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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闲土地清查处置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22:07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方案—江苏省启东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启东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

政策播报2016年04月30日 08:58:15 浏览121 回复0 金猪0

(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11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科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规定,决定开展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以盘活存量闲置空闲用地为重点,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我市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用地保障。

二、目标任务及处置原则

(一)目标任务

对全市范围内取得合法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征而未供及用而不足空闲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彻底摸清全市范围内闲置空闲土地的基本情况,并分门别类,逐宗登记造册。对经核实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地块,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作出处置;对经认定为用而不足空闲土地的地块,区分不同类型,研究盘活利用方式和方法,制定具体处置方案;认真核查征而未供土地的宗数、面积,分析未实施供地的原因,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和办法。通过清理处置,逐步盘活全市闲置空闲土地,逐步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处置原则

1.以用为先。对能开发利用的,要积极盘活利用,尽快落实项目开发建设。对闲置土地通过延长并限期开发建设、依法收回重新出让、协商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多种方式调剂使用;对用而不足土地通过督促开发、协商转让、改变用途、部分收回重新出让等方式调整盘活;对征而未供土地依法加快征地拆迁,尽快落实项目,限期办理供地手续,以及对符合条件的地块报省异地调整等途径盘活利用。

2.规范实施。对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土地要严格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认定,及时处置到位,进一步规范征而未供土地供应流程,完善地块供应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盘活利用。

3.分类处置。对不同情况的闲置空闲土地,采取分类处置的方式进行。对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空闲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到位。对因规划调整、拆迁滞后等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空闲的,要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时限,确保所闲置空闲的土地及早得到充分利用。

4.集约利用。对闲置空闲土地的利用,要充分体现集约高效原则,不能因为盘活的是闲置空闲土地而粗放用地,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行业用地规范及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在盘活利用中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三、清理对象和范围

以各镇乡政府、园区管委会为单位,对全市范围内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土地及征而未供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具体对象为:

(一)闲置土地:对2000年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期间已供应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对依法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纳入此次清理范围,逐宗登记造册。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而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动工开发建设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连续施工,下同);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而不足土地(指项目已建成但仍有空余的土地,下同):对2000年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期间已供应工矿仓储用地进行全面调查,对经认定为用而不足空闲土地纳入此次清理范围,逐宗登记造册。

(三)征而未供土地:对2010年底前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所有项目用地进行全面调查,将征地补偿已到位但尚未实施供地项目和征地补偿尚未到位项目用地纳入此次清理范围,逐宗登记造册。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1月22日~11月30日)

为有序推进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市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由市监察、法制、发改、建设、财政、审计及国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内。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2年2月15日)

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2000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已供应项目用地及2010年底前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所有项目用地逐宗进行核查,重点查清已供应项目用地闲置情况及用而不足工矿仓储用地、征而未供土地空闲情况,对全部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逐宗填表登记,并对闲置空闲土地逐宗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征而未供土地调查情况表及分析材料上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系人:黄炎风,电话:83115646)

(三)专项整治阶段(2012年2月16日~4月30日)

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各镇(乡)、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认定的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处置,针对每宗地块的不同情况,逐宗制定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处置措施,盘活各类闲置空闲土地。各地2012年4月30日前将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和征而未供土地处置情况表及汇报材料上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系人:黄炎风,电话:83115646)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5月1日~5月10日)

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各地自查和整治案卷随机抽查,其中对闲置空闲土地的现场抽查率不低于70%,检查结果书面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五)总结汇总阶段(2012年5月11日~5月30日)

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各地上报的自查、整改情况和各检查小组检查验收意见,形成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乡)、园区必须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要把清理处置闲置空闲土地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闲置空闲土地“家底清、能盘活”。闲置空闲土地形成原因复杂,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要借全市开展清理盘活闲置空闲土地有利时机,加大土地收回储备力度,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各镇乡、园区务必加强领导,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确保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推进不力、闲置空闲土地计划处置率达不到70%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经验教训,将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后续监管,防止新的闲置空闲土地产生。

(三)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处置闲置空闲土地政策性强,履行程序多、处理难度大。各镇乡、园区必须对闲置空闲土地及时分类汇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妥善处置到位,确保盘活闲置空闲土地规范有序。对逾期拒不缴纳闲置费的当事人,将视情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不依规接受处置的当事人,市国土局不受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不为其办理土地抵押贷款,也不准其参与新的土地公开交易活动。同时各地也要维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处理好与原土地权利人、新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四)整体联动,协调推进。闲置空闲土地的处置,涉及到国土、发改、财政、审计、建设、法制、监察等多个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稳步推进闲置空闲土地的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未依法处置前,国土、发改、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报批、项目立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批准手续。

推荐第2篇: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汇报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汇报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从9月底开始对各科室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现将清查工作进行汇报总结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核实资产、查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并对残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方法步骤

(一)摸底清理统计阶段

根据《建外街道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固定资产清理、登记的要求,行政办制作了《固定资产清查统计表表》,各科室对照《统计表》进行自查,自查时做到以账对物和以物对账相结合,先以账对物,后以物对账,做到不漏、不重、不错,并指定了专人负责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统计表表》。

(二)核查阶段

根据各科室上报的固定资产摸底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做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如属于已报废固定资产,经查属实后,要作销账处理,同时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

(三)总结完善阶段 通过清理登记资产,及时发现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对管理不善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吸取教训,找出存在问题,改进管理措施。

三、存在不足

1、各科室上报的固定资产不够全,部分固定资产未上报。

2、部分固定资产存放地与实际不符。

3、固定资产损坏情况等使用状况未全部上报。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1、加强固定资产工作的业务学习和管理。

2、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长效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固定资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3、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对新增资产做到及时入账,防止固定资产账目不明。

推荐第3篇: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汇报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汇报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从9月底开始对各科室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现将清查工作进行汇报总结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核实资产、查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并对残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方法步骤

(一)摸底清理统计阶段

根据《建外街道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固定资产清理、登记的要求,行政办制作了《固定资产清查统计表表》,各科室对照《统计表》进行自查,自查时做到以账对物和以物对账相结合,先以账对物,后以物对账,做到不漏、不重、不错,并指定了专人负责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统计表表》。

(二)核查阶段

根据各科室上报的固定资产摸底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做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如属于已报废固定资产,经查属实后,要作销账处理,同时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

(三)总结完善阶段

推荐第4篇:土地整理 土地清查报告

XX镇西片土地整理土地清查工作报告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XX镇西片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规模954.53公顷。批准预算总投资2560万元。

2009年12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预算的通知》(苏财建[2009]280号、苏国土资发[2009]300号)批复仪征市XX镇西片土地整理项目为2009年第二批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资金为2560万元,建设规模为954.53公顷,计划新增耕地48.02公顷,新增耕地率5.03%。

二、土地清查工作

1、土地权属确定

该项目建设规模为954.53公顷,地处东经119º6′36″~119º10′30″、北纬30º28′10″~30º30′22″,项目区边界:北靠青年村、东临蔬菜村、南濒南井水库,西与安徽省接壤。涉及XX镇XX、XX、XX三个村55个村民小组。本次土地清查工作重点是确定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查范围为全部项目区。清查参加人员由

国土、水利、农业相关部门人员及项目区所在村抽调办事公道,熟悉界限的村民组成。经过现场调查,核对图纸,确定项目区土地所有权均为集体所有,均有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权属界线清楚,无任何争议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三个行政村承包土地的村民所有,项目区内土地权属明晰、界线清楚,面积准确,不存在权属有争议地块。

项目区总土地面积1142.2公顷(其中汪云村825.36公顷、沙集村278.04公顷、开建村40.81公顷),建设规模954.53公顷,其中耕地722.8公顷、农村道路33.56公顷、坑塘水面113.

