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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营商环境提升年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18:12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街道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汇报总结

**街道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汇报总结

**街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的决策部署,不断强化使命担当,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街道实际,扎实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切实营造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举措及成效

(一)全面落实政策,严格任务指标。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号召,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大力营造“亲商、安商、稳商和留商”氛围,积极帮助企业打主意、想办法,在规划用地、资金协调和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提供了保证,及时上报到相关区直部门,力争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政府的扶持资金。

(二)营造一流环境,增强竞争实力。一是积极打非治违。近年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与传销活动,积极开展非法集资、警示教育、风险提醒等宣传教育活动。在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等方面向高标准看齐,加强企业日常工作巡查。同时,加强对辖区治安巡查,确保辖区健康、和谐、稳定的经营环境和商业氛围。二是完善配套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改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更要在提高服务水平、营造法治环境等“软环境”建设上有新突破,更好发挥制度的支撑、保障、激励作用。

(三)优化投资项目加快推进机制。一是深化重大项目全程代办机制,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绿色通道。重点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代办工作。二是继续深化“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章审批、一次办结”机制,持续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三是积极做好规划选址、资金协调和用水用电用气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强化涉企审批一窗运行。

(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认真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工作不在状态、服务态度差、中梗阻、刁难办事群众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着力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

在营商发展中,我街道还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制约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一是营商环境要素缺乏竞争力。创业意识淡薄,思想、观念相对滞后,“走出去”意识不强,忽略科技、依赖资源等观念阻碍改革创新、解放思想。二是政府支持企业力度还缺乏实打实举措,一些文件规定的支持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三是招商引资缺乏一盘棋思想观念,推动签约项目的后劲不足,服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发展潜力、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

二是坚持开门搞活动,注重与社会各界的公开互动,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吸引广大群众和各企业积极参与到意见征集、问题整治、满意度评价等活动中来,广泛征集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推荐第2篇: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服务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服务企业和群众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宗旨,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现实需要,是有效提升鞍山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做为财政干部都要履行好财政职责,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做出自已的贡献。为加强营商环境建设,辽宁省政府于2017年制定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鞍山市纪委也于同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十条禁令”》的通知(鞍纪发[2017]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近日第五党支部利用上党课的机会向全体党员进行了优化营商环境宣传,以反面典型为戒,更好地提升服务水平。

2018年6月9日,《鞍山市解决“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第5期)刊发了市委副书记、市长赵爱军同志对我市部分服务窗口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突出检查的情况。深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市行政审批局服务大厅等暗访营商环境建设情况。暗访发现个别服务窗口服务意识不强,不能视具体情况作及时调度,暴露了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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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军市长要求,各服务窗口要立行立改,迅速增开窗口、增设人员,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切实把“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以可触可感的优质服务取信于广大群众。

2018年7月16日,《督考通报》(第3期)刊发了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市、县区24个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进行暗访情况,并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办事难”现象依然突出;二是空岗现象比较突出;三是纪律松散现象比较突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敬雅同志就这两个《通报》作出批示,“将《通报》发局内业务科室,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做好服务。”

2018年7月16日,《鞍山日报》廉政时空栏目也刊登了《不可松懈的“最后一公里”》,对我市部分服务窗口的暗访情况进行了通报,对窗口单位反映的问题有:一是纪律松懈,态度冷淡;二是脱离岗位,效率低下;三是服务教条,缺少人性化;四是“黄牛”加塞,秩序混乱。

通过学习《鞍山市解决“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督考通报》和鞍山日报廉政时空栏目《不可松懈的“最后一公里”》,为我们敲响警钟,防微杜渐,在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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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打造服务型政府,窗口服务单位的“最后一公里”至关重要,它需要站在群众的立场思考问题,从群众的角度审视工作,优化举措,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多一些热心真情,少一些冷漠搪塞,打造服务型政府,服务群众的这“最后一公里”不容松懈。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服务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行业规范和服务水平。

财政局财经监督检查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推荐第3篇:提升营商环境的建议

提升营商环境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这些年来,我市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的关注度不断升温,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不断完善,这是可喜的现象。

一、我市营商环境总体评价

全市现有私营企业××万余户,从业人员×万余人,近五年年均增长×;注册资本(金)×亿元,近五年年均增长×.×。这表明,政府改善营商环境的努力得到了较好落实。我们素来有尊商、爱商、亲商、护商的氛围,尤其是以“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让企业享有更快审批服务;坚持“亩产论英雄”,为优质企业提供更好要素保障,营商环境正在发生明显变化。

二、当前我市在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差距

一是政策优化落地不够。由于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存在不平衡性,企业对政策的关注度也有高低,某些需要申报才能获取的奖励,部分企业会由于错过信息而享受不到。有些以奖代补的政策资金,兑现难度大,申报材料要求高、过程长,存在推、拖现象;某些政策缺少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影响政策兑现;有些政策力度小,如人力资源服务等新兴服务业企业,能享受的政策优惠远低于周边城市,且兑现周期长,设有奖励上限,不利于优秀企业入驻。

二是“精准服务”尚待加强。企业引进人才存在缺乏后续发展支持等问题,土地供给等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新引进企业,对辖区内企业扩建或搬迁等少有政策支持,导致优质生产企业发展受限,容易外流。部门间重复布置工作任务,从内容雷同的报表多头上报到强制摊派业务,以及为应付检查或验收所做的各项准备等,都给企业增加了人力或财力上的负担。

三是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还不到位。政府、市场、社会三者间的权责与边界还不清晰,一些本该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审批事项,仍在政府体系内部打循环。有些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审批事项,权限下放得不配套、不同步,造成企业上下奔波,很不方便。有些市县政务大厅授权不充分、运行不规范,一些已进驻的单位仍然存在“人进事不进、事进权不进”的问题。全市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工作进展不平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进展缓慢。

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推动惠企政策优化落地。要立足企业生存发展环境,梳理优化政策,确保政策契合实际;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更多企业及时知晓;要强化督查,吸收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破解政策落实难问题;要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等,事先倾听企业家意见,让政策跟得上企业创新步伐。

二是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动“最多跑一次”事项扩面。厉行“减次数、减时间、减材料、减费用”,切实降低企业项目投资的时间成本、制度成本。要坚持企业需求导向,有针对性地优化服务内容,包括在一些专业领域比如针对涉外企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给予企业急需的帮助。要以企业关注为切入点,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推荐第4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黑池镇上半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镇党委、政府紧扣县委、县政府及营商办下达的营商工作任务,镇村联动推进营商工作,为企业发展、项目落地创造良好条件,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镇政府办、便民服务中心人员为成员的黑池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地点在镇政府办。

2、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专题会进行工作部署,在机关同志会上学习相关文件,要求各业务口就各自营商工作进行汇报,由镇便民服务中心对“最多跑一次”及村民事务代办工作进行通报,并就工作进行详实、细致安排,及时对各类事项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公示。由镇乡企办对全镇企业管理进行了登记造册,明确了联络人,加强了政企联络。

3、重点项目保障有力。*****建设工作开展顺利,我镇成立以**为组长的七人协调工作小组进行工作协调,保障了工程进度。

4、意见处理及时有效。开展企业走访活动,镇乡企办每月对企业进行问题征询,对发现、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落实人员及时处理。对有意愿落户的企业项目进行专人包联跟踪,协调解决落户过程中的政策问题、手续问题、土地问题等。

5、打击各类影响营商的违法违规活动。通过各类媒介进行宣传,以群众反映、镇村严查、企业举报为主要方式对各类影响营商工作的行为进行打击处理。

二、存在问题

1、营商意识淡薄。在安排执行营商工作过程中,存在轻视营商工作的现象,行动迟缓、走近企业进行调研不够扎实、不够深入,政策宣传不到位。

2、业务不精。便民中心业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造成业务不精,不能达到对企业办事业务一口清,甚至造成多跑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

1、强化安排部署,落实人员责任

对全镇营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做到人人懂营商、人人做营商。联系驻镇部门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限。对营商工作进行承诺制,责任到人。

2、打造营商服务新模式。对入驻便民服务的业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达到政策、衔接“一口清”。便民服务大厅设立咨询服务台,实行值班人员负责制,对企业手续办理简捷化,建立“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督促协调检查进驻业务口在中心大厅开展工作,并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意见箱,找准关键问题、关键环节,进行回访。

3、加强业务学习,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切实解决一批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归属感;另一方面,对照学习先进示范,让企业办理事项在我镇程序简单、跑办次数少、办结时限短。最终把集中整治行动的成果固化下来,形成持续发力促进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的长效机制,形成各级干部主动服务、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的良好风气。

2018年6月30日

推荐第5篇:税务局优化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汇报材料

税务局优化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汇报材料

今年以来,市局紧紧围绕税收组织收入中心工作,以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重点,以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为突破,直击纳税人办税过程的“堵点、难点、痛点”,为纳税人减负、为追赶超越助力,努力打造高效便捷的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推进xx经济转型的高质量发展。现将我局优化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汇报如下:

一、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强领导、建机制,全员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按照国、地税征管改革方案要求,xx市局在7月份挂牌成立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局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从领导机制上统筹全市税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一是加强领导,明确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作为全市税务系统的“一把手”工程,人人参与到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部署、抓方案、抓协调、抓落实。二是夯实责任,细化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将责任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强化措施,市局印发了《进一步做好优化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全系统开展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四大行动”,召开了全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动员大会,对各级各部门任务进行了部署,建立优化税收营商工作台账,逐项任务对标对表。四是严肃问责,由市局纪检组牵头,会同系统党建办、人事教育科对各单位落实《实施意见》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对落实不到位或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二)强措施、聚短板,全面开展营商环境“大走访”。

