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汇报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推进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29:31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转企改制

勇立潮头看南通

转企改制:激发文化发展活力

邻水县是国家文化部命名的首批“全国文化先进县”,2009年6月顺利通过了文化部的第三次复查验收。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扎实的文化基础工作,是文化事业发展难得的良田沃土。但过去文化事业发展存在管理体制不合理,内部机制不灵活,人才“青黄不接”等问题,文化事业发展没有活力,文化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面对这些问题,县委、县政府大胆探索,以规范、繁荣、发展为目标,先后制定了《邻水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认真转变文化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在经营性文化企业单位中,对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新华书店进行了转企改制,将县新华书店划出事业单位范畴,在岗人员实行身份置换,由事业编制转为企业编制,川剧团团长、文化馆馆长由一名国家二级演员担任。同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8名声乐、舞蹈人员。目前,又面向社会再招聘5名专业演员,整合和充实了文化演出力量。

增加投入:夯实文化发展基础

邻水县把文化事业建设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通过各种渠道加大投入,确保了全县文化事业费增幅高于县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人均文化事业费高于本省平均水平。2006年,财政预算支出576万元,比上年增长39.1%;2007年,财政预算支出760万元,比上年增长31.9%;200

8、2009年因文化惠民工程建设,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进一步加大。县财政根据中省市的有关文件

规定,足额预算了文体局机关、文化馆、图书馆、川剧团、文管所及乡(镇)文化站的事业费和工作经费,如数匹配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县政府投入2000余万元,还建起了10500平方米的宣传文化中心,确保了各级文化机构正常运转和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出台各种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企业在县城建起了万兴广场、恒源广场、龙腾广场、奥嘉古邻广场、尚水熙源、城南佳景等广场10余个,面积20000多平方米,满足了市民的文化生活需求。文化惠民:让百姓共享文化发展成果

近年来,邻水县坚持“服务为先、民生为本”的原则,大力实施文化惠民乐民工程,积极开展文化下乡活动“大篷车”、图书及体育器材下乡“大篷车”和公益电影放映“大篷车”为代表的群众文化活动,使百万群众享受到了文化发展的丰硕成果。农民在家门口能读书看报、打球健身、跳坝坝舞,丰富了自己的生活……。年年举办春节文艺晚会、元宵焰火晚会等主题文化活动200余场次,先后开展了农村公路建设大会战、税收双过亿、“5.12”抗震救灾募捐演出、改革开放30周年、建国60周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大型文艺演出,特别是“颂祖国爱家乡”周末广场红歌会、“书韵邻州”大型读书活动、“渝邻情韵”重庆解放碑大型文化演出等引起了强烈反响。先后建成了23个乡镇综合文化站,86个农民体育健身工程,241个“农家书屋”,为300多个村赠送了图书、报刊和体育器材,覆盖全县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

文化产业繁荣:助推川东经济强县建设

邻水县委、县政府牢固树立“抓文化就是抓经济、抓经济不能脱离文化”的理念,坚持做大做强优势文化产业,大力发展新兴文化产业,积极优化文化发展环境,以文化力推动经济力,不断壮大县城经济。县川剧团走“文经互动双赢”的文化发展路子,先后与中国移动、电信邻水分公司,邻水信用社,交通,计生,政法等10余个部门合作演出1000余场次,与同重庆、万兴,城南佳景、龙腾、恒源、奥嘉等房地产企业联合举办专场文艺演出500场次,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截止目前,全县基本形成了娱乐产、演出业、音像制品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印刷复制业、艺术教育和艺术品等八大文化产业,文化经营单位达到300余个、从业人员达到5000余人,固定资产近亿元,仅2009年,投资规模上2000万元的文化产业项目就有两个,文化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

推荐第2篇: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一、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与目标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既要因地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 既要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又要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健康发展;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

为保证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顺利进行,各方主体应做到统一认识、规范运作,同时应充分重视专业中介机构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一)政策宣讲

事业单位改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而职工往往对政策不了解或理解存在偏差,或对改制心存顾虑,而统一单位职工对改制的认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对改制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在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大都发布了一系列专门性文件并成立了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拟改制的事业单位应与有关专门机构沟通并深入理解有关政策,在制定改制方案前向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进行充分的政策宣讲和动员,并听取职工意见、稳定职工情绪、消除职工顾虑以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界定核准、公告公示。

清产核资是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就出现了诸如少列资产、漏列资产、多列成本等问题,所以应由有关部门选任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在这一过程中,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产权界定及清产核资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制定改制方案

单位拟定改制转企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单位主管部门转报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制定改制方案应遵循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和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转企后企业组织形式,处理单位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补偿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

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单位基本概况,包括资产、债务、担保情况、人员、经营方式、经营状况、市场和发展趋势等;改制转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转企方式,包括产权制度的改革形式、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办法等;企业发展目标和今后三年经营状况预测;实施步骤、时间部署和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单位特点采取多种改制形式。资产规模大、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相当小、数量特别多的,可采取兼并重组、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经营;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方案不仅应明确在职职工人事关系的处理及劳动关系的确立,还要明确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要结合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妥善安置。对于在职职工应采取自愿、灵活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自愿与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对于不能适应新企业发展需要或自愿另谋职业的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

(四)实施改制方案

这一阶段的主要事项包括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按照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形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

1、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改制单位转让国有资产,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并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方式确认受让方后,依法与受让方签订相应资产转让协议,并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交付标的物。

2、人员安置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在职职工原则上由转制后的企业接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转制前未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或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未能足额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中未聘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在单位或行业系统内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可允许实行单位内部待聘制度,待聘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待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或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代理,并可到当地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聘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可参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辞职职工应按企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改制转企时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内部退养的,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离退休人员改制转企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其中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3、企业设立

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上登记日期之日起公司成立。

推荐第3篇:最新版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实验室检测站转企改制方案

第一部分事业单位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改制各方简介 ................4 第三部分改制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4 第四部分改制后的公司组织机构 ...............5 第六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方案 ...............8

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验室检测站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反复酝酿和论证,制定检测站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 转企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

一、转企改制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根据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围绕发展生产力,重塑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检测站在整个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严格执行了检测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严把了材料关,维护好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检测站的发展和壮大。

坚持从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和谐有序发展。

2

在本次转企改制中,坚持建立党的领导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确保党对检测机构的领导;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产权明晰。投入企业的各类资产,将通过法律手段,依照有关程序,明确界定资产的产权关系,确保出资人权益。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问题,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转企改制目标

按照上级要求,检测站转企改制为“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简称:天源检测公司。公司名暂定,以工商注册登记核准为准),出资人为王浩,原检测站的事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将秉承原检测站的优良作风与传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扎扎实实地做好检测工作,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和资源建设,向富有活力和特色的中型检测企业发展。

三、转企改制领导小组

为确保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我站成立了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检测站站长赵传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检测站质量负责人马兴同志担任,其他成员有张达三位同志。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转企改制方案的制定、职工安置、清产核资、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研究解决转企改制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有关事宜。

3

第二部分 转企改制各方简介

1、基本情况

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是于2002年8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川建质安(2002)11号文件精神,通过实验室检测站机构编制委员会(2002)5号文批复设立的县所级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试验室二个部门。

2、房屋使用情况

XXX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位于--,房屋建筑面积:360.8m2,设实验室和办公室两个部门,房屋产权人为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3、人员配置情况

实验室总人数: 9 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占11.1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 名,占33.3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4 名,占 44.4 %;其他 1 名,占 11.1 %。其中事业编制人员5人,聘用合同制员工4人,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行政上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领导,业务上受雅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指导。

第三部分 转企改制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起止时间:2014年4月1日—4月30日)

检测站在调整新班子后,认真学习改制相关文件、相关政策,领会精神,形成共识。该阶段还成立了检测站转企改制领导小组和工作

4

小组,研究下一步工作。

二、制定转企改制工作草案,同时启动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起止时间:2014年5月1日—5月31日)

该阶段主要工作是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同时启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审计的咨询工作。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完善公司章程。

三、完善转企改制工作方案并报审。(起止时间:2014年6月1日——2014年6月30日)

