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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40:32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强制隔离戒毒申请书

强制隔离戒毒申请书

尊敬的XX公安分局XX派出所:

我儿子/女儿XXX(性别X,现年X岁,籍贯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因不听家庭管教,现已染上毒品海洛因,且已成瘾严重,于X年X月X日在X附近被X派出所抓获。现因我们家长对其已无力监管戒毒,特申请公安机关对我儿子/女儿XXX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以便让其戒断毒瘾为谢!

此致 敬礼!

家长 父亲:

母亲:

X年X月X日

推荐第2篇:强制隔离戒毒知识考试

1、吸毒成瘾的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戒毒治疗不以营利为目的。

2、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住所地接受社区戒毒。

3、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a、拒绝接受社会戒毒的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教育机构,大中队设置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

5、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使用戒具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

6、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7、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教育感化第一,劳动生产第二的教育方针。

8、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9、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10、劳教人员的档案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11、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实行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12、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

1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探视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14、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情况特殊需要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15、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16、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

17、对女性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

18、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于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容。

19、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据和贵重物品,由劳教所代为保管,解除劳教时归还。20、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21、对于强戒人员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日。

22、强戒期限为2年,最长可延长一年。

23、强戒人员的康复训练包括身体功能恢复性训练,体能训练和常用健身项目辅导。

24、对被单独管理的强戒人员应当按标准供应饭菜和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室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对患有疾病的及时予以治疗。

25、强戒所不得体罚,虐待或侮辱戒毒人员。

26、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戒所应当及时发还代管财务,结清账目,办理出所手续。

27、强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或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28、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29、强戒人员一次所外就医的期限为1到3个月。

30、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

31、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32、强戒所应当定期对强戒人员进行尿检。对探视、所外就医回所的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尿检。

33、检查女性强戒人员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4、强戒所禁止任何违反规定为强戒人员传递物品。

35、探访强戒人员应当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有工作人员在场。探访人员应遵守强戒所的探访规定。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36、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验。

37、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38、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戒所戒毒。

39、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40、强戒所应根据强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以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生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41、强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进行分别管理。

42、戒毒人员进入强戒所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43、根据戒毒的需要,强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支付劳动报酬。

44、教育矫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因人施教,坚持以理服人,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45、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的不同戒治期限合理安排教学计划,保证戒毒人员学完规定课程。

46、安全排查工作是为了及时发现场所中可能导致各类安全事故的隐患而进行的分析和检查。

47、安全排查应采取日常排查,集中排查等多种方式。

48、日常排查是指日常工作中对安全事故隐患随时进行分析和检查。

49、强戒所应当对临近强戒期满的人员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评价结果和后续康复建议记入《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

50、强戒所应当组织强戒人员进行戒毒宣誓,每周集体背诵戒毒誓言,强化戒毒意识,坚定戒毒信心。

51、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延期晋级、降低或取消警衔。

52、严禁使用罪犯、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准使用罪犯管罪犯,不准利用劳教人员民管会成员代行干警职权。

53、劳教人员延长劳教期限,与原决定的劳教期限合并执行。减少劳教期限,从决定期限中扣除。

54、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执行劳教人员禁闭和警戒具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使用警戒具,不得随意延长禁闭和警戒具使用时间。

55、强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准探视,

1、处于急性脱毒期的

2、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3、其他不宜办理探视的。

56、强戒人员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强戒所应当将其除名。

57、劳教人民警察应正确处理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关系,不得利用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得与劳教人员攀亲结友。不得与劳教人员家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或馈赠。

58、劳教所应依照所务公开的原则,将对劳教人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挽救措施的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规定和执法结果,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

59、劳教人民警察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执法岗位上不作为。

60、劳教戒毒人员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的带班值班警察人数不得低于劳教戒毒人员的3%。

61、对劳教人员采取禁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62、集中排查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安全大检查。

63、前来会见的学员亲属应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教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不得接见。

64、戒毒工作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个措施。

65、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与劳教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执法手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为劳教人员办理放假,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6

6、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67、劳教所应建立生产安全监管体制,经常检查劳动现场、生产设备、劳动工具、生产原材料和危险品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

68、对于个别违反所纪所规的劳教人员,应依法采取禁闭,使用警戒具等手段进行管理,不得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不得指使默许放任他人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6

9、劳教人民警察应直接管理劳教人员的学习,生产,生活三大现场,加强控制,严密监视,切实掌握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不得使用劳教人员代行警察职权,管理其他劳教人员。70、劳教人民警察应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法定权利,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

71、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就业指导和社会环境适应教育。

72、强戒所应当进行防复吸训练,使戒毒人员掌握抵制毒品诱惑,拒绝毒友拉拢,应对高危情境和生活挫折的方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73、对强戒人员的奖励种类为表扬、嘉奖、记功三种,惩罚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奖惩结果应当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74、强戒期限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规定之日起计算。

75、对劳教人员的封闭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实行由劳教民警直接管理的严格管束的执行方式。

76、对劳教人员的开放式管理师在劳教民警的指导下,以劳教人员自我管理为主,所内所外相结合的自律型执行方式。

77、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予以必要治疗。

78、对于强戒人员考核的内容为强戒人员在遵守纪律、教育学习、生活卫生、康复训练、习艺劳动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79、对强戒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80、强戒所应当运用影视,所内广播,小报,黑板报和局域网,向戒毒人员宣传国家禁毒方针,政策,宣传所内教育戒治动态和成果。

81、延长的强戒期限与原决定强戒期限合并执行。

82、强戒人员探视、所外就医的时间,计算为已执行的强戒期限。

83、强戒人员的考核以三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个考核周期结束时根据强戒人员本季度得分和奖惩情况,写出书面评语。8

4、强戒所对有严重残疾或疾病的戒毒人员,应给与必要的康复治疗,对患有传染疾病的戒毒人员,应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85、执行强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戒的意见,报强戒的决定机关批准。

86、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不列入考核范围,原积分评语有效。

87、强戒人员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停止考核,原有积分和评语有效。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后,恢复考核。 8

8、强戒所应当建立教育工作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

2、强戒人员心理治疗档案

3、教学日志

4、心理咨询日记

5、个别教育登记6重要教育活动。8

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90、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具体目标是:1遵纪守法,能正确认识罪错,真诚悔过,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增强纪律观念,做守法公民

2、遵守公民道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基本能力,树立社会,家庭,自我责任意识,遵守公民道德。

3、心理健康,有正确的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能够理性的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

4、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具备一定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有所提高。

5、具有一定职业技能,有正确的劳动态度和就业观念,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

91、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内容包括:入所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出所教育。

92、强戒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提高法律道德意识和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水平,改变不良心理,增强自觉抵制毒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93、强戒人员入所后的前两个月为生理脱毒期,生理脱毒教育结束后至出所前两个月为康复期。

94、回归社会准备期教育时间为两个月。

95、强戒工作应当以人民警察为主导,戒毒人员为主体,遵循以人为本,因材施教,身心兼顾,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

96、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按照生理脱毒期,康复期,回归社会准备期三个教育阶段进行,不同教育阶段结合相应戒治目标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97、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内容包括:法律道德教育,禁毒戒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康复训练,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回归社会教育等。9

8、戒毒人员戒治期间应当以戒毒学员称谓。9

9、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的公正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100、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1、严禁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

2、严禁违法违规使用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

4、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10

1、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10

2、监狱或劳教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在值班执勤时擅自离岗的

2、违反规定将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3、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教场所的

4、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10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给与开除处分:

1、殴打体罚虐待或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致死的

2、包庇或纵容罪犯劳教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

3、私放罪犯劳教人员逃离监狱劳教所的。

10

4、对劳教人员应当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技术教育。10

5、对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单独管理的情形:

1、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

2、在所内涉嫌违法犯罪需要隔离审查的

3、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的

4、煽动闹事和聚众斗殴的

5、以患有艾滋病为由攻击他人,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

6、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10

6、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10

7、《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共7章71条。

10

8、强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说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戒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戒所机关备案,强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

10

9、根据戒毒需要,强戒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110、劳教人员的\"四知道\"的内容:

1、姓名、住址和体貌特征

2、简历、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劳教期限

3、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

4、现实表现 1

11、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四个忠于\"的内容: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1

1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

1、依法治国

2、执法为民

3、公平正义。

1

13、对劳教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有劳教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育,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应由劳教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教工作管理局审批。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下的,也可以由劳教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教管理所审批。

1

14、对提前解除劳教的,劳教管理所在接到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向提前解除劳教人员宣布,并填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提前解除劳教时间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

1

15、劳教戒毒人员具备哪些情形可以使用戒具:

1、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逃脱,自杀,自残的劳教戒毒人员或者已经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种行为的劳教戒毒人员。

2、有破坏场所设施或其它国家财产行为被禁闭的

3、在执行禁闭中表现恶劣的

4、押解途中。

1

16、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本在于法治。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推进全省各项工作法治化。 1

17、工作时间饮酒或在公共场合酗酒闹事的,给与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与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与开除处分。 1

18、根据《劳教人员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劳教人员会见的范围包括:

1、配偶

2、直系亲属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

19、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则,加强狱政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质量,自觉接受检查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120、对劳教人员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教期限三种。延长劳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1

2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给与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开除处分。

1、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2、违反规定办理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1

22、维护场所安全应当着力抓好的十个关键环节:

1、收容收治

2、编队分组

3、重点时段管理

4、重点部位管理

5、重点人员管理

6、权益保障工作

7、所外就医工作

8、证据存留工作

9、应急处置工作

10、干警责任追究制度的强化。

1

2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伍佰元以下罚款。

1

24、充分发挥习艺劳动在劳动矫治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大习艺劳动的比重,促使劳教人员改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一技之长,增强其解教后回归社会的能力。 1

25、劳教戒毒机关一把手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1

26、劳教场所教育工作目标考核由劳教场所上级管理机关在年终考核时组织进行,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劳教场所领导班子,劳教人民警察业绩的重要依据,并定期予以通报。1

27、劳教场所教育目标考评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

1

28、考评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咨询,重点抽查和问卷测评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

29、劳教场所发生劳教人员逃跑,重大所内案件、重大疫情,特大安全事故的,教育工作目标不予考评,视为不合格。

130、强戒所教育科负责组织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

1

31、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应当采取启发式,引导式的互动教学方法。将课堂教学,个案矫治,心理治疗,戒毒文化建设和社会教育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提高戒毒教育工作的效果。 1

32、强戒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提高法律道德意识和对毒品危害的认知水平,改变不良心理,增强自觉抵制毒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1

33、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与处分。1

34、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35、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鼓励支持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撤检或扣押劳教人员的检举控告信件,不得对检举控告人员打击报复。1

36、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1

37、对于被解除的强戒人员,强戒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1

38、强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情况能,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1

39、经国务院公安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140、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1

41、对劳教人员的奖惩应向其本人宣布,经其本人签名后存入档案。就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1

42、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

43、劳教人员的禁闭室由劳教所根据需要统一设置和管理。

1

44、民管会是在干警直接管理下的劳教人员参与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民管会应当在干警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1

45、对于劳教人员实行从严管理,普通管理和宽松管理三级管理制度。1

46、急性脱毒期的治疗时间为14日至21日。1

47、强戒人员入所后的前两个月为生理脱毒期,在进行生理脱毒的同时,进行初步认知和环境适应性教育。

1

48、强戒人员一次探视时间不得超过5天。

1

49、强戒所应当为戒毒人员逐人制定个案化教育方案,突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150、探访人员送给强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1

51、探访人员给强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检查。1

52、探视的强戒人员可由亲属或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接送。1

53、强戒所对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者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情形的强戒人员,可以使用束缚服椅床。

1

54、强戒人员外出探视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回所尿检呈阴性的,按每周满分计算。1

55、强戒人员依法提出复议,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日常考核。1

56、对收容入所的劳教人员,应及时填写《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并按指纹,贴免冠半身照片,建立专门档案。

1

57、劳教人员来往信件由大队统一登记收发。

1

58、未经劳教所批准,劳教人员不得与亲友通电话,特殊情况可由干部代转通话内容。1

59、强戒人员擅自离所或探视逾期不归的时间,不计算为已经执行的强戒期限。160、劳教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

16

1、对劳教人员使用戒具时应防止造成劳教人员伤残,停止使用戒具时,干警应当在使用戒具呈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16

2、对被决定予以强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戒所执行。16

3、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6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16

5、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16

6、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强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6

7、强戒所应当开展心理治疗,采取科学的方法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和心理脱瘾训练。16

8、对已经延期一年的强戒人员,期满前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下的,强戒所可以建议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16

9、强戒所应对戒毒期限执行满一年的强戒人员开展一年后诊断评估。170、对延长期限的戒毒人员,期满前应再次开展诊断评估。 17

1、场所应当保证75%警力在一线。

17

2、值班干警应该按要求交接班,监控实行24小时工作制。17

3、各级劳教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安全防控工作,劳教所应当指定一名所领导主抓安全防控工作。

17

4、主抓安全防控工作所领导的主要职责:督促,指导安全防控工作。主抓力量开展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完善防控措施和方法。

17

5、监控的重点部位包括:劳教所围墙周围,劳教人员宿舍走廊,厕所。重点人员宿舍。出工收工途中。劳动学习现场。食堂。会见现场。劳教人员禁闭室。

17

6、对强戒人员可以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1、强戒和自愿戒毒的

2、吸毒、注射新型毒品和传统毒品的

17

7、变更强戒人员收治执行地点时,须报上级机关批准。

17

8、强戒所根据戒毒治疗不同阶段和效果,对强戒人员按照急性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分期管理。

17

9、强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180、被单独管理人提出的申诉控告等材料,强戒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18

1、强戒人员在强戒所死亡的,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经检察机关检验后,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18

2、国家建立健全毒品检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检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18

3、公安机关应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18

4、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18

5、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18

6、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18

7、对各级劳教机关安全稳定工作情况的考核,应当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意见。

18

8、对劳教所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采取听汇报,查阅有关记录和文件资料,现场实地查看等方式。

18

9、劳教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

190、落实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从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提供支持。19

1、各级劳教所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19

2、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谎报瞒报迟报的,应从重追究主要领导责任。19

3、强戒所不收治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父女。19

4、不满18周岁的强戒人员由未成年强戒所进行管理。

19

5、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戒人员,须经强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19

6、对强戒人员的考核内容为遵守纪律,戒毒治疗,教育矫治,生活卫生和康复,生产劳动五部分。

19

7、强戒所应当每季度考察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的表现。19

8、强戒人员表现优异,应当予以表扬,嘉奖,记功。19

9、对强戒人员的考核采取计分,奖惩,评语结合的方法。200、有条件的劳教所可以建立心理宣泄室和治疗室。 20

1、戒毒人员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心理咨询申请。心理咨询师接到申请后一般在三日内安排咨询。

推荐第3篇: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之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颁布,对吸毒人员强制吸毒模式作了重大调整,取消了原有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很多劳教所也开始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这将揭开劳教工作历史崭新的一页。笔者根据《禁毒法》及近日到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学习交流会,并结合劳教工作实际,就建立系统、科学、严格、完善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体系,谈

一孔之见。

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之前需做的准备工作

劳教机关从1991年起承担劳教戒毒工作以来,逐步探索和总结了一套关于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方法。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戒毒矫治工作模式,有“三防”并举的防范网络建设,还有一支既专业又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队伍。这些都说明劳教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强制隔离戒毒毕竟有别于劳教戒毒。在执行模式,工作重点等方面都有自己特定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

