指明了方向。我们相信,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与实践,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不断深化法院各项 制度的改革,按照严谨的逻辑塑造良好的审判文化形象、打造先进的政法文化、法院文化、审判文化品牌,才能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真正统一。

第14篇:法院上半年审判工作总结

上半年,我院在区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全面推进法院改革,狠抓法官队伍建设,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

、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平安**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

今年上半年,我院全面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上半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673件,其中受理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1296件,同比上升14.9个百分点,审结774件,审结率为59.72%;受理执行案件(含旧存102件)377件,同比下降23.53个百分点,执结78件,执结率为20.7%,执结标的236.66万元。

(一)大力加强刑事审判工作

共受理刑事案件161件301人,其中公诉案件153件,自诉案件8件,发回重审1件,收案同比上升21.96个百分点。审结134件230人,结案率83.2%。在审结案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8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有132人,单处罚金5人,并处罚金85人,判决挽回经济损失24.2万元。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坚持依法对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爆炸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及盗窃、抢夺等常发性犯罪予以严惩,有效地打击了犯罪。注重加强对赃款赃物追缴和对被告人适用财产刑,绝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我院坚决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既严厉地惩罚了罪行较重的罪犯,又给予罪行较轻的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抓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7人。今年上半年,我院刑事案件均在法定审限内审结,促进了社会稳定。

(二)及时有效地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

上半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26件,同比上升15.5个百分点,审结632件,结案率为56.13%。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是妥善处理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受理上述案件412件,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二是及时审理好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上半年共受理上述案件525件,涉及金额1089.45万余元。三是注重审理好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确实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有力地制裁了违法侵权行为,上半年共受理上述案件189件。四是加强调解工作,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共调解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223件,和解撤诉137件,调解和解率为56.69%,通过调解工作,引导群众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五是我院对涉及“三农”案件,注重依法快审快判,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积极稳妥地审理好行政诉讼案件

上半年共受理行政案件6件,审结5件。判决维持2件,撤销1件,驳回起诉2件。通过审判行政案件,既有力地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倾全院之力,做好“清积”工作

上半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含旧存102件)377件,同比下降23.53个百分点,执结78件,执结率为20.7%,执行标的236.66万元。上半年,我院的执行工作重点主要是开展“清积”工作。通过排查我院共有积案1145件,其中有财产案件66件,涉案标的472.7万元;无财产案件1079件,涉案标的为5582.48万元。截止6月15日,共执结积案1144件,涉案标的达6045.82万元,实际执行到位1211.47万元(含以物抵债部分),结案率为99.91%。其中有财产案件做到100%结案,并加大对无财产案件的财产查找力度,目前实际执行完毕327件,涉案标的达1576.84万元;执行和解144件,程序终结817件,涉案标的4468.98万元;执结特殊主体等重点案件138件。一是加强领导。院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清积”工作专题汇报、研究、布署“清积”工作,要求全院干警树立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实际权益;二是明确责任,落实院领导分片包案制。在清积活动中,我院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执行局局长具体抓,党组成员分片分案包制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措施得力,人力物力保障到位。我院专门成立“清积”领导小组,并长期抽调11名人员参与执行局“清积”工作,同时在资金条件比较困难

的情况下,先期拨付6万元资金作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经费,又为执行局配备了电脑、电话、传真机、复印机,购置了新车一辆,在“清积”工作,根据清查的情况分类造册,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四是认真贯彻执行穷尽理念,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以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五是继续注重借助外部力量缓解“执行难”,积极争取党委、人大与政府支持,改善执行环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积极与**区电视台配合,拍摄了三部宣传积案清理活动的执行专题片,在云南法制报刊登执行公告,让“老赖”无处可藏;撰写执行调研简报、材料20余篇。六是继续加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执行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以及信访热点案件的执行,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疏导、协调,促使当事人和解或自动履行。组织了两次为期25天的涉及有财产、特殊困难群体、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三养费”案件及部分无财产案件的集中大执行活动,从全院抽调80余名干警,20辆车辆参与执行活动,共执行完毕168件,涉案标的达471.84万元。组织召开了一次执行款集中兑现大会,兑现款项达80.62万元。

(五)加强立案、信访接待及再审工作

继续坚持快速、及时的立案制度,不断规范完善便民利民的诉讼措施,继续坚持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制度和院领导轮流值班接待制度,实行信访首问负责制和信息通报制,坚持做好“重信重访”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信访动态。建立巡回立案制度,每月定期到不设法庭的杨柳、瓦房等乡镇巡回立案,方便群众诉讼。加强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对能解决的问题,当场处理,尽力为来访群众和案件当事人排忧解难。上半年共处理来信6件,院长接待来访18人。加大司法救济力度,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坚持对农村贫困户、城市低保户和下岗失业人员等14种人免征诉讼费用,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真正得到实惠。上半年,全院共依法减免缓诉讼费案件6件,减缓诉讼费1.2556万元。

同时,加强审判监督,提高案件质量。上半年共检查案件429件,没有发现枉法裁判和超审限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共审结再审案件3件,维持原判1件,改判1件,未结1件。

(六)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延伸审判职能。

我院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维护辖区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认真落实巡回办案制度,每月定期派员到未设法庭的乡镇,就地解决问题,让群众更直观地了解法律,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上半年共巡回办案435件,往返里程约2.5万公里。二是积极开展普法活动。积极走村入户,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全院各部门积极深入基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上半年共开展法制宣传12场次,发放宣传资料近万份。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共组织培训4次。四是积极开展帮教活动,共对缓刑犯回访5次,对少年犯回访5次。

二、加强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今年上半年,我院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对法官队伍的教育与管理,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我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委学习检查指导三组的精心指导下,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积极参与,认真落实学习调研阶段的目标任务。我院的主要做法:一是领导重视。我院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院党组及时召开会议,成立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在政治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二是措施得力,确保实效。我院领导班子结合法院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了《**区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方案》、制作了学习实践活动专栏,统一配发了学习材料,明确了各自职责,落实了工作任务。三是按步骤认真实施每一阶段的任务。我院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既定的目标、任务,认真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效。组织党员干部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集中辅导与大会交流相结合、安排部署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系统地学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党的十七大报告,胡锦涛关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温家宝关于《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几点学习体会和认识》等篇目。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大接访”、案例分析、党员干部走访挂钩贫困户等活动。在第一阶段各支部先后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5次,听取专家讲座4次,召开党组中心理论组学习3次,学习中,所有党员干部均记笔记1万字以上,还结合学习情况,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撰写心得体会80余篇,班子成员完成调研报告7份,召开专题调研交流汇报会1次。召开座谈会7场次,发放调查问卷300份,走访被调研单位30多个,发放征求意见函30份。进入分析检查阶段后,我院党组在多次召开党组会议、民主生活生活会,认真查找问题、分析问题,与干警交心谈心,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查找领导班子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理清发展思路,制定了我院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举措,形成了《**区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二)完善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

我院认真组织干警学习相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一岗双责”规定,年初即由院领导与各分管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提出了2009年反腐倡廉工作新要求:一是要坚持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重点,查处是关键,核心问题是查处的工作方法。二是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违纪苗头性的问题不能总是等待群众举报,而要及时调查落实。三是纪检监察工作要及时介入法院工作的重点环节和重要岗位,逐步建立一个查处机制。四是院党组将着手制定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提高干警的工作责任心,确保队伍不出问题。我院继续加大督查工作力度,院督促检查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落实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从严治院,从严治警。我院认真贯彻“五个严禁”,制定出台了《**区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规定的通知》,设立了24小时自动接听的举报录音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之外的有效监督,积极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上半年无干警违法违纪。

三、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力争在五年内争创“全省一流法院”

一流法院建设的目标,从大的方面说,就是要构建一种符合审判规律和**区法院实际的一流的管理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一流的法官队伍;追求一种公正司法、高效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流的审判水平;做到为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提供一流的司法服务。简单地说,就是要追求审判、执行和其他各项工作最高的效率和最大的效益。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需要有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标准。要制定一套公开透明、上下认可的规则,使各项措施要求系统化、常态化、流程化、标准化、专业化、数据化、信息化。开展法院规范化建设具体说就是要按照决策程序化、考核定量化、权责明细化、奖惩有据化、目标计划化、业务流程化、措施具体化、行为标准化的要求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且让每位干警都参与到规则的制定过程当中,以保证大家对规则都能理解、认可和支持,提高全体干警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从而改变被动管理的现状。今年上半年,我院经过大量的调研,制定出台了《**区人民法院岗位职责》、《**区人民法院关于着装的规定》、《**区人民法院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区人民法院2009年教育培训计划》等规定,从岗位职责、法官言行、法官礼仪、案件质量等方面规范全院干警的行为,为我院的规范化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半年工作重点