按照市局《实施意见》安排,从8月份开始,在全市系统范围内开展了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为主题的“大走访”活动。聚焦我市上半年税收营商环境考核短板,以征管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和突破点,全面整合各级纳税服务部门,扎实开展“大走访”活动。一是市局各机构改革“督导组”充分发挥“督导”作用,对所督导单位的走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同时,市局各党委委员要在所督导辖区企业中选取5户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走访。二是各县区局党委书记及党委委员走访企业不得低于10户;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覆盖式走访,走访率要达到100%。三是全市走访采取“统一问卷、统一底稿、统一问题清单”三统一模式,以“面对面”直接对话的方式进行走访,全面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政策宣传、涉税咨询、权益维护等情况,掌握纳税人的真实需求、倾听纳税人的真实想法,推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通过此次走访,全系统共走访各类纳税人xx户,召开营商环境专题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xx份,收集种类意见建议xx条,为纳税人送去《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纳税人办税指南》xx份,辅导各类减免税政策、退税政策xx项,在全市纳税人中引起了较大反响。

(三)强研判、解难题,全面开展营商环境“大查摆”。

“大走访”结束后,由市局督导组对各单位“大走访”具体做法、发现问题、征集意见、咨询辅导等情况全面梳理,以专项报告向市局营商小组报告。一是对照各单位大走访征集到的问题、上半年营商环境考核情况,全面研判各单位在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问题分门别类,汇总梳理,逐项剖析问题根源,查摆日常工作推进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工作不足。二是对标xx市优化企业纳税服务行动方案,全面梳理14项工作措施落实程度,围绕纳税人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聚焦存在问题和主要短板,明确改进方向,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表、任务图,立行立改。三是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和整改标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取得实效。属于本级别可以解决的事项要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能当即解决的及时解决,需要一定条件或时间解决的要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创造条件解决。对需要上级对应科室予以明确或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相关解决诉求。四是县域税收营商环境监测指标项目的整改。对上半年各县区排名总体靠后的单位,认真分析短板所在,对标查找问题症结,结全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整改措施,全力推进了本区域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五是责任落实。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单位,市局对单位“一把手”进行了集中约谈,通过深入查找和攻坚解决税收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倒逼税收营商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六是通过办税服务厅质效监控系统,市局按月进行监控通报;定期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分析会,通报(按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的落实进展情况,由各单位、各科室围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汇报分析,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清单。

(四)强督导、严落实,全面开展营商环境“大督导”。

针对“大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和“大查摆”中各单位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在全系统开展了“大督导”活动。一是督导组督导。由市局十三个督导组,按照市局统一下发的督导任务清单和整改措施,实地进行全面督导,对照时间表、任务图,现场办公,挂图作战,按周汇总上报各单位的督导情况,全程督导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二是“一把手”督导。按照“大查摆”活动中制定的整改措施,细化指标、层层分解,将整改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确保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了实处。三是暗访督导。市局建立暗访跟进机制,成立税收营商环境暗访小组,面对面接触纳税人,了解纳税人的堵点,监督税务干部的税收执法行为,杜绝“吃拿卡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纳税人关注度高的重点环节,诸如:发票发售、行政处罚、入户检查、入户评估等环节加强监督力度,把税收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营造企业公平经营的税收执法环境。建立常规性督查和检查性督查机制,形成县区一把手负总责,总体部署县区局的各项服务举措落地,市局督导组共部署、共检查、共跟进,实地督导服务措施的开展情况,反馈督导问题,共同提升县域税收营商环境。四是目标督导。为全面扭转我市第二季度税收营商环境排名的被动局面,按照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季度和四季度考核目标。系统上下紧盯目标不放松,你追我赶奋勇当先,加快了全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变革步伐。五是问责督导。对在全省第三季度营商环境考核中未能进入目标排名的单位,市局纪检组将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局督导组需向市局党委进行情况说明。市局营商办成员科室的指标排名未达到目标排名的,市局纪检组将约谈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全省第四季度营商环境考核中未能进入目标排名的单位,市局纪检组将根据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对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问责,市局督导组需向市局联合党委作深刻检讨。市局优化办成员科室指标排名未达到目标排名的,市局纪检组将根据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对该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五)强标准,优报务,全面开展营商环境“大提升”。

我们以优化提升税收营商环境为契机,从9月份开始,开展了营商环境“大提升”行动,努力在优化服务上创新,在执法管理上规范,有序推进更多便利办税措施,切实提升服务效能。一是前台服务大提效。从全市各级办税服务厅硬件环境、行为规范、服务语言、操作流程、服务质效等方面入手,对前台服务全空间、全员、全业务、全过程的全面升级,改进纳税人办税体验,最大限度便利广大纳税人。实行“晨训晚评”制度,规范全员言行举止,通过规范工作人员仪容仪表、着装、坐姿、站姿、行姿等,增强了服务视觉效应;推行全业务标准作业,从宣传、咨询、辅导、办税体验,到首问责任制、领导值班、办税公开、延时服务、限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增强了服务形象效应;优化服务全过程,以导税和业务办理两个过程为核心,细化分解业务环节,优化服务过程,增强了服务软实力效应;优化大厅职能配比。按照总局“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大厅办税兜底”的规范,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四大区域,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与电子设备配比,逐步改变当前大厅业务对手工办税方式依赖度高、办税压力普遍集中在前台窗口的局面,实现由人向机器的转变,增强了服务的硬实力效应。二是办税服务大提速。优化实体办税服务,强化互联网支撑,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轻办税负担,为企业公平营商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办税增加便利。大力推进省内通办业务,打破纳税人涉税涉费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常见涉税事项;加速推进“全程网上办”,严格落实总局148项“全程网上办”清单,让办税厅人员、税收管理员熟练掌握项目、操作流程;压缩“超时”业务,严格遵守业务规范办理时限,杜绝金税系统超时业务的发生;实现办税服务厅“一窗通办”所有税收业务,保证税务部门信息互通、业务互通、人员互通、管理互通,促进纳税服务增效提速;全面推广自助办税终端,全市新配发自助办税终端xx台,设置自助缴税区xx个,减轻窗口工作人员的压力,实现纳税人与税务前台人员的“双减负”;全面推广网上税务局,实现网上税务局的企业(个体)开通率为xx%,企业申报率为xx%以上,个体申报率xx%以上;推广电子发票,在餐饮、停车、生活服务等行业推行电子发票,逐步实现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转化。三是执法环境大改善,规范纳税评估,大力推行数据管税防范税收风险。对新办企业实行创新管理服务,加大纳税辅导次数与辅导时长,对纳税事项必须事前辅导告知,对未按申报缴纳事项未经催报提醒,不得进行处罚;规范税务稽查,全面落实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严格规范进户执法,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户纳税人不得重复开展税务稽查。四是信用管理大规范,大力实施对税收“黑名单”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和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的联合激励,进一步扩大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出口退税、发票领用、

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激励范围,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在办理涉税事项方面实施“守信容缺”“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d级纳税人严格实行控票管理。

(六)强合作,重实效,努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

为全面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坚持内部各部门间互动、上下部门间互动、内外部门间互动,部门协同、主动作为,加强了优化营商环境部门间的合作和配合,提升税务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站位和话语权。一是外部合作,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活动,x月x日,我局与建设银行延安支行联合举办“税银互动”助力企业发展推进会,有x户a级纳税企业代表近xx余人出席了推进会。会议通过播放视频、ppt演示、现场互动问答方式,详细介绍了“云税贷”等系列线上信贷产品。企业代表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体验了“云税贷”全流程线上自助办理,成功办理了一笔约xx万元的贷款。xx月份,我局与市交通银行进行了自助设备终端经验交流,现场学习观摩了交通银行自助终端先进管理经验。xx月xx日,我局与延安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合作,成功将车辆购置税征收入驻公安车辆管理大厅,有效解决了原城区办税大厅外的交通压力,整合了办税服务资源、优化了办税流程、提高了服务效率,纳税人办理车辆挂牌业务由过去“两头跑”到现在的“一厅通办”,办理时间由原来的一天多缩短到半小时以内,着力解决了纳税人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为纳税人增添更多获得感。二是内部合作,我们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职责分解表,明确了牵头部门、具体负责部门、配合部门和时间进度,挂图作战;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由各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从市局层面真正落到实处。三是上下合作,我们按照市局统筹、县(区)局推进、管理单位落实的思路,从不同层级明确了任务职责,确定责任人员,专职负责对接市、县营商办和统计部门,加强和其他营商部门的沟通,对上报的数据,各单位一把手必须审核签字。

二、工作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思想认识不够。特别是基层单位一线人员,还不能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不能从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营商环境工作只是简单的完成各项指标任务。今后,我们将加大对基层一线人员的考核和领导,全面提高对营商环境工作思想认识。

(二)创新意识不强。全系统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只是以上级安排为主,不能创新的出台一些具体措施,创新的思路还不够宽阔,层次还不高。今后,我们将加强学习培训,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全面提升我局营商环境水平。

(三)工作机制不全。由于征管体制改革刚刚落地,市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也刚成立不久,各项工作机制还不健全。我们将迅速健全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机制,从职责、制度、考核、指标等方面全面进行规范。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从突破创新入手,继续推出服务举措,努力创造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一)认真落实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抓好动员部署,对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营商环境进行全面动员部署。认真落实好省局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实现审批提速、服务优化,持续提升延安税收营商软环境;建立工作台账,逐项任务对标对表,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措施切实落地、取得实效。

