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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周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31:35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居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汇报

xx水库位于我镇中部,是一座中型水库,库容xx万立方米,水域面积xx余亩,流域面积xx平方公里。该库始建于xx年,容发电、灌溉于一身。xx1年作为县城居民饮用水源。

一、近年来所做的努力

1、推行项目牵引,设立保护区域。为确保水源充裕、安全、洁净,让县城居民喝得放心、饮得优质,xx镇库内的xx等村委会、村小组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决定,按照县环保局、林业局等单位要求,库区山林设立水资源保护核心区3万亩与缓冲区2万亩,进行封山育林。核心区及缓冲区内严禁砍伐阔叶林,实施生态公益林4万余亩。

2、大力开源节流,保障县城用水。为使县城居民提供更多饮用水源,xx镇真正做到开源节流,大港桥水库被列为县城居民饮用水源,xx镇基本没有从该水库要一点水,用于农田灌溉,体现了农民胸怀大局观念。

3、实施清洁工程,保护水库源头。为使水源清洁安全,库区内两村委会、10多个村小组大力开展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努力实施农村卫生清洁工程,尽量减少生活垃圾流向库区。

4、发展生态农业,严格杜绝污染。为使水资源不受污染,安全放心,库区内严禁搞有污染种养殖业的农业和农业企业,村民基本上都种植了有机稻,不打农药,不施化肥。

二、存在的问题

为确保水资源充裕、安全,大港桥水库内设立核心区、缓冲区,区内树木严禁砍伐。作为山区的百姓,树木收入是他们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大部分山林列入了生态公益林,但因其补偿标准太低,到位不及时,老百姓颇有怨言。

三、建议

为使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社会、生态、经济效益全面丰收,让库区百姓不再为了大家苦了小家,作出牺牲,建议:

在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方面,银龙水务(企业)及县财政(政府民生)分别参照国家标准相应给予配套,提高补偿标准,达到每亩50元以上。

推荐第2篇:水源保护

主要建设内容为:

1、清淤,在拦水坝现有基础上对坝前池底进行清淤,清淤深度为1.0m,清淤后坝塘四周用M7.5浆砌石进行加固,规格为长50m,高1.5m,均宽0.3m。

2、引水渠全长100米,可开挖土渠后用M7.5浆砌石支砌,设计规格为:长100m,高0.5m,均宽1.5m。

3、护栏

集水坝塘周边新建护栏长400m,护栏用DN40mm和DN15mm热镀管制作,栏杆间歇为0.15m,每隔6m用M5.0砖砌体支砌砖柱,规格为长0.5m,宽0.5m,高1.5m,地脚用C15砼浇筑,规格为0.2m×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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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保护水源

保护水源

肠道传染病,不论是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还是病毒性肝炎等,在这类传染病的病人粪便和呕吐物中都带大量细菌或病毒。如果管理不当,病人的粪便和呕吐物极易污染水源。有人观察,痢疾杆菌在河水中能生存12~92天,伤寒杆菌能生存4~183天,肝炎病毒的生存力更强,在室温下能存活14个月久。所以,几乎所有的肠道传染病的病菌和病毒都能通过水,经口传染给健康人,使人得病,严重的还会引起暴发流行,使大批的人得病。因此,搞好饮水卫生,对预防肠道传染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农村,粪缸应小型集中,搭棚加盖,远离河边,并尽可能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做到新粪不下地,便桶和肠道传染病人的衣裤不下河洗涤。

在城市,高层建筑屋顶水箱要有人管理,密封加盖,定期清洗,以保护水源。

推荐第4篇:保护水源建议书

关于保护水资源的建议

地球,是宇宙的奇迹,生命的摇篮,人类共同的家园。她给人类提供生存的空间和资源,使人类在这里生息繁衍。现在地球环境遭到大家的破坏,逐渐消失原本美丽的志愿,希望大家不要再破坏地球美丽的资源。

身为一名中学生,我们有责任保护环境,关心地球,及时发现环境,水资源的问题,保护地球。

缺水的危害

生物学研究表明:人的体内的水只要丢失1%-2%变会感到口渴及浑身乏力,丢失5%则陷入半昏迷状态,丢失12%将会导致死亡。

长期处于缺水状态或急性脱水,就会引起各种病症。如:白内障,心律失常,脑血栓形成,有害物质积蓄

记得看一个关于缺水的新闻:炎炎烈日和肆虐的干热风使河北省经受着日益干旱的严重威胁。根据最新统计,截至5月底,河北全省的受旱面积达到3752万亩。水库、洼淀可用水量仅为12亿立方米。446座水库干涸,滦河断流,白洋淀水位降至干淀水位以下,16万眼机井出水不足或抽不出水。据河北省农业气象中心介绍,今年1至5月份,河北省平均降水量47毫米,比常年同期减少32%。河北北部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的绝大部分地区一直没有有效降水,属特大干旱。目前全省南部、北部未经浇灌的耕地干土层已达10厘米。 干旱使河北全省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城乡供水紧张,全省11个地级市普遍陷入缺水困境。其中兴隆县的人畜饮水已成为相当突出

的问题,全县10万人以及6000多头牲畜饮水困难。这个县地处石灰岩地带,雨水下渗快,县境内10条河流已断流,可利用水源相继枯竭,靠水窖截留雨水生活的群众也已无水可存。如今,全县20个乡镇19个处于严重缺水状态。每天约有5.7万人要往返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背水、驮水维持生活。

世界淡水资源的65%集中在10个国家里,而占人口40%的80个国家却严重缺水。如果一个国家年人均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下,就是缺水的国家。中国人均水量不富,是缺水国家之一。

水是生命之源,如果没有水树木不会生长,如果没有树,生命会停止呼吸,如果没有树,地球就会变得枯黄衰竭,所以我们要保护这珍贵的水资源,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水是生命之源,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爱我太湖,爱我“母

亲河”,爱我300万平方公里的富饶海洋,爱护祖国的所有“蓝色国土”。

二、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三、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

污染。

四、提高工业用谁的重复利用率

五、农业上改打水灌溉为喷灌、滴灌、淋灌

六、改变一些不良的用水生活习惯,如洗衣,刷牙似的不间断放

水改为间断放水

七、使用新技术、改革工艺,如生产节水型用具和家电

海洋也是水资源中的一种,海洋的污染也是十分严重的。 海洋污染的危害

海洋面积辽阔,储水量巨大,因而长期以来是地球上最稳定的生态系统。由陆地流入海洋的各种物质被海洋接纳,而海洋本身却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然而近几十年,随着世界工业的发展,海洋的污染也日趋加重。