半年来,我院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认识不全面、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不高的问题。二是思想解放不够、开拓创新发展办法不多的问题。三是以人为本观念不牢、对群众感情不深的问题。四是少数干警作风漂浮,组织纪律观念淡漠,法院队伍建设的状况不容乐观的问题。五是个别干警缺乏理想信念和服务意识,只讲索取、不讲奉献的问题。六是业务能力不强,办案水平不高的问题。七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现象突出,不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八是诉讼案件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下降明显,给下半年工作带来较大压力。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高度重视,在下半年的工作中,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克服,同时也要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是:

(一)继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下半年,我院将继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把学习教育活动引向深入。一是对前两个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开展一次“回头看”,看每个环节是否扎实,措施是否到位,学习教育要求是否落实,调研是否深入,征求意见是否充分广泛,是否做到了“两结合、两促进”,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二是制定好整改方案,把分析检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目标化、具体化、责任化,做到“四明确一承诺”。三是集中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向,切实解决查找出来的、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四是完善体制机制,从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出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机制创新,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努力解决审判执行、队伍建设、法院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保障和促进公正司法、文明办案和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五是做好总结测评。六是做好对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基层法庭按组织关系隶属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院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与乡镇党委和指导组一起,认真做好指导工作。

(二)继续抓好审判、执行工作与审判方式改革。

1、继续认真做好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工作。刑事审判工作要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辖区的社会安定稳定;要继续积极稳妥地审理好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一步严格审限制度。必须保证所有的案件在法定的审限内审结,绝不允许案件超审限现象的出现。同时,针对上半年诉讼案件结案率低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审判工作力度,除因法律程序因素不能结案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必须保证全部审结。积极做好案件的调解、息诉工作。必须把这项工作贯穿在庭前、庭中、庭后等审判活动的整个过程。庭前、庭中主要是做好案件本身的调解工作,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通过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及通过法律的解释工作,努力争取案件能够调解结案,从而提高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促进社会矛盾的及时有效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庭后主要是做好判后答疑工作,通过案件宣判后的进一步疏导工作,从而达到息诉罢访,减少涉诉案件的申诉、上访率,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

2、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案件的执结率。要认真总结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整改落实工作力度,保证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成效。针对新收案件执结率较低的情况,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当年新收案件执结率在70%以上。同时,积极做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院执行工作的相关工作。

3、要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在建立健全审判监督机制和审判监督的日常化上下功夫。在坚持开展“精品案件”评比活动的同时,建立起符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的案件质量档案,完善案件质量评价和结果运用体系,严格落实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千方百计提高案件质量。

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继续突出工作特色和亮点,有针对性搞好法制宣传工作,延伸审判职能。

(三)继续抓好法院的各项改革

一是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以此推动法院改革工作。二是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对包括执行案件在内的每个案件的每个程序实行全面信息化审判流程管理。三是建立和完善巡回办案制度,将巡回法庭做为一个常设机构设立起来。四是建立案件质量档案。五是全面启动主办执行员与辅助执行员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调研、信息、宣传工作

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开展具有审判实践意义的调研活动,以提高办案水平;各业务庭要充分挖掘审判实践中的有价值的线索,发动干警积极采写信息、宣传稿,更好地宣传法院的审判工作及进行社会法制宣传教育。调研室作为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沟通信息宣传渠道,加强与新闻部门、上级信息单位的联络,积极引导干警发表稿件。各庭室之间、干警之间要互相配合,良性互动,共同抓好这三项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物质建设,提高科技强院水平

全面加强法院物质建设。继续加强两庭建设,积极做好辛街和蒲缥法庭迁建的相关准备工作,提升内部局域网的建设档次,加强内务管理,有计划的更新必须的物质装备,不断提高科技强警水平,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六)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检查监督,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第15篇: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与分析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张雪楳

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甚至有观点认为,先刑后民系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在受理、审理案件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该观点认为,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近年来,对于先刑后民的观点,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质疑,出现了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两种观点。分别审理观点认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均不同,应分别审理,同时进行。区别处理观点认为,对先刑后民问题的探讨,实质涉及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问题。应该明确,对二者的保护应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而已,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的除外。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一案的审理必须依据另案审理结果的情形,但其既包括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的情形,也包括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事判决结果的情形,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证据认定,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因此,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实体权益,不应随便中止审理,应慎用驳回起诉。先刑后民应区别情形适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先刑后民情形下,还应注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

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

对该问题的争议观点有三:(1)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2)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在受欺诈方为金融企业,且签订有担保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认定主合同有效与否,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详言之,认定主合同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则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有效,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而在主合同被

认定无效的情形下,从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方具有过错的,其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且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由此可见,认定合同为可撤销,将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3)应区别情况认定民商事合同的效力。依区分标准不同,该观点又分为两种:一是以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与否为标准进行划分。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构成犯罪的,对该单位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没有参与犯罪的,对该单位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因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而认定无效。二是以权利人是否先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标准进行划分。权利人先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则认定相对方涉嫌诈骗罪,在刑事追赃不足以弥补损失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基于诈骗行为而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有效。若权利人未报案,而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则若其不行使撤销权,可认定基于诈骗行为而签订的合同有效。

三、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

关于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1)由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故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全案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2)基于民、刑案件分别受理、审理的原则,尽管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但在程序审阶段,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否受理进行审查。对原告方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的审理,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应在程序审阶段解决,故上述问题不能影响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就应立案并进行实体审理,如果在实体审理中发现原告方并非真正的实体权利人,则可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

讼请求。不能仅因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从程序上驳回起诉,不进行实体审理,这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诉权。

四、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问题,存在两种观点:(1)由于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各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故除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完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之外,刑民案件应该分别立案审理。因此,尽管刑事上未经追赃,但由于当事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完全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故民商事案件应该受理。(2)根据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追赃系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追赃、被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全额弥补的情况下,被害人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应该受理。

关于未经追赃,民事案件是否因未经追赃而应中止审理,存在两种观点:(1)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基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审理的基本原则,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方损失的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而不受是否追赃的影响。具体而言:行为人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受害人以法律关系相对人为被告就所受损失的全额提起民事诉讼时,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经向受害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如民事案件尚未审结,退还部分可以从民事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应给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刑事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的,不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并可在执行阶段解决数额扣除问题。受害人以犯罪行为人和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为

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不影响民事判决对赔偿金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可判决有过错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在行为人不能承担的部分或无法追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执行阶段解决数额问题。如果民事责任承担者已经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事后追缴的赃款应当直接发还民事责任承担者。(2)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由于未经追赃,在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民事责任主体的赔偿数额必须等待刑事追赃结果之后方能确定,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因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需等待刑事追赃结果,故在刑事上追赃之前,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

第16篇:关于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现将我院2007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接受专项审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对我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及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审议,这是对法院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坚决拥护,全力配合,衷心接受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工作大局,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与当事人利益攸关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开展专项审议,将在促进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维护群众利益、推动湘潭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接受专项审议工作,我院党组先后3次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刘森甲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署先任副组长的接受专项审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民一庭庭长罗蔓莉任主任,涉民商审判各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紧锣密鼓而又有条不紊地开展了接受专项审议的具体工作。4月3日,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的意见》,对接受专项审议工作作出了全面安排。4月7日,召开了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接受专项审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4月10日前,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对2007年以来的五类重点案件(上级法院发改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人大和政法委等领导机关交转督办案件、社会或当事人反映较大案件和反复缠访上访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自查,整理成册,报院审管办汇总。4月27日,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在我院开展调研,并再次召开动员会。会上,听取了内司委屈立里主任委员就前段座谈走访情况所作的综合发言,胡署先副院长作了《关于2007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汇报》,接受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20起社会或当事人反映较大的民商事案件。会后,迅速组织力量,对这20起交办案件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复查,客观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与产生问题的原因,逐一制订了解决问题的措施。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这20起交办案件已于5月15日前全部办结,5月18日向内司委作了专门汇报。5月19日,召开了全市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民商事案件质量讲评大会,通报中院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的情况,对前段案件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评析,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市法院以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为契机,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切实履行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更加重视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树立我市民商事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使人大监督成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

二、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

2007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监督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了大批民商事案件,及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为湘潭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1月至今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3458件,审结12719件,审结率为94.5%。其中中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913件,审结1725件,审结率为90.2%;在已结案件中,调解撤诉626件,调撤率为36.3%,有执行内容的案件845件,执结722件,执结率为85.4%。经过不懈努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保持了质量、效率稳步提升的良好势头。在2008年度全省各中院司法绩效考评排序中,我院获第三名;在18项主要考评指标中,与民商事审判密切相关的结案率、调解率等7项指标获全省第一;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由2006年的102天下降至32.5天,缩短68%;案件质量评查优秀率达95.46%,合格率达100%,创造了中院有史以来的最好成绩。在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我院应邀作了专题经验介绍,是全国唯一一个在会上作经验介绍的中级法院。