(二)继续深化“问需求、优服务”举措。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为导向,科学设计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对发现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三)全面推广自助办税终端。对全市办税服务厅闲置情况进行摸底调研,规划2019年自助办税设备采购计划,在全市办税服务厅批量增加“自助缴税终端”,进行纳税人自助缴税的引导,做好前台设施的宣传与辅导,提升纳税人自助缴纳的办税能力。

(四)开展明察暗访和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下阶段我局拟对全市办税服务厅窗口开展明察暗访,问责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规范办税服务厅硬件设置及软件配备。在后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工作中,我局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分类举办培训活动,对各项新政策做重点宣传与辅导,建立长效机制,对纳税人所反映的问题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综合满意程度。

(五)全面提升窗口人员服务技能。针对部分窗口人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我们将加大对窗口一线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师资队伍建立、请进来、沉下去、传帮带等有效方式,有针对性地对窗口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快速提升工作人员岗位技能,实现“一厅通办”工作新要求。

推荐第6篇:营商环境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定加大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措施,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 人民日报 》( 2018年01月04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定加大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措施,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会议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按照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大力改善营商环境,取得积极进展,但仍有不少“短板”。必须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多推“啃硬骨头”的举措。软硬环境都重要,硬环境要继续改善,更要在软环境建设上不断有新突破,让企业和群众更多受益。一要以简政减税减费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开办、纳税、施工许可、水电气报装、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大幅精简审批、压缩办理时间。进一步清理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降低通关环节费用。大力推动降电价。促进“证照分离”改革扩容提速。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原则,积极推进综合监管和检查信息公开。加快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二要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政府要严守承诺,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对企业不公平对待或搞地方保护。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三要借鉴国际经验,抓紧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逐步在全国推行。会议决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和跨境贸易便利度开展专项行动。实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并联限时审批,简化施工许可等手续。对跨境贸易建立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机制。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便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厚潜力。

会议指出,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一要从教育抓起,潜心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对数学等重点基础学科给予更多倾斜。二要促进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融通,既要重视原创性、颠覆性的发明创造,也要力推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现代农业、资源环境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创新。三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采取政府引导、税收杠杆等方式,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以重大项目攻关为中心集聚创新资源,探索开展基础研究众包众筹众创,推动重大科研数据、设施、装备等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四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布局基础研究,扩大科研人员研究选题选择权,完善以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自由探索、挑战未知。五要多方引才引智。加大国际科研合作,大力培养和引进战略科技人才,加大中青年人才储备,稳定支持优秀创新团队持续从事基础科学研究,支持海外专家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项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推荐第7篇:湖南路街道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湖南路街道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健全基层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要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打造公平高效的最优营商环境,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市委“1+6”文件中提出的“把街道服务经济发展的重点转变为优化公共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环境”的精神,按照区政府“打造办事流程最简,监管成效最实,服务群众最优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示范区”的具体要求,结合衡复风貌区地域特点,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挖掘服务潜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街道服务企业的能力与成效,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为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深化党建引领,推进区域化党建和“两新”组织党建,整合各类资源,汇聚各方力量,为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坚持问题导向。对标一流标准,从解决企业最为关心、反映最为集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入手,疏通制度瓶颈,破除隐性障碍,打造更加清新温情、公平高效的创业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三)坚持服务为本。把企业满意与否作为衡量营商环境建设的基本标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内容、延伸服务触角、提升服务效能,全方位对接企业需求,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四)坚持统筹协调。发挥街道属地综合管理优势,统筹协调功能区公司、属地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力量资源,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联动,形成服务企业的强大合力,增强属地营商环境的吸引力与竞争力,让企业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好。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营商服务机制

1、成立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组 长: 董 伟 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 缨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 魏 兰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 颖 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 俊 湖南路派出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魏兰兼任,副主任由街道社区专项办主任张羽兼任,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社区专项办的主要职能。

2、建立专员走访服务制度。加强与辖区企业单位的日常联系,主动上门倾听企业需求,落实服务政策,实现“企有所呼,我有所应”。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专员服务制,定期走访交流,时刻关注企业运行动态,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做到一家企业、一名专员、一套方案、一管到底,以优质的服务做好安商、留商工作。

3、设立营商环境服务热线。畅通营商环境投诉建议渠道,把街道网格中心“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打造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客服热线,让企业“投诉有门、有求必应”,形成企业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常态长效机制。

(二)搭建政企沟通平台

4、建立企业服务信息平台。加强与功能区公司对接,对辖区内企业的规模、性质、业务范围等实际情况进行梳理分类,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的形式,将企业与工商、税务、公安、劳动人事等政府部门紧密联系起来,实时互动交流,保证政企之间信息共享、沟通顺畅。

5、发挥楼宇物业桥梁作用。充分发挥楼宇物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完善政府与企业双向沟通机制,通过楼宇物业及时了解掌握企业信息与诉求、及时宣扬政府服务政策,并引导楼宇企业与员工参与社区建设治理,实现共建共享共赢,提升企业的区域认同感。

6、成立湖南街道企业家俱乐部。依托商会成立湖南街道企业家俱乐部,以楼宇企业沙龙、座谈会、培训等形式,为企业搭建互动交流的平台,促进辖区企业凝心聚力,互通互助,打造共赢局面,形成共享经济,实现“以商养商、以商引商”。

7、加强非属地企业调研沟通。对不注册在湖南街道、但在辖区办公的优质企业实施重点关注,加强调研与沟通,深入了解企业内在需求和发展规划,及时跟进针对性服务,取得企业信任,消除企业顾虑,尽可能引导非属企业落地辖区。

(三)优化服务企业功能

8、编制企业服务折页。针对企业发展需求,整合各级各行业服务资源信息,编制企业服务折页,涵盖从企业注册登记、纳税融资、上市(并购)到注销退出整个流程的服务信息,企业一册在手,就能实时享受便利快捷的政策资源服务。

9、扩展楼宇白领服务网点。借鉴世纪商贸梧桐space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扩展党建进楼宇工作,在重点楼宇因地制宜设立群团组织和白领综合服务点,将社区医疗、文体、学校、工青妇等公共服务资源更多的引入楼宇,服务企业职工,让企业在社区中找到归属感,实现企业社区融合发展。

10、实施涉企审批全程代办。加强与区产促中心、衡复公司、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对接联动,建立涉企行政审批无偿代办工作机制,主动为企业全程提供接洽、联系、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精准化的“店小二”服务。

11、落实政府服务窗口“全市通办”。推进区行政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居民区服务站点的三级联动,将社会保障等 161项政府服务事项纳入“全市通办”,同时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行政效能,把便民服务大厅打造成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形象的前沿阵地和重要窗口。并持续推进“全市通办”项目进楼宇工作,打造“楼宇中”的政务服务,使白领办事更便捷。

(四)提升城区环境品质

12、开展精细化市容环境治理。按照城市治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的要求,结合衡复风貌保护区特点,做好街区商业业态调整,推进小区“美丽家园”建设,开展社区市容环境整治,打造优质宜居的社区公共环境和高品质的营商“硬”环境。

13、营造湖南特色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湖南街道文化底蕴深厚、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为企业搭建文化艺术交流平台,定期开展“午间音乐会”等文化服务活动,满足企业职工精神文化需求,彰显属地文化品位和文化软实力,增强对优质企业的吸引力。

14、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致力于打造诚信守法经营、企业有序竞争的公平市场环境,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正当权益行为,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扰企业经营问题,不断强化社会治安和风险防控,为企业提供安全、安定、安心的社会环境,解除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

四、相关保障

(一)配优队伍。将社区专项办的主要职能调整为优化营商环境,在街道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强专项办工作力量,将区域化党建、工会、协税、统计工作人员与专项办融为一体,协同配合做好企业服务工作。

(二)完善制度。建立例会制度,街道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工作,沟通企业服务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于企业反映的重大问题,协同区商务委、衡复公司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席会商,及时高效解决问题。

(三)加强评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列为街道目标管理的重点考核内容,细化工作任务,定期评估,不断完善改进,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保障街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序展开、顺利推进。

附件:湖南街道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湖南街道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提升街道服务企业成效,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徐汇区统一部署和《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健全基层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徐商务﹝2018﹞13号)文件要求,成立湖南街道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董 伟 湖南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 缨 湖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魏 兰 湖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 颖 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 俊 湖南路派出所所长

组 员:姜 斌 上海衡复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范 波 徐汇区税务局第五分所所长

钱继敏 湖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黄莲海 湖南街道绿化和市容管理所所长

张 勇 湖南街道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所负责人

张 雷 湖南街道城管中队副队长(主持工作)

俞晓洁 衡复物业公司董事长

刘德佳 日盛环卫公司湖南作业队副队长 俞 群 湖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杨玉文 湖南街道社区党建办公室主任

张 羽 湖南街道社区专项办公室主任 张 洁 湖南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杨靖华 湖南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主任 张俊丽 湖南街道社区平安办公室主任

胡秀芳 湖南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主任

刘 烨 湖南街道社区发展办公室主任

刘宁路 湖南街道党政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魏兰兼任,副主任由街道社区专项办主任张羽兼任,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社区专项办的主要职能。

以上成员如遇职务变动,由该成员单位自然递补。

推荐第8篇:合阳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测试卷

《合阳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测试》试卷

(总分100)

单位:

姓名:

职务:

得分:

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1.《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

主要从

等方面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规范。

3.《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

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等六种请况下的应当取消。

4.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

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

金融、市场、

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1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

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8.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

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

,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

10.市场准入实行

制度。

11.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

选择特许经营者。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

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

等公共

2

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

,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6.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

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17.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

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19.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

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3

20.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

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

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

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开展相对集中

改革,一次性办结

,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

以及

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24.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

或者

25.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

,进行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

二、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18年

月开始实施,标志着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 A.4月1日

B.5月1日

C.6月1日

D.7月1日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

的营商环境。(

) A.开放包容

B.合作互利

C.诚实守信 D.重商护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

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 A.市场准入

B.政府支持

C.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D.投资决策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

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 A.减税

B.减费

C.项目申报

D.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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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

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A.财产所有权

B.知识产权

C,反对假冒伪劣权

D.生产经营自主权

6.禁止在

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 A.市场准入B.融资信贷C.招标投标D.政府采购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

、行政府换届、

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A.政区划调整

B 自然灾害

C.政府有关机构职能

D相关责任人调整

8.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A.5 B.10 C.15 D.20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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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办理的;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 A.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B.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C.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D.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 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

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

A.齐抓共管

B.简政放权

C.规范透明 D.便民高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营销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可以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 7

批和服务事项,实行分别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

)

5.允许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

6.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

) 7.县级以上经济合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

9.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应当追究责任。(

)

10.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三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什么?