(一)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培养建立一支专业民警队伍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涉及医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门学科知识,这对管理民警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就必须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相关的知识辅导和培训,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所内外经验交流、举办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培训班等措施,提高从事强制隔离戒毒隔离戒毒工作民警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民警将日常在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再用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逐步培养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民警队伍。

(二)整合资源,抓住关键,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各项措施

尽管劳教场所已经具备收容劳教戒毒学员条件,但强制隔离戒毒学员收容时,是未经生理脱瘾直接送交的,相比以往的劳教戒毒学员有着更为现实的不稳定因素和危险性。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利用原有资源、设备的情况下,以确保安全为前提,以科学戒毒、规危戒毒、成功戒毒为目标,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如医疗体检设备,监控设施,戒毒学员宿舍各项设备等等。

(三)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建立一整套强制戒毒工作管理规范和细则

要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范运行,制度是关键。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份不再是劳教人员,不能适用目前的管理制度和表本薄册,同时《禁毒法》明文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要建立科学的诊断评估机制。因此,为适应新形势和法律要求,函待建立一整套严格区别干劳动教养的收治、管理教育、戒毒治疗和戒毒效果评估、医疗卫生、习艺劳动等规章制度。同时,必须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作为参考和依据。

二、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的几点看法

由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在我国也是从今年6月份才开始启动,因此,大多数强制隔离戒毒所都是都是照搬或者参照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模式,很多工作还处于摸索阶段,而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正是场所良好秩序的根本保障。因此,笔者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谈几点个人粗浅认识:

(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的中心思想

以人为本,因需开办禁毒形势教育、法律道德文化教育、戒毒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各类课程,以强化心理调适、树立戒毒信心为重点,以按劳计酬手段为辅助,融合半军事化管理、校园管理、企业管理理念,体现强制隔离特色,创造和谐的戒毒环境,使戒毒学员得到综合性康复矫治。

(二)管理模式的基本构思(三管理阶段一延伸阶段的管理模式)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可以借鉴对劳教人员管理的三种模式。在《禁毒法》的框架内,运用戒毒康复规律,按照戒毒人员入所隔离戒毒时间的长短和对戒毒人员戒断风险成都动态评估结果为依据,将戒毒人员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种管理对象,对应实行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级管理,并实现动态处置,同时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有相应活动区域。

第一阶段——生理脱毒期(封闭式管理)对象为:未经过脱毒期的人员、经急性脱毒期管理但入所时间短的戒毒人员、有严重残疾或疾病的戒毒人员、正处于看护和治疗期的、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封闭式管理时间设计要有弹性,以

一、二个月为适宜,由管理者适度掌握确定每一个戒毒人员具体的封闭式管理期限。由于封闭式管理的对象各异、情况复杂。在封闭式管理期间要体现强制性、治疗性、保护性为主,要严格限制活动区域。主要任务是通过体能康复训练及入所教育让戒毒人员适应强制戒毒场所的环境和生活要求,安心接受强制隔离戒毒,进行脱毒治疗,逐步摆脱生理依赖,通过训练逐步恢复体能。这阶段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阶段——治疗康复期(半封闭式管理)对象为:经过封闭式管理、脱离毒品生理依赖性、已经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对普管对象需经严格考核评估,半开放

式管理时间可设计为封闭式管理结束至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两个月。在半开放式管理期间,管理相对轻松,戒毒人员除统一作息时间外,享有较大的活动区域和自由,主要以常规的生理、心理治疗和巩固为主。包括常规体能康复的保持,常规心理健康知识的促进,公民道德和文化教育,参加必要生产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参加各类专题活动等。

第三阶段——重

返社会适应期(开放式管理)对象为: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一年后,在所表现良好的戒毒人员,强戒期限只剩两个月的戒毒人员。在开放式管理期间,实行宽松管理,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主要任务是通过强化拒毒意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回归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巩固前两期的治疗康复效果,增强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延伸照管阶段:对象为已经解除强戒,回归社会的人员。《禁毒法》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会康复”,这表明强制隔离戒毒不是戒毒的终结。因此,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应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看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把回归社会阶段看作是戒毒流程中一个不可分割、十分重要的阶段。从某种程度上说,吸毒人员虽是违法者,但也是受害者。他们在回归社会后,经常会面临无业可就、生活无依、社会歧视、亲友遗弃的重大压力,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对他们如果不加以关注和帮助,一些人就极易重蹈覆辙,走上复吸之路,形成了“吸而戒,戒又吸”的恶性循环现象,势必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加大禁戒毒工作社会成本和费用支出。因此,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和社会帮教体系作用,加强宣传,争取各方支持,落实接茬帮教工作,巩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成果。

(三)强制隔离戒毒奖惩考核机制构思

《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可以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出提前解除强制戒毒的意见和作出最长一年的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戒毒管理工作当中严格实行计分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奖惩的引导作用。只有将各项管理的考核落到实处,才能确保戒毒康复工作取得实效。

笔者认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内容应包涵以下内容:戒毒人员对吸毒危害的认识和拒绝程度、配合治疗的自觉性、体能康复效果、是否积极参加劳动、是否规范遵守强制隔离管理场所规定等五个方面。采用10分制或100分制进行量化考核,做到日考核、月小结、季评比、阶段总结。考核结果与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挂钩,对遵守管理制度好、行为习惯养成好、职业技术培训好,心理、生理康复好的戒毒人员可以缩短强制隔离期。反之,则延长强制隔离期。通过考核,充分调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戒毒康复秩序。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又极为复杂的社会工程。由于《禁毒法》的出台时间很短,目前,尚有很多的空白和盲点。如何建立系统、科学、严格、完善的强制隔离戒毒体系还需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在理论上下狠功夫。只有这样,才能使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发挥良好的社会职能,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稳定因素!

推荐第4篇:强制隔离戒毒 须书面通知家属

昨日,记者从司法部获悉,新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于6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且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该规定称,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该规定还对戒毒人员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和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承担。

该规定还要求,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6小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同时,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等。

对于在戒毒所内死亡的,该规定提出,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该规定称,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邢世伟)

推荐第5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循征个案

无毒青春健康生活

—人在情境中,吸毒青少年个案研究

高玉方

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六大队

摘要:国家禁毒委发布的《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我国的毒情表现出青少年滥用合成毒品及吸毒人员低龄化两大特点。目前,我国青少年吸毒形势不容乐观。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今年06月,我国共有吸毒人员234.5万人,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吸毒人员有146.3万人,占吸毒人员总数的62.4%;18岁以下青少年吸毒人员达到了4.2万人,占吸毒人员总数的1.8%。根据国际通过的显性吸毒人员和隐性吸毒人员1:5的比例,实际吸毒青少年人数远不止这些。长此以往青少年吸毒的泛滥对青少年自身的成长、社会的安全稳定及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为此,如何纠正吸毒青少年的认知偏差,树立正确的认知观念,使吸毒青少年在行为和心理上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是我们以后戒毒工作的首要目标。

一、基本资料

顾某,男,22岁,四川省内江市人,未婚,大学文化。2015年07月18日因吸食冰毒被当地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该戒毒人员于2015年07月24日被送入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治期限为:2015年07月18日至2017年07月17日。顾某曾于2010年因抢劫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据顾某自述其从2010年开始吸毒至今已有六年。

二、背景资料

顾某为家中独子,在其幼儿时期父母就已离异,也许是顾某从小就失去母亲的缘故,顾某的父亲及其亲人对他都格外的溺爱,顾某从小就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这也使其逐渐养成了任性、叛逆、偏执、自卑、自尊心强的性格。顾某从小学到高中学习成绩都非常优异,但家人的溺爱而非关心却使他走上“毒途”。高中时期的顾某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闲杂人员,从此便开始了从好学生向坏学生的转变,翘课、打架在顾某看来也已变得习以为常,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涉世未深的他在所谓朋友的教唆以及自己好奇心的驱使下开始接触冰毒并从此一发不可收拾,这也直接导致了他在2010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时候的顾某还是一名高中生。经过一年的牢狱生活顾某并未从中吸取教训,反而再一次让家人失望,2012年经过顾某家人的努力,顾某顺利进入内蒙古大学成人教育学习,但顾某在校期间受毒品蛊惑早已无心学习,并在同年辍学在家,直到于2015年07月18日被送到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三、问题诊断

基于对顾某基本情况的了解,民警分析导致其吸毒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原因

由于家庭原因,戒毒人员顾某小时候便没有从父母那里得到应有的良好照顾和身心呵护,与父亲的沟通机会很少,难免造成顾某心理上的各种压力情感无处发泄,顾某长期与外界缺乏有效的沟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顾某内心的无助感和孤独感,而毒品在顾某看来给予了他巨大心理安慰的同时也为其情感的宣泄提供了一条良好的渠道,所以顾某一旦沾染毒品便对其产生了强大的心理依赖。

(二)家庭原因

戒毒人员顾某由于与父亲从小便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造成了亲自关系的淡漠;另外顾某的父亲对自己的教育方式存在严重的认知偏差,即过于关心孩子的物质生活而忽略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求,使顾某在成长过程中情感无所寄托并最终走上歧途。

(三)自我认同问题

由于顾某的父亲常年在外忙工作,顾某从下便总是一人独处。顾某在高中以前学习成绩一直都是名列前茅,但很少得到父亲的鼓励和夸奖,而且与其父亲的交流也很少,不能有效的抒发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导致自我的认同感较为低下,缺乏对自我的信心,从而使顾某产生了逃避现实的自卑心理。

(四)认知偏差

顾某父亲错误的教育方式直接导致了顾某认知行为的偏差。过分的注重顾某在成长过程中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忽视了精神的慰藉,从而使顾某的内心中逐渐产生了父亲对其冷漠的错误认知,随着顾某的成长其与父亲的隔阂逐渐被扩大,并在顾某的青春期阶段达到了顶峰。

四、理论基础

基于民警在日常戒治生活中对于顾某的观察以及与顾某、顾父谈话所获得的信息,民警决定采用“人在情境中”的理论对顾某实行心理干预。

据“人在情境中”理论看来,个案工作是关于人的工作,应注重于研究戒毒人员的环境及社会环境间各要素的关系,即人在情境。其中,戒毒人员顾某所受的困扰主要来自以下三方面:①儿童期未能满足的欲望与需求一直带进了青少年时期,从而导致在情境中的不合理的要求;②来自环境的压力;③自我和超我受到损害。这其中的任何一方面困扰都会使顾某面临压力,如果压力达不到及时的释放和缓解,那么个体人格的发展就会随之受损。在该案例中,戒毒人员顾某所处的家庭环境: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已离婚,从小就没有母爱的顾某在其未成年最需要关爱的时候,父亲忙于工作而忽视了他的各种心理需求,特别是亲子情感的交流,这造成了顾某养成了孤僻的性格。

五、矫正目标

(一)总目标:实现顾某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到合格社会人的转变。

(二)具体目标:

(1)修正戒毒人员顾某的认知偏差,树立正确的自我认同感,增强顾某自我实现和满足感。

(2)促进与戒毒人员与父亲进行沟通交流,加强顾某与其父亲的亲子关系,增进彼此的了解,逐步转变父亲在教育方式上的“刻板印象”,尽量为顾某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

(3)提高顾某的人际交往能力以及辨析力,使其有能力建立起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良好社会关系网络。

六、矫治计划与措施

矫治计划贯穿于个案矫治工作的全过程,它是否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决定了询证个案矫治的成败。

(一)矫治目标要避免出现理想化的问题,切合实际从戒毒人员的在戒治期间的情绪、礼节礼貌、法律知识以及行为养成等作出明确的要求,使戒毒人员在走出戒毒所后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

(二)矫治措施的制定要建立在民警与戒毒人员顾某长期平等交流的基础之上。通过对戒毒人员顾某的身心特点及现实需求的充分了解,使其对民警从思想上产生认同感,并在顾某的帮助下使顾某能够正视现实、立足现实。

(三)矫治措施

(1)运用“人在情境”理论改善顾某父子关系。“人在情境”中理论认为,人不是完全独立存在的个体,研究一个人必须将其放到他所属的环境中,因此家庭环境的和谐是实现矫治成功的关键。民警通过与顾某父亲的多次面谈,一方面共同探讨顾某现在的状况、另一方面纠正顾某父亲错误的教育方式。使顾某的父亲认识到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物质生活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慰藉。

(2)运用“人在情境”理论提高顾某的自信心。“人在情境”中理论认为将人作为一个整体去认识,既要了解人的内心世界,又要认识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通过与顾某的交流,民警了解到顾某性格孤僻、寡言少语其实是内心自卑的表现。为此,民警通过鼓励顾某参加一系列教育矫治活动(羽毛球、乒乓球、篮球等康复活动),一方面增进顾某与其他戒毒人员的交流,改变顾某孤僻的性格;另一方面通过在活动中不断取得的成功,使顾某逐渐建立起自信心。

(3)纠正顾某的认知偏差。顾某与父亲长期情感交流的缺失,使父子之间的隔阂逐渐扩大,这也直接导致了顾某在成长过程中认知行为出现了偏差,认为自己在父亲的心目中可有可无。为此,民警鼓励顾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给其父亲打电话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在探访日期间在民警的积极地引导下父子之间经过了几次长时间的情感交流,目的在于一方面转变顾某的错误认知,让他知道他在父亲的心目中是不可缺少的;另一方面也使顾某的父亲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教育行为,并作出改变。

七、效果评估

采用纵向对比,通过对比戒毒人员顾某刚下队的表现,现在的顾某从情绪、认知及行为上都有了很大的改变,现在顾某很好的融入了六大队的戒治环境,实现了被动戒毒向主动戒毒的转变,他的性格也变得开朗了起来,与民警及其他戒毒人员经常是有说有笑。另外通过顾某及其父亲的努力,两父子之间的隔阂也逐渐消失,现在顾某的父亲在每周的探访日都会来看望他,两人彼此诉说自己内心的想法。民警也通过与顾某谈心了解到顾某对以前自己的行为充满了悔意,他说:“眼看着父亲的白头发越来越多、脸上的皱纹越来越深,我终于知道了自己的责任所在,以后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父亲真正的接班人,从此不再让他为我操劳。”

八、个案反思与总结

在循证个案工作过程中,为保证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民警注重以人为本与戒毒人员始终保持在平等的关系基础上,特别是要注意适当的运用“同感”的方法去体会和理解戒毒人员的感受,对戒毒人员的内心问题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与此同时,民警要时时关注戒毒人员的心理变化,尽快获得戒毒人员的信任,巩固彼此之间的关系。民警通过使戒毒人员学会剖析自己,培养其面对现实的能力,在遇到苦难的时候学会思考问题,并勇敢的去面对,学会正确、客观而理性的分析问题的实质,从而提高自己的适应能力,而不是一味地用毒品麻醉自己。最后,民警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要学会灵活的运用各种沟通技巧,在与戒毒人员谈话过程中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而不是漫无目的的谈话,这就需要我们民警在会谈开始前要做好充足的准备确定谈话主题及相关内容,我认为这是对民警开展循证个案最基本的要求。

推荐第6篇: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7号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 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场所设置

第六条 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严禁由其他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应急报警、门禁检查和违禁品检测等安全技防系统,按照规定保存监控录像和有关信息资料。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排专门人民警察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及其他违禁品。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一条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