43、农田水利用地33.96公顷、田坎26.26公顷、农村居民点7.59公顷、独立工矿用地3.31公顷,特殊用地4.02公顷、水工建筑用地7.37公顷、荒草地2.23公顷。项目区实施前耕地722.8公顷,其中XX村707.73公顷、XX村210.26公顷、XX村36.54公顷,涉及农业人口4224人,人均耕地0.1711公顷。

2、单体建筑物

该项目规划农桥12座,灌溉泵站6座,U型衬砌斗渠9.04km,灌溉管道2.305km,泥结砂石路面14.913km,混凝土路面4.23km

根据规划图和现场地形地貌确定,该项目设计建筑物布局基本合理。12座农桥有11位于塘田渠道上,一座位于大塘排水沟上,农桥尺寸符合现场交通及过水要求。6座泵站,芦坝南站、芦坝东站从卢坝水库取水,朱庄泵站、桥头泵站从桥头水库取水,吴庄泵站为朱庄站的二级泵站,余庄站为芦坝南站的二级泵站,设计流量及扬程满足灌溉需要。渠道走向能够保证农田灌溉需要,但在项目实施后,部分地块高程会有改变,需要根据项目施工后地块高程作适当调整。道路工程,混凝土路面为林场路、荷花路、兴太路,连接了现有铁沙钱、陈香线主干道路,其他14.913管理砂石路面,连接了主要村庄和主干道路,形成了循环、方便的交通体系,设计相对合理。

XX镇土地整理项目指挥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推荐第5篇: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上午好:

根据安排,就盘活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要求国土分局发个言。

一、我镇闲置土地现状分析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镇闲置土地的现状:

据统计,我镇一年以上已批准建设用地项目有40只,面积1274.748亩。其中:

(一)二年以上未开工项目为13宗,面积496.607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6宗,面积95.616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2宗,面积121.56亩;经营性项目用地3宗,面积

- 1

(二)初步认定:由财政、建设、环保、招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牵头下,根据国土分局提供的闲置土地情况,采取集体会商的方式,对闲置用地逐宗进行审查,初步确认闲置土地的对象,对确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未开发的用地,要形成会办意见,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汇总上报:对确认闲置土地进行汇总,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对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附会办意见及相关材料。

(四)下发通知: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局向用地单位下发《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用地单位对认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十五天内向国土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由镇政府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会办确认,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拟定处置方案:对最终确认属闲置土地的,由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事求是地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征收闲置费、延期开发、置换土地、协议收回、无偿收回)

(六)处置方案审批:镇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将拟定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七)组织实施: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处置方案确定的领导小组进行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凡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以下处置

- 3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参与的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2.全面清理处置。国土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用地进行认真清理,对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符合闲置土地的项目,列出用地清单,逐宗进行核实,并按时段、分类提出拟处置方案,报镇政府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认定。按照市政府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对已经发生的闲置土地须在2008年底前按规定全部清理处置完毕。

3、全面落实,责任到人。建议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对我镇的所有未开工企业分组并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协调并跟踪管理。

4、强化督查。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要定期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督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我镇闲置土地量较大,可挖潜力较大,但要真真做好盘活存量这篇文章困难相当大,但是我们相信,在镇党委、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肯定能收回一部分闲置土地,以缓解我镇用地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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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某镇土地清查工作方案

xxx土地清查工作方案

(xxxx年xx月xx日草稿)

为切实扭转我镇土地资源严重破坏和流失的局面,严厉打击毁林、毁草垦荒及非法破坏耕地等行为,以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强化土地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能为手段,全面清理农村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规范我镇农村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土地保护管理,坚决制止毁林、毁草开垦行为的指示要求。通过开展土地清查,理清权属,规范管理,化解土地矛盾,依法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清查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清查范围

(一)集体土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地块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

2、具有所在地村民户籍。

3、乡村两级土地台帐有记录。

(二)1992年(含1992年)以来开垦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1、县政府或土地部门与承包者签订30年有偿使用合同的土地。

2、政府或土地部门与承包者签订5年有偿使用合同的土地。

3、政府或土地部门审批开荒的土地。

4、县政府或草原部门审批的畜牧养殖饲料地。

5、林业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签订长期合同,并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林地。

6、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私开、1 超出批准面积开垦和异地开垦的土地。

7、利用其它方式和途径开垦的土地

四、方法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xxxx年 x 月---xxxx年x 月)

1、成立组织。镇党委、政府成立镇土地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镇土地清查工作。

镇财政所、农经站、林业站、畜牧站、派出所及司法所联合组建土地清查领导机构,支持、配合镇土地清查工作。镇成立以xxx任组长,

xxxx 任副组长的镇土地清查领导小组,并成立土地清查办公室。各村成立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组长、村委会成员参加的村土地清查领导小组。在镇土地清查工作方案下发后,各村必须立即把土地清查领导机构、人员名单、联系方法,报镇土地清查办公室。

2、召开全镇土地清查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土地清查工作。明确开展这次土地清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让广大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进来。

3、宣传动员。各村利用广播、标语、条幅等方式宣传关于土地清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印发土地清查宣传单,在全镇范围内营造强有力的声势和氛围。

4、资料准备。各村需提供各类土地审批手续、承包合同书、土地登记台帐(含二轮土地承包台帐)、农业税课税面积、粮补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等土地清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工作实施阶段(xxxx年x月——xxxx年x月末)

1、自清自查。各村必须说明:本村目前共有多少可耕作土地,本村共有多少块耕地,每一块耕地包括多少二轮土地承包户,每户二轮土地承包应分土地面积明细。各村自查工作完成后,在xx月xx日前携带相关手续,到镇土地清查办公室进行申报登记。

2、核实土地权属和面积。镇土地清查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镇土地清查工作小组,对每个村逐地块进行清查、核实,将地块落实到户。

2 3、确定权属关系。对清查出来的土地,镇政府按照“依据政策、尊重历史、积极稳妥、让利于民“的原则,结合实际,依法界定每个地块的权属,确定今后土地管理者。对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阶段进行处理解决。

4、整改完善。对清查出的土地,镇财政所、农经站、林业站、畜牧站和各村要按照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法进行严格管理。

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电子和纸质土地管理档案,必须实现“一户一档“。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村要分别进行存档,每村要形成一本土地卷宗。

(三)总结成果阶段

全镇土地清查结束后,镇土地清查办公室要进行全面总结,根据土地清查结果,绘制成果图,建立全镇土地档案、台帐和数据库。将全镇土地清查工作总结和清查结果一并上报镇党委、政府。召开全镇土地清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土地清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整改措施

以“整体清理、依法确权、分类处理、解决流失”为总体原则,按照“依据政策、尊重历史、积极稳妥、让利于民”的工作思路,切实抓好整改。

1、有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国土局、垦荒办)批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垦合同之一的耕地,一律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合同到期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收取承包费,原开垦者或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合同未到期的,继续履行合同。草原管理站批准开垦的草原饲料地,具体由草原管理站管理,合同到期后由草原管理站收回,实施退耕还草。

2、无任何有效批件开垦的耕地,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进行统一管理。如对外发包,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原开发连续承包的耕种者,签订承包合同,收取承包费。

3、镇、村按公益田管理的耕地(含五荒地、拱地头扩地边等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签订耕地承包合同,缴纳承 3 包费。

4、复垦及捡种撂荒农村集体耕地。已纳入二轮承包地的,符合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按照第二轮承包地管理。未纳入二轮承包的耕地,经批准、签订承包合同的,履行原合同;未经批准复垦、捡种撂荒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按相关规定处理后,同等条件下优先连续耕种者承包,签订承包合同,收取承包费。

5、上述类型以外其它耕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6、耕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耕地开垦(经营)者对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可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确权申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确权。对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可向县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确权申请。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要切实把土地清查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来抓,全力支持和配合土地清查工作。

2、落实责任,严肃纪律。镇直各部门、各村对土地清查工作拖着不干、顶着不办、工作不给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开垦林地、草原的,要主动配合清查工作,对不配合清查工作、不提供清地所需资料、阻碍清查工作开展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镇纪检部门、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对拒不配合、阻挠土地清查工作的“钉子户”要进行专项查处。对各种干扰土地清查工作的事件、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速、从重处理,保证土地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强化宣传,保持稳定。各村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农户动态,务求稳定。镇土地清查工作小组及各村土地清查小组要切实做好本村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化解不稳定因素。对一些疑难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不得上下推诿。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沟通,避免引发新 4 的矛盾及上访、群众事件的发生,保持基层稳定。