8

2.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有哪些?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应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那些违法行为:

9

4.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什么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5.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什么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推荐第9篇:铜川耀州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铜川市耀州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2018年工作要点

一、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

将新设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申请领用10万元(含)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办结。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办结。

主要措施:

1.企业名称当场核准。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全面实行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自主选择,提高登记效率。(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2.推进“多证合

一、一照一码”改革。全面执行全国统一的“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对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运行情况良好的,继续推行;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性质的,及时规范完善,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3.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取消清算组备案环节。在企业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办理涉税事宜。(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 1 — 4.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提高参保登记服务效率。强化落实“多证合

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区人社局负责)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

实现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其中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所用时间58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的备案(核准)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其中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所用时间58个工作日。

主要措施:

5.研究制定《铜川市耀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明确申报材料清单及各个环节办理时限。(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国土耀州分局、耀州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文广新局、区人防办、区消防队、区抗震办、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6.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制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具体措施,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整体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区住建局负责)

三、方便企业获得水电气暖

在供电方面,低压项目(含施工审批)报装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4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70个工作日。在供水方面,将城市项目报装时限(含施工审批)压缩至45个工作日;将县城项目报装时限(含施工审批)压缩至25个工作日。在供气方面,将项目报装时限(含施工审批)压缩至40个工作日。在供暖方面,将项目报装时限(含施工审批)压缩至50个工作日。

主要措施:

7.取消不必要前置事项。对涉及企业办理水电气暖报装和办理外网工程开挖许可证的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必须办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清单。(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电力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8.优化办理流程。水电气暖供应企业整合内部办理流程,健全“一站式”办公,推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服务。(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电力局负责,水电气暖供应企业落实)

9.创新“互联网+服务”手段。开通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平台。(区电子政务办牵头,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电力局配合,水电气暖供应企业落实)

10.规范经营管理。按照中省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和水气暖特许经营。(区住建局负责)

11.优化行政许可办理环节。对施工涉及的规划、市政、城 — 3 — 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相关手续进行并联审批。(区住建局负责)

四、方便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企业完成权籍调查、登记资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的前提下,复杂登记类型及大宗批量不动产登记15个工作日办结;一般登记类型4个工作日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

主要措施:

12.完善不动产登记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发挥信息平台功能,积极探索网上预约、上门服务、延时服务等工作措施,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平台公布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目录。全区利用信息平台办理登记业务。(国土耀州分局负责,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13.优化登记流程。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等业务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完善窗口设施,提升服务水平,打造一批不动产登记示范窗口。(国土耀州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税务局配合)

五、降低企业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

在办理难度方面,简化优化贷款办理环节,贷款办理时间较上年逐步压缩。在贷款成本方面,积极推动涉及小微企业贷款的中介服务和行政性收费稳步下降,力争贷款综合成本逐年压缩;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在贷款质量方面,力争总体不良贷款率较去年下降。

主要措施:

14.努力降低各类成本。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工作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持续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人行铜川市耀州支行、区金融办负责)

15.不断加强产品创新。积极推进商业银行开发各类信用贷款产品,在军民融合等重点领域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订单融资等。(人行铜川市耀州支行、区金融办负责,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16.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县域全覆盖,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持续增长。(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

17.提升信贷服务水平。探索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合理设定授信条件,优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批、发放流程。(区金融办负责)

18.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设完成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打通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不对称问题。(区金融办、区信用办、人行铜川市耀州支行负责)

六、优化企业纳税服务

电子税务局可办事项增加至285项。企业类纳税人网报开通率提高到99%。纳税人平均完成一次纳税所需时间缩短至0.2小时。

主要措施:

19.缩减纳税次数。实现全区办税服务厅“一厅通办”所有税 — 5 — 务业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一键咨询”所有税务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简并涉税表单,优化办税流程,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统筹征缴一张报表、一次申报。(区税务局负责)

20.压缩办税时限。简化涉税资料报送、发票业务及纳税人迁移手续,提高企业类纳税人网报开通率,大力推行网上办税,按照方便原则选择就近办税。(区税务局负责)

21.持续优化涉税事项办理。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提供“免填单”服务。税种认定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依职权即时办理。企业申请领用10万元(含)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由税务机关当场受理,即时办结。(区税务局负责)

22.优化税后流程。大力支持外贸发展,继续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涉税事项依法应公开的全部公开,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监督。(区税务局负责)

七、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配合省海关、商检、口岸等部门工作,对进出境货物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进出口单证实行“容缺办理”,当场办结。

主要措施:

23.压缩进出口单证办理时间。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进出口许可证、一般原产地证、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申领人备案等进出口单证时,在企业提交主要材料的情况下实施“容缺办理”,最长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区经贸局负责)

24.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流程。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采取预约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实行个性化服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区税务局负责)

25.优化外汇业务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人行铜川市耀州支行负责)

26.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外籍华人可以一次办理5年内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5年有效期居留许可。(公安耀州分局、区人社局负责)

八、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持续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税费、要素、用工等成本合理下降。全区降低企业运行成本达到省市要求。

主要措施:

27.持续开展减税降费行动。坚持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和公示制度,降低企业非税负担,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实现“零收费”目标。(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发改局(物价局)负责)

28.严格涉企保证金清单制管理。中省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保障金、抵押金和担保金等一律不得收取,区级各部门不得违规 — 7 — 设立各类保证金。(区经贸局、区财政局负责)

29.加强人才引进、培育的奖励工作。兑现人才引进、培育的奖励,鼓励企业吸引区内外高层次人才。(区人社局负责)

30.扩大直供电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规模。降低用电成本,利用谷段低电价政策支持“煤改电”发展。(区电力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负责)

31.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加快完成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物流数据开放共享。完善城乡物流网络节点,积极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建设。(区经贸局、区交通局负责)

32.积极推进物流业降税清费工作。支持物流企业总部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积极落实省政府关于新批收费公路项目、高速公路通行费调整等相关政策。(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牵头,区经贸局、区交通局配合)

33.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由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清单目录,建立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物价局)配合)

九、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着力规范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打破各系统间的“信息壁垒”,实现各部门间的实时信息交互。

主要措施:

34.加快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10月底前,建成全区政务服务平台,确保年底前许可事项审批系统全部按时接入省市级平台,实现部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办理。(区电子政务办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35.不断总结“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经验,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加快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审批转报事项、备案类事项、服务事项的“颗粒化”拆分和办事指南编制工作。(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36.在巩固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工作成效的基础上,拓展专项整治工作范围,持续抓好市场环境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问题整治,依法严惩各类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全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公安耀州分局、区住建局、区经贸局、区文广新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37.全面落实全省公安系统优化营商环境24条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治安、交通、消防、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改革,依托“互联网+公安服务”平台,大力推进政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平台的线上线下融合,推动公安申报受理业务向网上、移动终端和自助终端延伸。(公安耀州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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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营商环境心得

优化营商环境对照检查材料

我感觉到优化营商环境不单纯是一个政府机构或一个系统的工作,而是要靠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改善营商环境,从宏观上看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但是如果没有我们每个人得积极参与,我想也很难得到真正的改善,我认为我们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狠抓作风建设,这不仅是每个干部自我教育和提高的过程,也是每个干部工作能力、工作水平、服务意识不断提升的过程。学习是完善自己、增长知识和才干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自觉运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做到在思想上跟上新形势的发展;在行动上符合工作的规范;在工作上不断增强原则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二是要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是当今社会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只有牢固树立创新意识,才能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

三是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首先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学习年度工作要点,增强驾驭工作的能力。其次要积极带领分管科室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确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思路。 四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自己的精神面貌。一个好的工作作风是所有的工作的基础。只有好的工作作风才能给身边的人一个积极向上的信号,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在大家都以这种良好的工作作风开展工作时,发展环境自然而然的就会得到改善。

五是自觉维护单位形象,约束自身行为。环境的好坏是每个人去维护的,发展环境也是如此,在时刻注意自行的行为,做到行的正,走的端,树立起良好的单位形象。不给单位抹黑,不以权谋私,不做私下交易。那么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很容易建立起来的。