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第二十三条 探访应当在探访室进行。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规定;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

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物品须经批准,并由人民警察当面检查;交给戒毒人员现金的,应当存入戒毒人员所内个人账户;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其他违禁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回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检测。发现重新吸毒的,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三)隐匿违禁品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应当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应当在期满前诊断评估时,作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依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等危险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对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其他人员为戒毒人员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员,应当做好戒毒治疗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毒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

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三十七条 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同时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治疗;对心理状态严重异常或者有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倾向的戒毒人员应当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四十条 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规范。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人民警察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提高戒毒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过组织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生活技能培训等方式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体机能、增强体能。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劳动场地和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引进易燃、易爆等危险生产项目,不得组织戒毒人员从事有碍身体康复的劳动。

第六章 教 育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新接收的戒毒人员进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有关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等。

第四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课堂教学的方式,对戒毒人员集中进行卫生、法制、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戒毒大队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戒毒人员有严重思想、情绪波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疏导。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戒毒文化建设,运用影视、广播、展览、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宣传栏和所内局域网等文化载体,活跃戒毒人员文化生活,丰富教育形式。

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来所开展帮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志愿人员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对协助教育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进行回归社会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周。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安排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场所参观、体验,开展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或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提供便利。

第七章 生活卫生

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戒毒人员生活设施。戒毒人员宿舍应当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持戒毒人员生活区整洁,定期组织戒毒人员理发、洗澡、晾晒被褥,保持其个人卫生。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

第五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伙食供应不低于规定标准。戒毒人员伙食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戒毒人员食堂应当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对正在进行脱毒治疗和患病的戒毒人员在伙食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惯。

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饮食安全。食堂管理人员和炊事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戒毒人员食堂实行四十八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第五十六条 戒毒人员可以在所内商店购买日常用品。所内商店出售商品应当价格合理,明码标价,禁止出售过期、变质商品。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所内商店采购的商品进行检查,防止违禁品流入。

第五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八章 解 除

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经诊断评估达到规定标准的戒毒人员,应当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经诊断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的,应当及时送达戒毒人员。

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按期领回。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所外就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其来所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

第六十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戒毒人员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同时发还代管财物。

第六十一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被依法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心理健康档案、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以及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重要文书、视听资料。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凭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申请。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的,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未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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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27号 【发布日期】2013-04-03 【生效日期】2013-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部令第127号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 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场所设置

第六条 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严禁由其他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应急报警、门禁检查和违禁品检测等安全技防系统,按照规定保存监控录像和有关信息资料。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排专门人民警察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及其他违禁品。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一条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

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第二十三条 探访应当在探访室进行。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规定;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

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物品须经批准,并由人民警察当面检查;交给戒毒人员现金的,应当存入戒毒人员所内个人账户;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其他违禁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回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检测。发现重新吸毒的,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三)隐匿违禁品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应当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应当在期满前诊断评估时,作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依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等危险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对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其他人员为戒毒人员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员,应当做好戒毒治疗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毒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

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三十七条 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同时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治疗;对心理状态严重异常或者有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倾向的戒毒人员应当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四十条 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规范。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人民警察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提高戒毒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过组织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生活技能培训等方式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体机能、增强体能。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劳动场地和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引进易燃、易爆等危险生产项目,不得组织戒毒人员从事有碍身体康复的劳动。

第六章 教 育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新接收的戒毒人员进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有关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等。 第四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课堂教学的方式,对戒毒人员集中进行卫生、法制、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戒毒大队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戒毒人员有严重思想、情绪波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疏导。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戒毒文化建设,运用影视、广播、展览、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宣传栏和所内局域网等文化载体,活跃戒毒人员文化生活,丰富教育形式。

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来所开展帮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志愿人员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对协助教育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进行回归社会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周。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安排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场所参观、体验,开展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或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提供便利。

第七章 生活卫生

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戒毒人员生活设施。戒毒人员宿舍应当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持戒毒人员生活区整洁,定期组织戒毒人员理发、洗澡、晾晒被褥,保持其个人卫生。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

第五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伙食供应不低于规定标准。戒毒人员伙食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戒毒人员食堂应当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对正在进行脱毒治疗和患病的戒毒人员在伙食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惯。

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饮食安全。食堂管理人员和炊事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戒毒人员食堂实行四十八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第五十六条 戒毒人员可以在所内商店购买日常用品。所内商店出售商品应当价格合理,明码标价,禁止出售过期、变质商品。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所内商店采购的商品进行检查,防止违禁品流入。

第五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八章 解 除

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经诊断评估达到规定标准的戒毒人员,应当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经诊断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的,应当及时送达戒毒人员。

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按期领回。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所外就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其来所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

第六十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戒毒人员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同时发还代管财物。

第六十一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被依法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心理健康档案、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以及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重要文书、视听资料。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凭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申请。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的,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未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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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四章 通信、通话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实施检查时,应当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所在大(中)队批准,可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电话与配偶、亲属电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国外、境外配偶、亲属通话,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五章 探访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 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二条 探访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当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当有工作人员在场。

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探访人员关系的证件。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对没有证件或与证件不符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四条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第六章 探视

第二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以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配偶、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单位、就读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应当说明探视者与被探视者的关系和探视理由;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病危通知书或者公安机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探视:

(一)处于急性脱毒期的;

(二)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三)其他不宜办理探视的。

第二十九条 探视由大(中)队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审批表》,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强制隔离戒毒抽批准。一次探视时间不得超过5日(不含路途)。逾期不归,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告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探视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接送。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探视费用自理。

第九章 所外就医 第四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具备治疗条件,地方县级医院无法治愈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的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在大(中)队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部门、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所外就医意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审核,报其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 所外就医批准后,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填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证明》,通知担保人将所外就医人员接回,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一次所外就医时间为1至3个月,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了解所外就医人员疾病治疗情况,对已经痊愈的及时收回所内执行剩余期限;未痊愈的可以续办所外就医手续。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到期的所外就医人员回所进行诊断评估。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的费用自理。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五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所内表现进行奖惩。

第五十七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奖励种类为表扬、嘉奖、记功三种,惩罚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 第五十八条 奖惩由大(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审批表》,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五十九条 奖惩决定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宣布,须本人签名确认后存入档案。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条 奖惩结果应当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第十三章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诊断评估准予提前解除或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提前或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规定之日起计算;

(二)延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与原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合并执行;

(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含路途)、所外就医的时间,计算为已经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

(四)强制隔离人员擅自离所或探视期限不归的时间,不计算为已经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

第六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填发《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由大(中)队宣布并发给本人。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提前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亲属及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六十七条 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接到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或受委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后,应当及时向本人宣布。 第六十八条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毒所应当及时发还代管财物,结清账目,办理出所手续。

推荐第9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工作实施细则

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教育矫治工作实施细则

(草稿)

第一章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育矫治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提高法律道德意识,改变不良心理,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第三条对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的教育矫治采用课堂化、个案化及社会帮教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对拘役犯、缠访闹访及酒驾类人员采取长短期分别适用矫治的原则,即六个月以上包括六个月适用长期教育矫治,接受全程教育矫治内容,六个月以下适用短期教育矫治,接受教育矫治内容以针对性矫治所属分类教育为主,如酒驾类人员主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关于酒驾人员的新规定。

第五条入所期教育矫治是指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入所后的第一个月。主要教学内容为:所规纪律、权利义务、法制教育、心理健康、行为规范训练及对适用短期教育矫治分类教育等。 第六条入所期教育矫治目标在于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增强身份意识、做到知错认错、熟悉所规纪律。此阶段课堂化教育不得少于25课时。其中,入所教育10课时、法制教育5课时心理健康5课时、行为训练5课时。

第七条所规纪律课程内容包括:省局下发管理要求及所制订实施的相关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法制教育课程内容为相关刑法内容。

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目标在于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了解 心理咨询、掌握一定的心理调适方法。

第十条行为规范训练主要是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日常行为规范训练、队列训练、文明礼貌训练和内务训练。制定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行为训练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入所期教育矫治结束后,应对接受教育矫 治的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进行考核,教育矫治考核内容应包括:掌握基本知识的书面测试;应知应会的现场测试:是否知错认错的书面认识评定等内容。

第十二条入所期教育结束后至出所前一个月为全面矫治期,此阶段主要教学内容为: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矫治、行为矫治和文化补习等。

第十三条全面矫治期教育矫治目标在于帮助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树立法制观念、掌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促进心理健康、提高文化素质。此阶段课堂教育不得少于100课时。其中,法制教育20课时;公民道德建设20课时;文化教育20课时;行为训练20课时;心理健康教育20课时。

第十四条法制教育目标在于普及法律常识,培养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的知法守法观念,其内容应包括:刑法、《上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和有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第十五条公民道德教育,目的在于培养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增强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家庭责任感,培养正确的是非善恶和荣辱观,提高道德素质和文明素质,改变道德水准低下的状况。

第十六条对于文盲和文化水平较低,年龄在四十周岁 以下的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应开展文化补习,通过文化教育促进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认知能力的提高。

第十七条在全面矫治期应大力开展心理矫治,目的: 改善不良心态,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方法。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掌握心理健康知识。按要求努力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矫治活动,帮助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改善心理状态。

第十八条在全面矫治期应积极开展行为矫治,目的在 于改变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不良的行为习惯,养成文明、健康的行为习惯。

第十九条在全面矫治期应大力开展社会帮教、创建浓 厚的所区文化、开展经常性的文娱体育活动等矫治方式开展 教育。

第二十条全面矫治期教育矫治按四个月为一个教学周期。

第二十一条各科教学任务完成后应组织考试或考核,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完成全面矫治期教育矫治内容并离出所时间一个月为出所期教育矫治。此阶段主要教学内容为:就业指导训练、社会适应训练、回归社会心理训练、形势政策教育。

第二十三条此阶段矫治目标在于帮助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

第二十四条就业指导训练主要内容是择业观教育、就业形势、就业需求、应聘技巧、就业推荐、自我创业等。目的是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树立正确择业观,了解就业形势、掌握应聘技巧,提高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率,树立生活信心,开始新的生活。

第二十五条社会适应训练的主要内容是帮助即将出所的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预测生活环境、社会变化所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在做好回归思想准备的同时,学会应对各种困难和问题的技巧和一定生活技能。目的是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正确认识自己、他人、环境、家庭和社会,确保回归社会后能够采取恰当的行为,有效应对和处理回归后生活中的各种需要和挑战。

第二十六条形势政策教育主要内容是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及基本政策。目的是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了解并能用正确的观点观察、分析和认识国际国内形势,掌握国家低保、医疗、就业等政策及救济渠道,认识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打消顾虑,树立生活信心。

第二十七条回归社会心理训练重点是回归前心理调查、团体心理活动、回归心理指导等。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健康心 理的形成,增强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回归前的心理准备,以积极的心态投入社会。

第二十八条各项训练或教育内容完成后均应组织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考核或考试,考核或考试结果应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积极主动向社会有关部门提供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在所情况、提出接茬帮教建议、定期开展跟踪调查、协助地方对重点人员开展帮扶工作,以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率。

第三十条本细则为教育矫治纲则草稿,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推荐第10篇: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

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

心理健康教育

摘要:吸毒、戒毒者的心理健康水平较低,毒瘾戒除后虽然有相当程度的改善,心理问题依然突出。只有建立从个人、家庭到社会的综合心理健康教育体系,才能使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逐步改善自身心理状况,溶入具有包容、亲情的家庭中去,真正回归到普通人的社会生活中来。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 回归社会 心理健康教育

吸毒、戒毒者的心理健康水平较低,戒毒后,躯体化、强迫、忧郁、焦虑、敌对等因素较戒毒前明显降低,且统计学分析有非常明显差异,提示吸毒除了引起行为模式改变外,还可能存在许多心理问题,毒瘾戒除后虽然有相当程度的改善,心理问题依然突出。

一、家庭心理健康教育

家庭心理治疗是一种心理疗法。它原本是应用心理学的方法,来治疗精神病患者或心理障碍者的心理问题的方法之一。它的对象原是精神病和心理障碍者的家庭系统。这种疗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一个人的心理问题乃至精神上的疾患,不是个体本身单纯的个人问题,而是个体在家庭环境中,由于父母子女的互相影响,在互动过程中产生的。如果采用一对一的单个治疗,当被治疗者治愈以后,再重新回到原来的那个家庭环境中,受原有的那个环境影响,往往很快会旧病复发。因此,家庭治疗打破了那种一对一的治疗方式,把着眼点放在整个家庭系统上,关注系统内包括家庭成员的认知、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同胞关系的互动,通过改善家庭环境来达到治愈患者的目的。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戒毒人员复吸的机率依然很大。吸毒人员的大量涌现和戒毒人员的复吸有多方面的原因,除了毒品本身的强烈的成瘾性外这一原因以外,吸毒人员的不良个性、家庭的不良环境是导致吸毒与戒毒人员复吸的重要因素,不良个性又是在遗传的基础上,受不良家庭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因此,改善吸毒人员的家庭环境,对吸毒人员进行家庭心理治疗在预防戒毒人员复吸工作中显得十分必要。

绝大多数吸毒者吸毒之前就已形成了不良的个性。这些不良的个性与父母的养育方式有很大关系,而父母采取不同的养育方式与他们的认知水平及自身婚姻家庭生活是否健康正常、稳定、有无矛盾冲突有很大关系。因而要预防吸毒人员复吸必须首先着眼于源头,这就是要提高父母的认知水平,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使吸毒者父母有个良好的心态,这样才能对促进吸毒者形成良好的个性、摒弃不良恶习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要从“家庭”这一宏观体系去分析问题 吸毒人员身上出现的各种问题,常常是由于自身的不良个性所导致的。但我们的着眼点不能光放在吸毒人员身上,这些不良个性常常是因为父母、妻子等的认知水平偏低、感情不合、事业不顺等问题折射到吸毒人员身上所致,因而要以“家庭”系统为着眼点,去寻找问题的症结。

(二)要用“系统”的思想去拉动家庭成员的互动 任何大系统的变化,会影响到小系统的状况,反之,小系统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大系统的状况,互相彼此往来,影响、改变原有的平衡。吸毒人员父母的认知、夫妻关系、以及其他心理问题会影响家庭气氛、影响吸毒人员的心态和行为;反过来,吸毒人员的心态和行为又会影响家人的情绪,影响家人的态度的选择。因此,治疗者要注意到全家每一个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调节,要依赖全家人的协力合作,在互动的状态下达到改变个性的心理和行为的目的。

(三)要以“情”为重

有问题的家庭,由于长期的冲突,往往情绪、情感很恶劣,面对治疗者会争着数落、说理,要求评断是非。而治疗者决不能充当法官,判断出谁是谁非,反而更伤感情。要想办法让他们去注重解决眼前矛盾,尽量避免翻旧帐,要淡化缺点,发现闪光点,树立当事人的自信心。

(四)积极引导,充分促进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交流 吸毒人员家庭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常常是由于互相缺乏理解所致。而缺乏理解的根源就是当事人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不能了解彼此的所思所想及行为的出发点,甚至相互之间还有许多误会。这种情况,有时当事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虽然意识到了但不是任何条件下都能很好地沟通。家庭治疗最突出的优点是可以当着全家的面,诱发当事人倾诉心声,在治疗者的帮助和分析之下获得家人的理解和同情。