该阶段主要是转企改制工作方案经检测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四、完成企业法人登记和注销事业法人等相关工作(起止时间:2014年7月1日—7月31日)。

该阶段工作主要是办理公司的工商及税务登记,对公司内部机构及人员进行配置。

第四部分 转企改制后的公司组织机构

一、拟设立公司的框架

1、公司名称: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简称:XX检测公司)。

2、住所地:----

3、经营范围:a、主要承担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工程混凝土、砂浆及进场水泥、钢筋、砖等其他原材料的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

5

b、接受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委托检验; c、依法接受有争议的建筑工程及材料的仲裁检验

4、出资人:王浩

5、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以工商注册时的实际认缴为准)。

6、设立方式:检测站由事业单位整体转企改制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站以现有评估资产净值入资,不足部分由xxx补足,注册资金共计100万元。

7、转企改制完成后,撤销检测站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和注销事业法人。

二、公司组织机构:

1、董事会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三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2、站长(总经理)

公司的站长(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站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站长(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

公司设监事一名,不设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人委派。出资人、董事会、监事、站长(总经理)的议事规则及职权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公司的管理模式

6

公司实行站长(总经理)负责制。站长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下设站长(总经理)、质量负责人。站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质量负责人组织编制和审查检验测试工作程序,指导并组织检验员的各项项活动,编制检测试验仪器的计量计划,并组织落实。公司下设实验室负责对各项检测试验的开展,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和人力资源管理,下设财务部管理公司财务。同时,公司还将设立资料室、策划部、印务部等部门。

第五部分 公司发展规划

通过转企改制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要增强检测站的竞争能力,使其成为以“科学管理、检测公正、服务优良、技术先进”为检测方针,立足XX,开拓市场,经营健康良好的富有特色的检测站和新型窗口。通过转企改制要进一步调整检测站目前的经营状况,变革不适应新形势的旧体制和落后的管理水平,大胆引进优秀人才,扩大检测规模,鼓励创新,为实验室检测站的检测事业作出贡献。

一、产业发展规划

公司将面向市场,结合当地发展规划及实验室整体情况,建立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把实验室检测重点放在建材检测能力上,逐步扩大检测覆盖面,开展新项目,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检测规划

分为两个检测方向:室内检测、室外现场检测。公司将发挥检测站原有优势,在两大检测方向上努力提高市场占有率。检测站目前面

7

临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灾后重建任务紧,点多面广,人员紧张;

2、与其他兄弟单位的交流不方便,不能及时取长补短;

3、拟扩大检测规模,经费紧张,限制了发展的空间。

4、新标准、新技术的学习与应用途径较单一。

检测站拟通过本次转企改制,尽量解决上述问题,为检测站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第六部分 职工安置方案

检测站目前共有职工9人,全部为在职职工。事业编制人员为5人,聘用合同制员工4人。本次转企改制职工安置的原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1、事业编制人员

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聘用的事业编制职工5名继续履行与实验室检测站规建局的聘用合同,并执行实验室检测站规建局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

2、劳动合同签订人员

非事业编制人员4人,转企改制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继续履行,期满后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事宜,工龄合并计算。

8

3、收入分配

转企改制后,企业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结合职工的工作情况和贡献,合理拉开差距。企业管理层的收入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4、社会保险

转企改制后,所有在职人员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政策,按国家和四川省的规定缴纳。

第七部分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债务处理

一、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按照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工作,检测站以2014年4月1日为基准日。基准日账面净资产为xxx元,全面资产及负债状况最终以资产评估后的金额为准。

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委托xx评估公司对检测站的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状况进行评估,委托xx会计师事务所对检测站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按规定将评估、审计结论报请核准备案。

二、债务处置方案

检测站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公司承接。检测站转企改制后可以继续使用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所属实验室检测站翼王路67#检测实验用房产。

第八部分 参考有关政策及相关说明

9

一、参考有关政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二、相关说明

1、转企改制前各类商业许可证由转企改制后的公司继续沿用。

2、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转企改制后公司设立日期间的损益由转制企业承担或享有。

10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章程

推荐第4篇: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

法律资讯频道 2010年05月19日 13:19 巧顾网法律[导读]

文章分析了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可行性认证、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确定改制形式、公告转让项目、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等相关信息咨询

文章分析了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可行性认证、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确定改制形式、公告转让项目、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等相关信息咨询。

(一)进行可行性认证。面临改制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单位的性质、发展前景、市场竞争能力、改制的方式和方法等诸方面做好可行性研究,涉及到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得到相关部门核准后,改制单位就进入审计、评估阶段。①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

审计、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审计、评估,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②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③在审计、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确定改制形式。由于事业单位具有涉及面广、类型复杂等特点,在改制过程中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各个单位的不同特点来决定改制的形式。①对资产不是很多、参股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②对于职工入股愿望强烈、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先实行股份合作制,逐步向规范的股份制转化;③对那些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佳的选择;④对个别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采取合并、关闭、人员分流等办法。

(四)公告转让项目。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项目,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20个工作日,广泛征集受让方。需披露的信息包括:①转让单位的基本情况;②转让单位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③转让单位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④转让单位资产评估核

准或备案情况;⑤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等等);⑥事业单位的注销证明;⑦其它需披露的事项。其中对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中,应根据转让的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来制定。

(五)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信息披露后,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的价格,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协商确定后,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六)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了受让方和转让价格后,经过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转、受让方就可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事业单位注销证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要协调好产权交接事宜,尽快使新成立的企业运营起来。同时主管部门收回事业单位公章,接受财务、

文书等档案,并向编制部门提出撤销事业单位建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等。

推荐第5篇:安徽省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解读

安徽省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07-2-9 15:16:58】 【浏览次数:5183】 【双击自动滚屏阅读】

哪些单位需要改制

需要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范围主要包括: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机构;以接待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工程建设(维修)、产品设计、技术服务、物资供应、工交环卫等服务机构;剧场、会展中心、展览馆、旅行社等经营性机构;农场、园艺场、养殖场、林场等经营型机构;各类俱乐部、新闻出版、发行等文化产业经营机构等。

转企改制三种形式

转企改制的主要形式包括:先售后股。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以净资产计价出售给单位职工。在职工购买存量资产的同时,鼓励职工增资产入股。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作量投入,对净资产额较大,职工难以一次性认购的,可采取分期付款和买、租、股结合的办法。对本单位职工不能全额认购的,允许出售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

兼并重组。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或由主管部门与兼并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收购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实行整体式兼并。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

停业破产。对无力正常运转且难以实行重组的单位,采取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停业注销的办法,实施自行解体。对严重亏损、债务沉重和无力清偿的单位,可参照企业破产办法进行破产清算。

职工身份如何置换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照职工的实际年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对重新聘用人员,经被聘用职工本人同意,可将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后企业的个人股份。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历年欠发工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安置富余职工。如国有资产变现资金仍有节余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转企改制后,职工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纳入本地社会保障体系。

经营性事业单位为何要改制

据省编办事业机构编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先行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虽历经多次改革,但一些事业单位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同时,由于事业单位分别附属于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从而构成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垄断,导致市场分割和资源严重浪费。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利于建立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精简高效的现代组织体系;有利于突破旧体制、旧观念的束缚,促进部分传统公共事业产业化、社会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从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改制以后单位资产如何处置

实行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必须先依法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改制单位的资产(除工会经费外)均列入改制范围。改制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其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时限统一确定为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前三年;改制单位资产评估前,由其主管部门向省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开展资产评估;鼓励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采取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转企改制社保如何承接管理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从批准转企改制次月起,应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改为企业次月起,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参保所在地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其他管理工作,在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单位负责。

转企改制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退休人员,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转企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单位按当地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后,其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企改制单位原退休人员中,劳动模范以及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可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计提医疗保险专项经费,由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建立医保专项基金,用于支付上述人员按规定应由原单位补助部分的医疗费用。

内退手续如何办理

改制前的原在编职在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核,报人事部门复核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实行提前退休政策所需资金,将按照“不额外增加社保和财政资金支出负担”的原则处理。提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单位所缴纳的费用原则上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出。