4、依法办事,公开透明。各村土地清查工作小组要服从大局,克服困难,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土地清查工作。参加土地清查的人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清查行为,确保清查质量,做到权属界定有理有据,面积核实核准,减少误差。土地清查结束后,各村土地清查办公室要进行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的监督。

七、组织领导

镇土地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员:xxx 5

推荐第7篇:闲置校舍清查处置报告(版)

关于确定闲置校舍处置权属的报告

近年来.由于农村学生减少和教育布局的调整出现了大量的撤并学校。到目前为止全县撤并学校已达120所。现就撤并学校处置、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资产总数及价值情况

全县中小学校共有157所,其中正常运行37所,闲置学校120所。120所闲置校园总占地面积49813790.1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7688.16平方米,房屋建筑物资产账面原值1398369元。

(二)资产性质情况

120所闲置校舍从土地权属来看,43所学校建设用地属国有土地,其余77所学校,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从房屋及建筑物性质来看,120所学校均为国有资产。

(三)资产处置情况

目前,120所闲置学校处置情况是:通过无偿划转、置换、出售、顶账已处置44所,占36.7%;被招商企业使用、村民租用、村委会使用等占用19所,占15.8%;注入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等占用35所,占29.2%;教育局招商1所,占0.8%,学校出租4所,占3.3%,闲置17所,占14.1%.从处置的基本情况来看,虽说闲置校舍的资产登记在各个学校,但在处置权上归政府和乡镇所有。

二、撤并学校处置与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撤并学校不能办理土地证,致使撤并学校产权不清。

现有撤并学校中有77学校土地为集体土地,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致使撤并学校校舍不能进行产权登记,闲置校舍的处置权和管理权不明晰。

(二)、撤并校舍产权不清,致使学校管理权属不明。

在学校撤并后由于撤并学校产权归属不明晰,导致了归属学校丧失了闲置校舍的处置权和管理权。致使撤并学校长期闲置,无法进行再利用和有效管理,同时因产权不清也引发了单位、部门甚至是个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加之撤并学校校产处置没有地方政府权威性的文件,归属学校的管理职责也比较模糊。

(三)因闲置校舍没有专项管理维护经费,导致归属学校对闲置校舍的管理不到位,给学校安全管理埋下隐患。

学校撤并后,闲置资产需要专人看管和维护,闲置校舍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出现了倒塌,裂痕等现象,而教体系统既无专项资金进行维护,又不能进行随意处置。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并为校园安全管理埋下了深深的隐患。

综上可知,现在学校对闲置校舍的处置和管理已处于两难境地。想管理没权利;不管理,有责任。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报请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将现有闲置校舍划归乡政府管理。由于闲置校舍土地大部分为集体土地,有乡镇管理使用。乡镇对闲置校舍土地有一定的处置权,乡镇可利用闲置校舍举办成人技术学校、老年文体中心、农业科技活动室等,这样既有效的保护了国有资产,又能使国有资产得到有效利用。

(二)、对无法划拔的撤并学校,报请政府以批文的形式确定学校权属。

由于闲置校舍的权属无法确定,归属学校对校舍进行出租时只能是一年以下的出租,好多偏远学校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租主,可是因为出租年限太短,而无法租出。导致偏远地方的闲置校舍长期闲置无法利用,再加上归属学校没有专项经费维护,最终导致闲置校舍资产白白浪费。因此报请政府以批形式确定学校权属将能很快改善闲置校舍资产流失的局面。

(三)、对既无法划拔又无法确定权属的学校申请设立专项经费进行专人管理、及时维护。

撤并学校的长期闲置出现围墙倾斜、房屋墙体开裂甚至倒塌等现象,如不及时维修、专人看管,就会造成资产流失,埋下安全隐患。因此设立闲置校舍专项维护经费,建立闲置校舍管理长效机制对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重大意义。

综上所述,产权不清,管理主体混乱,管理经费欠缺是当前闲置校舍不能有效利用和科学管理的主要原因。只有解决了这些根本性问题,明确闲置校舍的处置权属才能减少因闲置校舍的处置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率。

推荐第8篇: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政府储备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范围。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农业、林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

第六条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上述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 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第九条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报建批准或立项批准文件规定认定。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确定。 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资金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或者向镇政府及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调查核实。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十条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被调查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把开展调查事宜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或保全机关。

(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审批登记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意见等,如实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四)《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有关信息,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将认定结果抄送抵押权人或保全机关。

(五)经确认不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第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闲置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或中止开发: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供应土地存在土地权利不清,致使无法动工开发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四)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五)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七)因动工开发所必需的、且非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未完成而无法动工开发的。

(八)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前款规定的迟延原因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合法材料证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镇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信访、军事、文物保护等部门予以协助调查核实,相关镇政府及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 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对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时间的,可一次性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以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并相应变更土地价款后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由市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临时使用,从安排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对临时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在使用完毕后30日内清理场地。

(四)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终止出让合同协议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明为置换土地。

(五)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原土地用途、性质、开发建设情况的市场评估价格,或者按照收回土地后重新出让情况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符合第六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十四条 因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造成闲置的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申请,并经镇政府加具意见,涉及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还应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处置方案。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提出处置方式的申请,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闲置土地具体情况、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实施。前款规定的闲置土地已依法设定抵押权或者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书面征询保全机关意见。 第十五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确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支付的全部土地价款。

划拨价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缴纳的土地成本费用。未明确划拨价款的,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成本加上相关税费之和确定。

第十七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拟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三)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

(五)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按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时应通知抵押权人,有关收回决定应同时抄送抵押权人。土地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间不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全机关协商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待保全措施解除后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

被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移交土地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不移交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关文书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采取以上方式都无法送达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公告时应当通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除符合土地划拨条件的情形外,应当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二)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储备主体。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属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使用闲置土地。建设用地能够使用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或规定。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手续的时限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及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书规定而恶意囤地、炒地的,在闲置土地处理完毕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五章 闲置土地处置协同机制

第三十条 市政府成立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设立市闲置土地处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开展闲置土地处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闲置原因核定工作。对土地是否构成闲置以及闲置原因存在争议或无法确定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公室研究解决。 农业、林业部门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负责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闲置土地处置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具体负责辖区闲置土地初步审查认定、初拟处置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协调、土地闲置费征缴、文书送达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镇政府应当定期对辖区内闲置土地情况进行清查确认,并将清查确认结果通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在闲置土地管理过程中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瞒报、虚报闲置土地,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理规定》(中府〔2003〕32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9篇: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处置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文件

晋财资[201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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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务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

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各部门:

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国家疙瘩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土地资产,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刑侦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三、除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涉及土地资产以及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审验相应财政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不能提供上述文件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四、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涉及土地资产以及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的土地资产减少或损失的,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的下列事项,事先应当经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宜。

(一)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为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移、划转、租赁、置换、抵顶债务等;

(三)事业单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设立经济实体;

(四)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获取贷款(借款),或者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担保物向他人提供担保;

(五)处置(转让、转移、划转、租赁、置换、抵顶债务等)地上资产(含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以地上 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行政事业单位重组、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按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同意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它事项。

六、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含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有下列事项的,事先应当经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以土地资产抵押或者担保的解除;

(二)土地抵押权的实现或者解除;

(三)因不可抗力消失土地资产;

(四)按规定应当报财政部门确认的涉及土地资产的事项。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相关管理事项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八、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审批、确认事项管理办法,按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源部门规定执行。

本通知请转至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1月25日

推荐第10篇: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一、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三、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四、符合条件,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五、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信息;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听证,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闲置年限的不同,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六十天)。

八、若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情形,,主观部门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

1、对闲置土地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4、有偿收回;

5、置换土地;

6、其他方式。

第11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

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资产处置工作汇报

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实物资产

安全拆除协议

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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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安全拆除协议

为了分清协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规范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安全拆除协议:

主合同名称:《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甲方: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施工地点:

一、总则

1.本安全拆除协议用于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实物资产拆除工程。

2.乙方承担甲方转让实物资产拆除工程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本安全拆除协议提出是最低限度的安全要求,并未对一切安全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符合本要求的相关标准。

4.在主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5.本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或同时引用多个标准,以较高标准执行。

6.本协议为主合同的附件,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与主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7.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工作内容

(一)拆除范围:

详见本协议主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转让标的清单》。

(二)拆除施工区域:

拆除工作在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拆除施工区域范围(以甲方划定的隔离区域为准)内进行。

对区域内不拆除的设备,由甲方向乙方予以书面交底并由乙方确认。

(三)安全技术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划定的拆除区域范围进行拆除工作,并确保保留设备的完好。

2.乙方在施工前及项目竣工结算前均到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本协议执行情况。

3.乙方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前,须提供经乡镇及以上医疗部门体检合格的有效证件;涉及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则须提供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体检合格的有效证件,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4.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须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进入现场施工。乙方特种作业人员(起重工、架子工、电工、焊工、汽车吊车司机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的特殊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乙方用于施工的各类设备和工器具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并有检验合格证;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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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天开工前,乙方必须对其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工前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作业时,必须佩带“外用工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入厂证,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7.乙方开工前要对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风险分析,熟悉拆除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符合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乙方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确保各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制定完善,具备施工条件后方可施工。

8.进入施工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提供行驶证、年检审查资料、保险凭证等办理通行证,并接受出入口检查登记。

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擅自超越工作区域或接触运行设备及其他与工作无关设备。乙方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严禁乱动现场任何安全警示标牌、标志;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或气源、水源。若工作必需,乙方应提前与甲方联系,征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提供器材,乙方专业人员接电源、气源、水源的连接,乙方必须在甲方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10.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并做封闭管理。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11.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火作业,应根据动火级别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书面批准并确认达到动火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按照甲方动火作业要求进行现场监护。

12.乙方必须在甲方划定的区域内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拆除过程中及时做好孔洞、楼梯等的围护和隔离;工程完毕后乙方必须保证拆除区域场地平整干净,并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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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乙方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发现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必须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甲方汇报,处理或澄清后方可继续施工。

14.乙方在实施拆除过程中,拆除管道遇到冒水、气、油等情况时,乙方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堵截,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15.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设备与垃圾的清理、运输,所有拆除物及垃圾需及时清运出厂区,并按甲方指定位置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由于处置不当,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对施工区域周边的环境、居民等产生影响,及因回收、运输处置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六氟化硫气体、绝缘油、透平油等污染意外事件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6.针对本项转让资产的拆除施工,乙方须在进场拆除之前,按照转让资产交易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安全保证金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安全拆除保证金由乙方将资金打入甲方财务部指定账户中,并将付款证明复印件交于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拆除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工程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请无息原路退还安全保证金。如施工期间发生违章,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罚款通知单》,在竣工结算时由甲方财务部将从上述安全拆除保证金中扣款。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划定乙方拆除的施工区域的范围、阶段及拆除的先后顺序。2.甲方给予乙方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甲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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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

4.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且有完整的记录。

5.甲方有权指派专人对拆除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发现违章现象,有权制止并处罚,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

6.甲方应确定责任归口部门和管理部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交《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乙方保证在工作过程中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履行本协议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3.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必须提供使用证、检验证书进行备案。涉及高空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的,能够提供高空作业和其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涉及拆除施工过程中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置、运输等各类作业,必须有相关作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拆除过程中,乙方须对甲方划定的拆除范围进行物理隔离措施后方可施工,且不得损坏转让范围以外的设备、设施、建筑物、绿化区/带。若有损坏,甲方有权依据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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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甲乙双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转让资产的保养、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组织施工,保证工程安全、顺利、有效进行。

7.乙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设备结构特点,选择合理的拆卸工具和拆除方法,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8.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服从甲方安全监督考核处罚管理。

9.乙方在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的作业,应事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提供资料

1.甲方无保留的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尽可能的提供本项转让资产的相关资料。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要求的与拆除施工相关的资质、资料和报告等。

五、其他约定

1.所有资产严格以现状交易为准,甲方不保证设备的质量、品质等,乙方办理受让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清单进行拆除,遇无法确认的设备和材料,需甲方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确定后方可进行拆除工作。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甲、乙方经纪会员各执一份,北交所留存一份用于备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8—

第13篇:空闲的精神准备

空闲的精神准备

内容提要“空”乃自己所拥有,自觉出让而成者,“空”非先天而有,亦非现成可居,“空”是自觉的创造。“空”皆为人自觉“空”出者。每一片空地,每一段空闲,皆是创造之果。这种创造精神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不是“控制”,而是“放手”、“出让”。空松动了满溢坚实而紧张的生命,打开了虚驰的生机,亦为封闭的生命划出通往万物、通往未来的通道。生命因空而柔软灵动,闲因空而可期。

关键词空有空生命

[中图分类号]B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1)06―0030―06

“空”有多层次的义蕴。佛家讲的“空”,如“缘起性空”之“空”,指万物(诸法)“虚假不真”。万物性空,即万物因缘和合而生,也就是待缘而生,待缘而在,无有自性。道家讲的“空”不是本性不真,恰恰相反,有“空”之性更真。此“空”意即“虚”、“无”,即既成之外有未成,存有进一步展开的可能性,据此可能性,拥有接纳、接受他者、通达他者的能力与境界。如“形充空虚”(《庄子?天地》)“以濡弱谦下为表,以空虚不毁万物为实。”(《庄子?天下》)《老子》文本中没有“空”字,但“虚”、“无”大体同于“空”,如“天地之间,其犹橐龠乎?虚而不屈,动而愈出。”(《老子》5章)“三十幅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老子》11章)天地之间、橐龠之中的“虚”,车、器、室之“无”都是指这样的空。在道家看来,万物的存在依赖于“空”,或者说,“空”是生、大、不死的基本特征与品格,失去“空”意味着死、灭。人之于物,如果能保持其空,比如,完全放手,相忘于江湖,不授亦不受;或者,因物之自然馈赠而迎取,则物空得以保存,物得以长生。如果挤压物之空,比如,以自己的欲望、意志填充物之空,使之实化,则将物推入毁灭的深渊。对于人来说,空亦是其生、大的基本前提。窍(象)通于脏(藏),众窍虚空,窍(象)脏(藏)通畅则生机富有,窍(象)脏(藏)被堵塞、不通畅则生机无。窍(象)脏(藏)通畅与否之关键是作为君主之官的“心”。心之多欲、意志太强,驱使之而堵塞之,空不存,人危殆。对于人来说,使天地、人、物保持其空,使天地、人、物之空显现,这都需要自觉的精神准备,其中最关键是人要空(kbng)。

此“空”与“空”(读作k6ng)同形不同声,意指为人所拥有,为人所自由支配的时空、精力、精神。严格意义上的空则是指人自觉创造出来,并为个人拥有与支配的生存可能性。

一、忙人没空

如今,人们感受最深的是“没空”,一如世人常说,是因为人们最缺“空”,所以对之最敏感。常常感到的是一时没空,一时一时没空就成了一直没空。日月递昭,江天阔大,人却感觉自己的世界越来越小。

“没空”的一般意义是指没有时间,腾不开身子。说“没空”,其意好像是一个事实描述,深味之,一声“没空”大多带着无奈、烦躁的情绪,透露着身世之谜。何以没空?被实在包围,被实在规制、禁锢,被实在设定,被套而失去自由展开的可能。心系所忙之事,忙使人的身体、精神没有“空”。没空,一门心思地念着、想着、做着,身体、精神被填满,心思中没有了其他生存可能性,没有弹性、余地。没空,更根本的是没兴趣、没意愿、没念想。简单地说,“没空”就是个体之世界被充满。按部就班地行走坐卧,也按部就班地使用头脑、身体。必定如此,只能如此,马上如此,无论其余,不及其余。按照规制活动,按部就班地吃饭、工作、睡觉,按部就班地用身体,按部就班地用脑袋。按部就班地用脑袋,此乃思维而不是思想。当然,一己之外的物理时间、物理空不可能无存,海阔天空,斗转星移。只不过,没空的人却视而不见,处而不觉。不是因为“想不开”,“实在是太忙”。