今年以来,我们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新观念,自加压力,提出了“构建三大格局、实现‘双零’目标”的新思路,将民商事审判工作列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重中之重,调整充实了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的审判力量,加强了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来势看好,一季度调撤率达到52.24%、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案件评查优秀率为96.8%,均创历史同期新高。

三、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两年多来,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中院自身发生的,有的虽然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与中院的监督、指导不力密切相关。根据我院自我排查和市人大内司委调研走访后反馈的情况,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审判工作方面:一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表现在:庭审和合议不规范。有的案件开庭时只有1名主审法官,合议时却有3人。有的案件主持庭审和参与合议的法官不一致。有的案件合议走过场,名为合议庭,实为独任审判,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审限意识差。个别案件仍然存在久拖不结现象,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如湘乡法院有一起自诉刑事案,拖了5件之久才审结,在多年来强调审限管理、着力提高办案效率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极不应该的;送达不规范。中院有一起民事案件送达给原、被告的开庭传票上,开庭时间分别为上午10时和下午3时,致使开庭未能正常进行;管辖不依法。有的基层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将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审理,中院在指定管辖时统筹兼顾做得不够好,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适用程序不当。有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事实较复杂、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时,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二是实体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有的法官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严谨,在判决书中出现错引、漏引、重复引用法条现象,影响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的法官在裁判中审查证据不过细,分析证据过于简单,不能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来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造成事实不清、证明乏力;极少数法官在裁判中不能正确、适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导致个案处理显失公正。三是少数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高。表现在:有的文书错别字多,标点符号不规范,校对不认真,致使一篇文书出现数处错误;有的文书条理不清,前后缺乏严谨的逻辑联系,说理难以让人信服;有的文书叙述不明,如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查明部分未表述详细的赔偿计算标准和过程,却直接在判决部分判定被告赔付上万元的经济损失,让人难以信服。

执行工作方面:一是久拖难结现象仍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有的执行法官缺乏创新意识,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法,不善于穷尽执行措施,致使有些本可想办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成了久拖难执的“骨头案”,引起申请执行人不满;有的执行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拖沓,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致使案件久拖难执。二是审判与执行脱节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案件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结果坐失执行良机。个别案件虽然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未完备相应手续,被执行人趁机转移了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兑现。三是个别执行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如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发生不当具体执行行为,使被执行人产生强烈不满。上述执行中的问题虽然大多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也说明了中院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很不到位,负有督察不力的责任。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少数法官司法为民理念不牢。表现为对当事人和上访群众接待不热情,解释不耐心,语言不文明,态度生、冷、硬、横,摆不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对人民群众缺乏深厚感情,“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案难结”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二是少数法官工作作风松散飘浮。有的不愿做艰苦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和调解疏导工作,匆匆下判,只求结案了事,不求案结事了;有的不按正常时间上下班,给当事人到法院办事带来不便;有的开庭时不注意形象,打手机、抽烟、嚼槟榔、随意离席、着装不整;有的缺乏创先争优意识,工作推诿,效率不高,不思进取,甘居中游。三是极少数法官执法不廉。有的同律师拉拉扯扯,与一方当事人来往频繁,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的不能秉公执法,搞利益驱动,审判活动被律师和当事人所左右,办“关系案”、“人情案”;极个别民商事法官甚至徇私枉法,走上了违纪违法道路,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法律尊严。

四、民商案件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尚未从根本上走出“一手硬、一手软”的误区。抓好了队伍,就抓住了根本,抓住了关键。但我们在司法腐败现象蔓延、法官面临的各种诱惑越来越大的客观形势下,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法官职业道德与廉政教育等,虽然抓了,但抓得不够紧、不够实、不够有力。两级法院党组包括我本人,对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硬任务、硬指标,抓得具体一些、扎实一些,而对如何加强正面教育引导,切实提高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确保廉洁执法、秉公办案,就抓得不够具体、不够扎实,硬措施不是很多,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散,检查、督促不很到位,致使极少数民商事法官的法治理念出现偏差,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为民意识淡薄,职业道德水准不高,从而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政作风、纪律作风等方面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是司法绩效考评体系还不够完善、严谨。虽然两级法院都认真组织了对民商事案件的质量评查,大力推行主审法官、质量评查员、庭长和院审管办“四级评查制”,但民商事案件中还是出现了少数“瑕疵案件”,出现了程序、实体和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问题,这就充分说明我们的质量评查还有漏洞、死角与薄弱环节。有些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也不尽合理,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上诉率”的考核,本意是促使基层法院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上诉率,但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身决定,一审法院无法左右,故对“上诉率”的考核不宜过于严格。 三是中院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检查、培训缺乏力度。如对“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案件的审理、对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审理、对一房多卖案件的审理、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土地流转纠纷等新型案件的审理,中院至今尚未认真组织专题调研,未能及时拿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对民商事审判的业务指导滞后于飞速发展的形势和广大群众的司法需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现将我院2007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接受专项审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对我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及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审议,这是对法院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坚决拥护,全力配合,衷心接受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工作大局,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与当事人利益攸关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开展专项审议,将在促进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维护群众利益、推动湘潭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接受专项审议工作,我院党组先后3次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刘森甲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署先任副组长的接受专项审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民一庭庭长罗蔓莉任主任,涉民商审判各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紧锣密鼓而又有条不紊地开展了接受专项审议的具体工作。4月3日,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的意见》,对接受专项审议工作作出了全面安排。4月7日,召开了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接受专项审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4月10日前,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对2007年以来的五类重点案件(上级法院发改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人大和政法委等领导机关交转督办案件、社会或当事人反映较大案件和反复缠访上访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自查,整理成册,报院审管办汇总。4月27日,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在我院开展调研,并再次召开动员会。会上,听取了内司委屈立里主任委员就前段座谈走访情况所作的综合发言,胡署先副院长作了《关于2007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汇报》,接受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20起社会或当事人反映较大的民商事案件。会后,迅速组织力量,对这20起交办案件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复查,客观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与产生问题的原因,逐一制订了解决问题的措施。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这20起交办案件已于5月15日前全部办结,5月18日向内司委作了专门汇报。5月19日,召开了全市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民商事案件质量讲评大会,通报中院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的情况,对前段案件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评析,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市法院以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为契机,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切实履行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更加重视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树立我市民商事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使人大监督成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

二、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

2007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监督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了大批民商事案件,及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为湘潭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1月至今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3458件,审结12719件,审结率为94.5%。其中中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913件,审结1725件,审结率为90.2%;在已结案件中,调解撤诉626件,调撤率为36.3%,有执行内容的案件845件,执结722件,执结率为85.4%。经过不懈努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保持了质量、效率稳步提升的良好势头。在2008年度全省各中院司法绩效考评排序中,我院获第三名;在18项主要考评指标中,与民商事审判密切相关的结案率、调解率等7项指标获全省第一;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由2006年的102天下降至32.5天,缩短68%;案件质量评查优秀率达95.46%,合格率达100%,创造了中院有史以来的最好成绩。在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我院应邀作了专题经验介绍,是全国唯一一个在会上作经验介绍的中级法院。

今年以来,我们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新观念,自加压力,提出了“构建三大格局、实现‘双零’目标”的新思路,将民商事审判工作列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重中之重,调整充实了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的审判力量,加强了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来势看好,一季度调撤率达到52.24%、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案件评查优秀率为96.8%,均创历史同期新高。

三、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两年多来,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中院自身发生的,有的虽然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与中院的监督、指导不力密切相关。根据我院自我排查和市人大内司委调研走访后反馈的情况,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审判工作方面:一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表现在:庭审和合议不规范。有的案件开庭时只有1名主审法官,合议时却有3人。有的案件主持庭审和参与合议的法官不一致。有的案件合议走过场,名为合议庭,实为独任审判,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审限意识差。个别案件仍然存在久拖不结现象,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如湘乡法院有一起自诉刑事案,拖了5件之久才审结,在多年来强调审限管理、着力提高办案效率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极不应该的;送达不规范。中院有一起民事案件送达给原、被告的开庭传票上,开庭时间分别为上午10时和下午3时,致使开庭未能正常进行;管辖不依法。有的基层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将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审理,中院在指定管辖时统筹兼顾做得不够好,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适用程序不当。有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事实较复杂、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时,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二是实体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有的法官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严谨,在判决书中出现错引、漏引、重复引用法条现象,影响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的法官在裁判中审查证据不过细,分析证据过于简单,不能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来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造成事实不清、证明乏力;极少数法官在裁判中不能正确、适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导致个案处理显失公正。三是少数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高。表现在:有的文书错别字多,标点符号不规范,校对不认真,致使一篇文书出现数处错误;有的文书条理不清,前后缺乏严谨的逻辑联系,说理难以让人信服;有的文书叙述不明,如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查明部分未表述详细的赔偿计算标准和过程,却直接在判决部分判定被告赔付上万元的经济损失,让人难以信服。