数千单位面临改制

据了解,截止2006年,我省共有省属经营性事业单位近200家,市属以下经营性事业单位数千家,除去在当年已经完成改制的省属经营性事业单位13家及合肥市120多家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余的事业单位都将面临转企改制。目前,除省直、合肥市外,马鞍山市、巢湖市、安庆市、芜湖市都将于年初全面启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工作。

哪些单位暂不改制

据省编办事业机构编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行政性事业单位、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目前,国家仅出台了经营性事业单位进行改制的相关政策,对其它两种性质的事业单位是否需要改制尚未提出明确意见。按照现行的政策,我省将对行政性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严控编制;对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扶持,促进其发展,如我省每年仍然在增加教师的编制数量。 摘自《安徽市场报》

推荐第6篇:安徽省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解读

安徽省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解读

1、什么是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事业单位。

列入转企改制范围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以下七类:(1)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机构;(2)以接待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3)工程建设(维修)、产品设计、技术服务、物资供应、工交环卫等服务机构;(4)剧场、会展中心、展览馆、旅行社等经营性机构;(5)农场、园艺场、养殖场、林场等经营型机构;(6)各类俱乐部、新闻出版、发行等文化产业经营机构;(7)其他需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名单由省编办界定后下达。

2、为什么要推进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省委提出了加快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要求。这对我省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促进安徽奋力崛起的重要举措。“十一五”是我省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推进安徽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的总体要求,全省“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未来五年我省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要如期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奋斗目标,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需要进一步理顺体制,调动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是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将进一步激活这些单位的体制活力,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二,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事业单位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虽历经多次改革,但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的机构臃肿、效率低下、行政性垄断、市场分割和资源严重浪费等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积极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利于建立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精简高效的现代组织体系;有利于突破旧体制、旧观念的束缚,促进部分传统公共事业产业化、社会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的组织载体,它与政府机关有着紧密的附属关系。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前提条件。过去,政府大包大揽,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而许多该管的事情却没有管好。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可以理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法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四,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加快转企改制单位发展的必然选择。长期以来,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虽然被冠以事业的“帽子”,但是既不能享受财政拨款的待遇,又受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约束,问题日益凸现:一是职能普遍弱化,许多单位“不务正业”;二是大多数单位经营状况惨淡,长期依靠主管部门利用职权为其承揽业务,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生产经营缺乏活力;三是大量的资产闲置和人才浪费,资源不能合理配置,整体效益低下,严重制约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发展,等等。由于效益差,许多单位工资不能足额发放,职工思想不稳,工作积极性不高。因此,扭转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这种状况,单纯依靠加强管理已不能解决问题,必须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让它们在市场中求生存、增活力、促发展。这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选择,符合广大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及职工的利益。

3、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和资源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公正透明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4、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推进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转企工作。通过机构性质和职能的重新界定,将这部分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二是抓好改制工作。在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要坚定不移地进行改制,改革产权制度,做到政企、政资分开,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单位要认真分析自身情况和特点,积极寻求与之相适应的改制形式。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组建集团、中外合资合作等改制形式。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明晰产权,理顺关系,将国有资本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体系之中,促进转企改制单位尽快建立起新体制和新机制。三是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关键是人员安置,处理不好,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因此,要严格执行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政策,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5、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总体上要求2007年底前完成,分两个批次组织实施。第一批次原则上在2006年底前完成,第二批次原则上在2007年底前完成。省直各单位要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梳理和摸排,按照2006年为第一批次、2007年为第二批次的总体时间要求,将所属转企改制单位进行分批次改革。

6、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期间,人、财、物是否冻结? 为确保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顺利进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2006年4月20日起,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人、财、物一律冻结。人员只出不进(按政策分配的军转干部除外);不得突击提拔干部;不得违章调用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在建工程仍按原立项的批件、原投资渠道以及原协议继续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7、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具体转企改制形式主要有哪些?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与制约机制的要求,认真分析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选择与其相适应的转企改制形式。转企改制主要有先售后股、兼并重组、停业破产等三种形式:

先售后股。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以净资产计价出售给单位职工。鼓励职工自愿增资入股,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作增量投入。对净资产额较大,职工难以一次性认购的,可采取分期付款和买、租、股结合的办法进行改革。对本单位职工不能全额认购的,允许出售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

兼并重组。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或由主管部门与兼并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法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收购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实行整体式兼并。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

停业破产。对无力正常运转且难以实行重组的单位,采取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停业注销的办法,实施自行解体。对严重亏损、债务沉重和无力清偿的单位,可参照企业破产办法进行破产清算。

除上述三种主要形式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采取组建集团、合资(合作)等其他形式实施转企改制。

8、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具体操作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总体程序是: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拟定转企改制总体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编办审批。其中,转企改制方案实施中涉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和财务变动的,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涉及其他各项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按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后执行。具体操作程序按以下七个步骤进行:

(一)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拟定改革方案;

(二)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转企改制方案;

(三)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方案并报省编办审批;

(四)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五)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核批手续;

(六)办理职工劳动工资关系和社保关系转换手续;

(七) 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9、如何拟定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要按照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各项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转企改制方案,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概况;转企改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转企改制具体形式;资产处置办法(包括剥离、核销、提留、出售、优惠等);人员安置方案及有关费用测算;转企改制后设立的新体法人治理机构和企业发展构想;转企改制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需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10、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如何报批?

各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转企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编办(一式10份)。省编办收到方案后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省编办。省编办汇总有关部门意见后, 按照有利于改制单位的生存与发展、有利于改制单位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改制单位妥善安置人员的原则和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编委审批。

11、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如何组织实施? 转企改制方案批准后,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皖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各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改革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好 “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高度重视改革,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改革的领导,认真抓好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落实,及时协调解决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转企改制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纪律,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生产经营不停,国有资产不流失。各批次转企改制单位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企改制各项工作,并将转企改制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报省编办。

12、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出台了哪些配套优惠政策?

为了确保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改革有一个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结合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实际,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总结试点单位的成功做法,省委、省政府制定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处置、职工养老保险与提前退休等7项配套政策和措施,并分别出台了《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原离退休人员相关费用提留问题的意见》、《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职工提前退休及待遇核定审批程序的通知》等配套文件。需要强调的是,这些配套政策是在我省经济和财政实力并不宽裕的情况下出台的,力度较大,含“金”量也比较高,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视,充分体现了对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离退休职工的关心和照顾。这些政策来之不易,要认真贯彻落实好。

13、转企改制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的现有资产如何处置? 实行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对现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应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理),其处置和管理参照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从宽从优执行。其中,转企改制单位自办的幼儿园、医务室、职工食堂、集体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应进行剥离,剥离后可委托转企改制单位代管。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允许其国有股权全部或部分出让;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股价;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零价出售。对转企单位在本次改制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

14、转企改制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有何规定?

实行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其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需要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暂予保留,但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32号)有关规定办理。

15、转企改制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的资产怎样进行评估? 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见》(皖编办〔2006〕14号),转企改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转企改制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对其资产(工会经费除外)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和编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2)在上述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编办。

(3)在完成审计的基础上,通过招标确定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企改制单位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进行评估(首批转企改制的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05年12月31日,第二批转企改制的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06年12月31日)。资产评估结果报省财政部门(土地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并在转企改制单位予以公示。为确保资产评估和审计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任一转企改制单位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均不得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担。

16、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产权如何转让?

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皖编办〔2006〕14号),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转让。其转让价格以经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同时考虑盈利水平和市场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评估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可由主管部门报请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实施协议转让。

17、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期间出现的收益和亏损怎样处理?