局部海域水体富营养化;油海域至陆域使生物多样急剧下降;海洋生物死亡后产生的毒素通过食物链毒害人体 在新的世纪里,我们渴望美丽的地球,绿色的家园,湛蓝的天空,清新的空气。但是,由于人类的肆意破坏、污染、浪费,使地球变得千疮百孔、遍体鳞伤。人类受到了大自然的惩罚,逐渐意识到了环保的重要性。在我的家乡陆川,一条九州江贯穿县城。听老人说,以前九州江的水清澈见底,河畔的沙滩上还不断地涌出温泉,吸引着四面八方的游人,夏天,人们还常常到江里游泳。而现在,九州江河水混浊,还夹带着恶臭,各种垃圾漂浮在江面上,温泉大大减少,需要用抽水机才能抽上来,朋友们,我们人类是聪明的,我们已经觉悟到应该吸取教训,已经开始制止破坏行为,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了地球,为了人类的将来,也为了让我们永远拥有一个美好的生存环境,我再次向大家发出建议: 1. 共同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节

约一张纸。

2. 节约用水,用完水后及时拧紧水龙头,避免大开水龙头,

提倡用脸盆洗手、洗脸;节约用电,电器不使用时应关闭电源;节约用纸,多用手绢、抹布,尽量两面使用纸张。

3. 实行垃圾分类化。这样不仅能减少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还

能更好地起到废物利用,减少污染。 4. 节约资源。建议大人买菜时,少用塑料袋,尽量用竹篮子。

用笔尽量用可换芯的,减少圆珠笔外壳的浪费与垃圾量。 5. 外出吃饭尽量不用一次性饭盒。绿色消费,尽量少使用一

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 6. 人类要想征服可怕的大自然,就必须尊重自然,爱护树木,

爱护动物,爱护大自然的一切。

作为新时代的中学生,我倡导同学门提高保护环境,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也建议叔叔阿姨们加入我们的队伍中来,为保护环境、造福后代贡献自己的力量。因为:保护环境,刻不容缓!希望我们早日到山青水秀、鸟语花香、百花争艳、生态良好、景观优美、植物多样、清新舒适的人居环境中生活!篇2:水库水源保护项目建议书 ****县****饮用水源****水库水源保护工程

项目建议书 ****县水利水保局

二零一零年四月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 项目概况

1.1.1 项目名称 :****县****饮用水源****水库水源保护工程 1.1.2 建设性质:新建

1.1.3 项目建设单位:****县水利水保局 1.1.4 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期限

(1)建设地点:****县****乡****水库

(2)主要建设内容:安装水源一级保护区铁丝网围栏8000m2;植树种草2000m2;安装减速片68m, c20砼道缘石m3;设立警示、广告牌30个;新建水库管理站1处。

(3)建设期限:计划2010月6月1日动工,2011年5月31日完工,工期1年。 1.1.5 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项目总投资为150.95万元,其中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60.00万元,自筹90.95万元。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07)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5.10)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2007) ?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2002 年

1.3 结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实施后,不仅能解决当地居民饮水安全基本问题,而且能极大的改善当地的环境污染状况。该项目的实施能带来重大的社会效益,不仅有利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也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2.1 建设背景 ****水库位于****县****乡****小流域内,属我县境内北洛河水系的三级支流,属黄土林区和黄土塬区,流域面积22平方公里。该工程于1999年3月24日开工,2000年11月28日竣工。由坝体、放水工程、溢洪道三部分组成,设计坝高13米,设计总库容15万立方米。目前该水库为****供水工程、高梁供水工程的水源地,供****新村、高梁村等9个自然村及中心小学和12个驻乡机关单位2052人的生活、生产用水及1000亩灌溉用水。 流域内辖相里等3行政村11个村民小组245户,共1200口人,大家畜120头,家禽家畜1500只,农耕地1200亩,主要农作物为玉米、土豆等,主要分布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生活污水随地倾泼,以漫流下渗方式排放,人畜粪便大部分作为肥料施用,所以农户生活废水、垃圾、粪便极可能在雨季随径流流入沟道进入水库,其主要污染物bod、细菌、大肠杆菌等。尤其近年来,为增加农村经济收入,农村畜牧养殖迅速发展,并且其发展规模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目前流域内畜牧养殖主要为分散养殖,产生的大量污染物没得到有效的处理,极易对水体产生污染。

范(家卓子)~ 曹(家山)公路从水库坝面穿过,沿水库水源

一、二级和准保护区蜿蜒行进,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车流量大增,对饮用水源环境构成新的潜在威胁。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已逐步认识到环境保护对繁荣经济,稳定社会的重要性。在我国,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受到了社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中央人民政府和相关的管理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和执法力度,以保证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实施。因此,通过该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水库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既能极大的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又能达到对水源的可持续利用,饮用水源达到了可持续利用,必然会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篇3:红原县饮用水源保护项目建议书

红原县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项目建议书

红原县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论 .................................................................................................................1 第二章

污染源调查分析及项目工程内容 .................................................................3 第三章

建设工期进度安排 .........................................................................................7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 .............................................................................8 效益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 .............................................................................9 结论 ...............................................................................................................10 第一章 总论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红原县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项目建设地点:色地乡、查尔玛乡、刷经寺镇等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红原县城、瓦切乡、安曲乡等3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二、编制单位:红原县人民政府;

三、项目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07);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5.10);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2007);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项目编制范围

根据《《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按以下范围划定: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按以下范围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至2倍影响半径内;

因此本项目编制范围为江河取水点上游3.3千米至下游下游100米水域以及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200米的陆域;地下水取水点为中心90m区域内。

五、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程的实施,能极大的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已逐步认识到环境保护对繁荣经济,稳定社会的重要性。在我国,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受到了社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中央人民政府和相关的管理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和执法力度,以保证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实施。

近年来,红原县的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建设也取得了快速的发展。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加,城镇生活用水量也不断增加,污染负荷也随之加剧。白河是城镇生活用水水源。长期以来,由于饮用水源地标识及界桩不明或被损坏、保护区无护栏,人畜时常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保护区内部分河堤保坎失修垮塌,部份河道河床裸露;保护区内植被破坏、地表裸露,降水后泥沙、动物尸体、粪便进入水源,造成水体污染严重,并日趋恶化,影响了本区域作为饮用水源的水域功能。因此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改善引用水源生态环境,促进红原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污染源调查分析及项目工程内容

一、乡镇概况

红原县位于自治州的中部。地理坐标为北纬31°51~33°19′、东经101°51′~103°23′。全县平均海拔为3600米,县城邛溪镇海拔3507米,总面积8439.94平方公里,南北长154公里,东西宽55公里。县城距成都445公里,距州府马尔康190公里。