六是提高服务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无论身在什么样的岗位都是为别人服务的,普通职工如此,领导干部亦如此。没有什么所谓的特权。而当我们大家注意到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并有意识的去做的时候。服务质量自然也就上去了,服务质量上去了,给前来办事的全体的满意度自然也就上去了。人们自然而然就会喜欢上这里,喜欢和你打交道。发展化境水到渠成的也就提升上来了。

通过学习文件精神,我将努力在工作中转变工作作风,约束自身的行为、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做到严谨、律己、热情、细心的对待自己的工作为全县发展环境的改善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第11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 (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 (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 (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 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 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 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 (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 (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 (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 (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 (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 (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 (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 (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 (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 (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 (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 (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 (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 (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 (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 (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 (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 (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 (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 (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 (八)未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 (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 (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 (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 (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 (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 (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 (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 (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 (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营商环境工作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强化问责,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

(一)成立领导小组

县局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规范责任

1、加强审批窗口建设。各服务窗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目标责任制”。

2、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企处罚实行“初犯不处罚,处罚就低限”制度,对入企检查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改正,一般不实施处罚。对存在严重问题确需实施处罚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不予处罚;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方可进入处罚程序。

3、严禁干扰企业经营秩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准擅自对企业下达整顿通知书。严禁利用各种形式向企业摊派、强拉 广告、强定报刊。举办针对企业的培训学习和评比达标活动,须经上级部门批准。

二、问责处罚制度

1、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措施、规定,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2、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

(1) 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不实施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的行为;

(2)违反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入企检查不备案或检查内容超出备案范围的行为;

(3)违反行政处罚规定,不执行“初犯不处罚,处罚就低限”的行为;

(4)利用行政执法职权,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或吃、拿、卡、要、报的行为。

3、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党政纪处分、责令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考核制度

要把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动改革、服务发展、改进作风的重要契机,坚持业务工作与作风建设相融合,日常督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对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评。

四、投诉举报制度

凡是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企业、群众可直接向局办公室举报、投诉,对企业和群众投诉的问题做到有诉必查,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第13篇:社区提升辖区营商环境表态发言

为切实提升辖区营商环境,就下一步工作, 做以下表态发言:

1、推进黎明工业区整体交通微循环建设

黎明工业区各交通道路的延伸拓宽,花源路与学院东路道路已接通,周边的两个临时停车场在周末晚高峰期都会超“负荷”停车。道路中间也停满车辆,如同隔离栏,隔离成仅能单向通行的两车道。年初完工的花源路拓宽路段,因两侧停车不规范,导致双向通行时会发生交通堵塞。接下来将会交警二大队三中队商榷,早日将这两条路纳入管理范围,合理划定停车位。同时考虑周边居民区、商务楼停车难问题和不影响花源路商业街消费停车为前提,有效实施交通微循环,以解决工业区停车难问题,以交通便利来提升工业区营商配套设施。

2、为政务环境提供便捷,为法治环境提供保障

通过网格日常巡查工作与部门基层站所流转对接,打通“最多跑一次”壁垒。在网格日常巡查中时常发现商家办证难;无餐具消毒记录、食品进货凭证;员工健康证过期等情况。社区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与市监部门沟通,建议在发证时做好一次性告知、统一配套领取。鼓励工业区商家极积参与社区各类宣传服务活动,精简活动场地审批流程,发展长期合作共建形单位,形成互利共赢型营商氛围。对已成立工会的商家企业,社区将联合各基层站所指导员和司法所委派律师,定期对各工会主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和维权教育,加强企业与基层站所的有效沟通,努力营造便捷营商,法治监管的发展势态。

3、和谐邻里,文明营商,打造宜商宜居的城市环境 辖区各居民小区、商住楼均存在店连屋经营情况,而油烟扰民、噪音扰民、污水乱排是商家与居民存在最多的纠纷。接下来社区将联合综合执法人员对店连屋商铺进行排查,将存在的隐患整治排除,避免纠纷的发生,和谐邻里关系。加强对各企业、商家的走访排查,对接街道经济科对涉及消费纠纷的虚假性广告宣传、预付式消费、P2P式消费企进行排查整治,对消费欺诈严重侵犯群众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严格按照《新消保法》执行,规范营商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14篇:镇党委书记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会发言

镇党委书记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会发言

近年来,市城乡建设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断优化审批服务,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积极推动所属中介组织脱钩,取得了一定成绩。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打造鲁苏豫皖交界地区科学发展高地,市城乡建设局将按照孙市长讲话和三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努力创建我老秘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坚决精简事项压缩时间,努力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我们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继续加大力度清理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程序,大力推行立即办、主动办、上门办的工作方式,把审批减到位、环节压到位、收费降到位,努力做到审批最少、收费最少、用时最短、服务最好,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造力。同时,把保留的事项依法管理好,维护好正常的经济和市场秩序。凡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许可事项,我们将严格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切实为投资者、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二、严格规范涉企收费,优化营商环境。

会后,我们一定会按照会议要求,认真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同时,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纠正强制入会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对政府性基金等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根据公布的目录,实行集中收取,我们承诺绝不进行乱收费。

三、坚决放开中介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目前,我老秘网市建设行业的中介市场是完全放开的,外地中介在菏从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图纸审查、招标投标代理等业务的很多。我老秘网市检测中心、监理公司、图审中心等中介组织,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外地进菏中介机构同条件参与市场竞争。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组织人员、业务开展、资产财务和办公场所与主管部门“四分开”的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市场秩序。同时,允许业主自主选择中介服务,对市内外中介组织做出的评估、认证结果一视同仁。

第15篇:乡镇开展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汇报

乡镇开展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汇报

根据省、市、县关于《关于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我乡及时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层层分解任务,对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加快推进。现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加强督导,形成合力

为了打赢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这场硬仗,成立了乡营商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乡实际,由乡人大主席同志担任组长,人大副主席为副组长,副乡长、宣传委员为成员,制定了具体的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了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乡主要领导亲自动员,将任务分解到村。同时,强化督导力度,采取联合巡查、一案一督、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村集中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结合形势任务需要,加大问责力度,对问题查找不深入、问题解决不到位、群众满意度低的村,启动调查、通报、问责程序。在此基础上,多形式广泛宣传,利用政府微信群广泛宣传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学习动员,逐步形成“人人关心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氛围。

在工作指导上,我们通过深入查找和攻坚解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改革,倒逼营商环境改善。重点针对我乡市场主体在项目落地、企业运营全过程存在的政策落实打折扣、项目落地不快、企业生产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集中整治的重点是各村和电力、通信、消防等公共服务单位,做到同步开展、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其目的,一方面,通过切实解决一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另一方面,对标赶超先进乡,让企业办理同样事项在我乡做到提供材料最简、跑办次数最少、办结时限最短。把我乡打造成聚集优秀人才、先进要素、优势产业的高地。最终把集中整治行动的成果固化下来,形成久久为功、持续发力、促进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的长效机制,形成各级干部主动服务、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的良好风气。

二、整治内容、方法步骤和采取的举措

(一)整治内容。主要包括政策落实、项目落地、企业运营、园承接、政府诚信、政务窗口服务,以及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等七个方面。着力整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落实不到位、项目落地要素保障不给力、行政执法不规范、政府承诺不兑现、窗口办事不透明等问题,切实解决省级以上开发和高新招商政策不优惠、硬件设施不完备、配套功能不完善、人才资本项目吸纳能力弱、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强等问题。

(二)方法步骤。主要采取了五个步骤,即动员讨论、查摆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总结巩固五个阶段,以便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整治行动,确保实现“四个意识”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重点难点明显突破、基层群众明显受益,打造全乡公平高效的市场营商环境。

(三)正在开展的2项重点工作。

1、打造政务服务新模式。一是加强办事大厅管理,提高中心标准化水平。大力推行规范服务、微笑服务、主动服务和超前服务。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明确专人,分时间段在大厅进行不间断巡视,对中心大厅办件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服务精细、规范、高效。二是建立“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在大厅设立咨询服务台,实行值班人员负责制,负责处理好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督促协调检查进驻部门在中心大厅开展工作,代表单位履行审批、服务类事项的办理和管理。三是实行办件回访机制。对在中心大厅办件人员进行回访,并列入日常考核。四是加强考核评比。每月开展红旗窗口、党员示范岗和优秀服务标准评选活动。通过选树标杆,对标先进,在中心大厅营造了“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五是开展现场评议活动。在进驻部门办事窗口安装了电子评价系统,对办件质量和服务态度时时进行评价,全面、主动接受企业监督和评议。

2、建立重点项目落实保障机制。一是实行重点项目分包责任制。坚持 “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推进机制,实行“工程式推进”“挂账式督导”。重大项目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力促早签约、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二是建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对重点项目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收费检查等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各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把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同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建立外来投资企业“绿色通道”制度,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心全意为招商项目建设服好务;三是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分包责任制,对签约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全乡重点招商项目,落实项目责任单位,每月一督导,每季一交流,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我乡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乡位于河北省平乡县北部,东邻广宗县,北依巨鹿县,西连节固乡,南与丰州镇接壤。西距邢台市区53千米,南距平乡县城3千米。投资潜力巨大,发展优势独特。但是,在营商发展中,我乡还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制约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一是营商环境要素缺乏竞争力。创业意识淡薄、与先进地在思想、观念上的差距较大,“走出去”意识不强,忽略科技、依赖资源等观念阻碍改革创新、解放思想。二是政府支持企业力度还缺乏实打实举措,一些文件规定的支持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三是招商引资缺乏一盘棋思想观念,各级各部门推动签约项目的后劲不足,服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成为地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