忙了白天忙晚上,忙了夏天忙冬天,忙工作,忙事业,忙学习,忙房子、忙车子……正所谓“持而盈之……揣而锐之……金玉满堂。”(《老子》第9章)“持有”、“执有”、“占有”,不是自我持有,而是取物归己,取物加于己。“被规制”、“被设定”之施动者不是别人,首先是自己,被自己规制,被自己设定。“持而又持”,以“盈”为归依。“盈”是“满”,取物加于己,同时自己为物占据。从自我说,我呈现为“无空”状态,即自己没有时间精力,自己身体精神不能用作他用。盈(一己)天下皆物,人背负着物,而失去真性。没空的人对他者来说,同时占据、扩张、挤压他者的空。使自己满盈、紧张而无进一步展开的余地,对他者来说,“锐”展现为锋芒逼人,不给他者留有余地,不给他者留空。

自觉持盈外物,以持盈外物为尚,而致我无空,我世界中的万物无空。持盈以己为界,这个界限隔阻着自己与世界万物、与无限、与大道的联系。或者说,以有限为无限,以己为第一原理、为动力与归宿。据此,人亦对世界万物开放,只不过,对世界万物的开放以知识欲望对世界万物的单向的投射、抓取为实质。知识欲望对世界万物的施加是为了取物归于己。于是,房子越来越大,财富越来越多,可我们的空却越来越小。金玉满堂而不见人,不是没有人,而是人在堂中无位置,人无位置而人不见,鹊堂成鸠家。

亦有忙工作之余忙休闲者。放下手中活,就直奔电视、电脑,把自己托付给远方的他者,追随骇人听闻的消息、浅薄的故事、不经的游戏、五光十色的娱乐八卦。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被这虚幻无形的线牵着,被充满刺激的虚幻抓住,乐不知返。或以休闲方式努力把空白处填满,就是用异国情调等物质占据心灵之空,或心灵被陌生的他者而不是熟悉的日常生活占据,所以休闲是空、闲之最大敌人。现代休闲被理解、被塑造为生产的一个环节,确切说,是消费的一种形态。以生产理解、规定休闲,休闲注定被生产化。空余处被填满,包括时间、空之空白,这样闲之前提被取消。无空,生命无法松弛、休整,不难理解,休闲结束会感到很累,一切都没有变化,休闲种种方式有异,实质为一。

或以知识为尚,专心求知,停止学习就觉得空虚。于是,心中激荡着不知疲倦的求知欲,装满了知识,以为踏实可靠。殊不知知识横亘于人与世界之间,束缚人、累人、误人。累是因为太多,而不是太少。心中装满了过去,就容不下现在与未来,心中装满了现在,就会忘记过去和未来。同样,心灵被失望与满足占据,就不会有希望。缺失空地,也就错失了丰富多样的生机。

最可怕的是,闲不下来成为习惯,自认“忙碌的命!”“忙碌的命”意味着,已经进入并安于此境,感到很舒服。忙成为习性、习惯,成为一种不变的生命形式,但这种僵化的确定性安置生命、托付生命合适吗?足够吗?

我们时代最缺少的是“空”,也最怕“空”。怕空,当然无由空出空来,只会竭力逃避空,只会放任欲望与意志,竭力让自己充实起来。有“空”我们就不停地填充,总想随时干点什么,做点实事,心里才

踏实。生产、消费、娱乐,成家立业,于是,物质、知识、图像、名头占据我们的心灵,把心的空挤掉,无空之心不再灵!

现代人亦不让大地空着,不断圈地,定价码、起高楼、派上新用场,或者不断让大地加速,让其变成可以随时控制的机器。通过技术,逼迫大地就范,用化肥等强力催促大地,让大地快速提供养分,一旦忙起来,大地不得空闲。人工降雨、降雪,风能、水能……风雨皆不得闲,闲云不再,野鹤难觅。

二、有空

简单地说,“有空”就是有多余的时间、足够的精力与兴致,以接纳未来者。进一步说,“有空”的意思是没有被预先安排,没有被预制,不被卷入,也不主动投入。没有被他者利用、支配、占有,我可以自己支配自己。身体有空:不用身体,松弛、休息,表现就是身体不受束缚,有余力。耳空,就是五声不塞耳,耳不聋;目空,就是五色不障目,目不盲。精神有空,就是“不盈”,不仅“不盈”,而且“不欲盈”。唯有“不盈”,真性不为物所束缚,不为物所占据,身体有余地,精神有余地,时空有余,才能保有真性。唯有“不欲盈”,方能停止知识欲望对万物的投射,以及知识欲望对万物“把握”所造成的重负。精神不受束缚,不受他者支配,不被他者填塞,自由舒展,精神有余地。有容纳他者之胸怀,可容纳他者,也包容着自己的希望与未来。有空,不被塞满,希望与未来才能被孕育与保有。

有空最直接的特征就是不被使用。先放一放,空一空。不用自己,让自己呆在自身,保留自己的决定与趋向。让他者空着,不以自己的意志支配他者,不把他者当工具使用,他者才有空。物有空,是说,物不被他者控制,保留、保有自身展开的可能。“轮耕”让田地有空,即定期不使用某些田地,让其适当歇息、喘息。空自己,从人的度量、谋划、掌控中回到自身,自我恢复、自我治疗、自我调整。把物空下来不用,将物从人的知识欲望中解脱出来,把物还给世界,让其在自己的世界中展开自身。恢复物的自在性、野性。这并不是说就彻底不管物、与物断绝关系。人仍然有求于物,需要与物交通,只不过,不是一味地索取与劫掠。完全放任物,不关心物的死活,与物断绝关系,意味着人画地为牢,绝断于世界。把物空下来,先受之以道,然后相互授受,“授之以性”以“受之以道”为前提。以“受之以道”为前提,保留对世界万物的慈爱,其所取则是“时予时取”。“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成之熟之。”(《老子》51章)“五谷者,种之美者也;苟为不熟,不如荑稗。夫仁,亦在乎熟之而已矣。”(《孟子?告子上》)“熟之”是按照物之道,以慈爱之心(德)助物成熟,而不是以己欲为根据揠苗助长。“时予”就是物自然成长、自然成熟而呈奉、馈赠于他者(不必是人),“时取”是待物成熟、馈赠而迎取、接受。学会等候,与时偕行!呈奉、馈赠与迎取、接受成缘固然好,但呈奉、馈赠与迎取、接受未必成缘,“无缘的你啊,不是来的太早,就是太迟。”(席慕容:《莲的心事》)倘使无缘,我们应做的也是以慈爱之心迎接物的去来。

非满盈之空(kong)亦展示为空(kong)、无。在《老子》中,“无”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指万物非充满特征,也就是实在缺失而形成的空:“三十幅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老子》11章)在人,“无”指自我(精神)非充盈。在车、器、室中,“空”(kong)有两个特征,一个是有一定边界,即有“有”、有“实”,以区别于他者;第二,“有”、“实”不是封闭的,即保留着通往世界万物的通道。按照《老子》思路,物之空(kong)是其理想状态,在自然物中,物之空(kong)乃是其长生久生的前提条件,因此,自然的空也就是自觉的空,即自觉保留、自觉持有的空。比如,“天地之间,其犹橐龠乎?虚而不屈,动而愈出。”(《老子》5章)“江海之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为百谷王。”(《老子》66章)就其自觉保留、持有说,空(kong)就是空(kong)。对于人来说,空(kong)也向人开放,但俗人却总是被欲望、意志充满,而失去空。唯有修道者,自觉创造空,自觉保有空。在人造物(如车、器、室)中,物之空则是人自觉的创造。也就是说,是人保留了物之空,是人让物有空。

空而可用,但空而不必用。放手不是放弃责任,不是冷漠与拒斥。放手也是对万物的自觉接受,自觉为万物留位置,其中就包含着对万物的爱。这种爱在《老子》称为“慈”:“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日慈,二日俭,三日不敢为天下先。”《(老子》67章)“慈”是对世界的首要的态度,慈就是敬、爱,俭就是不用。爱而不用也就是“啬”:“治人事天,莫若啬。”(《老子》59章)啬,有舍不得、有爱惜的意思,即爱而不用。爱惜而不用,包含不去用自己的意志骚扰、干扰,不去用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对待他人。“夫唯啬,是谓早服。”(《老子》59章)“服”,即用啬的精神来对人、对天,服侍大道(训“服”为服侍)、返回大道、回归大道(“服”又通“复”,即返回、回归)。