地势为东南向西北倾斜,地貌具有山原向丘状高原过渡的典型特征。县境中部查针梁子高耸隆起,形成自然分界线,海拔 4300多米,南部为山原,北部为丘状高原。境内珠串状盆地和小盆地广泛分布,俗称坝子。全县中山地貌面积为 2865.13平方公里,高山地貌面积 1107.68平方公里,丘原地貌面积为1861.11平方公里,高平原地貌面积为2606.02平方公里,县境周边皆有高山(鹧鸪山、羊拱山、哲波山、海子山),全县形成不规则的条盆状地形。以查针梁子为县境两大水系分水岭,东南为长江水系大渡河流域,占全县流域的21%,北部为黄河水系白河、黑河流域,占全县流域面的79%。县境内沼泽分布广泛,是中国工农红军过草地的中心地带,沼泽面积240万亩,占县总面积的20%,水色呈茶褐色,不能饮用,多为软水。

气候类型属大陆性高原寒温带季风气候,主要特征是:寒冷,四季难以明显划分,春秋短促,长冬无复,热量低;干雨季节分明,雨热同季;日照长,太阳辐射强烈;灾害性天气多。一月为冷月,平均为一10.3℃,最热为7月,平均气温 10.9℃;极端最低气温为一 36℃,最高 25.6℃。年均日照2417时,1970年最长,达到2644小时,1961年最短,为2095小时,年均降水为753毫米, 80%是集中在 5~ 10月,年均积雪期为 76天,长达 3个月,短在2个月左右。

红原县境内草原辽阔,水草丰茂,矿藏、森林极丰。可用草场面积1121万亩,森林蓄积量为21万立方米。野生动物繁多,有梅花鹿、马鹿、天鹅、盘羊、苏门羚、藏马鸡、猞猁、班羚、喜玛拉雅山旱獭、藏狐、灰毛兔、鹰、狼、豹、豺、林蛙、黄河条鳅、厚唇鱼、水獭等珍稀动物200余种。草地山林广产贝母、甘松、大黄、秦艽、羌活、木香、虫草等500余种中药材和牛黄、鹿茸、麝香等名贵动篇4:保护水资源的建议书

保护水资源的建议书

尊敬的水利部门的叔叔、阿姨们: 水是生命之源,是万物的根本,植物靠水生长 ,动物靠水获得生命与活力。水滋养空气,而空气对世界的万物都十分重要,可以说,如果世界上没有了水,就没有植物,没有动物,没有空气中的微生物,一切生命就没有。水就是人类的朋友,无私地将自己的身躯源源不断地贡献给人类与其一切。

紧随19世纪世界上巨大的工业化发展和科学的进步,河水、溪流开始被无知的人类轻视。工厂的污水口如同一条恶毒的巨蛇,染化水中每一丝干净的成分;垃圾和酸雨不约而同的对每一滴可怜巴巴的水发起强烈进攻;无数的水源被化解成电挥发;动物的尸体四散在河道下??江、河、海水哭泣了,它们善待的人类无知地对他们的恩人发起了强烈的进攻。

如果没有水,人类会怎样?当然是会在宇宙中自生自灭。我想到这样严重的后果后,认为水利部门的叔叔、阿姨们也应该要行动起来,带头做起保护水朋友的行动!以下提几点建议,希望叔叔、阿姨们加以参考。 1.倡导全民对保护水资源的认识,同时让大家清楚认识到水的重要性,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2.在学校、公共场所、单位等显眼的地方贴上警示语,如:“别让水龙头伤心的流眼泪”、“别让人们的眼泪成为世界上的最后一滴水”等; 3.勤捉污染水、破坏水环境的人,对污染水、破坏水环境的人进行教育,并加以重罚; 4.对河流、湖泊加以整治,严加保护,不让水被人为因素污染一丝一毫; 5.不让各个工厂、企业的废污水排入河道。

珍惜水资源,保护我们的生命之源,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

希望水利部门的各位叔叔、阿姨们能研究并采纳我的建议。 xx年11月11日篇5:关于保护水资源的建议书

关于保护水资源的建议书

尊敬的化工厂领导:

您好!

水是生命的源泉,如果在我们的生活中缺少水,那么人类也一定会灭亡。

您一定会知道我们的母亲河——淮河!它是我们蚌埠赖以生存摇篮。但是,您知道淮河曾经的样子吗?淮河曾是那样的清澈、美丽。可是现在,长江的水,已经变成灰色的了。

可能你会说:“地球上的储水量不是很丰富吗?我们干嘛要那么刻意的去保护水资源呢?”没错地球上的水资源是很丰富。共14.5亿立方千米之多。可是地球上大多数的都是海水。能供我们生产和生活利用的淡水只占其总水量的2.5%。而在淡水中,将近70%冻结在南极和北的冰盖中,其余的大部分是土壤中的水分或是深层地下水,难以开采供人类使用。江河、湖泊、水库及浅层地下水等来源的水较易于开采供人类直接使用,但其数量不足世界淡水的1%,约占地球上全部水的0.26%。

所以我建议您采用以下几点方法来保护水资源:

1、把污水经过处理后再排到长江里去。

2、在工厂里面对员工进行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提议。

3、在工厂周边的小区、居民楼下发放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单。

4、在工厂里让员工节约用水。

水是生命的源泉,我们应该保护水资源。

推荐第5篇:保护水源 人人有责

保护水源 人人有责

有一天,我到我哥哥家旁的河里去游泳去,我刚到那里就对哥哥说:河水还有那么清吗?哥哥长叹一声后说:河水早就已经被一家工厂污染了。我听了哥哥说的话,就想;这些人可真可恶啊,不爱惜好好的家园,把水污染了,你们知不知道,那些鱼和虾都被你们赶跑了,它们都说:哎呀,这河水好臭啊,我们还是搬家吧!人们都说:真臭,是谁把这么臭的水到在这里面的,真可恶,一定要将他们告诉法院去!

水就是生命,让我们来保护它们吧!