二、个体心理辅导

从吸毒人员的实际看,他们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特征、文化程度及个性心理特征等方面,其心理上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心理依赖性顽固。强戒人员入所后,通过一段时间的生理脱瘾及康复治疗,其急性戒断症状或迁延性症状会逐渐减轻甚至基本消失,从而在生理上控制了毒瘾,心理上也获得某种程度的恢复。但由于吸食毒品能够给人带来莫名的快感,情感体验非常深刻。虽然他们在特定的环境中难以获得毒品,但一些特定因素可以唤起他们吸食毒品的情感记忆。笔者曾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讨香烟与毒品之间的关系时,大部分强戒人员承认:在吸毒时,毒品产生的快感需要用香烟来“吊”出来,在无法得到毒品的环境下,对香烟的依赖心理较重,通过吸食香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感受到吸毒的快感。强戒人员对香烟的依赖,表明其对毒品的追求和向往并不会随着毒瘾在生理上受到控制而消失,且还将长期存在。

2、心理异常及人格变化明显。有大量的调查结果表明,心理由健康状态逐渐转变为不健康,甚至是心理不正常是强戒人员最为常见的变化过程,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知方面的特征:病理性的消极态度,主观意志色彩浓厚,是非不分,善恶不分,道德沦丧。二是情感方面的特征:常以悲观、抑郁、焦虑、紧张等情绪为主。三是意志方面的特征:吸毒者一方面在寻找毒品时表现出病态的意志亢进、坚忍不拔。另一方面在戒断毒品时表现出病理性的意志缺乏、自制力差,无法用自己的力量戒断毒瘾。四是个性特征:脾气暴躁、敏感、多疑、优柔寡断、耐受性差、自信心不足、心理康复能力减弱、贪图享受、消极怠惰、适应环境能力差、社会交往不良,丧失事业心责任感,道德感水平低下,甚至存在反社会人格等。这些心理异常和人格变化,阻止了他们戒除毒瘾的决心和信心。

目前,戒毒人员在所内的戒断率可以达到100%,但是,一旦出了封闭管理环境,步入社会后的复吸率也非常高。所以,对回归社会戒毒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应该侧重于指导戒毒人员学会有效的自我心理调试方法和独自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 一是要指导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学会有效的自我心理调试方法。我们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或多或少的会遇到不顺心和不愉快,每个人的应对方式不同,结果也就不同。所以,我们要引导戒毒人员思考为什么同样的问题对你而言是个问题,可对他却不是问题,指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学会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法和自我心理调试方法。

二是要指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学会利用各种内外资源,处理困境。每个人都有各种可利用的内部和社会资源。比如,我们的父母、姐妹、兄弟、同学、朋友等等,但当一个人面临困难和挫折的时候,往往就会忘掉可用的资源,低估自己的能力,忽略别人可以提供的帮助。所以,心理医生应该在这方面给予指导。

三是要指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学会独立、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生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后,生理上健康了,但是自我能力还是比较脆弱,需要他人给予长期的支持。但是,回归社会后这种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而又走上复吸的老路。所以,培养他们的独立性和生存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三、社会性心理辅导

(一)开展团体心理互助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回归社会后,受到社会和家庭的排斥和奚落,人格上的扭曲和反社会型倾向使他们难以与其他人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加上所内戒毒时间短,效果难以有效巩固,如果监督不到位,就会复吸。因此,联合社会力量,按不同区域,建立团体心理互助小组,定期对戒毒人员开展团体辅导,及时给予心理支持和心理干预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目前戒毒工作中最为紧迫的任务。

(二)开展心理拓展训练

心理拓展训练是心理训练方法之一,起源于二战期间的英国,在吸收拓展训练的精华的基础上融入更多心理训练内容,它是根据心理学原理,其主要理论基础包括“努力/放弃”“积极/消极”的心理动力学模型和“做中学”、“体验式学习圈”等经典理论,借助于户外训练媒体的设臵,按照“体验激发情绪,行为改变认知,习惯积淀品质”的理念来设计训练课程和科目。使参与者在活动过程中亲身体验,尤其是体验恐惧等负面因素和战胜恐惧后的“高峰体验”,从而获得感悟并在训练师组织的分享讨论中加深感悟,进而学会自我控制、尝试行动等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最终实现自我超越。它是以提高人的基础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为目的的一种全新的科学训练模式。

在对回归社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能力和特征进行全面诊断的基础上,对具有相似心理特征的学员分别运用特定的心理拓展训练项目,如通过攀岩壁、空中断桥、模拟电网、穿越沼泽、胜利墙等针对性训练项目,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充分认识自身的潜能,增强自信心;提高自我控制能力,从容应对压力与挑战;培养创新、应变、沟通、进取等素质,树立新的理念;加强面对复杂情况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决策能力;培养韧性十足的执着精神,对团队充满强烈的归属感和自豪感,表达自我的自信度与感染力;提高人际沟通的丰富技巧和把握能力,优化人际环境;不断挑战和超越自我的内在动力,达到完善人格,培养毅力、勇气、责任心、荣誉感以及积极的价值观。

笔者认为只有建立从个人、家庭到社会的综合心理健康教育体系,才能使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逐步改善自身心理状况,溶入具有包容、亲情的家庭中去,真正回归到普通人的社会生活中来。家庭的关爱,社会的包容,自身的改变在回归社会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缺一不可。

哈密劳教(戒毒)所一大队

第11篇:男子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诉公安分局

男子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诉公安分局

因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吴某将某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决定。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吴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2年12月18日,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在一汽车内有人涉嫌吸毒。公安分局某村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于当日23时许将吸毒嫌疑人吴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测,吴某的检测样本呈苯丙胺类阳性。次日,该所向吴某送达现场检测报告书,吴申请到尿检中心检测。12月24日,公安分局聘请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其尿液进行鉴定。在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中载明,吴某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在公安分局对吴某的询问笔录中,吴陈述其2001年7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2002年1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2年6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2009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及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8月因妨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18日晚因吸毒被传唤,其当月4日左右吸食了冰毒。2012年12月19日,公安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吴吸食毒品冰毒,给予其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同年12月26日,公安分局对吴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吴某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分局决定。

吴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其虽有过吸毒史,但自2010年11月回归社会之后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操守,遵守社区的监督和管理,按照社区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尿样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至今没有吸食过毒品。2012年12月18日23时许,其与朋友去吃饭途中,被

六、七个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带到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因怀疑吸毒而对其进行尿样检测,前两次为阴性,后延期关押至24小时,在尿样脱离其视线的情况下进行第三次、第四次尿检,告知结果均为阳性,并逼迫其签字承认吸毒。请求法院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强制戒毒期限为二年。吴某在公安分局调查中承认于2012年12月吸食了毒品冰毒,其尿样检出毒品代谢物。公安分局结合吴某此前多次因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被处以刑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及强制戒毒的事实,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吴某虽认为送检尿样不是其本人的,尿检结果不真实,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第12篇: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情况的汇报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情况

(一)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培养建立了一支专业的民警队伍

为了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收治工作开展以来,我们根据所部的安排,分两批以全程跟班的形式到公安局戒毒所进行了学习交流,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所外学习,所内经验交流等措施,切实提高了民警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并鼓励民警将日常在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再用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逐步培养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民警队伍。

(二)整合资源,确保安全,初步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各项措施

尽管劳教场所已经具备收容劳教戒毒学员条件,但强制隔离戒毒学员收容时,是未经生理脱瘾直接送交的,相比以往的劳教戒毒学员有着更为现实的不稳定因素和危险性。因此,我们在利用原有资源、设备的情况下,以确保安全为前提,以科学戒毒、规危戒毒、成功戒毒为目标,初步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

(三)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初步建立了一整套强制戒毒人员日常工作管理规范

要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范运行,制度是关键。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份不再是劳教人员,不能适用目前的管理制度和表本薄册,同时《禁毒法》明文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要建立科学的诊断评估机制。因此,为适应新形势和法律要求,我大队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作为参考和依据,并结合工作实际,初步建立了《强戒人员日常行为规范》、《强戒人员日常管理流程》、《强戒工作流程》、《强戒人员内务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强戒工作初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道路。

(四)改革创新,突出人性化管理,不断提升治疗、康复、矫治水平

随着强制戒毒所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我们将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治疗、教育和康复上,强调强制戒毒人员的管理要有别于劳教模式,对戒毒人员要重在治疗和教育。

一是针对15日生理脱毒过度期的特点,对15日以内的学员以入所教育为主,对15日以外的学员以身体康复训练为主,并在活动室内设置了开放式图书站和乒乓球场,在操场上设置了定点投篮和羽毛球场,相比公安戒毒所,大大拓宽了戒毒人员的活动空间,增加活动形式,营造出宽松、活泼的气氛。

二是采取集中授课、个人谈话、播放视听资料等形式对戒毒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毒品危害以及减少危害等知识的教育。

三是为了更好地矫正戒毒人员心理,通过大队与教育科共同协调,教育科专门派遣了心理咨询师,对每一位戒毒人员进行入所心理测评,对心理不正常的人员通过行为干预,改变戒毒人员的心理特质,从而帮助戒毒人员的心理康复。

二、目前强制戒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项基础设施仍亟待进一步完善

1、由于吸毒人员收治后没有经过祥细的身体检查,健康状况不清,因此为确保民警的身体健康及安全,希望能在活动室内设置玻璃房以方便民警直接管理,楼层东侧钢门安装隔离玻璃。

2、安全检查室与行李保管室分离。

3、监控录相延伸至活动室、大厕所和操场。

4、值班民警电热水器急待解决。

5、两个民警值班室、一个监控室空调需要解决。

(二)各项规章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1、强戒学员目前的考核细则、通信、亲情电话、会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还没有完善,为确保他们规范戒毒、安心改造,希望所部能及时出台这方面的规章制度。

2、关于使用人员配置及低报酬的问题希望所部能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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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试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

试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 我国的禁毒工作自开展以来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我国的戒毒工作理念已从单纯的行政处罚措施逐步转化为以治疗矫正为主导,戒毒方式也已从最开始的强制戒毒逐步发展为涵盖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完整的戒毒体系。然而,我国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仍然包含昔日的处罚心态,而这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与发展。本文试分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体制的完善方法,以便更好地协调当前我国戒毒的模式,使禁毒、戒毒工作走上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论文关键词 戒毒制度 强制隔离 戒毒人员

一、前言

毒品近年来已经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因素,吸毒、贩毒、制毒等犯罪行为在我国各地都有所抬头,且数字呈连年增长趋势。目前我国的戒毒工作已呈现出毒品隐蔽化、毒品种类多样化、吸食毒品人群扩延化的趋势。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工作中的一个里程碑,他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戒毒体制已逐步从强制性戒毒转变成以社区戒毒为主导。社区戒毒最大的特征是通过协议来进行约束,而不再是通过强制性来保障实施的。在《禁毒法》中我们首次提出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戒毒措施,并明确规定在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政府来负责社区的戒毒工作。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实际发展来看,全国很多地区对于社区戒毒以及社区康复这些工作依然十分陌生。一些社区人力、财力、技术等各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使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开展起来还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一些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时,戒毒工作都是在当地具有戒毒资质的自愿戒毒康复机构进行,但由于医疗资质认证不清、矫治工作者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治疗费用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使得自愿戒毒的人员并不是很多。因此在我国当前这种条件下,强制隔离戒毒依然是戒毒体系中不可替代戒毒制度。我国现行的强制戒毒体制旨在减少吸毒者、降低毒品毒害、惩戒吸毒行为,更重要的意义是帮助他们不再吸食毒品,早日回归于社会、回归于家庭,早日恢复正常人的生活,因此,这就要求现阶段的强制戒毒工作应该更多地体现出服务和救助。

二、强制隔离戒毒的概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

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的司法部门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这两种制度的优势有效结合而产生的,其已经在我国存在了十几年。随着劳教制度的取消,强制隔离戒毒已经成为了我国戒毒工作中最为有力的一项制度。准确的说,强制隔离戒毒就是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或者其他法定吸毒的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将其送到封闭的隔离戒毒场所接受定期的生理、心理的戒毒矫治制度。

(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理念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我国其他拘留所等监管场所一样,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但是我们要明确,根据我国法律,强制戒毒场所的工作理念是不同于其他监管场所的,我们要正确地处理好封闭与开放、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运作与挽救惩治人性管理之间的几个特殊关系。

戒毒工作要想做得出色,首先我们强戒干警就应该要求自身素质过硬、业务过硬,将戒毒理念贯彻到每一个强戒干警的思想中。目前,我国对一些吸毒成瘾的人员设立两种制度,一个是处罚制度,另一个则是戒毒制度。而强制隔离戒毒正是将这两个制度完美结合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制度下,我们既可以通过系统的矫治教育、完善的医疗措施将吸毒成瘾者的生

理毒瘾戒掉,完成戒毒,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正常人,另一方面也起到了惩戒、警示的作用。戒毒工作的最终方向就是要回归社会的、回归家庭,这也就决定了我们戒毒工作者要用服务和救助戒毒者的宗旨去进行工作。

(三)我国强制戒毒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方针下,强制戒毒的管理工作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由于强制戒毒并不是完整的一个戒毒过程,我国在《强制戒毒办法》中规定了强制戒毒期限一般应在3到6个月,遇到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但是连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由于缺乏一个系统的戒毒体系,在社会上的帮扶不及时,导致强制戒毒的复吸率一直很高。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由于经费的问题,戒毒的医疗装备已经十分陈旧,使用效果并不好。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强制戒毒体制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以强制戒毒为主的制度既不能让戒毒者彻底戒毒也不能控制吸毒者的蔓延。

三、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

我国隔离戒毒制度的作用不容忽视,但由于《禁毒法》的规定较为笼统、原则,相应配套的实施条例正在起草制定之中,各地、各部门由于理解认识偏差、基层禁毒工作力量薄弱等原因,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如何完善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让它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强制隔离期限应该机动设置

要想将目前的戒毒体制向社区戒毒转变,我们首先就应该废除强制隔离的固定期限。强制隔离戒毒虽然是采取的强制性隔离措施,但是实际上是由于戒毒人员对于毒品的依赖性过高、自身的意志力不够坚定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强制隔离戒毒与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的宗旨都是一样的,是一种治疗方法和手段,为的是让戒毒人员彻底根除毒瘾,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既然是治疗,就不应该有对病人进行强制性隔离期限的规定。戒毒人员对于毒品的依赖性、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自身意志力的情况是不同的,一般说来生理的脱毒期一般是在7至20天,但是对于心理毒瘾的克服就不一样,戒毒工作者根据这十几年的戒毒经验大致将戒毒这个过程一般分为: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回归社会三个阶段。在生理脱毒期这个阶段,必须要对戒毒人员进行隔离戒毒方式的治疗,这段期间要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心理脱毒期可以将戒毒人员留在戒毒所,但是这个期间并不一定是强制隔离;在最后一个阶段回归社会的阶段应该在社区的康复中心进行,因此强制戒毒隔离的时间长短应该取决于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期和心理脱毒期的时间,这两个阶段的时间也取决于戒毒人员吸食或注射毒品的种类、上瘾程度。一般在经过了7至20天后,就已经进入了心理脱毒期,心理脱毒期主要的是心理的问题,在这段时间,亲友、心理医生以及一些社会志愿者对于他们的帮助会比强制隔离措施的效果更好。这样经历了前两个阶段的治疗后,就实现了与社区戒毒模式的并轨,使得整个戒毒过程取得很好的效果。