与自觉呵护、接纳万物相反的态度是“怨”,“怨”是对于他者的敌意、恶意,是对他者的拒斥。对人对天,爱而不用,已空,他人、万物都能成空。当怨起,留意、命名、起识、征服、把握往往随之而起,我无空,万物不得安宁,空亦成为奢望。

三、空出空来

真正的有空是自觉地腾出,是自觉地退隐,退隐而回到自身。自身非空,所空出者亦非空。所空出之外在者,自己不用,而留与他者自身,如空地;所空出之内在者,自己不用,如时间、精力,是生命之松弛,是生机之储留。人空万物空,空的精神所意指涉及之物因人空而得以从人的目光中、手掌中脱落,回到自身及自己的世界,按照自身的本性展开自身,此即万物之“空”。空由人空出,故空乃是今生相遇结缘者,它属于今生,而不是前世、后世。

空才能使空、无到来,人空而致物空,空而使空、无的意义真实呈现出来。空出空就是救出自己:突破实在的包围、规制、禁锢、设定,为自己解缚,为自己松绑,为僵固的生命透气。空是创生,是真精神的创造。人空、物空都需要精神的创造与修养。“虚室生白”(《庄子?人间世》),留白是精神(虚室)自觉的空。马远画的一角之外、半边皆是马远之虚室所创生者。一幅《寒江独钓图》只寥寥几笔,其余皆为自觉空出来的空白:一叶偏舟飘浮江面,渔翁独坐垂钓。人不空、不退、不隐,一草一木不空、不退、不隐,江天蔽于一人一物,被一人一物塞障,而不得彰显。人避于一角,隐于江天之外,苍苍寥寥之江天由此空出,江天由我虚室生出、吐出。空由空出,由空而显空,由空而知空。世界及人本有空(kong),那个空自在存有,有而可无。唯有空出心灵,心灵有空(kong),此空(kong)才具有真实的意义。“天地之间,其犹橐龠乎!虚而不屈,动而愈出。”(《老子》

5章)天地、橐龠之空在老子之心灵中里现,对于昭昭察察的俗人来说,此空并不真实,甚至,是否真空,仍未可知。

解开实在之套,在实在中腾出、辟出空,让我那原本由实在构成的僵硬的界线柔软、柔和,不再威胁、挤压他者,不再向未来封闭自身。让我那原本由实在构建的知识欲望柔和、返照,让那“把握”世界的强力意志柔软,不再紧盯着物,不再牢牢促逼知识欲望投射、施加于物。空出自己,给自己足够的广度与深度,闲置自己,暂时不用自己,给自己松绑。让心思舒展,让身体舒展,让藏窍通畅,让自己回到自身。空着心思,空着身体,松弛身心,让气力在身体激荡,让心在天地间缓缓流淌。真正空出自己才能真正空出物。空出自己,留下群物共舞之场。空出物,对物释缚,给物自由展开的机会,空出物才能真正回到自身。

有空可能是因为:被空出来。劳作被中止,失位、失业而被空出来。无心而空,不是真正的有空。懒惰、懈怠倒是有心去空、主动地空,主动停止劳作,为安逸、享乐而不干活,放弃责任。或者,劳作停止,享乐开始,不过,这依然是忙,忙着消费而已。停止与他者交往,取物而不予物,受物而不授物。或者,无力,或自觉无力宰制万物,而作罢放手,自怨自艾。停止劳作,也停止享乐,单向退缩,自绝于活泼泼的世界,返而不往,驰而不张。有空,空化为空(kong),寂空而已,不授亦不受,不予亦不取。这也不是真正的空,基于自爱,也止于自爱。真正的空,既授亦受,既予亦取,一张一弛,一往一返,简言之,为闲而空,自觉地空出空来。

“空”乃自己所拥有,自觉出让而成者,因此,“空”非先天而有,亦非现成可居,“空”是自觉的创造。简言之,“空”皆为人自觉“空”出者。每一片空地,每一段空闲,皆是创造的成果。这种创造精神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不是“控制”,而是“放手”、“出让”。放手、出让之可贵,不仅体现在让利,更重要的是“让权”。真正的空精神是放下唯我独尊的姿态,尊重天道、人道。空松动了满溢坚实而紧张的生命,打开了虚驰的生机,亦为封闭的生命划出通往世界万物、通往未来的通道。生命因空而柔软,而有了弹性与通透。

但通过提高效率挤出“空”显然并非真正具有“空”精神,现代人最倾向于这个路径获得“空”,出自效率的精神,尤其是为功利、便利的效率精神就其性质说,属于“实干”之“实”的精神,即出自“我”、为了“我”的精神,是‘‘径”,而不是“道”,所谓“大道甚夷而民好径”是也。正因为出自我、为了我,所以,这些“空”便成为个人的福利,成为自己可以任意打发,随意支配者。不是放手,而是把握、控制。其表现就是,在空余时间无所不为,在空地上纵情展示自己的欲望,留下自己虚妄的印记。

“空余”之“余”与余钱之余同义,即是本可用而不用者。“空出时间”是努力不去打发时间,让时间留着不用;“空出空间”即努力不用本可用的空,自觉保持空;“空出物事”即把物事放在一边,放手不用。严格说,“不用”指不再用功利的态度待之。在《老子》,“俭”、“啬”都是“爱而不用”。真正的“空”,真正的放手、出让也持有这种俭、啬精神态度。

自觉地放手,收回自我,自觉地爱而不用己(啬),自觉地爱而不加于物,不用物(慈),这样才能真正让自己“有空”――有时间、有空、有容纳他者、容纳未来的可能性。不让实在塞住我们的天空,不让实在塞满我们的大地,不让实在塞住我们的家园,不让实在左右我们的目光,以及我们的爱与恨。留一片空地,留给未来与希望。留一片空地,留给他者与异乡。

四、空与修闲

何人能空出空来?在何时会空出空来?大多数的人是在生命出了问题时,比如,健康出了问题,比如,忙不出名堂而彻底失望时,等等,才会空出空来。显然,这种情况下空出空来并不会真正地放手,并不会领悟到天道,而只是因为“忙没有好处”,“空对健康有好处”。至于天道在哪,万物如何,未曾人心。不过,能空出空来,这较之认命瞎忙已经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尽管只是不自觉地偶一为之。自觉地为之,才能保证空不被占有,不被充实。

空,或短或长,短到转瞬即逝;就内涵说,空得之难,守更难。空易被误用、滥用。因空从与物交通中回到自身,孑然一身,是谓因空而寂寞;因空从与人交通中回到自身,孑然一身,如归天涯(感觉被边缘化),如被遗弃、被冷落(充满沦落感),是谓因空而孤独。怕空归根到底是怕充满欲望的自我不能彰显,怕自我淹没在人群之中,淹没在万物之中,不能成为他人目光的焦点。阳明日:“只此一怕,即是心邪。”(《传习录》)甚是!只有真正觉悟到空乃生命内在环节的人,才不会因空而难以忍受。

真正的问题是:我们或许有“空”、有“无”,但我们的“空”往往太脆弱。我们不甘心居于“空”与“无”,我们受不了“空”与“无”。在俗人心思中,“闲”意味着无能、无价值,所以,我们会有“等闲之辈”、“秋月春风等闲度”等说法。闲为无价值,故“闲人”离我们总很远。

没空则闲不下来,有空是闲的重要前提;人闲则花自开,水自流,闲人乃人空(kong)物空(kong)的保证,因而亦是人空(kong)物空(kong)的保证。“功遂身退,天之道。”(《老子》9章)“有功”首先是指基于大道的“功”,基于大道,功才能得以“遂”。就具体内容说,“功”指的是人、物的各自成就。如何能做到这一点?身退!身退既是功遂之后的姿态,也是行功时的基本姿态,即不是以身度物,以身求物,而是放手、给万物留些空,同时给自己留些空:包括身体的空、精神的空,即身心不让外物占据,心思不为外物挖空。

有空无德者闲不下来。时间、空之多余被物欲占领。无空者是无无者,有空者也是无无者。把空转化无需要条件,即修道于身。依据道而行,放手万物,把万物还给万物。让时间、空有意味而不是乏味可憎,这样空就成了无。

因此,我们守不住“空”与“无”。我们会“无”的空虚(把无变成“空虚”),“空”得难受。于是,极力摆脱“空”与“无”,用最粗糙的方式填充“空”与“无”。“趁着有空”,赶紧干事,趁着年轻,赶紧学习、工作,趁着有空,赶紧睡觉……无聊的要死而什么事都可以干,在无聊的时间干无聊的事情。此正是《大学》所谓:“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这里的“闲居”是指无特定任务的有空状态,而不是指以闲的方式生存。尽快把“空”花掉,极力摆脱“空”。这表明我们并不知道如何在空无中生存,不能独自面对空,守住空,欣赏空,品味空。更不知道闲为何物,因此,我们会急切躲避空无。

让空保持其为空,让无保持其为无,不去填充空无。甚至,无空时,创造空,无无时,创造无。就人而言,将身心从外物的牵绊下收回,收回自身,让身体、精神歇息。“空”使人真正成为人,使物真正成为物拥有了必要的可能性,但真正现实地使我成为我,使物成为物,光靠“空”还不够。人生不能彻底成为空白,这是原始道家与原始佛家的重要区别。空与实的依道合理的设计,也就是依照天道来调适、安排空与实乃是真正“闲”的精神。唯有闲能保证“空”不被侵蚀!