执行工作方面:一是久拖难结现象仍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有的执行法官缺乏创新意识,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法,不善于穷尽执行措施,致使有些本可想办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成了久拖难执的“骨头案”,引起申请执行人不满;有的执行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拖沓,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致使案件久拖难执。二是审判与执行脱节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案件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结果坐失执行良机。个别案件虽然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未完备相应手续,被执行人趁机转移了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兑现。三是个别执行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如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发生不当具体执行行为,使被执行人产生强烈不满。上述执行中的问题虽然大多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也说明了中院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很不到位,负有督察不力的责任。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少数法官司法为民理念不牢。表现为对当事人和上访群众接待不热情,解释不耐心,语言不文明,态度生、冷、硬、横,摆不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对人民群众缺乏深厚感情,“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案难结”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二是少数法官工作作风松散飘浮。有的不愿做艰苦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和调解疏导工作,匆匆下判,只求结案了事,不求案结事了;有的不按正常时间上下班,给当事人到法院办事带来不便;有的开庭时不注意形象,打手机、抽烟、嚼槟榔、随意离席、着装不整;有的缺乏创先争优意识,工作推诿,效率不高,不思进取,甘居中游。三是极少数法官执法不廉。有的同律师拉拉扯扯,与一方当事人来往频繁,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的不能秉公执法,搞利益驱动,审判活动被律师和当事人所左右,办“关系案”、“人情案”;极个别民商事法官甚至徇私枉法,走上了违纪违法道路,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法律尊严。

四、民商案件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尚未从根本上走出“一手硬、一手软”的误区。抓好了队伍,就抓住了根本,抓住了关键。但我们在司法腐败现象蔓延、法官面临的各种诱惑越来越大的客观形势下,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法官职业道德与廉政教育等,虽然抓了,但抓得不够紧、不够实、不够有力。两级法院党组包括我本人,对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硬任务、硬指标,抓得具体一些、扎实一些,而对如何加强正面教育引导,切实提高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确保廉洁执法、秉公办案,就抓得不够具体、不够扎实,硬措施不是很多,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散,检查、督促不很到位,致使极少数民商事法官的法治理念出现偏差,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为民意识淡薄,职业道德水准不高,从而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政作风、纪律作风等方面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是司法绩效考评体系还不够完善、严谨。虽然两级法院都认真组织了对民商事案件的质量评查,大力推行主审法官、质量评查员、庭长和院审管办“四级评查制”,但民商事案件中还是出现了少数“瑕疵案件”,出现了程序、实体和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问题,这就充分说明我们的质量评查还有漏洞、死角与薄弱环节。有些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也不尽合理,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上诉率”的考核,本意是促使基层法院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上诉率,但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身决定,一审法院无法左右,故对“上诉率”的考核不宜过于严格。

三是中院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检查、培训缺乏力度。如对“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案件的审理、对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审理、对一房多卖案件的审理、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土地流转纠纷等新型案件的审理,中院至今尚未认真组织专题调研,未能及时拿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对民商事审判的业务指导滞后于飞速发展的形势和广大群众的司法需要。

五、今后抓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打算

市人大常委会对我院进行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专项审议,使我们看到了问题和不足,找准了努力的方向,也真切地感受到了市人大对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的关心、关注和关爱。我们要借人大专项审议的东风,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和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抓好队伍建设。一是切实抓好思想建设。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全市法院民商事法官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国情意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着力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摆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把司法为民、司法亲民、司法惠民与司法便民理念落实到民商事审判的每一个环节、每一起案件之中。二是切实抓好廉政建设。要教育、引导广大民商事法官认识到,人民法院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是最后一道“屏障”的把关人,法官身处特殊的岗位,必须具有高于一般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自律能力。民商事审判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一旦处理不公,就很可能引发各种矛盾和缠诉上访,严重影响大局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民商事法官更应廉洁自律,尽量缩小、净化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自觉地远离酒桌牌局,贴近书桌课堂。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特别要注重用身边的典型教育身边的人,坚持“正面典型抓引导、反面典型抓警示”的思路,使大家从正面典型身上深受感染和教育,从反面典型身上得到警示和教训,从而坚守法官职业道德的底线,坚持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民商事法官良好的职业形象。三是切实抓好班子建设。民商事审判部门是法院内部的重要工作部门,要下决心把政治强、业务精、品行好的法官调整选拔到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的班子中来,把两级法院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班子建设成善于开创工作新局面的坚强有力、团结务实、率先垂范、廉洁勤勉的领导集体。同时,坚决实行调岗、轮岗和退出机制,对作风不正、执法不廉、办案不公、能力不强、群众反映差、意见大的法官,及时调离民商事审判岗位,确保司法权的依法行使、廉洁行使。四是切实抓好业务建设。要加大对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通过举办专项培训班、召开理论研讨会和案件讲评会、组织庭审观摩、现场调解、开庭下基层等多种活动,培养人才,砥砺精兵,不断提高民商事法官的法学理论素养、审判实务水平、服务大局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和调处民间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努力培养一大批既精通理论又善于实践、既会办案又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复合型”民商事法官,大幅度提高我市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切实抓好监督管理。一是进一步强化人大意识和监督意识,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民商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与人大内司委、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的联系与沟通,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交督转办案件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与提案,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对民商事审判总体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及内司委汇报,听取监督指导意见,及时有效地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大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公开度与透明度,切实做到审理公开、宣判公开、执行公开,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行使;在全市法院精心组织“百案开庭下基层”活动,对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尽可能在纠纷发生地组织公开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和基层干部旁听庭审,协助审判人员做调解疏导工作,就地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减少缠诉上访。二是中院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促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平衡发展。中院主管民商事审判的院领导分别确定一个基层法院和一个人民法庭作为工作联系点,每月保证有不少于3天的时间到点上督促检查,开展调研,解剖“麻雀”,指导、协调疑难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及时解决民商事审判和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提升司法水平。特别是对金融危机深化、经济形势严峻、民生问题凸显的新形势下,如何审理好土地流转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农民工维权纠纷等新类型民商事案件,认真开展专题调研,年内拿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三是认真做好监督与管理文章,确保民商事审判的规范、廉洁与公正。建立两级法院统一标准的问责机制,严格执行“瑕疵案件警示制”、“超审限和发改案件问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高举问责鞭,常念“紧箍咒”,以严明的纪律、严格的问责、严肃的查处来强化民商事法官的工作责任感,努力减少瑕疵案,坚决杜绝错案。着力构建全市法院上下联动的案件质量管理大格局,健全两级法院上下互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民商事案件质量考核评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法院涉民商事审判的司法绩效考评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切合我市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中院审管办与民商事审判各业务庭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质量检查、考核、讲评、通报和其他业务指导活动,督促审判流程管理和“四级评查制”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并纠正接访、立案、审判、执行、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搞好明察暗访,及时掌握违法违纪线索,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早处理,让“五个严禁”真正形成五条高压线,谁碰谁“触电”,从而有效遏制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大幅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大幅提高服务大局水平。全市法院要自觉地将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慎重审理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妥善处理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事关大局稳定与社会安定的疑难民商事案件,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加卓有成效地为湘潭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服务。二是大幅提高司法为民水平。切实加强涉诉信访工作。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努力构建全市法院上下联动的“大信访”格局,举全市法院之力,切实解决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涉诉信访难题,降低申诉上访率;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构建全市法院上下联动的“大执行”格局,整合执行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依托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与支持,努力构建各界配合、多方联动的社会化大执行结局,提高执行到位率;全面深化司法便民举措。进一步完善“巡回办案”制度,深入开展“开庭到村头、到地头、到床头”和“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尽可能为基层群众特别是偏远农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便利;稳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注重对涉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彰显社会主义司法“扶弱济困”的优越性。三是大幅提高指导人民调解水平。随着全市法院局域网的建成使用,我们计划在年底前将全市人民调解员的个人资料建成一个资源库,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统筹管理,由广大民商事法官和遍布城乡的人民调解员共同组成大调解网络,搞好基层民商事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对接互动,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努力把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萌芽状态。

加强和改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努力打造一支过硬的民商事法官队伍,既是党委、人大的殷切期望,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我们将以这次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专项审议为契机,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作为推动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审判工作的强大动力,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开创全市法院审判工作与队伍建设新局面,为湘潭的科学发展、赶超崛起作出新的贡献!