(二)强制戒毒应该戒毒为主、惩罚为辅

在我国的《禁毒法》实施之前,强制隔离戒毒一直都是“重惩罚、轻戒毒”这就使得强制戒毒工作偏离了其基本思想,在这样的“重惩罚、轻戒毒”环境下,戒毒人员在离开隔离环境后,复吸的比例非常高。我们在《禁毒法》颁布后我们已经看到强制戒毒的核心地位已经被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所取代了。如果强制戒毒仍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度去进行戒毒,“重惩罚、轻戒毒”工作重点不向戒毒教育、心理治疗和后期的康复工作去转移,那么《禁毒法》的立法就变得毫无意义,强制隔离戒毒也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提升强制隔离戒毒中的医疗性

我们都知道现阶段进行改革的《禁毒法》已经将以前的惩戒为主正在向社会治疗、社区康复所转化,我们都知道强制隔离戒毒的根本宗旨是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对吸毒人员进行教育并挽救他们,从毒品的控制中走出来。我们要避免在去走以前强制戒毒、劳教戒毒

那种以惩罚为主的老路。吸毒成瘾人员因为其吸毒的违法行为有接受治疗的义务;另一方面吸毒成瘾者由于对毒品的依赖,而脑部患有疾病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强制隔离是要进行治疗而并不是要进行惩戒或者贬损式教育。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将戒毒定位于治疗模式,由于我国发展的客观原因,强制隔离戒毒依然是适用于必须隔离且有治愈其吸毒的人员的重要方法。由于强制隔离戒毒涉及到其自身的人身基本权利以及社会稳定的关系,对吸毒人员进行管控的方法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不应该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行政指法机关的运行成本以及医疗资源的过度浪费。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后的人员不建议在进入隔离强戒所,这些人员应该在社区的医疗机构进行美沙酮治疗,并享受政府的医疗救济。

(四)隐私权的完整保护

戒毒人员也是我国的合法公民,因其曾经吸毒,已经对其进行了强制隔离戒毒,这已经就是惩戒,为了要他更好地回归社会,我们应该加强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很多吸毒人员复吸都是因为在社会中受到了来自于其他人的歧视或者不公平待遇,使得心理失衡导致复吸,这就使得前期的戒毒工作前功尽弃,循环的吸毒、戒毒、复吸会给戒毒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强保护强制隔离人员的隐私权:(1)在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前,禁止记者对强制隔离人员进行采访报道,亦不允许社会公众进入到强制隔离所进行参观;(2)强制隔离人员在进行社区康复阶段后,社区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广播类的传播,要合理安排戒毒人员进行康复;(3)戒毒工作人员禁止将戒毒人员的信息向外传播,要严格服从保密条例。

(五)提高戒毒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要想让戒毒人员彻底的与毒品切断联系,除了生理与心理的戒毒还应该提升戒毒人员尽快融入社会,准确的找好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吸毒者的生活技能,帮助他们拓展就业渠道。实现强制戒毒与社会的无缝对接。应该建立健全的戒毒人员的档案,进行跟踪式管理,对期满的戒毒人员要进行适当的职业技术培训,对就业困难的人员要让他们掌握一项可以生存下去的技术。并寻求社会上的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尽量提供一些就业机会,让解戒的人员可以在社会上自食其力的生活,迅速的融入社会,并不会因为被社会排挤而进行复吸。在对复吸的人员进行调查是发现,有接近4成的人员复吸是因为由于没有工作,在社会上无所事事,受到其他人的歧视,而进行复吸的,可见我们要想真正的做好戒毒工作,并不是要让戒毒人员在心理与生理上摆脱对毒品的依赖,而是要让这些人员通过系统的治疗,再经过系统专业的技能培训,可以完全的融入到社会中,成为一名正常的公民。

四、结语

综上所述,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戒毒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也是其他戒毒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我们既要强调对戒毒人员的社会人性化,又要保证执法主体的法制强制性。这些都对我国新时期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新课题。我们强制戒毒工作者要不断地提升强制隔离场所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建设水平,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探索并创新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实效性和体系性。只有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不断得到完善,才可以在时代前进的过程中更好地为禁毒战争服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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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Ding Yuanjie, 1994, mechanical industry pre.

第14篇:浅谈对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模式的阐述

浅谈对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模式的阐述

[作者:钟志文

点击数:140 更新时间:2012-09-18]

随着《禁毒法》的实施,如何提高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下面简称为强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效果是我们必须思考的课题。以下简要就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如何对强戒人员进行脱瘾教育及其所必需条件和要求(即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模式)谈谈个人之浅见。

一、强制隔离戒毒所要顺利对强戒人员进行脱瘾教育首先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必须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

(一)机构设置完备。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下设戒毒研究指导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开展临床治疗、吸毒的预防、吸毒问题的流行病学调查、戒毒技术和药物的研究工作。医疗、化验等一线临床科室应配备经戒毒业务专业培训的医疗队伍,确保能够对强戒人员进行戒毒和对并发症、潜伏疾病进行治疗;建立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场所护卫等科室负责强戒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二)全封闭的戒毒环境。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必须实行全封闭、严格的管理,杜绝毒品的流人,并应美化所内环境,使强戒人员有一个良好的戒毒环境。

(三)医疗设备完备。戒毒是比较特殊的一项医学专业,强戒人员的合并性疾病较多,按疾病种类设置相当于一所综合医院。为实现全封闭的治疗,应尽可能配备现代化的医疗设备,如X光机、毒品检测仪、酶标仪、心电图机、B超等,应设常规生化检验、毒品检验、性病和艾滋病检验室,进行临床辅助检查。

(四)先进的监控和通讯设施。为观察强戒人员的日常活动和行为表现,及时发现和制止其不良反应和不良行为,所内应配备电视监控系统,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现代化通讯工具。

(5)完备的康复设施。所内应设置康乐健身设施,配备健身器材,并有足够的场地供强戒人员进行体育锻炼,以促使其康复。

二、强制隔离戒毒所要顺利对强戒人员进行脱瘾教育要求有制度健全、严格的所政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所政管理应当坚持“严管、重教、挽救”的戒毒工作方针,坚持人道主义精神,实行科学化管理,做到严而有度,宽而不纵,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针对强戒人员的特点实行管理,形成适合强制戒毒需要的管理模式。

(一)入所程序。人所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办理入所手续,学习人所须知;②身体检查。包括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并记录病史,进行血常规、肝、脾功能、梅毒、艾滋病病毒检验,进行心肺功能检验;③编队、领取生活用品,更换戒毒所配发的统一服装,进入治疗区。

(二)封闭的戒毒集训期。强戒人员进入治疗区后即实行全封闭管理,一般2周内不允许探访,不允许与外部接触。戒毒集训的期限为1~3个月,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脱瘾期,时间一般为1~2周,在此阶段主要是对强戒人员进行生理脱瘾,采用药物治疗的手段逐渐解除强戒人员对毒品的生理依赖。根据强戒人员吸毒时间的长短、日吸毒量、身体的营养状况和戒断症状的表现,将吸毒人员分为轻、中、重三度进行治疗。

轻度吸毒者的吸毒时间为1年以内,日吸食海洛因1克以下,身体营养状况中等,在戒断期出现失眠、打哈欠、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焦虑、头痛等轻度症状。对这类吸毒者进行戒毒治疗一般不需要使用戒毒药物,主要是鼓励他们树立自我戒毒的信心和勇气,靠自己的毅力和意志戒毒。这类吸毒者一般在1个月内可以恢复体力,在6个月内上述症状可以消失。

中度吸毒者的吸毒时间为1年以上,日吸食海洛因1克以上,身体营养状况差,在戒断期出现全身肌肉和关节疼痛、皮肤感觉异常、肌肉抽搐、恶寒颤栗、心悸、烦躁、腹泻、呕吐等症状。根据不同的体质和临床反应,对这类吸毒者使用戒毒药物进行治疗。这类吸毒者一般在1个月内可以脱瘾,在2个月内体力可以恢复。

重度吸毒者的吸毒时间为2年以上,日吸食海洛因2克以下,身体状况极度衰弱,在戒断期出现呼吸急促、循环衰竭、昏迷、谑妄、失神等反应。对这类吸毒者除进行积极的抢救外,还必须严格按照戒毒药品的使用计量进行疗程服药,同时注意医治其他并发症。这类吸毒者一般在1个月左右可以脱瘾,在3个月内体力可以恢复。

第二阶段为恢复体能阶段。在此阶段,对强戒人员进行递增式的军体训练和劳动锻炼,使他们在学习法律和纪律的同时逐步恢复体能。在此阶段需要对戒毒者进行经常性的体检,同时还要进行严格的物品检查,暂停家属接见,实行全封闭的隔离管理。

(三)康复教育期。吸毒人员在心理和行为上具有突出的特点,比较明显的包括生活懒散、自律性差、个人卫生差,集体观念薄,意志行为减退,生活无规律,精神萎靡不振。因此,必须对之实行严格的管理,使之做到生活军事化,培养他们的集体主义精神,改变其不良行为,重新养成新的生活习惯。在此期间的管理仍应以封闭式为主,接见仅应限于直系亲属,信件、衣物、物品仍应进行严格检查,不准其外宿和从事单独、分散的劳动。在生活管理上应采取从宽政策,体能训练和劳动项目要循序渐进,伙食标准可以增高。

(四)康复巩固期。强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1个月,应当巩固前几个阶段的成果,采取宽管的方式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开放式管理,可以邀请社会力量和家庭参加帮教,也可以请戒毒成功者回所介绍戒毒的经验和体会。这一阶段对于戒毒者回归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强制隔离戒毒所要顺利对强戒人员进行脱瘾教育应具有思想教育的严肃性、灵活性、多样性和合理性

一是强调思想教育的严肃性。把法制教育、纪律教育、行为养成贯穿于整个戒毒过程,以提高强戒人员对罪错的认识,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树立遵纪守法观念。由于强戒人员普遍文化程度偏低,无业、闲散人员或无主管单位人员占了绝大多数,他们思维辨别能力相对较差,法纪观念不强,他们个人欲望很强,追求名利,物质生活要求过高,精神却很空虚。对这些人社会上无特殊辅导帮助机构,因而在开展脱瘾教育过程中成为我们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环节,这也是治疗“心理依赖”的重要手段。在隔离戒毒过程中,应当将我所这个集“教育、感化、挽救”戒毒人员的特殊学校之作用发挥出来,对他们进行规范的法纪道德、理想前途教育、进行光荣的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教育,给他们上卫生常识课、毒品危害宣教课、心理辅导课,引导他们珍惜生命,远离毒品。要讲清道理晓以利害,使其逐步认识到吸毒对国家、社会、家庭及自己的危害,同时要使他们懂得相信毒瘾是可以戒除的,帮助他们树立信心,积极配合治疗。同时还要将他们的学习,劳动训练、生活卫生、言行仪表与百分考核及阶段性的竞赛挂起勾来,促进他们的自制、自律能力。

二是增强教育形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如开展写“三书”(悔过书、算危害书、揭发书)的自我教育;注意发现、培养典型、组织各类典型人物所内巡回讲演的典型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戒毒决心,让他们写心得体会,说成功的经验,教育他们如何正确对待自己,如何正确对待别人,不要怨天尤人,不要自暴自弃,要敢于正视困难蔑视困难,要有理想、有抱负、增强社会责任感,增强法制观念。还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以及签订帮教协议,家属规劝,写汇报信等形式开展社会帮教活动,利用墙报、黑板报、小报、广播、闭路电视、文艺演出等开展辅助教育;

三是提高日程安排的合理性。戒毒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他们的教育需要科学和周密的安排,平时要注意以班组集体活动为主要形式,把一天的学习、活动都安排的满满的,以防止诱发“心瘾”和地域性团伙活动。

四、强制隔离戒毒所要顺利对强戒学员进行脱瘾教育应该重视和加强心理矫治工作,努力探索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教育的方法

在戒毒工作中,进行生理上脱瘾的治疗,从众多的实践中看,一般采取强制的措施,隔绝毒品,对出现戒断症状者配合药物治疗,短者1周至1个月则可完成。而毒品成瘾性的“心理成瘾”则难以戒除。特别是当前吸毒者一般吸食的都是海洛因,“心理成瘾”性极强。“心瘾”难除已是戒毒工作者的共识。因此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必须要充分利用自己戒毒工作周期长,管教工作较其他戒毒部门强的优势,努力探索开展心理教育和心理治疗的方法,以真正达到戒毒的目的。为了使心理矫治工作顺利开展,当前在警察队伍特别是各级领导中,必须解决好“知”与“行”两个问题。“知”就是“教育者必须受教育”。要对干警进行心理矫治在戒毒工作中的作用、心理学知识、心理辅导技能的培训;要善于总结和发现我们日常教育工作中属于心理矫治范畴的内容。如讲毒品的危害,就属于心理矫治中的“认知疗法”。要自己首先知道毒品的种类,毒品的戒断症状、毒品的危害、吸毒的成因和特点,戒毒的法律,法规对策等知识ABC。“行”就是要勇于实践,努力探索,在戒毒劳教人员中大力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五、强制隔离戒毒所要顺利对强戒学员进行脱瘾教育应该加强劳动和体能的训练,达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

据调查,吸毒人员都有较长的吸毒史,恶习较深,好逸恶劳,懒惰是吸毒者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除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戒毒之外,还要矫正他们的种种恶习,应当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劳动和体能训练达到惩戒的目的。劳动生产是改造他们的重要手段,在保障吸毒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应组织他们满负荷的劳动,一方面可以通过劳动酌汗水净化灵魂,从空虚的精神生活中解脱出来,对其各种不良的恶习行为进行强制性矫正改造。另一方面,通过劳动来磨练他们意志,减轻对毒品的眷恋情绪,增强抵制毒品的诱惑力,同时,通过劳动可以增强体质,抵抗“戒断症状”给人体造成的痛苦,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认知结构、思想状况和行为方式,培养劳动感情,改变他们的懒惰思想。劳动和体能的训练的强度一定要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进行,一方面锻炼他们的意志,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他们的承受能力。

六、强制隔离戒毒所要顺利对强戒学员进行脱瘾教育还应该做好对强戒学员的延伸教育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延伸教育是指强制隔离戒毒学员在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和期满解教回归社会后,借助社会力量进行教育挽救的一种教育模式。吸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接受由公安、司法干警以外的,诸如家属、社会团体的教育规劝,通常说成是所内帮教。回归社会后,为了更好地使戒毒人员的改造成果得到巩固,彻底地消除他们对毒品的生理和心理依赖,尽可能减少重新吸毒现象的发生,而建立的家庭、社会、劳教场所三位一体的帮教活动叫跟踪帮教。

实践证明,所内管教与社会帮教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提高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的效果和质量。社会帮教是所内管教手段的补充和延伸,改造工作向社会延伸,向社会挖掘推动改造的动力因素;促使每个戒毒劳教人员向好的方向转化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所以在强化所内管理教育的同时,切实重视和做好社会帮教工作,使改造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有助于做到既治标、又治本,切实降低低复吸率。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所内帮教的主要做法有:吸毒人员家属亲属的规劝感化帮教;社会团体知名人士的激励帮教;现身说法教育的引导帮教等。通过这样的帮教可以起到稳定他们接受改造的思想情绪,亲身体验到亲人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从而增强他们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的内动力、启发他们深刻反省认真吸取为什么会走上吸毒违法道路的原因和教训。