真正的闲不会无聊,闲得无聊其实是空得无聊。闲是生命(人性)契人天道之态,对普通人来说,闲是“极高明”,但闲又非高不可及。“自觉空出空来”即是“修闲”,只要能够“自觉空出空来”,闲亦可期。

空出自己,放弃有意无意的唯我独尊,拒绝物对人的占有,拒绝我对我的私意的占有与安排,把自己交与天道,随顺天道一张一弛,以天道调适自己的生命节奏,由此而闲。这是古典的理想,也是今人的希望。天地为我们安排了冬季,是让天地之间的万物休养生息。每年冬季都如期到来,可如今,忙碌的人们却让大地万物忙个不停。偶遇一片空地,邂逅一位闲人,已经成为遥不可及的梦想了。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

究所/哲学系

责任编辑:刘之静

第14篇:键盘鼠标空闲

using System;

using System.Collections.Generic;

using System.ComponentModel;

using System.Data;

using System.Drawing;

using System.Text;

using System.Windows.Forms;

using System.Runtime.InteropServices;

namespace WindowsApplication2

{

public partial cla Form1 : Form

{

public Form1()

{

InitializeComponent();

}

private void Form1_Load(object sender, EventArgs e)

{

timer1.Enabled = true;

timer2.Enabled = true;

}

[StructLayout(LayoutKind.Sequential)]

struct LASTINPUTINFO

{

[MarshalAs(UnmanagedType.U4)]

public int cbSize;

[MarshalAs(UnmanagedType.U4)]

public uint dwTime;

}

[DllImport(\"user32.dll\")]

static extern bool GetLastInputInfo(ref LASTINPUTINFO plii);

static long GetLastInputTime()

{

LASTINPUTINFO vLastInputInfo = new LASTINPUTINFO();

vLastInputInfo.cbSize = Marshal.SizeOf(vLastInputInfo);if (!GetLastInputInfo(ref vLastInputInfo)) return 0;

return Environment.TickCount - (long)vLastInputInfo.dwTime;

}

private void timer1_Tick(object sender, EventArgs e){

if(GetLastInputTime()/1000+\"\"==\"5\"){

//此处可填写你需要的功能

MeageBox.Show(\"任务执行\");

}

}

private void timer2_Tick(object sender, EventArgs e){

this.label1.Text =string.Format(\"用户已经{0}秒没有路过了\", GetLastInputTime() / 1000);

}

}

}

第15篇:土地整治专项清查检查报告

格国土资字[2011]351号签发:李旗

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土地整治专项清查检查情况的报告

州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市把土地整理做为“建好载体,调整富民,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适当超前”的原则,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真抓实干,在保护中整理,在整理中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社会、生态三方效益共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资源保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土地整治专项清查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市切实做好土地整治专项清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报告如下: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土地整治专项清查检查的通知》的要求,2006年至2010年我市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共两个,其中格尔木河东河西土地整理项目已竣工验收。

一、格尔木市河东河西土地整理项目:

格尔木河东河西土地整理项目,2007年正式立项。土地整理面积232.33公顷,整理前耕地面积155.1274公顷,新增耕地面积77.2026公顷。土地平整面积77.2026公顷,新修灌溉渠道25.882千米,防护林117832株,田间道路5.533千米。总投资404.49万元。受益人口7296人,人均增收150元。该项目2010年已通过省级验收。

二、格尔木市大格勒乡土地整理项目:

格尔木市大格勒乡土地整理项目2010年立项。土地整理面积1108.92公顷,整理前耕地面积902.81公顷,新增耕地面积206.11公顷。土地平整面积206.11公顷,新修灌溉渠道52.89千米,防护林116052株,田间道路52.58千米。总投资2140.14万元。受益人口2065人。该项目尚未完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土地整治 清查检查 报告抄报:本局局长、副局长、土地科、办公室存档。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9月28日

第16篇:入库数据清理清查工作汇报

2012年入库数据清理清查工作汇报

根据省、市、区文件要求,将全员人口数据清理清查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解放思想,放下包袱,深入、彻底地开展入库数据清理清查,特别是历年(含当年)漏报、错报、瞒报人口出生数、“四术”数、查环查孕数、社会抚养费征收数等,全面录入系统。现将这项工作总计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为了确保清理清查工作取得实效,我街道成了以街道分管领导XXX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人口计生统计数据核实清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计生科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及统筹管理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检查、信息采集和录入等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分管领导陈伟元主持召开了协调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科室人员分片包干的社区工作站,根据我街道实际分为3个清理清查工作小组,整合了社区工作站各种资源,为清理清查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组织和队伍保障。

二、突出重点、深化措施,确保流动人口清理清查质量 流动人口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因此开展集中性清理清查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手段,目的是通过清理建立准确、详细的台账,摸清流动人口底子,调查他们的需求,为进一步开展“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打好基础。在清理时,我们采取统一领导、统一时间、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的方法,按照宣传培训、清理清查、回访复查、建档利卡录入汇总,调查处理五个阶段,对城区流动人口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清查、摸底建档,完善管理,清除管理“空挡”和“死角”,主攻管理的薄弱环节,为城区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17篇:招商引资合同履约清查工作汇报

庐山区招商引资合同履约清查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市“三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2012年6月18日庐山区启动“五项清查”以来,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履约清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动员部署“三到位”

1、领导力量到位

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庐山区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履约等五项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周小琳任组长。

2、宣传发动到位

2012年6月18日庐山区召开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履约等五项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动员大会。考虑到本次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设计面广等特点及要求,工作组于6月21日将庐山区各乡镇、街道、基地相关负责人召集起来,并深入沟通交流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履约清理工作开展的难点及要点,根据工作难点及要点提出解决方案:多途径搜集材料(各乡镇街道、各基地上报材料与商务局、国土局上报材料进行比对,防止漏报、错报)为打开工作局面奠定了基础。 3.抽调人员到位

6月19日区纪委执法室主任杨述平、区工信委干部曹花荣在商务局余秀珍副局长组织下开了抽调人员碰头会,工作组随即正式开展工作。

二、调查摸底“三注重”

1.注重调查那些“影响大、规模大、投资大”的招商引资项目为重点。抓准“影响大、规模大、投资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就找到本次清理工作的关键点,只要找到关键点就可以以此为切入点带动一批项目自纠自查,为更快打开工作局面奠定基础。 2.注重调查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的招商引资项目为线。 招商引资项目比较多、较杂,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就找到整个清理工作的脉络,有了脉络就可以更清晰快速的掌握整体清理工作情况,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3.注重调查全区2003年以来所有招商引资项目为面。不能因为抓重点、理脉络而忽略其他招商引资项目。不漏掉任何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全面掌握我区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三、检查处理“三着力”