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见》(皖编办〔2006〕14号),转企改制单位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完成转企改制期间内的收益,50%上缴至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再由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划解财政专户,用于支付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成本,另50%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所有。如果出现亏损,亦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

18、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如何管理? 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见》(皖编办〔2006〕14号),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厅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由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规定划解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用于支付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改革成本。其中,涉及转企改制单位国有划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其应缴的土地出让金,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作为资本金转增改制企业,用于弥补改制单位净资产负数和支付改制成本。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其使用由主管部门拟定专项报告并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同一主管部门(单位)下属的若干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先在本部门调剂使用。经财政部门确认不足以支付下属单位改革成本的,经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可由省财政厅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结余中调剂解决。

19、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如何使用?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历年欠发工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安置富余职工。如国有资产变现资金仍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转企改制单位原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经济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及富余职工安置等费用,经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准后,可在单位的净资产中计提。

对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办理各种手续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20、转企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怎样处置? 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见》(皖编办〔2006〕14号),转企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应按以下办法处置: (1)转企改制单位按照国有资产损失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不良资产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置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2)转企改制单位在进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前,持省财政厅批准的不良资产核销文件、不良资产清单和相关原始凭证、不良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与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不良资产移交协议》,办理移交手续。对其中移交的实物性资产,转企改制单位、产权交易中心应在转企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现场勘查、盘点和标识

推荐第7篇:湖北宜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从事生产经营的实行转企改制

湖北宜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从事生产经营的实行转企改制

2013年12月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市委副书记王兴於主持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马旭明作动员讲话,部署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酝酿多年的事业单位改革由此拉开序幕。

月内基本完成分类工作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中央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推动的一项改革。之所以要实施这项改革,是因为不少地方仍然存在政事不分、事企不分以及公益服务供给不足、效率不高等问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2011年,中央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1]5号),对全国改革作出部署。今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3]11号),对全省改革进行安排。这次会议后,市委市政府也将出台实施意见,明确全市改革目标任务、改革重点和工作措施。

这项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明晰的“线路图”和时限要求。我市改革采取市、县(市区)同步推进,201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积极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明显进展。

分行政经营公益三类

所谓分类改革,即先分类再改革。根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如义务教育学校等)、公益二类(如高等教育学校等)。然后,因类施策进行改革。改革的路径是“剥离两头,强化中间”。“剥离两头”,就是将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进行合理剥离。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转企改制。“强化中间”,就是强化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推荐第8篇:尚义艺术团转企改制调研

“小麻雀”缘何变身“百灵鸟”

——尚义艺术团转企改制的调查与思考

中共尚义县委办公室 王轶智

当年,人员涣散、濒临破产,现在享誉晋冀蒙、年演场次500场以上,从默默无闻的“小麻雀”到广受群众喜爱的高原“百灵鸟”,尚义县艺术团的完美转身,能给县级艺术团体改制发展带来什么经验和启示,近日专门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从“背着抱着”到“看着扶着”,实现“放手经营”:转企改制不是甩包袱、丢责任,是给艺术团体一片自主发展的天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艺术团体先后走上了转企改制的道路。改制后的艺术团体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艰难求生,县级艺术团体更是步履维艰,因为极度不适应,许多团体倒闭破产。从承包经营,到成立艺术团,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尚义艺术团一步步壮大。

政策上支持。九十年代初,由全额拔款改为差额拔款的尚义晋剧团,内部人员老化严重,队伍青黄不接,没有演出场次,运转经费难以保证,剧团生存陷入困境。为了给剧团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剧团活力,尚义县委、政府决定全面改制,国办转为民营,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招聘团长。团内原有人员,团长有权择优选用,事业编制人员工资转至其它单位。剧团所有固定资产,归改制后的艺术团无偿使用。

- 1

疏枝,没有良好的环境、精心地培养,长成参天大树是很难的。尚义艺术团的成功发展壮大,每一步都离不开县委、政府正确的改制理念,也与宣传文化部门的帮助扶持密切相关。

从散兵游勇到搭班组团,建成有限公司:只有不断创新机制激发活力,艺术团体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转企改制将文艺团体彻底推向了市场,充分激发了艺术团体的发展活力。但转企改制不是一吃就灵的仙丹妙药,体制改革必须要有内部机制的改变做支撑。

绩效工资激发积极性。过去的晋剧团是事业单位,工资按工龄、按资格确定,能演的不愿演,不能演的不愿学。转制改企后,尚义艺术团参照现代企业管理,实行全员聘用制,实行绩效工资制,低工资、高补贴,按贡献大小、群众欢迎程度确定补贴额度。目前,演员月工资最高可达5000元以上,最低2600元。能者多得,多演多得,充分激发了演职人员的积极性,彻底改变了原先人心涣散、内耗不断的状况。

人性化管理凝聚向心力。原来晋剧团内部层级分明、管理僵化,团长与演员等级分明、待遇随级别变动。改制后的艺术团把团队建设作为重点,领导不设专门办公室,所有人员同吃同住,同等待遇。在农村演出时,所有人员一起住大棚、睡演出车,吃大锅菜。对于艺术团成员来说,艺术团就像一个大家庭,所有人都是兄弟姊妹,生活上相互照顾,有困难互相帮忙。成立近10年来,多次有其它艺术团出高薪招聘团内人员,但从没有一个主

- 3

种确定在东路二人台上。收集整理了一批东路二人台精品剧目,组织人员创作排演一些新的剧目,精编细排了《五哥放羊》、《挂红灯》等传统小戏,新编排演了《农家喜洋洋》、《抢娘》、《王二疤说媒》、《卖油》等一大批剧目,实现了二人台剧目连演15场不重复。在主攻二人台的同时,晋剧、现代歌舞、干嗑、口技、魔术、变脸全面发展,适应了不同年龄段观众的需求。

需要的才是最好的。“源于生活的演出,群众才会真正喜欢”。剧团人员经常走村串户,在炕头上、田埂边收集有价值的素材。每场演出后都深入观众,面对面征求意见,倾听群众感受。用农民的语言,把农村的事儿,编排成农民需要的剧目,对了农民的胃口,钻进了百姓心里。艺术团每场演出都可以用“火爆”来形容,就连省文化厅艺术处一位处长看后也感慨地说:“真让我吃惊,真想不到有这么多爱看戏的老百姓”。

放下架子才能找准位臵。基层文艺的最大市场在农村,最主要的观众是农民,农民就是艺术团的衣食父母。尚义艺术团定位就是农民剧团,农民自己的剧团。只要哪里有农民需要,就出现在那里。2009年,省戏剧节市初选时,艺术团正好在农村演出,评选单位多次要求艺术团立即赶赴现场参加评选,艺术团没有跟群众失约,按时安排了演出,评委们被艺术团服务群众的热情感动,打破惯例到演出现场进行评选。尚义艺术团获得了初选第一名,并在2010年第八届河北省戏剧节上,获得11个奖项。不追求金杯银杯,只注重老百姓的口碑,尚义艺术团赢得了广大群众

- 5

在有关部门的积极举荐协调下,开始在国家、省、市的重要文化活动中亮相。2006年7月,坝上呱嘴《说说张家口新变化》在张家口市党代会上汇报演出,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在河北电视台举办的《家家来欢乐》电视节目评选中获得了表演二等奖。2007年,在第三届中国(深圳)文化产业博览会上,东路二人台节目获得业界好评;在《非常6+1》上获得了优胜奖。在此之后,艺术团在《神州大舞台》、《向幸福出发》、《星光大道》等栏目上频频亮相,将一个地方小剧种推上了全国大舞台。

小人物闹出大动静。在尚义艺术团的发展过程中,董事长兼团长吕峰起到了核心作用,艺术团成功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吕峰敏锐的眼光和先进的经营理念。2007年,他就把目光瞄上了中央电视台和影视剧,参加了郁晓鹰导演拍摄的电影《骆驼旦》和《荞麦旦》,在《骆驼旦》中饰演了男一号,使东路二人台传遍了全国。2006年以来,吕峰先后获得省市以上奖励20多次,10多次登上中央、省电视台,让东路二人台文化品牌走向了全国。2007年,被评为张家口十大新闻人物,2010年被评为张家口市文化产业“十大领军人物”,当选为张家口二人台协会副会长,2011年,被确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东路二人台第四代传承人。2012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到张家口市调研,吕峰代表基层艺术团体在汇报会上做了典型发言。