三、下步措施

一是找准找实问题。指导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对我乡营商环境进行客观评估,以民主生活会剖析问题的态度和标准进行自查,同时广泛征求全社会各方面对我乡营商环境意见建议,找出找准我乡营商环境的关键问题、关键环节。二是坚持开门搞活动,注重与社会各界的公开互动,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吸引广大群众和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到意见征集、问题整治、满意度评价等活动中来,广泛征集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围绕“我有问题要解决、我有建议要说、我要投诉”三个专栏广泛征集相关问题。三是坚持边查边改、边找边治,对征集到清单上的问题,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像化解信访积案攻坚一样,采取领导分包、限时办结等方式千方百计加以解决,做到一项一项整治、一件一件销号、一个一个突破。四是坚持标本兼治,用制度固化整治效果。指导好各乡镇、各部门对现有制度进行一次集中规范,做到管用、实用、见效,以强力推进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完善统一高效的市场主体咨询服务投诉平台,并建立营商环境第三方机构跟踪评估持续发布机制,推进长效化制度建设。

第16篇:人民检察院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人民检察院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区政法委:

自全省“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市区委以及省市院相关文件要求,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制定了工作方案,经过充分的动员部署和深入的对照检查,并落实整改,取得了一些实效,现将整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行深入的动员部署。2019年初,我院专门召开党组会,对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全院干警大会,对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动员部署,引导全体检察干警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广泛发动、全员参与。

(二)成立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我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且安排专人负责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我院在认真学习省市区委关于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将需要突出整治的问题细化到科室,落实了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四)开展学习研讨。采取党组中心组学习、党支部集体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警示教育等形式,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集中学习了省市区委关于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文件,并分组展开学习讨论,为下一步开展省市区委关于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文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一)集中整治窗口服务,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按照院党组安排,控申科干警在集中学习领会上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认真开展对照检查,查找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顿重点,积极营造优质服务环境,决心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努力打造优化发展环境的服务窗口,展示优良作风的形象窗口,服务人民群众的便民窗口。二是践行“四零”服务创建公开承诺,改进工作作风。在控申接待大厅全面推行“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为标准的“四零”承诺服务创建活动,并制定了十条“公开承诺”。我院要求接访干警规范着装,统一挂牌,实名上岗,做到精神饱满、态度可亲、举止端庄、言行文明、用语规范,解答群众问题耐心细致,办理业务全程高效,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展现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几年来我院没有发生一起涉检进京到省访。三是再造工作流程,加强控申检察业务规范体系建设。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势,对举报、控告、刑事民事申诉、司法救助、国家赔偿等控申业务进行系统梳理和流程再造,规范了控告申诉工作操作流程。完善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工作中,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做到接待行为规范化,线索管理规范化,办案程序规范化,法律文书制作规范化,接待用语规范化,始终把释法说理工作放在第一位,把化解矛盾工作贯穿于控申工作的始终,为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四是完善窗口服务设施,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人性化服务。重新制作信访接待大厅标志牌、工作人员岗位牌。在信访接待大厅开展实名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大厅放置了常用急救药等便民物品,安装了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对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以清单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免费提供复印、打印等服务,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优先服务,营造了良好的接待环境。

(二)立足检察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为保护营商硬环境,建立经常性走访企业调研机制,我院深入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全力服务非公企业,优化非公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辖区企业创造最大“法治红利”和最强“法治动力”。先后来到了辖区内xxx公司、xxx公司等x家大规模企业,与企业法人、管理层、职工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征求对我院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现状、生产规模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讲解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知识,介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五大职能,进行普法宣传,发放检察法律服务手册。根据企业普遍面临的风险预防不足问题,积极发挥法律预防风险作用,在企业日常经营、民间借贷、投融资担保、企业财税收风险预防等方面提供全程便民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强化检务督察,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作风整顿优化营商活动开展以来,我院迅速落实。一是组织全院干警观看了xxx市政法机关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明察暗访视频和省检察院警示教育等视频,传达学习了关于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全院干警要提高站位,凝聚共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这根弦只能紧不能松。要深刻领会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服务全区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政治担当,认真做好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为加快推进全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精神和省、市、区作风整顿活动精神,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聚焦“四风”问题,加大检务督察力度,进一步规范干警从检行为。通过正面典型教育干警修德律己,筑牢思想防线,通过剖析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不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大对检察人员非公务活动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力度,开展了机关作风整顿专项治理工作,我院全体干警均进行了自查自纠。我院采取不定期督察的方式,对公务用车、上班纪律、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

(四)深入开展专项活动,服务发展大局。

我院充分结合三大攻坚战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办理个案和法律监督解决具体问题,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解决类型化问题。在批捕、起诉等诉讼环节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依法从快批捕、从快起诉,运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加强提前介入工作和证据审查把关,加强诉讼监督。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纪检监察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建立线索排查、移送、反馈机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黑恶犯罪涉案人员,对组织者、领导者、核心成员、骨干力量以及起重要作用的,从严打击;对初犯、偶犯以及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正确适用法律,防止机械执法,做到不枉不纵;立足检察职能,全力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我院以“立足检察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为主题,开展“上街头、入机关、进企业、入社区”系列公益诉讼“宣传周”活动。发放公益诉讼宣传册xxx余份。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上级部署理解不深,工作安排的不实。

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以来,本院高度重视,领导有力,行动迅速,但仍存在对上级部署要求理解不深,贯彻落实不彻底,工作措施针对性不强,任务分解不细,责任传导不实,干警没有深刻认识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按部就班按照区委关于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未纳入本单位内部考核,工作安排缺乏惩戒措施,责任落实缺乏震慑力。

(二)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检察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在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仍局限于检察办案,不善于统筹兼顾,不能自觉将服务营商环境融入检察工作的具体环节,上下联动与部门联动不够,服务方式较单一,服务效能不高,工作效果不佳。虽然能够深入企业开展研讨服务活动,但有效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并不多。

(三)服务营商环境建设检察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少数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过度依赖经验,对案件驾驭能力不足,司法专业水平有待提升。二是围绕深化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题培训不够,针对性不强。三是个别干警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素养不高,自我满足,缺乏学法用法的主动性,法律素养不能适应新时代要求,习惯用旧思维老办法处理新问题。责任担当意识不强,存在安于现状、进取意识不强的倾向,工作中不能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求实效。四是开拓创新不足,习惯于墨守成规、因循守旧、按老办法办事的惯性思维,面对工作难题强调客观理由,克难攻坚的勇气和韧劲不足。五是司法行为还不够规范,仍存在机械司法和诉讼程序不够严格规范等问题。六是调查研究不深入,对执法办案中遇到的实践问题,对一些重点工作存在的管理漏洞、制度缺陷、以及如何更加有效的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

(四)服务营商环境基层组织建设动力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一是党支部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党支部工作存在消极被动的现象,有时存在为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一些面上工作任务而开展工作的现象,党建工作缺乏创新和活力;存在以研究、讨论检察业务工作代替党的组织活动、较少真正开展扎实有效的组织生活等问题。二是党务干部的素质能力有待提高。各支部支部书记、委员均为各部门党员干警兼任,平时业务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支部工作,各个支部委员都程度不同地存在重业务、轻党务的倾向;另一方面,随着干部年轻化进程加快,人员变动较大,许多新当选的支部委员未做过党务工作,对支部工作不熟悉,工作不到位,也影响了支部作用的正常发挥。三是党员的教育管理模式陈旧。党员教育的形式比较单一,内容单调,不能够很好地贴近党员实际,调动广大党员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党组织活动吸引力不够。党员教育仍然主要是在单位会议室或办公室读报纸、念文件,或是党组织负责人上党课。绝大部分党员认为党组织活动形式呆板乏味、缺乏新意,有的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是带着应付差事的态度参加。

三、整改措施和下一步打算

(一)着力营造精研细学、勤学善思的氛围。以开展“不忘**,牢记**”学习宣传活动为中心,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班子成员带头上党课、带头宣讲,各支部通过主题党日等活动掀起学习热潮,广泛开展论坛、研讨以及竞赛等活动,全面提升干警素质。

(二)完善激励考评机制。建立健全处室考核、干警平时考核等制度以及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严格规范评先评优工作,进一步激发干警的干事创业热情。

(三)强化思想政治工作。修订谈心谈话工作办法,建立干警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制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谈心谈话,全面了解掌握干警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干警“慵懒散”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认真落实执行“最多跑一次”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健全改革项目清单和办事指南,努力打造网上预约、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12309投诉热线、律师服务等功能的网上检察服务平台。

(五)强化公共关系建设。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转型发展,全面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大力推进案件信息公开,积极开展公开审查、公开宣告等工作,进一步增强检察公信力和群众获得感。

(六)组织干警深入系统学习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广泛开展业务竞赛活动,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和业务技能,开展执法不文明问题专项督察活动和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分析。院党组对评查结果进行专题研究,举一反三,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七)严肃执纪问责。完善从严治检禁令和警示约谈工作办法,加大对违反禁令行为责任追究,坚决查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

(八)严格落实两个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和考核,强化“八小时以内”的管理和监督,层层压实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

下一步,我院将按照省市区委和省市院的安排部署,持续大力推进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作风整顿取得实效、营商环境加速改善。

xxx人民检察院

2019年x月x日

第17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截至3月7日,我局共完成税务总局税收营商环境调查1012户,占应调查户数900户的112.24%,推动了“放管服”各项措施落地,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在认真学习省局通知的的基础上,我局制定实施方案,提取纳税规模符合条件的业户清单,确定各单位调查户数任务,于节前召开全市专题工作会议部署调查工作;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税企QQ群、税企联络微信群、纳税人学堂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本次调查的重要意义,公布公开调查二维码,鼓励引导纳税人积极参与、自愿填报。