(作者单位:一分所一大队)

第15篇:强制隔离戒毒法规介绍每日一练(.12.25)

强制隔离戒毒法规介绍每日一练(2016.12.25)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均有1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答案代码。每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分;不答、错答、漏答均 不得分。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挤压综合征主要合并

A.呼吸困难

B.休克

C.心力衰竭

D.肾功能衰竭

E.昏迷

2、烧伤病人输液时,判断有效循环血量的最简便的观察指标是( )

A.尿量

B.血压

C.脉搏

D.呼吸

E.神志

3、能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损伤是

A.裂伤

B.挫伤

C.扭伤

D.挤压伤

E.切伤

4、下列哪种开放性损伤的伤口边缘较整齐( )

A.擦伤

B.割伤

C.撕裂伤

D.裂伤

E.皮肤撕脱伤

5、Ⅲ度烧伤,烧伤深度达( )

A.表皮层

B.表皮与真皮交界处

C.真皮浅层

D.真皮浅层

E.皮肤全层及皮下组织

6、伤口放置预防性橡皮片引流条,拔除时间为( )

A.术后72h

B.术后24~48h

C.术后12~24h

D.术后12h

E.术后3~5d

7、腹部挫伤可能并发严重的损伤是( )

A.腹壁血肿

B.腹肌纤维断裂

C.腹部内脏损伤

D.皮下组织出血

E.急性尿潴留

8、毒蛇咬伤与无毒蛇咬伤的主要区别是伤处皮肤( )

A.留下两排对称细小齿痕

B.不留齿痕

C.可留一对大而深的齿痕

D.引起小水疱

E.局部麻木感

9、男性,42岁,前臂外伤手术缝合后5天,局部伤口红肿、疼痛,触之有波动感,T39℃,伤口换药时哪项不妥

A.及时拆除缝线,充分引流

B.伤口应每天换药一次

C.正确应用抗菌药及引流物

D.清洁伤口、清除坏死组织

E.伤口应每2—3天换药一次

10、吸人性烧伤的最危险并发症是( )

A.感染

B.窒息

C.心衰

D.败血症

E.肺炎

11、烧伤抗休克补液时,第一份额24小时输液量从何时计算( )

A.来院时

B.烧伤后第一次输液时

C.口服补液时

D.发生休克时

E.烧伤时

12、毒蛇咬伤后为降解伤口内蛇毒,可用于伤口外周作封闭的是( )

A.糜蛋白酶

B.胰蛋白酶

C.淀粉酶

D.脂肪酶

E.蛋白酶

13、男性,34岁,头面部发生爆炸伤,急需行清创缝合术,清创过程中以下哪项有错( )

A.去除异物及坏死组织

B.伤后6—8小时内清创

C.若伤口污染重清创后可延期缝合

D.若受伤超过12小时,不宜清创缝合

E.伤后12小时内,经彻底清创可Ⅰ期缝

14、换药用过的器械处理应( )

A.先清洗后浸泡再灭菌

B.先清洗后灭菌

C.先浸泡后清洗再灭菌

D.先浸泡后清洗

E.先灭菌再清洗

15、某男孩上学途中不慎被犬咬伤小腿,伤口出血少许。应该就地采取何种措施( )

A.包扎伤口

B.立即去医院

C.创面涂红汞

D.抬高患肢并限动

E.用大量清水反复冲洗伤口

16、一手掌五指并拢为体表面积的( )

A.1%

B.

17、男性,38岁,头面部烧伤人院。主诉:患处剧烈疼痛,烧灼感,体检: 有大小不一的水疱形成,疱壁较薄.考虑为浅Ⅱo烧伤时,下列有哪些错( )

A.去疱皮后创伤面潮红

B.愈合后有轻度瘢痕

C.伤及表皮的发生层

D.伤及真皮乳头层

E.伤及真皮深层

18、某农民,男性,46岁,右下肢因房屋倒塌被砖墙压住,4小时后被救出,6小时后人院,主诉尿少,呈暗红色。体检:脉搏58次/分钟,血压86/66mmHg卧右肢体明显肿胀,有瘀血斑;化验血钾

19、损伤后最常见的并发症是( )

A.感染

B.休克

C.急性肾功能衰竭

D.应激性溃疡

E.压疮

20、某男孩上学途中不慎被犬咬伤小腿,伤口出血少许。应该就地采取何种措施( )

A.包扎伤口

B.立即去医院

C.创面涂红汞

D.抬高患肢并限动

E.用大量清水反复冲洗伤口

21、成人面、颈、双手、前胸和前腹部约2/3烧伤时,烧伤面积为( )

A.16%

B.18%

C.20%

D.22%

E.24%

22、狂犬病病人的护理诊断“有窒息的危险”的相关因素是( )

A.气道黏膜坏死

B.咽喉肌痉挛

C.口腔黏膜水肿

D.咽肌软瘫

E.喉肌软瘫

23、足外伤后8小时,伤口污染,处理方法为( )

A.清创后Ⅰ期缝合

B.只清创不缝合

C.单纯清洗伤口

D.伤口药物湿敷

E.单纯换药

24、男性,野外工作者,在树丛中被蛇咬伤后,局部皮肤留下一对大而深的齿痕,且伤口出血,周围皮肤迅速出现瘀斑、血疱。应优先采取下列何种急救措施( )

A.伤口排毒

B.首先呼救

C.早期绑扎伤处近心端的肢体

D.立即送医院

E.反复挤压伤口

25、小儿Ⅱ度中度烧伤

A.

B.6%~15%

C.16%~25%

D.

E.>25%

26、小儿Ⅱ度特重度烧伤( )

A.

B.6%~15%

C.16%~25%

D.

E.>25%

27、小而深的伤口多见于

A.刺伤

B.切割伤

C.擦伤

D.撕脱伤

E.裂伤

28、伤口放置预防性橡皮片引流条,拔除时间为( )

A.术后72h

B.术后24~48h

C.术后12~24h

D.术后12h

E.术后3~5d

29、大面积烧伤病人使用电解质溶液扩充血容量,应首选( )

A.30、能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损伤是

A.裂伤

B.挫伤

C.扭伤

D.挤压伤

E.切伤

31、按急救顺序对机械性损伤患者最先采取的措施是( )

A.重点检查

B.抢救生命

C.包扎伤口

D.输血、止血

E.固定和搬运

32、下列不属于物理性损伤的是

A.高温

B.低温

C.毒气

D.电流

E.激光

33、伤口边缘不整齐,周围组织损伤广泛,出血少,应为( )

A.刺伤

B.割伤

C.擦伤

D.撕脱伤

E.裂伤

34、关节受外伤作用,发生异常扭转所致的损伤为( )

A.挫伤

B.挤压伤

C.扭伤

D.裂伤

E.擦伤

35、在下列急诊患者中首先应处理( )

A.休克

B.尿道断裂

C.开放性气胸

D.头皮撕脱伤

E.开放性骨折

36、开放性损伤的主要特点

A.疼痛

B.肿胀

C.伤口

D.出血

E.功能障碍

37、男性,2岁,与小狗玩耍后,家长到医院咨询是否可能感染狂犬病.评估狂犬病病毒唾液侵入机体途径以下哪项有错( )

A.伤口

B.抓伤

C.舔伤的黏膜

D.舔伤的皮肤

E.完整的皮肤和黏膜

38、9mmol/L.应考虑为( )

A.创伤性休克

B.右下肢挫伤

C.挤压综合征

D.右下肢闭合性损伤

E.右下肢血栓形成

39、某男孩上学途中不慎被犬咬伤小腿,伤口出血少许。应该就地采取何种措施( )

A.包扎伤口

B.立即去医院

C.创面涂红汞

D.抬高患肢并限动

E.用大量清水反复冲洗伤口

40、男性,38岁,头面部烧伤人院。主诉:患处剧烈疼痛,烧灼感,体检: 有大小不一的水疱形成,疱壁较薄.考虑为浅Ⅱo烧伤时,下列有哪些错( )

A.去疱皮后创伤面潮红

B.愈合后有轻度瘢痕

C.伤及表皮的发生层

D.伤及真皮乳头层

E.伤及真皮深层

41、对严重挤压伤患者,护理时除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外,还应特别注意( )

A.伤口肿胀程度

B.精神状态

C.肢端温度

D.损伤部位疼痛情况

E.尿量和尿色

42、男性,42岁,在山丛中割草,不慎被蛇咬伤,现场急救时以下哪项有错( )

A.抬高伤肢

B.伤肢下垂

C.就地取材,绑扎

D.伤口排毒

E.移除肢体上可能的束缚物

43、上肢出血应用止血带时不应捆扎在( )

A.上臂上1/3

B.上臂中上1/3

C.上臂中1/3

D.上臂中下1/3

E.上臂下1/3

44、下列哪项不是急救时的注意事项( )

A.抢救积极

B.防治抢救中再次受伤

C.立即进行影象学检查

D.防止医源性损伤

E.不可忽视沉默的患者

45、损伤后最常见的并发症是( )

A.感染

B.休克

C.急性肾功能衰竭

D.应激性溃疡

E.压疮

46、烧伤后创面感觉迟钝,疼痛轻,多见于( )

A.轻度烧伤

B.Ⅰ度烧伤

C.浅Ⅱ度烧伤

D.深Ⅱ度烧伤

E.Ⅲ度烧伤

47、5

C.一般为2:

48、成年男性,矿井瓦斯燃烧,烧伤头、面部、双下肢和双手,估计烧伤面积时,下列那些不确切( )

A.头、面、颈部各位3%

B.双前臂为6%

C.躯干为27%

D.双手为5%

E.双大腿、双小腿为32%

49、成人躯干占体表面积的比例( )

A.20%

B.22%

C.23%

D.25%

E.27% 50、狂犬病病毒主要侵犯( )

A.中枢神经系统

B.肌肉

C.周围神经

D.皮肤

E.内脏器官

51、烧伤抗休克补液时,第一份额24小时输液量从何时计算( )

A.来院时

B.烧伤后第一次输液时

C.口服补液时

D.发生休克时

E.烧伤时

52、有开放性伤口者伤后注射破伤风抗毒素1500单位,最佳时间为( )

A.12小时内

B.24小时内

C.36小时内

D.72小时内

E.48小时内

53、有关损伤的急救和转运,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

A.外露骨折断端应及时复位

B.开放性伤口用无菌纱布覆盖,缠上绷带

C.四肢动脉大出血时可上止血药

D.脊柱骨折的伤员必须卧板床

E.已明确无颅脑及腹部内脏损伤而剧痛的患者,可注射止痛剂

54、毒蛇咬伤与无毒蛇咬伤的主要区别是伤处皮肤( )

A.留下两排对称细小齿痕

B.不留齿痕

C.可留一对大而深的齿痕

D.引起小水疱

E.局部麻木感

55、成人面、颈、双手、前胸和前腹部约2/3烧伤时,烧伤面积为( )

A.16%

B.18%

C.20%

D.22%

E.24%

56、伤口边缘不整齐,周围组织损伤广泛,出血少,应为( )

A.刺伤

B.割伤

C.擦伤

D.撕脱伤

E.裂伤

57、女性,35岁,双上肢烧伤后急诊人院。主诉:患处疼痛较为迟钝,但拔毛时有疼痛感。体检:双上肢布满小水疱,疱皮较厚。估计烧伤深度和预后时下列哪项有错( )

A.Ⅰo烧伤愈后无瘢痕

B.Ⅲo烧伤愈合后有挛缩

C.浅Ⅱo烧伤如无感染不留

D.深Ⅱo烧伤可产生瘢痕

E.深Ⅱo烧伤仅有色素痕迹

58、重度烧伤后补液,晶、胶液体的比例正确的是( )

A.一般为l:l

B.一般为l:

59、5℃ ,局部穿刺抽出脓液。此病人的切口属于( )

A.缝线反应

B.针眼脓肿

C.伤口感染

D.伤口异常

E.缝线脓肿

60、烧伤病人“体液不足”护理诊断的依据是( )

A.创面有焦痂

B.创面有感染

C.创面渗出过多

D.创面组织坏死较多

E.皮肤屏障作用受到破坏 6

1、创伤急救中,首先应( )

A.解除窒息

B.抗休克

C.控制软组织渗血

D.固定骨折

E.包扎伤口

62、重度烧伤后补液,晶、胶液体的比例正确的是( )

A.一般为l:l

B.一般为l:

63、有开放性伤口者伤后注射破伤风抗毒素1500单位,最佳时间为( )

A.12小时内

B.24小时内

C.36小时内

D.72小时内

E.48小时内

64、损伤后最常见的并发症是( )

A.感染

B.休克

C.急性肾功能衰竭

D.应激性溃疡

E.压疮

65、浅部软组织挫伤,何时可改用热敷( )

A.6小时

B.12小时

C.18 小时

D.24 小时

E.32小时

66、烧伤病人输液时,判断有效循环血量的最简便的观察指标是( )

A.尿量

B.血压

C.脉搏

D.呼吸

E.神志

67、毒蛇咬伤后为减慢毒素吸收应

A.立即取坐位或卧位

B.立即甩动肢体

C.立即跑步到医院

D.原地走动

E.患肢抬高

第16篇:庆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汇报

庆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家属:

上午好!