推荐第6篇:水源保护工作总结

一、饮用水源水质现状

长期以来我县参照新的水源调查标准以及环境监测站对某河水质进行常年监测及评价,并适时调整优化监测断面,水源保护工作总结。2005年以来,分别对五汛渡口(即某河入境断面)、学尖渡口(取水口上游500米)、某河闸进行常规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上游五汛渡口断面,完全符合生活饮用水源地Ⅲ类水标准的比例逐年下降,2005年为0,2006年为9.1%,2007年为66.7%,2008年1—9月份为0;与此对应,取水口学尖渡口断面完全符合生活饮用水源地Ⅲ类水标准的比例也呈下降趋势,2005年为54.6%,2006年为41.7%,2007年为8.3%,2008年1—9月份为0。主要有机污染因子为:氨氮、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等。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县不少时段饮用水源已接近Ⅳ类水。此外,每年

七、八月份,由于水质恶化,某河鱼虾死亡事件频发,渔农损失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饮用水源污染分析

1、上游客水污染。我县是里下河地区的泄洪走廊,上游下泄的污水量、水质和河流本身的自净能力,对饮用水源水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我县饮用水源结构脆弱,一旦上游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将难以保证。

2、农业面源污染。某河径流区耕地面积大,使用的农药化肥量多,农民落后的施肥技术使得氮、磷、钾用量比例失衡,有效利用率低,造成严重的面源污染,农药在径流区虽然使用量低,但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某河水质,给水资源造成了严重污染。

3、水产养殖污染。某河现有大小网箱养殖数万只,不少养殖户为追求经济效益,加大养殖密度,扩大养殖面积,延长养殖周期,并大量使用强化鱼饲料,迫使水体富营养化,催生高密度的藻类和浮游生物,导致水体中溶解氧含量下降,鱼虾缺氧死亡;鱼虾遗体的腐败,又将进一步恶化水质,形成恶性循环;沿河两岸布满渔罾、渔簖,造成河面狭窄,降低了河流自净能力。此外,不少农民将畜牧养殖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某河,扩大了污染区域,造成局部区域的富营养化,浮藻、水草丛生。

4、生活、工业污染,工作总结《水源保护工作总结》。沿河、乡镇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体,部分工业企业废水超标排放。

三、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措施

某河水源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面对严峻的形势,建议县政府将饮用水源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必须动用更严厉的管理手段,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标准,构建更广泛的管理网络,将某河打造成为清澈靓丽的“清水走廊”。为此,特作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有关部门要按照环保法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县规划建设部门对县城饮用水管理负总责,加强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在线监测,确保县城24小时安全、正常供水。县环保部门要强化饮用水源监管工作,加强对企业排污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定期报送饮用水源水质信息。县水利部门做好饮用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实施及运行管理,大力清理违章建设码头、砂石场和预制场,强化水域使用、组织开展村庄河道疏浚。县海洋渔业部门要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渔罾、渔簖、网箱养殖等,禁止在河流两边进行围网养殖,杜绝饮用水源养殖污染现象。县农林部门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大禁售农药查处力度,引导农民树立水源保护意识,推广使用低毒、生态农药。县交通(海事)部门加强船舶污染监管,大力清理河面杂船、沉船。县政府定期召开会办会,督查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二是加强与邻近县域的合作,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由于我县位于里下河地区入海尾闾,水质受上游客水影响较大。因此,要高度重视与邻近县域间的密切合作,实行上、下游流域协作管理机制,合力开展治污,确保我县饮用水源水质。

三是加强水源环境监管,消除污染隐患。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要经常开展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大检查,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强跟踪督查和整改督办。另一方面,健全饮用水源监管预警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实行水源地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水量、水质变化情况,逐步实施连续在线监测。并使数据及时发送到有关部门;继续坚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制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水源地水质状况。

推荐第7篇:保护水源从我做起

保护水源从我做起

地球是我们的母亲,是人们的家园,水是我们们生命的源泉;可是,地球上的水资源现在却逐渐减少,为此,我家也开始了行动

这天早晨,我正要刷牙洗脸,爸爸突然宣布:从现在开始,我们也要节约用水。我不以为然,认为爸爸只是说说而已,便没太在意,当我把洗脸水装得得满满一盆时,站在一旁的爸爸脸立刻拉得像长白山似的,而且严厉地说:我刚才在讲要节约用水,你的小耳朵怎么没带着吗?洗脸水哪用那么多?小半盆就够了嘛。我不满地嘟起小觜说:好啦!知道了。正当我准备把洗脸水倒掉时,爸爸又啰了起来:这水不能倒。我奇怪了,不耐烦地问,为什么呀?爸爸回答说:水倒了太可惜,留着可以重复使用不管洗衣服也行,冲厕所也可以。我表面同意,可心理在想:爸爸怎么那么小气啊?不就是一盆水吗?怎么当金子用了?

过了几天,我和妈妈去公园里游玩,买了两瓶水,我喝了一半就不想喝了,便随手一扔,妈妈立刻去捡了回来,我有些不高兴了,夺过瓶子再扔,妈妈还是很有耐心地捡了起来,眉头微微一皱,乖女儿:喝一半的水怎么能扔呢?这样既不环保还浪费水嘛,如果每个人都像你这样一年要浪费多少水?长期下去,地球的水源迟早要用光的呀!我恍然大悟!记得上课时老师给我们讲过保护环境、保护水资源的道理,然我接过瓶子:嗯!我以后再也不这样了。说完,便把乘下的水喝光,然后把瓶子扔进了垃圾箱里。妈妈高兴地说:这才是我的乖女儿了。

回来的路上妈妈对我说:小宇,你知道吗?80年代后期全球淡水实际利用的数量大约每年3000亿立方米,占可利用总量的1-3。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及人均收入的增加,人们对水资源的消耗量也以几何级数增长。我们要加强保护水资源意识,不要让最后一滴水成为眼泪!

听了妈妈的话我理解了爸爸的心情,更理解妈妈对我的教导,同时对自己也明白了一个道理:珍惜水源,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

推荐第8篇:保护水源标语

1、如果人类不从现在节约水源,保护环境,人类看到的最后一滴水将是自己的眼泪。

2、保护水资源,生命真永远。

3、人体的70%是水,你污染的水早晚也会污染你,把纯净的水留给下一代吧!