调查工作开展前,各地积极与地税部门联系,根据市局提供清单明确调查名单,制定调查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避免重复调查和纳税人集中填写造成系统拥堵。此次税收营商环境调查是首次大范围开展,纳税人对相关指标不熟悉,为避免理解误差造成调查项目回答错误,各地专门印制调查问卷说明,由税企联络员逐户发放并进行辅导,确保纳税人准确理解调查标准,真实作答。

各地在辅导调查中,广泛收集对税务系统便民办税等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运用好营商环境调查结果,促进我市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时代·新税貌”主题系列便民办税措施的推出和落实。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太原市国税局紧紧抓住我省转型综改先试先行的有利契机,以党建联建为引领,坚持国地联合、管服联动、协同共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释放税收改革红利,为纳税人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发展。

一是开展“大服务”行动。围绕造环境、促转型,以开展“万名税干入企服务”专项行动为契机,以全面落实《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28项政策措施为重点,全员发动,深入全市所有税户“一对一”把各项政策送上门、讲明白,做到政策推送、热点辅导“一个不少”,确保纳税人尽享政策红利,激发纳税人创业创新活力,税企合力推动全市转型发展。

二是着力提升纳税人遵从。推行规范化服务建设,实施便利化改革措施,建立常态化服务合作,拓展社会化服务协作,助力于纳税人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为纳税人办税扫清障碍、提供方便,不断提高税收遵从水平;通过完善诚信纳税机制,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深化评价结果运用,实施跨部门的联合奖励和惩戒措施,让诚信守法者畅行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用纳税信用制度倒逼纳税人主动遵从税法;抓好“实体+网上”纳税人学堂建设,创建“纳税人学堂活动月”,探索定期开班、随到随学、微课堂等多种办学形式,通过税收知识、政策学习培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觉悟。

三是确保放管结合。一方面,依托金税三期强大的征管系统和内控平台,通过采取风险核查推送、纳税评估等方式进行风险管理,增强了部门协作和后续管理的针对性,加大了税收征管力量,做到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另一方面注重加强与地税、工商、银行等互通信息有无,相互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信息交流和政策磋商,通过征信系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治理税收环境,以及欠税违法等行为,推进税收社会共识,让纳税人更有安全感。

四是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为”,不断推进“互联网+税务”的建设发展,大力推广二维码办税,网上申报平台、同城通办等,让纳税人尽享“足不出户”就能办税的便利,真正做到让纳税人“多跑网络,少走马路”,同时在办税大厅采取对内优化人员配置,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审批”,建立首问责任制、导税协税工作机制等,对外强化便民办税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措施,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实实在在地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使纳税人更有满意感。

第18篇:街道办事处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

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街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各科室、各社区服务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打造扶商安商富商的发展环境,促进全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桥西区营商环境集中整治方案》制定我街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改善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冀发〔2016〕8号)精神为指导,充分贯彻落实《2017年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以及市区相关文件要求,以进一步改善提升营商环境作为长期战略任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法,落实服务措施,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营造务实、便民、高效、廉洁的发展环境,实现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主要对全街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者等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在项目洽谈、注册落地、生产运营和产品销售等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各社区、各科室同步开展,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形成“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相关营商环境、处处维护营商环境”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

(一)服务意识和作风水平全面提升。全面提升服务意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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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方面。集中整治市场主体对相关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方面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

五、方法步骤

按照区整改方案方法步骤,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同步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2月4日至3月8日)。1.集中学习讨论。各社区、各科室迅即开展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的大讨论,深入学省、市改善营商环境作出的决策部署、出台的改革举措,在讨论交流中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全面落实。

2.制定工作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治工作方案,并将方案在“魅力***”微信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查摆问题阶段(2017年3月9日至4月15日)。1.自查自纠。各社区、各科室针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形成问题清单,查找问题根源,主动开展问题自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2.全面排查。各社区、各科室全面深入排查梳理近年来对本区域市场主体在项目落地、生产运营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反映过多次、协调过多次,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的老问题、老难题。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拉出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解决时限。

3.广泛征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汇总梳理社会评议和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聚焦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拉出单子,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层级,第一时间明确责任

- 3式进行总结推广。对照集中整治行动目标任务和企业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一项一项对照检查,对达不到目标任务要求、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开展“回头看”、在整治工作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街道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李玮任组长,办事处副主任刘芳任副组长,各社区主任和街道有关责任科室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经济科科长张静兼任。各社区要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切实抓好本社区目标任务的执行落实。

(二)浓厚整治氛围。要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对全街开展此次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将集中整治行动全程置于阳光下,吸引群众和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到意见征集、问题整治、满意度评价等活动中来,达到实时互动交流、随时问需于民、及时接受监督的目的。

(三)强化督导问责。采取联合巡查、一案一督、体验式暗访等方式,对各社区、相关科室集中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查找不深入、问题解决不到位、群众满意度低的社区和科室,启动调查、通报、问责程序。

(四)落实长效管理。对于集中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各项长效管理制度,各社区、各科室要紧密配合、协调联动,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狠抓落实,实行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更好地推动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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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6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或贸易活 动,在遵循政策制度和行为准则等方面所需要的时 间和成本等条件和因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运 用法治思维、贯穿法治精神、重视法治方式的营商 环境。

一、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基本现状

近年来,江苏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 断优化政务、市场、社会和法制等环境,通过体制机 制创新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

着力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环境。一是深化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着力取消下放与投资创业、就业创 新、经济增长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 事项。在 2014 年全面取消省级政府部门 224 项非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2015 年江苏省分两批 再取消下放 81 项审批事项。自新一轮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启动以来,江苏累计取消下放 587 项,提前 完成本届政府取消下放 1/3 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目 标。在南通市、苏州工业园区、盱眙县、盐城市大丰 区进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二是深入推进涉 企收费清理。清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继续保 持全国领先,制定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 和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两个清单。自 2015 年起, 江苏对小微企业减免 5 项政府性基金,取消、停征和 免征 5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涉 及全省约 80 万户小微企业,共减负 40 亿元。三是 着力优化政府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完善政务 服务体系。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于 2015 年初开始运行,全省市县全部建立了政府 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逐步向乡镇、村 延伸。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行政审批

整体提速。

努力构建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一是深入推进 商事制度改革。对个体登记、出资、住所、经营范围 等限制实行多要素放宽,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 制,实施“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 率先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系统。二是严格规 范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对食品药 品安全、农资生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 的市场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发 展环境。在全国首家开发了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在 宿迁市启动试点运行。三是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 约束。在全国率先打造省市两级“三库一平台”,包 括社会法人、自然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统 一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积极构建起标准更严、覆 盖范围更广的“黑名单”制度,将直接关系市场经济 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九类失信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 管理。

大力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着力提高社会 安全感。各地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方面性打击整 治行动,严厉打击盗窃企业财物、强装强卸、欺行霸 市等违法犯罪行为,把涉企报警求助事项作为一类 警情优先处置,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充分运 用法律手段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 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2015 年,全 省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9317 件,受理 8077 件,其中, 大量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领域的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得到化解。 一些地方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补偿等多种手段,妥善处理了因行政瑕疵出现 的涉企行政投诉纠纷。加强对商事仲裁工作的联系 与指导。通过组建仲裁学会、召开仲裁座谈会、举办

23 • 研究报告

专题研讨会、强化对仲裁委员会换届指导等形式,指 导推动各仲裁委做好仲裁工作。2015 年,全省 13 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 7567 件,标的额 225.06 亿元。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首先,构建符 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事制度规范。先后制定出台了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创业投 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企业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设置市场壁垒 等不符合经济运行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不予通 过。其次,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2008 年,江苏 在全国率先开展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建 立了行政权力库和行政权力动态调整、目录化管理 机制,并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网上 运行和网上行政监察、法制监督全覆盖。全省各地 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发放行政执法终 端反馈卡、服务企业联系卡等方式,主动接受企业和 群众的监督。最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用 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 法制度,认真落实党组中心组法律知识学习制度,把 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纳入法治创建和依法行 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法治文化,扎实开展 “送法进企业”活动,与企业零接触。有的地方开展 了以“平安企业、绿色企业、法治企业、和谐企业”为 主题的企业法治文化创建活动。

从江苏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看,建设法治化营商 环境十分重要,非常必要。一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 境是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经济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 措。一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了高端要素资源 的流向与集聚,成为能否在经济技术竞争中获胜的 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争创江苏转型发展的新优 势,就必须在推进产业、技术等方面硬转型的同时, 更加重视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内容的软转型。 二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 然要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旨在创新政府管理 服务方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 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有效 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三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 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以提高科 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目标,以法治为基石, 建立起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

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制

度,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市场主体诚实经营,公民尊 法守法。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江苏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取得

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商制度建设不健全。一是立法对营商环境的 促进和保护不够。当前的地方立法中,以人为本、立 法为商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有些立法项目过于强 调对重点领域、国外投资等企业的政策扶持,一定程 度上造成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立法中 公众参与度不够,征求公众意见有的流于形式,商事 主体有序参与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立法过程缺 乏有效论证和成本分析,商事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 分彰显。二是立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 实践需要。当前,营商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域仍然处 于空白状态,如集体土地拆迁、工业投资项目审批 等,亟须省级乃至国家在法律层面进行顶层设计。 审批事项取消、行政权力下放等重点改革事项需要 及时对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三是立法与营商实际工 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实 施意见、执行标准等不能及时出台,法律实施达不到 应有的效果。如房屋出租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由于个人收入和租金收入监控手段和扣缴手段缺 乏,逃税漏税现象较为突出。当前,还存在法律规定 不统