第17篇:运用四维视觉审视民商事审判(修改)

全区法院第二十五届学术讨论会征文

运用四维视觉审视民商事案件审判

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 陈少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作者简介:

陈少杰,男,1985年生,壮族,中共党员,天峨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08毕业于江西九江学院法学院法律文秘全日制大专,同年毕业于该校法律专业自学本科,同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就读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律自学本科,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法学学士学位。

2009年3月至同年8月在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实习,2009年9月通过广西公务员考试进入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工作。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在天峨县人民法院更新中心人民法庭任书记员和助理审判员,2012年8至今在天峨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任助理审判员。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联系方式: 手机:18070846909 办公室电话:0778-7827657 E-mail:csj1@163.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2014年7月5日 运用四维视觉审视民商事案件审判

论文提要

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公开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再藏在神秘的外衣之下,而是臵于公众的视野之下。特别是裁判文书的公开,更是把法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乃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及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展示在公众的面前,接受公众的考验。加之,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各种社会情绪错综复杂,网络舆论跟风,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出现瑕疵,人民法院便成情绪不满者的宣泄对象,个体事件便成社会舆论事件,这不仅破坏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还可能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不能只满足于高效率的结案,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案结事了、息事宁人,还应从个案的审判反映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的威严形象。因此,对法官对民商事案件审判的方法和思维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笔者将从案件事实视觉、法律视角、当事人视角和社会视角等裁判 ①①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1 方法和思维去审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

全文共计字7690(含注释)。

以下正文

一、事实视角

1、立足法律事实,忠于客观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事实是民商事案件裁判的基础。诉讼程序的启动、运行和裁判结果都是建立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因此,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必须尽力查明案件事实。但是必须区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能把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混为一谈,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事实的简称,指的是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其是通过法律推断和确认的事实,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客观事实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泛指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种原始现象,其不具有民事法律事实所具备的法定属性。所以客观事实不等同于法律事实,并非一切客观事实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实都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从某种角度来看,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2 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亦有紧密的联系,法律事实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是客观事实的浓缩与精华,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母体或根源,民事法律事实不能脱离客观事实。从某种角度来看,客观事实可以称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个上位概念,根据一个客观事实得出一个唯一的法律事实是一种常态,只有个别情形下两者不相统一。

人民法院审判民商事案件要立足法律事实,要查明和认定清楚法律事实,以法律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排除与案件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无关的客观事实,力求将错综复杂的客观现象厘清,明确具体的法律事实。由于客观事实的不可再现性,“以诉讼的方法令人完全确信地重现过去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据双方诉辩及证据情况,运用法律知识和生活常识去推断已经发生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做到忠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不是无中生有,而是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归纳和确认而来,是客观事实的浓缩和精华,是服务裁判结果的具有法定属性的事实。越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就越真实,就越容易展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越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评判。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告知当事人举证的义务和释明证据不足可能承担的风险,促使当事人积极收集证据,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 ② ②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7页。

3 但是不能一味地追求客观事实,而牺牲程序正义,牺牲效率价值,“追求客观事实的努力受到效率评价标准的制约,为了使人类生活和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效率,有时候不得不牺牲对客观事实的追求。”只有通过正义的程序最终确定的法律事实才是合法正义的事实,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只有权衡效率价值与追求客观事实的裁判才是公平正义的裁判。

2、中立,不带感情色彩的事实。

人民法院据以裁判的事实,必须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具有客观确定性的事实。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必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应用法律知识和法律逻辑并结合生活常识推定和确认案件事实,忠于事实真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先入为主,不能根据原告的单方诉说,事先推断案件的“事实”,也不能单向听取被告的抗辩揣摩案件“事实”。而是应当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并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获的证据,运用法律知识及法律逻辑思维和并结合生活常识去推定案件事实。民商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由国家机关启动(起诉),其案件事实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查实,具有相对客观真实性。而民商事诉讼是一方当事人发起,原告是诉称带有有利于己方的个人感情色彩,不具有法 ③

③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64页。

4 定真实性,而抗辩方(被告)的抗辩亦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存在歪曲或否认案件事实的可能性,不具有法律确定性。在双方各执己见的情况下,法官只能在确保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挖掘双方争辩中所隐瞒的事实,尽量还原客观事实,归纳和确认出具体的法律事实。法官应以中立者的角色去推断和认定案件事实,而不能带有个人感情色彩去揣摩和推断事实。法官只有明确定位自己的角色,依据法律职业思维和职业敏感去推断和认定的事实才是准确的法律事实。

3、详略得当,服务审判结果,避免节外生枝。这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在要求司法公开的司法改革后,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水平和人民法院司法形象的重要方式,毕竟裁判文书是案件审判结果的直接表现载体。人民法院要认定的是法律事实,是为审判结果服务的事实,所认定的事实应当在裁判结果中得到体现。因此,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讲究策略和技巧。首先,在陈述和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详略得当,不能事无巨细地罗列。在到制作裁判文书的环节时,对案件事实以及裁判结果都有所确定,那么在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确认时,必须以裁判结果为中轴,围绕审判结果对案件事实中的因素和细节进行筛选,对有悖于裁判结果的细节应予以剔 ④

④习近平:《关于的说明》,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3版,第106页。

5 除,避免节外生枝。对于与裁判结果无关或者对裁判结果没有影响但又不能省略的事实,应当一笔带过。对于支持裁判结果或影响裁判结果的事实应当详细描述,尽量还原。翔实的法律事实可为裁判结果做铺垫,支持裁判结果,它可以信服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信服。

二、法律视角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乃是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在民商事审判中,既用法律知识去推断和认定事实,又用法律作为准绳去评判事实行为和当事人的是非及作出最终评判。在运用法律时必须注意方法和技巧。

1、灵活适用,禁忌机械适用。

民商事案件错综复杂,不可能在法律既定的具体调节范围内发生,且我国民商事法律法规分散在不同的具体法律法规中,没有统一的民商法典。有时候,根本无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完全适合案件评判的法律条文。在繁杂的法律法规中选择具体的法律条文去评判社会乱象中的个体事件,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功底,更需要灵活应变,据案用法,而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在掌握案情后,应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寻找适合案情评判的具体法律条文。如没有适合该案情的具体条文时,应根据民商事立法本意和目的,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等民商事基本交往原则,适用兜底条款或灵活地、6 创造地适用法律,以填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而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避免牵强附会或无法可依现象的出现。

2、适用正确,引用具体。

如前所述,民商案件错综复杂,加之我国没有统一的民商事法典。因此,人民法院在裁判民商事纠纷时首先要认定案情,归类案情,然后在确定的案情类别中选择适合该案情评判的具体法律条文。在多重的法律规定中,应根据上位法和下位法、普通法和特别法之间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选择适用,避免重复适用或出现法律之间的冲突。在适用法律时,不仅要考虑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常见的实体法原则,还应考虑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交易原则和社会道德及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在对各种价值和权益进行取舍和平衡时,法官一定要反复推敲和掂量,适用法律精准,使案件得到恰如其分的评判。

在引用法律时,应当精确、具体,不仅列明法律法规的名称,还要引用到具体的条文,让当事人一目了然,使其明白其行为受到评判的依据而信服裁判结果。

3、适当解释,避免雾里看花。

如前所述,民商事裁判适用法律法规不仅要准确、具体,而且必要时应对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作出适当的解释。法律是最高的行为准则,是人们行为是非的最高评判准则,人们法院在审判案件时,适用法律的目的是明确是非,惩罚丑

7 恶,对具体的行为作出正确的评判。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是让当事人明白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应该纠正或受到惩罚。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适当解释,避免雾里看花,让当事人明白其败诉的理由,从而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解释不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而是对为何适用该法律条文或该法律条文为何可作为该行为的评判标准进行解释。在解释时可根据案情选择以下不同的解释方法。(1)以案解法解释法,即根据案情,寻找到适合该案情的法律条文后,对该条文的文意、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等进行解释,从而明确为何适用该法律条文而非其他法律条文。(2)以法评案解释法,即认为该案情应该适用某条法律条文去评判时,就对该法律条文进行论证,从而确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而得到相应的裁判的结果。(3)反面论证解释法,即法律只对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一面作出规定,而在对没有法律规定的那一面作出评判时需要对评判其另一面的法律条文作出解释,从而肯定或否定需要评判的那一面。例如,在关于离婚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有评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准许离婚的条文,但对于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而不准许离婚却没有条文规定。因此在判决不准许离婚时,就应该对准许离婚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进而引述到该案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从而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8 但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应视案而定,并不是每件案件在引用法律条文进行裁判时都必须对该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只有在法律条文与案情不够贴切及适用该条文对案情评判可能存在模糊或误解时才需要解释。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也应适时而止,做到恰如其分,不宜作过多的解释,以免适得其反。

三、当事人视角

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均由当事人启动的,而当事人又是民商事诉讼程序的机动因素,对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进行起着关键的作用,其可以使民商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或终止。因此,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必须重视当事人的重要性,从双方当事人的正反视觉去审视整个案件。