4、节约用水,从点滴开始。

1、节约用水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2、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3、大力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4、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5、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6、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7、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8、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9、节约用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10、依法管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

11、强化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节约和保护城市水资源。

12、努力建立节水型经济和节水型社会。

13、保护水资源,促进西部大开发;节约每滴水,共同创建节水城。

14、节约用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5、水是生命的源泉、工业的血液、城市的命脉。

16、珍惜水就是珍惜您的生命。

17、请珍惜每一滴水。

18、世界缺水、中国缺水、城市缺水,请节约用水。

19、浪费用水可耻,节约用水光荣。

20、水是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

21、节约用水,重在合理用水,科学用水。

22、树立人人珍惜、人人节约水的良好风尚

不是原创,希望对你有用

推荐第9篇:饮用水源保护制度

岑松镇饮用水源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加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

第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设立供水专管员,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系统档案。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水源地管理及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状况、面积;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起始时间等)、水源地水文地质状况(包括机井状况、建井时间、抽水量及供水情况、静水位、水质、供水人口),地理坐标测量、污染源分布状况(水源地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状况以及排放情况;养殖数量、种类、饲养畜禽量;水源地及周边工业污染源的排污情况、排污量;水源地及周边生活人口及排污情况等)。

第六条 供水管理人员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每年至少两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保护饮用水源倡议书

保护饮用水源倡议书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饮用水安全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保护好饮用水水源,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县气候异常,遭遇长时间持续干旱,县城供水水源地水库来水量极小,水库到达死水位,城区出现供水困难。

面对城区严峻的生活饮用缺水形势,县委、县政府作出决定,先后实施姚河水库、芳畈水库引水进城的饮水工程,有效缓解了饮水困难。为保护城区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营造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县环保志愿者协会向全县人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节能减排、保护水源地的倡导者。牢固树立“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意识,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建立健康、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学习、掌握节能环保知识,遵守节能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树立“简约就是时尚”的消费理念。

二、做节能减排、保护水源地的志愿者。要在自己行动的同时,争当保护水源地的宣传员,向家人、邻里和朋友宣传保护水源地的重要意义,影响带动更多的人自觉爱护、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水源地;争当保护水源地的监督员,对发生在身边的随便排污、污染水源地的现象和行为,要坚决制止,做到敢说敢管,互相监督,协力保护水源地的安全。

三、做节能减排、保护水源地的实践者。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保护水源地,带动身边人共同参与、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水环境,坚决制止破坏和污染水资源行为发生。在工作和生活中千方百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排放,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珍爱生命之水,保护生命之源”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让我们携起手来,用爱心关注环境变化,用热情传播环保观念,用行动肩负环保重任,节约水资源,美化环境,让大悟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景更美!共建和谐家园,共享碧水蓝天!

大悟县环保志愿者协会

第11篇:水源水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和公民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意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国土资源、卫生、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水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卫生、林业、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八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州)、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辖区内乡(镇)以下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批准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二级和准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建设,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六条 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七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八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向水体及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向水体及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液类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五)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需要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应当在驶入该水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指定专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

(六)禁止进行矿物的勘探、开采等有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

(七)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植被,但经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三)禁止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舱水和生活污水;

(四)禁止大规模采石(砂)、取土等活动;

(五)禁止围水造田;

(六)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

(七)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八)禁止建立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九)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装置,应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第二十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

(三)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五)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四章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地质钻探作业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三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掩埋动物尸体。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人工回灌水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开展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评估。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放污染物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排放;当事人继续排放,导致饮用水水源水质超过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清理。

第二十八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对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枯水季节或因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第二十九条 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第三十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施实时监测;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责任制,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安排资金,扶持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选择、卫生防护等工作;做好农村改水、改气、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第三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附近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制定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污染,并向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公告;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启动供水保障预案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驶离该区域,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驶离,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划定或未经批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三)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供水安全的;

(四)对已发生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且启动了应急预案,但不能有效解决供水安全的;

(五)对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未及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2篇:人大支招水源保护

市人大常委会“支招”库区水源保护

2月1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在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召开。会上,听取了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关于库区水源保护工作的情况介绍,并就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现场“支招”。

自2006年5月1日颁布实施《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来,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在负责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有效工作。一是为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在5个乡镇成立了保护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保护区25个行政村(含林场)设立了31人的护水员队伍,建立起市、乡、村三级保护网络。二是成立专业的科所站,建立5个水上监管点,充实60多人的现场监管力量,定期组织水陆面巡查。三是成立应急专家组和应急救援分队等,强化株树桥水源保护的组织保障。四是在核心和一级保护区设立界碑193块,并在重要路段、水库周边路口设立200多块安全警示和国标标识。五是选建了包括取水口、进坝公路等9个电子监控点,对水库坝区实施24小时智能监控。六是成立一支20多人的垃圾打捞专业队伍,不间断地对水面漂浮物和水库沿岸进行清理;并安装180米橡胶围栏拦截上游漂浮物入库,在坝口安装隔离防护栏减少人畜对水面的接触。七是定期取3个断面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株树桥水库水质较去年更优,且稳定在Ⅱ类以上。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若林指出: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注重社会宣传、注重法律保护、注重保护配套、注重监管措施,要尽快拿出具体的保护方案,把监管重点放在解决具体问题上,以形成长效的保护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正县组干部、副主任孙建科,副主任寻爱国、刘仙娥、卜继炘、张友根、刘一江,调研员王隆礼出席会议,副市长熊清溪列席会议。 2012年3月16日

第13篇:浅谈水库水源保护工作

浅谈**水库水源保护工作

保护好**水库水源水质已是新形势下**水库管理处工作重点。在当前全市开展“创新创优、提质提效”主题活动的大氛围下,**水库以此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两创两提”精神,从五个方面分析**水库水源保护工作。

一、在思想上,增强水源保护工作意识

要真正做好对水库水源保护区工作,就首先要思想上重视。为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重视程度,**水库成立了水源保护领导小组,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每个职工都做为工作小组成员,让每个干部职工都负起责任,提高每个干部职工对水源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求每个干部职工不但要在工作时间做好水源保护工作,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不忘水源保护工作。另外,平常多组织、参加一些学习培训,增加干部职工的职业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的职业水平。

二、落实好水域保洁工作

水库成立了专门的水域保洁小组,加强对水库的日常保洁工作,同时制定了水域保洁工作责任书,要求该小组成员每天对水库水域进行保洁,并对来水库钓鱼、游玩等可能对水库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劝阻。为及时清理水库水域内垃圾,减少水污染,保洁巡查组将具体落实做好以下各项工作:每星期进行三次水域保洁巡查,发现水面漂浮物、垃圾及时清理,如遇到在水库内钓鱼、洗澡、野炊等会影响水质的行为,进行劝导教育,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

三、加强水利执法

确保水库管理范围不受侵占,是水库水源保护之本。水利执法要从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宣传。深入宣传《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科学发展观”精神,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律意识,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大张旗鼓地掀起宣传热潮,提高全社会水法规意识、水忧患意识、水法制观念和科学发展观念,增强群守法的自觉性,使社会各界更加支持、配合水行政执法,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氛围,为水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破坏水利工程、侵占水利工程、河道设障、非法采砂、破坏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要借助新闻传媒公开曝光。

2、加强协调。

(一)是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

(二)是针对水库库区内建房屋、建别墅区等情况,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有国土、环保、水务、参加的工作班子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核实,掌握第一手资料,本着“遵从法律、着眼现实、结过去、开创未来”的原则和思路,在法律的框架内互谅互让,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是开展为库区群众送温暖活动,水库管理不仅要依法开展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也要对库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给予适当帮扶,取得当地群众对水库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配合,实现“干部受教育、发展上水平、群众得实惠”的目标。