今天是第25个国际禁毒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感谢领导和同志们在百忙之中前来参加这次开放宣传活动,感谢对戒毒人员的关心,感谢对戒毒所工作的支持。

近年来,在市公安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始终坚持戒毒工作基本方针,大力弘扬庆阳公安精神,努力服务于公安中心工作和进度人员战争,不断巩固戒毒成果,全所民警职工爱岗敬业,以所为家,团结奋斗、不断进取,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下面,我将主要情况做以汇报,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庆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成立于1995年3月,承担着全市七县一区及长庆油田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任务;所内现有病室15间,床位120张,教室54平方米;2003年以来连续五次被省公安厅评为三级所。现有工作人员21人(其中从县区公安局借用11人)。 今年元月至6月份,共收戒180人,向省二所转送111人,解除55人,转捕6人,现在所强戒137人。

今年以来,我主要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狠抓制度落实了,全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我们不断加强《禁毒法》、《戒毒条例》、《戒毒所管理办法》和《执法细则》的学习运用,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结合实际,改进完善收戒、转送、评估、解除等运转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

二是推动管理创新,全面推行人性化管理教育。我们注重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突出人性化管理,在场所内部提供相对开放宽松的生活学习空间,促使戒毒学员自我约束,自我反省,调动积极性、发挥能动性,实现从“要我戒毒”到“我要戒毒”的转变。

三是强化信息运用,切实提高戒毒工作科技含量。我们不断拓展戒毒工作信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及时更新内容,拓宽渠道,完善系统,提高效率,基本实现戒毒人员风险评估与信息系统的对接兼容。

经过不懈努力,尽管我们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场所狭小,设施简陋,周边化境复杂、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新所建设亟待加快进行;二是目前无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戒毒人员就医困难,请领导协调市卫生局尽快解决;三是戒毒人员收戒量大。向省二所转送困难,管教工作压力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在市公安局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牢记使命,紧密团结,奋力拼搏,大力弘扬庆阳公安精神,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的希望,力争为全市禁毒工作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第17篇:我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我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刘鹏

我是白泥湖劳教所一名基层民警,从事劳教戒毒工作有1年多的时间,自去年10月26日,开始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在对强戒学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中,我把自己置身于他们中间,做他们的朋友,倾听他们的心声,通过自己的付出和大队民警共同努力,帮助许多强戒学员掌握了一些戒毒的知识和技能,增强了戒毒的信心,为他们回归社会成为新人做了自己应做的事。同时,也使自己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增长了戒毒知识,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

一、与强戒学员建立良好的帮教关系

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同时吸毒人员又是毒品的受害者,所以我作为强戒学员的管教民警的同时,也把自己当做戒毒学员的知心朋友,给他们更多的情感关心,鼓励他们讲述自己的经历、戒毒过程中的成功与失败,倾听他们的痛苦与快乐,了解他们的需求,从而使他们减少与我之间的心理距离,建立良好的帮教关系。学员们一旦发现民警的确在关心他,是值得信赖的时,那么他的自尊心就会增强,学员们也会向积极方面转化。在教育和训练的时候,尽力对学员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加以理解,对部分经常沉默或经常发表反对意见的学员,我不是一味的教训和指责,而是客观地接受他们意见中可接受的部分,向他们进行积极的分析原因,使他们都能从内心服从,从而为管理教育工作扫清障碍。

二、加强对学员们的心理疏导

第一,加强教育引导,使强戒学员深刻认识毒品。学员大多是因为好奇才吸食毒品,对毒品的危害性及成瘾性认识不足,所以我对学员加强教育引导,使强戒学员懂得吸毒不仅摧残身心,而且危害社会、家庭,害人害已,特别是对吸毒人员既要讲明毒瘾难戒,使他们在思想上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同时消除毒戒不了的悲观想法,对戒毒应持务实的态度,既不要过于乐观又不要一味自卑而对戒毒悲观失望。第二,鼓励激励,增强强戒学员的戒毒信心。我经常运用表扬与肯定的方法,对强戒学员在戒毒过程中的各种积极表现,哪怕是十分细微的进步,都给予及时的、恰当的评价和承认,并适时地提出新的要求。在批评其缺点和错误时,也适当肯定本身其积极因素,做到批评中有鼓励,引导他们走出误区,重新树起生活的风帆。第三,进行心理减压,克服自卑心理。强戒学员大都在担心解除强戒后能否被亲戚朋友接纳,是否还被社会认同,是否继续被“边缘化”,还能不能象正常人一样重新生活等心理压力,我经常与学员们进行淡心,多列举戒毒成功榜样的事例,使学员们减轻心理压力。心理压力越大,自卑心理也越强,就越不能树立戒毒的信心、不能安心戒毒,因此,要消除学员们多方面的心理压力,使他们找回自信,顺利实现戒毒目标。

三、建立良好的戒毒环境

为了使强戒学员能安心戒毒、服从管理,我尽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学员克服自卑的氛围。首先,对强戒学员不歧视、不嘲笑,并努力促使学员的家庭和亲戚朋友对强戒人员不疏远、不遗弃。其次,在强戒学员中宣扬互相帮助、互相爱护的思想,设法使学员们能和睦相处、亲如家人,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第三,学员在强制戒毒期间,在多方面关心他们,做到思想上不嫌弃、感情上常沟通、态度上能耐心、生活上有帮助,使他们深感社会温暖,帮助学员们重新找回自己,安心戒毒,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第18篇:爱心是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基础

爱心是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基础

《禁毒法》强调,戒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要把他们当作病人来对待,这里所说的“病”,很大程度是心理上的“病”。作为一名管教民警,我们有义务用爱治好他们的“心病”,激发他们戒除毒品依赖的决心和信心。

一是从倾听开始。倾听能给一颗焦灼的心灵送去抚慰,能使一颗自卑的心灵赢得尊严,能让一颗沉沦的心灵得到激励。当我们与戒毒人员进行交谈时,我们一定要用心听他们在说什么,了解他们最真实的想法,并且把我们的想法反馈给他们。倾听过程中,要善于捕捉戒毒人员身上的闪光点,及时选择突破口,顺势引导,让他们认识到毒品的危害,自己给家人造成的伤害、给社会造成的影响。。从而和他们探讨适合自己戒毒的有效方法。通过倾听,拉近与戒毒人员之间的距离,消除对立情绪,增强对管教民警的信任。

二是要有耐心。我们的教育对象是一群特殊群体,他们文化程度和认知辨别能力较低,与普通人相比,生活没有规律,生活习惯凌乱,缺乏良好的行为方式。但好习惯的养成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所以我们千万不能急躁,不能一味地批评、惩罚,一定要有耐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他们分析错误的原因及危害性,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训练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最终帮助他们达到戒除毒品的目的。

三是要细心。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是一项长期艰苦而又繁琐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在细节上下功夫。对教育对象应有一个全面细致的了解,比如戒毒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家庭状况、生活习惯、吸毒史、人生观乃至戒毒日期等都要烂熟于心,我们对他们了解得越多,就越能找到最适合他们的切入点进行教育。另外还要多留意、多观察他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感知他们在思想和心理状态上的波动变化,及时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和缺点,把握时机因势利导,及时采取针对性教育和防范措施,使戒毒人员朝着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方向发展。

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要求我们用平和的心态对待戒毒人员,用心教育、用情感化。把我们的智慧倾注在爱中、把我们的能力体现在爱中、把我们的品格融入爱中,用充满爱的教育去陶冶戒毒人员,让他们在爱的环境里感受大家庭的温暖,让他们在爱的氛围中彻底戒除毒品,早日回归社会。

第19篇:三四四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二稿(优秀)

三四四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

一、“三四四一”戒毒工作模式概述

“三四四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遵循 “三期四段一延伸”管理流程、引入“四化”教育矫正机制,形成一个集生理康复、行为矫治、心理治疗、技能培训、社会适应训练五项职能于一体的立体化的戒毒模式格局。

“三四四一”即“三期”、“四段”、“四化”“一延伸”的简称。“三期”即教育矫治期、矫治康复期、康复巩固期。“四段”即入所教育阶段、养成教育阶段、康复训练阶段、三试习艺阶段;“四化”即军营化、工厂化、校园化和社会化;“一延伸”即强制隔离戒毒向社会功能恢复的对接延伸。

“三四四一”戒毒工作模式,遵循戒毒矫治规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特有的优势。根据戒毒人员戒毒治疗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其实行分期、分级管理。在教育矫治期即入所教育阶段引入军营化教育机制,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在矫治康复期,引入工厂化教育机制,分为养成教育和康复训练两个阶段分别管理;在康复巩固期即就业技能培训阶段,引入校园化教育机制,实行较为宽松的管理方式;在社会适应延伸阶段,引入社会化教育机制,完成戒毒人员实现回归社会的“软着陆”。每个期段都确立生理治疗、心理矫治、行为管理、认知教育、技能培训、社会功能恢复方面的目标任务,确定对应的处遇标准、考核晋级条件,戒毒人员只要达到规定条件,经考核合格,就可实现转段晋级,不合格者在原期段继续接受矫治,或降级处理,根据戒毒人员的现实表现实行“累进制”升(降)级式管理。

二、“三四四一”模式实操流程图

三、模式内容

(一)、三期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分级管理“。结合我所戒毒人员实际情况(均是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6个月以后转入我所),我们将戒毒人员分为“三期”进行管理。

1、教育矫治期。以入所教育为核心,重点在思想政治、行为养成教育上下功夫。纠正戒毒人员错误认知和不良恶习,解决戒毒人员对毒品的生理依赖,逐步恢复正常的生理机能和体能,提高场所适应能力,确保新收人员能够快速融入我所的管理秩序。

2、矫治康复期。以行为矫正、心理矫治为核心,重点在职业技能培训和康复训练上下功夫。通过养成教育和习艺劳动使戒毒人员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摆脱心理依赖,身体素质明显好转,心理健康水平得到提升,身心逐步康复。

3、康复巩固期。以素质教育为核心,重点在社会适应性培训、就业技术指导上下功夫。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矫正戒毒人员“心瘾”,达到增强生存本领,巩固戒毒效果的目标。

(二)、四段

根据戒毒人员戒治情况和现实表现,********强制隔离戒毒所将“三期”管理目标分解落实,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入所教育阶段、养成教育阶段、康复训练阶段、就业技能培训阶段),指定专门的管教大队进行层级式管理,使各队分工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戒毒人员完成各段的戒治任务即可晋级转段,调动了戒毒积极性,增强了信心。

1、入所教育阶段

入所教育阶段主要是对新收入的戒毒人员进行教育矫治。针对新入所人员,纪律作风散漫、身份意识不清,身体虚弱并伴有多种并发症等特点,在入所队实行封闭式管理,突出强制隔离解读的强制性。

(1)、生活卫生管理。一是,戒毒人员一入所,医务室便组织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主要包括查明吸毒史、疾病史、外伤史、异物史;进行相关辅助检查:胸腹部X光透视、心电图检查,体温、脉搏、血压等常规检查,毒品尿检及艾滋病和性病筛查等。应根据戒毒人员身体情况及时向管理部门提出外诊、所外就医的建议。二是,开展疾病筛查,对新入所戒毒人员进行疾病排摸工作,对特殊情况及时向生活卫生科出具伙食、营养注意事项,向大队出具建议书说明病情及训练、劳动时注意事项,防止发生伤害事故。二是,填写《入所体检表》、《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等资料,建立戒毒人员健康档案。三是,做好每天的定时巡诊,确保疾病及时发现、及时就诊。四是,开办疾病预防专题讲座,做好疾病预防;对戒毒人员生活区宿舍、厕所、洗漱间等重点部位定期进行清扫消毒,防止流行性疾病、疫情发生蔓延。

(2)、日常管理。一是,对戒毒人员实行全封闭管理,确保治疗区域无毒、安静、无干扰;实施民警直接管理,24小时视频监控,及时发现、处置戒断稽延性症状和危急并发症,防止戒毒人员发生自伤、自残、自杀、逃跑等行为;就餐、集体活动等与其他教育阶段的戒毒人员分开,实行单独管理。二是,日常活动实行“三定”管理。对戒毒人员生活、学习、劳动三大场所实行定位;对生活用品、个人物品、各项设施等实行定置管理;对戒毒人员班组长、安全员定期进行职责教育。三是,落实精细化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完善个人基础资料,做好戒毒人员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规范基础资料。四是,实施严格的一日生活管理。

(3)、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新收治的戒毒人员进行彻底地人身和物品安全检查,清缴违禁品;及时召开思想动态分析会、研判会,准确掌握戒毒人员思想变化,摸排、确定重危人员,严格执行大队领导包组、民警包夹制度,落实包夹责任;完善大队层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案,组织演练。严把“三道”防线。人防突出干警对新收治戒毒人员的熟悉和掌控力度,加强对干警责任心的培养;物防突出对责任区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的完善和检查,着力构建无缝隙排查机制;技防应突出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时段和重点环节的视频监控,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4)、常规教育。一是,开展以尊规守纪教育、传统文化道德教育、禁毒戒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入所教育。要求戒毒人员熟悉《强制戒毒人员一日生活规范》、《戒毒人员守则》,熟记《戒毒三字经》、《戒毒誓词》等。帮助新入所人员认清自己的身份,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明确戒毒流程,端正戒毒态度,树立戒毒信心,积极配合民警落实各项教育内容。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

通过以上措施,促使戒毒人员摈弃社会恶习,规范作息时间,养成健康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尊规守纪自觉性,树立自我管理意识,增强场所适应能力,确保戒毒人员思想稳定、服管服教,为顺利开展下一阶段矫治工作工作打好基础。

2、养成教育阶段。养成教育阶段主要是对顺利完成入所教育阶段各项教育内容的戒毒人员进行行为养成的教育矫治。运用工厂化管理理念,现代工厂管理手段,以戒毒人员知行矫正为核心,以生产习艺为载体,重点开展养成教育、心理咨询和职业技能训练,使戒毒人员稽延症状有效缓解,身心机能逐步恢复,身心素质明显增强。

(1)日常管理延续严格的军营化管理方式,确保入所教育阶段行为养成不走样。继续严格落实一日生活管理规范,落实戒毒人员在坐立行走“三定”要求及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落实参加学习、劳动和集体活动时的规范化管理标准,确保戒毒人员在思想和行为上保障工厂化管理的正常运行。

(2)搭建劳动教育矫治平台,工厂化管理促进养成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所成功引进适合戒毒人员习艺,技术含量适中的项目,与生产厂家通力合作,现已建成规范化、规模化的生产车间2个,分别引进现代化生产流水线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为戒毒人员搭建好劳动教育的矫治平台,充分发挥习艺劳动的教育矫治功能。

一是建立、落实一整套生产车间管理制度,用制度来保障习艺劳动安全有序进行。习艺大队结合自己实际,推行以生产干事为车间主任、现场干警为主要责任人的生产组织形式。实行A、B、C(效能工段、见习工段和培训工段)分类管理,指定班组长为各工段段长,负责监督落实本工段的生产情况;制定《生产车间民警管理办法》,严格落实生产流水线技术操规程和“戒毒人员定位、物品摆放定置、现场管理定责”的规范化管理标准;制定《戒毒人员生产任务管理办法》、《生产原料管理办法》、《生产损耗品管理办法》、《不良品生产质量追踪管理办法》,以规范生产秩序,保证产品质量;制定《生产工具管理办法》、《生产安全管理办法》确保习艺劳动安全、有序进行。

二是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生产科在普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同时,重点讲授所内现有习艺项目的操作规程、安全规范、注意事项等内容;大队利用每天晨会、收工前讲评、每周班组会和每月安全会做好安全生产教育,确保戒毒人员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大队根据工厂化管理标准化要求及流程化生产的需要,对戒毒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确保熟悉所使用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维护等方面知识,具备“三好”( 管好设备、用好设备、修好设备)“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基本功,经生产科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开展常规教育。继续做好文化教育、法律道德教育、禁戒毒知识教育等课堂化教育和个别教育。使戒毒人员深刻认识吸毒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正确分析自身吸毒的原因,形成真确认知,明确戒毒目标,坚定戒毒的信心和决心。

(4)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矫治。让戒毒人员掌握基本的心理健康知识,学会自我调节情绪,增强自我管理的能力。对心理问题严重人员适时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运用合理情绪疗法、音乐放松疗法、团体游戏、沙盘疗法等方法,化解戒毒人员不良情绪,消除心理障碍。

(5)考核评估。主要进行生理、行为、认知、心理评估。参加评估的戒毒人员生理机能恢复正常,稽延性戒断症状基本消失;熟悉毒品、性病、艾滋病及其它传染性疾病的危害,掌握健康生活方式;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达到考核标准;对吸毒行为有较深反思,拒毒意识较强;有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能客观的看待社会事物,与他人相处融洽;自觉服从行为矫正,主动接受康复教育和管理,日常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习艺劳动,完成生产习艺任务;月均基础分达到210分,奖分达到240分。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转入康复巩固期进行管理。有一项不符合的,继续滞留本阶段进行管理,滞留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3、康复训练阶段。康复训练阶段以身体机能康复训练为核心,继续以工厂化理念来规范化管理教育和生产习艺劳动,使戒毒者能够摆脱毒品心理依赖,身体机能逐步恢复,素质明显增强,重建责任能力,重塑健康人格。 (1) 生理治疗。指导开展渐进式康复训练,根据个体情况制定体能锻炼的进度表,组织、实施体能锻炼,增强身体素质。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组织实施健康讲座,强化戒毒人员对毒品、性病、艾滋病危害的认识,预防高危行为的发生。