启示四: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明确的目标、正确的运

- 7

来自周边晋冀蒙三省12个县区。

以真心育人才。对于地方戏剧来说,人才来源渠道极为狭窄,就东路二人台来说,没有专门的戏剧学校。为解决二人台后继乏人的问题,以传承二人台艺术为办学思路,以培养农村艺术人才为目的,艺术团创办了艺术学校,学员全部来自周边农村。在学员教育上,专业训练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为学员提高技艺提供最宽广的平台。精心的培养结出了丰硕的成果,为东路二人台传承培养出了宝贵的后备力量,毕业学员全部成为了受人喜爱的二人台演员。李敏、刘燕飞等12名学员已经成长为艺术团的骨干演员。

启示五:真正重视人才、尊重人才、重用人才,才能拥有现在。不断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就会赢得未来。人才是团体、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只有后继有人,才能持续发展、不断壮大。特别是基层艺术团体,做实做好人才工作,才能赢得事业、团体发展美好的明天。 (发表于省政府研究室《调研内参》2012年第42期(总第535期))

- 9 -

推荐第9篇:“个转企”工作汇报

2013年“个转企”工作汇报

为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促进民营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优化县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现将“个转企”工作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个转企”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接到县政府关于印发《**县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后,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工商局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个转企”专项工作领导组,“一把手”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登记注册科科长、各分局长为成员,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长和分局长专门抓的工作格局。对“个转企”工作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申办流程、优惠政策、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各工商分局按照各自的具体情况理顺工作思路、方法步骤,将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区、责任人。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工商局大力宣县委、县政府在“个转企”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宣传公司制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对比优势,扩大社会各界对“个转企”工作的关注度和认知度,特别是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坚定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的信心和决心,激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分 1

局积极摸底排查、统计辖区适合转企的个体经营户种类和数量,做好转型后备库的培育建设,加强对有意转型个体经营者的政策指导。

3.开辟绿色通道,做好“个转企”工作。工商局在基层八个分局的注册窗口和县局注册大厅开辟“个转企”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个转企”的咨询、指导及办理等工作。简化办理程序,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发生变化的,原前置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再办理前置审批文件的变更手续。我局每三天对各个分局“个转企”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调度,截至到**月**日全县共完成“个转企”***户,已全部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个转企”任务,并超额完成***户。。

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问题

2013年“个转企”工作任务已完成过半,其中有14个镇(园区)已全面完成,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1.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不足。个体工商户担心“个转企”后要建立税务登记台帐,担心增加税费,因此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愿不足,缺乏主动性。

2.任务推进不平衡。“个转企”工作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上来说,目前完成情况比较理想。但从全县推进情况横向比较来看,个别镇完成情况不够理想,主要是目标任务量比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深入调研,掌握实情。下一步我局将安排各基层分局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切实掌握辖区内个体户真实情况,充实壮大“个转企”培育库,不断提高“个转企”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强化宣传,分类引导。工商局作为牵头单位,将继续以“个转企”有关扶持政策为契机,通过媒体宣传、资料发放等途径,强化“个转企”工作宣传力度,为下一步继续开展“个转企”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3.深入走访,做好服务。我局下一步将安排各个基层分局,走访已完成转企的经营户,了解他们转企之后的经营情况以及转企之后遇到的问题和对企业发展的有利方面,为下一步继续做好“个转企”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4.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联合国税、地税、人保、统计等部门以及各镇各园区,做好“个转企”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加强沟通协调,互通工作信息,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合力推动工作开展,为“个转企”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促进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平稳转换。

推荐第10篇: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及转企中的人力资源管理

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及转企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初探

摘要: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在由事业单位向特殊的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发现,原文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文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的研究,分析总结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不足,进一步提出了改善此状况可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文化

改制

人力资源

管理

前言

公益文化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保留事业体制的文艺院团,以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艺术研究机构、文物保护考古科研管理机构、艺术院校、画院等单位。这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不断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

一、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现状

(一) 投入不断增加。

2009年,中央财政对地方各项文化工程资金投入总量达到30.59亿元,比2008年增长41.15%,主要用于扶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等重大文化工程。

(二)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加快推进。

“十一五”期间在全国实施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计划新建和扩建乡镇综合文化站(室)2.67万个,基本实现“乡乡有综合文化站”的目标;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成各级服务点75.7万个,已覆盖75%的行政村。2009年,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有1444座陆续向社会免费开放,增强了公共文化服务的辐射力、影响力。积极探索城乡互动互助的新方式,开展送书下乡工程、流动舞台车工程等一批文化工程,农村、边远山区和进城务工人员看书难、看戏难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不断深化。500多家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完成劳动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显著提高。保留事业性质的国有院团在推进劳动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经营管理等内部机制创新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如上海交响乐团推进理事会管理模式,极大激发了乐团艺术生产活力。

(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事业取得初步成效。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用于鼓励社会力量赞助文化事业。近年来,文化事业越来越多地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比如,荣毅仁基金会捐资1个亿设立“荣毅仁基金会杂技奖”,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捐赠1个亿用于设立“中国文化艺术奖”,此外,一些热心人士作为文化志愿者参加各种文化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越来越旺盛,文化消费进入了快速增长期。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的文化事业发展仍然相对滞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缺乏有力保障和财政支撑,基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落后,一些公共文化单位功能定位不清,公共文化服务产品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同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严重,我国把文化建设摆在了更突出的位置,明确提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推进,文化事业单位原有的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时代的要求在这种大背景下,胡锦涛同志提出“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总动员,对此相当一部分文化事业单位将向企业改制或者是进行企业化管理。文化事业单位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解决好人的问题,这早就成为众多企业的共识。由于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受到传统计划经济影响较深,因此,目前转企改制中人力资源改革存在着不少问题。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人力资源管理者职能定位不准 目前,虽然文化事业单位大都已将人事部门改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但管理基本上仍停留在传统的人事管理阶段。管理者只是集中精力在使用、控制员工这一层面上,忽视对员工的培训开发,把人当成成本及工具,而不尊重人性。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忙于简单的档案管理,没有将精力放在战略性规划、人力资源开发上,角色定位严重不准。

(二) 用人制度缺乏竞争机制

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主要是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劳动合同的方式把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明确下来。员工和单位签订合同之后,只要没有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可以保住“铁饭碗”,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内部选拔多采用主管提名、资历排辈的方式,员工工作职位与个人能力的对等原则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这就导致高素质人才频繁跳槽、低素质的人员不愿流动。

(三)培训方式陈旧落后

事业单位普遍对与员工的培训力度不足,培训方式单一,经常采用全员参加的讲授法、研讨法等,没有根据员工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缺乏以组织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培训体系。由于管理者对人力资源开发认识不足,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投资不够,大多数事业单位在培训开发方面的费用较低,无法满足组织的实际需求。再者往往“人往高处走”的思维定势有可能会导致自己培养的员工“攀高枝”,人才流失,事业单位对人力资源投资持谨慎态度,单位培训投资资金更为缩减。

(四)缺乏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

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之前属于政府的宣传喉舌,其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使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社会效益的指标考核相当重视,并且一度超越经济效益指标的比重。因此,单位中宣传岗位人员薪酬明显偏高,而处于技术开发岗位的优秀人才在考核中处于劣势,无法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中员工绩效基本由上一级领导来决定,主观性强,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与员工的工作任务联系不大,绩效考核的结果不能有效反映员工实际工作绩效,员工工资涨跌与单位社会和经济效益无关。部分优秀员工认为分配不公,致使员工外流,影响单位长久发展。

(五)缺乏行之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

文化事业单位按照政府机关的薪酬制度计酬,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主要由固定的职务工资(各个职称之间差距较小)以及津贴组成。绩效考核与员工薪酬不能直接挂钩,员工的工资与单位社会、经济效益无关,无法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此外,事业单位激励方式形式单一,物质激励大多数是以奖金为主,精神激励多以荣誉称号为主。 这就必然导致员工中弥漫着做多做少一样的现象,严重挫伤优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改革对策分析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经营性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转企改制中,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一)高层管理者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人力资源开发的战略意义 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企业竞争的本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在文化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管理者要认识到改制的目标是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因此,单位的管理者首先要彻底转变传统的人事观念, 树立起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使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从行政性事务中解放出来,转变为组织的战略合作伙伴,真正执行战略性人力资源工作。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系统化后,需要更多经过人力资源专业训练的管理人才。这就需要组织运用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技能,培训开发组织内部的人力资源,加大对人力资源的投资力度。