四、加强宣传工作,让群众参与进来

水源保护宣传工作首先要让群众知道**水库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通过在水库四周树立标有“饮用水源保护区 严禁下水确保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 严禁下水”等宣传标语的警示牌,来告知群众;其次要让群众知道水源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对广大群众宣传水的重要性,水在人类生活作用等方面来提高群众的认识,从而从保护水资源靠大家,到我要保护水资源转变,让群众自觉加入到水源保护的队伍中来,壮大社会监督力量,让群众在面对有破坏水源事情发生时,敢于站出来阻止、向责任部门举报。同时,结合“中国水周”、“法治宣传月”等活动,在水库周边村庄粘贴标有保护水源宣传标语的红纸,分发有关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保护水资源方面知识的宣传单。

五、深入调研,从源头找问题

由于**水库(水面面积4200亩),库区上游居住人口众多,很多生活垃圾就直接倾倒在河溪中,给水源保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同时在禁止水库范围内钓鱼、洗澡、乱倒垃圾等方面,水库管理处多次组织职工会同镇政府、派出所到水库劝导,但由于水库职能所限,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效果不是很明显,另外水库上游建有许多养殖场,这些养殖场虽然部分粪便经沉淀处理,但基本上还是经雨水直接冲入水库,给水库带来严重污染,对改善水库水质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水库经常组织人员,深入水库源头进行检查,掌握了解对水库水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些客观因素,发现污染源及时向综合执法局及市环保护等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以便及时解除污染源。

保护水源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做好此项工作就必须以“两创两提”主题活动精神,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常抓不懈地坚持下去,才能实现人水和谐的良性生态环境。

第14篇: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2011-01-13)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规〔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饮用水源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和通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土、农委、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全市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地表水按照不同的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部分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地下水以井位为中心,划定一定半径的范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六条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饮用水源地保护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源地设置

第七条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供水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我市市区和各县(区)的饮用水源地分别是市区城南水厂二河水源地、市区北京路水厂废黄河水源地、废黄河淮阴水源地、入江水道金湖水源地、废黄河涟水水源地、洪泽湖洪泽水源地、龙王山水

库盱眙水源地、废黄河开发区水源地、里运河楚州水源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区的要求加以保护。已有的饮用水源地,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并重新设置饮用水源地。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饮用水源建设,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市区以蛇家坝干渠和里运河为备用水源地,城区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地;涟水县以城区地下水为应急备用水源地;洪泽县以苏北灌溉总渠为备用水源地,城区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地;金湖县以西海水库作为备用水源地,城区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地;盱眙县淮河和龙王山水库互为备用水源地,城区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地。

第三章保护区的划分

第十条饮用水源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划定的水域、陆域范围为:

(一)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二河、古(废)黄河一级保护区以外,全线划定为二级保护区。

(二)湖泊: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三)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四)地下水:县级以上水源地,以取水井为中心,三百米半径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七百米半径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应将水源地补给区划为准保护区。农村饮—5—水安全工程的水源地,按有关规定划分和保护。

(五)与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口上溯二千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经批准的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

第四章水源地的保护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当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可能低于Ⅲ类标准的情况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暂停排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各类项目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调水沿线及湖库汇水区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区域供水,加强供水设施建设,加快区域供水安全;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处理;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开展河道疏浚和生态修复;加快清水通道、尾水专道建设,积极推行引排分开、清污分流和尾水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情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源地日监测日报

告的工作制度。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分析水质变化原因,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发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工作制度。落实巡查人员,明确巡查责任,配备巡查车辆和船只。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异常,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正常供水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禁止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禁止停靠船舶、排筏,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章水源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跨县(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淮安市水功能区划报告》的水功能分区要求,逐步使水体达到使用功能的要求。二河全段、古(废)黄河杨庄闸至涟水南门取水口段有关部门和沿线县(区)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联勤工作机制,确保水源地安全。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的要求,对饮用水源地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土、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环保、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源地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已建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其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或者不能截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水利、渔业、港口等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或者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饮用水源安全事故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未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的;

(二)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建设项目、设施的;

(四)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正常供水时,未采取紧急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3日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暂行办法》(淮政发〔2004〕11号)同时废止。

第15篇:饮用水源保护目标责任状

饮用水源保护目标责任状

1、认真落实饮用水源保护目标责任,成立饮用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实行村主任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

2、在本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集中开展一次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摸清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厂分布、水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摸清全乡镇水污染源状况和排污总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点源)分布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摸清企业生产和排放“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化学品)及恶臭、剧毒类化学品的情况;中山河沿线各村摸清中山河水系的环境容量。

3、治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一切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废水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严禁新上不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标准的企业。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管理制度,禁止新上和生产使用“三致”、恶臭、剧毒类化学品,禁止新上“十五小”、“新五小”项目。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5、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及水产养殖污染的种类及数量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实施清理整顿,并制定出年度控制和削减计划,逐步减少农业面源和水产养殖对饮用水源水质的影响。

6、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药,推广生物防治,将农药使用量控制在每季每公顷3公斤之内。

7、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减少化学肥料使用量,扩大测土施肥面积,化肥使用量控制在每季每公顷280公斤(折合纯氮)之内。

8、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抛弃死禽死畜和农作物秸秆。清除饮

用水源取水河流两岸所有垃圾堆(场),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技术,禁止在饮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围网养殖,制定敏感水域水产养殖年度削减计划,逐年削减水产养殖面积。

9、强化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工作,推广禽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立鹅、鸭养殖场,现有养殖场(点)一律清除。

10、加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乡镇垃圾集中式填埋场建设力度,确保垃圾和生活污水逐步实施集中处理。

11、进一步完善本辖区饮用水源环境应急方案,增强方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并组织一定规模的应急演练。

12、加快河道疏浚。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要求,加快实施河道疏浚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支持、资金扶持,优先疏浚与饮用水源取水河流相通的主要支流河道,确保农村水源清洁安全。

3、解决农村部分村民至今吃不上安全卫生水的问题,保护和珍惜地下水资源,开展节约用水活动。

14、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加强本辖区内的群防群治,防止非法倾倒废水、废液和危险废物,对非法倾倒废水、废液和危险废物的行为要及时举报,对非法倾倒的人员和车辆予以扣押,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因非法倾倒而造成污染的沟塘、河流村委会要负责维护好安全,保证周边群众不使用、不接触被污染的水体,并在环保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清除污染,消除隐患。