一、法律规范间缺乏必要衔接等问题。

政务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不 高。各地审批事项数量差距较大,个别地方对已取 消的审批事项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审批事 项程序繁琐、办理时间冗长、效率低下,束缚了企业 发展。有些地方在行政审批清理过程中将多个审批 合称为一个审批,表面上审批事项少了,但并未起到 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不清。 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现象在政府招商引资中仍较为 突出,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核、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税收等方面存在突破政策“红线”、对企 业过度保护现象。营商政务服务缺乏有效制度监督。 在加强政府绩效管理,规范和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 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方面尚缺少制度设计,对行政 服务行为缺少效能监察,在接受群众监督和评价方

24

2016

面机制仍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对损害商事主体的 各类职务行为,惩处机制不健全,问责不够。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一是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 虽然江苏诚信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缺乏刚性 制度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采集、保存、披露,以及 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缺乏具体制度。制假售假、坑 蒙拐骗、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以及骗取贷 款、非法融资、逃避债务等行为在一些地方、行业依 然存在,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 众的利益。二是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升。市场执法 中,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精 通执法程序、执法要求及有关调查取证等专业知识。 有的重罚轻纠,甚至只罚不纠,有的重实体、轻程序, 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基层执法 中存在权责不对等现象。镇街基层政府直接面向客 商提供政务服务,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无权 监管,但又承担着属地责任,权责不对应,导致大量 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三是企业负担仍然 过重。目前,江苏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减少 收费项目,企业负担得到有效控制,但企业在政府性 基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负担仍然较重。有企业反 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实行捆绑式参 保缴费,且单位需承担的缴费比例高,加大了企业生 产经营成本。

社会活力未有效释放。首先,社会组织的作用 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和社会 管理缺少固定渠道,没有有效形成行政机关与社会 组织“功能对接,能力互补”的工作体制机制。社会 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能力不足。对 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督不够,多数社会组织职能单 一,不少行业的行业自律、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 政策以及行业争端协调等缺乏社会组织的有序参 与。其次,商事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除 了有关法律对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 法,以及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环境评价等领域的商 事主体参与有原则性要求外,其他领域尤其是涉及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商事主体参与度低, 形式化明显,政策制定与企业需求脱节。最后,区域 管理一体化程度较低。近年来,江苏在区域一体化 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没有形成资源要素 优化配置、共建共享、流转顺畅、协作管理的社会公 共事务管理机制。区域发展中投资与贸易、资源配

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环境治理、发展规划等

公共问题的涌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区域冲突,影响 了区域和谐发展。

三、加快建设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营造公平自由快捷的法治化 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当前营商环境法治化 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和建议:

完善营商地方立法,构建平等统一规范的营商 制度体系。完善的营商法律体系是促进市场主体守 法经营、依靠规则和法律健康运行的前提和保障。 针对当前营商环境立法滞后、缺乏整体制度设计的 状况,建议加强营商环境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着力 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制度框架。一是抓紧制定 《江苏省开发园区条例》。目前,开发区已成为江苏 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新兴产业的集聚区、外商投资的 密集区,但仍然存在管理体制不统

一、管理权限不明 确等问题。建议加快《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调研修改进程,将经济技术开发 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各类园区纳入 《条例》调整范围,明确开发园区的法律地位、管理 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等,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 机制,建立公正法治的市场环境。二是抓紧制定《江 苏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是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自主创 新的动力之一。建议加快制定一部覆盖知识产权各 个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与激 励、保护与管理,职务知识产权的处置及侵犯知识产 权的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加快形成符合省情 的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三是抓紧制定《江 苏省促进诚信建设条例》。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已成 为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诚信建设是营商环境建设 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建设,明确政府及各类主体 在诚信建设中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对守信者 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行 为规范。四是抓紧制定《江苏省互联网安全保护条 例》。顺应“互联网 +”的发展趋势,基于互联网等 方式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快速发展,建 议加快网络安全保护立法,建立网络安全基础性制 度,推动落实网络有关实名制度,强化商业网站管

25 • 研究报告

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加强对网络虚拟人口、虚拟社区和网上重点人员、组织的实时动态管控。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和持续保持有效的政 府治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促 进发展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也是建设法治化营 商环境的根本要求。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目前 经济社会领域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体制性根源。因 此,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 级间的关系,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压减和规范行政审 批事项。江苏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 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项目多、手续繁、收费高”等 问题。必须继续着力清理涉及实体经济、民间投资 和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各 类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 审批事项,特别是与经济增长、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 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和目录管理 制度,明确审批项目的构成要素,并从事项名称,实 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构成要素入手全面深入 推进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理顺行政审批流程, 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受理、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提升政府 公共服务水平。优化政府服务,提供充裕的公共产 品、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创业创新过程更顺畅, 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以提高政务透 明度、政府工作效率和政策稳定性为目标,创新政府 管理服务方式,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使企业 规范经营受保护,政府服务管理受监督。规范优化

服务中心运行,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

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积极 探索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体化 管理模式,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 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 健全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 化政府职能配置。转变政府职能,重点是解决好政 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 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自治功能。借鉴上 海自贸区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 度,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 业、领域、业务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更 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 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进 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优化政府机构设 置和职能配置。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 优化行政权力纵向配置,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 层的优势,把一些确需审批、处罚的,以及量大面广、地方能够承担、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管理事项,坚 决下放给地方。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 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压缩省市两级执法力量,充实 县区一级执法力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推进执法 重心下移。

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充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的 活力。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作是营商主体从 事营商活动的基础,市场愈发达,营商活动就愈频 繁。要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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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目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用政府权力的 “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加快市场准入制 度改革。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拓宽民间投 资的领域和范围,促进各类营商主体公平竞争。按 照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 司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 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由“先证后照”改为 “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 登记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全面推进“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通 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 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 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积极推进市场监管 体制改革。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 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 执法权。由基层监管的事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主 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 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 法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 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 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 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执法。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 方法,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 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 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 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 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 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 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是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 活力和创新动力的决定性因素。建立健全信用法规 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应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完善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 交换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完善各行业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和“红黑名单” 发布制度,健全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 建立各类市场主体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重

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运用多元化社会治理方式,营造护商安商的良 好社会环境。生活安定、社会稳定是法治化营商环 境的必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 条件下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 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 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使各种矛盾得到制度性的合理 解决,法律得到切实遵守,为营商主体提供稳定的发 展预期。一是提高社会自治和参与能力。加快培育 发展社会组织,特别是经济类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 织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能力。 重点培育具备多元化市场服务功能的行业协会、商 会等社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 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 和去垄断化,加快社会组织特别是中介机构的脱钩 改制,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 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二是有序扩大公众参与。公 众参与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健全公众参与政 府治理法律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经济治理与 规则构建中来,使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广泛的 社会基础。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完善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 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后评价制度等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 督机制。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完善舆论民意表达 机制、反馈机制,提高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健全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机制。突出社会评议, 通过公开述政、网络问政、民意调查、第三方评价等 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公众评价机制。三是构建多层 次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针对当前涉企矛盾纠纷大 量增多的实际情况,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 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完善调解和仲裁机制,通过便捷的非诉讼方 式解决商事纠纷。探索建立劳资、环保、医患等各类 纠纷的专业调处机制,有效整合专业调解和社会调 解资源。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维护仲裁机构的独立 性和专业性。加大对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 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在化解民商事矛盾方面的优 势,对纠纷比较突出的行业,建立专业仲裁平台。

(课题组组长:马太建;成员:丁淑渊、汪立生、褚 志霞)

责任编辑:戴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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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营商环境调查问卷

营商环境调查问卷

本问卷请企业负责人或经理层人员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填写,做到实事求是。

一、公司基本信息

此部分为选择题,请直接在□上划“√”。 1.贵公司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

2.贵公司所属的行业类型(请选择公司主业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贵公司2016年经营收入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1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 □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 □1亿元人民币以上 4.贵公司所在区域

1 □抚顺县 □清原县 □新宾县 □新抚区 □望花区 □东洲区 □顺城区 □沈抚新城

二、问题与建议征集

此部分为问答题,请按题号作答,尽量将问题表述完整,所提建议要具有可操作性。

1.您认为政务服务窗口质量如何?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

2.您所在企业有没有被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3.您认为存在哪些垄断性服务行业涉企服务?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4.您了解到的政府和企业失信行为有哪些?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5.您所在企业有无历史遗留问题?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6.您所在企业涉及到的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审查、投资限制、资格认证、中介服务、行政收费有哪些?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7.您认为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准入门槛有哪些?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8.您了解到的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各种壁垒有哪些?具体情形?有何建议?

9.您所在企业有没有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过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问题有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具体情形?有何

2 建议?

10.您认为可以开展的“减证便企”行动应该有哪些?有何建议?

11.您认为急需出台哪些减税降费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中介评估费用、用能成本、物流成本的政策?有何建议?

12.您认为您的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瓶颈是什么?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协助企业去解决?

13.您认为抚顺以外地区的什么政策值得抚顺借鉴?请详细说明。

14.您所在企业是否享受过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政策待遇?请详细说明。

15.您认为我市的营商环境总体如何?(用10分制打分回答;分值越高,表示您越认同;分值越低,表示您越不认同。)请简单说明理由。

欢迎留下您的联系方式(自愿原则)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街道营商环境提升年工作汇报
《街道营商环境提升年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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