(二)加大培训力度,选择科学有效的培训方法

改制后要想企业内部形成系统的培训体系,首先就需要加大对人力资源的投资力度。就目前事业单位现状来看,人力资源部门必须从战略高度着眼,制定长远、科学的多目标员工培训规划,针对不同类型员工的特点设定不同的培训方法,使员工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学习之中。对紧缺的人才要加快培养,对有潜力的后备人才要重点培养,对优秀的管理人才、科技骨干要优先培养,对青年人才要全面培养。在企业内部形成员工主动、积极培训学习的热潮,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借鉴国外企业的做法,采用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智能化辅导系统,方便员工随时随地参加培训。

(三) 建立客观、合理的员工绩效考核体系 为了形成系统有效的评估体系,就必须建立科学的绩效标准,尤其是关键绩效指标。通俗讲来,就是指对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一些员工行为和表现。基于关键绩效进行绩效考评,就可以保证真正对公司有贡献的行为受到鼓励。绩效指标必须与员工本职工作紧密相连,按照生产人员、普通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分别制订相应的考核细则,采取自我考评、同事考评、客户考评、上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这就可以避免考核流于形式,消除考评主管性过大的弊端。

(四) 完善组织激励制度

组织要想实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就必须要坚持报酬与贡献相匹配的原则。激励强化理论告诉我们:行为的结果得到肯定,行为主体就会巩固和保持原来的行为;反之行为结果受到否定,行为主体就会修正或者放弃原来的行为。因此,组织对员工有利于事业发展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激励强化。另外,对员工的激励因素也不能只限于金钱,优越的工作环境、荣誉称号等也都是对员工的激励因素。研究表明,使工作具有挑战性已经成为激励员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

(五)建设符合自身实际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也就是组织“提倡什么”,是企业发展的凝聚力。优秀 的企业文化可以增加企业员工之间的团结和友爱,降低企业管理成 本和运营风险,并最终使企业获取巨额利润。由于经营事业单位本 身的独特性,在企业文化的建设中更要坚持“以人为本”。整个企业 文化要注重人性要素,把人看成企业的主人,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 和创造性,实现企业本身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结语

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不断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重大进展,使我国文化领域整体面貌和发展格局焕然一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下一步,文化部将不断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着力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创新服务方式。要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激发内在活力,提高服务水平。一些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文艺院团,包括国家直属院团和一些重点保护的剧种,如京剧、昆曲,一些市场需要逐步培育的高雅艺术,如交响乐、芭蕾舞等,要按照“国家扶持、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方针,深入推进劳动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内部机制改革,建立起以观众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为目标的院团经营管理机制。继续推动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有条件的公共美术馆、科技馆、文化馆免费开放。积极探索适合基层特点、适应群众需要的新的文化服务方式,组织好各种形式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把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送到城乡基层。

二是抓好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加快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社区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室)等工程建设,研究实施一批新的文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是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实现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逐年增长,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完善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

四是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合理规划。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详细了解人民群众的实际文化需求,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确定各种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和内容。桂林事业单位改制改企现已完成,新的领导组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很多制度经过一年多讨论确立之后,实施起来并不是那么轻松,职员不是很习惯,对于级别工资绩效工资的分配还在进行评定中,落到实处还需时间,职员的加班加点并没有明确的明文规定,造成很多不公平现象,管理层管理人员的本职工作很是凌乱,领导对各管理层不信任造成各事项的进行变得麻烦。完善制度,充分发挥各职员能力,应给予有效的权利给管理层人员以加快完成各项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才能更好更快的为群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参考文献

[1]谷建东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之思考[J].决策探索,2007(03) [2]彭剑锋 人力资源管理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3]刘霞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电力教育2008.[4]周三多 管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第11篇:中央提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

中央提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

[2012-04-16]

中国网4月16日讯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日发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

意见要求,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意见称,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意见强调,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12篇:企、事业单位改制需报批材料

企、事业单位改制需报批材料

1、基层单位向主管部门(镇)申请转企改制报告;

2、主管部门(镇)向市发改委申请转企改制报告(红头文件);

3、改制方案;

4、改制会办纪要;

5、经批准的资产剥离、核销清单及其它改制成本;

6、国资(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确认书;

7、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书;

8、土地、房屋租赁协议书;

9、净资产转让金收缴凭证(或缴款协议);

10、首次股东会决议;

11、首次董事会决议;

12、企、事业单位改制情况登记表(市发改委体改科领取)

及出资份额、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14、公司章程(如个人独资或国有独资无需公司章程);

15、资产评估报告;

16、和改制相关的其它材料。

、股东名单 13

第13篇: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背景:

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典型的公共机构由三部分组成,即公共政策制定和管理部门(主要指行政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主要指事业单位)和公共企业(国有企业)。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

事业单位给我国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并为政府和企业分担了巨大的社会负担。同时,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

我国“事业单位”问题的现状:

统计显示,目前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00万人。 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到事业单位人员的3/4,占有国有资产近3000亿元,集中了70%以上的科研人员、95%以上的教师和医生,其各项事业经费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三成以上。

一、事业单位职责不清。受制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目前诸多事业单位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沦为“二政府”,造成政府职能范围的混乱,导致宏观调控乏力,政府机构膨胀。

二、事业单位效率低下。在事业单位内部,则是运行机制封闭内向,服务对象单一,缺乏竞争机制,分配中平均主义突出。事业单位的兴办主体由政府“一统天下”,产权单一,资产运行效率低下,财政越位支出严重。而真正承担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则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缺乏竞争约束,普遍冗员繁多,效率低下。

三、自我服务倾向严重。事业单位长期消耗约三分之一的国家预算开支。据多项统计研究,这些资源被越来越多地用于三千万人员自身。国家对现有事业机构大量资金的投入,在相当程度上是用来养人。事业单位的这种自身利益集团化、普遍化和机制化,产生了某些比较严重的****问题。如义务教育不到位,公共医疗的乱收费、药品高额回扣等。

总之,职责不清,效率低下,自我服务倾向严重的事业单位已经难以适应目前中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近年来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行业榜单中,教育系统和医疗卫生系统位居前列。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定损害公共服务的社会形象,弱化以至瓦解公共服务体系,因此迫切需要改革。

我国“事业单位”问题的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大多数产品或服务都能满足大众需求。但对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各种公益性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服务等,却常常会听到供给不足、价格昂贵、质量低下等抱怨。

这种供需之间的巨大矛盾是事业单位问题的最根本原因。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事业单位改革是手段,最根本目的是要发展由这些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各种公益服务,使其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

我国“事业单位”问题的对策:

我国事业单位的种种弊病急需有效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自身活力,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性,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同时减轻财政负担。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应该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非营利也非变相营利,最终回归到它的本位:公共服务。具体来说,有以下对策:

一、明确事业单位职责,依据其社会功能重新定位。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还政于政”,回归政府机构序列,其人员接受《公务员法》等法律的管理;对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要“还企于企”,原则上都应转制为企业,恢复其本来面目,按照企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管理;对于真正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法规,建立新的管理体制。

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在人员进口上,实行公开招聘。在人员管理上,推行岗位管理,包括规范岗位设置,实施竞聘上岗,完善考核奖惩,实行合同管理。在人员出口上,完善退出机制。

三、完善对事业单位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同时坚持事业单位的独立性、公益性和社会性。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避免公共事业机构利用其垄断地位为自身和部门谋取不当利益,亟需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监管体制。第一要保证公共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坚持政事分开,减少政府对公共服务具体业务的干预,给公共服务机构独立经营的条件和权利。第二要坚持政资分开,在国家财政部设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督国有公共服务机构的资产运行。第三要强化政府监管,政府部门要对公共服务产品的公益性和社会性负责,切实监督各类公共服务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四、从政府角度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率。对于事业单位,凡是可以通过采购提供的公共服务,在不影响该项服务稳定供给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办法,用市场化的方式组织生产和供应,降低公共服务的单位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五、坚持改革国有事业机构与发展民营事业法人同步推进。我们既要注重改革现存的、大量的和庞大的国有事业机构,改革政府对公共服务事业机构的管理方式,打破公共服务的条块分割,按照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设定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又要大力发展和培育各种适宜民办的公共服务事业,满足人们各种个性化的公共服务需要。就是说,要把改革和发展并重,既要注重改革国有事业机构,又要大力发展各类民营的事业法人。这样,改革才能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才会产生新的推动力。