1、首先,串位思考,分别从原、被告双方的视角审视案件。

(1)从原告的期待视角审视案件。原告启动民商事诉讼程序一般是在其他维权途径穷尽或者维权代价过高的情况下才启动的,原告对诉讼都带有某种期待,或是获得某种利益或某种正面评价,即心理预期。但是原告的诉请一般都带有情绪,或歪曲事实或夸大事实,甚至虚构事实,提出超过实际损失的诉请。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应对原告的期待值即心理预期进行评估,然后与原告沟通,进一步了解其对案件审判结果的期待指数。如原告的期待值适中或者较低则

9 应努力劝解被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依法作出裁判。如原告的期待值过高,则通过告知其诉讼风险,进行必要的预期诉讼结果释明和拟判告知,“打击”原告的高度期待心理,即给原告施加压力,使其认识到裁判结果可能存在的变数,从而降低其期待值,减少或避免其对裁判结果的负面情绪,减少或避免上诉上访的可能性。

(2)从被告的接受视觉审视案件。民商事案件中,被告一般带有抵触情绪,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心理评估,但对审判结果依存忧虑感。被告虽然觉得自己不该承担责任或应该承担责任的比重,但身处于被告位臵,依旧会考虑到可能会被承受对自己不利的最坏结果。因此,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之后应对被告对审判结果的接受程度进行评估。如被告的接受度适中或较高,则转向原告施加压力,促成调解。如被告的接受度较低或不接受原告的任何诉请,则应加强释明和劝解工作,甚至告知其审判结果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降低其抵抗情绪和打击其傲气,给其心理缓着陆,避免其对裁判结果的抗议而上诉上访。

2、其次,回归原位,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审视案件。法官在民商事案件诉讼中的本位是居中裁判者,是蒙着双眼的上帝,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对于法官这一角色,公平、公正地审判是法律工作的基本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正常的审

10 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是法官的职业情操和职业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来审判。首先,应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以职业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思维去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不混淆是非,为案件的公正裁判打下法律基础。其次,在对原告的期待值和被告的接受度进行评估后,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在裁判时,以法律作为准绳,不可带有法官的个人感情成分,不能因同情而偏袒一方,而是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依法作出裁判。

四、社会视角。

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的功能不仅在于达至纠纷解决这一纯功力的目的,更在于实现人民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法律价值的期盼”。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终通过其作用于社会的效果体现出来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统筹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价值和导向作用,既要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也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治原则 ⑤⑥

⑥习近平: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页。 夏锦文、徐英荣:《现实与理想的偏差:论司法的限度》,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第456页。

11 和权威。”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现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1、注重社会主流价值引导,传播公平公正的正能量。这涉及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行为规范,两者之间紧密联系。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对社会道德体系的建设起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是人民实现公平正义的保证力量,而公平正义又属社会道德的范畴,法律必须引导和弘扬真、善、美的社会正能量,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主流价值观。

中国人民是重视道德规范的社会,人民对社会个体行为的评判最直接和最高标准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习惯用道德标准去评判个体行为。在民间发生纠纷时,在人民法院未作出裁判前,人们便已用道德标准去评判,当法院的裁判结果与他们的评判结果一致时,便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公平公正的,反之则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时不公平不公正的。他们往往只关注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和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⑦⑦中国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4页。

12 行为习惯或道德观念相符合,而忽视法律上要求的程序正义。

人民法院的裁判不仅要解决个案纠纷,实现具体正义,更是向社会传递关于是非、善恶、美丑等价值判断信息,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念起到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引导公众向正确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靠拢,传播真善美和公平正义的正能量,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体系的建设。不能出现与社会道德相悖的评判言论或评判结果,不能用法律推断逻辑驳斥或否认正确的道德行为。“南京彭宇案”的社会反响就是法官对道德的不正确评判,是对扶老爱幼等优良道德传统的挑战引起的。

2、经得起社会考验,抵挡舆论侵蚀。

在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通过网络煽情已经成为一些人“维权”的“万能钥匙”,凡是认为对自己不公或不利的事就发到网上,欲求获取网民同情和舆论支持,成功“逆袭”。当前我国网民素质不高,对于网上出现的事件,通常在未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盲目跟风或故意围攻,特别是涉及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丑闻”,更是一呼百应,唯恐天下不乱。“南京彭宇案”、浙江“临时性强奸”刑事判决案,让人民法院领教到了网络舆论的厉害。在民商事诉讼中,总有一方败诉,败诉一方对裁判结果不服时,想方设法进行“逆袭”,以取得有利己方的结果。除了上诉、申诉或上访之外,经常

13 采取网络舆论炒作,博取同情,发起舆论审判。通常通过找漏洞,勾字眼等手段小题大做,吸引网民眼球,虚张声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时,必须做好应付舆论“攻击”的准备,抵挡舆论的侵蚀。首先,在审理的过程中,保证程序正义,不能因程序上的细小瑕疵而授当事人以柄,给其炒作的污点。其次,注意言行,依法行使释明权。有的法官为了调解,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说出与法官身份不相符的话,或释明过当,给当事人曲解的空间。当调解不成而依法作出裁判时,当事人就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法官先入为主。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时刻记得自己是职业法官的身份,不发表让当事人认为不公的言论,如调解需要而发表合理但容易让当事人误解的意见时,可以授意其他辅助调解人员发表,而主办法官自己不应发表。同时适当行使释明权,不可释明过当而给当事人误解的信息。最后是,把好裁判文书质量关。裁判文书是案件审理的结晶,是当事人胜、败诉的最终和最直接的表现载体。裁判文书制作必须必谨慎、严密,不仅事实陈述清楚,说理充分,更应当注意用语的职业性和科学性,不能出现“临时性起意强奸”等低级错误的言语。

3、案结事了,息事宁人。

“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审判民商事案件追求的结果。与历史上人民法院审判民商事案件

14 “速战速决”,当庭宣判,追求办案时效,通过强制判决来树立人民法院的威信不同。在追求社会和谐的当今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服从社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原则的指导下,首先努力做好调解工作,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以达到案结事了、定争止分。在无法通过调解的方式来结案而必须作出裁判时,不仅平衡双方的利益,依法裁判。还应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以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的审判效果。

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通过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紧密结合,从案件事实、法律、当事人及社会视角多方位审视案件,探索形成审判民商事案件的科学方法体系,从而有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18篇: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宋晓明 法官 钱晓晨 张雪?

一、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进入商业化处理阶段。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争议的主要问题有:

(一)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1.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有观点认为,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反对观点认为,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理由是:第一,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第二,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第四,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第四,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二)关于债务人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有利于案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

(三)关于受让主体是否享有相关实体和诉讼权利问题

有观点认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受让方能否要求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受让方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

(四)关于转让程序问题

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法规对该债权的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明确定价标准、评估程序等。

二、破产法疑难问题

今年8月27日,新破产法被审议通过。破产法包含程序法和实体法内容,与旧法相比,新法在这两方面要么有较大的变化,要么新设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司法解释。以下问题争议较大:

(一)关于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案件应如何适用新旧法

对于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在新法生效时,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有三种观点:(1)新法生效后,当然适用新法。从新法的变化看,实体上的变化主要是赋予债权人权利,而这种权利一经法律赋予,当事人即可行使;而对于程序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这并非新法的溯及力问题。(2)法律的溯及力通常指实体法,程序法不存在溯及力问题。而对于实体规范,一般应无溯及力,但为保持破产法体系的完整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更为有力,对于新破产法中的变化应适用于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3)法的溯及力包括法的溯及保护力和溯及约束力,而不管程序法还是实体法,都有溯及力的问题。新法是否有溯及力,取决于溯及保护力和溯及约束力的划分,溯及保护力应当得到肯定,而新法约束性的规定则不宜具有溯及力。

即使肯定了新法对已经受理而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的适用,也仍存在待解决的问题,如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新法生效后,如何确定未到期债权的到期界限。破产至少有以下几个界限:一是按新法规定的受理申请时到期;二是已受理申请未宣告破产时,以新法生效时到期;三是新法在破产宣告后生效,则在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时到期。

(二)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指定

新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管理人的指定办法。

1.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权利的关系。新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问题是,当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时,人民法院是当然更换,还是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时,可以驳回申请。一种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的宗旨之一是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即表明债权人已经对其失去信任,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更换管理人,并且更换的管理人也由人民法院指定,与新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另一种观点认为,新法确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目的,就是排除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指定施加过多的影响,虽然赋予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但并不影响法院的最终决定权,否则不利于管理人工作的开展。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不成立,可以驳回债权人会议的申请。