(2) 日常管理延续养成教育阶段的管理内容。在警察指导下,实行适度民主管理。由戒毒人员民主推选民主管理委员会定期开会,对戒治工作、生活卫生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3)坚持用工厂化理念,升级劳动教育矫治平台。充分发挥习艺劳动的矫治、康复功能。制定、完善生产流水线各工序操作规程,研究更加成熟的生产管理制度。通过产品流水线的分工合作,质量追踪分析、实行适度的劳动报酬等管理手段,让戒毒人员切实感受到,是纪律的约束保证了正常的生产秩序,每一个个体的努力尽责保障了团队活动的有效运行。更重要的是,戒毒人员在收获自己劳动成果的的同时也掌握了一项职业技能,明白了许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增长了生存机能,增强了戒毒信心,看到了自己的未来。

(4)加强康复训练,增强体能素质。制定康复训练计划,组织实施训练。每天训练不少于2小时,实施推广“一操、两拳、四项体能训练科目,组织、实施体能锻炼,坚持工间操制度。 (5) 教育矫治。继续开展法律道德教育、禁毒戒毒教育、戒毒专题教育,通过晨会、背诵戒毒三字经、背诵戒毒信条、做戒毒操、进行戒毒宣誓、进行静坐反思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戒毒氛围;开展康复健身课程,包括身体功能恢复训练、体能训练和常用健身项目辅导;开展科学、人文和审美教育;举办文学、历史、音乐、书画等专题讲座,帮助戒毒人员提高文化修养,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开展职业技能教育,通过习艺劳动岗位培训使每名戒毒人员掌握至少一项劳动技能;通过团体心理辅导,情景模拟开展拒毒训练,使其掌握一定的拒毒方法和技巧,增强戒毒信心;开展心理咨询,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人际关系不良、环境适应能力差、情绪不稳定等问题。

(6)开展社会帮教。逐步构建戒毒人员社会帮教体系和志愿者服务体系,建立志愿者队伍。加强与戒毒人员家属的联系,通过所区开放日、座谈会、亲情餐等活动,动员家属来所对戒毒人员进行规劝和帮教,用亲情感化戒毒人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联系机关、学校、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戒毒人员亲属,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活动。

(7)考核评估。主要进行生理、行为、认知、心理评估。参加评估的戒毒人员身体状况良好,稽延性戒断症状消失;吸毒行为认识深刻,拒毒意识较强;自觉服从教育和管理,日常行为养成良好。有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能客观的看待社会事物,与他人相处融洽;认真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达到考核标准。完成康复训练所有项目、测试全部达标;积极参加习艺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习艺任务。熟悉毒品、性病、艾滋病及其危害,掌握健康生活方式;月均基础分达到240分以上,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转入下一阶段进行管理。有一项不符的,继续滞留本阶段进行管理,滞留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4、技能培训阶段。技能培训阶段主要是完成康复巩固期的目标任务,引入校园化教育机制,对完成康复教育转入本期段的戒毒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巩固教育。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巩固教育和综合心理矫治,深入矫正戒毒人员“心瘾”,提高戒毒质量,巩固戒治成果,促使戒毒人员身心基本康复。

此阶段推行警察指导下的以自我管理为主的宽松管理方式,在深化前一阶段管理教育的基础上,运用职业技术学校的管理方式,努力创建校园化管教环境和工作氛围。建立功能齐全的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开展多样化技能培训。********强制隔离戒毒所构建了“所校联合技能培养”路径。*****************借助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培养戒毒人员绿色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能力,落实家畜养殖、温室大棚种植、果木种植、蔬菜种植、园艺师培训等工种的实地培训,夯实了“试农”基础。同时着眼于市场需求,开展“试工”习艺培训。创建刺绣、机电维修、家电维修、电焊车工等项目的技能培训工作室,设置相关培训课程,认真开展实操机能培训,确保针对性和实用性。戒毒人员按照要求,完成技能培训课程后,所里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对应的技能、工种的鉴定考核,获得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同时针对社会回归前不知所措、迷茫无助、焦虑烦躁特点及时开展社会回归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加强拒绝毒品、防止复吸技巧培训。加强心理矫正工作,经常性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模拟社会场景,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社会适应性培训地心理游戏,使其学会融入社会,正常人际交往恢复社会功能。

康复巩固期评估分为满一年评估和期满评估两个阶段,进行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与社会功能5个方面的综合评估。评估分为好、一般、差三种。评估结果作为提前解除、按期解除、延期解除的依据。 参加评估的戒毒人员生理机能恢复正常,稽延性戒断症状消失;生命体征平稳,戒断症状消失,尿检阴性。心瘾得到有效遏制,逆反心理基本消除,具有主动摆脱心理困扰的愿望;对吸毒行为有较深反思,拒毒意识较强。自觉遵守所规队纪,日常行为养成良好;有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能客观的看待社会事物,学会融入家庭、社会,掌握遇到困难、挫折的解决方法和技巧;能认真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达到本期教育考核标准;自主参加习艺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下达的习艺任务;完成矫治程序,测试评估达标;月均基础分达到290分,且经诊断评估符合解除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参加出所前诊断评估,有一项不符的,继续滞留本阶段进行管理,滞留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三)一延伸。

强制隔离戒毒与矫治康复对接延伸,是对通过诊断评估即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人员进行过渡性的管理,缓冲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直接进入社会的不适应,实现融入社会的软着陆。此阶段,以提高戒毒质量为核心,引入社会化教育机制,重点在巩固戒毒效果,增强社会适应能力上下功夫。

1、运用开放式、人性化管理方式,建立 “三自”管理机制,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着力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社会适应教育,积极探索模拟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学习工作、人际交往、社会活动全程模拟社会场景,感受、交流回归社会体验,以此增强社会认知度。

2、建立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提供针对性较强的就业指导。针对戒毒人员的文化素质、爱好兴趣和就业意向,进行就业形势分析,提供就业、创业信息,努力让戒毒人员提升社会接纳度。

3、深入社区推介戒毒康复工作。宣传戒毒康复有关政策、待遇,组织社区戒毒人员参加康复体验,让有戒毒康复意愿的人员报名加入戒毒康复。

4、主动与街道社区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沟通、合作途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帮助解决城市低保问题,并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努力将戒毒康复中心社区化等。通过一系列措施逐渐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对接延伸的工作机制。

(四)四化

“四化”是在“三期四段一延伸”管理流程的基础上,引入的军营化、工厂化、校园化和社会化教育机制。已在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大教育格局,拓展教育渠道,丰富教育形式,鲜活教育内容,突出教育特色,强化强制隔离戒毒的教育属性,努力实现把我所建成一所特殊的学校愿景。

1、军营化。在教育矫治期引入军营化教育机制,实施严格的管理教育。按照戒毒人员一日行为规范,实行“五化、五定、三点”管理,即行动军事化、劳动集体化、生活规范化、卫生经常化、学习制度化;列队定位、劳动定岗、学习定组、就餐定桌、睡觉定铺;起床睡觉点名、集体活动点名、出收工点名。开展以队列动作为主要内容的军事科目训练和体能锻炼,达到强化纪律服从意识,恢复身体机能的目的。制定训练计划和相应管教措施,选派军事素质过硬的干警担任队列训练教官。严格训练纪律,强抓军事作风,确保戒毒人员人人参与,人人受训;制定戒毒人员内务标准,严格落实每日检查评比;对戒毒人员报告用语和日常礼节礼貌进行规范和要求,做到动作整齐划一,“三声”响亮,令行禁止。

2、工厂化。??在矫治康复期,引入工厂化教育机制,用工厂化管理机制促进戒毒人员养成教育,保障习艺劳动安全有序进行。现已引进了现代化生产流水线、生产操作规程,产品质量标准等制度规范,建立了一整套生产车间管理制度,推行以生产干事为车间主任、现场干警为主要责任人的生产组织形式。

3、校园化。在康复巩固期,引入校园化教育机制,**********强制隔离戒毒所构建了“所校联合技能培养”路径,运用职业技术学校的管理方式,努力创建校园化管教环境和工作氛围。建立功能齐全的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开展多样化技能培训。

4、社会化在社会适应延伸阶段,引入社会化教育机制,通过社会化的管理方式,缓冲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直接进入社会的不适应,很好的融入社会。

四、“三四四一”戒毒工作模式的实践效应

(一)充分发挥期段管理的专业优势。**********强制隔离戒毒所现设6个管教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分为入所教育大队,教育矫治大队,矫治康复大队、康复巩固大队,职业技能培训大队,戒毒康复大队。管教大队职责分工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均按照本期段戒毒人员的生理、心理特点、行为养成、矫治任务的不同,施以针对性的管教措施,达到较好的矫治效果。通过长时期的管教实践,形成自己的特色、优势,实现了“一区一特色,一队一亮点”。

(二)有效激发了管教民警对戒毒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民警的个性优势、工作特长得到了充分发挥。所党委在配备大队班子和管教民警时充分考虑各大队职责分工,民警个性特点进行优化组合,最大限度发挥团队优势。比如,在入所队多配军队转业干部,运用其军事素养特长,可以很好的引入军营化管理教育理念;在矫治康复大队多配备有心理咨询师资格、有教师背景的民警以便于心理辅导、康复教育工作的扎实开展;在职业技能大

队多配备擅长技术培训、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民警,以出色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三)“三四四一”戒毒工作模式,弥补了过去沿用的劳教戒毒模式重管轻教的不足。特别是四化教育机制的引入,凸显了强制隔离戒毒更加注重人文教育、更加重视人性关怀,更加尊重戒毒内在规律的特点,使得管理教育、心理康复、身体机能恢复、职业机能培训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效果更加显著。

(四)“三四四一”戒毒工作模式,“累进制”升(降)级式管理使得考核标准量化具体,激发了戒毒人员民主管理、自律自强意识,极大地调动了戒毒自觉性,戒毒成功率大幅提升。戒毒人员的现实表现、生活处遇直观可见,只要完成本阶段的矫治任务,通过考核就可顺利晋级到下一个期段学习生活,自己的努力通过晋级得到认可,明明白白的反应在管理模式上,体现在戒毒生活中,从而增强了戒毒信心,激发了自我改变的内在动力,实现了要我戒毒到我要戒毒的质的飞跃。几年来,我所戒毒人员生理、心理机能恢复良好,所内戒断率一直保持100%,社会功能恢复良好,戒断“操守率”逐年上升,实现了场所安全、管理、教育、操守的目标管理,取得了满意的社会效果。

1、诊断评估与模式相互作用。诊断评估工作作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四四一”戒毒工作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三四四一”工作模式运行全过程,它既是戒毒人员转段升级的量化标准,也是出所评估的准绳,同时也是考核与检验“三四四一”戒毒工作模式实际工作效果的标尺。诊断评估工作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平时与定期、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考评,用比较科学的方法客观评价戒毒效果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为戒毒人员转段升级、提前解除、按期解除、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提供依据。、

3、

2、诊断评估的主要内容。该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和社会功能等方面的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所内戒毒效果的过程。********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诊断评估工作分为戒毒人员转段升级评估与戒毒人员出所评估两种类型。转段升级评估包括教育矫治期转入矫治康复期,以及矫治康复期转入康复巩固期三个期段之间的相互转换。出所前评估包括戒毒人员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诊断评估工作。、

4、

3、诊断评估考核主体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成立诊断评估考核委员会,由所长、分管副所长、管理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警戒科、生产科、矫治康复中心负责人及大队诊断评估小组组长组成。所长任主任,负责领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考核全面工作;分管副所长主持诊断评估考核工作,诊断评估办公室设在管理科,负责诊断评估的日常工作。大队成立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小组,大队长为组长,由专门工作人员或兼职人员组成的诊断评估小组成员。生理和生理评估由临床医师负责,心理评估与认知评估由心理咨询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负责,行为和社会适应能力评估由管理人员负责。可邀请戒毒所业务指导部门工作人员,戒毒人员所在社区的干部、民警或禁毒专干参加,也可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诊断评估的日常工作由管理科负责并对每个戒毒人员建立评估档案,负责评估工作的警察按阶段完成考核,填写《诊断评估手册》,由评估小组汇总后,提交诊断评估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并做出结论。 转期(段)评估,由诊断评估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出所评估和延期评估由诊断评估委员会主任审定,并签名确认。

二、运用“累进制”评估体系(图解)

三、出所前诊断评估(图解)

四、诊断评估分值设定(图解)

五、诊断评估实现模式运行效果

(一)诊断评估体系实现了对强戒人员教育理念的更新,推进了戒毒矫治工作的发展。帮助强戒人员戒除毒瘾,降低复吸率是践行“首要标准”的要求,也是戒毒工作的出发点和着陆点。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适应新的管理趋势,实现了民警作为“管理者”向“帮扶者”的转变,由过去传统意义上的管教向现代科学发展的全新教育理念的转变。该诊断评估体系具有高质量目标、精细化管理的一个助推器作用,体现反馈戒治功能、反思矫正功能、激励促进功能和导向护航功能等多重功能。

(二)诊断评估体系有利于提取戒治运行参数,调整和完善戒治方略。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依据强戒人员特点及戒毒工作需要,研究和设置一定的目标、程序,更好地运用科学的考评方法,在立足实践、指导实践的基础上,使戒治成效指标量化,更加有效地评价估量戒治效果。强戒所诊断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进行完善、系统、规范的评估工作,收集、归纳和汇总强戒人员的戒治信息,通过进行综合性研究、分析和判断,按照要求提取戒治工作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生理戒毒、心理戒毒、认知行为和家庭、社会功能等多方面的矫治参数,从而检验戒治措施的正确性和可行性,使措施方法更加科学完善、更加规范、更具有针对性;既能发现强戒人员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代表性的突出问题,又能掌握强戒人员个体差异所具有的个性化问题,对强戒人员的戒毒效果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便于及时总结反思,调整矫治方略。

(三)诊断评估体系有利于提高强戒人员戒治积极性,促进戒毒矫治质量的提高。诊断评估反映的是强戒人员的戒毒成效,涉及到强戒人员戒毒期限和戒毒方式的变更,是绝大多数强戒人员在所戒毒的动力源泉。科学、规范、有效的诊断评估对提高强戒人员戒治积极性、营造健康向上的戒治氛围,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通过诊断评估,强戒人员在民警的指导和帮助下,能够明确戒毒矫治目标和方向,发现问题,看到差距,找准症结;另一方面,通过诊断评估,民警可以结合强戒人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从而提高戒毒矫治质量,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20篇:强制戒毒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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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强制戒毒新规定(2018)

对于被毒瘾折磨了很长一段时间,给家庭、社会也造成了严重危害的人来说,其家人就会送他们去强制戒毒。在强制戒毒的时候,要能过遵循相关的规定,特别是戒毒者的家属。下面赢了网小编为你介绍2018年强制戒毒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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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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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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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八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自愿戒毒

第九条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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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第十二条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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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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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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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三条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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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在生活中遇到强制戒毒的疑问,如对于内容不太了解,可以咨询赢了网上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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