六、应加快政府转型,切不能把事业单位改革当作“卸包袱”,甩财政负担。政府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第一责任人,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支持和投入,特别要注意避免把为财政减轻负担作为目标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倾向,推动经济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这是事业单位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条件。

七、应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对于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提前退休、转制的人员,政府应当予以妥善安置,特别是对改革后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财政保障等配套改革必须同时进行。

第14篇: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

配套政策的意见

(豫政 〔2006〕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有关配套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财政支持

1.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2.省、市两级设立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转制单位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具体办法由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

3.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关于税收优惠

4.对国家、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转企改制的文化单位,自2006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5.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6.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7.转企改制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

8.转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9.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0.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1.文化体制改革单位中,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12.文化体制改革单位的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过去所享受的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4.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兴办或参与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税收待遇。

15.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6.对原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经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资产处置

17.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8.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结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做一次性处理,所发生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在税前列支。转制后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方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所发生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税前列支。

19.转制单位资产出让时,应比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政策的规定,进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选定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1年内付清,且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之前无权处置国有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产权持有人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20.转制为股份制的文化企业,经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从1992年以来净资产增值部分(除国家投入外)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以股份的形式奖励给经营管理人员和有较大贡献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该股份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21.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转制后的新单位使用。

22.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转企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转企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已形成呆坏账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账销债留,转制后的新单位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为调动转制后新单位的索债积极性,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的资金奖励转制后的新单位。

23.根据文化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允许转制单位租用国有文化设施。缴纳租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减免。

四、关于土地处置

24.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省属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等方式。

2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

26.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7.用于非经营性项目且用地单位不变,可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价的20%—40%补交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艺术表演团体和确有困难的文化单位的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先缴后返的办法,由财政部门返还给转制单位。

28.采用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可实行“2年免除3年减半”,个别特殊困难的单位可免缴5年。

五、关于授权经营

29.文化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需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报同级政府批准授权。授权经营企业原有行政管理和党的领导关系不变。

六、关于收入分配

30.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企业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企业自身特点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七、关于工商登记

31.文化企事业单位在办理转制登记时,原专项审批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八、其他

32.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审计、评估、广告、资产交易等各项收费,按省有关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文件执行。转企改制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转企改制单位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

33.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需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

34.对于转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及时研究具体办法予以解决。

第15篇:事业单位改制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政策

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000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

000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000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

(七)项: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000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

(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

(三)款: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000

5.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人员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

6.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000

(1)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

1.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000

2.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改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按照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的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3.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法律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4.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

法律依据: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

1、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000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五、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1、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000

2、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5、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391]号)第三条第3款:

“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2)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000

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的各项手续。

七、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条件同时公布,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订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利益冲突,不同的企业也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特殊情况出现。因此,我们在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既要做到保证维护职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时又要兼顾协调整体及各部分职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况的职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职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000

第16篇:事业单位改制(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管发〔2009〕62号 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4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04〕33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管发〔2007〕10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及改制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原则,强化审计和资产评估,做好产权界定工作,严格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移交、处置行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二、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三)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归缴。

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拟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改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改制单位在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订改制或清理撤销的总体方案,并在完成改制单位职工分流及经济补偿方案的制订和报批、职工社会保障方案的制订和报批等工作基础上,拟订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改制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改制单位从“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清产核资。

改制总体方案获批准后,改制单位在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好债权债务清理、资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认真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改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改制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在改制单位内部公示。

为确保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改制单位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改制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日期间发生的损益,应由中介机构进行期后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相应调整净资产。

(三)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改制前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四)资产剥离及资产核销。

改制方案涉及无法转为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或核销不良资产的,改制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申请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或不良资产核销时,申请文件须由主管部门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核销和剥离资产的相关原始资料。

(五)制订改制资产处置方案。

改制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拟订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单位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历史沿革、工作职能或业务内容、人员构成、原经费供给情况等。

2.改制单位改制后的单位类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类型)及资本(股本)构成情况。

3.单位资产总额、负债、权益及财务状况。

4.债权、债务及坏帐损失的转移、处置意见。5.资产剥离情况。 6.净资产按政策分割、转移的处置意见。 7.国有资产转让条件、转让方式等情况。

(六)改制资产处置方案报批。

1.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对改制单位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并附有关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对职工经济补偿的审核意见、对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审核意见、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一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改制后的单位凡设置国有股权的,必须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改制后的单位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

改制单位资产处置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办理。

四、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一)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全额划转到新的企业作为国家投入资本,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剥离、不分割。

(二)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且改制单位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需保留在新企业中的,应按规定将保留的国有资产折算成国有资本(国有股权),作为国家资本投入,

并明确国有股权行使单位。

(三)改制单位改为国有独资企业以外形式企业的,按国家规定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作为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其费用标准按改制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改制单位改为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其他形式,包括国有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整体出售、兼并等,改制单位需要出售国有资产的,原则上优先出售给改制后的企业、单位和内部职工。

(五)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部委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明文规定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集体股的改制单位,在扣除职工安置、保障费用、剥离资产后,可按具体文件规定计提职工集体股。其他改制单位不得仿照或参照办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部委及省人民政府规章对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入省级财政金库。

改制单位的提留经费,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标准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提取。

六、纪律要求

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确保职工利益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事业单位改制之机,以将国有资产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从中谋取私利。严禁藏匿、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严禁违反改制工作程序,损害职工利益。凡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损害职工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省属事业单位,指省委、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和省政协机关、省法院和省检察院机关、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各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八、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第17篇:事业单位改制事项

事业单位改制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已于15日的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最新一期《瞭望》新闻周刊的报道指出,中国的事业单位改革已经进行多年,此次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分类改革的方向。

报道说,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并不是单兵突进,还统筹考虑了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在专家看来,根据改革方案,事业单位将被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属于“政事不分”,改革目标是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目前一些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一部分都具有行政执法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此类事业单位是否应该回到政府体系或将行政职能划归出去,需要明确。

国家行政管理学院宋世明教授指出,事业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会导致行政机构的“体外循环”,不利于规范执法,应当加快改革。对那些承担行政职能且需要回归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也应考虑与人事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类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事企不分”,改革目标是逐步转为企业,走向市场。

第三类是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目标是整合资源,强化公益属性,加强政府监管。据统计,目前中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在3千万正式职工中,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总人数的3/4,其中教育系统人员即达到一半左右。可见,科教文卫是中国事业单位的主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指出,通过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将回归公益性质,以后的事业单位将主要以公益性事业单位为主。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也有很多类型,其资金投入结构上也应有所区别。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比如公立医院、教育机构等属于基本服务均等化范畴的事业单位,是全民都需要的公共服务,政府应该加大投入,以政府支持为主,以纠正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过度“市场化”,“放权过度、约束不足”等问题。而以各类基金会为代表的事业单位,服务面相对窄一些,在政府支持之外,主要依靠自筹资金,实现自身功能和发展。

而同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畴的事业单位,政府的投入力度也应根据其涉及公共利益程度而有所不同。吴江表示,一些政府和国家控制力度较强的事业单位,如涉及国家安全的研究机构、直接为国家制定政策服务的研究机构等,它们直接为国家

提供服务,属于政府购买公共产品,政府的支持力度就大些。另如同样在卫生领域,与公立医院相比,卫生防疫工作的“市场信号”要低很多,但却是全民需要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的投入力度自然就要大一些。而公立医院的发展则要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保险等多渠道共同担负

第18篇: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

对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尤其是法律要点做一点功课,以备不时之需。

一、认真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认证

拟改制的事业单位,应成立改制领导小组或改制办公室,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认真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下列情况:

1、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资产情况,包括房产、地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和财务状况等;

2、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经营状况,包括经营范围、市场前景、营销网络等;

3、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人员情况,包括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在职职工和临时工的家庭、生活、工作、思想等情况;

4、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遗留问题,包括遗留的债权、债务、工伤以及待处理的内外关系等问题;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对单位的性质、发展前景、市场竞争能力、改制的方式和方法等诸方面做好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律师在制定改制方案时要注意:改制方案要与现行的相关政策相吻合;要从改制单位的实际出发,具有可操作性;要充分考虑到改制单位职工的根本利益;要有利于改制转企后的新企业健康发展。 改制方案主要由以下十部分组成。

1、改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设立情况、股东及投资主体情况、单位享有的财政税收及优惠政策等情况。

2、单位资产经营现状及处置,包括单位的总资产、负债、净资产;单位现有的资产结构分类;社会管理性资产、社会公益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的数量及负债情况;拟进入改制的经营性资产情况。

3、单位主营产品、产值、利润等情况。

4、单位职工人数、年龄文化技术结构、在职岗位分布情况。

5、改制后单位组织形式的选择。

6、单位职工安置补偿方案。

7、单位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8、改制后企业股本及股权结构安排。

9、改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

10、需要控股单位及政府支持的相关政策要求。改制方案涉及到职工权益的事项,应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于清产核资的结果、改制方案等交由职工大会做成规范的决议。对职工补偿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改制方案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三、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

(一)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二)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整个改制、转制流程的合法性。

(三)加强民主监督,资产的评估结果、处置方案等须交由职工大会审议。

(四)对发生在转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清产核资大体可分四步进行: (1)由改制单位自行组织清理资产;

(2)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

(3)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改制单位的地产、房产、流动资产等进行评估; (4)将改制单位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后,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核。

四、确定改制后企业的形式

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过程中不能就改制单位的形态进行“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个单位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其改制的形式;从改制单位的股权设置角度来说,也不能片面强调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而要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有选择的保留部分国有股份。

根据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注册资本要求较低、设立程序简单、出资方式灵活、治理结构设置灵活、改制成本低等特点,比较适合于那些参股人数较少、企业资产不是很多的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从产权制度改革上一步到位。

五、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因此事业单位改制,在改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上应注意:

(一)依法建立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订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企业章程和议事规则。这首先从制度上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得以顺利运行的保证。

(二)在企业内实行决策层和执行层的分离。一般来说,应尽量做到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设,限制董事会中的经营人员人数,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三)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机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外部监事为监事会的主要组成成员,依法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营层的监督。

六、改制方案的实施

第一步:公告转让项目。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项目,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20个工作日,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二步: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信息披露后,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第三步:资产移交。把出让的国有资产全部移交给受让人,并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涉及改制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的方式处置。 第四步:人员安置。对改制后国家不再拥有国有股份的,要依法解除原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劳动)关系,并依法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对改制后国有股份仍处于控股地位的,在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改制时未聘人员或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经单位同意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改制的事业单位中按规定提前退休的职工,应由本人和单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第五步:企业设立登记。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应当依据出资各方签署的设立协议和法律的规定缴纳注册资本。然后由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依法成立。

七、建立新型内部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改制时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对于企业经营者,要将短期激励报酬同长期激励报酬相结合,可以采取年薪制或股票期权等方式;对于职工,除实行岗绩工资制度外,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可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19篇: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现在针对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法律要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为目前进行转制、改制的事业单位提供一点帮助。

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基本原则。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一、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整个改制、转制流程的合法性。

第三、加强民主监督,资产的评估结果、处置方案等须交由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对发生在转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对于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隐匿资产的行为,一经发现,就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在承办业务时,同改制单位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侵害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也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坚持“三公”原则和职工民主管理

同国有企业改制一样,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改制、转制方案的制订实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事先将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既是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在制度上落实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如果这项工作做得不好,往往会影响改制的正常进行,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第一、应做好单位职工的思想工作,让职工群众真正理解改制的内涵,使他们主动参予到改制过程中来,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应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于清产核资的结果、改制方案等交由职工大会做成规范的决议。

第三、在改制过程中切实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交由工会和职工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三、建立新型内部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原有的人事制度并不适合于企业,因此市政府21号文中提出了要切实创新内部用人用工、收入分配机制。

所有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突破原有的事业单位国家干部身份制、等级工资制等等。

要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也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经营者,要将短期激励报酬同长期激励报酬相结合,可以采取年薪制或股票期权等方式;对于职工,除实行岗绩工资制度外,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可以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根据单位不同情况决定企业形式

由于事业单位具有分布较广、类型复杂等特点,在转制、改制过程中不能就改制单位的形态进行“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个单位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其改制的形式;从改制单位的股权设置角度来说,也不能片面强调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而要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在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的前提下,有选择的保留部分国有股份。

根据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注册资本要求较低、设立程序简单、出资方式灵活、治理结构设置灵活、改制成本低等特点,比较适合于那些参股人数较少、企业资产不是很多的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从产权制度改革上一步到位,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层、主要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出来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在历史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总的来说,仍然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壮大,目前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正走向规范的股份制。因此,我们认为,除了对那些职工入股愿望强烈、人数较多的单位外,一般不宜再采用这类组织形式。 对于那些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最佳的选择。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我们认为有必要保留部分国有股份,同时也应积极吸收社会上的各种投资基金的介入。这样,既能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也能更深地加强企业同资本市场的联系,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五、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

此次事业单位改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那么在改制过程中就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保证企业未来的正常运转。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行其权。然而,我国的国有企业中普通存在的严重“内部人控制”、国有股权代表人缺位、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功能弱化等问题,往往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本次事业单位改制,在改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依法建立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订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企业章程和议事规则。这首先从制度上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得以顺利运行的保证。

第二、在企业内实行决策层和执行层的分离。一般来说,应尽量做到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设,限制董事会中的经营人员人数,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第三、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机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外部监事为监事会的主要组成成员,依法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营层的监督。

我们对国有企业改制曾经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实际工作,有不少心得体会,也有很多经验和教训。

第20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 〔2006〕49号 【发布日期】2006-07-28 【生效日期】2006-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

(豫政 〔2006〕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有关配套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财政支持

1.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2.省、市两级设立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转制单位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具体办法由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

3.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关于税收优惠

4.对国家、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转企改制的文化单位,自2006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5.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6.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7.转企改制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

8.转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9.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0.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1.文化体制改革单位中,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12.文化体制改革单位的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过去所享受的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4.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兴办或参与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税收待遇。

15.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6.对原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经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资产处置

17.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8.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结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做一次性处理,所发生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在税前列支。转制后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方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所发生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税前列支。

19.转制单位资产出让时,应比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政策的规定,进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选定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1年内付清,且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之前无权处置国有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产权持有人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20.转制为股份制的文化企业,经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从1992年以来净资产增值部分(除国家投入外)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以股份的形式奖励给经营管理人员和有较大贡献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该股份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21.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转制后的新单位使用。

22.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转企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转企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已形成呆坏账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账销债留,转制后的新单位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为调动转制后新单位的索债积极性,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的资金奖励转制后的新单位。

23.根据文化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允许转制单位租用国有文化设施。缴纳租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减免。

四、关于土地处置

24.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省属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等方式。

2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

26.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7.用于非经营性项目且用地单位不变,可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价的20%―40%补交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艺术表演团体和确有困难的文化单位的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先缴后返的办法,由财政部门返还给转制单位。

28.采用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可实行“2年免除3年减半”,个别特殊困难的单位可免缴5年。

五、关于授权经营

29.文化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需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报同级政府批准授权。授权经营企业原有行政管理和党的领导关系不变。

六、关于收入分配

30.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企业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企业自身特点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七、关于工商登记

31.文化企事业单位在办理转制登记时,原专项审批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八、其他

32.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审计、评估、广告、资产交易等各项收费,按省有关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文件执行。转企改制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转企改制单位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

33.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需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34.对于转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及时研究具体办法予以解决。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推进工作汇报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推进工作汇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