2.几种形式管理人的关系。从新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管理人有三种形式:一是清算组;二是中介机构;三是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对于指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为破产管理人的,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一般没有争议。争议存在于清算组和中介机构为管理人时的情况。一种观点认为,指定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因为清算组来源于旧法的规定,而旧法就是针对国有企业破产的,清算组主要由政府部门的人员组成,这也是政府对国有企业应当担负起的责任,而对非国有企业没有这样的责任。因此,非国有企业破产时不宜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新法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旧法清算组所具有的浓厚地方色彩,在新法生效后,应以指定中介机构做管理人为首选,鉴于新法生效之初或有些企业破产的特殊性,指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可能不便,此时,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但不应区分是否为国有企业,因为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这一制度对破产法调整对象的一视同仁。

3.关于管理人名册。第一,管理人名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亦或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第二,对于有行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全部纳入到管理人名册中,是否可以采取申报批准的方式确定;第三,对于事业单位的或仅进行工商登记的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如何确定其担任管理人的基本条件;第四,指定管理人是否应当不受地域限制,如果指定异地管理人,如何确定异地管理人与本地管理人名册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践中,不少法院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产生管理人的办法,防止人为操纵,使清算组指定过程公开、透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新法生效后,仍应采取这种方式,而采取这种方式的前提就是要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范围,而管理人名册的制定就尤显重要。

(三)关于管理人报酬办法

新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现主要争议管理人报酬是采取计时取酬,还是以可分配财产标的额按比例取酬。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存在。计时取酬相对于管理人付出的劳动更合理,并且也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做法,尤其是对于可供分配的财产较少的情形下,对管理人来说更为合理。因此,应将计时取酬办法作为补充。另一种观点认为,计时取酬的弊端是可能造成管理人拖延破产程序,以获取较高收益,相反,以可供分配财产标的额按比例取酬,可以使管理人尽快推进破产程序,并尽最大可能收集破产财产,以使其在单位时间内的收益增加,对债权人也是有利的。再加上社会诚信度尚不足以使债权人对管理人充分信任,因此,不宜采取计时取酬的方式。

此外,以下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如何界定管理人的报酬与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是行使别除权的标的额是否应纳入计酬基数,如纳入此部分报酬是否应从担保物变现金额中偿付;三是在重整和解程序时,管理人报酬应如何计算,是否区分重整计划草案是由谁制定的情形。

第19篇:三段论法在民商事审判中之运用

三段论法在民商事审判中之运用

我们知道当事人发生私权纷争,请求法院裁判(法律效果)时,为使审判之结果更趋合理,法院进行法律判断时,通常是运用三段论法,即以法律法规为大前提,具体确定的事实为小前提,来推论法律法规效果的有无为结论的法则,作为法律判断的程式。但是,实际的运作并不是这么简单,因为仅是这样简单运作的话起码有两个问题解决不了,一是事实真伪不明时怎么办?二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法律法规发生该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事实不相符时怎么办?因此说法官还有许多工作要自己做或引导当事人来完成。通常要灵活运用三段论法作为法律判断的程式,由此可以看出其重要性。

三段论法在审判中运用

(一)推导裁判结果,即以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推导裁判结果。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以法律法规为大前提,具体确定的事实为小前提,来推论法律法规效果的有无为结论的法则,作为法律判断的程式”这句话,大前提是法律法规(逻辑上必须遵循:如果即假定部分-则即处理部分-否则即制裁部分)以合同法为例,如果即假定部分是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则即处理部分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安排-否则即制裁部分是指合同成立、生效要件不具备或合同生效后一方或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小前提是具体确定的事实即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和一方或双方违约,结论是应承担的责任。不难看出这个三段论的结构形式:大前提为所有合同成立、生效要件不具备或合同生效后一方或双方违约均应承担的责任即所有M都是P;小前提为所有具体确定的事实是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和一方或双方违约即所有S都是M;结论是应承担的责任即所以所有S都是P.这个三段论的结构形式只是第一格中的一个式即AAA式。

(二)确定待证事实(制裁部分或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排除免于证明的事实,确定证明对象;排除当事人主张的与案件无关的事实。用上述AAA式这个式正如前文提到的起码有

两个问题解决不了,一是事实真伪不明时怎么办?二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法律法规发生该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事实不相符时怎么办?理由是无法适用。笔者认为,法官审判案件的程序应该是:法官应该首先分析原告(包括反诉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这种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就是诉讼标的即诉讼的对象,他是有区别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即大家平时所讲的诉讼请求而独立存在的请求 ),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或部分支持,则首先要看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后要找出调整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再进行法律解释确定若制裁部分成立就需要满足违反假定部分、处理部分内容或与其不符,即要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请求应确定被告的行为或出现的事件违反假定部分、处理部分内容或与其不符,这里的满足违反假定部分、处理部分内容或与其不符就是所谓的制裁部分或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接着确定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证明对象确定事实,要看案件事实是否具备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具备则被告承担责任,不具备则不用承担责任。

从这个程序来看,很显然大前提是制裁部分成立就需要满足违反假定部分、处理部分内容或与其不符,或者说如果违反假定部分、处理部分内容或与其不符就都要受到制裁,即要是否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请求应确定被告的行为或出现的事件是否违反假定部分、处理部分内容或与其不符,即P-M或M-P均可以;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具备或不具备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S-M;结论是如果具备则被告承担责任,不具备则不用承担责任,即S-P.这就包括了三段论中的第

一、二格。同时也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一是事实真伪不明时,根据分配的证明责任,谁不能完成证明责任谁败诉;二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法律法规发生该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事实不相符时,确定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案件无关,予以排除。而上述这个三段论程式与证据又有什么关系呢?关系太大了,它是确定证明对象的关键,通过运用上述这

个三段论程式,其大前提就可以确定实体法的法律要件,排除免于证明的事实,就是实体部分的证明对象;其次,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案件无关,予以排除,提高诉讼效率。

我们知道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外乎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而其诉讼请求大多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就是确认之诉也只有少数是为了防止纠纷出现,仅要求确认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义务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给当事人指出依法行动的标准,而大多是以确认成为具体请求权即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变更之诉同样是这样)。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或称违约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对方的侵权和第三人的侵权,第三人的侵权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旅客的伤亡责任)、返还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任竞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仅可以选择,同时《合同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对选择的请求庭前可以变更;事实上责任竞合时也允许同时竞合,例如违约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租赁合同纠纷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和非法使用的收益)].无论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哪一类责任,根据有关民法、商法、经济法规定都应有法律事实即实体法事实的存在。如侵权的民事责任,实体法事实为:A、违法行为的存在;B、造成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失。C、违法行为与造成损失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一现象出现是另一现象存在所必然引起,因果关系是必要条件,而非唯一条件。例如:某公司诉某信用社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案情是:甲公司职员受委托收取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汇票,汇票注明收款人甲公司,但甲公司职员在该汇票的解付银行某工商银行在没有甲公司有效签章背书的情况下予以解付,并将该款转帐到甲公司职员预先在某信用社开的假帐户(该帐户名称是甲公司,但公章为私刻,某信用社开户的程序也严重违规),后某信用社又严重违规将该款让甲公司职员提取现金外逃,造成甲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这里可以说某信用社严重违规有违法行为,也造成甲公司损失,而且违法行为与造成损

失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某信用社承担了部分责任(因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只判决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只能说某信用社严重违规是造成损失必要条件,而非唯一条件,因为某工商银行若不违规,也不可能造成损失。D、主观上符合归责原则规定;归责原则分过错(故意或过失,包括过错推定)归责、严格责任(也称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2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7等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共同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以及《最高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侵权过错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侵权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3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9条、第152条、第153条以及《环保法》第41条等规定严格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实体法事实为:A、取得了利益;B、致人受损;C、无法律上的原因。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或称违约责任,实体法事实为: A、违约行为的存在;B、主观上符合归责原则规定;归责原则分过错(故意或过失,包括过错推定)归责、严格责任(也称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绝大部分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严格责任;而《合同法》分则中大量的有名合同(第189条赠与合同、222条租赁合同、265条承揽合同、303条的客运合同财产损失、374保管合同、406条委托合同等)规定采取过错归责原则,而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伤亡承担第三人过错致害责任。另外,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抗辩意见认为另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另一方有当事人责任证实自己主张的权利在法律保护期限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民事责任法律保护期限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且不能超过二十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例如人寿保险损失赔偿诉讼时效为5年、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债权人的债权主张诉讼时效为5年、环保损失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4年、合同的撤销权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伤害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和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1年、出售不合格的商品的诉讼时效由1年修改为2年,还有侵犯知识产权的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请求。在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超过二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要通过三段论法推导出来。

笔者认为具体的案件还远不止涉及上述问题,还有在确定案件事实运用事实推定中有时同样涉及三段论的推理。如免于证明对象之一就有推定的事实,该推定通常也要运用三段论的推理。即法官在确定事实时,应该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 以判定事实之真伪,排除免于证明的对象。