XX乡人民政府_______村民委员会

乡长:村主任签字: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第16篇:水源保护与水质检测

水源保护与水质检测制度

一、水源保护

(一)保护水源人人有责。按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水源保护标志,要防止垃圾粪便等污染饮用水源;对于破坏、污染饮用水源的现象,应及时制止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禁牛、羊家禽等进入水源保护地,重点做好内部防护看守工作,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取水区域,及供水设施防护区。

(三)各水厂要成立水源安全检查小组,对所有水源地供水设施就安全防范,水源、水质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不定期检查。在水源区附近,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活动,通过广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水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人们对资源保护意识。

二、水质检测

(一)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二)水质检测资料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及污染应急报告制。

(三)水质检测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水质检测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2月10前报送。

第17篇: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均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把保护饮用水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用本条例。第三条

水源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卫生、水利、地矿、交通、林业、农业、乡镇企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 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六条

第七条 按照不同的取水方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面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地面水源保护区陆域划分按照水域正常水位线起算。

第八条 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第九条 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的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第十条 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对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调减范围的,应当报经上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至2倍影响半径内;

(三)准保护区: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条件确定。

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各地根据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和埋藏条件规定。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取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日取水量1万吨以上的取水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跨行政区域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明确其地理界线。饮用水厂,必须在保护区边

地面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界设置标志牌或标志桩。第十四条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二类环境质量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三类标准控制。第十五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

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出境水质应符合《四川

第三章 地面水饮用水源的保护 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 省地面水水域功能划类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地面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第十八条 地面水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域排放污水;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

(三)放养禽畜和从事网箱养殖;

(四)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六)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七)新建港口、码头。

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或改道。

第十九条 地面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域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已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地面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三)根据水质水量,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

第二十条 地面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小型制浆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土焦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项目。

(二)向水域排放污水,严格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制。

第四章 地下水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和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四)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

从事地质钻探过程中,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应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第二十三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化工、电镀、皮革、制浆造纸、冶炼、放射性、印染、炼焦、炼油及其他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擅自凿井取水;

(三)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

(四)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地下水饮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工回灌水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田灌溉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三)科学施用农药、化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调,监督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搞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第二十六条

(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实施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

(三)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排污单位排污口的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饮用水供水计划,合理设置取水口,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取水口,督促取水单位设置保护区标志牌、桩。并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的废渣、垃圾进行清除,以及排水管网设施和污水、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利、地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参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订,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加强管理。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乡镇企业废水、废渣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部门的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监督责任单位收集、处理船舶含油污水和废弃物,并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布局不合理的码头进行调整,参与有关通航水域取水工程的审批,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

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部门,有权的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 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利等部门。第三十四条 民政府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第三十五条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十七条

(二)、第十八条

(五)、第二十一条

(二)、

(三)、

(四);第二十三条

(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四)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排污口限期改道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限期治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十八条

(一)、

(二);第十九条

(一)、

(二);第二十条

(一)、

(二);第二十二条

(一)、

(二);第二十三条

(一)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并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十八条

(三)、

(四);第十九条

(三)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

(六);第二十三条

(四)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拆除,

违反第十七条

(一)、

(三)、

(四)、

(五);第十八条

(七)、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一);第二十三条

(二)规定的,由其他有关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造成饮用水水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

拒绝、妨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水源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水卫生标准准则》执行。第四十八条 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19日 (地方法规)

第18篇: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把保护饮用水水源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卫生、水利、地矿、交通、林业、农业、乡镇企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

第七条 按照不同的取水方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地表水源保护区陆域划分按照水域正常水位线起算。

第八条 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第九条 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第十条 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对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调减范围的,应当报

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至2倍影响半径内;

(三)准保护区: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条件确定。

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各地根据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和埋藏条件划定。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明确其地理界线。饮用水厂,必须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志牌或标志桩。

第十四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二类环境质量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三类标准控制。第十五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出境水质应符合《四川省地面水水域功能划类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地面水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七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第十八条 地表水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域排放污水;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

(三)放养禽畜和从事网箱养殖;

(四)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六)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七)新建港口、码头。

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或改道。

第十九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域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已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地面水

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三)根据水质水量,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

第二十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小型制浆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土焦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项目;

(二)向水域排放污水,严格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制。

第四章 地下水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和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四)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从事地质钻探过程中,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应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第二十三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化工、电镀、皮革、制浆造纸、冶炼、放射性、印染、炼焦、炼油及其他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擅自凿井取水;

(三)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

(四)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地下水饮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工回灌水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田灌溉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三)科学施用农药、化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搞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三)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排污单位排污口的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饮用

水供水计划,合理设置取水口,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取水口,督促取水单位设置保护区标志牌、桩。并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的废渣、垃圾进行清除,以及排水管网设施和污水、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利、地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参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订,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加强管理。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乡镇企业废水、废渣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部门的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监督责任单位收集、处理船舶含油污水和废弃物,并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布局不合理的码头进行调整,参与有关通航水域取水工程的审批,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利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第三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十七条

(二);第十八条

(五);第二十一条

(二)、

(三)、

(四);第二十三条

(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四)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排污口限期改道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限期治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十八条

(一)、

(二);第十九条

(一)、

(二);第二十条

(一)、

(二);第二十二条

(一)、

(二);第二十三条

(一)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并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十八条

(三)、

(四);第十九条

(三)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

(六);第二十三条

(四)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拆除,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造成饮用水水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拒绝、妨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水源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水库水源保护应急预案

永康市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和指导本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保护象珠、唐先两镇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永康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永康市城镇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永康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永康城区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公众参与、群策群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康市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

2 分类和分级

2.1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分类

根据发生的原因,永康市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分为两类,一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供水中断,二是由事故灾难引起的供水中断。

2.2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分级

1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将本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级。 2.2.1重(特)大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重(特)大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Ⅰ级):

(1)遭遇特大干旱年或者连枯年份,水源地三渡溪水库来水量严重不足,即水位线在高程186.69米、相应库容303万方;

(2)三渡溪水库及峡源坑、后渠坑等水体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严重污染,且水厂工艺无法去除污染物,导致水厂供水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

(3)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水源水质发生严重毒性污染;

(4)三渡溪水库大坝及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2.2.2较大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较大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Ⅱ级): (1)遭遇大干旱年,水源地三渡溪水库来水量不足,即水位线在高程189.65米、相应库容401万方;

(2)三渡溪水库及峡源坑、后渠坑等水体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中度污染,而水厂工艺能够去除污染物,水厂供水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

(3)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水源水质发生中度毒性污染;

(4)三渡溪水库大坝及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严重缺水的;

2.2.3一般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一般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Ⅲ级):

(1)遭遇干旱年,三渡溪水库来水量不足,即水位线在高程193.41米、相应库容566万方;