1、着力调查核实。针对通过个别谈话、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等渠道收集到的反映的一些招商引资项目问题,工作组坚持每天汇总报表记录、每周梳理问题线索、及时受理群众信访,逐步明晰需要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在此基础上,组内明确分工,分头核查,着力发现并找准重点问题。一是深入访谈。约请问题反映人、当事人等相关知情者,通过“一对一”谈话、反复谈话等方式进行专题了解。如针对反映容积率、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问题,请区国土局、规划局等方面知情人深入谈话,了解实情。二是函询调查。针对反映的一些违规问题,通过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发函,要求说明情况,讲清问题。三是商请协助。对反映土地招拍挂、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规划等专业性强的问题,商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四是明察暗访。对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深入实际,现场察看,暗访了解。如针对反映某招商引资项目闲臵土地、土地利用率低等问题,工作组实地走访,掌握第一手情况。

2、着力分析原因。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履约清理工作不是简单的找问题,而应该找到产生这些问题深层次的原因,下一步该如何预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的方法。从工作组了解到情况来看,招商引资项目部分履约、未履约有几大特点:一是企业自身原因,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比较突出的就是投资强度、土地闲臵如L-乳酸循环经济项目闲臵土地达749亩问题非常严重;二是市场原因,市场与企业预期有差距以至企业后续资金跟不上影响整个项目建设进度导致土地闲臵,贝特尔机电因市场与预期有差距投资不到为影响建设周期按照国家规定认定为土地闲臵;三是其他不可控原因,康扬化工未能建设专用码头导致项目无法履约。

3、着力协调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原因分别处理招商引资未履约项目。多部门沟通协调解决上面出现问题的招商引资项目具体处理情况如下:我区成立专门小组与康扬化工领导层协调签定协议,分步骤收回408亩闲臵土地,对贝特尔机电采取停止供地,清产核资回购收回171.8亩闲臵土地,对L-乳酸循环经济项目收回闲臵用地749亩。

四、总结提高“三完善”

1、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从此次清理工作中,可以看出有部分企业不适合成为我区招商印资项目,原因有两个:一是企业自身实力不足不能够完成投资额;二是企业诚意不够,不是以投资发展为目的而是以“圈地”为目的。为此我们应该建立准入机制,首先多方面多层次确认企业实力,其次要了解企业诚意,是否真的想把项目做好。与准入机制相对应的就应有退出机制:在合作过程中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做好项目的应该同时启动退出机制,把资源留给更好的企业和项目。

2、完善服务机制。招商引资工作在当前我区经济发展中十分重要也非常困难,为了扩大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影响力、持久力,必须完善我们的服务机制,把项目招进庐山区起只是我们服务的开始,企业在落户项目的过程中我们更应该时刻与之保持联系、保持沟通交流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这样才能得到他们认可才会产生示范效应,才有更多的项目落户庐山区为我区经济发展做贡献。

3、完善监管机制。从清理工作中我们也感到监管机制比较薄弱,我们需要在企业落户项目到项目投产过程中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时时了解企业情况,一旦企业出现未履约等情况立即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这样我们就能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更好的服务我区经济发展大局。

第18篇:开展婚育情况清查清查工作汇报

金灶卫生院开展婚育情况清查清理

工作汇报

金灶卫生院在(2007年5月14日)接到区局通知《关于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开展婚育情况清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汕潮阳计育组[2007])4号精神,在我院主要领导重视下,在5月16日下午组织召开全院干部、职工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清查清理的范围及有关内容和方法步骤,传达贯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三级干部大会精神,让我院干部、职工明确意义,掌握政策,积极参与,如实申报,相互监督举报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在我院清查清理阶段,发动全院干部、职工自查自报方式,院领导组织人力开展调查摸底,张榜公布每个干部、职工的婚育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及举报活动,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认真摸清我院干部、职工的结婚生育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情况,现将清查清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我院在职干部职工88人,

1、未婚育龄对象3人,

2、已婚未结扎育龄对象共30人;3 已婚已结扎对象共30人,退出育龄对象22人,其中在我院双职户3人,现已清查整理连同表格上报。

金灶卫生院

2007年6月5日

第19篇:国有资产处置清查治理工作自查小结

XX县XX局

国有资产处置清查治理工作

自查阶段小结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县国有资产处置清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国有资产处置清查治理工作,根据县委武委发[2011]X号《关于在XX清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成立了清查治理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XX任组长,其余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局财审股全体工作人员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XX股,具体负责清查自理的日常事务工作,自查工作开始以来,我局结合交通工作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检查内容,认真扎实地开展了全面自查清理工作。现将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工作原则、目标及清查治理范围

工作原则:清查治理工作覆盖我局国有资产处置所有环节,全面清理,不留死角。

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建全涉交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查治理范围:2008—2010年涉交所有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二、清查治理自查情况

(一)在清查治理范围内经营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无违规违纪行为。经重点清查,我局在出售、出租、报废、转让、捐赠、划拨等处理国有资产上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清查治理范围内中介机构的选择和服务过程的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在清查治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无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清查治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无违规违纪行为。我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及时解缴,无挤占、挪用、坐收坐支或隐瞒不报等行为。

(五)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没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20篇:土地流转工作汇报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情况汇报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我镇以“规模经营、增收增效”为目标,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完善服务体系机制,扎实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现将土地流转工作汇报如下:

一、土地流转现状及特点

全镇共有17个行政村、195个村民小组、6733农户、2.9万农业人口,3.5万亩承包耕地。全镇外出务工人员8000余人,其中常年外出有3400余人。截止2011年4月底,全镇流转耕地2700亩,完成年度计划数3000亩的90%;其中规模经营面积2700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7%,占流转土地面积的100%。全镇土地流转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流转速度加快。目前,我镇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4200亩,占耕地面积的12%,较去年同期增加1500亩,增加180%。全镇2010年9月至今的流转面积,超过以前数年流转面积总和,流转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2700亩,较去年同期增加180%。流转产业集中。在各方面的引导下,流转土地集中在肉鸭养殖、核桃、烟叶、苗木花卉、药材等产业。其中:从事肉鸭养殖400亩、温棚蔬菜100亩、烟叶种植500亩,苗木花卉种植1000亩,药材种植380亩,韭菜种植300亩,肉鸭养殖、烟叶、苗木花卉、药材等四个产业占流转耕地面积的

- 1业示范园。涧河村通过招商项目,支持外地客商姚清浪在涧河村承租土地600余亩,建成苗木花卉基地农业示范园。通过社会力量投入典型的带动,拓宽了农村土地流转渠道,促进了全镇农业产业升级,有力的推动了全镇土地流转。

(三)强化项目建设。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积极向上争取资金项目,实施农业产业开发和科技示范,建立中药村、烤烟、苗木花卉、核桃基地、肉鸭养殖等试验示范基地,拉动项目区土地集中高效经营。依托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烟水配套工程的实施,发展烤烟规模种植,着力打造集中连片基地,推动了土地流转,涧河村利用改滩造地项目整理出的土地,流转给盐镇烟农李北斗种植烟叶,种植面积500亩,规模收入达到110万元。

(四)强化产业拉动。按照“壮大畜牧、烟叶、核桃主导产业,培育中药材、林果、苗木花卉、温棚蔬菜等特色产业”的发展思路,根据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着力优化产业区域布局,通过生产扶持补贴和优势品牌建设支持,扶持种植大户通过土地流转进行规模化种植,不断扩大主导产业规模优势,全面扶持肉鸭养殖、烟叶产业做大做强;继续强化涧河、上涧苗木花卉、养马核桃、礼曲韭菜的品牌建设力度,增强特色品牌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营销,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产业效益,促进了土

- 3规模的扩大。四是当前短期流转、粗放经营较多,土地流转的综合效益不高。今后,我们将针对存在问题与农业经济发展需求,着力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采取“宣传引导、示范带动”的办法,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熟悉政策,打消顾虑,积极投身土地流转;加大奖扶力度,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奖励制度,整合支农资金,重奖土地流转大户、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村土地加快流转。

(二)积极鼓励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人才和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基地,开展规模经营,使其成为专业大户;强化流转大户扶持措施,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巩固扩大土地流转成果。

(三) 指导各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规则,搭建信息平台,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的热点难点,包装推出一批土地流转项目,实现对外招商。同时强化经营实体监管,确保其履约能力,减少低层次、短期性、掠夺式流转。

(四)积极统筹涉农投入,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加大规模经营扶持投入;逐步扩大和深化农业保险,构筑农业实体应对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保障体系,通过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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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闲土地清查处置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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