第20篇:区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区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根据友人大办字【20**】第5号文件,《关于对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院对20**年1—8月份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现汇报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受理及审理的相关情况

2014年1-8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21件,审结202件,结案率91.4%。其中,婚姻家庭纠纷83件,合同纠纷104件,权属纠纷34件。其中判决结案12件,调解结案177件,撤诉结案13件,调撤率94%。

由于我院强化矛盾的调处,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化解了各类民商事纠纷,故2014年无涉法访民商事案件发生。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具体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多年来,我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探索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在调解过程中体现公心、爱心、诚心和耐心,有效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达到了“提两率、降三率”(提高结案率、调解率,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更改审改判率)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重视,摆上日程,不断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

我院一直把民商事审判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倾斜,舍得投入。在选拔审判干部时,把审判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年富力强素质高的年轻同志向民商事审判一线倾斜,并提高民商事审判干部的政治地位(民一庭庭长为党组成员、两法庭庭长均为正科级),形成了年轻干部挑大梁,老同志把方向的良好格局。在物资装备和基础建设上,同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为民商事审判庭和两个派出法庭配齐配全了微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装订机、车辆等必要的办公设备。素质过硬的审判队伍,标准化的办公设施,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院领导积极参与,对重大疑难案件具体指导,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提供了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案难度越来越大。每当审判工作中遇到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时,从主管院长到院长都给予及时指导,为及时公正处理案件指明方向。如中院指定我院管辖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父亲王某于2006年2月8日下午5时左右,因腹部疼痛到XX市中心医院治疗,晚8时30分进行胃部手术,术后诊断系胃穿孔。2006年2月14日早7时40分死亡。事情发生后,患者亲属对患者突然死亡的原因提出质疑,并诉至法院要求中心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计80余万元。被告XX市中心医院提出,医院在诊疗患者王某的医疗活动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争议较大,特别是原告等人的情绪非常激愤。为了审理好此案,办案人首先是想尽一切办法稳定好原告等人过激的思想情绪,其次是查阅了相关的法律、相近的案例,掌握好处理该起新型案件的法律依据。同时,告知被告中心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后经XX市中心医院申请,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

1、王某的死亡与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针对鉴定结论我院有了初步的处理意见。但原、被告双方对各项损失的赔偿计算标准又产生分歧,原告主张各项损失按2013年赔偿标准计算,被告主张应按患者死亡时间2006年赔偿标准计算。在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及院长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最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黑龙江省2013年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判决被告X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8人各项费用合计220,452.50元。下判前,院领导为了平复原告等人的不满情绪,也为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通过各种渠道,并多次到中心医院进行协调,最终,中心医院被我院持之以恒的调解工作作风所感动,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等人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使这起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一起新的涉法访案件发生。

(三)上下联动,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

为最大限度地强化调解工作,做到“多调少判”,使得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结事了,彻底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我院经过多次研讨、实践,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情绪等具体情况,适时推行了吃透案情法、亲情融化法、背靠背调解法、过错剖析法、换位思考法、释法解疑法、借助外力法、冷处理法、换人调解法等为主要内容的调解方法,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工作模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活动的每一环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我院的民商事调解经验在全市两级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预备法官培训班上进行推广。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和水平

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能和策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这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我院除了不错过每一次上级院部署的相关业务培训外,我们还自行采取以会代训、坚持每周五学习日不动摇,对干警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调解案件的能力。

(五)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贯彻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1、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成果,也得以确立。所谓小额诉讼是指案件标的额较小、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简便快捷、诉讼成本低的特点,有效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权利人的微小利益,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但该项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百六十二条这一个法律条文,原则性的规定了适用法院、受案范围及一审终审,具体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逐步明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我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对标的金额低于我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如借贷、买卖、租赁纠纷案件、拖欠水、电、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等,初步构建起了小额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程序。真正实现了方便诉讼群众,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判、快结”的程序价值和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

2、为便民诉讼创新审判方式,利用qq视频审理跨国离婚案,使两起远隔重洋、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又未局限于法律的条条框框,而是利用网络的便利,及时、快捷审理了案件,实现了便民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社会效果显著。

各位领导:

根据友人大办字【20**】第5号文件,《关于对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院对20**年1—8月份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现汇报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受理及审理的相关情况

2014年1-8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21件,审结202件,结案率91.4%。其中,婚姻家庭纠纷83件,合同纠纷104件,权属纠纷34件。其中判决结案12件,调解结案177件,撤诉结案13件,调撤率94%。

由于我院强化矛盾的调处,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化解了各类民商事纠纷,故2014年无涉法访民商事案件发生。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具体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多年来,我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探索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在调解过程中体现公心、爱心、诚心和耐心,有效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达到了“提两率、降三率”(提高结案率、调解率,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更改审改判率)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重视,摆上日程,不断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

我院一直把民商事审判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倾斜,舍得投入。在选拔审判干部时,把审判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年富力强素质高的年轻同志向民商事审判一线倾斜,并提高民商事审判干部的政治地位(民一庭庭长为党组成员、两法庭庭长均为正科级),形成了年轻干部挑大梁,老同志把方向的良好格局。在物资装备和基础建设上,同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为民商事审判庭和两个派出法庭配齐配全了微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装订机、车辆等必要的办公设备。素质过硬的审判队伍,标准化的办公设施,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院领导积极参与,对重大疑难案件具体指导,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提供了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案难度越来越大。每当审判工作中遇到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时,从主管院长到院长都给予及时指导,为及时公正处理案件指明方向。如中院指定我院管辖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父亲王某于2006年2月8日下午5时左右,因腹部疼痛到XX市中心医院治疗,晚8时30分进行胃部手术,术后诊断系胃穿孔。2006年2月14日早7时40分死亡。事情发生后,患者亲属对患者突然死亡的原因提出质疑,并诉至法院要求中心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计80余万元。被告XX市中心医院提出,医院在诊疗患者王某的医疗活动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争议较大,特别是原告等人的情绪非常激愤。为了审理好此案,办案人首先是想尽一切办法稳定好原告等人过激的思想情绪,其次是查阅了相关的法律、相近的案例,掌握好处理该起新型案件的法律依据。同时,告知被告中心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后经XX市中心医院申请,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

1、王某的死亡与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针对鉴定结论我院有了初步的处理意见。但原、被告双方对各项损失的赔偿计算标准又产生分歧,原告主张各项损失按2013年赔偿标准计算,被告主张应按患者死亡时间2006年赔偿标准计算。在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及院长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最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黑龙江省2013年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判决被告X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8人各项费用合计220,452.50元。下判前,院领导为了平复原告等人的不满情绪,也为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通过各种渠道,并多次到中心医院进行协调,最终,中心医院被我院持之以恒的调解工作作风所感动,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等人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使这起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一起新的涉法访案件发生。

(三)上下联动,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

为最大限度地强化调解工作,做到“多调少判”,使得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结事了,彻底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我院经过多次研讨、实践,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情绪等具体情况,适时推行了吃透案情法、亲情融化法、背靠背调解法、过错剖析法、换位思考法、释法解疑法、借助外力法、冷处理法、换人调解法等为主要内容的调解方法,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工作模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活动的每一环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我院的民商事调解经验在全市两级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预备法官培训班上进行推广。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和水平

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能和策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这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我院除了不错过每一次上级院部署的相关业务培训外,我们还自行采取以会代训、坚持每周五学习日不动摇,对干警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调解案件的能力。

(五)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贯彻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1、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成果,也得以确立。所谓小额诉讼是指案件标的额较小、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简便快捷、诉讼成本低的特点,有效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权利人的微小利益,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但该项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百六十二条这一个法律条文,原则性的规定了适用法院、受案范围及一审终审,具体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逐步明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我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对标的金额低于我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如借贷、买卖、租赁纠纷案件、拖欠水、电、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等,初步构建起了小额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程序。真正实现了方便诉讼群众,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判、快结”的程序价值和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

2、为便民诉讼创新审判方式,利用qq视频审理跨国离婚案,使两起远隔重洋、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又未局限于法律的条条框框,而是利用网络的便利,及时、快捷审理了案件,实现了便民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社会效果显著。

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尽管我们强化了对干警业务培训的力度,但目前看,部分民商事审判干部的工作能力与现有的文化基础,与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需要,还存在一定的距离,特别是一些老审判员,依旧局限于过去老的办案模式,对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尚未学懂吃透,对新形势下案件的调解方式也不够适应,因而影响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对此,我院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强化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以进一步提升民商事干警的工作能力与调解案件的实际操作水平,使民商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位领导:

在以往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与人大等上级各有关部门及领导的要求,尚存有差距,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工作的力度,争取取得更大的工作业绩,让人大放心,让领导满意。

以上汇报欠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县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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