(2)三渡溪水库及峡源坑、后渠坑等水体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轻度污染,而水厂工艺能够去除污染物,导致水厂供水中断时间超过10小时的;

(3)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水源水质发生轻度毒性污染;

2 (4)三渡溪水库大坝及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供水紧张的;

3 机构与职责

3.1 机构组成

3.1.1 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成立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处置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三渡溪水库管理处主任及其他领导人员组成。成员有:应化林、徐兴淼。

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处置专项预案;统一领导和协调饮用水源应急工作;根据污染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锁受污染区域;决定污染事故进展情况的信息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饮用水源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指定应急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开展应急演练。

3.1.2三渡溪水库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三渡溪水库管理处办公楼一楼,由管理处办公室人员组成。成员有:胡颖芳、周美景、楼晓丽、朱泓宇。

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协调和督促各项应急工作,收集、协调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应急管理的对策和建议;负责指挥部的信息报送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组织、指导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性事件处置环节要求,可成立7个基本应急行动组。各应急行动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成员有:徐兴淼、胡颖芳、朱泓宇、汪绍尉。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 3 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市水务局等应急机构、专家和应急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2)治安救助组。成员有:周杰龙、汪绍尉、田野。主要职责是迅速联系象珠派出所对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3)工程抢险组。成员有:徐兴淼、周杰龙、田野、吕新登。主要职责是负责联系人员开展供水设施的修复工作。

(4)医疗救护组。成员有:周美景、楼晓丽、朱泓宇。主要职责是联系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5)物资保障组。成员有:周杰龙、沈发勇、田野、徐晓趣、胡建新、周成高、周彩香。主要职责是根据饮用水源应急处置负责机构要求,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生活必需品。

(6)调查评估组。成员有:胡颖芳、楼晓丽、朱泓宇、胡挺。主要职责是根据具体饮用水源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7)善后处理组。成员有:胡颖芳、周美景、楼晓丽、胡挺。主要职责是安置受灾人员生产生活、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等。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调整各个小组的成员,并迅速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旱情和上游来水量进行预测,收集和上报可能发生的对我 4 库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的相关信息。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做好突发性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

4.2 预警范围

(1)发生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供水。

(2)出现饮用水源监测项目水体标准经水厂净水处理后仍达不到饮用水水质要求。

(3)出现饮用水源或周边流域内出现大面积不明原因水生生物死亡。

(4)出现因人为故意、过失或者其他突发性安全事件,使剧毒物品、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水体的情况。

(5)出现大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情况的。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按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应急响应分为重大(Ⅰ级响应)、较大(Ⅱ级响应)、一般(Ⅲ级响应)三级。具体响应等级由永康市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者永康市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5.2基本响应程序 5.2.1先期处理机制

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发生后,三渡溪水库管理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并由三渡溪水库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5.2.2一般、较大、重(特)大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

(1)三渡溪水库管理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由三渡溪水库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 5 室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市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包括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可能污染物等)。

(2)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应急行动组应快速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包括警戒、封锁、交通管制、查处造成污染的有关人员)。

5.3扩大应急

因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目前所采取的应急处置工作不足以控制事件严峻的发展,超出三渡溪水库管理处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提供援助支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由上级负责协调。 5.4响应终止

5.4.1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4.2响应终止的程序

(1)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三渡溪水库管理处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供水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 应急工作结束后,三渡溪水库管理处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2调查和总结

(1)三渡溪水库管理处应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根据实践经验,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6.3社会救助

善后处置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资金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

6.4补偿

在饮用水源应急期间,对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根据补偿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补偿。

6.5奖励和责任追究

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对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在对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三渡溪水库管理处要有计划地向灌区民众广泛开展饮用水源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应急心理准备。要向社会公布

7 饮用水源应急值班电话,让公众掌握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的应急能力。

7.2培训

三渡溪水库管理处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 7.3演练

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饮用水源应急工作演习方案、计划,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应急队伍与各应急单位的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相关单位干部群众参与,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同时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8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2)事故灾害:是指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汞、镉、六价铬、砷、氰化物、农药、亚硝酸盐、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还包括藻类污染、放射性污染。

(3)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涵渠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资源。

(4)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因素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供水中断较长时间的紧急事件。

(5)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了有效预防控制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或者在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 8 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

9.4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三渡溪水库管理处负责解释。 9.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0篇:湛江市地表水源保护暂行条例

湛江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湛府〔2001〕86号

颁布《湛江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湛江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镇级以上(含镇级)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依法组织制定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治理原有的水源污染,防止新的水源污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单位的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监测水源水质及污染源,监督检查水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

计划部门负责把城镇污水综合处理、重大水污染源的治理和水源基地建设等对水环境保护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建设和规划部门应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规划。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江河、水库、运河等水源的管理及保护工作,及时制止或处理污染水源的行为,防止水源污染及水资源被破坏。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水质监测,做好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农药、化肥的使用管理和水源相关植被的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农药、化肥的污染和水土流失。

公安机关应加强剧毒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工作,防止其在运输、贮存和使用时污染水源。

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监督其所属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水源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水污染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按《湛江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执行。

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具体界线,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水源准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放量。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极毒废渣以及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上述物质的容器和车辆。

(三)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非更新性砍伐林木和使用毒品、炸药捕杀鱼类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第七条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六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已有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污染严重或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必须搬迁。

(二)医院、厕所、饮食店和5000人以上的居民区,必须有污水处理设施,未经净化达标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水域。

(三)禁止设置工业废渣、煤渣、垃圾、生活废品堆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必须限期清理或搬迁。

(四)水域和岸边不准放养禽畜,原有的禽畜饲养场要拆除。

(五)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的码头。

(六)不准往水域及岸边抛弃或倾倒死禽畜、垃圾、污物、污液等废弃物。

第八条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原有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或治理。

(三)非用于水源保护、监测、监视工作使用的机动船只,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批准,不准在水域停靠。

(四)禁止旅游、游泳、洗澡、洗刷衣物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不得从事水产养殖、放养禽畜和其他农业种植活动。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Ⅱ至Ⅲ类标准,准保护区水质执行Ⅲ类标准。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第十一条对直接、间接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当排放污染物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削减其排污量。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必须加强防治水污染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闲置防治水污染设施。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加重和扩大,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对遵守本规定,防治水源污染以及保护水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罚款由当地环保部门决定,罚款超过1万元的报市环保部门批准,超过5万元的报省环保部门批准。限期治理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作出。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罚款缴入当地财政专户,按规定用于防治本地区的水源污染、购置环境监测仪器、补助监督管理费用,奖励防治水源污染有功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水源保护周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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